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形势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10 1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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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形势论文

第1篇

摘要: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内控管理经验,这对于正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金融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内控制度;借鉴;提高;内控水平

1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银行的组织结构是对银行经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因此国外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对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做到职责分工合理,使银行能顺畅地运行和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管理意图。为防范各部门和银行员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隐瞒欺诈行为,一般还专门设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部门是银行内部的第一监控部门,因此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赋予会计主管或财务总监以特别的权力和地位。

(3)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银行业务的性质要求银行每一项业务至少应有两个人或两个部门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因此,各职能部门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达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效果。

(4)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银行以安全经营为本,每一项交易一定要有不同的人进行审查和批准,任何人的权限都不能是无限的。为此,国外商业银行都设计了一套控制资产风险的授权审批程序,这突出表现在贷款管理和外汇交易控制上。

(5)高度的电脑化管理。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现代化,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电脑在内部管理上的应用,以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手段。

(6)合理有序的内部检查制度。一是总行业务部门对分行的检查,包括按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专题报告,以及召开分行长座谈会听取汇报等等;二是总行审计机构对分行的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三是银行内部的自我日常检查以及聘请外部会计师查帐。

2学习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水平

(1)重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务院局级企业法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实行一级法人制,在现行体制和经营机制下,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一定难度。但近几年新成立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总经理)负责制,保证董事会是全行最高权力机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在银行发展方向,重大业务决策和宏观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在此基础上,改革商业银行现行的内部稽核体制,实行对总行法人负责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总行对稽核工作的垂直领导。

(2)商业银行要有严格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名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保证资产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一直未能有效解决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分段授权问题,以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权力过大,资产风险不易控制。

(4)加强银行内控电子化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银行业务的日益现代化,要求银行内控手段更加有效率、更加安全可靠。而我国银行业目前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内部电子监管系统和电子网络系统,影响了内控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在银行电脑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2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与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有待提高。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存在差距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和完善金融业创新机制,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商业银行竞争力

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的产生大多是由我国的政策保护而取得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政策的进一步松绑,国外银行的进入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市场优势产生冲击。我国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势必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而如何保持住商业银行的持续竞争优势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因素分析

(一)治理结构因素

1.组织结构不合理。现存的银行机构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部门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风险和责任谨小慎微,而对谋取局部的自身利益则违规操作,暴露出从内部而来的机制风险。对基层行贷款权的上收,严重扼杀了基层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种贷款项目的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批,延误了基层行良好的投资时机,而上级机构为平衡社会关系指令发放的贷款,下级只能听命,如此导致放款项目的评估、决策和运作出现偏差,背负巨额坏账或亏损。

2.制度不合理。在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下,国有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委托人的角度看,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银行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使得国有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不分的制度特征。从人的角度看,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控制往往是通过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共谋而实现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环境的不成熟,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

(二)整体经营素质因素

1.资本充足率低造成流动性风险较大。资本充足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是资产安全性的衡量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少于4%),以保障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平均值。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直接后果,是抗风险能力不强、盈利水平低、竞争力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少,在主要依靠债务杠杆运作的过程中,银行的债务过高,即存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过高,必须留有较高比例的备付金以应付正常的提款需要。而政府长期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导致呆坏账严重,金融资产质量低下,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低。

2.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狭窄。资产和资本总额、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状况、是否开展证券、投资、保险等业务都是衡量商业银行规模的主要指标。银行是一个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但在经营规模上我国商业银行明显处于劣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设备也比较落后,不仅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服务设施层次低,而且服务软件和专业人才的水平也亟待提高。

3.金融人才缺乏。国际金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既精通外语、计算机以及国际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悉东道国区位优势、人文状况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由于普遍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人才和经验,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能力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

(三)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1.资金价格管制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利率、汇率管制依然存在,长期的资金价格管制,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形成了利率、汇率波动无风险的思维定势,银行缺乏资金价格变动的风险意识,自然就不会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创新具有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当银行不能很好地预测、防范风险,势必会降低自身的竞争力。

2.中央银行监管的乏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管效果不太理想。目前对商业银行的比例监控与监测仅局限于几张报表,只是作了一下几种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不仅填报的数据真实性差,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汇总分析,缺乏硬性的考核办法和强硬的监管机制,无法迫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各种比率。同时,商业银行内部缺乏必要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比例监管只是应付,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些都使中央银行的比例监控、监测流于形式。

3.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商业银行深受其累。由于商业银行受命于政府,将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最安全的客户,在企业亏损倒闭,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这些贷款便成为银行的呆帐或坏帐,无处可寻。

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1.组织结构创新。通过兼并重组与整合,逐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公司发展的道路,为我国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组建控股集团,是组织结构创新的有效选择。

2.制度创新。应该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一是规范董事会的权利,推广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二是合理安排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结构合理化、多元化;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董事会决策责任制度来实现。

(二)提高整体经营素质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通过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压低银行风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以分拆、合并重组的上市融资方式募集资本金或准许其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尽快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适量注入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清理机构等来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2.开拓业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实现电子化技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开辟中间业务新领域,拓展国际银行业务,加快国际化进程。适时把握混业经营商机,推动业务持续发展,进行服务品种创新,拓展会计事务、融通保管等业务范围。此外,还应开展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高附加值的知识型业务,发展保函、贷款承诺和备用信用证等信用服务方面的业务。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学习欧美等国家金融领域的先进经验,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选拔高级人才,引进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人力资本。应根据人才结构现状、内部结构、发展需求以及人才使用的成本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渠道进行选拔、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同时,还要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与管理机制。

(三)创造外部良好竞争环境

1.推进利率改革,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利率市场化,银行把利息和客户风险挂钩,银行不必惜贷,当认为某企业预期风险较高时,可上调利率,使风险通过利率溢价获得化解。

2.转换监管主体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合理竞争。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制,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南。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合理竞争。

3.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改组,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活化国有资产存量,以有效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特色文化,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内审人员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当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其次应当在进行审计时保持谨慎的态度,而我国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等方面还不够令人满意;此外,从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的权责也没有落实到位,使得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效率较低。主要表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知识掌握不全面。现有内审人员虽然掌握较多的懂财务专业知识,但并不了解相关的现代管理知识,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职业道德不够。受一些因素的制约,内审人员在审计评价时不能保持客观的态度而使审计结果往往不能体现审计的真实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过程不规范规范的内部审计过程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在进行项目审计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具体来讲,在审计准备的阶段,有些单位在进行审计计划时只是凭借自身经验来主观地判断,而并没有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切实的风险评估,这样,一些高风险项目和环节就被排除在审计计划之外。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后的审计实施阶段,又由于缺乏质量控制的标准,导致内审质量控制无章可循,难以进行统一的质量控制。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策

(一)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机制行政事业部门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优化内审质量控制的组织保障。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来讲,可以设立内审机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报告制度。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在最高决策层下可以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权威性的基础上,与高层之间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这样可以使得其在内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让上层重视。从外部来讲,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的指导、监管作用,在促进内部审计规范运行的同时,大力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应当完善有关内部审计规范体系,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完善,以提高内部审计规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内审机构进行质量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总结,来推广优秀的质量控制经验并对内审质量控制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好的单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惩罚。再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年度备案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故意遮掩、袒护不予披露或披露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不彻底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审计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的人员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在设置健全有效的组织机构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性。首先,应实行内审执业资格制度,要保证录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都是具备专业的审计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其次,在聘用内部审计人员时注重职业道德的考察,这一点可以通过在录用考试时增加职业道德考核来实现。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让内审人员及时吸纳新知识。为确保培训事项的顺利完成,单位可规定内审人员每年要接受的强制性职业培训的最低时数,来不断提高内审人员执业水平和道德规范。此外,在进行人员控制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考虑,例如若单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也不大,可以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人员或直接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这样,有助于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权责职责切实落实到每一个专业人员上。

(三)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业务过程控制内部审计的过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在进行整个过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时,应当把握各项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并对这些关键业务活动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重点控制与监督。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运用事前计划、事中管理与事后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导复核、考核和追责等控制方法,在审计项目选择时根据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风险性的原则筛选项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编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记录审计过程,这有利于追查内审人员的权责并为实施审计监察提供依据。

三、结束语

第4篇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立功时间的认定各有不同的观点,但总得说来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立功时间都不应限制在到案后,主要理由是实践中有少数犯罪分子在归案前也存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积极表现的立功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时间都应该限制在到案后,因为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结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前两款规定看,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构成时间应该是犯罪后。第一款规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只有犯罪分子才有立功和重大立功之说;第二款直接使用了“犯罪后”一词,正好与第一款确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保持一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立法者出于造法本意制定的法律条文不是必然的割裂开来,而是在逻辑上存在着法律规范特有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开展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弄清立功的具体时间,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本意,不能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同情或者提高司法效率等原因而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立功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具体立功时间呢?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刑法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

三、立功的具体时间

立功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根据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的开始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对于“到案”笔者认为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到案,此种到案与自首相似,毋须赘言;一种是被动到案,即需要作重点强调的一种,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自己不情愿或是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下而被司法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扭送等方式控制时开始,到刑期届满或者执行死刑之前为止,不论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只要实施立功行为,均可成立立功。笔者认为应该注意的是,“立案”与“到案”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立案并不等于“到案”。司法实务中许多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发后就能及时到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大多处于潜逃状态。不过,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况下,其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下,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破案线索、见义勇为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客观上只能是基于宪法上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对犯罪的厌恶、憎恨,并非基于悔罪改过的心理。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恶行触犯了刑律,做出了种种立功行为,却拒绝到案或者无到案的意识行为,若认定其行为属立功,则有悖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宗旨,恰恰相反是在鼓励、支持和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潜逃而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立功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规定较为明确,但仍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笔者认为,立功作为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刑罚奖励制度,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通过积极的社会行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它应当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成为立功的主体。一般而言,单位犯罪以后,经单位集体或其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揭发其单位掌握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掌握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都可以认定为立功。但单位犯罪成立立功,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也以立功论处?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是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参与本人单位集体或其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揭发其单位或个人掌握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立功表现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均可认定为立功。二是立功纯属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的行为或表现,则只能对其个人认定为立功,对单位不以立功论处。

第5篇

内容摘要:我国是国际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赊销是主流的贸易方式,而在赊销结算方式中,企业面临着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加快资金运转的难题。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欠款指数不断攀升,我国的出口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国际市场环境。国际保理业务以其有效保障赊销贸易畅通,促进企业资金高效运转而吸引企业的眼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小规模的保理业务团队来提供保理服务,这种单一的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成立专业的保理公司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国际保理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尝试。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赊销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保理商在国际和国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提供的一项贸易服务综合性产品,在国外也被称为应收账款买断、应收账款承购、保付等,通常是指在以赊销或承兑交单(D/A)为贸易条件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项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保理服务机构等。目前中国地区有二十多家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保理服务,规模均不大,且保理业务在银行内部一般被认为是银行的“副业”,其服务能力和业务品种往往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中国地区已成立了数家专业的保理公司,但由于缺乏银行背景,在服务能力、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局限。银行成立专业的保理公司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保理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有益尝试。

一、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作用

保理于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进入我国,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2000年以前,我国保理业务处于市场起步和培育阶段,商业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多,业务量大幅增长,并开始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有18家。根据FCI资料,2000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合计为212亿欧元.2006年为143亿欧元.2008年逾550亿欧元,一跃成为FCI出口双保理业务量全球排名第一的地区。

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潜力仍然较大。据世界银行统计发现,全球保理业务量与GDP之比约为2.93%,在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量可占GDP的6%以上,英国、意大利、中国台湾甚至达到了15%。2008年,我国内地的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GDP的1.78%,表明其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保理有利于企业管理应收账款风险。在赊销方式下,卖方销售货物时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卖方在货物发运后,能否顺利按期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在保理业务中,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无力支付或无理拖欠货款时,保理商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商将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无条件支付货款,且对卖方无追索权。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赊销方式下应收账款的商业风险。其次,保理业务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提交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买断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来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融资银行在购买应收账款时着重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历史履约记录等.而不过多地审查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通常也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再次,保理业务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货物买卖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的余地越来越小,卖方之间的竞争逐步由品质、价格的竞争转为销售条件方面的竞争。绝大多数的买方不愿再继续使用信用证收付货款方式,转而要求卖方接受赊销的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在保理业务中.卖方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由保理商来承担,保理商定期催收管理应收账款,有效地帮助卖方采用赊销的贸易方式来开拓市场,获取利润。最后.保理业务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信息的内部化和不透明使中小企业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金时无法向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信息,以证明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所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保理业务主要依据贸易双方综合财务状况、应收账款的历史履约记录,付款记录和违约记录等来判定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水平,对抵质押等担保条件要求较少,因此保理业务更适合于难以提供抵押品或保证人的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同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融资改善财务报表,企业的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在财务报表上都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流增加。

二、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

(一)保理公司模式是国际上保理业务运营的主流模式

在保理业务的发展历程中,商业银行一般选择以下模式之一来运营保理业务:

1.成立附属的保理公司;

2.成立银行内部的保理部门;

3.由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资成立保理公司。

在国际上.附属子公司模式是商业银行运营保理业务的主流模式。例如,美国富国银行旗下的富国贸易资本公司(WellsFargoTradeCapital),日本瑞穗银行旗下瑞穗保理公司(MizuhoFactorsLtd).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BNPParibasFactorSA)等。

我国内地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有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招商.民生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还有汇丰(中国)、渣打(中国)等外资法人银行。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f),保理业务运营模式均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运作.无一家采用保理公司模式,和欧美等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保理业务运营模式较为单一。

(二)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务的共同发展

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后,可通过保理公司的发展让商业银行分享更多的收益。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中介服务,能获得较高的服务佣金。保理公司可按照其提供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催收、资信审核、提供融资等逐项或合并收取保理手续费,通常为发票金额的05%一2%,同时,在提供融资时还收取融资利息。近年来,我国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外贸进出口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也逐步恢复增长,预计2009年我国已取代德国成为全球第一出口大国,这些都给我国保理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专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丰富的保理产品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的收益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

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侧重于产品特点、贸易背景、履约记录、违约概率等贸易行为的分析,而较少侧重于企业的资金实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可以说,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借贷业务管理,而是兼顾了信用保险公司和银行两种风险管理的模式。设立保理公司,可以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适当积极的业务发展策略,同时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公司本身范围内,避免向银行传递。

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模式有利于保理专业服务团队的建设。保理业务为企业提供的是包括结算、担保.信用评估、销售账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风险管理甚至保险等多方面的服务组合,这种服务组合需要保理商拥有一支包括前台营销、业务处理、后台技术支持在内的专业化团队,并建立进行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的专业化电子平台。保理公司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打破目前内部的条线管理模式,打造专门的服务团队和服务平台,从而以更高的效率,更专业的水准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设立保理公司的有利条件

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和运作子公司的经验较为丰富。中国地区有多家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有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租赁等子公司。随着这些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商业银行已积累了高度市场化条件下开展综合经营的各项管理和运作经验。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一向重视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在香港和上海上市,更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研究和管理。目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日趋完善,风险控制意识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为今后保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国内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定期披露资料,部分上市的商业银行还根据证交所的《上市规则》披露各类信息。商业银行普遍坚持定期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不隐瞒各类风险因素,并通过形式多样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动将公司重大信息告诉投资者。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透明度强化了外部监督和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设立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

三、保理公司的公司战略、竞争优势和风险控制

(一)保理公司的公司战略

我国商业银行保理公司的战略目标应该是能够为企业提供多层次保理服务、有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的专业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在创立初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专业保理公司运营模式,结合商业银行积累的保理营运经验,以稳健经营和开拓创新并举来开拓市场,侧重产品开发,与专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细分客户来确定目标市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追求在特定市场上的领先和创新,树立公司品牌。

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主要有三类:国际双保理、国际单保理和国内保理。保理公司的服务对象可主要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并兼顾大型企业的保理服务需求。

中小企业公司数量多,规模较小,交易对手相对固定,企业运营和账款管理能力较差,风险评级相对较低,资金压力较大,难以获得银行授信,需要包括资信调查、账款管理、信用担保、资金融通在内的一系列服务。从保理业务自身特点来看,中小企业将是保理业务最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

大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易于取得银行授信,交易对手较多,账款管理水平较高,主要需要保理服务满足其进行风险管理和买断应收账款的要求,通过保理来调整其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

(二)保理公司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在公司实力、人力资源、客户基础和同业合作渠道等方面有着很多的有利条件。首先,商业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一般为商业银行ioo%控股或绝对控股,股东实力雄厚。商业银行为设立保理公司一般均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本金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其次,商业银行在银行业务领域和保理业务领域从事业务多年,积累了一大批懂金融、懂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再次,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来的业务运营和开拓,已形成了广泛的保理业务客户基础,同时商业银行雄厚的公司客户也为保理公司构建了更为深厚的基础。最后,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已建立起了全球合作的网络。商业银行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广泛的同业合作网络使未来的保理公司能够为客户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提供全面支持。

(三)保理公司运营中的风险控制

保理公司在运营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买方信用风险。如果保理公司高估了买方的资信状况,对履约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就需要承担因提供了买方保理额度而履行垫付资金的风险。二是卖方履约风险。保理公司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时一般不要求卖方再提供额外的担保。如保理公司买入应收账款后,发现卖方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卖方存在未按期交货等合同违约情况,买方保理商就不再承担付款担保责任,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项就会有损失的风险。三是应收账款的合法性风险。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债权合法转让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公司依法实现收款权的前提。一旦应收账款本身不具合法性,保理商的收款权也因前手权利缺失而无法享有收款权。四是买方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买方保理商本身资金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保理公司作为卖方保理商将有可能无法从买方保理商处获取足额担保付款。存在买方保理商破产,形成保理公司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第6篇

一、引言

随着央行业务信息化的发展,数据信息系统成为内审部门新的必须开展的审计内容。国外许多中央银行的内审部门非常重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内部审计,并且取得了较大进展。他们拥有一批熟悉COBIT、SAC等国际上通行的信息技术管理和控制标准、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审计已有十余年历史。我国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探索开发了一系列审计软件。2001年,国家审计署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构想》,即“金审工程”,极大地推动了审计技术的发展。我国中央银行利用信息技术对业务系统进行审计起步较晚,与业务系统电子化发展相比,审计信息技术的发展很不匹配,存在明显滞后。尽管人行总行为推动审计技术信息化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的指导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规程》,但从实际运用来看,内审部门的信息技术手段仍很落后。特别是基层央行,对业务系统的审计仍以手工为主,检查的重点停留在制度执行层面,风险洞察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基于这一认识,本文立足基层央行业务系统运行状况,对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系统运行审计的紧迫性、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作一剖析,试图找到一些有利于基层央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系统审计的方法与途径。

二、信息技术在内审领域运用的紧迫性

国外央行审计技术信息化的实践和我国央行业务领域信息化的现实,催生了内审信息技术建设必要性这一共识,在共同认知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快审计技术信息化的发展步伐,这种紧迫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业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基层央行业务信息化建设已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央行主持开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涵盖了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各个领域,逐步形成了高效、规范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信息系统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央行管理水平的同时,也潜在着较大的安全和技术风险。基层央行业务系统操作员和管理员对系统运行的先进性与安全性的认识,由于长期的接触,难免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全面了解系统的运行状况、进一步改进系统运行质量,迫切需要审计信息技术这个通道,起到“横看成岭侧成峰”的作用。

2、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面对央行业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如果没有内审技术手段信息化的快速跟进并与之匹配,以落后的内审手段碰撞先进的业务系统,就无法对业务系统运行的可靠性、保密性、连续性、完整性、风险性作出准确的评估,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3、提升内审项目质量的需要。传统的手工审计,常常要面对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大量乏味的计算工作。将信息技术运用于内审工作,不仅可以帮助内审人员解决这一问题,还可设定针对性的模块开展审计,扩大审计范围;可以规范审计业务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内审业务管理系统”,有内审项目管理、内审职责管理、辅助计算等功能,极大地规范了审计操作。再如武汉分行推出的“内控评审系统”,可以对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水平作出综合评价,促进了基层央行内控建设;可以迫使内审人员加强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主动熟悉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流程。同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内审业务后续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使内审人员尽快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

4、创新内审手段的需要。信息技术在内审领域的运用,可以为创新内审方式打造直接平台。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借助有效软件开展内审工作,实现由手工方式向电子方式转变;利用接口程序直接从业务系统采集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实现适时审计;借助网络,远程访问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数据,实现远程审计。通过审计信息化,能够实现内审监督从单一性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转变,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转变,克服传统的事后审计带来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的缺陷。

三、央行业务系统审计面临的现状与困境

随着基层中央银行电子化运用的广泛深入,内部审计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内控机制的改变、审计线索的隐蔽、审计手段的滞后、审计风险的凸现等带来的困境与压力,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着内审人员的智慧与勇气。

1、业务系统可审性差。随着央行内审功能定位的清晰,内审工作的审计领域逐步拓宽,审计内容也日渐丰富,但对业务系统领域的审计,却始终是“雾里看花”,成为“审计壁垒”。目前,所有业务系统几乎都没有预置审计接口与审计用户,连简单的数据查询都需要通过被审计对象才能进行,同时由于信息量大,再加上内审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审计手段与审计力量,用有限人工的方法查找海量电子化信息,效率太低,要想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没有设置系统“黑匣子”,没有设置监控点,最大限度保留、记录审计线索,各项违规操作、异常操作无从查找。

2、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不广。由于应用系统开发各自为阵,各个系统由不同的开发单位开发,所采用的开发、应用平台不同、开发语言不同,数据库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数据化接口,加上内审部门没有专用的通用审计软件,使业务系统数据采集、转换、分析困难,另外,数据采集还涉及到数据导出后的保密问题,也成了数据采集困难的因素之一。加之内审部门计算机配备不足,能熟练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及业务知识的人员偏少,计算机辅助审计仅停留在WORD、EXCEL文字处理和电子表格处理层面,更深层次的数据筛选、数据分析、函数计算、数据统计和图形分析应用不多。3、审计服务平台搭建不力。目前,央行内审业务尚未搭建起支持信息化审计的高效的服务平台,严重滞后于信息化审计工作的发展,成为难以突破的“瓶颈”。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依据的非电子化,给依据的查找、问题的定性带来极大的不便,许多审计人员反映,在依据查找、问题定性方面投入的工作量占整个工作量的近三分之一。二是审计依据携带不便,查找不便。目前大部分内审人员仍然使用纸质依据,有些则是上网搜索,这样所得的审计依据难以保证其权威性、全面性、有效性,容易造成审计风险。三是审计成果难以利用,没有审计结果电子档案,审计部门难以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动态。四是审计分析难以深入,不便掌握内控运行趋势和找出内控薄弱环节轨迹。五是经验交流不实时,在审计实施中容易走弯路、重复审计,增加审计成本。

4、软件开发应用介入缺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科技部门和系统应用部门,在组织系统开发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内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设置和保留必要的审计线索,重要的系统,应当设立必要的审计接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一是程序设计、开发、测试阶段审计部门参予不够。在电算化环境下,计算机系统处理成了业务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目前的审计实践中,对业务系统的审计却往往绕过计算机审计,未能实现穿过计算机审计,仅对业务系统的运行环境、操作员控制、制度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业务系统自身的可靠性、可行性审计这一关键环节却无能为力;二是业务系统培训、运用,审计人员缺少参与。各个业务系统在培训推广时,内审人员很少有机会参加,相应的制度及培训资料也难以获取。

5、审计风险规避更难。手工环境下,各项数据的勾对平衡、各个科目的对转使用,都有原始的凭证、帐簿、报表,有据可查,容易“顺藤摸瓜”,审计出来的结果较为可靠。但在电算化环境下,各项业务的上机运行,数据的集中存放,凭证的上收,审计线索大为减少;纸质数据的电磁化及其容易篡改的特性以及程序的“黑箱”处理,中断了追索途径;技防的薄弱如身份识别技术大部分采用登录口令的形式,UNIX系统未安装防病毒、防入侵软件等,极有可能导致黑客的入侵、病毒的感染,从而导致程序被修改、数据被窃甚至丢失的风险,极大增加了审计风险的规避难度。

四、央行业务系统信息化审计方法与途径探讨

面对业务系统审计中的种种困难,只有把审计信息化作为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的突破口来抓,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推进计算机审计的应用,才能及时发现不足和解决问题,杜绝因业务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

1、深化辅助审计软件的有效应用

辅助审计软件包括Word、Excel、数据库分析管理(通常使用常用的Access数据库)、图形分析程序、通用审计软件(GAS)等。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计算机不能仅作为文字处理工具,而要进一步深化辅助审计软件的有效应用。

在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数据库分析管理和图形分析四个方面,可建立符合基层央行业务特点的审计数学模型,用数学模型进行数据提取、数据筛选、数据分析、函数计算、数据统计和图形分析;可建立方便快捷的审计依据文档库,通过系统自带的搜索引擎进行资料模糊查询,以便快速对审计定性提供依据;可建立审计实施各阶段的文档模板,使各阶段文档共性部分减少手工编制。

探索开发中央银行通用审计软件(PBC-GAS)。借助通用审计软件中相应的数据接口模块在不同的业务系统中采集数据,用转换工具,把取得的数据进行转换,从而有效地转换到审计软件中,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便进一步审计分析。

2、建立业务系统的嵌入式审计窗口(EAM)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中明确要求“系统开发时应考虑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应预留有关审计接口”。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对现有的业务系统进行补丁,建立起由内部审计人员登录并提供由系统本身自动产生有操作风险或较严重误操作的记录的嵌入式审计窗口,从而增加对审计对象的介入深度和改进审计方式;二是对今后开发的业务系统,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系统控制、程序控制和风险点控制等方面的需求报告,供开发人员研究设计,未经审计部门介入的业务系统软件,不能擅自推广应用。

嵌入式审计窗口作为系统控制、程序控制和风险点控制模块,主要针对系统操作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可包括金额、资金流向、摘要;时间、操作员;保密资料的打印次数;操作员密码管理情况;主管授权情况;非工作时间开机登录情况;操作员签退情况;数据备份与恢复控制情况等。EAM的应用,可成为业务系统自动监控的“黑匣子”,提高系统的可审性。同时,内审员通过网络登录可开展非现场审计,通过业务系统的动态监测可开展动态审计,具有监督频率高、信息连续性强、审计成本低、动态反映及时等特点。

3、推进技防信息化建设

技防信息化在央行重要业务系统中的应用目前仅限于对机房的监控,直接对业务系统实施技防信息化还是空白。技防信息化是通过计算机外接设备对操作员指纹、掌纹、声音、人脸、虹膜等进行图形、声音数据采集,由计算机进行生物统计,以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控制方法。技防信息化可在中央银行ABS、TBS等重要业务系统中应用,如建立指纹识别系统(HSS)或脸像识别系统(FSS),并对应用系统所在的机房进行数字化动态监控。从而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有力的证据,尤其易对一些违规操作、非法登录、恶意破坏行为追踪认定,使责任追究落实到人。4、加快建设信息化审计网络服务平台

信息化审计网络服务平台是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网络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包括:审计人才资源、审计对象与方法、审计依据法规、风险点及控制、审计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形成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立体式的网络服务平台。

网络服务平台要通过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层次的审计数据库,包括财务管理、国库资金管理、发行基金管理、人民币账户管理、外汇业务管理、金融统计业务管理、反洗钱管理、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审计人力资源、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结果和审计专家经验、风险点及控制等为审计服务的信息。依靠有效的内联网络,分层次地形成信息共享。

5、规避信息化审计风险

规避信息化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信息化系统所固有的特性,使审计风险再所难免。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只有靠审计人员敏锐的嗅觉、实战经验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分析水平。在审计实战中,一要运用电子数据易快速分类、排序、统计的特性,对电子数据进行关联、抽样分析等,以发现审计线索;二要检查业务系统的操作员分工、权限设置是否合理、严密,职责是否明确,分析密码管理机制是否安全、有效,系统各个功能模块设计是否符合央行内控要求;三要检查业务系统本身是否具有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容错性和系统灾难恢复机制等;四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必要时应进行复核;五要采用灵活的审计方式,如可采用就地审计或突击审计的方式,事先不通知被审单位计算机管理员,先取得备份数据,以防操作员将数据篡改、删除等。

6、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李金华审计长指出:审计信息化是一场革命,审计人员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失去审计资格。基层央行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才培养是最大瓶颈。当务之急是要用计算机知识武装审计人员的头脑。首先,要拓宽育人、用人视野,要有目的的选择品学兼优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审岗位。其次,要抓好计算机审计深层次应用培训,如审计业务与通用审计软件相关的针对性培训、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培训、常用的Excel、Access数据库中如何进行数据处理、加工统计及图形分析培训等。

课题组组长:张庭旭

课题组副组长:吕遂生

课题组成员:康登栋、李书文、康中华、王晓东、王勇

参考文献

[1]、王洪章,《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2]、张静,《人民银行内审理论与实务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

第7篇

(一)预算编制存在缺陷

科学的经费预算体制是编制部门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但是,当前我国部分单位预算方法都没能与时俱进。因为受到技术以及利益等相关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预算依旧是以上年为基期,而没有按照“零基础预算”或“绩效考核预算”这些更为科学的方式进行预算,使得相关部门的预算结果出现偏差。另一方面,编制部门和相关的审批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管理,这使得预算的各项收入与支出之间的信息出现漏洞。

(二)部门预算管理意识较差,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国内,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深受传统管理理念的束缚,忽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为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其作用只是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确保资金的稳定供应,而不需要进行详细的预算。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普遍缺乏科学的预算管理意识。这也使得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不严谨,编制方法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预算编制无法有效的在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预算。

(三)预算管理人员职业技能缺乏

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体系也在不断更新,传统的预算管理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预算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使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其预算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单位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预算管理人员缺乏全面而系统的职业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新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具体落实。

(四)预算监管力度不够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就会使得预算体系的具体运用无法落实。整体而言,预算管理的监管力度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内部的监管力度不够。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没有设立相应的预算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有效配置,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无法更好地进行协调。第二,外部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要确保资金预算的科学合理,避免资金的不必要浪费与挥霍,就要确保管理体系的公平、公正。现阶段,国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极少实行第三方管理方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预算也不能有效监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预算管理体系的发展。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注重对结余资金的监管,针对结余资金过多的单位,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预算,并减少或暂缓其下一年度的相关预算,让其先对结余资金进行调配。同时,对预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预算编制必须符合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肆意增列支出。单位年度项目预算一旦被批复,就必须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如果遇到突发问题再做合理调整,并要根据项目预算的审批进度及时报批。

(二)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意识

首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者对预算监管方面的意识。通过领导者来提高相关部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力度,以确保预算结果的准确无误。其次,增强单位员工的整体预算管理意识,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员工深刻体会到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以此来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最后,加强收支审核制度,避免单位资金被随意浪费局面的出现,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者的职业技能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者的职业技能关乎整个单位部门的预算管理水平,是确保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的基础。以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预算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行政事业单位可定期组织对预算管理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还可通过讲座来加强宣传。相关人员在开展其工作之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与检测,增强其业务水平。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可借鉴其它单位或公司的先进预算管理体系,聘请优秀的相关管理人才,并积极培养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人才,以此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

(四)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力度

第一,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监管体系,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部门等都可以发挥预算实施中的监管作用,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保证单位资金能得到有效运用。第二,在预算过程中对资金的应用效益,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对单位的资金应用效益的考核评价,反映了资金预算编制水平的高低。如果考核发现其单位部门的资金在具体的使用中与预算结果存在很大出入,就可对预算编制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结束语

第8篇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一种有形的标记,经注册之后标识于商品之上。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更是体现企业商誉、企业文化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则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在权利内容上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权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即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有权,从实质上来看,则是隐藏在商标背后的企业的商誉。正如“商誉乃商标之灵魂,而商标则为商誉之外在躯壳。”美国著名的商标法学者麦卡锡也曾经指出,“商标是一类非常奇特的财产,因为它不能与其所昭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商誉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侵犯商标权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

商标侵权行为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能仅仅依靠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而应当给予刑事法律保护,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一)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种侵犯商标权,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是我国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保护也仅限于以上四个条文。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与商标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脱节现象,两法之间无法衔接,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注释,我们不仅要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同样也要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2.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立案标准单一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所有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条文中以销售金额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前文中,我们也已经讨论过,商标权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及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我们除了将商标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之外,同样要将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而遭受的损失来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这一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商誉上的损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在商标侵权人侵犯其商标所有权后,销售业绩的降低,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三、对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前文我们也提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商标侵权人的追诉范围过窄,没有与商标法相衔接,导致侵犯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将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以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标准,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无形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对商标所有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侵权,不仅是对侵权的这一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是对商标所有人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消费者连带对商标所有人其他商品都产生了质疑,那对于商标所有人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妥当的,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将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第9篇

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式信贷模式及其风险

经销商既是汽车的销售者,也是信贷风险的管理者。银行在与汽车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的同时,也为经销商的信贷风险控制带来了新的问题。

1、银行对经销商的选择风险。银行在没有切实了解经销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仅凭经销商存入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便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经销商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美化借款人条件,使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银行与经销商的利益冲突。汽车经销商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是导致银行与经销商出现利益突出的根本性原因。经销商为了获取丰厚的售后服务利润,便不会考虑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间客式信贷模式及其风险

该汽车信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以上两种模式中的不足,具备贷款售车程序简单、服务到位、操作规范等优势。但是,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起步较晚,尚不具备丰富的经营经验,并且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导致其经营规模难以扩张,短时期内无法得到快速发展。然而,从发展远景上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汽车消费环境的日益改善,势必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充分发挥其汽车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的优势。

汽车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以提高防范汽车信贷风险的有效性。首先,执行岗位责任制。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将总责任经层层分解之后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会计、财务、信贷管理、计划审批、风险管理等各部门应当构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对授信额度、利率、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其次,建立个人消费贷款档案,完善资信审查和贷款签订手续。

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对客户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经办人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流程进行督查,防止其出现道德风险;再次,落实企业消费贷款合同的复审制度,加强信贷合同管理,杜绝出现无效合同。重视贷后管理工作,通过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掌握客户的还款能力,将客户违约风险降低最低;最后,建立不良贷款催收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要准确判定已经成为风险的贷款,并加大贷款清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

(二)规范汽车信贷市场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为了有效规避汽车信贷风险,应当从规范汽车信贷市场做起,为汽车信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政府部门以及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大汽车信贷市场的监管力度,出台和执行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首先,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政府监管部门相联合,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国家应当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改善当前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状;其次,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问题,帮助汽车金融公司远离尴尬的经营境地,扶持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壮大,成为汽车信贷的重要主体;再次,针对汽车信贷市场现状,应当继续创新信贷模式,如汽车信贷证券化,通过丰富金融工具以创建新的信贷模式,合理规避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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