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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收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3:29

财务税收论文

财务税收论文第1篇

现代公司财务管理是现代公司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到公司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而税收作为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公司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公司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中实现税收筹划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公司税收筹划贯穿于公司投资、经营和财务等决策的全过程,其重点应放在那些税负弹性大、税收优惠和递延纳税规定多、对公司经营损益影响较大的主体税种上。

2.理论综述

2.1税收筹划的定义

尽管当前国内外对税收筹划的涵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在各种定义中,都包含有这样几个基本点:依据国家税法,是一种理财活动,具有超前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具体而言,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纳税的一系列筹划活动。具体的说,“税收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英文为taxplanning或taxsaving,指的是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税收筹划其实是纳税人方面围绕税收负担进行的税务筹谋或税务策划,其中新内容是正确理解政府税收思想、税法制度原则、税收管理、征收、稽查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理论的中心,是将税收也视为一种经营活动所追求的成本(一种不同于生产经营成本的特别成本)的组成部分。

2.2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2.2.1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确立和评估离不开税收筹划

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公司最大化的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才是实现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公司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公司在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公司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2.2公司税收筹划是现代公司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现代公司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能算是英明的决策,所以税收筹划已成为现代公司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3公司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2.3.1税收法律条件

(1)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逐步完善,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这为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上的保证。(2)不同的税收规定和众多的税收优惠是税收筹划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为了鼓励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发展,常常对这一地区、这一行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这就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寻找最佳的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3)市场经济国际化为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带来公司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公司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到公司所在国税收政策的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4)税法细则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事宜作出规定和限定,它的全面及完善只能是相对的,这也为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5)随着新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的颁布和出台,旧的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将不再适用。尤其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公司所得税法》,这部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应根据新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对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修改或进行重新筹划。

2.3.2财务会计法规条件

财务会计法规在指导会计实践中,因其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公司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公司提供了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为公司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

2.3.3现代公司制度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税收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策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公司至关重要。税收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选择,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同时也符合税收立法的精神,是税法赋予公司自主选择权的一种表现。综上所述,公司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十足的可能性。公司通过在财务管理中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增加了公司收入,提高了公司资金利润率,实现了公司财务管理的于“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

2.4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实际意义

2.4.1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税款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公司的税后利润与税额互为增减,因而,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怎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公司来讲毕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种丧失。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公司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成为现代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

2.4.2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从纳税人方面看,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税收筹划从底线意义上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在现代社会,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而很多纳税人则对税法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样就非常容易多缴纳税款。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的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事实上我国很多扩张较快的公司,对税法的掌握程度就不够。税收筹划通过对税法的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缴“冤枉税”。

2.4.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公司配有专门的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公司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公司,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公司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2.5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公司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税务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

2.5.1合法性

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公司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2.5.2筹划性

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公司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公司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2.5.3专业性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综合的管理活动,所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税务筹划的专业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的税务筹划需要由财务、会计、尤其是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进行;二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日趋复杂,各国税制也变得更为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务筹划已显得力不从心,税务、咨询及筹划业务应运而生,税务筹划呈日益明显的专业化特点。

2.5.4目的性

纳税人对有关行为的税务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公司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

2.5.5筹划过程的多维性

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

2.6现代公司税收筹划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2.6.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6.2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公司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6.3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

公司税收筹划是通过对公司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公司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公司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公司的财务决策。

2.6.4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

2.6.5事先筹划原则

2.7公司开展税务筹划对财务管理意义重大

公司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公司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资金、成本和利润是公司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税收筹划作为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目的是为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公司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公司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公司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经济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公司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公司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其二,有助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公司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公司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虽有所作为,但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公司税务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公司成功的税务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公司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下的公司有效结构重组,能促进公司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就是公司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此外,节税筹划,有助于公司在资金调度上受益,无形中增加了公司的资金来源,使公司资金调度更加灵活。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公司,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3.现代公司税务筹划策略的构建

3.1公司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公司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节税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地点、行业、投资方式、新建公司的组织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3.1.1投资地点的选择

公司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相差较大,就重庆而言,工业公司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这对公司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巨大的。如重庆雷诺公司,200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该公司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通过对地方所得锐征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将公司定位在所在税减按15%的重庆地区,仅此一项,即为公司节约成本近100万元。

3.1.2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公司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税负较轻的如港口码头、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均为15%,而且前几年还有免减税期;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公司所得税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

3.1.3投资方式的选择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不同,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公司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所得税等。

3.1.4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现代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公司(包括个体经营公司)。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公司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公司环节要征收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公司则一般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

3.2公司经营决策的税收筹划

3.2.1公司经营方式的选择

现代公司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依存度,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公司经营产品的品种等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收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关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的,在投资已定的情况下,公司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品的控制等等,仍存在着较大的灵活度。无论是工业公司还是商业公司,都需要购进产品或商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公司负担的流转税也存在差异。如我国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由于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其增值税税负较前者为重。另外,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公司,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公司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举办新公司,一般规定新办公司在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新办公司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比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比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公司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法,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则可以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及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如上海杰诺公司就是成功的案例,该公司经营的主要是日用品及卫生清洁类产品,该公司通过连年递增广告费的方式,一方面做大品牌,向各地广泛铺货,一方面开发新的产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五年非盈利性的经营方式的选择,使该公司的产业形成了链式规模,从公司成立的50万元,增长至5000万元,其中缴税比例连续5年享受优惠政策,使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厚积而薄发,是这家公司税收筹划的成功之本。

3.2.2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只要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价格标准。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特别是跨国集团,则可利用关联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对服务费、货物、租金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日标。如避免或递延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等等。但国家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要求关联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应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所以,利用转让定价来谋求税收利益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只有在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时,纳税人才可以以经营价格的选择和转让定价来谋求利益,这就要求公司在进行转让定价之前,必须熟知国家有关转让定价的税制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3公司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

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

3.3.1筹资方式的选择

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公司筹资方式一般为:①自有资金,②向金融机构贷款,③公司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④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等。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公司之间的相互融资优于公司自我积累和向社会筹资。其中,公司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和问旋余地。但一定要注意,各国税法一般都对利息扣除标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如果公司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个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3.3.2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

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公司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人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可归纳为3种:①直线法;②自然损耗法;③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在公司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三种折旧方法影响纳税的金额相同,但同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可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自然损耗法则提前了纳税期,将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所以,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折旧方法的顺序是:加速折旧法、直线法、自然损耗法。

3.3.3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存货是指一个公司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起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单价)是不同的。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为了体现稳健性原则,现在世界各国广泛流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公司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先进先出法,后入库的存货取得成本高于先入库存货,所以,先进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低于库存存货成本,从而减少了商品销售成本,也就增加了当期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而后进先出法则是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库存存货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成本,即减少了当期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对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的影响介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之间,相反,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结果正好与之相反。

3.3.4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期选择

一般来讲公司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入帐时间,会计制度都会有明确规定,公司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同一项目的入帐时间和计税期,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往往会显示出更大的权威性。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财务税收论文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意义,并研究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可行性,最后论述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原则。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原则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意义有助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较多,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等目标论。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这是因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应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支出,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现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任何忽视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失去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阻碍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要求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能体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思想,必然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上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立足于现实,就可能导致降低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动摇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最佳纳税方案,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财务决策。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可能成为一项英明的决策,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取得的资金,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税法中所作的规定不同,如债券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利只能在税后列支。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量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并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选择最合理的资本结构;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而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都存在着如何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收筹划。此外,在企业产权重组决策中,也应根据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和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开展税务筹划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利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这一权利最能体现企业产权,属于企业所拥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及自保权)中的自保权范畴。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务筹划。对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活动进行打压,只能是助长企业偷逃税款或避税甚至于抗税现象的滋生。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复税制中,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既有体现政策引导的激励性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外企、高企的税收优惠等)、限制性税收政策(如特殊消费品的高消费税,某些货物的高关税等);又有体现特定减免的照顾性税收政策(如自然灾害减免等),以及涉外活动中的维权性税收政策(如税收抵免及关税的互惠等)等。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企业在缴纳税种的选择上并不是唯一的。即便同一个税种,其税制要素的规定也不是单一。此外,现行的财务制度中的有些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由税收政策的这些差别所带来的选择性,为我国企业理财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国际化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构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睫。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依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依法缴税,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漏税,企业财务管理者应加以反对和制止;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经济和会计主体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成本与效益原则。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参考文献:1.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2.徐春立,苑泽明.财务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财务税收论文第3篇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是运用一系列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资产的购置、融资和管理,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致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研究企业税收筹划对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税收被看成是企业对国家的贡献,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影响往往被忽视,最多是被作为财务决策诸多因素之一来考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逾发突出,这就要求我们把税收筹划作为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专题来研究。

1.确立和评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离不开税收筹划。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较多,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等目标论。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这是因为:第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应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支出,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税收负担的降低,虽然可以通过避税和偷逃税款来实现,但偷逃税款企业要承担相当大的财务风险,一旦被查出,企业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惩罚、的代价(包括税收罚款支出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等),这有悖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宗旨。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第二,现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任何忽视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失去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阻碍企业的发展。第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要求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能体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思想,必然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上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立足于现实,就可能导致降低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动摇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最佳纳税方案,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企业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筹,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可能成为一项英明的决策,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取得的资金,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税法中所作的规定不同,如债券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利只能在税后列支。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量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并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选择最合理的资本结构;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而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都存在着如向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收筹划。此外,在企业产权重组决策中,也应根据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和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1.对税收观念理解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付出不可估量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款的内含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纵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前,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一直处于逐步完善、反复无常的不成熟阶段,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缺乏时间保证。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税收制度的建设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时间。

3.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现代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能降低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这需要税收制度能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选择空间。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扛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作了肯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4.市场经济国际化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构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捷。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2.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3.依法性原则。依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依法缴税,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漏税,企业财务管理者应加以反对和制止。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经济和会计主体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超级秘书网

4.综合性原则。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5.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财务税收论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财务税收论文第5篇

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由于其面向社会发展的服务领域比较广泛,那么其资金来源也是比较广泛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很多事业单位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纳税义务,那么一旦有纳税事件发生,就必须要进行纳税管理,在纳税过程中就要严格的按照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税收工作。当前在我国事业单位开展的工作中,主要是参照事业单位的一般会计准则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2]等开展工作。那么在其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就存在几方面的差异,下面我简单加以分析介绍。

1.收支确认原则存在差异事业单位发生了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时,按照税法规定[3],其收入支出必须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开展工作,但是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那么这两种不同的财务确认方式,对于一部分业务的开展和确认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工作,通常情况下对于一部分经营性收支业务也采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利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

2.费用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应税工资的百分比进行确定,但是对于一部分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能够予以扣除,那么在计算过程中,对于已经扣除了职工福利费的,就不能够在扣除医疗基金,这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采用的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在会计做账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我国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用扣除的,那么对于比如职工福利费用等扣除方面存有一定的差异,费用都是直接进行事业支出处理的。

3.资产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理过程中,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折旧、计提等财务管理操作的。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事业单位的会计操作规范对于资产的处理方法上和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就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一些非营利组织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中,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按照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要求来看,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那么这就造成了财务上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应税所得额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纳的影响效果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存在加大的差异,那么这样的差异影响使得事业单位在有关的涉税业务进行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很多的事业单位在发展和业务经营过程中,既有应税收入,同时也有一部分是非应税收入,那么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费用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其不同的收入对应费用进行合理划分,使得应缴纳税款的所得额准确,当然在计算收入、费用操作的过程中,其财务工作量就明显增加,那么就会造成事业单位在计算过程中,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操作,也就不能够获得按照税法规定来完成会计记账和税收所得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种差异以及不规范操作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规范条例,针对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进行探讨,主要是为了更加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操作规范和税收征纳情况,能够从根本上对企业的税收征纳情况及其影响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探讨,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对于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能够采用核定征收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目的就是使得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操作过程更加的规范合理。

三、结束语

财务税收论文第6篇

(一)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税收筹划,在金融上解决企业的财政分配和投资,以及融资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之后,企业还要考虑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在企业的规则和活动水平下,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保证企业监管的有效性,能够使金融目标得到更快、更准确的确立。此外,如果可以使用融资计划、投资计划、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收益,也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在财务活动过程中,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将其当成普通的节税行为,而且还要将其看成至关重要的构成。而在具体的筹划时,首先要确定管理的基础和目标,以财务决策为基础进行相应的活动。除了使经济效益提高,经营成本降低,其具有的最终目标就是进行税收筹划。在进行规划时,必须要进行统筹安排,进行周密的部署,不仅要对税收筹划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对预期收益和成本效益分析和比较税收筹划,收入大于支出的预期效果,而且还加强团结,不仅注重个人税税收负担水平,而是注重整体税负水平,保证利润的实现。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企业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以各项政策精神为前提开展税务活动。首先,要保证活动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其次,企业要根据我国在财务方面的相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要严格地按照经济法规进行;再次,只有全面掌握了我国税法的各种动态之后才能开展相应活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要对税法的变化加以重视外,还要及时地修改和完善税收筹划的相关方案。

2、经济原则。应当以企业的效益当作税务筹划首先考虑的内容,第一,开展税务筹划时要避免过度重视个别税种的减少,而是要在整体上降低税负;第二,在评估相应的纳税方案时,企业要使用的标准就是资金时间价值的相关理论,要针对不同时期同一个纳税方案所具有的税收负担,以及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而在具体的比较过程中,只有将其变成现值之后才能进行一定的比较。3、服务于财务决策原则。在活动过程中,企业要将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融入到相应的财务决策中,使二者在一定程度关联在一起。

4、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往往在税法规定的边缘上操作,这意味着它包含一个大的经营风险。如果我们忽略了税收筹划的风险,盲目的,它可能会对自己想要的东西,所以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

二、A公司概述

(一)A公司简介。A公司成立于1998年,原股本为人民币3,230万元整;经历三次增资扩股,截至2013年3月25日公司股本增至人民币45,000万元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13]453号)核准,公司于2013年12月公开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股本总额变更为50,000万元整。2014年2月27日以未分配利润派红股、派现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总额变更为100,000万元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销售,2008年公司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完成营业收入645,780.97万元,较上年增加335,478.38万元,同比增长108.11%;实现营业利润114,261.65万元,较上年增加53,259.42万元,同比增长87.31%,实现净利润103,679.75万元,较上年增加40,208.10万元,同比增长63.35%;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91,452.86万元,较上年增加28,492.95万元,同比增长45.26%。与2007年相比,公司整体利润率有所下降,原因系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

(三)公司纳税状况。公司涉及的主要税项: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率17%及3%。营业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率3%及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等流转税额5%、7%计缴。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等流转税额之3%计缴。所得税:经营所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率25%。

三、现代税务筹划现状分析

通过对A公司的调研以及对资料的梳理归纳,现将A公司税务筹划现状总结归纳如下:第一,公司对税务筹划工作比较重视,目前公司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但是公司有两名员工,一个负责国税、一个负责地税,在专门从事税务工作。第二,从公司纳税的主要税项来看,所得税和增值税占到95%左右,因此公司对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筹划比较重视。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对于风电产业有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公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争取比较积极。在风力发电收入增值税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都争取享受到了税务筹划的利益。第三,税务筹划在A公司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宏观大方向上,还没有深入到日常经营管理的细节中。公司对于税收利益数额较大的税务筹划工作比较重视,但在实际经营中有很多可以筹划的空间还没引起公司的重视。第四,公司主要利用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目前公司的税务筹划收益主要来源于税收优惠政策,从过去的几年可以看到,税收优惠为公司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支出,为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一方法不可持久,企业必须寻求新的出路。第五,A公司的上市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风电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又迫使公司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的业务在全国迅速扩张,并开始向国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现有的税务筹划工作就显得有些跟不上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需要站在更高的起点,需要更加专业的人才为公司的全面税务筹划做更多的工作。

四、现代企业税务筹划的措施

在现代企业进行的财务管理活动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税务筹划,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其提供巨大动力实现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目标。但是,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决策过程,不仅涉及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而且与征税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密切。

(一)依法纳税,悉心筹划。在进行纳税的过程中,其必要的前提是依法进行,只要超出了国家的法律范畴,那么就认定其为违法行为,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早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不仅要保证其合理性,还要保证其纳税意识的正确性。第一,在筹划时要严格遵照税法的范围,要坚决的反对和制止所有的偷税和漏税行为;第二,对于企业而言,它除了是经济主体,同时还是会计主体,在提供会计方面的信息时要恪守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和法规。只要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虚假的,或者进行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国家税收所具有的法规环境是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的,为此,企业需要对法规方面的变更进行密切的关注。要在特定的法律环境和时间之下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在制定中要以企业所进行的经营活动为背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要相应的调整和变更国家的相应发露和法规,所以,在当前和现下的税收法规和法律前提下,财务管理人员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以此使企业具有的行为规范和国家当下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相一致。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方案才能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系统综合筹划。在税法中,所有的优惠条件配有的规定都是极为具体的,并且具有的适用范围也是相对较为严格的,所以,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固定的模式和套路。在税法规定和纳税人变化的过程中,税务筹划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使用的模式是一成不变的,那么该模式是无法施行的。财务管理过程中,开展税务筹划时,在整体目标的制定时要以企业具有的财务管理条款为依据,最大可能地实现税后利润。在税收筹划的制定时要保证其和财务决策的结合,这除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科学性和可行性,更有甚者会导致错误的财务决策。企业能够利用两种方法得到税务筹划的收益: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使纳税时间得到推迟,尽可能的获得资金所具有的时间价值。通过以上两个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收支出得到节约。不过,在对纳税方案进行评定时不能仅靠节税的数量进行评价,在实施税务筹划的方案时,除了能够使企业的税负降低,还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成本升高,收益水平降低。打个比方讲,企业在进行负债经营时能够使企业具有的财务杠杆得到一定的提升,它所产生的节税效应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不过,提高资产负债率会使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得到尽可能的增加,使融资成本得到一定的提升。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对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判断的标准不能是单一的纳税数量,这样会阻碍实现财务管理的相应目标。

(三)坚持经济原则,综合衡量筹划方案。企业应评估和纳税筹划的相关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只是个人的税收自由裁量权,应注重整体税负水平的企业,考虑到外部环境的变化,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家政策变化、税法、税收激励性规制。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税收的角度限制的问题,从企业的角度不仅增加成本,机会成本低于预期增加的收入,计划是合理的,可行的,否则得不偿失。如果用长期眼光看,企业财务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税收筹划,必须针对企业规划其长远的发展。另外,如果仅依靠比较过于简单的税收负担是无法进行税务筹划的,还要更注重货币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方案尽管可以降低税收的负担,但是它会在未来增加企业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所以,评估纳税方案的过程中,要对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充分的利用,为了获得最优化的方案,需要对不同的方案,同一个方案的不同时期开展相应的对比。

(四)加强风险防范。经济化境在当前变得极为复杂,在税制方面也存在很大的欠缺,再加上频繁变动的税收政策,在开展纳税工作时,纳税人可能完全不能把握政策,所以,税务筹划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开展筹划方案不能实现。税收筹划最大的风险是经济和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如果税务筹划是长期性的,那么它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另外,筹划的税收利益是一个理论计算值,存在不确定性。征税机关对于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有一定的判断权利。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中,需要衡量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对税务筹划方案做及时调整,尽可能降低风险,取得最大的筹划收益。

(五)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素质。在制定税务筹划时,税务人员所具有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决定作用。为此,公司应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使税务筹划具有更高的工作质量。如有必要,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制订方案;另一方面,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直接关系到税务筹划的结果,为了能够获得预期的效果,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对方案的执行和贯彻进行全力配合。为此,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来说,首先要保证税务筹划意识的正确性,对相关的筹划技巧进行全面掌握,更深入地了解税务筹划方案,不仅如此,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要对具体的筹划方案进行贯彻。

五、总结

财务税收论文第7篇

(一)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经营中,筹资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内容,但筹资同样有着税收的支出,税收会无形中加大筹资的成本,而筹资成本过高,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亏损。因此税收是筹资中必须考虑的环节。企业筹资有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究竟采取何种方式,首先要拿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互相进行的对比,尽可能最大程度上降低税收支出,以保障筹资的收益。

(二)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的目的即为产生最大的利润。而税收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利润。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要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能利用则要利用到国家对某些行业、某些领域的税收特别照顾政策,使利润收益最大化。

(三)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经营活动维系着企业的存活。而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税收筹划,在收入的税收筹划里包括: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在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里包括: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筹划,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在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各个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尽可能帮助企业节约资金。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则在很多方面可以为节省许多资金。一是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使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弥补,企业以盈利弥补亏损,少交所得税,从纳税中获得收益。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的税收筹划。三是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纳税中获得收益。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从整体、系统地进行考虑,整体效益为上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可能多为企业带来更大价值。但在税收筹划时,要从整体上进行通盘考虑,不能因为税收筹划而顾此失彼,更应该从企业投资、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筹划,把税务筹划当作其中的一个环节,否则容易犯丢了西瓜捡芝麻的问题。

(二)不钻税法空子,不做违反政策导向的税收筹划

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国家税法的根本在于对社会需求分配形式。作为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积极地学习税法,税收筹划所做的事情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权益为企业所用,但如果一味的想减少交纳税收,必然导致产生违法的后果。

(三)关注税法动态,了解最新税法信息

税法是在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与之相适应,作为企业要紧密关注税法的变化,吃透国家经济政策的内涵,这样在做税收筹划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不出差错。

(四)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运用在财务管理中涉及多个方面,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税收筹划的成本,如果采取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带来比不采取税收筹划更多的其他费用开支,一味想降低税收成本,但却从整体上看收益却并未增加,甚至减少。

(五)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财务税收论文第8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税务核算 相对分离

一、税务会计概念的界定

税务会计至今没有一个恒定的概念界定,大多数人的讨论都是借鉴英美国家的税务会计理论,而这些国家实务发展优先于理论发展,它们虽然在实务上的做法较为成熟,但是真正对税务会计体系的理论研究还有欠完善。可以认为,我国学者所讨论的税务会计仍然是财务会计范畴内的税务核算问题。对于税务核算,就可以界定为是财务会计中针对税收这一特殊业务进行的核算,它的基础理论方法与财务会计是一致的。

二、国外税务会计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基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而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模式的采用与各自国家的法律环境、经济体制及企业组织形式等因素都有密切联系。英美是“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独立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完全不受税法约束,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有很强的独立性。法德是中央集权国家,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根据税收制度的需要来制定,税收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统一于一体。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来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财务会计与税务核算合为一体符合当时的国情。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财税合一的模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财务制度要求与税法要求出现越来越多的差异,以至于协调成本不断增大。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财务会计和税务核算逐渐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会计收入、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计量差异不断增加,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进项税额的确认和抵扣时间都存在差异。基于此,很多人认为有必要将税务核算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合理选择

是否要划分税务核算和税务会计,关键在于财务会计收益与税务核算要求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我们不能盲目追随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针对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探索适合我国需要的会计模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步趋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将越来越突显,如果继续在财务会计框架下讨论税务核算问题,那么税务与财务之间需要进行的纳税调整事项将会越来越复杂,而且会出现很多难以协调的永久性因素,最终可能会本末倒置,导致财务会计屈从与税法的要求。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及提供有效财务及税务信息的要求下,从微观层面上来说,由于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的协调成本越来越大且不利于财务会计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开来,建立专门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但是这种分离不可能是英美国家那种财税完全分离的模式,本文主张建立财税“相对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所谓相对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区别于绝对分离来讨论的,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税收监管体系,如果一味仿照英美国家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绝对分离,必然会造成税收监管难度增加,也大大增加企业的记账成本和协调成本。因此,当前我国实行相对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但不刻意夸大二者之间的差距。在这种税务会计模式下,我们以独立的思路分别考虑会计收益和税法收益的核算方法,税务会计以特殊的原则、目标自成体系,建立一套独立的收入、费用核算标准及税前扣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套税务会计体系并不是脱离于财务会计自由发展的,而是在一定的控制范围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共享企业财务信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需要,达到二者在宏观层面上的统一性与一致性。也就是说,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在分离的基础上的相互协调,微观上是相互分离的独立体系,宏观上是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

四、我国建立税务会计体系应针对的主要税种

相对于英美国家的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我国实行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重的税收制度,可以认为是属于复税制体系。如果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应当包含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这两大主体税制,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并且这两大税种在会计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别。所得税属于一项费用,由于会计和税法要求的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其他会计政策的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要求的计税基础有所差异,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另外,对于增值税,近年来关于增值税费用化的讨论日益激烈,很多学者认为,没有将增值税费用化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如果将增值税费用化,又会面临着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导致的各种差异。正是由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才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的争论,因此在研究税务会计体系时,本文主张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应主要针对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会计这两个重要部分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1]孙青.构建我国税务会计体系与财务会计关系模式的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0(7).

财务税收论文第9篇

现任长安大学纪委副书记兼审计处处长,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兼职为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陕西财务成本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的理论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公路交通领域投融资管理与财会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有关税务会计方面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先生在1986年率先撰文,提出了建立中国税务会计体系的设想[1]。按照盖地先生当时的认识,税务会计,或工商企业税务会计,属于应具有完整体系的一门会计学科。辽宁税务专科学校的徐龙力先生在1989年撰文讨论了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该文中,作者通过与企业会计的比较,将税务会计界定为一种专业会计[2]。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税务会计的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2月底为止,仅中国知网收录的涉及税务会计问题的论文就有1264篇,另外还有大量的税务会计著作或教材问世,成为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北京会计学院的于长春先生和天津财经大学的盖地先生分别在2001年和2005年编著出版的《税务会计研究》,将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对中国税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近年来国内有关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似乎有些停滞不前;大量论文呈现的是雷同的观点和思路;一些涉及税务会计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至今仍没有取得学术界的共识;对税务会计模式似乎也存在着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这些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二、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

学术界讨论的问题属于税务会计问题还是税务核算问题,涉及到税务会计地位的界定。根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查阅,大多数作者似乎都主张,税务会计属于独立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会计专业领域。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区别于财务会计完整的理论与方法体系。对税务会计的另一种认识是:税务会计是指财务会计框架体系下专门针对税务这一特殊业务的会计,就如同成本会计、租赁会计、公司会计等称谓一样。对此,对税务会计行为的规范,中国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是通过会计准则(含财务报告准则,下同)来进行规范的。为了区别于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本文下面将财务会计框架下的税务会计核算界定为“税务核算”。但税务核算问题似乎并不属于目前有关税务会计问题研究的关注点。

本文试图引入“税务核算”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税务核算行为的,这实际上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规范税务核算行为,意味着税务会计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税务核算行为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对所得税核算行为的规范。例外情况是: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ASC)曾在1974年4月发布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5号:增值税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新西兰财务报告理事会(FRSB)曾在1994年4月发布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9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于2009年11月1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解释第1031号:货物与劳务税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会计准则理事会(AcSB)下设的紧急问题委员会(EIC)也曾发布过有关货物与劳务税核算的解释。这些准则或解释中涉及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VAT和GST是否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规范;(2)对VAT和GST是否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规范。

许多理论工作者对税务会计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总体来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尽人意。大量论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税务会计问题;但讨论的具体问题似乎应归属于税务核算的范畴。按照于长春先生的理解,“我国倾向于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独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统一模式,而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在申报纳税之前依税法要求进行调整”[3],这实际上是将税务会计作为财务会计领域内的一项特殊业务核算事项。目前相关文献中存在明显的混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倾向,这对建立与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难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税务会计模式与税务核算模式

笔者发现,大量文献中有关税务会计模式的讨论,主要集中“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以及“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4]。这也许混淆了税务会计与税务核算的关系。

如果要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体系,则意味着税务会计应具有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核算体系。税务会计核算应完全服从于提供纳税信息的需要,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组织核算只能是税务会计的唯一选择。

对此,有关“财税合一”和“财税分离”模式选择的讨论,实际针对的并非是税务会计,而是税务核算。

四、有关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一)有关财税合一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在一些国内外文献中,财税合一的税务核算模式又被称之为“税法导向型核算模式”,被认为是会计立法的国家,例如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这也许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

笔者认为,税务核算不可能脱离税法的规范。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模式,企业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纳税义务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1)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的税款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需要分别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如果不需要,则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是必然选择。

(2)如果需要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向客户代收取税款以及确认纳税义务的期间,是否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 认收入和费用的期间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财税分离”的需求;“财税合一”模式也成为必然选择。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有关税务核算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税种。因为其他税种纳税所涉及的核算行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两种特征:一是确认的纳税义务与企业损益无关,例如企业确认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税种以及属于代征代缴性质的增值税;二是收取并确认纳税义务的税款虽然也计入当期损益,但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和计入损益的时间是一致的,例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二)有关财税分离税务核算模式的讨论

如果赞同以上讨论中提出的观点,则可以认为,有必要实行财税分离核算模式的税种,在主要税种中应当只有企业所得税。对此,国际会计准则、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会计准则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通过出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核算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算选择“财税分离”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税法的导向,而是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中国,按照1993年以前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与企业损益无关,对此所得税核算模式只能是“财税合一”;如果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企业所得税计入损益,通过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说缴纳义务确认的时间与所得税计入损益的期间不存在差异,则其会计模式也不属于“财税分离”。1994年6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25号)中不仅要求将所得税计入损益,而且采取了计算确认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意味着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交所得税与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实际上也就初步确立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 18”)中进一步明确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以及所得税费用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财税分离”的所得税核算模式。

但企业所得税核算尽管是“财税分离”,仍是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会计准则来予以规范的,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与财务会计分离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如果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专门的规范能够满足税收这一特殊业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也就没有必要脱离财务会计单独成科。

如果研究认为增值税费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收取并确认增值税缴纳义务的时间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期间不相一致,则增值税核算采取“财税分离”的模式或纳入税务会计的范畴也将成为必要。

五、所得税会计独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赞同以上观点,不考虑增值税费用化的问题,则建立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讨论,应当主要围绕着所得税会计展开。

目前在财务会计框架内进行的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将财务会计核算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即中国会计准则中的利润总额,下同)通过必要的纳税调整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以满足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

无可置疑,会计准则规定是核算模式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在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当时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计算税前会计利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数据,可直接从会计报表中获得。这样,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永久性差异,作为计算所得税费用的依据;再通过调整时间性差异,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既然可以在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特殊业务核算方式满足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的需要,就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独立于财务会计的所得税会计体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发以及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发布,开始对税务会计单独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通过暂时性差异的调整,计算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如何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CAS 18中并没有明确。而《实施条例》中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范,导致通过财务会计账簿获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数据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开始体现出其必要性。

首先,《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为计税基础。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入账价值为依据;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计税基础为依据。按照CAS 4的规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一般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大修理费用,需要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计税基础,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就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来核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出了要求。

其次,《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导致很难通过税务核算来获取扣除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准则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从财务会计账簿中获取扣除项目相关信息出现的困难,也对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簿核算扣除项目提出了要求。

对规模较小或者经营业务不多的企业而言,也许在财务会计账簿记录的基础上通过对账项进行必要分析进行纳税调整也许并非难事;但对于一家经济事项种类和数量繁多的大型企业来说,在会计期末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精确的纳税调整几乎没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税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纳税调整存在的实际 问题;如果要进一步推行精细化征税管理,并为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提供税务监查的便利,通过单独设置所得税会计账目,使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也许是理想选择。

六、所得税会计理论框架体系的构建

目前有关文献对税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包括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税务会计报告等内容。这些研究无疑对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关研究没有进一步向构建税务会计核算体系作出必要延伸,导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税务会计理论问题,而实际研究内容仍停留于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税务核算。

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框架体系的构成,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界定: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所得税会计的目标。盖地先生曾认为,可以将税务会计的目标划分为基本目标和高层次目标:(1)依法纳税;这属于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对此,税务会计需要向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是否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信息。(2)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决策的相关信息;这属于税务会计的高层次目标。税务信息使用者具体涉及到税务机关、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和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5]。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税务会计也许无法履行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职责,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纳税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的相关信息。其次,纳税主体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外部关系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相关方面是否对纳税主体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有兴趣,纳税主体应以怎样的方式提供税务会计信息,还缺乏相应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税会计信息的载体:所得税会计报表

笔者主张,为提供税务会计信息编制的报表,应当包括所得税收益表和计税基础表。

(1)关于所得税收益表的构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报表只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无法直接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企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调整来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从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中通过相关调整来获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税的数据非常困难,甚至没有可能。目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环节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对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要求构建所得税收益表,要求纳税人通过所得税会计的科学核算来提供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信息,包括企业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等。

(2)笔者认为,编制计税基础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据税法的规定提供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资料。由于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是计算确认扣除项目的主要依据,计税基础表提供信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质量。

如果赞同所得税会计单独成科的设想,在现行会计管理体系下,则有必要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共同规范税务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所得税报表构成要素

所得税报表的构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和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

所得税收益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应纳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收入,反映了纳税主体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差额,即:应纳税收入=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主体为取得应纳税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了相关支出以外,税法还规定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如果将税法允许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包括在扣除项中的话,则其不构成单独的税务会计要素。就如同财务会计要素中的利润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损失。所以利得和损失不构成单独的会计要素。

(3)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减去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含税法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计税基础表的构成要素包括:

(1)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2)负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3)净资产计税基础。虽然税法中没有该概念的表述,但从税务会计的角度可考虑建立净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体现其会计平衡式为: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净资产计税基础。

(四)所得税会计科目

所得税会计科目是按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需要对所得税会计要素所进行的明细分类。如何设置所得税会计科目,应取决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需要。

(五)所得税会计凭证

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应当是所得税会计核算所需的原始凭证。笔者认为,所得税原始凭证可包括以下两类:(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提供应税劳务向客户开具税务发票的记账联,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税务发票;(2)纳税人自制的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扣税依据的原始凭证,包括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表等等。

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是:按照国务院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主体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应将取得的税务发票作为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主要凭据。这意味着,现行体制下的税务发票,构成了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原始凭证。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立,并且将税务发票作为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则有必要重新界定财务会计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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