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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中级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6:21

土建中级论文

土建中级论文第1篇

关键词:普通混凝土;胶强区间; 胶凝特征值; 胶强公式

1.对普通混凝土配比中应用水胶比公式的考量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1],以下简称2011配比规程。2011配比规程中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C60时,混凝土水胶比宜按下式计算:W/B =aa・fb/(fcu,o+ aa・ab・fb)。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大规模国民经济的基本建设中,虽经多次修编混凝土配比规程,但至今以来都是应用此经典公式。水胶比公式译称鲍罗米公式,是1930年瑞典学者鲍罗米首先提出的。对沿用此公式存有以下质疑。

1.1 水胶比公式以间接求解法计算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的思考。

根据以往混凝土工程实例,工程界得到混凝土强度依赖于胶凝材料强度的结论。胶凝材料在普通混凝土配比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配比规程中建立水胶比公式的第一求解,既应是胶凝材料用量。现有配比规程的实际计算中,水胶比公式求解的是: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一个相对比值,配比中的用水量、胶凝材料用量只是一种粗略比例关系。胶凝材料用量要根据施工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选用粗骨料的品种、粒级范围,在与之相关的干硬性或塑性混凝土的经验性用水量选用表中,选取配比的第一个相应解值是用水量,并以此值为计算基础,通过水胶比公式的比例关系,来间接反推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用水量自身是在经验性用水量表中选取的一个粗略的经验值,还要以此值为比例基数计算胶凝材料用量,此间接反推算式是难以获得准确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的。

在混凝土工程配比的大量研究中,有研究专家提出混凝土配比组成,靠计算来确定混凝土配比值的质疑,而是要通过多次试配比较获得混凝土配比值的定论。就因水胶比公式求解的只是一个相对比值,而胶凝材料用量要通过水胶比公式间接反推求得。胶凝材料在普通混凝土配比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用此间接反推求解配比中胶凝材料用量的方式方法是否可予重新考量。

1.2 水胶比公式使用回归系数求解胶凝材料用量的可靠性。

水胶比公式中使用的回归系数aa、ab,是通过大量试验数据统计计算的结果,有其通用性、适用性。但其系数引用在一个以间接方法求解胶凝材料用量的水胶比公式中,它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是否还具有其可靠性。在1996年、2000年、2011年连续三年修编的配比规程中,水胶比公式的方程式没变,只是根据修编年代统计试验数据的计算结果,每次都把公式中回归系数的量值作了调整。在水胶比计算公式下,要在经验性用水量表中选取用水量,是粗略的确定一个比例基数,即使前面计算参数的精准度再高,也难以保证后续予求参数的可靠性。

1.3 水胶比公式计算普通混凝土配比的胶凝材料用量变数大。

在普通混凝土的配比设计中,对水泥强度等级及富余系数的选用,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影响系数的选用,施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的选用,是在一定取值范围选取,当其选取参数不同计算出的水胶比就不同。再根据粗骨料的品种、粒径范围,拌合物稠度等施工工艺要求选择用水量,又因选择用水量的不同,导致计算混凝土配比中的胶凝材料用量变数大。即使在同批次原材料,同一施工工艺条件下计算普通混凝土的配比,当计算参数选用不同,具体计算设计配比的人员不同,时有因计算普通混凝土配比中的胶凝材料用量过大或过小,不在合适的经济质量区间,造成工程建设质量或工程经济效益的不利影响。

2.水泥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区间分划引领配比思路的创新。

在从事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工作中,对以间接反推方式计算胶凝材料用量,进行了分析和考量,总觉得此方式方法存在有待改进的提升空间。在几年前撰文者就已构思立意:应建树卓识的创新理论,从直解方式的路径着手,采用简捷的表达算式,来创新现有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的方式方法。在认真学习标准规范,阅读相关教科书,归纳理论的经验的专业知识点,来演绎构建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的创新思路。

2.1 鲍维斯经验公式引申混凝土配比拟分区间构思配比新思路。

混凝土:以水泥、骨料和水为主要原材料,也可加入外加剂和矿物掺和料等材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制作的、硬化后具有强度的工程材料[2]。它广泛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是现代建设不可缺少的多用型工程材料。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著名水泥化学家鲍维斯,建立了普通混凝土强度的胶空比X概念:既凝胶体积对凝胶体积加毛细孔体积的比值,用以表示毛细孔被凝胶体填充的密实程度[3]。以胶空比讨论水泥浆体或混凝土的强度,可以更直接地说明内部结构的形成状态。鲍维斯通过实验得出硬化水泥浆体抗压强度R和胶空比X的经验公式:R=KXn。式中n=2.6~3.0,K值基本为常数,当X=1, R=K。K的物理意义是硬化水泥浆体的潜在最大强度。解析胶空比始终有X≤1。当X≤1时,从鲍维斯经验公式有R≤K,引申设计混凝土配比强度,应等于或小于硬化水泥浆体潜在最大强度之R≤K推论。国家制定水泥产品质量的强度标准有等级区间分划,既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在一定区间,应不高于水泥强度等级来构思混凝土配比设计新思路。

2.2 普通混凝土在相应强度范围存有设计可控胶强区间的推论。

在工程材料应用设计选用参数中,强度参数是各种参数中的首选。水泥强度、混凝土强度其等级的设置与区间分划,都是通过材料力学试验,检验标准尺寸样本的强度极限来区分强度等级。水泥与混凝土两种产品因同属聚集结构的水泥基质材料,其具有同质等强的性质。在材料学中:组成相同的材料其强度决定于孔隙率[4]。在混凝土强度的设计配比中采取可控措施,控制混凝土孔隙率来调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在一定范围可小于水泥强度等级。基于鲍维斯的经验公式和材料同质等强的性质,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高于水泥强度等级;基于组成相同的材料其强度决定于孔隙率,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在一定范围,存有可小于水泥强度等级的区间分划理论。在O计混凝土配比时,用可控方法使胶凝材料在凝聚固结粗细集料,形成具有设计要求强度的同时,还存有可利用孔隙率来调控混凝土强度的区间范围,既是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在一定区间范围存有可控胶强区间构建的推论。胶强区间构建是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区间分划理论的引申。

例选用32.5强度等级水泥,对应设计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在C10~C30区间,为32.5强度等级水泥对应设计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之胶强区间。我国通用水泥标准主要有四个强度等级,既有四个与水泥强度等级相之对应混凝土的胶强区间。胶强区间是设计普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时,优先考虑选用水泥强度等级的经济质量区间。

2.3 三编规程统计拟定不同水泥强度等级对应的T值mbe值。

本文从1996年、2000年、2011年连续三次修编的配比规程中,以相同原材料及工艺条件下,对普通混凝土配比中的水泥用量做了专项统计计算,统计归纳绘有《三编配比规程、四强度等级水泥、C10~C60强度等级普能混凝土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统计表》,见附后(图表2.3―01)。分析胶凝材料用量统计表,归纳计算普通混凝土配比胶凝材料用量,在水泥强度等级高低的竖向区间,有水泥强度等级高的区间级差小,水泥强度等级低的区间级差大。在同一水泥强度等级对应逐级计算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横向区间的水泥用量,有区间级差呈线性规律变化的特征。文中将不同水泥强度等级之竖向区间级差的大小,与横向区间级差之规律变化的特征,拟为不同水泥强度等级各自具有的胶凝特征值,其胶凝特征值以字母T表示。

分析以上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统计表中,四个水泥强度等级对应构建四个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胶强区间,胶强区间有各自的上、下区间值。上区间值等于水泥强度等级10位数上的强度级,下区间值控制在上区间值下20的整数级。在胶强区间的下区间值,统计拟有各自对应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限值,最小胶凝材料用量限值以字母mbe表示。

综上所述在四个水泥强度等级,对应四个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胶强区间,则有统计拟定的T值、mbe值。见(图表2.3―02):

(图表2.3―02)

水泥强

度等级 胶强区间下、

上区间值 T值 mbe值

32.5 C10~C30 7.8 210

42.5 C20~C40 6.8 230

52.5 C30~C50 6.0 250

62.5 C40~C60 5.4 270

3.创建胶强公式简化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路径的新论方法

3.1 胶强区间与强度标准差构建保强区间的组成与区分及应用。

在进行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时,当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取在胶强区间靠近上区间时,因施工工艺条件不同,选用混凝土强度标准差不同,至计算普通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值,时有超出上区间值近10MPa的强度值,文中将超出上区间10MPa的强度值,拟为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胶强区间靠近上区间时为保证其强度作用的,属保强区间之理论范围的控制值。所在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计算胶凝材料用量时,有超出胶强区间10MPa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排列在此胶强区间。

3.2 胶强区间构建与胶凝特征值的拟定助创胶强公式的建立。

从鲍维斯的经验公式引申,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等于或小于硬化水泥浆体的潜在最大强度之R≤K推论。从材料学有组成相同的材料其强度决定于孔隙率的理论,到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在相应强度范围存有设计可控之胶强区间的构建。从三编配比规程统计拟定四个不同水泥强度等级各自对应的胶凝特征值T,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胶强区间的下区间值,有各自对应的最小水泥用量限值mbe。至此演绎:在已知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与其相应胶强区间,确定选用相应胶凝材料的强度范,列解普通混凝土配比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的算式,简称混凝土配比设计之胶强公式:

mbo=T(fcu.o-H)+mbe (3.2)

注:mbo― 普通混凝土配比中计算的胶凝材料用量(kg/m3);

T ― 水泥强度等级各自对应的胶凝特征值;

fcu.o―普通混凝土配比中计算的配制强度值(MPa);

H ― 水泥强度等级对应混凝土胶强区间的下区间值(MPa);

mbe ―胶强区间的下区间值对应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胶凝材料―混凝土中水泥和活性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3.3 应用胶强公式计算混凝土配比拌合物中胶凝材料用量的例举。

3.3.1 选用42.5强度等级水泥,对应设计混凝土强度的胶强区间为C20~C40。现设计配比C40强度等级混凝土,42.5强度等级水泥的胶凝特征值T为6.8,胶强区间其下区间值的最小水泥用量为230kg/m3。当施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选6时,C40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制强度为C49.87,用胶强公式计算胶凝材料用量:

mbo=6.8×(49.87-20)+230≈433 kg

上式计算配制强度为C49.87,此C49.87超出42.5强度等级水泥对应胶强区间的上区间值C40近10MPa强度值。式中将这10MPa的强度值归位到胶强区间之上的,是保证胶强区间靠近上区间值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质量的,起保强作用属保强区间之概念范围的控制值。

3.3.2 选用42.5强度等级水泥,对应设计混凝土强度的胶强区间为C20~C40。现设计配比C20强度等级混凝土,42.5强度等级水泥的胶凝特征值T为6.8,胶强区间其下区间值最小水泥用量为230kg/m3。当施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选3时,C20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制强度为C24.93,用胶强公式计算胶凝材料用量:

mbo=6.8×(24.93-20)+230≈264 kg

上式配制强度C24.93在42.5等级水泥对应的混凝土胶强区间内。

42.5强度等级水泥、C20~C40强度等级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对应混凝土之胶强区间线性图

3.4 胶强公式计算普通混凝土配比中胶凝材料用量的参考图表。

汇总胶强公式计算普通混凝土配比C10~C60胶凝材料用量的参考图表,是根据四个水泥强度等级对应混凝土强度等级之四个胶强区间,已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计算普通混凝土在不同胶强区间配比的胶凝材料用量,经统计汇总后设计绘制的参考图表,见附后(图表3.4―01):

4.胶强公式优化配比计算的意义与混凝土配比工作的责任。

4.1 创建胶强公式优化普通混凝土配比计算的实用意义。

胶强公式优化普通混凝土配比计算胶凝材料用量的创新理论与方法,是根据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确定选用水泥强度等级,并在对应胶强区间,用胶强公式计算普通混凝土配比中胶凝材料用量。胶强公式的应用,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的保证作用和混凝土配比设计人员实用操作。在普通混凝土的配比中创建胶强公式,客观的反映了普通混凝土具有整体强度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胶凝材料的强度与胶凝材料的合理用量。此既优化普通混凝土配比计算胶凝材料的实用意义。

4.2 混凝土配比的科学研究与承担混凝土配比工作责任的区分。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研究分析混凝土配比及材料的物理、化学变化,微观结构特征,呈现多命题的研究成果,推动混凝土这一多用途建筑材料在工程领域广泛应用。但混凝土的施工应用与其研究工作的责任不同,在工程领域实际使用中,我们日常见到的是混凝土搅拌站或工程施工现场堆集的砂、石、水泥、矿物掺合料等表质的建筑材料,用精炼的易于掌控又切实可行的计算式来做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管理中常需做的,并要留存文档技术参数,承担工程建设质量与经济责任的重要技术工作。

Y束语:本文探索创建的胶强公式,已在2011配比规程的规范之外,是不同于水胶比公式而拥有创新理论的算式方法。文中胶强公式,以列式代数方程直接表达混凝土强度与胶凝材料强度之间的量化关系,是优化普通混凝土配比计算胶凝材料用量在算式方法上的锐意创新;从构建混凝土强度等级区间分划在相应强度范围存有设计可控胶强区间,到拟定水泥强度等级各自具有胶凝特征值,是配比设计理论的开拓创新。以上既是探究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路径的新论方法。

参考文献

[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7)

[2]《建筑材料术语标准》(JGJ/T191―200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3):6

[3] 同济大学等合编.混凝土制品工艺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12):7

土建中级论文第2篇

1问题的提出

从城市发展的历史看,城市规划起源于土地市场的失效,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土地使用的关系。而在中国的城市建设大潮中,本应当跟上城市新形势、新趋势的城市规划,总是“迟到一步”,在土地之争中“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出现了“房地产开发引导城市规划,规划迁就开发”的怪现象,城市规划已经在土地开发中失去了话语权。面对种种诸如此类的现象,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城市规划在土地控制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下风,处于被动局面?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该如何体现?在济南举办的首期“规划名家讲坛”上,邹德慈院士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城市规划不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代表公共利益和体现政府行为的城市规划必须具备驾驭市场经济包括房地产开发的能力,以弥补市场失效。”“规划无用论”成为开发过程中普遍的思想认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城市规划工作者在呼吁给予规划公正待遇、要求别人对规划正眼相看的时候,是否也应当对城市规划自身理论及应用研究方面的缺失进行反思呢?在此背景下,加强规划师自身的专业修养和理论应用的研究成为必然趋势。为找出规划在控制土地乏力背后的原因,我们不妨围绕规划控制的核心—土地,重新回顾现有的规划过程,尤其是土地开发运作过程,审视规划师在构想美好城市时的理性缺失。在此探讨的土地开发运作,也可以称为土地运营、土地经营,主要是指围绕以土地为空间载体而展开的一系列经济经营、开发建设活动的总称,其范畴涉及土地经济和土地经营两个层面,涉及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城市开发、房地产市场等多个方面。本文着重对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当中的土地开发运作进行分析。

2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开发运作分析

2.1城市规划制度对土地开发运作不够重视

2.1.1规划编制制度的引导性偏差在城市规划领域可以分配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城市土地的开发权及在城市土地使用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城市空间经济关系。在国家的现行规划体系框架中,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多重视物质环境层面的技术性工作规定,促使片面依靠空洞的平面构图企图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现象的出现,而以美感和视觉效果为出发点划分的地块及确定的建设开发强度,由于缺乏理性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经济分析,常常是偏离和违背土地市场经济规律的。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仅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应当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的要求,而对于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经济分析要求仍然是一片空白,导致规划编制缺乏经济理论的支持。因此,如何切实遵循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规律,将会对规划成果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影响。

2.1.2规划编制专业人员配比缺陷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关于人员配比的要求中,仅对“建筑、道路交通、园林、市政、环保”这些“其他专业人员”提出相应要求,缺乏对经济、土地、房地产类人员的硬性规定。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人员构成不甚完整的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了—为了减少单位自身的成本开支,对于“可有可无”的土地专业人员一概拒之门外了,更谈不上什么“参与”了。

2.1.3注册执业考试大纲的要求欠缺根据《注册规划师参考教材》,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包括建筑学、城市道路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信息技术、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与环境等,尚未纳入土地开发运作方面的内容。

2.2传统计划性规划编制的影响传统计划性规划强调对指标的控制,忽视对城市土地开发运作的弹性理解。对于城市土地发展规模的确定,依然沿袭传统的人均用地需求指标,核算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总量,忽视土地市场供给、吸纳的能力,不重视对城市土地投入和产出的财政金融预计,导致城市规划失去市场指导能力或指导性不强。对于土地用途的确定,传统计划性规划更多的是考虑城市用地的适应性和兼容性,“较少考虑土地价值的实现,对城市土地开发缺乏深入的费用效益分析”,由此产生了不符合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技术前提,导致城市规划成为一纸空文或需重新修订、调整用地性质和指标现象的出现。对于城市土地结构的确定,传统计划性规划则强调土地利用结构与规范的协调平衡,仅仅反映出土地与环境、性质、产业结构的大致关系,且多以静态分析为主,“缺乏对土地利用类型新城发展和地域分布规律的研究,对不同土地类型空间的替代、时间演替规律缺乏深刻的认识”,导致城市规划适应性差、弹性小。

2.3部门分权化管理下的土地决策信息分离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和规划管理等部门相分离,上下级政府部门的权力分化,形成土地管理控制的多元化,导致规划师在对土地的话语权“争夺”中成为配角,由此产生漠视土地的态度。虽然大部分规划师缺乏这些掌握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土地信息,但是规划师们心安理得地解释为“这是其他部门的事情”,这也使得土地沦为城市规划师的“纯臆想”空间载体。

2.4规划者缺乏土地经济意识和理论指导

2.4.1规划师对城市土地价格和价值的漠视虽然城市规划师的工作对象是城市中最重要的资源—土地资源,但是众多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仅知道土地的重要性,对于掌控在自己手中的土地地价不甚了解,甚至还没有一般城市开发商的眼光独到。规划师普遍缺乏对城市土地开发运作的认识和研究,成为数字计算的工具,整日埋首于经济技术指标、用地平衡表的计算之中,无暇进行土地成本和规划方案的经济核算。其结果不是导致城市用地低效使用,就是导致规划在实施时因随意变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条件而失控。

2.4.2房地产开发风头正劲,规划师成为其傀儡如今,声势浩大的房地产开发,也培养了一大批较具“趋利性”的规划师,规划沦为“看菜吃饭、就汤下面”的纯技术性工作,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是:规划师没有成本核算和经济价格的概念,丧失了在规划中的主动权。

2.4.3对于相关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众多的城市规划师对于土地、房产部门的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比如,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估价规范》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地价评估报告范本》、《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规划师知之甚少。通过对上述城市规划指导法规、编制过程、部门管理和规划者自身的分析,可以将城市规划土地开发运作中的不足归结为四个方面,即城市规划法规中对土地运作指导性不足、规划编制缺乏面对市场运作的措施、管理部门存在信息分割和规划师缺乏土地开发运作意识。归根结底,存在这些不足的主要根源在于城市规划中缺乏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观念、土地开发运作的理论支持和恰当的土地开发运作程序。除了在强调城市规划中提高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观念外,更重要的是要开展对城市规划中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这正是本文探讨的主要目的。

3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梳理

目前,城市规划正从传统的“空间控制主导”转向“利益控制主导”,城市规划正逐步“通过对土地开发利益的控制”达到城市和谐开发建设的目的。城市规划如何具备驾驭房地产开发的能力,协调好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公共利益的关系,避免市场失效呢?笔者认为,这种能力应当建立在对城市规划自身和相关理论的研究和补充完善之上,因此应当进一步进行规划学科和土地学科的交叉应用研究,将土地学科当中有关土地开发运作的理论引入城市规划学科,构建、补充和完善城市规划当中的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框架。针对现有土地学科理论庞杂的情况,应当从土地学科及其理论梳理上着手,整理出一套符合现今“务实性”城市规划的辅助工具性理论。

3.1现有土地学科理论分类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可知,以土地为核心的较完整系统的学科理论有土地资源管理理论、土地开发理论、土地经济理论、土地评价理论等十数种。

3.2城市规划中土地开发运作理论

3.2.1理论分类研究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土地理论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土地制度理论、土地管理理论、土地评价理论、土地开发经济理论。

3.2.2在城市规划应用中的对应分析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在城市规划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理论应用的关键在于明确在各层面城市规划实践中如何融入土地开发运作的理论,应当在不同类型规划中适当扩展内容,增加土地开发运作方面的经济、运营指导。例如,在城市战略性、概念总体规划当中,应当增加分析土地级差受益的形成、发展与地域分异规律研究专题,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对地价的影响;在城市实施性规划中,应当量化分析规划控制的土地出让收入与城市基础投入的关系、土地结构调整产生的土地市场收益变化、土地成本对企业投资发展的影响等;在旧城改造规划当中,应当加强对土地权属关系与土地收益分配之间关系的研究。(1)在城镇体系规划当中的应用:土地管理层面主要探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土地信息管理、用地类型的区划、土地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2)在城市战略性规划、总体规划中的应用:在土地类型经济承租能力分析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种性质用地的合理比例,确定进入土地市场的产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之间、不同性质用地(如公共设施、居住、工业、绿化、道路、市政设施等)之间的结构比例,并进行用地地价、土地级差分布研究,分析城市不同建设阶段用地需求,预测伴随着城市土地规划实施和土地结构调整带来的土地市场条件变化。(3)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应用:这是城市规划控制土地开发运作的关键层面。应当基于土地既定地价水平和地价详细区划,进行土地的投入产出分析、土地收益与基础设施投入比较、土地规划与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分析,核算土地成本与开发企业投资的基础上编制规划方案和控制指标,追求土地利用的最高配置率。(4)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应用:进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综合经济分析论证和土地收益分析,突出城市公共利益的需求,避免所谓的“业主规划”的局部性和短期性,力求实现开发商经济利益和城市公众社会利益的协调。

4在实践中的理论应用要点分析

在城市规划中,影响土地开发运作的关键性因素既有土地经济的因素,也有城市规划内部编制操作的因素,这里着重讨论土地地价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要点。

4.1城市规划应重视对土地价值的评估

4.1.1明确地价及影响因素地价和地价管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建设应运而生,作为能够灵敏地反映土地市场变化的“晴雨表”,地价及地价管理在土地资源管理及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土地开发运作理论中,地价也是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的购买价格,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体现。

4.1.2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土地的价值规划土地的价值规划是指土地在由生地转变为熟地的过程中,通过现状价值梳理、潜在价值评价、开发价值附加三大要素来确定土地开发的综合价值。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土地运营的最终结果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也是二级市场开发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城市规划应当结合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在土地一级开发中首先要确定土地的开发方向——选择适合的用地物业类型,再根据区域内相同物业类型的二级市场表现来估算所开发土地的现状价值。更重要的是,应当预测土地的增值效益,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潜在价值——增值效益的客观评价,为政府进行正确的战略抉择提供参考,防止房地产开发的投机行为。根据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评价土地的潜在价值:一是城市空间的发展;二是区域产业的发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客观地预测待开发土地未来在二级市场的价值,并以此反推得出一级土地开发的潜在价值评价。

4.2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重视物质环境层面的技术性工作,缺乏对土地开发建设的理性的经济分析,鉴于此,本文围绕土地开发运作理论提出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的几点建议。

4.2.1根据土地开发运作理论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体系根据上述土地开发运作理论的四部分内容(土地制度理论、土地管理理论、土地开发经济理论、土地评价理论),建议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由控制体系建立、开发管理体系建立、政策框架构成三个部分组成。(1)控制体系建立:主要围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传统核心内容展开,建立规划控制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内容层面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控制的要素。指标体系是指针对所控制的内容而建立的由一系列相关的、具有较为明确的专用数量性名称和具有较强可比性的指标构成的体系。(2)开发管理体系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的是开发的经济利益,而不是追求规划的单纯视觉美感,因此在规划编制当中应当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管理和对开发的经济、利益分析。(3)政策框架构成: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立法程序,将规划文件上升为行政管理和城市开发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使行政工作有法可依、城市开发有章可循。

4.2.2加强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开发要素(土地、建筑等)在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城市土地存在级差地租,因此应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土地开发运作的经济分析,并将其作为规划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遵循土地利用最优、估计最不利的原则,针对城市开发这一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估算典型地块的投入产出,在满足城市规划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该地块的市场投资导向,调整规划方案所涉及的控制指标,提高规划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土建中级论文第3篇

关键词:侯外庐;封建社会;法典化;土地国有制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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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对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展开了深入研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至第5卷)以及《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中有集中体现。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结合中国历史资料,论述了以下问题: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包括判断封建社会确立的依据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起讫时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包括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即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矛盾等方面;封建社会的演变以及解体;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揭示,侯外庐还研究了封建社会思想意识的演变,指出封建社会对中国走向现代的阻碍。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学说有独特的学术创见,是现代中国史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

基于新的历史观,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进行宏观把握和理论概括,是20世纪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进展,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开端时间的争论中有充分的体现。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何时?依据不同历史观和判断标准,20世纪的中国学术界形成了多种看法,侯外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侯外庐指出:“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1]在封建社会的研究中,侯外庐运用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私有财产的实质以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等理论,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阐述了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关系,论证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认为必须注意下列因素:一是“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前后社会形态的内在联系不允许截然分开”[2]。社会性质的变化是逐步确立的过程,因为“古代社会不但在它的缓慢解体过程中孕育着封建因素,而且在它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具有后代社会的萌芽形态——包括经济、政治等”[3]。但侯外庐同时指出,不能因为古代社会有封建因素的萌芽,我们就断定它为封建社会,“我们认为,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封建制因素的生长形态必须和古代社会里所存在的后代社会的(其中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形态,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社会发展史的变质倾向,由后者而言,它是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不作这样的区别,历史发展的界限是可以任意来划分的”[3]。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取什么形态。这个专门问题正有待于我们历史学者的创造性的研究。古代罗马世界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而不能代替我们的分析”[3]。也就是说,要弄清封建制确立的具体过程。

以上述认识为基础,为了解决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指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4]法典化,即体系化的制度形式是侯外庐判断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主要依据。他说:“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3]他认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决定着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但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的标志,常常是通过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来的。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个别国家或个别区域的封建因素的生长,必须和全国

围内封建关系的封建化过程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没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现象,甚至多数是尚难实现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固定起来的形式”[3]。统治阶级依靠法律巩固自身统治,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够最终确立,“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质”[5]。

依据主要制度的法典化过程,侯外庐认为,封建制在中国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们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3],秦统一以前的战国时期,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但只是一种局部现象,没有取得全国的支配性质。具体地说,就是从“秦孝公商鞅变法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在奴隶制的发展情况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3]开始,经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谓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前221),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正被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3],最终通过“汉初的一系列的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在古旧诸制度依然同时存在之下,作为主导倾向而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3]。秦汉之际封建化的过程,体系化制度是逐步完善的,法典化也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步过渡到完备的立法。商鞅变法,实际内容是废除西周以来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建立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和私有。经过汉初一系列的法律形式,至汉武帝法律化过程的完成,才算封建制最终确立的标志。

侯外庐指出,秦汉社会性质不能完全分开,汉袭秦制,“秦汉在制度上是先后承袭的,其间虽有小的变迁,而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3]。但秦汉制度又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从大量史实来考察,秦汉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能从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那一方面来看,都是近似的,这即是说,秦汉制度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3]。因此,从秦汉直到明清,“这种因循的性质,就是封建制社会的继续发展”[3]。此外,侯外庐针对学术界把西周的分封制与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混为一谈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秦废‘封建’”,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会呢?我们的答复是: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为时已久,我们倒也不必在此来个正名定分,改易译法。”[3] 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秦汉制度奠定了中世纪的社会基础。针对秦汉之际封建化所体现的社会变化,侯外庐主要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等方面论述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一)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

侯外庐指出,中国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的统治。“自然经济原是古代社会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袭到中世纪社会便成了统治的形式。它所表现出的主要方式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在中国封建制社会更有它的特点。”[3]侯外庐认为,自然经济虽然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在中国古代社会,虽有这种自然经济的因素”[3],但手工业基本上属于官营。古代的这种官营手工业的制度还沿袭到后期封建制社会,成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物。从秦汉之际开始,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的特殊结合成了支配形式,男耕女织将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上,“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3]。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是逐步完成的,“农业的‘耕’和手织业、手纺业的‘织’结合在一起,成为广阔的基础,虽然在商鞅变法中有了萌芽,‘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然而更明显的表现于秦汉之际”[3]。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确立也是通过法典化来实现的。侯外庐指出,从“食货”二字的含义就可以看出自然经济法典化的完成,“食”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展现了二者的结合。“食货”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那么从秦汉以来的皇

朝‘劝农桑’以增加所谓食货的诏令,就容易明白了。这种结合形式既然表现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分解作用是一种障碍’,那么中国的封建制度的顽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汉制度的渊源”[3]。有自然经济的广阔基础,农民被限制在小块土地上,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奠定了基础,是中国封建统治顽固的原因,也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因素。

(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实质

侯外庐以生产方式为理论基础来判断封建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3]。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支配着封建主义社会的性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要研究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就要研究土地与各个阶层的结合关系,才能弄清封建社会的性质。

侯外庐指出,早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之际,就形成了氏族贵族土地公有或称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所有制形态,而没有产生发达的私有制。殷周奴隶制至秦汉之际被封建制所代替,应该从什么方面着手来分析秦汉制度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2],即土地所有形式是了解东方世界的关键。侯外庐依此出发,开始对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进行分析。

侯外庐明确提出了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论点,即土地为皇族地主(国家)所有,其他阶层并无所有权,仅有占有权或使用权。侯外庐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土地的结合关系,他把中国封建阶级大体上划分为4个主要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以及农民阶级。豪族地主表面上对土地和人民拥有特权,但实际上他们对土地和人民只有“占有权”,并无所有权。他们的所有权不过是“法律的虚构”[6]。庶族地主不但没有基于名分上的土地占有的全部合法性,而且“又被封建社会规定的赋役法在纳供形态上剥夺了地租的一部分以至于大部分。这样,土地占有者常常被特权者所排斥,被繁重的职役所困扰”[6],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对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而言,“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所独有的,而地主阶级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3]。农民由于“处于封建的依赖性或隶属性的政治条件之下”,是“直接的生产者而不是所有者”,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7]。农民典卖土地是通过放弃占有权来获得使用权,并非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皇族地主,尤其是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利,他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利。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就是君有、皇族地主所有。皇族地主是最高的地主,是国家的统治者,享有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赐予人民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私有权。简要地说,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主要是指皇族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秦汉以来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份性的地主阶级”[3]。豪族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在一定条件下与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矛盾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因此,“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3]。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权”。这就是后代“受田”或“均田制”的张本。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制。其他如纺织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的政策。这些经济管制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从秦汉社会发

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作为“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史”[7],并非整个中世纪土地的基本形式没有变化。侯外庐以两税法为标志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前后2个时期。“前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开元、天宝之间”,“它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后一阶段从唐代安史之乱后到清初”,“它是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6]。但“皇族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改变的只是经营的方式”[7],即“仅是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形式上相对的变化,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封建土地国有制发展到明末已经到了解体的边缘,如李自成等农民战争的“不纳粮”、“均田免赋”运动,在思想领域泰州学派李贽的思想中反映了“自由私产”的萌芽。明末清初的商业发展以及其他思想家的思想里还有很多这样的要求。

经过以上分析,侯外庐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垄断制为主要内容,缺乏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侯外庐还指出了土地氏族贵族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不同:“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3]侯外庐对封建土地国有制是持批判态度的,也不赞成自由的土地私有权。封建统治阶级肆意剥削人民,人们没有自由、民主,更谈不上对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所有权,正如侯外庐所指出的:“封建制社会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后者无实际上的平等权利而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前者的权利不但没有实质上的平等,而且还有形式上的不平等。”[7]他明确反对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制纲领,认为其是一种激进的纲领。侯外庐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之下的土地国有是“乡村里社会主义革命的巨大的步骤”,最后还是要“进到全民所有制”[7]。他显然不同意只有社会主义下才有国有概念。侯外庐揭示的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全体人民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十分强调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所有权法律观念的普及。

(三)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侯外庐还分析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首先是豪族地主、庶族地主与皇族地主的矛盾,“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因而与皇权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3]。豪族地主对皇族地主的统治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因此,在整个封建社会,豪族地主与皇族地主的斗争不断,“汉代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特别表现在皇族和豪族之间的斗争。汉代皇朝对于豪猾之民或强宗豪右,虽然实行‘强本抑末’的政策,不论通过徙豪实京师或举豪右大姓的妥协政策,或通过夷族杀戮的残酷法律,而终汉之世的‘本’并没有根本‘强’起来,虽然利用了酷吏、宦官阉寺和外戚乳母的集团,以保衡皇权,但结果产生皇权的削弱并造成皇权的新威胁,王莽的篡汉,三国豪族势力的代汉,就可以说明问题的所在”[3]。豪族地主与新兴起的庶族地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也存在矛盾。侯外庐指出,汉代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主要是“豪族地主与庶族地主彼此势力之消长”[6]。但他们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支柱,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皇权,因此他们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同农民阶级的矛盾才是汉代社会的基本矛盾,“贯串秦汉的历史,是一幅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的斗争史”[3]。魏晋时期,各阶级集团的矛盾比汉末更加尖锐。首先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斗争严重地威胁着封建统治权。其次,按法律规定的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关系和对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并没有缓和皇权与豪权、豪权与豪权、皇权与皇族之间的内部矛盾,相反地,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四百年的内讧,豪门和豪门之间的杀戮、强宗对皇族的篡代或美其名曰“禅代”以及特权势力的割据,都是异常明显的。到了唐代,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分野和党争更是汹涌澎湃,“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反映到政治上随着历史阶段的具体性质和具体条件的不同,呈现各式各样的斗争形式。从最主要的形式来说,党争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形式出现的,农民起义是作为阶级斗争的

抗形式出现的”[1]。唐代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支柱是在皇权统治下门阀豪族和新兴庶族的“品级联合”,它们之间有联合也有矛盾。“等级制度可以从血缘的自然关系来建立起来,也可以从直接的臣属关系来建立起来,二者在唐代社会是混合着的。正因为如此,在唐代出现了一连串的党争,即旧门阀豪族和新起庶族之间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1]侯外庐指出,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虽有矛盾,但都是地主阶级,他们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还可以相互转化。另外,唐代党争的后面,还有宦官在牵线,朋党之争也经常勾结方镇,从中替专制主义皇权掌握着支配和操纵的权力。总之,唐代党争开启的局面影响了以后各代。在阶级内部的关系方面,后代的党争也依然存在着唐代的传统。

侯外庐在论述明末清初资本主义萌芽时,还探讨了明中叶以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及其斗争形式,主要反映在一些进步思想家的早期启蒙思想的特点。他说:“十六世纪末以至十七世纪的中国思想家的观点,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中国社会条件的反映,它不完全等同于西欧以至俄国的‘资产者—启蒙者’的观点,然而,在相类似的情况之下,启蒙运动的思潮具有一般相似的规律。”[8]但是中国的启蒙者如何心隐、李贽以至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和颜元等人,都以各种表现形式强烈地仇视封建制度及依存于它的一切产物,他们拥护教育、自治和自由,同情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尽管他们多数并不同情农民暴动。封建社会阶级矛盾的延续与不可调和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必然走向解体的命运。

三、封建社会的演变及其解体

自秦汉中国进入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虽然在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封建土地国有制等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基本矛盾方面存在继承的特点和共性,但是并不是没有任何变化。侯外庐研究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变及其最终解体的过程。侯外庐指出,“大概地说,中国封建社会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又可以战国末秦、汉之际为过渡,两汉作为一个阶段,魏、晋、南北朝、隋为一个阶段。后期可以隋和唐初为过渡,从中唐至明代中叶为一个阶段,明代末叶即自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至一八四年为又一个阶段。唐代则以建中两税法为转折点,处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转变过程中。研究唐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制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的问题”[1]。可见,对于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侯外庐也是以若干重要立法为依据的,以唐代实行两税法作为划分封建社会前后期的标志,以明代的一条鞭法作为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标志。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它反映了均田制的破坏、庄园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是对明中叶以后土地商业化和私有化的反映。侯外庐主要从以下方面研究了封建社会的相对变化:地国有制经营形式的变化

汉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都因循秦汉所创立的封建制社会形态,但也有一些损益变通,“汉代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创立了封建制社会的形态,魏晋以来的各代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因袭汉迹是显明的”[5]。侯外庐认为,汉代社会在基本性质上不能和魏晋社会区别开来,“三国鼎峙局面形成的时候,曹操、刘备和孙权取得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从镇压农民暴动而起家的。但不论他们的出身如何,一旦他们掌握封建政权,都是继承秦汉的最高地主的传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形式,对身份性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争而又妥协的政策,特别在争取依附性劳动户口的编制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所谓魏晋南北朝封建统治的加强,不是说它们比汉代更繁荣,而是说它们对于依附农民的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更加严酷,对于地租剥削率更加增大”[5]。魏晋仍然采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但受农民起义的打击,魏晋的封建统治明显有所加强,对于农民的束缚更强。侯外庐并不同意曹魏屯田的进步意义,他认为这是一种军事编制下屯田式的国有土地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农民的流亡浮动”[5]和“对付了豪族的‘为兼并之计’”[5]。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把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社会劳动组织更约束于军事体制之下,从而使支配社会财产的方式和多寡更受军事裁决权的约束,即更封建化”[5]。侯外庐指出,这是汉代土地国有制的延续和扩大,一方面加强了曹魏的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也遭到豪族的反抗,司马晋之篡魏并不是偶

然的。当然,魏晋土地国有制的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屯田、占田、户调和均田等。因此,魏晋至北魏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秘密”[5]。

侯外庐认为,魏晋时期土地所有制度的这一变迁,是封建统治兴衰的关键。首先是北魏的均田制,均田制仍然延续的是土地国有制的形式,还因袭了西晋占田制的精神。在均田制下的贵族官僚的永业田是根据名分而获得的占有权。在某种条件之下,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质外,仅有使用权,而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这明白显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权性质以及等级制构造的性质。”[1]侯外庐指出,从法律意义上看,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土地的所有权,一方面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面封建国家又依照名分来分割出土地的等级占有。其次是“北齐、北周的均田制基本上沿袭北魏,当然在制度的细节上有些不同。唐代的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规格而有所变革。”[1]依据《唐六典》等,“唐代的均田制,依然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主权相统一的性质。”[1]到了唐代中叶两税法的施行,土地国有制在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侯外庐指出,唐代均田制除继承前代外,也有不同于过去的特点。唐代贵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一切官吏,官僚受田的办法更周密。唐代新兴起的庶族地主也开始与过去的门阀享有同等的特权。唐代的僧尼和工商业者也可受田,从正面承认了僧尼和工商业者占有土地。与南朝相比,唐代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比前代放松了,造成“农民对于逐渐取得的土地占有权,并不是一种保证生活的前提,反而是在风雨飘摇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证的前提,最后连自己本人也不得不从土地上流离出去,成为史家所说的一种‘客户’或豪强的‘私属’”[1]。

唐代均田制的发展,带来了均田制的破坏。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相应出现了军制、税法的变革和庄园经济的发展。在均田制下,贵族官僚土地权力的扩大助长了非法占有。寺院和豪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促使着土地权力不按皇帝的意志来受给,而按“形势”、“形要”的势力来巧取。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方面讲,那就是“逾制”地畸形发展起来,使均田制的章程遭到破坏。这在开元、天宝之际表现得非常严重。官僚豪强对土地的非法兼并或占有以及封建国家苛重的田赋徭役,武周时已经出现了“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1]的情况。

侯外庐指出,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出现的“庄园经济的发展只是土地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均田制破坏后的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只在形式上有相对的变化,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仅在于直接支配的屯田、营田的数目,而且在于最高所有者的主权如何对待贵族豪强的势力。例如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对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田等,大都是从官田中拨给的。因此,封建法律对此可特许其买卖,也可不准其买卖。宋、元、明各代的移民法令更显示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对待大土地占有者的权力。至于一般农民,对于他们的耕地,更没有所有权。“封建政府的这种权力是略当于欧洲封建国家的早期王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皇帝的,而各类品级性和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从法律而领受不同等级的荣光,因而他们是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的分享者。”[1]均田制破坏后,旧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并未根本改变,但是经营形式起了变化,庄园经济亦是如此。

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更名田说明旧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清朝接受了高度发达的汉族封建文化,采取一系列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的政策,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侯外庐指出,清朝并未能长久地阻碍历史的进程,但是资本主义萌芽也很难突破封建的束缚。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落后的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才有了一点点自己的民族工业,但仍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侯外庐认为:“从古代文明的难产到近代文明的难产,说明旧的传统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巨大堕力,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3]

(二)地租形态的变化

封建地租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是维持封建国家机器运转、满足奢靡生活、镇压人民暴动的物质基础。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地租形态在封建社会的变化也是

侯外庐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封建社会的地租剥削也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历代文献中,这种剥削形态叫做‘租调’。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通过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经济剥削关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谓‘租’课粟米,‘调’输布帛,文献上也称‘课调’”[3]。侯外庐认为,虽然租调的制度在古代已有了萌芽形态,但是租调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反过来更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巩固起来。后代的租和调、租庸调继承了秦汉的制度,租调制成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 出:“在封建制社会中,一般地是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再由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的出现乃是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标志;然而就它们的历史意义来说,不同的形态并没有本质的改变。”[1]研究中国地租形态以及唐代地租形态的转化,必须从具体的历史出发,分析并领会其中历史的特点。一般说来,中国封建主义的地租形态在各个阶段都有混合的不纯的结合。虽在劳役地租形态支配的时代,实物地租形态也时常混合进来。从总体上讲,“在中国封建制社会前期,即自秦、汉之际至唐代中叶,劳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支配形态,农民被军事组织的强力束缚在土地上,在鞭子的驱使下进行着非人的劳动。繁重的徭役、封建剥削与掠夺以及严刑峻法,使他们时时面临着死亡的威胁。这样,农民首先要求的是生存权利和最起码的人身权利。中唐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以实物地租为支配的形态,代替了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1]。唐代中叶以来地租形态的变化,与魏晋以来均田制的破坏密切相关。“均田制既经破坏,立基于均田制上的府兵制度,在开元、天宝间,也就跟着破坏。此后不得不采用召募的雇佣兵制,以至于宋代广募流民为禁军的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军事体制对于土地财产关系以及地租形态具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依据均田制而制定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两税法终于代替了租庸调法。这是中国封建主义前后期转变的重要标志。”[1]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导致地租形态的变化。“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态,甚本上是继承汉代、魏、晋的田租户调而来。”“在实行均田制以后,租调虽加改订,但并没有改变以劳役地租为主的本质。”[1]北齐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于北魏孝文帝时所定的,但略有改变。隋朝的地租初沿齐、周,后略有改变,把手工业工匠的劳役也一同规定在内了。唐代一开始,在租庸调之外就规定了户税和地税。户税收钱,地税收粟米。“到建中元年,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既经激烈破坏,两税法就顺应着‘诸色钱物’征科的发展趋势终于实施了。这标志了实物地租形态经过漫长转变过程的法典化。”[1]自唐代天宝直至明代,土地更加集中,一条鞭法结束了国家地租形态的二进税制的剥削形式,适应历史的发展,转向具有最大限度上减轻封建依存的财产税形式的剥削制度。到了清代,“摊丁入亩”给予土地私有制更大的刺激作用,私有土地和经营地主的势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土地和农副产品的商业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改变整个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步。

(三)封建社会的解体

封建社会的阶级矛盾、统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封建国家机器对人民的残酷压迫以及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导致封建社会必然走向解体的命运。侯外庐研究了封建社会末期解体的过程,他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没有如欧洲那样走向资本主义社会,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解体过程,没有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关键在于,既在封建社会的母胎内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又在发展过程中未能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8]。他从土地关系的变化、手工业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3个方面考察了明代嘉靖、万历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情况,表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十七世纪的中国社会,已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幼芽,这是在十六世纪中叶开始的”[8]。中国历史从这时起已经处于封建解体的缓慢过程之中。“尽管十六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具有若干资本主义的萌芽因素,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依然是支配的倾向。在十八世纪的世界市场形成的时候,中国社会缓慢的变化还是远远落在世界风暴之后面。”[8]也就是说,虽有资本

义萌芽,但清初以来封建社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封建势力阻力太强大,资本主义萌芽并没有健康成长,从而突破封建势力的束缚。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逐渐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寿终正寝,中国封建社会至此解体。

四、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

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作为一种反抗封建特权统治、谋求生存,甚至作为朝代更替的主要方式,农民起义涉及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社会矛盾以及思想变迁,因此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就不能不研究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侯外庐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演变作了详细研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侯外庐认为,农民起义与封建统治的严刑峻法密切相关。“中国农民战争的历史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各有不同的显明特征,而在后期更有两个不同阶段的基本特征。”[6]唐中叶以前,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种狂暴式的‘财产共有’或‘共同劳动’的教义”。唐中叶以后,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分产均产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含的思想主要是一种更现实的财产平均的教义”[6]。侯外庐认为,农民起义通过口号和纲领所表现出的反抗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表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的形式,从对抗贫困而要求人身权的狂暴的幻想到反对土地特权而主张平均的理想。

侯外庐着重研究了农民战争口号的演变。秦末陈胜吴广起义被奴役的戌卒在失期要斩的法律之下,面临死亡的威胁,高举人身存在权的义旗:“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东汉农民起义,如太平道的太平取义即来自对太平世的共有财产的幻想。这一时期,农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要求财产公有、人人平等,但是他们还提不出明确的纲领,只有通过宗教的形式折射出来。唐代以来的农民起义情况就有些不同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民从狂暴的幻想逐渐进于现实的要求了”[6]。农民不仅要求人身的生活存在权,更要求平等权利和平均分配土地。这种变化与中唐以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劳动熟练、文化状态的改进和提高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土地占有关系起了变化,上层建筑内部也发生了变化,庶族地主兴起了,劳动力单位的编制也发生了变化,封建统治阶级剥削方式更加强化,然而农民对土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如北宋初年王小波起义就明确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钟相杨么提出了“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明末李自成的农民起义便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或纲领,而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纲领是后期农民战争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近代革命的很好开端。此外,侯外庐指出,随着封建统治对全国控制的加强,封建政府大修公共工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更激起人民的反抗,使农民能够利用这个条件迅速组织起来反抗封建统治。为,农民起义展现出阶级斗争的真实历史,“表现出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的倾向”。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是“农民用无量数鲜血写成的阶级斗争诗篇”,是“被压迫阶级解放的里程碑”,是“全人类解放史的前奏”,是“优良的文化传统”。侯外庐同时指出,“缺乏对于前途的设计”[6]是封建社会农民起义的不足之处。

五、侯外庐封建社会学说的贡献

对20世纪学术界有关封建社会研究的回顾,能清楚看到侯外庐独立自得的学术创见和理论创新。历史研究中的中国古代史分期、土地制度、农民战争、资本主义萌芽和汉民族的形成问题,被称为史学界的“五朵金花”,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期内,史学工作者对这5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侯外庐对封建社会的重要论断主要也是在改革开放前完成的,因此,笔者要从改革开放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侯外庐先生的学术观点,然后从当前的史学研究状况来看侯外庐的学术观点是否还有价值。

首先是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开始到80年代中期,史学界大概产生了8种“封建说”:30年代的王礼锡、李季、胡秋原等力主早期西周封建说,后来西周封建论成为非常有影响的学说,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徐中舒、杨向奎、王玉哲、王亚南、杨翼骧等从西周生产者的身份、西周时期的地租形态、西周封建制产生的途径等方面论证了西周社会的封建性质,如翦伯赞的《中国史纲》(1943年出版)、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

》(1942年出版)和《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等著作和论文系统地表达了西周封建说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李亚农提出春秋封建说:“周宣王以后,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走进了典型的封建制社会。”[9]唐兰、祝瑞开、吴慧等赞同此说,如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63年出版)、祝瑞开《春秋初中期齐晋楚的封建主革命》(《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吴慧《西周的奴隶制及其向封建制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2期);郭沫若、杨宽、吴大琨、田昌五等则主张战国封建说,代表作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出版)、杨宽《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文史哲》1952年第5期)、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此说后来成为中国历史教科书中的主导观点;黄子通、夏甄陶、白寿彝、金景芳等主张秦统一封建说,代表作如黄子通、夏甄陶《春秋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白寿彝《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几个问题》(见《白寿彝史学论集》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历史年代:一百七十万年和三千六百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6期)、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2、第3期)。白寿彝认为,春秋战国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秦统一标志着封建社会确立;20世纪50年代周谷城提出了东汉封建说,代表作如周谷城的《中国奴隶社会论》(《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魏晋封建说也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主张,陶希圣、尚钺、王仲荦、何兹全、唐长孺、王思治、日知、赵俪生等都主张此说,代表作有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中国社会史论战》第2辑)、尚钺主编《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和《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唐长孺晚年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也主张“魏晋封建说”;梁作干在《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点:西晋帝国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中主张东晋封建说;当然还有侯外庐所主张的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封建社会逐步确立说。这些主张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不一,有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依据的,也有很多学者并未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强调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内部也有很多分歧,如对马克思原著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也有对列宁的理论和托派理论的不同借用所引起的,更有对文献资料的不同解读所引起的分歧,总之,关于封建社会的开端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讨论热烈的问题,至今没有定论。侯外庐的观点作为这些主张中的一种,是依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并结合中国历史资料,发挥学者的创造性,所得出的结论。他关于社会性质逐步确立的观点、关于用法典作为社会性质最终确立的标准都是有深厚理论根据和立足点的,比起单纯以某一个历史事件割裂历史联系显然更具有合理性,是经得起推敲的,至今也是站得住脚的学术观点。

其次是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争论。侯外庐关于土地国有制的观点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对。如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于1960年4月在长春专门举行了集体讨论会,中国史教师普遍坚持土地私有制观点,世界史教师也认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为私有制,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完全不同。会后由柳春藩、赵国斌执笔,题名《评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观点——对侯外庐“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的意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0年第4期),点名批评侯外庐的土地国有制观点。单从题目上看,题为“意见”,政治批判意味就比较明显;从这篇文章的内容看,意识形态色彩就更加浓厚,文章的第一句话就引用政治人物的观点做论证的立足点:“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

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这是毛泽东同志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所指出的中国封建时代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它告诉我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存在着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的,地主阶级凭借其拥有的土地剥削农民,农民因为没有土地才受地主残酷剥削。这个诊断的正确,已经为中国革命的实践所完全证实。但是侯外庐先生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中则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没有仔细分析侯外庐的具体主张前,先用政治人物的观点作为基调,显然是不合适的,并没有尊重侯外庐的学术创见。其实,侯外庐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以及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本质和经营形式的变化的论断,还是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史实基础的,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学术观点,虽然侯外庐在论证中有许多矛盾和未有讲清楚的地方,如一面肯定商鞅变法破坏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产生了“不合法的私有”,“令黔首自实田”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和买卖,一面又认为从法律上看封建土地是无一例外的“国有”,衔接和转换没有讲清楚。明朝中叶的资本主义萌芽对土地制度的变化究竞产生了多大影响?为什么清朝实行“更名田”以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一下子就变成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呢?对这些问题的论证还缺乏细密之处,但是侯外庐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观点至今仍有学术价值。关于中国有无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侯外庐认为,明末清初的中国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这一学术观点也为诸如萧萐父、许苏民等学者继承和发扬。但也有许多学者从多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值得肯定的就是侯外庐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论断,有理论依据,也有材料上的依据,可以代表学术的一家之言。

六、结语

近年来,关于封建社会理论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如刘志琴指出:“封建社会理论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史学理论中最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此类问题的既定结论就不断引起反思。”并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反思的主要论题,如20世纪70年代末,对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唯一动力的结论已有松动;80年代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制度、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有新的思考;1986年《读书》杂志第11期发表何新《中国古代社会史的重新认识》一文直接讨论“封建”基本概念问题。20世纪90年代李慎之等学者再次提出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经济制度套用于中国古代,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在评价冯天瑜2006年出版的《“封建”考论》一书时,刘志琴指出:“封建社会理论问题的重新讨论,其影响力甚于各路金花,必将推动金花的灿烂开放。”[10]显然,对于封建社会理论的研究并没有随着20世纪的逝去而结束,相反,随着学术环境的日益改善,中西交流的日益深入,学术积累的日益深厚,学者自觉意识的逐步提高,必将对封建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符合历史实际。而对以上反思的主要论题,侯外庐基本都曾经研究和论述过,提出过代表性的观点,是我们当前从事封建社会研究不可绕过的成果,需要认真消化吸收。

参考文献:

[1]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2]侯外庐.韧的追求[m].北京:三联书店,1985.

[3]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侯外庐.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7]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9]李亚农.李亚农史论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10]刘志琴.请为“封建社会理论研究”松绑![j].读书,2009(6):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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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f chinese feudal society history by hou wai-lu

fang guang-hua, lan liang-bin

(institute of chinese ideology and culture,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710069, shaanxi,china)

abstract: hou wailu's study of chinese feudal society in

土建中级论文第4篇

关键词:儒家;重农学派;经济思想;比较

重农思想贯穿古代中西方经济思想史的全局。中国的重农思想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战国,盛行于西汉。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盐铁会议期间的“义利之辩”首开农商争论的先河,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儒家倡导“崇本抑末”论,奠定了后代封建帝国重农抑商思想的理论基础。法国“重农学派”出现于18世纪50-70年代,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对二者经济思想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把握和印证中西方重农思想的异同,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揭示思想所产生的特定文化传统和时代精神。从经济思想的角度考察,贤良文学和重农学派都强调农本商末,主张从立国与治国的高度来重视发展农业。具体而言,两者思想的相似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业是财富的本源

西汉中叶,为巩固封建地主统一政权,汉武帝推行全面的重商主义政策。统制经济虽然暂时缓解了财政危机,但长期战争和繁重的赋税致使民穷财困,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为此,“讫昭帝世,……诏郡国举贤良、文学士,问以民所疾苦,于是盐铁议起焉。”(《汉书・车千秋传》)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提出“进本退末,广利农业。”(《盐铁论・本议》)他们认为“农,天下之大业也”(《盐铁论・水旱》),并明确指出“衣食者民之本也,稼穑者民之务也。二者修,则国富而民安也。”(《盐铁论・力耕》)在贤良文学看来,农业是富国之本,也是唯一重要的社会生产部门,“夫欲安民富国之道,在于反本,本立而道生”,“耕不强者无以充虚,织不强者无以掩形。”(《盐铁论・忧边》)由此出发,贤良文学提倡封建政府“强本禁末”,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方今之务,在除饥寒之患,……分土地,趣本业,养桑麻,尽地力也。”(《盐铁论・水旱》)“故非崇仁义无以化民,非力本农无以富邦也。”(《盐铁论・轻重》)与此类似,法国重农学派也缘起于统治阶级所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路易十四、十五两朝片面强调流通领域,造成农业萧条,农民贫困。为挽救危机,重农主义应运而生。作为重农学派的创始人和重要代表,魁奈将农业视为财富的唯一来源和一切社会收入的基础。他说:“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能够增加财富。”“一切利益的本源实际是农业。正是农业供给着原材料,给君主和土地所有者以收入,给僧侣以什一税,给耕作者以利润。正是这种不断地再生产的财富,维持着王国其他一切的阶级。”在魁奈看来,农业是工商业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农业荒废,其他产业必将受到损害。“农业繁荣,其他一切技艺也都兴旺,一旦土地荒芜下来,无论从事水上工作或陆地上工作都将处于垂危的境地。”所以,“一切对于农业不利的东西,对于国民和国家是有害的。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为保障农业的繁荣,必须加强国家对农业的管理。“只有政府决定保护租地农场主,才能使这样的人,巩固他们专门从事农业的决心。”由上可知,力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国家重新走向繁荣富强,是贤良文学与重农学派经济思想的主题和中心线索。

二、工商无以致富

在主张“力耕”的同时,贤良文学竭力否认工商业能以致富,他们认为工商业所带来的“利”并不是真正的财富,它只是社会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无助于财富总量的增加。“故商所以通郁滞,工所以备器械,非治国之本务也。”(《盐铁论・本议》)贤良文学以楚、赵“民淫好末”却“均贫而寡富”,宋、卫、韩、梁之民“好本稼穑”而“无不家衍人给”为由,强调“利在自惜,不在势居街衢;富在俭力趣时,不在岁司羽鸠。”在此基础上,贤良文学将国民按职业划分为农、工、商各个等级。“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材木;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百姓各得其便,而上无事焉。”(《盐铁论・水旱》)“农”居主导地位,凌驾于“工”、“商”之上,显示出在汉代森严的阶级结构中,农业生产者的政治地位要高于手工业者和商人,这是西汉儒家重农抑商思想的现实表现。和贤良文学相似,魁奈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论证了工商业不能增加物质财富。他指出商业只能使财富在地点上发生转移,不可能创造财富;而工业只是把已经存在的各种物资因素结合起来,改变它们的存在形态,并没有增加物资本身。因此,“应当把从土地上生产财富的人们的劳动同在工厂里制造各种制造品的工人的劳动加以区别。前者能生产盈利,后者生产的制造品,其价值仅能与所花的支出相等。”以此为基础,魁奈对法国社会进行了阶级划分,他指出当时社会存在着三个阶级:生产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和不生产者阶级。“生产阶级是耕种土地,逐年再生产国民财富的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依靠收入,即纯产品来生活,这些纯产品是生产阶级每年从再生产财富中,……把它支付给土地所有者阶级的”,“不生产阶级,……他们的支出,是从生产阶级取得收入的土地所有者阶级取得的”。在三个阶级中,生产阶级占首要地位,不生产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依附于生产阶级而存在,这种次序明显的阶级划分充分说明工商业是非生产的、不结果实的部门。

三、主张自由放任

贤良文学继承儒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的思想,主张富民之道在于“无为而治”。针对盐铁官营的诸多弊端,贤良文学进行了猛烈抨击: “今郡国有盐铁,与民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盐铁论・本议》)从盐铁专卖的效果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盐铁论・轻重》),并未达到“上下俱富”的目的。因此,贤良文学坚决主张废除官营经济,允许民间自由经营。“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非所以明主德而相国家也。”(《盐铁论・地广》)“公卿诚能自强自忍,食贤良、文学之至言,去权诡,罢利官,一归之于民,亲以周公之道,则天下治而颂声作。”(《盐铁论・能言》)西汉儒家反对政府干预的思想,虽然带有民本主义色彩,但其宗旨仍在于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与西汉儒家一样,魁奈强调自由放任是增加社会财富的必要条件,一切垄断和政府管制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任何有权力的官吏的介入,都是不适当的,如果无智,甚至更进一步有不良的动机,那就更加危险。”“在商业和农业的垄断中,常常会遇到过多的拥护者。……国家的各个制造业,在取得垄断的特权中相互破坏。”在他看来,自由贸易与市场开放是复兴法国经济的重要手段。“必须维持商业的完全自由。因为最完全、最确实,对于国民和国家最有利的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政策,在于保持竞争的完全自由。”魁奈反对侵犯个人利益的国家干预思想,满足了力求摆脱重商主义束缚的时代需要,直接催化了古典经济学的诞生。

四、提倡农业单一税

在财政政策方面,为实现“民富”、“百姓足”(《盐铁论・执务》),贤良文学主张轻徭薄赋、藏富于民。“畜民者先厚其业而后求其赡”(《盐铁论・未通篇》),“王者不畜聚,下藏于民。”(《盐铁论・禁耕》)在征课对象上,贤良文学提出赋税只限于农产品及农家副业所生产的布帛,并坚持什一之税,反对厚敛。“什一而借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盐铁论・未通篇》)只有“赋敛省而农不失时”(《盐铁论・执务》),才能保证国家赋税的顺利实现,这是儒家传统观念“百姓足,君孰与不足”(《论语・颜渊》),在西汉时期的集中体现。和贤良文学类似,魁奈同样认为构成国家收入的租税,只应向生产财富的农业征收。“对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君主和全体国民来说,把赋税完全对土地收入直接征收,是有很大利益的。因为所有其他的课税形式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都是对于再生产和赋税本身有害的,都是会在赋税之上加上赋税的。”在魁奈看来,只有耕种土地才能生产纯产品,因而,赋税应该直接从土地的纯产品征收。“不论商人还是手工业者都不应纳税,只有土地所有者才纳税。”为鼓励农业生产,魁奈主张轻税,并提出十分之一税是最公平合理的税率。他说:“合理的租税,就是没有掠夺化的不良课税的租税,……每亚尔邦征收十分之一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汉儒家和重农学派的经济思想都是社会激剧变革的产物,是对重商主义政策的直接否定。西汉儒家的重农思想早于重农学派大约两千年,由于时代背景、社会生产方式和阶级立场的差异,二者的本质内容和历史作用迥然不同。在发展农业的具体方式上,重农学派极力主张“扩展大农法,排除小农法”,即用资本主义大农业代替封建小农经营。魁奈指出“用于种植谷物的土地,应当尽可能地集中在由富裕的租地农场主经营的大农场。因为大农业企业和小农业企业相比,建筑物的维修费较低,生产费用也相应地少得多,而纯产品则多得多。”他认为运用资本达到相当规模的资本主义大农业,与分散的封建小农业相比,能够获得更多的剩余产品。为保护租地农场主利益,魁奈提出一切赋税都要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对于租地农场主的预付资本应该免税。“对土地所有权的表面上的推崇,也就变成了对土地私有权的经济上的否定和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肯定。……这正是法国革命制定的法律打算实施的办法,也是李嘉图学派的充分发展的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最终结论。”与此不同,贤良文学代表西汉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他们所重视的是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贤良文学提出的发展农业的方案是分土井田,即实行井田制度。“理民之道,在于节用尚本,分土井田而已。”(《盐铁论・力耕》)在小农经济的历史背景下,贤良文学向往“抱布贸丝”的物物交换,反对对外贸易。“各安其居,乐其谷,甘其食,便其器,是以远方之物不交,而昆由之玉不至。”(《盐铁论・同有》)。西汉儒家的经济思想正是并力图保持小农经济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西汉儒家与重农学派的以农抑商论,其目的都在于挽救病态的封建社会。以魁奈为代表重农学派从农业资本家的立场出发,把对财富的认识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最早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此,重农学派的经济思想虽然具有封建主义外观,但其实质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系统的理解。”西汉儒家代表的则是封建社会初期豪族地主阶级利益,他们的重农思想是小农经济与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的必然产物,其外观和实质反映的都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重农思想的发展与实践,引导古代中国走过了漫长的历史道路。重农主义政策的推行,反过来又维持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统治,遏制了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和成长。因此,如果重农学派是在主观上维护封建统治,在客观上为资本主义发展开拓道路,那么,西汉儒家的经济思想其主观目的是巩固封建统治,在客观上却堵塞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魁奈经济著作选读[M].商务印书馆,197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2.

土建中级论文第5篇

文章从实际经验与工程理论之间的关系、工程实践与设计之间的沟通、各种类型的标准等级划分以及提高工程总体经济效益等方面出发,探讨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一下常见的基础问题,希望能够对该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问题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的岩土工程勘察行业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执行着类别众多的各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标准。虽然难免会出现同一问题在不同的规范标准之间存在出入的问题现象,但是经过行业内实际经验与操作的长期磨合之后,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行业内的主要勘察参与主体,基本在主要的技术方面达成了一致的观点。所以,从事岩土勘察工程的企业想要增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就必须加强对技术细节上的研究,启用新的勘察思维模式、优化现有的勘察技术并提升这些现有技术的实用效能。

1岩土工程勘察的意义

岩土工程勘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为工程项目的相关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重要的数控参数,因此必须提高对岩土工程勘察环节的工程质量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执行着类别众多的各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标准。虽然难免会出现同一问题在不同的规范标准之间存在出入的问题现象,但是经过行业内实际经验与操作的长期磨合之后,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行业内的主要勘察参与主体,基本在主要的技术方面达成了一致的观点。所以,从事岩土勘察工程的企业想要增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就必须加强对技术细节上的研究,启用新的勘察思维模式、优化现有的勘察技术并提升这些现有技术的实用效能。

2岩土工程勘察环节中基础性技术问题

(1)加强实际经验与工程理论相结合的重视程度。工程地质理论、岩土力学等学科都是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环节过程中经常被使用到的基础理论技术,但是这些理论技术的特点是都或多或少地出现理论与经验相互参杂的特征,尤其是其内的众多运算公式、数据参数等大多来自于现实经验的提炼与汇总。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不仅要有着足够丰富的现场勘察经验,还必须要有着扎实完备的相关基础技术及理论作为依托。要深入的了解并掌握这些学科中的各条定理规律、各条计算公式的本质内涵、相关背景知识以及使用条件。实际经验的积累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里可以用三个步骤来对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积累经验的过程加以概括:①以理论为基础进行预测分析;②现场实际勘测;③对比分析现场勘测所得数据与预测的偏差,对理论加以完善。所以,岩土工程勘查技术人员在面对基础理论与实际经验的时候,要尽量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是当前很多从事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相关人员,只一味地重视实际经验,而对基础理论的积累学习相对有所忽视,这样既会不利于勘查技术行业新人的职业发展,也会对岩土工程勘察行业的整体技术进步产生抑制[1]。

(2)注重勘察与后期设计之间的沟通。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中明确规定了在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前期详勘前,所需要搜集的各种资料的类别,其不仅包含施工现场作业区地面的平整标高,以及附有地形及坐标的建筑总平面图之外,还需要有包含将要开建的建筑物的规模、结构形式、载荷等情况的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详细掌握与理解,并且应这些资料与相关设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由于勘察作业的所得数据是为了供相关设计人员所使用,岩土勘察技术人员必须在进行勘察前对建筑物的设计意图进行充理解,才能是自己所开展的勘察作业更为有针对性,所得的勘察数据才会更具有高效性与实用性。比如,当前比较常见的裙带式的高层建筑结构,在进行勘察作业前必须对其连接方式以及结构的机场形式进行明确。目前,我国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行业内,部分从业人员并未对勘察与后期设计之间的沟通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结果常常会的到针对性不高的勘察数据,延误工程项目进度甚至使整个项目返工[2]。

(3)明确各种等级的划分对工作量配置的影响。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环节的时候,会遇到众多的等级划分,比如:低级复杂度等级、勘察等级以及建筑物安全等级等。各种等级的划分对工作量的配置有着显著的影响,所以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作业之前,必须将各种等级依据相关分级规范进行划分,从而对之后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合理、安全、经济的布置。

(4)提高主观能动性,增强勘察经济效益。在如期完成岩土勘察作业的的过程中,每一个相关从业人员还应该多努力思考,如何在切实满足相关勘察国标的基础上,提升勘察效率、优化勘查方案、降低勘察成本等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不同相关岩土工程勘察企业在同一种勘察任务上,所消耗的勘察成本的高低,也是相应勘察企业综合勘察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通过对目前中的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实际调研中,可观察到很多环节还有很大的成本节约的提升空间。比如,相关岩土勘察相关规范中,对桩基的一般性孔,其深入桩端以下的深度要求有“不得小于3m并且必须同时满足3~5倍的桩径,对于大直径的桩不得小于5m”,但遇到特殊的施工情形时可做适当的调整。再比如,当岩土勘察设计规划所布置的一般性孔深为60m,但相关控制性的孔深资料规定50m孔深处的具备满足桩端受力层的条件,并且不违反桩基德设计要求,则相关勘察人员可以在办完相关审批后,将一般性的孔深从60m缩减为55m,这样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相应的施工量会减小,工程造价会降低,工程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会得到提高[3]。

3结束语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是一门被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应用型学科,其所要研究的课题就是实际工程建设种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工程问题。从实际经验与工程理论之间的关系、工程实践与设计之间的沟通、各种类型的标准等级划分以及提高工程总体经济效益等方面出发,探讨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一下常见的基础问题,希望能够对该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参考文献:

[1]姜天生.试论基础地质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应用[J].石化技术,2015,(10):147.

[2]贾纯真.岩土工程测试与检测技术的应用分析[A].《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5年7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5:2.

土建中级论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性;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理论与经验的关系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的发展,岩土工程勘察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土力学的理论、工程地质理论、工程力学理论等,这些工程理论都是一种半科学半经验的理论,很多理论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如很多公式都是经验公式。岩土工程问题的解决过程实际上是在理论的指导下,岩土工程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经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本构模型,运用合理适宜参数,加上良好的判断力,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来说,扎实的基础理论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工程判断力是同等重要的。在学习和运用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隐藏在公式和规律背后的背景知识和真正实际内涵及其假定边界条件。而积累经验的过程可分为分析与预测现场观测对分析、预测和现场观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和总结3个过程,可见积累经验的过程也离不开理论的支持。理论与经验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具有同等的地位,过分强调哪一点都是不合适的。讨论该问题,目的在于目前很多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过分强调经验,对理论学习和运用不足,这种现象对岩土勘察技术的发展不利。

2 与设计沟通的重要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详勘之前,应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在此有必要强调勘察前与设计沟通的重要性,因为勘察成果的直接使用者就是设计人,在进行勘察前,勘察人应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弄清楚拟建物工程特性,这样勘察工作就能作到有的放矢、经济合理,提供给设计人最直接最有用的勘察成果。如:现在很多高层建筑都带有裙房,这种项目在勘察前,必须要弄清楚设计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及联接方式;还有一些主体不高但跨度很大的建筑,采用柱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就与采用筏基布置的勘探孔深度有很大差别。所以必须要重视勘察前与设计的沟通。目前有的经营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此认识不足,造成勘察项目的返工。讨论此问题,目的在于提醒经营与技术人员重视承揽项目和实施项目时与设计的沟通。

3 注意各种等级的划分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布置时,应按相应的分级标准,确定项目的相关等级。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拟建物安全等级、重要性等级等。因为这些等级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只有充分了解了各种等级,布置工作量时才能做到安全、经济、合理。

4 注意经济性

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满足规范、规程要求的前提下,用最经济的勘察手段和工作量实现勘察目的和任务。同时达到相同的勘察目的和任务,所用成本的多少,可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技术水平的高低。针对当前岩土工程勘察现状,目前的勘察成本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节约的。如:对“桩基础一般性孔深入到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小于5m”这一要求,如勘察方案布置的一般性孔为50m,根据控制性孔资料,40m处分布有良好的桩端持力层且能满足桩基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现场可将50m的一般性勘探孔调整为45m(当然按权限该上报审批的进行上报审批),这样就可节约不少工作量,从而达到经济的效果。再有土工试验项目的选取,也是一条实现经济勘察的重要途径,希望岩土工程技术人员予以重视。

5 重视规范 规程的学习

规范、规程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对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评价等均提出了详细的、可操作的要求,岩土工程技术人员要重视对规范、规程的学习,充分了解其要求,这样在岩土工程勘察的过程中,就不至于出现诸如工作量布置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了。另外,规范、规程中的条文说明,技术人员也要认真研读,条文说明中有丰富的信息,对于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及正确理解规范、规程具有重要作用。

6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岩土工程详勘的目的任务

6.1 查明勘察范围内场地原始地形、地貌,岩土层的成因、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6.2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旧基础、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及其分布范围。

6.3 查明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包括: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地面沉降、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活动断裂等)和特殊土(包括软土、填土、污染土、湿陷性土、膨胀土、红粘土、多年冻土等)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防治措施的建议。

6.4 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补给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评价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对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各土层的渗透性质,分析评价地下水的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及浮托力的作用和影响;预估产生基坑突涌、流沙(土)或管涌等地下水不良作用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提供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6.5 基坑工程还应查明基坑周边环境,提供基坑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评价放坡开挖的可能性和基坑边坡稳定性,适宜选用的支护结构类型及其稳定性,基坑开挖与降水对地基变形、周围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土建中级论文第7篇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拆迁;

0 引言

国无粮不稳,民无房则乱。近年来,张剑、潘蓉、陈茂国、唐福珍等人陆续地出现在了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位置,而事件的本质都是房地产拆迁带来的利益分配矛盾。从“新国十条”到“新国五条”,发改委使尽全身解数,却依旧不能动摇中国特色的房价走向。市场化下的资本有着最敏锐的嗅觉,也导致了中国特色的拆迁,不可避免的提高了发生的风险。

因为拆迁的利益分配带来的和房价问题不是马克思地租理论一项就可解决的,甚至有学者认为拿19世纪的古董理论处理21世纪的现实问题是荒谬的。但马哲的精华就在于其理论的动态发展性,这也是其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在《资本论》中我们已经领略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或者说就是市场经济)鞭辟入里的分析,而在21世纪的新实践下,我们并不应摒弃他的理论,反而应该抽取其地租理论的合理内核来解决因为拆迁利益分配而带来的各种隐患,甚至解决中国特色的高房价问题。

1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合理内核

地租理论是《资本论》中重要的一部分,马克思通过对地租的分析,找到了利益分配不公的关节点。“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①是其提出的经典定义。本文关注点在解构因拆迁而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公,故经典文献中筛选出于本文有意义的理论部分:

1.1 地租产生的前提

马克思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地租产生的前提条件。而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时,地租势必产生。就是说,如果独立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地租看似是不会产生的,仅仅是以成本投入形式体现;而一旦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人在其土地上经营,必然就要支付土地租赁费用。换言之,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形式就是地租,而所有类型的地租必须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

1.2 地租产生的根源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尽的阐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他认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资本扩张的原始冲动会导致土地资源被侵蚀。即使最差的土地在其所处的时间、空间维度中,都会有其超额利润产生,而飞速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会导致地租虚高化。这也可以直接解释为何融创7.3万/平万拿地喊高,而东营4804元/平万开发商还是叫苦。地价直接推动房价,百姓自然觉得房价过高,幸福度下降。马克思表述,“只要级差地租Ⅱ由于各个连续的投资已经在实际上形成。上涨的生产价格的限界,就能够由比较优等的土地来调节;因此,最劣等的土地(级差地租I决定优劣)也就能够负担地租。”②由此马克思将级差地租区分为“由土地丰度和土地的位置”决定的级差地租I;由农业雇佣工人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差异的级差地租Ⅱ。当然,还有体现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绝对地租。可见马克思当年的结论,即使放到21世纪的实践中也合乎着经济学、社会学逻辑。

1.3 地租中建筑地租的特点

本文研究的是地租理论同中国特色的房地产行业关系,因为拆迁利益引起的主要是农改建,所以着重分析马克思指出的“建筑地段地租”。他认为“建筑地段地租有自己的特征:1)在从事农业时,土地的自然肥沃、位置影响着地租的形成;而对于建筑地段地租,土地的位置则起决定性作用;2)土地所有者不参加经营,只是利用社会的进步,坐享其成(中国式拆迁和“地主”);3)在建筑地段地租上,垄断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占优势,特别是在利用房租对平民进行掠夺和剥削方面占优势(也就是强拆)。”③马克思也预见人口膨胀会带来人类对住宅需要的增长,从而导致建筑地段地租攀升④,而建筑地租就毫无疑问的成为投机的对象。

2 中国特色房价的解析

放眼世界,最新出炉的词汇搜索榜中,中国对“房价”和“拆迁”这两个词的搜索比全世界其他国家加和都多。谢国忠等经济学家讲中国的房价已经凌驾在人民消费水平之上,任志强等则认为房价会一直涨下去。太多的关注造就了“中国特色房价”的新词汇。房价不仅仅受制于供需关系理论、劳动二重性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等经济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也融进了中国特色的投机和权力寻租问题。经济学认为,劳动者、生产资料中的技术设备和原料成本、资金投入以及土地费用共同构成了房地产的生成环节。而土地的买卖不但在地方财政中占据半壁江山,更是拆迁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症结。我们要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寻找答案:

2.1 马克思地租理论与中国房地产的适用性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考察对象是其所处资本主义的社会,而其本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活动。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市土地经营,也就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所以从适用性上讲,马克思地租理论是可以适应中国房地产发展的。

在对土地价格本质的阐述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化的地租掩盖了真相。正是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⑤土地产生的价值是通过土地私有引起的利益转移而产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表达形式。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也必然有迎合市场供求情况的特点,于是无数的地王就产生了。而且需求越大,地价越高,这里的需求可以是刚需也可以是炒作出来的泡沫需求。而土地价格的区位差异也就是地租中的级差地租,但即便东营和北京拿地价格体现出了足够的级差地租,甚至比例客观准确,都难以避免资本在土地上附加的超额利润。地价总会高得让市民难以承受,而地产商在此基础再附加一次价值,高房价也就不足为怪。

中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两权分离与纯粹的地租不同,它只能被定性为一种经济地租。地租表现就是每年得到一定的货币额,而任何货币收入都会资本化,被看做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中国国情下,原本最稀缺的土地和劳动力就简化为土地一个,这才更符合帕累托最优。

因为土地成为唯一稀缺资源,所以,中国的房地产和国外的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中国的劳动力充裕,也就直接促成了房地产的中国特色。

2.2 农转建中的利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房地产需求的建筑用地就来源于以上三种,本论文着重研究农用地转建筑用地的过程中的利益分配。这是减少因拆迁而引起的根本途径之一。

首先,农户补偿机制缺陷。农户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是农转非的对象,又是涉及土地的利益群体。而在利益博弈中他们处在弱势地位,因为失去土地的他们无法获得级差地租Ⅱ。农转建过程中,级差地租普遍增加,但级差地租分配则出现了倾斜。法律规定,农户所获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参照标准则是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在此基础上确定倍数作为补偿数额。⑥这种看似科学的衡量标准却不符合当今中国的实际情况,以上只考虑了农业的产值。也没有计入土地资源有限性导致的土地价格增幅。农户在级差地租分配中,得到的地租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最重要的,在这些本该属于农户应得利益部分,被地方政府全部拿走,产生了初次分配的不合理,而这部分利润并未回馈到农户手中,而是变成了垄断资源后产生的地方纯收入。这样极易造成国强民不富的情况,人民的购买力大减就会导致不和谐,已发群体冲突。

其次,垄断滋生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体现,但事实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因为土地权利的执行要通过人――乡村干部来,土地的所有权变成了乡村干部掌握的非市场资源。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腐败,地方政府将农包地转给开发商,再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这种土地流转过程中,一般都实行定死价格一次性买断,很显然农民将再也无法分享土地可能产生的任何效益。而掌握所有权的干部经常出现各种严重腐败也就不难解释,利益通过产权方式以绝对地租形式流入到政府和农村集体,而分配给农户的级差地租就比例很小。土地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全部由政府和房地产投资商享有,流入了市、县一级地方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然后再是乡镇村。这部分本该属于农户的收入却没有在农户身上体现。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已经阐明事物的螺旋发展过程,总是从产生、发展到全盛,然后再经历平稳期和衰落湮灭。1992年的日本房地产泡沫和2008年经济危机后的底特律房产崩溃我们现在仍历历在目,而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将何去何从?短期来看,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来公平分配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虽然能提高人民的收入,提升国民购买力,但是会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短期内绝不是帕累托改进。长远看,如果中国长期沿着现在的畸形方向发展,对社会的稳定性势必有影响。只有将思路着眼于实在和客观问题,中国的房地产才可能实现软着陆。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J].2012,12.

[2]龚剑.当前中国农地流转的地租分配探析:基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04):33-37.

[3]孙靓,秦建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中国房地产投资[J].河南社会科学.2009(04).

[4]曾光荣.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D].南华大学,2012.

[5]严卿.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研究述评:基于农民权益的视角[J].武陵学刊,2012(01).

注释:

①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②中央编译局.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④王昀劭,胡晓西.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房地产价格调控.科技经济市场[J].2009(12).

土建中级论文第8篇

关键词: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系统论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9-2293-04

经过三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国土地利用规划已建立了一套较成熟的规划体系,可依据规划范围和层面将其分为全国、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个层次[1]。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管理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在土地微观管理、规划深度[2]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等方面的不足开始显现[3],如当前农村居民点中存在许多闲置地甚至“空心村”的现象,村镇建设用地利用率较低,集约化水平不高,村镇生态环境被破坏[4]。因此,为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5],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在更大比例尺和更小范围内进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具有现实意义[6]。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更注重可操作性,更注重村域产业发展、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机结合[7],因此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公众参与成为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然趋势。

1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必要性

1.1 公众参与的内涵

在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的术语中,公众参与被定义为“规划区内有关部门和公民参与规划的过程”。在西方,公众参与是现代规划的一条基本原则,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土地利用规划规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解释是“同规划区有关的公民亲自参与规划过程,而不是只对已定决策做出反应”[8]。由此可见,规划的公众参与不仅包括了参与范围、参与人员、互动过程及参与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贯穿于整个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而不是一种事后的参与过程。因此,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内涵应为:同规划区有关的村民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而不是只对已定决策做出的反应。

1.2 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

首先,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是由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的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编制和实施多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属于集权式管理体制。土地利用规划一般直接由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自身力量或委托设计单位来编制,再组织政府的相关部门参加会审,普遍存在公众参与不到位的情况,还处在“象征性参与”阶段[9]。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中国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更注重村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系统的良性循环,更注重可操作性,如划分土地利用片等[10],更注重村域产业发展、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机结合[11],因此公众利益的体现也最为集中,故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更需要强调公众的参与。

其次,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是由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功能及作用决定的。编制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保障中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之一[12],同时也是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序用地的基础,有利于提高村级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率,促进村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3]。无论是城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关系到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以当地村民为主体的新的规划理念,将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建设成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行为,建立一种开放的公众参与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制度[7]。

2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系统内部作用机制分析

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采用系统论方法,借鉴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系统[14],可将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即实体系统、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如图1所示。

实体系统是农村基础设施及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其包括农村的交通、通讯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基础;制度系统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制度、条例等,是公众参与系统正常、高效运行的制度保障;意识系统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力、素质等的综合表现。这三个子系统之间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紧密联系的。其中实体系统是基础,其反映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最根本因素,它决定了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系统,进而决定意识系统,最终决定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效果和效率;制度系统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最主要因素,其健全、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意识系统的强弱,并对实体系统具有反作用,会制约或促进实体系统的发展;意识系统由实体系统和制度系统共同决定,对它们又具有反作用,其可以直接影响制度系统,且作用力较强,而其对实体系统的作用一般会通过制度系统间接传递过去,同理,实体系统对意识系统的决定作用一般也是通过制度系统来起作用的。

3 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完善

现阶段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系统尚不成熟,存在公众参与程度低、参与对象不具有代表性、公众在规划中的意见和利益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等问题。结合Arnstein[15]提出的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多数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尚处于前四阶段,即操纵、引导、通告、咨询阶段。为实现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向更高阶段的跨越,本研究拟从上述公众参与的三个子系统出发,论述各个子系统的现状及如何完善各子系统,以完善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系统。

3.1 实体系统的完善

就实体系统而言,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及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实体系统不断发展壮大,为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经济基础。在已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地区,如重庆市双溪村、清明村、义乌市岩南村等,或地处城乡结合处,或拥有当地的特色产业,其经济发展水平都相对较高,具备了公众参与实体子系统所需的基本社会经济条件,已能够满足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即实体子系统发展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后,继续加强实体子系统对于公共参与系统的强化作用有限,因此下文主要考虑从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的加强来促进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3.2 制度系统的完善

就制度系统而言,现阶段中国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尚处在缺失阶段。就中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而言,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只存在相关规程,导致中国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只具有法定效力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在国土资源部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指出,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编制,但目前中国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只是在重庆市、浙江省等开展了编制试点工作,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标准尚未形成,进而导致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过程中,公众参与没有完善的制度子系统支撑。因此制定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相关编制规程乃至法律,并明确公众参与是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必然途径。其具体措施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明确公众参与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地位与权利。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各个环节中,例如编制、审批和实施必须做到公众代表参与,且公众代表必须是由村民公平选举产生,而非由政府、村委会甚至个人指派产生的。没有公众代表参与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将不得审批通过。其次公众代表必须拥有充分的表决权。即公众代表能够自由自愿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胁迫。同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必须是当地村民可理解的,公众代表有权利否决自己无法理解的内容。最后公众代表要有监督的权利。监督权利包括全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且监督的方式应该是多样化多途径的,包括电话、网络等方式来表达公众的意见。同时处理意见的时间要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结果要对公众公开,要从程序上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3.3 意识系统的完善

就意识系统而言,现阶段中国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识淡薄。追根溯源,其主要是由缺乏积极性、统治及被统治意识浓厚、市场经济不够完善三方面原因造成的[16]。下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识,并完善意识系统。

首先就缺乏积极性问题而言,目前村民多认为规划是政府的工作,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认真对待,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较少参与[17]。因此村民应树立主人翁观念,并用真正的主人翁态度来对待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与此同时,当地村委会应加强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并适当采取激励措施[18],使广大村民明确参与村级土地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和他们自身的利益关系,达到使村民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看作是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认真对待的目的。

其次就统治及被统治意识浓厚的问题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家国同构、家国一体之上的,并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父系家长制、宗法关系及宗法等级社会制度,由此造成施政者统治意识浓厚,人民被统治意识浓厚的传统思维[10]。因此,需要当地政府及村委会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服务型村委会的思维,并且需要村民由“臣民”思维向“公民”思维转变[19]。

最后就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而言,其导致个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独立意识和平等意识不足,使得其在政治生活领域里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意识和平等意识,进而导致村民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意识不到位的问题[20]。但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越来越完善。因此只有当地政府认真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广大村民在政治生活中的独立意识及平等意识才会随之逐步提高,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识子系统才会愈加完善。

4 结论与讨论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中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延伸,属于实施型规划,其关系到规划地区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落实公众参与,在实体系统日臻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向更高层次发展,有利于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然而,由于现阶段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只在重庆、浙江等地展开了试点工作,还未广泛展开,且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标准尚未形成,因此公共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还有待专家学者的深入探讨和实践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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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中级论文第9篇

摘 要:岩土工程勘察在其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是其体制还是勘察测量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并且还在不断地优化创新。我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主要研究的对象是施工建筑的地基和基础以及地下工程之间的关系。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展开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就施工建筑基础及地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充分的论证和分析,以便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就将对岩土工程勘察实践中常见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讨论。

1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我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依据参考国家制定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等规范规程,结合施工拟建地的现场状况,重点论述现场的原始工程地质水文条件,以提供工程地基基础施工的重要数据参数。

1.1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则问题

1.1.1 勘察理论与工作经验的联系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所能够涉及到的基础理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地质理论、工程力学理论和土力学理论等方面,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以上这些理论知识都是建立半科学和半经验的基础上的,而岩土工程勘察问题的解决过程通常都是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通过利用相关技术人员的自身工作经验并结合施工拟建地的实际状况,合理组织建立起一种相应的本构模型,充分合理地运用勘察参数,经过判断确定结果的一系列过程。可以看出,勘察理论与工作经验的紧密关联对于岩土勘察工程实践是非常关键的。笔者认为,勘察理论与工程经验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应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相辅相成。

1.1.2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与设计工作的交流沟通问题

根据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的要求内容,建筑施工工程在进行现场岩土地质勘察之前,必须收集附有详细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施工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以及拟建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地基允许变形量等有关资料。笔者认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与工程设计工作之间的沟通交流非常关键,在进行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岩土勘察工作时,要事先通过于工程设计者进行思想交流和沟通,勘察技术人员要充分理解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弄清拟建工程的特性特点,这样做就可以尽量避免出现勘察工作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发生,同时使得勘察工作有的放矢,有利于勘察技术人员提供一个最为直接有用的结果。

1.1.3 严格控制岩土勘察工作的等级划分

岩土工程勘察是一项比较严谨的工作,在对岩土土质进行勘察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布置的情况,以保证拟建工程的施工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具体确定办法要按照国家制定相应的分级标准,严格控制确定拟建工程的勘察等级、地基基础的复杂程度等级、拟建工程的安全等级以及重要性等级等,通过了解拟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等级划分,才能够做到严谨控制现场岩土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1.1.4 岩土工程勘察展开工作的经济合理性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在满足了基本的规范规程要求之后,还需考虑利用最为经济合理地勘察手段和工作量划分以完成勘察工作目的和任务。展开勘察工作消耗经济成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勘察技术水平的高低。能否做到既经济又合理的岩土勘察,应被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

1.2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问题

1.2.1 现场地基承载能力的确定

我国针对确定施工现场地基基础承载能力的方法主要可以分为载荷试验法、理论公式法、规范查表法三种。通常我们在展开岩土工程地基基础承载能力的勘察主要是由载荷试验或者是由其他原位法、理论公式计算法、规范查表法结合以往总结的勘察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利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荷载试验确定的地基基础承载力是最直接的同时也是最精确的,不过因为对施工现场的岩土勘察往往都会受到一些诸如场地、工期和成本等影响因素所限制,所以在工程中的应用还是比较少的,仅仅在比较重要的高级建筑施工中才会被采用。而理论公式计算法确定承载力的办法,主要要求的是对现场土质的抗剪强度指标的准确测定,抗剪强度的测定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受到很多人为方面的影响,造成误差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因此,理论公式计算法仅仅是作为在岩土工程勘察实践工作中的验兑参考依据。查表法是建立在工程经验法基础上的一种办法,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我们所面对的岩土勘察情况往往会不尽常见,毕竟我们能够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总结到的经验有限,许多施工拟建地的地区土质并没有足够的经验数据,导致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只能模糊估计取值,无法合理地确定承载能力。

1.2.2 岩土土质压缩模量值的确定

工作经验告诉我们,粘性土质的压缩模量值相对比较容易确定,主要是经过室内的土质压缩试验分析确定即可得到。而砂质土体的压缩模量值的确定就比较困难一些,既没有国家制定的相关岩土压缩模量值的规范,也没有指定具体的确定办法,通常只有通过标贯击数试验计算、查有关工具书直接给出经验值或利用变形模量换算等方法估算,能够确定的岩土质压缩模量值都比较模糊,且三种办法的确定值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能够确定相对比较精确的岩土土质压缩模量值也是今后我们工程勘察技术人员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2结语

以上是笔者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到的一些常见岩土勘察问题,在此提出来可供同行朋友交流探讨,以避免类似常见问题在今后的勘察工作中再次发生。由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地下的岩土体,其性质的判定主要是根据土质的客观差异性和人为测定的主观性综合决定。我们技术人员作为岩土勘察工作的主体,只有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加强经验总结,寻找岩土勘察的规律性,才能够使得勘察工作更科学化、合理化,以满足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需要和给予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