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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政治职称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5:14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1篇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国最早的官是民主议事会全体成员选举的氏族首领,通常担任此职者是氏族内年长而有能力的妇女。因为妇女在氏族发展中功绩大,对原始人群的生存和繁衍,对氏族成员生活和生存环境的改善做出了比男性更多的贡献。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由于男子成为生产领域的主人,所以开始取代女性被氏族成员选举出来参加氏族的管理。到原始社会后期即军事民主制时期,部落联盟领导人也是根据选贤与能的原则和各部落成员的贤能表现选举产生的。当时选拔部落联盟酋长已形成制度,并有一定程序。首先是民主推选。尧、舜、禹就是因为有贤德且业绩突出被推选出来的。其次是实践锻炼。被民主推选出来的部落联盟首领接班人一般要经过下一级重要岗位的锻炼,干出业绩后才能正式成为首领。舜被推选为继承人后,先任各部门分职,经过三年考验,才正式确定为继承人。第三是考察任用。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对舜经过三年实际考察后的评价是:“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三年矣。女登帝位。”这是说,尧认为舜建立了功业,可以登上帝位。禹虽然已有实践经验和政绩,但舜还是要对其进行实际考察,所以派他去治水。禹直到治理水患取得巨大成就、得到人们赞颂和爱戴后,才正式接替舜。不仅部落联盟大酋长要凭政绩选用,其他首领的选用也是如此。《尚书·舜典》记载舜按民主程序选定各部门人后,对他们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是说,每隔三年就要考核他们的政绩。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过错的人,便予以罢免,以示惩罚。由于古人选官很看重一个人的贤与能,也就是德行与政绩,因此很早便摸索出一套办法,这就是逐渐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政绩考核制度和任用制度。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政绩考核萌芽于尧舜,历代遵行,史书多有记载。帝舜时,每隔三年要对“官员”考核一次政绩,根据三次考核情况,实施升降奖惩,是所谓“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五年要亲自考察一次诸侯政绩,是所谓“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禹时,也有“会计”诸侯功绩的做法。夏王朝时,“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商朝有商汤创设的“三有宅考绩法”。西周“以八法治官府”、“以六计课群吏”,大致已相当今日对公务员之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周王还有一套考核诸侯政绩的办法:一是巡守,“天子五年一巡守”,“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二是述职,“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三是派员监督,“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四是通过朝廷不定期派员到地方巡访,及时了解地方官吏治绩。这说明,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考绩也不断规范。

到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更把功绩作为用人的主要原则,凭政绩选拨官员的作法更为突出。各诸侯国都实行军功制,对在作战中立有战功的人员,按功绩大小加官晋爵。以至于以后各王朝都起而仿效,太凡开国初期所用官员多为功臣。西周建国功臣姜尚被封为齐国第一任国君后,所制定的治国方略之一就是“举贤尚功”。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战国七雄之魁,当与此不无关系。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解官员政绩,建立了适合本国特点的考核制度,并设置考核官吏政绩的职司和官员。战国时期,政绩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各诸侯国都有“上计”制度。云梦秦简中记载,秦国对各部门都要考核,称为“课”,年终考核称为“大课”。考核后要分出等级,优者奖,差者罚。齐国按其政绩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

秦汉之际,政绩考核制度更加完善,内容也更细化。秦对官吏已经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岗位责任制,要求郡守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垦田、税收、粮食、治安等情况,呈报中央,由中央核实。在郡上报中央之前,各郡按同样的程序要求县令长上报和核实。对各级的小吏也按其职责考核。汉初不仅很重视对于官吏的监察、考课,还惩秦之弊,沿秦之长,考课制度进一步完善。汉代的考课制度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一是由卿令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史属官,这是中央机关上下级的系统。对于官吏的考核主要有“考课”和“上计”两种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升降赏罚的依据。

隋唐时期,考课制度又有所发展。特别是伴以选举官吏的科举制的创立,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起来,对当时的吏治改善起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从唐初制定的考课法看,其考课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在任各部门、各地区的文武职事官及九品以上的流外官,每年都要经过一定的考核手续,称为小考。每隔四年(也有三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唐朝政府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对各级官吏实行全面考课。以流内官来说,就有“四善”、“二十七最”之说,可见其考核之细。“四善”是对官吏政治素养和品质等方面的要求,“二十七最”实际上是考核二十七种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同时,对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分四等考察其功过。评定考课等第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赏善罚恶、奖勤罚懒。凡考课列于中等以上者,在政治上可以升迁,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列于中等以下者,就要降职罚禄。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辅导员;职称;晋升;对策

中图分类号:G451.5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学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大学的毛入学率已经达到70%以上,大学班级的人数也一升再升,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日益繁杂,学校不得不聘请许多辅导员直接管理学生工作。教育部也明文规定,学生人数在120-150人之间应该配备一名辅导员,以一个中等规模高校(10000人)为例,辅导员的人数应该在65-85人之间,这么多的辅导员,应该是学校一支不可忽视的职工队伍,然而,这支队伍的职称晋升怎样解决?有什么力量吸引和稳定辅导员队伍?

二、辅导员职称晋升的困惑

2006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是首个专为辅导员职称制定的官方评聘依据,似乎辅导员评聘职称比较容易解决。然而,有关调查表明,高校辅导员的职称结构状况是,高级职称占8.3%,中级职称占34.6%,初级职称占57.1%。这明显反映出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职称结构的特点是:中、初级职称比例偏高,高级职称者比例偏低,辅导员职称评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现有职称体系是由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制定初期没有考虑辅导员这么一个特殊群体的利益,使得辅导员的职称只能靠近相关的职称称谓来解决。以教育部的规定为例,首要的职称是向思想政治专业的职称体系靠近,然而,据华南师范大学近期对辅导员第一学历调查,辅导员原来在高等学校专业是思想政治的仅占5%,大多数持有的是文秘专业、法律专业的文凭,有的甚至是艺术方面的文凭。因此,从专业知识方面,辅导员处于劣势。其次,在职称评聘中,评审条件受到极大限制,如高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关于教学的要求:"必须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年均授课必须到达60学时。"目前,我国各高校的专职辅导员大多分布在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系部,没有专业教研室的系统培养和课时计划分配,他们没有资格独立讲授1门课程。最后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关于科研的要求高,如湖南省评审副高职称对论文、著作的要求是"发表的论文文科要求有三篇在CSSCI期刊上发表。"评正高时要求有四篇在CSSCI上发表,且有两篇是本学科权威期刊,还要有一本本学科15万字的著作,如此高的评审条件,就是专业教师也很难晋升高级职称,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很难静下心来进行某项专门的科研,因此辅导员要上高级职称真是难于上青天。

三、职称晋升难对大学管理的影响

职务评聘难使得辅导员职业缺乏吸引力,极大地影响了大学管理工作。一是影响辅导员队伍的稳定。职称评聘对于辅导员的激励是长期的,没有适当的激励,就没有较高的工作热情。现行职称评聘制度不能充分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有些大学辅导员对其未来发展前景并不看好,产生了强烈换岗意识,导致大学辅导员队伍不稳定。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平均职业寿命是3到5年。流动性强成为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普遍特点。二是影响学生的生活和心理健康。我国辅导员的工作是全方面的工作,既是大学生的生活老师,又是心理老师。大学辅导员在产生职业倦怠后,对学生管理工作会失去兴趣,不思进取,出现了离岗现象,如故意关闭手机不接学生电话,或是学生连打几个电话都不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更为严重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辅导员由于痛恨在薪资待遇、工作量的分配、培训晋升等方面高校都将其置于行政后勤的从属地位,致使其将怨恨发泄到学生身上,甚至从学生那儿索要财物,对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利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辅导员职称晋升的创新对策

要解决辅导员职称晋升难的问题,建设一支职业化的辅导员队伍,必须不断创新辅导员的职称晋升制度。

(一)岗位设置制度的创新

如前所述,虽然辅导员在大学的岗位已经存在很多年,但是我国人事部门没有为其设置专门的职称称谓,使得辅导员评聘职称时只能套用其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导致一所大学辅导员的职称五花八门,有些转岗的辅导员更加无所适从,如有的辅导员原是中教一级职称,但是,到高校没有这一职称系列,只能委屈从照初级职称待遇重新做起。我们认为,在辅导员职称(岗位)设置上,可以采用与行政管理人、专业技术人员平行的,但是又相对独立的体系。如设置初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高级辅导员、特级辅导员四个级别,大致相当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目前,山东和上海高校正在进行大改革,既在辅导员职称上设置相应的等级与专业技术人员挂钩,也在职务上根据实际表现和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待遇。这种做法切实解决了辅导员岗位设置制度空缺的问题,操作性较强。

(二)在职称考核上将考核内容与辅导员工作实际相结合

大学辅导员的考核要从辅导员的日常工作实绩出发,与大学任课教师的职称评定方式分开,也就是说要与学生密切联系,要深入到学生当中去。因此,对辅导员的考核必须着重核他们深入学生实际的情况,比如,召开班会的情况、下到寝舍与学生谈心的次数等。让大学辅导员更能专心学生方面的工作,不再去和大学任课教师去争科研项目,从而在职称评定上找到适合大学辅导员职称评定的路子。如上海市制订了《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重点关注带班年限、和所带学生的实际表现。让辅导员职称与社会职业相互承认,让辅导员岗位更为职业化。

五、结语

在当前制度环境下,职称评聘对稳定辅导员队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各高校应该充分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实际,建立一套有特色的辅导员职称评聘系统,构建符合辅导员工作需要的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全面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庆典,李海鹏.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2):75-82.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3篇

五代到清朝,翰林院的政治地位经历了二高三低的变化:宋朝和 明初高,五代、辽金元时期和明永乐以后低。

五代武人跋扈,王朝祚短,翰林的地位从唐时的顶峰跌落,政治 上的作用相当有限。后晋还一度废除翰林学士,其职并归中书舍人。

宋代是翰林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 继承唐、五代的趋势,翰林学士院与翰林院发展成截然不同的衙署。 翰林院作为各种技能之士的待诏之所,设在皇城之外,分为书艺、图 画、天文、医官诸局;翰林学士院作为草诏、顾问之臣的供职机构, 设在宫禁之内,二者间地位的高下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翰林学士院 组织结构严整,官员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承旨、学士、直院、权直, 不再是随意性很强的内侍群体,而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机构。与之相适 应的选任、降黜、员额、俸禄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备。其三,翰林制度 与科举制度的关系得以确立,非进士不入翰林,由此推进了宋代文人 政治的发展。

辽、西夏、金、元,都是以少数民族为统治主体的王朝,它们程 度不同地学习汉王朝的统治体制,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唐宋的翰林制度, 以此标榜文治,笼络与安置汉族知识分子。各政权中翰林机构的名称、 功能不尽相同:辽称翰林院,体制与唐旧翰林院相似,院内人员、职 事繁杂不一;所不同者是将国史院隶属于翰林院,开了国史、翰林合 二为一的先河。西夏与金建翰林学士院,职能与宋时相似。元立翰林 国史院,其职责变为以修撰国史为主。

明代翰林院的发展变化,以明成祖永乐(1403—1424年)为界, 分为前后两大时期。前期的翰林院拥有唐宋翰林学士院的职能,翰林 官充当皇帝的辅弼,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后 期的翰林院向唐旧翰林院回归,走上了重文词、远政治的道路,取而 代之的是新的近侍机构——内阁。英宗正统(1436—1449年)以后, 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逐渐降为撰修书史、起草一般文书的普通 文秘机构。

清朝以后,翰林院的性质不再有大的变化。院中无承旨,亦无学 士之名,而是“定掌院学士为专官”(《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掌院学士之外,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以及修撰、编修、检讨、庶 吉士等;院下有庶常馆、起居注馆和国史馆三机构。翰林院的主要职 能是编修书籍,撰拟册文,为皇室解经讲史,以及充当科举考官等, 与政治了然无涉,属于职清事简的文人闲职。清朝末年,实行政治改 革,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与科举制度密切相关的翰林院日渐衰落。 1911年,清朝灭亡,沿续了千余年之久的翰林制度也最终退出历史舞 台。

无论其身份是“天子私人”还是朝廷命官,也无论其职能是参与 政事为主还是掌管文辞为主,对于中国古代的翰林来说,有一点是千 年不变的,即充任者多是精通经史、饱读诗书之士。特别是明清以后, 基本都是进士高科之人,亦即当时知识阶层中的精英。为人熟知的历 代名流如唐朝的李白、杜甫,宋朝的苏轼、欧阳修、王安石、司马光, 明初的宋濂、方孝孺,晚清的曾国藩、李鸿章等等,皆是翰林中人。 这种构成,决定了翰林群体势必对封建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 响。

作为职掌文化事业的专官,翰林首先致力于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 与保存。他们中的多数人不仅通经晓史,而且立德立言,创作出无数 优秀的诗赋文章,为古代封建文化的宝库增添了大量的财富。历代翰 林还编撰各类书籍典册,直接担当起整理、保存与传承封建文化的责 任。唐以后流传至今的大量古代典籍,多数都出自翰林之手。如宋代 以“四大书”著称的《太平御览》、《太平广记》、《文苑英华》和 《册府元龟》,除《元龟》外,其余三部都是太宗时由翰林学士李方、 扈蒙等主持编撰的。再如明朝修《永乐大典》,清朝修《四库全书》, 都由翰林负责,清朝修书的机构四库馆就设在翰林院内,修书期间先 后有数以百计的翰林参加了《四库全书》的编纂。

同时,作为成功地进入中枢机构的士大夫中显达之人,翰林有机 会实践儒家的政治理想,以其知识、节操等影响社会,实现“达则兼 济天下”的抱负。从唐末翰林充当反对方镇,打击宦官,巩固统一的 重要力量,到宋朝翰林踊跃议论朝政,批评时事,推进文治,历代翰 林都积极发挥了他们在当朝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他们 所表现的那种以天下国家为己任、于国事民生不敢忘的情怀,凸显出 中国封建知识分子“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 世开太平”的独特文化品质,丰富了中国封建文化的精神遗产。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4篇

要厘清北宋前期政治格局及制度设施的发展轨迹,不能不把我们关注的时段放长;而且,尽管新王朝的建立为制度更革提供了契机,却并不意味着全新制度的开始。历史上官僚政治制度的建设、存在与发展,事实上是与统治者的政治行为相关的、多种因素交错互动的社会过程;制度本身是处于不断调整建构之中的。把握制度运作更革过程中的阶段性环节,即成为我们认识该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文所特别关注的,是“机要之司”枢密院逐步解脱其作为皇帝近密私属性质的过程。从帝王任用宦官掌机要,一变而任用亲信僚属,再变而为主要任用文臣,虽然反复错综而非直线发展,却基本上反映出这一机构逐渐由内廷向外朝转变的路径。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晚唐以来枢密院职能性质的演变以及宋初枢密院长官人选背景的分析,探索该机构性质在北宋初年次第转变的曲折轨迹。

枢密使制度的形成,有一过程 [5] 。宦官掌机要,既是唐代后期政治运作中酿成的重大问题,也是开元天宝以来中枢决策、实施体制变化的产物 [6] 。宦官专权所侵夺的主要是南衙宰相之职权;这种状况之所以能够持续百年之久,既是由于内廷枢务处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也是由于从根本上来说,其背后有皇帝的默许甚至支持。以宦官掌机要,是皇帝任用密迩“家奴”以制约外朝之努力的组成部分。就一般情形而言,当时的宦官对于皇帝虽跋扈又依附,皇帝对于宦官既戒惧亦倚赖;只是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形下,才势如水火而互不相容。

天复元年(901)正月,唐昭宗亲遭废立之余,乘成功擒杀“四贵”之机,宣布革除以往“宰臣延英奏事,枢密使侍侧,争论纷然……挠权乱政”的状况,但也不过下令“俟宰臣奏事毕,方得升殿承受公事” [7] ;并且当即任命了新的枢密使。当时,尽管宰相崔胤、陆???涎苑炊浴爸泄俚浔?保?ㄒ橛勺约杭嬷髯笥疑癫呔???侨床⑽唇ㄒ橛赏夤僦凑剖嗝堋U庹?怯墒嗝苁构低ü??谕獾奶厥庑灾仕?龆ǖ摹

朱温强行缴夺了宦官长期把持的军事、机要权。天?元年(904),枢密使一职,命其“亲吏”蒋玄晖担当。是为外朝臣僚担任此职之始。这一转变在当时之所以可能实现,是权力中心已经发生了转移的结果。次年蒋玄晖得罪后,继之短暂“知枢密”的王殷,亦为朱温亲随。其后一度废枢密使不置。

五代时期,国家政治体制的运转,以军机要事为中心;枢密使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通常由具有实际军政斗争经验而又获知于主子、受到器重的武将或文吏担当。这些人大多是辅佐皇帝夺取政权的心腹亲信;其职任性质,仍然属于供职于皇帝身边的“内职” [8] 。

后梁置崇政院。据《资治通鉴》卷二六六,开平元年(907)四月辛未条,以宣武掌书记、太府卿敬翔知崇政院事,以备顾问、参谋议;于禁中承上旨,宣于宰相而行之。宰相非进对时有所奏请,及已受旨应复请者,皆具记事因崇政院以闻。得旨则宣于宰相。

在解释“崇政院”设置时,不少记载直接称之为“即枢密院”,但这一改动,并非简单的名称更易。这一机构的职权被正式扩充为“备顾问、参谋议”;而且,称谓的变更,在保留了必要职任的同时,又示人以改弦更张之意。

从这段话中我们也看到,“知崇政院事”居于禁中,其职掌是:一,在皇帝身边参与机要事务的决策;二,在禁中的君主与外廷的宰相之间内外沟通。该职并不直接指挥朝政,仍然具有“内职”性质;但它不再由“内臣中使”担当,而是由皇帝亲信文吏或武臣担任——衔接这一转变两端的是其“亲随”实质。当时的“知崇政院事”敬翔,即自视为“朱氏老奴” [9] 。这一职任以外臣而掌内廷机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过渡的性质,被视为皇帝的“私人”,显然尚未完成向外廷中枢机构首脑的转化。

北宋前中期,欧阳修、宋敏求、沈括等人都曾在史馆中见到过后梁时期的《宣底》,从中可窥得当时中书与崇政院关系之一斑。

《新五代史》卷二四《郭崇韬安重诲传论》:

予读《梁宣底》,见敬翔、李振为崇政院使,凡承上之旨,宣之宰相而奉行之。宰相有非其见时而事当上决者,与其被旨而有所复请者,则具记事而入,因崇政使闻,得旨则复宣而出之。梁之崇政使,乃唐枢密之职,盖出纳之任也;唐常以宦者为之,至梁戒其祸,始更用士人。其备顾问、参谋议于中则有之,未始专行事于外也。至崇韬、重诲为之,始复唐枢密之名,然权侔于宰相矣。后世因之,遂分为二:文事任宰相,武事任枢密。枢密之任既重,而宰相自此失其职也。

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解释“宣底”含义说:

予按唐故事,中书舍人职掌诏诰,皆写四本:一本为底,一本为宣。此“宣”谓行出耳,未以名书也。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书,即谓之“宣”。中书承受,录之于籍,谓之“宣底”。……梁朝初置崇政院,专行密命。至后唐庄宗复枢密使,使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分领政事。

从“行密命”到“领政事”,后唐时期的枢密院,职权明显扩张。《五代会要》卷二四《枢密使》说:“后唐同光元年十月,崇政院依旧为枢密院。”其实,所谓“依旧”者,只是名称而已。从中唐枢密之设,到后梁崇政院、后唐枢密院,其职责自出纳帝命而非法干政,再到参预谋议、“专行密命”,复至分领军国大政。名称的改易恢复背后,是实际职权的不断变化。

高承《事物纪原》卷四《枢密》条引《君臣政要》云:

后唐庄宗始用郭崇韬分中书兵房置枢密院,与宰相分秉朝政。

这一措置,并非简单的府属调动。这一说法也提示我们,后唐枢密院不是直接承接后梁崇政院而来,而是建立于职能机构调整基础之上的。晚唐至后梁,宰相机构中书门下事实上已经无法操纵军政事务;至此,兵房自中书正式分离,保证了军事机要权的集中统一。枢密院有了整备的专属部门,职能扩大,成为正式的外朝机构,并且明显侵夺着宰相职权。枢密使权力进入其最盛期。司马光《资治通鉴》中说:

梁太祖以来,军国大政,天子多与崇政、枢密使议,宰相受成命,行制敕,讲典故,治文事而已。 [10]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九五“郭崇韬安重诲皆枢密兼节度”条中也对比道:

唐时侍中、中书令不轻授,而同三品、同平章事即为宰相。若五代,则又必以兼枢密者方为有相权;如豆卢革辈,但有相名耳。

后唐同光时,庄宗曾任用宦官张居翰为枢密使,与郭崇韬对掌机务;郭崇韬被杀后,又补宦官李绍宏充枢密使,反映出枢密使任用人选问题上的反复。而张居翰“每于宣授,不敢有所是非,承颜免过而已” [11] ;李绍宏尽管当庄宗时曾“每为庇护”李嗣源,在嗣源即位为帝后,却改任亲随安重诲与孔循为枢密使。此后,枢密使由外官充任的做法,才算稳定下来 [12] 。这不仅与“人主”个人的抉择倾向有关,亦与时代压力下发生的机构性质变化有关。

后唐明宗时,因为“帝目不知书,四方奏事皆令(枢密使)安重诲读之。” [13] 显然,此时枢密使的职权范围统揽甚广而不止限于军事事务。而这种权力鼎盛的局面,一方面要求枢密使本身具备较强的素质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招致帝王的疑忌,思有以控御之。

晋高祖于天福四年(939)废枢密院,而“以印付中书,院事皆委宰相分判” [14] ;然而,当时事任格局未改,宰相以“在中书守历代成规” [15] 为己任,“勋臣近习不知大体,习于故事,每欲复之” [16] 。天福七年高祖去世不久,宰臣冯道等人即上表于少帝,“请依旧置枢密使”。表文中说:

窃以枢密使创自前朝,置诸近侍,其来已久,所便尤多。……所愿各归职分,岂敢苟避繁难。伏请依旧置枢密使。

史臣称:

初,高祖事后唐明宗,睹枢密使安重诲秉政擅权,赏罚由己,常恶之。及登极,故断意废罢,一委中书。至是冯道等厌其事繁,故复请置之,庶分其权。 [17]

奉“避事保身”为原则的冯道等人,以外朝文职宰臣身份典掌枢密机要,在当时无疑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枢密使特具的“置诸近侍”性质,尤在外朝宰臣“职分”之外。同时,这也使人们注意到,枢密院在当时“正发展成一种被普遍接受和有效的制度,非中书所能取代。” [18]

开运元年(944)“复置枢密院,以桑维翰为中书令兼枢密使,事无大小,悉以委之” [19] 。废罢了五年的枢密院恢复之后,其长官事实上获得了更大的权力。此时的平章事兼枢密使成为中央的真宰相,前引王鸣盛所谓“有相权”的“兼枢密”者,应指枢密使徙宰相后仍兼领枢密者 [20] ,而其权力主要是来自于枢职。

后周的枢密院长官中,仍以王朝创建期的元从功臣为多。世宗时,郑仁诲、魏仁浦、王朴、吴廷祚先后担任枢密使,或太祖旧臣,或世宗故吏。而与此同时,枢密使不再如后汉时直接领兵,权势有所收敛。世宗去世前,曾经安排宰臣范质、王溥参知枢密院事。诸般措置,反映出冀图军政权力有所制衡的意向。

枢密院职能的演变,是与它自内廷向外廷机构转化的过程同步进行的。枢密院转为外朝中枢机构的格局,自后唐以来即逐渐显露端倪;后晋时期的反复,恰恰证明了这一格局在当时已被接受;后周已着手“引中书以分枢权” [21] ;北宋初期则在经历了一段曲折之后正式确立了中书与枢密院对持文武二柄的体制。

赵宋代周,太祖并不急于调整中书门下领导成员。当然,留用旧朝宰相的情形,五代以来并不少见。在动荡的时局中,这给无奈的人们带来政策延续方面的某种稳定感,从而亦有利于新政权的立足。

留用旧朝宰相这种作法的背后,还有另外一层原因,这就是作为总领行政事务的权力机构,中书门下在当时所起作用有限。宰相作为中书门下的首长,实际上是政务领导,既不是帝王的腹心,也不是决策的主导。

据《宋史》卷二四九《范质传》:

先是,宰相见天子议大政事,必命坐面议之,从容赐茶而退,唐及五代犹遵此制。及质等惮帝英睿,每事辄具札子进呈,具言曰:“如此庶尽禀承之方,免妄庸之失。”帝从之。由是奏御浸多,始废坐论之礼。

“坐论之礼”之废,实际上是趋势发展至此之必然。这里有助于人们理解当时情势的关键,或许不仅仅在于是否“命坐”、“赐茶”,而更在于“每事辄具札子进呈”。唐代中期以后,随着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的转变,中央决策机制逐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宰相决策权的实务化即宰相职权的政务化趋向” [22] 。晚唐五代时期则在体制转变因素之外更有政治上对于宰相权力的排抑,宰相在一定程度上不过是王朝礼仪秩序的象征,能够“见天子议大政事”的机会与范围相当有限。这种状况,直至乾德二年(964)赵普代范质、王溥、魏仁浦任相后才有所变化。

与宋初数年中书门下班子大体未动形成为鲜明对照的,是对枢密院长官次第渐进的调整。周世宗临终前特地安排“参知枢密院事”的宰相范质、王溥,赵宋开国即不再参知枢密院事。留任的两位枢密使,魏仁浦兼任,吴廷祚专任;而开国皇帝的亲信赵普,首任枢密直学士,继而踏进密院长官的序列,成为宋代第一位枢密副使。建隆三年(962),宋太祖以“均劳逸”为由,将周世宗以来“掌枢务,有年于兹”的吴廷祚调为藩镇节度 [23] ,赵普则升任枢密使。

太祖乾德年间,政权重心发生了明显的转移。随着赵宋政权的初步稳定与制度设施陆续走上正轨,宋初三相(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后周三相”)去职而赵普出任宰相,中书门下摆脱了尴尬与微妙的处境,转而成为朝廷议政的核心机构。伴随这一过程同时展开的,是枢密院进进退退、步履蹒跚地摆脱了“内廷”“私人”的性质,逐渐成为与中书对掌文武大政的部门。.

北宋初期枢密院机构性质的过渡,经历了大约半个世纪的过程。

研究者通常指出,“宋太祖设置枢密院,究其用意,显然是为了与中书门下对掌军、民大政,所谓‘势均中书,号为两府’,以枢密院的长官来分割宰相的掌兵之权。” [24] “边事兵机,多用枢密言。” [25] 其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枢密院长官的职责并不限于参议军事、除授武官及内职,也不限于运筹兵机,而包括着参与种种帷幄之谋。可以说“参谋议,备事变”一直是其主要职能。《文献通考》卷五八《职官考十二·枢密院》中,马端临有段按语说:“祖宗时枢密院官虽曰掌兵,亦未尝不兼任宰相之事。”他所说“宰相之事”,是指除授、文史等具体事项;事实上,当“祖宗时”,特别是太祖、太宗之时,枢密院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是用来防范肘腋之变的 [26] 。这一性质决定着枢密院运作方式的走向,也决定着枢密使人选的确定。

关于这一点,可以自宋初诸位枢密使的除授制书中看出一些迹象。

据《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建隆三年(962)十月辛丑条,任赵普为枢密使之制书中说道:“王者端居九重,驭朽敢忘于大业;躬决万务,坐筹思得于良臣”;进而勉励赵普:“尔其佐佑冲人,缉熙庶绩,无忝股肱之寄,勉伸帷幄之谋。往其钦哉,服我光宠。”两年之后,在赵普拜相的制书中,又称赞他“洎赞枢机之务,屡陈帷幄之谋。” [27] 同日,李崇矩拜枢密使,制书中也要求他“参予帷幄之谋,罄尔弥纶之效。” [28]

太平兴国六年(981)任命石熙载为枢密使的制书中,开篇即称“文昌之设,益重于六官;温室之任,聿参于万务”;并且说“职兹宥密,以奉论思。” [29] 所谓“文昌”、“温室”,实际上都是指汉代以来相对于“外朝”而言的“中朝”。将枢密比作“文昌”、“温室”,其中的寓意是十分清楚的。这种借喻,在当时并非偶见,因而不能理解为行词学士误用典故。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太平兴国八年六月己亥“王显枢密使”条载其除拜制书曰:

汉以尚书平章奏议,魏以中书参掌机密。邦国之务,率系于枢衡;军旅之谋,多出于帷幄。授受之际,厥惟艰哉!具官王显,器量恢宏,襟灵秀拔。尝事藩邸,备极公忠;累践荣班,遂膺显用。……

将枢密使的职责与汉之尚书、魏之中书相提并论,正反映出在时人心目中,这一职任特殊的“中朝”“密迩”性质。正因为如此,宋初安排在这一职任之上的官员,不论文武,或系帝王“故旧”,或系“纯诚谨厚”之人。所谓“萧曹故人”,“尝事藩邸,备极公忠”者,成为选任范围中的主要对象。

太宗雍熙北伐失败后,枢密院的长官选用乃至其机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淳化元年(990)十二月,采纳左正言谢泌建议,“自今凡政事送中书,机事送枢密院,财货送三司,覆奏而后行。”从此成为定制 [30] 。这一决定,使得中书、枢密、三司的职能分工(或曰分割)明确化。这一方面使枢密院的执掌确定了范围因而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其表述方式也使我们注意到,枢密院所负责的事务,仍然被称之为“机事”。事实上,枢密院既以处理“机事”为主,其近迩私密程度尽管随官僚机制的健全而逐渐有所淡化,将其视为“密勿之地”的认识,却一直延续到后世。大中祥符五年(1012)九月,王钦若、陈尧叟并拜枢密使,制书中既称“任总枢机,事兼军国”,又说“密勿之地,事机颇烦” [31] 。直至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周必大除枢密使制中,也还沿袭用典,说“雅积经纶之望,进毗密勿之谟” [32] 。

与枢密院自“中朝”向“外朝”转化过程相应的,是枢密院长官选用原则的调整。宋太祖、太宗朝,与后人通常的理解不同,并没有最终确立以文臣任枢密的制度;或许可以说,以文臣任枢密的趋势,是自太宗后期开始明显的。而宋初对于枢密使的任用原则,其实仍然是文资武资兼用,而以亲随为主。当时战事相对频仍,这自然是枢密院长官中武资官员较多的原因之一;但仅仅指出这一点,尚未能够点透问题的关键。

太祖时期的五位枢密使中,魏仁浦、吴廷祚系原后周枢密使。其中魏仁浦为刀笔吏出身;吴廷祚 “少颇读书,事周祖,为亲校” [33] , 出自武资。

太祖亲擢的三位枢密使,即赵普、李崇矩、曹彬。其中,赵普自太祖“潜龙”之时即与其结成的密切关系自不必说,建隆三年(962)任命他作枢密使的制书中即称:“俾膺重任,用奖元勋”;制书指出了赵普的识见与才能,更突出了对于“萧曹故人”“佐命元勋”的“畴庸” [34] 。李崇矩后周时亦“与太祖同府厚善” [35] 。只有曹彬,当后周时,“太祖典禁旅,彬中立不倚,非公事未尝造门” [36] 。

太祖时期的几位枢密副使中,李处耘,原系“太祖帐下都押牙” [37] ;王仁赡,当后周时“太祖素知其名,请于世宗,以隶帐下” [38] ;沈义伦,“太祖辟在幕府” [39] ;楚昭辅,“事太祖,隶麾下,以才干称” [40] 。可以说个个是太祖称帝之前的亲随。而在这些枢密使、副使之中,真正称得上属于文资的,其实只有赵普和沈义伦。

太宗时期的枢密院长官,名称屡有变易,既有使、副使,又有知院事、同知院事,还有签署、同签署。枢密使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和同知枢密院事开始交错设置 [41] 。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担任枢密使者位望较前朝有所降低相关。尽管官称与其“资格”有关,但究其选任倾向,仍然不在于“资”而重在于“亲”。

在当时的枢密院长官中,很少真正历经战阵、懂得兵事者。不仅文资官如此,武资官也很少出自军旅;不仅承平时如此,即使在边事紧张之际,也很少以曾经带兵作战、冲锋陷阵的武将去掌握枢机。得到重用者,多系亲随——这实质上是对于五代遗风的继承。个中原因非常明显,即:“枢机重地,密勿近司;倚注所先,无加于此。” [42]

南宋时期,将所谓“祖宗成宪”抬举到无以复加的高度。《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八载有宋孝宗对于周必大辞拜枢密使的批答文字,其中说:

国家建右府以总戎,昭命儒臣而崇使领。盖自太平兴国以来成宪俱在,迄于今兹必以闳才硕学见闻殚洽者任之,岂非兼文武之用、明政事之体乎?

太平兴国时期的情形,其实既不完全是“建右府以总戎”,也不是“命儒臣而崇使领”。太宗前期在枢密院职掌及其长官使用问题上,比周世宗、宋太祖时期有所倒退。他作为太祖的继任人,担心政权不稳的猜疑心理比其兄长严重得多 [43] 。

太宗所用枢密使前后四人,即曹彬、楚昭辅、石熙载与王显。其中称得上“儒臣”的,只有石熙载一人。

开宝九年(976)十月,太宗初即位,便一改乾德以来独员枢密使 [44] 的格局,提升楚昭辅与太祖生前任用的曹彬同任枢密使。这一寓有制衡之意的搭配维持了五年,太平兴国六年以石熙载取代了楚昭辅。石熙载原系赵光义所辟泰宁军掌书记,光义尹京邑,又表为开封府推官;他自太平兴国四年正月签署枢密院事,后除副使,再除枢密使,在枢府凡五年。尽管李焘、徐自明都强调“用文资正官充枢密使,自熙载始” [45] ,这一以“文资正官”身份担当枢密使的任命,也确实预示着文臣掌枢密的可能前景;但他之所以被重用,实质上是因为“早在初潜,实预宾佐”,“金石之诚,夷险如一” [46] 。认清这一点,才能够解释为什么在太平兴国八年(983)曹彬、石熙载相继罢任之后,会由王显独任枢密使八年。

太平兴国八年正月,枢密使曹彬被罢。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

先是,上念征戍劳苦,月赐缘边士卒白金,军中谓之“月头银”。镇州驻泊都监、酒坊使弥德超因乘间以急变闻于上云:“枢密使曹彬秉政岁久,能得士众心。臣适从塞上来,戍卒皆言‘月头钱曹公所致,微曹公,我辈当馁死矣。’”又巧诬以它事,上颇疑之。参知政事郭贽极言救解,上不听。戊寅,彬罢为天平节度使兼侍中。

曹彬在枢密八年,“能得士众心”成为他被罢的主要原因。郭威代汉、赵匡胤代周的“前车之鉴”,使太宗备加提防。联想到宋仁宗“不豫”时首罢“得士卒心”的枢密使狄青出外的举措 [47] ,使我们明显地体味到所谓“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先发制人”预设。

太宗朝曾经独任枢密使的只有一人,即王显。曹彬罢枢密使次日,王显受命为枢密副使,六月任枢密使,在枢府凡八年。《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正月己卯条中说:

以东上?门使开封王显为宣徽南院使,……兼枢密副使。显初隶殿前为小吏,性谨介,不狎同辈,不践酒食之肆。上爱之。

李焘在这里没有指明的一点是,王显之被任用,不仅仅是由于“性谨介”,还有更为重要的原因,即他“少尝给事太宗于潜邸”,是倍受信任的旧僚。他“早自中涓,亟升近列;一掌枢务,十年于兹。”“自三班不数年正枢任,奖擢之速,无与为比” [48] 。对于这位藩邸旧僚,太宗曾经寄予莫大的期望。据《太宗皇帝实录》,在任命王显为枢密副使时,

上召谓显曰:“卿代非儒门,少罹兵乱,必寡学问。今在朕左右典掌万机,固无暇博览群书。”命左右取《军戒》三篇赐显曰:“读此亦可免于面墙矣。” [49]

雍熙三年(986),太宗决意北伐幽蓟。“初议兴兵,上独与枢密院计议,一日至六召,中书不预闻。”北伐全面失败后,领兵将帅因“违诏失律”被黜,枢密使王显等密院长官却并未承担北伐失利的责任:

及败,召枢密院使王显,副使张齐贤、王沔,谓曰:“卿等共视朕,自今复作如此事否?”上既推诚悔过,显等咸愧惧,若无所容。

在这段记载之后,李焘有注文曰:“推诚悔过事,更当考。” [50] 太宗如何“推诚悔过”尽管待考,而他并未归咎于参与计议的枢密院长官却是事实。这里只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当初的决策实际上是太宗一人作出的;二,当时的枢密院首长是太宗倚信之人,尽管参与谋议失误,却并未遭致疑忌。这种情形恰恰说明,当时的枢密院在很大程度上不过被皇帝当作协助处理机政的私人参谋班子,而很难说是负责国家军政决策的最高机构。

枢密使王显的任内表现,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据《宋宰辅编年录》卷二,淳化二年九月己卯条,“王显罢枢密使”制书称他:

参帏幄之筹,曾无补职之效;居负乘之地,实有致寇之虞。

徐自明接着说:

属蕃戎寇边,河决近郡,机务烦急,朝夕咨访,显无谋略,不任职,太宗切责之。显再拜谢过,遂有是命。

制文事实上指出了枢密使之规定职责所在。令人诧异的是,乏善可陈的王显居然能够占据这一职任达八年之久。这位久于其任的枢密使与皇帝的特殊关系反转来揭示出这一职任的实际性质。

太宗时曾任枢密副使者,有石熙载、柴禹锡、王显、弥德超、王沔、张宏、赵昌言、张齐贤、张逊、温仲舒、寇准等人。其中,石熙载如前所述,是太宗潜邸宾佐。柴禹锡原系“晋邸给事”,“藩府旧僚”;因告秦王廷美阴谋,擢枢密副使 [51] 。弥德超与王显一样,曾经“给事太宗于藩邸”,此时因侦伺臣僚而“骤被委遇” [52] ;在罢免他的制书中,提到了任用他的原因:

朕昔在藩府,尝齿中涓。洎入纂于丕图,亦累迁于近职;录其尺寸之效,升于宥密之司。 [53]

这种典型状况,是很具代表性的。张逊受到重用,也是因为“太宗在藩邸,(逊)得隶帐下,及即位,遂擢用焉。” [54]

此外,在签署枢密院事的行列中,杨守一虽然“稍通《周易》及《左氏春秋》”,但仍属武资 [55] ,他被提拔的真正原因是:“初为晋邸涓人,太宗即位,遂擢用之” [56] ;知枢密院事赵?被任用的背景之一,也是曾经“以刀笔事太宗于藩邸”,“委质晋邸,以勤谨被眷” [57] 。

在帝制时代,帝王重用私人亲信、“潜邸”旧僚本不可避免。赵宋自然不会例外。但宋初与其后诸代的不同之处在于,承五代之后,太祖太宗直至真宗前期信用的旧僚以原幕职系统的武资僚属居多。这些人与后世为皇子选择的辅导师傅截然不同,他们通常不是由于自己的才业、学识入选,而主要是凭藉治事经验特别是对于皇帝个人的竭忠、由于其比较容易控制而被委任的。这在当时尚非安定的政治环境中,可以说是自然合理的选择。

淳化以后枢密院机构性质的变化,促使其长官任用原则逐步发生变化。亲随近密之不适应,日益凸现出来;但戒惧之心极盛的太宗并没有马上放弃信用故旧的原则。淳化二年九月王显被罢,其后枢密使空阙达六年之久。而在此期间被任用为枢密院首长的张逊、柴禹锡、赵?,仍然是太宗早年的亲从。不过,枢密院辅贰序列之中,出自科举的文臣已经站住了脚跟。

至道三年(997)太宗去世前,留下的枢密院长贰班底为:赵?知枢密院事,向敏中、钱若水、李惟清同知枢密院事。其中,赵?是太宗藩邸旧僚,李惟清“以俗吏进” [58] ,向敏中、钱若水则分别是太平兴国及淳化进士。

宋真宗即位后,罢赵? [59] 、李惟清;首用六十七岁高龄的曹彬任枢密使,而以向敏中、夏侯峤副之。这种以武资官出任枢密院首长,而以文资副之的格局,一直持续到景德末年,也就是赵宋王朝建立近五十年之际。

曹彬除枢密使的制文中开篇即云:

朕夤恭守位,寤寐求贤,逖怀三代之英,用济万几之务。咨诹旧德,夹辅皇家。 [60]

对于这一人事安排,真宗显然是很动过一番脑筋的。他曾经阐明自己的考虑说:

近密之司,典领尤重,必素有名望、端亮谨厚者处之,乃可镇静而责成。彬以耆旧冠枢衡之首,敏中及峤?柚?????咭??兴??印 [61]

真宗不比太祖、太宗,他初即位,需要借助于“素有名望”且“端亮谨厚”的重臣为其典领“近密之司”。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中接着解释说,“敏中明辨有才略,遇事敏速”,而“峤仕藩府最旧,故首加擢用焉”。首长为“耆旧”,两位辅贰一个有谋略,一个是襄邸密僚,三人共掌机要,应该说是构成互补的“理想”组合。

此时的枢密院,掌管“兵机边要”的职责已经比较明确;但其“近密之司”的性质却没有改变。咸平二年,曹彬去世后,“谋略非长”的王显再度出任枢密使 [62] ;当时的制书中称“图任旧人,冀成元化” [63] 。

继王显之后担任枢密院长官的,是知枢密院事周莹与王继英。据《宋史》卷二六八《周莹传》,“太宗潜邸时,莹得给事左右”;咸平三年(1000)知枢密院事。周莹“庸懦不智”,“居枢近,无他谋略,及莅军旅,历藩镇,功业无大过人者”。

景德元年(1004)八月,以原宣徽南院使、知枢密院事王继英为枢密使。时值契丹纵游骑南下剽掠,但作为武资官的王继英被提拔的真正原因却并不在于历经战阵。他“少从赵普给笔札”,“真宗在藩邸,选为导吏兼内知客事”,《宋史》卷二六八其本传中称之为“趋走左右者”。他与周莹同知枢密院事,“小心谨靖,以勤敏称,上倚爱之” [64] 。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七,景德元年九月丁酉条载:

上每得边奏,必先送中书,谓毕士安、寇准曰:“军旅之事,虽属枢密院,然中书总文武大政,号令所从出。……卿等当详阅边奏,共参利害,勿以事干枢密院而有所隐也。”

对于当时的边机形势,对于王继英其人,真宗都并非不了解。皇帝对宰相们的这番嘱咐,使人隐约感到他对主管军旅的枢密院长官处置边事的能力似乎信心不足。

是年闰九月,契丹大举南下,宰相寇准建议真宗北上亲征,而参知政事王钦若、签署枢密院事陈尧叟建议南逃避敌。在此关键时刻,看不到枢密使王继英的态度。在其后的北进过程中,军事亦多经寇准处分。《续资治通鉴长编》在王继英出任枢密使之后一年(景德元年八月至次年七月)的记事中,王继英仅四见,或被命或进奏之事务,一系翰林医官除授事,一系告发雷有终事,另两件系次补或检放禁军及将校事,皆与边事戎机无直接关联。至于其本传中语焉不详地称“从幸澶州,契丹请和,诹访经略,继英预焉”,很可能不过是委宛曲宥而已。

王继英这种表现,并不妨碍他继续担当枢密使一职。他在任两年半,直至去世。真宗“临哭久之”,并且对宰相们说:“继英久在左右,小心畏谨,奄忽沦逝,良可念也。” [65] 前有王显,后有王继英,这样的人被皇帝选中掌领枢密,而且备极荣宠,其中的真实原因耐人寻味。

从建隆到景德,北宋初期的九位正任枢密使,除赵普、石熙载二人外,皆系武资;而且,独任枢密使时间最长(达八年之久)的王显,亦系武资。而自淳化二年初设知枢密院事,至景德三年王钦若、陈尧叟出任该职之前,五位知枢全部都是武资。

不过,如果我们将枢密院长贰群体纳入视野,则可以看到,宋太祖时期,枢密院长贰基本是文武兼用。同时在任的长贰皆系武资的,只有两段期间,即李崇矩与王仁赡同任使副时期(乾德二年初至四年底)、曹彬与楚昭辅同任使副时期(开宝九年二月至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底)。自太宗太平兴国四年以后,除极短暂时间(如太平兴国八年九、十月间)外,即再无武资包揽的状况,或签署、或同知、或副使、或使,其中总有文资在。

当然,即使是对于武资官的任用,宋初也有了不同于五代时期的特点,这使我们看到,在统治者的心目中,所谓“武官”并非无所差异的整体。此时的枢密使很少再任用曾经亲率重兵的“武臣宿将”担任。开宝九年(976)二月太祖任命的曹彬,虽因一向恭谨清慎,能“在枢府凡八年”,但太宗是年十月即位后,马上安排原枢密副使楚昭辅与曹彬同任枢密使;自太平兴国四年(979)始,又有太宗心腹臣僚石熙载先是签署枢密院事,继而副使,再迁枢使,从旁牵制。即便如此,曹彬仍然因为“得士众心”被太宗猜疑而终至去职。太宗能够放心使用的武资枢密,主要是其藩邸亲信。

对于曾率军旅者的疑忌决非太宗一朝偶见。仁宗景?三年(1036),王德用知枢密院事,御史中丞孔道辅上言,“谓德用得士心,不宜久典机密”。皇?四年(1052)中,宋廷赏破侬智高之功,任狄青为枢密副使。左司谏贾黯反对说:

国初武臣宿将,扶建大业,平定列国,有忠勋者不可胜数,然未有起兵伍登帷幄者。

他继而列举了五项“不可”的理由:

四裔闻之,有轻中国心,不可一也;小人无知,闻风倾动,翕然向之,撼摇人心,不可二也;朝廷大臣,将耻与为伍,不可三也;不守祖宗之成规,而自比五季衰乱之政,不可四也;青虽才勇,未闻有破敌功,失驾驭之术,乖劝赏之法,不可五也。 [66]

当贾黯说到“祖宗之成规”时,他并没有进一步加以阐发,或许他认为其内容所指是显而易见的。不过,他心目中的所思所想,恐怕不是太祖、太宗任用亲随的不成文原则。

梁天锡先生《宋枢密院制度》一书,在讲到《宋枢密院之产生及其作用》时,有“以文驭武与重文轻武”子目,其中“统计两宋任枢密长贰凡七百二十四员次,得各朝文武之员次及其比例”为:两宋十八朝枢密长贰中,文资659,占91%;武资65,占9%。而其中,在太祖朝的10员次中,文资4,占40%;武资6,占60%。太宗朝35员次,文资21,占60%;武资14,占40%。真宗朝44员次,文资29,占66%;武资15,占34%。 [67]

从上引统计数字中,我们看到,太宗时期正处于文资臣僚典枢密比例上升的关键阶段。而如果我们用是否曾系太宗“亲随”“旧部”这一区分标准来重新为当时的枢密院长贰归类,那么,呈现出来的,是另一种比例关系,而我们从中得到的感受也将颇有不同:在当时的19名长贰之中,与太宗有藩邸渊源关系的,有石熙载、王显、柴禹锡、杨守一、张逊、赵?6人,似仅居1/3 弱。不过,若从曾经独自担任枢密院首长的官员来看,曾独任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的石熙载、王显、柴禹锡、张逊、赵?5人皆系太宗藩邸旧僚;而他们“独任”的时间段,自太平兴国八年(983)直贯至道三年(997)太宗去世之日,占太宗在位期间的2/3左右。

这种状况,使我们感到,尽管枢密院早已不在“内臣”掌握之中,但直至此时,它的长官选任原则与后唐、后周时颇有类似之处,仍然“皆天子腹心之臣” [68] ,尚具有浓厚的皇帝私人僚属色彩。

值得注意的是,太平兴国八年(983)王显独任枢密使之后,太宗旋即以太平兴国初期被拔擢的进士张齐贤、王沔担任资秩较浅的签署枢密院事。这一看似悄无声息的变动,事实上冲击着晚唐五代以来以勋臣亲随掌枢密的格局,枢密院长官的选任从此不再拘于勋旧圈内,从而肇启了真正意义上外朝文臣知军政的开端。雍熙三年(986)北伐失败后,在枢密院首脑的行列中,出现了更多的文资长官,反映出该时期国家政策方略的调整趋向。

雍熙三、四年间,王沔、张宏、赵昌言相继成为枢密副使 [69] 。这些已经具备了一定治事经验的“天子门生”进入这一序列,开始了勋臣故吏逐渐淡出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枢密院长官任用原则自此即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端拱元年(988)张宏再任枢密副使,同日以杨守一签署枢密院事。次年,另一名太平兴国进士张齐贤任枢密副使,而与此同时,又以张逊签署枢密院事。而无论杨守一还是张逊,既都是武资官,又都是太宗晋邸旧臣。淳化二年四月,张逊、温仲舒、寇准同日为枢密副使。这种“兼容并包”的任用方式,既显示出太宗对于势力制衡的考虑,又体现出他对于“宥密之司”治事效率的关心。作为精明的统治者,他早已注意到“藩邸亲随”之资质与制度发展、事任要求之不相适应。对于他一手提拔且曾经寄予厚望的王显、张逊等人的失望,促使他兼用文武新旧 [70] 。

表面上看,北宋初期枢密使选用中所贯彻的,是“文武兼用”的原则;而考虑到宋初政治力量的分布格局以及君主强烈的危机意识,我们会看到“武”与“文”后面掩映的“亲”或“疏”甚至“能”或“庸”交错作用的背景。在汲取五代“乱世”教训、发展稳定政治局面的总框架之下,这层关系制约着宋初政治制度更革的走势及措置的缓急。我们同时注意到的是,赵宋的开国帝王们,不仅对于以往与他们“比肩同气”的武将充满警惕;对于他们原本不熟悉的文臣,事实上也并不全然倚信,而且,这种不信任感,应该说同样是根深蒂固的。

幸运的是,北宋初期的最高统治者毕竟谨慎小心地以五代为鉴,较为理智地权衡处理着他们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从而显示出长期乱离之中磨练出来的承上启下的领袖人物们政治上的不断成熟,也赋予赵宋不同于五代王朝的开国气象。对于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现,赵宋帝王及士大夫们都怀着很高的历史成就感。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说: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

北宋初期枢密院的设置,自晚唐五展而来;而“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 [71] 的格局,是在反复曲折之中确立下来的。枢密院自中官掌机要到皇帝的亲信僚属掌决策,再到外臣掌军政,不仅是职责的变化,也是机构本身性质的变化。

正如梁太济先生曾经指出的,宋代“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之权力格局的确立,从制度设施来看,是分割宰相军政权的结果;而从枢密院的渊源及其演变来看,实际上又是限制枢密使完全侵夺宰相事权的结果 [72] 。

苏基朗先生《五代的枢密院》一文中亦指出,史家每以宋代的枢密院制度为相权遭分割的例证,实际上,从五代枢密院演变的角度加以考察,“所谓相权之分割更应是削枢密之权,以实中书之任。换言之,这毋宁是重建中书宰相制度的开始,而非其分割与削弱的肇端。” [73]

认识特定的官僚政治制度、特定的官僚机构之性质,离不开对其渊源背景以及所处社会情势的理解,离不开对其职事规章的研究,也离不开对其“执掌人选”与 “机构”“制度”问题的结合分析。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晚唐五代以来枢密院演变过程的勾勒,通过对于北宋初期枢密院长官委任原则的讨论,对枢密院自“内廷”、“中朝”机构向严格意义上的正式国家政府机构过渡演变问题 [74] ,提供另外一个思考角度。

就枢密院而言,自唐末朱温改以亲吏担任枢密使起,开始了该机构走出内廷的过程。从那以后又经历了一百年左右,枢密院才成为比较严格意义上负责军政的外廷机构 [75] 。五代时“宰相之外复有宰相,三省之外复有一省” [76] 的状况,正反映出当时枢密院长官不仅“参谋议于中”,而且“专行事于外”的现象。这并非主要出自皇权制约相权的需要,而首先是出于提高快速反应效率,以应付复杂局面的需要。枢密使不仅掌机要、备顾问,且直接施政,这一方面使其权势急剧膨胀;另一方面却也促使枢密院向外廷机构转化,使形式上处于巅峰状态的枢密使有可能自帝王身边疏离。枢密与中书“对掌大政”的分工,即产生于这一转化过程之中。既曰“转化”,自然伴随着诸多起伏波折。宋太宗前期,枢密院职能、长官任使方面隐现着“中朝化”的倾向,而当时的“密迩近侍”者,由于其特定的“藩邸旧僚”背景,往往存在着突出的能力缺陷 [77] ;克服逆转趋势并进而完成枢密院“外朝化”的过程,是随其统治的稳定而实现的。

就枢密使制度而言,北宋初年呈现出多向错综的状况:一方面,其亲近内属性质仍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起着作用,与帝王关系的密迩,使其事实上居于“备肘腋之变”的核心位置;而从其人选上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对于宰相任用之注重位望风采,掌枢密者仍以帝王私人亲信为主。另一方面,宋初又继承五代后期的趋势,制止了枢密权力的持续扩张,有效地将其控制在与中书门下“对举大政”的合理范围之内;与此同时,逐渐完成了枢密院长官人选自皇帝私属旧僚向外朝官员的过渡。五代时期枢密院气势凌厉的上升势头,经过北宋初期的职权调整之后便不复存在了。

自五代至北宋前期,枢密使副与宣徽使副、三司使副乃至翰林学士,皆有“内职”之称。这些职任皆非正式外廷宰属,从这一意义上讲,它们是对应于外廷的“内职”。但这些职任与皇帝的密迩程度以及其职能性质,实际上各不相同。北宋初年枢密院长官的任用状况,明显地体现出这一机构在当时所具有的机要近密之特殊性质 [78] ,也反映出枢密自近侍助手转而成为外廷首脑的曲折历程。

就枢密院长贰的任用而言,实际上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文资与武资关系问题,即研究者通常注意到的“以文制武”的发展趋势问题。这一趋势在周世宗、宋太祖时期已经开始明朗化;而“以文制武”格局事实上的形成,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这既与“守内虚外”“防范奸邪”方略的确立有关,也是士大夫阶层成长的结果。与此相关的另一层面,是更多地任用亲随抑或更多考虑人选资质的问题。这两个层面的转变事实上错落交织,而后一转变过程发展得相对迟缓。太宗后期开始有意识地以文臣参与典枢密(尽管仍有反复),这一趋势在真宗中期以后得到充分的发展。而随着新的官僚群体的成长,随着自然淘汰的进程,重用旧部亲随的作法逐渐淡出。如果说文臣典枢密是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那么,这一“家法”并非定型于太祖太宗之时,而显然是在王朝的巩固发展过程中逐渐塑成的。 [79]

[1] 本文经王曾瑜、罗文、黄宽重、陈峰等先生提出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2] 有关唐代枢密使的研究,有雷家骥《唐枢密使的创置与早期职掌》(载《中正大学学报》四卷一期,1993年10月)等。有关五代枢密院的研究,有佐伯富《五代における枢密使につぃて》(载《史窗》46号,1989年),苏基朗《五代的枢密院》(载《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有关宋代枢密院制度的研究,有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相关部分等;而内容最为全面细密的,当属梁天锡《宋枢密院制度》(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一书。

[3] 例如《宋枢密院制度》(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李璜序。

[4] 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二,皇?四年六月丁亥条;又,《宋朝诸臣奏议》卷四六《百官门·宰执上》,庞籍《上仁宗论狄青为枢密使》注文。

[5] 对于“枢密使”之称谓正式出现的时间,学界已有不少讨论,兹不赘。

[6] 参见雷家骥:《唐枢密使的创置与早期职掌》,《中正大学学报》四卷一期,1993年10月; 刘后滨:《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

[7] 《资治通鉴》卷二六二,天复元年正月丙午条

[8] 《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

[9] 《旧五代史》卷十八《敬翔传》。

[10] 《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天福四年四月甲申条。

[11] 《旧五代史》卷七二《张居翰传》

[12] 参见李鸿宾:《五代枢密使(院)研究》,《文献》1989年2期,页101。

[13] 《资治通鉴》卷二七五

[14] 《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天福四年四月甲申条

[15] 《旧五代史》卷一二六《冯道传》

[16] 《资治通鉴》卷二八二,天福四年四月甲申条

[17] 《旧五代史》卷八一《晋书·少帝纪一》

[18] 苏基朗:《五代的枢密院》,《唐宋法制史研究》页14, 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

[19] 《资治通鉴》卷二八四,开运元年六月丙午条

[20] 参见梁太济:“北宋前期的中枢机构及其渊源”, 杭州大学《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页59,《探索》杂志增刊,1988年。

[21] 苏基朗《五代的枢密院》,《唐宋法制史研究》页25。

[22] 参见刘后滨:《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历史系 1999 年博士论文,未刊稿。

[23] 《宋史》卷二五七《吴廷祚传》。

[24] 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宋代》,页212, 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5] 梁天锡:《宋枢密院制度》页6, 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0年版。

[26] 宋初四年间,赵普在枢密院的所作所为,或许可以算是例证之一。太平兴国七年,有人密告秦王廷美“阴谋”,太宗将廷美逐至西京,而下诏由枢密使曹彬为其饯行。而告密者柴禹锡、杨守一皆被委以枢密院要职。见《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传》。

[27] 《宋宰辅编年录》(中华书局校补本)卷一,乾德二年正月庚寅条。

[28] 《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乾德二年正月庚寅条。

[29]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辛亥条。

[3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淳化元年十二月辛酉条。

[31] 《宋宰辅编年录》卷三,大中祥符五年九月戊子条。

[32] 《周益国文忠公集》附《年谱》“周必大除枢密使制”。

[33] 《宋史》卷二五七《吴廷祚传》。

[34] 《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建隆三年十月辛丑条

[35] 《宋史》卷二五七《李崇矩传》

[36] 《宋史》二五八《曹彬传》

[37] 《宋史》卷二五七《李处耘传》

[38] 《宋史》卷二五七《王仁赡传》

[39] 《宋史》卷二《沈伦传》

[40] 《宋史》卷二五七《楚昭辅传》

[41] 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页202,人民出版社1996年

[42] 《宋太宗实录》卷三四,雍熙二年十二月丙辰,柴禹锡罢枢副制词。

[43] 漆侠先生对此有专门论述,参见《宋太宗与守内虚外》,《探知集》页151—167, 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4] 尽管魏仁浦枢密使职任直至乾德二年正月方罢,但他早已“以疾请告”,事实上不理该司事务。

[45] 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辛亥条

[46]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太平兴国八年八月庚戌石熙载罢枢密使制

[47] 《宋史》卷三百二《吕景初传》,卷三一九《欧阳修传》、《刘敞传》

[48]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淳化二年九月己卯条。

[49] 《宋太宗实录》卷二六,太平兴国八年正月己亥条。这段话在《玉壶清话》卷五与《宋史》卷二六八《王显传》中也有记载,其背景与针对性虽不尽相同,太宗之语意却大致相同。

[5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雍熙三年六月戊戌

[51] 《宋史》卷二六八《柴禹锡传》

[52]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太平兴国八年正月戊寅条

[53]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太平兴国八年四月丁亥条

[54]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端拱二年七月己卯条

[55] 《宋史》卷二六八《杨守一传》

[56]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端拱元年二月庚子条

[57] 《宋史》卷二六八《赵?传》

[58] 《宋史》卷二六七《李惟清传》。

[59] 据《宋史》卷二六八《赵?传》,真宗即位后,赵?“以心疾求解”。

[60] 《宋宰辅编年录》卷三,真宗至道三年八月己亥条。

[6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八月己亥条。

[62] 《宋史》卷二六八《王显传》。

[63] 《宋宰辅编年录》卷三,咸平二年七月己丑条。

[6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七,真宗景德元年八月己未条。

[6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二,真宗景德三年二月丁亥条。

[6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二,皇?四年六月丁亥条;又,《宋朝诸臣奏议》卷四六《百官门·宰执上》,庞籍《上仁宗论狄青为枢密使》注文

[67] 梁天锡:《宋枢密院制度》,页12—13,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

[68] 林?:《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五《枢府》

[69] 《宋宰辅编年录》卷二,雍熙四年四月癸巳“张宏罢枢密副使,赵昌言枢密副使”条下说:“时河朔用兵,张宏循默备位,无所建明;而御史中丞赵昌言数上北边利害,故两易之。群臣皆竦动云。”

[70] 出身、经历及素质各不相同的这两类人如何磨合互补,在当时构成实际的问题。例如枢密副使知院事张逊、枢密副使同知院事寇准“每奏事,颇相矛盾”,导致淳化四年六月同日罢免。见《宋宰辅编年录》卷二。

[71] 所谓“对持”,需要考虑到两层含义:一是中书、枢密官署各自独立,长官不互兼;二是机构职掌独立,各有辖领,互相制约补充。似不宜将其理解为对峙平行而互不交叉。参见梁太济:“北宋前期的中枢机构及其渊源”, 杭州大学《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探索》杂志增刊,1988年。

[72] 梁太济:“北宋前期的中枢机构及其渊源”, 杭州大学《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页56,1988年。

[73] 《唐宋法制史研究》页21,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

[74] 所谓“内朝”“中朝”与“外朝”的问题,实际上是中古官僚政治制度研究者们关注的中心论题之一。郑学檬先生在其《五代十国史研究》中指出,应该“从汉魏以来一个个内廷要职变为外廷即政府要职的规律”,去理解五代的枢密使权力膨胀问题;见该书页34,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苏基朗先生《五代的枢密院》中,即贯穿着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张邦炜先生在《宋代皇亲与政治》一书中,也专门讨论到“宋代是否形成‘内朝’”的问题;见该书《导言》与《余论》部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5] 这里所谓“内廷”“外廷”,是就其职任性质而言,而不是指其官署位置在禁中与否。

[76] 《文献通考》卷五八《职官考十二》。

[77] 这种缺陷,从根本上限制着这批近密者取代外朝宰相职能的可能性。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5篇

关键词:钱大昕;超越考据;制度阐释;历史评论

abstract: as a great master of textual criticism, qian daxin made several investigation-combined historical studies with stress on edition collation and text exegesis. his studies involved a systematic examin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executive since the wei and the jin dynasty, a careful rearrangement of 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and military systems under feudal system and detailed analyses of historical personalities and phenomena. all this will show the less concerned side of qian's historical thought and approach to history and reveal the cur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the reign of emperors of qianlong and jiaqing.

key words: qian daxin; beyond textual criticism; interpretation of the system; historical comment

钱大昕(1728—1804)字晓徵,一字辛楣,号竹汀,江苏嘉定(今上海市嘉定人)。其治史范围广于同时诸家,于正史、杂史而外,兼及舆地、金石、典制、天文、历算及音韵,精心撰有《廿二史考异》、《十驾斋养新录》等,后世将其著述辑为《潜研堂丛书》刊行。作为一名考据大家,钱大昕不仅重视文献版本的校勘、文字的训诂解释,他还重视对史书本身记载内容的考辨,更有建立在具体考证基础之上的历史分析,进而总结出一系列有价值的历史认识。以往学者往往因为钱氏的考证成就而忽视其后者的学术意义,乃至影响对乾嘉史家治学特点的把握。[1]33笔者试图通过相关内容的梳理,综合钱氏历史著作中有关魏晋以降行政中枢的演变及其实质的探究,封建体制下政治、军事制度变迁的考察,对历史人物和历史现象的评论等,发掘他历史思想和治史方法不为人重视的一面,同时与另一位考证名家王鸣盛作适当的比较,进而为全面和客观地评价乾嘉学者的学术成就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 论魏晋以降行政中枢的

演变及实质钱大昕考证魏晋至唐宋时期行政中枢的条目繁多,将其归纳贯串,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专制王朝中枢的演变及其实质。首先他注意到魏晋南北朝之际,尚书令、仆射位居端揆,一般被视作宰相。但是,他们如果没有参与中枢机密(即参与决策或草拟诏书等),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宰相,因为即便是真正的“三公”或“仪同三司”者,也未必预闻国政。由此,他得出“宰相无常职,惟预机密者,便得称之”的精辟结论。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封建体制下“官职之随人重轻”[2]卷36《南史考异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官员职权的大小是与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说明皇权最终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行政制度缺乏稳定性。可贵的是,钱大昕能拓宽视角进一步探讨唐宋以后宰相制度向多极化演变的趋势。

唐初,以侍中、中书令为宰相,此二官者皆三品也,然它官亦有三品阶,故入相而官未至侍中、中书令者,必云同中书门下三品,其资望稍轻者,则云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大历以后,升侍中、中书令为二品,自后如相者但云平章事,无同三品之名矣。当时除三公者固不乏人,未尝以三品为限,但三公不必知政事,而居宰相者不皆二品以上官。中叶以降,并有除侍中、中书令而不入政府者矣。[3]卷34《再答袁简斋书》

此项考证反映出唐代中枢机构出现的几个变化:一则,中枢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也就是宰相越来越多,意味着中枢权力有所分散,相互钳制有了可能;二则,品级要求相对比较灵活;三则,所谓“三公”地位虽高却不一定参与政事;四则,唐中期以后,连名副其实的宰相也有不参与国政的。此外,他还勾勒出中枢内部的微妙差异,唐初三省长官并为宰相,睿宗之后,但以中书、门下为政府,尚书左右仆射,品秩虽崇,不加平章事“即不得与政事,亦其势使然”;而且中书、门下在禁中,中书、门下长官议政之所即政事堂,尚书省却在宫城外,开元十一年(723),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印,由此证明尚书不如中书、门下两省之“清切”,意味着中枢机构中,掌握决策与驳议权力的机关重于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钱氏又探讨宋代中枢格局的衍变。起初,司徒、三公之官亦非虚衔,侍中以真宰相身份“入政府视事”,但太宗端拱元年(988)之后,“虽侍中而不加平章事,只为使相,非真相”。[2]卷67《宋史考异一》说明行政中枢的构成很快走向常态化,朝臣必须加上“平章事”之类的头衔,才有参与行政中枢并行使宰相权力的可能。钱大昕对封建中枢权责的考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他历史考证的具体特点,即通过细微的辨析,及提纲挈领的概括,诠释了最高行政长官即宰相的构成伴随时代的发展渐渐走向常态化与制度化的趋势,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也有异曲同工的考辨,二人的阐发及论述对唐代政治史的研究颇有启发意义。

不仅有对宰相制度的深入分析,钱大昕还对唐宋以后与皇权关系密切的学士制度多所考察,大致梳理出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的另一条途径。他首先对作为宰相加官的“大学士”追根溯源,“自元和(806—820)以后,宰相兼弘文馆、集贤殿大学士,率以为常。……宋初,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皆宰相领之,盖沿唐五代之旧。其后置观文殿、资政殿大学士,虽不任事,亦以前宰执充,余官不得与焉。明代始专以殿阁大学士为宰辅之官,然秩止五品,国朝始升为正一品。”[4]卷10《大学士》钱大昕注意到唐中叶以后,一个由皇帝直接操纵、掌握草拟诏书等机要大权。无固定职位,也无高级品阶,却对相权起到分割作用的翰林学士开始在中枢崛起,所谓“内相”的地位及职权渐渐凸显。起初,翰林为掌制之地,“学士无定员,……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又为天子私人,故不隶三省。……学士亦差遣,非正官也”。[2]卷44《唐书考异四》唐季翰苑变为要地,宋初枢密直学士亦被视作要职,“元丰改官制以后,学士之名渐重”[3]卷28《跋中兴学士院题名》。接着,钱大昕对“内外制”的发展及相互牵制给予剖析,“唐中叶以后,翰林学士掌内制,中书舍人掌外制,谓之两制,然亦恒以它官知制诰行舍人事。……知制诰与学士,对掌两制,自唐五代皆然”[2]卷71《宋史考异五》,“中书舍人在唐宋为词臣之荣选”。[3]卷28《跋两房题名录》实际上,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钱大昕指出:“论委任之清切,则内制优于外制。……故有‘内相’之称,而即为入相之阶。其掌外制者亦多用它官兼摄,谓之知制诰,其真除舍人者盖寥寥矣。舍人为五品清要官,故常为翰林序迁之阶。由学士迁舍人仍掌内制,非兼掌内外制,亦非左迁外制也。”[4]卷15《楚金禅师碑》可以看出,内制相对更为重要,但有时又需要经由中书舍人作为升迁之阶,尽管职权并没有太多的变化。元丰(1078—1085)以前,两制皆称“知制诰学士”,若单称“知制诰”者仅掌外制,“学士”若不掌制则衔内不云“知制诰”。凡此,都显现出论者独具慧眼的卓识。以上,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74“新纪不见王叔文”诸条中也多所辨析,视角略有不同,内容可相互补充。这些对探究唐中叶以后中枢机构的组成、演变及其功能的多样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颇有意义的是,钱大昕对明以降中书舍人职权的变迁所进行的考察。他指出,明太祖裁撤中书省,设中书科,其职员主书写诰敕,秩仅七品;后有文华殿中书舍人主书写匾联,武英殿中书舍人主绘画,内阁亦有中书舍人,如同古代之省掾。嘉靖、隆庆以后,阁权日重,出现中书作奸犯科的现象。直至清代,舍人“跻九列、登方面者,彬彬然盛矣!”[3]卷28《跋两房题名录》由此展现明清以来专制集权高度强化下的产物——中书舍人的发迹历程。此外,他发掘元代行政中枢任用汉人的实质,其结论不无意义。“元中书省有右丞相、左丞相,有平章政事,有右丞、左丞,有参知政事,皆称宰辅。而秉政者丞相也,皆蒙古、色目世家为之,平章间有用事者,右丞以下虽曰与闻国政,其委任已轻矣。世祖之世,平章兼用汉人,成宗以后,汉人授平章不过李孟、张硅、王毅三人,右丞以下,始参以汉人。然南人初无入中书者,顺帝时始有危素一人,亦仅得参政耳。”[3]卷34《三答袁简斋书》强调汉人有官至宰执者,而南人却不得入台省,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元代民族政策的具体特点。总之,钱大昕对唐宋以至元明清中枢制度的论述常能切中要害,显示出眼光的敏锐及见识的不凡。因此,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个专作纯粹技术性考证工作的代表人物。

与上述对行政中枢的考辨有一定联系的,还有钱大昕对唐宋官制在具体职务与实际品秩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探究,他述道:

节度、采访、观察、防御、团练、经略、招讨诸使,皆无品秩,故常带省台寺监长官衔,以寄官资之崇卑,其僚属或出朝命,或自辟举,亦皆差遣无品秩,如使有迁代,则幕僚亦随而罢,非若刺史县令之有定员有定品也。此外如元帅、都统、盐铁、转运、延资库诸使,无不皆然。即内而翰林学士,弘文集贤史馆诸职,亦系差遣无品秩,故常假以它官,有官则有品,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也。不特此也,宰相之职,所云平章事者,亦无品秩。自一二品至三四五品官,皆得与闻国政,故有同居政地,而品秩悬殊者,罢则复其本班。盖平章事,亦职而非官也。[2]卷58《旧唐书考异二》

钱氏之总结关键在于,从地方到中央,从宰相到僚属,都出现了具有相同的职权却在品阶上有一定差异的现象,反映出唐宋时职官制度的具体特点,表明封建皇权在操纵行政体系并调动各级官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他注意区分检校、兼、守、判的不同,强调唐初所谓检校者,虽非正授,却办本职事,如检校侍中、检校中书令、检校纳言等,都列于《宰相表》,与真授者无异。针对唐中叶以下诸将多以军功获得检校官之衔,钱氏指出这就是所谓的三公、三师、仆射、尚书、常侍,“车载斗量,有名无实”的缘故。至于行、守、试,则以官职之高下有所区别;判与知之分,是“品同为知,隔品为判”;判、知而外,又有权发遣者,以其资轻而骤进,故于结衔处稍示区别;而同一落,落职则为罢免,落致仕则为复用。至于宋代百官之除授,也有官、职、差遣之别,“差遣罢而官职尚存,职落而官如故”。钱大昕还强调,宋之官制前后不同,元丰以前,所谓尚书、侍郎、给事、谏议、诸卿监、郎中、员外郎之类,皆有名而不任其职,称为“寄禄官",仅作为叙迁之阶而已;元丰以后,尚书、侍郎等皆为“职事官”,而以旧所置散官为“寄禄官";元丰以前所云“散官”,不过如勋封、功臣、食邑之类,徒为文具,无足轻重,其后改为寄禄官,“以校官资之崇卑,则亦不轻矣”。[3]卷28《又》上述考辨可谓细致入微,对清唐宋官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极有价值。当然智者千虑,大家也难免有失误之处。略举一例:吴缜《新唐书纠谬》卷12讥《新唐书》载,“唐俭为内史侍郎,又或作中书侍郎”,钱氏为《新唐书》辩护称,窦建德传:以孔德绍为内史侍郎;孔述睿传:高祖德绍,事窦建德为中书侍郎。岑仲勉指出:“钱氏引《新书》,德绍或作内史侍郎,或作中书侍郎,固将为两者通称之证,但试思之:唐官改制,是否建德亦改制?若不然,则钱氏引之,非特不能为宋氏辩护,且于《新书》两传之官称歧出,增多一段纠谬资料耳。”[5]卷1《孔德绍中书侍郎》岑氏之论较为中肯。

二、 封建体制下政治、军事

制度变迁的考察钱大昕对封建体制下政治和军事制度的考察有所侧重,尤其关注那些内容复杂,史籍记载含糊不清,但又关系到封建王朝根本的一些制度层面,包括分封制、九品中正制等。学术界有一种观点,即认为汉代的分封就是将所封郡县之民户全部授予受封对象[6]附录2《答钱詹事论汉侯国封户书》,但钱氏通过文献比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即“列侯封户虽有定数,要以封界之广狭,定租入之多寡,不专以户数为定也”,“一县之户,不止此数,除侯所食外,其余归之有司也。高祖功臣尽食一县者,惟平一人”。[2]卷8《汉书考异三》这就是说汉代封户因为地域广狭的不同,因此被授予同样之爵位可能在剥削对象的占有上会有差别,剩余之户数则由地方政府支配;同时,随着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逃亡户回归乡里,“是则复业户口在列侯封内者例得兼食之”,因而封户会有相应的增加,并非一成不变,“列侯但以封户定其疆界而食之,此外尚有余地,仍属有司,理可信矣。……仆于读史,择善而从,非敢固执己见。”[3]卷34《与梁北论史记书三》在此,他不仅勾勒出汉代封户的实际情况,而且明确地表达了治学的基本理念。钱氏又对魏晋至唐宋的封邑制度作进一步的梳理,指出南朝宋五等之封“但假虚号,未有户邑,盖出于一时权宜之制”;[2]卷24《宋书考异二》北魏公侯五等亦为虚名,并没有真正的食邑;隋唐以降,“五等封邑皆虚名,非真有食户也。唐人结衔,有食邑、食实封之别,盖因于此。宋则并所食实封者谓,亦有名而无实矣。”[2]卷39《北史考异二》此论要言不烦,抓住了中古以来封邑制度的实质,意义匪浅。

至于钱氏对两汉至魏晋禁军管辖权的探讨,则透过制度表象,把握住军权演变的实质,显示出他历史考证中不同寻常的视角。钱大昕从两汉以来“校尉”职责的变化入手,归纳原来出将带兵的大将军到边塞广置各校尉,又从禁军设五校尉发展成七校尉,最后到东汉灵帝创设的西园八校尉,指出原先“不常置”的校尉名目渐多,进而丧失“典兵之官”的职责以及“任寄最重”[2]卷17《三国志考异一》的地位。与此相对,他注意到魏晋之际“领护军”地位的提升,指出骠骑至龙骧将军皆虚号,若非持节出镇,不得领兵,领、护、左右卫、骁游、前后左右将军才是真正的“主兵之官”,正所谓“领护之权重,而执金吾遂废不置,卫尉亦为闲曹矣”。[2]卷20《晋书考异三》由此说明两汉至魏晋禁军衙署变化的实质,即由外朝的管辖范围转变成由皇帝直接支配下的军事指挥系统的下属。

钱大昕进而围绕中央与地方之间客观存在的分权与集权的矛盾斗争展开分析,总结魏晋之际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通过军政合一的手段得以加强的趋势。钱大昕注意到,魏晋南北朝时,军府兼领郡县的现象较为普遍,“晋自南渡以后,军府僚佐,皆带本州守相,取其干禄,……亦有以幕僚而领县令者”。[2]卷23《宋书考异一》梁陈之间“往往有以刺史资领郡守县令者,……又有以刺史资监别州者”[2]卷27《陈书考异》,乃至军府之僚佐无不带守令,这是一种情况;另有“诸王冲幼出镇开府,多以长史行州府事,或府主以事它出,亦以府僚行事”;[2]卷26《梁书考异》北魏还有朝官兼任地方官的现象,如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兼地方县令,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趋于强化。此外,他重点考察了都督制的特点,如刺史不督军者,谓之单车刺史;晋太康(280—290)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南渡以后,都督例领本州刺史,其兼督它州则“视权任之轻重,而损益焉,亦有都督而非刺史者”。[2]卷22《晋书考异五》他还注意到晋以降,都督必带将军号,军号有高下之分,刺史都督军事者只有加军号才得开府置官属等。 对唐宋“节度使”名实演变的阐释则是上述认识的深化。钱大昕注意到唐乾元(758—759)以降,节度使皆兼管内观察处置使,或不置节度,则观察使也带团练、防御之职。观察治民事,节度、防御、团练皆治军事,“惟权任有轻重耳,非易节度为观察耳”,“史家省文,于节度即不称观察,于团、防则但称观察,以节镇为重”。[3]卷28《跋新唐书纠谬》到了宋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节度使的权势必然遭到抑制,“唐时方镇各擅其地,未奉朝命者,往往自称留后,权势与使无异。宋初除藩镇专擅之弊,留后与使,品秩攸殊”。[2]卷67《宋史考异一》宋王朝对地方的控制,还表现在文武官员往往兼有双重职能,一方面诸州守臣“例兼兵职。……诸州军及缘边,又有管勾一州,或一路二路兵甲巡检者”;另一方面节度使例兼观察处置等使及本州刺史。针对宋金之际军州之别,钱氏澄清了《宋史》、《元史·地理志》等史书中容易使人产生混淆的记载,指出宋代节度军号有不同等级,“称军者有二等,一为节度军号,以宠大州;一为小郡之称,大约由县升军,由军升州。……军名虽同,而品秩大小迥殊”;又考宋制“州有四等,曰节度州,曰防御州,曰团练州,曰刺史州。志称军事者,即刺史(刺史州之幕职,例称军事推官、军事判官,故志称军事)”。[2]卷69《宋史考异三》而《元史·地理志》中往往将金代沿袭北宋所设置的州,直接改称某某军,极为错误。如保州,北宋为军事州,入金后,升为最高一级的节度州,其州名并未改变,之所以它又被称为军,是因为其军额为顺天之故,并没有将州改为军;《元史》又载“雄州,宋为易阳郡,金为永定军”,其实宋、金都称其为雄州,只不过宋为防御州,金升为节镇以永定为军额而已;最后他强调《宋志》所载“由州升军,皆谓由防团刺史,升为节度,初非废州称军”。[2]卷88《元史考异三》钱氏之论对宋史研究颇有价值。

在此,有必要对钱大昕经由制度考察进而联系现实所阐发的政治理念及经世思想作一番分析。作为一位严肃笃实的学者,钱氏不仅在学术上取得了诸多成就,而且在经世思想指导下,对当时社会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他重视制度的效能,赞扬司马光撰《荐士录》、《举贤能》荐贤报国,讽喻“近世大臣有终身不荐一人,而转得公正之誉者,岂古今时势不同欤?身家之念重,而忠爱之意薄也”。[4]卷18《荐贤》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当时官员荐举制度提出的批评。此外,他对地方制度的一些陋习加以抨击,表现出鲜明的鉴戒意识,钱氏指出:“父母官之称,自宋初已有之矣。虽然天下无不爱子之父母,而却有不爱百姓之官,甚至假其势以恣其残暴。苟有人心者,能毋顾名而惭且悔乎?”[4]卷16《父母官》“令以亲民为职,今之患在不亲民而亲吏胥。民非相斗讼及法当拘摄,无由自通于官,而官之耳目壹寄于胥吏,吏胥皆民之黠且亡赖者为之,吏胥日用事,而民之情益无以自通,欲民誉之无失则又难矣。”[3]卷23《宋李素伯之任恩平序》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论者隐含于笔端之下的批判意识。在经世方面,钱大昕重视有体有用之学,“其志乎功名者,既登科目,益当讲求经济,务为有体有用之学”。他曾通过历史上治河经验的总结,为现实的治理黄河提供建议[4]卷18《河防》,颇有意味的是王鸣盛也曾就黄河治理提出过类似的策论,显示出乾嘉学者在经世思想上的共通性。

三、 历史评论及思想认识

钱大昕与王鸣盛二人尽管都是乾嘉历史考证学的代表人物,但在治史方面还是略有区别,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考据为重中之重,后者却在考证之中颇好议论,显示出同中有异的地方。试举二例,《史记·太史公自序》言“孔子卒后,至于今五百岁”。钱氏考“孔子卒于鲁哀公十六年(前479),至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凡三百七十五岁,云五百岁,误矣。上文云自获麟以来,四百有余岁,其实尚不盈四百岁也。”[2]卷5《史记考异五》针对同样的记载,王鸣盛则论及“因孟子历论道统之传云,……唐、虞至周皆以五百岁为期,故迁发此论,其言虽夸,而其尊慕孔子,则可以解先黄老后六经之疑矣!”[7]卷25《五百岁》将重心放在剖析司马迁尊儒的思想倾向上。又如《晋书·何曾传》载:“文帝为晋王,曾与高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曾独自拜尽敬,二人犹揖而已。”钱氏考“高柔卒于景元四年(263),司马昭未为晋王,至咸熙元年(264)封王,其时三公则太尉王祥、司空荀也,《传》误”;[2]卷21《晋书考异四》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48“祥同谒晋王”条云:“《何曾传》‘文帝为晋王,曾与高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曾独自拜尽敬,二人犹揖而已’,然则曾之拜,在文帝时已然,故此《传》(笔者按,指《王祥传》)删去之。祥庸贪小人,……”王鸣盛不去考察此条史料是否可靠,却就王祥的个人品德大发议论。就此二条而言,二人考证似乎异趣有别,但又不能简单地得出这个结论,实际上在考证之余,钱大昕也能对一些历史现象及历史人物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如他论东周王朝有所谓的天子之号,实际上却与各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区别,原因在于“天子有道而天下诸侯朝之,谓之有天下;否则,位号仅存,所有者唯王国而已”。[3]卷7《答问四》论者以当时的客观历史为依据,参照《孟子》所言三代之失天下,“王者之迹熄而诗亡”,以及《左传》以周、郑为二国,不言王而言周,都可以证明平王东迁以后,周王室失去了对天下的控制,所谓王号早已是名存实亡,与后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的王朝有着本质的不同。针对战国之际的合纵连横,钱大昕以为,苏秦合纵约15年中,秦国惟独出兵攻魏,间一击韩,不伐他国,直至五国伐秦不胜后,张仪才破其盟约,“则合纵不为无功矣”。[2]卷5《史记考异五》肯定合纵之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积极作用。钱氏还批评孟尝君于齐,有公族之亲,有相国之尊,却不以治国爱民为先,乃广招游侠食客,以图个人私利[3]卷2《冯论》,揭露战国时期各国贵族势力与上升的王权之间存在着矛盾,有助于说明秦汉以后地方豪强势力发展的历史渊源。

钱大昕历史论述涉及方方面面,对其认识需要作具体的分析。他曾从宏观层面对封建君王采取术数或仁义两种策略进行比较,提出:“吾闻以仁义治天下,未闻以术数治天下。以术数者,好杀而不信其臣者也”,强调:“任刑之君常至于乱国,任法之臣常至于杀身。”[3]卷2《晁错论》此项认识一定程度上得到客观历史的印证。与此相联系,他以南朝梁武帝为例,就封建君王之“纳谏”或“拒谏”与王朝兴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加以论述。

人民之富庶非不可恃也,而拒谏而自矜者,国虽安必亡。……梁之亡,亡于拒谏而自满也。……临御日久,旧臣落,以为天下皆莫己若也,而恶人之谠言;谠言不至于前,则所用者皆容悦谄谀之徒,无有为梁任事者,而梁之亡形成矣。……以四海之大,百司之众,无一人能为朝廷直言而国不亡者,未之有也。何也?正人者,朝廷之元气也,无直言则正人之气不伸,而夸体柔之徒进而用事,虚美熏心,实祸闭塞,识者知有土崩之渐,而晏然犹以为金瓯无缺也。……虽然,以武帝之聪明才略,岂不知为其身与其国计,特以自信太过,视谏诤之言皆浮而不切于务,徒足以损己之名,故拒之甚力也。庸讵知祸之一至于斯哉!是故有天下而能保之者,必自纳谏始。[3]卷2《梁武帝论》

在此有必要提及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所阐述的见解:“秦始皇之宜短祚也不一,而莫甚于不知人。非其不察也,惟其好谀也。托国于赵高之手,虽中主不足以存,况胡亥哉!汉高之知周勃也,宋太祖之任赵普也,未能已乱而足以不亡。建文立而无托孤之旧臣,则兵连祸结而尤为人伦之大变。徐达、刘基有一存焉,奚至此哉?虽然,国祚之所以不倾者,无谀臣也。”[8]卷1《秦始皇》这是从秦、汉说到宋、明,论述有无谀臣、君主是否“好谀”对于国之存亡的关系。王夫之还指出:“好谀者,大恶在躬而犹以为善,大辱加身而犹以为荣,大祸临前而犹以为福;君子以之丧德,小人以之速亡,可不戒哉!”并对是否有谀臣与国之存亡的关系作深刻的总结:“天下之足以丧德亡身者,耽酒嗜色不与焉,而好谀为最。”[8]卷12《晋愍帝》两相比较,可以看出钱大昕与王夫之对此问题的探讨,尽管具体所指略有不同,但其中反映出的历史认识却有相通之处,即从统治阶级“好谀”与“拒谏”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论述其事关国家的兴衰存亡,表明钱大昕不仅在考辨中有议论,而且其论述还具有相当的深度。此外,钱氏对封建法律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缺失加以针砭,彰显其法制思想的进步面,“准乎情,酌乎理,而断之以法。审之于用法之先,而持之于定法之后。杀之,法当杀也,非有司所得而杀也;宥之,法当宥也,非天子所得而宥也。……法当杀而故出之,是之谓纵;法当宥而故入之,是之谓滥。……上下之间,以术相欺,刑罚之不中,必自此始矣。”[3]卷2《皋陶论》表面上看它是就上古皋陶而论,但实际上关注的却是后世封建统治阶级如何处理司法公正性的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于秦汉以来的历史进程及相关人物,钱氏也多所论及。他论晁错“入粟拜爵”之策是卖爵而非卖官,虽然有人买得爵位,却不能免除赋役,与编户无异;况爵位虽高,并无治民之责,“盖假以虚名,未尝列于仕籍,错虽言利,犹不妨吏道矣”。直至孝武用兵,乃有入羊为郎之例,其后置武功爵,“首者得试补吏先除,虽云买爵,亦得入仕,盖祖晁错之意而失之者也”。[2]卷3《史记考异三》在此,钱大昕用变化、发展的眼光对“入粟拜爵”的性质演变作了分析,指出它原先仅仅只是作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辅助措施,后来却转变成为入仕的途径之一,进而对吏治产生不良的影响。文景时虽为治世,但社会经济总体处于恢复阶段,晁错的本意是重农而抑商,其入粟拜爵策于农于商都有利,如胡适所论:“这都是国家的根本大计。他们的功罪和是非,也许都还有讨论的余地,但他们的积极有为的精神,不肯苟且偷安,不肯跟着一般人说‘天下已安已治’,总想应付问题,总想寻求办法,这种精神是值得史家注意的。”[9]220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与钱氏对晁错的评价相呼应。钱大昕还就田反对塞河之役加以分析,称其为“老成谋国之言”;[2]卷3《史记考异三》又颂扬“孔明卒于建兴十二年(234),前此不改元,孔明事君之忠也;继此不改元,后主知人之哲也。君明臣忠,不亦卓乎!”[3]卷12《答问九》论王弼与何晏,“自古以经训颛门者列于儒林,若辅嗣之《易》,平叔之《论语》,当时重之,更数千载不废,方之汉儒即或有间,魏晋说经之家,未能或之先也”。[3]卷2《何晏论》凡此,都与传统观点相左,表达了自己独到的历史见解。

至于钱大昕对东晋军事外交所作的积极评价,如“东晋君臣虽偏安江左,犹能卓然自立,不与刘石通使,旧京虽失,旋亦收复,视南宋之称臣称侄,恬不为耻者,相去霄壤矣,讵可以清谈轻之哉!”[2]卷18《晋书考异一》与王鸣盛的相关论述交相辉映。就南宋之和议从“理”和“势”的角度进行分析则是钱氏探讨历史规律的重要篇章,他称:“从前之主和,以时势论之,未为失算也。……论势当和,论理亦当和。……宋之失计误国未有如清之者也。……盖由道学诸儒耻言和议,理、度两朝尊崇其学,庙堂所习闻者迂阔之谈,而不知理势之不可同日语也。”[4]卷8《宋季耻议和》又论:“天之厌宋久矣,宋之亡,宋自亡耳,岂三人之咎哉!”[2]卷82《宋史考异十六》这些论断侧重考察历史发展的大势以及人们如何去应对形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问题,有其认识论上的意义。此外,钱大昕联系宋金对峙的历史条件,对张浚用兵多次失利加以谴责,并对相关史书违背历史记载的真实性提出了批评,称张氏“志广而才,多大言而少成事,迹其生平用兵,有败无胜,此圣人所讥‘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而史家曲为称赞,至以诸葛武侯相况,何其拟之不于伦邪!”[3]卷2《张浚论》王鸣盛《蛾术编》卷60“张浚”条中的辨析与钱氏之论不谋而合。但对史浩、史弥远父子的评价,二人却有所不同。王鸣盛认为《宋史·史浩传》中多虚美之词[10]卷60《史浩史弥远史嵩之本贯不同》,钱氏则相对比较客观,将史浩与史弥远加以区别,称其“老成忠厚,不居宠利,在南渡诸相中本自表表,世徒訾其沮张浚用兵一事,不知符离之役,张以轻进而无功,则史之持重为可取。朱文公作《张魏公行状》颇诋浩,浩不怒而转荐之,其器量更非寻常所及,未可以子之权奸并其父而抑之也”。[3]卷29《跋宝庆四明志》此论不无道理。然而,在人物评价上钱氏也有偏颇之处,最为典型的就是他对宋代王安石的苛责之论[3]卷2《王安石论》,呈现出浓厚的封建意识及保守的政治立场。当然,时代决定了个人思想观念发展的方向及其特点,钱大昕在历史认识中所存在的这种种局限,是历史的必然,这就需要一分为二地去分析和看待。

总之,钱大昕尽管在历史考证领域里被认为是成就卓著[11]270,但在历史评论上却较王鸣盛有一定的差距,后者在历史认识方面较少受到正统思想的束缚,往往敢为人先,提出与众不同的新鲜见解,与赵翼在思想上有更多的共通点。就历史学功能发挥的角度而论,中国传统史学中所具有的丰富的鉴戒意识始终保持着深厚的影响力,虽然因清代前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与学术氛围被牢牢地控制,但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发展,历史加之于学者的那种角色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开始涌动,因而从钱大昕到王鸣盛再到赵翼,越来越突破以往束缚于考据狭窄框框的局限,在更高的认识层面上充分发挥其所能,即从认识民族历史的由来及汲取历史智慧的高度,去探讨一代历史之大势,去考察历代王朝之兴衰,去分析历史人物之得失,由此推动学术风气渐渐地由考证向经世演进,以承担时代赋予他们的历史使命。

[ 参 考 文 献 ]

[1] 杜维运.钱大昕研究[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2]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3] 钱大昕.潜研堂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5] 岑仲勉.唐史余[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 梁玉绳.史记志疑[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8] 王夫之.读通鉴论[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 胡适.胡适之说儒[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6篇

关键词:钱大昕;超越考据;制度阐释;历史评论

Abstract: As a great master of textual criticism, Qian Daxin made several investigation-combined historical studies with stress on edition collation and text exegesis. His studies involved a systematic examin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executive since the Wei and the Jin Dynasty, a careful rearrangement of 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and military systems under feudal system and detailed analyses of historical personalities and phenomena. All this will show the less concerned side of Qian's historical thought and approach to history and reveal the cur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the reign of Emperors of Qianlong and Jiaqing.

Key Words: Qian Daxin; beyond textual criticism; interpretation of the system; historical comment

钱大昕(1728—1804)字晓徵,一字辛楣,号竹汀,江苏嘉定(今上海市嘉定人)。其治史范围广于同时诸家,于正史、杂史而外,兼及舆地、金石、典制、天文、历算及音韵,精心撰有《廿二史考异》、《十驾斋养新录》等,后世将其著述辑为《潜研堂丛书》刊行。作为一名考据大家,钱大昕不仅重视文献版本的校勘、文字的训诂解释,他还重视对史书本身记载内容的考辨,更有建立在具体考证基础之上的历史分析,进而总结出一系列有价值的历史认识。以往学者往往因为钱氏的考证成就而忽视其后者的学术意义,乃至影响对乾嘉史家治学特点的把握。[1]33笔者试图通过相关内容的梳理,综合钱氏历史著作中有关魏晋以降行政中枢的演变及其实质的探究,封建体制下政治、军事制度变迁的考察,对历史人物和历史现象的评论等,发掘他历史思想和治史方法不为人重视的一面,同时与另一位考证名家王鸣盛作适当的比较,进而为全面和客观地评价乾嘉学者的学术成就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 论魏晋以降行政中枢的

演变及实质钱大昕考证魏晋至唐宋时期行政中枢的条目繁多,将其归纳贯串,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专制王朝中枢的演变及其实质。首先他注意到魏晋南北朝之际,尚书令、仆射位居端揆,一般被视作宰相。但是,他们如果没有参与中枢机密(即参与决策或草拟诏书等),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宰相,因为即便是真正的“三公”或“仪同三司”者,也未必预闻国政。由此,他得出“宰相无常职,惟预机密者,便得称之”的精辟结论。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封建体制下“官职之随人重轻”[2]卷36《南史考异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官员职权的大小是与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说明皇权最终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行政制度缺乏稳定性。可贵的是,钱大昕能拓宽视角进一步探讨唐宋以后宰相制度向多极化演变的趋势。

唐初,以侍中、中书令为宰相,此二官者皆三品也,然它官亦有三品阶,故入相而官未至侍中、中书令者,必云同中书门下三品,其资望稍轻者,则云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大历以后,升侍中、中书令为二品,自后如相者但云平章事,无同三品之名矣。当时除三公者固不乏人,未尝以三品为限,但三公不必知政事,而居宰相者不皆二品以上官。中叶以降,并有除侍中、中书令而不入政府者矣。[3]卷34《再答袁简斋书》

此项考证反映出唐代中枢机构出现的几个变化:一则,中枢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也就是宰相越来越多,意味着中枢权力有所分散,相互钳制有了可能;二则,品级要求相对比较灵活;三则,所谓“三公”地位虽高却不一定参与政事;四则,唐中期以后,连名副其实的宰相也有不参与国政的。此外,他还勾勒出中枢内部的微妙差异,唐初三省长官并为宰相,睿宗之后,但以中书、门下为政府,尚书左右仆射,品秩虽崇,不加平章事“即不得与政事,亦其势使然”;而且中书、门下在禁中,中书、门下长官议政之所即政事堂,尚书省却在宫城外,开元十一年(723),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印,由此证明尚书不如中书、门下两省之“清切”,意味着中枢机构中,掌握决策与驳议权力的机关重于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钱氏又探讨宋代中枢格局的衍变。起初,司徒、三公之官亦非虚衔,侍中以真宰相身份“入政府视事”,但太宗端拱元年(988)之后,“虽侍中而不加平章事,只为使相,非真相”。[2]卷67《宋史考异一》说明行政中枢的构成很快走向常态化,朝臣必须加上“平章事”之类的头衔,才有参与行政中枢并行使宰相权力的可能。钱大昕对封建中枢权责的考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他历史考证的具体特点,即通过细微的辨析,及提纲挈领的概括,诠释了最高行政长官即宰相的构成伴随时代的发展渐渐走向常态化与制度化的趋势,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也有异曲同工的考辨,二人的阐发及论述对唐代政治史的研究颇有启发意义。

不仅有对宰相制度的深入分析,钱大昕还对唐宋以后与皇权关系密切的学士制度多所考察,大致梳理出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的另一条途径。他首先对作为宰相加官的“大学士”追根溯源,“自元和(806—820)以后,宰相兼弘文馆、集贤殿大学士,率以为常。……宋初,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皆宰相领之,盖沿唐五代之旧。其后置观文殿、资政殿大学士,虽不任事,亦以前宰执充,余官不得与焉。明代始专以殿阁大学士为宰辅之官,然秩止五品,国朝始升为正一品。”[4]卷10《大学士》钱大昕注意到唐中叶以后,一个由皇帝直接操纵、掌握草拟诏书等机要大权。无固定职位,也无高级品阶,却对相权起到分割作用的翰林学士开始在中枢崛起,所谓“内相”的地位及职权渐渐凸显。起初,翰林为掌制之地,“学士无定员,……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又为天子私人,故不隶三省。……学士亦差遣,非正官也”。[2]卷44《唐书考异四》唐季翰苑变为要地,宋初枢密直学士亦被视作要职,“元丰改官制以后,学士之名渐重”[3]卷28《跋中兴学士院题名》。接着,钱大昕对“内外制”的发展及相互牵制给予剖析,“唐中叶以后,翰林学士掌内制,中书舍人掌外制,谓之两制,然亦恒以它官知制诰行舍人事。……知制诰与学士,对掌两制,自唐五代皆然”[2]卷71《宋史考异五》,“中书舍人在唐宋为词臣之荣选”。[3]卷28《跋两房题名录》实际上,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钱大昕指出:“论委任之清切,则内制优于外制。……故有‘内相’之称,而即为入相之阶。其掌外制者亦多用它官兼摄,谓之知制诰,其真除舍人者盖寥寥矣。舍人为五品清要官,故常为翰林序迁之阶。由学士迁舍人仍掌内制,非兼掌内外制,亦非左迁外制也。”[4]卷15《楚金禅师碑》可以看出,内制相对更为重要,但有时又需要经由中书舍人作为升迁之阶,尽管职权并没有太多的变化。元丰(1078—1085)以前,两制皆称“知制诰学士”,若单称“知制诰”者仅掌外制,“学士”若不掌制则衔内不云“知制诰”。凡此,都显现出论者独具慧眼的卓识。以上,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74“新纪不见王叔文”诸条中也多所辨析,视角略有不同,内容可相互补充。这些对探究唐中叶以后中枢机构的组成、演变及其功能的多样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颇有意义的是,钱大昕对明以降中书舍人职权的变迁所进行的考察。他指出,明太祖裁撤中书省,设中书科,其职员主书写诰敕,秩仅七品;后有文华殿中书舍人主书写匾联,武英殿中书舍人主绘画,内阁亦有中书舍人,如同古代之省掾。嘉靖、隆庆以后,阁权日重,出现中书作奸犯科的现象。直至清代,舍人“跻九列、登方面者,彬彬然盛矣!”[3]卷28《跋两房题名录》由此展现明清以来专制集权高度强化下的产物——中书舍人的发迹历程。此外,他发掘元代行政中枢任用汉人的实质,其结论不无意义。“元中书省有右丞相、左丞相,有平章政事,有右丞、左丞,有参知政事,皆称宰辅。而秉政者丞相也,皆蒙古、色目世家为之,平章间有用事者,右丞以下虽曰与闻国政,其委任已轻矣。世祖之世,平章兼用汉人,成宗以后,汉人授平章不过李孟、张硅、王毅三人,右丞以下,始参以汉人。然南人初无入中书者,顺帝时始有危素一人,亦仅得参政耳。”[3]卷34《三答袁简斋书》强调汉人有官至宰执者,而南人却不得入台省,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元代民族政策的具体特点。总之,钱大昕对唐宋以至元明清中枢制度的论述常能切中要害,显示出眼光的敏锐及见识的不凡。因此,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个专作纯粹技术性考证工作的代表人物。

与上述对行政中枢的考辨有一定联系的,还有钱大昕对唐宋官制在具体职务与实际品秩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探究,他述道:

节度、采访、观察、防御、团练、经略、招讨诸使,皆无品秩,故常带省台寺监长官衔,以寄官资之崇卑,其僚属或出朝命,或自辟举,亦皆差遣无品秩,如使有迁代,则幕僚亦随而罢,非若刺史县令之有定员有定品也。此外如元帅、都统、盐铁、转运、延资库诸使,无不皆然。即内而翰林学士,弘文集贤史馆诸职,亦系差遣无品秩,故常假以它官,有官则有品,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也。不特此也,宰相之职,所云平章事者,亦无品秩。自一二品至三四五品官,皆得与闻国政,故有同居政地,而品秩悬殊者,罢则复其本班。盖平章事,亦职而非官也。[2]卷58《旧唐书考异二》

钱氏之总结关键在于,从地方到中央,从宰相到僚属,都出现了具有相同的职权却在品阶上有一定差异的现象,反映出唐宋时职官制度的具体特点,表明封建皇权在操纵行政体系并调动各级官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他注意区分检校、兼、守、判的不同,强调唐初所谓检校者,虽非正授,却办本职事,如检校侍中、检校中书令、检校纳言等,都列于《宰相表》,与真授者无异。针对唐中叶以下诸将多以军功获得检校官之衔,钱氏指出这就是所谓的三公、三师、仆射、尚书、常侍,“车载斗量,有名无实”的缘故。至于行、守、试,则以官职之高下有所区别;判与知之分,是“品同为知,隔品为判”;判、知而外,又有权发遣者,以其资轻而骤进,故于结衔处稍示区别;而同一落,落职则为罢免,落致仕则为复用。至于宋代百官之除授,也有官、职、差遣之别,“差遣罢而官职尚存,职落而官如故”。钱大昕还强调,宋之官制前后不同,元丰以前,所谓尚书、侍郎、给事、谏议、诸卿监、郎中、员外郎之类,皆有名而不任其职,称为“寄禄官",仅作为叙迁之阶而已;元丰以后,尚书、侍郎等皆为“职事官”,而以旧所置散官为“寄禄官";元丰以前所云“散官”,不过如勋封、功臣、食邑之类,徒为文具,无足轻重,其后改为寄禄官,“以校官资之崇卑,则亦不轻矣”。[3]卷28《又》上述考辨可谓细致入微,对清唐宋官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极有价值。当然智者千虑,大家也难免有失误之处。略举一例:吴缜《新唐书纠谬》卷12讥《新唐书》载,“唐俭为内史侍郎,又或作中书侍郎”,钱氏为《新唐书》辩护称,窦建德传:以孔德绍为内史侍郎;孔述睿传:高祖德绍,事窦建德为中书侍郎。岑仲勉指出:“钱氏引《新书》,德绍或作内史侍郎,或作中书侍郎,固将为两者通称之证,但试思之:唐官改制,是否建德亦改制?若不然,则钱氏引之,非特不能为宋氏辩护,且于《新书》两传之官称歧出,增多一段纠谬资料耳。”[5]卷1《孔德绍中书侍郎》岑氏之论较为中肯。

二、 封建体制下政治、军事

制度变迁的考察钱大昕对封建体制下政治和军事制度的考察有所侧重,尤其关注那些内容复杂,史籍记载含糊不清,但又关系到封建王朝根本的一些制度层面,包括分封制、九品中正制等。学术界有一种观点,即认为汉代的分封就是将所封郡县之民户全部授予受封对象[6]附录2《答钱詹事论汉侯国封户书》,但钱氏通过文献比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即“列侯封户虽有定数,要以封界之广狭,定租入之多寡,不专以户数为定也”,“一县之户,不止此数,除侯所食外,其余归之有司也。高祖功臣尽食一县者,惟平一人”。[2]卷8《汉书考异三》这就是说汉代封户因为地域广狭的不同,因此被授予同样之爵位可能在剥削对象的占有上会有差别,剩余之户数则由地方政府支配;同时,随着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逃亡户回归乡里,“是则复业户口在列侯封内者例得兼食之”,因而封户会有相应的增加,并非一成不变,“列侯但以封户定其疆界而食之,此外尚有余地,仍属有司,理可信矣。……仆于读史,择善而从,非敢固执己见。”[3]卷34《与梁北论史记书三》在此,他不仅勾勒出汉代封户的实际情况,而且明确地表达了治学的基本理念。钱氏又对魏晋至唐宋的封邑制度作进一步的梳理,指出南朝宋五等之封“但假虚号,未有户邑,盖出于一时权宜之制”;[2]卷24《宋书考异二》北魏公侯五等亦为虚名,并没有真正的食邑;隋唐以降,“五等封邑皆虚名,非真有食户也。唐人结衔,有食邑、食实封之别,盖因于此。宋则并所食实封者谓,亦有名而无实矣。”[2]卷39《北史考异二》此论要言不烦,抓住了中古以来封邑制度的实质,意义匪浅。

至于钱氏对两汉至魏晋禁军管辖权的探讨,则透过制度表象,把握住军权演变的实质,显示出他历史考证中不同寻常的视角。钱大昕从两汉以来“校尉”职责的变化入手,归纳原来出将带兵的大将军到边塞广置各校尉,又从禁军设五校尉发展成七校尉,最后到东汉灵帝创设的西园八校尉,指出原先“不常置”的校尉名目渐多,进而丧失“典兵之官”的职责以及“任寄最重”[2]卷17《三国志考异一》的地位。与此相对,他注意到魏晋之际“领护军”地位的提升,指出骠骑至龙骧将军皆虚号,若非持节出镇,不得领兵,领、护、左右卫、骁游、前后左右将军才是真正的“主兵之官”,正所谓“领护之权重,而执金吾遂废不置,卫尉亦为闲曹矣”。[2]卷20《晋书考异三》由此说明两汉至魏晋禁军衙署变化的实质,即由外朝的管辖范围转变成由皇帝直接支配下的军事指挥系统的下属。

钱大昕进而围绕中央与地方之间客观存在的分权与集权的矛盾斗争展开分析,总结魏晋之际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通过军政合一的手段得以加强的趋势。钱大昕注意到,魏晋南北朝时,军府兼领郡县的现象较为普遍,“晋自南渡以后,军府僚佐,皆带本州守相,取其干禄,……亦有以幕僚而领县令者”。[2]卷23《宋书考异一》梁陈之间“往往有以刺史资领郡守县令者,……又有以刺史资监别州者”[2]卷27《陈书考异》,乃至军府之僚佐无不带守令,这是一种情况;另有“诸王冲幼出镇开府,多以长史行州府事,或府主以事它出,亦以府僚行事”;[2]卷26《梁书考异》北魏还有朝官兼任地方官的现象,如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兼地方县令,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趋于强化。此外,他重点考察了都督制的特点,如刺史不督军者,谓之单车刺史;晋太康(280—290)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南渡以后,都督例领本州刺史,其兼督它州则“视权任之轻重,而损益焉,亦有都督而非刺史者”。[2]卷22《晋书考异五》他还注意到晋以降,都督必带将军号,军号有高下之分,刺史都督军事者只有加军号才得开府置官属等。 对唐宋“节度使”名实演变的阐释则是上述认识的深化。钱大昕注意到唐乾元(758—759)以降,节度使皆兼管内观察处置使,或不置节度,则观察使也带团练、防御之职。观察治民事,节度、防御、团练皆治军事,“惟权任有轻重耳,非易节度为观察耳”,“史家省文,于节度即不称观察,于团、防则但称观察,以节镇为重”。[3]卷28《跋新唐书纠谬》到了宋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节度使的权势必然遭到抑制,“唐时方镇各擅其地,未奉朝命者,往往自称留后,权势与使无异。宋初除藩镇专擅之弊,留后与使,品秩攸殊”。[2]卷67《宋史考异一》宋王朝对地方的控制,还表现在文武官员往往兼有双重职能,一方面诸州守臣“例兼兵职。……诸州军及缘边,又有管勾一州,或一路二路兵甲巡检者”;另一方面节度使例兼观察处置等使及本州刺史。针对宋金之际军州之别,钱氏澄清了《宋史》、《元史·地理志》等史书中容易使人产生混淆的记载,指出宋代节度军号有不同等级,“称军者有二等,一为节度军号,以宠大州;一为小郡之称,大约由县升军,由军升州。……军名虽同,而品秩大小迥殊”;又考宋制“州有四等,曰节度州,曰防御州,曰团练州,曰刺史州。志称军事者,即刺史(刺史州之幕职,例称军事推官、军事判官,故志称军事)”。[2]卷69《宋史考异三》而《元史·地理志》中往往将金代沿袭北宋所设置的州,直接改称某某军,极为错误。如保州,北宋为军事州,入金后,升为最高一级的节度州,其州名并未改变,之所以它又被称为军,是因为其军额为顺天之故,并没有将州改为军;《元史》又载“雄州,宋为易阳郡,金为永定军”,其实宋、金都称其为雄州,只不过宋为防御州,金升为节镇以永定为军额而已;最后他强调《宋志》所载“由州升军,皆谓由防团刺史,升为节度,初非废州称军”。[2]卷88《元史考异三》钱氏之论对宋史研究颇有价值。

在此,有必要对钱大昕经由制度考察进而联系现实所阐发的政治理念及经世思想作一番分析。作为一位严肃笃实的学者,钱氏不仅在学术上取得了诸多成就,而且在经世思想指导下,对当时社会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他重视制度的效能,赞扬司马光撰《荐士录》、《举贤能》荐贤报国,讽喻“近世大臣有终身不荐一人,而转得公正之誉者,岂古今时势不同欤?身家之念重,而忠爱之意薄也”。[4]卷18《荐贤》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当时官员荐举制度提出的批评。此外,他对地方制度的一些陋习加以抨击,表现出鲜明的鉴戒意识,钱氏指出:“父母官之称,自宋初已有之矣。虽然天下无不爱子之父母,而却有不爱百姓之官,甚至假其势以恣其残暴。苟有人心者,能毋顾名而惭且悔乎?”[4]卷16《父母官》“令以亲民为职,今之患在不亲民而亲吏胥。民非相斗讼及法当拘摄,无由自通于官,而官之耳目壹寄于胥吏,吏胥皆民之黠且亡赖者为之,吏胥日用事,而民之情益无以自通,欲民誉之无失则又难矣。”[3]卷23《宋李素伯之任恩平序》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论者隐含于笔端之下的批判意识。在经世方面,钱大昕重视有体有用之学,“其志乎功名者,既登科目,益当讲求经济,务为有体有用之学”。他曾通过历史上治河经验的总结,为现实的治理黄河提供建议[4]卷18《河防》,颇有意味的是王鸣盛也曾就黄河治理提出过类似的策论,显示出乾嘉学者在经世思想上的共通性。

三、 历史评论及思想认识

钱大昕与王鸣盛二人尽管都是乾嘉历史考证学的代表人物,但在治史方面还是略有区别,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考据为重中之重,后者却在考证之中颇好议论,显示出同中有异的地方。试举二例,《史记·太史公自序》言“孔子卒后,至于今五百岁”。钱氏考“孔子卒于鲁哀公十六年(前479),至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凡三百七十五岁,云五百岁,误矣。上文云自获麟以来,四百有余岁,其实尚不盈四百岁也。”[2]卷5《史记考异五》针对同样的记载,王鸣盛则论及“因孟子历论道统之传云,……唐、虞至周皆以五百岁为期,故迁发此论,其言虽夸,而其尊慕孔子,则可以解先黄老后六经之疑矣!”[7]卷25《五百岁》将重心放在剖析司马迁尊儒的思想倾向上。又如《晋书·何曾传》载:“文帝为晋王,曾与高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曾独自拜尽敬,二人犹揖而已。”钱氏考“高柔卒于景元四年(263),司马昭未为晋王,至咸熙元年(264)封王,其时三公则太尉王祥、司空荀也,《传》误”;[2]卷21《晋书考异四》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48“祥同谒晋王”条云:“《何曾传》‘文帝为晋王,曾与高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曾独自拜尽敬,二人犹揖而已’,然则曾之拜,在文帝时已然,故此《传》(笔者按,指《王祥传》)删去之。祥庸贪小人,……”王鸣盛不去考察此条史料是否可靠,却就王祥的个人品德大发议论。就此二条而言,二人考证似乎异趣有别,但又不能简单地得出这个结论,实际上在考证之余,钱大昕也能对一些历史现象及历史人物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如他论东周王朝有所谓的天子之号,实际上却与各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区别,原因在于“天子有道而天下诸侯朝之,谓之有天下;否则,位号仅存,所有者唯王国而已”。[3]卷7《答问四》论者以当时的客观历史为依据,参照《孟子》所言三代之失天下,“王者之迹熄而诗亡”,以及《左传》以周、郑为二国,不言王而言周,都可以证明平王东迁以后,周王室失去了对天下的控制,所谓王号早已是名存实亡,与后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的王朝有着本质的不同。针对战国之际的合纵连横,钱大昕以为,苏秦合纵约15年中,秦国惟独出兵攻魏,间一击韩,不伐他国,直至五国伐秦不胜后,张仪才破其盟约,“则合纵不为无功矣”。[2]卷5《史记考异五》肯定合纵之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积极作用。钱氏还批评孟尝君于齐,有公族之亲,有相国之尊,却不以治国爱民为先,乃广招游侠食客,以图个人私利[3]卷2《冯论》,揭露战国时期各国贵族势力与上升的王权之间存在着矛盾,有助于说明秦汉以后地方豪强势力发展的历史渊源。

钱大昕历史论述涉及方方面面,对其认识需要作具体的分析。他曾从宏观层面对封建君王采取术数或仁义两种策略进行比较,提出:“吾闻以仁义治天下,未闻以术数治天下。以术数者,好杀而不信其臣者也”,强调:“任刑之君常至于乱国,任法之臣常至于杀身。”[3]卷2《晁错论》此项认识一定程度上得到客观历史的印证。与此相联系,他以南朝梁武帝为例,就封建君王之“纳谏”或“拒谏”与王朝兴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加以论述。

人民之富庶非不可恃也,而拒谏而自矜者,国虽安必亡。……梁之亡,亡于拒谏而自满也。……临御日久,旧臣落,以为天下皆莫己若也,而恶人之谠言;谠言不至于前,则所用者皆容悦谄谀之徒,无有为梁任事者,而梁之亡形成矣。……以四海之大,百司之众,无一人能为朝廷直言而国不亡者,未之有也。何也?正人者,朝廷之元气也,无直言则正人之气不伸,而夸体柔之徒进而用事,虚美熏心,实祸闭塞,识者知有土崩之渐,而晏然犹以为金瓯无缺也。……虽然,以武帝之聪明才略,岂不知为其身与其国计,特以自信太过,视谏诤之言皆浮而不切于务,徒足以损己之名,故拒之甚力也。庸讵知祸之一至于斯哉!是故有天下而能保之者,必自纳谏始。[3]卷2《梁武帝论》

在此有必要提及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所阐述的见解:“秦始皇之宜短祚也不一,而莫甚于不知人。非其不察也,惟其好谀也。托国于赵高之手,虽中主不足以存,况胡亥哉!汉高之知周勃也,宋太祖之任赵普也,未能已乱而足以不亡。建文立而无托孤之旧臣,则兵连祸结而尤为人伦之大变。徐达、刘基有一存焉,奚至此哉?虽然,国祚之所以不倾者,无谀臣也。”[8]卷1《秦始皇》这是从秦、汉说到宋、明,论述有无谀臣、君主是否“好谀”对于国之存亡的关系。王夫之还指出:“好谀者,大恶在躬而犹以为善,大辱加身而犹以为荣,大祸临前而犹以为福;君子以之丧德,小人以之速亡,可不戒哉!”并对是否有谀臣与国之存亡的关系作深刻的总结:“天下之足以丧德亡身者,耽酒嗜色不与焉,而好谀为最。”[8]卷12《晋愍帝》两相比较,可以看出钱大昕与王夫之对此问题的探讨,尽管具体所指略有不同,但其中反映出的历史认识却有相通之处,即从统治阶级“好谀”与“拒谏”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论述其事关国家的兴衰存亡,表明钱大昕不仅在考辨中有议论,而且其论述还具有相当的深度。此外,钱氏对封建法律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缺失加以针砭,彰显其法制思想的进步面,“准乎情,酌乎理,而断之以法。审之于用法之先,而持之于定法之后。杀之,法当杀也,非有司所得而杀也;宥之,法当宥也,非天子所得而宥也。……法当杀而故出之,是之谓纵;法当宥而故入之,是之谓滥。……上下之间,以术相欺,刑罚之不中,必自此始矣。”[3]卷2《皋陶论》表面上看它是就上古皋陶而论,但实际上关注的却是后世封建统治阶级如何处理司法公正性的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于秦汉以来的历史进程及相关人物,钱氏也多所论及。他论晁错“入粟拜爵”之策是卖爵而非卖官,虽然有人买得爵位,却不能免除赋役,与编户无异;况爵位虽高,并无治民之责,“盖假以虚名,未尝列于仕籍,错虽言利,犹不妨吏道矣”。直至孝武用兵,乃有入羊为郎之例,其后置武功爵,“首者得试补吏先除,虽云买爵,亦得入仕,盖祖晁错之意而失之者也”。[2]卷3《史记考异三》在此,钱大昕用变化、发展的眼光对“入粟拜爵”的性质演变作了分析,指出它原先仅仅只是作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辅助措施,后来却转变成为入仕的途径之一,进而对吏治产生不良的影响。文景时虽为治世,但社会经济总体处于恢复阶段,晁错的本意是重农而抑商,其入粟拜爵策于农于商都有利,如胡适所论:“这都是国家的根本大计。他们的功罪和是非,也许都还有讨论的余地,但他们的积极有为的精神,不肯苟且偷安,不肯跟着一般人说‘天下已安已治’,总想应付问题,总想寻求办法,这种精神是值得史家注意的。”[9]220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与钱氏对晁错的评价相呼应。钱大昕还就田反对塞河之役加以分析,称其为“老成谋国之言”;[2]卷3《史记考异三》又颂扬“孔明卒于建兴十二年(234),前此不改元,孔明事君之忠也;继此不改元,后主知人之哲也。君明臣忠,不亦卓乎!”[3]卷12《答问九》论王弼与何晏,“自古以经训颛门者列于儒林,若辅嗣之《易》,平叔之《论语》,当时重之,更数千载不废,方之汉儒即或有间,魏晋说经之家,未能或之先也”。[3]卷2《何晏论》凡此,都与传统观点相左,表达了自己独到的历史见解。

至于钱大昕对东晋军事外交所作的积极评价,如“东晋君臣虽偏安江左,犹能卓然自立,不与刘石通使,旧京虽失,旋亦收复,视南宋之称臣称侄,恬不为耻者,相去霄壤矣,讵可以清谈轻之哉!”[2]卷18《晋书考异一》与王鸣盛的相关论述交相辉映。就南宋之和议从“理”和“势”的角度进行分析则是钱氏探讨历史规律的重要篇章,他称:“从前之主和,以时势论之,未为失算也。……论势当和,论理亦当和。……宋之失计误国未有如清之者也。……盖由道学诸儒耻言和议,理、度两朝尊崇其学,庙堂所习闻者迂阔之谈,而不知理势之不可同日语也。”[4]卷8《宋季耻议和》又论:“天之厌宋久矣,宋之亡,宋自亡耳,岂三人之咎哉!”[2]卷82《宋史考异十六》这些论断侧重考察历史发展的大势以及人们如何去应对形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问题,有其认识论上的意义。此外,钱大昕联系宋金对峙的历史条件,对张浚用兵多次失利加以谴责,并对相关史书违背历史记载的真实性提出了批评,称张氏“志广而才,多大言而少成事,迹其生平用兵,有败无胜,此圣人所讥‘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而史家曲为称赞,至以诸葛武侯相况,何其拟之不于伦邪!”[3]卷2《张浚论》王鸣盛《蛾术编》卷60“张浚”条中的辨析与钱氏之论不谋而合。但对史浩、史弥远父子的评价,二人却有所不同。王鸣盛认为《宋史·史浩传》中多虚美之词[10]卷60《史浩史弥远史嵩之本贯不同》,钱氏则相对比较客观,将史浩与史弥远加以区别,称其“老成忠厚,不居宠利,在南渡诸相中本自表表,世徒訾其沮张浚用兵一事,不知符离之役,张以轻进而无功,则史之持重为可取。朱文公作《张魏公行状》颇诋浩,浩不怒而转荐之,其器量更非寻常所及,未可以子之权奸并其父而抑之也”。[3]卷29《跋宝庆四明志》此论不无道理。然而,在人物评价上钱氏也有偏颇之处,最为典型的就是他对宋代王安石的苛责之论[3]卷2《王安石论》,呈现出浓厚的封建意识及保守的政治立场。当然,时代决定了个人思想观念发展的方向及其特点,钱大昕在历史认识中所存在的这种种局限,是历史的必然,这就需要一分为二地去分析和看待。

总之,钱大昕尽管在历史考证领域里被认为是成就卓著[11]270,但在历史评论上却较王鸣盛有一定的差距,后者在历史认识方面较少受到正统思想的束缚,往往敢为人先,提出与众不同的新鲜见解,与赵翼在思想上有更多的共通点。就历史学功能发挥的角度而论,中国传统史学中所具有的丰富的鉴戒意识始终保持着深厚的影响力,虽然因清代前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与学术氛围被牢牢地控制,但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发展,历史加之于学者的那种角色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开始涌动,因而从钱大昕到王鸣盛再到赵翼,越来越突破以往束缚于考据狭窄框框的局限,在更高的认识层面上充分发挥其所能,即从认识民族历史的由来及汲取历史智慧的高度,去探讨一代历史之大势,去考察历代王朝之兴衰,去分析历史人物之得失,由此推动学术风气渐渐地由考证向经世演进,以承担时代赋予他们的历史使命。

[ 参 考 文 献 ]

[1] 杜维运.钱大昕研究[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2]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3] 钱大昕.潜研堂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5] 岑仲勉.唐史余[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 梁玉绳.史记志疑[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8] 王夫之.读通鉴论[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 胡适.胡适之说儒[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7篇

[关键词]公民;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卢梭

现代社会对“公民”(citizen)一词有了较为规范的定义:具备一定的国籍,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相应地,“公民权利”(civilrights)是指一国公民的法定权利。这里有一个疑问:公民最初出现于何时?根据定义,最初的公民似应出现在国家、法律以及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之后。那么,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呢?对此,学界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概念最初出现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国家,其中享有公民权利的只是当时社会中的少数人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在民族国家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在资产阶级共和国里,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和公民权利②。这两种观点自然都有它们的道理,但由于没有以这两个概念的历史演进为依托,似显得各有所偏。本文则试图从历史源头出发,分析它们演变的历史过程,以期达到对上述两种观点的有效整合。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公民资格”(citizenship)词条的解释是:“它主要用来表示在现代民族国家发展中的个人身份”[1](第115页)。我们知道,现代民族国家(nation state)产生于15、16世纪。当时,资本主义处于上升时期,国家正逐渐摆脱王朝的统治,民族开始成为新型国民关系的象征,同时也是不受君主统治的社会成员彼此间联结的纽带。将公民的产生定位于此时,倒是暗合于不同类型政治文化的分野。以阿尔蒙德、维巴为代表的政治文化研究者通常将社会成员区分为村民、臣民和公民,分别对应于原始社会的偏狭型政治文化、前现代政治体系的臣属型政治文化和现代国家的参与型政治文化。这一暗合的内在逻辑是:在非现代社会,个人作为氏族成员或君主的臣民,其法律地位不明确,且往往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只有在现代(尤其是宪政)国家,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利才能得到明确的认可与尊重,公民资格才有实现的可能。

然而,诸多不得不面临的疑问是:在前现代社会,具体地说,在城邦国家(citystate)中是否就不存在“公民”了呢?在前现代的政治思想典籍中大量出现的“公民”一词所指为何?作个更进一步的追问:相对于人、人民、平民、国民这些概念来说,公民的特质究竟是什么?

从词源学上看,“公民”一词源于希腊文“波里德”(civis),原指属于城邦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2](第109页)。他对公民的定义是:“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2](第113页)。于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首先强调的是要有参与城邦权力机构的权利。那么,哪些人可以享有这一权利从而能够成为城邦公民呢?在他看来,侨民和奴隶显然不得称为公民,儿童与老人也不能算做“全称公民”,因为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他进一步指出,“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那些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2](第115页)。这里,“享有政治权利”第一次成为公民资格的必要条件。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时公民资格所受的严格限制,因为,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即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并不必然会同时丧失公民身份。然而在古希腊,就连职业的优劣差异也可以使得一个人不能成为公民。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因为工匠不大可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这一良好的公民品德。同样,“忙于田畴”的农民和“从事贱业”的商贩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因为“他们没有闲暇来培育善德以从事政治活动”。这样看来,在一个亚氏理想城邦中,要成为公民须要具备有权参加城邦职司、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善德、有闲暇以培育此善德等条件。总的说来,从事政治活动、享有政治权利无疑在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定义中占有较大的意义份额。

当代美国学者萨托利认为,“人民”(demos)一词似乎一开始就不是明确无误的[3](第23页),这一点似乎自古如此。从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中可以看出,人民是由各种混杂的人群组成的。在多数情况下,它用来指代城邦的全体居民,其中当然包含公民。“平民”一词则主要用来指称无产的贫民群众,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由无产的贫民们执掌最高治权,则为平民政体”[2](第134页)。平民与公民的关系得由政体的类型来决定。在平民政体中,平民同时也是公民;而在其他政体中,平民则未必是公民。人民、平民、公民三者间的关系可以用以下的集合图来表示:

在上图中,除公民和平民以外的空白部分,包括奴隶、居住在本邦的外邦侨民等,而公民与平民交集的大小则决定于不同的政体类型。

以上只是在一个城邦之内探讨公民的涵义,那么,在城邦之外有没有公民呢?在谈到好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是否相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一个好公民,不必人人具备一个善人所应有的品德”[2](第121页)。因为公民是属于城邦的,而城邦有好有坏,为类不同,恶劣城邦所需要的公民就不一定是善人,只有在最优良的理想城邦中,好公民与善人才合而为一。很显然,在他看来,公民必定是属于某一个城邦的,这一点可以类同于现代定义中的“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国籍”。又,亚氏反复强调的“既能被统治又能统治”的公民品德,也可以相应地被诠释为“既能忠实地履行义务又能充分地行使权利”。如此看来,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的界定已经暗合于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定义了,或者说为现代公民的定义提供了原初的范式。这样,我们不妨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公民称做“原初公民”或“前现代公民”,对应于民族国家产生之后的“现代公民”。

接下来我们理应考察的是中世纪里“公民”的种种用法。但笔者认为,在中世纪里并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的公民。虽然“公民”这一字眼也不时出现在阿奎那等政治思想家的著作中,但由于“政教不分”的典型特征致使世俗国家的概念在中世纪显得模糊不清。根据前文对“原初公民”的界说,没有具体的世俗国家(不论是城邦国家或是民族国家)与之相应的公民是不可想象的。在希腊城邦衰落以及基督教神学兴起之后,“人间之国”让位于“天上之国”,人类成为整个世界的“公民”,或者说是上帝之邦的“公民”,世俗的公民资格日渐消解。为此提供支持的一个例证是,在中世纪末期以前,欧洲几乎所有封建制国家的法典都未使用“公民”这一称谓,而代之以“国民”或“臣民”[4](第456页)。

直到文艺复兴时期,随着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蓬勃发展,原初公民在理论上与实际生活中重新出现。并且,随着15、16世纪民族国家的产生,由于民族统一构设(nationbuilding)③的作用,社会成员逐渐解除了对于教权与王权的旧有忠诚感,这既为现代公民的产生提供了先决条件,同时也是所有民族国家政治体制得以存续的前提。从原初公民向现代公民的过渡在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的政治思想中得以体现。在一部反经院哲学、向封建教会提出挑战的《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认为,一个国家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并非统治者的利益,对于最高统治权的服从并不使人变成奴隶,而是使其成为一个公民。他这样具体描述:“奴隶必须服从他的主人的命令,虽然命令是完全为主人的利益。……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为公众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5](第218 219页)。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这里侧重强调的是公民“适于被统治”这一面的品德,或者说是一种服从统治的“义务观念”。当然,在他看来,对于统治权的服从实际上是对全体公民利益的遵守。这种义务观念在他晚年的著作《政治论》中让位于权利观念。他说:“凡是根据政治权利享有国家的一切好处的人们均称为公民;凡是有服从国家各项规章和法律的义务的人们均称为国民”[6](第24页)。这里所作的公民与国民的区分带来了一些矛盾与疑难:公民既享受权利,是否需要承担义务?国民是包含了公民还是独立在公民之外?一个个人是能兼具公民和国民的双重身份还是只能居其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分离的吗?这些疑难自然表明了处于过渡时期的公民概念的游移不定,同时也为近代公民思想的发展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公民”一词作了批判性的检视。他在一条对“城邦”的注释中指出,“我从不曾看到过cives(公民)这个称号是可以赋予任何君主之下的臣民的,……只有法国人到处滥用公民这个名字,因为他们对这个名字并没有任何真正的观念,……这个名词在法国人仅表示一种德行,而不是一种权利”[7](第456页)。卢梭自己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公约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7](第26页)。这里,卢梭实际上表明了由城邦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并(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将“人民”作为一个集合名词,泛指政治体内的所有成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卢梭(同斯宾诺莎一样)仍然将权利与义务分开,并且更多地强调了公民的权利。这有两个理由可供解释。其一,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一直以“日内瓦的公民”自称,对日内瓦的政制抱以赞扬的态度。而自16世纪加尔文宗教改革以来,日内瓦人即分为五等:公民、市民、居民、土著与臣民,其中只有前两等———公民和市民———才有权参与政府。卢梭显然受到了这一划分的影响。其二,在卢梭那个时代,代议制尚未成熟,卢梭本人也一向主张国家的领土不宜过大,因此他认为大部分的国家成员都能参与统治。也就是说,“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在他看来不仅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或少数人的行为,而且应该是一般公民之所以为公民的必要条件。

卢梭在区分了“人民”、“公民”、“臣民”等概念的同时又认为,这些名词往往可以彼此通用。这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斯宾诺莎留下的疑难。因为在斯宾诺莎那里,公民与国民这两个集合之间的关系是模糊未定的,而卢梭将它们彼此通用,即公民与臣民这两个集合基本上是相互重合的。这就是说,一个人既是公民,又是臣民,既能享受参与的权利,又须履行服从的义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合二为一。正像卢梭所说,如果每个个人只享受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尽臣民的义务,如果这种非正义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政治共同体的毁灭[7](第28页)。无疑,这已经切近现代社会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内涵了。

综上,我们可以对公民及其相关概念的区分做一个小结。无论是原初公民或现代公民,这一概念总有三个关键的特质。其一,公民指的是一种个人身份,一般不具有群体的属性,这一点正好与“人民”相对。其二,公民概念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国籍,公民身份要由国家与宪法来保障,在这一点上公民与一般意义上的“人”区别开来。其三,公民概念意味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与臣民不同,后者往往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的权利。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公民权利”的解释是“国家对公民所保证的权利”[1](第123页)。今天我们当然可以列举出诸如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多种公民权利,然而在古希腊的政治学家看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似乎并没有明确的分野。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在平民政体中,“凡属公民就终身具有参加议事、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利”;在一般政体中,“凡属公民在一定时期内可参加司法和议事机构”。这里我们尚可以将这种“参加到权力机构中的权利”看成现代社会的“被选举权”。可是等到谈及城邦职司的分配时,他说,在政治事务上,凭任何优点为要求分配职司的依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城邦贡献的大小为依据[2](第150页)。显然,亚氏将公民的政治权利等同于城邦职司了,而城邦职司无疑是一种权力的表征。相似的例证还可以在他论及城邦治权的分配标准中找到,亚氏实际上将公民的“政治权力”④等同于治权以及统治权力了。更为具体地,在亚氏为平民政体的全体公民安排的三项权利中,第二项“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且予以审查”的权利,在今天看来即是一种“议会权力”,应由专职的代议士来行使,而不必全体公民人人都享有。其实,这也恰正说明了古代城邦国家和现代民族国家的区别所在。由于城邦国家面积不大、人口较少,原初公民本来就指“一切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们”,这种直接议事制度之下的权利与权力的确难以分辨。而到了现代国家,随着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的扩大,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政事已不大可能。这时只能通过选举将公民的一部分权利委托给代议士,由他们去行使国家的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在现代国家,伴随着代议制的产生与发展,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才会真正地相互独立开来。而在此以前两者之间往往界限不清,对于那时的公民权利,我们也不能否认它的存在,只是不妨称其为“原初公民权利”,与“原初公民”和“现代公民权利”适成横向及纵向的对照。

如前所述,中世纪既然没有世俗公民的存在,自然也谈不上公民权利了。然而,不能否认托马斯·阿奎那在这方面的确有一些重要的论述。比如他认为“全部法律都以人们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且仅仅由于这个缘故,它才获得法律的权力和效力”[8](第123页)。不过,正如《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的英译者唐特雷佛所言,“杰斐逊写道‘一切人生来平等,他们由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而圣托马斯是决不会写出这样的话的,他强调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公共的幸福”[8](第123页)。这实际上表明,中世纪的思想是笼罩于“神法高于人法”之内的。在近代公民权利思想的演进中,有一个不得不提及的概念,即天赋权利或曰自然权利。斯宾诺莎认为,国家的基础是个人的天赋权利。因为“如果人们要大致竭力享受天然属于个人的权利,人们就不得不同意尽可能安善相处”,所以,每个个人应该将他的权利全部交付给国家,让国家享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但他又有些矛盾地说:“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不能表示意见”[5](第219页)。因此他承认,“每人保留他的权利的一部分,由其自己决定,不由别人决定”。显然,斯宾诺莎的逻辑是:公民们将天赋权利的一部分交付出去形成国家权力,而保留的一部分则成为受到国家权力保障的公民权利。正如他在晚年所说:“只有在人们拥有共同的法律,……而且按照全体的共同意志生活下去的情况下,才谈得到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利”[6](第99页)。这里他指明,法律的约束与保障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这可以说是公民权利思想演变进程中一个可贵的进步。

到了卢梭那里,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权利的概念已逐渐清晰,这表现在他试图将公民权利与自由平等联系起来,并与国家权力区别开来。他说:“事实上,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⑤相反或者不同”[7](第28页)。这里面显然包含有公民自由的意义成分。另外他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换句话说,“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中间透析出来的平等观念正是权利的特质所在,因为权利,就其初始意义而言,应该是人人享有且人人一样的。在论及“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卢梭强调“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从中看出,“主权”即国家权力,或者说是一种最高的支配、仲裁的权力。卢梭没有忘记强调,主权权力虽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它却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即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这一约定任意处置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这已经很清楚地表明,国家权力既来源于公民权利又必须受到公民权利不被侵犯的约束。他甚至还举出了具体的例子:“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此外,还有关于发言权、提议权、分议权、讨论权等等,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苦心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的成员”[7](第137页)。这几乎完全切合于公民权利的现代定义了。无怪乎当代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于18世纪,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自由以及获得财产和订立契约的权利[9](第53页),这与本文的溯源式分析是不谋而合的。

至此,我们可以对人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做一个小结。马克思曾指出:“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而人是市民社会的。人与公民、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对立起因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10](第36页)。也就是说,人权中的人是市民社会中的自然人,而公民权利中的公民是政治国家中的政治人。由上可知,人权产生于公民权利之前,其范围较宽泛,而公民权利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由人权演变而来的。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障,在国内法中通常以公民权利的形式出现,在国际法中则直接以人权的形式出现。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二者的定义分别是,人权是“人仅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对公民所保证的权利”[1](第336,123页)。至于国家权力,根据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它来源于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后根据契约,又必须保护合法的公民权利。就运用和行使的向度而言,国家权力是自上而下的,而公民权利一般是自下而上的。经验表明,在一个现代社会里,“公民权利”是处于不断上升之中的,这与前现代社会中的“国家权力”主导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注 释:

① 持此种观点的代表性讨论有,杜力夫:《公民与公民权利再探讨》(《当代法学》1997年第3期);黄洋:《市民社会的历史渊源》(《读书》1997年第5期)。

②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性讨论有,唐琮瑶:《论公民》(《海南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③ 指为促进民族一体化而制订的诸项政策之和,具体指公共权威和公民的忠诚感实现双重发展。可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489页,“民族统一构设”词条。

④ 原文如此,这应该是“政治权利”这一词语的误用。这一误用在《政治学》一书中不止一次,亦可以表明当时“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不清。参见《政治学》,第152—153页。

⑤ “公意”是卢梭的社会契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每个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除掉所有个别意志间正负抵消的部分而剩下的总和。在卢梭看来,公意是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指导,它永远是公正的,并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可参见《社会契约论》,第97页。

[参 考 文 献]

[1]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4] 施雪华.政治科学原理[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

[5]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 [荷]斯宾诺莎.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 [意]阿奎那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8篇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 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九、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初中政治职称论文第9篇

一、都部署之设始于何年

都部署是辽宋金时期所特有的官职。⑤此职始见于五代时期,是个并无争议的事实。然而一阅读有关史料,便遇到两个或许细微,但又不得不略加辨析的问题。

其一、都部署之设究竟始于何年?北宋前期人李上交将其绝对年代确定为唐末帝李从珂清泰三年(公元936年)。他认为:张景达这年"充西北番汉马步都部署",都部署"始此也"。①然而查阅新、旧《五代史》及《资治通鉴》即发现,都部署此前已有之。在《资治通鉴》中,都部署首见于卷269梁末帝贞明元年(公元915年)七月条:"晋王(即后来的唐庄宗李存勖)爱元行钦骁健,从代州(治今山西代县)刺史李嗣源求之,嗣源不得已献之,以为散员都部署,赐姓名曰李绍荣。" 此事,《旧五代史》卷70《元行钦传》、《新五代史》卷25《元行钦传》均有记载。此后至清泰三年以前,《资治通鉴》有关都部署的记载有4条:1、卷277长兴元年(公元930年)九月癸亥,虽然尚未称帝,但已盘据四川的孟知祥"以都指挥使李仁罕为行营都部署,汉州刺史赵廷隐副之";②2、同卷长兴三年二月辛巳,"以(赵)廷隐为行营马步军都部署";3、卷279清泰元年(公元934年)二月辛卯,唐闵帝李从厚"以王思同为西面行营马步军都部署,前静难节度使药彦稠副之";4、同卷同年五月庚戌,"初,(唐)明宗(即李嗣源)为北面招讨使,平卢节度使房知温为副都部署"。有必要说明的是,最后一条系追述,在这4条记载中,年代应当最早。房知温任副都部署,至迟不会晚于唐庄宗同光年间(公元923-926年)。此外,李肃、石敬瑭在贞明元年至清泰三年之间,曾任都部署。应顺元年(公元934年)三月,唐闵帝李从厚“以前金吾大将军李肃为左卫上将军,充山陵修奉上下宫都部署”;③同年五月,唐末帝李从珂"以成德军节度使、大同彰国振武威塞等军蕃汉马步都部署、检校太尉、兼中书令、驸马都尉石敬瑭为北京留守、河东节度使,加检校太师、兼中书令,都部署如故。"④这两件事为《资治通鉴》所未载。由上所述可见,元行钦、房知温、李仁罕、赵廷隐、王思同、李肃、石敬瑭等人担任都部署均早于张敬达,李上交之说并不确当。

其二、总管在《旧五代史》、《新五代史》以及《资治通鉴》五代部分分别出现57、17、23次,都部署分别出现101、33、39次。前面已经讲到,在《资治通鉴》中,都部署首见于卷269梁末帝贞明元年(公元915年)七月。而总管则首见于卷267开平四年(公元910年)十一月辛巳:"赵王(王)镕复告急于晋,晋王以蕃汉副总管李存审守晋阳,自将兵自赞皇(今属河北)东下,王处直遣将将兵五千以从。"总管、都部署为什么在五代时期同时并存,其原因到底何在?对此,只能作以下两种推测。一种可能是都部署系总管的更名,此后这两种官职名称又多次对换,只是更改官职名称的敕令,有关史籍全部失载。另一种更大的可能是因史籍成书于宋英宗以后,都部署已更名为总管,史籍中某些地方的都部署被编者按照当时的习惯改称为总管。对于《资治通鉴》来说,因其成书于宋神宗元丰七年(公元1084年)十二月,这种可能确实存在,并有例证。如前引《旧五代史》载石敬瑭任都部署,而《资治通鉴》则载石敬瑭任总管:“以石敬瑭为北京留守、河东节度使,兼大同、振武、彰国、威塞等军蕃汉马步总管,加兼侍中。” 但薛居正《旧五代史》成书于开宝七年(公元974年),欧阳修《新五代史》基本完稿于皇祐五年(公元1053年),则无这种可能。如有问题,应出现在刊行、流传过程中。其实,史籍在记述北宋前期的史实时,这种情况同样时有发生。如《宋史·仁宗本纪》中,“都部署”一词仅出现3次,"总管"一词竟出现28次。对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可知,所有这些“总管”,均应作“都部署”。应当指出,在《资治通鉴》中,总管之称最后一次出现于清泰二年七月:唐末帝李从珂“以武宁节度使张敬达为北面行营副总管,将兵屯代州,以分石敬瑭之权”。①《资治通鉴》从卷280开始,换言之,即清泰三年以后,不见总管职衔,只见都部署官称。李上交《近事会元》“成于嘉祐元年(公元1056年)",②成书早于《资治通鉴》。司马光或许是受李上交都部署之设始于清泰三年这一观点的影响,也未可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史籍中,后周时一概不见总管职衔,只见都部署官称。《旧五代史》卷123《高行周传》中虽有"总管"一词,但系追述后唐年间的事情。可见后周时都部署已完全取代总管而成为定制,北宋初年所沿袭的正是后周之制。此外,五代时期无论都部署与总管是两种官职还是一种官职的两种称谓,两者的职责几乎完全相同,大致都是为执行某一特定重大军事任务而临时委派的。如长兴三年(公元932年),因"契丹、吐浑、突厥皆入寇",唐明宗李嗣源任命石敬瑭为蕃汉马军总管,率军抵御。天福六年(公元942年)十月,"山南东道节度使安从进反",晋高祖石敬瑭任命"西京留守高行周为南面军前都部署,以讨之"。①仅由此两例也可看出,都部署与总管官职虽异,职责大体相似。不仅五代,而且十国也设有都部署一职。如南唐保大十三年(公元955年)二月,南唐元宗李璟"以神武统军刘彦贞为北面行营都部署,帅师三万,赴寿州(治今安徽凤台)",②以抵御后周。从前面所引孟知祥以李仁罕为行营都部署,赵廷隐为行营马步军都部署可知,后蜀设有都部署一职。

二、都部署由谁担任

五代北宋前期都部署一职经历了由武将担任到由文臣任正职、武将任副职的前后变化,并生动地体现了朝廷国策从重武轻文到重文轻武的前后演变。宋人孙逢吉《职官分纪》卷35《马步军总管副总管》称:“国朝马步军都总管以节度使充,副总管以观察使充,有止一州者,有数州为一路者,有带两路、三路者。或文臣知州则管勾军马,旧相重臣亦为都总管。有禁兵驻泊其地者,冠以驻泊之名。”这段简洁的概述又见于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47《都总管副总管》、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75《都总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9《都总管》,或许是由于过份简洁,不仅未能如实地反映这一变化过程,而且容易造成误解。王曾瑜先生指出:北宋初,都部署“专用武将。宋太宗时,开始参用文臣,实行以文制武。”③陈峰先生《都部署与北宋武将地位的变迁》一文说得对:“都部署的这一变化过程,也是北宋武将地位变迁的一个缩景。”下面以已有研究为基础,作些补充和讨论。

早在五代时期,都部署一职便经历了主要由地方节度使到由中央禁军长官担任的变化。起初几乎一概由地方节度使担任,如《新五代史》卷9《晋出帝本纪》载:"开运元年(公元944年)春正月甲戌朔,契丹寇沧州(治今河北沧州东南)。己卯,陷贝州(治今河北南宫东南)。庚辰,归德军节度使高行周为北面行营都部署。"二年二月,"横海军节度使田武为东北面行营都部署,以备契丹。"三年六月"丙寅,契丹寇边。己丑,(泰宁军节度使)李守贞为行营都部署,义成军节度使皇甫遇为副。"都部署一职虽然只具有临时性,特定战事一旦结束,节度使即返回原来镇守之地。但这一职务对于节度使来说,仍然很重要,否则他们则无权带兵出镇作战。后来,特别是后周时期,节度使担任都部署者减少。《新五代史》卷12《周世宗本纪》载:显德二年(公元955年)"十一月乙未,朔,李榖为淮南道行营都部署,以伐唐。"①李榖系唐明宗长兴元年(公元930年)进士,②后周开国,官拜平章事,有"周朝名相"③之称,是一个读书人出身的标准文臣。应当指出,李榖任都部署,实属特例。当时的部都署多由两司即中央禁军长官担任。如《资治通鉴》卷294显德六年四月乙未载,周世宗北征契丹,“以韩通为陆路都部署,太祖皇帝为水路都部署。”这时,韩通系侍卫马步军都虞候,其副职石守信也是中央禁军将领。《宋史》卷484《周三臣传·韩通传》称:韩通"为陆路都部署,殿前都虞候石守信副焉。"赵匡胤这时身为殿前都指挥使,其前线职务,据《宋史》卷1《太祖本纪一》记载:"(显德)六年,世宗北征,为水陆都部署。”“水陆”,《资治通鉴》卷294作“水路”。《资治通鉴》同卷又载:显德六年五月“辛亥,以侍卫马步都指挥使韩令坤为霸州(治今河北霸县)都部署。”可见,朝廷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活动,大多不再由节度使率领地方军出战,而由禁军将领率领以禁军为主的中央军征伐。这表明与唐朝末年、五代前期不同,五代晚期中央禁军实力增强,节度使地位呈下降趋势。而中央禁军实力的增强与枢密院权力的加重、三司使的设立、学士地位的提高,都意味着中央集权的开始强化。①

宋太祖时,行营都部署一概由武将担任。如果说后周时期尚有文臣担任行营都部署之例,如宰相李榖出任淮南道行营都部署,那么宋太祖时绝无此例,行营都部署非由三衙长官,即由节度使担任。正如王曾瑜先生所说:北宋初,部署“专用武将”。宋太祖确实施行了一些削弱藩镇的措施,但对武将并非一概猜忌。《宋史》卷250《论曰》:"石守信而下,皆显德旧臣,太祖开怀信任,获其忠力。"特别是对御边将领,更是相当信任。如慕容延钊"握重兵,屯真定(即今河北正定),太祖谕旨,听以便宜从事。"②宋太祖对通远军使董遵诲"委遇始终不替,许以便宜制军事",他在"通远军(治今甘肃环县)凡十四年,安抚一方,夏人悦服。"③何谓"便宜从事"?宋人有解释:"主将之从权行事,谓之便宜黜陟。"④对于宋太祖优待边将,《宋史》卷250《论曰》有较为具体的阐述和分析:"宋初,交广、剑南、太原各称大号,荆湖、江表止通贡奉,契丹相抗,西夏未服。太祖常注意于谋帅,命李汉超屯关南,⑤马仁瑀守瀛州(治今河北河间),韩令坤镇常山(即今河北正定),贺惟忠守易州(治今河北易县),何继筠领棣州(治今山东惠民东南),以拒北敌。又以郭进控西山,武守琪戍晋州(治今山西临汾),李谦溥守隰州(治今山西隰县),李继勋镇昭义(即泽潞,治今山西长治),以御太原。赵赞屯延州(治今陕西延安),姚内斌守庆州(治今甘肃庆阳),董遵诲屯环州(治今甘肃环县),王彦昇守原州(治今甘肃镇原),冯继业镇灵武(今属宁夏),以备西夏。其族在京师者,抚之甚厚。郡中筦榷之利,悉以与之。恣其贸易,免其所过征税,许其召募亡命以为爪牙。凡军中事皆得便宜,每来朝必召对命坐,厚为饮食,锡赍以遣之。由是边臣富赀,能养死士,使为间谍,洞知敌情。及其入侵,设伏掩击,多致克捷,二十年间无西北之忧。以至命将出师,平西蜀,拓湖湘,下岭表,克江南,所向遂志,盖能推赤心以驭群下之所致也。”宋太祖给与边将当地财赋支配权、商业贸易权、免征商税权、不经请示自行处置权等多种特权。①清人吴廷燮在《北宋经抚年表》序说:“太祖一朝,制沿五代,方镇仍旧”,②不无一定道理。宋太祖信任边将,的确与当时的形势有关。正如北宋后期人任伯雨所说:“本朝太祖、太宗时,四方未平,西北未服,乃用武臣分主要地,时势所系,不得不然。”③人们多半认为,宋太祖重文轻武,即重用文臣、压抑武将。其实,宋太祖时正值战争年代,很难重文轻武。他生长于五代,又是出身武将,但注重文治,并作出过“作相须用读书人”④一类的许诺,也属不易。然而宋太祖难免对知识及读书人仍带有行业性偏见,发表过“之乎者也,助得甚事”⑤这类轻视知识的言论。总之,宋太祖时处于从重武轻文的五代到重文轻武的宋代的转换阶段,他虽以武功见长,毕竟注重文治。从上述史实看来,恐怕应当说宋太祖文武并重。一概任用武将出任“事权甚重” ⑥ 的都部署,即是其虽然重文,但并不轻武的例证。

与任伯雨的太祖、太宗“乃用武臣分主要地”之说不同,《太宗皇帝实录》卷41称:“上以五代战争已来,自节镇至刺史,皆用武臣,不晓政事,人受其弊。上欲兼用文士,渐复旧制”。⑦熙宁年间,范百禄甚至将"用文吏领兵,以辖边界"称为"至道故事"。⑧至道是宋太宗的最后一个年号。于是,研究者们通常认为:“宋太宗时,开始参用文臣,实行以文制武。”其实,雍熙三年五月北伐失败以前,并无文臣出任都部署之例。即使在此后,例证也极少。人们经常引用的三个例证,均有可斟酌之处。

例一:张齐贤知代州。雍熙三年(公元986年)七月,张齐贤“授给事中、知代州,与部署潘美同领缘边兵马”。⑨但有两点应当指出:第一,张齐贤出任此职是触犯宋太宗的结果,甚至可以视为降职使用。史称:“左谏议大夫、签书枢密院事张齐贤言事颇忤上意,于是上问近臣以御戎计策,齐贤请自出守边。”并非受到宋太宗信用,用他以文制武。第二,张齐贤在代州虽非有职无权,但不仅对部署潘美,甚至对副部署卢汉赟,都不得不谦让三分。如当年冬季的代州城下之战,“卢汉赟畏懦,保壁自固。” 张齐贤非但不予谴责,反而将自己的战绩“悉归功于汉赟。”①足见,他也未能做到以文制武。

例二:柴禹锡任部署。《宋史》卷5《太宗本纪二》载:端拱二年正月(公元988年),“以涪州(治今重庆涪陵)观察使柴禹锡为澶州(治今河南濮阳)兵马部署。”他此后又任镇州(治今河北正定)驻泊部署。然而柴禹锡系宋太宗做晋王时的“藩府旧僚”,“因给事藩邸,以攀附致通显者”。②他历授翰林副使、如京使、观察使等武臣官阶,可见他并非文臣,当属近臣。后来,曾任镇、定、高阳关(即关南)三路都部署、枢密使等要职的王显上奏宋真宗称:“祖宗以来,多命近臣统领军旅。”③他本人及柴禹锡便是近臣统兵之例。

例三:赵昌言任都部署。他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中进士,确实是个标准的文臣。史称:淳化五年(公元994年)八月,宋太宗“命(参知政事赵)昌言为川、峡两路都部署,自(王)继恩以下并受节度。” 宋太宗“御札数幅,授以方略。”④值得注意的是,赵昌言并未入川赴任,而是留驻凤翔(今属陕西)或凤州(治今陕西凤县东北)。其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说是由于赵昌言“貌有反相”,宋太宗赓即反悔。司马光《涑水记闻》卷2载:“李顺反,太宗命参知政事赵昌言为元帅。……既行,时有峨眉山僧茂贞以术得幸,谓上曰:‘昌言折额,貌有反相,不宜委以蜀事。’上悔之,遂遣使者追止其行,以兵付诸将,留少兵,令昌言驻凤州为后援。”另一说为,宋太宗稍后即认为,不必小题大做。太宗称:“贼,小寇。昌言,大臣,未易令前,且宜军于凤翔屯驻,止令卫绍钦赍朕手书指挥军事,亦可济矣。"①然而赵昌言毕竟被任命为都部署,虽然仅此一例,也可证明与宋太祖时稍有不同,宋太宗时都部署并非一概由武将担任。

宋真宗即位后,右司谏孙何仍上疏“乞参用儒将”,②又是宋太宗时都部署通常由武将担任的佐证。或许是由于这类呼声日渐高涨,宋真宗时文臣都部署逐渐增多,张齐贤、钱若水、王钦若、向敏中等宰执大臣相继出任都部署。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下编卷2《张文定公齐贤传》载: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闰十二月,张齐贤“拜右仆射、判邠州兼经略使。”其目的在于以文制武,“令环庆、泾原两路及永兴军(治今陕西西安)驻泊兵并受齐贤节度”,③以制约西面行营都部署王超。可是经略司判官曾致尧则认为,职权不明晰,目的难实现。他说:“兵数十万,王超既已部署矣,今丞相徒领一二朝士往临之,(王)超用吾进退乎?吾能以谋付与(王)超而有不能自将乎?不并将而西,无补也。"④咸平五年正月,张齐贤改判永兴军府兼马步军部署,其职权更加明确。同年四月,曾任同知枢密院事的钱若水出任“知天雄军府(治今河北大名)兼兵马部署”。⑤他“分布军伍,咸有节制,深为戎将所伏。” 宋真宗称赞:“若水,儒臣中知兵者也。”并派遣他“巡抚陕西沿边诸州,听便宜制置边事”。⑥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七月,“契丹入寇”,宋真宗“欲择大臣,使镇大名(即天雄军)”。⑦曾任参知政事的王钦若愿意前往,宋真宗深感欣慰,“特加工部尚书,判天雄军,兼兵马都总管(应作都部署),并参豫如故。”⑧景德二年九月,在咸平年间曾任宰相的向敏中出任延鄜路都部署兼知延州。上述文臣都部署,均兼知、判州郡,实为重要州郡的文臣知州统辖军队之始。他们就任前,张齐贤、向敏中曾拜相,钱若水、王钦若官至执政;卸任后,向敏中曾复相,王钦若则拜相。此时确如孙逢吉所说:“旧相重臣亦为都总管(应作都部署)。”宋徽宗时,任伯雨说:“及至太宗以后,迤逦悉用儒将。至于并边小郡,始用武人。”①其实,宋太宗乃至宋真宗时都够不上一个“悉”字。

到宋仁宗时,重要州郡的文臣知州兼任都部署才逐渐成为制度。尤其是在仍处于战争状态的西北地区,曾“析秦凤、泾原、环庆、鄜延为四路,以秦、渭、庆、延知州分领本路马步军。”②如文臣夏竦知泾州(治今甘肃泾川北)、范雍知延州、陈执中知永兴军、庞籍知延州、范仲淹知庆州、王沿知渭州(治今甘肃平凉)、韩琦知秦州(治今甘肃天水)、文彦博知秦州、滕宗谅知庆州,并一概兼任本路都部署。如果说宋真宗时某些武将都部署仍然权力不小,如咸平年间,“王超兼总北面三路兵,诸将皆受节度”,③那么宋仁宗时这种权力一般属于兼任都部署的文臣知州。如《宋史》卷196《兵志十·屯戍之制》称:"赵元昊反,以夏竦、陈执中知永兴军,节度陕西诸军。"《宋史》卷283《夏竦传》云:“赵元昊反,(夏竦)拜奉宁军节度使、知永兴军,听便宜行事。” 夏竦等文臣知州,此前已是朝廷要员,如夏竦曾任枢密副使。稍后更是权位显赫,如陈执中、庞籍、韩琦、文彦博拜相,夏竦、范仲淹官至执政。定州(今属河北)“实天下要重之最”,韩琦在宋仁宗时,曾知定州。如果说“自国初已来,专以武臣帅诸路”,那么时移世易,按照这时的制度,“知是州者,兼本路兵马都部署,居则治民,出则治兵。”④

而武将在宋仁宗时,通常仅任副都部署。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1《马步军都总管》称:"旧名都部署","以武臣为之副"。宋真宗以前不是这样,宋仁宗时期大体如此。如武将刘平任鄜延、环庆两路副都部署、石元孙任鄜延副都部署、任福任环庆路马步军副都部署、葛怀敏任泾原路副都部署等等,均是其例。名将狄青“有狄万人之称”,并被宋仁宗誉为“朕之关、张也”,①但他仅任泾原路、真定路副都部署,并无任正都部署的经历。王铚《默记》卷上称:"韩魏公(琦)帅定,狄青为总管(应作都部署)。"而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卷8之2《枢密使狄武襄公(青)》则云:"狄青作真定副帅。"两相对读可知,狄青仅任真定府路副都部署,正都部署则由文臣知州韩琦兼任。宋真宗时武将都部署尚可与文臣知州抗衡,如咸平年间,知环州张从古"领兵离州,袭杀蕃寇,官军有死伤者。"环庆路都部署张凝上报朝廷,宋真宗当即指责张从古"不曾谋于主帅(指张凝)","贪功失机,罪不宜赦。"并"遣使按问",②张从古被贬官。宋仁宗时武将副都部署对文臣知州只能俯首贴耳,如知渭州兼泾原路都部署王素命原州都监蒋偕出战。狄青有异议:"(蒋)偕往益败,不可遣。"王素很不高兴地说:"(蒋)偕败则总管(指狄青)行,总管败,素即行矣。" 狄青唯唯诺诺,"不敢复言"。③对读《宋史·狄青传》便知,狄青这时的确切职务不是总管,而是泾原路副都部署。狄青任真定路副都部署时,韩琦知定州兼真定府、定州、高阳关三路都部署。狄青"每至韩忠献(即韩琦)家,必拜于庙廷之下";④每见韩琦,"甚战灼"。甚至妓女公然称狄青为"斑儿","讥其面有涅文也";⑤优人居然称狄青为"黥卒"。"如此诟詈武襄(即狄青)不绝口",狄青竟"笑语益温"。⑥狄青身为一代名将,境遇尚且如此,足见当时武将都部署的地位已今非昔比,以文制武的原则已成为固定制度,重文轻武的气氛已笼罩整个社会。这也与时代的变迁有关。宋仁宗时虽然并非无战事,但就全国来说,宋人往往将它视为所谓“承平”时期,宋仁宗有“太平天子”⑦之称。

起初令人不解的是,武将夏守恩、夏守赟兄弟在宋仁宗时居然出任部署。乃兄历任并代路、真定府、定州路都部署;乃弟历任并、代二州、定州路、陕西、真定府、定州等路、高阳关都部署。稍加考察之后,即发现夏氏兄弟与宋真宗关系很特殊,并非普通武将。《宋史》卷290《夏守恩传》载:“父遇,为武骑军校,与契丹战,殁。时守恩纔六岁,补下班殿侍,给事襄王(即后来的宋真宗)宫,累迁西头供奉官。”《东都事略》卷62《夏守赟传》称:“父遇,以军校死王事,守赟幼孤,真宗在襄邸,怜之。及即位,授右侍禁,迁供奉官。”他们幼年入宫,被授予西头供奉官一类的内侍阶官。夏守赟曾任多半由宦官充当的走马承受公事,"帝甚亲信之"。夏守恩更是深受宋真宗刘皇后宠信:“帝不豫,中宫预政,以守恩领亲兵,倚用之。”知谏院富弼甚至将夏守赟与宦官王守忠相提并论。其《神道碑》载:康定元年(公元1040年),“夏守赟为陜西都总管,又以入内都知王守忠为都钤辖。公言:‘用守赟既为天下笑,而守忠钤辖,乃与唐中官监军无异,将吏必怨惧。’”①富弼还指责道:“夏守赟早事先朝,尝参储吏,既缘攀附,渐致显荣。惟事贵骄,罔思畏谨,每更剧任,颇乏清名,才术无闻,公忠弗有。”②从种种迹象看,夏氏兄弟即令并非身体被阉割的宦者,也是精神被阉割的佞幸。一言以蔽之,他们当属特例。

转贴于  三、驻泊都部署首见于何时

都部署不止一种,有大内都部署、山陵都部署、仪仗都部署等,从军事史的角度看,其中以行营与驻泊两种最重要。王曾瑜先生曾精当地指出:都部署"有'行营'与'驻泊'之别。'行营'往往用于征讨,'驻泊'往往用于防卫。"③从五代到宋代,都部署经历了从以行营为主到取消行营、仅存驻泊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既如实地反映了从战争年代到和平环境的时代变迁,也具体地体现了朝廷国策从积极进攻到消极防御的前后演变。

都部署原本是五代战争年代的产物,当时最具代表性的都部署无疑是行营。在《旧五代史》中,"都部署"一词出现101次,其中 "都部署"与"行营"两词在句内组合中出现达86次之多。五代时期的某些都部署虽无行营之称,而有行营之实。如清泰三年(公元936年)"五月戊戌,河东节度使石敬瑭叛。"唐末帝李从珂于当月"壬寅,削夺石敬瑭官爵,便令张敬达进军攻讨。乙卯,以晋州节度使张敬达为太原四面兵马都部署。”④张敬达所任之职,虽无行营一词,但其性质无疑属于行营都部署。其官称虽有太原二字,但他显然并非太原一地的地方统兵官,只不过是临时奉命在太原执行特殊军事任务而已。又如开运元年(公元944年)五月,平卢节度使杨光远联络契丹,起兵反晋。晋出帝石重贵令张从恩、李守贞率军进讨,其官职分别为"贝州行营都部署"、"青州行营都部署"。①张、李二人肯定不是贝州、青州(治今山东益都)的地方统兵官。还值得注意,五代时期仅有行营都部署之称,而无驻泊都部署之名。在新、旧《五代史》及《资治通鉴》中均未出现"驻泊都部署"或"驻泊部署"这一词汇。都部署在五代时期出现频率逐渐增高。特别是周世宗“锐于亲征”②,立志统一全国,以率军攻战为主要特点的行营都部署在显德年间尤其活跃,并屡立战攻,预示着分裂割据即将告终,全国统一指日可待。

宋太祖时,都部署仍无驻泊之名。当时所谓都部署,其性质多属行营。诸如石守信曾任扬州行营都都署、慕容延钊曾任湖南道行营都部署、王全斌曾任西川行营凤州路都部署、潘美所曾贺州(治今广西贺县东南)行营兵马都部署、李继勋曾任河东行营前军都部署之类。其职务虽带有某州、某道、某路,但他们并非长期驻守某地的地方统兵官或地方军政长官,而是中央统兵大员或前敌总指挥。这反映了宋太祖的战略总方针是以积极进攻、主动出击为主。经查,在《宋史·太祖本纪》中,“驻泊”一词仅出现一次: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十一月“癸亥,定州驻泊都监田钦祚败契丹于遂城(在今河北徐水西)。"③且系"驻泊都监",并设置于与契丹接壤地区。此外,如前面所说韩仲赟为北面都部署,以防契丹;建隆二年(公元961年)三月,"以雄武节度使、守太保、兼中书令、太原郡王王景为凤翔节度使,充西面沿边都部署”,④其任务是防御党项。韩仲赟所任北面都部署、王景所任西面沿边都部署均带有驻泊的意味,这反映了宋太祖对契丹、党项的方针与对十国的战略有别,并非以积极进攻,而是以积极防御为主。

“驻泊部署”一词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首见于卷20:太平兴国四年十一月,"上以郑州防御史杨业老于边事,洞晓敌情,癸巳,命(杨)业知代州兼三交驻泊兵马部署。"此后在《宋史》中,雍熙北伐以前仅有1例,见卷260《米信传》:(太平兴国)“六年秋,(米信)迁定州驻泊部署。"雍熙北伐以后则有7例:卷260《田重进传》:雍熙年间,田重进"迁定州驻泊兵马都部署"; 卷268《柴禹锡传》:柴禹锡“改涪州(治今重庆涪陵)观察使,徙澶(治今河南濮阳南)、镇(治今河北正定)二州驻泊部署”;卷260《刘廷翰传》:端拱年间,郭守文、刘廷翰先后出任"镇州驻泊马步军都部署";卷275《安守忠传》:安守忠"知沧州,改瀛州,兼高阳关驻泊部署"; 卷275《尹继伦传》:淳化五年,尹继伦"以深州(治今河北深县南)团练使领本州驻泊兵马部署"; 卷275《郭密传》:淳化年间,郭密"凡八迁,移贝州驻泊兵马部署。"此外,如《宋史》卷5《太宗本纪二》载:雍熙四年六月,"以右骁卫大将军刘廷让为雄州都部署","以彰国军节度使、驸马都尉王承衍为贝、冀(治今河北冀县)都部署","定国军节度使崔翰复为高阳关兵马都部署";端拱二年三月,"命高琼为并(治今山西太原)、代都部署";淳化元年四月,"以殿前副都指挥使戴兴为镇州都部署";至道元年(公元995年)三月,"田绍斌为灵州兵马都部署"。上述都部署虽无驻泊之名,均具有驻泊的性质。

驻泊都部署可视为战略方针转换的产物,其数量的逐渐增多反映了宋太宗战略方针的从以进攻为主逐渐转换为以防御为主。雍熙北伐失败以后,宋太宗对待辽军的基本方针已是“来则御之,去则勿追”,“坚壁清野勿与战”。①如郭守文在出任镇州都部署时,宋太宗“面命之”,专门交代:“朝廷以镇、定、高阳,控扼往来咽喉。敌若敢逾镇、定,汝但勿与战。”②

四、都部署是否一概属于地方统兵官

都部署往往被一概视为地方统兵官或地方军政长官。如《中国历史大辞典》将都部署定性为:“北宋前期临时委任的大军区统帅”。③这一定性不确切之处有二:一是“临时委任”四字仅适用于行营,龚延明先生的解释相当确切:“凡行营,事毕即罢,驻泊即常任”;①二是“大军区统帅”一词又至多仅适用于驻泊。无可否认,都部署的确在澶渊之盟以后,特别是宋仁宗时最终演变成为地方统兵官,下面两点即是其标志。

其一、取消所有行营都部署。宋真宗逐渐采取以防御为主的方针,行营逐渐失去意义,与驻泊混淆,于是在宋真宗前期出现了所谓“驻泊行营都部署”。如咸平五年六月,“以(马步军都虞候王)超为定州路驻泊行营都部署,殿前都虞候王继忠副之。”其任务不是征讨,而是防御。宋真宗叮嘱王超:“不须力战,但控扼备御,不失机,便可也。”②宋真宗早“有厌兵之意”,③一再强调:“以和戎为利。” 澶渊之盟刚达成,他立即在景德二年正月,裁减河北地区的兵力:河北诸州强壮④ “并遣归农”;“以河北诸州禁军分隶镇、定、高阳关都部署,合镇、定两路为一。天雄军、沧、邢(治今河北邢台)、贝州留步卒六指挥,其余营在河阳(在今河南孟县南)及京城者并放还,行营之号悉罢。”⑤对于“行营之号悉罢”这条重要措施,章如愚《群书考索》、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马端临《文献通考》均有记述。其中,谢维新如是说:“景德诏镇、定两路并为一路,诸路并去行营之名,止为驻泊总管(应作‘部署’)。”⑥取消所有行营都部署,仅保留驻泊都部署,表明宋真宗在军事上已无攻取之心,只有防守之意。

其二、路分部署的出现。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正月,“诏近分陕西缘边为四路,各置经略、安抚、招讨等使,自今路分总管、钤辖以上,许与都总管司同议军事,路分都监以下,并听都总管等节制,违者以军法论。”⑦所谓“路分总管”,这时应称“路分部署”。“路分部署”或“路分总管”一词为此前所无,此后则较多,既见于《宋史》卷169《职官志九·叙迁之制》,又见于《宋史》卷198《兵志十二·马政》。路分部署出现于宋仁宗时,表明都部署性质已演变为地方统兵官。这是宋朝国策由以进攻为主转化为以防御为主的必然结果。既然重在防御,其统兵官势必久驻一地,于是都部署与路分形成固定关系,以致密不可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五代到北宋初期乃至澶渊之盟以前,都部署的主要性质为中央统兵大员或前线总指挥,不可一概视为长期驻守一地的地方统兵官或“军区统帅”。前面所述即可看出,宋人对都部署的比喻又是其佐证。宋人往往将都部署的渊源追溯到魏晋两朝的都督、北周隋唐的总管。如梁颢说:“驻泊、行营都部管(‘管’字系‘署’字之误),古之将军、大总管之任也。”①高承称:“晋有都督诸军事,后周(指北周)改为总管。”“宋朝初有兵马都部署,治平初避英宗嫌名,改为总管,亦法古号也。”②这虽然只是一种比喻,但为我们判定都部署的性质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曹真、司马懿、司马昭在曹魏时,杨坚在北周时,曾任都督中外诸军事或都督诸州军事,其职责是“总统内外诸军”,③其性质显系中央统兵大员。西晋初年,晋武帝"将有灭吴之志,以(羊)祜为都督荆州(治今湖北江陵)诸军事。" ④唐朝初年,唐高祖为平定盘据江陵的萧铣,将李孝恭任命为荆湘道行军总管。羊祜、李孝恭官衔虽有“荆州”、“荆湘道"字样,本人又身处江陵前线,但他们并非地方军政长官,而是统率中央大军攻打东吴、萧铣的前敌总指挥。唐代初期以后,随着大规模战争的结束,都督的性质逐渐变化。《新唐书·百官志四下·大都督府》称:“盖汉刺史之任。”然而从曹魏到初唐的都督、总管并非均为所谓“汉刺史之任”。历史上的都督、总管,有的是地方军政长官或地方统兵官,有的则是中央统兵大员或前敌总指挥,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赵昌言一度被任命为川、峡两路都部署,司马光干脆称之为“元帅”:“李顺反,太宗命参知政事赵昌言为元帅。”⑤这一比喻道破了北宋初期都部署的主要性质。赵昌言与晋初的羊祜、唐初的李孝恭相似,绝非出任地方行政长官或军区统帅,而是出于征伐的需要,临时负责执行重大军事使命,担任前敌总指挥。

何以会将都部署笼统地误认为地方统兵官,或许与王曾瑜先生《宋朝兵制初探》一书在探讨地方统兵体制时论述都部署有关。然而稍加留心,即可发现王先生并无此意。他有关行营与驻泊的区分及其论述,即是其证。李昌宪先生《试论宋代地方统兵体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一文也并无将都部署一概视为地方统兵官之意,他明确指出:“时出征则有行营兵马都部署,或一行、一路都部署为主帅,皇帝亲征则有随驾都部署与大内都部署,甚至修城亦有都部署总其成,由于这些与五代、宋的地方统兵体制无关,兹不赘述。”问题还是出在前面所引宋人孙逢吉的那段概述:都部署“有止一州者,有数州为一路者,有带两路、三路者”。而《宋史》卷167《职官志七》又无都部署职责的记述,仅称:总管“掌总治军旅屯戍、营防守御之政令”。于是,平淮南李重进,石守信任扬州行营都部署,平南汉,潘美任贺州行营都部署,平南唐,曹彬任昇州(治今江苏南京)行营都部署,被作为“有止一州者”之例;伐后蜀,王全斌充西川行营凤州路都部署,刘光义充归州(治今湖北秭归)路副都部署,被作为“为一路者”之例;讨李顺,赵昌言为川、峡两路都部署,被作为“带两路者”之例。其实,石守信等人均非地方统兵官,而是中央特派的统兵大员或前敌总指挥。北宋初期即使是以防守为主的都部署,其性质也有别于后来的安抚使。前者仅设于缘边地区,后者遍及全国各地;前者有明确的作战任务,后者则不一定。岂止防守性都部署,即使是缘边巡检也如此。宋真宗时,钱若水说:太祖“止以郭进在邢州,李汉超在关南,何继筠在镇定(即今河北正定),贺惟忠在易州,李谦溥在隰州,姚内斌在庆州,董遵诲在通远军,王彦昇在原州,然但得沿边巡检之名,不授行营部署之号,皆十余年不易其任,立功者厚加赏赉,其位皆不至观察使。位不高则朝廷易制,久不易则边事尽知。”①从“但得沿边巡检之名,不授行营部署之号”一语可以看出,钱若水认为,不仅缘边都署,而且缘边巡检,其职责与性质均与行营部署并无多大差别。

如果我们的理解不错,陈峰先生《都部署与北宋武将地位的变迁》一文并未将都部署的性质一概而论。他较准确地指出:五代宋初的都部署通常“为方面军统帅”,“为临时性军职”。“之后,这一职务逐渐固定,成为某一区域的军队统帅。”如雍熙北伐失败以后的驻泊部署,尤其是宋仁宗时出现的路分部署,其性质确属“某一区域的军队统帅”。另如宋太宗雍熙北伐,兵分三路,曹彬、田重进、潘美分别出任幽州道、定州路、云(治今山西大同)应(治今山西应县)朔(治今山西朔县)等州都部署,曹、田、潘三人则属“方面军统帅”。然而前面讲到的周世宗时征南唐的李榖,宋太祖时平淮南的石守信、伐南汉的潘美、攻南唐的曹彬,乃至宋太宗时一度被任命为川、峡两路都部署的赵昌言等等,则不是方面军统帅,而是前敌总指挥。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都部署在北宋初期地位高、责任重、权力大,其主要性质为中央统兵大员。然而北宋初期的统兵体制通常被概括为“枢密院――三衙体制”,将都部署排除在外。这种兵权一分为二之说源于范祖禹,他在宋哲宗时指出:“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此所以百三十余年无兵变也。”①此说的精辟之处在于点明了枢密与三帅既相互配合,更相互牵制的关系,但不免忽视了帅臣统兵的作用。另有兵权一分为三之说,则源于李纲。他在北宋末年指出:“在祖宗之时,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维持军政,万世不易之法。”②据此,金毓黻先生认为;“宋分统兵之责为三,枢密司调遣,二司司训练,帅臣司统率,三者不相统属,此宋代立法之精义所在也。”③张其凡先生进一步论定:“握兵权、调兵权和统兵权三者分开,是宋代兵制的主要特点之一。” ④北宋初期的都部署作为帅臣的一种,非一般帅臣即后来的安抚使可比,与同样被称为大帅、大将的南宋初年的"武臣为宣抚"⑤如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玠等相似,握有不可忽视的统兵权。在宋人看来,"中书、枢密院,朝廷政令所出,治乱根本,系之于兹"⑥。都部署的权力固然难以同枢密使相比,但其地位、权力和作用绝不在三衙长官之下。何况北宋初期的不少将领本身便是都部署与三衙长官一身而二任。我们认为,似可将北宋初期的统兵体制概括为“枢密院—三衙—都部署体制”。

五、结语

最后,将我们的看法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都部署的渊源虽然可以追溯到魏晋两朝的都督、北周隋唐的总管,但它毕竟是五代战争年代的产物。只是并不如宋人李上交所说,始设于后唐清泰三年,其实此前已有之。在记载五代历史的典籍中,总管、都部署往往同时并存,很可能是由于史籍成书或流传于宋英宗以后,部署已更名为总管,编印者按照当时的习惯,将部分而非全部部署改称总管。

(二)五代时期都部署经历了主要由地方节度使到由中央禁军长官担任的变化,反映了五代晚期中央禁军实力增强,节度使地位呈下降趋势,中央集权开始强化。北宋前期都部署又经历了由武将担任到由文臣任正职、武将任副职的变化,则体现了朝廷国策从重武轻文到重文轻武的前后演变。研究者们通常认为文臣任都部署开始于宋太宗时,其实雍熙北伐失败以前并无此例,此后也例证极少且有可斟酌之处。到宋真宗时才逐渐增多,宋仁宗时形成制度。至于武将夏守恩、夏守赟兄弟仍出任正部署,则属特例。

(三)五代宋初都部署尚无行营、驻泊之分,所谓都部署一般均为进攻性的行营都部署,而非防御性的驻泊都部署。驻泊都部署出现于宋太宗时,特别是雍熙北伐失败以后,意味着宋太宗的战略方针已由进攻为主转变为防御为主。此后驻泊都部署数量逐渐增多,到澶渊之盟达成以后,宋真宗在景德二年“并去行营之名”,表明他在军事上已无攻取之心,仅有防守之意。驻泊都部署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方统兵官的性质,尤其是宋仁宗时出现的路分部署更是如此。

(四)但不宜将都部署一概视为地方统兵官。北宋初期的都部署往往出于战争需要而临时设置,负责执行重大军事使命,系中央统兵大员或前敌总指挥,其地位、权力和作用均不在三衙长官之下。将北宋初期的统兵体制概括为“枢密院—三衙体制”,不免有意无意地轻视了都部署的作用。如果说枢密院长贰拥有调兵权、三衙长官拥有握兵权,那么都部署这时则拥有统兵权。北宋初期的统兵体制可否概括为“枢密院—三衙—都部署体制”。 ①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64《百官门·诸将·上真宗乞参用儒将(孙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8嘉祐八年四月乙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③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第60-65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④ 李昌宪:《试论宋代地方统兵体制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载《史学月刊》1996年第2期;陈峰:《都部署与北宋武将地位的变迁》,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9卷第3期,2001年8月。

⑤ 都部署一词在《辽史》、《金史》中分别出现174、5次。辽、金时期的都部署另当别论。

① 李上交:《近事会元》卷2《都部署》,《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据我们所知,陈峰先生在其论文《都部署与北宋武将地位的变迁》中首次引用这段史料,并据此认为都部署始见于后唐清泰三年。

②李仁罕、赵廷隐,路振《九国志》卷7《后蜀》(《宛委别藏》本)均有其列传,但未记载他们曾任都部署。

③ 薛居正:《旧五代史》卷45《唐书二十一·闵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④ 《旧五代史》卷46《唐书二十二·末帝纪上》。

①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79清泰二年七月乙巳,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

② 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118《子部·杂家类二》,中华书局1965年影印本。

① 欧阳修:《新五代史》卷8《晋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② 陆游:《陆氏南唐书》卷2《元宗本纪》,《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载:开宝七年(公元974年)十月"丁卯,曹彬等败江南二万余众于采石矶,生擒一千余人及马步军副都部署杨收、兵马都监孙震等。"这又是南唐有都部署之设的例证。

③《宋朝兵制初探》第63页。

① 马令:《马氏南唐书》卷3《嗣主》载:保大十三年"十有一月,周师来伐,李榖为都部署,攻寿州。"(《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据《旧五代史》卷41《唐书十七·明宗纪七》。

③ 脱脱等:《宋史》卷262《李榖传》,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① 参看陶懋炳:《五代史略》第107-113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② 王称:《东都事略》卷20《慕容延钊传》,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

③《宋史》卷273《董遵诲传》。

④ 赵昇:《朝野类要》卷4《便宜》,《丛书集成》初编本。

⑤ 关南指瓦桥、益津、淤口三关以南地区。

① 参看袁征:《北宋初期的驭将政策》,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

② 吴廷燮:《北宋经抚年表·南宋制抚年表·序》,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

③ 《宋朝诸臣奏议》卷65《百官门·帅臣·上徽宗论西北不可用武人(任伯雨)》。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五月乙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⑤ 文莹:《湘山野录》卷中,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

⑥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1《马步军都总管》,中华书局2000年点校本。

⑦ 钱若水等:《太宗皇帝实录》卷41雍熙四年五月甲子,《四部丛刊》本。

⑧ 《宋史》卷337《范镇传附从子范百禄传》。

⑨ 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下编卷2《张文定公齐贤传(太史)》,《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壬午、十二月己未。

② 《宋史》卷268《王显传·论曰》。

③ 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30《征伐》"宋真宗时枢密使王显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淳化五年八月癸卯。

①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35《兵马总管副总管》,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卫绍钦"原作"卫士钦",误,据《宋史》卷267《赵昌言传》改。

② 《宋朝诸臣奏议》卷64《百官门·诸将·上真宗乞参用儒将(孙何)》。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咸平五年正月甲辰。其原注称:“专为经略使,自此始。”

④ 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87《曾公(致尧)墓志铭》,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点校本。

⑤ 杨亿:《武夷新集》卷9《钱公(若水)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咸平五年四月辛未。

⑦ 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3景德二年"王钦若罢参知政事",中华书局1986年校补本。

⑧ 夏竦:《文庄集》卷28《王公(钦若)行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宋朝诸臣奏议》卷65《百官门·帅臣·上徽宗论西北不可用武人(任伯雨)》。

②《宋史》卷196《兵志十·屯戍之制》。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4咸平六年五月辛卯。

④陈焯:《宋元诗会》卷7《韩琦·定州阅古堂》,《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职官分纪》卷35《兵马总管副总管》。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八月丙寅。

③ 《宋史》卷320《王素传》。

④ 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8,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

⑤ 王铚:《默记》卷上,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

⑥ 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卷8之2《枢密使狄武襄公(青)》,《四部丛刊》初编本。

⑦ 《豫章文集》卷4《遵尧录四·仁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① 苏轼:《东坡七集·东坡集》卷37《富郑公神道碑》,《四部备要》本。

②《宋朝名臣奏议》卷131《边防门·辽夏三·上仁宗论西夏八事(富弼)》。

③ 《宋朝兵制初探》第62页。

④ 《旧五代史》卷48《唐书二十四·末帝纪下》。

① 《新五代史》卷9《晋出帝本纪》。

②《旧五代史》卷114《周书五·世宗纪》。

③ 《宋史》卷2《太祖本纪二》。

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建隆二年三月辛亥。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雍熙四年四月己亥、卷29端拱元年十一月己丑。

② 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4端拱元年四月,《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中国历史大辞典编纂委员会:《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册第237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①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441页,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六月乙亥。

③ 《宋史》卷8《真宗本纪·赞曰》。

④ 强壮是宋代乡兵的一种,参看《宋史》卷190《兵志四·乡兵一·河北、河东强壮》。

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8景德二年正月癸丑。

⑥ 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75《都总管(副总管附)·历代沿革》,《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5庆历二年正月庚戌。《文献通考》卷59《职官十三·都总管(副总管附)》也载有此诏,但其年份作"庆历三年"。

①《历代名臣奏议》卷322《御边》"咸平二年(公元998年)度支判官梁颢上疏"。

②高承:《事物纪原》卷6《总管》,中华书局1989年点校本。

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9《职官十三·都督》,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④房玄龄等:《晋书》卷34《羊祜传》,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⑤司马光:《涑水记闻》卷2,中华书局1996年点校本。

①《宋朝名臣奏议》卷130《边防门·辽夏二·上真宗答诏论边事(钱若水)》。

①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李纲:《梁谿集》卷1《行在越州条具时政》,《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金毓黻:《宋辽金史》第1册第16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④张其凡:《五代禁军初探》第110页,曁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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