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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需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
(一)经济开放度的国际比较
如果用出口与GDP的比率和占世界出口的份额来衡量,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确实比20年前有了明显的提高。1978年中国的出口仅相当于GDP的5%,而1998年这一比率已超过了20%。中国占世界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0.78%,提高到了1988年的3%。不过,除了1994年,中国的出口依存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周边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
大国经济由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贸易依存度一般要比小国低。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已高于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如果继续提高开放程度,会因贸易条件的恶化,造成资源外流。不过,中国的贸易依存度有可能被高估,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中国的非贸易产品价格被低估了,按购买力平价对GDP进行调整后,中国实际的贸易依存度应下调10个百分点,高于印度,相当于巴西的水平。
(二)市场过度保护的代价
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以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核心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宏观政策的调整使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得到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明显加快,进口关税连续下调后,目前平均关税率已降到17%,实行数量限制的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降到了20%。
然而,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12.3%左右,而我国不仅关税水平高,实行数量限制的数量较多,而且管理制度不够透明。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
目前我国对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相对制成品较低,但同时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限制。进口数量和分配由计划和生产管理部门决定,透明度不高。由政府代替市场平衡商品供求,缺乏灵活性,往往更多地照顾了国内生产部门的利益,而牺牲了用户部门的利益。
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或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中间投人品、资本品仍实行较高的市场保护。这种进口替代政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政策,其成本是要国内用户承担的。长期实行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部门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形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例如,目前国内设备制造业低档次的产品生产过剩,而技术水平、质量要求较高的产品仍主要依靠进口。
直接用于居民消费的产品一直占进口总额的20%左右,其中农产品又占较高份额。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外国品牌消费品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这与我国对消费品征收关税有直接关系,例如,1996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为23%,而消费品关税为35.7%。在我国已成为消费品出口大国之后,继续对消费品实行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其消极作用非常明显。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不仅表现为消费者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而且消费的选择性也受到限制。据调查,目前我国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只及发达国家的20%。另一方面,高关税政策并没有增加政府的收人,只是给走私者和绕过关税壁垒在国内生产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7%,但实际征收率(关税收人/进出总额)不到8%。其主要原因是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将近40%。我国一方面对国内工业部门实行过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加工贸易发展出口和增加就业。这种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并行的政策,使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受到限制,因走私造成两个工业体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三)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在过去20年里,中国累计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亿美元。特别是在90年代,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然而,从1996年开始,外资流人中国市场的速度明显放慢,1999年,首次出现协议金额和实际投人同时下降的情况。外资流人的减少固然受到国际因素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但政策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
2.在市场准人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外商投资的市场准人规定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指导目录,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属于政府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资者感到很难操作。制造业的许多限制类项目仍在执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如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满足需要的产品,限制外商新的投人。这种政策抑制市场竞争,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进步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中有许多属于服务业,如银行、保险、分销、电信以及专业服务等。市场准人限制中还包括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地理位置、业务范围限制等。过度的保护不仅使一些新兴行业丧失发展机遇,减少就业机会,而且落后的服务业阻碍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
3.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在所得税和开设外汇帐户等方面享受了更优惠的待遇。但有些政策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多的限制。例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相联系的进口数量限制、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数量限制等。
二、政府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实施统一的经贸政策
(一)及时对外公布贸易政策
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
加人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体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二)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
我国加人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
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其中某些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
1.轿车现行关税税率是3.0升排气量以下的为80%,3.0升排气量以上的为100%。经过谈判,我国承诺2006年7月1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税方案为:3.0升排气量以下的轿车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升排气量以上的轿车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年所有轿车一律降到30%。
2.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现行的平均关税税率是13%。我国已承诺大多数产品到2003年实行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年实行零关税。
3.化工品现行平均关税为10.57%,根据乌拉圭回合部分国家达成的《化工品协调关税协议》,对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实行零和5.5%、6.5%的关税税率。我国已承诺在2005年将2/3的化工中间体和制成品降到协调关税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税实施期延长到2008年。化学原料在2005年降到2%。到2008年我国化工品的平均关税将降到7%。
4.纸和纸制品的现行税率为15—25%,到2005年降到5—7.5%。
5.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我国未来降税幅度相对较大的产品还有蒸馆酒、啤酒、钢铁、药品、建筑机械、医疗器材、玩具、家具等。
从总体上看,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三)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诺了24类产品的基期配额数量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
非关税措施对我国汽车、石化、化工等工业部门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关税,例如,列人进口配额目录的汽车产品共76个税目,约占全部配额产品税目的60%。虽然承诺的市场准人量只是提供了进口的商业机会,不是必须进口的数量,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经营直接干预的减少,价格竞争将对这些过去依赖贸易保护的工业部门产生相当大的压力。
(四)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也是农产品的净出口国,但由于耕地资源不足、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生产单位细小、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一5%。这没有超过我国在《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中关于将粮食进口量控制在国内生产总量5%左右的规划水平。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短期内适当增加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从长期看,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竞争力,取决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突破和广泛应用以及农业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的制度改革。
(五)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
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三、完善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有关国产化政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汽车产业政策规定国产化与进口散件的关税税率挂钩。贸易平衡规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制程度与当地生产产品挂钩,例如,要求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出口必须大于进口,进口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30%。这些规定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产品的配额、许可证限制,违背了取消数量限制和原则。加人WTO后,我国将修改现行政策法规中与WTO有关协议和条款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除定期向WTO通报本国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外,还需建立政策机制,指定媒体公布外资政策,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外资审批将根据公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程序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人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人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部门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有线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出人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人《金融服务协议》,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人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
分销。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1998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32.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服务部门发展相对滞后,或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引人资金、专业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开放市场不仅对各类服务部门产生竞争压力,同时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四、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宏观政策
加人WTO后,国家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同时又要承担维持经济稳定的职责,因此,尽快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将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
(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机制将成为平衡国际收支的主要经济杠杆。
在降低关税水平、取消数量限制、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后,人民币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方面的作用就变得更为重要。1994年的外汇制度改革,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但目前外汇市场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过少,外汇供求主要由中央银行控制,远期外汇市场尚未建立,企业缺乏回避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的手段。因此中央银行不得不承担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全部责任。为了使人民币汇率真正浮动起来,需要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一是要放松外汇管制,二是要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三是要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四是要建立远期外汇市场。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15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居民外汇存款超过了300亿美元,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已经具备了逐步放松外汇管制的条件。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中央银行已经取消了信贷规模总量限制,国有银行通过补充资本金、实行债转股、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也加快了商业化经营的进程。在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之后,为了让中资银行尽早熟悉利率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规则,适应银行业扩大市场准人的挑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在近期内有突破性举措。据此,我们可以预计在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的情况下,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所设定的目标将在未来5年里逐步实现。
(二)逐步改革税收体制,实现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表现在进口设备的关税减免、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免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作用将逐步削弱。
我国目前17%增值税率过高。(新加坡为3%、台湾省5%、加拿大7%)。一是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成为阻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本地成品和零部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高税率导致普遍的欠税、逃税和出口退税中的骗税行为;三是增加了已交给高关税的进口货物的成本,容易引发走私行为;四是不能照实征收与出口退税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如果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不仅不会减少财政收人,反而有可能规范税制,降低依法纳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目前,所得税减免仍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这会造成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长远看,所得税减免作为国家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对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三)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将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根据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来安排政府投资、国有银行的贷款、税收减免,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和外资的市场准人政策也是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人WTO后,受有关规则制约,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范围将会相应缩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也会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在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内,政府将主要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补充资本金、债转股、鼓励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和实现规模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将根据有关保护幼稚工业的条款,在过渡期内对少数产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另外,中国目前近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在较长时期内,国家将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稳定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业投人,特别是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改良品种、调整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入。
中国政府将继续实行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不符合中国习惯的文化产品进人、保护生态环境等为目的的准人限制。
五、鼓励强者,保护弱者是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后,将引起不同利益群体收人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异常激烈。无论是在工业还是在服务领域中,都存在高素质的技术、营销和管理人才向外商投资企业流动的趋势。政府正在推进收人分配、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高素质人才在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和政府所认识。政府将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允许本地企业采取多种收人分配形式吸引人才。
对于在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或失业人员,国家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向他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再就业。
六、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人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将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关键词]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战略转向路径选择
一、“十一五”我国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的全新背景
21世纪初特别是进入“十一五”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WTO的加入,我国经济发展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国民经济开始进入一个转折性发展的新阶段。与此同时,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也将在一个全新的背景下进行。表现在:第一,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集中体现在:短缺经济基本结束,买方市场初步形成,经济发展由受资源和供给约束为主转向了受市场需求约束为主。同时,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消费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一般性产品供过于求,需求潜力更多地集中在高加工度、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上。
第二,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正从破除旧体制为主进入全面推进体制创新的攻坚阶段。
第三,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对外经济联系方面,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随着WTO的加入,开放型经济将得到更快发展。这使我国在积极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的同时,越来越直接地面对世界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其压力更大、更直接。
这一切,客观上要求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必须实行新的战略性转向。
二、“十一五”我国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的战略转向
基于已经变化或正在变化着的国内外环境,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新阶段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高的要求,“十一五”我国客观上需要在结构调整上实行战略性转向,走向一条不同于常规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种转向主要包括:
1.从先前的适应性调整转向战略性调整。过去的调整是在短缺经济的大背景和国民经济比例出现失调乃至严重失调的状态下进行的,结构性矛盾虽然也表现为供求失衡,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供给不足,调整的重点放在解决市场短缺上。因此,这种调整多带有应急性质,属于适应性调整,即主要是截长补短,解决供给“缺口”,把各种“短线产品”补上去,其被动性和消极性特征十分明显。新的结构调整是在市场供大于求和商品较为丰富的状况下进行的,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在新技术革命的导引和推动下,在与国内外经济的互动中进行的主动性调整,是直接影响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调整,它与过去历次进行的调整是根本不同的。
2.从先前平面的扩张性调整转向纵向的提高性调整。在短缺经济条件下,供给不足是主要矛盾,因而,调整的主要任务是增加供给数量,这种寻求数量增加的调整直接表现为生产低水平的重复,事实上是一种平面的扩张性调整。这次调整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仅不能再进行盲目重复建设,而且还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它直接表现为经济素质的纵向提高性调整。
3.从先前局部的封闭性调整转向全面的开放性调整。新的调整不应当是某个地区、某个部门、某个产业的局部调整,而应当是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以及所有制结构在内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全面调整。同时,这种调整是在大开放的环境下进行的,调整不但要立足于自己,还要对准国内外市场和未来的发展要求,通过调整更多地从对外开放中获得发展的机会和现代化的“要件”。
4.从先前单纯的刹车式调整转向在发展中调整。过去的结构调整,有时是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由于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和数量扩张,造成经济过热或比例失调时进行的,而经济过热和比例失调主要是由投资规模过大引起的。因此,其实质是把投资减下来,把速度降下来,是“刹车式”停下来调整。这次结构调整是通过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一方面整合原有产业、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促成新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源动力。因此,这种调整是一种“有进有退”的调整,是发展中的调整、前进中的调整,是为了更好、更快发展而进行的调整,也可以说,这种调整为的是很好地处理发展与调整的关系,做到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5.先前以计划为主导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转向以市场为主导和主要运用市场手段调整。过去的结构调整是在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进行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政府行为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是以计划为主导转向以市场为主导,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基础上进行的,结构调整要更多的依靠市场机制,而且是以企业为主体的。通过调整,使社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使资源从供给过剩的领域转移到供给不足的领域。从一定意义上说,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的过程,也是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新的市场需求的过程。
三、“十一五”我国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的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现状、特征和要求,“十一五”实行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的战略转向,在具体路径的掌握上,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确立适应当代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特定发展阶段和发展本质要求的更高层次的结构调整目标,即在过去一般性地“纠偏”、理顺结构关系、促进结构合理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明确“十一五”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国际竞争力作为结构调整新的目标。没有明确的结构调整目标,就难以把握结构调整的方向、要求和具体路径。
2.明确界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和着力点。根据结构调整新的目标,“十一五”需要把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定位在产业升级、产业创新和夯实产业基础三个方面。产业升级是对传统产业而言的;产业创新是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的;夯实产业基础,指的是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得到加强、水平得以提高,产业间和产业链条得到衔接,能有效地避免产业脱节和产业空心化问题。这三个方面抓好了,其他方面诸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投资结构、地区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调整都会随之得到有效的进行。这里关键是要找到结构调整的突破口,从根本上解决结构调整“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3.实行增量调整与存量调整的有机结合。在从社会资本增量方面安排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同时,注重更多地通过社会资本存量和产业整合的角度来考虑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即通过企业兼并、收购、联合乃至破产等形式,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促成产业结构合理化和产业整体格局的变化。
4.坚持市场导向,瞄准市场调结构。在根据既定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进行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同时,把立足点更多地放在市场导向即市场需求包括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上,更多地关注产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和潜力。否则,如果结构调整不能对准市场,不与市场相衔接,就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5.坚持用“开放”的思维来考虑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有效超越区域空间界限和时间界限,注重通过引进和利用国内外的资本和大集团参与调整,特别是在利用外资方面进行战略性调整,把引资的侧重点从单纯帮助我国“增长”转移到帮助我国“调整”和“提高”上来。“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力提高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大开放的机制下进行产业重组和强力调整,取决于我国的产业和企业能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有效地融入当代世界经济发展新的潮流。从世界范围看,凡是有产业竞争力的国家,凡是能够实现持续现代化的国家,都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对外大开放的国家。
因此,争取更多的国内外企业通过资本并购、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等方式参与结构调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需的。同时,需要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国内外有商机的地方去创业发展,实行跨国、跨省、跨区域经营,这其中不排除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会根据企业发展要求,把经营总部或业务总部迁徙到经济活跃的处于区域中心地位的中心城市。
6.注重在相关产业领域和环节掌握“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决定市场竞争力大小的最为重要的砝码,也是产业结构跃升的重要体现。在结构调整中,要通过核心技术的掌握,真正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和有发展后劲的结构,不能把目光仅仅停留在产业规模的膨胀和扩大上,以防止形成“组装经济”或“空壳经济”,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
7.坚持用信息化来推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是21世纪最重要的时代特征,它带来并显示未来产业发展的质态变化,应借助信息化来武装、带动和提高工业化,用工业化来促进和推动信息化,利用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业发展层次和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让信息化渗透到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之中。
8.努力突破和消除产业“进入”和产业“退出”方面的障碍。产业结构升级,要求有一批高成长产业的生成和增长,而高成长产业生成和增长的前提,是要拆除所有制、地区和行业壁垒,给各种类型的合法企业以公平进入和平等竞争的机会。消除产业“进入”障碍,为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提供有效的通道。从根本上消除某些垄断性较强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对非国有经济、行政性“条块”之外企业的进入壁垒。另外,缺乏必要的产业“退出”机制,也是长期以来旧的经济管理体制特别是企业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低水平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某些领域存在过度竞争的重要成因。衰退产业的调整,重复建设残局的消化,市场经济发展中正常的优胜劣汰,都需要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只有建立良好的产业“退出”机制,才能保证企业重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以“三效”为目的,高扬水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1.提高对农业发展的减灾效应。水利建设投入巨大,效益显著,投资回报率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直接的经济效益,如灌溉农业和水产品生产;另一方面间接以隐性方式转移到其他行业的效益,如防洪减灾等。宿迁地处淮沂沭泗流域下游,素有“洪水走廊”之称,又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带。这种复杂多变的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加之黄河夺淮造成的生态和环境恶化尚未彻底根除,成灾频率较高。建国后,宿迁人民通过坚持不懈地大搞水利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防洪、排涝、灌溉、降渍四大工程体系。从历史的角度看,50年来修建的水利工程是全市农业发展的基本标志。建市后,宿迁抓住党和政府重视水利建设的机遇,制定了三步走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水利工程建设。首先抓好重点工程建设,主要有怀洪新河疏浚工程、黄墩湖滞洪保安工程等。其次是抓好地方基建工程。再次是以建立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目标,以集中连片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以水源工程建设和发展节水灌溉为契机,开展了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这些水利工程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作用:战胜了1997年的春旱夏涝,抗御了1998年的洪涝夹击,平抑了1999年、2000年的特大干旱,其减灾效益达15.76亿元。
2.突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效应。建市4年来,随着水利投入增加,通过完善水利工程配套设施,已经初步建立了有效的良好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健康、稳定的环境。特别是随着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各地区各行业对水利的发展有了新的取向,对供水保障有了新的要求,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随着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进一步转变,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进程的加快,水利已摆到了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在这新的条件下,水利只有抢抓机遇,以结构调整为契机,深化改革,更新观念,实现转变,充分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切实为全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增强对社会发展的拉动效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已经从过去单纯的量的需求向量和质的统一需求转变。面对新形势下新的问题,要保证在有限的水资源量的前提下,实现对质的需求的满足,就必然要求水利强化新的职能,从过去单纯的工程管理向全面管理转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该市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位置,有丰富的淡水资源可供利用,加上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逐步实施,水环境良性循环的局面已经形成。只要充分利用新建市的后发优势,积极实施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合理调配水资源,协调水资源与农业、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就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逐步、稳定地调整治水思路,确定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治水方略,必然会增强水利建设对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以“三点”为媒介,发挥水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载体作用
1.找准切入点,即找准水利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座标。水利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就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从深层次看,水利其实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对水利的要求也随之起了一些变化。比如随着种植结构的调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增加,这就要改变过去的灌溉模式,采用新的灌溉方法来取得高效益。再比如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水资源“农转非”的比例增加,乡镇工业和农业争水的现实存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显得更为重要。这些也是水利所要研究的新课题。找准了水利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切入点,自然可以更快、更好地发展水利这一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全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夯实基础。
2.选好着眼点,即要实现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转变,发挥水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农业发展中,它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传统农业中,仅是单纯地依靠灌、排来保障农业生产,也就是说,只能利用水利工程措施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依靠工程措施显然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需要了。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水与生态环境的休戚与共,水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等现念,使工程水利必然要向资源水利转变。当前,仅仅靠做工程,水对农业生产已经不能够产生十分的保障了。所以,水利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关键要在思想和行动中,实现水利的这一转变。要用全局的、综合的、超前的关于水的理念,指导我们发挥水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这样,我们就不会以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农业的经济利益了。
3.抓住启动点,即要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服务。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新形势下对水利提出的新的要求。专家曾经预测,21世纪将会有一场环境的革命。水利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相协调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们要把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龙头的生态农业建设,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力求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我们要以“十五”规划为契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做到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沟渠田林路全面规划;加快中低产田改造进度,加大育林和退耕还林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针对宿迁实际,实施岗坡平原综合整治,应用科技创建高效农业,加大深度开发的力度,创出精品工程,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体系,发挥现代化水利的作用。最终实现粮油丰收,林木葱郁,花草繁茂,山青水秀,六畜兴旺,形成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以“三新”为契机,探索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性思路
1.拓展新空间,准确定位水利发展的新思路。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水利要制定新的发展路子,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我们当前要做的事情是:①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②抓好现有水利设施的完善配套、更新改造,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③抓好节水灌溉;④抓好水源工程建设,改造好中低产田。要坚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同时抓;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同时抓,确保水利工程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要坚持服务社会与发展自身经济同时抓,以资源为依托,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事业。
一、核心竞争力的理论研究
核心竞争力又称为核心能力,是由美国著名管理专家克拉克.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加利.哈默(Gary—Hamet)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一文中首先提出的概念。从本质上讲,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存在于人、组织、环境、资产、设备等不同的载体之中的企业特有的知识和资源,企业通过这些特有的知识和资源,形成其他企业无法取代的特殊专长,开发出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在长期经营积累沉积过程中,逐步升华优化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核心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对外影响能力和应变能力,其本质内涵是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好于、高于竞争对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产品、服务和文化。
从管理学理论角度来看,国内外的研究者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国外以沃纳菲尔特和潘罗斯为主要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种企业以独特方式运用和配置资源的特殊资源;以罗斯比和克里斯蒂森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一系列能力的综合,能力的差异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以巴顿为代表的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使企业独具特色并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它随时间积累而不易为其他企业所摹仿;等等。国内以丁开盛、周星和柳御林等为代表的学者分别撰文认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就是企业具有开发独特产品、发展独特技术和独特营销的能力;陈清泰认为,核心竞争力是指一个企业不断创造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以适应市场的能力,不断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的能力;张瑞敏也有类似的观点,其认为“创新是海尔文化的价值观,也是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其不易或无法被竞争对手模仿”;等等。纵观国内外有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论述与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的角度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的确还处在一种较为模糊的状态。但无论持何种观点,都强调了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性、价值性和延展性。
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构成要素上,不少研究者也存在许多分歧。以王秉安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由硬核心竞争力和软核心竞争力两类竞争力组成;以等为代表的认为,企业核心能力是由能力及能力构架与层次组成的一个两维知识系统;以周卉萍为代表的认为,核心竞争力由领先于竞争对手的三要素构成;等等。从这些观点可以发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中与组织资本、社会资本和智力资本具有密切的关系,而人的素质高低是影响这些构成要素的决定因素,为企业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角度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获得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基于核心能力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对策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漫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国家、地区、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不同,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重点各异。区域性微观调查发现,中国民营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中求发展,同样应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及时在内部管理对策上作出调整,解决好导致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落后环节上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健全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是中国民营企业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戴尔?卡耐基说过:世界上惟一能够影响对方的方法,就是给他所要的东西,而且告诉他,如何才能得到它,这就是激励。作为企业主,建立正确的、明确的价值标准,并通过激励手段的具体实施,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是领导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激励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手段,其功能主要是有利于挖掘员工的潜力,有利于员工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组织形成凝聚力。所谓激励就是指个人在追求某种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激励可以划分为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正激励与负激励、内激励与外激励三种类型。民营企业目前的激励主要是政府奖励和企业的结构工资制,表现为政策激励、物质激励、正激励和内激励。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未重视精神激励、负激励和外激励的功能作用。因此,确保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完善科学管理制度,发扬企业核心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主旋律,来有效地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
(二)完善培训体系,造就知识技能型员工队伍
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内容是提高人的素质,使人具备有效的参与经济运行所必备的体力、智能、技能、正确的行为模式、价值体系、劳动态度、人员激励和人员培训等。培训是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员工个人竞争力的一种教育、培养方式,包括有形的培训和无形的培训两种形式。有形的培训是指有固定的时间、地点和讲师的培训。无形的培训则是指主管、骨干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对下属、一般干部、员工的指导、培养。这种指导、培养的方式可以是开会,也可以是一对一的当面交流,甚至可以是批评劝导。在实际工作中,无形培训对提高绩效的作用更大,影响更深,成本也更低(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无形培训体系的建设关键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开放的、愿意交流、愿意指导、愿意分享知识和经验的文化。在实际工作当中,员工的成长和进步70%是通过无形培训完成的。因此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形的培训体系,更要建立和完善无形的培训体系。在培训项目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先业务部门,后职能部门;先管理层,后员工的顺序,重点放在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身上,这样才能保证效果,保证容易获得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建立培训制度体系、人员组织体系、培训信息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全体员工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与劳动技能。
[next]湖北八峰药化(现为三江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氨基酸国产化、产业化基地,成为恩施州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其氨基酸原料药和氨基酸口服液分别占全国市场份额的26%和80%左右。这与公司重视知识产权投入、重视智力资本的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开发、重视人才培养是分不开的。公司成立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中科院院士、武大博导、清华大学和上海医科大专家,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结合市场需要自主投资加快成果转化,承担的湖北省“九五”重大攻关计划成果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地位,组氨酸和甘氨酸课题列入2004年湖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公司每年投资达50万元以上,采取多种方式开发人力资源。一是就地培训:对500余名工人有计划地安排在“八峰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实现了从农民到产业工人的转变,从一般工人到技术人才的转变。二是外送进修:将现有专业技术人才送入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取得大学、研究生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三是请进教师讲课:先后在深圳大学、四川大学、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等聘请专家教授对营销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六期,受训面达800人次以上,使在册的800余名员工中540余人拥有专业技术职称。四是委托办班:与恩施职院签订合同联合培养制药技术、市场营销、机电工程、工业自动化专业200余人,为明天的发展储备人才。
(三)科学设计薪酬结构,实施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
在企业内部,薪酬结构的设计和确定必须根据各个职类的劳动过程特征,设计相应的薪酬结构。企业内部的各个岗位角色,因为其对能力要求和工作过程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职类: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销售业务类、办公文员类、现场操作类和辅助服务类。每一个职类都必须对应其能力条件要求和工作过程特点,确定其薪酬结构。以湖北长友现代农业公司为例,其现行的薪资结构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均工资比季节性工人年工资多出15200元,比一般管理人员多出12000元,比中层管理人员多出7000元。长友现代农业公司现有稳定的常年员工130人,因生产任务具有季节性吸纳下岗职工和农村富裕人员再就业2000余人,虽然这支季节工队伍与公司并不一定建立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他们的薪资状况却不容忽视。岗位员工都是从事具体的业务工作,工作内容相对单一。所以,在心理要求、责任要求、知识要求三个方面都不高。但对技能要求比较高,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能够熟练地操作。对体能要求最高,一般都有相当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也比较差,他们只能整天呆在操作现场,现场任何形式的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都无法逃避。他们的工作过程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仅工作场地稳定,而且工作业绩与他们的身体行为密切相关。长友现代农业公司应参照“现场操作类”薪酬结构的选择确定方法,重新设计“基础+奖励工资”的薪酬结构。
(四)创新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式
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开发人才资源就是创造性地发掘人的潜能和提升人的素质与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里,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新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人力资源开发要不断地自我革新。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创造力的资源。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人力资源部门要成为组织经营的战略规划合作伙伴。三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适应创新时代的能力。
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是一系列立足创新的多元开发机制的总和,包括教育培训开发、配置开发、使用开发、和激励开发。教育培训开发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通过教育培训开发,提高人才素质,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多出人才,快出人才。要注重培训需求的诱发、引导、注重培训内容层次化、谋划员工的终身教育。优化智能资源的配置是发挥人才力资源创新能力的重要一环。要求做到资源配置要市场化、岗位配置要合理化。用好人是一门管理艺术。人尽其才、人适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使人力资源变为人力资本。要知人善任,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使人人机会均等,创造条件留住人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智勇.WTO与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2,(6).
关键词:行政调解制度;法律规定;不足;完善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但客观地分析,随着人们对行政调解制度的专注度以及使用率逐渐增加,我国现行的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也日益显现出来。尤其是法律规定严重缺失,使得调解活动过程中,调解人员仅凭经验办事,甚至自创调解程序进行调解。从而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及结果的不信任,以至于调解制度所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值得认真分析。
1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
1.1行政调解设定不统一,缺乏规范性
我国行政调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目前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种类形式多样,层次参差不齐。“据不完全统计,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有近40部,行政法规约60部,行政规章约18部,地方法规约70部,地方规章约45部,另有大量一般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分散在如此众多的文件中,人们难以掌握。并且这些规定内部不协调,相互冲突的地方屡见不鲜。在名称上也不统一,有用“调解”的,有用“处理”的,不仅纠纷当事人无所适从,就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也搞不清楚。由于法律法规过于分散,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1.2行政调解制度内容简单,对象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的行政调解相关法律条文十分简约,其内容仅涉及调解发生的情形、调解的主体和对象。而且调解的对象相对含糊,并无确切的范围和限度。对象主要包括民事纠纷对财物损害赔偿纠纷,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行政赔偿、补偿的数额争议。呈现出较大的人为确定因素,容易与其他处理纠纷的方式相混淆,不利于当事人选择正确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方式。调解范围设置的局限性,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应有的作用。由于规定得不详实,缺少与之相应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凭经验办事,使行政调解的运作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1.3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
我国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几乎都只设立了行政调解,而没有设立具体调解程序实践中行政调解主体往往依照其他行政程序或自创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随意性大。程序是公正、合理、及时解决纠纷的有力保证,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程序保证,当事人很可能因程序不公而对调解结果不满,从而使调解协议难以自觉履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调解程序规定的极少,只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办法》也只规定了申请—受理—调解—终结—归档五个简单的程序,缺少了行政调解所必须的一些程序性措施和原则,比如在调解之中,应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重要事项进行调解采用听证程序等。这是程序民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性缺陷常常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失去信任,导致行政调解功能难以发挥。
2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的设想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不能将其应有的功能充分发挥。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针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调解规则,笔者认为应当从统一法律规范,扩大对象范围,规范程序及赋予协议法律效力等四方面进行设想。
2.1行政调解法律规范统一化
2.1.1确立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项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具有最高效力,对于活动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同样的,行政调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凡是法律上明文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方可适用,同时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愿意的,决不能强行调解。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法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当然也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行政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自治原则
自愿是行政调解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行政调解行为与其他绝大部分行政行为的区别之一就是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在调解中只能是组织者、中间人,其不能在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时强制进行。自治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亲力亲为,自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按照自愿、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在调解中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调解结果是否接受等,但需注意的是,该项原则必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和损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用。
2.1.2设立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法律文件对于行政调解规定从实体法上看较为分散。然而挪威、美国都先后制定了《纠纷解决法》。欧盟、联合国也正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可见,诉讼外调解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应该适应社会的变革要求,修订相关法律。在条件成熟时,应该考虑制订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在《行政调解法》中,明确界定各种制度化调解机构的全县、效力、人员构成及资质条件;确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不同的调解所应承担的资源投入、管理、监督、保障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解决调解以及其他纠纷解决程序与正式的司法程序之间的冲突,减少各种机制之间的冲突和重复,使包括司法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整体运行更为合理和有效;建立对调解的司法审查与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2.2行政调解范围普遍化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其调解发展非常迅速,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近年来,调解解决争议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租佃关系的民事争议和小型的刑事案件等诸多纠纷均纳入到调解的范围之中。然而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调解范围大致局限于民事纠纷、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数额争议这几个方面,实际上,调解机制在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争议中,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行政调解范围应从现有的解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扩展到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去。只要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侵害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纠纷就可以适用调解。
参考文献
[1]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0.
[2]朱最新.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6.
论文关键词:杭州市政市容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随着杭州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目标的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国际通行规范和惯例接轨,把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进一步纳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的轨道,使城市管理效率得以进一步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保护。在经过大量的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杭州市于2001年9月正式开始了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这是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新开端。
实行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这一新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是我市积极探索大都市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步骤。实行管理与执法分离,不仅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消除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的工作和约束机制。但是,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过程来看,管理与执法相分离后,新的体制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仍需要我们不断的关注和总结。
一、正确认识(界定)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论文关键词:国民经济核算资源耕地
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农业资源,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各地乱占耕地现象非常严重,保护耕地、防止耕地资源流失是当前一项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建立耕地资源核算制度,能够加强对耕地的监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资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hm2这条“红线”,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用耕地的各种因素不会减弱,反而有可能增强,守住这条“红线”的前景并不乐观。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从源头上掌握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政策调控,有利于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
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的意义
耕地资源核算是指对一定时刻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耕地资源,在充分调查、准确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实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其进行价值量的测算的过程。耕地资源核算的结果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存量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1.1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农业的各个要素中,耕地资源已成为评价和衡量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而2000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28亿hm2,我国耕地6年净减少约666.67万hm2。耕地数量的大幅减少必然会影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要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防止耕地资源的进一步流失。当前我国耕地统计核算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很难及时发现耕地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这无法适应国家社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必须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耕地资源核算制度,每年对耕地资源进行核算,发挥其“监控器”和“报警器”的功能,实现对耕地资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耕地绝对数量不减少。
1.2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加强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农民生计所迫和社会需求强烈等原因,掠夺式生产经营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变,致使近年来耕地质量不断下降,现在耕地中劣质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5%—45%。然而,我们国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严重。实际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畴,缺失质量核算这就使国家无法准确全面地把握土地资源的经济社会价值现状,更难以防范耕地资源的隐性流失。实施耕地资源核算将会解决这一问题,耕地资源核算不仅对耕地的实物量进行核算,同时还对耕地的价值量进行核算,客观地反映耕地的质量情况,能够对耕地资源作出全面系统的评价,从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实施耕地资源核算是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重视经济产值及其增加速度,资源消耗无法在国民经济中反映出来。一个国家的矿产耗尽,森林大量减少,水源短缺,空气污染,可是国民经济核算却表明收益增加,经济运行良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这种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下,必将导致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造成自然资源的毁灭性破坏。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自然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综合反映经济增加值和对资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国资源核算的理论和实践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盖所有资源的核算理论和方法。实施耕地资源核算能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资源核算的内容,加速资源核算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EEA)的实施。
2耕地资源核算的基本理论
耕地资源核算作为资源核算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论和资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内容以资源核算和土地资源核算为基础。
2.1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
耕地资源核算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应该指定专门的机构(例如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等)来实施核算。耕地资源核算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际核算过程应按照行政级别自上而下地进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级汇总核算。
2.2耕地资源核算的内容
与土地资源核算相对照,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价值量核算。所谓实物量核算,是指对耕地数量方面的测算,侧重于“量”的确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实物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基础;价值量核算,是对耕地的价值水平进行合理的评估,综合反映耕地的经济价值,侧重于“质”的评定,由于土地的“质”属于数学上边界难以准确划分和界定的处理对象,因此这一过程可通过模糊数学的手段来实现。价值量核算是耕地资源核算的重点,是耕地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重要过程。
实物量和价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两个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资源的不同属性。存量记录某一时刻的数值,侧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静态数据;流量反应不同期间数值的变化,侧重反应变化的程度,是动态数据。耕地资源核算应该包括实物量存量、实物量流量、价值量存量和价值量流量四个数据指标。
2.3耕地资源核算的程序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对象,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部分。
实施中,首先应该确定核算对象,界定核算的范围和特征,其次进行实物量核算,之后通过数学模型估计测算耕地的价值量。这时实物量和价值量都是存量数据,最后通过相邻两次存量数据的比较得出流量数据,反映耕地资源的增减变化,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资源核算乃至资源核算的最终目标是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指标的国民核算。但从当前形势看,绿色GDP核算的实施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需要时间。因此,现阶段我们先不考虑耕地资源核算纳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问题,等到条件成熟再将其纳人国民经济核算。
3耕地资源核算方法
一项完整的耕地资源核算包括耕地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两部分,既要进行存量核算也要进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资源的实物量核算
耕地资源实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实物存量以及期内的变动情况,目的是采集有关耕地属性的精确数据。实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测量,在技术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土地丈量已发展为更为先进的技术和手段,主要有GPS技术、电磁感应技术等。耕地实物量核算的应用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畴。
实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账户来完成,这些账户通常都采用会计账户形式和复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结存数等内容。这些内容满足基本平衡关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减少。
3.2耕地资源的价值量核算
价值量核算赋予耕地资源一种货币性价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质量的一种方法。耕地价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较多,目前能够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还原法。这种方法以土地收益为理论依据,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这种方法的基本公式为:
MV=a/r
其中MV为耕地的市场价值,a为耕地的年纯收人,r为耕地的还原利率。
首先要确定耕地的年纯收人,其在数值上等于耕地的总收益减去耕地的总费用。
耕地总收益的计算取决于各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主产品和副产品当年的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时可根据各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对各作物收益进行加权求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R为耕地总收益,m;为第i种农作物的客观产量,P"为第i种农作物的平均市场价格,k;为第i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n为农作物种类数。
耕地总费用主要包括物质费用、人工费用、投资机会成本和相关的农业税费等,其中人工费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劳动日工资价格来计算,投资机会成本等于物质费用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乘积。
其次要确定还原利率。还原利率的确定是评估耕地市场价值的关键。具体测算耕地的还原利率时,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的方法进行测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安全利率。对于一般种植业用地来讲,其风险调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农地风险调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
3.3存量和流量核算
1.行政协调机制的作用。
应对公共危机,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至关重要。行政协调是调整行政系统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以及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对于我国而言,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构建行政协调机制,能够更加有序地开展应对工作,提高处理危机的效率。一方面,政府要依靠其被赋予的权力协调好行政部门内部的关系,包括横向协调和纵向协调;另一方面,政府要协调好和其他参与主体的关系,既要确保自身地位不动摇,又要充分发挥其他参与者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危机。
2.基于我国当前的需要。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公共危机也悄然而生。我国的社会环境复杂,公共危机带来的危害更加广泛。因此构建行政协调机制迫在眉睫,这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更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下行政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较晚,且自然环境的多样性和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又增加了应对公共危机的难度。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时多是借鉴国外经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因为国情不同,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缝隙和空白,导致我国的行政协调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1.内部行政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公共危机预防意识。
对于公共危机的处理,既包括危机发生时的积极应对,也包括危机发生前的预防,而最好的危机管理就是危机的避免与预防。但政府部门往往缺少这种认识,认为只有发生的危机才是危机。甚至有的官员认为预防危机不能显示自己的能力,而能够处理危机才是获得政绩的机会。可见,缺乏公共危机预防意识是内部行政协调机制运行的一大阻碍。
1.2层级间信息沟通失真。
公共危机的出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初始阶段的信息常常不完全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实危机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决策者不能及时掌握情况做出应对,可怕的是层级间信息失真导致二次危机的发生。非典的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政府部门的隐瞒,由于不能准确掌握消息,领导者无法做出判断,最终致使非典愈演愈烈。
2.外部行政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外部行政协调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协调与其他参与者的关系。当前我国在应对危机时,主要是政府一枝独秀,掌握一切大权,其他参与者的权责不明确,在实际的危机处理中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明确各个参与者的权力和职责,协调好相互间的关系,是处理公共危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3.缺少内外部行政协调机制的互动。
当前我国内部行政协调机制和外部行政协调机制都是各自运行,缺少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延误危机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下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
1.政府内部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一套行之有效的危机管理系统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构建行政协调机制来应对公共危机。政府内部层级复杂,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存在缺陷:从纵向来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信息获取不对等,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信息缺失或失真。从横向来看,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不规范、不清晰,在应对危机时存在重叠和推诿,不能及时有效地减少危害的发生。因此,需要构建行政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1信息传达。
我国近些年危机事件较多,一是因为信息部门工作能力不强,未能及时察觉问题;二是信息搜集方法不科学,缺乏有效的搜集、分析方法;三是信息传达失真,为了推脱责任欺上瞒下的情况多有发生。因此,行政协调机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且这一环节贯穿整个危机处理过程,不容许半点虚假。
1.2危机响应。
危机响应指的是在危机发生时的及时反应,这个环节的出现说明两点,一是危机已经发生;二是已经做好准备应对危机。
1.3危机决策。
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会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先制定多套方案来预防。当危机发生时,实际的复杂会使事先制定的方案存有利弊,而决策者在此时需要协调多种情况,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
1.4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是整个行政协调机制的核心,这是将决策落实到行动上的重要环节。危机处理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这不仅会影响到许多正常工作和业务流程,还要进行及时的信息通报和资源调拨。这项工作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可以胜任的,因此需要有一个能够协调各个部门的行政协调机制来应对。在危机发生时,政府部门需要运用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职责来确保以上四个环节的有效进行,通过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将危机的危害性降到最低,尽最大努力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2.政府外部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
2.1政府与其他参与者的协调。
政府虽然是应对公共危机最主要的力量,但必须认识到政府不能凭借权力而一意孤行。因为政府同样存在缺陷,在许多问题上缺乏客观的认识,因此要认真听取其他参与者的帮助和建议,协调好与参与者的关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
2.2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协调。
处理公共危机仅靠政府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各种力量相互配合才能有效、高效地降低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企业、第三部门、媒体和公民作为参与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在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各自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这样才能显现出成效。如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资金和物质支持,第三部门能够集结国内外力量。所以协调好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对处理公共危机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内外部行政协调机制互动平台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