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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律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3:27

经济与法律论文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1篇

论文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 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n bsp;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 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 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 。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 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 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参考文献: 史际春.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J]中外法学,1998, (3). 单飞跃.经济法的产生要因权力与民商法的接规[J]中外法学,1998,(3). 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1998, (3 ). 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2篇

一、“鼓旗”的名与义

“讨鼓旗”习俗未见于任何文献记载,其空间分布范围目前尚不清楚。笔者曾翻检当地的方志[1]、民国时期的调查材料[2],并尽力寻找一些与当地有关的文献[3],也查阅过相邻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相关资料,都没有找到与此有关的只言片语。笔者感觉这一习俗在邻近各县(如茶陵、酃县)以及毗连的江西各县应该也是存在的[4],未发现记载的原因,除了还须继续努力之外,更主要的可能还是这类事件过于微妙,不便言说。

既然缺乏文献依据,“讨鼓旗”一词的名义便足以构成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三个本字是笔者根据当地的方音记下来的;前面的“讨”字不成问题,后面的“鼓旗”二字有人觉得当作“古器”。其理由是:这一习俗的含义在于“讨样东西作个纪念”,既然是作纪念,当然要以能传代的东西比较好,所以这东西应当叫“古器”;或者说是“讨样东西作古器”的意思[5]。笔者觉得这种解释不大能通。如果说这一习俗的目的仅仅在于“作纪念”的话,何须要用“讨”这个名目?在这里,“讨”字意味着“求取”、“索要”,实际上暗含着一种权力关系[6]。再说,用作纪念的东西可以有很多,为什么单单要挑“古器”?人家的古器总归是值点钱的东西,它与你娘家人何干,凭什么要给你?事实上,以笔者耳闻目见所及,在这一场合被当作礼品赠送的东西无一例外都是新的,根本就不“古”。由此可见,“古器”之说并没有抓住要领。

笔者将这个语汇记作“鼓旗”,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方言中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在安仁话中,“古”、“鼓”二字如同普通话中一样是完全同音的;“器”与“旗”的韵母相同,但声母和声调都有差异(“器”送气、去声,“旗”不送气、阳平)。具体到这个语汇中,由于重音在前一个字,后一个字发生变调,都变为轻声,这样,“古器”和“鼓旗”这两种说法说起来便只有“器”字送气、“旗”字不送气的细微差别。差别尽管细微,但还是很清楚。在交谈中,确实有不少人将这个语汇说成“古器”的,但笔者从小从父老口中听到的便是将这个语汇说成“鼓旗”的[7]。在这里,即使谨慎地认为“鼓旗”的说法未必比“古器”之说更近乎本义的话,前者至少具有与后者同等的语音证据。

何况还有另一方面,那便是“鼓旗”二字所可能产生的意义解释。正如很多社会风俗都有一个很委婉的“名”一样,笔者认为“鼓旗”二字也只是一个由头,就好比当地给远行的人送点钱叫“茶”钱,其实际涵义仅仅是一笔财礼。讨取财礼当然不能师出无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而中国人向来又有重义轻利的传统,亲戚之间裸地谈钱多少有点不好意思,于是免不了要找一个既有光明正大理由、同时听起来又比较含蓄的名目。“鼓旗”正是这样一个兼具双美的现成借口。

要讲清这一点,在此须叙述一些相关的风俗。按当地的丧礼,娘家人去孝家吊唁是一切亲戚中最隆重、最正规的。去,当然不能空着手,须置办一套行头。这套行头的中心是酒馔香炮各色祭品,以及花圈、挽幛之类,用一个“杠”抬着[8],前面则有一套仪仗。仪仗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旗(一般为2面);其二为乐队。当地用乐通常有两种,一种俗称“大锣大钹”,由两人合奏,用于舞龙灯及丧葬祭祀之类仪式;另一种为“小打”,由鼓(1面)、钹(2付)、锣(2块)、喇叭(1至2把)或者外加二胡(由前述乐手兼司)组成,适用于各种场合。此外还有西洋管乐(俗称“洋鼓洋号”),其功用属于小打一类。在吊孝的仪仗中,“大锣”是必须的,但不用钹,而是用大锣一对,长三声、短四声地齐鸣,不断重复;“小打”则不一定,一视其消费高低,如果用则与大锣并用,各行其是;洋鼓洋号尤不必须,一般只是作为“小打”的新潮替代品。为节省人力,扛旗与鸣锣的职司往往合而为一,即一共只用两人,每人肩扛旗而手鸣锣(于是也就有一些为求简起见只鸣锣而不打旗的)。行进中还须沿途放铳,这只是起警示作用,一般无须专门人手。

既然要摆设这样一套仪仗,“鼓旗”二字的意义也就昭然若揭:它指的便是这一套行头。所谓“鼓”,代表乐器,而“旗”则已表明是旗帜。“鼓旗”二字连用,其字面含义是指仪仗。以“舅公”之尊(当地有“天上的雷公、地下的舅公”之谚)前来吊孝,祭品是他应出的本份(这是献给死者的),这套仪仗总该由孝子负责。就是说,舅公盛设威严而来,是给死者、给孝子捧场,那么孝子只有将这笔费用出掉,才算是给舅公也捧了场。否则便是舅公给了外甥面子,而外甥没有给舅公面子[9]。明乎此,我们不难找到“讨鼓旗”一语中“讨”字的含义。

事实上,“鼓旗”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字面解释,它往往具有更多的内涵。仪仗的费用由孝子开销,这自然是不消说,娘家人带来的祭品,孝家也须特殊处理。别人家的“杠”来了孝家也就接了,唯独娘家来的“杠”孝家不敢动。不仅祭品,娘家人带来的一切东西孝家都不敢随便乱动。所有礼品都须摆在特别显赫的位置,除了花圈、香、炮之类消耗性物品,其他能够被再利用的东西一切都要原物奉还。不仅奉还,孝家往往还须作一定的补偿。在很多人心目中,这才是“鼓旗”二字的正解。这笔补偿的弹性很大,其中的张力当然主要是亲情,以致过去有些与娘家或舅家失和的人,一谈起“讨鼓旗”便为之色变。

二、“鼓旗”的内容

这一问题须结合“讨鼓旗”的程序进行述论。

“讨鼓旗”的正式时机是在“拜客”之前。当地丧礼中的“开堂”祭奠活动(俗称“闹丧”,前些年亦名“开追悼会”)主要分客祭和家祭两大部分。按照先客后主的原则,在“告祖”(即禀告列祖)之后,便由来宾进行祭奠,称“拜客”,之后再由家人举行“堂祭”。“拜客”不能不讲究次序,自然要从地位最高的舅公拜起。而作为亡者血脉所自的娘家人,绝不能象其他来宾一样由“引礼生”(或称“文礼生”)点名就位,而须由孝子亲自去请。“讨鼓旗”事件如果发生,也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

孝子请舅公出场“拜客”,俗称“七请八拜”,这是做舅公的一生中最威风、最能显示其尊严的时刻。孝子(如有孝孙也须跟着)全副孝装,由礼生指引,前面鸣锣(当然是大锣)开道,鱼贯来到舅公的下处,群跪,鸣炮,礼生代为致词;这便是“请”了。这种“请”不能空手,须将“鼓旗”奉上。孝子手托茶盘[10],茶盘中摆着一应礼物,如果一茶盘盛不下则分作若干茶盘;这些便是“鼓旗”了。舅公将下跪者扶起,算是认可;但照例请一次绝不能罢休。礼生引导孝子一干人退将出去,然后再前趋,跪请,如是者数。平素关系融洽的,舅公体恤孝子,孝子便不必退太远,起身后只稍退几步,复趋前跪,算是维持了意思。一般须三请。待舅公听完致词,心下满意,便接受礼物,出场易装[11],就位祭奠。

“鼓旗”有钱有物。钱主要是用于开“伕子”及“乐行”,即支付执事工钱。物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是白布,这是“拜客”时作“号(孝)子”用的,按人头分成若干块,用完后归各自所有。其二是肉,这叫“回事”(即回馈);大体照着“杠”中的花费,给一块价值相当的肉,意在从经济上予以补偿。其三是铜锣,一对;这一般只能用作纪念,大概是因为舅公来的时候仪仗中有一对铜锣,孝家此时奉上铜锣一对,表示为舅公捧场的意思。笔者认为这对铜锣便是“鼓旗”一语中“鼓”字的着落。

钱物之间当然可以相互变通。如果“开伕子”不用钱,可以换成价值相当的肉;而如果“回事”馔品不用肉,也可以折成价值相当的钱。一般地,“乐行”因为是纯雇佣关系,只能开钱,并且为了防止他们钱到手就走,很多人家都要等送葬上山后到墓穴边才开;而做“伕子”(抬杠、开锣)则往往属邻里帮忙性质,用肉答谢的比较多。除非来宾超出事先的预计而使得肉不够用,一般孝家是不大会将“回事”馔品的肉折成钱的,因为在乡村准备肉总归比准备钱容易,很多人都是自己家里要杀猪的;况且,用肉放在“杠”中抬将回去,沿途的人都可以见证孝家对舅公有所“回事”。最容易被变通的是那对铜锣,因为一般人家拿着它并没有什么用,于是它常常被改换成其他物品。过去有人送铜香炉,可供初一、十五在神龛上发香之用;而近年则有人送铝水壶,这都是兼有纪念和实用两方面价值的。绝对不能变通的只有那块白布,因为它当即就要派用场(作“孝布”),如果实在要变顶多只能把它变成一块更有实用价值的白毛巾而已。

以上所言是风俗的常态,从中不大看得出“讨”字的存在。要出现这样的结局有一个基本前提,那便是姑舅两家的关系平素比较正常、融洽。凡是在这个范围里的,外甥自然懂得未雨绸缪,早在舅公来祭奠之前便主动去找舅公商量、请示;此时舅公一般也会告知将是一个怎样的去法;双方达成共识,各自作好安排,后来便只须如礼如仪而已。但如果两家关系不睦,事情便远没有这么简单。这里面又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舅公并不想让事情砸场,只是对外甥有所不满,这时便不免趁对方做孝子之机示以薄惩。就是说,其目的仅仅在于抖一抖舅公的威风,钱财本非所计。象这种情况,舅公便会在孝子“七请八拜”的时候迟迟不扶他起来。孝子当然只能保持跪姿(请注意其双手是高举着盛有重物的茶盘的),旁人想扶又没有资格,其本人更不可以自行起立,否则便是严重失礼。要等跪得差不多了,舅公才开始发话。发话的内容,无非是宣泄怨愤,将孝子骂个狗血喷头;举凡对舅公不恭、待娘亲不孝以及待人接物种种不当之处,逐一数落,孝子俯首贴耳,绝不敢稍示不逊。这时也会有对“鼓旗”发表意见的,但无非是吹毛求疵,不会提出离谱的要求。待宣泄完毕,收下礼物,这事情也就算完了。

另一种情况则是舅公对姑妈家根本就没什么感情,以后也不打算再有来往,纯粹以索要钱财为目的,这时候麻烦就有点大。麻烦在于做舅公的毫无顾忌,不达目的绝不甘休。在这种情况下,“讨”的形态才比较明显。上文提到有些人一谈“讨鼓旗”便为之色变,担心的便是这种情况出现。严格地讲,事态只有当它发展到这种地步,才能被叫做“讨鼓旗”,象上文所述的种种,一般人只是当作正常的人情来往。笔者出生已晚,对这种“讨鼓旗”的实例倒也有幸曾亲眼得见,加上从小听父老谈论,所以印象极深。据说以前有讨得田产的,也有讨得“花钱”(银元)的,时间大约在清末或民国年间[12]。

建国以后,经过、集体化几十年的变革,乡村社会的很多层面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讨鼓旗”之类的事例已很少发生,就连“讨鼓旗”这个词也有逐渐从人们的口头淡出之势。尤其期间,丧礼一度被行政干预得非常简易,有些人甚至身后连追悼会都不许开,等于接受祭奠的机会都没有,遑论“讨鼓旗”。但自从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传统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再现,很多社会风俗都已恢复到接近以前小农经济时期的那种形态。作为各项人生礼俗中最重要的一项,丧礼已被复兴得十分隆重,几乎可谓率由旧章,这期间虽然还没有发生严重的“讨鼓旗”事件,然而对于舅公的地位,仍须予以足够的尊崇。况且,舅公的权力还牵涉到妇女生活的其他许多方面;因此对这一权力的构成及运作情形作一考察,实在是一件饶有兴味的事。

三、“讨”的缘起

这个问题很容易被人当成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确实,在“讨鼓旗”的风俗中,经济上的往来无疑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文已经讲过,按当地的礼俗,娘家人到孝家去吊唁是一切亲戚中最隆重的。既然如此,其开销也就很大。这笔开销应该要有一个适当的归口,否则,娘家人失去一个亲人还要赔进去一笔财物,吊孝自然不十分踊跃。如果娘家这种垂直的伦理关系来得不够踊跃,其他那些平行的伦理关系自然更不会过于积极。这是一切为人子者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孝家一定要尽量保障娘家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或者还有利可图,这样娘家人才会热情高涨。在这一往来中,孝家虽然在经济上有所付出,但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回报,这个回报便是体面。人世间毕竟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上述一般的“鼓旗”内容大体以舅家的花费为度,可以成为这一思路的最好说明。

但这显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真正的内涵远不可能如此之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祭奠活动中同样花费巨大的还有一种与之对称的伦理关系——“郎门女婿”(出嫁女),实际上女儿家里的花费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礼遇则大为不同。所以说,这不单是个吊孝的费用问题,里面还有一些更深的底蕴。

更深的底蕴也有一些与经济上的往来有关。上述发生在清末或民国时期的讨得田产和“花钱”(银元)的“讨鼓旗”事例,其实事先娘家人也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只不过付出的时机不是在吊孝的仪礼中,而是在死者当初出嫁的时候。据先大伯父讲,那两个事例中,娘家人讨回去的都是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时娘家曾打发过田产,后来在其丧礼上娘家人将这张田契讨了回去;后一例则是在当初出嫁时娘家曾打发“全套嫁奁”(一整套家具),几十年后当然不可能再将原套嫁奁搬回去,于是要求孝子将嫁奁折算成几十个银子花钱[15]。就是说,象这种典型的“讨鼓旗”事件虽然讨取的钱财数目可能比较大,但计算依据仍然大体是以娘家的花费为度的。

这里面涉及一个概念问题。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娘家人打发给出嫁女的嫁妆,法律上属于“赠与”,其所有权应该归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这笔财产理当由其配偶或子女继承,无论如何,都已与娘家无关。然而通过“讨鼓旗”的习俗,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当地曾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娘家人保留有在适当时候追讨这笔财产返还娘家的权力。

所谓“适当时候”只可能选择在女性的丧礼或相当于丧礼的时候,因为当女性还健在、或者已被安葬之后,娘家人不可能有追讨的机会和借口。就是说,这笔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成问题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继承权。这一问题是值得注意的。为证明前一点,首先不妨看一条外地的资料。有一份关于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的研究,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妇“再嫁时只能带上自己嫁到夫家时的陪嫁,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随身之物”[16]。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到两层意思,后半句讲的是陪嫁的数量,可不置论;而前半句则分明在讲,女性的陪嫁(约当于女性的婚前财产)在所有权的问题上可以与夫家的财产分离开来。类似的情形同样也存在于安仁一带。

在这里还须交待一些有关的风俗。在安仁一带,女儿出嫁的妆奁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担笼(发上声)子和一只皮箱[17],这是用来盛放体已和细软的;出嫁之后,这里面就成为女性的私人空间。一般地,笼子和皮箱里面的东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财产;在平常语境,“笼子里面拿出来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从娘家带来的东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与任何人分享这上面的钥匙,包括其丈夫[18]。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与夫家脱离,女性有权将这些东西带走。并且,婚姻纠纷中将笼子挑走往往被看作双方恩断义绝的标志。

请看一个实例:有个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娘家拜年,不料回去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娘家赶紧派人跑到夫家说:“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气了,(让我)把笼子挑回去给她妆死。”夫家信以为真,于是让来人把笼子挑了回去[19]。这个例子比较特别,下文笔者还将再次提到。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与夫家的财产是处于隔离放置状态的。正因为如此,娘家来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当面的情况下一举将其嫁妆取走。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女性投入到夫家的程度逐渐加深,这些嫁妆会逐步融入到夫家的财产中去,但其当初所具有的价值在女性本人、在娘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邻的记忆中都是不会模糊的。

那么这里要讨论一个问题:娘家为什么会保留有追讨这笔财产的权力?换句话说,他们的这种权力是来自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还是认为这笔财产他们本来就有资格继承?这个问题的后半比较复杂,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讨论。这里只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娘家人在享有这一权力的同时,他们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文曾经提到,在孝子行“七请八拜”之礼的时候,舅公是可能要发话的。发话的内容,如果没有意见,不外乎是“勖哉勉之”之类;但要是双方有某种分歧,这时候舅公便绝不会客气。其中的主要内容往往是考评孝子对死者的态度,从日常赡养到伺候汤药到临老送终,从言语到行动,一总算帐。最重要的当然是分析死因,因为其他的还只关系到生活质量,而这却是一个生命权的问题。笔者知道曾有这么一个实例:有一位长期患有高血压的老妇人因劳累过度而摔倒在地,由此引发严重脑溢血并导致丧命。在这一过程中孝子觉得已无力回天,便没有送往医院实施抢救。后来向舅公“七请八拜”时,舅公觉得未送死者往医院抢救总归是孝子的孝道未尽之处,于是让孝子手托着盛有“鼓旗”的茶盘在地下跪了很久很久[20]。

尽管受到疾病影响,上例中的老妇人还是应该算“寿终正寝”(毕竟已到了那么大的年纪),所以罚孝子跪一场也就可以了事;如果碰上死于非命的,例如被谋杀或被逼杀,事态就不免严重得多。这里面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这死因与夫家无关,娘家人觉得夫家无须为此承担直接责任,那么他们得检验夫家是否履行了替死者讨还公道的义务;夫家若只是能力不足,便出手相助;而夫家若是无动于衷,那么追究其间接责任,督促并协助夫家为死者张目。当然,如果死因属另一种情况,完全是由夫家造成的,那么这督促的问题就可以免去,而改由娘家人与夫家直接对垒。

当地有一个习惯性用语叫“打人命”,说的是在纠纷中出了人命,不便告官或经官断而未得公平的情况下,死者亲属组织一班人马,到事主家里去武力解决。这里只能说与女性有关的。这类事件一般都有娘家人参与,有些干脆就是由娘家人出面组织的。解决的结果,一般是希望事主签订城下之盟,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出钱为死者治办丧事;要是事主见势不妙,早已逃之夭夭,则砸碎其家当,肆虐一番而去;最惨的是事主既赔了钱,又被砸碎家当,而且还饱受一顿皮肉之苦;当然,如果事主强梁,且人多势众的,也就免不了一场家族械斗。由于这一习俗的存在,以往有些妇女仗着娘家族党枝繁叶茂,在纠纷中一口气上不来便寻死觅活,以投水、上吊、服毒相威胁;一旦酿成事端,自有人替她扬眉吐气。笔者少时里中曾有一位后生被亲戚请去参与“打人命”,并没有开打,只摔了一跤,后来让事主赔了好几块钱医药费[21]。

以上所言都是到了人死之后才发生的,事实上往往不等人死,只要女性受到比较严重的欺负,娘家人就可以出面干预。当地旧时有一种叫做“嫁生人妻”的习俗,即如果丈夫嫌弃妻子,可以自行将妻子另嫁他人。这种女子因其前夫健在,有别于“寡妇”,故谓之“生人妻”。为此旧时当地曾有一句谚语道:“女的嫌男的嫌尽死,男的嫌女的一张纸”;意谓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女人对男人不满,非等男人过背(死去)不能改嫁,而如果男人对女人不满,只须给一纸休书或婚书就行了。笔者在得知“嫁生人妻”的习俗时曾当即提出过疑问: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情娘家人怎么会坐视不管?得到的回答是:“这都是娘家没人的了;要是娘家有人的,不可能嫁得掉。”[22]

的确,娘家有人与没人,女性所受的待遇不可能一样。“嫁生人妻”的现象如今当然已不可能再有,但类似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在新的环境中仍会以不同的面貌而出现。在此可举一近年的实例以资说明:有一对小夫妻发生口角,妻子顽皮,威胁丈夫说要仰药自尽,她趁丈夫外出之机捡来一个空农药瓶以相戏弄。丈夫回家后看见空农药瓶,吓得不得了,抱着妻子便上医院洗胃。妻子不从,丈夫便将她捆绑起来,请人抬着跑。到了医院,妻子怕受洗胃的痛苦,慌忙说她并没有真喝农药,给丈夫看的只是个空瓶。丈夫不敢怠慢,一个劲地求医生说:“请你们一定要给她洗,我花点钱不要紧。你们不知道,要是出了事我脱不得壳(脱不了干系)——她娘家的兄弟多得很呀!”医生以救人为目的,自然是宁肯相信其喝过的,于是对那位妻子实施强行洗胃。由于不肯配合,在洗胃的过程中那位妻子的胃被仪器划破,只好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妻子每天咒骂她丈夫:“就是搭帮(多亏)这个背时鬼呀!——要不是他,我怎么会白白地吃这么多苦头!”[23]

这是一个令人忍俊不禁的事例。那位丈夫作出决策的理由无疑还有很多,例如夫妻之间也许平素感情深厚,如果妻子真的死掉面临的经济及各方面的问题更多,等等;但他的话语的确也足以反映当地一种惯例的存在,即娘家人往往被女性当作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一种力量。随着生命步入老年,子女渐渐成立之后,女性对于娘家势力的倚仗有可能减轻;但如果此时仍需要倚仗,那么其倚仗的程度有可能更甚。

我们可以注意到当地很多家庭纠纷都是在舅公的干预下才得以解决的。很多人家兄弟分伙,要请舅公出面公断,因为其中一般都牵涉到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不请舅公当面(在场)不行。而有些子女对老母的忤逆行为也是在舅公甚至老表(表兄弟,此特指“舅表”)的制止下得以消弥的。笔者所知有这么一个实例:有一位老太太年事已高,想置办一具寿材以备不测;但三个儿子都已分家,老二对娘亲素怀不满,觉得分伙时他最吃亏,于是趁机从中作梗。此事成为老太太的一块心病,只好请舅公出面解决。舅公年轻时是好汉一条,此时也已垂垂老矣,说过话之后老二竟然敢置之不理。舅公无奈,只好派两个身强力壮的老表出马,一番摆弄之后,有一天老二终于拎着礼物到舅公家报告说三兄弟已经把寿材买回。这一事例的发生在当地不是偶然的。由于这类事件的大量存在,当地常有一些妇女对着不顺意的子女叫喊:“等我喊起你舅公来再说!”这道符咒有时候竟颇为灵验。

在旁人看来,上述各例中女性倚重娘家人的事实也许仍可以解释为娘家人所具有的一种权力,但若站在娘家人和女性本人的角度,则这种权力很难不被当作义务。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为娘家人着想,处理这类事情其实并不是一件享福的事:费神费力不说,有时还可能遭受轻侮甚至皮肉之苦,得罪人自然是不在话下。而如果缩着头不闻不问,又将面临各方面的压力。事态轻微的,热心人会问:“你们家的人怎么这么好欺负”?事态严重的,则未免听到别处的人笑骂:“那个地方的人怎么这么没用”?话说到这份上,事情就不再是娘家一“家”的事情了,有可能沿着地缘而进一步发展。为了面子,娘家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更何况不这样的话还可能导致姑舅两家心存芥蒂。

就女性本人而言,“讨鼓旗”这一习俗实在可谓是双刃之剑。一方面,这一习俗对于忤逆子(当地习称“黄眼珠”)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女性的生命尊严。有些“黄眼珠”平常对舅公的话置若罔闻,到了该跪在舅公面前的时候却不敢再不毕恭毕敬。从这个意义上讲,“讨鼓旗”对女性未尝没有好处,它至少可以起到一种警戒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娘家在女性指望倚靠他们的时候靠不着,只巴望到时候来“讨鼓旗”,这时就会出现另一种效果:给女性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很多女性是把“鼓旗”当作对娘家人承担义务的一种回报的,以至于有些人家只要被认作“娘家”就可以享受一份“鼓旗”的待遇,而不会被介意其是否真正意义上的“娘家”。

也请看一个实例:有一位老人在丧偶之后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其继室在一次车祸中又不幸身亡。老人与前妻的娘家为世代姻亲,素来关系密切,其继室的丧礼不能不请前妻娘家参加;但前妻的娘家与其继室原来并不相识,前来吊孝的名份颇成问题。其继室与自己娘家的关系并不愉快,而与前妻的娘家相处却很亲洽,曾提出将前妻的娘家认作娘家,并预备一对铜锣作为其“百年”之后送给前妻“娘家”的“鼓旗”。在丧礼上,前妻的娘家果然以娘家的身份参加“拜客”,所受礼遇并不下于同时也到场的真正的娘家[24]。

这个例子也许有点特别,其特别之处在于老人与这位继室并未生养,做孝子的都是前妻所出;既然如此,前妻的娘家受到尊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对此笔者想提醒的是,送给前妻娘家的那对铜锣是死者亲自备下的,这个细节值得注意。死者与前妻娘家原非亲故,双方可以互不来往,她给前妻娘家预备铜锣,纯粹是看在前妻娘家曾给予她充分尊重的份上。那份尊重是她从自己的娘家那里没有得到过的,因而那份“鼓旗”完全可以解释为她对“娘家”的一种回报。笔者觉得这个例子比起那种本来没有娘家而认一个娘家的情形更具有说服力,那种情况可以与自己有娘家的合并讨论,或者干脆以无娘家论处;而这个例子可以展现先天带来的与后天选择的两种“娘家”的对比,更能反映女性的感情倾向。

当然,这个例子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便是真正的娘家同样得到了一份“鼓旗”。在一般人看来,娘家是天生就该得到回报的;这份回报非干“义务”,无可“选择”,只与血脉和养育之恩有关。类似的观念在空间上分布十分普遍,很多地方曾发育出以女儿回嫁舅家的风俗(名“还骨种”),并流行“舅家要、隔山叫”的谚语。在安仁一带,耳熟能详的一套说词是:“我家给个人嫁到你家,做了几十年事,养出一家人;现在人不在了,讨一点‘鼓旗’总是应该的。”这套说词确实有逻辑。但笔者并不认为这是“讨鼓旗”习俗的所有底蕴,因为从种种迹象来看,“讨鼓旗”的行为往往是受到制约的。

四、“讨”的制约

这一讨论须有一个前提:前些年由于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对“讨”的制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只关注这样一个民俗层面的问题:当娘家人在“讨鼓旗”的过程中提出比较过份的要求时,孝家能否拒绝?如果能,又如何予以拒绝?

前一问笔者认为是勿庸置疑的。这一点从平时的一些话语中就可以看得出来。常听到一些姑舅两家失和的口角,舅家有时会冒出一些威胁性的话语,如“明日他娘过背的时候再说!”之类。这话的意思很明显,即到那个时候算总帐。听到这种话,外甥或他娘本人强项的,当即便会对上:“怎么,他敢讨鼓旗么?”这种口角当然一般是不大会当面的,在此也勿需担忧乡村社会的信息传播渠道;从中可以觉察一个观念,即“讨鼓旗”确实是舅家享有的权力,但它具有一定的限度。

真的到了他娘过背的时候,做孝子的先是要到舅公家去“回孝”,即披麻戴孝去行礼、通知;然后是做舅公的去孝家祭奠。舅家如果图省事,根本不去吊孝,那就表明两家的关系从此算完了。但一般都会去,因为去了是“做大人”(享受礼遇),经济上又不会吃亏,而不去则给人留下话柄。孝家对于舅家的到来,当然是早有准备的(除非根本就没有舅家),象上文所述,准备一份常规的“鼓旗”之礼;平素关系正常的自不用说,向来情份疏淡的也不过是可能偏俭一点,少是不会少、也不敢少的。舅家见着“鼓旗”,关系融洽(这种情况下“鼓旗”一般不会离谱)、心存厚道的自然也无话;要是遇上为人挑剔,或“鼓旗”实在不成样子的,舅家就免不了有话要说。如果舅家的要求不算过分,孝家也不敢多哆嗦,老实添到一般水平或再多一点;但如果舅家云里雾里漫天要价,这时候孝家便会有一根底线。

这根底线便是死者当初的嫁妆。尽管舅家在编织讨价说词时可能想象力非常丰富,如上文所述对曾予死者的养育之恩作种种发挥,但这不过是为其讨还死者的嫁妆作铺垫,孝家是不会让其突破这根底线的。在平时交谈时,顶撞“讨鼓旗”的话语往往是:“讨什么讨?要讨叫他们(指娘家人)把那担旧笼子挑回去好了!”这可以反映公众的观念。而在“讨鼓旗”的实例中,有些娘家人就直言不讳地提出要讨回死者当初的嫁妆[25]。据父老相传,过去还真发生过将死者的笼子挑回去的现象。

上文提出而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里再次摆在了我们面前:是不是当地认为女性的嫁妆娘家本来就有资格继承?要不然,人们怎么会以这笔财产作为“讨鼓旗”的底线?这个问题不弄清楚看来是不行的,笔者觉得给予一个否定的答案比较符合实际。我们可以注意到,在通常情况下,娘家人对于夫家享有这笔财产的继承权并不持异议,女性的丧礼上,一般人家对此并不提出质疑;女性被安葬后,更是认可这笔财产被夫家继承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有些娘家通过“讨鼓旗”的手段讨还了嫁妆,等于是事实上取得了对嫁妆的继承权,但这不应该影响我们对于嫁妆继承权归属的判断。

那么对于娘家讨取嫁妆继承权的事实又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这不过是孝家出让的结果。请注意上文已经讲过的一个风俗细节:娘家的“拜客”是整个“开堂”祭奠活动中的第一项。就是说,“七请八拜”是女性丧礼上孝子必须跨越的一道关。这道关过不去,后面的一切程序都免谈。不可想象在娘家人尚未“拜客”的情况下这“开堂”还能搞得下去,那样娘家人会觉得太没面子,闹起来更加肆无忌惮,说不定弄出来的事情更大,动武、讹事告官的都会有。在这种情境,做孝子的只有委曲求全,“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然,这事情哪怕是多拖一天,造成的损失也可能更大;须知要弄起这么一个场面,堂上堂下走动的(执事)、坐着的(乐行、文礼)都是要开支的。

何以被“委曲”掉的又是死者的嫁妆呢?这里面有个道理。娘家人对孝家曾有过的恩情,除上文已提及的对死者的养育之恩外,值得提起的大头一般只有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这两者娘家都是亏本、赔钱的。既然已到了恩断义绝的份上,娘家人自然不会放过任何追平的机会,以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养育之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孝家对娘家人予以特别的尊崇,不接其礼品,并备上一份常规的“鼓旗”之礼,已可谓仁至而义尽。但到这个地步为止,娘家人帐面上仍有亏空,于是不免将嫁妆的问题提出来讨论。由于是本着在经济上挽回损失的想法,也就不能计较谁更有继承资格;毕竟这笔财产是从娘家带过来的,不是夫家的固有财产,此时将它讨回去,也无非是收回一笔曾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已。

话说到这一步,孝家息事宁人的,也就只好作出让步。如果不愿让步,那就要看谁更有本事,或者看谁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当然,如果娘家人再进一步,提出要讨超出嫁妆所值的东西,那孝家是断断不会理睬的;双方既不可能有对话的基础,旁人也会觉得娘家毫无道理。于是讨价还价便都在嫁妆这一个题目下进行。娘家人若想得到更多,便会说嫁妆本来值得更多;而孝家如想付出更少,便会说嫁妆本来值得更少。在维持名义不变的条件下将内容换掉,这正是中国人的拿手好戏,双方多半采取这一策略相互周旋。

要是孝家处在一个有利的位置,那就用不着与娘家人周旋。像上文已述的那个妻子死在娘家的例子,娘家人便只好自认倒霉。那个娘家不仅负担了死者的安埋费用,就连将她的嫁妆弄回去都不得不使用欺骗的手段。据说,当事后夫家获悉娘家派人来挑笼子已在妻子人死之后时,丈夫感到非常后悔。他本来自以为得计,不去岳家闻问,以躲赖为妻子治病及此后的一切责任,不想竟因此而损失一注小财,——要是早一点得知,他完全可以把笼子藏起来的。

这种事例不常有。更经常的情形是,场面在孝家摆开,对峙中看谁更有力量。这种情况难以一概而论,在此且以笔者少时亲历的一件实事为例。有位平素与娘家很少来往的老妇人活到70多岁上死了,孝子到舅公家“回孝”,舅家的三个老表便整馔前往吊唁。“七请八拜”的时候,孝家献上“鼓旗”,——白布若干、肉若干,仅此而已;三个老表一看,心有不满,便不忙接受。他们先是询问死者的死因和日常起居,孝子逐一作答;待他们一步步为孝子扣上“不孝”的罪名,孝子便予以回敬,说:“你们家的姑娘(姑妈)嫁到这个地方几十年,你们做侄子的,平常逢年过节的时候有谁到姑娘家里来看过一下?她病过没有、我们对她如何,你们不知道,可以问问湾里世上(同村乡亲)呀。”老表被堵得无话可说,其中的老三便开始发作。他跑进灵堂,以掌抚着棺木,口口声声哭他的姑妈;说她在那个地方吃了一辈子亏,并进而谩骂那个地方不好。孝子只不动声色;堂上围观的人不堪整个地方遭受污辱,纷纷抄家伙准备与挑衅者比试。老二见势不妙,赶紧出来圆场。结果是娘家人接受了孝家的“鼓旗”,第二天不送灵柩上山便灰溜溜地打道回府。

显而易见,这件事娘家人铩羽而归,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失误。他们本来指责孝子就底气不足,又错误地判断了形势,轻犯众怒。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孝家在纠缠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策略,那便是尽量地引导公众的介入并获取支持,这显然是其大获全胜的重要因素。正是有这种因素的存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有些事本来还没有什么,而众口已将它吵得沸沸扬扬。

当然,还有同样至关重要的一点,那便是孝家做事已无须留有余地;否则也难免受到牵制。有一位老妇人去世以后,娘家人在丧礼上对“鼓旗”不满,竟“调相”(发脾气)回家,并将东西扔下不管,事后孝家只好专门派人给送将回去。笔者曾问孝家一方:“如果不送回去,娘家人能有什么作为?”得到的回答是:“真的要不送,他们能怎么样?只不过考虑到这边也有人嫁在那边,这条路将来还要通往。”这就没有办法,不能做得太绝,否则下一场较量处在有利位置的就难保是谁。在这里我们也无须为娘家人的这种冒险行为而过分担心,他们在作出“调相”决策时心里早已计算过风险为零;要不然他们即使要撤,也会将行李一道带上,——除非已盘算好再带人手专程来解决。

五、余论

“讨鼓旗”是传统乡村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已经觉察到其中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凡舅家与孝子关系较好的,“鼓旗”一般不需要讨,只有关系疏远或较差时讨的问题才可能出现;“讨”的结果,有可能比常规的“鼓旗”所得要丰,也有可能并无所获。这里面,决定“鼓旗”是否要讨的是亲情,而决定“鼓旗”能否讨着的是力量。

由此可以增进我们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某些认知。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而不是法律社会,早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亲情维系与断绝的基本形态。亲情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但它往往只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中才得以维系,一旦血缘关系由直接转为间接,马上出现剧烈的“代际衰减”。当地有“上一代亲一代、下一代疏一代”的口碑,正是这一事实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往往只须血缘延伸一代,亲情的断绝便很可能发生。断绝一般出现在亲缘关系易代之际。有些人甚至不等隔代,早在直接血缘关系犹存时已不相闻问。亲情的断绝过程充斥着冷漠、纠纷乃至较量;自然,往往还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明乎此,我们庶几可以理解何以以前有很多人甘冒风险,在缔结婚姻时选择“亲上加亲”。

从经济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预见,“讨鼓旗”的习俗将逐渐走向衰亡。尽管人情范围内的“鼓旗”之礼今后还可能长期存在,但以讨还嫁妆为题目的“讨鼓旗”现象将越来越不再可能发生。作出这一判断至少有三点理由:其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物质生活条件已大为改善。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大概已很难想象以前乡村生活那种物力维艰的状况,那时的嫁妆如今看来已不值几何,但在当时人眼中确实并非可弃之物。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俭德大不如前,每经过一代人的发展之后,前人的嫁妆在后人的眼中将愈来愈不象以前那么重要。其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女性的经济能力已大为增强。在过去,乡村生活中的经济水平本来就很低,很多女性又受缠足习俗的影响,难以参与生产劳动,经济能力很不强;嫁妆中虽然也有女性自己的劳动在内,但很大部分仍来自于整个家庭的财产。建国后,女性与男性一样参与生产劳动,很多女性甚至力胜男子,嫁妆中女性自己劳动所得较之过去已大幅度提高。改革开放后,成群结队的女孩涌向南方打工挣钱,很多人不仅可以赚回自己的嫁妆,还可以为家庭作出贡献。多少年来尽管嫁妆的丰厚程度一直在逐波上涨,但娘家人已无须再象以往那样感到肉疼。其三,近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已使得亲子数量逐渐减少,这有助于亲情趋于浓厚。过去由于盛行“多子多福”的观念,很多人家的亲子数目非常庞大。尽管有研究表明中国历代户均人口一般都在5口左右,但传统乡村社会中亲子数量在7-8个乃至上10个的屡见不鲜;有些家庭虽然亲子存活不多,其生育次数也并不少。如此无节制地频繁生育,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使很多人的感情被磕碰得十分粗糙。现在每个人的生育机会已非常有限,对生命和亲情已看得比过去宝贵得多。毫无疑问,这种趋势将有力地强化中国人传统的血浓于水的观念。

可是,如果我们将“讨鼓旗”视作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思考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问题,此时笔者的信心将下降很多。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社会是与现代社会迥然不同、有些地方甚至是格格不入的一种社会形态,它有一套自己的观念体系,一套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往安仁曾流传一句谣谚:“男子(丈夫)看得起一家人看得起,家娘(丈夫之母)看得起一湾人看得起”;说的是女性的社会地位需要得到夫家的认定。然而上文已告诉我们,女性的地位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娘家的撑腰打气,女性的尊严、女性的权益每每到了关键的时刻都是靠娘家人来维护的。随着现代化进程不可抗拒又无可逆转地加深,乡村生活将逐渐被纳入一个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已经注意到乡村的法律环境建设已有了很大成绩,安仁县19个乡镇中已有4个设有法庭。但是笔者仍不免担心:有关女性尊严的问题可能都由法律来解决吗?在此且不怀疑司法过程中其实很难得到保证的公正性,在女性挨人一记耳光都可以上法院的时代到来之前,娘家人的数量又日见其少,我们靠什么来维护女性的尊严,或者说得更直接点——人权呢?

路很长,即使前面没有弯路的话。

1999.8.14-12.2

注释:

[1]《嘉靖衡州府志》、同治《安仁县志》;以及湖南省安仁县志编纂委员会:《安仁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2]如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长沙:和济印刷公司1938年代印。

[3]当地文化较为后进,历代来过此地及本地人有集行世者均极少见。笔者手头有先大伯父(1914-1985)遗留下来的一个抄本,录有当地人所作的一些白喜应用文,多为民国时期所作。

[4]这一带的风俗颇多共同之处,民国以前寒族每逢大祭均遣人往江西祀祖。

[5]据李先生解释,1999年8月。李先生时年71岁,为退休干部。

[6]在安仁话中,“讨”东西的“讨”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乞求”,如“讨米”、“讨吃”,被讨者对讨者没有义务,给与不给取决于对讨者是否同情、怜悯,可以拒绝;第二种是“请求”,如“讨”根火柴、“讨”根烟,被讨者当然也可以拒绝,但讨者无须忍受怜悯,属帮忙性质;第三种是“索求”,如“讨钱”、“讨帐”,被讨者对讨者有一种义务。“讨鼓旗”的“讨”属于第三种。

[7]其别引起笔者重视的是先大伯父和先母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先大伯父为周围十数里内有名的“先生”,一贯秉承“读书须识字”的原则,对各种名物的用字非常考究。先母(1930-1998)略识之无,记忆力极强,有理由相信其对这个语汇的发音得自其上辈的传承。

[8]“杠”是当地专门用于陈列礼品的一种器具,以两人前后抬行,红白喜庆均可用。

[9]遇有特殊情况,如舅公过世或其他原因不能前来,而以表兄弟出面,礼遇也是一样的。在白喜中,“做舅公的”与“娘家人”具有同等的含义。

[10]“茶盘”是当地的一种木制方形盘,本为盛放茶点之用;送礼而以茶盘打着,表示很正式、很恭敬。

[11]在灵前致祭应该身披“号(孝)子”,即着孝服。这个“号”的本字应该作“孝”,其发音为方言中较古的层次,为了与指人、“孝”发文读音的“孝子”一词相区别,在此标出同音的“号”字以示提醒;其他发这个音的词汇则径写作“孝”,如“孝布”、“孝歌”,不再说明。基于伦理关系不同,来宾致祭其妆束不必象孝子那样严格,有些只用一块白布或白巾(称“孝布”)搭在肩上即可。

[12]这是笔者少时从先大伯父口中听到的,听到不止一次。当时不懂得这些事例的价值,仅记住了内容,而对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没有留下线索,如今已不能调查复核。最近笔者回乡曾着意访问此事,一无所获。

[13]女儿除了要象舅公家里一样“整馔”、“请乐行”之外,还有可能要被责令请人“唱孝歌”和举行“拦路祭”,这些费用都是自已负担,无处补偿的。关于“唱孝歌”的习俗,参张伟然:《湖南历史文化地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60-163。

[14]在安仁话中,“打发”一词有三种含义:一,嫁女时的“打发”,指的是赠与嫁妆;二,人情中的“打发”,指的是向来访的客人赠送礼物;三,“打发”人去办事,即请人、安排人去办事。

[15]具体数目笔者已经记不准,依稀是50-60个,印象中算蛮多的。

[16]岳珑、秦燕:“宽容与辛酸——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研究”,李小江等主编:《主流与边缘》,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70-85。

[17]所谓“皮箱”并非指皮革做的箱子,它主要是指一种形制,即能够用手拎的箱子;多为自制木器,近年也有从商店购买化学材料制品的,真正的皮革货未之见。“笼子”其实也可以归入箱子一类,它是一种长方体木制容器,长、宽、高一般约90cm、60cm、65cm,下设底座,搬运时挑着走。

[18]别的家具当然也可以用来盛放东西,但至少从感觉上不如这里面安全,因为一般情况下家具属于夫家所置;而笼子和箱子则不同,这是从娘家带来的。直到现在,擅自打开女性的笼子或箱子仍被认为是一件事情,除非女性不愿意追究。

[19]据先母讲述,1995年6月。

[20]此事发生在1989年夏天。

[21]此事大约发生在70年代末期。当时的几块钱很值钱。

[22]据先母讲述,1995年6月。后来还得到过他人的证实。

[23]据侯医师讲述,1991年5月。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经济信息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 信息化 法律保护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 ,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 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 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其次,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完善相关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刑罚的表述中并没有详细的划分。纵观国外立法,大多根据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量刑幅度。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置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罚,确 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慑力。此外,针对目前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没有对参与商业秘密的诉讼人员规定保密义务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还应设置相关保密义务条款,在司法解释中也应规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伸张权利时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丧失。 最后,借鉴美国《经济 间谍法》,在《刑法》中增设经济间谍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经济间谍罪重在预防和制裁图利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政府的人且使之获得不局限于经济之上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增设经济间谍罪,应明确经济间谍罪的界定、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及于域外的法律效力等,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注重从国家安全角度保护商业秘密,特别是经济信息类秘密,对经济间谍行为予以严惩,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总之,以法律预防和制裁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行为,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针对信息安全的基本特性,建立健全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系,实乃理论界与实务界当务之急。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4篇

〔提 要〕本文把清末“新政”以前的中国经济法律传统概括为九个,其中“重农抑商” 是统领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纲”,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盛衰密切相关。“重农抑商”突出表现在对农业,特别是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上。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国有制主要有井田制和均田制,私有制主要是自耕农经济和租佃制,事实上这两种所有制都导致了传统中国社会盛衰治乱的循环。这种国有与私有所引起的周期性的循环怪圈,根源于经济社会结构的单一和封闭,以及专制政治和“重农抑商”的强化。但在中国文化中,“重农抑商”上合天理下符国情,是有“道”的法律传统,所以如此重要和必要。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即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的关联最后在于“道”;道可以不同,但不可以无道。 〔关键词〕 一,本文解题 在讨论主题前,有必要就本文涉及到的几个关键词予以说明。首先要说明的是“中国经济法律传统”。虽然从文字和逻辑上可以说,“中国”一词涵盖了传统和近代以来的中国,但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社会在近生转折,开始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传统社会中的各项传统,包括经济法律传统,随之都发生了变化,甚至断裂。因此,我们今天谈论中国传统,往往是指传统中国的传统,而对近代以来形成的传统则称之为新传统,以示区别。同样道理,本文中的“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实际是指传统中国的经济法律传统,亦即中国社会固有的经济法律传统。之所以在“中国”前省略了“传统”二字,为的是按习惯从简而已。那么,“传统中国”的界限又如何划分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但在笔者看来,如果从法制角度出发,一般是以清末“新政”,亦即实际从1905年开始的“变法修律”划界为宜。清末“新政”是中国现代型改制的开始,“变法修律”使中华法系最后解体,现代型法制开始确立。因此,本文中的“传统中国”,具体是指清末“变法修律”以前的中国社会。 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法在西方也是20世纪30年代的产物。那么,清末“变法修律”以前的中国有“经济法律传统”吗?从现代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从而危害竞争而需要国家干预以保护竞争的视角说,传统中国没有这种严格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当然也就没有这样的法律传统。然而,如果从经济法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计划来说,传统中国非但有这方面内容丰富的经济法律,而且历史悠久形成传统。只是为了避免与现代经济法概念相混淆,笔者把传统中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不直接以“经济法”相称,而是统称为“经济法律”或“经济法制”。传统中国的经济法律涉及到土地、赋税、工商、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等,相对来说,土地、赋税和工商(含专卖)法制是传统中国经济法律的主体。(1)还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之所以称“中国经济法律传统”,不是说某项具体的经济法规,而是指在历史社会生活中能够传承下来具有支配性的那些经济法律思想、制度和习惯。它们具有历时性和共通性,是传统中国经济法律中最基本最持久的特征和倾向,亦即“传而统之”的意思。 在本文中,与“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相对应的主题词是“社会盛衰”。毫无疑问,这里的社会盛衰是指传统中国的盛与衰。一般认为,传统中国在十八世纪以前都不落后于西方,总体上还有所超出。(2)这是把中国和西方作为两个系统来比较的认识,如果从中国这个系统内部来观察,可以发现传统社会本身是有盛有衰的。在传统中国范围内,谈论盛衰总有一些标志,虽不精确,但人所共识。(3)因此,尽管中国正史上记载的盛世和民间的传说并不完全一致,但无论是正史记载还是民间传说,西周、汉、唐及明清中前期,都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盛世。同时,所有的盛世就像行人登山一样,到达顶点后就是下坡路,衰乱之世往往随之而至。本文的任务一方面是概括中国经济法律的传统,另一方面正是探讨它们与社会盛衰的关系。 二,对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概括 中国经济法律有哪些传统?这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对中国经济法律传统进行概括,这本身是一件近乎不可能的事。研究不够深入且不必说,见仁见智还是个大问题。但要分析,必须概括,否则只有放弃。因此,这里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试着对中国经济法律传统作一些概括。 笔者把中国经济法律传统概括为九个,这样的概括是否恰当,还有待检验。首先同时也是中国经济法律的第一大传统,即“重农抑商”。“重农抑商”不是简单的经济法律思想,而是贯彻在传统中 国经济法律的政策和制度中的基本国策,各项经济法律制度和传统都是在它的指导下形成的,实际上它是维系传统中国经济法律的纲。有关这一传统,笔者在后面还要做详细分析,暂不深究,容后再论。 中国经济法律的第二个传统,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是农耕社会,土地是农业的命根子,传统社会的盛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此,所谓“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本固则邦强”。因此,以农立国成为传统中国最大的国策,有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自然也就成了传统中国其他经济法律的基础。如西周的经济法制就直接建立在“井田制”之上;春秋战国时期的经济法制变动,无不与“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化潮流有关;受土地私有化和兼并的影响,汉代经济法制尤其是专卖制度成为突出的方面;唐代前期的经济法制基本上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展开的;中唐以后一直到宋元明清,历朝经济法制总是直接、间接以“租佃制”土地法制为基础。要之,传统中国的各项经济法律制度都与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内存这样那样的关系,这似乎也是我们从根本上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盛衰与王朝更迭的关键所在。这一点,我们在下面第三部分的分析中可以获得足够的认识。 中国经济法律的第三个传统,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赋役为中心。财政是传统中国的国家机器,包括皇室、行政(官僚机构)和军队等,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存在和运作的物质保障。赋役法制就是保证赋役实施的法律制度,同时又是传统中国官方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赋役法制定的是否合理,实施中能否得以贯彻,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盛衰,甚至影响一个王朝的兴亡。这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和经验,我们在中国王朝的兴亡史上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历代王朝都把有关财政的赋役立法作为经济法律的中心任务来对待。从西周开始,赋和役,也就是各种租税和力役,包括劳务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兵役、徭役、杂役等,一直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府给予特别关注的经济法律问题。理论上,“轻徭薄赋”是传统中国赋役法追求的目标。这不仅因为它是民众的期待,也是王道政治理念的体现。但实际上,除了极少数时期有所表现外,如汉代的“什一税”制,唐代的“租庸调”法,明、清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其他时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重赋繁徭”和“苛捐杂税”,所谓“苛政猛于虎”是也,而这一点正关系着社会的盛衰。 以国家控制和干预为特色,是中国经济法律的第四个传统。这一传统在中国经济法律中颇具特色,突出表现在官方运用法律手段对工、商进行管制,对市场进行干预,必要时直接进行控制。例如,西周是统制经济,国家通过礼法直接控制经济;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新形式,即专卖法和平准法在齐国出现;汉唐时期的均输、平准、五筠六筦、榷酒、社仓、义仓、常平仓,特别是对盐、铁、茶的禁榷,即专卖,成了国家利用法律控制和干预经济的有力制度。其中,对盐、铁、茶的禁榷,成为宋元明清专卖法制的原型。国家控制和干预是一个影响至今的传统,从国计民生讲有其合理性,从社会稳定讲有其积极性,尤其是对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它是一个双面刃,用之恰当有益,反之有害。例如,传统中国为此付出的代价是,私营经济的不发达和专制政治的长期存在。这足以引起人们警惕。 与国家控制和干预有直接关系的是,经济法律以刑罚为主要手段,这是中国经济法律的第五个传统。依现代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主要是经济和行政性的,只有当经济违法达到犯罪时才给予刑事制裁。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具有刑事性,一切不法行为,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的经济行为,都被视为犯罪, 所以经济法律以刑罚为主要手段。譬如,唐代的均田制主要是由唐令规定的,但违犯唐令则由唐律来处理,唐律是刑法典,依唐律处理即是依笞、杖、徒、流、死五刑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出现这种情况,形成这样的传统,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上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4) 中国经济法律的第六个传统,即对经济犯罪制裁的严厉化。这一传统与前一个传统相关。如上所说,由于经济违法被视为犯罪 ,因此刑事制裁本身即是严厉化的体现,但作为传统它还不止于此。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材料,传统中国对经济犯罪制裁的严厉化,一是重罚,二是连带。所谓重罚就是对不守国家经济法律规定者,一般要施加经济、行政和刑事三项处罚;经济重者可以抄家,行政重者可以没官,刑事重者可以杀头。此外,还有连带。所谓连带,就是对经济犯罪的制裁不是一人犯事一人当,而是往往牵连到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其他人,如家人、亲戚、长官、同仁、师生,甚至同乡、同学等。历史上的多次法令和大案都反映这点,如汉武帝的“告缗令”,唐代王涯的“榷茶”,朱元璋时期的“钱粮”案等。 笔者要提出的第七个传统,是经济法律规定中的责任制和数量式精确化。这一点让人颇感意外,一般而言,传统中国文化在整体上具有综合、直观、模糊的特征,缺乏西方科学中的分析和精确,但这只能作哲学上的理解。传统的中国经济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制,而且独具数量式精确化。在责任制方面,最著名的是“物勒工名”制度,即凡为官方制作者,包括工匠、主管和长官等相关人员,都要在完成的物件上刻上姓名、身份等,表现对此负责,一有质量问题可依此追查。这项制度自西周以来就成为传统,一直为历代经济法律所继承。(5)在数量式精确化方面,突出的是传统中国的经济法律,在有关度、量、衡、时间、空间和人工工作量,以及对“赃罪”的价值额的计算上,都运用数字并且精确到了古代社会数量计算的最小单位。如秦律对量制计算到“升”,误差1/20之一升要处“赀一盾”的处罚;对衡制计算到“铢”,若黄金误差累计1/2之一铢,即旧制1/48之一两,今制1/30之一两,同样要处“赀一盾”的处罚。(6)又如,唐律对时间计算到“刻”,对空间计算到“步”,对“赃罪”的价值量计算到布匹的“尺”。(7)责任制和数量式精确化是中国经济法律的一个优良传统,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继承。 国家利益中心主义是中国经济法律的第八个传统。可以说国家利益是贯通传统中国经济法律的一根主线,虽然在各领域中的轻重分布有所不同,但各项经济法律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其中专卖、货币、对外贸易可为典型。我们可以对外贸易为例。传统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两种,一是与周边少数民族的贸易,谓之“互市”;一是海外贸易,谓之“市舶”。对这两种贸易,传统中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比较重视,因此都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调整,意图通过法律满足国家的各种需要。从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分析来看,传统中国的对外贸易本质上不是一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禁止兵器和钱币流入周边少数民族,而用生活用品尽量换取对方的马匹等,说明“互市”是以国防安全为中心的。然而,对海外贸易则相对放松,原因是隔海对国家安全不构成直接的威胁,所以“市舶”较“互市”更具经济色彩,但国家安全至上的利益仍是它考量的中心。(8)国家利益中心主义的经济立法最初形成于战国,到汉唐时发展成为全面的制度,宋元明清在实质上都加以继承,及至今日仍是我们经济立法的基石。可见,这一传统是颇符国情极具生命力的。 中国经济法律的第九个,亦即笔者所说的最后一个传统,是内含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正如笔者在以前的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唐代经济法制是以支持政治统治和正统道德为目的的。因此,它们在精神上成了政治和道德的工具。(9)其实,这不仅限于唐,对整个传统中国的经济法律都可以作如是观。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在传统社会后期的滞后性,导致了包括经济法律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整体的落伍和瓦解。但我们还应该看到,传统中国的经济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这一传统表现在经济法律上,有土地法制中不同形式的均田制和对土地兼并的抑制,赋役法制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产为本”的转移,工商法制中对因商业过分发展而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等,在在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或者说传统中国所固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差序合理的理想社会,亦即对王道政治的最高境界“大同世界”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局限另当别论,但经济法律要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这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三,对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及其与社会盛衰之关联的分析 笔者在上一部分中提到,“重农抑商”是中国经济法律的第一大传统,因为其他各项经济法律制度和传统都是在它的支配下形成的。可以说,“重农抑商”是贯通和支撑传统中国经济法律的精神支柱,也是我们把握和分析中国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之关联的“纲”。要理解这一点,首先对“重农抑商”的含义要有所了解。从字面上说,“重农抑商”就 是重视农业、抑制商业。这种理解大体不错,但过于简单。从传统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农不仅仅指农业,还包括农民、农村、农事、田地、赋税、徭役等一切与农有关的事务,其中土地最为关键。同样,商不仅指商业,还包括商人、商税、商业管理,以及各种私营性质的手工业和内外贸易等。由此可见,农、商基本上代表了传统中国最大的两类职业人群和几乎全部的经济,“重农抑商”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此外,由于传统中国认为,对正常的经济民生来说,农、商虽然都不可少,但两者并不同等重要,就像事物有本有末一样,农是本商是末。所以,“重农抑商”又谓之“重本抑末”。(10) “重农”必然重视土地,因为土地是“农本”的基础。所以,重农在法律上的表现和结果,自然就是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传统的形成。(11)法律对土地关系的合理化调整,内含很多的目的,但主要是为了国计民生。所谓“国计”就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民生”就是百姓的生活。由于国家财政取之于民,因此,连接国家财政和百姓生活的赋役就成为经济法律的中心。在传统中国,土地关系和建立在土地之上的小农经济相当脆弱,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破坏,其中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商人和商业。如果对此不加以抑制,“商末”必然冲击甚至瓦解“农本”,结果会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殃及国计民生。历史反复证明,事实正是这样。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或者出现这种情况后予以调整,国家统制和干预就变的必不可少,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遂成为中国经济法律传统中的特色部分。同样,为了使统制和干预有效,具有威慑作用的刑罚成为惩罚的主要手段;而且为了做到准确有力,一方面要求经济法律规定责任制和数量式精确化,另一方面对经济犯罪的制裁也趋于严厉化。所有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要维护以王朝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包括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然后是民众最基本的合理要求。所以,表达正统王朝对王道理念追求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不仅体现在这些法律制度和传统中,而且它本身也成为传统的一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上述各项经济法律制度和传统都是在“重农”之下,从农本和土地发展而来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分析中国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之关联的“纲”,集中到“重农抑商”上来。 以上分析与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历史实践相吻合。在传统中国,重农突出表现在对农业,特别是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上。法律确认和保护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在根子上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盛衰相关联。中国从原始性的经济嬗变到西周的国家统制经济和计口授田的井田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西周的兴盛因此形成。但随着不合人性又桎梏生产力发展的国家统制经济的危机和井田制的瓦解,土地私有制和私营经济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壮大起来。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私营经济的壮大,一方面激活了秦汉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秦皇汉武时代的到来奠定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农商对立和贫富两极分化,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与冲突。经过秦汉时代的数次社会冲突和政权更迭,新形势下的国家统制经济和计口授田的均田制在北朝,尤其是唐前期得到了恢复与重建,大唐盛世即以此为基。从中唐开始,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瓦解,农商对立和两极分化再度出现,“安史之乱”点燃了燎原之火,大唐王朝由盛转衰。中唐以后,国家放弃了统制经济与计口授田,私有的租佃制普遍代替了均田制,此后历代王朝一方面因租佃制发展而盛,同时也因由此而带来的农商对立和两极分化而衰。这在事实上已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怪圈,直至近代也没能成功地摆脱这一困境。 纵观中国历史,传统中国发展中的怪圈,表现为社会盛衰的循环,社会盛衰的循环又与土地所有制相关。具体说,在中国史上,作为基本的法定制度,土地所有制无非是国有与私有两大类,如国有性质的井田制和均田制,私有性质的自耕农经济与租佃制,但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事实上都带来了中国社会的盛,也引起了社会的衰。这其中的机制,或者说土地所有制与社会盛衰的具体关联又是什么呢?事实表明,传统中国的“盛”是建基在“农本”之上,以“治”即社会稳定为前提的。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社会就盛,反之则衰。井田制和均田制在它们实施良好的时期,国民经济以农为本,社会秩序稳定,所以国力强盛。但国有性质的井田制和均田制有它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首先是缺乏激励机制,导致没有竞争而效益走低,这与人们发展经济的愿望不符;第二是时间一长,弊端丛生,无法阻挡私有经济的侵犯,其中来自“商末”的冲击最大,最后土地国有制在私人侵占和兼并下名存实亡,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后期都是如此。 土地侵 占和兼并亦即土地私有化,必然会产生两个直接的后果:一是大量的土地掌握在极少数地主、官僚、豪强和商人手中;二是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不得不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客户。这样,少数不事农耕者拥有大量地产,而大量劳动者却无地可耕,其结果是人不能尽其力,地不能尽其利。人力和地利得不到正常的结合和发挥,农业经济就失去了发展的可能,经济社会关系因之陷入不合理的状态,严重的会出现农商对立和两极分化。(12)这时社会开始动荡,治世开始向乱世转变,世道一乱则盛世必衰。面对这样的形势,统治者总是会动用各种手段来进行调控,其中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借助专卖法对商人和商业加以抑制,包括政治上对商人歧视,经济上对商人压榨,法律上对商业加以控制。如果调控成功,社会就会化险为夷;不成功,历史就会在混乱中完成改朝换代。 乱后新生的王朝吸取教训,重新开始“重农抑商”,同时顺应潮流,承认土地私有化,允许土地买卖。这样一来,激励机制被引入,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农本”经济焕发出新的活力。加上中央政府控制有力,社会稳定,假以时日,盛世又可能出现。但时间一长,这种经济又要出现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所以兼并比以往普遍,结果是“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13)这时社会又重新出现农商对立和贫富分化,此后的情形大体又是国有制后期历史的重演。鉴于历史的教训,乱中取胜的新王朝又回到国有制的老路上。这样,从土地国有制到私有制(如西周井田制的瓦解与秦汉土地私有化),又从私有制到国有制(如秦汉私有制崩溃与隋唐均田制的确立),历史完成了一个轮回。 国有的均田制在唐中期被废止后,私有的租佃制大行其道,以后的王朝和皇帝,甚至农民起义建立的地方政权,鉴于私有制的弊端,亦曾想恢复土地国有制,如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但时移势易,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之前,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国有制退出了历史舞台。原因何在?根子在经济规律,亦即私有制的力量。在传统中国,土地国有代表的主要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国家利益,它在很大程度上和个人利益是对立的,国家利益要求控制并禁止土地买卖,以确保最高统治集团的富有、社会的安定和王朝的延续;而个人利益则希望土地买卖兼并不受任何限制,以满足个人对财富的追求。有时,为了调和这种矛盾,统治者在制定他们的土地法时,一方面限制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又不予彻底的限制,形成某种“漏洞”现象。如唐代推行均田制时期,法律禁止土地买卖,违者治罪,但有一个但书:“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14)这好像在禁止土地买卖的大坝中留了个“漏洞”。 但事物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私有制作为一种重大的所有制形态和其他事物一样,一旦产生,就沿着自己固有的规律发展下去。私有制发展的规律是不断深化、不断纯粹化,最后达到否定自己。我国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规律也是如此。春秋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田里不鬻”(15)的“井田”制度,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16)这实际上还是一种部落形式的公有制,即使有少量的私有土地存在,也不足以改变整个土地制度的性质。我国真正合法的土地私有制是从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开始的。马端临评论说:“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也惟富者贵者可得之。”(17)由此,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土地买卖自然引起土地兼并。土地的买卖和兼并是土地私有制不断深化的必然途径,但买卖和兼并又往往引起经济社会矛盾的激化,造成社会的紧张和动荡。动荡后建立的新王朝鉴于教训,必然动用国家的强制手段来进行新的土地分配,调整土地和经济社会关系,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兼并,以免重蹈覆辙。这样一来,法律成了国家政治权力干预经济、限制土地私有制不断深化的主要工具。但是,私有制的发展是难以阻挡的,它在和法律的较量中,最终是胜利者。这就是经济的力量、规律的力量,这就是西周井田制、王莽王田制、西晋占田制、隋唐均田制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地国有制,一个个先后失败的根源所在。 如果要问私有制何以有这种力量,归结到一点,就是它的竞争─效益机制符合人心对财富的追求。所以,私有制适合经济增长和个人利益扩展,但它固有的缺陷,即一个“私”字,如果不加以限制,任其无限膨胀,一旦超出合理范畴,必将置群体社会于解体而后已。因此,私有的租佃制取得统治地位后,如同国有的均田制一样,仍然导致了传统中国社 会盛衰治乱的循环。这种国有与私有所引起的周期性的经济与社会的盛衰循环,根源于经济社会结构的单一(小农经济与农民占绝对优势)和封闭(小农经济的天然属性)。专制政治对小农经济和农民的依赖和支持,使得政治、经济和法律结为一体,从而加固了经济社会结构单一与封闭的强度:“重农抑商”的文化则使之更具韧性。所以,在社会大系统内,盛衰循环成为怪圈,牢不可破,原因就是经济社会结构没有变化。如果技术有突破,工业和商业有突出的发展,即可吸纳因土地私有化而带来的大量剩余劳力与资金,并使之转化为资本,进而促进私有经济的深化。如此点点滴滴长期以往,经济和社会结构就会发生变化,小农经济即使不退居其次,也无法绝对支配社会的进程。那么,中国的历史或许会是另一种情形。讨论到此,不免让人联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国有制的确立,好像又是对中唐以来土地私有制的否定,这是否会形成一个新的更大的轮回呢?笔者以为,这只是表面上的相似,从科学原理上说,这次与以往不同,现代科技和工商经济的突破性发展,已经使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那种基于经济结构单一和封闭的国有/私有、盛衰/治乱的循环怪圈应不易再现。 四,对中国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之关联的文化解读 本文的主题分析已经结束,如果要做进一步的解读的话,会发现“重农抑商”这一统领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纲”,蕴含着丰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文化意义。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重农抑商”在传统中国受到如此高度的重视。 让我们从社会构成开始。传统中国名义上由“士、农、工、商”四民,(18)亦即从事四种职业的人组成,实际上可归纳为农、商两类来认识。在传统中国,士一般都来自于农,虽然士的地位要高于农,但农是士的起点和根基所在;而且农民不仅占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也是国家赋役的来源。因此,法律把士、农归为一类,称之为良民。工、商因性质相同,从来都是一家,所以法律把他们视为一类,谓之贱民。这种分类至少从唐宋开始,沿袭至清末。(19)传统中国的这种社会构成,其实与经济结构是一致的。如前所说,传统中国以农立国,各项经济都建立在农业之上,工商作为国计民生的必要部分,自然不可或缺,但它与农相比,一是它本身要依赖农业,二是它也只是国计民生的补充部分。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构成与经济结构相吻合,“农本商末”成为铁一般的事实。面对这样的事实, 立法者除了“重农抑商”,难道还能有其他的办法? 事实上,经济、社会和文化是相通的。因此,我们对“重农抑商”还可以作文化上的解读。传统中国的文化,不论它的表现形式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原,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20)是也。道的基本结构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应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被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21) 董仲舒所说的“合”是指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的意思。通过这段引文,我们可以看到,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再到国家法律,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是本是主是进,因此对阴有统摄和支配作用;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是末是从是守,是故对阳有依附性。阴阳可以转换,但阳对阴的统摄和支配是绝对的;阳之所以可以统摄和支配阴,是因为阳有德性,或者说阳的德性大于阴。阴阳结合阳主阴从谓之道,道就是自然,就是和谐。所以,对于道,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可以说,这是传统中国二千年来的国家哲学和民间信仰,亦即人们所谓的天理。至此,我们终于可以明白,在传统中国文化中,世界万物都可以对应于阴阳而归于道,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当然亦不例外。如农与商、土地国有与私有、农赋与商税、官工与私匠、官商与私商、专卖与自由贸易等,就像天与地、春与秋、人与物、官与民、义与利、公与私、善与恶一样,都是 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从“农本商末”到“重农抑商”,完全是合符阴阳之道的中国文化理念的体现。而且惟有这样,盛世才有望实现,因为有道则盛,无道则亡。这里所说的“道”贯通自然和人世,为数千年来传统中国人最基本的世界观。因此,在哲学上它可以称之为天理,政治上可称之为王道,法律上可称之为法理。其实,名异实同,一以贯之者天道也。按现代人的理解,天道的核心是自然而然的和谐。 如此看来,“重农抑商”成为统领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纲”,完全是因为它上合天理(道)下符国情(经济社会事实),可谓是有道的法律传统,所以受到如此高度的重视也在情理之中。如何评价它,可以仁智各见。但我们从中起码可以获得这样一个认识,即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的关联最后在于道,道可以不同,但不可以无道。 注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研究》(05JJD820014)部分成果。 (1)参见张中秋著:《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参见陈振汉著:《步履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338页“中国历史上的经济发达时代”。 (3)作为盛世的标志,往往是天下(中国)一统、疆域辽阔,经济繁荣、人丁兴旺,社会和谐、秩序安定,政治清明、世风淳朴,国力强大、万国(外邦)来朝,等等。相反,衰乱之世,必是天下(中国)分裂、疆土狭小,经济凋敝、人口凋零,社会混乱、生灵涂炭,官场黑暗、道德沦丧,国力孱弱、屈顺外敌,等等。用这些条件来衡量,西周的成康时期,西汉的文景武帝时期,唐朝前期,明永乐年间,清康雍乾时代,都可谓是典型的盛世,而王朝的末期一般都是衰世,其他则为平常之世。 (4)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9页。 (5)如《礼记?月令》曰:“……物勒工名,以考其成。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 秦汉继承这一制度,凡百工劳作都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要求。《汉书?任敖传》注曰:“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斛轻重之宜,使得其法。” 凡依范式制成的产品必须 “物勒工名”。近年来出土的东汉“乐浪王盱墓”中的一个漆杯上的铭文证实了这个制度在汉代是被严格执行的。其杯铭文曰:“蜀郡西王造,素工回,髹工鱼,泊工文,汜工廷,造工忠,护工卒旱,长汜、丞庚,掾翕,令史茂主。”(转引自张研等著:《中国经济法制史》,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由此铭文可见,一个漆杯不仅刻上了各道工序经手工匠的名,也勒有相关官吏的名。此后,从唐宋的《擅兴律》到明清的《工律》,都有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 (6)参见前揭张中秋著:《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第130―132页。 (7)参见前揭张中秋著:《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第一卷),第321―335页。 (8)参见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3―102页。 (9)参见前揭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第9―10页。 (10)参见王大庆著:《本与末──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经济思想比较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11页,第283―299页。 (11)因为在传统中国,农业是其他经济(如工商、贸易、货币、消费等)存在和繁荣的前提。农业经济的核心条件是劳动力、土地以及劳动力与土地的合理结合。这三项核心条件的具备及其合理结合的实现,实质上都有赖于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亦即法律确认和保护什么样的土地所有制,这是在根本上决定传统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例如,唐帝国在其前期比较成功地运用了律令这一有效的经济法律武器,保护和扩大了劳动力,调整和重新分配了土地(以丁男为均田的基本单位),使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比较合理,而且在律令的保障下,又使这种结合得以一定程度的实现,结果出现了社会经济由萧条到繁荣的发展。(参见前揭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第3―31页) (12)农商对立和贫富两极分化往往紧张到了于国家稳定和社会道德都难以容忍的程度,这从晁错给皇帝的上书中可以看出。他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 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邀,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后汉书?仲长统传》)面对这样危险的经济社会形势,汉朝诸帝尤其是从武帝开始,彻底放弃以往的放任政策,转而采用严厉的抑商措施,并借助法律予以严格执行,以期重整经济社会关系,使之相对合理化。 (13)《汉书?食货志》。 (14)按唐令规定,每丁男受田一顷(唐制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八十亩为口分。永业田可以传承,口分田在田主死后必须交还政府。因此,均田制下口分田一般不准买卖。《唐律疏议?户婚》“卖口分田”条律云: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解释说:”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也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田也并听卖,故云‘不用此律’。“ (15)《礼记?王制》。 (16)《诗经?小雅?北山》。 (17)《文献通考?田赋考》。 (18)《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曰:“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皆谓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其织纴组紃之类非也]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19)参见《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名例”、“户婚”与“杂律”篇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刑事方面,“良贱相殴”与“良贱相奸”的规定区分明显。 (20)《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万物,万物又回归于道。这种有机、整体、连续、自动的宇宙生成论,成中英和杜维明先生有较清晰的阐释。参见[美]成中英著:《论中西哲学精神》,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1年版,第216页及前后;W. M. Tu, The Continuity of Bing: Chinese Versions of Nature, Confucian Thought,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5, P. 38. (21)参见黄俊杰主编:《天道与人道》,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1―62页。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5篇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3.小结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6篇

1月12日(星期六)

1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 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会计 102020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10202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1020207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英语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7篇

09060101农业经济管理 (专科) (林业经济管理方向)   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700市场营销(专科)   0020高等数学(一) 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100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20高等数学(一) 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5企业会计学 4729大学语文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1800餐饮管理(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030600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0012英语(一) 0022高等数学(工专)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080100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0022高等数学(工专)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220700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0012英语(一) 0022高等数学(工专) 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30100行政管理(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11200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242民法学 0223中国法制史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43民事诉讼法学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40300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11100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10300监所管理(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010100学前教育(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010300小学教育(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020100林学(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010400园艺(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070100护理学(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030100体育教育(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900旅游管理(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30300公共关系(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4600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2800物流管理(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010100数学教育(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40900美术教育(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40700音乐教育(专科) 0012英语(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729大学语文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8篇

1月12日(星期六)

1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

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会计

102020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10202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1020207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英语

1050207 00596 英语阅读(二) 00795 综合英语(二)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831 英语语法 日语

1050208 00606 基础日语(二)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44 日语阅读(二) 00608 日本国概况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006 日语写作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商务英语

1050226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27021 外贸英语函电 00795 综合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公共关系

10503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44 公关礼仪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43 公关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53 广告学(二)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47 公关语言 新闻学

1050308 00654 新闻采访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853 广告学(二) 00656 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艺术设计

1050436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504 艺术概论 动画设计

105044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游戏艺术设计

105045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504 艺术概论 档案管理

10602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1080301 02194 工程经济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89 机械制造基础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59 工程力学(一) 04729 大学语文 02195 数控技术及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机电一体化工程

1080306 02230 机械制造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4729 大学语文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59 工程力学(一) 02195 数控技术及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计算机及应用

1080701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98 线性代数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4729 大学语文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32 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房屋建筑工程

1080801 02400 建筑施工(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396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387 工程测量 04729 大学语文 02394 房屋建筑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398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化工工艺

10812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012 英语(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烹饪工艺

108130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计算机信息管理(委托)

108220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4729 大学语文 00012 英语(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护理学

1100701 02901 病理学 02903 药理学(一) 02113 医学心理学 03001 外科护理学(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996 护理伦理学 02998 内科护理学(一) 03002 妇产科护理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中药学

1100803 03037 药用植物学 02974 中药学(一) 02975 方剂学(一) 03035 有机化学(四)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042 中药炮制学 企业管理

502025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27869 经济学基础 财务与会计

502029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27987 成本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69 经济学基础 秘书

50501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机电

508033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27963 机械制图与公差 27962 机械设计基础 27966 电工与电子技术 27982 电机电器维修 27973 农业机械运用及管理 27980 农村供电 园林

5090114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畜牧兽医

50904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农业经济管理

509060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27872 会计基础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27869 经济学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875 企业经营管理 农艺

509063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35 农业经济与管理 审计学

2020117 06069 审计学原理 06071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6070 审计技术方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607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075 经济效益审计 餐饮管理

2020119 00986 中国饮食文化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金融管理

2020120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84 金融计量分析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27086 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 调查与分析(委托)

2020121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工商管理

202014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7092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2017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186 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187 国际运输与保险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27183 国际经济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会计

2020204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市场营销

202020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旅游管理

2020210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7092 财务管理学 27126 旅游市场营销 27127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27124 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27130 旅游消费行为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电子商务

2020216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015 英语(二)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95 商法(二) 00997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2020218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6090 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06091 薪酬管理 06092 工作分析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963 绩效管理 商务管理

2020226 00086 风险管理 00939 商业伦理导论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937 政府、政策与经济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物流管理

202022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0232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25 劳动关系学 03322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326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管理

2020267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261 行政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5151 劳动与社会保障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749 行政职业能力测评 工程管理

2020279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6961 工程财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887 土木工程概论 28895 建筑施工技术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888 工程经济学与项目融资 28898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0282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销售管理

2020314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法律

2030106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0257 票据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9 房地产法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律师

2030108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5678 金融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监所管理(委托)

2030109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3020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279 团体社会工作 00278 社会统计学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27052 社会福利思想 00280 西方社会学理论 00281 社区社会工作 27051 社会保险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行政管理学

2030302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2 中国行政史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安管理(委托)

203040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4729 大学语文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学前教育

20401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43 学前教育基础理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45 学前教育思想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44 学前教育心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49 学前体育与健康教育 28046 学前音乐与美术教育 教育管理

2040107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015 英语(二) 00445 中外教育管理史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53 教育法学 00454 教育预测与规划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心理健康教育

2040110 00163 管理心理学 28665 认知心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5624 心理治疗(一) 29656 儿童教育概论 05628 团体咨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778 心理档案建立与管理 小学教育

204011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8061 现代教育技术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28067 小学教学心理与设计 29767 基础教育概论 28062 中外教育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8065 大学数学 义务教育

2040125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思想政治教育

20402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体育教育

20403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秘书学

2050104 00163 管理心理学 00644 公关礼仪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509 机关管理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

20501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27038 红楼梦研究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教育

2050113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536 古代汉语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29783 中国当代文学专题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

2050201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日语

2050202 00601 日语翻译 00610 高级日语(二) 00611 日语句法篇章法 00012 英语(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英语教育

2050206 00600 高级英语 27036 英语泛读(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27037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商务英语

2050218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995 商法(二) 00952 国际市场营销学(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02 商务英语沟通 08958 BEC商务英语(一) 广告学

2050302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39 广播电视广告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7416 广告法律法规 新闻学

2050305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659 新闻摄影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9 文学概论(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关系

2050309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293 现代谈判学 03299 广告运作策略 00015 英语(二) 03291 人际关系学 03300 现代媒体总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296 危机传播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美术

经济与法律论文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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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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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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