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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7 18:09:41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3篇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4篇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监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发展使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风险,对世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从国内外学者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理论进行了简单归纳与评述。

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1) 国家管辖权理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在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核心是国家单独监管。国家单独监管源于国际法中国家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辖权。贺力平(2001)从传统国别金融监管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从本质上说,是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在金融监管领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所有监管主体均不具备改变现状的能力和动机,金融监管制度在总体上处于均衡状态。同样,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发展过程中也是常态,国家单独监管制度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时全球金融监管处于非均衡状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如果能找到一种新的金融监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潜在收益,各行为主体就会推动直至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2.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

Kern Alexander(2003)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只有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才能防止系统性风险。各国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全球协调一致的机制与体系。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背景下,各国监管当局只有选择长期的合作,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优状态,而统一长效机制是获得最优监管结果的最好选择(李丽君,2010)。

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资源优化配置,但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一系列体现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的努力已经开始,如IMF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开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杨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苏焱(2006)对区域金融合作进行了研究。随着区域性经济发展的日趋高涨,作为跟进配套服务的金融领域,同样也日趋凸现区域性的特点。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本质上说明了在国际化背景下,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法制在日趋扩大的金融活动中的缺陷,凸显了金融活动国际化和银行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

3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简单评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动荡,通常都会通过日益通畅的资金渠道迅速传递给所有关联国家。国际金融动荡及其迅速产生的波及效应,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甚至国际金融组织,在市场抗衡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全球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成为历史的必然。(潘晓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创建一个拥有超国界监管权力的治理主体――世界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中进行强制信息披露和惩罚违约主体的权力。谭艳芝(2009)提出建立一个由双边治理机制、多边治理机制、全球统一治理机制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度,以实现各国监管的合作与协调。陈欣(2006)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应该从规则性监管协调与应对危机的监管协作两方面着手,在统一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钟伟(2000)提出了一个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框架,他认为在短期应该对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在中期则将金融监管区域合作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基础;远期应该全球统一并账监管。上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体规则协调或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并没有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如何围绕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国际合作这个主题,从构建制度和协调规则两方面出发,深入探讨现有国际的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3.2 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蔡佳秋,2008)。国内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文献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种:

(1)就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如邱永红(1998)论述了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与合作,建议从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三方面加强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

(2)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合作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证券监管当局不断加强集中监管力度,强化市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突出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的全面监管以及信息的持续性披露。刘敢生(1997)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现状、成果及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并从资本充足率、衍生产品、国际清算与结算、多国披露和会计报表等角度对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3)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研究。在近年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然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亟待改进与完善(邱永红,2006)。

上述文献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几点局限性:在内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经济方法,缺乏法学的理论分析,几乎没有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也很少有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

3.3 国际游资的国际监管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游资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促进国际金融市场和资金吸收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相关国家乃至全球带来金融风险。

李嵬(2009)认为国际游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能够逃避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监管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些监管模式普遍存在监管滞后、监管失衡、监管成本较高等问题;阿根廷、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管较为严格,但由于缺乏监管经验,监管效果相对有限。

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双边监管合作和多边监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金融霸权主义、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响,国际游资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举步维艰。国际合作与协调这种协调性的间接监管必须与国家监管有效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国际游资法律监管体系(石磊,2007)。

4 文献评述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个全新的课题,上述研究绝大部分都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其基础,学者们从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主要机构、主要形式、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这个问题。但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针对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而很少涉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这个问题。同时这些研究大部分是从侧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进行研究,对其正面研究则不多见。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相关文献的综述,个人认为未来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创新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

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应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响,特别是要结合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新特点、新内容,围绕国际金融监管的内在特殊性、必要性的这一核心理论展开。

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如何对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实践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何通过数量模型进行模拟与预测国际金融合作监管的可能发展方向,如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效结合起来,是值得学者们进行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分析和构建,理清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利用法学的理论分析,对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蔡佳秋.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12).

[2]陈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J].法学,2006(3).

[3]贺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J].中国经济信息,2001(19).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6篇

国际金融市场自产生以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交往的需要,其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成为凌驾于实体经济之上、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性因素。二战后,在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兴起了多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各国政府纷纷推行自由化改革,放松外汇管制和资本流动管制,鼓励跨国金融交易,这使得金融活动的地域限制大为减少,国际性金融交往不断深化,全球性的金融市场联系日益密切。国际金融活动呈现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地提高了世界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了世界经济的繁荣。

但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也导致了金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各国金融体系紧密相连,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必将引发群体效应,对全球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就对国际金融监管和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幸的是,在目前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仍然处于国别化和分散化①的阶段,国际监管的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且进展缓慢。目前虽已建立了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但仍然难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统一有效的监管,由于监管套利②等行为的存在,各国政府推行监管竞争③策略,相对放松本国管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大规模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在全球的蔓延。

本文基于这样的现实,指出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的困境主要在于在现行的国际监管体系下难以实现国家间的有效协调和政策统一,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不断发生,形成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不稳定因素。文章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解释国家间的这种监管竞争行为,指出在目前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一体化之间由于发展不平衡而形成“间隙”(Gap)的情况下,国家间博弈的结果是实行不合作的策略,放松金融监管以吸引金融资源。因此,这种“间隙”所造成的尴尬境地是导致当前监管体系下监管合作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实现各国监管的有效协调的核心之所在是建立具有“有效约束能力”的一体化监管体系。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从下文开始,第二部分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方向进行综述;第三部分对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具体描述;第四部分构建简单的国家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解释不同条件和制度下的国家行为,分析国际金融监管之困境及其产生原因;第五部分运用模型检验现实,阐述国际金融危机的再思考;第六部分根据模型的分析得出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综述

作者认为目前国内外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个方向和议题:

1.国际金融监管的历史研究

部分学者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和路径进行了梳理和评述。李沛霖(2008)详细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由萌芽、全面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重新监管的演变过程,陈学彬、邹平座(2004)从金融监管的经济学根源探析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的演化过程,孙海刚、朱培玉(2010)则主要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反思,总结了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2.国际金融监管的现时评述

国内外国际金融监管研究的主体集中在于不同的背景下对现行的或者新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探究和评价,具体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层面、法律层面等。在国内,张金城、李成(2011)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下的监管套利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剖析,徐文(2011)分析了次贷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董京波(2009)、祁欣(2011)、李喜春(2011)、杨柳(2012)等都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在国外,研究的主要关注点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Masciandaro, Quintyn, Taylor,2008),国际金融监管的体制建设和风险等(Alexander, Dhumale, Earwell,2005)。

由此可见,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研究多集中于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描述,并从经济、法学等方面对监管机制建设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本文聚焦国际监管合作的困境,构建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国家行为进行解析,探究监管合作难以达成的原因,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三、国际金融监管现状概述

1.金融监管相关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目标在于加强对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提高、确保金融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有序的经营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④。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监管应该遵照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效率、独立性、协调性等原则。为顺利实行金融监管,常常需要建设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监管的部门、机构及其进行监管实践的具体原则。监管体系的性质和状态对金融监管效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国内和国际皆是如此。因此,探讨一国或国际的金融监管机制,常常从考察其金融监管体系入手。

2.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形成了纵深化、一体化的国际金融网络,适应于金融秩序不断扩展的需求,构建国际性金融监管体系的努力也在不断推进。

1947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形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的经济组织,对国际金融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作用。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一系列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分业监管组织开始出现。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运作提供指导性原则和标准,它制定并数次更新了《巴塞尔协议》,各国参照《巴塞尔协议》并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制定银行监管的有关内容,使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标准趋于一致,推动了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⑤。随后,1983年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正式发展成为全球性组织,1994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国家监管协调和统一标准的制定,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分类监管的国际监管体系。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 20国集团金融峰会决定将G7的金融稳定论坛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于2009年正式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领全球金融监管事务,负责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至此,国际金融监管形成了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下属各类分业监管组织和早期经济协调组织的框架,如下图⑥: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经过长时间的制度建设,国际金融监管秩序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国际监管框架,具备了相应的分业监管机构,但目前金融监管的主动权依然牢牢掌握在民族国家手中,并形成了目前国家和国际金融监管的以下重要特征:

(1)金融监管的主体仍为单一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性。在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下,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合作监管组织尽管负责制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性原则,但它们本身不具备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其所做结论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效力,而仅是提供给各国参考,各国政府可以选择通过国内立法或其他政策在国内实施其标准。因此,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权力仍然由民族国家政府控制,各国政府有权根据自身不同的国情制定不同的监管条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没有形成一个拥有强制力的超国家体系,仍然是国别化和分散化的⑦。

(2)在分散化的国际金融监管秩序下,国家监管体制呈现出多样性和较大的差异性。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尚缺乏强制性的统一规范,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和特殊的经济状况,或基于特定的监管目的,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监管制度。其中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英国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自主性监管体制;新加坡、韩国等国高度统一的监管体系等。不同的监管体制下往往诞生不同的监管规则,这就为国际金融的监管套利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各国金融监管呈现出“危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危机——再监管——再创新——再放松”⑧的变迁模式,在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时期倾向于有意迎合国际监管套利行为。回顾国际金融监管和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总结出上述的规律和模式。1929年大危机之后,各国开始第一次加强对货币和商业银行的管制,纷纷成立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和措施。但到70年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走向滞胀,各国出于提高本国金融效率、刺激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始放松金融管制,拉开了新一轮金融改革和自由化的序幕。90年代以后,芬兰等北欧国家先后爆发银行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打击,各国又重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这一轮金融监管的增强同样没有持久,以美国最为典型,9·11事件后联邦政府为刺激经济重新降低了房贷门槛和资产证券化的监督要求,导致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直到2008年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爆发。分析各国政府在这种循环的过程中不断反复的行为,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作为刺激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对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同时在全球金融联系不断加强、同时对政府监管一体化的约束却没有加强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均表现出强烈的动机放松本国金融管制以争夺金融资源,只有在危机的打击下才会暂时性地加强监管,但这种强化行为很难持久。

下面本文将通过博弈论的模型分析,为何国家行为会呈现这种不合作、反复循环的模式。

四、博弈论模型建构

1.博弈的基本概念

(1)博弈主体

本文主要探讨国家在金融监管中的政策选择行为,因此把国家视为一个理性、完整、连贯的行为个体,将其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考察。这里假设有两个国家甲国和乙国参加博弈。

(2)博弈目标

本文假设各国政府间的博弈目标均是实现自身金融利益的最大化,在本文的分析语境中,国家实现金融利益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放松金融监管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进入。

(3)博弈的策略

博弈方有两种基本的策略选择:放松监管(A),即通过单方面放松本国的金融管制吸引金融活动;或加强监管(B),即加强本国金融监管规范以寻求金融体系稳定性或履行外部合作协议。

2.博弈的基本假设

我们选择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国家在监管合作中的行为,这是一个两主体的博弈模型,隐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假设:首先,政府决策者是理性的行为个体,掌握完全信息,可以从以往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危机等历史中完全知晓其不同的选择行为可以获得的效用(即各自的支付函数);其次,假定政府同时做出政策选择,或政府在进行单次政策选择时国内的影响因素占据主导作用,而其他国家的政策决策对其单次决策没有影响。

3.博弈过程及结果

在上述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我们选择国际金融交流加强、同时金融监管一体化尚未实现这一背景,对国家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构建支付矩阵如下:

表1 监管博弈矩阵1

该矩阵的支付函数是由当前国际金融交流和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些特殊特征决定的:

(1)当两国都执行严格监管策略时,有利于国际金融维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取得双赢的结果,双方各得6的收益;当两国都选择放松监管策略时,由于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强,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和损害,二者收益下降,各得4个单位。

(2)由于上文假设目前处于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金融交流加强的背景之下,因此,当一国监管不严而另一国严格监管时,由于监管套利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严的一方将获取较多的金融资源,其获得的收益将大大上升,远远超过严格一方的收益,并超过二者都严格时的收益,我们将之定义为8;而严格监管的一方则由于金融资源的流失承担一定损失,且所活动的效用低于二者都不严时的效用,定义为2。这样,就形成了双方策略不配套时(2,8)、(8,2)的支付函数。

(3)由于没有惩罚性措施的存在,放松监管的一方将不会面临任何直接性的代价,能够有效保有监管套利所形成的收益,最终以上述的支付矩阵进行博弈。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惩罚性”措施指的应是广义的概念,任何能够造成放松监管一方的收益减少或杜绝其这种行为的限制(如强制性的一体化监管、强制性惩罚机制等)都能够包括在这个说法之中。

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甲乙两国同时选择监管策略,二者将在(4,4)这一点形成纳什均衡,即二者的占优策略均是放松监管。在现实情况中,就表现为各国竞相放松本国金融监管和限制,最终造成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

上文的分析建立在国际金融交流加强、金融一体化尚未实现这一背景之下,金融交流的加强和金融监管没有形成一体化约束这两个条件决定了这种特殊的支付矩阵,最终决定了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两个条件的同时存在造成了各国竞相放松监管。经过分析可以得出,缺少这两个中的任一条件,都不会形成这种博弈的局面:

(1)如果国际金融监管能够实现一体化的有效监管,或单方面放松监管的行为会被施加直接性的惩罚措施,则上述支付矩阵将会改变,放松监管的收益立即下降,如下图所示,假设放松监管的各项收益都将减少3,则将呈现不同的博弈结果:

表2 监管博弈矩阵2

由于有效的惩罚性措施或有效的统一规制能够从根本上立即降低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该博弈目前的纳什均衡为(6,6)这一点,即统一实行严格监管将更加符合各个国家的利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达到统一,相应地就会表现出集体有序的监管秩序。

(2)在国际金融交流兴起之前,即便没有惩罚性措施或一体化机制,各国的博弈最终结果也会呈现出自愿加强监管的局面,道理同上,由于资本和金融资源不能有效流通,同样降低了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使得纳什均衡达到二者同时严格监管。

五、对金融危机的再反思

通过上文构建的两国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国际金融交流加强和缺乏放松监管的惩罚性措施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是导致国家间博弈结果倒向不合作的必要原因。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一体化二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定义为一种“间隙”(gap),可以说,这种“间隙”是现行的国际监管体系下难以达成国家间有效协调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也是国际金融监管在特定历史时期必然面对的困境。那么,根据上文对国际监管历史的考察,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着一种“治——乱”循环的模式,各国政府倾向于在金融相对稳定时竞相放松管制,在金融危机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管制,这种现象是如何出现的呢?根据上文的博弈框架,作者认为,金融危机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因为国家作出决策要基于自己对未来的预期,在金融危机过后的短期影响范围内,各国刚刚受到惨痛的教训,对放松监管的损失形成了强烈的预期,相当于在短期内达成了一个对放松监管征收“赋税”的约束性协议。这样,短期内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降低,纳什均衡移向合作监管,会出现一个各国纷纷加强管制的高潮。但时间一长,如果管制体制的建设没有取得突破,各国的惩罚性预期慢慢消减,纳什均衡也就重新回来不合作,即监管竞争这一点。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机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考察,构建两国家博弈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各国在选择监管策略的行为,得出的结论是:金融监管一体化落后于金融全球一体化所形成的“间隙”决定了国家间的行为倾向是监管竞争,这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困境之所在。改变两个前提条件,均会导致更好的结果。由于不可能阻断金融交流,使世界重回相对隔绝的落后的发展模式,唯一的解决方案只能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对国家形成强制性的约束,或建立明确的、有效力的奖惩体系,或许会引导国家的政策进一步走向监管合作,建立良好的世界监管体系。若国际金融监管的体制建设不能达到这一突破点,而仅仅是在低层次非约束性的合作体制徘徊,国家间这种监管竞争的博弈就无法消除,国家间的协调监管仍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

注释:

①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J].金融研究.2008(10)

②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是指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

③监管竞争,是指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吸引金融资源,竞相放松金融管制、降低监管标准以稳定原有的监管资源、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

④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⑤李沛霖.国际金融监管历史变迁的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

⑥图示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系辛平老师“全球金融治理”讲义

⑦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J].金融研究.2008(10)

⑧丁邦开, 周仲飞.金融监管学原理[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参考文献:

[1]陈学彬,邹平座.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回顾与展望[C].第三届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2004

[2]李沛霖.国际金融监管历史变迁的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

[3]李喜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2011

[4]祁欣.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分析[J].国际贸易.2011(5)

[5]孙海刚,朱培玉.国际金融监管反思、趋势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12)

[6]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7]杨柳.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其实[D].吉林大学.2012

[8]张金城,李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下的监管套利理论透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1(08)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8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有效性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金融监管体制论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效率型;稳定型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1-04

相对于其它金融理论的发展,金融监管(注:Goodhart等(1998)在其著作 “Financial Regulation: Why, How and Where now?”中对金融监管和金融管制作了区分。管制(regulation)是制定行为的特定规则,而监管(supervision)是更全面地观察金融机构行为。一般所指的金融监管包括了上述的管制、监管以及观察规则的执行情况这三个方面。)理论一直缺乏相对系统和完善的体系,截至目前也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理论。从理论的演进来看,金融监管理论是建立在金融监管实践基础上的,它与经济和金融发展阶段和时代密切相关并滞后于金融发展。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金融监管理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假说和流派相继出现,那时的理论倾向于政府直接管制,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70-80年代自由化思潮逐步形成并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倾向于效率优先以增强金融业竞争提高金融业活力和效率。而90年代以来危机的爆发,使理论重心又转向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以管理金融活动与防范系统风险并存。本文对这些不同时期发展的金融监管理论进行梳理,并将这些理论分为三类:即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监管理论;稳定与效率兼顾型的金融监管理论。最后,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一、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

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为目标,倾向于政府直接管制的金融监管理论。这些理论对政府是否需要进行干预和监管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它们以金融市场失灵为基础,从失灵的不同表现来阐释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弥补金融市场自身的不足,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连锁效应会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和发展。金融机构的财务杠杆又比一般企业高得多,由此也会导致金融机构和社会间的利益严重不对称,而市场自身又无法控制和解决。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也说明了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会引起集体非理性,导致银行系统的崩溃。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存款者为了获得流动性(也是银行的重要功能)而选择了银行而不是自己直接持有一定的资产,但是银行资产负债在时间和数量上的不匹配使银行面临风险,导致容易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的银行挤提,而防止挤提的合约就是政府为此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1]金融领域存在比其它经济领域更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以限制金融体系的外部性影响,这为政府介入实行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

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纯粹的市场行为会导致稳健金融业的供给不足,这也给政府介入金融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激烈的自由竞争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政府监管则可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二、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监管理论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各国的兴起,金融自由化理论也逐渐发展,而且其影响日趋扩大,该理论的出现引起人们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新的思考,即政府的行为能否真正使金融监管有效?或者政府能否真正做好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受两种思想指导,一个是金融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导致金融体系的低效率,这与金融自由化思想如出一辙;另一个就是政府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全民利益,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其目标是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值得商榷。

1.经济监管理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配置进入服务市场中的需求和供给,需求者是利益集团而供给者是政府和政党。监管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被监管者的成本。斯蒂格勒在《经济管制的理论》一文中对政府介入管制的目的是不是真正从公共利益出发提出质疑,以管制的供求为分析基础,管制的需求是管制可以带来的利益,而管制的供给则是政府和政党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博弈。Becker和Stigler(1974)基于政府拥有充分信息、可以为社会整体的福利服务和完全信息者三个假设的基础上,认为私人不可能监管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提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利益集团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作为一般规则,社会人从事公共活动,目的在于增进自己的主观福利,而非一般公众的福利,它将焦点集中在监管过程的各个参与团体以及他们广泛自利行为的机会上。

2.监管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从追求经济利益的非正常角度来分析,考虑行业或厂商通过维持既得利益和对其再分配这些非生产性活动来维持或获取更大的利益。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分析了政府管制带来的社会成本问题,由政府管制经济的行为容易产生寻租、设租、避租等行为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他没有提出有效的监管政策框架,过分注重对监管市场需求层面的分析。Krueger(1974)认为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限制会引起不同形式的租金,导致人们为这些租金而竞争,而寻租也表现为腐败、走私、黑市等。他以国际贸易的定量限制为例构造模型分析福利损失和竞争性的寻租导致特定活动的个人和社会成本的背离。[2]寻租理论认识到政府在监管中的不良效果,指出了政府的监管加剧了市场的寻租机会,使市场变得不公平,导致被监管行业效率的下降。

3.监管捕获理论

捕获理论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关系形象化,虽然监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被监管者适应和熟悉监管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后,监管常常为被监管业界的利益服务,也有极端的观点认为政府监管者一开始就被捕获。Bernstein(1995)认为监管机构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思想是幼稚的,监管政策最终会被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为其谋取利益,而不能真正行使公共利益权利。他提出放松监管权利过于集中的做法,这样才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稳定和效率兼顾型金融监管理论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人们又进一步地开始反思,并加深了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金融危机的频繁出现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朝着稳定和效率兼顾方向发展。尤其是20世纪的最后十年,西方发达国家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资本有效性的监管以及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构建。这期间出现的相关理论应用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委托等方法,使得理论更贴近实际。

1.监管激励理论

监管激励理论是将激励概念引入对监管的分析,并把监管问题作为最优机制设计问题来考虑。在目标不一致和信息分散化的条件下,监管者如何设计一套机制约束被监管者。Kane(1990)的研究发现,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导致资本监管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他认为,从激励角度考虑监管者是正确理解银行业监管历史和未来的关键点,并提出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和作为人的中央银行之间的委托,并以此分析中央银行监管的激励理论。

2.监管的最优相机理论

类似于政府的最优相机决策,该理论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政府如何介入监管。该理论主要应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工具来分析监管问题,对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搭便车”偏好分析,引入存款人集体行动失灵,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约束条件等纳入一个框架进行综合分析。Dewatriport和Tirole(1993)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视角来专门分析银行监管,并提出“代表假说”理论,昂贵的监管成本使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组织来充当中小投资者的公共代表。从这个角度看,监管是一种节约委托―成本的捷径。但是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导致监管不是最优的。具体到一国采取相机监管还是基于规则的非相机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强的监管机构才可以被赋予相机监管的权力。[3]Kane(1997)从动态的角度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断变化的关系以及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入手揭示它们之间动态博弈的过程,即形成监管、逃避、改革、再逃避、再改革的循环。政府的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发展,需要引进监管竞争机制。同时,他也研究了如何强化金融监管职业道德,并解释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从法人治理理论得出的结论中获益,以加强习惯法职责施加于监管官员的实际激励作用。[4]

3.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

正如经济监管理论将监管看作由政府供给,特定个人和集团所需求的一种产品。监管的成本收益理论将监管给社会各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总和及成本总和分别看作监管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支持监管的力量就会大于反对力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受监管失灵学说的影响,有学者把交易费用理论引入金融监管的探讨,明确提出了该理论。他们认为,不仅市场运作存在交易费用,而且监管的组织也需要成本,这同样不可低估。世界银行指出,金融监管要与经济周期的阶段相适应,不同经济周期的监管成本也是不同的。成本收益理论的一个延伸就是有学者对金融监管的效率做了分析,各国在实践中也逐渐将效率原则体现在各自的法律法规中。

4.基于市场约束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发现政府对金融监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失效的,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利益的特殊主体,不能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它身上。Kaufman(1996)认为金融监管在付出高监管成本后,并没有根除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世纪的后20年各国政府用于处理金融危机的平均成本高达GDP的40%左右。研究者认为,这至少反映出一个问题,即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手段并没有消除市场失灵,是缺乏效率的。政府监管有效性程度的大小成了讨论的热点,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约束同样重要。

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阐释的,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市场约束与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从如何应用市场约束来改善金融监管。实际上,政府监管必须充分运用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所以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也有学者对如何增强对银行经营者的市场约束提出自己的观点,这里就不做详细论述了。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有机结合,以实现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5.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

金融的有效性监管主要针对银行的资本监管来进行研究,即资本的风险监管有效性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不管是较为流行的“CAMEL”风险管理体系(注:CAMEL也称为“骆驼评级法”()评级,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等首个英文字母组合而成,作为评价一家银行的安全性和经营能力的五个方面的标准。我国银监会从2007年开始以此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还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都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另外,金融监管理论从之前的宏观把握层面转向更为务实和具体的微观技术层面,使金融监管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计算性。Havakimian &Kane(2000)在默顿单期存款保险期权模型基础上,扩展为无限展期的股东收益模型并对美国1985-1994年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有效性作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并没有有效阻止银行业风险转嫁问题。[5]Boot和Thakor(1998)的监管者声誉博弈模型表明,由于监管者的自私,社会公众与监管者信息不对称,监管者的最优监管水平比社会最优监管水平要低得多。

6.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

在金融监管过程中,除了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这两个方面之外,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在金融监管中,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权利有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制度是投资者权利的主要来源,金融监管的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只有在投资者权利能够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才能真正得到良性发展。钱颖一(2000)通过对比分析传统市场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差别,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指出政府监管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他也强调以法治约束政府监管活动的重要性。许成钢(2001)以法律不完备性来分析不完备法律下有效的执法制度,引出何时需要监管和怎样监管这些问题。卡塔琳娜・皮斯托和许成钢(2002)将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应用到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开拓了认识金融监管在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重要作用的新视角,并从制度结构逻辑上解释了监管对金融及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法律不可能实现最优设计,而在法律不完备时,仅依靠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是不够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可以分配给法庭,也可以分配给监管者。监管者主动而灵活的执法可以弥补法庭被动执法的不足,监管是为解决法律及法庭被动执法造成的法律救济不足而设计的。[6]

四、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展望

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伴随着金融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而贯穿其中的金融监管理论也经历了曲折的演化。总的来说,金融监管理论伴随着从自由到管制、放松管制、重新管制这一主线而发展的。这些金融监管理论虽然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影响整体经济,但对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本身关注不够,这使得金融监管理论深度不够,并导致监管处于如何处理稳定与发展的两难选择境地。关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理论也尚不成熟。从历史上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更有发生危机的倾向,它们也需要有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理论。总的来说,可以预见,今后的金融监管理论会朝着更注重金融机构和体系的内部约束,即更加重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体系内部的激励相容方面,并关注金融机构如何能够自觉主动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监管的重心将主要关注业务领域的风险,会走向模型化,计量化的道路。另外,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国际间金融活动的频繁往来也会使如何协调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理论中有所反映。■

参考文献:

[1]Diamond,Douglas W. and P. H. Dybvig,. Banking Runs,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Vol. 91.

[2] Krueger, Anne O.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 Seeking Societ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4,Vol.64.

[3]德沃特里庞,泰勒尔著;石磊,王永钡译.银行监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Kane, E.J.Ethnical Foundation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NBER Working Pape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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