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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3 11:25:57

收费论文

收费论文第1篇

法治行政收思考论文

摘要: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管理性对人强制收取费用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常常导致收费的混乱,引发社会问题。本文从法学的视角观之,行政收费的相关立法滞后是问题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设法治政府的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是WTO规则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规范行政行为,把行政收费纳入法治的轨道。

关键词:法治行政收费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198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③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程序法的建设始终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这种现象在行政收费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行政处罚和税收相比,行政收费的随意性相对较大,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都比较粗糙,存在许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费的设定缺乏民主性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尤其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立法过程中,公众相对人的参与应成为一项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在立法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收费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现实而言,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设计公众的意见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线。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往往很少征求相对方(行政收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虽说现在听政似乎也很流行,但听政在某些人眼中无非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比如一些价格听政会,你根本就不用猜,结果肯定是价格上调,价格听成了价格上涨的代名词。个中原因很多,但听政程序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等于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④2.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收费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收费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政府文件必须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如果行政主体以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征收费用,显然违反了政府公开原则,也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3.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行政收费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被异化。在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方面,至少还存在这么两个问题,一是对执行收费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执法腐败。我认为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①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②实行“定、收”分离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③相对人填写收费登记卡;④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⑤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二是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收费混乱的原因之一。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

行政收费作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实际上,收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我们也必须把它归置在法治的框架内,针对当前行政收费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行政收费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和严格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今后应当明确主要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从而彻底改变行政收费主要由行政机关设定的状况,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机关随意收费,超标收费,借收费创收的可能性。至于规章是否享有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使给予规章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也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创设一定数额的行政收费之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坚决不允许其创设行政收费;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可超过上位法关于收费的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

第二,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对收费的规范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不但修改相关法律极为迫切,制定一部收费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缓。”⑤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收费法典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话,也可以考虑采取制定“行政收费法通则”的过度办法。“通则”中规定行政收费的原则和行政收费的一般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借此统一各类行政收费的立法、设定活动,以及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准。待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时,再将“通则”上升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往对行政收费采取的内部监督实施的办法经时间证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体乱收费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只要违反体现正当程序或自然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导致整个行为无效,当事人就可拒交费用,从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完善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收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赔偿,从而是相对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红.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特征及分类[J].经济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收费论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行政收费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198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③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程序法的建设始终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这种现象在行政收费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行政处罚和税收相比,行政收费的随意性相对较大,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都比较粗糙,存在许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费的设定缺乏民主性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尤其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立法过程中,公众相对人的参与应成为一项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在立法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收费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现实而言,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设计公众的意见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线。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往往很少征求相对方(行政收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虽说现在听政似乎也很流行,但听政在某些人眼中无非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比如一些价格听政会,你根本就不用猜,结果肯定是价格上调,价格听成了价格上涨的代名词。个中原因很多,但听政程序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等于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④2.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收费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收费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政府文件必须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如果行政主体以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征收费用,显然违反了政府公开原则,也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3.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行政收费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被异化。在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方面,至少还存在这么两个问题,一是对执行收费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执法腐败。我认为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①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②实行“定、收”分离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③相对人填写收费登记卡;④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⑤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二是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收费混乱的原因之一。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

行政收费作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实际上,收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我们也必须把它归置在法治的框架内,针对当前行政收费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行政收费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和严格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今后应当明确主要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从而彻底改变行政收费主要由行政机关设定的状况,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机关随意收费,超标收费,借收费创收的可能性。至于规章是否享有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使给予规章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也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创设一定数额的行政收费之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坚决不允许其创设行政收费;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可超过上位法关于收费的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

第二,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对收费的规范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不但修改相关法律极为迫切,制定一部收费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缓。”⑤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收费法典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话,也可以考虑采取制定“行政收费法通则”的过度办法。“通则”中规定行政收费的原则和行政收费的一般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借此统一各类行政收费的立法、设定活动,以及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准。待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时,再将“通则”上升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往对行政收费采取的内部监督实施的办法经时间证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体乱收费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只要违反体现正当程序或自然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导致整个行为无效,当事人就可拒交费用,从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完善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收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赔偿,从而是相对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红.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特征及分类[J].经济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收费论文第3篇

电力企业中低压电费回收现状不容乐观,因而导致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面临着诸多风险,主要集中在:第一,管理风险。前文中提到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城市低压用户规模越来越大,再加上低压用户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因此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工作一直存在着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成本较高等缺陷。另外,大多数低压用户还习惯现金缴费,然而电费收缴银行却不提供现金业务,从而导致出现“缴费难”问题。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工作缺陷,导致企业电费回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服务风险。当前供电企业营销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电费收缴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往往天天上门催缴电费,否则就对用户停止供电,这种工作方式不但无法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而且还会激化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社会形象,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由工作人员错误服务方式造成的风险也应该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第三,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电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在不断尝试采取新收费方式以解决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困难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来看,这些法规方法均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例如:我国《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只有在用户拖欠电费满一个月后,企业才能够停止供电,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在电费收缴工作中十分被动,导致欠费行为无法及时制止,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风险。总之,供电企业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面临着诸多风险,而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用户构成复杂流动性大;企业自身服务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缺乏有关电费回收工作研究的理论基础;用户按时缴费意识不强等。对此,供电企业要针对以上问题,采取合适的措施以控制中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

2控制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的措施

2.1提高相关意识观念

第一,电力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对《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条文的宣传力度,使低压用户认识到按时缴费对自身以及对企业的重要性,逐步使用户树立依法用电的理念,引导帮助低压用户形成按时缴费的行为习惯。第二,电力企业面向低压用户加大宣传的同时,还要注意面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必要宣传。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客户是上帝”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促使员工主动改变催缴电费时的工作态度,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以及微笑服务,进而缓解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维护企业社会形象,避免因企业营销服务质量差而带来的风险。

2.2革新现有的电费回收工作方法

传统的抵押电费催缴工作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从而导致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客户不满意,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供电企业要努力转变自身工作方法,提高电费催缴工作效率。第一,电力企业可以采用客户信用评价机制,对抵押用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对信用等级不同的用户实行区别对待。例如:对经常按时缴费、信用等级高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以对其进行表扬或者通过赠送小礼物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奖励,鼓励引导其他用户培养形成按时缴费的良好习惯。而对于经常拖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在按照规定收取相应违约金的基础上,利用新闻媒体对这部分用户进行曝光,依靠舆论压力促使用户按时缴费,同时也震慑其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区别对待”可以有效地提高用户按时缴费的积极性,降低低压用户电费回收的风险,保证企业经济效益不受损失。第二,采用合适的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识别评估电费回收工作风险是控制低压用户电费回收风险的前提条件,因此电力企业要采用合适识别评估方法。企业要认清电费回收工作中存在客户风险、管理风险、安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然后对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风险控制提供必要参考。

2.3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完善

电力企业要优化自身内部的管理制度,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催缴员进行管理,将催缴员的任务完成量与其自身奖级挂钩,从而激发电费催缴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低压用户电费回收工作成效。另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立法,增强电费收缴违约金制度的法律效力,从而对习惯拖欠电费的用户形成有效震慑,促使其主动按时缴费,避免因电费拖欠造成的企业经营风险。

3结语

收费论文第4篇

政府性收费作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且一般都有专项用途,它与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相比,有自己的特点:

1.征收主体的多元性。政府性收费的征收主体有的是国家及其政府有关部门,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而税收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使用方向的特定性。政府性收费是为了满足准公共需要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资金的使用方向相对固定。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而征收的,使用方向不固定。

3.征收上的有偿性、自愿性和不固定性。政府性收费的征收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自愿和有偿,具体表现为缴费人提供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每项政府性收费一般都明确征收期限。且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4.资金管理方式的特殊性。政府性收费由于是政府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其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一般实行专款专用;而税收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政府一般性开支,实行集中管理。

二、政府性收费的必要性

1.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政府财政收入要以适量的政府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作补充。我国地域辽阔且各地区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人文地理状况都存在很大差异,由此也造成了我国税源因各地区、行业、领域不同而不均衡的局面,如果将所有凭借国家职能取得的收入都设置成各种固定的税种,必将会造成我国税制结构的繁杂和混乱,而且会带来高成本、低效率的结果,因此,对一些社会公益性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支出收取费用会提高效率。

2.公共产品成本需要税收之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来补偿。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可分为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一般而言,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提供并以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获得成本的补偿。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的补偿形式主要是税收,准公共产品的补偿主要通过政府性收费等向特定服务或受益对象收取的有关费用来解决。

⑴纯公共产品的补偿。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环保等的补偿形式主要是税收,此外还有规费即政府性收费和借债。由于税收具有一般报偿性,而且不存在排除与不排除的问题,适用于所有的经济主体,所以是纯公共产品的主要补偿形式。而政府性收费反应的是政府与经济主体的特殊经济联系,所以也是纯公共产品的一种补偿形式,例如,政府性收费中的行政性收费是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证照费、注册登记费等。因为政府执行行政职能既与所有经济主体发生一般经济联系,又与行政事物相对人发生特殊经济联系,为体现特殊经济联系与一般经济联系的区别,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行政性收费,来补偿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

⑵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实际上同时具有这两大特征的纯公共产品不多,大部分都是满足其中一个特征的准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即不能同时被人使用或造成浪费,因而不宜采用征税的方式来补偿其使用成本,应当采用政府性收费或基金的方式来弥补其成本。具体要根据拥挤的状态、浪费的可能、调节的需要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调节准公共产品的消费,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效率达到最大化。

所以,纯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采用“税收———公共支出”机制来分摊其生产的成本费用,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社会分配机制;对于准公共产品则应由政府根据成本费用的分摊机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以使用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和调节,这不仅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还可以解决公共产品面临的“拥挤”和“搭便车”的问题,同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3.税收的刚性不能与政府事权的不断扩大和丰富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事权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这必将会导致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就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然而,作为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因其固定性的特征已经不能保证税收收入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因此,政府有必要开辟一些收入渠道,增加一些除税收之外的收入形式如政府性收费等,以避免因财力缺乏而造成公共产品提供不足、政府职能缺位等情况发生。特别是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方政府,政府性收费不仅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维持地方政府运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政府性收费的几点思考

政府性收费在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成本等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它自身还存在着收费项目过多过乱、收费膨胀过快、征费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一些问题,仍待解决。只有解决好政府性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使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提高社会效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政府性收费:

1.规范政府收费的范围。政府职能是那些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要做的实际就是财政支出的范围,一个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一个是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准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税收用于前者,政府收费用于后者。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对准公共产品收费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收费一般发生在(1)提供特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2)提供准公共性和准公益的文化事业、基础设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医疗保健等事业单位。

2.强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收费管理体制。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只有规范的行政体制才能有规范的收费管理,只有部门职能的确定才能有收费管理权的确定。行政体制改革应彻底解决政府职能定位的问题,避免各个部门职能交叉。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使政府部门收费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妥善解决收费养人的问题。

3.强化财政对收费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收费的管理权。财权是政府的财权,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证。坚持政府收入规范化和预算“完整性”是市场经济国家历来推行的原则,强化财政对政府资金的管理,即要将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归入财政视野,财政工作要从单纯的预算内收支平衡转移到对整个社会财力的管理和分配上来,逐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范围和种类,政府收费都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建立健全政府性收费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与税收稽查相类似的政府性收费稽查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收缴、收费资金使用进行全面性监督核查,并且运用社会舆论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接受大众监督,实行举报制度和曝光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抵制乱收费的社会风气,杜绝乱收费蔓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摘要]政府性收费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政府提供了财政收入,而且在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政府性收费的特点,对政府性收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性收费的几点建议。

收费论文第5篇

1.1量化征费任务指标,超额完成征费计划推行收费管理目标责任制。通过收费目标责任的制定,明确责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具体落实到各站、班组、落实到个人;引人激励机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保证完成收费工作目标。

1.2打击逃漏通行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1)全面开展闯岗车、假军车专项治理活动,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积极与地方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建立打击闯岗车、假军车的长效治理机制;(2)有效利用收费软件中新增倒卡车、超时车功能,对倒卡车辆进行严格治理,对无正当理由的超时车辆加收超时的费额;(3)下发有关车型最新分类标准的文件(国家发改委文件),对高速公路变型车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查处;减少争议车型;(4)建立闯岗车、假军车、超时车黑名单,积极查找有效证据并上报,为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及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5)消除高速公路两侧及中央隔离带开口,杜绝U转及绕行车辆的产生。

1.3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保证应收费源足额收缴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严格控制减免车辆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加强对全线免费车的管理,必须将免费车数量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数量上,根据需要及时核对、清理。

2加强收费稽查管理工作,保证通行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2.1整章建制

完善的征费制度是征费稽查工作的理论基础。我处按照省厅下发的《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结合我们哈伊公路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五年征费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系统管理办法》、《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通行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加大了违纪处罚力度,查找管理上的漏洞,使之更加适用于我们的实际工作。并将涉及收费工作的各项制度集结成册,收费及管理人员人手一本,使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深人人心,确保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2加大稽查力度,为收费额的稳步攀升提供有力支撑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目标、有重点地开展稽查监督工作。加强对收费员、监控员、票证员等在执行收费政策,遵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文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评,防止收费人员贪污作弊现象的发生。

(1)稽查工作原则化

收费稽查是保证做好收费工作重要管理手段,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取处罚与教育并行的方法严抓稽查工作。稽点放在票、款、卡上,加强对废票、短溢款、及坏卡的稽查与管理。

(2)稽查内业规范化

要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实效”的原则,努力做好稽查内业管理工作。一是按照违纪性质、违纪时间为违纪人员建立了详细的违纪档案,真正做到了“一案一档、一人一档”。二是对一些闯关车、假军车、倒卡车建立了“黑车”档案,定期将我们撑握的“黑车”的详细资料包括车型、车的颜色、车辆经常行走的路线、车辆常采用的逃费方法,通知各收费站加以拦截劝其缴费。三是对征稽科的内业记录进行了规范;如:收费记录表格主要由收费员记录废票登记本和当班记事本,监控记录由原来的四项记录精简到两项,兼顾了完整与简洁。四是对各站上报的报表的格式、字体、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在上报数据的同时,要求各站必须列图表对本月份收费额与车流量的增减变化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

(3)稽查形式多样化

首先在稽查队伍的建设上,建立处、站二级稽查网络,本着“一人多职,一专多能”、“高效、精简”的原则,采取上下结合、专兼结合的方式。管理处处成立稽查大队,由收费稽查科专职稽查员组成,负责稽查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收费站设置稽查小组,由站长负责,票证人员辅助,在各站开展自检内查工作。其次在稽查方式上,除正常的例行稽查外,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如“随机稽查”、“巡回稽查”、“跟踪稽查”、“换车稽查”、“站与站之间互换稽查”、“审收费内业记录表格”、“审查录像”、“审阅监控报告”等多种稽查方式;另外在稽查形式上,采取各种方式相结合,如固定稽查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联合稽查与局部稽查相结合等等,取得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成效显著。

(4)稽查行动密集化

开展“稽查会战”活动,增加稽查力度,明确规定由各站稽查小组进行的自检内查每周不少于2次,征稽科稽查大队每周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通过密集的稽查活动,有效减少收费人员的违纪行为,为征费工作创建良好收费秩序。

(5)稽点目标化

明确稽查目标,高速公路与二级路段各有稽查侧重点:如在高速公路为集中监控,且可随时进行远程查询、结账,稽查时主要以收费人员仪表、工作纪律为主;二级路段监控人员与站收费人员互相熟悉,监查力度不够,且由于网络原因无法进行远程操作,主要侧重于人员贪占行为等;无论二级路还是高速公路段,废票的管理及监查都是重点。

2.3修、护结合,千方百计保证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机电设备是保证收费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必须加强对机电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1)要合理划分机电设备管理权限。将全线机电系统的维护划分为三级维护:一级由收费站负责,主要进行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及简单备件的更换等;二级由管理处负责,主要负责车道、收费亭软、硬件的基础维护和设备检修工作;三级委托交通科研所,负责季度维护及数据库、外场设施、收费软件故障及收费数据上传,确保机电设备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2)对全线收费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着力培养基层维护人员,使各站能够自行解决机电系统设施出现的小故障,如卡机故障、车道机死机、打印机断线、键盘乱码等常见故障都能进行应急修理。对各站常出现的收费结账问题,如无收费员上班信息,数据到服务器不及时等造成无法结账或不能正常结账的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维护人员。保证收费、机电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都能够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3)建立健全维护报修制度,完善机电维护内业基础资料,提供完整的维护档案,为机电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4)提供有效的稽查专用管理软件,保证车道及广场摄像抓拍功能的正常运行,能够提供必要的查询功能和相关的数据、图片和录像资料,作为稽查工作的有力证据。

2.4发挥效用,切实履行职能的监控工作是征费稽查工作的必要手段

(1)在以往的工作中,监控职能发挥不完全,突出表现在有“控”无“监”的状态,对监控范围内发生的违纪情况不制止、不记录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强化监督职能,在新修订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予以强调:稽查中发现当班监控员对收费员违纪行为不制止、不记录的,监控员与收费员同责处罚。

(2)有效利用可变情报板的媒介功能,通过对可变情报板规范用语,起到警示宣传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内容进行更新。可变情报板是哈伊对外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我们应充分利用可用资源,及时在可变情报板上气象信息与路况信息,紧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同时可变限速标志,提醒司机注意天气情况及路况信息,减少意外的发生,保证了车辆的顺利畅通;同时也为宣传交通、树立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收费论文第6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收费建议

国家的振兴在民族,民族的振兴在教育。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教育事业和学生上学负担,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繁荣富强后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也为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对国民的真实关怀,同时也引发了高校学生对收费问题的关注。

一、我国高校学生收费状况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学生上学都要收费,其中分为二类,一类是普通公办高校学生收费,另一类是普通民办高校学生收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制订。本文就普通公办高校收费问题展开讨论。

从新中国成立到1988年的数十年中,中国高等教育一直都是“免费的午餐”。直到1989年,国家开始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其实当时的收费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200元/年,但却是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迈出的第一步。1994年以前,高校对按计划招收的大学生实行公费培养,毕业后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统一分配,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成本由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承担。虽然在此其间,一些公办学校开始招生部分自费生,逐渐形成了公费生与自费生并存的“双轨制”。但在多数情况下,所谓的自费生,主要是单位委托培养,学费由单位交给学校,不由学生和家庭承担。

1996年中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学费涨到了2000元/年;1997年全面并轨后学费一直徘徊在3000元/年左右,广大考生家庭似乎也逐渐适应了这种变化。但2000年的收费标准猛涨,普遍在1999年的基础上提高了15%左右,有些地区高达20%,学费涨过4000元/年,当时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000-2008年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一直没有变化。由于物价上涨,这8年间高等教育的实际收费标准是下降的。

二、影响高校收费标准的因素

(一)国家财政拨款不足

预算内政府拨款占高等教育经费收入总额的比例不断创出新低。近年来,预算内政府拨款占高等教育经费收入总额的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据统计,从1990年的近87%下降到1997年的近65%、再下降到2001年的52.9%、再下降到2004年的43.7%。预算内政府拨款占GDP的比例一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在本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但实际上一直没有达到这一标准。1999—2003年分别为2.35%、2.44%、2.71%、2.96%、2.87%。

(二)国民承受能力脆弱

据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告,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86元。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43.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6.3%。有学者研究认为,我国基尼系数一直高于国际警戒线0.4。可见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家庭支付能力有限,高校学生上学收费确实使他们十分艰难。

(三)社会资本分担甚微

捐赠收入在部属高校一般占预算收入的1%-1.8%,省属高校则更少;校办产业部属高校贡献率一般占预算收入的1%-2%,省属高校有的则更少,有的则还需要学校补贴。在政府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医院和学校,高校未因一个学生欠费而让其辍学,而有些医院却因患者无钱而停治。这种生命权轻于求学权的做法不利于社会资本投向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办学成本逐年提高

据袁连生、崔邦焱研究,按不变价格计算,2002年我国高校总运行成本是1978年的15倍。1996—2003年我国高校生均成本分别是:7372元、8350元、11020元、11854元、12815元、12390元、12394元、12147元。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假设办学条件合格,新增一个学生,高校必须投入:每生每年应付教师(不含教辅、实验、行政、后勤等人员)工资2778元;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折旧560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折旧500元;生均图书300元;生均教学四项经费

1250元;生均助学金500元,合计5888元。不含运行费、社保等支出,已超过学费标准,也就是说,学费不能分担直接费用。

三、国外高校收费现状的借鉴

(一)印度公立大学的低收费政策

印度是人口大国,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但是它采取了优先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倾注国力举办高等教育,公立高校一直实行低收费政策,把高等教育视作社会福利事业,收费标准上调幅度很小。印度高校分中央大学、邦立大学、部级学院和准大学4类,从2006-2007学年收费看:属中央大学的尼赫鲁大学本科生和硕士生学费为216卢比,杂费114.5卢比,合计330.5卢比(5.8卢比约合1元人民币)。印度人均年收入为17823卢比,学杂费占人均收入的1.8%。属邦立大学的孟买大学第一学年硕士生学杂费为2226卢比。另外,印度政府对处境不利群体学生制定了具体的资助和扶持政策,不仅为他们保留22.5%的大学入学名额,还采取措施资助处境不利群体学生上学。

(二)日本高收费制度下的资助政策

日本高等教育主要采取“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国立院校的经费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而私立院校则主要由学校自筹资金,来源于学生交纳的学杂费等。由于国立院校学杂费不断提高到至今的55万日圆,约为私立院校的三分之二,为了贫困生有机会上学,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日本政府不断创建各种助学贷款制度。助学贷款制度一般被称为奖学金,日本奖学金制度多种多样,有政府和民间团体设置的,也有地方和全国性组织团体设立的,其中规模最大、范围最广,且有政府出资实施的育英奖学金制度是构成日本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的主流。

(三)以色列现行政府投入多

目前,以色列的高等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拨款,由高等教育委员会下属的计划与预算委员会直接负责与财政部交涉预算问题,并对各大学进行资金的分配。以色列大学的经费,70%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15%—20%来自学费,其余则由大学自筹,如研究资助、企业合作、社区服务等。

(四)英国按比例共同分担

英国的高等教育成本由纳税人和受益者共同分担。根据“公立高校学费应相当于25%左右的成本”的成本分担原则,以及对英国高校成本的统计调查,英国政府批准各高校可以在2010年以前,根据各学科的成本,把学费定在0~3000英镑的幅度内。英国政府提出一项具有创举意义的收费办法,即“先上学,后付费”,允许所有学生借贷款上学,彻底解决学生的资金问题。为此,英国政府建立了“按收入比例还款的助学贷款”制度。制度规定,从2006年起,大学毕业生在步入年收入超过15000英镑后,开始还助学贷款的本息,每年还款的金额相当于年收入的9%。如果毕业生失业或年收入经常低于15000英镑,到65岁时,政府将为他核销所欠贷款。

四、我国高校合理收费的建议

我国高校的收费标准受财政拨款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校管理水平和社会资本分担等因素影响,特别是财政拨款水平极大地影响着高校收费标准的确定。我国过去几近免费的高等教育,就是靠财政拨款支持的。因此,必须寻求政府主导,在财政拨款支持或政策支持方面求得突破。

(一)政府要充分发挥教育投入主渠道的作用

教育投资不是简单地经济投资,还包含着政治投资、人力投资和文化投资。教育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兴旺。一个不重视教育投资的政府是缺乏远见的政府,将必然给国家和民族带来后患,因此,大多数国家十分重视对教育的投入。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1985年世界平均为5.7%,发达国家平均为6.1%,发展中国家平均为4%,而我国1998年为1.97%。从人均公共教育经费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巴西等国分别是我国的100倍、99倍、74倍、72倍、103倍、13倍。因此,只有加大政府财政对高校的投入力度,高校现有债务即可化解,由此而来的乱收费也无必要,高校收费呼涨也无理由。

(二)确保多渠道筹集经费

1.运用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主要依靠联合办学,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压力,逐渐成为高校拓展教育投资渠道的一个选择。尽管联合办学需要在一定的宏观控制范围内进行,但如果国家调控适当,加以有效引导,在公办为主的前提下,积极吸引民间资源进入高等教育,发展多元化的办学模式,对于整个学校的收入将会有很大帮助。

2.成立教育银行,实现合理调度。通过社会途径,增加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我国现有各类学生2亿多人,教职工总数近两千万人。每年有流动资金数千亿元,但这些资金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信用社周转,未能实现统一调拨、相互调剂,造成利息损失,甚至可能由于涨价等因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成立教育银行,教育经费收支可减少许多中间环节,实现资金的合理调度和运用,节省开支,提高效益。同时,可以吸纳集体和个人的教育储蓄,办理相关的信贷业务,既可以优先融资保证急需的开支,又可增资为教育部门办更多的好事。

3.发行教育,缓解财政压力。由于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教育投入的巨大性,还必须寻找其他投资方式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如果发行教育的尝试获得成功,其意义不只在于教育融资本身,它还为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开拓了融资思路。目前,教育经费还远远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也比较少。如能发行教育,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也为拓展教育投入渠道寻找到一条新路子。

4.推进校企合作,增加产业收益。利用学校的科研人才优势,与大的企业和集团合作,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对于拓宽学校资金渠道具有重要意义。校企合作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专项资金资助,科研成果转让,某一项目合作开发,甚至企业员工培训、学校学生实习等都可以达到最终的互惠互利。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目的,一是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服务社会,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收入。二是为培养学生服务,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教学环境,实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5.扩大社会影响,筹集民间资金。在美国,哈佛大学即是由社会人士自发捐资兴建的,而且美国人民捐资办大学的这种哈佛精神一直在传承,社会集资办大学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特色和优良传统。1890年,耶鲁大学创设了第一个校友基金会,于是大学设立基金会向外界筹资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后来成立的公益性的慈善基金会如卡内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逐渐成为大学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

(三)规范高校收费制度

一方面,规范高校收费标准,政府应根据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和举办者投入的力度,对不同类型、层次、形式的教育机构规定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允许高校规定可以吸引学生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制度,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四)建立节约型高校,科学发展高教事业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做出的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勤俭办学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资金保障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高校要在充分认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理解的同时,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转变粗放办学的模式。高校应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切实降低日常消耗性支出,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科学发展高教事业。

[参考文献]

[1]余武明.地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较分析[J].教育财会研究,2007,(6).

收费论文第7篇

根据河南的实践,我们对全省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情况进行了问卷式的普遍调查,并对安阳红旗渠灌区和南阳鸭河口灌区的水费改革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基本了解了河南省目前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水费管理和计收方面的情况。

一、目前河南省水费管理的现状

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就水费性质而言,全省18个省辖市中,有13个市对水利工程水费完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5个市对部分水利工程水费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另一部分已转为经营性收费。厅直属6个水管单位水利工程水费全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水价标准大多执行或参照执行豫价费字〔1997〕0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农业水价:按用水量计收的,每立方米收0.04元;按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每亩每年收4.5元,另加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收0.26元。工业水价:消耗水每立方米收0.2元,贯流水和循环水每立方米收0.03元。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每立方米收0.08元。有些省辖市依据豫价费字〔1997〕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经济、气候、水源和农业自然条件等出台了地方性的实施意见,水价制定得更为切合实际。

从水费计收方式来看:工业和城镇生活供水,大多由水管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由水管单位依合同直接供水和收费,结算较为及时,收缴率也比较高,平均在80%以上。农业水费计收方式比较多,有委托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代收的,有依靠农民用水者协会计收的,有水管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或村组计收的,也有将水费计收作为承包指标由水管单位与单位职工或社会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的,但以委托乡镇代收者居多,而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方,水费计收率较之以前有较大提高。如南阳方城农民用水者协会成立以后,水费收取率比原来提高了1倍。总体而言,农业水费的收缴率不如工业水费。

从水费的管理使用方式看:全省18个省辖市,完全由水管单位自主管理使用的有7个市,其余各市中,水管单位自主管理和由财政专户管理的各占一部分。省直属5个水管单位(白龟山、陆浑、白沙、人民和豫东局)除豫东局在财政预算管理上为全供单位,水费由赵口和新三义寨两个分局分别收取自主管理外,其余4个水管单位,其水费收支都是由财政厅在年初核定收支计划,按计划上交或享受补贴,计划外部分自主使用。从使用的收费票据看,凡把水费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地方和单位,使用的票据大多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水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地方和单位,大多使用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经营性发票,也有部分灌区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印制了水费专用发票。

从税收方面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方和单位没有涉税问题,水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地方和单位,有上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如驻马店和安阳的部分水管单位),也有依据有关税收政策办理了营业税免税手续的(如南阳鸭河口灌区管理局)。

从会计核算角度讲,大多数水管单位都执行了财政部1994年修订,要求1995年元月1日起实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但很多单位执行得不彻底、不全面,主要表现在没有足额提取折旧,没有进行全成本核算,公益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没有分开核算,分开核算的单位,公益性支出也很难或根本得不到补偿。

二、目前水费计收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是关系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管单位生存发展和水利基础产业地位稳固和发展的大事,近几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许多地方和水管单位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来讲,水管单位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费由乡镇代收,存在搭车收费和截留挪用问题,影响水管单位收入和农民用水积极性。

二是用水秩序混乱,行政干预较多。

三是水费收支核算方面,没有足额提取折旧,一方面影响供水成本的测算,另一方面也影响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四是水费使用受到限制,工程维护受到影响。

三、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转化的困难和问题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角色转换问题

行政性收费具有无偿性,事业性收费也具有社会公益性和行政管理的约束性。因此,水费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情况下,水费的收取具有一定的政府行为,也可以说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在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情况下,虽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费主体地位没有变,但收费行为却转变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正因为如此,一些水管单位认为水费性质变化以后,自身不再具有政府职能和行政色彩,由于公益性设施补偿无来源,水价不到位,水费收取率低,再加上对市场化经营缺乏信心、经验,因而主观上不愿转变;客观上,由于连年亏损,经济力量薄弱,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害怕增加税费支出,无能力也不愿转变。从调查情况看,多数单位积极要求转变水费性质,但也有一些单位畏缩不前,因此尽快转换角色,确立市场观念、服务意识尤为必要,但由于许多水管单位承担着社会公益职责,这种角色转换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完全和彻底。水管单位对这两方面都要有足够的认识。

2.影响财政收入问题

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许多地方财政部门把水费作为预算外收入,专户管理,调剂使用。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不再作为财政资金,财政无法管理,更无法调剂使用,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关于水费性质问题,除国家三部委在《通知》中明确外,财政部在对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请明确水利工程水费为预算外资金的请示》函复中明确指出:水利工程水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宜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河南省财政部门对国家三部委文件不仅不予转发,而且在颁发200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再次将水利工程水费列入其中。上行下效,给市以下财政部门造成错觉,造成在水管单位较多、水费收入较多而财政困难的地方,财政部门对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

3.供水成本补偿和水价调整问题

从理论上讲,行政事业性收费虽然也有成本,但收费本身不以补偿成为必求,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因为它具有公益性。但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商品生产的属性要求供水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和补偿,也只有全成本核算,制定合理水价,水管单位取得稳定的收入才能生存和发展,水利工程才能得以及时维护而安全运行。关于补偿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规定:甲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而实际情况是公益性耗费,财政不予补偿,现行水价仅为其生产成本的30%~60%。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水管单位一方面成为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又没有产品定价权,而价格主管部门因种种原因制约着水价,使水价不能到位,这对水管单位确实是一个挑战。

4.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问题

国家三部委《通知》明确要求:“水费要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减轻农民负担。”河南省的灌区绝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当时农村是清一色的集体经济,土地数百亩甚至上万亩连片耕作和灌溉,只在干渠或支渠一个出水口计量供水量即可,水费由乡村集体上缴。而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今天,土地被切块分给一家一户经营,多则十几亩,少则一二亩,直接供水到各家田地,向每家每户收费,就必须大幅度增设计量点和计量设施,而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又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样计划体制留下的灌区建管体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模式形成矛盾,对水费改革也造成一定困难。因此将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方式变化,它对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起重要作用,能否将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落到实处,改革计量手段和收费管理都很重要。

5.公益性支出补偿问题

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水管单位的公益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必须严格区分,各自单独核算。但在目前公益性支出很难甚至根本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水管单位即使将两种支出分开核算,也只能用有限的经营性水费收入担负起两种性质的支出,这无疑会使水管单位的经营更加困难,这是影响水费性质转变和水费改革的一个大问题。

6.涉税问题

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下,不交税,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些地方和水管单位对经济税收政策研究得不透,上交了一些流转税。在水价不变的前提下,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不但没增加,反而因交税而下降了,这使一些水管单位误认为水费转经营性收费不但不能增加收入,反而增加了经济负担,影响单位收益。

四、对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转化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国家预算制度政策要求我们尽快将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条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该制度实施后,单位只能有一个收入账户,并且一律要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单位不能抵支,单位需要的开支编报计划由财政部门核批,由国库统一办理支出。这样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将毫无支配权。

第二,国家税费制度政策要求我们尽快将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国家税费制度改革尤其是农村税费政策改革今年要进一步扩大试点,改革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税费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逐步取消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用税收来规范收费行为,以便于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2000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由过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要求从2002年6月起执行,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同时也增加了执行的紧迫感。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角色转换

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完成两个角色的转换:一个是从管理者向管理经营者的转变,一个是从社会事业主体向市场竞争主体的转变。强化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真正把水作为商品,把供水作为提供商品和服务来经营。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并寻求建立水管单位公益性支出的补偿机制

建立水管单位公益性支出的补偿机制既是建立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水利工程水费向经营性收费转化所必需的经济条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水利产业政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本省有关水费计收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积极而充分地向财政部门反映水利工程的社会公益性和这种支出补偿的必要性、紧迫性,力争逐步建立和完善水管单位公益性支出的补偿机制。

4.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供水成本测算等基础工作

无论是贯彻落实《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还是从水的供求关系分析,今后几年水价的调整都是必然的,有些严重缺水的地方,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在政府定价的幅度内,水管单位也许还会被赋予水价小幅度调整的权力。因此,水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足额提取折旧,全面、准确地核算供水成本,为调整水价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数据。

5.认真研究经济、税收政策,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属预算外收入,不存在涉税问题,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水利工程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水管单位作为这部分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者,在开展供水经营并获益的前提下,向国家缴纳税金是理所应当、义不容辞的。但目前水利作为基础产业还相当薄弱,水利仍属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会有一些行业差别。各级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认真研究经济、税收政策,积极向物价、税务部门反映现行水价构成中未包含税金的情况,争取并充分发挥税金等有关优惠政策的作用,以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6.加大水商品意识的宣传,为水费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通过水利工程提供的水将真正成为商品。其实,早在1992年,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已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重工商品的目录,1994年,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将水利工程水费列入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国家三部委《通知》和财政部对辽宁省财政厅的复函,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在最近关于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再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但水是商品的观念还远未得到广泛传播,即便在水利系统内部也并非人人对水商品的观念有深刻的认识。因此,水利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多种媒体以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商品观念,水管单位本身尤其要强化这种观念,为水费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7.水费改革宜扎扎实实,稳步推进

水费改革不仅是水利部门自身的事情,它还涉及到财政、税收、物价、工商等许多部门,最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水管单位的发展,关系到整个水利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对这项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扎扎实实,稳步推进;同时,要走出去,虚心学习其他省市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收费论文第8篇

关键词:收费;奖学金;成本分担;贷学金

对于研究生的培养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招生、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的方式。2007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10所高校率先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试点改革,由国家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双轨制并行改为资助制,即取消国家计划,所有研究生都要交费。研究生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实施研究生收费制度的理论探析

首先,I.M.布坎南认为:“任何教育的直接受益者都是那些得到教育的儿童及其家庭。在这一方面,教育是可以分割的,而且类似于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的普通服务。”美国学者E.S.萨瓦斯根据排他性和消费方式的差别将物品和服务分为个人物品、可收费物品、集体物品和公用资源四类,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物品,而被认为是混合物品,或称为准公共物品。与基础教育相比,高等教育更接近于私人物品。一般地,一个私人家庭只有在资金的预期利益等于或超过其私人利益时才愿意付费。其不会考虑给社会带来的溢出利益。高等教育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是个人消费,同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工作,预期的利益更高,所以对高等教育收费更加容易被享受着接受。基于此,教育成本应由纳税人、学生家长及社会共同分担。但是基础教育比高等教育具有更多的外部利益,更符合混合物品的特征,因此基础教育应当由政府举办并分担全部费用,其他各阶段的教育则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分担教育成本。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实行收费制度符合教育成本分担原则。

其次,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是教育公平的体现。一方面,研究生在社会上获得就业的机会要比同专业的本、专科生多,同等情况下其薪金前者也要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受过研究生教育的人,其私人收益率一般高于只受过本、专科生教育的人。我国面向普通本科生、大专生推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的改革已进行了多年。根据经济公平原则,面向研究生推行收费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更好地体现了教育机会公平原则。中高收入阶层在全面收费的情况下是有经济实力支付一定培养费的,低收入阶层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经济困难学生则可通过增大覆盖面的有奖学金、贷学金等配套措施,获得奖学金或部分依靠贷学金来维持学业。

二、推行研究生全面收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我国从1999年高校连续扩招以来,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以年均25%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到2006年研究生招生人数从2000年的12万人增长到了39.8万人,在校生数超过110万人。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经费不足,研究生规模的快速增大与国家财力投入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体制之一。要想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实施研究生的有偿培养制度改革是一条重要的举措,

第二,在传统模式下,研究生的学习动力不足。目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公费研究生。其培养经费和生活费全部由国家承担。一般情况下,计划内、自筹经费录取类别的确定都是在录取时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确定的,所以对研究生而言是“一考定3年”。且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本科生、公费研究生是享受公费医疗的,唯独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一旦发生病痛或意外事故,全部费用都得自己负担。“这也就导致了计划内的研究生高枕无忧。学习的动力不足,科学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难以激发;而计划外的研究生迫于学费和生活费的压力,存在着不安心学习的现象。”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后,如果研究生个人不努力,就得不到奖学金,就要分担部分教育成本。这就使研究生的学习和经济利益就有了直接的联系,从而调动研究生们学习、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培养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第三。教育经济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研究生收费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断提升。关于人力资本和教育投资的观念正在逐步形成。对研究生教育进行投资形成的人力资本将产生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人力资本的拥有者、使用者、受益者应当分担相应份额教育投资的见解,逐步被人们所认同。这就使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实行具有内在的可行性。

根据十所高校的试点情况,随着改革的实行,试点高校纷纷提升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额度,以使受资助的研究生不低于以前公费生的比例。很多学校采用了以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岗位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这些配套措施使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推行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三、当前实施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学校、地域的差别使奖学金的设立存在很大差异。一流高校可以靠自身优势拥有一定数目的奖学金来满足研究生的需要,而其他一些二类院校没有足够的途径获取这样的巨额经费。据统计,中国人民大学共有奖学金种类33种,奖学金总额约115万元,获奖学生比例15%。而中国农业大学共有奖学金种类2种,奖学金总额约25万元,获奖学生比例5%。据调查,北京大学66种研究生奖学金都是“社会捐助”,其中包括企业捐助、个人捐助、学校捐助和事业单位捐助。而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生奖学金则是一半来自国家,另一半来自两家企业的捐助。地方学校中,除了当地重点院校外,其他学校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社会捐助。由于一流学校毕竟是少数,如果推行全面收费制度,学生读研成本很可能会由于改革而大幅度提高,产生新的教育不公。

其次,研究生收费改革给导师带来的很大压力。2006年,教育部明确推出了以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资助制为核心、以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进行了试点,计划于2009年在全国全面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各高校在落实导师负责制时,认为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导师有责任资助研究生学习和进行科研的责任,并对导师资助提出了几种方式。例如,有的高校根据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设定了具体的导师资助标准,有的高校明确规定导师对助研的研究生必须提供助研津贴。这将让导师面临更现实的“财力与生源”问题。导师有足够的能力申请到大课题,就能让自己的研究生做科研,就能让自己的研究生获取足够养活自己的科研劳务费。突然的转变使大部分导师难以接受,尤其是受学科性质的限制。一些科研经费相对较少的导师更是难以接受。

再者,对维持研究生日常消费来说,奖学金只是杯水车薪。目前我国实行的奖学金制度数额小。覆盖面低。对一般学校的研究生而言,即使是获奖学金的大户,集多奖于一身,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优秀奖等。奖学金总额也只有几千元。且能拿到多项奖学金的研究生是非常少的,一般来说,一个院系一年有50%~60%获奖比例就已经是很高的了,有的院系只是5%左右。而且一般来说,每个学生获奖都是1000元之内。很多研究生在就读期间未获得任何奖学金。这样收费制度会对研究生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对研究生教育来说,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福利性的教育政策,其中计划内统招生占了绝大比例。计划内统招生免缴学费,国家每月还提供一定数额的助学金或生活补助金。若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社会、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可能在观念上都一时难以转变。对学生个人或其家长而言,不少学生认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高层次人才,因此,读研究生是为了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国家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所有教育成本。还有研究生认为,以前读研究生都是“免费”的,而实行收费制度后。对学生不公平等。这些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四、推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配套措施

首先,按地域、分学校、分专业收取不同费用。从地域情况看,北京、上海等地的生源远大于其他地区,尤其对于西部地区来说,考生热情不高。从学校层次上看。名牌大学和著名科研院所的生源持续增长,报考人数明显多于一般的培养单位,很多一般学校招生不足,只能通过调剂满足需要。从近几年研究生的报考情况来看,考生对学科专业的选择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性。金融、外语、计算机、通信、法律、经贸等应用学科专业生源充足。报考人数较多,录取分数较高,而农、林、地质、石油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的学科专业,生源严重不足。且如上所述,与大城市的一流高校相比,很多地方的一般学校无力筹集足够的社会捐助以满足收费制度的需要,针对这些情况,实行收费改革,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的作用。对经济发达地区、名牌大学及热门专业,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而对经济不发达地区、一般培养单位及冷门专业,可降低收费标准。

其次。建立规范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奖学金是研究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国外高校提供的奖学金额度都很高,而国内目前奖学金的额度和覆盖面都很小。因此。实行收费制度改革以后,应当加大奖学金力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尚未实行全面收费的学校,可以参照暨南大学的做法:硕士研究生“计划内”、“计划外”资格将不再实行“一考定三年”的制度,而实行硕士生计划内资格逐年评审制度,从入学后第二年开始按学习成绩和表现一年一评,重新排定公费、自费名单。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对于贷学金贷学金制度,我国现时提供给学生的贷学金数量偏少,而且要求学生的还贷时间也太短,从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求学问题。目前每位研究生每年的贷款总额一般在6000元以下,在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之后,这些贷款额度可能仅够学生半年的学费,而他们的其他所有学费及生活费仍将无从着落。对此,我国的贷学金额度最少应当提高到全额学费水平。当然在贷款的制度和手续上需要有一系列的制约措施,提倡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对于获得贷款。但未按期还款的学生,可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再者,完善“三助”制度。近年来,很多高校推行了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的制度。其中助研主要由导师负责提供岗位。而助教、助管则是由于学校提供岗位。但目前“三助”岗位少、报酬低、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效果不理想。随着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施行,需要进一步完善“三助”制度。为研究生提供更多担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机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这种自助式的资助方式与社会服务联接,将资助岗位从校园扩展到社会,工作内容也拓展到各种社会需要的服务。另外,及时落实资金。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助学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收费论文第9篇

 

 

硕士为什么要收取版面费呢?其收费标准又是什么呢?整理以下信息,为您解答上面两个问题。

在解答之前,先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些,什么是版面费。它指的是正规学术期刊录用作者的文章后,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刊发费用。会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总结如下:

1、政策原因。我国实行文化体制改革后,很多杂志社的主管主办单位停止了对杂志社的办刊费用。

2、自我局限。学术期刊不同于商业性期刊,没有广告,也没有发行而获得的盈利。因此只能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用,来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

3、供求矛盾。不论是硕博论文等学位申请,还是医生、教师、建筑等职称晋升,需求增加,导致不少期刊供不应求,因此出版社就用版面费来缓解供需矛盾。

那么版面费收费标准有什么呢?

一般来说,期刊的级别对版面费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期刊品味的高低,作者文章篇幅对版面费的收取也有重要影响。总结有如下三条:

1、一般核心期刊收费最高,部级、省级期刊收费稍低。  

2、同一级别的杂志因为杂志品质的高低,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3、同一杂志,因作者文章篇幅、质量差异,收费也有所不同。

当然了,版面费的收取一定是在论文符合杂志社期刊发表的要求,也就是说作者所写的文章质量够合格。否则,即使缴纳再多的费用也是徒劳。 

温馨提示:  

1、好不容易写好文章,在投稿时切勿贪图便宜,而选择了品质不好的杂志,这样晋升不仅没有帮助,反而会让评审产生不好的印象,晋升不成功且浪费了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