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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出纳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7:39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工程;政府采购;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不仅可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把政府采购份额最大,又易滋生腐败的财政投资工程按照政府采购的规范要求纳入管理范围,潜力十分巨大。

一、财政投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一)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此看出,政府采购本身就包括了政府投资工程类采购。政府投资工程类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具有规模比重最高、专业技术性最强、实施难度最大等特点。因此,政府采购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品目,如电脑、汽车、办公器具等货物类商品,如果不把工程建设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那么政府采购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二)法规要求。由于我国采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所以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招标投标法》仅仅是对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规范,并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其他过程,而《政府采购法》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导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内容。因此,工程采购既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又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三)监管的环节和过程要求。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管理环节中的采购方式之一,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签订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监管的环节和过程比招投标要多、范围更广,工程采购更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四)工程建设领域现状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用于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发展迅速。然而,这些建设工程项目大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改变建筑行业现状。因此,将财政投资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对财政投资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把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常性审计之中。

(一)工程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审计。对于任何一个财政投资项目,在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对投资的控制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审查工程采购预算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的上报、采购预算的批复、临时预算的追加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在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审查调整的程序是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政府采购计划是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它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计划;审查应编未编采购计划而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的问题,以强化预算约束,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工程预算管理。

(二)工程政府采购资金审计。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采购要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的管理,严把采购工程资金拨款关。主要审查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采购资金的拨付是否与预算一致;审查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支付资金是否及时,有无存在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工程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施工进度拨款,拨款总额是否按照审计认定额为准,有无存在超预算、超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资金的行为,从中及时发现问题或线索,进而揭露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

(三)工程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条件转为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进行。实施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工程政府采购所需的资质,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结束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等。审查时应注意招标者有无预先内定中标者或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是否与投标者商定压低标价或抬高标价。工程政府采购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和方法,针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使实质性审计更具针对性。

(四)逐步开展工程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展绩效审计,将使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工程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审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评价。审计机关要开发和创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指标体系,对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效益做出评价,用以比较和评价工程项目的成果,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主要审查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切实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实际支出是否比预算支出明显下降,是否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进行效益评价时,不仅要重视对经济效益的评价,还要关注对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层次和水平。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审计局)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2篇

主持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核算、会计监督、成本控制、财务分析、财务审计等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企业财务目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市场采购职责规定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公司市场采购职责规定一

采购部门工作内容

1.制定并完善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

(1)根据公司的长期计划,拟定采购部门的工作方针和目标;

(2)负责制定采购方针、策略、制度及采购工作流程与方法,确保贯彻执行;

(3)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各项物品的采购标准,并严格执行;

2.制定并实施采购计划:

(1)根据公司的拓展规模以及年度的经营目标,制订有效的采购目标和采购计划;

(2)审核年度各部门呈报的采购计划,统筹策划和确定采购内容,制订主辅料采购清单;

(3)组织实施市场调研、预测和跟踪公司采购需求,熟悉各种物资的供应渠道和市场变化情况,据此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4)根据采购管理程序,参与重点和大宗采购项目的谈判、签约,检查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采购、供应材料、备品配件及其他物资供应,确保合理地组织采购,并及时供应生产所需的物资;

(6)督导检查仓库的验收、入库、发放及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

3.采购成本预算和控制:

(1)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预防控制和过程控制,有效降低成本;

(2)采购价格审核、预算、报价,达到有效的成本控制;

(3)向各部门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议,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以有效的资金保证最大的物资供应;

(4)对采购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4.选择并管理供应商:

(1)根据公司的物质需求,选定价格合理、货物质量可靠、信誉好服务优质的供应厂商,建立长期战略同盟;

(2)建立对供应商的资信、履约、售后服务能力及物资市场价格状况和走势的综合评估系统;

(3)不断开发新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加强对新老客户的走访和调查;

(4)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考核,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的优良性;

5.本部门建设工作:

(1)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考核下属的工作业绩,并协助其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2)负责采购部门采购人员的职责分工及行政事务处理;

(3)协助并参与采购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公司市场采购职责规定二

职责概述

负责做好现金的收付、送存和银行存款管理工作,把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关。在上级主管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存款、贷款、放款等银行业务,同时负责审核并传递各种银行票据

职责内容

1,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准确的完成现金收付工作

2,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周进行现金盘点,并填写现金周报表报送领导

3,支票管理,会计凭证的档案管理,保证凭证完整

4,负责到银行支取备用金办理银行其他相关事宜

5,定期核对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保证账账相符

6,与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办理审批、签字、盖章、登记等业务

7,每日向领导汇报银行余额及交易明细

8,每月月初对上月会计凭证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9,与银行信贷人员进行联络、沟通、相互协助,办理贷款的还款和放款事宜 10,负责与银行传递票据,并进行对账,填制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1,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编制记账凭证

2.5财务部岗位职责的其他分工与配合

2.5.1财务经理的其他职责

我公司财务经理还具体负责:

1,融资专员岗位职责

2,薪酬核算会计职责

3,应收账款会计岗位职责

2.5.2财务主管的其他职责

我公司财务主管还具体负责:

1,财务分析专员岗位职责

2,报表会计岗位职责

3,成本会计岗位职责

4,资产管理会计岗位职责

5,销售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6,税务主管岗位职责

2.5.3财务出纳的其他职责

我们公司财务出纳也负责部分会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网银维护,收付单位和个人账号维护,付款制单工作

2,负责原始凭证整理,记账凭证录入工作

3,配合财务主管核算公司收入与成本,以及资产管理工作

4,财务经理和财务主管交代的其他职责先关事项

2.5.4其他说明

1,财务经理有权向财务主管和财务出纳分配工作,并随时调整工作范围

1,因为财务部目前人员配备的关系,财务主管也负责总账会计工作,但是需要和会计配合完成

2,出纳员不仅仅要做出纳工作,还要做会计相关工作

3,开票工作由项目部代为完成,总账会计负责监督指导,会计要及时向项目部报送到款信息

4,财务会计人员相互支持相互协助,在需要的情况下(比如某岗位就一个项目展开攻坚或者某岗位暂时离职)配合完成2.5.1,2.5.2,2.5.3,相关工作

5,财务经理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决策,财务主管向财务经理汇报工作并提出意见并指导会计工作,会计和出纳对财务主管负责并汇报工作、提出意见。

公司市场采购职责规定三

职责概述

在财务经理的领导下,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主持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核算、会计监督、成本控制、财务分析、财务审计等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企业财务目标

职责内容

1,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企业会计报表 2,组织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地记账、算账、报账

3,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为新投资项目做好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工作,企业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进行税收整理筹划,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5,组织对部门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员工工作,并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

6,协助财务总监做好融资工作,并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7,根据规定的成本项目、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8,根据财会制度和核算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各种核算和其他业务往来账工作,及时清理结算企业各项债券、债务

9,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电算化处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3篇

加强财务风险防范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会计核算质量。“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看似只有税率和计税方法发生了变化,实则不然,税制改革对企业内部的账务处理方法、供应商选择、合同订立以及税务筹划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企业必须顺应改革要求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优化会计核算质量。

自今年5月全面“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诸多方案和制度,并结合当下实际情况制定了过渡性政策,例如规定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将账务处理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规定进项税可以在取得后的两年内抵扣,抵扣比例分别为第一年60%和第二年40%。对于这些新政,一方面财务会计人员要紧跟“营改增”的步伐,提高学习意识,增强业务技能;另一方面企业要结合税制改革做好相关部门的培训工作。“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面非常广,企业可以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别从供应商选择、合同订立以及税务筹划等多方面开展培训,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平稳过渡。此外,企业负责税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和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对相关部门的涉税业务做出指导并提供建议,这对专门从事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对税制改革新政了然于胸,能够随时为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务问题出谋划策。

提高企业内审和内控的有效性。税制改革新政实施初期,由于跨期业务的存在和经办部门对新政理解上的偏差,可能会出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不能抵扣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必须在180天内认证抵扣,否则会形成滞留发票。滞留发票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为了防范这种风险,企业应该加强审查力度,一方面控制源头,对采购业务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严格把关;另一方面对已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登记入册,严格审查,确保全部认证抵扣,不出现滞留发票。

“营改增”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也十分必要。将内部审计结果与企业目标制定、员工奖惩以及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相关联,防止企业内部经济犯罪的发生以及违规舞弊现象的出现,确保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销项税纳税筹划。房地产项目有两种销售方式――全款和按揭,但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方式销售商品房,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售价也随之确定,销项税额也可以根据售价计算得出,因此,房地产企业销项税的纳税筹划空间非常有限,但企业可以从销售方式、开票时间等方面入手。

一是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根据规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并能明显区分开的,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在两张或以上的发票上注明,则不得采用这种方式。这种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开展纳税筹划的方法,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节税提供了思路。

二是选择开票时间最为有利的销售方式。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和收入的确认的时间是一致的,即不同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开具发票同时就要确认收入。采用直接收款开具发票的方式销售货物纳税时间最早,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最为灵活。采取预售货款方式销售和代销方式,也可推迟纳税义务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把开具专用发票时间与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时间结合起来,选择对于企业纳税最为有利的方式,合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资金周转赢得宝贵时间。

三是将房屋自用。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反之,将这些产品或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不发生纳税义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未对外销售且自身对办公用房屋有需要时,可以留作自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那么转做办公用的房屋也自然属于用作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与先销售商品房再用收入购置办公楼的做法,这种方式将减轻税收负担。

进项税纳税筹划。增值税的关键环节在于“抵扣”,抵扣的关键环节在于进项税的获得,“营改增”之后,企业税负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多少。就企业纳税筹划而言,进项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相比销项税的筹划空间操作性更广泛。

一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尽量多的获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选择上要注重纳税人资质的甄选和鉴别,无论从合作的可靠性还是企业节税的方面考虑,都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此外,还要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规范,严禁关联企业虚开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虚假抵扣的情况,企业将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

二是在结算方式上做筹划。一般情况下,企业为规避风险,都要求购货方先付清款项,再开具发票,这种方式会增加购货方当期的实际税负,不利于开展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采购金额较大的优势,争取掌握谈判主动权,使得销货方在未全额收款的情况下,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已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争取长时间的“无息贷款”。

三是扩大精装修商品房的比例。目前在一二线城市,精装修商品房占新房成交量的比例在不断上升,“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开发精装修商品房的投入都可以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既有利于集约高效利用资源,又对企业节税有促进作用,可谓一举两得。大型房地产企业的精装修商品房比例都很高,而对于中小房地产企业来说,开发的房屋多为毛坯房,在税负压力变大的情况下,也可适当转型,增加精装修商品房的建设规模,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加强涉税事项管理

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应提高警惕,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在发票的管理上,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手册,由专人负责保管十分必要,再配合对各业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相信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我国刑法对增值税犯罪规定了严格的刑罚,企业也必须做好法律宣传和批评教育工作,杜绝一切经济犯罪,维护好公司的权益和企业形象。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应该贯穿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认证环节的全过程。

在领购环节,应由企业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一般一次领购的数量可以使用1-3个月,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要分别建立台账,领购回来需要逐条登记,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在开具环节,购买方的不同“身份”决定了企业开具发票的种类。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企业应当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自然人购买货物等,应开具普通发票;使用过的发票应妥善保管记账联,并及时登记发票台账。未实际发生购销和劳务业务而开具发票,以及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发票都属违法行为。

在保管环节,企业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完税证明的作用,同时也是抵扣上一环节进项税的凭证,所以应妥善保管。财务部门还应按照开票日期、供货单位、金额等项目建立台账,由专人妥善保管。

在发票认证环节,只有打印字迹清晰,公司开票信息准确,内容填写完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抵扣联才能通过认证。此外,专用发票认证有时间限制,即从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是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过期未认证则为滞留发票,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供应商管理。“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不用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更多的是考虑价格的高低,只要价格低廉,就可以入选供应商名单;“营改增”之后,企业应转变经营思维和管理理念,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只考虑价格,同时也应该将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以及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等因素考虑在内。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要对以前的供应商重新进行调研、竞价,尤其是要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进行仔细的甄选和鉴别,符合条件的还要统一组织招投标,通过竞标的形式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正式确定供应商关系。

“营改增”之后的采购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另外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无论是从合作的可靠性方面、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方面,还是企业节税方面考虑,都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单位进行合作。

“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供应商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尤其应注意采购价格的优惠幅度。采购一项商品或服务,企业在两种采购方式中抉择时,应该遵循二者成本孰低原则。这里我们只考虑增值税的情况,忽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货物(或劳务)价格为A(含税),增值税税率为T,抵扣进项税额后,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为: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或劳务)价格为B(含税),征收率为T',抵扣进项税额后,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为:

为了比较二者扣除进项税额后的成本,得到如下等式:

如果企业采购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商品,选择的两家供应商中,一个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个提供税率为3%的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公式:

如果企业采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或基础电信业的服务,选择的两家供应商中,一个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个提供税率为3%的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公式:

如果企业采购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类的服务,选择的两家供应商中,一个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个提供税率为3%的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公式:

根据以上测算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如果企业采购的是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增值税税率为17%的商品,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是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8.05%时,企业在二者之间的采购成本相等。

如果企业采购的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或基础电信业等增值税税率为11%的商品或服务,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是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92.79%时,企业在二者之间的采购成本相等。

如果企业采购的是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等增值税税率为6%的服务,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是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97.12%时,企业在二者之间的采购成本相等。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问题;对策

当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以及采购编制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相关人员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出现不实际、不规范等现象,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笔者作为一名会计,在结合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预算编制中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思路。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人们在思想认识上,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还不够重视,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待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够严肃。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是“先预算再计划再执行”,但是很少有人重视这一点[1]。政府采购的审批流程比较长,有些商品价格与市场上同样类型的商品价格相比,并没有多少的优势,甚至还要高于市场商品价格,导致采购人员思想上与政府采购疏远,而偏向于市场采购。

(二)制度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尤其在操作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方面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总体上来说,还是有很多问题。例如地方和中央在商品购买的限额标准上不一致、政府采购没有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效结合、部门预算和政府采的衔接方法没有进行制度化、对于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没有指定相关的制度、对于政府采购人员也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等。这些都是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2]。

(三)采购编制水平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直接影响采购结果,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编制实施计划随意性较大,这是预算编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政府采购预算中经常出现低估或者高估采购需求的价格和数量现象。2.采购编制不完整。政府采购中有一部分是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但是目前存在有些单位,在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编制时,没有将这部分包括进来,此外,还有一些政府采购的部分,是因为结转结余资金的需要,有些单位在编制的时候也没有将其包括进来。

二、针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采购编制的原则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编制人员需要明确采购编制的原则,遵循以下三点:1.先易后难的原则。这个主要是针对采购品目,当采购商品品目数量过多,如果将其全部纳入到政府的采购预算中不切实际,因此,编制人员要从一些简单并且易操作的商品品目开始,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再逐渐扩大商品品目范围[3]。2.先大后小的原则。通常来说,政府采购的项目较多,采购范围比较广,编制人员在采购预算编制的试点阶段,如果要把所有的采购项目纳入到采购预算当中,无论从实施能力还是从技术层面上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预算编制人员要在编制时突出重点项目,先将一些比较大的项目纳入到预算之中,再遵循先大后小的原则,逐渐纳入较小的项目。3.以支出预算为基础。纳入到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也有明确的要求,不仅要严格按照预算表中安排的项目进行,而且还必须是经过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对支出项目进行细化,另一方面是给采购项目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二)细化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细化是进行政府采购的基础条件,需要做到定编、定额和定员。对涉及到服务、工程以及货物的购买性支出预算金额和技术要求要制定出具体的计划,这个计划也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再通过年度预算计划获得政府采购机构的有关信息。

(三)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和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基础,采购预算编制流程通常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1.政府本年度采购目录由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进行编制,并且要根据采购的目录制定相关的采购计划表,并且将计划表发给负责政府采购的各个单位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再结合实际情况和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提出相关的具体要求和年度方案,保证政府采购计划能够顺利实施,除此之外,各个采购单位还要将年度采购计划向上汇报给相关的主管部门。2.采购单位将年度采购计划上报之后,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然后再上交给本地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3.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再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人员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预算、资金来源以及采购项目等。审核结束后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汇总和编制采购计划草案,并且还要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编写文字说明。本地政府再将编制好的计划草案上报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再同预算草案一起送到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核和批准。

三、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发展,这给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在政府采购管理中,政府采购预算发挥的约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针对采购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找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此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崔林萍.对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思考[J].中国外资.2011(04):04-07.

[2]刘军.加强地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提高采购监管科学化水平[J].中国政府采购,2011(06):10-13.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6篇

摘 要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用EPC总承包、E+P+C或其他合同形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金,均对项目建设总成本产生影响。本文分析了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典型涉税问题,部分描述了商务条款的设置对项目涉税成本的影响,指出了基建项目的涉税风险点和降低建设投资成本的可行路径,并对工程建设税务筹划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工程建设 投资成本 税务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工作内容,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在执行建设合同时,主要涉及各环节的流转税,包括现代服务业和设备材料采购增值税、建安营业税等税种税目。项目建设中,应纳税额与合同设置密切联系,采取EPC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合同条款设置不妥,可能存在设备部分增值税、营业税重复纳税的风险,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如果采用业主自行采购的合同形式,则合同中有关运费条款的设定,对项目投资总额也会产生影响;涉及到进口设备采购时,最大限度的降低完税价格,则有可能减少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负承担主体;如果工程项目中购置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应当争取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多有差异,项目投资中的各类涉税事项影响投资成本,其影响程度与合同的商务条款设置有直接联系。作为投资者和承包商,应该掌握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建设,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清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筹划的管理思路,寻找规避基建项目涉税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的可行路径。

一、设计(Engineering)

设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龙头,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应税劳务。在2013年8月之后,全国范围内适用营改增政策,工程公司、设计院提供设计服务,均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单纯的设计服务,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只需明确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税金,在结算价款上基本不存在异议。作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则需要强调收取发票的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游企业(设计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单位可以在未来生产经营期间直接抵扣销项,建设投入的资金能够很快收回。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单位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返还,尤其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沿用了原营业税免税政策,上游企业(设计院/专利商)具有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观倾向。因此,在商务条款中同时明确合同结算价款和收取发票的类型,可以减少合同执行期间的纠纷,避免合同执行环节的利益冲突。

二、采购(Procurement)

在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中,设备材料采购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很大,往往可以达到总投资额的60%以上。同时,采购属于有形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涉及17%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与之相联系的设计、采购服务、建安劳务等涉税事项。在采购业务中合理明晰合同条款,从招投标及合同订立环节就规范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价款和劳务价款,并准确处理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是工程建设合同设置的重中之重。

1.采购与工艺开发

作为设备供应商,在向业主供货前,有些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在营改增之前,设备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设备销售的同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应以纳税人(设备供应商)的主业适用增值税混合销售,即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收费应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缴纳17%的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导致同样的结算金额,价税构成可能存在差异,采购合同的报价与对应的发票类型密切相关,在招投标评比和商务合同设置中,应尽量予以明晰。同时应该关注的是,由于营改增政策施行时间短,各地对原属于混合销售的政策把握不一,合同中列明设备采购与工艺开发的价款后,是否一定能够分别按17%和6%缴纳增值税,需要设备供货商与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咨询核实后,选择可行的结算价格和发票类型。

2.采购与运输服务

业主单位采购设备材料,需要从供货单位运送至项目现场所在地,采购价款与运输费用如何结算,如何收取发票,影响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按11%缴纳增值税,低于货物买卖的17%税率。在供货商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业主单位选择供货商现场交货并提供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与业主单位自行运输或委托供货商组织物流相比,会增加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特别是项目所在地位西部省份时,在部分偏远的西部地区从东部采买设备,运费占货物价值的比重较大(新疆地区从东部地区购买设备的运费,可以达到设备采买价款的5%-8%),分别按采购价款和运输费用收取发票和结算价款,具有一定的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视作价外费用。上述规定应该在货物购销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并有效执行,才能获得节约增值税资金占用的效果。

三、施工(Construction)

施工活动涉及建安营业税,是EPC项下唯一适用项目现场所在地方税收法规的部分。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混合销售的情形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法规导致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时,设备是否为建设方业主单位提供,直接影响其缴纳营业税的税基和税额。尤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大(可以达到总投资60%以上或更多),如果该部分价款计入营业税基,按3.3%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计算,不利的合同条款可能增加总投资2%的营业税负担。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采用EPC总承包的合同模式,业主单位通过总承包单位的精细化设计,利用其专业高效的采购平台,能够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项目建设目标。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采购与施工部分占合同总金额比重大,建安营业税对合同报价影响很大。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建安营业税计税基础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对纳入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采购价款,不认定为营业税计税基础;有些省区地方税务法规就明确提出,未能同时满足:1.“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2.“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凭据”;3.“建设单位应取得设备供货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4.“设备采购的入库及用于建筑工程时的出库交接手续齐全,核算明晰”等条件,建设工程设备价款应全部纳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国内的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国有性质的设计院和工程公司,对销售收入这一指标非常在意。前述政策中由设备供货方直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的条款,使得总承包单位只能把设备购置的毛利确认为收入,总承包商主观上非常抵触。实务中,很多采用拆分EPC合同变为EC+P,或者EPC协议嵌入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的方式,形式上体现为建设方采购设备,提供给总承包单位,规避设备价款部分重复纳税。在委托采购的合同设置下,业主单位则可能失去设备购置款中毛利部分的17%进项税(营改增后可以获得6%的进项),同样失去一部分利益。

无论怎样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合同的认定,是决定施工部分税金的关键因素,无论业主或者承包商,都应在熟悉适用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合同条款,在遵从法规的前提下共同降低税负。

四、其他环节的税务影响

1.设备进口环节

业主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时,涉及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应有必要的税收筹划,通过降低完税价格的方式节税。有些业主单位在国际设备招标中,要求中标单位承担招投标费用,此时国外设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中,势必包含招投标费的成本,从而提高设备完税价格,增加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税金。

部分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范围,在组织采购进口设备时,未列入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关键设备,有可能争取进口设备免税,但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且在进口合同中明确业主单位和所属项目。类似优惠政策,应该在采购策划中事先掌握和运用。

2.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涉及境外机构提供非贸易项下的技术引进和劳务服务,承包商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承包商取得中国国内的完税证明后,具有抵减其所得税款的价值,业主单位在合同谈判中可以加以引导,明确预提税的纳税义务,准确计算涉及的税额,争取把国内完税证明作价转让给专利提供商,从而有效降低合同总成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引进合同目前享受流转税的减免,但该政策并非国际税法范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应该考虑流转税减免对预提所得税、付款净额的影响。

3.专用设备抵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0条规定,购进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款。业主单位在采购类似专用设备时,对符合财税[2008]115号、[2008]118号所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设备,应考虑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价值。尤其作为经营单位再投资时,选择目录内的设备,虽不能减少基本建设投资成本,但直接减免的所得税额,相当于取得了专用设备补贴的现金流支持,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业主单位予以关注。

五、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税务筹划管理

前述事项,基本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涉税环节。作为业主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对涉税问题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投资成本。

1.遵从与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无论基本建设,或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税务筹划应以遵从与合规为前提,在熟悉税法的基础上,知悉所从事经济活动的涉税事项和税务影响,掌握税务成本的构成和影响因素,进而依法合规的进行必要的筹划。类似货物与劳务混淆、国地税票据混开的行为,即便在形式上能够减少结算资金,其违规成本高、对后期的纳税影响大,无论业主单位或承包商都应予规避。

在税务筹划中,除应理解和掌握涉税法规外,涉及重大税务相关问题的专业判断,应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通知和规定,法律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各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对经济业务的判断也不同,因此在重大涉税事项的筹划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十分必要,尤其前文提到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建安营业税的税基认定方面,各地执行政策偏差很大,在合同条款的设定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条款的权威解释,可减少合同执行中的“税务偏离”。

2.正确认识税务成本的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不属于纳税人之间交易事项,税务筹划的重点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业主单位是这两种流转税税负的最终承担人,应该起到税务筹划的主导作用。作为构建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业主单位在经营期间能够实现快速回收,其成本应视作资金占用;构建不动产涉及的流转税,则应视作建设成本投入,业主单位在编制合同文件时,可以采用分项报价、规范收取发票类型等方法,选择减少投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的合同形式。

在商务合同订立前,业主单位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对承包商报价的影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如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选择代垫运费的供货方式,可以减少合同结算价格。在合同评标比价阶段,需要考虑合同总价及对应不同发票类型对业主的影响,如全额17%增值税发票或部分6%增值税发票,对业主的实际投资回收存在差别,应在商务评价中予以考虑。

实务中,多数合同条款会约定合同总价中包含承包商应缴纳的成本、税费,这样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业主单位能够锁定投资成本。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由于各地存在营业税基认定的差异,可能造成承包商对税费考虑不周,实际执行中税务成本增加而导致合同执行困难,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业主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解释,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拟定合同条款,减少税收成本对合同执行的影响,争取业主与承包商的双赢。

3.税收筹划服务于工程建设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7篇

谈到纳税筹划,或者被定义为高端业务,或者被假想为偷漏税。其实纳税筹划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税法允许的纳税方法和纳税确认条件,依据企业实际业务的内容和类型,合理地安排税款的确认时间和金额,是一种正常的、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即不高端也不违法。纳税筹划对于工业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工业企业一般资金占用量大,周转较慢,在创新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利润率也不高。那么合理避税以及科学安排纳税时间就会为企业赢得利益,获得生存的优势。所以,工业企业需要积极研究税收的规则内容,利用税法制度的合理漏洞,优化企业的活动方式和管理模式,获得纳税筹划的效益。

二、工业企业流程下的纳税筹划应用

工业企业的流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产、供、销以及投融资管理等几个部分,从税收角度来看,每个部分涉及的税种是有区别的,工业企业按流程进行纳税筹划,能更有针对性,节税方案设计的也更实际。

( 一) 采购阶段的纳税筹划

采购阶段有三个重要的内容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第一,供应商纳税人身份选择。这里面涉及到的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采购成本和税负比较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有价格优势但不能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成本相对较高。我们按照一般税率来计算税负,那么,当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价格的1.19 倍时,两者的税负是相同的,如果前者高于后者,我们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这样就给采购活动提供了纳税方向性的选择。第二,运费抵扣选择,税法规定只有购买商品由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所以,在购进货物时,如果由采购方负担运费,应当要求运输企业单独给企业开具运费发票,这样就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减轻增值税税负。第三,采购发票取得时间及合同的优化,这个环节是供需双方降低综合税负的过程。一方面,采购企业可以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以及成本控制,另一方面,供货方要按照销售进度和货款的支付节奏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在采购合同中,按照两方的经营状况,合理规定供货进度和货款的支付结构,实现双方综合税负的最小化。

( 二) 生产阶段的纳税筹划

生产阶段涉及到的可以有效筹划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根据消费税的纳税规定,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按照生产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几个纳税模式,一种是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完毕之后征收消费税,另一种是委托加工后直接对外销售,这种是在委托环节进行纳税,还有一种是委托加工以后用于连续生产,是在最后环节纳税,但是可以扣除以前缴纳的消费税。既然存在三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模式,就给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一般来说,自产自销形成的利润较少,形成的消费税负担也较重,而采用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相比再加工形式,税负也要较低些。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在自产和委托加工的成本相差不多的情形下。所以,在应税消费品生产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当前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形成的三种生产模式中,综合进行成本大小的考量,选择最为适合企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

( 三) 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使用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销售效果,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的税负负担,也给工业企业创造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销售渠道选择上,在不同渠道销售策略下产生的销售方式的税负比较结果为,平销模式实物返利税负最高,然后依次为代销模式、经销模式或者平销模式现金返利。那么,作为工业企业应多多地选择经销方式和平销模式现金返利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获得必要的收益。在促销策略的选择上也存在税负差异,当销售毛利率小于54. 25%时,税负较小的促销方式是赠送商品和返还现金; 当销售毛利率大于54. 25%,时,税负较小的促销方式是打折促销和返还现金。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返还现金方式具有较大的企业获利优势,同时还可以兼用赠送商品或者打折促销来进一步地推动商品的销售,实现企业销售阶段综合税负的降低。

( 四) 投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投融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并不陌生,其中纳税筹划方案也是基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除了传统筹资方式中债务筹资可以运用财务杠杆效应,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发挥抵税效应外。在当下新常态中,利用较为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同样也能起到纳税筹划和降低企业筹资风险的作用。如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购买长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相比较购买短期债券可以延缓收益纳税的时间,在平衡年度间的利润水平上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投融资活动中,纳税筹划活动会有更多的选择和想象空间,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实现降低企业税负,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8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 政策 税收筹划 肉类食品企业

肉类食品企业一般包括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经销和肉制品深加工等类型,由于国家对畜牧养殖、初级肉类产品和深加工肉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不同,税率差异较大,肉类食品企业可以利用产权结构的调整等方式,综合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一、巧用产权结构调整方式的税收筹划

1.把独立公司转为分公司。如某肉类食品企业旗下拥有两家独立子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专业进行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的分割经销;乙公司则从事培根、火腿肠等肉制品深加工业务。经营了一段时间发现,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乙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则大大高于其他企业。我国税法规定,肉类食品企业销售鲜肉、冷冻肉等初级肉类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培根、火腿肠等深加工肉类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且,向农户或农村合作社收购生猪等农产品时,可根据生猪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直接乘以13%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又以不含税卖价乘以13%确定,因此,经销初级肉类产品的企业若想要缴纳增值税,就必须要实现13%以上的毛利率。由于初级肉类产品的毛利率普遍低于13%,造成初级肉类产品无增值税可纳,大量留抵税额留存企业,形成“低征高扣”情况。肉类深加工产品企业采购肉类初级产品的进项税率只有13%,销项税率为17%,即使不增值,因为进销税率存在4%的差异,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着“高征低扣”现象。

该公司对此决定运用“产权框架下的税收筹划理论”,调整组织模式,把这两个公司转为分公司模式运作,一方面充分利用留抵税额,减轻了增值税税负成本。同时,只要两个分公司财务分别核算所得额,通过财税部门的备案,对于初级农产品免征项目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成本。

2.建立新公司,专业从事免税初级肉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假如某分割肉收购发票,发票金额是100元,按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为13元。分割肉采购成本就是87元。如果销售价格定为95元,则该公司还有钱可赚。

国家为进一步减轻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该公司经销的鲜肉、冷冻肉等初级农产品属于上述的范围。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免税后,同样是某分割肉收购发票上注明100元,其采购成本就是100元,为确保盈利,其销售价格只能定到100元以上。如此规定,显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无法真正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公司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享受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成立一家新公司专业进行免税初级肉类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就可扭转上述被动局面。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合理选择供应商。我国对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所列明的农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同时,又规定购进《注释》里的农产品,不但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根据普通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农产品购进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特殊性,合理选择供应商的税收筹划就有了可行性。例如,该肉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采购1 000头生猪,采购价1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计1.3万元,采购成本为8.7万元;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数量和采购价不变,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5万元(10÷(1+13%)×13%),采购成本则为8.85万元。从本例可以看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可以增加1 500元的进项税抵扣额,减少采购成本1 500元,意味着增加经营利润1 500元。因此,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肉类企业,应该以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2.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无论是采购生猪等原材料还是肉类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物流这个环节。首先肉类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采取何种物流形式,是采取自营物流还是物流业务外包;对采取物流外包的肉类企业,和什么性质的物流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肉类企业的税负水平。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肉类企业应与能提供合法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发票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2012年起,国家实施“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率为6%。这给肉类食品企业物流环节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契机。因此肉类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3.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例如,商品成本的结转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何种计提政策,在商品促销时采用何种促销方式,都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一般来说,企业应使用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的促销政策。因为税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以商业折扣或销售折让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减轻了税收成本。总之,企业在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应结合具体经济事项,结合相关税收政策灵活运用,具体事项具体筹划后再作定夺。

三、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牢记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税收筹划风险。在企业战略目标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综合考虑各个税负的支出状况,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衡量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样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蔡昌.税收筹划理论、实务与案例(第二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采购出纳工作计划第9篇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1.6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6000=153059.83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4000=155059.83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155059.83+6000-153059.83=8000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153059.83-140000-6000=7059.83。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58.2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0.6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55.2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58.2-55.2=3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4358.9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5811.9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581.2元。总计增值税为:5811.97+581.2=6393.17。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5811.9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0.5%=8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0.3%+600000×0.5%=6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