内部审计外包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7 16: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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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外包论文

第1篇

【摘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经济管理和审计发展水平的局限,内部审计外包在我国尚处于探讨阶段。本文介绍了内部审计外包的发展现状及外包形式,分析了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和弊端,探讨内部审计外包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以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外包;优缺点;可行性

现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是20世纪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它作为一个职业被人们所认识也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事情。今天,内部审计在全面开放的国际市场中,已经成为了最激动人心的、最具活力和挑战性的职业之一。

1内部审计外包的基本状况

内部审计外包(InternalAuditOutsourcing),是指企业从外部聘请专业人员来执行企业内部部分或全部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外包最先是由曾经全球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安永、毕马威等提出的。他们将内部审计解释为企业的一个成本中心,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内部审计的传统职能已不能满足企业增加价值的需求。为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内部审计职能应逐渐向风险管理和战略管理方面拓展,此时,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成本。他们极力说服企业关注自身的竞争优势,而将内部审计业务交给外部咨询机构来完成。

2内部审计外包的利与弊

2.1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

(1)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同外部审计一样,内部审计也要求其审计师客观、独立地完成工作。内部审计师的目标是由企业管理层、董事会以及专业准则所决定的。通常他们的目标是审查整个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遵循性以及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在通常情况下,内部审计师主要是对管理层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实际工作与管理层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管理层可以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内部审计师,而外部审计师独立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与他们没有利益冲突或联系,有一套公认审计准则需要遵循,还有职业道德的约束,其工作只对社会公众和合伙人负责,因此能够更为客观的报告审计结果,相比之下,独立性更高。

(2)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现代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广博的知识,外部审计组织具有先进的审计技术,丰富的审计经验,一流的审计人员,与已经习惯特定程序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相比,更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内部审计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机制的存在,外部审计机构因为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一直处在不断的学习、进取之中,综合素质相对内部审计人员更为优良。

(3)节约内部审计成本:现代内部审计人员除需要及时、准确的向企业管理当局报告有关查错防弊、资产保护的信息之外,更重要的任务是协助管理人员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企业的各项活动,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成本。企业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部门,需要为内审部门的运转,内审人员的薪金,培训支出,市场调查支出,管理费用等等支付一大笔费用,并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不断培训人才,招揽新的专业人员。而通过内部审计外包,企业只需支出一笔固定的费用,就可以完成上述一系列工作。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内部审计部门要面对的一个新问题,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内审工作,企业需要研发新的审计软件,处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将内部审计外包,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将这笔费用分摊到多个客户,节约了开发成本。

(4)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要求,需要大批专业技术人员(例如,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税务、营销策划等等)参与到企业的内部审计活动中。通过内部审计外包,企业可以不用自己额外招揽人才,而通过外部审计机构享受到这些服务。而且,由于外部审计机构的活动广泛,企业还可以了解到最新的市场信息,及时做出反应。

2.2内部审计外包的弊端:内部审计外包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1)外部审计人员缺乏对企业足够的了解:对企业而言,配备专业审计人员是一种从长远出发的理性选择。外部审计师非固定员工,所以对企业的忠诚度可能不及企业专业内部审计人员来得高,外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情况的了解程度也很难与专业内审人员相比,由于要处理的事务较多,在处理企业内部审计业务时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2)可能导致企业竞争优势的降低:如果长期只依赖外部审计人员而不发展自己的内部审计人才,企业将疏于知识的积累,而且如果没有自己的内审机构,如果想要获得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就需要将自己的核心机密透露给外审机构,这就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3)不利于内部控制环境的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内部审计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在帮助企业管理层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方面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将其外包不利于将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优化,也不利于其手段和方法的改进。

3内部审计外包对我国的启示

3.1我国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1)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

企业需要设置相应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这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并不困难,但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很可能就承担不起这笔费用,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小规模企业一般不设置内审机构,而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中小规模企业较多,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包是完全有市场的。

(2)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非常单一,非审计服务的发展则明显不足。如果事务所积极开展外包业务,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淡旺季不均的状况,不仅降低了运行成本,增加了事务所的市场份额,也有利于其稳定发展。

(3)从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我国现代内部审计的起步较晚,主要是在国家审计推动下作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督的工具而产生的,作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自觉性不够高,内部审计力度不够大,受企业影响较多。聘用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由于其完全独立于企业,有职业行规的约束,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独立、客观的服务。

(4)从改善审计工作质量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舞台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市场竞争将愈来愈激烈。企业管理层必须更加关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对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国目前显然还没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内审人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应对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了较强的专业素质,熟练的业务水平,加之在管理咨询服务领域的实践,其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远胜于内部审计人员。

3.2内部审计外包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我国内部审计职业的监管,规范行业准则:在内部审计外包问题上,国外已经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2001年以来,美国爆发一系列财务虚假案,使得安然、世通等巨型公司破产,也导致安达信这样一个有着90多年历史的世界级会计师事务所饱含屈辱地退出审计市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内部审计外包,安然公司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由外部审计事务所——安达信负责该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

为此,美国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简称为《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这部法案对美国乃至对世界各国会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审计独立性作了新的规定,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限制,其中有一项就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既承担企业的外部审计又承担企业的内部审计。

(2)选择合适的内部审计外包形式:在选择内部审计外包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外包形式。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按国家规定要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选择补充,部分外包,合作审计几种形式。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外部审计咨询机构进行适当地补充,部分外包内审业务,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与其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合作审计。而对于一般小型企业而言,内部审计任务不多,设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担较重,可以选择将其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步设立其内部审计职能和内部审计人员。

(3)加强我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的培养:虽然内部审计外包的实施在我国完全是有可行性的,从优化资源、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可以选择补充、部分非关键领域外包、合作审计,但对于内部审计完全外包,只能是企业在过渡时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一种选择。

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曾了一份题为“关于将内部审计技术外包的观点”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IIA的主要观点认为:

一个由训练有素的员工恰当组成的、胜任的内部审计部门,能够比合约规定的审计服务更有效率和效果的执行内部审计职能。只要内部审计员工精通业务、工作有效率,并且对企业管理当局负责,企业就应该自己保留内部审计职能,并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实行内部审计外包,不是为了取代内部审计部门,而是为了让内部审计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我们不能长期依赖外包来执行企业内部审计职能,还是要着力于发展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加强我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的培养,缩小和国外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能定位等方面的差距,努力培养自己的内部审计人才。

第2篇

【摘要】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外包的作用,防止其可能出现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内部审计外包时,应当把握好风险评估、外包商选择、外包合同审查和事后监督控制等主要环节。

【关键词】内部审计;外包;操作环节

内部审计外包(OutsourcingtheInternalAuditFunction)是指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或人员执行。它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审计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有利于转移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内部审计外包在给企业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企业在实际操作内部审计外包时,应当把握好风险评估、外包商选择、外包合同审查和事后监督控制等主要环节。

一、评估风险

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了解与内部审计外包相关的风险,并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能充分到位。作为董事会职责的一部分,董事会应当就内部审计外包对企业战略目标和计划的支持情况、与外包商的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评估阶段,内部审计外包就可能与企业的战略计划不一致,或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

评估内部审计外包风险,一方面要通过感性认识和历史经验来判断,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各种客观的统计、计划、总结等历史资料,以及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风险事故的记录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并在必要时向专家咨询,从而发现外包可能出现的风险,为后期的风险控制提供对象。同时也要注意内部审计外包风险的评估是一项连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随着企业内外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企业所面临的内部审计外包风险的大小和种类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企业持续不断地去评估风险。

内部审计外包的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下列情形:企业的战略目的、目标和经营需要;评价和监督外包商的能力;内部审计业务对企业的重要性和外包的风险程度;对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明确要求;必要的控制和报告程序;外包商的义务;内部审计外包的应急计划;对内部审计外包协议的持续评估,以评价是否与企业战略目标一致;外包商的工作业绩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有关准则等。

二、选择外包商

选择好的外包商是内部审计外包成功实施的关键。如果企业对外包商的选择出现失误,将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一定要谨慎选择外包商。一个良好的外包商必须是内部控制完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一般来说,企业在选择外包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质量承诺。质量承诺是否达到企业的预期要求,是否能有效解决企业的问题,是选择外包商的首要因素。

b.收费标准。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外包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降低成本。内部审计外包是否一定会节约成本,因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论,不能轻易做出主观判断。所以将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外包前,进行综合性的成本分析是保证决策正确的客观要求,而外包商的收费标准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c.外包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外包的一般是不占优势的内部审计工作,是为了弥补内部审计的缺陷而采取的行动。为达到这一目标应首选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的服务商,这也是质量承诺得以实现的基础。在外包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企业应当考虑:评估外包商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评价外包商在未来预期的运作环境下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经验知识;必要的话,要进行现场督察,以更好地了解外包商是如何开展内部审计服务的。21写作秘书网

d.外包商的市场地位及市场成熟度。考虑外包商在内部审计行业中的执业期限有多长、市场份额有多大,这关系到外包商提供服务被监管部门认可的程度,也可用以评价外包商承接内部审计业务的资质。

三、审查外包合同

选择好外包商之后,企业应该与外包商就有关事项签订外包合同。外包合同作为双方的主要约束条件,对外包合作的顺利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的合同可以帮助企业甄别高效承包商,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问题,促使承包商努力完成外包业务。

内部审计外包合同应当考虑企业经营需求和在风险评估、选择外包商阶段被识别出的重要风险因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内部审计的服务范围、业绩标准、安全保密、控制措施、审计条款、报告制度、审计收费、争议解决。

a.服务范围: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外包商的任务和职责;外包商实施的风险分析和制定的计划必须事先得到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b.业绩标准:业绩标准规定了外包商最低的服务水平要求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标准实施的补救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外包商的业绩标准,确保其内部审计服务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

c.安全保密:合同应当规定外包商保守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以防止其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而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

d.控制措施:企业应当考虑外包商的内部控制措施;遵循监管要求的合规性;外包商保持的有关记录;高级管理层及其代表、外部审计人员和监管当局有权在任何时候接触与外包商任务有关的记录,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e.审计条款:合同应当注明外包商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类型(如财务、内部控制和安全评估)。合同也应当注明内部审计次数、有关审计成本和企业获取内部审计结果的权利。

f.报告制度:合同条款应当规定企业收到的内部审计报告的时间、类型和次数。

g.审计收费:合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服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与时间。

h.争议解决: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一个争议解决规定,以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环境的变化会给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带来新的问题,企业管理当局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考虑合同是否具备足够的灵活性,所以企业与外包商之间也应当订立可以改变合同条款的协议,尤其是会预料到可能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扩大审计工作的时候。在签字之前,双方应当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四、控制和监督

内部审计外包后,企业面对的不再是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而是承包商,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运作风险。因此,对整个外包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就显得额外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整个外包工作的成败,是整个外包工作的关键所在。对于外包过程的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甄别并加以控制,那么企业不仅不能从外包中获益,还有可能面临难以估量的损失。特别是当企业将一项重要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出去的时候,就更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督。

企业可以不参与外包审计,但不能不控制审计过程。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无论是否外包,企业的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都应对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最终的责任。部分外包内部审计业务的企业,应当考虑维持一支少量精干的内部审计队伍,并让具备资深和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外包商协助内部审计人员确定要审查的风险,提出建议,实施经内部审计经理批准的审计程序,并与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其发现的问题。全部外包内部审计业务的企业,应保留一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日程进行适当的安排和控制。

对外包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承包商的行为及结果,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a.监督外包商的运作状况

审查审计报告和获取的监管检查报告,评价外包商控制措施的完备性;跟踪检查审计报告所指明的任何缺陷;定期审查外包商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政策;监督外包商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人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等。

b.评估外包商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质量

企业应当定期审查有关外包商业绩的报告,确定这些报告是否准确;及时追查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评估外包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水准的计划;评价外包商支持和增强企业战略导向的能力等。

c.监督合同遵守情况

企业应当定期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得到遵守,是否有必要根据企业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保留与合同遵守、修改和争议解决相关的档案记录。

如果外包合同出现突然终止的情况,企业要有应急措施。假如在内部审计领域还有许多可待选择的外包商,应急措施应当对某个候选外包商进行详细的调查。假如新外包商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开展工作,企业就必须考虑临时增加其自身的内部审计能力。

内部审计外包合同完成后,企业要对本轮外包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地解决本轮外包中遗留的各种问题,如解决合同争议、进行事后的补救工作等,为下一轮外包的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吴秋生,冯婷.当前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转变的观念[J].中国审计,2008(11).

第3篇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1.企业管理者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的中小企业对内部审计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因此忽略了内部审计可以为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够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甚至没有相应的审计部门。

2.内部审计员工整体素质低下

对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员工进行研究,不难看出在审计队伍中存在着审计人员学历低、经验不足的缺点,有很多审计人员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过来的,缺乏足够的审计工作经验。导致在审计过程中遇到风险也无法及时发现并进行解决。

3.审计机构独立性不足

在很多中小型企业中,没有独立的审计部门,审计业务一般是由财务部门代为执行,这就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审计工作,使审计结果缺乏权威性。

4.审计结果应用程度不高

由于我国中小型企业中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审计层次低,因此也就严重影响到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审计结果应用性低下。更不要说为企业带来实质性的利益收入了。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外包的可行性

1.我国法律并未对内部审计外包进行限制

1994年出台的《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法》指出,中央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都要协作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在此后所出台的法律中也都规定要发展内部审计制度,但是都没有对于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外包作出过硬性限制说明。所以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外包活动就法律层面而言是合理的,在法律上有着可行性。

2.中小型企业并未有商业机密泄露的危险

通常来看,企业如果要向外部机构进行咨询或者是需要外部人员提供财务服务时,必然会涉及到企业内部财务信息泄露,从而影响到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迈克尔•波特在其企业竞争理论中指出,中小型企业在发展初期几乎都是通过低成本获取优势的,就企业核心竞争力来看并没有太多的差异。由于中小型企业在起步阶段,各种核心技术都尚未真正形成,缺乏关键性的科学技术信息,因此也无需担心技术泄露问题,企业自身都还在模仿先进企业的技术手段,商业机密泄露就更无从谈起了。而正是由于中小型企业具有这一发展特点,因此,也无需担心在内部审计外包过程中会发生商业机密泄露问题。

3.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外包环境已形成

中小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外包措施有着良好的环境氛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需要得到发展,而内部审计资源又不足,这就促使企业寻求外部审计资源;二是外部审计机构,特别是会计事务所,都在不断拓展业务规模与范围,以期获得更大的发展。现在,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占到了整个企业数量的90%左右,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着支柱性作用,因此会计事务所必然会抓住这一非常有潜力的群体,为其提供咨询审计服务。会计事务所与中小型企业进行合作也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共赢的局面。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外包模式

内部审计外包主要分为两种模式:部分外包、全部外包。部分外包主要是企业自身也会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于日常的业务往来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同时会请外包专家就内部部分重要项目进行审计;而全部外包则是企业自身不会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把内部审计工作全部交给外部会计机构进行审计。如果进一步细分的话,又可以将部分外包分为合作内审、咨询管理以及协力委外三个不同模式。如果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外包项目,那么将会给企业创造很多经济效益,但是在企业内部审计外包项目中,运用何种外包模式则是非常重要的。中小企业外包模式可分为四个阶段。

1.全部外包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中小企业在刚建立时处于上升期,在这一阶段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成本效益情况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此时将内部审计工作全部进行外包,不但可以节约内部审计资源,同时还能够得到内部审计所带来的增值效益,有助于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要业务上,为企业的稳定长远发展、业务增值打下扎实的基础。

2.合作内审

中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各项业务逐渐趋于成熟,也开始建立起核心业务,这时需要对于内部组织结构以及审计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外部审计机构毕竟不如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效率、审计质量都是会有很大差距的,因此企业也不能一味地进行全部外包,这样不但无助于培养优秀的审计人才,同时也会丧失企业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需要和外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学习同行业企业的先进审计经验,逐渐建立起合作内审外包模式,同时也要慢慢培养企业内部自身的审计员工,与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分工合作。

3.审计管理咨询

如果中小企业过分依赖外部审计机构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外包项目也就会出现更多的缺陷,反而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此时企业要想实现增值就非常困难了。当企业与外部审计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之后,外部审计人员就不太可能像全部外包阶段那么尽心尽责地为企业服务,同时由于外部审计部门对于企业管理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变得更为明显,审计工作的客观真实性也难以继续得以保证,所以此时企业就需要将审计外包模式进一步加以转变,向审计管理咨询模式过渡,使得企业管理层可以控制审计过程。而在这个阶段,由于企业内部审计员工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审计经验,审计技能与知识体系都在趋于成熟,所以企业就可以独立进行审计工作,而无需在依赖外部审计部门,受其限制。

4.协力委外

在这一阶段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也不断趋于成熟,此时如果企业想要继续发展,则不能再一味注重节约成本了。但是如果盲目放弃内部审计外包项目也是不可取的,这对于企业长远发展、实现增值都是非常不利的。这时企业更加应该注重的是如何获取丰富的管理理念与运营经验,运用协力委外式的外包形式不但可以使得企业在审计中的独立性得以保障,同时又能够运用外部审计资源来获取企业收益,这对于中小型企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有帮助的。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外包的风险

尽管中小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外包时有着很强的可行性,内部审计外包活动也可为企业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企业内部审计外包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主要有内部财务信息泄露、职能缺失、审计质量难以保障等。尽管中小企业发展时间较短,没有太多商业机密,但是如果在这方面不加以控制,任由内部财务信息外泄,则定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在进行内部审计外包时,虽然会提高企业的审计效率,综合利用外部资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长此以往下去会严重降低企业的独立性,丧失内部审计职能。此外企业将内部审计工作外包时,尽管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强,然而对于企业自身业务往来则不够了解,同时也难以真正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工作,这对企业的审计效率必然会大打折扣。中小型企业既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外包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还要认识到内部审计外包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威胁。只有真正认识到利益和问题,才可做到有的放矢,结合企业自身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计机构,解决内部审计制约企业发展难题,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放在产品生产和销售工作中去,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周鹏飞 陈飞 单位:浙江宁波

参考文献:

[1]王红,李桂兰.内部审计外包———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力[J].中国乡镇企业,2007(6):51-53.

[2]江雪琳.浅谈中小企业内部审计[J].会计师,2013(4):50-51.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审计委员会 萨班斯法 公众公司 引言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udit Committees )制度在公司治理领域中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制度,审计委员会不但涉及公司法,还涉及证券法、审计制度与内部业务规范,可以说是一个十分烦琐而又彻头彻尾的交叉领域。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起源于英国,如今在美国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1939年,纽交所提出由“非雇员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挑选外部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建议。1940年,美国证监会提出:外部董事提名外部审计师,股东投票选聘由外部董事提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过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审计委员会的做法并没有普及开来。1972年,美国证监会了一个正式以“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常设性的审计委员会”的通知,第一次明确要求所有公众公司设立由外部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5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其“公司董事指导手册”中提出,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一种沟通机制,对于公众公司具有重大价值。审计委员会同时可以提供一种监控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该报告同时建议,审计委员会由非管理层董事组成,并且有权在需要的时候聘请他们自己的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1977年纽交所正式推行其“审计委员会”政策,每一个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须在1978年6月底之前,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随着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发展,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展开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强制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期望通过审计委员会的功能,来减轻问题对资本市场所造成的危害。由此可知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公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条件。但是该制度在得到人们赞许的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审计委员会也逐步沦为董事会的橡皮图章(Rubber stamp),而其制度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

一、审计制度改革的起因

2001年安然(Enron)的轰然倒下,引起了人们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忧虑。安然本身是一家高负债且现金流出现问题的公司,正是因为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不当履行职责,仅利用交易模型虚构财务报表,结果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其趋之若鹜。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未能有效的行使公司治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将部分或全部内部集合工作外包,是自1990年代以来的日渐流行的趋势,根据内部稽核协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1996年的美国与加拿大,大约有25%的受访组织将至少部分的内部稽核工作外包(Outsourcing),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主要的外包对象。外包的理由包括了节省成本、员工稽核专业考量与趁外包机会将不适用的内部稽核人员解雇,其中最后一个理由占了回应的百分之十。内部与外部审计人员原本一直是两个分开且独立的资源,外部审计人员负责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缜密,以及财务报告是否合乎实地反映组织之实际状况,内部稽核人员则提供组织的管理层许多其他不同而向的服务。从1990年代初期开始,负责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始逾越地负担起企业内部稽核的功能,因为许多大型企业开始将企业的非核心工作“外包”给所谓的专业公司。除此之外,企业认为外部审计人员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如编制财务报表;而内部稽核所负责的工作,如审核相关工作或文件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规定则较为不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会产生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相趋同的情况,即某会计事务所既处理该公众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同时在这个内部审计报告出台之后,又由其本身来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监管着公司内部财务与制度的运行,而外部审计就是作出独立的判断,以牵制内部财务的违规情况。虽然外包行为减少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公司聘任的会计事务所自己在监管自己,而更糟糕的是审计委员会实际上也是默许了这种做法。造成这样的结果不但公众公司应承担责任,而美国会计事务所的自我管理组织美国会计师协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大型公众会计事务所在高额利益的诱使下对AICPA施加压力,AICPA也未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抑制这种现象。因而在美国国会的激烈辩论中虽然AICPA一再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议员们最终还是意识到AICPA没有有效的履行其职责而最终站到了SEC一边。

二、SOX对公众公司审计监管制度的改革措施

由于AICPA未能有效监管会计事务所对公众公司进行独立的财务审计。SOX法案直接授权SEC设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AICPA的此类权力。AICPA本来负责美国注册会计师的认证与考试事宜,因而所有在美国执业的会计师必须到AICPA进行注册,并受AICPA的监督指导。为公众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咨询等服务的公众会计师同样要向其进行登记,同时承担此类服务的公众会计事务所也要受其监管。SOX法案的效力在于将监管公众会计师及公众会计事务所的权力从AICPA中剥离出来。同时根据SOX法案,由SEC设立一个非盈利的公众组织来行使该项权力。设立后的PCAOB不是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该委员会因其履行该职责所雇用的任何成员或人或其人,均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工作人员或机构。同时其拥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所有为公众公司服务的公众会计师要重新向PCAOB来进行登记。但是在该项制度中,形式上SEC依然保有某些最高的权力,即该委员会是由SEC所委任的五名委员所组成的,并且其中三人必须是非会计师的民间人士,这就意味着在PCAOB中避免了会计师的利益主导地位。

三、SOX的审计制度改革对审计委员会的影响

SOX主要为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却直接或间接的对公众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SOX对审计委员会的定义为:(A)指为监督发行人的会计和财务报告过程及其财务报表的审计,由发行人的董事会组建并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或同等机构);及(B)发行人尚未设立该等委员会的,指其董事会全体。虽然在SOX颁布之前决大多数的公众公司已经设立了自己的审计委员会,但是其发挥的作用却不尽如人意。

最终出台的SOX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出了几乎苛刻的要求。首先,只有独立董事才能成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必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是否包含了至少一名证券交易委员会界定的财务专家。其次,审计委员会独立负责外部审计师的聘用和薪酬,监督参与财务报表审核的审计师。最后,外部审计师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未经该委员会的提前批准,他们不得提供其他服务。具体而言,SOX法案对审计委员会主要产生了以下四方面的影响:

(一)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如前所述SOX明确规定所有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切断其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SOX明确规定:为达到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审计委员会成员除以发行人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成员身份外,不得从发行人处收受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亦不得成为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AQ)和纽约证交所(NYSE)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中也已经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评估董事的独立性;某些独立性要求不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雇员,也适用于上市公司董事。……这些原则也适用于业务主管人员和直系亲属,并规定他们在雇佣、审计关系或所属关系终止有三年内,不得出任独立董事。由此可知,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独立性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及其职责

SOX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在于建置程序来接受(recieve)、保留(retain)、并处理(treat)、投诉事项(complaints),以及处理经由举发者的可疑会计与审计活动。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基本上必须变成一个完全独立分离的单位,而非每年或每季乘坐飞机去某个度假盛地开会一天,隶属于传统的董事会之下的橡皮图章。

如同公司一样,审计委员会也有自己的章程,而且SEC对公众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章程也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纽约证交所在1999年提议制定正式的审计委员会规章,并将提升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运作与效率的建议包括在内,沙氏法案更进一步强制要求每个审计委员会制定正式规章,并需公布于年度股东会说明书(Annual Proxy statement)。在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上,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一般来说审计委员会的规章旨在定义有关下列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职责:财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辨认、评估与管理、财务系统的持续改善等。

(三)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

在SOX法案以前,内部审计部门要向许多公司部门来负责和汇报工作。即主要向首席行政官和首席财务官来汇报工作,同时又要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管。当管理层对审计部门提出某些异议时,审计部门由于处于其领导之下必定要遵从其意思,因而无法独立行使其职责。SOX施行后明确规定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因为如果内部审计部门在持续遵循中发挥重大作用且同时对首席行政官和首席财务官负责,那它可能并不是真正独立的。确立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后,即排除了其他公司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不当影响。而让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也可以排除公司其他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影响,有利于审计部门独立的行使其职责。

第5篇

高校内部审计主体是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高校审计主体引发的风险主要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因本身行为不当、审计技术受限或审计方法不妥以及审计人员的自身等原因而造成的审计风险。

1、内部审计力量不足

虽然内部审计在规范学校内部控制、提高办学经济效益、堵塞经济漏洞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和关注,但是受学校编制的限制,审计人员的配备却十分有限,使得日益繁重的审计任务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不相匹配。由于审计资源的有限,也使得审计人员整日忙于工程项目的审计,而且经常要面对多个项目的同时审计,这样就会使审计人员无暇去顾及一些高风险领域的审计,也无更多的精力去投入后续审计,或者去检查、回访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由于内部审计力量不足,会导致审计工作的粗放,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审计风险。

2、审计主体行为风险

内部审计主体行为风险包括:(1)审计决策行为风险。审计决策行为所导致的风险是指在确定审计小组成员、拟订审计工作方案、选择审计方法与程序等问题决策时,因决策的问题与决策人的愿望发生背离,从而使审计工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出现较大失误的可能性。(2)内审外包行为风险。所谓内审外包,是指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将部分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从而避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业务的风险。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并非所有实行外包的项目都能化解风险,这与中介机构的信誉、实力以及委派审计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如果实施具体项目的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从被审计单位获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利益时,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3)审计失察行为风险。审计失察行为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受到审计对象的干扰或被审计对象的表象所蒙蔽,而产生重大的觉察或取证失误,从而做出错误的审计判断和结论的风险。(4)审计失实行为风险。审计失实行为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伪证等情况,从而使得搜集到的审计证据有悖于客观性和真实性,依此而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就有可能与客观事实相背离的可能性。(5)审计评价行为风险。审计评价行为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效益性以及对被审人评价不当的可能性。比如: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措辞不当、定性不精准,该追溯事项未追溯以及对未涉及审计事项进行了评价,都可能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3、审计主体方法技术不当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的目标也不完全相同,采用何种审计程序,运用哪些方法就显得尤关重要。如果高校内部审计人员选择的审计方法不当、审计技术运用不妥、审计抽样不科学,就会造成审计时间过长、审计成本加大,还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从而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另外,由于目前一些高校尚未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这一方法,也未开展风险管理审计,使得在审计过程中往往造成高风险的审计项目审计不充分。如果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能不高、业务能力不强,或者运用了带有缺陷的技术方法,就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二、审计客体原因

1、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缺乏或无效

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程序和方法,明确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种相互联系、协调、制约的控制系统的总称。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第三条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高校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部门,内审人员往往需要依据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作为判断确定审计重点。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审计人员不仅可以对其形成信赖或部分信赖,相应减少工作量,而且还能够有效降低查账风险。反之,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缺失或形同虚设,则出现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就会增大,那么审计人员不仅因为无法依赖其内部控制制度而要增加相应的工作量,同时还要承受着较大的风险。

2、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

依据内部审计定义,我们知道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无意性的错误,二是故意性的舞弊。错误包括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过程中因随机误差发生的错误以及因对交易、事项、情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而误用会计准则产生的错误。舞弊行为与无意识的差错有着本质的区别。舞弊行为的发生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是人的趋利行为所致。导致舞弊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内控制度缺失、内部监督机制软弱、考核机制不健全、用人失察等所致;舞弊制造者常常凌驾于制度之上,视规章制度为绊脚石;舞弊者心态失衡;舞弊者常常心存侥幸,自以为是。舞弊行为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质十分恶劣,后果也非常严重,可能造成学校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学校声誉的损害,对学校的内部控制更具有极强的破坏作用。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往往事前精心设计,事后极力隐瞒,因此,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果审计人员不能有效识别蓄意舞弊与无意差错之间的区别,或者对舞弊行为缺乏应有的判断和警觉性,那么就会给审计工作留下隐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3、被审计单位的不配合

虽然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在口头上承诺得很好,但是在配合行为中却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当被审计单位视内部审计人员为“警察”而非“医生”时,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在配合程度上也会大打折扣。这些因素又会连锁地反应到具体的审计工作中,使得审计时间延长、审计成本增大、审计方案变动等。被审计单位的不配合还表现在提供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真实、不准确的审计资料,甚至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蒙混过关。另外被审计单位的反审计意识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且具有较强的隐匿性,这些都使得审计风险加大。

三、审计环境原因

内部审计风险的生成都不是独立和片面的,也与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

1、内部审计的工作环境

内部审计的工作环境是影响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内部审计的氛围跟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程度以及被审单位的配合程度直接相关。虽然内部审计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部门的认可,但是由于内审工作本身的批判性所造成的被审单位的对抗,可能延伸到内审人员个人,打击报复、冷嘲热讽、明枪暗箭、排挤压制等明显的敌意司空见惯,可以用一句“得罪人”的俗语来形容。如果内部审计工作环境不理想,审计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够、抗压能力不足,就会面临进退两难的困惑,如果再得不到学校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再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会挫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会阻碍了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从而引发内部审计职业风险。

2、外界干扰

由于内部审计的内向性,决定了它是通过检查和评价学校内部的各种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服务的。内审人员又是学校的成员之一,他们的工资、福利及人事关系均由学校所决定,他们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也只能限于管理部门的意见,与外部审计相比,其独立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外界的干扰。外界干扰主要来自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暗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间接暗示;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找审计部门负责人询问审计情况;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诉说“难处”;等等。另外,被审计单位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容忍不利于自己的审计结论在审计报告中出现,所以往往就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如果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就会导致审计风险。

3、职业环境的影响

众所周知,内部审计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要代表国家(出资人)监督学校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学校内部管理人员,又要为其服务,监督与服务并举的职能,常常使内审人员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内部审计作为一种职业,它不仅有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同时它又是学校内部的机构,因此,对于组织忠诚和职业忠诚的选择,也常使内审人员左右为难。有时内审人员遵守了本职业的道德准则,就有可能与其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引发组织忠诚与职业忠诚的矛盾。在组织利益与职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内审人员要么有效地抵制本组织的影响对内部审计职业特征的蚕食,要么以放弃自己的职业特征为代价,成为组织的成员。这样,内审人员就必须在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由于经济环境和自身的利益需求等因素的不断发展变化,它们之间的平衡状态便会不断地被打破,每次失衡状态的出现都会给审计带来一定的风险。

作者:周晓敏 单位:西安航空学院

参考文献

[1]钟红林:SC大学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研究[D].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科技大学,2007.

第6篇

关键词:公共组织审计 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 审计需求 招标聘任 非招标聘任

一、引言

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及惯例,公共组织通常由政府审计机关或公共组织自行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来审计,然而,在许多情形下,以一定的方式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在许多国家也较为流行(萧英达,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外事司,2000)。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的制度建构涉及的问题较多,谁来聘任、如何聘任(合并称为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对审计效率效果有重要影响。

现有文献对聘任外部审计师审计公共组织的效率效果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还是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随后的内容安排是: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以公共组织外部审计需求、聘任者、聘任方式为基础,提出一个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分析若干例证,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公共组织民间审计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审计质量、定价、变更及市场竞争等效率效果问题,鲜有文献直接涉及注册会计师聘任,但是,从这些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公共组织聘任民间审计机构的方式有招标等多种方式,很多情形下采用招标方式,聘任者有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同时,政府对公共组织如何聘任民间审计机构都有详细的明文规定(Rubin,1988;Roberts、Glezen、Jones,1990;Deis、Giroux,1992;Ward、Elder、Kattelus,1994;Hackenbrack、Jensen、Payne,2000;Thorne etal,2000;Shailer etal,2004;Boon etal,2005)。

国内文献也鲜有直接研究公共组织注册会计师聘任机制,但有一些文献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审计资源整合的视角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聘任,从这些文献看来,对于政府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审计客体,政府审计机关是注册会计师聘任者;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内部审计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聘任者;至于聘任方式,有招标和谈判等多种方式(张小秋,2005;车嘉丽,2008;刘玉波、桑海林,2010;张倩,2013;贾云洁,2014;徐向真,2014;陈M,2014;郑石桥,2015)。同时,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已经有审计业务外包的实践,对于聘任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对聘任方式、聘任者等相关事项都做出了明文规定。

上述文献综述显示,现有文献对聘任外部审计师审计公共组织的效率效果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还是缺乏一个系统化的理论框架,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

三、理论框架

本文的目的是提出一个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其逻辑过程如下:首先,分析影响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可能的聘任机制的类型;然后,分析不同类型聘任方式和不同聘任者的利弊;最后,根据利弊分析,选择适宜的聘任机制。上述过程如下页图1所示,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框架。

(一)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类型。聘任机制主要涉及谁来聘任、如何聘任两个问题,然而,聘任外部审计师是为了满足某种审计需求,审计需求不同,势必会影响到聘任机制,所以,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类型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审计需求、聘任者、聘任方式,上述三个因素的多样化,导致了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多样化。

从审计需求来说,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可以区分为外部审计需求和内部审计需求,前者是公共组织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后者是公共组织内部的管理层对于下属单位的审计需求。一般来说,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有三种路径来供给,一是自己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二是聘任民间审计机构,三是二者结合,后面两种路径都涉及到外部审计师聘任(郑石桥,2016)。所以,无论是内部审计需求,还是外部审计需求,公共组织都可能需要聘任外部审计师。然而,在不同的审计需求下,基于对审计效率效果的考虑,对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

从聘任者来说,基于内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通常以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出现,聘任者通常是公共组织的内部审计部门。基于外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聘任者有多种可能的选择,由于公共组织通常是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所以,聘任外部审计师可以视同是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政府审计机关是当然的聘任者。然而,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所以,可以充当聘任者的机构有多个。

从聘任方式来说,公共组织聘任外部审计师可以视同政府采购外部服务,其采购方式有多种类型,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聘任方式分为招标聘任和非招标聘任;对于招标聘任,根据招标范围可分为公开招标聘任、选择性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标聘任;非招标性聘任也有多种方式,包括询价聘任、竞争性谈判聘任、单一来源聘任(王卫星、朱龙杰、吴小明,2006)。

所以,基于不同的审计需求,公共组织聘任外部审计师有多种可能的聘任者,也有多种可能的聘任方式,归纳起来,可能的聘任机构如表1所示。

表1显示,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有24种类型,接下来的问题是,各种聘任机制各有什么利弊?哪些是适宜的聘任机制?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一个评价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利弊的标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由三项原则组成,一是利益代表原则,二是成本效益原则,三是专业胜任能力。利益代表原则主要是针对聘任者而言,要求聘任者能代表审计需求者的利益,如果由审计需求者自己聘任,当然是最好的情形,这种聘任机制属于直接聘任;在许多情形下,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者可能无法自己聘任外部审计师,这就需要由一个机构代表审计需求者来聘任外部审计师,这种聘任机制就是间接聘任,此时,问题的关键是,代表机构能否真正代表审计需求者,其真正代表审计需求者利益的程度,也就是这种聘任机制符合利益代表原则的程度。

成本效益原则主要是针对聘任方式而言,聘任方式对审计成本的影响有三个路径,一是聘任方式影响外部审计师竞争程度,进而影响审计费用,在有些聘任方式下,外部审计师之间有较强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可能会降低审计费用;二是聘任方式会影响聘任流程的复杂性,进而影响聘任过程本身的成本,有些聘任方式有较为复杂的过程,而另外一些聘任方式的流程较为简捷,不同的流程会影响聘任过程本身的成本;三是抑制聘任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一定的程序,保障聘任者公平地对待所有可能的待聘任者,不以个人利益为导向来选择外部审计师,在这种背景下,外部审计师也就不用刻意地寻租,如果有寻租,其成本一定会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到被审计单位,从而增加审计成本。上述三个路径综合起来,不同的聘任方式有不同的审计成本。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拟聘任的民间审计机构必须在所需要的审计业务方面具有专长,并且有足够的人力资源,能否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审计业务,否则,将难以提供所需要的审计供给。上述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一般会体现到聘任方式中,例如,是否要采取招标方式、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等都要考虑到拟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下面,我们用上述三个原则来分析不同聘任方式及聘任者的利弊,并进而提出本文关于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建议。

(二)不同聘任方式的利弊分析。

1.各种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招标聘任分为公开招标聘任、选择性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似溉危公开招标聘任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聘任,符合招标规定资格条件的民间审计机构均可参加投标;选择性招标聘任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招标过程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要审查并排除那些不符合技术规格要求以及不符合资格标准的申请人,第二阶段是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期内投标;限制性招标聘任也称谈判招标聘任或议标聘任或邀请招标聘任,是选择两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民间审计机构发出招标邀请书,再通过谈判确定中标的招标方式。一般来说,这种招标聘任方式适用于一些技术复杂或时间紧迫的审计项目。

上述三种招标聘任方式,就竞争性来说,公开招标聘任最强,限制性招标聘任较弱,选择性招标聘任居中,所以,就降低成本的可能性来说,也是这种顺序。就聘任方式本身的复杂性来说,公开招标聘任和选择性招标聘任并无显著区别,所以,其招标过程的成本也无显著差异。但是,限制性招标聘任程序相对简捷,招标过程的成本应该低于前两种方式。就抑制寻租的可能性来说,公开招标聘任、选择性招标聘任最强,限制性招标聘任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相对较弱。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决定了不同聘任方式的成本,然而,聘任方式还要考虑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选择性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标聘任都可能对参加招标的外部审计机构做出审计能力方面的规定,将不符合专业胜任能力的外部审计机构排除在外,保证中标的外部审计机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而公开招标聘任则不宜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在确保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缺陷。

综合上述分析,各种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归结起来如表2所示。

在表2所示的三种聘任方式中,综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专业胜任能力原则,选择性招标是最适宜的聘任方式,公开招标聘任和限制性招标各有千秋,只有选择性招标无法采用时,才考虑这两类聘任方式。

2.各种非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非招标性聘任也有多种方式,包括询价聘任、竞争性谈判聘任、单一来源聘任,询价聘任是指对几个民间审计机构(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聘任方式;竞争性谈判聘任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民间审计机构就审计项目进行谈判,通过谈判选择民间审计机构;单一来源聘任是聘任一个特定的民间审计机构,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民间审计机构添购审计服务。

上述三种非招标聘任方式中,就竞争性来说,整体弱于招标聘任,相对来说,询价聘任和竞争性谈判聘任这两种方式都要从几个可能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做出选择,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而单一来源聘任只有唯一的外部审计机构,没有选择的余地,当然也就没有竞争性。就聘任过程的复杂性来说,非招标方式比招标方式简捷,三种非招标方式中,相对来说,单一来源聘任最为简捷,而询价聘任和竞争性谈判聘任的聘任流程也不复杂。就专业胜任能力的保障性来说,由于非招标方式是与特定的外部审计机构有较多的沟通,是否选择某机构,其专业胜任能力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能较好地保障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具有适宜的专业胜任能力。就抑制寻租的可能性来说,都弱于招标聘任方式,三种非招标聘任方式下,拟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都可能寻租。综合上述分析,各种非招标聘任方式的利弊,归结起来如表3所示。

表3显示的各种非招标聘任方式中,询价聘任和竞争性谈判聘任的利弊并无显著差别,而单一来源聘任要慎重采用,只有在特别情形下才可能采用。

(三)不同聘任者的利弊分析。判断不同聘任者的利弊主要是基于利益代表原则,谁能很好地代表审计需求者,谁就是合适的聘任者。同时,由于公共组织有不同的审计需求,从而有不同的需求者,进而需要不同的代表者,也就是聘任者。

公共组织的内部审计需求也就是最高管理层对下属各管理层的审计需求,如果要聘任外部审计师,也就相当于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很显然,这里的需求者是公共组织的最高管理层,如果该组织已经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则内部审计部门就是其审计需求的实施者,从逻辑上也就是其审计需求的代表者,所以,通常要由内部审计部门来聘任外部审计师,也就是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外包者应该是内部审计部门。

公共组织的外部审计需求是公共组织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共组织的审计需求,所以,审计需求者是外部利益相关者。谁能代表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呢?很显然,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组织的创设者、监管者,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公共组织的委托人,所以,主管部门本身是公共组织最重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果其本身能直接聘任外部审计师,最符合利益代表原则,此时的聘任审计需求者自己聘任外部审计师,此时的聘任机制是直接聘任。

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及惯例,公共组织通常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审计,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公共组织的专门审计机构,是通过法律或惯例确定了对公共组织的外部审计权,这种外部审计权也可以理解为通过法律或惯例,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确定到了政府审计机关,政府审计机关接受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萧英达,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外事司,2000),如果要聘任外部计师,相当于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此时,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显然应该是政府审计机关。当然,此时并不是公共组织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聘任外部审计师,而是其代表――政府审计机关聘任,此时的聘任机制是间接聘任。

公共组织本身是被审计单位能否作为外部审计需求的聘任者呢?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就是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公共组织的最高管理层是被审计客体,如果由公共组织来聘任外部审计师,事实上就是自己聘任审计师来审计自己,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显然会受到负面影响。但是,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并不完全由聘任者来决定,至少还有两个机构可以增加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一是聘任方式,二是外部审计师法律责任。如果聘任方式能有效地抑制聘任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共组织本身难以操纵外部审计师的选择;同时,由于外部审计师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外部审计师本身也不愿与作为聘任者的公共组织合谋,在上述两个条件下,即使是公共组织本身聘任外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郑石桥,2016)。当然,这种独立性不如主管部门或政府审计机关聘任。当然,此时的聘任机制是间接聘任。

根据本文的上述分析,似乎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公共组织本身都可以作为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究竟如何选择呢?我们前面已经分析了公共组织本身作为聘任者的缺陷,那么,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作为聘任者是否有缺陷呢?回答是肯定的。我们知道,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外部审计师聘任者类似于集中采购,而公共组织本身聘任外部审计师类似于分散采购,从理论上来说,集中采购效率要高于分散采购,但是,由于操作上的有限理性,集中采购极有可能导致寻租,进而将集中采购的优势丧失贻尽,我国的一些政府采购已经显现了这个问题(谷雪、马博,2008)。当公共组织本身作为聘任者时,虽然也有寻租的可能性,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外部审计师既然寻租成功,能获得的也是一个客户,而集中采购下,如果寻租成功,有可能获得多个客户,寻租的收益大大提高,从而,寻租的动力也增强。除了寻租之外,如果主管部门和政府审计机关都作为外部审计师聘任者,可能出现重复审计,对于同一个公共组织,主管部门通过聘任外部审计师对其进行了审计,而公共组织属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完全也可以在审计计划中安排对该公共组织进行审计,这个公共组织就接受了两次审计――主管部门聘任外部审计师审计一次,政府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惯例,对其审计一次。为了防止这类重复审计,美国甚至颁布了《单一审计法案》,规定一个单位一年只接受一次审计。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是否有明确框架,一般来说,基于审计主题,公共组织的外部审计需求可以形成一个业务框架,审计业务类型包括财务信息审计、非财务信息审计、经济行为审计、经济制度审计,也可以将上述审计业务类型综合起来,形成综合性审计业务(郑石桥、郑卓如,2015)。在这个业务框架下,政府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分工,一些审计业务类型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实施,另外一些审计业务类型则主要由民间审计机构来实施。在这种分工下,凡是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业务范围的审计业务,如果要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则由政府审计机关以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来聘任外部审计师;凡是不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业务范围的审计业务,而外部利益相关者还有审计需求,则由公共组织自身或其主管部门来聘任外部审计师。同时,政府审计机关要事先做好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每个年度开始前,将审计计划通知将被审计的公共组织,以避免一个公共组织一年多次接受审计。当然,如果政府审计机关没有明晰的审计业务框架,也可能根据其惯例来推定其审计业务类型,在此基础上,确定政府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构在审计公共组织时的业务分工,凡是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业务范围的且需要聘任外部审计师的,由政府审计机关聘任;其他的审计业务,由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聘任。

所以,总体来说,关于满足公共组织外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者,有如下结论:政府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公共组织自身都可以充当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各有利弊,在政府审计机关有明晰审计框架时,属于政府审计业务范围的,由政府审计机关以业务外包的方式聘任外部审计师;其他审计业务由公共组织自身或其主管部门聘任外部审计师。

(四)适宜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以上分别分析了不同聘任方式和不同聘任者的利弊,而聘任机制是二者的结合,所以,适宜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应该是适宜的聘任者以适宜的方式聘任外部审计师,其基本情况如下页表4所示。

表4显示,对于内部审计需求来说,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内部审计部门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范围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政府审计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之外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

四、例证分析

本文以上提出一个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然而,这个理论框架是否能解释现实审计现象呢?下面,我们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美国和中国的两个例证,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的解释力。

(一)美国部分州的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一些文献研究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关注审计质量、定价、变更及市场竞争等效率效果问题,没有直接研究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但是,从这些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很多情形下采用招标方式,公共组织聘任民间审计机构采用招标方式,聘任者有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Rubin,1988;Roberts、Glezen & Jones,1990;Deis、Giroux,1992;Ward、Elder、Kattelus,1994;Hackenbrack、Jensen、Payne,2000;Thorne etal,2000;Shailer etal,2004;⒐庵摇⑼鹾辍⒎氪淦剑2015)。

为什么很多情形下采用招标方式?为什么公共组织本身、公共组织的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都可以做聘任者?本文的理论框架指出,从聘任方式来说,根据审计机构竞争性、聘任过程复杂性、抑制寻租可能性、专业胜任能力保障性等综合考虑,招标聘任优于非招标聘任,所以,除非特殊环境所限制,正常情形下,聘任方式都应该选择招标聘任这种方式。从聘任者来说,政府审计机关、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充当聘任者,各有千秋,并不存在最优选择,特别是政府审计机关有清晰的审计业务类型时,对于其业务类型之外的审计业务,完全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充当聘任者。正是这种原因,美国部分州的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出现了多样化。

(二)我国中央企业外部审计师聘任制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很显然,这里规定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者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政府审计机关。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都属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既然有此规定,从理论上来说,中央企业的审计外部如果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由政府审计机关来委托。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规定的中央企业年度决算的审计,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来看,并没有将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作为其重要的审计业务,长期以来,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是关注其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是审计重点。在这种环境下,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不重视的审计业务――财务决算审计,由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就在情理之中。本文的理论框架中提到,当政府审计业务有明晰的审计业务类型时,对于其重要业务类型之外的审计业务,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己聘任外部审计师。

五、结论和启示

在许多情形下,以一定的方式聘任民间审计机构对公共组织进行审计,在许多国家也较为流行。本文研究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包括聘任方式和聘任者,不同的审计需求、不同的聘任方式、不同的聘任者,使得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多样化,评价聘任机制的标准是利益代表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前者针对聘任者,后两者针对聘任方式。根据上述原则,各种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各有利弊,综合来说,对于内部审计需求来说,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内部审计部门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属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范围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政府审计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主业之外的审计业务,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主管部门或公共组织自身以选择性招标方式聘任。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公共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有多种类型选择,而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效率效果,所以,需要从各种可能的聘任机制中做出理性的选择,对于基于内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当然要由公共组织的管理层做出这种选择;而对于基于外部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聘任机制的选择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文规定,否则,会出现无序状态,并且,这种无序极有可能导致次优选择。例如,就我国来说,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部门和国有企业,究竟由谁来聘任?这在目前尚缺乏明文规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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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机构设置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会计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为我国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的阶段。2003年3月审计署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一新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2.2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行为越加国际化,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具备了一定数量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它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内部审计在认识、地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 影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式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先天不足。

3.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这就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发挥。

3.2 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尽管一些企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但是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会部门负责,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则对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的机构设置,就严重的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

3.3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4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是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也就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其次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公司负责人的影响,缺乏独立性。所以,我们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机构设置的现状发现,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该机构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

4 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4.1 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就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

4.2 实行统管统派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可由内部审计部门统一委派,内部审计部门向委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以支付派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内部审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从行政上和经济上解除了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派单位(或称服务单位)的依存关系,消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扩大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权。内部审计部门为了监控审计质量,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绩,要求他们定期制订审计计划,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另一方面要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试用期(如一年或二年),如果在试用期间不合格或不能取得相应的职称者,除进行必要的教育外,必要时可以撤换。制定内部审计轮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的审计工作,人情因素不可避免,影响其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4.3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除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精神上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遵守职业操守。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任用内审人员时,仅仅考察其是否具备财务知识。因此,我国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是从企业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的。而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础性内容,这种状况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较差。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4.4 内部审计的外部化

除了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之外,内部审计外部化也是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有效途径。它主要有外包与合作两种形式,前者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大部分外包给外部审计组织,后者指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根据需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形式上的独立有助于提高实质上的独立。内部审计外部化后,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部分地由外部审计人员行使,他们既独立于所有者,又独立于经营者,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适当的条件下,内部审计外部化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促进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从而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

第8篇

关键词:路桥施工企业 内部审计 问题与对策

路桥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不是和其他工作联合起来的,它是由监督、服务与咨询连续结合起来在路桥施工企业的内审机构开展,加强内审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发展目标,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价值、建立全面的企业内控制、使其治理公司的结构能够有效发挥,公司的运营效率得到有效提高。在这个多元化的变化中,路桥施工企业必须尽快融入其中,将重点矛头指向大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从而服务于为企业的发展目标。

一、路桥施工企业加强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一)路桥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应该开展内部审计以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在现代化管理机制管控下的路桥施工企业,其管理者对审计的要求已不局限于合理、合法的企业经济活动。因此传统的财务审计已经不能达到其要求。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重点把控审计内控制度以及经济效益,协助管理者谋划最佳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评价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经营管理,使企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加强内部审计是提升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企业管理水平的能力决定了施工企业在竞争中的胜负,但是施工企业管理加强的必要环节是加强内审工作。它可以经过对路桥企业的财务管理的优化,来改善公司治理框架,提高信息的质量。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运营效率。

二、路桥施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分析

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综合性企业。主营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景观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施工和科研设计、地质钻探及机械设备、专业器材制造等。近年来H路桥建设集团通过在集团公司内开展内部审计,加强了集团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的提高,其取得的成效如下。

(一)健全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和其他施工企业无异,在市场的需求里面,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都会在其内部射了更多的子公司和责任中心,并给与各阶层管理人员与职位对应的责任和权限,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成立了各个分公司,而各个子、分公司又根据中标的具体工程设置了责任中心来适应细分的市场对不同工程的需求,以便能够结合各种专业技术力量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项目。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将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相结合,以此来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

(二)加强了公司整体内部控制

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定制了各种与施工有关的合同范本,包括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劳务合作合同、临时用工合同等等,以便更好地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工程治理,降低经营风险。其中劳务合作合同样本中规定:下属分公司、责任中心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正式工程外包给施工队或直接雇用劳动力有效。,而且要明确地注明劳务费用定额,双方责任义务,出现劳务纠纷应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根据合同解决,不允许进行劳动仲裁等等。但审计师在审计工作发现集团公司中有许多分公司和责任中心在现实的工作中因为工程紧、任务急,或图省事,抱着侥幸心理不按照规定执行,经常随意签订劳动合同,甚者非合同机制下允许雇用外部人员直接进入现场作业。在此情况下,审计师在现场审计时就需向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报告整改后的劳务合同附件。

(三)加强了施工项目内部控制

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要求施工材料、物资的怜理工作要由计划预算部门、物资部门、指定的施工现场材料收发员、财务部门等共同协调,并制定针对本工程的材料怜理制度,统一材料运作程序,各部门相互配合、监督、牵制,从而起到加强内部控制怜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什理漏洞,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作用。

三、路桥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内部审计

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领导层忽略了对企业内审的管理,虽然很大效能都是内审活动在支撑着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但企业领导层还是忽略了此,内审机制不够全面、内审工作所需的基本的审计人员和设立的内审机构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内审工作做的不够精细,虽然取得了一些小的成绩,但是由于企业内审机制的运转不良,也使得这些内审成果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只是在形式上走程序。

(二)缺乏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影响内部审计的全面应用

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在风险审计中把更多的重心放在了项目合同执行风险上,而并没有管制工程治理风险审计,但是施工一般都是大面积,长时间,大型消费的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工程,质量在产品的生产中就显得举足轻重,施工企业更多需要规避的风险就是产品质量的风险。多方面的因素如:施工项目的设计、原材料质量、施工地理环境、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等等构成了路桥施工企业产品的质量好坏,比如。施工企业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只是原则上按施工图纸设计进行施工,考虑的是怎样节支增效,没有针对具体施工项目的质量风险认识,风险防范也就无从谈起。

(三) 内部财务控制与审计的内容不完善

H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与审计的内容不能使企业完全减少企业控制的力度,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是的资金拖延及占用的频率出现较高。 很多公路施工企业对信息的敏感度不搞,缺乏控制管理下属的能力,路桥施工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与其他控制方式分开进行,致使信息不能完全共享、更加加强了会计审计工作的繁琐。

四、完善路桥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

(一)对材料的审计,既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原材料包含在存货审计里,存货审计的目标是验证资产负债表日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余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在施工项目中,尤其是公路路面施工项目,流动资产中数额比例较高的就是原材料,有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半以上是原材料,而且品种非常复杂多,从开工到竣工都涵括了,因此材料比其他流动资产更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行为。在原材料审计实施过程中,要突出从材料购入价格、施工实际用量、自制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计。

(二)分项工程外包的计量确认是否真实准确,是内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要审查计量的分项工程外包单价是不是符合常规,可以经过对施工承包合同的审查、项目成本预算或项目成本控制、中标合同等审计证据来检验是否有无超出本项目成本控制单价(预算单价)或中标单价。并合理的推断所收集材料的相关性、可靠性。

2、要审查计量的分项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超出设计方量,有无重复计量。对分项工程外包的计量审计业务工作,提出了对内部审计业务人员更高的要除了对财务、审计业务非常了解外还要掌握相关的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当然也可以请工程技术人员帮助统计工程技术方面。在针对查找外包分项工程超出设计量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施工桩号,逐一统计对比,再对同一分项工程汇总比较,分析找出原因。

(三)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理性也是内部审计中的重点

1、在路桥施工项目中,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我们要把更多的目标放在固定资产交易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上面,从验证新增固定资产的手续是否完整,报废、出售固定资产是否按照程序处理,以及对固定资产验收报告的抽查等进行审计。

2、租赁固定资产的审查。主要审查:是不是在计划范围内租赁固定资产;不是不通过正确的手段租赁,手续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按需租赁固定资产,是否有租用较为随意,利用率低,甚至闲置的情况;临时租用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结算方法是否合理,有无台班虚数大,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等情况。固定资产管理的失控将直接导致机械费用等直接工程成本的增加。

(四)领导层要重视内部财务控制与审计

施工企业整体发展水平直接受内部财务控制与审计工作的牵连,公路施工领导层必须重视审计,可以聆听内部财务控制与审计人员的提出的意见,并可以采纳有关好的建议,认真督促与贯彻执行工作内容。领导层更应任用专业财务与审计人才,要不惜代价去聘请专业审计人才。此外,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是企业领导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独立于管理层级的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只需要向重要领导报告控制与审计内容即可,无需向他人透露,保证内部财务控制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五、总结

在目前相当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里,路桥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应当明了内审工作的中心所在,这样才能创建“促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条件,带领路桥企业稳健的朝着前方发展,发挥出“经济卫士”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光远.受托怜理责任与怜理审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2]《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编写组.企业内部控制 配 套 指 引[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第9篇

(梧州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 )

摘 要:文章梳理当前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实务的现状,借鉴国外知名公司企业内部审计经验,借助组织卓越绩效评价模式,把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维度作为审计评价内容及指标设计路径,探索构建增值型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旨在为增值型内部审计提供参考模式和实践依据。

关键词 :内部审计;评价指标;卓越绩效;组织增值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5-0074-05

收稿日期:2015-04-15

基金项目:本文是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度研究课题《基于5E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研究——以亚行贷款梧州城市发展项目为例》(立项编号:13BJY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魏乾梅(1963-),女,梧州学院审计室主任,正高级会计师、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审计实务、高校财务管理。

一、引言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1947-1999年间,先后7次对内部审计定义进行修订,其中1996年IIA的研究报告《内部审计未来:特尔斐研究》中首次提出内部审计需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帮助组织实现目标的内部审计新理念;1999年IIA修订的内部审计新定义及其职业准则框架中强调内部审计的实质是关注、评估改善和参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组织治理,为组织增加价值。内部审计正式把“为组织增加价值”作为内部审计的目标,并由此进入一个新时代。国外专家学者从此不断深入对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并取得较多成果。如:SternGM(1994)提出包括预防性审计、为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等15种实现内部审计增值的方法[1];JamerRoth(2003)总结了包括对价值增值的广泛认识、适应组织变革的创造力等帮助内部审计增加价值的四个要素;西方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企业采用经济增加值(EVA)、平衡计分卡(BSC)、杜帮财务分析系统法、全面质量管理法、目标管理法(MBO)、关键绩效指标法(KPI)等评价方法对内部审计增值效果进行衡量,StanleyAlanFarmer(2004)提出从范围、质量和产出三个角度考核内部审计绩效来衡量其增值性[2]。此外,各国或国际知名公司企业在内部审计职能发挥上各显神通,如:韩国通过制定《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法案》,加强公共部门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来提高内部审计绩效以加强公共财务管理[3];微软公司内部审计以审计管理器和问题管理器等先进工具为抓手,实时与高层直接进行沟通、风险评估及控制,实现价值增值;沃尔·马特公司不仅仅是世界零售业的奇迹,而且内部审计在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中拥有很高的地位与声誉,其内审理念围绕“工作最出色,客户最满意,价格最低廉”公司经营目标,通过经营审计、流程审计、价值增值审计等手段,实现内部审计价值增值目标[4]。而与国外学者不同的是,国内学者更加关注对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实务与应用,早在2003年王光远从消极防弊、积极兴利和价值增值三阶段阐述与总结了20世纪以来内部审计发展特征及其模式[5];阮滢(2009)论述了增值型内部审计顺应了“以财务审计为基础的管理审计-风险导向审计-增值型内部审计”发展趋势[6];沈翠玲(2011)把经济增加值(EVA)引入增值型内部审计[7];邹玉滢(2013)和孙丽(2013)的硕士论文分别就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了研究;曹若霈(2014)运用平衡计分卡评价法构建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体系[8]。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内部审计研究总结,发现:内部审计研究成果颇丰,见解和观点独特新颖,但仍存在较多不足,如缺乏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实践经验与做法和为组织增值价值的途径与方法研究,尤其是缺乏增值型内部审计对组织经营活动绩效的量化标准或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加价值的量化标准或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究。这正是当前增值型内部审计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借助《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通过研究设计组织经营活动绩效的量化标准或评价指标,构建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为丰富和创新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提供参考借鉴。

二、卓越绩效评价模式对构建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借鉴

(一)卓越绩效评价模式简介。美国总统亲自颁奖的美国国家质量奖(USnationalqualityaward)又称波多里奇奖成立于1987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组织机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增强美国产品(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设立了国家质量奖。这一奖项是从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维度,以卓越绩效评价模式,提供了理解、评估、控制和改进组织的最好指导,以达到组织以卓越的过程创取卓越的结果的目的。《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最新研究成果显示:美国国家质量奖每年可带来相关的收益大约为240.65亿元,收益与成本比率保守的估计为207:1[9]。此外,罗宾逊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是金》显示:14家获得质量奖的上市公司的业绩是标准普尔500公司的4倍,前者利润为248.7%,而后者利润只有58.5%[9]。由此可见,质量奖项目的设立之重要及其必要。此外,也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评价模式并由此带来的巨大绩效和卓越竞争力而风靡全球。

(二)卓越绩效评价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我国政府质量奖源于美国国家质量奖,从2001年启动开始,就吸引了大量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全国质量奖不仅是我国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同时也是我国卓越经营企业的典范,迄今已有联想、宝钢、海尔、海信、上海三菱电梯等数十家企业获此殊荣。最近几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广借鉴美国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理念,各级政府进一步整合资源,对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仅设立了政府质量奖而取消了其他奖项,并从国家到各省市政府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实践证明:政府质量奖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普及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方法,指导组织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取得卓越的经营绩效,实现组织目标等方面起到显著作用。

(三)卓越绩效评价模式对构建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借鉴。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012版)的卓越绩效模式,建立在“质量”理念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策划”与“创造价值过程”,追求卓越的“经营成果”,宣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重视管理的“效率”与“效果”,识别组织当前面临最迫切问题与风险,并指导其采用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与方法,帮助组织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不断追求卓越,实现组织目标。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标就是通过组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手段,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由此可见,组织目标与内部审计目标有同工异曲之妙,即实现组织价值最大化。为此,本文借助《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卓越绩效模式,尝试构建一个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旨意在实现增值型内部审计目标时助推组织实现卓越绩效。

三、基于卓越绩效评价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一)维度的确定。借助《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组织卓越绩效模式以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维度,构建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搜索与分析获取的数据与信息,形成咨询、管理建议书,为组织管理层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进组织经营运作、提高组织运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增加价值、实现组织目标的决策参考依据。在审计评价业务规程中,积极参与组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的各项活动中,不断改善组织内控流程和业务规程,从而实现内部审计价值增值。

1.领导。包括对高层领导的作用、组织治理和社会责任的审计评价。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领导层在组织使命、组织目标、核心价值观、管理哲学、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组织战略与远景、发展方向、对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关注、激励员工改革创新与学习成长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以及组织治理的有效性和履行公共责任(遵纪守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充分预见并有效应对公众隐忧和运营风险等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道德责任)、职业规范、公益支持等社会责任的情况。

2.战略。包括对组织战略及其目标制定与战略部署及其推进情况的审计评价。主要审计评价战略制定、选择、部署是否基于组织未来发展,组织对未来发展的谋划、决策过程是否以顾客与市场导向,获得持续发展和战略执行力,组织如何把战略目标转化为实施经营计划及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对未来绩效或组织目标实现结果的评估。

3.顾客与市场。包括对组织的顾客与市场情况的审计评价。主要评价组织如何确定顾客与市场的需求、期望与偏好,建立顾客关系、确定影响顾客满意度和如何开拓新市场,以及针对不同顾客、顾客群和细分市场而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方法,来实现市场目标的情况。

4.资源。包括对组织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信息和知识资源、技术资源、基础设施和相关方关系等资源管理的审计评价。人力资源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管理如何建立以人为本、员工绩效管理(如对员工绩效评价、考核、奖罚和反馈,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恰当的激励政策与措施)、促进员工学习成长和职业发展、提高员工权益与满意度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财务资源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财务与资本运营战略、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与执行有效性、资金需求与供给、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财务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资产利用率、财务安全性等的情况;信息和知识资源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如何识别和开发信息源、建立与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可靠性安全性易用性并适应组织发展目标、如何有效地管理组织知识资产、建立信息管理体系等的情况;技术资源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拥有的技术先进性并与同行先进水平的比对情况,技术资源为组织制定战略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作用程度,技术创新能力、技术研发目标、计划与方案及其措施等情况;基础设施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在自身发展与利益相关者需求与期望过程中所提供的预防性和故障维护保养等各种基础设施及其引起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资源利用等情况。

5.过程管理。组织的过程分为价值创造过程(产品研发、采购管理、生产管理、营销及服务管理等过程)和支持过程。过程管理主要是审计评价组织的过程识别、设计、实施与改进等过程管理的关键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尤其是评价过程设计中新技术运用以及综合考虑质量、安全、周期、生产率、环保、节能减排、成本控制及其他效率和有效性因素,过程实施的有效性和效率(如对于无法体现组织核心竞争力的过程是否调整或外包),改进关键过程及其措施(如技术革新、精益生产、业务流程再造等),减少过程波动与非增值性活动,使关键过程与组织目标、发展方向与组织愿景保持高度一致。

6.测量、分析与改进。包括对组织测量、分析和评价绩效方法及改进和创新的情况评价。主要评价组织如何建立绩效测量系统并有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支持组织的决策、改进、创新和实现组织目标。

7.结果。包括对组织的产品和服务、顾客与市场、财务、资源、过程有效性和领导方面等结果的审计评价。主要评价组织在主要经营方面的绩效与改进,包括产品和服务、顾客与市场、财务、资源、过程有效性和领导等方面绩效及与竞争对手或行业标杆比对评价。产品和服务结果主要评价组织的主要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和服务水平等关键绩效指标的当前水平、未来趋势及其与竞争对手比对结果,主要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及创新成果;顾客与市场结果主要是评价组织在顾客与市场的绩效结果,包括顾客满意和忠诚以及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业务增长或新增市场等方面的绩效评价;财务结果主要是评价组织的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总资产贡献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财务指标情况;资源结果主要是评价组织在人力、财务、信息和知识、技术、基础设施和相关方关系等资源方面的关键绩效指标的当前水平与未来趋势;过程有效性结果主要是评价组织全员劳动生产率、质量、成本、周期、供方、合作伙伴及其他的关键过程有效性和效率等方面的关键绩效指标的当前水平与未来趋势;领导方面的结果主要是评价组织在领导方面的绩效结果,包括审计评价实现战略目标、组织治理、公共责任、道德行为及公益支持等方面的绩效结果。

(二)指标设计和量化与权重设置。基于上述七个维度和卓越绩效评价原理,运用层次分析法,增值型内部审计评价指标在组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领域中,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优势与职能,对组织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客观合理恰当的评价。为此,设计出23个二级评价指标,并根据二级指标内容及评价所需,设计三级评价指标甚至四级评价指标(如表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目标(指标或任务)与实际情况一致性为评价标准。

1.领导110分。包括:(1)高层领导的作用50分;(2)组织治理30分;(3)社会责任30分。

2.战略90分。包括:(1)战略制定40分;(2)战略部署50分。

3.顾客与市场90分。包括:(1)顾客和市场的了解40分;(2)顾客关系及其满意50分。

4.资源130分。包括:(1)人力资源60分;(2)财务资源15分;(3)信息和知识资源20分;(4)技术资源15分;(5)基础设施10分;(6)相关方关系10分,主要审计评价组织如何建立与其战略实施相适应的供方、合作伙伴等相关方合作关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5.过程管理100分。包括:(1)过程的识别与设计50分;(2)过程的实施与改进50分。

6.测量、分析与改进80分。包括:(1)测量、分析和评价40分;(2)改进与创新40分。

7.结果400分。包括:(1)产品和服务结果80分;(2)顾客与市场结果80分;(3)财务结果80分;(4)资源结果60分;(5)过程有效性结果50分;(6)领导方面结果50分。

四、需关注的问题及结语

(一)转变传统观念,提升审计内涵,以增加组织价值为内部审计导向。这不仅仅是运用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内部审计流程的基本要求。现代审计人员需从单纯的监督员角色,向增值型服务员转型,从传统的监督与评价职能转向更加关注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及增值服务,树立服务增值理念,找准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值的方向与空间,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值的优势,不断提升服务层次与定位,助推组织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创新内部审计模式,革新内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信息化程度,实现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预期目标。构建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需对组织机构从七方面进行审计分析评价,除了必须以现代审计技术为支撑和构建一个完善、高效的审计实务操作平台与信息系统外,还需要把经营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流程审计、管理审计、环境审计、价值增值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等审计模式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内查外调法、跟踪查阅法以及经济活动分析法、技术经济分析法、决策分析法、数学分析法、统计分析法、财务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审计方法,才能释放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最大绩效空间。此外,构建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所创造价值及其应用技术含量还在于它权且作为组织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模拟评审,内审人员为迎接专家组正式评审而为组织练兵秣马,提前诊断并对症下药及时修正完善。

(三)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运用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需要内审人员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审计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最重要特质是通过内审人员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组织治理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为管理层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措施。这就要求内审人员具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尤其是董事会、高管层甚至于核心利益相关者关心的事项,包括战略决策、经营决策、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各方面,内审人员需有足够的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去关注。因此,只有各类业务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人事、法律管理和IT技术以及沟通协调、综合分析与决策、责任担当等方面经验丰富以及具有较强的监督力、洞察力和远见力的内审人才,才能全面胜任内审工作,才能助推组织卓越绩效,为组织增加价值。

(四)适当采用审计外包。本文构建的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虽然能为组织机构增加价值,但有一定的复杂化,若使其最大限度发挥该评价指标体系的绩效,在组织内部审计队伍较弱和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建议借助审计外包方式,来转移审计风险,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并可以集中审计优势资源发挥内部审计核心能力,增加组织价值。

(五)多种评价模式的有机融合,以实现内部审计绩效最大化。这也是文章亮点之一。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一种创新型增值型的内部审计评价模式,试图通过内部审计对组织经营活动进行绩效评价,为组织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以实现内部审计增值目标的方法。在审计评估组织机构在经营管理绩效的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融通了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杜帮财务分析系统法、全面质量管理法、目标管理法、关键绩效指标法等评价方法,目的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组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组织治理和绩效管理,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六)文章创新点及其后续研究与实践任重道远。构建的基于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模拟应用于某省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企业甲,以及上市公司乙的内部审计实践。结果表明,评价指标体系兼具实用性、前瞻性、技术性、价值性和可操作及指导性,既能充分反映并评价组织卓越绩效活动过程及其效果状况,又能实现内部审计绩效的评价目标。以往增值型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基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组织治理这三部分,而本文在此基础上扩增了绩效管理的内容(见图1),目的是通过绩效管理及其评价,实现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既纠正以往之不足,更提升了审计内涵与理念,进一步拓展和丰富现代审计理论体系。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实践证明,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乃是一个漫长、动态的过程,在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较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发现、不断探索、不断解决。因此,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实务也必将是任重道远的不断探索与创新的过程。图1内部审计运行轨迹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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