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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4 15:16:06

风险合同

风险合同第1篇

甲方在签合同时一般应有甲方公司的全称(保证公章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称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对乙方则应特别注意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保证合同上的乙方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乙方人员签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乙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3、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

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力;(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则应当会向他人发出合格的要约,这样一旦对方对要约做出承诺,则双方间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发现要约有问题应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撤回要约,有效的要约撤回应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签定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2)要约内容不当;(3)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做为销售人员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想和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做为销售人员如果接到对方的要约,应在对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行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3、应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

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许多的合同欺诈就是利用一方超过履存能力签定合同后,对方抓住了这一点,向另一方索赔而造成的。

4、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

销售人员在和客户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学会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到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对于制作的谈判文书被确认以后,应对内容进行确认并写上时间、地点、当事人、谈判成,果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1)按照《合同法》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2)这些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而该事项又对合同的履行或者争议处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3)这些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由于在缔约意向书中一般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两部分,对于已决条款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故在意向书中确定已决条款时应特别的谨慎,千万不要以为不是正式合同就随意的承诺,避免在签定正式合同时给自己造成不利;而对于未决条款由于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能会影响正式合同的签定,故在意向书中应对因未决条款达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定的情况,约定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时,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6、合同的形式风险

合同的形式有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先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7、合同交易主体的风险

(1)人(比如销售人员)无权、超越权的风险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种称之为表见,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替在威胁。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销售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材料,然后利用这些材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定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材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定合同,最后这些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就说明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文件,在法律上对外并无约束力,其后果最终还是应由企业承担,但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内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时,一定要对法定代表人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以此达到彻底约束的目的。这是由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风险。

产生以上两类风险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强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这类风险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条款

签约时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条款,违约条款等都应当准确,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内容,任何的岐意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在标的数量中应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式、数量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数量的内容;标的的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权利性保证(既对标的物有完全处分权的保证),完整性保证(保证标的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齐备)包括效能性保证(保证标的符合事先约定的指标参数、能够达到预定的用途与目的),质量检验(检验质量的机关、方式、方法)维修保证及保证期等,对标的条款应尽可能的准确,具体以确保不发生岐义为原则,最好能根据行业特点提供格式标准合同,在以该合同为基础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合同签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2、价金条款

在签订价金条款时(1)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2)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3)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4)支付的方式应当明确。

3、履约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义务人及合同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履行的时间应当明确,是时间点还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确,并明确时间的计算方式;对于合同履行的地点则应尽可能详细,写明城市,街道及其号码,甚至可能时要明确到房间的号码;履行内容则要求义务人应当做什么,如何做,达到什么标准等是履行条款的核心内容,由于履行条款与违约条款、风险分担分割点以及纠纷管辖间都联系。因此在签订时应该力求准确,并应系统考虑,综合衡量后才能确定。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这源于两点:一是对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种是对方利用履行条款中的漏洞或者双方对履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导致最终的风险。

4、质量条款

现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赚钱,其利用的最多的一点就是质量条款,在合同里约定质量条款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保证的能力,不要为拿下合同签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终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带来各种形式的索赔。在质量条款中(1)要约定质量的达标标准的;(2)约定质量检验期限。在实践中应学会在检验期及时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5、违约条款

一个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履约没有保障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条款明确化。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面最要紧的是约定好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数额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双方在产生分歧时在违约金上纠缠不清。这里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双倍返回的问题,其他的都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

6、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分清交付过程中的灭失风险,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的标准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意外灭失时无法确定责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定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定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约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应在法律规定(一般为一年)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条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的注意,随意的解除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解除合同时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七、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既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背景、目的、内容产生重要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违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那时起一年内要求撤销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果存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先行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辩权

在后履行一方发现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5、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

以上五种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债权可能存在损害时常见的补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法律上的风险。在上述的前三种履行方式中,争取在合同承担后履行义务,因为这时合同中风险最小的,如果实在不行,可争取同时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种)。对于采用第二种,既先履行义务时,则应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既对方是自己的老客户,资信非常好,而且并无履行不良的行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应慎之又慎,谨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情势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对此申请求变更价格条款。这里面最常见的是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对此加以利用,也会极大地减少企业的损失。

十、后合同义务

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企业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签定合同时还应注以下的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

风险合同第2篇

作者:孙兆鹏 李树涛 单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在现实中,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竞争压力小,日子过得一直比较舒服,因循守旧、得过且过,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观念滞后、法律知识欠缺、管理方法落后,很难有能力去钻研深层次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的超前防范意识不强随着煤炭企业的高速发展,部分煤炭企业集团在此过程中,对合同签订风险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全,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擅自搞人情担保,关系合同,盲目签约,造成潜在的合同风险隐患。合同签订过程控制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矿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需要明确的、严谨的合同文字来体现,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有歧义的文字常常隐含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另外,合同签订的程序也至关重要,整个合同的订立需要先向煤炭企业经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对签约单位进行资质审验,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送审查,然后合同经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草本,最后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而这些程序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某个节点的风险剧增。合同后续监管被忽视合同签订只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签约双方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我国大型煤矿企业往往忽视了合同及时有效的履行,忽视了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跟踪管理及其在这些环节表现出来的履约资信评价也不能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加。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然而目前,我国的煤矿企业合同制度存在着职责不分、权利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大部分煤矿合同管理都在企业管理部,其它经营科室还兼任合同业务人员,好多合同管理人员还兼任着考核等其它工作。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不能落到实处,缺乏可操作性,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擅自搞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致使合同管理部门把关作用被削弱,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企业要注重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参与合同管理,选拔那些爱岗敬业、熟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同时,要抓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开展好业务培训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改善知识结构,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加强对合同风险防范制度的宣贯,编制合同风险管理岗位手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捕捉信息、预测风险方面的敏感性,同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较高素质和责任感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从日常的工作中,捕捉到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较早感知未来的合同风险,才能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实行合同全过程系统管理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在与关系单位签约前加强调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减少企业利益受损风险;合同管理人员还要注重合同审查签订工作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要对草拟的合同项目的语言、条款、权利、义务、程序等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签约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以免出现违约的情况。

整个过程顺利进行仅仅依靠合同管理部门很难完成,需要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建立煤炭企业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进行多元发展,要强化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合同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定期进行企业合同检查分析,及时感知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当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出现怠工、质量等问题时,施工监督部门要能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突发违约事件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划定风险预警线,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适时监控,能够迅速甄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减少煤矿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要建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合同的资信调查、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使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同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机制流畅、职责明确、规范运作,从而使合同管理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

风险合同第3篇

1.1直接风险形式和间接风险形式

直接风险形式和间接风险形式主要是依据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风险的责任主体方来划分的。直接风险是指风险的主要责任属于管理企业自身,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较低等因素而带来的风险;间接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主要由于合同履约各方自身的因素而造成的管理风险,其中企业管理方只是间接地参与其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1.2客观风险形式和主观风险形式

对于客观风险形式和主观风险形式划分,主要是依据风险的作用范围来界定的。主观风险表现为由于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操作管理规范欠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因素,进而使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等各个阶段中存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往往是无法避免的。客观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各方的综合实力、信誉程度、财政状况等,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督管理避免的。

1.3可控风险形式和非可控风险形式

对于可控风险和非可控风险形式的界定,主要是依据该风险的可控情况等级的高低来划分的。可控风险形式指的是管理方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合同的管理工作,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非可控风险形式,是由于一些非主观因素(地震、洪水、法律、政策等)影响使得项目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形式。

2合同管理中风险的影响因素

2.1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行动主体,直接掌控合同管理的每一步流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是引发合同管理风险的最直接、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因素。从其专业素质角度来看,合同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往往只对自己负责工作内的专业知识有所掌握,而对于国家的相关政策的颁布与实行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必然会给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带来很大风险。

2.2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1)合同结算方面:由于工程结算制度的完善性较差,无法及时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监管、审核以及结算等,进而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2)合同审核方面:由于合同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其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很大风险。

2.3客观影响合同管理因素

(1)自然灾害突发。随着全球环境遭受破坏程度的加大,我国近些年来的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逐渐增多,对于这些带有极强偶然性的灾害,很难进行有效的预测与控制,只能通过风险转嫁分担相关责任。(2)经济发展趋势变化。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重,中国的市场经济时常受到国际经融危机的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只能通过搜集信息,在合理的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后进行必要的风险规避。(3)政策和法律的变更。为了完善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国家必然会不断地对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会出台新的措施与政策以推动社会的进步。面对此类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颁布情况。

2.4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理念淡薄

(1)法律理念淡薄。主要体现在工程合同签订及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理解不透彻等原因,使得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未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导致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某些工程存在先开工后签约的情况。(2)责任理念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对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的认识不明确,进而责任理念较为模糊,使对合同管理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有所下降。(3)风险理念缺失。主要集中表现在对于项目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应有的重视,同时由于对风险理念的缺失,造成风险管理措施的缺乏。在实际工程中,此种情况往往体现在承包方由于对合同风险认识的不足,不得不承担工程质量、赔偿等诸多风险问题。

3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应对方法与措施

3.1培养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从业人员

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提高合同管理质量的充分条件,建立完善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已迫在眉睫。对此,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与选拔,不仅只是对专业技能的培训,还要求其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形势判断具有敏感性。同时,合同管理团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企业应适时对合同管理团队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改变传统的知识架构体系,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3.2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管理

合同文本往往会由于其中存在不严密或不合理的条款而使其风险存在。控制合同文本风险需要加强对合同评审制度的监管,即根据国家规定的管理合同范本,结合工程项目具体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当的合同文本。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管理方面也要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因此,要不断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模式,与我们自身情况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用。

3.3加强对合同管理流程的整体性监管

(1)确认合同管理流程的各个细节,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目标及其措施,以此保证对合同内容的切实履行。(2)对合同的准备、签订、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监管,以此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完备性以及规范性。(3)客观地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综合评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实现合同管理过程的标准化、制度化。

3.4建立完善的风险预测系统

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测系统可以及时对风险进行控制与防范。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以此找出合同在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并对其进行初步的类型划分和合理预测;其次,需要对已进行合理预测的风险隐患进行进一步判定,确认其风险等级;最后需要进行信息的会商讨论,对该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找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3.5加强对工程信息的管理

加强对工程信息的管理,不仅可有效控制管理风险,还可降低成本,加快项目进程。为了实现对信息的有效管理,可以建立一个广大的信息平台,并要求保证数据内容的实时更新,让参与各方实现信息共享,进而实现对合同进程全面掌控,降低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3.6加强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

良好的信用评价制度,可以很好地反映合同双方的综合实力,增强双方的合作互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对合同双方的财政状况、信用状况、发展形势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并适当地进行等级划分。在实际合同签订时,对于有良好信用的单位应予以优先考虑。

4结语

风险合同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目的是通过向业主交付设计要求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来获取工程利润,从而实现项目发展目标和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然而,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施工企业面临工程任务紧张的问题日益严重,而目前建筑市场过于向买方倾斜,业主利用其有利的买主地位,使施工企业签订过于苛刻的合同条款,而大多数施工企业尚无相关的合同风险意识,因而加强合同风险控制对施工企业有效地规避风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种类

1.合同条文不完全,不完整,没有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全面表达清楚,没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这样导致合同过程中的激烈争执,最后导致承包企业的损失。例如缺少工期拖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的条款或限额太高;缺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少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条款。

2.合同条文不清楚,不细致和不严密所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失误。

3.其他对承包方苛刻的要求,如要承包企业大量垫资承包;工期要求太紧,超过常规;过于苛刻的质量要求等。

4.业主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工;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者发出错误指令等。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承包方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业主签订“黑白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实质上这种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在产生了合同纠纷后,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

(一)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手段

施工合同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1.建立企业内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企业对即将面临的各种风险加以分析和决策的过程。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小组,将项目的风险管理落实到相应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班子。

2.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3.转移风险和开展索赔。工程索赔制度正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还要注意向第三方转移风险。主要通过履约保证、工程保险和工程分包等方式来实现风险转移。

4.防止借资、垫资承接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前就签订协议或者企业间借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无效民事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可能导致投入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者无法收回。

5.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口头承诺和保证,一“字”干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一能获得最大收益。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几种具体对策

1.在报价中考虑

(1)采取一些报价策略。如将工程中一些风险大、花钱多的分项工程或工作抛开,仅在报价单中注明,由双方再度商讨决定。

(2)在报价单中,建议将一些花费大、风险大的分项工程按成本加酬金的方式结算。

(3)在法律和招标文件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件、附加或补充说明,这样可以给合同谈判和索赔留下伏笔。

(4)重视合同谈判,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重视合同谈判,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合理,使业主方和承包方双方合理分担风险。这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广泛,也是最有效的对策,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予以详细地具体的规定,防止意外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性条款。使风险型条款合理化,力争对责权利不平衡条款、单方面约束条款做修改或限定,防止独立承担风险。(三)重视风险转移

1.是向业主索赔,这是施工单位常用的,也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的方法。通过索赔可以提高合同价格,增加工程收益,补偿由风险造成的损失。

2.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进行保险和担保。

3.是将分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包商转移风险。

4.是与其他承包商组建联营体,共同承担风险。

5.购买保险。

工程保险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购买工程保险后,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财务损失时,承包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通常承包工程保险有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保险。承包人应充分了解这些保险所保的风险范围、保险金计算、赔偿方法、程序、赔偿额等详细情况,以作出正确的保险决策。

(1)组织得力的投标班子,进行详细的招标文件分析,作详细的环境调查,通过周密的计划和组织,作精细的报价以降低投标风险。

(2)对风险大的工程派遣最得力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组成精干的项目管理小组,在技术力量、机械设备、材料供应、资金供应、劳务安排等方面予以特殊对待,全力保证该合同实施,并将该风险大的工程作为施工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各个方面予以保证。同时作更周密的计划,采取有效的检查、监督和控制手段。

6.对技术复杂的工程,采用新的,同时又是成熟的工艺,设备和施工方法。

参考文献:

风险合同第5篇

一般在新兴产业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前较早阶段投资,所以面临着较高的管理风险、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风险、市场风险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在投资新兴产业企业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创新、市场高风险和企业质量、创业团队能力等信息不对称,发达国家风险资本一般会在投资前通过事前的合同治理,事中的增值服务和董事会治理三种投资治理方式构建有效的创业团队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力促进新兴产业创业孵化和技术创新,并最终实现其股权投资的增值。复杂的投资环境使风险资本投资上市前创业板企业的治理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和严峻。北美和欧洲实证研究表明,风险资本能显著的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下面主要按照风险资本的三种主要治理机制进行风险投资治理的文献归纳。

1.风险资本的合同治理研究

在风险资本合同治理中有影响的学者主要进行了如下三个方面的研究:有些学者研究分阶段投资在风险资本治理中的效率。认为分阶段投资是风险资本控制投资项目最好的办法。发现分阶段投资对风险资本具有项目质量的学习效应。的研究则发现分阶段投资是解决投资后风险资本被创业团队套牢的有效机制。其他学者的研究也发现,相对于事前的一次性投资,分阶段投资能解决事后风险资本被创业团队套牢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分阶段投资可能导致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风险资本事后套牢创业团队的问题.部分学者研究风险资本使用投资工具的投资治理作用。发现美国风险资本大量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等可转换证券。由于在风险资本投资中,投资合同签订后投资双方付出的努力对风险资本投资的成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少学者发现通过合理的转换比例、转换条件设计,可转换优先股能解决风险资本和创业团队事后投资过程中投入不足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还有部分学者利用规范分析研究投资合同中关键决策控制权分配在风险资本治理中的作用。认为,由于创业团队异质性的人力资本在创业中的重要性,赋予风险资本关键决策控制权可以解决风险资本投资后被创业团队套牢的道德风险问题。发现具有控制权的风险资本,在创业团队管理层不能胜任的情况下,能付出最优的努力搜寻职业经理人并用职业经理人替换创业团队管理层。不少学者研究关键控制权在风险资本和创业企业管理层之间的调整。等发现风险资本会拥有对投资企业关键决策(资产处置,项目退出方式,管理层替换)的控制权,尤其是在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变的比较糟糕的情况下。论证了当创业企业业绩高度相关的指标变差时应该由风险资本控制;在业绩指标中等的情况下,应该由双方共同控制;而在业绩指标非常好时则由创业团队继续控制。

2.风险资本增值服务治理研究

投资后,风险资本一般会通过增值服务提升创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获取创业过程中稀缺的人力资源和外部资源———融资、供应商关系、客户等。近年来,学者倾向从企业风险特征、风险资本特征来研究风险资本提供增值服务的关键影响因素。认为影响风险资本提供增值服务的因素主要有项目的风险(创业团队管理水平)、商业风险、项目不确定性以及风险资本管理人的经验。证实德国风险资本投资阶段偏好与所投企业特征(市场增长率、是否作为沉默合伙人)显著影响风险资本对所投企业咨询类的增值服务(研发咨询、制造决策、销售决策以及融资决策)的选择和频率。发现具有商业经验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公司会更积极的帮助被投资企业招募管理人员,董事,协助后续融资,并保持与被投资公司积极的联系。同时独立型风险投资公司比附属型风险投资公司更积极支持被投资公司发现相对于独立型风险资本,公司型风险资本向创业型企业提供更有效的增值服务功能。另一些学者研究风险资本提供增值服务的类型及对其投资企业业绩的影响,主要有如下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美国,英国,法国以及荷兰等国风险资本比较注重的增值方式是战略咨询、人际往来、以及帮助企业建立与其他公司和专业机构的网络服务。证实风险资本通过在战略层面(董事会建议,帮助融资,商业建议)、教练服务以及网络服务(合同资源,管理层招募)等增值服务帮助比利时高科技企业提升价值。Vladimir等(2010)研究表明,相比独立型风险资本,公司型风险资本能显著的提高与母公司战略一致的创业型企业的IPO估值和并购溢价。

3.风险资本董事会治理研究

国外关于风险资本对参股企业董事会的投资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部分学者研究风险资本对创业型企业董事会结构———董事会独立性、规模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的影响。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风险资本的进入能显著增加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接受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的董事会构成中有更多的具有行业经验的独立董事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般是分别任命的接受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具有更大的董事会.另一方面,在公开上市时,接受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的创业团队持股比例更低,创业团队更可能被替换。另一部份学者研究影响风险资本董事会治理的关键因素。学者们研究发现,风险资本联合投资、风险资本投资股权比例、风险资本类型(独立型,公司型)以及风险资本声誉(能力)等都是影响风险资本改善董事会治理的关键因素,主要结论有:联合投资、风险资本声誉以及风险资本股权投资比例与风险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会独立性正相关。此外,证实公司型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中具有更多的外部董事;同时会出现更高比例的强制性CEO轮换。还有少部分学者研究风险资本董事会治理的效率。证实风险资本能提高其投资企业董事会独立性,并显著的降低公开上市后公司失败率.发现风险资本能力(quality)对参股企业上市后董事会独立性以及财务报表的质量有积极影响。

4.国内相关研究介绍

国内关于风险资本对参股企业投资治理的研究大多还处于总结发达国家风险资本的典型合同治理机制,并对之进行规范或定性分析。一些学者通过定性分析或规范分析研究分阶段投资在风险资本投资治理中的作用。劳剑东等(2001)发现分阶段投资情况下,风险资本相当于获得了在后续阶段放弃投资或重新评估企业并继续投资的期权。陈灏康(2006)认为分期注入资金是风险投资家所能运用的重要监控机制。曹国华,潘蓉(2007)认为在分阶段投资下,创业企业管理层为了获得企业所需的后续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运作企业并投入有效的努力。另一些学者研究投资形式在风险资本投资治理中的作用。唐伟(2005)认为在风险资本家与创业企业管理层的联合努力能提高项目收益,双方的努力程度与投入正相关,且在风险资本投入比例低的条件下,风险资本应该获得普通股。李建军、费方域(2010)发现可转换优先股是风险资本实施事前获得控制权的有效机制。还有一些学者对风险投资治理中的控制权分配的效率进行了研究。为了减少创业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为创业企业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持,风险资本通常会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张晓晴,2006)。李建军,费一文(2008)研究发现,在风险资本和创业企业管理层关于退出方式和时机的选择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条件控制相对单边控制能更好的解决合同不完全情况下事后退出方式和时机的有效选择问题。总体来说,国内风险资本投资治理研究还处于从国外典型问题出发,总结国外主要研究成果的阶段;还非常缺乏中国转型经济和关系文化特征背景下的风险投资治理问题研究,尤其缺乏中国市场背景下,结合中国风险资本自身禀赋特征、所投资企业风险特征的风险资本投资治理模式和效率的实证研究。

二、现有研究总结

总体来说,对风险投资的治理机制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有建设性的积极的研究成果,有力的促进了风险投资理论的升华和实务的发展,但现有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

1.目前关于风险资本投资治理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合同治理、增值服务以及董事会治理的模式与增值服务的作用上,缺乏对风险资本选择的各种投资治理关键影响因素的研究,尤其缺乏风险资本组织结构特征、、风险资本人力资本特征、风险资本投资风格以及所投企业的风险特征等关键因素对风险资本选择合同治理、增值服务治理以及董事会治理等治理方式影响的研究。忽略风险资本投资环境(风险资本禀赋特征,所投企业风险特征),单纯地研究风险资本投资治理机制的作用是不符合管理学中情景管理理论的,这样的研究对风险资本投资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2.目前研究缺乏关于风险资本投资治理

对企业持续增长影响机理的深入实证研究。风险资本对所投资企业创新能力与长期业绩的提升是风险资本投资成功的关键。关于合同治理的研究缺乏关于包含分阶段投资、投资工具、关键决策分配权(管理层替换权,优先清算权等)以及反稀释条款等合同治理模式对风险资本所投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盈余管理和长期业绩影响的效率分析。增值服务治理效率的分析相对较多,但大多集中在增值服务对风险资本参股企业长期绩效的影响,缺乏关于增值服务对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影响的深入研究。最后,关于风险资本如何影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的研究就更少。

3.目前的研究缺乏

对于风险资本治理机制之间内相互影响的研究。目前国内外学者倾向于从治理机制内生关系(替代或互补)的角度研究治理组合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缺乏关于合同治理、增值服务治理以及董事会治理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研究,就很难指导风险资本投资治理组合的选择,也更难以深入分析风险资本治理组合与创业型企业技术创新、长期业绩之间的关系。

4.缺乏转型市场

尤其是中国市场背景下的风险资本治理机制的实证研究。当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等西方发达市场。过去由于风险资本投资数据的缺乏,还缺少对中国风险资本治理微观机制的黑箱进行深入解剖和系统研究,以梳理我国风险资本治理机制特征,揭示我国风险资本治理机制的形成机理、治理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治理机制组合对所投资企业创新能力和长期增长的影响。,将限制风险资金对我国新兴产业的孵化和推动,不利于我国产业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三、研究未来发展方向和对中国的意义技术创新

风险合同第6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对策建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包单位急于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让步等原因,导致签定的合同存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乙方承担的风险。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对乙方承担风险的条款规定。例如,××工程合同条款中,规定该工程单项工程变更的费用总额当超过200万元时,才作为Ⅰ类变更予以计价,小于200万元的属Ⅱ、Ⅲ类设计变更,这部分费用包含在风险包干费里,不再另行计价,一般情况下,风险包干费只占合同总价的1%左右。显然,乙方若遇到单项工程变更较少的而变更的项目又很多的工程,就只能自行承担这部分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反之,当该工程变更数额较大或变更项目较少时,乙方将会有盈利。

2.合同条文不完整,隐含潜在的风险。某合同中规定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但因甲方资金筹措受阻,连续三个月拖欠工程款。乙方为了工程的进度不受影响,垫入了大笔资金。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写入拖欠工程款的处罚规定,导致乙方向甲方对垫支资金利息的索赔失败,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类似情况在当前合同中并不少见,有的合同中只规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但没有规定出具体范围和违约(没有按时提供)的处罚条款。

3.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2006年2月15日,由于征地拆迁碰到难题,到2006年9月2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因工程数量大,又赶上冬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度缓慢。当乙方想起应提出索赔延期时,因合同签定的条款对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赔无力,乙方只好自费赶工,避免拖期受罚。

二、签定有利的工程合同

合同风险是属于不确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乙方都愿意签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减少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损失,获得更多的利润。对于承包工程的乙方来说,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性的评价:

1.合同的条款、内容要完整、全面。对自己比较有利或比较优惠的条款都已明确表达,不会使对方发生误解。

2.合同价格较高,如在正常管理状态下,施工应有较好的盈利。

3.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没有苛刻一方的单方面约束条款。

4.合同内容条理清楚,责权分明,前后一致,概念准确,执行中不易产生争执。

5.合同风险较少,甲方承担的风险较多或对某些风险明确了乙方承担的责任等。

但由于合同是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许多对自己单方面的意愿在合同谈判中并非都能够实现。所以要签定一个有利合同,必须从制定投标报价、深入了解工程情况开始,尽可能掌握签定合同的主动权。安排精明有经验的合同人员进行具体谈判,分析合同条款中各种可能情况下的不利因素。采取对特殊问题单独谈判的方法,逐步达到签定对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标。

三、处理合同风险的对策建议

合同中的问题和风险总是存在的,不可能绝对的完美和均衡。有利合同的签定,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的发生。合同一经签定,即使对自己非常不利的条文也是不可能单方面进行修改。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实施中,首先是发现合同中的风险,然后是根据工程实际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采取技术上、经济上和管理上的措施,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1.采取组织措施。对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派一名得力的项目负责人,配备能力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组建精明强干的项目管理班子。对风险较大的某一项工程,应成立专门的指挥管理组织,配调经验丰富的专家组织攻关。

2.采取技术措施。对工程设计变更及费用调整较大的合同款应采取技术措施为主的对策。如设计变更较多且费用调整受限制的工程,集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全面分析可能变更的各种问题,提出甲方能够接受的,且乙方便于施工、费用少调或不调的合理化建议,减少乙方增加施工成本而得不到补偿的变更,或提出合理建议后甲方能主动提出修改设计,使问题脱离对乙方有风险的合同条款限制。

3.采取经济措施。对工程风险较大的某一部分工作,为避免违约承担风险,可相应的采取经济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在工程中常见的情况有:在雨季施工前抢施地下基础工程及水下作业工程;在竣工交用前大幅度增加人员;增加工作班次以保证工期。所有采取的这些抢施工程无非是增加了机械设备,增加施工及管理人员,增加工资、奖金或加班费用。但这些支出使乙方保证了施工进度,保持了信誉,避免了风险。从经济观点上说,所采取的经济措施费用比承担风险实际损失要合算得多。

4.加强索赔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是施工单位广泛采用的风险对策。认真分析合同,详细划清双方责任,注意合同实施中每一事件的详细过程,寻找索赔机会,通过索赔和反索赔提高合同总价。争取总价的调整,达到风险损失补偿的目的。

5.组建联合体,共担风险。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处理工程风险能力的不同,乙方应注意发挥自己的长处,避免自己的弱项,与其他专业工程单位组建联合体,共同分担风险。由于专业公司具有各种情况下的施工经验,都具有较强的处理合同风险的能力。

6.争取对风险化解机会。合同中必然存在的风险条款是合同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制约条件。在合同实施中,当双方都能认真执行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合作满意时,双方都可能在不影响总目标的情况下,不甚计较个别条款的严格程度。乙方有时可利用这种友好的气氛,对一些隐含风险的条款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或会议纪要形成资料。使一些本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得到化解,使风险分担比较合理。

7.当履约比毁约损失更大时,果断毁约。这是极少见的特殊情况,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采取欺骗手段签定合同时往往受骗一方只有当合同实施到一定程度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这时应认真分析履行合同的后果,确定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当履行后的损失远大于毁约的损失时,应果断毁约。

采取上述措施的效果取决于每一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一风险可以同时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但关键问题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程管理经验和对合同风险分析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风险跟踪,实行动态管理

找出合同中的风险条款,确定了相应的对策,并不意味着风险问题的解决。在工程合同实施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只有进行风险跟踪,才能更好的解决合同风险问题。风险跟踪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进行风险跟踪,可以及时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各种情况。当发现与事先预料有较大出入时,可及早采取新的对策,调整工程安排,以控制风险的发展。

2.进行风险跟踪,及时对风险损失情况及采取的对策效果进行评价。对风险发展趋势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采取果断措施。

风险合同第7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 风险管理

1.引言

工程项目建设关系的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履约周期长等特点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决定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处于多重关系的市场下,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市场交易中责、权、利并不对等,市场对业主的约束和规范法规甚少,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使承包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在建筑市场法制环境日趋规范和当事人自治原则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企业施工合同管理,防范和规避市场合同风险,使企业在强化自身保护与科学管理中取得效益最大化,已成为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

2.施工合同风险

2.1 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

在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没有组织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对关键问题没能发现和有效处置,导致施工合同中存在重大风险因素。对重大问题没有认真的讨论并用准确的文字固定下来,特别是没有对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导致己方的义务加重。如:某合同中规定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但因甲方资金筹措受阻,连续三个月拖欠工程款。乙方为使工程进度不受影响,垫入了大笔资金。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写明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处罚规定,导致乙方向甲方对垫付资金利息的索赔失败,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类似情况在当前合同中并不少见,如有的合同中只规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但没有规定出具体范围和违约(没有按时提供)的处罚条款。

2.2合同履约阶段

这个阶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重视或者不擅长索赔工作。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它是承包方转移风险的主要途径。但在工作中许多承包方对索赔工作不够重视,表现为不敢索赔和不知道该如何索赔。不敢索赔,认为会得罪发包方,破坏合作关系,不利于履行合同;不知如何索赔,是对合同及相关条款缺乏深刻理解,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工作,相关证据没有全面、及时收集及有效处置,不及时主张权利,比如施工合同中对许多工作都有时间上的严格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一些承包方,由于疏忽、工作拖沓等原因,不及时签证,以至超过时效,致使索赔工作无从下手,无法达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效果。这些都会使索赔工作变得异常艰难。对承包商而言,不善于工期索赔必然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不善于费用索赔必然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合同风险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3.1 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合同管理体系。 大中型施工企业应组建以工程经济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法律顾问为主的合同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流程。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熟悉合同签订和变更、索赔程序,同时还要具备工程管理、造价管理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

3.2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3.3 加强履约合同过程中的治理

根据建设施工合同持续时间长,标的额度比较大,而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干扰事件和市场因素多变,变更、增补合同和施工签证频繁,施工企业要应用好《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6~19条,指导项目部加强签证治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好原始凭证。这是减少合同双方纷争和施工企业经济损失的惟一途径,也是合法合理转移合同风险的主要手段,更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好办法。

在工程施工中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是施工单位广泛采用的风险对策,如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的工程量的确定,以及对由此引发的工程价款的确定,这些有利于建筑企避免损失。加入必要的索赔条款有利于化解投资方和其他第三方给建筑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客观风险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灾难带来的损失要特别注意,要在合同中尽可能加入工程保险条款。实践证明,虽然风险化解的方式很多,如风险回避、风险自留、损失控制、风险转移等,但能使自己损失最小的方式还是风险转移,工程保险就是风险转移的最好手段和途径。

3.4 风险跟踪,实行动态管理

找出合同中的风险条款,确定了相应的对策,并不意味着风险问题的解决。在工程合同实施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只有进行风险跟踪,才能及时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各种情况,积累大量的防止或减少风险的实际资料,发现新的索赔机会,为反索赔作准备工作。从而更好的解决合同风险问题。

4.结束语

从现有的市场环境来看,施工企业承担太多不应承担的市场风险,但市场的有序、完善和规范,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要控制和防范施工合同风险,就一定要熟悉和掌握工程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要选择适宜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扬长避短,提高自身的合同管理的水平。应将建筑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到企业的施工合同治理中,练好保护自身权益的内功。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中合同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风险合同第8篇

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控制

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是双方或几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经济活动等行为的目的而结成的合意。在当今经济社会当中,合同已经是人们之间建立经济、利益往来与联系的一种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形式。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到处都能看到合同的影子。现代社会是经济社会社会,也是契约社会,现代经济更是契约的经济。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利用合同,建立经济联系,取得彼此信任,更是最为重要的手段与方式之一。即使在我们国有企业当中,即使有国家公权力的影子,但每一次交易的实施,每一个生产活动的完成,都或多或少有合同管理的影子,但是由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参与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合同在运行当中,也时常产生风险。

一、合同风险的概念

合同风险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降低、规避合同风险是我们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选择的重要标准和目标,然而由于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存在与变化,合同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因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主观意识变化而引起的主观风险,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可归责与人的主观意识的非正常损失,例如因合同双方或其中一方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无履约能力等)或者在履约过程当中,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等情况而产生的可以避免和预见的损失。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风险点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风险。合同生命周期当中,相对人的确定过程是合同风险产生的第一个风险点,他通常产生与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资信水平、主体资格状况审查不够或者甚至未经审查的情况中。在合同管理中,一份合同的签订,首先双方都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的承担合同内容的资质情况、资信水平、经营状况等内容进行了解,掌握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况,因此在合同签订前的接洽阶段,应当及时向对方索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承担相应工作所需要的特殊资质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等,并对以上文件的有效期间、真伪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尤其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下,许多企业为了经济活动的高效和便利,产生了分公司、办事机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而这些部门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即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往来是,需要经过有主体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或经过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合同方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就会随之而来。

2、对人的权限审查不严导致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才具有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能力,而能够代表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人除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外,还有因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等原因,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很多经济往来的环节都要借助于其人来完成,那么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就十分重要了。在经济活动中,因为人瑕疵而存在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A、被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年龄已满18岁,并且精神、智力状况都正常的公民,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法定人在委托人时,应当选定年龄、智力、精神状况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这也是我们在合同审查过程当中所要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以避免合同风险的产生。

B、授权不明的风险。即委托书不完整或权限不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因此如果在授权委托书当中,人姓名、名称、权限、期间等任一重要核心内容缺失,或者是签章不完备,都会导致行为瑕疵,从而产生合同签订风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合同变更、解除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当事人主观意识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要对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甚至解除,此时这些内容既已涉及到了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固定下来,否则就会因为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等情况而产生合同风险。

2、合同违约的风险

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然而由于人的主观意识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往往会存在因主观意识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因客观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同违约,从而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注重履约情况的跟进和履约证据的保存,以免在对方违约情形出现后,我方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等到补偿。

三、合同风险的控制与合同管理

风险合同第9篇

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应注意的两个重要问题,对任何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都会面临各种风险,现在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风险,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化解,一旦风险出现,它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往往一个风险实现,即可抵消企业很长时间的努力所得,有时对企业甚至是致命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它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是企业经营的直接体现,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规范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几乎都是由于合同在签订时不规范、不详细、少风险预评估,履行过程中违约及不根据需要订立合同所造成的,可以说,合同风险是企业现实存在的最大、最经常发生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等的确定过程中,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一、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1、对签约主体信用调查了解

签订合同前最好要调查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主要包括调查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誊等情况。

2、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审核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实行严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即规定由公安机关批准公章的刻制,私刻公章属于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尽管如此,社会上仍然存在许多伪造公章的行为,因此,在合同签署时应当详细辨认公章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印章,以免上当受骗。

3、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1)对自然人为合同签署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审核

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签署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考察合同签署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签订合同应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签订合同的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必须是在精神状态上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单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因此签订合同时应首先审核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承担法律风险情况发生。

(2)对单位或企业为合同签署当事人的审核

以单位或企业为对象签署的合同,往往涉及金额大,合同签署时更应注意防止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出现。

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签约时应审核合同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合同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比如说,经营医药,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经营采矿,需要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会导致无效。签订前应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风险的发生。

对单位或企业的资质的审核,要看其是否持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意是否已正常年检,尽可能了解对方签约时真实的全称、住所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了解单位或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还是其他单位组织。

对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了解其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

(3)人的授权是否真实、充分

有一些合同采用由人签署的情况。对此,应当注意审核签署合同的人是否具有权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权的人的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构成表见。

签署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书,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如果必须这样,则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在他们的职务停止后,一定要及时收回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同时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关系客户。

表见是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企业要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的情况:

A、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

B、将公章、合同专用章、及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等凭证交给他人;

C、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

D、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E、职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委托保管公章的职员被解除委托后,未及时收回其公章。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法人行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其效力是确定的,因此必须注意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

4、审核合同的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另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的条款明显约定了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该合同一直到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方能产生合同约束力。合同签署时对此类条件和期限条款应当特别注意。

5、审核合同是否是需要审批

按照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现实生活中通常出现合同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由一方将自己的房产土地证交付给对方进行抵押,对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协议不生效,且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的内容十分复杂,陷阱很多。合同签订时主要应特别注意合同基本条款约定,如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约定。

1、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实际需求是否一致。注意超过质量异议期即视为标的质量符合质量约定。

2、交付方式条款

应当明确约定送货方、送货方式与送货地点。

3、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不守信用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4、担保条款

合同签订尽量设定担保条款,保障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确需作合同保证时,应写明定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5、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签订时尽量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注意审查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一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应与保障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为标准。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但出现纠纷,无法对具体违约行为作出具体追偿,因此、对违约责任承担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6、争议管辖条款

要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为管辖法院或仲裁地问题而处于窘境。

管辖机构要明确,或选择法院或选择仲裁机构,不可同时选择。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不论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权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述地点都可选择为约定管辖地。

7、合同书的制作应注意事项

(1)审核合同各方当事人与相应签章人是否一致,避免张冠李戴。

(2)审核加盖的公章、签名与手印是否清晰可辨,以免纠纷时无法核实当事人。

(3)审核合同文本是否经过修改,如有应由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或按印加以确认。

(4)合书二页以上应加印骑缝章,防止第二页以上被修改替换。

(5)当面盖章和签字,以免发生他人代签情况。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与防范

1、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

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而丧失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一些法定、约定权利的行使期,可能导致自己权利因逾期而丧失。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又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及时行使撤销权,或采取协商变更合同等其他应急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2、标的物交付时注意事项

交付标的物时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3、接收钱款与支票时注意事项

现金当面清点检验,最好选择汇款方式支付与接收款项。接收支票当时应注意审查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印鉴是否清晰可辨,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应注意: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发票收条,并在收据中注明“款未付”,以免一方以已收发票即款已付而发生争议。

4、合同变更、转让注意事项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转让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如果一方提出变更、转让合同,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生效。必须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变更合同或转让的情况发生。

5、原件保存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文字记录及附件。

合同的原件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文书依据,更是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的最有力的原始证据。此外、许多合同的内容可能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更加重要。

6、往来数据电子的保存

如涉及合同的电子邮件要特别注意,不能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公证书。

涉及往来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加以保存,有一些传真纸会退字,时间长了无法辩认。

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风险发生。

避免企业运营中合同的法律风险建立合理、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十分重要,他可以使合同管理纳入制度制约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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