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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非形式逻辑在实践中体现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来加以论证,而形式逻辑的论证则用的是人工的数学语言。形式逻辑侧重研究论证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逻辑则侧重研究论证的合理性。早在两千多年以前,逻辑学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古希腊的第一批逻辑学家就是律师。19世纪以前,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就一直延续着一种所谓大逻辑的传统。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关于论证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论》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就都是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亚里士多德还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提出了三种评价方法,即分析方法、论证方法和修辞方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论辩理论与形式逻辑是受到同等重视的。但是,自19世纪中期数理逻辑兴起以后,现代逻辑就统治了对逻辑学的研究,人工语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语言。但这种过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人们的思维是严重脱节的,所以它就不能满足论证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实践中论证的需要。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非形式逻辑便应运而生了。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法律逻辑是一种启发性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证明的逻辑”。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既是因应法律实践需要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逻辑学研究传统的回归。非形式逻辑拒绝为逻辑而逻辑,它使法律逻辑学因而能面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实现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互补
关于逻辑学的定义,以下几种观点具有代表性。1)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2)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3)逻辑学是研究区别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方法与原理的科学;4)逻辑学是研究区分好论证与坏论证的方法与原则的科学。从法律专业教学要求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前述第四种关于逻辑学概念的表述更为可取。逻辑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工具性的学科,其中的非形式逻辑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并且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重点。因此,那种认为非形式逻辑不是逻辑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在法律论证中,一直存在着两种逻辑方法:一是形式符号的方法,二是论辩的方法。前者强调的是其论证的正确性、可控性和确定性;后者则强调意见冲突、选择评价和理性抉择。实际上,法律论证是非形式的,法律逻辑学的使命就是要为这种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确立起一种理性的标准。这样,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去形式化”,还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把形式逻辑能把握的逻辑法则用另一种形式运用于实际论证的过程之中而已。历史地看,逻辑学一直在关心论证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开始,它开始转向专注于数学。在整个20世纪,逻辑学中“哲学性的成分渐渐地变得越来越少,而技术上却越来越精致”。逻辑语言因此也在高度技术化,也完成了它从自然语言到人工语言的巨变。然而,法律实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律思维必须面对的恰恰正是这种复杂性,所以企图人为地用某种形式之义的思维方式或处理方式将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实上,包括一些数学家在内,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弃其母语的,而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教师脱离自然语言与符号泛化也是使学生产生不满的原因之一。作为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也要求学生应掌握其中的符号技术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将其应用于法律实际的论证时,却会困难重重,因为学生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其中的符号化的语言后,却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人工语言中的逻辑形式与自然语言中的语句有明显的区别,以数学形式出现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讲或不愿讲、不能讲的语言,会让他们觉得法律逻辑不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学生要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要求能学一门真正的关于推理和论证的课程。形式逻辑明显地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曾屡次听到过学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逻辑演算对他们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帮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及结论的可接受性等,这些法律论证过程中的问题,形式逻辑几乎都不能给出回答或无法对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在特定的领域中很有价值,但它不适合法律领域。随着逻辑学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它也就越来越脱离我们的生活,以至于会使学生谈逻辑而“色变”。法律逻辑学作为一个应用性学科,必须立足于实践,必须能发挥它的推理和论证的功能。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临床”逻辑学,如果将之建立在一种“纯粹”逻辑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就会失去应用价值。波斯纳曾说:“法律总是吸引并奖励那些善于运用非形式逻辑的人们而不是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谓词演算之类的;那是吸引另一类人的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强调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逻辑学首先是一门形式科学,它首先关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将形式逻辑中的数学式的推演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们无法通过逻辑性的演绎来得到具有强制力的自证性的结论。法律逻辑学应以法律论证的实践为导向,否则就只能是一种“大众逻辑”或“普通逻辑”。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绎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据不完全的前提所进行的可修正和可废止的推理。“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被废止”。在法律实践中,面对某个被演绎出的有效的论证,具备理性思维品格的人对之都必须予以承认。承认了前提,就要接受结论;如果承认了前提却拒绝接受结论,那就必然使当事者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中。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对证据的要求是要以其“盖然性占优势”,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也是正确性与可靠性,远不是逻辑学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实践中,有效的逻辑推理可能产生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论是以真前提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谬误时却并不是一个有用的标准,对“真”的终极确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对话中的参与者必须先接受某些承诺,必须以这些已被接受的承诺而非命题的真伪来展开对话,这种承诺是不适合用“真”或“假”来评判的。况且,法律规范本身也只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而无所谓“真假”之别。在法律实践中,人们更关心的不是某种论证或推理在逻辑关系上是否严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对其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法律思维要同时关心思维的形式和内容,但形式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对可接受性却缺少关注。法律论证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标准以外,还要求要有相应的实质上的标准。法律逻辑不仅应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还应有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关注法律逻辑的终极目标
1832年,奥斯丁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确定性视为法律的生命,认为司法的作用仅仅在于运用逻辑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然而,随着逻辑学和论证理论的发展,作为形式逻辑核心的三段论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论者认为,虽然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能保证其结论的确定性,但作为演绎推理的法律却并不具有严格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法律规则有其“开放结构”,所以在适用过程中总会出现立法者不曾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严格性和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人们的日常思维中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并且,演绎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实和充分为条件的,但在法律论证的实践中,前提不够真实和充分的状况是无法回避的。这样,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逻辑学教学的结果,就极可能造成学习者日后在运用该法律理论时对相关事实或法律规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论证的成功与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逻辑形式做出的评价。一个法律论证,其逻辑形式有效,能被目标听众所接受,并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则是,虽然其论证也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中的关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标听众对之却不接受。反之,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则是,虽然其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无效的,但目标听众对之却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纷争得以平息。因此,虽然形式逻辑中的规则是不能违背的,但在逻辑的法则之外,我们还需要对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与具体运用作研究。这样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才能真正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
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
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守法的自觉性,近一段时间内,大学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在我们身边的大学校园里,人身伤害、诈骗、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现的频率并不低,状况不容乐观。第二,大学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应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学生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仍然不够普遍,大部分的学生缺乏能够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与勇气,护法能力比较弱。
二、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一)应在大学生中加强对于法治理论知识的相关教育
要想使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就离不开大量法律知识的积累。学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做到用法、守法以及护法。才能够把法律法规变成自己的内在行为准则,对于大部分非法学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说,他们的大部分法学知识都是通过思修课程获得的,由于大学课程中的思修课程安排有限,无法让大部分的学生在短暂的课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尽可能在有限的课时中尽可能向广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大学生即使在课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如果学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素质也就越高。这样他们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行更好地培养,也可以使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应建立起比较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应努力促进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的教育体系的确立,并且与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断对社会中的法制环境进行改善。在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里,学校的法制教育应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关于法制课程的课时较少,内容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学校会采取上大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就十分容易造成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层次出现不同等情况,无法使教学收到满意的效果。面对这样的情况,各大高校可以除了开设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以外,还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设一部分的法律课程,以便哟与不同层次法律知识的学生来进行选择。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系里向教务处申请希望增设的法律课程,经过汇总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务处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再根据本学校内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教学任务,从而减少在课程设置上可能出现的杂乱情况。
(三)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各大高校在实施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中既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还要将其与典型案例以及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第二课堂,从而实现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延伸以及深化,让学生能够体会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律教育。
(四)还要注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动有趣的讲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多使用反问与设问等提问方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一定的启发,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另外,还要注重实践环节,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可以通过布置篇幅不长的专题论文来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进性培养;通过在课堂上的提问以及对辨析题的解答,对学生的逻辑思维、直觉思维以及形象思维等能力进行必要的培养以及锻炼;对于一部分学生中存在的赌博、抽烟、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为,要使学生学会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也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行培养。
三、结语
1、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
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是紧密相关的,但是我国高校的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由于近年就业的压力,我国大学生大都关注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认为可有可无,只是为了学分,考前突击应付及格就行的态度去学习。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对法律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并运用到生活实践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让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去获得的法律知识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而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又决定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务的法律思维方式。正是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薄弱,才导致了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对法律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甚至放弃法律武器,采用过激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从而加大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
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较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同学中那些伤害他尊严的人,选择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还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倾倒在北京动物园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造成极恶劣地社会影响。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但是伤害动物他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我们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础上,更要对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
二、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我们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事件,本来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原来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学生。当记者问他杀人理由时,他却说,撞得是个农民,怕以后难缠,才杀人灭口。可见,药家鑫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时救人的话,也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凶施暴触犯的是刑法,这是两个质的变化。高校用优质的教学条件为国家培养了一个“高级”犯罪分子,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培养具有法律修养的人才是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应注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这样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同时也可以克服“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教师在教学手段上
应积极适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及教师的讲解和指导,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的适用,使原来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变成了师生互动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举案说法、案理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或开展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大学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3、高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来提高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从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是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而高校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会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培养稳定的情绪、坚强的意志力,乐观向上的精神,从而能抵制各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4、高等院校应积极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术环境
首先,从高校的管理上应“依法治校”,学校治学是否“法治”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学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做到“有法可依”,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从而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三、总结
其代表就是集文学家、政治家与哲学家于一身的重要人物西塞罗,他的政治哲学论、演说词、修辞著作等对罗曼文学艺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他还将自然地法理论融入共和政体中,提出了最早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法理思想,认为所有人都要服从法律,他提出的分权论与制衡论被近代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视为珍贵的遗产。然后就是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政治家与作家———托马斯·莫尔,他所创作的《乌托邦》可以说是欧洲空想社会主义的首创文献。托马斯认为如果人类想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共秩序,就必须创建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使得所有公众事件都以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理想社会。从法律视角看,《乌托邦》渗透着强烈的民主精神,同时,《乌托邦》还被文学领域视为名著。发展至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一系列先进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参与到这场运动中,其中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被称为独特的资产阶级的法学百科全书,在此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法学理论。紧接着更为激进的启蒙思想家的代表人物卢梭,其创作的《忏悔录》及《爱弥儿》等,彰显出了解放个性、热爱自然、激越感情等文学思想,同样出自于卢梭之手的著作《民权论》等,其法律思想几乎超越了同时代的所有启蒙思想家,对法国、欧洲甚至对全世界的法律思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美国颁布的《独立宣言》以及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等都打上了卢梭的法学思想烙印。
二、正义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法律的内在精神也是为了彰显正义,然而并不是一切法律都能够体现正义,甚至与此完全相反,现实社会中的部分法律不但无法凸显正义,反而与正义背道而驰。但是,文学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面镜子,能够将这些现象以文学的方式真实且到位地表述出来。以《安提戈涅》这部文学作品为例,故事中的克瑞翁身为一方的执政者,其自身就是法律的代表,他颁布了禁止安葬吕涅刻斯的法令,虽然此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邦的安全与和平,体现对人民统治的公正性,但是遭受到了人民的质疑以及安提戈涅的不满与反抗,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从正义原本的价值体系去分析,这条法令违背了基本的人性需求,换句话讲就是对人性的践踏和不尊重,无法满足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期冀,显然也是与正义相背离的。再如《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故事中的夏洛克明明持有契约本,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判决结果却与之截然相反,同样从正义原本的价值体系去分析,会发现这份契约在正常的、理性的、文明的人类社会中是不会执行的,虽然契约从各方面来看都合法有效,但对其执行的结果是安东尼奥必死无疑,从人性角度去看是既无人性又失公平的做法,很明显是与法律的正义精神相背离的。通过文学作品的展示,大家可以看到现实中的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瑕的,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世俗性,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去认识、去思考、去理解法律。透过以上两部著作的法律精神研究,可以发现,当人们站到法律角度去探讨作品所彰显的法律精神的过程中,思维通常会陷入逻辑化与机械化的模式之中,从而更多地关注法律条文而忽视隐藏于法律之后的本质精神,致使出现对法律过于浅层化的认识。
三、合法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从一位普通职工一跃而就校长之职,我的工作角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怀一份忐忑,于2006年7月接任了全新的岗位,这也使我想到了我们学校发展点在哪儿,魂在哪儿。我开始不断地学习各种管理的书籍,汲取他们全新的管理理念。随着工作的慢慢开展和对新岗位的逐步认识与体会,管理中的“和谐”两字渐渐地在我的脑海中积淀。通过半年的努力和尝试,学校初步形成了“让生命洋溢快乐,让生命充满活力”的思想理念。在这半年之中,我感悟颇多:其中有教职工眼中的信任和期望,有管理过程中的艰辛和困惑,有交流过程中不被人理解的委屈和烦恼,更有肩上那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承诺。为此,我告诫自己,做人要严于律己,襟怀坦荡;处事要求真务实,任劳任怨;管理要追求和谐,公正民主。我愿把我半年来的一些心得写出来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力求学校的和谐发展。
一、制度和谐——学校发展之本
学校的管理需要制度,制度是学校发展的根本。北师大褚宏启教授认为:“如果我们还尊崇民主、平等、博爱等价值理想,如果我们还认同人的价值,如果我们还有更高远的教育追求,如果我们不再像现在这样浮躁和急功近利,我们就需要一个人道主义的、具有人文精神的、真正的现代学校制度。”因此,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人文性是我校的当务之急。学校管理必须实行民主化、阳光化,这样既可以改善干群之间的关系,又充分体现民主管理的策略。为此,学校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实施扁平化管理模式。
首先校长把权利下移,不能事事都管,让学校分设的各个科室都有自己的主动权和职权,提高中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可以提高管理的效能,也使管理显得更加民主、科学。
2、健全各种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管理对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是有效的,但过分强调制度,忽视人的情绪、道德的因素,反过来会导致干群关系走向另一极端。针对以前学校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职工大会的形式,让大家献计献策,然后综合出比较人性化的,符合人之常情的条规,从而切实提高学校效能。
二、竞争和谐——学校发展之力
学校要发展,教师的素质是关键。素质的提高一方面靠自身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来自于竞争。有竞争,才有动力;有动力,才有热情。让教师在竞争中得到提高,在竞争中得到锤炼,在竞争中不断反思,不断升华。
1、利用校本培训为自我发展的平台,开展师德论文演讲活动。
在活动中让教职工人人参与,既展示个人的风采,又汲取他人的精华,把师德师风融入到演讲活动中,使教师不断完善自我。
2、开展师徒帮扶结对学习,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学校每星期选派两名教师外出学习,并要求做好名师的随堂笔录,结合自身的领悟,写出学习体会。返校后开一节公开课,互相交流探讨,共求进步。全体教师学习一轮结束后,公开交流学习体会。由于每位教师的自身经验有别,教学体验不同,自然而然交流的话题也会不同,这样的探讨形式,更易产生有价值的学习内容。让教师在交流中学会表达,学会反思,不断自我构建,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3、鼓励个人超越自我。
学校设立《三年教师目标实施计划书》奖励措施,教师如在三年内完成其中的目标,学校将给予丰厚的奖励,目的是为了教师走永无止境的终身学习之路,不断创新与实践,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建立一支追求超越自我,互相协作,不断增强学习力和创造力的教师队伍。
三、文化和谐——学校发展之魂
学校文化是学校的灵魂,更是学校发展的内在源泉。目前,学校提出了“让生命洋溢快乐,让生命充满活力”的新的价值观念,提高生命的质量。
1、注重校园环境文化的提炼。
各班教室的布置以“五认真”教育为基础,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将橱窗作为精神文明的宣传阵地,把教室装扮成为学生求知与学会做人的自由天地。办好班、校板报,使学生的才能得到充分的施展。定期开展优秀板报比赛和学生书画作品展览,促进学生的竞争意识,不仅丰富了学生的知识与生活,同时也提升了校园文化的品位。
2、开展快乐的休闲日活动。
玩是孩子的天性,如何在玩中让学生体验快乐,学到真知,这将是我校教职工对学生在活动时所提出的新的要求。我们就因地制宜,双休日的时候,教师闷在海岛觉得生活无聊枯燥,就和学生一起开展快乐的休闲活动,如海边拾贝、野外烧烤等,并在活动中有意识地融进环境教育内容,使学生在活动中不仅感受到了生命的快乐,同时也不知不觉地树立环境意识,自觉成为环保的小公民。
3、形成浓浓的“我要读书”的学习氛围。
法律课在内容上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而初中法律课的教学,由于学生的年龄特点,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因而,我们探讨初中法律课的教学方法,从其特殊性而始,至教学效果而终。
初中生抽象的逻辑思维能力还不够强,但思维活跃,兴趣广博,探索精神强。如能采用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则可以激发其兴趣,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从而使他们积极地参与到法律课的教学中,成为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主体,而不再是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的对象。而且,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更符合初中生的接受特点,有利于学生将具体、直观的材料和经验同法律课的内容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知识和理论。下面,我们来分析、探讨法律课教学中能够收到上述效果的几种方法。
一、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演讲
所谓多种层次,就是从正规的演讲一直到不太像演讲的各个层次;所谓多种形式,就是记叙、议论、夹叙夹议、感想、心得等等。这样的演讲,虽然常常会不太像演讲,但可以使更多的同学积极参与到演讲活动中来,因而,对于法律课的教学来说,是有其特殊功用的。
开展演讲活动,应先确定一个较大的主题范围。主题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刚开始接触法律课的时候,很多同学认为法律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事,跟自己的关系不大,反正自己不去犯罪。针对学生的错误观念,不妨选择这样的主题:法律和公民的关系。主题确定后,可安排同学预先准备。每一节法律课开始的时候,可以请两位同学来做演讲。每个同学的演讲不少于两分钟,不超过三分钟。演讲结束后,可先由同学组成的评比小组评一下,再由教师作简要的归纳和引伸。比如,一个同学说,他去买了一个微风扇,没过多久发现是伪劣产品,于是去找消费者协会,可购买时忘了开发票,结果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教师引导说,法律是最讲证据的,刑事方面是这样,经济方面也是这样。要想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就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通过演讲活动,同学对法律课有了崭新的认识,不仅纠正了原来的偏见,而且学到了很多与现实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这比教师光讲大道理效果要好得多。
二、讨论
讨论是一种很受同学欢迎的形式。演讲有时会让一些同学紧张不安,而讨论则让人放松自在,参与更积极。与演讲一样,讨论也需要一个主题,但应具体一些,以便同学可以围绕主题集中讨论。主题最好是同学比较关注的、感兴趣的,比如隐私权问题、青少年自我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讨论可分四五组,教师参加其中的一组。每组安排一个同学做记录,讨论结束后归纳一下,然后在班上进行交流。讨论有利于同学交流看法,探讨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教师了解同学的动态,做到有的放矢地正确引导。
隐私权问题是大多数同学都遇到过的,不少同学还因此和家长发生过冲突。将隐私权问题列为讨论主题,同学们感兴趣,容易展开讨论或争论。在讨论中同学们发现,学生的隐私权受到家长不同程度的侵犯,主要形式为未经同意擅自拆信、偷看日记、偷听电话等;而学生发现后有一种共同的心态,那就是非常反感。经过讨论,同学们得出结论,既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大家应有意识地维护。但是,在家长侵权时应如何维护的问题上,同学们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的主张大吵大闹,有的主张充分说理。通过争论,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首先应对家长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明白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后根据法律知识和家长进行讨论,以理服人。有了法律知识,有了同学的共识,一些隐私权受到侵犯后忍气吞声的同学也准备和家长说理了。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讨论这种课堂形式的最大好处是,可以让同学交流经验,展开讨论或争论,最后达到共识。
三、信息、资料的交流
教师指导学生列出大纲,同学在大纲范围内按照自己的兴趣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定期在课堂上交流。收集信息、资料有多种方式:购买多种报纸,然后将有关资料剪下,分门别类地贴起来;阅读有关杂志图书,将所需要的复印下来;在电脑网络上查阅,下载信息资料。交流的时候,有的同学带的是实物资料,有的同学带的则是软盘信息,介绍后供同学拷贝。通过信息、资料的交流,同学不仅开拓了视野,扩大了自己的信息资料库,而且还学习、借鉴了其他同学收集信息资料的经验和方法。
在课堂上进行信息资料的交流,同学们的积极性高,课堂教学效果好,而且有效地推动了学生的课外学习,使学生的自学精神得到培养,自学的方法得到提高。另外,信息资料库的扩大也十分有利于演讲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有利于组织论文写作和课堂辩论等活动。
四、文章的交流、评论和修改
掌握了较多的信息、资料,就有了写作的基础。如演讲、讨论一样,布置写作时应确定一个主题范围。主题应是较受同学欢迎且易于展开的,比如,环境保护就是一个很好的主题。文章的形式应灵活自由,不受限制;可以是调查报告、专题论文,也可以是记叙文、随笔、感想,甚至是小品、科幻,只要是同学感兴趣的,都可以。文章写好后,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对文章的长处和不足同学可进行自由的、充分的评论,并提出调整、修改的意见,最后,由教师作归纳总结。作者可综合大家的意见对自己的文章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如有必要,可和语文教师协商,请语文教师在作文课上指导同学进行修改,并将该文章作为语文课的一次作文。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得到更好的写作指导,从而提高文章的水平。好文章可以刊登在黑板报上。如有条件,还可以出一个专刊,集中刊登优秀作品。
五、模拟和表演
对有益于法律课教学的一些事件进行概括,提炼出必需的要素,写出脚本,然后由同学根据脚本在课堂上进行模拟,常常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比如,一个同学的自行车被盗,报案后,他写了一个脚本,大致内容是这样:失主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警察告诉他,报案本人应该去一趟,并带上有关的车照、发票。失主去派出所后,警察询问了被盗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记下了他的住址、电话,最后,失主将被绞断的钢丝锁给警察看,警察说对调查破案可能会有帮助,将锁留下了。通过这样的模拟,同学们明白了报案的几个要素:报案应该去人而不能只打个电话;口说无凭,应带上相关的证件、凭据;应详细提供各种有关线索。模拟生动、直观,对于理解和记忆有很大的帮助。
小品由于其高度的艺术夸张,可以创造生动活泼的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下面的这个小品就产生了很好的艺术效果。主人公去寄车,拿到取车凭证后不当一回事,随手扔了,可是取车的时候,却发现车没了。他到处奔波,到处受挫,最后,只好自认倒霉。不过,他还是觉得有所收获的,那就是明白了一个道理:法律讲证据。
六、辩论
辩论是一个难度很高的项目,对于初中生来,尤其是这样。可以利用其他课堂形式先做一些准备工作,主要是资料的积累和议论文写作能力的提高。有了一定的基础后,确定一个辩论题目,让辩论双方分头准备。由于有胜负之分,辩论双方的斗志被激发起来,各自的支持者热情也很高。应给予充足的准备时间,以便每一方的几位同学能协调起来,确立己方论点,寻找充足的论据,讨论出最佳的论证方式,并对对方的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进行充分的估计,以便进行有效的反驳和应变。
辩论总有胜方和负方,教师应向同学明确指出,这仅是辩论技巧的胜负,而不是论点的胜负。比如,在一次题为“盗版弊大于利”的辩论中,反方胜了,但不能就此认为盗版是正确的。教师总结时应该根据有关法律,说明盗版是违法的,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应该加以制止和惩罚。
(一)要有针对性。
当代中职生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认为自己已长大,成熟,其实阅历浅,看问题很简单,欠周全。有时还会产生错误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讲道理必须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并学会赏识学生,学生才能信任你。在经常与学生真诚谈心中,注重观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把握其思想的脉搏。比如,我针对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但又对学习法律抱无所谓态度的思想状况,第一堂课上就例举了某厂长身为厂长,不懂法,虽为“公”偷税,但最终入狱的实例,使一个活生生的法盲展现在学生的眼前。网络的出现有些学生认为那是虚拟的,无拘无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网上发表言论,散布某企业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虚假信息,从而被该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的教训,对全体学生无不是一个深深的震撼,促使学生自觉提高法律观念。
(二)要有真实性。
当代中职生,虽然有了自己的独立思维,但网络信息大量涌现可能会使信息中鱼目混珠,特别是大量的负面信息事件使学生从过去学到的完全美好时代一下子掉入负面信息的灰暗时代,再结合听到的身边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现,导致其偏听偏信。他们要求老师能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而不要美化和掩盖事实。否则对你就会缺乏信任感,对你的教育就会置之不理,认为是假大空。因此,教师必须对学生要讲真话,不要回避,把最真实的事情一面呈现出来,全面分析看待,学生相信了你这个人,才会相信你的话。比如我在讲到“我国法制建设”这一问题时提到腐败问题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学生讲清腐败问题是共性问题。在我国腐败确实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同时我又列举了近年来大量的国家对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苍蝇”,特别举到山西政界高层的大动惊。从而说明党反腐败的力度有多大,最终使学生更加坚信党的领导,相信明天会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学生为本,要求教师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把学生带动起来,使教学由外部的刺激转为内部的需求。即通过师生合作探究生成观点,从而引导学生自觉践行。这就要求教师教学设计要有趣,把直观生动的事例引入课堂,设计新颖有引导力的问题,使学生一直处于迫切想探究结果之中。教学方法要多样,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特别是运用现代的教学手段,使问题更直观、形象,更有说服力。教学语言或朴实简练或风趣幽默或凝重,从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比如讲知识产权保护时,我以天津一家手风琴厂为例。开始大讲该厂“鹦鹉”牌手风琴在国内畅销状况,随后话锋一转引向进军日本市场,当谈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时,学生们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内因。我顺势引入正题,问题获得解答后每个同学都无不产生惋惜之情。乘势我又引到中国产品“贴牌”问题,做外国名牌企业的“打工仔”。引导学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强了学生创中国名牌意识,无形中民族责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时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