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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5 11:25:36

fob贸易术语论文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 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 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以上是一般的防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所产生风险的症结,大凡来自于买方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使卖方无法得知承运人的信誉、无法左右装运期、更无法有效地控制“物权凭证”提单。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应积极地争取采用CIF、CFR贸易术语,在以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更要积极地尝试使用国际商会倡导的新贸易术语CIP、CPT以及FCA,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确保经济效益。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2篇

摘要:FOB合同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应用,但FOB的多样性造成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因此产生纠纷。FOB在不同的司法管辖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义,并且在英国判例法中逐步确认划分了不同类型FOB合同。在适用FOB属于时,买卖双方需要注意依据双方意愿,明确适用哪一种类FOB,并且需尽可能详细说明买卖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此避免合同纠纷。

关键词:FOB多样性卖方义务

一、FOB基本问题导论

FOB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适用,但所谓的FOB的多样性却给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及法官造成很多问题。FOB条款来源于英国法,追溯最早的判例可以追溯到200 年前。通常,FOB从字面意义看为船上交货,或者卖方“在货物跨过船舷那一刻之前,承担所有的花费和货物安全责任,在此之后,交付完成,货物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卖方。”然而,随着国内及国际贸易的发展,FOB条款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在不同司法背景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也不相同,某一种FOB合同的定义无法适用于另一种FOB合同。因此,交易双方需要注意FOB的多样性及在不同FOB合同下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情况。

二、不同种类的FOB合同

1.不同司法管辖权下的FOB合同

国际商会(ICC)了一系列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这些贸易术语被认为是每天数不清的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标准定义。ICC模式使得国际贸易合同对于无法采用法律部门的小企业来说容易很多。但是即使ICC的国际贸易属于也存在不同版本,术语的选择依据买卖双方意愿所决定,因此无论哪年版本的贸易术语,现在都可以适用。Incoterms 1976中,曾有过FOB航空的规定,但在Incoterms 1990中变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之后没有再适用过。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赋予了FOB更广泛的定义。在UCC下,FOB可以是FOB装货地、FOB目的地、FOB船、车或其他工具,在不同FOB定义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差别较大。在UCC下的FOB目的地,实际上与国际商会的贸易术语下ex ship相类似。这种FOB的定义将会造成除了指定船舶、保险等之外更复杂的义务划分,

在英国法下,FOB合同种类繁多,并没有确定的FOB定义。《货物买卖法案》给出了确定FOB合同的原则及在此类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口协会及英国商会组织也对买卖双方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在法国法下,存在三种不同的FOB合同:卖方最少义务;卖方负责运费;卖方负责运费加保险。

2.不同种类的FOB合同

在FOB合同的确认上,Pyrene Co.Ltd.v.Scindia Navigation Co.Ltd案第一次确认了FOB是多样的。法官认为“FOB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可变的工具”,并且列出了除传统FOB之外不同种类的FOB合同。之后,在El Minia 案中,法官总结了上案表明的三种不同类型FOB合同。第一种也就是传统FOB合同,买方定船,卖方代表买方将货物装于船上,获取提单。卖方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第二种为第一种的变体,卖方安排船,但其他法律后果与第一种相同。第三种则是卖方将货物置于甲板,得到船长收据,将之交予买方或者持有提单的其人,买方从始便是合同一方。

随着FOB合同的广泛运用及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断发上变化,FOB合同下,卖方义务不断增加。在Carlos Federspiel & Co., S.A.v. Charles Twigg & Co.Ltd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由卖方支付保险和费用,这使得合同与CIF合同非常类似。但这些额外义务并没有改变合同的性质。法官认为,该合同“本质上仍然应该被视为FOB合同”。随后的案例中还存在增加义务给买方,如让其取得出口许可等。

学术界并没有对FOB合同统一的分类,分类非常有争议性。有人将FOB合同分为严格、附加服务、运至目的地三种。还有学者将FOB合同分为传统、附加服务、运至目的地。另外一些学者给出了另一种“扩展的FOB”,由于此种FOB与附加服务FOB也不同,卖方并不作为运输合同人,而是作为合同一方。这种FOB与运至目的地相类似,并且是否有必要将此类FOB与附加服务FOB的区分也并不明确。较为合理的分法为,将FOB分为一般FOB、传统FOB及附加服务FOB。一般FOB中卖方承担最少义务,也就是Incoterm 2000中规定的FOB。传统FOB具有最长的历史,卖方作为人或合同方缔结运输合同。而赋予卖方负责保险等其他义务的FOB则为附加服务FOB。

三、结论

实际上,也正是因为FOB的多样性,又使得FOB可能广泛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卖方可能更倾向于适用普通FOB,此情况下其义务最少。而在传统FOB下,卖方还需要获取提单。在附加服务FOB中,卖方的义务更可能包括了定船、付运费、保险等等。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详细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及适用哪一种FOB合同。

参考文献:

[1]Manon Pomerleau and Esther Lapointe, ‘the Canadian contract “FOB Port of embarkation” comparative study: doctrine, case-law, arbitration sentences’ (1987)8 IBLJ 763

[2]David M. Sassoon, CIF and FOB contracts,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5

[3]John Williamson,‘FOB contracts: an examination of their principle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in internal trade’ (1984-1987)5 Auckland UL Rev 476, 476

[4]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5]Alain Frecon,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in Drafting FOB Terms in International Sales’ (1985-1986)3 Int'l Tax & Bus Law 346,

[6]Pyrene Co.Ltd.v.Scindia Navigation Co.Ltd. [1954] 2 QB 402

[7][1982] 2 Lloyd's Rep. 28 [32]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3篇

关键词:《2010通则》;贸易术语;象征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语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三种主要的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费用。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贸易术语的确定,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为了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并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进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1941年制定,1991年被再次修订,一共解释了六种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Q;《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为《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在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影响力也相对较大。

二、《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海洋运输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适合于海运,因此,这三种贸易术语采用比较普遍,是国际贸易中常用且主要的三种贸易术语。

2.交货地点相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FOB后加指定装运港,CFR和CIF后加目的港,但《2010通则》规定,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如CIF London,London虽是进口国目的港,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在进口国目的港才完成交货任务。

3.风险划分点相同

《200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而《2010通则》改变了“船舷为界”的传统风险划分方法,规定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将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点进行了完美的统一,即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时,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案例:以FOB成交的合同,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这种货物受损应由谁负责[2]?

该案例涉及FOB术语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000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均强调风险划分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所以本案例中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那么过了船舷界,买方就应对此损失负责。

但《2010通则》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3]。这批货物在甲板上摔破,当时装船过程还没有结束,卖方风险还没有转移,撞破的责任由卖方负担。

4.都是象征货

在很多教材中,CIF常被称为典型的象征货,以至我们常常会误认为其他的贸易术语就是实际交货的性质。实际上,FOB、CFR也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无须保证到货。但对于货物本身固有的问题,卖方也难咎其责,只不过是货物有关状况不作为卖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对于货物的问题,卖方可就合同中的索赔去进行相应的处理。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礁沉没。事后当卖方凭有关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该案例中买方无权利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CIF是象征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5.报关手续的办理

《2010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中,只有EXW与DDP的报关手续比较特殊,其他的9种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术语的变形

在承租船合同中,船方一般不承担装卸费,这就必须要明确装卸费由哪一方负担。FOB的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传统说法是,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与风险的划分。而《2010通则》指出,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风险在内。

2.价格构成不同

三种术语中,CIF报价最高,CFR次之,FOB较低。这是因为与FOB比较,CFR报价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而CIF与CFR比较起来,报价中除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CFR+F=FOB+F+I[4]。

3.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风险大小相同,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是不同的,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CIF>CFR>FOB,这与三种术语的报价高低是相辅相成的。

4.装船通知的时间不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涉及到卖方的装船通知,但FOB、CFR术语下买方要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应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的内容及装船的细节,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但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海上运输及保险,所以卖方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发出装船通知。

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实务中的选用

(一)FOB、CFR、CIF选用时要考虑的因素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报价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是不同的,如何在实务中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船货衔接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船先于货物到达港口,这就会产生相应的空舱费、滞期费等;如果货先于船到达港口,则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因此,船货衔接的问题,在FOB术语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CFR和CIF术语,卖方可以根据备货情况自行安排船只,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就很小,并且卖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船公司,从而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缩短收汇时间。所以,从船货衔接这个角度看,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会优先选择CFR或CIF。

案例: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产品,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5]。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定舱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本案例中A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买方以延误了装运期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运费、保险费收入

CIF术语下,卖方可选择国内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并选择国内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进口业务中选择FOB术语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3.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FOB术语下买方指定相应的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事宜,若约定为记名提单,并以买方为托运人时,则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

案例:中国与某外商签订FOB术语合同,约定提交“记名提单”,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后,进口商出具担保函,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确认进口商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后允许其提走货物,结果进口商提完货后逃之夭夭。

这是一个典型的出口商因选择FOB+记名提单方式下而遭到严重损失的案例。然而,在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较少。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卖方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因此,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的考虑,出口方选择有利于自己贸易顺序是CIF、CFR、FOB,出口方选择CIF术语最为有利、CFR次之、FOB风险要大一些。进口方的选择顺序恰恰相反,FOB优先、CFR次之、CIF最后。然而,一笔贸易合同签订时只可选择一个贸易术语,这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谈判磋商中的实力和双方的贸易意图,在具体业务中不能一概而论地去选择某种贸易术语,究竟选择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FOB、CFR、CIF三种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二)选用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具体策略

1.严格调查贸易商的资信

无论选择哪一种术语,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都是对外成交的前提条件。买卖双方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专门保理公司去进行。掌握了对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如运价看涨,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F组术语出口,按C组术语进口。

2.选用术语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合同,买卖双方为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以及便于买方及时办理海运保险,卖方要尤其注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2010通则》规定,FOB和CFR术语下,卖方要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案例:某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8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案例中我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在CFR条件下,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卖方承担。因为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由我方承担。

3.注意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CIF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但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CIF合同,同时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货物完好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实质上就不是真正的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所以,无论选择哪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运输中相应的风险和费用的理解,都是以合同约定的为大。《2010通则》对有关术语的解释只起补充作用,除非通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到其约束。

4.选用贸易术语应与付款方式相结合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时,尽量不要选择CFR和FOB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没有投保的责任与义务,而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市场行情不利于买方,买方拒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理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对出口方而言就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如果可采用FOB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争取以T/T(预付货款)的方式先取得货款,然后再交付货物,或卖方考虑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与L/C付款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成交,这是因为CIF术语下是卖方去投保,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且L/C是银行信用,可以将买方付款的风险转化为银行凭单付款,这种做法尤其适合开发新客户,对客户资信了解不够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8.

[2] 崔艳.浅析案例教学在贸易术语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0,(6).

[3] 范冬云.《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1,(10).

[4] 李左东.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68.

[5] 付平.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of the three trade terms of CIF,CFR and FOB under the 2010 general rules

YANG Yi-wen

(SIAS International College ,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1150,China)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4篇

国际物流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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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第5篇

关键词:进出口业务;FOB术语;CIF术语

作者简介:王溶花(1982-),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教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农业市场与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55-03

一、FOB与CIF术语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概况

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按使用频繁程度,FOB术语超过40%,排在各术语的第一位,其次是CIF术语。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的使用也是最多的,在进口中使用频率最多的是CIF术语。

(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的使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一方面,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开展货运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进口方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会要求签署FOB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不得不选择FOB条款,考虑到有效规避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导致我国出口企业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比例迅速增长。

(二)CIF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

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更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我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在进口业务中,我国进口商为了规避贸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CIF贸易术语进行国际业务往来,导致CIF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频率逐年提高,上升为我国对外进口合同中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术语。

二、FOB与CIF术语在实际贸易业务中的优越性分析

(一)FOB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就出口业务而言,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义务较简单。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并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算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能否如期到达和安全到达目的港,与卖方无关,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其次,采用FOB条款,出口商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从而减少贸易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运价上涨,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另外,对于我国出口商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远的目的港,为满足客户要求,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可以而且应当采用FOB贸易术语。

(二)CIF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企业在进口合同中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要求出口商办理租船订舱、保险等义务,为进口企业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时间。首先,进口商可以不必为租船订舱与船公司或者货运订立合同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其次,在出口商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事故时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产生的效益。最主要的一点是,进口商可以省去一大笔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能够让进口商的资金得到最大利用。在当今国际贸易日益讲究效率的现状下,可以省下足够的时间,安排履行其他的贸易合同。

三、我国进出口商选用FOB和CIF术语所面临的风险

(一)FOB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船货衔接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负责备货和装船,但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连贯的流程被分割由两方分别负责,能否衔接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在FOB术语下,进口商把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双方远隔重洋,沟通不畅或一些主客观原因往往就会在船货衔接方面产生问题。比如,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装船期延迟或变更船名,导致出口商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滞留港口,由此使出口商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如仓储费用,或使出口商由于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备货延迟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也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因此,由于船货衔接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

2、出口商货款两空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进口商指定货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客户与船公司或货运有着特殊关系,能拿到便宜的运价;还有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出口商货物的。FOB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商也难以保证货物的绝对安全,这是由于进口商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客户可先担保提货。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出口商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原来较为安全的结汇方式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使出口商处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3、出口商提单种类选择不当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还来自于错误的提单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倾向于选择记名提单,认为其可以直接把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收货人,不会因遗失提单而被别人提走货物。事实上,这其中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风险,即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如何。因为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只起到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权凭证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进口商商业信誉较低,承运人却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通常为进口商)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提货,出口商则很难以正本提单在自己手中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索赔。

(二)CIF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进口商实际价值损失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又是境外出口商订船,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国内进口商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往往由于船公司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经常面临无法按期收货的情形,给进口商带来多方面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易腐的季节性的大宗农产品或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货物,进口商只能被迫采取销售打折、缩短货架销售时间等手段,造成其实际利润下降,甚至会影响到部分产品的国际期货市场价格,进而给其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进口商钱货两空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不是实际交货,再加上国外出口商订船,因此很容易造成HOUSE提单风险。在此种提单的实际操作中,出口商未经装船而可以拿到议付进行结汇,使国内进口商延后收到货物,甚至这种HOUSE提单根本就是假单据结汇,从而造成进口商钱货两空。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出口方所装运的货物与进口方所需要的货物不一致,而船公司对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及其品质往往可以通过所谓的保护性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结果仍将可能给进口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潜在损失和实际损失。

3、进口商成本核算偏低风险

在当今贸易利润越来越小的国际形势下,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进口商面临着成本核算偏低的风险。CIF术语由于是境外出口商订船,出口商拥有许多主动权选择船公司来减少费用支出,原本许多属于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被转嫁到国内进口商身上,海运部分,如装船费用、杂费、空箱遣返费、船公司的中转费用等。这些转嫁的费用有可能超过实际的运输费用。

四、我国进出口商规避FOB和CIF术语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国际贸易具有程序多、更复杂、困难多、风险大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业务中,由于没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使得贸易中损失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更大。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风险意识,审慎进行贸易的各个环节。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贸易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也面临更多的壁垒和挑战。在这种逆境中,我国的外贸企业只有正确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进出口风险的控制,才能增强我国外贸竞争力,在进出口业务中为企业和国家带来利益。

(二)灵活选用FOB和CIF术语

在前文中总结的多数观点所认为的FOB和CIF术语优越性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贸易形式和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外贸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可参考以下几点:

1、出口争取用CIF贸易术语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窘境。因此,我国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减少贸易风险,我国出口商首先考虑以CIF术语报价成交。如果客户有要求,企业要尽力争取采用出口CIF成交,将租船订舱与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出口商规避贸易风险,还有利于运输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进口争取用FOB贸易术语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许多企业因对风险认识不足和业务环节操作偏差等因素,导致我国进口商钱货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进口商选用外贸术语时更加谨慎小心。进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应该而且要争取选用FOB贸易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有效地规避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掌握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对外贸易的成功机率,为我国进口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

3、结合客户资信调查,灵活选用贸易术语

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如果过分强调贸易风险带来的损失,过分局限于传统贸易术语的优越性,进出口企业就会丧失众多的贸易机会。例如,在出口合同的磋商中,有些国外客户执意坚持采用FOB术语成交,我方可以接受外商指派的知名的船公司,若外商指定一般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或者辅以投保出口商方面的保险来满足客户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争取一些贸易机会。因此,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FOB、CIF术语,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上当受骗。

(三)规范业务操作

我国进出口商应加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法、国际结算等相关贸易知识的学习,用理论来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只有充分掌握相关贸易知识,熟悉对外贸易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才有利于规避风险。随着外贸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外贸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努力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人才已经成为我国努力实现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只有提高自身素质,精通业务流程,才能为我国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国际间合作

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复杂、透明,国际贸易的国际间合作程度也不断加深,要求通过国际组织协调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外贸业务时要注重国际合作,遵循相关的国际规则:一方面,保证各贸易主体对贸易的环节、术语的理解等能一致认可,以保证贸易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贸易过程中产生了摩擦,也能借助有关国际组织如WTO机制,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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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第6篇

关键词:FOB;风险;防范措施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一、FOB贸易术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运用

1.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加上创汇的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政府从政策上也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作为企业来说,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2.外贸船公司、境外货运的纷至沓来

随着航运市场的改革与开放,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船公司纷纷抢占中国的各主要港口。由于外国船公司及货运商给予国外进口商运费优惠,门到门服务更加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而出口商为了避免运价及各项附加费风险,也主动采用FOB术语成交。

3.新进入者的经验缺乏

刚刚进入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由于对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和专业知识较为缺乏,经验少,履行合同的能力较差,出口商不愿涉及航运,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出口业务中使用FOB术语较多。

4.货物性质状况使然

对于交货期长的大宗货物出口,买卖双方一般不愿意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因为交货期长可能会导致因运价波动而利益受损,此时,买方更倾向于接受卖方报FOB价。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

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买方指定货运有各种考虑,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三、FOB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1.尽量避免货代引起的风险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那么卖方应尽可能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了解是否有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2.拉动经济增长

就是要吸收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发动机理论的合理内核,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出口贸易对拉动经济增长不可替代的作用。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不仅有国内的投资与消费,面向出口的产业在实行追赶型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更大,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动机”和“引擎”。这已被近三百年世界大国交替崛起的历史经验所证实。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在扩大内需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3.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应大力实施自主品牌战略,政府应鼓励企业开展品牌活动,以创新为重点,努力培育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提高国内企业建设自主品牌的能力,提高全社会对品牌的认识,营造有更多企业拥有自主品牌的气氛,实现从“贴牌”到“创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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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第7篇

关键词:FOB ;CIF;利益划分;风险

一、我国出口公司目前选择贸易术语的现状

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的时期,只有专门进行外贸经营的企业才可以获得外贸经营权,而其他企业不能够进行外贸业务。为了确保既得利益,降低成本,增大收益,在进口时外贸企业多采取CIF贸易术语,这种术语条件下,运保费用由卖方进行负担;而在出口时,多采取FOB术语,同样也能规避掉运费和保费。

改革开放以后,外籍的运输企业进驻国内,在我国的对外航运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外籍运输企业的到来,货运行业开始兴盛,由于请货运会使运输的渠道更加通畅,很多企业都通过货运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货运公司可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情况下完成运输和进出口报关报检手续,而货运商占据了外贸行业较大的市场分,开始提升运费率,导致商家想去主动承担高额的运费成本,因此在出口时大都选择FOB术语。FOB术语要进口商办理保险,那么出口商在自己的风险范围之内出现问题,难以第一时间去处理理赔事项,这会使我们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但还是有很多出口商为降低成本选择这一术语。

二、FOB与CIF贸易术语概念和区别分析

1.对FOB贸易术语和CIF贸易术语的解释

FOB是“Free on Board”的简称,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2.区分两种贸易术语

FOB和CIF两种贸易术语可以从风险和费用两个大的方面去进行区分。首先从风险的角度来讲,FOB术语的风险转移点是装运港的船舷,当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风险就将从出口商处转移到进口商处;而CIF术语是货物到达目的港,风险才会从出口商处转移到进口商处,相对于FOB术语,出口方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其次从费用的角度来讲FOB术语的条件下,出口商不承担运保费用,相反如果在CIF的条件下,出口商将承担运费以及保险的费用。

三、运用贸易术语合理规避风险

1.国际贸易风险的特点

国际贸易的风险与其他的风险有所不同,它具有自己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最容易出现货物风险和货损的环节就是货物的运输环节,这是由国际贸易的运输路程长,需要更换不同运输工具的特点造成的。一些其他类型的商务活动往往会因为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或者货物本身的问题出现交易风险,但造成国际贸易风险更多的不是买卖双方,而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各种意外状况导致的损失。此外一般的贸易损失都是我们可以预见和事先进行防御的,只要排除隐患,交易就可以顺利的进行,但是国际贸易由于时间较长,买卖双方距离较远,无法面对面联络,导致出现风险的节点更多,风险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2.以FOB为例谈贸易风险

FOB是现在贸易术语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术语,也是在对外贸易活动当中海运贸易的一种最早被使用的最古老的术语,如今被全世界广泛的应用于海运和其他的江河运输当中。目前我国的出口贸易,有八成以上的企业都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但这个术语对于出口商来讲,是存在着较大风险的。

比如,FOB术语规定为“装运港船上交货”那么卖方就应该有把货物送往前来接货的船上,交给承运人的义务。但船舶的航行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往往比较大,很可能难以如期到达,而承运人并不是出口商安排的,因此出口商只能被动的等待,如果船舶无法如期到达,那么货物将要进行仓储,而这部分费用是由出口商承担的,如船期延误时间较长,则出口商的损失就会随之增大。

另外,负责运输的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或者货运人是由进口方雇佣的,因此船公司更多的是需要对进口商负责,因此进口商跟容易与船公司达成私下的协议,在进口商还未从议付行拿到海运提单时,船公司就将货物提前发放给进口商,也就是无单放货的现象,那么出口商很可能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办理货运保险时,负责办理保险的进口商只需要办理货越船舷以后的保险就可以,那么货物从出口商货源地到装运港之间所产生的风险将没有保险公司可以负责相应的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出口方将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出口方想避免这中现象,难免需要自己办理保险,那么在费用上又是一笔较大的开支,将降低出口货物所得的利润。

3.风险的规避

通过以上FOB和CIF贸易术语对比之下,可能产生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国内的出口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存在的风险较小,而FOB贸易术语则较为节省资源。如果想采用较少费用FOB出口合同,就必须在船货衔接、货代、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有周全的考虑,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比如在FOB的贸易术语下所订立的合同,买方要进行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航次号,装运时间的相关的信息告知卖方。因此在合同中,卖方可以更具体的要求这一条款,要求进口方保证船舶按时到达,保证货物的按时交接,如果货物不能按时交接而使得出口方出现额外的仓储费用,进口方将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FOB和CIF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因此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段距离的保险,很多企业由于疏忽了这段的安全隐患,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全部是由卖方承担的。因此在货物越过船舷前,货物在卖方手中时,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防范买方拒付的风险。还可以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如果合同是以FOB术语签订的,出口方应在合同中要求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若此种方法行不通,则卖方应注意买方的资信,严格把关买方所派的船只。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拍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卖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注明,若由于买方的原因延误了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若在FOB贸易术语下,进口方已经指定了境外的货运人并无法撤换,那么出口方对要严格审查货运人的资历,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如果遇到那种自己无权办理货代业务,而是需要通过寻找其他承运人才能完成货运业务的企业,那么出口方最好予以拒绝,否则极可能由于手续的复杂延误正常的交货时间。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归根结底,出口企业在进行出易时,无论采用什么贸易术语,都应该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预估,并有相应的急救策略。这样在发生风险事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等各种手段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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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第8篇

FOB是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其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的是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即可视为履行完毕。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仅需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不需负责运输和保险事宜,因而深受许多出口商的欢迎。但是,FOB术语是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出现之前制定的,仅能满足件杂货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内地出口公司采用此一术语会有一定风险。

案例

2000年9月,我国某内陆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30吨香料,共1200箱,对外报价为2500美元/吨FOB湛江,总价值75000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6日之前,装运方式为货物集装箱装运。该公司在湛江设有办事处,为及时装船,9月上旬时便已将货物运至湛江,由其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湛江存仓后的第二天午夜,仓库突然着火,1200箱香料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香料。但该公司货源不济,只能要求新加坡商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新加坡商人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否则不但不予延长期限,还将索赔。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好同意降价,蒙受货价、利息等方面的损失。

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出口业务中卖方采用FOB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

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虽已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却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卖方仍要为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买方承担责任。实际上,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均为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进行监督。让卖方在已丧失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对货物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卖方而言非常不利。

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根据《INCOTERMS 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提交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样的条件在沿海地区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但内地出口贸易业务中往往是卖方先进行陆运运输,这一阶段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FOB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此时因货物尚未装船,卖方无法拿到提单,也无法办理交单议付事宜。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实际装船后,卖方才能拿到“已装船”提单,或是在联运提单上得到“已装船”的批注,此时才能结汇。可见,FOB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对卖方的资金周转形成影响,增加了其利息负担。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进行结汇,就可以避免卖方的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内陆地区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额外的运输成本。

FOB术语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商品成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和预期利润。尽管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路段的运费是由买方承担,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成本须由卖方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术语在内陆地区的出口贸易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运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FCA比FOB更合适。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指的是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并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时,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使FCA术语便于使用,《INCOTERMS 2000》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采用FCA的具体益处如下:

FCA适用的运输方式比FOB更灵活,也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FOB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内陆地区出口时采用的运输方式有多种形式,例如出口到美国或东南亚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运,如果采用FCA,能够避免很多不便。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公司要对地理位置多加考虑,以选择最适当、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采用FCA术语时,卖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

FOB术语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无论货物处于哪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FCA术语下的责任划分界限比较灵活,是由双方约定的,既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地区。但无论是在哪里,卖方的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止,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视为完成其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卖方无关。

采用FCA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的卖方尽早在当地交单结汇。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9篇

一、贸易术语的选用对于装卸货费用划分的意义

《Incoterms2000》不仅对13个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作出了说明,也对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及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解释。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习惯将风险划分点与费用(特别是装卸货费用)的承担联系在一起。如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在装货港船舷转移风险,也习惯性地认为买卖双方承担的装船费以船舷为界。但是由于装船过程是一个连续作业过程,装船费用一般不易在船舷这一点清楚地被划开,所以有必要对此作出简要地分析。

(一)E组术语的划分

E组只包含一个EXW术语。该术语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因此,很明确地规定了买方需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车辆的装货费,同时由于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货费也由买方负责。因此,在EXW条件下,买方负责货物的装货费和卸货费①。

(二)F组术语的划分

F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运送货物的主运费未付(站在卖方的立场上)。

1.FAS。装货港船边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该术语的字面含义已经表明了装卸货费用的归属。由于卖方只需要将货物放至装货港指定船只的船边,自然由买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故买方负责装货费。另外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边后的风险,当然应该自行承担目的港的卸货费②。此外,如果买卖双方指定的船只无法靠岸,需要通过驳船等中介工具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船边,则卖方需要负责在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可能的装货费(但是此时的装货费不能与前面的讨论的装货费相混淆)。

2.FOB。装货港船上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该术语只是明确了风险的划分点是在装货港船舷,但是并未明确在装货港将货物装至指定的船上的费用由谁承担。因此需要明确(除非在合同中明确作了规定)。FOB的各种变形以及运输的营运方式决定了装货费的归属,这一点将在后面进行说明。但是,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应该由买方自行承担。

3.FCA。货交承运人。适合各种运输方式。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注意这里的卸货并不是指本文意欲分析的在目的港(地)的卸货)。因此,卖方负责交货时的装货费用,当且仅当交货地点在其所在地时。但是无论如何,由买方负责目的地(港)货物的卸货费用。

(三)C组术语的划分

C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主运费已付。但是在卖方支付的主运费里面,有些术语明确了装货(卸货)费用,有些则没有明确,需要一一具体说明。

(1)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并且支付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在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货港的装船费,但是目的港的卸货费由谁承担则没有明确。需要根据CFR和CIF变形及具体的运输营运方式来决定。

(2)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适合各种运输方式。两种术语条件下卖方要承担租船订舱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地方的运费。这里的运费不仅包括了在装货地的装货费用,也包括了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所以由卖方负责装货费和卸货费。

(四)D组术语的划分

D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卖方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卖方显然承担货物装货时的装货费。

1.DAF(边境交货)。适合陆运。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因此,由买方负责卸货,承担卸货费(卖方承担装货费)。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的费用,买方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由买方负责卸货,承担卸货费(卖方承担装货费)。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的费用。因此,卖方需要负责在目的港将货物卸至岸上。卖方承担卸货费(卖方也承担装货费)。

4.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交货)。适合各种运输方式。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显然由买方负责卸货费。

二、运输营运方式对于装卸货费用划分的影响通过

上面的讨论可以知道,大多数贸易术语本身的含义能够将装卸货费用在买卖双方间明确地划分开。但是,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对于装货费用(FOB条件下)、卸货费用(CFR、CIF条件下)的划分并不明确,还需要根据具体的运输营运方式和变形来区分。运输营运方式一般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租船运输还包括程租、期租和光租等,但是一般在程租条件下讨论这三个术语的装卸货费才有意义。

(一)班轮运输条件(Liner Terms)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由于船方管装管卸,卖方或买方支付的运费里面已经包含了装货港的装货费和卸货港的卸货费,因此,在FOB条件下的装货费实际上已由买方承担,在CFR、CIF条件下的卸货费实际上已由卖方承担。另外,三种术语的班轮条件的变形(FOB liner terms, CFR liner terms, CIF liner terms)对于费用的区分十分明确,即在FOB liner terms条件下买方负责装货费,在CFR liner terms, CIF liner terms条件下卖方负责卸货费。

(二)程租船运输条件

在租船条件下,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也有特殊情况,如Gross Terms),需

要在买卖双方之间进一步明确。

1.在承租合同明确了船方的责任条件下,有下面几种具体的类型:包括(1)Gross Terms。买方或卖方以承租船方式订立运输合同,且租船合同约定由承运人承担装卸工作。则此时FOB条件下仍然由买方实际承担装货费(买方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费包含了装货费),CFR、CIF条件下由卖方实际承担卸货费(卖方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费包含了卸货费);(2)Free Out(F.O.,船方管装不管卸)。对于CFR和CIF条件来说,由卖方承担卸货费;(3)Free In(F.I.,船方管卸不管装)。对于FOB条件来说,由买方承担装货费;(4)Free In and Out(F.I.O.,船方不管卸和装)及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F.I.O.S.T.,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对于CFR和CIF条件来说,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对于FOB条件来说,由买方承担装货费。

2.在没有承租合同明确船方的责任时,可通过具体的贸易术语变形来区分:一是FOB术语的变形:包括(1)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2)FOB Stowed(FOBS,并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显然,由卖方支付装船费;(3)FOB Trimmed(FOBT,并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故由卖方支付装船费;(4)FOB Stowed & Trimmed(FOBST,并平舱和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故由卖方支付装船费;二是CFR和CIF术语的变形:包括(1)CFR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和 CIF Ex-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至码头的费用。故由买方负责卸货费;(2)CFR Ex-tackle(吊钩交货)和CIF 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因此,由卖方负责卸货费。(3)CFR Landed(岸上交货)和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目的港岸上的费用。所以由卖方负责卸货费。

三、总结

不同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装卸货费用的分担不仅与贸易术语本身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租船营运方式相关联。EXW、FCA、CPT、CIP、DAF、DDU、DDP、FAS、DES和DEQ可以直接通过术语本身的含义加以明确。而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个术语FOB、CFR和CIF则不仅与本身的含义有关,还与术语的变形、运输营运方式相关。在承租船和班轮运输条件各不相同时,必须加以区别对待(如下表)。

注释:

①本文中所指的装卸货费不仅指海运过程中的装卸船费,也指其他运输方式中的陆地、空港的装卸货费用

②本文所指的装卸货费的划分是指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划分,不指买方与船方(或其他承运人)、卖方与船方的划分。如,在FAS条件下,买方自行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是他也可以选择采用班轮运输或租船运输,就会产生在目的港卸货费用的归属问题,但是这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参考文献:

[1]冯智慧. 2005. 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04).

[2]刘长军. 2008. 浅谈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03).

[3]彭福永. 2004. 国际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 2000.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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