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土地执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2:03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转贴于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转贴于

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三)大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执法论文第2篇

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土地执法论文第3篇

先人苏轼曾言: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老夫子教导我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今天,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是和-谐发展的大势所在和必然结果,这次我能有幸参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是一个展示自我和提升自我的的绝好机会,在此,我向县局党组、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叫宁国炎,现年2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关口国土资源所供职。这次我竞争的职务是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关口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岗位。

我于XX年毕业于安康第二师范学校,同年九月统分配至公馆初级中学任教,XX年12月弃教从军,XX年复员回公馆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工作,XX年12月,面对退伍军人再次安置,我选择了做一名“国土资源人”。(个人基本情况)

这些年来,不论我是站在三尺讲台上,还是列队在绿色方阵中,还是忙碌于乡镇党政日常事务处理中,还是加入我们国土资源这个大家庭里,我始终能够做到坚决拥护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学习理论知识,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理论指导实践,有效地提高了我个人的各方面能力;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从无怨言,任劳任怨;服役两年,荣立三等功次一次,多篇文章被省级以上重点报刊、杂志所刊发。(德、政、勤、绩情况)

执法监察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土资源的流失,保护国土资源,震聂违法用地行为,理顺用地秩序;土地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执法监察和土地管理工作都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竞争岗位的认识)

土地执法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闸门”,其重要性日渐明显,国土资源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作为国土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规范管理秩序,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职责。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出发,就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论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 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四)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为重点,着力提高执法监察效力

土地执法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 侵权案件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 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土地执法论文第6篇

P键词:国土执法;创新;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5.016

Abstract: Since the release of the supply side of the reform of the signal, in the face of more complex land supply situation,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increasingly severe. Firstly,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five predicament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land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and supply side reform.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difficulties of law enforcement work as the basis, put forward innovative proposals for law enforcement work, the mechanism of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al interac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incentive and security system; technical data to form the basis of the "one map", the establishment of four inspection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law enforcement,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and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Key words: land law enforcement; innovation; supply-side reform

2015年中央先后四次释放“供给侧改革”改革信号,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调整方向。土地部门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在土地供给侧改革方面,提出“盘活存量、灵活供地、去库存”等重大战略目标,把土地供给方式向更精确、更灵活、更主动的轨道推进。粗放式、拓展型的供给模式必定向集约、深挖式的土地供给方式转变,面对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与土地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势必给处于用地矛盾消化期的国土工作带来新的复杂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和解决[1]。

1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困惑

1.1 体制建设缺陷

职能重叠,履职不畅。目前的“双轨制”使地州国土资源局变为“二传手”角色。出现信息不对称、不准确、不及时等执法延误问题,增加上级指导和协调难度。干部成长空间受限。目前,新疆实行的垂直管理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土部门轮岗情况匮乏,优秀干部履职得不到激励,严重制约干部成长空间,层级职位晋升“天花板”效应明显。加之基层土地执法单位干部职级思想包袱严重,与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沟通不及时,致使基层党委、政府对土地执法工作重要性重视不够[2]。

1.2 执法队伍不足

近些年土地执法行为呈现愈来愈隐蔽趋势,在开展动态巡查时仅靠执法监察队伍人员难以落实到位,尤其是新疆幅员辽阔,县乡点多面广,县执法监察大队5~6人,人员严重不足。在执法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不少问题难以及时得到监察纠正。随着近几年退休人员以及“访惠聚”抽调人员较多,地方政府行政协调工作繁多,“人少活多”情况突出。面对国土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和复杂的发展势态,部分执法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仍用“老办法、老经验”,难以应对复杂的形势。

1.3 监察后缺乏有力保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在确认违法行为后,只能责令停止。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违法人员拒不停止,甚至打时间差,加速违法行为,待立案、会审、下达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及申请法院强制程序下来,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发现在初始”却不能“制止在萌芽”。各执法监察机构与当地法院没有明确的协作配合机制和责任分工,没收拆除违法建筑、收回闲置土地、收缴行政处罚款项等处罚措施的强制执行中,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拖着不办等,强制执行难度较大。没有形成稳定性的、周期性的部门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国土执法监察联动会议制度,增加了执法监察联动工作的被动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3]。

1.4 基层执法难度大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多以县政府领导的建设发展意愿为中心,在协调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和引导鼓励投资方面身份被动,难以发挥科学供地、监管的作用,在操作过程中多表现出“政府意愿,违规绿灯操作”的普遍现象。基层执法存在“情感缺口”,基层土地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多以普通老百姓为主,有时为照顾家庭经济条件不殷实,需要发展,对“分户建房”、“开荒致富”等情况都给予差别化对待,这就在基层形成了违法缺口、情感缺口;此外,新疆是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经济落后,其思想还禁锢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粗放利用观念,考虑到社会问题以及落后少数民族地区,致使土地执法工作停滞,搁浅情况大量存在,执法形势严峻[4]。

1.5 地方政府角色与执法目标的错位

执法监察机构与当地政府存在隐性“对立”现象。地方政府掌握社会、经济等全方位信息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对所监管任务进行“妥善”的分解,如地方政府为完成耕地动态平衡指标,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补划到荒山上、池塘中,以此来完成土地监管的稽查;在保护土地资源、发展经济的双重诉求下,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付出部分土地资源为代价来优先保民生、经济发展,这就在保护土地资源的目上出现偏差;一般考核地方政府多以GDP、经济发展等为指标,易引起当地官员以土地财政为动力形成土地各项违规违法行为[5]。

2 供给侧改革下的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模式的解读

2.1 “”现行执法模式

自国土系统改革以来,省级层面保持着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两套执法监察机构。地区国土部门内部存在科室,外部存在总队分支机构的“”执法体制(图1)。两系统各有侧重并存在交叉和被领导关系,前者侧重自治区级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后者侧重系统内垂直领导下的具体执法监察职能;前者对重大违法案件有监督检查职责,后者对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具体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查处意见。基层业务方面,县(市)执法监察大队(支队)在业务、人员编制、机构建设方面受上级垂直领导,工作上受同级国土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违法情况调查、巡查、核查、查处意见等具体内容[6]。

2.2 “卫片”式执法滞后性引致尴尬局面

“卫片”执法模式为以国土资源部对各省区每年2次卫片拍摄为底图,将数据库报批文件、变更情况进行比对。然而,卫片拍摄的月份为3月和9月,违法用地和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在来年6月份下发,长达6个多月的图斑解读时间跨度增加了执法监察难度。以新疆为例,主要违法季节在春末至秋初,第二次卫片比对恰在违法高峰季之后,不能给执法工作提供及时警示信息和执法依据。将执法工作推至更加复杂、拆除成本更大的尴尬局面。

3 土地供给侧改革下的执法监察工作创新

3.1 机制创新

3.1.1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针对土地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将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地州、市、区县、乡镇四级都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7]。

3.1.2 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一方面联合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拒绝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拒发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部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就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文件,与刑事司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紧密配合,建立执法监管协作配合机制[8]。

3.2 激励创新

3.2.1 行政首长目标激励 各级地方政府严格推行首长土地监管目标,将建设用地指标管理、闲置低效率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监管等纳入首长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土地违法监管,采用多渠道灵活方式,如举报热线、网站举报、信件举报、微信公众账号、微博、QQ等方式。对及时提供土地违法信息的社会自发团体或个人给予物质和名誉,如新闻报道、奖章奖状、奖金等[9]。

3.2.2 基层工作激励 对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人员、土地管理信息员和协管员等基层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土地执法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基层人员进行媒体、报纸、专栏、会议等方式宣传,岗位调换提拔,生活补助等方式激励。

3.2.3 干部晋职晋升激励 积极推动各级执法监察机构主要领导进入国土资源局党组班子。加大执法监察系统干部与国土资源局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畅通干部任用渠道。积极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推动执法监察机构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干部互相交流轮岗,拓展干部晋职晋升渠道,激发干部活力[10]。

3.2.4 保障激励 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国土部门领导应努力为一线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争取物质和非物质支持,满足工作需求的同时保障人生价值的实现。比如为违法重灾区一线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和意外伤害险,保障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降低执法工作安全顾虑,维护执法正义感[11]。

3.3 技术创新

积极开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线查询系统,以现有信息化成果为基础,开发集外业巡查、实地核查、举报、指挥调度等为一体的国土资源移动执法监察系统,努力把握执法监察预防先机,形成数据基础一张图,以国土执法监察系统为突破口,以“集成一个平台、整合一套数据、打造一个中心、使用一个终端”为重点,实现“大数据、大平台、大监管”目标任务。建立四动态巡查系统,省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系统旨在建立一个覆盖地州、市、区县、乡镇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天候实时动态监管土地违法行为(图2)[12]。

参考文献:

[1]作者不详.“供给侧改革”,土地利好政策任你享[J].国土资源,2015(12):20-22.

[2]陈书荣,陈宇.土地审批制度的供给侧改革:征批分离[J].中国土地,2016(2):21-23.

[3]董芳.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现代农业,2016(4):72-76.

[4]姜超,顾潇啸.供给侧改革的几个问题[C]//廊坊市应用经济学会.对接京津――解题京津冀一体化与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对接京津与环首都沿渤海第13次论坛(二)]论文集.廊坊市应用经济学会:2016:14.

[5]殷少美.关于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J].中国物价,2016(11):50-52.

[6]彭茂.城市土地利用审批程序对成都城市群发展的借鉴及启示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6(3):72-79.

[7]王静,邱道持,赵梓琰,等.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政策检讨[J].天津农业科学,2014,20(1):67-73.

[8]陈书荣,陈宇.以征批分离推进土地审批制度供给侧改革[J].南方国土资源,2016(5):30-33.

[9]陈书荣,陈宇.土地供给侧改革大有可为[J].南方国土资源,2016(4):27-31.

[10]黄燕芬,李怡达,夏方舟.土地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基本内涵、关键问题与核心对策[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9):14-17.

土地执法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问题;系统论;土地管理系统;分类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二、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

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在本文中定义为土地管理系统,是指围绕土地管理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包括土地管理的主体、客体等。参与土地管理的主体有政府、理论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客体是土地,其中政府可分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制度,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应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与外界交换信息、系统调整自身结构、再与外界交换信息的循环过程。在一定时期、以一定的状态,土地管理的主体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换信息,彼此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土地管理系统的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系统的功能也需要改变,这就要求系统调整自身的结构来完成新的功能。然后系统又要回过头与外界交换信息,再调整自身结构,循环往复。

在管理过程中社会经济及国家政策等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环境,然后又要经过审批,进入日常管理。循环往复,要使土地管理系统可持续循环,需要满换信息和调整结构的适量性,即不能等太长时间,在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过多才调整结构,也不能一次调整过度,赶到外界环境的前头。

三、土地管理系统问题的分类

(1)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理论研究的参与者为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包括分析土地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以及研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土地管理系统外部环境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对土地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的精度不够。

(2)土地管理立法及制定政策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主要为政府。相关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等,其工作主要有制定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主要是在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对土地管理系统的参与者职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规定其运行规则,并赋予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法律效力。在此的问题主要有对参与者的职权和义务、土地管理系统的运行规则规定不合理。

(3)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的参与者主要为基层政府机关,有市、县政府及国土局和乡政府及国土所等。他们的工作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为依据,应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管理土地与人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读法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4)土地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现在这些技术的研制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主要由相关公司企业来完成。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手段的更新赶不上土地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却相对较慢。

(5)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信息传递方面的问题。一个系统高效运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其的粘合剂,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的影响最大。首先理论研究需要的数据会有失真;然后立法时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会有一定偏差;最后执法时对法律的解读也会有一定偏差。

参考文献

[1]任平,周介铭.基于统筹城乡发展视角的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9,23(1):44~47

土地执法论文第8篇

一、现实问题

(一)土地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土地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基层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不少基层国土所,虽然有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但是却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经费不足,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基层土地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受其影响的土地执法的水平也是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要阻碍。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知识。不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常有土地土地主管部门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事例见诸报端,往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低劣所造成的后果。还有的基层土地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土地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涉及政府各层次,所以土地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要求与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是硬道理”,作为基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粗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土地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原来一些较为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刚立案时不少领导的电话、条子就纷纷而至,使得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面是法律,一面是地方领导或顶头上司,考虑自己的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得不以牺牲法律来平衡,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为名,以牺牲土地为代价招商,大量浪费土地。

二、对策研究

基层土地执法难、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到位

多年来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重视,局长要亲自抓,上下形成合力,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一是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政府成立创建执法模范领导小组,人大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执法检查,两次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并不定期的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二是将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监察整体状况,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系统内部进行机构改革,要重新整合执法资源,理顺监察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原来的三个股室合并,重新成立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队和办公室;在人员配备上,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力量,并重点加强巡查监察力量;在职能划分上,进一步区分职能,监察股主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案卷的审核;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与违法苗头的制止;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接待及办理工作。

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局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领导的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目前,社会上仍然有不少土地管理法盲存在,特别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因此,我们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国土地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密切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议联合执法的机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与公安、司法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制度或土地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提高执法效果。

(四)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人、财、物是土地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土地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保证土地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架筑合理的人才结构、配置交通工具、执法装备、调查取证设备等。同时还应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安心于执法工作。具备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还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三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使之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主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因次,法律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素质,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此外,国土执法监察人员还必须精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熟读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审理、查证、处理、执行、形成司法文书、立卷归档等全套工作中的基本程序,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法,程序规范。

我们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八个程序缺一不可。一是受理。受理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动态巡查案件,信息员上报案件及渠道举报案件,对所有案件我们都要认真梳理登记,并进行核实,受理要由耕保和地籍核实,在由基层所人员和监察人员现场核实,对属实的填写登记表,进入第二个程序;二是立案。对受理后认为需立案的案件,由受理人填写呈报表,监察队长和主管局长签字责成专人立案调查,并限期办结;三是调查取证。此阶段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工作中我们要从严把握和操作,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细微证据过程中,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管理检查证件明示身份,其次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案件所涉及的人和事,广泛收集与案件有关联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及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拍照、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要精确,重大案件要由测绘部门实际丈量,再次调查结束后,依据调查结果,办案人员撰写调查报告,执法监察局听取汇报和研究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一步调查补证,事实清楚的,提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四是告知(听证)。在对违法案件拟定处罚后,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当事人不进行申辩也不陈述的在下达决定前,对当事人如何处罚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在送达告知听证3日后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五是土地处罚。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等一般程序后,根据其违法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土地处罚,将被处罚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土地处罚依据土地处罚的内容,诉期、诉权等内容形式法律文书,加盖土地公章;六是送达。依法作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土地处罚决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时,让当事人在《国土资源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交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七是执行。《违法案件土地处罚决定书》作出并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同时做好案件移交工作,(1)没收财物的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局(2)涉及追究土地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3)涉及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八是结案。案件处理结束后,要将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其一是收集案件处理情况;其二是提出结案报告;其三是备案;其四是归档。由办案人员将整个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照片等材料及各种法律文书逐一整理,装订成卷,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土地执法论文第9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国土资源管理;改善措施

我国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大多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薄弱。目前,我国又处在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资源消耗量急剧增长,土地、淡水、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状况和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节约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地位及作用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显著增加。

一、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符合实际的土地资源供应政策难以实施。国有土地资源供应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保护耕地与建设用地矛盾突出。一是土地市场土地资源存量过多,城市土地资源供求关系紧张并存。土地资源一旦用于建设用地,就很难再恢复为农用,因此城市土地资源应减少增量供应,适当增加存量供应;二是土地利用效率低。有的单位征用土地后,迟迟不建设,有的征多用少,达不到预期投资目的,甚至造成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资源投机现象严重,许多土地投机者或打着土地经营的幌子,或将土地买卖与房屋开发结合,形式隐蔽,手段多变,危害严重,是造成房地产价格飘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四是违法占用土地资源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是地方政府默许,有的是基层干部乱圈乱占,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五是国有土地资源使用权转移的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开发商攫取了大量超额利润,地方政府获也取得了可观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农民利益却被剥夺了,城乡贫富差距被进一步拉大。

(二)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查处难与执行难。对于我国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来说,尤其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执法难的问题集中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难与制止难,同时还表现为调查取证难、处理难及执行难。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个别单位与公民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乱开采矿产资源等等。在国土资源的执法过程中,有的单位对查处工作不配合,有的人甚至暴力抗法。而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监督又缺乏强制措施及强制手段,从而为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带来了困难。

(三)政策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在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政策调整这一循环过程中,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客观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优势。中央在制定政策时,由于缺乏充分的地方信息,往往影响到决策的合理性、及时性和针对性;二是地方政府借助信息优势,出于谋求局部利益甚至是官员自身利益,在执行政策时往往有选择地执行,对本政府有利的就积极贯彻、全力以赴,不利的就消极对待;三是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当上级部门指导与当地政府要求发生矛盾时,难免会选择后者,使中央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四是缺乏适时的评估与反馈机制,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在执行中的偏差。

(四)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突出。基层土地执法工作名实难副,农村土地执法中的难点成了制约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软肋”。在基层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成了一个司空见惯的怪圈。基层土地执法人员责令违法人停工,但随后为违法当事人进行说情的人接踵而至,这种说情之风在基层非常盛行。甚至有些人绕过国土部门非法买卖土地,这种见不得“阳光”的私下交易土地,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现行基层国土体制权责不清,基层国土体制改革后,乡镇国土所处于双重领导之下。上级国土部门赋予基层国土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配合上级进行矛盾调处等。然而基层国土所既要种好自家的“责任田”,又要耕好政府这块“地”。有的人员还被乡镇政府安排兼职招商、计生等工作,造成权责不清的问题。

二、改善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一是建立内部会审、集体决策等制度。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许可事项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供应、耕地开发管理等重大决策,实行有关科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各种行为发生,保证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和考核追究制度。与各乡镇签订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把全县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列入政府和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范围,增强各级各部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主动性。三是多方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过去供应的土地,应加大检查的力度,随时掌握其利用情况,对闲置和空闲的存量土地,政府通过公开收购、储备、拍卖得以盘活,使政府收益逐年增加。

(二)进一步创新制度,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能力。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应按照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在强化措施,保护资源的同时,通过完善制度,优化程序,最大限度的体现其服务职能。建议土地预审制度进行调整,土地报批制度进行改革。土地预审制度有悖于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制度,必须取消或调整,否则“招、拍、挂”出让制度将流于形式,同时易于造成违法用地。另外,建议土地报批要取消平行单位的审查环节,各项费税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一税(费)制”,实行批次报批土地。由地方(辖区)政府负责土地报批工作,税(费)一律由地方政府承担,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对供地工作负责。考虑到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发展用地要求迫切,建议税(费)可在供地后再由地方政府上解,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国土部门的办事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国土部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同时还有利于提升国土部门的形象。

(三)注重加强地质方面的工作。地勘单位属地化,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资源约束增加,矿业景气周期到来,社会投资超过政府投资,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出台,构成了当前地质工作的宏观背景;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一波三折,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工不明,对矿业权的争夺日趋激烈,以及由此引发资料的秘而不宣、矿地的圈而不探、基金的有而不用,成为当前地勘行业经济运行的真实写照。建议把强化行业管理作为地质工作管理的抓手,更多地从准入门槛和技术标准入手,促进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克服掌控资源、追求利益的冲动,把职责重点回归到公共管理和为国家的资源战略利益服务上来;要体谅地勘单位的困难,减少政策伤害,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循市场价值规律,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只有以市场准则来衡量,土地资源才能体现其真实的价值。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行政的不当干预,土地的价值或价格脱离市场的制约而被随意地认定。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该把土地资源作为商品来对待,土地资源开发应该在市场上运作,其所有权、使用权应该明晰,明确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系,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维护,明确农民在土地使用、流转、征用中的地位。应该允许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并引导流转工作使其有序进行,规模得到控制。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已是刻不容缓。只有建立科学、公正的土地使用、流转制度,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才能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有限的土地资源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

(五)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素质。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理论研究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土资源管理理论研究促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学习相关知识,探求工作规律,加强调查研究,破解工作难题,掌握正确理论,从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此外,理论研究对于培养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畏艰难、奋力探索的精神,对于引领良好风气,培养高雅志趣,增强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的自觉性,都发挥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我国的国土资管管理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通过此次的研究和论述,希望可以为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会上升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