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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视角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6 16:38:42

经济视角论文

经济视角论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法效率公平经济学分析

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订案,并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这次对公司法的修改及有关法律的一些规定,使得大众产生疑问:“公司法是否有必要具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关联交易投票大股东应回避吗”等。

经济学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司法进行了分析。走在前面的是美国学者。20世纪中叶美国开始了“法和经济学”(LowandEconomics)的研究,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进入这个领域,众多研究成果对法律的解释、制定产生重大影响。总的来说,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用经济学方法和观点研究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经济学分析理论概述

(一)公司法释义

公司法是以公司利害关系者(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为中心,有时包括职工)关系调整为重点的法律,是公司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同时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公司法和一般民法的不同的特点是它有不少强制性规定,即有当事者合意亦不能排除之规定,如章程只能规定董事有尽职忠诚义务,不能规定除故意损害外不承担责任。当事者合意也不能排除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亦存在。但公司法中此类规定甚多。这一特点引起学术界关于公司法是私法还是公法的争论。

各国公司法都有上述共性,亦因多种原因有所不同。德国等部分欧洲国家及中国公司法中有职工参与制的规定,但英美公司法无此规定。这个差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历史有关,如德国有社会民主主义传统,20世纪70年代德国公司法做出大公司监事会一半来自工会和职工的规定时,就业率就很高。

实际的经济及经济关系的影响亦很大。如实际存在的股权结构差异。欧日等经济体中金融和商业法人是最重要的持股机构,而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前者股东重交易收益,后者重股权收益。因此欧日和英美公司法中股东保护的程度及股东力量对公司法的影响程度均有差异。法律理念和体系差异亦有影响。德日是重条文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是重判例的海洋法系国家,由此引致规定差异。

(二)经济学判断法律合理性的原则及和法学的初步比较

经济学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家一直关心法律的规定,其观察视角是:法律的经济学意义何在?对人和企业有何影响?为达到目标怎样的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合适的?过去经济学对法律的分析较少。除学科领域差别原因外,主要原因是:认为法是为明确产权和私人合同关系提供保证的司法裁判制度;假定企业是“黑箱”,除税收问题,经济学对其内部问题分析较少;只讨论与市场失效有关的法律问题,如反垄断法的问题。但后来情况和环境发生改变,有用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定的需求,此外经济学理论及分析工具发展了,不再认为企业是黑箱。

经济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其一,是将法律视为外生变量,考察法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如考察税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其二,是根据法的目标,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法的必要性和作用等。本文主要用后一种方法进行有关讨论。

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析判断的原则及思维模式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法学家特别重视公平和程序原则,经济学家判断分析法律合理性时则更关注效率、合理判断及“合同”三个基本原则。

效率原则:从静态到动态。经济学家判断公司法合理性最基本的原则是效率原则,即能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剩余总产出最大化。经济学家亦重视公平原则,但较强调事前公平、机会公平,因为它符合经济学关注的激励机制原则,有利于通过激励提高效率。而法学家常常根据公正,特别是公平或平等原则考虑公司法的规定。后来一些经济学家还强调应当考虑各种规定对长期效率,或者说动态效率的影响。

合理判断原则:从理性到有限理性。经济学家通常假定经济人有合理判断能力,即:以自己能获得的信息为前提;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能力合理选择。由此推论是,强调自己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法学家看法往往不同,他常质疑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因此法律中常有许多限制性规定。以后经济学家认识到当事人只有有限合理的决策能力,但并不认为因此在经济学上就有限制当事人的理由,因为限制也未必合理。

合同原则:重要性、不完备性和控制权。过去的经济学假定人们有合理判断能力,只要能明确产权关系,确保合同执行,一般任何交易都可以以合同形式提供法律保障。但是法学家未必完全赞成这种看法,因为有显著不公正的合同,应允许司法介入,纠正存在的“不公正”。以后经济学认识到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等多种原因合同难以完备,但合同不完备不等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定合理、有效率。经济学家发现要说明企业的内在关系,仅用当事人平等的合同概念不行,还必须引入控制权概念。

(三)对效率和公正原则的看法

尽管学术原则或体系有些不同,但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许多方面仍能取得共识。如企业给员工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合同,业绩不同,工资不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不反对这个结果。

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是目标判断原则,而“合理判断”、“合同重要”原则是强调通过经济人的合理判断和市场(合同)行为能够获得更优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后提出的动态效率、有限合理判断、公司控制权理论,是对三原则的发展,不是否定。如果能有效率,即使只能进行有限合理的判断,经济学家也未必会反对合同的合理性及意义。经济学家的效率原则与法学家强调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包括事后公平)等原则有所不同。但一些更深入的研究表明,二者尽管可能确有不同之处,但其具体结论和结果亦可能相同或互补。

(四)用“企业理论”、“合同不完备”理论说明公司法的基本构架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策分工体系是:股东会控制董事会人选和进行有限的重要决策,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管理者进行日常决策。为什么公司法有这些规定,并且其中不少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学家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较多,甚至有公司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之争。一种解释是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涉及行为的不宜有强制性规定,涉及组织的因事关重大可有强制规定。

早期认为企业是黑箱,以后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以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长期交易关系为前提的,是对“市场”和“组织(企业)”根据交易费用选择的结果(科斯定理)。但这不能很好地说明为什么需要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为市场上亦有信息不对称、有交易费用,市场交易仍可以长期持续。企业内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亦可在不对称的范围内获得效率,合同亦应有效。信息不对称至少不是公司法应有强制法规存在的充分条件。

如果仅仅将公司法理解为当事人围绕公司财产权的合同集合,公司就只需要任意性的规定。由于合同合理性有限,司法判断合同的合理性也有难度,公司法的作用将很有限。

公司法要适应公司必需有控制权,并且控制权应给承担投资风险的股东的要求,就必需有与控制权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如关于董事责任、股东和股东会权利的规定。这样的公司法才能从法律上保障公司控制权所有人的意志能够得以实施,有利于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如果合同合理完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用不大。如果合同不完备,公司法就提供了解决合同不完备问题的手段。美国公司董事会权力来源,在理论上有股东授予和法律授予两种解释,但两种授予论都没能说明授权的经济关系制度基础和意义。现代企业理论对此给予了较有力的说明。

没有企业控制权理论,仅凭效率原则、合同不完备理论,不能解决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存在意义的问题。因为:合同不完备不等于无效率(如未按约出资未必一定影响公司经营),解决合同不完备亦有多种方法;法不一定能改善效率,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法难一一对应,法的实施靠司法,法院或法官也很难判断效率问题。

公司法不仅有强制性规定,还有指导性、任意性规定。因此综合地看,公司法的经济学意义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其是公共品,是所有当事人可以共享的思想产品和资源;用法律标准形式降低合同成本,包括自愿的和强制性的合同成本;提供当事者交易的法律平台,有提升效率、强化激励(如对出资人的激励)的功能。

对公司法修改的经济学分析

(一)如何看待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股东特别是大小股东间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公司法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亦是难点。在中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带来掏空上市公司等各种问题。有些部门为此提出“三分开”等措施,但仍无法有效解决。国外也有“一股独大”问题,有不少家族、大机构控制上市公司,如日本上市子公司中的10%-20%,其大股东有1/4以上股权。

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有利于母公司的商业交易、资产(包括股份)交易、项目安排及分红安排上。在探讨公司法如何处理大小股东关系的规定时,有必要对母子公司关系作经济学分析。母公司会吸尽子公司利益吗?存在这种可能。但吸收子公司利益未必无效率,关键在于条件及结果。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吸尽子公司的利益,因为这使上市变得无意义,对母公司通过上市子公司持续发展不利。

何谓分配不公平,“分配不公正”是否就无效率?有人认为分配不公正的标准是交易价格,但因有长期利益和当期价格不匹配问题,仅看当期交易价格未必恰当;是否只要价格合理即可,但一些经济学家指出“按独立交易商价格交易”未必效率高;为集团利益限制某些子公司的某些项目可能有些不公正,但未必无效率。

母公司过多介入子公司经营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这不是因为母子公司间有交易,而是因为:子公司因利益分配不确定,决策条件不稳,发展因此受影响,最终影响企业效率;方针不一、不稳定导致信用成本上升,影响集团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果开始就明确上市子公司就是母公司订单的加工厂,无其它承诺,股东则可接受,同时出台相应价格。

大股东有“道德风险”问题,使中国有关防止措施落后,有必要出台相应举措,但出台规定应考虑经济学依据及管制成本。设计相应防止举措,可以进行硬规定,但按效率、信息透明化、强化责任、事后救济入手设计措施可能更有效。

本文注意到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这一规定规范了母子公司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并没有这一规定,所以这一修改并不彻底。实际上,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应该适用这一规定,给少数股东更大的经营参与权,要求与母公司交易必须经少数股东同意、向小股东公开信息。

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也有不少人建议在新法中列入“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但实际上一般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使公司可能丧失集资功能,夸大小股东知识,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关键是发展完善独立董事独立评估制度,明确其责任。这是因为独立董事有责任、有义务能利用独立资源做独立评价,因此能有效率,而一般小股东无此能力。事实上国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投票回避制度是有严格限制的。所以在新公司法中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2005修改后的公司法106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这使得代表小股东的董事能够进入董事会。所谓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同样,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这实际上给了少数股东以大股东收购股份请求权,即在大股东实施侵犯小股东的举措而不能对抗时,允许小股东要求大股东收购其所持股票。这是事后救济措施,很有意义,并通过司法介入支持小股东拥有此项权力,但这里有一个股票定价难的问题。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是事后司法救济措施,既保证决策效率,又有对滥权者的威胁作用。

(二)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原来的限制规定存在很多问题:该限制降低效率,不能适应企业多样化要求,逼迫企业加大资本成本;诱使企业做假;监督管制成本高。过去日本有此规定,但日本也已调整。但也有人主张维持原来的规定,主要理由:股东担心经营者只经营壳公司;债权人担心碰到皮包公司。

从经济学角度看,取消限制更有利企业发展,这是因为:要相信当事人,包括股东的判断能力;有利于提升资本利用效率;主要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防止可能的弊端。还可以采取一些法律和管理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强调大公司信息披露;引入法人格否认原则;引导债权人慎重交易;股东强化治理管理;股东通过母公司董事、监事对子公司加强监督,母公司监事或董事对子公司有调查权;实行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共同报告制度;要求大公司独立审计;在子公司盈利但长期不分红的情况下,母公司股东可通过母公司要求子公司分红。

(三)实行了更灵活的公司代表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唯一法人代表。这样规定带来的问题是:董事长是唯一法人代表,违反董事会负责原则,不利于发挥董事会作用;一人代表公司效率低,公司代表是谁,是否一人,宜由董事会和投资者定;很多董事长是兼的,承担法人责任亦过重;对董事长授权虽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的约束,但仍有法律瑕疵,即公司可以被授权人越权承诺为由否认合同条款。从经济学角度看,唯一法定代表人规定不利于提升效率,不能解决公司内部混乱带来的代表混乱问题。

2005年修改时,有人提议新公司法可以考虑允许公司设多个法人代表,同时通过董事会决议登记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公开信息,以防误导他人。

2005年修改后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解决了董事长是唯一法人代表的问题,也为公司设立多个法人代表预留了空间。当然,在现阶段公司设多位法人代表一定要慎重,不然有可能给公司管理带来混乱。

(四)实行了更灵活的资本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效率

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这一制度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相差甚大,资本制度包括资本注册、资本减资和回购、资本金调整时异议等制度。经济学家分析表明,美国的资本制度灵活,无明确注册资本下限限制,使公司一般能按投资机会成本是否等于边际股本成本判断投资可行性,这使其投资效率较高。

为了实行较灵活的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从而降低了股东投资的风险。

参考文献:

经济视角论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区域划分

一、引言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合理划分经济区域,无论是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决断,还是对经济的更好协调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外对于经济区域划分的研究起步较早。美国区域经济学家埃德加.胡弗(Edgar.M.Hoover)指出:“把区域视为一个聚合体,可以减少所掌握和处理的事件,这有助于描述区域。”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区划方法主要是聚类分析法。国内学者对于经济区划的研究主要有:遵循全国生产力分工的区划模式。刘再兴(1985)把全国划分为六大一级经济区;胡序威(1994)将全国组合成六大经济区;邹家华(1996)提出了七大经济区的划分;厉以宁(2000)给出了现行的中国经济区域打破省、市、自治区的界限,以专区或县为单位的区域划分结果;在《中国发展研究报告》(2003)一书中,作者将中国大陆划分为经济区。顾朝林(1991)提出了九大城市经济区;杨建荣(1996)中国分为“都市圈”;王建(1996)提出到2010年在我国建设“九大都市圈”的设想。总的来看,在这方面的研究往往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

本文在对经济区域划分时首先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确定各省市综合竞争力的分值,再用聚类分析方法进行划分,最后确定最佳方案。

二、经济区域划分指标体系的构建

1、指标评价体系设立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省市综合竞争力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难用一两个指标全面地反映出来。因此,需设置相应的具体指标来反映各方面的具体效果,从而保证评价的全面性和可信度。(2)科学性原则。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指标的计算与合成,必须以公认的科学方法为依据,这样才能证明分析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3)可操作性原则。指标的选取、相应指标量化的计算与合成、体系结构的建立应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数据资源要便于获取,准确可靠,尽量利用现存数据和已有的规范标准,以便于计算。

2、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上述构建原则,主要从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基础设施以及能源优势四个方面,通过12个单项指标构建省市综合竞争力的基本框架。

(注:①交通便利指数=(运输线路总长度/地区土地面积)*(货运量/货运周转量)②资源综合优势度=(资源数-地区数-资源排名之和)/(资源数?鄢地区数-地区数);资源包括:水、煤、石油、天然气。)

三、中国经济区域划分的方案设计

1、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

中国是国内地区间自然地理、人口资源、经济和社会差异最大的国家之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中国国情的基本特征。从地区生产总值来看:东部沿海省市在全国所占比重过半,并且增长速率也比较大;中部六省所占比重约为1/5;西部省市所占比重不足1/5。

2、经济区域划分的原则

区域划分既要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方便区域发展问题的研究和区域政策分析。中国的区域划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地域相邻。在空间上应互相毗邻,自然条件相近。保持行政区域的完整,同时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积聚地区的经济发展,保持民族自治区的完整性。(2)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各成员在经济上联系密切或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社会结构相仿;(3)中心城市。城市具有组织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每个经济区至少应给有一个作为经济中心的城市。(4)规模适度。每个区域的成员个数不宜过多,规模过大则不利于区域研究和区域政策分析。

3、中国经济区域划分的具体方案设计

中国经济区域划分方案设计的总体思路为:先用因子分析方法得出各省市每个层次的因子得分,然后采用距离聚类的方法遵循以上划分的原则得出经济区域划分的结果。之所以没有采用把四个层次的因子综合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的方法是因为把四个层次的因子综合计算得分的时候,由于像GDP这样的因子在诸成分分析计算时所占的比重较大,这种计算方式会忽略所占比重较小的因子如:自然资源的对衡量省市实力的影响,但是这个因子在衡量省市实力的时候又是不可忽略的,因而,本文采用分层次计算因子得分的方式得出各省市在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的得分。

本部分共选取了全国31个省市作为样本,收集了2000-2004年各省市相关指标的原始数据,对原始数据的分析采用SPSS14.0软件实现。数据的标准化最常用有两种方法,一是平均数法,一是中位数法。这里就截面数据而言,采用平均数法,并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从表二所描述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看出综合竞争力评价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每个方面的因素又是由若干因素决定的。对照该表,我们建立了由两个层次的因素所构成的综合评价因素集,即第一层次的因素集为U={U1,U2,U3,U4},第二层次共有4个子因素集,它们分别为U1={x1,x2,x3,x4,x5,x6,x7,x8,},U2={x9,x10,x11,x12},U3={x13,x14,x15,x16},U4={x17}。

对上述指标的数据采用SPSS14.0分析,可依次获得样本的相关系数矩阵、特征值、共同度、方差贡献率和正交因子旋转矩阵(详见附录),样本数据全部有效,最后算出各层次因子的得分。

然后采用距离聚类方法,根据以上划分原则,考虑到目前各种划法的弊端,我将中国大陆分为如下七个区域:

第一组:新疆,陕西,山西,甘肃,内蒙古西,青海,宁夏

第二组:,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

第三组:北京,天津,河北

第四组: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

第五组:广东,福建,海南

第六组:山东,江苏,浙江,上海

第七组: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

以上各组的中心城市分别为:西安、重庆、北京、武汉、广州、上海、沈阳。这里有如下几点说明:一是由于内蒙古省东西绵延距离较远,结果把该省分划为东西二部分,分别与地理位置接近的省份合并为一组;二是传统观念上认为的中部不再包括山西省,而是将该省与西北部的省份结合在一起,组成新的经济发展区域;三是在分析的过程中,河北省理论上的结果应与湖南、湖北等省份划分在一个区域,但考虑在现实发展中,中部地区的区域面积过大,不利于其发展且河北省本身就与北京、天津二个直辖市地理位置上包容在一起,故在确定最后结果时将该省与北京、天津组合成一个新的区域,以北京为中心城市。

四、结论

鉴于目前关于中国区域的各种划分方法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在了解西方和我国经济区划的理论、方法和实践的基础上,以一个全新的视角-金融角度,对我国经济区划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进行了探索,建立了经济区划的理论和方法模型,并经过实证分析,提出了划分中国区域的一种新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高洪深:《区域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

[2]安虎森:《区域经济通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9

[3]侯景新:尹卫洪《区域经济分析方法》[M],商务印书馆,2004.12

经济视角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区域经济差异一直是区域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为了更清晰地认识到中国地区间经济差异,将中国按地域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选择人均实际GDP以及三大区域创新活动状况,从区域创新的视角分析区域存在经济差异的原因,为决策者决策提供参考的依据。

新的社会经济背景正改变着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机制,并促使欠发达的中西部区域由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转向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因此,欠发达的中西部省际区域应当相应调整其区域发展政策,寻求新的区域发展途径。

一、区域创新的基本理论

(一)区域创新概述

在现有的文献中,对区域创新研究的方面很多,但对区域创新所作的确切定义却不多,甚至使人有此概念不证自明之感。由于区域作为地理空间,具有高度的涵容性与综合性,是一个中观层次的自然、经济、技术、社会综合体。从宽泛的含义上理解,区域创新是发生于区域内的所有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区域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层次性特征。区域创新与国家创新的主要差异总体上表现为,区域创新具有地方性、独特性、开放性,在体现与国家创新的共性时也能体现出区域特质。

(二)区位因素的变化与区域创新环境

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下,区位因素的成分和重要性发生了变化,非实物因素和社会资本、社会网络等作用在区域发展和创新中的作用凸现出来,区域发展业绩所表现的差异性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区域发展的非物质、非贸易的区位因素,它们构成区域创新环境的内容,而创新环境的质量和优势则决定了区域创新的基础条件及区域吸引和留住各种流动性资源的豁性;地理临近性和动态的集聚经济对区域创新有重要意义。

二、基于创新视角的三大区域经济差异分析

(一)三大区域的创新活动差异比较

在研究创新产出时使用专利数据是合理的。本文用专利数据衡量区域创新活动,分析三大区域中的创新活动的空间分布,以期揭示三大区域经济差异的内在原因。

表1提供了中国三大区域创新活动19%和2005年的人均专利产出情况与排名。由表1可以看出,三大区域的创新产出的平均水平在考察期的十年中仍然呈现由东到西的逐渐降低的变化态势,创新活动的地理分布高度地集中在少数东部沿海省际区域。从专利产出的相对水平看,上海与北京形成了大的创新集群;而浙江、江苏、山东、广东、辽宁和福建则形成了中型的创新集群。19%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人均专利占全国人均专利总数分别为70.06%,14.14%和15.8%;2005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人均专利占全国人均专利总数分别为76.8%,11.27%和11.93%。数据显示创新活动强烈集中在东部等少数省际区域之中,创新活动呈现强弱的极化现象。从三大区域的创新产出平均水平看,东部远远高于中西部区域,而且创新差距有拉大的趋势。

(二)三大区域经济增长差异分析

本文分析所使用的数据为我国各省1996-2005年间的实际人均GDP(以1995年为基期),实际人均GDP是根据各省名义人均GDP和人均GDP缩减指数折算得到的。数据来源于中国1997-2006年的统计年鉴。

经济视角论文第4篇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服装企业的营销模式不断演变与创新,总体表现出具有时代感的营销模式创新特征。以及时尚经济的推动,服装企业的营销模式正以新的产品内容、组织架构和商业模式向前发展。同时,工业发达国家的服装企业已率先完成了从传统制造向以研发设计、品牌营销、体验服务为核心的转变。

2时尚经济背景下服装企业营销策略实践与趋势

承上所述,服装企业营销模式的创新必然导致企业营销策略的配套创新。在时尚经济的视角下,我们发现服装企业的营销策略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崭新趋势,并且这些趋势正在不断的被企业所实践,以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这些趋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2.1消费体验前端化

时尚产业业态中,消费者已不再是传统的“提袋型消费”而是在业态中以感官体验为主的“体验型消费”,并且此时采购商甚至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工厂店体验,将消费体验向更前端化推进。时尚产业的这种趋势满足了市场的更深层次需求,增加了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共赢因素。这种消费体验前端化的趋势正极大体现了时尚产业所具有的新奇性、针对性、扩散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繁荣。

2.2产品设计独立化

在物质需求的社会背景下,现代的时尚设计便充当了使大众的个性化意识在生活中得以表现的角色,设计师的个性语言也在此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充实和带动市场的消费机能。这一点在时尚产品设计领域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时尚业态中多数企业成立专门设计部门或产品设计外包,使产品设计更为独立化、个性化。同时,随着时尚产业的发展,优秀人才的企业化趋势逐渐呈现,通常一个好的设计师就能成为一个企业,从而设计师品牌涌现。

2.3渠道整合外包化

从时尚产业业态现状来看,为时尚产品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公司已初具规模,它们可以帮助企业确定加工订单,负责分销,等等。这有助于时尚企业进行产业链有效整合,更关注设计、研发、品牌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而将“微笑曲线”的底端,如运输、包装、售卖等外包给专业化服务公司,从而实现产业的协同发展。

2.4销售载体特色化

随着时尚产业的发展,时尚产品的销售载体更为多样化、特色化,如网络、微营销等线上载体,线下高端化、文艺化的时尚产业街区等。可以预见,这些特色化的时尚销售载体将进一步推动时尚战创意产业的发展和时尚业态的创新。

2.5核心品牌自主化

在当今时代,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这一点在时尚产业各业态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时尚企业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和品牌经营意识,并且拥有自主的核心品牌,走品牌化运营道路,这是时尚企业谋求长久发展的最佳选择。

3时尚经济视角下宁波服装企业营销创新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服装产业在宁波蓬勃发展,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凸显,同时伴随新经济、电子商务的兴起,纺织服装产业向时尚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逐渐呈现。宁波目前已形成国家高新区、研发园、市大学科技园、和丰创意广场、宁波杭州湾新区等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在新经济时代,如何创新服装企业营销模式与策略,从而推进服装产业向时尚产业的转型升级,是宁波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鉴于此,我们遵循服装企业营销模式的演变规律,在提炼企业营销策略创新趋势的基础上,为宁波服装企业基于时尚经济发展的营销创新提出可选思路与策略。

3.1时尚文化营销

文化营销是构建核心价值的一种营销方式,是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或创造某种核心价值观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以时尚经济的视角,不同的服装设计风格表达了不同的文化内涵,因此,在服装企业实施文化营销,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求,让消费者在对时尚产品价值的理解上与时尚品牌企业达成一种默契和共识,从而增进时尚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流和沟通。具体而言,宁波服装企业应根据特定产品选定市场环境,适时、适度、适当地引入时尚文化营销理念,通过文化背景创造时尚营销的文化环境,塑造时尚营销的文化内涵。宁波服装企业在进行时尚文化营销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企业在进行时尚文化营销时要避免只重视时尚形式而忽略内容的错误,如有些企业只注重产品的包装不重视时尚产品的质量,有些企业在文化建设中只提口号而实际不执行,更有企业只知道做广告宣传,忽视视觉识别系统与企业理念、企业行为的统一。另一方面,要用系统的观点对待时尚文化营销。时尚文化营销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整体、有机的系统,需要企业品牌文化建设做先导,在文化建设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分析制定科学的文化营销组合策略。

3.2时尚品牌营销

承上所述,时尚经济更强调品牌,一个设计师就能成就一个品牌,在这种新环境下,时尚品牌营销显得更为重要。它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时尚品牌持续发展奠定雄厚的基础,同时,由于它能给顾客提供优质的时尚商品与时尚服务,可以更好地赢得顾客的信任和忠诚。宁波服装企业应把握时尚经济发展的契机,恰当地运用时尚品牌营销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时尚品牌营销策略。结合宁波服装企业特征,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时尚品牌营销策略。

(1)开展时尚品牌联盟,实现双赢。

宁波服装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强强联手或强弱联手等方式形成品牌联盟,以增加销售、扩大品牌影响力,从而提升时尚品牌形象。当强势品牌进入新市场时,亦可以采用这种策略,以降低营销成本,尽快实现本土化。雅戈尔收购国外品牌,进入国际市场即采用的该种策略。

(2)以全球化的视角,开发本土化品牌营销策略。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外时尚品牌的竞争日趋激烈,在产品同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宁波服装企业必段抓住有利于时尚品牌竞争的关键点,以全球化的视角,完善品牌内涵,积淀品牌内在精神,开发本土化强势品牌。可以着眼于营销的各环节入手,从渠道铺设、宣传推广到市场划分等方面,布局全球品牌策略,从而实现服装企业时尚品牌营销的塑造与提升。(3)通过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消费者品牌忠诚度。在时尚经济的视角下,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源于其产品的附加价值,这种附加值可以源于品牌影响力、产品创意设计、时尚体验服务、工艺技术创新等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独特特点传播时尚品牌定位,形成品牌差异,赢得竞争优势。

3.3时尚概念营销

时尚概念营销是时尚品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趋势,赋予新开发的时尚产品或原有产品以特定的时尚内涵,形成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色,并通过宣传推广使消费者对时尚产品产生认同感和购买欲望,以达到营销目的的一种时尚营销方式。时尚概念营销本质是差异性营销,通过挖掘时尚产品内在的符合顾客消费心态和消费趋势的特征,达到时尚营销促进的作用。宁波服装企业开展时尚概念营销时要遵循文化层面、技术层面和情感层面的消费者诉求,同时还要注意:

(1)以市场调研为基础。

市场调研是时尚概念营销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调研才能最大限度地了解市场,准确把握消费需求,形成消费者能够接受的时尚概念并转化成现实购买力。

(2)跟进产品设计。

时尚概念要以产品为载体,即产品本身要能够体现时尚概念的诉求要点。如太平鸟的快时尚概念是以时尚产品设计和产品质量为竞争基础的。

(3)融合营销渠道。

企业要加强终端销售人员的综合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营销渠道的高效畅通,从而实现时尚概念向现实购买力的转化。

3.4时尚网络营销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互联网普及率的快速提升,中国电子商务迎来了高速发展期。网上交易规模从2004年的49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近8万亿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以超过百分之百的年复合增长率快速发展。此时,时尚网络营销不仅是一个与实体互补的新兴营销策略,更重要的是通过电商数据的分析,能让企业在售后服务、后续产品研发等方面有更多积累,也是一种发展模式上的创新与兼容。网络销售相比传统销售,客户需求、群体等统计更加准确,营销的点对点特性更加明显,反应也特别明显。同时,它也对运营者的执行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宁波服装企业从2007年开始纷纷“触网”并表现出蓬勃的朝气与活力,已从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专业从事时尚服饰产品设计、生产的“GXG”“、太平鸟”“、博洋”“、雅戈尔”等企业已成为国内网络营销在时尚服饰应用领域的领头羊,网络营销为这些企业带去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而且是对传统经营与管理模式的彻底改变。总结多年来宁波服装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实践,在时尚经济视角下发展时尚网络营销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目标,精准定位。

时尚网络营销的目标是要获取更多的潜在客户,因此其网站建设要具有营销功能,线上营销策略要与目标市场的消费有效匹配,从而提高营销效能。例如,宁波服装企业领头羊雅戈尔于2013年4月12日,开启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主推雅戈尔品牌并选择雅戈尔旗下时尚男装GY品牌开展线上推广。雅戈尔之所以开启线上渠道并选择GY品牌,主要是针对新的年轻消费群体在线上进行品牌传播。据调查,雅戈尔在线下门店80%以上都是其自有渠道,所以在平衡线上、线下利益时,必须要特别考量线下渠道利益。同时,对于服装品牌尤其是高端服装品牌,其线下体验相当重要。因此,当雅戈尔在做电商的时候,更注重推广其单品,比如其汉麻系列产品、GY产品等,而在目标受众的选择上更有针对性,更加贴近年轻消费者。

(2)增强互动,强化客户关系。

经济视角论文第5篇

辽宁省共有50多所高等院校,大部分开设了产业经济学课程,其教学模式均比较传统,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之以少数课堂案例讲解、课外实践则更为缺乏。目前,辽宁省专门的产业经济学实践基地比较匮乏,产业经济人才培养缺乏与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辽宁省高校产业经济学课程教学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课时紧张与庞大的知识体系间的矛盾。

近年来,产业经济学作为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发展迅速,不仅其研究方法和成果逐渐丰富,并且与其他经济学和管理学科在产业组织、厂商理论、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等许多领域得到了较好的融合、交叉和渗透,使得产业经济学逐渐在拓展其研究领域的深度、维度以及研究视角。因此,除了产业经济学传统理论体系所涵盖的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以及产业政策等核心知识体系以外,学生还需要具备扎实的数理分析基础以及相关交叉学科的理论基础知识,而这则需要充足的教学课时。近几年课程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适当控制课时数的同时增加开设课程门数,因此,缩减后的40学时或48学时对于产业经济学课程而言往往显得不足,辽宁省很多高校都面临着产业经济学课程紧张的课时与日益庞大繁杂的知识体系间的矛盾。

2.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的脱节。

产业经济学的应用经济学科属性决定了其理论课堂教学中的知识只有与实践较好地结合,才能使学生有效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产业经济问题。而目前省内大多高校的产业经济学课程仅限于理论课程。相比之下,其它管理类课程之所以能够得到学生的欢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管理类课程在设置时充分考虑了其管理学科的微观特点,在课程内容、讲授方式、考核方法等方面,充分将理论教学与生产经营实践紧密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教与学”以及“教学与科研”形成良好循环,使人才培养符合社会的需求。产业经济学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脱节的原因主要归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对于其他经济学科,产业经济学课程理论体系相当繁琐,其知识跨越程度大、覆盖面广,以及本身的理论缺陷导致其在研究领域中的结论争议较多,从理论到实践的延伸与衔接被拖后;第二,各高校在产业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对课程实践环节未给予充分重视,对于产业经济学的应用经济学科特点的认识和开发不足;第三,产业经济学课程的任课教师自身的专业素质需要提升,科班出身的产业经济学教师仍为少数,从而造成对产业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接轨的理解不足。

3.教学目标与考核模式的冲突。

产业经济学课程教学的目标是是期望学生运用产业经济学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前沿发展成果,分析当前经济社会的一些产业问题或现象,并尝试找出问题的解决途径。如今产业经济学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仅局限于传统的考试模式,缺乏对产业经济学实践能力的考核。在现有的课程考核体系中,学生成绩的评估通常是运用加权的方法,即学生的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的方式,二者累加。其中,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和课程论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是教师评定其平时成绩的依据,在总成绩中占相对较低的比重。在这种考核模式下,笔试成绩更容易决定一个学生的最终成绩,从而使学生进一步忽视课程实践的重要性,背离产业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辽宁省产业经济学的产学结合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从产业经济学课程自身属性和特点来看,作为应用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产业经济学主要研究经济领域中产业组织、结构、管理、政策及其发展规律,这些与产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目前辽宁省大多数产业经济学课程均以介绍基础理论为主,仅辅之以一些相关的研究方法,缺乏课外实践环节,使该课程的其应用性未得到充分体现,理论教学与经济实践体验之间存在的较大差距,使学生在听课过程中,容易感到枯燥、疲倦,缺乏对该课程的兴趣与热情。第二,从“产学结合”的自身特点来看,它是一种能够为高校和企业带来双赢局面的教学模式,它可将高校与产业部门(企业)各自的优势充分用于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培养适合企业发展、产业进步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该种教学模式的显著特点是能将行业的最新动态、最新的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理论发展传授给学生,同时把生产实践与传统的理论课堂教育环境相结合,以实践验证理论,以理论带动实践,进而达到快速培养高水平高素质人才的产学共同发展的目标,满足社会企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水平。可见,产学合作的自身优势将满足由产业经济人才供给不足引发的产业经济课程改革的要求。第三,从辽宁省当前经济发展进程来看,在经济体制改革与新型工业化过渡期普遍存在的区域内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间产业发展不平衡,区际间产业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亟需相关产业经济理论对实践进行指导。相应地,辽宁省高校产业经济人才培养与产业对人才需求对接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而辽宁省在该领域进行的研究和探索还比较滞后。因此,以产学结合教学改革的视角,从辽宁省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产业经济人才需求特点,提高辽宁省产业经济学理论和实践教学质量显得迫在眉睫。

三、基于产学结合的辽宁省产业经济学课程改革措施

产学结合的产业经济学课程改革应确立以为企业服务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思维方式和实践能力为目标进行教学计划的安排和课程的设置,将理论教学与课程实践相结合,教学内容需服务于社会对产业经济人才能力的要求,使企业参与教学过程,教导学生在工作过程如何思考及运用课堂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

1.设计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课件。

产业经济学的教材应反映当前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最新、最典型的产业案例和产业政策,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在设计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课件的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企业参与,将企业所遇到的最新的关于产业方面的问题、案例及科研成果编写进教材,做到充实案例、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教学大纲,编写并出版体系完整、内容新颖、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同时具有辽宁省地域经济特点的产业经济学案例教材,建立产业经济学试题数据库,不断更新和完善产业经济学教学内容。

2.建设产业经济学实践基地。

可由企业提供场地、资金、设备,参照国外的产业经济学模拟实验室,由高校和企业共同建设产业经济学实践基地。在实践基地教学过程中,高教教师可深入企业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在企业内部选派骨干人员担任学科指导教师,负责协助建设产业经济学实践基地、开展产业经济学专业实践实训,使学生在实践基地接触最前沿、最实际的问题,真正达到“教、学、产”一体化。

3.高校、企业共同参与教学。

经济视角论文第6篇

株洲县域经济包括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与醴陵市五个区域。四县一市行政区域面积10726.8km2,占全市的95.2%,常住人口280.19万人,占全市的72.6%,人口密度261人/km2,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42人/km2,城市化水平41.2%,比全市水平低14.3%;近年来,四县一市的工业增加值与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增加,比全市水平分别高4.8%、40.3%。此外,醴陵不仅位于湖南省特色制造业重点县之首,还稳居全国百强县之列,攸县为全省十强县之一,炎陵入围全省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株洲县域经济特色明显。醴陵一直以来生产花炮、陶瓷,享有“中国花炮之都”和“中国陶瓷历史文化名城”的美誉,被称为中国“红官窑”所在地;近年来,醴陵的纺织服装业与农副食品加工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俗称“醴陵三辣”的辣椒、大蒜与生姜已成为醴陵农副产品的特产;醴陵的毛尖、草鸭、黑山羊等也逐渐被人认可;此外,醴陵文化历史悠久,名人辈出,即出现了左权、李立山、宋时轮、耿飚等老一辈革命家,又有彭道儒、汤飞凡等一批有影响的科学家,是一个旅游的好出处。总之,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株洲县域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开发区从无到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活跃,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商贸水平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凸显,为株洲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职业教育视角下株洲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不足

1.政府职业教育投入不足,人力资源质量不高。

株洲县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因此,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而职业教育的主要投资方应该是政府。然而,在该地区,重普教轻职教的倾向仍比较明显,在财政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所占比重较小,而且针对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与奖助贷力度也不大,效果并不明显,这严重影响了该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而在县域经济建设中缺乏合适的人才,劳动者的素质普遍不高,阻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2.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专业人才紧缺。

近年来,株洲县域经济表现为现代新农村与现代农业建设稳步推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这样的发展趋势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而专门人才的培养需要职业教育设置合适的专业。然而,从相关部门的专业设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职业院校所设的专业为第二产业相关专业,如汽车维修、机电一体化、焊接技术与数控技术等,其次为酒店管理、护理与计算机网络等第三产业的相关专业,而涉及第一产业的专业则较少,这显然无法为现代农业与现代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无法培养大量的相关人才为现代新农村建设服务。同时,专业设置也没有很好地衔接当地经济发展。如醴陵市旅游资源丰富,很少有职业院校开设了旅游管理专业,即使有些职业院校开设了旅游管理专业,但教学内容没联系到当地实际,过多地强调理论知识或旅游管理的一般知识,没有因地制宜地进行专业化教学,显然无法明显地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双师型”教师短缺,劳动者技能不高。

教育的实施者主要是教师,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劳动者技能的关键。然而,株洲各县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无论是在质量与数量,还是在专业结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等方面与高标准的“双师型”队伍仍有较大的差距。大多数教师教学实践经验匮乏、理论水平不高、实践能力不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不完整、素质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的质量。农村劳动者学习基础本来就比较差,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与学习,所学的东西并不多,不能很好地为该地区县域经济的发展服务。

三、职业教育视角下加快株洲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对策

1.加大政府投入,提高农民技能。

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强培训,提高其技能,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多渠道筹资,分层次、有目的、有计划的提高农民素质,如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可以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根据职业教育与普及教育的在校生人数之比,设定相应的投入比。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一方面需要政府提高重视,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又要加强监督。不仅要把投入与就业挂钩,而且还要把投入与受训者素质提高挂钩,建立起培训、就业、素质提高的衔接与监督机制。

2.加快专业结构调整,促进县域产业结构升级。

地区产业结构是专业设置的前提,而合理的专业设置对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及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株洲县域经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在于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专业设置要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农业为基础、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为依据,强调地方性,为当地培养人才,服务地方经济。株洲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应在县政府的指导下,推动地方产业与职业院校密切结合,为株洲县域经济中的优势产业、新型产业设置新的专业或对已有专业进行调整,通过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培养行业所需人才,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3.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用人才,是指在农村科技、经济、教育、卫生、文化与经营等领域中,不仅具有一技之长与一定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人才。实用人才在株洲县域经济发展中作用至关重大,他们可以通过发展一项事业,富裕一方百姓,带动一片经济。因此,应加强实用人才的培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力保障与智力支持。实用人才的培养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广泛开展调研,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并对其进行网络化、信息化的动态化管理,探寻具有实用人才潜质的劳动者。实用人才应主要从有文化、品德好、会经营、懂技术等方面去衡量。其次,整合各方资源,拓宽培训农村实用人才渠道。除了传统的农民技能培训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培训实用人才:一是依托协会的辐射能力,由协会向农民传道授业;二是院校学习,对于基础较好,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可以将其送到专业的院校进行深造,或者请相关专业到当地来进行培训;三是异地参观,增长见识、扩阔视野、拓宽思路。最后,加大政策支持。对于实用人才创业兴业,政府在税收、工商、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对其成长及时关注,鼓励其做强、做大,为当地经济服务。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质量技能型人才。

首先要开展师资队伍水平调研,摸清该地区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教师编制、教师聘任、职称评定与培训考核等多方面的信息,并以此来建立适合该地区职业教育特点的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投入上,要严格按照执行“城市教育附加费的20%用于职业教育”的标准;在教师编制方面,不仅要建立专职教师编制制度,还要明确兼职教师编制,以此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在教师聘任上,要重点考虑从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丰富师资队伍的实践能力;在职称评定方面,应充分考虑职职业教育的职业性,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教师最重要的标准;在培训考核方面,不仅要加大投入,还要拓宽培训渠道。

四、结语

经济视角论文第7篇

国内主流的经济学研究目前沿袭的是西方经济学理论,从范式到假设、数学模型都基本没有变化。而西方经济学,特别是宏观经济学,可以说是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次世界大战及战后,针对他们所遇到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已经相当成熟,侧重于对经济现象进行解释,强调实证研究;对比起来,中国学者对于宏观经济的研究更倾向于引出政策性对策,更重视规范性研究。而且,因为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西方宏观经济学在建立模型时的很多假设与中国现实不相符,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直接使用造成的“水土不服”。不加区别地将这类研究结论作为制订政策的依据,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力度低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不仅是混乱而更可能是对经济的严重扭曲,这方面的主要体现在政府某些宏观经济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简单化作法。比如去年第三季度对于中国经济中局部存在的由投资拉动的“热”的趋势,就采取了提高准备金率的措施。作为一剂猛药,立即导致贷款额下降,而实际上,很多行业仍然迫切需要贷款资金启动。如果仔细去看,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经济学界对于宏观经济是否过热的讨论更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结论似乎有简单化之嫌。要么言之凿凿地认为已经过热或有过热的明显趋势,要么铁板钉钉地咬定不过热。实际上,中国经济的复杂程度,是很难一以概之地以是否过热来做结论的。而主流宏观经济学理论似乎也只是提供了这样一种认识问题的途径。作为一种理论范式是无可厚非的,但用来指导中国经济管理的实践就失于简单了。

国内理论界曾经讨论过中观经济学,如何界定中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是一个本文不打算探讨的问题。然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过于宏观,对于中观问题的研究不够,可能是我们无法有效地利用宏观经济学方法论解决实际宏观经济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当我们站在很高的高度,研究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时,我们需要搞清楚这些传统的宏观经济指标在中国的形成和传导机制,而现有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成果似乎没有给我们提供这样的工具和帮助。

如果局限于传统的宏观经济学方法论,就很难让我们把视角转移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现象的构架过程中去。其实,即使是西方经济学,也是在某种经济构架之上进行讨论的,也就是开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所有假设都源于此。而中国的情况却很不同,忽略这样的本质区别,不讲宏观经济学理论适用的条件,就套用其研究范式甚至结论,是无益于事的。尽管关于是否存在中国经济学还有很多争议,无庸讳言,中国经济的特殊性提示我们,在研究宏观经济现象时,不可不顾其是建立在与中国目前不尽相同的社会制度基础上这样一个前提。至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的经济形态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不同,以及现有的研究方法的适用性,还需要大量的深入的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的特点是以投资驱动为主,工业主导型,而且投资中政府的投资所占比重较大,政府主导投资和行政干预的作用显著。这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以美国为例,其宏观经济体现为消费驱动,服务业主导,投资基本由私人进行。另外,中国的制度演进的步伐较快,而西方国家的制度体系基本定型了。相比之下,在投资,金融,法制,人力资源,技术,制度变迁等对宏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各方面,中国的情况都与西方差异很大,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西方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统一的市场环境,而在中国存在着南北、东西、城乡等地理区域上的巨大差异。这种经济环境有较大的动态性和发生畸变的不确定性。而我们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时,往往存在着不比较模型的使用条件,较多采用静态的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的缺陷,局限性是很难避免的。方法论方面的尴尬,使我们既不能直接引用宏观经济数据,套用现成的静态模型,又不能只是依赖以前几次经济过热的经验,对目前的宏观经济做出客观的判断。所以,各家各派的观点也就无法统一,甚至无法建立共同的研究出发点。

但是有些专家还是通过数据和直觉预感到了事情的本质。比如在去年部分行业表现出投资过快,价格上涨幅度和发展速度较高,汽车,钢铁,建材,房地产,原油,粮棉等都很热,甚至出现了水和电力的短缺。另一方面,大部分消费品的价格仍然在下降,总的价格指数上升幅度不大。一些先行指标特别是生产资料价格在上升,引起学者担心消费价格指数会在一段时间后上升加快,引起通货膨胀。这些看法都来自现有宏观经济学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分析模型。信奉者认为现在的特征数据已足够,用现有模型分析,通货膨胀必将到来,只是有滞后性,所以不会马上显现,但要防微杜渐。反对者也使用同样的分析工具,但要乐观很多。正是由于他们观点虽然不同,但研究方法却大同小异,因此,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对于宏观经济的判断成为了数字的估计,不同处只是在程度上,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这样很容易使宏观经济研究变成数字游戏,结果只能是看谁估计的更接近实际数字一些,而每年都有很多预测家为此大跌眼镜。

经济视角论文第8篇

[关键词]乡村公共经济;内涵;困境;重构

乡村公共经济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整体经济向纵深发展。发端于计划经济解体时期的我国乡村公共经济,因其与生俱来的自上而下的独断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可及性等,决定了目前的乡村公共经济模式是无法解决由于它自身的原因而产生的“三农”问题的。这就对乡村公共经济提出了重构的要求。

一、乡村公共经济的内涵分析

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是乡村社会合理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内容。传统的财政理论及现有的公共财政理论往往只强调政府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着眼的是政府收入和支出等财力的运作过程”,因此,此前的乡村公共经济其实就是乡镇财政的活动范围。涉及到乡村社会时,传统财政学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了如何帮助县、乡财政摆脱困境上去,而无暇顾及各级政府应当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活动”。

随着西方财政学及公共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尽管“仍然以政府活动为基本标志,但已经延伸到与政府相关的其他公共活动”上。这一界定使得传统财政学所无法涵盖的诸多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公共活动也成为了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据此,我们把“乡村公共经济”定义为乡村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经济活动。它包括公共财政和乡村社区财务两个主体部分。和其他层级的公共经济一样,乡村公共经济的活动范围也要以市场失效为基本标尺,即只有当乡村居民无法在利益驱动下自行生产某产品或自行生产该产品存在免费搭车等情况,而这些产品又为乡村居民所需时,才需要乡村公共经济组织的介入。

“乡村公共经济”这一概念拓展了传统财政学所无法涵盖的研究领域,更加关注政府和其他公共经济组织如何形成合力提供公共服务。在实践上,这一拓展对于解决乡级财政目前的尴尬处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乡村公共经济的困境分析

我国目前的乡村公共经济主要是由代表政权组织利益的乡镇财政占据着绝对支配地位,而乡镇财政正处于每况愈下的境地,并且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日益尖锐化而逐渐失支去物质依托和制度支持,乡镇财政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上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由于制度的安排,乡镇财政自从1994年分税制实行以来就一直处于“要让马儿跑,不给马吃草”的尴尬处境。一方面,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靠体制外筹资;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为谋求自身的生存而把乡村公共经济演化为“乡镇财政的经济”。这种双重压力严重加剧了乡村公共经济和“三农”之间的紧张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村公共产品的体制外供给加重农民负担,使“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该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它的不规范性和决策机制的自上而下性。乡村基础设施供给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使得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加重农民负担有了“制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体制外供给表现为没有一套合理的公共产品供给规则,农民过多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此外,对于已经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农户而言,体制外供给使得他们对于负担加重的敏感度上升了。如果这时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又不符合农民的需求,农民的对抗情绪就会特别突出。近年来农民上访告官的现象大多是由这一因素引起的。

(二)乡镇机构改革不到位。导致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和政府不经济首先,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导致刚性财政支出不堪重负。据有关史料显示,我国历史上需要财政供养的人与普通百姓之比,两汉时期为1:945,唐朝为1:500,清朝康熙时期为1:9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600人,1978年约为1:50,而目前却是1:34。经济越是落后的地区,财政供养的人员往往越多。

其次是“政府不经济”。由于财政困难,乡镇干部把工作重心都放在了“要钱、要粮”上,稍有事业心者,便把精力投放到如何促成所辖区域内的工业尽快上马,但在可行性调查方面又考虑不足,因此,工程尚未竣工就倒闭的事屡见不鲜。

(三)乡村社会内源不足。外援匮乏

对于乡村社区而言,所谓走“内源”发展的道路指的是最大限度地、可持续地利用乡村社区本身具有的资金、技术、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的原因,我国的乡村社区不论物质资源还是人力资源都相对贫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必然导致资金严重不足;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匮乏则更多地是由于农村基础教育贫乏和“人往高处走”这一理性选择的结果。

由于村集体积累的“空壳化”,有些村庄对公益事业的内需只能靠外力来启动。然而,由于乡村社区自身“造血”功能不全,由外力启动的公益事业往往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这是因为“外援式推动充其量只能改变村庄经济的量的形态,而无法改变其固有的逻辑形态”。因此,外力一旦消失,村庄即刻又回到“无为”的小农经济状态。

三、“三农"视角下重构乡村公共经济

当前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组织,解决目前乡村公共经济方面存在的基本问题,为乡村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产品已成为施政者的当务之急。为此,笔者以为应当在增强外援、挖掘内源以及促进乡村社会组织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做好文章。

(一)增强外援

长期以来,我国基层财政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维持:一是向下收取税费,将财政负担转嫁给农民;二是向上谋求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三是由本级负债解决。我国近年来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已经基本上切断了基层政府的第一条财路,第三条则由于基层政府负债过多,降低了公信力而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困境。那么,怎样才能走好剩下的唯一出路呢?

这里首先要涉及到基层政权应该止于哪一级政府的问题。如前所述,乡镇政权已经失去了继续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代表政府履行职能的乡村公共经济组织的去向问题。为此,我国理论界提出撤乡并镇、转化为县级派出机构或乡政自治的思路。在此基础上,根据财权、事权及公共产品的性质合理安排各级公共财政在支付农村公共产品中应当承担的比例和范围,改变目前转移支付政策目标不明确、定位不准确、支付形式偏多、结构不合理、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和调节功能微弱等问题。

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不能只重视投人量,更应重视资金的使用质量。尽管我国2004年财政投入农业部门的资金已达2000亿元,可是其中70%都没有用于农业生产,资金更多是被各级财政和其他事业部门截留、挪用而产生了严重的滴漏现象。“重质量”,这意味着应当保证资金足额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多年来,我国财政资金的层层下拨就好像水源流经一条长长的干涸的沟渠。如果能让财政支农资金通过“绿色通道”直接进入具有健全民主制度的“三公开”的乡村社区财务,那就可能将无谓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其次是促进城市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全方位地对农村进行反哺。这不是要和目前轰轰烈烈的乡村城市化背道而驰,而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当尽快改变绝大多数农业技术研究人员和技术滞留于城市实验室和办公室的局面,让其尽快“下乡”,其中,政府的政策推动和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推力。

近年来出现了城市居民下乡以及在城里有了一定积累的农民工回到农村开拓事业的现象。这是城市自发反哺农村的一个典型例子,它与早期的乡村人才流失相向而行。乡村政权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趋势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和专业化耕作的发展步子,并协同乡村社区组织充分利用回流的财力和智力,提升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和农村人力资源,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挖掘内源

历史事实表明,政府每给农民松一次绑,农村经济就必然有一次飞跃。因此,政府应当继续在以下几个方面给农民松绑:(1)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一切收费;(2)取消对农民休耕的限制政策;(3)开通城乡产权交换的渠道;(4)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松绑就是要还权于民,即建立代表乡村民众利益诉求的乡村社区财务。

乡村社区财务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为社区提供临时性、突发性较强的无法进入财政预算的公共产品,从细微处改善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条件。

乡村社区财务的收入范围可以包括:第一,村级组织内农户上缴收入、集体企业上缴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和资产收入;第二,可以将“一事一议”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乡村民主建设进行规范后进一步推而广之,这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解决乡村社区公共投资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目前不少乡村道路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就是依靠这种方式来筹资的;第三,政府社会政策的补贴,如财政支农资金和国债资金。中央近年来的支农资金增长幅度超过了中央财政的增长幅度,但是支农资金下拨后几经“雁过拔毛”,真正落实到农户或农业生产所需的却所剩无几,今后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资金直接划拨到乡村社区财务账户上,以便资金的使用能直接受到群众的监督;第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包括社区基金、慈善会以及出外工作人员的馈赠;第五,在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社区资源向海内外各种渠道的项目资金进行申请。

乡村社区财务应在加大乡村社区民主自治力度的同时,推行实质性民主。传统的乡村社区财务中很大一部分是被动支出。如果让农民自主决定应当如何生产以及生产怎样的乡村社区公共产品,并在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赋予农民以更多的参政议政权,让其在享受当家作主的精神满足感受的同时,自觉自愿地为自己所在村庄的建设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这就势必能更好地动员乡村社区的内源发展动力。

应当通过农业产业化和乡村城镇化等加强乡村社会的自我发展能力。一方面,公共财政应将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扩大就业作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以此加速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可以促进农业生产领域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进一步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应当着手加强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同时,通过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相结合。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并为其提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从而为村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乡村社区应当加快小城镇的发展步子,充分发挥小城镇社区发展模式在人文关怀、提高人口集聚效应、降低农民进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作为联系城市与乡村的纽带和桥梁(即所谓“城之尾村之首”),小城镇的发展能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协调产业结构和市场体系。

(三)乡村社会组织体系的完善

如何才能促使村民自治尽快完善,从而使重新构建的乡村公共经济得以践行,这又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制度创新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乡村社会组织体系的重构,包括乡村政权组织的重构、乡村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农民自组织的建立。

1乡村政权组织的重构

乡村政权组织的重构是指简化或撤并乡镇政权,将其作为县级派出机构或实行乡镇自治。这一变革对于解决乡村公共经济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我国乡镇政权转型的模式取向,我国理论界提出如下三种思路:一是撤乡并镇,将财政经济困难、规模较小的落后乡镇并入经济发达的建制镇并逐渐走向城镇化;二是大大精简乡镇机构,将其转化为县一级的派出机构,县级职能部门在乡一级的事务;三是借鉴村级自治模式,逐步推进乡政自治。笔者认为,不论乡镇政权走向何种模式,一个关键的要素即乡村社区的公共性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公共性的培育则有赖于民主与法制的健全。

2乡村市场组织体系的完善

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交易体系是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相伴相生的事物,市场组织体系是公共经济赖以生存的基础,而市场体系的完善则必然为公共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完善乡村市场体系必须从两方面人手:一是政府;二是社区。

从政府来看,其作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用于市场而又超越于市场,还市场以由供求关系、市场利率、价格信号等进行自我调节的本来面目;二是真正剥离农户背负的过于沉重的社会负担。所幸的是,政府已经在这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但是政策的效果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及政策的连续性才能确保;三是政府扶持农户最急需做的是让他们享受必要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这既可以直接加快市场体系的建设,又可以通过增加农户收入进而提高其购买力,从而又反过来促进农村市场的繁荣。

从社区来看,由于农村金融体制的不健全,乡村社区通过信用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空间依然很小。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的信用机制可望因为有制度的约束而逐步健全。同时。乡村社区的建设应当将社会资本的建设和维护考虑在内,着意培养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通过传统伦理和现代法制双管齐下,为乡村市场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社会基础设施。

3建立和完善农民自组织

经济视角论文第9篇

摘 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势在必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难以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在法经济分析的视角下,对我国环境侵害诉讼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均衡诉讼成本和收益,提高诉讼效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诉讼,发挥诉讼预防作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论文关键词:法经济分析;环境侵害;预防机制 一、诉讼成本与收益释义 在经济学的分析中,成本可分为很多类型,如总成本与平均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对于法经济学来说,研究的是总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因而,从经济学角度讲,诉讼活动也是有成本的,且基本上与经济学上的成本相对应。机会成本是指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选择诉讼而放弃其他可供选择机会的经济成本;显性成本包括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反诉费、上诉费、案件费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隐性成本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和承受的精神压力。这里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诉讼成本——错误成本,具体是指由于法院的错误判决所带来的损失,错误成本取决于犯错的程度与该错误对激励机制的扭曲程序,而犯错程度一般是指完美信息的判决与实际判决的差别。 与成本相对应的是收益。收益分为总收益和边际收益。总收益是与总成本相对应的概念,总收益也就是获得,它是指人们进行某一行为所能得到的全部价值,或者说是投入一定的资源所带来的总产出。 民事诉讼的预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会得到什么及失去什么,也就是国家通过司法资源的投入所带来的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和当事人通过诉讼所维护的自己的各种利益。诉讼预期受到诉讼成本与预期收益因素所决定,与之相关的就是效益,亦可谓净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在理论上讲,只有当效益大于零时,即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资源的投入才是合理和经济的;而当效益等于或者小于零时,也就是没有效益,此时就不应该对其投入资源。在诉讼情况下,如果诉讼的预期收益大于诉讼成本,那么当事人显然会选择诉讼;相反,则会选择其他非诉讼的替代方法。 二、环境侵害诉讼的具体经济分析 (一)环境侵害救济方式的选择 在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上,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另一种便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两种方式在程序设计上是并列的,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环境侵害,当事儿可以任意选择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至于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主要在于哪种方式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那么回到环境侵害上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机会成本大于选择选择行政处理的机会成本,那么当事人便会主动行政处理方式。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行政处理方式不具有前置性和非终局性特点,而且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决定的实际执行力并不非常有效,故环境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的机会成本过大,于是出现扎堆进行诉讼的情况。 (二)环境侵害诉讼的当事人的选择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和诉讼实践,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都要求诉讼主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以此来限制公民的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基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如果仅仅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来提起诉讼,成本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此时,当事人可能也仅仅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最后会因成本大于预期收益而放弃诉讼。然而,环境诉讼产生的预期收益并不仅限于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有一个更加重要的收益便是对整个人类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这个却是非经济性的公共性产品,因此会被很多经济个体所忽视。所以,目前备受推崇的环境公益诉讼,与其说是扩大了公民诉权的范围,还不如说是公民私人成本的公共化。在放宽起诉资格后,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保护,那么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成本因为主体的扩大而出现分担,而且能实现信息共享,多样主体形成的优势地位等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降低诉讼成本。 (三)环境侵害的责任认定 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如果要追求其侵权责任,那么 其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其要有“过错”。显然,这是无法在环境侵害领域内得到完美适用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环境侵害方面,有了很多改良和创新,在环境侵害的责任认定上,大陆法系更倾向于忍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这种做法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如果从环境侵害的加害方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其诉讼成本,而且现代研究发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其通过合法途径创造社会财富、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产生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这个副产品,这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适用前述的责任认定方式,对于处于如此加害方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那么,处于裁判地位的法院来说,又该如何权衡两者的利益呢?我们继续以成本收益来分析:成本理论的鼻祖科斯认为,在决定甲侵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的问题上,关键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也就是说,两权相害,取其轻。具体说就是,甲或者乙并不具有损害或者避免损害的自然权利,在决定配置权利之前关键在于考虑哪种权利的配置更能增进社会财富。因此,如果从社会财富最大角度,妨害治理的关键在于治理模式的交易成本的大小。进一步说,在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或者无法避免的前提下,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预期收益的大小,即社会财富如何认定。如果抛开环境侵害中非常特殊的人类生态环境这样的非经济财富的话,那么很容易出现一个弊端,那就是政府乃至法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保护那些环境侵害的加害方,因为,这些加害方在一定区域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超出了自身所需,仅仅其所带来的财政收入,足可使“地方父母官”对加害方马首是瞻。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社会财富的衡量与配置来说,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四)环境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我国目前有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但以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来说,应该主要有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可谓方法多样,运用灵活。那么究竟该使用何种方式能够实现保护最大化,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根据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当交易成本过高的时候,即主体谈判的成本过高,比较适合于赔偿方式,当交易成本较低的时候,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方式。在英美法系,还会比较多用禁令。所谓禁令,就是法庭发出的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指令。英国法院一般是认同侵权方面的救济,金钱赔偿损失不是最好的,因除计算困难外,也常出现被告赔不出钱的情况,或是被告不在乎赔钱也要继续侵权。所以,法院毫不犹豫发出禁令去禁止被告继续或重复去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一经做出,原告受了保护外,也会可能得到被告一大笔钱或其他好处,以交换去允许侵权或者放弃权力。“禁令”在英美法国家作为环境侵权救济措施得到广泛地应用,但我们国家并没有这种承担方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强,擅自颁布禁令关闭一个企业,有时甚至就是给自己“断奶”。 三、环境侵害诉讼的改进和完善 在经济分析的视角下,侵害诉讼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就是通过制度不断实现更高的诉讼效益。而提高效益的做法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减少成本,另一个便是提高收益。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提高收益的做法并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人类环境利益是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合体,本质上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诉讼成本上便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这里所谓的减少成本,其实就是减少受害方的诉讼成本,而对于加害方来说,则是增加其诉讼成本,两者并不矛盾。如果从环境治理的角度来说,就是通过环境侵害诉讼成本的变化,发挥环境侵害诉讼的预防作用。 该作用的发挥,有懒于诉讼预防机制的建立。所谓诉讼预防机制,就是任何当事人如果认为存在潜在的环境损害,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企业停止侵害。该机制的建立目的就是增加加害方的诉讼成本,使其努力通过其它途径,如改进技术消除污染等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具体做法在先前对环境侵害诉讼的具体经济分析已经有所涉及,现归纳如下:第一,扩大受害方的起诉资格;第二,适用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认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综合权衡受害方和加害方的各自合理利益;第三,根据第二点来具体决定承担方式;第四,建立相关惩罚与保障机制,如设立诉讼保险等,确保诉讼预防机制的有效运行。参考文献: 王遂起.经 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江伟,汤维建,康守玉.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秦绪才.诉讼资源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3). 科斯.企业、市场与政府[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沈燕萍.论诉讼成本的价值[J].社科纵横,2007,22(4). 李俊林.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J].晋中学院学报,2006,23(3). 李可书.关于诉讼成本收益的分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新视角[J].辽宁警专学报,2005,(4). 赵海涛.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问题的思考[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蔡先凤,凌炜.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