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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占有心素的不同认识,二者对占有的功能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萨维尼看来,占有保护的功能是对个人占有意志力的尊重,占有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而在耶林看来,占有保护的基础在于物的经济效用,保护占有是保护所有权不可缺少的环节。[9]下面为直观说明两种学说的区别,兹举两例:一是遗失物拾得人依法保管该物。依据萨维尼学说,由于拾得人主观上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因此其保管该物的行为不是占有,进而不受占有法律保护。相反,依据耶林学说,由于拾得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正在支配、控制该物,因此成立占有,应受占有法律保护。二是A暴力抢夺B的财物,而后C从A处盗窃该物。问题是A对抢夺得来的财物是否成立占有?依据萨维尼的学说,只要A主观上具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则成立占有。另外,基于维护社会和平秩序,保护占有人A的尊严,这种占有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依据耶林的学说,A对抢夺得来的财物也成立占有,但这种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依据保护占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所有权的理念,A的恶意占有法律是不保护的。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从各国的民事立法体例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的是耶林的学说,其原因正如学者指出的“耶林的学说更接近于客观现实,更易为人们在实践中所认识”。[10]在我国民法学界,耶林的学说也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成为通说。根据前文,在民法上占有是一个事实意义上的概念而非权利,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共同平和(萨维尼学说)抑或保护所有权(耶林学说),即使未形成权利的占有也能获得民法保护。但是,占有尤其是某种非法占有能否在刑法上获得保护则有争论。学界通说主张财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11]这意味着占有不能作为一种相对独立权能受到刑法保护。之后有相反观点即所谓占有保护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4]745针对所有权说,持占有保护学说的学者一方面从理论及实践的角度批驳该说,另一方面也积极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指出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4]746仔细推敲刑法的这两种学说,本文认为两种学说实为民法上的萨维尼学说和耶林学说在刑法领域的再现。确切地说,刑法的所有权说与耶林的学说相对应,而所谓的占有保护说与萨维尼的学说相对应。从占有的制度功能而言,刑法的所有权说与民法的耶林学说可谓一脉相承,其目的旨在维护所有权的法律保护,这明显是以财物的经济效用作为法律保护基础的。而刑法的占有保护说与民法的萨维尼学说则立足在公共平和、社会秩序维护的理念上,主张保护占有就是保护占有人的意志。诚如德国理性法学家康德所言,占有是人的意志之于物的体现,保护占有实际上体现了对占有人意志的保护。[12]因此,回归占有的民刑涵义上,本文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涵义和民法上的占有涵义其实源于对萨维尼学说和耶林学说的作何选择。如果刑法保护占有特别是某些非法占有,则说明刑法选择的是萨维尼学说;如果刑法仅保护所有权,不保护非法占有,这意味着刑法和民法一样选择的是耶林学说。
占有学说的刑法抉择
毫无疑问,刑法和民法的制度功能是不同的。一般认为,民法属于私法,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而刑法属于公法,其任务在于保护各种法益以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平。这样看来,刑法对占有学说的选择应该与民法迥然不同。反观民法倡导耶林的学说,这无疑从另一侧面说明耶林的学说不适用于刑法。正因如此,本文认为占有学说的刑法抉择应锁定在萨维尼的学说上。审视萨维尼的学说,重要一点是法律针对占有保护的出发点在于尊重占有人的个人意志,充分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毋庸讳言,占有体现人的意志,保护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占有人的意志。在尊重人的意志的法治社会里,法律程序观念决定着即使针对非法占有亦不允许私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此外,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讲,占有制度体现一种社会安全利益。非法占有人对物也会形成一定的支配、控制状态,如果允许任何人对非法占有进行暴力侵害和抢夺,这将严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由此可见,萨维尼的学说已非仅仅着眼于占有的经济效用,它从社会价值角度评述了占有的制度功能。这一点与刑法的目的定位不谋而合。正因如此,本文才主张以萨维尼的学说为基础来构建刑法上的占有理论。理由除前文论述以外,还包括一点,即萨维尼的学说与刑法的“辅的法益保护”[13]功能相联系。众所周知,法益保护不会仅仅通过刑法得以实现,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在全部法律手段中,刑法针对法益予以保护须在其他手段不足以起作用的情况下得以成立。例如,一般认为,民法通过赋予占有人以返还请求权来实现占有保护,很明显这是与民法上占有侵害的轻社会危害性相匹配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轻社会危害性具体反映在行为人主观尚无据为己有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在占有侵害之时,主观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意图,此时较之单纯民法上的占有侵害无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行为,如果仍单靠民事惩罚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刑事惩罚应运而生。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据为己有的意图实为增加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这是刑法上占有区别于民法上占有的关键所在。以萨维尼的学说作为立论之本,刑法上的占有无疑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占有体素,即事实上支配、控制财物;二是占有心素,即据为己有的意图。实践中,占有体素通常反映为人对物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理解受特定时空条件的制约。就空间条件而言,在认定对物的事实控制状态时,要考虑人与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结合关系,足以认定其物为某人事实上所支配、控制。例如,工人将建筑工具放在工地回家休息,在这种情景下工人仍占有建筑工具。就时间条件而言,占有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如果人对物的控制时间短暂,不能成立占有。例如,某人暂时在他人家中逗留,其对他人房屋及财产不成立占有。关于占有心素即据为己有的心理意图,由于实践中但凡主观内容的认定大都取决于客观事实,因此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也只能依从客观现象予以反映。然而,实践中客观现象与主观事实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这无疑导致据为己有的意图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具有一定难度。当然,证明难度只是据为己有意图问题的一个方面,它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何谓据为己有的意图,本文认为这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难题。
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
破解承接上文,以萨维尼学说建筑刑法上的占有概念,可以得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仅为占有全部内涵的一个前提。其真实涵义在于占有人主观上据为己有的意图。然而,何谓据为己有的意图?根据萨维尼的理解,据为己有的意图即指自己所有的意思。显然,大陆法系的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即是采用这种理解。关于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具体涵义是:首先,行为人在客观上对财物支配、控制;其次,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而对待的意思。对于该说,本文持赞同态度,同时认为准确理解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据为己有不能狭义理解为犯罪人自己据为己有。诚然,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人是为了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自己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也应注意到,有些犯罪人可能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占有,这一般不会影响非法据为己有目的的认定。例如,A诈骗B,指使B把财物交付给C。在这一案件中,犯罪人A实际并未自己得到财物,但这并不影响其主观上非法据为己有意图的认定。这里的原因在于C得到财物没有超出A的意志控制范围。因此,可以这么认为,不论财物是犯罪人亲自据为己有,还是犯罪人将其转给第三人占有,只要没有超出犯罪人的意志控制范围,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的结论就不能被否定。第二,注意区分传统的所有权说和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表面看来,这两种学说极其相近,但就本质而言仍有很大不同,首先,两种学说采用的理论基础不同,传统的所有权说是以耶林的学说为理论基础,而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是以萨维尼的学说为理论基础。其次,对占有利益的定位不同,传统的所有权说否认占有利益的独立性,仅视占有为所有权的“前沿阵地”,并认为占有保护是“简化的所有权保护”;而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则主张占有的独立法益地位,同时为强调刑法上占有侵害的可罚性而认为占有心素乃是据为己有的意图。第三,采用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只包括排除意思,而不包括利用意思。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所谓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进行支配、控制,其刑法机能在于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等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所谓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其刑法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14]对于日本通说的这一观点,本文认为值得进一步商榷。理由是从法益侵害的观点出发,利用意思实无存在之必要。因为,在刑法里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抽象表现。这意味着任何构成要件都预示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称其为构成要件。既然如此,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它必然也是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化身。而根据前文所述,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代表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体现于排除权利者意思上。这无疑表明利用意思是不昭示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其仅仅具有界分取得型犯罪与毁坏型犯罪的作用而已。由此看来,删除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丝毫不会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因此,本文主张利用意思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组成部分。第四,采用排除权利说一定程度上反证非法占有说的不妥当。在本文看来,非法占有说的旨趣在于将刑法上的占有涵义与民法上的占有涵义混为一谈。例如刘明祥教授支持的观点,即从字面含义来解释,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1]然而,具体分析非法占有说,不难发现其缺陷明显且主要有以下几点:1.非法占有说所指占有的本来意义实际是依照民法上占有概念予以理解。这种理解模糊了民法上的占有侵权和刑法上占有侵害之间的界限,容易导致刑法打击面的无限扩大。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盗用、骗用等行为倘若按照非法占有说,行为人主观上全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犯罪论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2.非法占有说无异于暗自取消了非法占有目的独立的主观要素地位。按照非法占有说学者的观点: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因为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是对窃取、暴力夺取等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有认识,而仍有意为之的心理态度。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是这种心理态度所包容的。[1]诚然,从占有的本来意义角度看,上述学者所言的确如此。但是,前文已述,占有的本来意义无法承载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已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因此在刑法中单纯侵害本来意义上的占有还不够,还必须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据此,无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取得罪认定的一致做法,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的主观超过要素,而不是故意的意志内容。3.非法占有说的不妥之处还在于,在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中,例如集资诈骗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仅仅理解为非法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则很难将集资者诈骗罪与其他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开来。二者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占有的心素要求即有无据为己有的意图)。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到经济补偿上,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断方式,但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调整的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对等性,使得医事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或裁或审、不公开、不排斥调解以及仲裁结局具有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即:(1)医疗纠纷仲裁可由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2)医事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机构对纠纷先行调解,调节不成,做出裁决。其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效力,但生效后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还建议建立专门的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事纠纷。
三、有的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王金兰、王玮在《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又可以以违约为由,行使追讨损害赔偿或损失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当执行一个责任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达到时,受害人的另一请求权应归于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即可解除。如在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就不再要求违约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债权的纠纷都属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纠纷,此为以仲裁来解决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说明选择违约,再将其归结于也属违约的性质,以违约提起损失赔偿,再技巧上也会更恰当、稳妥。
【关键词】干燥综合征;临床表现
Clinicalanalysisof36patientswithprimarysjgren’ssyndrome
LUJun-yong,CHENJia-zhi,FANGQian-hua.DepartmentofStomatology,FengtaiHospital,Beijing100071,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assesstheclinicalfeaturesofprimarysjgren’ssyndromeinpatients.Ofthosepatients,5weremale,31female.Clinicalpictureandlaboratoryexaminationwereanalyzed.MethodsThirty-sixpatientswithdefinitprimarysjogren’ssyndromewereanalyzedretrospectively.ResultsInpatients,initialclinicalsymptomswerevarious,drymouthanddryeyes,arthritisandarthralgia,parotidswelling,renaltubularabnormalitiesandrashweremorecommon.Thefrequencyofpulmonaryabnormalitiesandneurologicinjurywereless.Anti-SSA,anti-SSBantibodies,andIgGweremoreinpatients.ConclusionForpSSpatients,theclinicalcharacteristicsarevarious,whichcausesmoremisdiagnosisandshouldbeattachedenoughimportanceto.
[Keywords]sjgren’ssyndrome;clinicalfeatures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primarysjgren’ssyndrome,pSS),是一种累及全身外分泌腺的慢性炎症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侵及泪腺和唾液腺,表现为淋巴细胞和浆细胞对靶器官的进行性浸润,造成靶器官功能障碍,除波及唾液腺、泪腺表现为口、眼干燥外,还波及关节、血液、皮肤和肾、肝等,腺体外多系统、多脏器均可受损。口、眼干燥为其主要临床表现,同时有多种血清学异常,该病为异质性疾病,病情发展快慢不一,预后差别大。本文通过对36例pSS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探讨成人发病的临床特点。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两院2002年1月~2006年12月确诊为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36例患者进行分析。36例pSS患者均为医院门诊及住院病人,经口腔科、眼科、风湿免疫科、病理科医生协助检查共同诊断,符合1996年董怡等提出的pSS诊断标准[1]。36例发病的pSS中男5例,女31例,男女之比为1∶6.2;年龄范围16~65岁,平均(41±4.32)岁;发病年龄16~51岁,平均(37±3.11)岁;病程6个月~17年。
1.2方法对符合pSS的病例进行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等分析。观察项目包括临床表现如:口干、猛性龋、眼干、腮腺肿大、关节肿痛、雷诺现象以及肝肾功能、神经系统病变等。实验室检查如:抗核抗体(ANA)、抗SSA/SSB抗体、ESR、IgG、IgA、IgM等,并进行唇腺活检。
2结果
2.1pSS主要临床表现见表1。表1pSS主要临床表现在本组病例中,pSS的临床症状表现多样化,以口眼干燥、关节痛、发热、腮腺肿大为多见,另外还有紫癜、肾小管酸中毒、雷诺现象、神经系统病变等。此外还有夜尿增多、血液异常等表现,14例猛性龋中有5例龋齿龋坏发展快,以至最后无法充填修复,部分呈残根状,2例患者的全部牙齿可见龋坏,龋病极为严重。
2.2实验室检查见表2。表2pSS实验室检查pSS实验室检查中,唇腺活检阳性率最高为91.7%,表现为腺体上皮细胞增生,腺体间淋巴细胞浸润成灶,或淋巴细胞浸润散在存在,伴腺体萎缩、纤维化。ANA、抗SSA、抗SSB、ESR分别表现出一定的阳性率。
3讨论
pSS是一种影响外分泌腺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体内存在广泛的免疫学异常,涉及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导致多系统受累。pSS在临床并不少见,有报道人群的患病率为0.4%~0.7%,在老年人可高达3%~4%[2]。分泌腺受侵表现为口干、眼干、皮肤干燥、阴道干燥等,常侵及多系统、多脏器,因而临床表现复杂,涉及多学科。其复杂多样的临床表现,加之临床医师对该病的认识不足,常使一些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贻误了治疗,影响了预后。
pSS主要发生于女性,发病高峰为40~50岁,主要表现为口干、眼干、关节痛、低热、软瘫、血象改变等。本组病例以中年女性为多见,与文献报道接近,绝大部分症状多样化,且因起病隐匿,症状多不明显或缓慢进展,患者常不引起重视,早期口干不明显(唾液腺破坏不明显),常以其他症状就诊于相关学科
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至今尚未统一,科研分析与治疗结果也不尽相同[3]。本文通过对36例pSS分析发现,pSS口眼干燥发生的百分率较高,高于其他症状,其他主要临床表现为关节痛、发热、紫癜、腮腺肿大等,pSS神经系统、肝胆受累多见,雷诺现象易见。另外,在辅助检查方面:腮腺造影多数显示末梢导管斑点、小球状扩张,主导管基本正常。唇腺活检阳性率、抗SSA、抗SSB抗体、IgG、阳性率高。
pSS患者的实验室检查ANA、抗SSA、抗SSB、ESR阳性及IgG、IgA升高等在pSS诊断中有重要意义。ESR升高提示患者的病情处于活动进展期,免疫性风湿病中的抗核抗体谱表明,抗SSA、抗SSB抗体除SLE患者有少数阳性(35%以下)外[4],其他相关免疫性风湿病中未有阳性表达,说明抗SSA、抗SSB抗体与pSS密切相关。也有学者报道[5],抗SSA、抗SSB抗体的出现与pSS的系统性损害密切相关。
因此,通过对pSS的临床资料分析,总结出以下特点:pSS的临床症状多样化,以口、眼干燥,肾小管酸中毒多见。病程中肝肾、神经系统受累多见;皮疹以紫癜多见,有雷诺现象发生,抗SSA和(或)抗SSB抗体、IgG、IgA、IgM阳性率较高。
当pSS临床症状轻微或不典型时,常常造成漏诊或误诊。分析其原因可能有:某系统症状明显,而未将口干、眼干作为主诉,临床医师对本病认识不足,未详细询问病史及进一步检查。因眼干、异物感、腮腺肿大、龋齿等到眼科或口腔科就诊。一些医院缺乏风湿病自身抗体的检查。虽然干燥综合征与其他风湿病如SLE、类风湿性关节炎相比,其致病性与致残性要小得多,但它可引起肾、肝、神经系统等严重损害,且淋巴瘤的发病率较正常人群明显增高。故当患者因以上症状就诊时,要引起医师的警惕,进一步完善检查,及时诊断,减少漏诊或误诊。
造成pSS外分泌腺和系统器官损害的原因主要与自身免疫异常有关[6],故治疗上需及时给予患者口腔卫生指导外,还需给予增加唾液量的药物,或用免疫药物治疗,以使患者的病情得到根本性改变[7]。
总之,pSS是一种多见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能及早诊断和治疗,一般预后较好,晚期患者可引起多系统、多器官损害,则预后不良。由于pSS患者常在口腔科首诊,多以龋病、口干、腮腺肿大等为主要临床症状。因此,要提高对此病的认识,特别是作为口腔科医生,更应对此病的口腔临床特点有足够的认识,掌握其临床表现及一些特殊检查方法,并加强与其他学科合作,减少误诊漏诊,及早明确诊断。提高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早期诊断率的关键在于加强各科医生对干燥综合征的了解和认识,口腔科和眼科应开展口、眼干燥综合征的相关检查项目,如唇腺活检等,抗核抗体谱的检查结果有助于对此病的确诊、治疗和预后。
【参考文献】
1董怡,赵岩,郭小燕,等.原发性干燥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初步研究.中华内科杂志,1996,35(2):114.
2牛秀风,孙东红,吴谨.老年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早期诊断.疑难病杂志,2003,2(6):340-342.
3翦新春,蒋灿华.口干综合征(Sjgren’ssyndrome)的治疗.临床口腔医学杂志,2003,19(6):377.
4葛长存,王芬,颜雨春.以口腔症状首症的干燥综合征37例临床分析.安徽医科大学学报,2003,38(1):72-74.
5庄俊汉,许香广,叶志中.132例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抗SSA、抗SSB抗体的检测与系统性损害.广东医学院学报,2002,20(6):431-433.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立功时间的认定各有不同的观点,但总得说来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立功时间都不应限制在到案后,主要理由是实践中有少数犯罪分子在归案前也存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积极表现的立功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时间都应该限制在到案后,因为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结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前两款规定看,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构成时间应该是犯罪后。第一款规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只有犯罪分子才有立功和重大立功之说;第二款直接使用了“犯罪后”一词,正好与第一款确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保持一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立法者出于造法本意制定的法律条文不是必然的割裂开来,而是在逻辑上存在着法律规范特有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开展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弄清立功的具体时间,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本意,不能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同情或者提高司法效率等原因而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立功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具体立功时间呢?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刑法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
三、立功的具体时间
立功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根据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的开始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对于“到案”笔者认为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到案,此种到案与自首相似,毋须赘言;一种是被动到案,即需要作重点强调的一种,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自己不情愿或是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下而被司法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扭送等方式控制时开始,到刑期届满或者执行死刑之前为止,不论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只要实施立功行为,均可成立立功。笔者认为应该注意的是,“立案”与“到案”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立案并不等于“到案”。司法实务中许多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发后就能及时到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大多处于潜逃状态。不过,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况下,其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下,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破案线索、见义勇为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客观上只能是基于宪法上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对犯罪的厌恶、憎恨,并非基于悔罪改过的心理。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恶行触犯了刑律,做出了种种立功行为,却拒绝到案或者无到案的意识行为,若认定其行为属立功,则有悖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宗旨,恰恰相反是在鼓励、支持和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潜逃而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立功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规定较为明确,但仍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笔者认为,立功作为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刑罚奖励制度,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通过积极的社会行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它应当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成为立功的主体。一般而言,单位犯罪以后,经单位集体或其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揭发其单位掌握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掌握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都可以认定为立功。但单位犯罪成立立功,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也以立功论处?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是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参与本人单位集体或其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揭发其单位或个人掌握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立功表现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均可认定为立功。二是立功纯属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的行为或表现,则只能对其个人认定为立功,对单位不以立功论处。
一、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模式现状以及存在的执法体制弊端
综合性港口中既有商业码头,又有渔业码头,商船与渔船往往共用同一进出港航道和港内锚地。在综合性港口中,一般均设有基层海事和渔监部门,港通安全执法模式是海事、渔监两部门共同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在体制方面主要体现出的问题如下:
1、管理主体不明。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互间容易产生扯皮或相互推诿责任。如对综合性港口以及专用水域、航道、锚地的管理主体定位问题,国内众多港口也存在“商、渔”地位彼此不分主次的现象。
2、管理要求不统一。海事、渔监两部门设置在同一综合性港口中并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由此便存在阶段性管理侧重点不同步、执法工作内容和要求不一致以及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不相同,容易造成“一严一松”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连贯性。
3、管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在船舶登记、船员持证、动态监管搜寻救助等诸多方面未能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海事、渔监两部门也未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等协调制度,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
二、综合性港口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1、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理论界的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由以下几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政综合执法的成立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事态的管理和管辖没有清楚的职能承担者。
(2)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权力转让型的执法,这种权力的转让涉及到原有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综合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也是行政机关。
(3)取得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多位权力组合的执法形态,其多位权力组合后便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力板块,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执法。
2、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业。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综合性港口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三、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科学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内河资源立体分布,各种水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符合这一发展趋势,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行政立法。在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综合性港口进行试点,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从制定法规的内容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2、合理设置机构。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要达到机构的合理设置,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亦可考虑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将交通、港口、边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也纳入其中,实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综合执法。
一、比较“做”法
(一)针对点相似
陶行知认为传统教育只注重机械灌输,死记硬背,教师为教而教,学生为学而学,教和学都脱离了“做”。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先生教死书,死教书,教书死。学生读死书,死读书,读书死”。它只能培养会走路的“字纸篓”和“书架子”,却不能给学生以任何行动的、生活的、创造的能力。所以,他明确提出必须“教学做合一”。而传统的语文学习,从学习内容上看,片面强调书本的学习;从学习方法上看,又过于注重知识的记忆和技能的机械训练,远离实践,远离生活。语文教学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很大程度上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这与全球都在呼唤的“让学生学会学习”格格不入。
(二)理论核心相似
他认为“教学做合一”是对生活现象的说明,是生活法,也是教育怎样学,怎样学便怎样教。教与学都以做为中心。由此可见,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中心在“做”的教学方法论实际上是把传统教学中的以书本文化知识为中心转移到以实践为中心,以实际生活为中心,它克服了传统教育中重教不重学,重知不重行,重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不足,以及教与学分离、学与用脱节的弊端,突出强调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内容。语文的综合性学习注重学习过程,注重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强调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的整合,意在强调各学科知识的整合,意在增强学生在各种场合中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语文实践活动,拓宽语文学习的内容、形式、渠道,使他们在广阔的空间里学语文用语文,在实践中培养他们观察和感受的能力、综合表达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搜集信息的能力、组织策划的能力、互助合作的能力等。
(三)目标相似
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为最高目的。他明确指出“做的最高境界就是创造。”因为做是在劳力上劳心,是动手与动脑相结合,它具有行动、思想、新价值的产生这三个特征。语文的综合性学习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参与、勤于动手,培养学生的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终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
二、借鉴“做”法
(一)创设“一大条件”
一大条件就是说要实行民主,形成和谐、愉快的教学氛围。陶行知明确指出“创造力最能发挥的条件是民主”,主张建立一种合作、开放、真诚、平等、愉快的师生关系。语文的综合性学习的内容、过程、空间、结果都是开放的,整个过程是学生、老师、文本之间的平等对话的过程。这种对话和交流是双向的、互动的,是互为依存的。在这个平等的对话过程中,讲究师生的平等相处,讲究课堂的自然和谐,讲究每个学生的个性张扬,讲究活动中的师生互动。试想,若学生面对的是一张严肃的面孔,身处的是一个深怕说错一句话便惹来无情的批评、恶意嘲讽的氛围,他们怎敢投身于跟文本对话、跟老师对话、跟同学对话的活动中?怎敢表达出自己的独特的感受和体验?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在一个紧张压抑的环境中,人的创造能力只有正常情况下的5%。因此,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改变角色,走下讲台,走进学生,创设一个宽松、平等、和谐的教育空间,以海纳百川的胸怀,给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给他们发现问题、发表见解的权利。只有这样,学生的问题才能从活动中通过探究发现出来,问题的答案才能在教师的激励中最后靠学生自己去探索得出。
(二)实行“六大解放”
六大解放是指解放他的头脑,使他能想;解放他的双手,使他能干;解放他的眼睛,使他能看;解放他的嘴,使他能说;解放他的空间,使他能到大自然、大社会里去习得更丰富的学问;解放他的时间,给他一些空闲时间消化所学的知识,并且学一点自己渴望学的学问,做一点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六大解放实际上是把学习的基本自由还给学生,解放学生的身心,给学生以自由发挥、发展的空间。课改前,教师是课堂的主导,学生的任务就是配合老师的教学,紧紧跟着老师的思路,所有的思想都必须符合老师的要求,即使课外活动也不例外。学生的学习相当被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也都在老师划定的范围之内。而课改后,纵观《语文课程标准》,无论是阶段目标,还是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处处都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如“学生自主组织”、“应突出学生的自主性”、“主要由学生自行设计和组织活动”、“评价应着重于学生的探究精神和创新意识”,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等。因此,实行六大解放,可以松开束缚学生身心的枷锁,使有着不同的生活经验、不同的知识积累、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兴趣爱好的学生能够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挖掘和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能。具体而言,就是:
1.使学生乐于探究。手脚脑时空的解放,容易激发学生对事物的好奇心,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探究兴趣,具有问题意识,能提出在学习和生活中感兴趣的问题,关心学校、本地区和国内外大事,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而这正是综合性学习的前提。
2.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综合性学习主要由学生自行设计和组织活动,特别注重探索和研究的过程,强调观察事物,亲身体验,做到有感受、有发现。
3.诱使学生主动参与。六大解放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人人主动地投身其中,与人合作,对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在活动中学习语文,学习合作,体验合作与成功的喜悦,这就为综合性学习的成功提供了保证。
4.激励学生勤于动手。在综合性学习中,实践是第一位的。它主要体现为对语文知识的综合运用、听说读写的整体发展、语文课程与其他课程的沟通、书本学习和实践活动的紧密结合。六大解放后,学生便会有时间动手动脑,从报刊、书籍或其他媒体中获取有关资料,讨论分析问题,独立或合作写出简单的研究报告,能发挥所长,用文字、图表、图画、照片、音乐等展示学习成果,从而达到综合性学习的目的。
教育是一种集体行为,对学生发展的影响是一种整体效应,这就需要教师之间合作、支持、共同分享、共同成长。教师在与教师互动、与领导互动、与家长互动的过程中会显现出自己的职业道德倾向、文化素养程度、待人处世的特性及自己的工作风格。教师发展性评价就应该关注每个教师的闪光点,促进教师个性化的发展。发展性评价是评价与发展过程的自然融合和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3]。评价方法、途径应灵活多样1.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可以帮助教师建立反省意识,提升自我工作、自我发展的主动性,促使教师成长为反思型的教师。自我评价的运用,有教师行为自测量表;教师自我评价问卷;对照计划进行评价;书写业务自传、成长史,写反思札记等等。这些自我评价方法都可以折射出教师的成长轨迹,帮助教师梳理自己发展的历程,使教师主动反思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从而改变教学策略,提升教学经验。2.双向互动评价教育是为学生服务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只有将涉及学生作为知识接受主体的意见、观点都加以综合,评价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上,评价往往是双向的:学校评价教师,教师反过来也在评价学校;家长教师,教师学生都是建立在双向基础上的评价。在双向评价中各自促进自身的发展,使教师、学校、家长共同提高教育水平。(1)家长是评价教师的重要角色,细致的家长可以从点滴的小事中观察到教师的工作态度、水平等等。家长参评可以采取家长问卷、家长园地、座谈、访谈、家长沙龙等活动,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2)与教师朝夕相处的学生,也是不可忽视的评判者。有时学生的一言一行也能折射出教师的言行举止[4]。另外,用发展测量表评价学生的同时,学生的各方面发展情况也反映了教师的教育理念、成功策略等等。(3)集体评价,教师之间进行互动评价,有利于提高评价的信度和效度,更能使教师在互相评价时畅所欲言。进行案例分析时,教师可以就具体事例与策略互相评价,从而发现问题,集体讨论,改进方法,共同发展。而且教师健康的人格特征、健康的人际关系也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4)学校校长的评价要建立在信任、支持、帮助的基础上。要以为教学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思想,了解教师的困惑,引导教师梳理出有益的经验,引导教师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主动探索,解决问题,促进教师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3.观察记录评价为了保证评价资料的科学性,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收集资料。如现场多角度观察记录、全息性跟踪拍摄、照片等等。这些方法的特点在于记录的过程细致、直接、真实,记录的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全面,便于事后对结果进行分析。同时,通过这些真实的记录,也便于教师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进行自我反思,加快自身的发展。4.发展档案评价目前,国外教育评价机构较多使用“档案袋”评价法。可以给每个教师建立专业发展档案,这种方法是引导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帮助教师去收集各类能反映教师在一定时段内工作状况、工作特色、发展变化等方面的观察记录、原始评价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制作成册用作进一步了解教师、检验教学的一种方法,以此来反映教师发展的历程。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每一个袋子里”的原始资料的项目都是不同的,因而反映出来的评价内容、方法也应是多元的。所以发展档案评价应更多地注意教师个性化的特点,以促进教师富有个性的发展。
评价过程
由静态评价变为动态评价现代教师发展的理念要求教师具有反思能力,要形成学习——实践——反思——实践的内在的主动循环发展过程。因而,我们的评价方式也应该从静态转变为动态,动态评价把评价看成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它支持教师的可持续发展,对教师发展的分析包含过去、现在和未来。动态评价关注教师所能做到的以及与同行之间互助所能实现的潜能成长,它更能提供关于教师发展的信息。应该强调的是,动态评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评价包含已有的发展和潜在的发展。评价要在真实的社会互动中进行,评价过程中教师可以接受支持和援助。另外,评价要反映教师不同的变化和成长历程。
关键词 农村语文综合性学习课程资源
新课改中从小学三年级直至高中设置“综合性实践活动”,并且作为必修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将综合性学习作为教学目标之一,与“汉语拼音教学”“识字写字教学”“阅读教学”“写字教学”共同构成语文教学的五大板块,打破了传统封闭的语文课程形态。
新课程标准“实施建议”中指出:“综合性学习主要体现为语文知识的综合运用、听说读写能力的整体发展、语文课程与其他课程的沟通、书本学习与实践活动的紧密结合。综合性学习应强调合作精神,注意培养学生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的能力。综合性学习应突出学生的自主性,重视学生主动积极的参与精神,主要由学生自行设计和组织活动,特别注重探索和研究的过程。提倡跨领域学习,与其他课程相结合。”
语文综合性学习作为独立的课程形态,旨在锻炼学生综合运用语文能力,培育学生的大语文观,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呵护学生学习语文的主体性,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语文综合性学习是形成“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的重要途径,同时深刻体现了“建设开放、有活力的语文课程”的理念。
那么作为课程需要以一定的材料和资源作为依托,才能够得以顺利开展。语文综合性学习的课程资源其实是十分丰富的,只要我们语文教师具备发现资源的“眼睛”。语文新课标的“实施建议”中指出:“1.语文课程资源包括课堂教学资源和课外学习资源,例如:教科书、教学挂图、工具书、其他图书、报刊,电影、电视、广播、网络,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研讨会、戏剧表演,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布告栏、报廊、各种标牌广告等等。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风俗民情,国内外的重要事件,学生的家庭生活,以及日常生活话题等也都可以成为语文课程的资源;2.各地区都蕴藏着自然、社会、人文等多种语文课程资源。要有强烈的资源意识,去努力开发,积极利用;3.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语文教学配置相应的设备;还应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社区建立稳定的联系,给学生创设语文实践的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语文学习活动。4.语文教师应高度重视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活动,增强学生在各种场合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多方面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
语文综合性学习的课程资源分为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农村学校相对于城市学校来说,也许校内的语文课程资源不足,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校外语文课程资源却是非常丰富。农村地区有旖旎的自然风光、历史悠久的文物古迹、历史名人、传说故事、民间特色文化、特色农产品等等,这些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语文综合性学习资源,如果能够充分地开发利用,服务于语文教学,必将促进农村语文教育的发展。
当下农村学校语文教学普遍不够重视“综合性学习”,农村地区的语文综合性学习的课程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开发,尤其是丰富而有特色的校外课程资源。由于教育观念、升学压力、教育管理干预等方面的原因,农村语文教师并没有真正重视“综合性学习”的教学。据了解广大的农村语文教师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新课程标准并不太感冒,最近有人调查教师对新课程标准实施的满意度不高,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村的教师,可以想象新课程改革在农村的实施是相当的不乐观,很多的程度上是广大的农村教师没有受到新课程改革精神的熏陶,没有接受新课程改革的良好培训,调查显示就没有接受任何形式培训的农村教师达到百分之八点五,即使是接受过培训的教师,大部分是低水平的培训,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农村教师获得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知识只是皮毛,对新课程标准的理念理解领会不深刻,更谈不上用以指导教学实践,所以大家还是固守着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
而语文综合性学习资源的开发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结果不能直接提升学生的考试成绩,还可能会耽误其他学科的学习时间。升学压力也使广大的农村语文教师在语文教学中更倾向于应试教育,整个社会以功利性的眼光来看待审视学校教师,考试成绩好的学校、教师就是好的学校、教师,否则就是差的。所以为了应付考试,语文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得不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语文知识教学、阅读教学和写作教学上,至于语文综合性学习基本上被视为摆设,可以教也可以不教,处在这样尴尬位置上的语文综合性学习,要求教师们去充分地开发语文学习资源是不大可能的。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生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视,这种重视也影响到学校教师。有农村教师反映只要召开会议学校领导就会首先强调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几乎每周都强调,而且不止一次,也要求教师在班级里面反复强调安全问题,大力开展安全教育,部分学校甚至和教师签订了安全责任状,谁出事故谁负责,校外活动几乎已经被完全禁止了。一些教师开玩笑说,安全教育胜过教学了。在这种教育管理环境之下,外面的世界再精彩,相信语文老师们也不敢越雷池半步。
在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农村语文教师对于开发综合性学习资源,可谓举步维艰。尽管如此,为了农村语文教育取得突破,获得实质性的发展,也为了农村学生的发展,必须开发丰富的语文语文课程资源尤其是校外的综合性学习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农村地区丰富的综合性学习资源,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语文生活观
语文生活观是我国著名的语文教育刘国正先生提出来的。刘国正先生提出语文生活观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首先是语文的工具性,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全民使用语言进行交际,要使得交际得以顺利进行,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掌握语言这个工具,因此语言也就具有社会性。这决定了学习语文不能单靠课堂、单靠学校,必须到社会的大环境中去学习、应用、掌握语文这个工具。“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刘国正先生强调语文教学必须以“联系生活”为前提,他说:“与生活相结合,则读有嚼头,写有源头,全局皆活。”生活是语文学习的源头活水,不到生活中去学语文,不为生活而学语文,语文就失去生命力。关于“社会性”问题,刘国正先生认为:“社会性有两层意思,一层是,语文学习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几乎是无所不在的。学语文,语文课堂是主要场所,第二场所就是学校各科的教学,乃至各科的课外活动。”“如果把圈子划大一点,家庭也是学语文的相当重要的场所。再划大一些,就是社会。”“第二层意思,语文天然是与生活联系在一起的,语文是反映生活又反过来服务于生活的一种工具。”反观刘国正先生的语文生活观,突出了语文教学的两翼――课内和课外,也就是要在课堂、校园、家庭和社会生活广阔的天地中学习语文,就要充分开发利用课内课外、校内校外两种语文综合性学习资源,要“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广大的农村语文教师应该从“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出发,解放思想,改变传统落后的语文教育观念,树立语文生活观,在充分利用好课堂资源、校内资源的同时,要不断寻找语文教育教学新的发展点,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校外可贵的语文综合性学习资源。
二、建立转换协调机制
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综合性学习的课程资源,需要涉及到学校、家庭、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建立起校内与校外课程资源的转换协调机制。首先应该树立课程资源共享的观念意识,加强农村地区学校之间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合作,鼓励各个学校与学校之间合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建立起社会广泛参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运行机制,使得课程资源的广泛交流和共享成为可能;其次应该争取地方各界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性学习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只有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才能确保建立健全校内校外综合性学习资源的转换协调机制。这样可以利用地方和兄弟学校的学习资源,也可以将校内的课程资源向地方和其他学校辐射,强化各种公共资源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共享。为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应该给予充分的支持,并且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充分利用校内资源
其实细心观察,我们会发现校园中也有许多的综合性学习的资源,教科书、教学挂图、工具书、其他图书、报刊,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研讨会、戏剧表演,图书馆、阅览室、黑板报,校园竞赛活动、教师和学生等也是重要的资源。语文版初中教材七年级上册的综合性学习的专题“图书馆”,相信绝大部分农村中学都有图书馆,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并且供人们阅读和学习的场所。农村地区学校的图书馆可能规模比较小,空间有限,仅仅可以供师生们借书,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借此进行综合性学习。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介绍图书馆的设施、藏书规模和服务的项目,介绍有关借书的规则、借书的方法。学生还可以以自己的一次借书经历为例,展示借书的整个流程,如何借到自己喜欢的图书资料。同时抒发一下借书的体验和心情,增强对学校的情感。将此整理成文章,和全体同学交流分享。又比如办黑板报,可以让学生学习有关板报的知识,注意相关的注意事项,集思广益亲自办一期较高水平的板报,最后教师要注意指导学生总结办板报的经验教训,并且形成书面报告。整个过程,学生可以获得知识,得到锻炼,还可以获得成功的体验,增强了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实践能力,也能够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素养。只要教师肯动想办法,能够与其他学科的教师精诚合作,和学生一起努力,一定可以充分使用校内的学习资源,把语文综合性学习开展得有声有色。
四、挖掘地方特色资源
农村地区的地方特色资源可谓丰富多彩,民情风俗、神话故事、文物古迹、历史名人、自然风光等。而且农村学校的学生对这些综合性学习资源比较熟悉,便于开发利用,语文教师应该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加强地方资源的开发利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杰地灵,素有“名人之乡”的美誉,曾有“一县八进士,三科两状元”的美称,如今更被誉为“状元之乡” “将军之乡” “冠军之乡”。主要名人有清代乾隆年间的贤相陈宏谋、“三元及第”者陈继昌、民国时代总统李宗仁和国防部长有“小诸葛”之称白崇禧、中国人民副总参谋长李天佑等,此外还有唐灵生等奥运会冠军。临桂县还有六塘虾子舞、四塘牌灯、两江板凳龙、五通农民画、彩调等民间传统文化。自然景观众多,有桂柳古运河的源头――会仙湿地、桂林“九寨沟”――桂林红溪原始森林瀑布景区等享誉全区的十多处景点。我们的语文教师应该开发利用这些可贵的资源,围绕这些资源可以分为许多专题,进行语文综合性学习。例如可以设计以“名人”为专题的综合性学习,将一个班的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分工合作,每个小组负责一位名人的调查了解,通过网络、书刊和民间实地访问,了解他的生平事迹、成长历程、主要成就(历史贡献)等方面,将收集到的资料整理,然后举行课堂交流会,最后撰写成文。也可以结合语文版初中教材七年级下册的综合性学习的专题“为本地人物立传”,给某一位历史名人或者现实的著名人物立传,例如奥运年会冠军唐灵生。此外,还可以“传统文化”、“旖旎风光”或者以某一土特产等等为专题让学生进行综合性学习,开发利用本地的综合性学习课程资源。这样可以使广大农村孩子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家乡、热爱家乡,以生长在这块热土上而感到骄傲自豪,以家乡的这些名人作为学习的榜样、奋斗的动力,多年以后回报家乡、建设家乡,使家乡更加美丽繁荣。这样能够在培育乡土情结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语文素养。
农村地区语文综合性学习资源丰富多彩,教师们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树立生活语文观、大语文观,努力发现、积极开发利用本地区的语文学习的课程资源,“努力建设开放、有序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必将促进农村语文教育教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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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发言者围绕审美文化当展的基础原理研究、审美文化与传媒艺术融合共通的机遇与挑战、审美文化资源向文化产业拓展的可能性与实践问题、审美文化与当代大众文化的关系等四个议题展开,探讨了审美文化这一前沿学科在学理建设和功用实践上的新发展与新问题。与会者认为,作为当代人文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审美文化研究不仅仅致力于美学原理的普适性探讨,更要将审美视为一种地域性的、语境性的现象加以理解和阐释,从具体现象的把握入手,揭示感性审美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人的本质力量。。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促进世界文化对话与交流历史语境的进一步形成,面对中国当代审美文化向消费文化的转型以及电子媒介推动文艺产业化的进程中,新时代向人类提出的多角度、多方位的挑战,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审美文化学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以更加切近现实的方式介入人的现代性进程,使美学研究更具审美活力和实践性品格,打造审美文化研究的开放性格局成为关注的焦点。
“新形势下的新发展”是这次会议总的主题。针对审美文化当展的基础原理研究问题,蒲震元教授作了题为《互动与融通――关于深化中国当代审美文化研究的浅见》的发言。他首先指出当前中国审美文化研究面临着“多元景观中的困惑”,包括“概念界定的困难”、 “适用范围的分歧”、 “研究方向的殊异”等 ,进而指出当前的任务不是执着于从“学科建构”的意义上来理解当代审美文化研究,而是应该直接肯定它所带来的那样一种直面现实、关怀现实、介入现实以求得美学的更大价值实现的立场和态度,从而使美学真正获得新的生存能力和前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建议:重视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注意从学理(学术精神)上促进当前审美文化研究中两大研究趋势的互动与融通;重视研究方法方面的互补与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历史还原”、“现代阐释”与“理论创新”的有机统一。张法教授认为“审美文化”的提出是对传统美学现代性的挑战,审美从“超功利”到“美是功利的”的转化、交叉学科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审美文化着重在“审美”还是“文化”,文化中的任何现象是否都可以用审美的眼光来看。他以广场文化为例,指出由以往的政治仪式向花园式的转变就突出了审美因素。所以审美文化中有很多矛盾对立的因素,但在实质上又是统一的。并且每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形式,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审美文化要突出地方性、民族性。张永清教授则是从接受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和审美文化论著中的两个突出的问题,即我国审美文化方面的相关著述原创性少、描述性多;现实性、实践性差。所以有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审美文化如何定位的问题,审美文化作为一门学科必须有自己的聚焦点;二是审美文化应该突破现有的知识框架,弥补知识结构的欠缺,从经济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学科汲取养分;三是理论与实践要紧密结合。
在现代文化产业中,大规模的文化复制行为,使审美的非功利的文化创造走向功利的为市场诉求而进行的文化生产,使文化的接受由侧重审美价值、膜拜价值走向市场的展示价值和交换价值,二者同时演进。这就为审美文化资源向文化产业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范周教授在题为《文化产业视野中的审美文化反思》的发言中以“798艺术区”和“大芬村”为例说明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属性和“创意”属性,都是本质属性。文化产业是介于文化性和产业性之间的一种间性存在。如果从主客体两方面的辩证关系来论述,审美文化的本质特征可以被认为是一切体现了人类审美理想、审美观念、审美趣味,从而具有审美性质,可供人们审美观照、情感体验和审美感悟,并可使人们从中得到一种审美愉快的文化 。耿波博士的题目正好与范周教授的相反,名为《审美文化视野中的文化产业反思》,以“超级女生运用了大量的叙事因素的创意策划”和“《功夫熊猫》中形式化的规律组合的中国元素”为例说明文化产业的创意灵感来自于审美形式感。从审美的角度看,文化产业即是文化创造主体与产业逻辑客体之间保持审美张力的产业形态,所创造的就是霍金斯所说的“想像与现实的交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