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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6 16:36:39

地摊经济论文

地摊经济论文第1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商家;管理;牛排

1概述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发布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根据本论文的研究结果,笔者将从发展地摊商品经济的角度主要给地摊商家和城市管理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地摊经济论文第2篇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摊贩经济 摊贩管理

一、概 述

(一)非正规就业相关理论阐述

1、非正规就业概念及界定

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在付酬、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障及经营活动等方面不稳定或不规范而与正规就业有性质上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对非正规就业,在经济学上我们首先得给出科学的界定,使之可以被确认,从而可以被归类和管理。

引用张彦教授的界定方法,我们可以把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的界定要素列举如下①:(1)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2)劳动时间不固定;(3)收入不稳定,非标准工资雇佣方式;(4)劳动关系不规范、不稳定;(5)劳务收入经常处于税务监管的“盲区”,经营活动处在法律法规的边缘不易统计;(6)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等工作形态。上述六条标准之中只要有一条符合便不是正规就业。尤其是要注意“非正规就业”与违法就业的区别,即以劳动方式取得收入及总体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作为其合法性的界限,不能逾越。

2、我国非正规就业门类

非正规就业是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微型经营实体以及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自救性和公益性组织及其他自负盈亏的劳动领域。如:(1)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如短期临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等;(3)第三类是以独立的服务者或机动劳动者存在的经济形式。主要指摊贩经济、家政服务行业等从事各种临时性和零星就业的部门。摊贩经济是非正规就业里面规模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领域,而且其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3、我国城市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战略意义

“2008年12月中国社科院的《社会蓝皮书》显示,国内实际失业率已达9.4%,再加上今年大学生、农民工、下岗人员三支就业大军的叠加,就业形势极为严峻。而非正规就业对扩大就业、缓解压力的贡献率已超过50%” 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之下淘汰出了大部分下岗职工和低素质人群,他们赶不上经济腾飞的马车,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所以发挥非正规就业“就业海绵”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非正规就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二)摊贩经济相关理论阐述

1、摊贩经济的定义

所谓摊贩,亦称小摊贩,专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摊贩经济,即街头贩卖活动,是人类史上历史悠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业态。从我国古代的“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到近现代走街串巷的街头叫卖者,如卖菜的、剃头的、挑货郎担的,一直发展到当代的摊贩商业街,如我国北京的秀水街以及各个社区之间的早市等。还有香港的庙街夜市售卖品种异常丰富、货品极富特色而且价廉物美。每年各大高校里的跳蚤市场,临时布阵很多学生组织的摊位售卖各种书籍、衣物、学习用具等。而在美国也存在着很多摊贩市场,如波士顿的Faneuil Hall,芝加哥的Maxwell街市,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如今已形成城市中重要的风景线。

2、摊贩经济的特征

各国的摊贩经济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他们有共同的经济特征:

第一,从业主体大多为城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部分自产自销的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的特点是为生活所迫从事摊贩,文化程度较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摊点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生产场所不固定。摊贩往往可以通过步行、肩挑、车运等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流动性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也有一些比较固定地点营业的摊贩,但是经常受到城管部门的驱赶,被迫流动。

第三,贩卖的商品大多数为价值不高的日用品。如衣饰、玩具、三无产品和盗版电子产品以及各类农产品,如时令蔬菜、水果等。另外还提供人们日常生活必需的一些服务,如修理家具、收购废弃物、擦鞋等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满足了城市“贫民窟”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

3、关于摊贩经济的几种观点

(1)取缔主义。此观点认为摊贩对城市市容造成极大破坏,应该予以取缔。学者们认为摊贩们是“脏、乱、差”的代名词,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形象。摊贩们降低了城市品位,与实现城市现代化目标严重不符,将摊贩们视为白色经济的“眼中钉”、“肉中刺”,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

(2)鼓励发展。这是在2004年在日本福冈市九州大学召开的“亚洲摊贩国际研讨会”中亚洲各国专家学者们达成的共识。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为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为经济繁荣带来了黎明前的曙光,应该支持鼓励并且合理引导。

(3)客观观点。此观点认为摊贩经济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并发展着,是一种必然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之所以现在政府部门与摊贩的对立,是因为摊贩经济的新发展与旧的管理机制不匹配。

二、发展摊贩经济带动非正规就业

(一)摊贩经济与城市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

摊贩经济作为非正规就业形式的一种,与非正规就业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二者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存在着一致性。从摊贩经济和非正规就业的经济联系上来讲,要促进非正规就业部门就业,摊贩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是重要推动力,根据有关资料分析预测,摊贩经济在促进非正规就业方面所起到的拉动作用将扮演着就业“火车头”的角色。

1、非正规就业者大军里面大多从事摊贩买卖

摊贩经济从业人员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中占据大部分。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是非正规就业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关系最为密切的。从别的就业岗位转向摊贩经营,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门类相比,降低了从业转换成本。

2、摊贩经济的市场需求所对应的人群恰恰是非正规就业者

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收入少,购买能力低下,而摊贩提供给他们的商品和服务因为价格低廉、品种多样化、生活化,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所以这部分人群对摊贩经济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如果摊贩经济被取缔,这部分人群的生计将受到严重威胁,从而会加剧贫困,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摊贩经济从业门槛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是最低的

既不需要什么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也不需要受制于其他雇主,找个空闲的地皮,去批发市场批发几样小东西,摆个摊点就能做生意赚钱。与其他非正规就业部门相比较起来简单易行,而且事实证明,摊贩的扩张恰恰引起了非正规就业率同比上升,直接导致了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扩大。

(二)摊贩经济对促进非正规就业的重要意义

摊贩经济形式是摊贩从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转向正规就业的一个“驿站”,发挥摊贩经济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内部动力”效应,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就业低效率。摊贩行业不仅解决了摊贩业主自身的就业问题,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给同类经济群体,起到了双向就业的积极作用。非正规就业为摊贩经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摊贩经济促进了非正规就业率的提升。预测以后的就业趋势,摊贩经济的“火车头”带动作用在促进非正规就业领域将会愈发的明显。

三、发展摊贩经济相关对策建议

(一)规范市场秩序

为加强管理,政府应该设置“摊贩中心”,专门对摊贩进行专业性的规范化的管理。对迁人摊贩中心的摊贩发给牌照,赋予合法性,降低赋税,规范摊贩市场经营,引导摊贩自觉迁入与迁出。将摊贩中心打造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中心,展现地道风味和传统意蕴,延续街头文化。

(二)明确摊贩产权

复旦大学刘新宇博士曾经指出摊贩管理低效背后的根源其实是产权的错置,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明确摊贩的产权。在治理过程中承认摊贩的设摊权,并降低申请设摊的成本,在规范摊点的同时明确摊点所对应的摊贩业主,明文规定其应该遵守的市场法则,并形成长效机制,减少在以后摆摊设点的不稳定性而引起的各种利益冲突。产权明确,摊贩经营岗位稳定,避免了摊贩业主进入“失业—再失业—又失业”的怪圈。

(三)摊贩自治

鼓励摊贩成立自治团体,应用各种激励措施加强摊贩内部的自我管理。不仅可以减轻城管执法负担,还可以实现摊贩的结社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协助解决城管日常执法与摊贩的纠纷,减少暴力执法、暴力抗法而引起的动乱。摊贩“自治”将有利于就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提升,降低经营成本和失业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城管部门的管理效率。

(四)摊贩管理法制化

摊贩的管理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盲点,缺失切实有效地法律提供根据和支持,使得我国摊贩经济发展在规范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城管人员执法理念低,执法程序不合法,管理活动缺乏监督等。摊贩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抵抗过程中酿成了人间悲剧。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让摊贩经营活动和城管的管理活动和谐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完善政府经济职能

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大都针对正规经济设计,触碰不到非正规经济的边缘,对非正规经济的管理只能严重缺失,尤其是在摊贩经济的规范与管理上就更少涉入。完善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摊贩经济的有效途径。将政府经济职能的十六字方阵“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落实到摊贩的管理上。

四、结 论

摊贩经济的管理与非正规就业的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理论上应加强摊贩经济与非正规就业经济联系的研究,完善理论的不足,为经济决策者提供理论建议。实践中,政府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认真履行经济职能。总的来说,要以发展摊贩经济为手段,带动非正规就业为目的,帮助从业者走向健康长久就业之路,这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维持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态势,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战略性意义。

注释:

①张彦. 非正规就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②引自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非正规就业:破解就业难题的新途. 2010.08

参考文献:

[1]何松. 我国发展非正规就业面临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 北京:商业时代,2009(3)

[2]王会涛,汪戎. 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综述[J]. 黑龙江:北方经贸,2011(1)

[3]张占勤. 城管执法与摊贩经济[M]. 河北:宝鸡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地摊经济论文第3篇

关键词:地摊经营;文物保护;地摊文化

兰州城隍庙位于兰州市张掖路步行街中段。始建于宋代,有殿3楹。明代重修后改名城隍庙。城隍庙坐北向南,占地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4千多平方米。1998年,城隍庙重建修葺,以全新的面貌向社会开放。兰州古玩市场位于城隍庙内。如今城隍庙内有古玩商100多户,集中分布于庙内前后4块相对独立的交易场所。最南边靠近城隍庙大门的交易场所,摊位划分整齐,物品分类明确,以各种特色纪念品为主。第二块交易场所主要经营各种文物古玩。第三块交易场所以古旧图书为主,两边的店铺以销售字画为主。最北面的交易市场是一些零散的、自发的摊位,摊主席地而坐,讨价还价声不绝于耳。形形的地摊吸引着收藏者驻足观望。

“地摊经济”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商品交换(早期地摊经济),是因为人类劳动分工的存在和个体生产力的差异①。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个体经营。时至今日,这些地摊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解决了一批人的就业难题。更成为城市文化结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直以来,兰州城隍庙古玩市场以“地摊淘宝”的独特收藏文化气息吸引着大批的收藏爱好者。可以说“地摊”这种相对轻松开放的经营环境更能吸引观众的参与。但是,不规范的“地摊经营”方式又让收藏者在淘宝时增添了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收藏市场日益兴旺,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收藏大军已达八千余万。②但在收藏繁荣的背后却潜伏着危机。随着一些关于文物的电视节目兴起,同时一些不负责任的文物专家给遗留在民间的珍贵文物估价,③导致我国国内文物市场赝品泛滥,珍贵文物外流等地摊市场的弊端集中体现。全国各地区都进行大力度的整治,可是效果甚微。这种巨额利润驱使的交易,单靠行政部门是不能解决的。既然这种“地摊经营”不能取缔,那我们应该研究利用这种经营方式来为我国民间的文物保护做出贡献。

首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地摊生意兴旺反映出收藏市场的繁荣。然而不规范的市场势必无法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则是古玩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全国多个地区的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收藏文化的重要性,并通过政策引导、环境整治、设施升级等方式,发掘各类文物古玩市场背后所蕴藏的文化价值。以南京文物市场为例,南京市筹建的多条”文化街区“等古旧藏品交易市场,从而形成南京特色的收藏市场氛围。④

其次,普及文物法规,明确经营范围。普及对象有商家、收藏爱好者,在商户与收藏爱好者集中的古玩市场普及文物法规的,让他们了解合法的收藏程序、国家对收藏文物的相关管理制度,效果事半功倍。同时明确商家的经营范围,有利于文物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三,政府转变角色,商户成立自治协会。政府鼓励地摊经营者以民选的方式成立一个自治协会。政府从原来的“猫捉老鼠”,到现在的合理引导。经营者以自治为主并相互监督,既可以保证文物的流通,同时确保经营者不会涉及珍贵文物的非法买卖,客观上对我国贵重文物有保护作用。

政府在这个行为中虽然退出与地摊经营者的直接对立,却需要拥有更加有效的引导能力。故只有形成一种文化支持即“地摊文化”才能确保“地摊经营”的良性的发展。文化是一种资源,具有可开发性、社会共享性和稳定性。引导社会力量发掘和利用文化资源,释放其潜能,凸现其价值,实现其资源与效益的共享,是促进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发展的有效途径。地摊经营的实施产生了“地摊文化”,“地摊文化”推动地摊经营模式的良性发展。在古玩市场上,一方面鼓励文物流通的进行,保证经营者的利益。只有文物流通才能发现收藏于民间的珍贵文物,并被相关单位收藏、保护。另一方面要引导地摊经营者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久而久之,会在这个行业中形成一种习惯,这也是一种文化,我称之为“地摊文化”。

“地摊文化”是一种精神力量,这种文化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旦形成这种文化,其对地摊经营模式的推动作用无可估量。

“地摊文化”形成的前提是政府应该规范文物市场经营,进一步促进文物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提出的“适度发展、调整布局、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的方针,应进一步制定文物市场发展的近期和远景规划,制定出文物经营的行业规范标准,严格监督执行,维护市场的秩序,保护文物产权和民间契约的履行。

“地摊文化”形成的保障是通过政府各部门协调工作,充分尊重和发挥小商贩经营的权利和兴趣,为他们提供各种信息。同时通过各种有可能的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经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不断消除经营运作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逐渐摒弃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培养出更多的高层次、高水平、懂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创造出良性的市场环境。

“地摊文化”形成的巩固是政府各部门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文物艺术品流通对繁荣文化市场,弘扬爱国主义和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让广大群众对收藏文物有一种自豪感,这样才能积极引导群众履行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全社会范围内的爱国主义教育以求得到全社会对文物市场的关注和支持。

地摊经营这种通过摆摊获得收入的营销方式,在我国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均能见到。虽然地摊经营给城市环境、交通以及公共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在缓解就业压力,满足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的巨大贡献。“存在即合理”⑤,我们应该摒弃对地摊文化的偏见,客观的看待这种营销模式,并积极引导其向着科学合理方向发展。

文物古玩地摊经营模式是现阶段文物营销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作为一种具体的操作模式,在实施中难免会产生误区。需要一种理念,即一种文化——“地摊文化”的指导。“地摊文化”形成的前提、保障和巩固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解

①马宁,《和谐社会视野下发展地摊经济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9期。

②辛友,《第九届全国民间收藏文化高层论坛在成都召开》,《收藏界》,2009年第12期

③俄军编著,《文物法学概论》,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p278。

地摊经济论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

地摊经济论文第5篇

【关键词】华北 不在地主 乡村经济

关于中国近代农村经济,学界观点各异,有“衰退论”、“增长论”、“停滞论”、“内卷论”、“发展与不发展”和“非平衡化与不平衡”等观点,莫衷一是的观点表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令人堪忧,可谓危机重重。乡村危机不仅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亦是一种学术问题,政界和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视角探究农村危机的致因,形成了繁多解释。诚然,关于乡村衰败的成因,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共识就是,地主阶层通过租佃、高利贷等经济手段将农民推入贫穷的漩涡,进而致使农村全面危机的出现。①毋庸置疑,此种阐释丰富了我们对中国近代乡村危机成因的认知,但失之过简,对该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空间。以往一味追求整体性的地主阶层研究,未发觉华北地主阶层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变动中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不在地主群体异军突起成为地主阶层的主体,该群体对乡村经济的影响方式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地主阶层,也正是这个原因,加速了乡村经济危机的来临。本文试从村费和摊派两个方面,呈现变动时代的地主阶层对当时乡村经济的影响。

村费

“村费”一词,古已有之,称谓多样,如乡经费、会费等。虽早已有之,但它起初并非是农民的主要经济负担,促成其地位演变要归结于清末明初以来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官方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过程,给村落社区带来了诸多开支。当时的村费内容繁杂,有村公会的办公费、学校的教育相关经费、治安费用、役员报酬以及其他临时性费用(招待费)等。②

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载,清代时村费很少,对农民来说并不为负担,然民国以后,村费急遽增长。20世纪30年代前期,村费大致四五百元,到了1939年增长到九百元,1941年时,猛增到一千七八百元。③以往对县级以下的财政(即区、乡、村财政)研究不够,因此对近代农民负担水平众说纷纭。而实际上,村费在近代农民负担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县的村费甚至达到田赋的几倍。清末,山西省汾阳府“每亩敛钱至三四百文,较之正供钱粮其多两三倍”。而河北省通县垡头村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每亩地收会粮合老法币三毛钱。④另外,村费征收时间不定,一般来说,一年两次,即麦秋和大秋。⑤村费是一种强制性收取的行政费用。通常来说,村费以拥有土地的亩数为征收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皆为征收对象,其因在于佃耕地的情形较为特殊,即地主在场与不在场(以地主居住于农村与否来划分的,地主在场是指地主居住于农村,地主不在场是指地主不居于农村)在村费的承担上存在差异。依照华北区域的传统惯习,佃耕地属于在场地主,主佃双方共同协商承担村费,地主承担村费的情况居多。小店村的村费每亩三元,佃耕地的情况,地主和佃农商量决定由谁负担。当然,村费全由佃农承担的村落也存在,但这样的村落极少。不在地主在农村拥有土地,按照征收标准理应缴纳村费,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该类型的地主基本不承担村落社区内的经济支出。

20世纪前期,在国家整合地方的过程中,村费骤然增加,“村费超前百倍,或数百倍”,与此同时,天灾人祸交织下的华北乡土社会农民的地权不断流入不在地主手中,而该群体数量庞大却不承担村费,沉重的经济负担落在村落社区内的居民肩上,此直接影响到了农家经济,“凡百人民,鲜不受其酷虐,甚或刺之以刃,或毙之以枪,肆意侮辱,重重压迫。且赋敛无度,十室九空,疮痍满目,民不聊生”。⑥农家经济衰败,农村经济自然亦步亦趋地随之。

摊派

言而简之,摊派为国家、地方、各军事势力根据各自需求临时性向村落征收款项、劳役、实物等的行为,如同村费存在已久。在20世纪前期,在国家权威向基层社会渗透和各军事势力混战的情境中,摊派较之于田赋及附加税的增长速度令人咋舌,有些地方的摊款甚至成几何式增长。1911年以前,摊款尚是一种极为少见的税收,⑦然十年之后,摊款逐渐取代了田赋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而20世纪20年代以后,田赋和田赋附加虽有增加,但财政收入的大源已转向摊派,这种现象在华北区域甚为普遍。摊款在变动的20世纪前期已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支柱,这些摊款会摊分于各个村落。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载,20世纪40年代初期,侯家营村的60%的财政收入用于支付摊款。⑧这说明,当时的摊款业已成为村落财政的主要支出。另外,社会秩序失范致使摊派成为国家和地方攫取经济资本的常用方式且无甚限制,国家和地方如有所需便随即征收,导致了摊款征收的次数和时期均不固定。

征收摊款是警察的主要职责,然而警察并非直接下到农村社区挨家征收,而是由各区的警务分所召集辖内所有保长到区里讨论摊款在各个村落的具体分配比例。这个比例的确定不是基于村落承担摊款能力的考虑,而是根据按花户编造的田赋红薄来征收,在统计伊始或许能够准确反映地权信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乡土社会的地权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相应的统计则显得滞后,多少年未有更新,因此,文本记载的地权信息与现实地权的境况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封建政府虽曾构想丈量全国土地,但因“工作极为困难”且“无法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获得足够的土地记录”,⑨清晰丈量全国土地从未实现。因此,“或许多达1/3甚或2/5的土地所有者从不纳税,因为他们向来未曾登记他们开垦或购买的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政府由于军事危机而需要更多的税赋岁入时,官员们也只是简单地在既定地税的对象范围内追征附加税。”⑩村落社区的田赋红薄亦是如此,其与社区内居民拥有土地的实际情形不相符合,甚至相去甚远。

20世纪前期,在传统与现代、新与旧的碰撞中开始了剧烈而深刻变动的华北乡土社会中,受时代和地域特征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数量庞大的土地所有权从社区内转移到社区之外,不在地主群体便是在这种情境下大规模的形成。不在地主群体获得了地权却不承担相应的摊款,这便严重影响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经济。如甲村摊款份地会随着本村居民所有土地的增减而有变动,村落中的居民将土地售于不在地主则该村征收摊款的土地量便会减少,可是承担的摊款额却并未相应的缩减。究其原因在于地权的转移并未牵动摊款比例的变化,相应的摊款未随地权转移而转移,而是继续由该村落来承担,也就是说,急剧增长的摊款不得不由土地减少状态下的甲村担负,这无疑加重了该村落的经济负担,此为农村经济崩溃的重要生成原因之一。

影响

国家之赋役,地方之捐输,兵车徭役均出于乡村,乡村是整个国家及地方的经济源泉。国家和地方借助于各种形式的正税与附加税攫取乡土社会的经济资源且呈现增强的趋势,但较之于清末以后的摊派则相形见绌了。清末民初,中央权威旁落,变乱四起,摊派征收的次数之多、额度之巨均为前所未有之现象,令人瞠目结舌。自此,摊派超越其它经济攫取方式成为农民最为恐惧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官方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却越发强烈,整合乡土社会给村落社区带来了繁多事务,不仅需增加人员维持村务,更需巨额村费,致使村落社区的开销呈几何式增长,这些沉重的经济负担将由农民来承担。20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苛捐杂税繁重、自然灾害频发、军事争斗四起、土匪群起肆虐等时代因素钩织之下,农民的地权大量流入于不在地主,然该群体不同于传统的地主阶层,“除以往应纳赋税自行完纳外,其余地方负担如治安费、县区摊份食粮各费概不摊纳”,由土地所在地的农民负担。在以往“差徭稀少摊派轻微之时,尚未感觉重大困难”,时过境迁,今“负担至重至巨”,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活甚至生存,故“群议沸腾、众情难遏”。面对此情形,有基层官员诉求于上级政府,要求制定政策以改变不在地主群体“只享权益不尽义务”的局面。不在地主群体对乡村经济的负影响之重可见一斑了。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注释】

①刘桐华:“现租佃关系下的中国农村危机”,《行健月刊》第五卷第六期,1934年,第11~24页。

②③⑤[日]中国农村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调查》(第1卷),岩波书店,1981年,第76页,第186页,第131页。

④中共通县县委宣传部选辑:《通县牛堡屯地区村史家史选编》,《地主奸商的巧取豪夺—牛堡屯公社垡头地主高文庆的剥削史》,1964年,第244页。

⑥山西文史资料编辑部:《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10卷),第434页。

⑦[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史建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0页。

⑧[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

地摊经济论文第6篇

目前,地摊经济的管理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的地摊经济市场也将越来越规范正式。而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广阔的经营空间、全天候的经营时间、无店铺的经营模式、成本低廉的竞争策略等优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微信营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微时代的到来、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地摊经济也将跟上时代的步伐,营销方式也将从原来的单一、传统化得到逐渐改善,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2市场调查与结果分析

2.1基本信息

此调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地摊经营者而言,另一部分是针对消费者而言。此次调查最终收获有效问卷496份,其中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的有效问卷收获数为265份,针对消费者部分的问卷231份。虽然调研样本未达到预期数量,但数据的真实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问卷中,男性占了48.04%,女性占了51.9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5岁以下占了0%,15-25岁占了26.47%,25-35岁占了32.35%,35-45岁占了23.53%,45岁以上占了17.65%;被调研对象的学历中,小学文凭的占了21.57%,初中文凭的占了26.47%,高中文凭的占了24.51%,专科文凭的占了14.71%,本科及本科以上文凭的占了12.74%。针对消费者部分问卷,男性占了43.14%,女性占了58.8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0-19岁占了15.69%,20-29岁占了41.18%,30-39岁占了23.53%,40-49岁占了7.84%,50岁以上占了11.76%。

2.2研究结果和分析

2.2.1地摊经营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地摊经营者中已使用了微信营销的占了19.18%,未使用微信营销的占了80.82%。而未使用的原因主要是对微信营销的具体操作不太了解(占了49.40%),认知不足。但若教于期使用发放,愿意尝试使用微信营销的程度都比较强(占了60.67%)。因此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发展的空间较大,只要人们掌握了微信营销的技术,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愿意尝试使用。同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随着学历的升高,地摊经营者对微信营销的了解程度也会随之加深,对微信营销的使用率也逐渐增加。对于地摊经营者而言,特别是中等学历及中等学历以上的经营者,他们大多数倾向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愿意尝试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

2.2.2消费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购买地摊物品的仅占27.45%,因此地摊在人们的生活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同时对消费者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多数为年轻者,地摊经济消费者中10-39岁的占58.63%,10-50岁以上的占41.37%。在“消费者对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方式的认可度”调查中显示,大部分消费者接受并认可此创新方式,同时年龄也营销者人们的看法,如表2所示,较为年轻的消费者大多数认可并接受将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的方式,而地摊经济中的消费者大多数又都是年轻者,因此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营销是可行并且能被接受的方式。

2.3建议

针对地摊经济而言,网络营销模式的选择也需要切合地摊经济的特点、产品的特质。以微信营销为例,内容如下:

(1)查找附近的人:地摊经营者可建立微信号,备注自己的摊名、产品等资料。消费者便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发现身边的地摊商家,并了解一定的商家信息,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向商家询问更多详细的产品信息,之后选择是否购买产品。由于地摊的信用相对较低,大体上应以线下购买为主,可前往商家摊位购买也可线上预定货到时线下支付。同时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向消费者推荐自己的产品,宣传产品,虽然效率有限,但也可行且有效的方式。当然如果微信扫一扫中添加周边小摊美食等栏目效果会更佳。

(2)扫一扫:利用特定的活动,使消费者通过“扫一扫”关注地摊者账号,从而锁定一定的消费者,针对性较强。采用这种方法可定时向消费者推送自己的产品。这要求产品有一定的吸引性,对质量稍有要求。

(3)微信公众平台:此方法可推送的信息量较大,比较实用,但建议同一区域的地摊者互相合作,建立共同的公众平台,一同交给第三方管理,日常推送产品更新、产品活动等,可加入小故事,笑话之类的内容。主要以周边的居民等消费者为主进行宣传。

3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意义

地摊经济虽然简单,但是它同样也需要营销手段。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和地摊经营者对地摊营销方式的创新都有一定的需求,消费者想要更便利,提前或及时了解商家产品及位置,提前预定;而经营者想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回头客。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是一种需求,一种创新。

(1)社会意义:地摊经济在方便居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不仅能适应变化的消费者消费方式,也将有利于提升地摊经济经营者的自信心,改善地摊经济经营者的生活质量,适当减缓就业压力、生活压力。

(2)经济意义:地摊经济是城市里的一种边缘经济,收益性小,但是地摊经济的市场却也十分庞大。庞大的摊贩群体,在城市中从事着“衣食住行”中的各种行业,深刻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在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将有利于地摊经济的发展,提高摊主的收入,利于经济的发展。

地摊经济论文第7篇

关键词:FISIM核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8-03

金融业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营利性部门,由于其业务是以金融中介服务为特征,其收入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直接体现在收取的服务费上,它包含了直接收取的手续费,同时重要的是通过贷款业务获得利息、存款业务支付利息,利息的存贷差形成实际的服务费。因此,金融业总产出等于直接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等实际服务费收入和间接计算的不直接收费的虚拟服务收入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Indirectly Measured,简写FISIM)。关于FISIM核算的相关内容是国民经济核算中倍受关注、亟待完善的焦点问题,本文详细介绍了国内外关于FISIM的总量测算及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并就FISIM产出测算理论中参考利率筛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一、FISIM总量测算的国内外概况

金融机构通过对贷款人收取较高的利息,对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由此形成的利息净收入用于弥补日常业务开支,并获得营业盈余。这样做可以避免向每个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并产生了现实中的利率结构,在这种情形下,既不能直接把利息收入或者利息支出作为总产出,也无法像其他服务业一样根据营业收入计算总产出,这类产出必须间接计算。

(一)国际上做法

1.1993SNA:关于FISIM总量的计算,1993SNA采用的方法是金融机构应收的财产总收入与它们应付的总利息之差,但必须扣除它们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收入,因为这类收入不是直接来自金融中介活动的,用公式表示为:

FISIM=贷款利率*贷款余额-存款利率*存款余额

2.2008SNA:修订后的2008SNA则推荐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FISIM。参考利率是指借入资金的“纯成本”,是一种尽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不含中介服务的利率。在FISIM的实际计算时,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按照参考利率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贷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照参考利率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两项之和就是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和借款人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和即FISIM,用公式表示为:

FISIM=(贷款利率-参考利率)*贷款余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余额

(二)我国做法

1.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至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我国自2004年开始按照1993年SNA推荐的方法即以利息净收入计算FISIM总量。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其前提是存贷款余额要大致相等,否则会对FISIM总量造成一定程度的高估或低估。

2.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FISIM总量。使用该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净利息收入难以准确有效衡量某机构部门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时金融机构对该机构部门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价值。

二、FISIM在资金拥有者与使用者间分配的国内外概况

资金经过金融机构,从表面上看存贷款以利息的形式升值,但是钱本身不能升值,其升值是通过制造与服务部门的创造使其提升。那么,核算出FISIM后,需要将其分配到形成这部分升值的行业上,以真实反映行业创造的增加值。原则上,FISIM的使用应该在这种不含直接收费的服务的接受者或使用者之间进行分摊。但实践中很难找到一种分摊的方法,使该方法既能在经济理论上令人满意,又有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持。因此,要进行FISIM的分摊必须采取一些可操作的办法。

(一)国际上做法

1.1968SNA:将FISIM全部作为一个虚拟部门的中间投入。该虚拟部门的产出为零,增加值和营业盈余与FISIM大小相等,符号相反,这种做法使得整个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不受估计产出大小的影响。

2.1993SNA:关于FISIM的使用问题,1993SNA提供了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使用1968SNA的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FISIM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进行分摊,一部分作为中间使用,一部分作为最终使用,这将导致GDP上升。与第一种处理方法相比,第二种处理方法更为客观地反映了FISIM的使用情况,故1993SNA更加推崇第二种处理方法。其分摊的具体方法是:

(1)参考利率法:通过参考利率与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之差,分别估算金融机构向存款者提供的FISIM和向借款者提供的FISIM,各部门FISIM使用额等于作为存款者所分摊的FISIM和作为借款者所分摊的FISIM之和。

(2)其他金融指标比例:由于参考利率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核算方法,进行分摊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金融部门对每个机构部门和储户的实际利率和存贷款额等具体数据难以搜集齐全。在数据信息不够详细或无法取得时,则可以采用不同的经济指标来分摊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值。如,可以按照各种用户占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等等。

(二)我国做法

1.2004年经济普查前:将各行业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全部作为中间投入处理,没有对FISIM进行分摊。这种处理方法夸大了某些行业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投入,造成这些行业增加值被低估。为了弥补这部分增加值,在金融业中设置了一个其他子部门,这个部门的总产出等于零,增加值等于居民储蓄利息,中间投入是一个数量与居民储蓄利息相等的负值。

2.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至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关于FISIM总量的分摊在概念上完全采纳了1993SNA的建议,由常住生产单位使用的作为中间投入,由常住居民个人生活使用的作为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由非常住单位使用的作为服务出口。在具体分摊时,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基础资料获取等方面的原因,没有直接采用1993SNA所推荐的参考利率法。而是利用各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部门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到各产业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产业部门的中间投入,分摊到各最终使用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部门的最终使用。这种处理方法保证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与使用相一致,居民储蓄利息也不再作为金融部门的增加值。FISIM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者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使用者贷款余额+使用者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具体部门分摊公式如下:

(1)居民部门分摊的FISIM

居民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生活用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2)产业部门分摊的FISIM

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得到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20个产业门类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利用此资料,可对20个产业进行FISIM分摊。如:

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建筑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建筑业贷款余额+建筑业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从行业门类再分摊至行业大类时,由于没有行业大类存贷款资料,可以采用相关行业的增加值比重分劈计算。

3.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与一经普相比,《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对于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方法做出了几点调整:一是利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取代存贷款额;二是明确给出了出口应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三是制造业、建筑业等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所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中剔除了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和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四是金融业、国际组织不再参与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五是分行业大类的FISIM分摊采用门类内部各行业大类的总产出比重分劈计算,不再使用增加值比重分劈。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在不同使用者间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1)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存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

其中: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存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非常住者在常住者处存款的年平均余额*参考利率)-存款实际利息支出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贷款实际利息收入-(常住者对非常住者的贷款年平均余额*参考利率)

(2)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个人消费性贷款年平均余额)/(金融机构存款年平均余额+金融机构贷款年平均余额)]

(3)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要分摊到除金融业、国际组织外的其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分摊方法是,用各个门类的存、贷款年平余额占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的比重,对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进行分劈。如:

Ⅰ.采矿业。采矿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采矿业贷款年平均余额+采矿业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贷款年平均余额)]

Ⅱ.制造业。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制造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制造业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贷款年平均余额)]

我们在FISIM的定义、总量测算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在FISIM核算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颇有争议的问题。如自有资金的处理以及FISIM生产者的界定、FISIM的不变价核算问题等等。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等编,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6月。

[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2月。

[3]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内部讨论稿)》,2009年8月。

地摊经济论文第8篇

一、路http://边摊的背景

路边摊是指在法律许可外,无营业执照,不在固定的构筑物内现买现卖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为公路、胡同、公共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近年来,路边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与市民的关注下,逐步从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中路边摊摊主的权利保障尤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上赋予每个生而平等的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路边摊摊主的生存现状

路边摊摊主多是下岗工人、城市务工人员,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等处在社会底层、生活极为艰苦的弱势人群。他们由于受到年龄、知识、技能、体力、资金、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正规行业就业,无奈之下只能靠经营路边摊来获取生活来源,而近年来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城管的行政执法也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矛盾。

在宪法上,城市一部分公民为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选择摆路边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在法律上,城市路边摊阻碍了城市发展权,实质上是违法的。城市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和城市的发展权之间,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因城市流动摊贩的定义无法明确,导致立法上规定不明,容易在法律上形成法律漏洞。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城市管理者将路边摊这种现象作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在规划城市时也缺少对路边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造成他们的生存空间缩小,而摊主们在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凝聚力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权利意识不高,因此造成话语权相对缺失。WWw.133229.cOm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十分狭窄,只覆盖了国家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仍未落实。所以,路边摊摊主基本上不享有医疗、养老、生育保险,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路边摊摊主而作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似乎已形同虚设。利益的矛盾冲突。

三、路边摊的人权思考

人权指的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俨然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将公民的人权加以实现和保障,唯有此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才能坚定不摇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应加以重视。人权中包括两大类的权利,而我们今天主要从经济和文化两大类进行探讨,换而言之,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类权利方面的法制思考,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早日就此方面对路边摊作出积极回应和完善政策。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法制合理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显而易见,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同理,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中所应当首当其冲予以保障实现的就是生存权,而

转贴于 http://

此种权利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摊主的生存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毋庸置疑,而从路边摊的生存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是弱势人群,由此就更需要政府部门重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因此,城管行政部门等公共权利机关应以路边摊合法化为前提,再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为保障。因为摊主的生存权http://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合法承认,需要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路边摊摊主的生存和经营活动才能有合法实现前提。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政府要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施予摊主的生活保障。经过科学规划,路边摊子在即不影响交通秩序又能有足够的客流量,让五花八门的路边摊成为街边一景。时间上,可以专门规划一个集中的周末市场,让摊主们利用这个集中的时间段地段进行经营,丰富市民的休闲生活。空间上,规划给摊主摊位,路边摊成为城市街道风景独特的点缀。

发展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摊主的发展权主要集中体现在摊主个人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得到主体性满足及发展的权利。

地摊经济论文第9篇

关键词:沈阳市 流动摊贩 东北大学 空间生产 经营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0(c)-0179-02

1 绪论

1.1 快速城市化的发展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出现了诸如城乡发展不协调,城市资源分布不均,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等等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城市化问题虽然不是空间生产理论的唯一议题,但恰好是空间生产理论的核心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生产理论能提供基本的理论视野和基础性的理论支撑。研究表明,空间生产是解释中国当今城市现象的一个有效工具。

1.2 相关理论背景

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认为空间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器皿和媒介,还是社会关系的容器。每一种特定的社会都会生产属于他自己的社会模式,进而影响空间形态的变化。他的后现代城市空间批判理论提出城市空间生产让城市空间碎片化的同时也让城市空间从静止走向流动。这对深入认识沈阳市流动摊贩的形成及原因,促进沈阳市流动摊贩规范、合理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1]。

2 基于空间生产的沈阳市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现象分析

流动摊贩可以看成是一类群体,该文认为,流动摊贩主要表现出:规模小,不缴纳税金,经营灵活,无固定地点,无营业执照,无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资质认定等等特点。这种典型的城市现象被称作“地下经济”或者“非正规经济”。对于这种现象,需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去调和这种矛盾,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者取缔。

2.1 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现状分析

大学周边流动摊贩就是上述流动摊贩的典型案例,主要分布在东北大学周边(如图1)。

(1)北门南湖公园流动摊贩平时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星期天以及节假日,主要服务于南湖公园的游客,规模较小和数量较少,受城市监管的影响较大。

(2)西门主要的流动摊贩出现在大学每学期开学期间,平时较少。

(3)小南门至三好街的文体西路路段是流动摊贩的主要集中地带,经营的项目主要是小吃和生活用品,每天的经营时间比较固定,形式自由。

(4)东门三好街的流动摊贩比较灵活,并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因为处于沈阳特色电脑商业街,所以城市监管同南湖公园入口一样力度较强,流动摊贩在节假日是严格禁止的。

由于流动摊贩对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卫生、社会安定等影响严重,沈阳市城管部门多次对城市流动摊贩进行了整治,但是收效甚微。流动摊贩能都在沈阳市甚至是全国持续经营,这说明流动摊贩这一经营形式并非是一种简单的非正规群体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背后涉及到复杂的社会空间因素,表现为一种典型的空间生产。

2.2 流动摊贩现象的制度要素分析

流动摊贩现象的形成和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负面影响,这一空间生产现象的形成,究其根本就是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发展政治因素的运作。城市政策的集中使得城市发展的失衡,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流动摊贩(非正规经营)活动的产生。流动摊贩自身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和城管执法部门管理目标定位不科学决定了这种经营形式在制度上是被禁止和取缔的。但同时这种制度限制也为流动摊贩的存在和持续发展提供了的漏洞。

在不完善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和环境治理现状下,小餐馆的各种指标并未达到的要求,吸引顾客的能力不强。恰恰流动摊贩能够同小餐馆相互对应,形成一种集聚效应,从而保证了双方的客源。这种制度结构与社会行动的互动及对空间的共同塑造,可以看作是在社会和空间之间的辩证法(如图2),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弱势群体主导的空间生产。

2.3 流动摊贩现象的物理空间生产

在特定的制度结构下,流动摊贩虽然是被界定为一种非法生产活动,但是经过流动摊贩和政府监管双方的博弈,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在实践中不断地尝试和选择,体现出了空间上的两个特征。

(1)隐秘性。

从区位上来看,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主要分布在比较隐秘的空间。一方面是时间上的隐秘性,表现为经营时间正好同城市监管部门的工作时间相错。另一方面是空间上的隐秘性,利用次要入口及人行道空间,再加上作为小餐馆和小超市店铺的外延空间,这样对穿插其中的流动摊贩也是一种很好的掩饰。

(2)低成本。

流动摊贩的小规模和灵活性决定了它并不需要很大的开敞空间,因而在次级出入口和人行道空间都能满足流动摊贩的经营要求。南湖校区周边正好为流动摊贩提供了这种低成本甚至于零成本的空间。

2.4 流动摊贩现象的社会空间生产

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的空间生产也体现在空间社会网络的营建。流动摊贩的每个聚集点都有一定的亲朋关系,他们拉帮结伙,集中摆摊。这种非正规经营在同城市监管部门的长期博弈下,相互之间形成了很大程度上的认同和信赖关系并具有保护意识和相互之间的协作。这使得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的社会空间再生产成为可能――一旦遭到强制禁止和取缔,他们很容易在别的地方重新聚集发展,彼此联合组织起有力的抵抗[3]。

流动摊贩在常年的经营过程中同周边小餐馆和小超市以及消费者等不同的社会主体也产生了联系,不断地强化现有的社会空间。低成本原材料供应商、流动摊贩,小餐馆和小超市以及消费者等等,他们共同营建的复杂而又坚实的社会网络(如图3),大大加强了城市对流动摊贩监管的难度。最终,这种复杂而又坚实的社会网络进一步维护和强化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和生产空间。

3 结论

3.1 流动摊贩是制度不完善,经济发展不协调,城市失衡的历史遗留问题

流动摊贩现象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就存在。目前,城市发展在经济、社会、文化上都表现为失衡的状态,这必然就让城市弱势群体的产生成为现实。这正是沈阳市流动摊贩空间生产和发展的根本所在。

3.2 流动摊贩有望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特色

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亮点是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可以不包括经营场所,但他们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意味着,沈阳市流动摊贩有望变身成为合法的个体户,虽然各大群体都并不看好流动摊贩的发展前景,但它确实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及发展可能性。

3.3 对流动摊贩现象应该收放有度,做到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

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4]。因此,对于流动摊贩社会应该做到收放有度,做到一手放,一手抓。放宽政策,为其合理合法的存在服务;紧抓流动摊贩经营的违法乱纪行为,让其存在置于约束和秩序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让流动摊贩享受到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才能创造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孙全胜.城市空间生产:性质、逻辑和意义[J].城市空间,2014(5):39.

[2] 徐东.沈阳市流动商贩管理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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