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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8 15:33:14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1篇

成立岳阳楼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少怡任组长,副区长张*明、陈建红、贺景福、徐兰喜任副组长,王梦华、黎炜、王武中、田新华、彭端生、程岳华、袁久经、许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王武中兼办公室主任。各乡(街)、村(居)分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和社会救助申报点,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调查和监督工作。

二、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中现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户、城乡特困户、残疾人。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房屋全倒的重灾户。

三、救助项目

(一)城乡低保救助。系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现为180元)的城市居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由区低保中心组织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政发〔20*〕11号)进行操作。

(二)大病医疗救助。系对凡持本区户口且长期居住本区辖区内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且一年内支出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城市3万元、农村2万元以上的家庭。有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医保的原则上不在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救助。由区低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发〔20*〕13号)进行操作。

(三)医疗援助。系专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收费优惠的一项政策。由区卫生局在全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中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凭对象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有效《低保证》,采取“免收挂号费”和“优惠住院总费用的5%”的办法。

(四)临时性救助。系针对需紧急救助的特困对象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主要有三种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特困群众上访求救需临时性生活费和交通费救助的对象。

申请民政临时性救助对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民政救助审批表》,经乡(街)、村(居委会)两级初审上报,即经村(居)委会审核评议和本村(居)委会民政义务监督员入户调查认定,由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特殊情况下,申请救助对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府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民政临时性救助办法》(*民发〔20*〕12号)进行操作。

(五)住房救助。系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因灾倒房户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特困户及灾民倒房户住房救助办法》(*民发〔20*〕13号)进行操作。其审批程序:

1.农村特困无房户由区民政部门每年核查一次。即各乡、街道办事处于年初(三月底前)将辖区内需给予住户救助的特困无房户情况(含报表和照片)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后,报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当年住房救助对象。

2.因灾倒房户由乡、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实地核定后由区低保中心按廉租房管理规定核实并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审批。

(六)助学救助。系对低保户、五保户家庭中无法上学的适龄儿童、辍学中小学生,无法继续深造的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大学生进行的一种救助。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政府助学”凭个人申请(书面申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残疾证》、村(居)委会调查证明、学校证明,高中、大学生附考试成绩单和学校鉴定),由所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公示,经乡(街)民政所、乡联校初审,报区民政局、教育局审批,采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每期救助500元,大学生每年救助2500元”的办法;“结对助学”凭个人申请(同上要求),由民政所初审,报区民政助学办公室调查核实,介绍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助学规定标准”的办法。

(七)就业帮助。系针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乡特困群众进行的专项帮助。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申请人凭《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或《特困户救助证》、申请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乡(街)劳动和社会保障站逐一审核并公示后,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提供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劳务输出”的具体措施进行帮助。

(八)法律援助。系对本区户籍的民政救济对象实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落实。当事人持有效的救济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特困证》或《残疾证》)和申请,经村(居)委会出具特困证明、乡(街)审核后,并经区民政局初审转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对当事人进行维权的办法。

(九)司法援助。系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助。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试行办法》(*法〔20*〕12号)进行操作。

(十)残疾人扶助。系专对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维权、住房以及残疾人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的一种扶助。由区残联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残疾人扶助方案(20*—20*年)》(*残字〔20*〕18号)进行扶助。

(十一)科技援助。系专对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的特困农户进行的一种科技援助。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实施,具体按《关于对我区特困农户实行农业科技优惠政策的通知》(*农林畜水〔20*〕22号)进行操作。其主要内容:

1.免费为农户开展种、养殖、加工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免费为特困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技术、信息资料;

2.免费在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3—5期各类种、养殖技术培训班;

3.免费为各特困农户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网站上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及产品供求信息;

4.免费为特困农户各类动植物重大疫情预测信息、防治办法,并免费为其提供畜禽防疫疫苗;

5.对国家森林生态实行重点保护,发放本文来自新晨生态效益补助(每亩扶持4.5元)。

四、监督实施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2篇

工程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带领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架子班长分头履行岗位和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建设部专项治理活动的精神。在施工中开展治理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使工程顺利完成,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二、危害预见

(一)高处坠落造成原因

1)架子工操作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2)大型脚手架、立网、随层平网、间隔平网封闭不严;

3)被蹬踏物材质强不够,突然断裂;

4)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塔空、失稳;

5)高处作业时,由于站立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移动的物体中碰撞坠落等。主要原因:①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②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健全。

(二)物体打击造成原因

1)在高空作业中,由于工具零件、砖瓦、木块等物体从高处坠落伤人;

2)人为乱扔废物、杂物伤人;

3)拆除脚手架作业,如扣件、钢管掉落伤人。

(三)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原因

1)脚手架重心偏移,基础松软没夯实,没按照要求垫木垫,整体失稳而倒塌。

2)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数量不足,超面积或拉结不牢;

3)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设计,设计有缺陷或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和使用;

4)高层建筑架子架体过高、过大,附加荷载加大,搭设完毕后的检查不认真。

三、组织防护措施

1)项目部负责生产的副经理,负责大型脚手架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部负责技术的技术员,负责大型脚手架安全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

3)项目部负责安全的安全员,负责大型脚手架安全监督检查。

4)项目部负责安全资料的资料员配合工程技术员,负责大型脚手架变形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5)项目部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架子班长的负责大型脚手架分层分段验收,资料员负责做好验收记录。

6)项目部的技术员要充分了解大型脚手架的构造设计和技术要求,经常性的观测监测预测施工作业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制定预防措施,解决技术问题。

7)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进行落实。

8)配备水准仪一台,经纬仪一台,负责大型脚手架的检测和日常观测。

9)坚持作业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活动特别是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分工要求细致、明确、合理,技术措施交给每个操作者并有交底记录。

10)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移动和拆除。

四、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带,高处作业带安全带,高挂低用,严禁酒后上岗。

2)脚手架四周扎好防护栏杆和封闭的安全网,扎好随层平网。

3)大型脚手架的拉杰杆点,锚固点的布置要求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沿架高设置拉结杆,确保脚手架的稳定。

4)要落实责任和日常检查维护,重点检查架体变化,各种支撑及与结构联结的受力情况。

5)在支搭与拆除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的工作顺利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和工作顺序,必须变动的应报请技术部门审批。

6)脚手搭设完毕后要分层分段申请验收,未得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7)认真执行大型脚手架拆除顺序,拆除前后向项目部申请,经项目部审批后,派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拆除,先划分作业区,周围设围栏或竖立警示标志,地面应有专人指挥,严禁非专业人员入内。

8)拆除脚手架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9)脚手架拆除顺序应遵循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的先拆的原则,即先拆栏杆、脚手板、剪刀撑、斜撑,后拆小横杆、大横杆、立杆等,按一步一清的原则依次进行,要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除。

五、施工安全制度

1)项目部每周一召开生产例会,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布置安全措施和目标,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要提到安全工作的重点高度,认真对待。

2)进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和检查核对证件。

3)每日的班前安全活动,由施工员负责组织安排当日工作内容,根据工作内容技术员负责进行技术措施交底,作业分工要求细致、明确、合理,防护措施落实到人。

六、应急处理措施

1)工程项目部编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落实救援器材。

2)大型脚手架作业中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对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坚持自援、自救与项目部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

3)大型脚手架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生产事故:

①高处坠落②物体打击③架体坍塌

4)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大型脚手架作业的项目部负责人为紧急救援小组组长;

大型脚手架作业的项目部技术员为紧急救援小组副组长;

大型脚手架作业的项目部安全员为紧急救援小组成员;

大型脚手架作业的全体人员为紧急救援抢险人员。

5)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救援小组组长统一指挥,第一时间内向项目部救援组报告,并及时向119、110、120报告,请求社会援救,组织指挥人员进入抢救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时,救援小组副组长统一协调停止正在进行的高处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到安全位置。

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时,救援小组成员迅速集中,听从组长安排,按责任分工和平常演练要求,有组织的进行抢险,对受伤人员实施人工急救降低伤情发展速度。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3篇

为加强拆除、爆破作业时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后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处理,使事故救援工作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针对拆除、爆破具体工作特点,特制定拆除、爆破作业预案。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层数:

企业名称:

安全资质等级:

经济性质:

企业法人:

总工:

安全负责人:

项目部成员组成情况: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安全员:

施工员:

材料员:

2、拆除、爆破工程现场周围道路、水源、消防栓位置、社区环境平面图。

3、危险源的确定:

(1)拆除、爆破建筑物内电源、水源、天然气未断造成人员触电、燃气泄露引起人员中毒、爆炸。

(2)拆除建筑物时,未按方案施工造成坍塌事故。

(3)拆除建筑物时,防护不严,造成落物打击及高空坠落事故。

(4)爆破时,电雷管诱爆,引起伤亡事故。

(5)爆破时,炸药装药量过大,覆盖不严,造成飞石伤人事故。

三、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

拆除、爆破企业负责人成员:

分公司经理:

副经理:

拆除爆破企业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项目部成员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由拆除、爆破企业安全员负责。

四、指挥部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现场指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拆除爆破许可证,全面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处理事故现场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在事故处理中有权协调调动一切应急救援资源。

2、拆除爆破企业技术负责人:在作业前制定出作业方案,并应通过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按方案作业,并负责作业中的技术问题的处理解决。

3、应急救援指挥部其他成员协助现场指挥作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扩大,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负责各部门及社会力量的救援车辆、机具、器材、物资参与救援工作。并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活动。

五、应急救援实施

1、在拆除、爆破作业前,要勘探现场,将水、电、燃气切断,如发生触电事故后, 切断电源或就近用绝缘器材将电线挑开后,将受伤者救助下来,不可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直接救助伤员,造成事故扩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携带急救箱,担架与应急救援小分队赶赴事故现场,将伤者抬至安全地带,进行急救,同时以最快速度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抢救。如发生燃气泄露事故,应先将气源关闭,及通知燃气公司处理,现场要采取通风措施,作业人员撤离现场,严禁明火,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发生。事故救援指挥部应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并隔离事故现场,清除事故危险源,避免事故扩大化。

2、拆除建筑物时,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作业,要遵守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拆除,严禁野蛮作业。

3、拆除作业时,要按要求搭设安全防护设施,建立隔离带、警戒线、并要有专人值守,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作业现场出现的任何坍塌、落物伤人、高空坠落等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排除,对伤员应组织紧急抢救,并急时通知120救助。对于出现的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并逐级向上报告,并作好记录。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4、爆破作业时,为防止电雷管因电磁波诱爆、作业现场应进行严格的电磁波管制。作业现场应无高压输电线,如有高压输电线,在安装电雷管时,应停电或采取屏蔽措施。作业现场人员一律将手机等通讯器材关机。

5、爆破作业时,装药量要严格进行计算,炸药应采用惰性炸药,炸点应用沙袋严密覆盖。在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坚固、稳定的维护设施并疏散闲散人员,作业人员也应撤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引爆。在爆破作业时产生哑炮,要由专业人员排除。雷管、炸药、要由专人保管,按需发放,如在爆破作业时发生人员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并以最快速度通知120急救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4篇

(一)基本条件:没有出过医疗事故,考核成绩合格,满足基层工作任务,获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职称英语和计算机成绩考试合格,最重要一点,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报名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年限要求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2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5、医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或在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个案、摘要、综述等);

6、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按照人保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着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7、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2、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4、医学专科毕业,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

按照人保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着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着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提交正式的时间,截止当年9月30日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对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卫生局审核,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任时间为准。

(四)关于申报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

1、需取得A级合格证书;

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年度及以后的职称外语考试45分以上即视为合格;

3、根据京人发〔20**〕31号文件精神,以下人员免考职称外语: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出版过外文专着、译着的;

(3)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1、护理专业免考;

2、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需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时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3、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免考;

4、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需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5、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免考。

城市医生参加援外、援疆、、支援内蒙等医疗队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参加抢险救灾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时间视同为到基层郊区服务的时间。

下列人员不要求完成基层服务:

1、承担部级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2、研究生导师;

3、留学回国人员(凭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4、干部;

5、有插队建设兵团经历的工农兵学员;

6、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男55岁及以上,女50岁及以上)。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自20**年起,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2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申报人提交到农村、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

(七)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

(八)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着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着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北京市大多医院要求发表在核心期刊,具体核心期刊目录在本文后面附上,大家请自行参照发表。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

满足以上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

三、个人申报需报送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1份。

2、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报主任护师或副主任护师,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原件1份。

6、已确定作为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外语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护理专业除外)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3、《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和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的实例表》1份。

14、《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1份。

15、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应提交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二)

***,***市人民医院心内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安医大兼职副教授,XX~XX年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XX年当选为院“十佳医生”,XX年2月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称号。

二十多年来,随着医院的发展,科室专业的细化,她先后在普内科、心肾内科及心血管内科工作,从一名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到心内科副主任医师,爱岗敬业、无怨无悔,她那精湛的医技、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精神在市人民医院被传为美谈。

***从事心血管专业20多年,先后在北医三院、阜外医院进修心内科和心内电生理,多次参加全国学术会议,把所学的知识积极运用到临床实践,并于XX年创建成立了心内三科。近年来积极开展心脏介入手术,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使她完成了大量的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心内电生理检查、冠状动脉造影术和冠状动脉内支架术以及难度较大的双腔起搏器植入术及术后的程控工作,并始终保持着无一例感染与并发症发生的佳绩。每次在手术时她都独挑重担,瘦弱的身体背负着40多斤的沉重铅衣在导管室一站就是四、五个小时,身为女性的她,把x射线对身体的危害置之度外,心里只有病人,唯独没有她自己。

“查房,给病人看病是我最快乐的事”。她不但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无论是病人还是和跟随她工作的医生,大家都感到她在工作中全神贯注、一丝不苟。除了上专家门诊外,总是一头扎在病房里。对每一位就诊患者,***除了听主管医生汇报病史外,都要亲自询问病情、体检、查看化验单,从发病的诱因、机制、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预后,都尽可能的详细分析,由于具有多年的临床经验,她在分析病情时总是一针见血、果断,住院的病人满意,周围的同事也尽职尽责,对于危重急症一天数次去床边观察病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包括测血压、心肺听诊,常给下级医生提供病情变化情况。有人说,我们测血压张主任不放心,她说“不是我不放心你们,而是我自己动手心里更有数,休克病人血压不仅是数值上的,动脉搏动的强弱也能知道病情的轻重,所以我更喜欢自己动手”。

“严于律己,言传身教”。XX年元月的一个星期天,按惯例她到科室查房,下楼的时候因为心里想着病人不慎摔倒,她忍着巨痛一瘸一拐的来病房查房。查完房,同事们劝她去摄片检查,经检查:右踝严重软组织撕裂伤,骨科医生立即为其进行了石膏固定等治疗,按规定要卧床休息两周,三个月才能取下石膏。当时病房有30多位病人,工作量大,她仅在床上躺了3天就坚持来上班,每天拄着拐杖、脚上绑着石膏来科室上班,病人及同事们看了既心疼又感动,一个月后她瞒着骨科医生,自己任性去掉了石膏,每天忍着去掉石膏的疼痛坚持上班。平时,她处处关心科内同事,经常为有事的同志带班顶岗,在全院职工中有很好的声誉。建科两年来,她连续两年大年三十主动值夜班,让年轻同志安心过好春节,自己却放弃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5篇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管理

8.1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6篇

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二、设立原则及依据

(一)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区年度控制目标。

(二)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14。

2.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不超过6.00。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26。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要逐级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到实处,并贯穿到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落实到人。有关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信息、简报等形式定期公布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加强源头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和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普查登记并建档,跟踪监督,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三)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所管辖区域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专业性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都要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四)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向区安委办(设在区安监局)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月统计报表统计材料。对事故的查处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经费,安排配套资金,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水平。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和劳动者的安全操作技能。对企业负责人、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和各类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等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活动。

(七)严格执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储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抢险、事故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作他用。安全费用的提取可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八)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7篇

重庆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商委、新闻出版、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

(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

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并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

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灾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设计文件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由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安全巡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装修材料应当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三十二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灭火剂。

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对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抄告质监、工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标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及有关要求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标志和相应的灭火设施。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要隧道、桥梁应当设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实行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政府鼓励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十九条 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业手续,制定安全操作流程,专人现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各类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

第四十三条 消防车(艇)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内放养家禽和向池内倾倒垃圾杂物。

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径内不准设置固定设施。因施工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设立醒目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无消防车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积棚户区,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十五条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防演练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单位、物业业主及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四十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设施。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疏散人员,并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加灭火救援工作,并提供物资支援。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抢救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二条 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执行其他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船)和行人必须避让,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通行。

消防车(艇)免缴行驶、停靠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拦:

(一)使用各种水源及供水设施设备;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

(四)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进行的建(构)筑物,使用临近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扑救火灾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事项。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在灭火救援中,因采取强制排除险情给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应急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统计火灾损失,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五条 消防职业活动中消防员的职业健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对在灭火救援、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抚恤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擅自变更的;

(三)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五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单位擅自变更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未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故意刁难,不予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三)故意拖延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8篇

一、强化机关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水平和服务能力

2015年,认真总结和巩固集中整治庸懒散奢贪专项工作中取得的工作成果,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干部队伍和机关自身建设。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从政治的、战略的、大局的高度,着力抓好科技、工业、信息化和防震减灾工作。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抓好本部门职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做到有为有位。三是强化创新意识,积极探索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新思路,牢固树立创新和发展观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续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进一步提高班子执政能力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切实抓好职能工作

(一)科技工作

1、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做好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引进工作,推进科技创新活动,增强我县主导产业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2015年,为促进农民增收,争取县政府支持,扶持3个农业110科技示范基地。

2、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审核、申报,同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抓好项目的管理、跟踪和服务工作,通过项目带动区域产业化发展进程。

3、加大农业科技培训力度,通过省级、县级和农业科技服务110三级培训抓好科技培训。特别是组织好“科技活动月”的活动,整合全县各有关部门的资源,使科技下乡在普及程度和服务质量上上新台阶。2015年,准备培训农民骨干8000人次。

4、继续抓好农业科技110建设。在巩固现有的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点建设,2015年,争取在硬件和软件上重点打造2-3个龙头服务站点。同时,要做好各个服务站点间的协调和交流工作,建立便民高效、快捷服务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站点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省中西部市县派遣计划第四期挂任科技副乡镇长工作,支持和帮助三位挂职科技副镇长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争取县政府的资金支持,配套项目经费。年终,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科技副镇长派遣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工作,为继续推进科技副镇长派遣工作提供人才资源和经验。

6、继续拓宽“农信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争取政府投入25万元,拓宽“农信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扩大“农信通”信息服务套餐用户规模,为8000名农民手机用户免费提供各种涉农信息,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信息化建设。

7.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罗保铭书记的批示精神,服务绿色崛起,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护生态环境,做好太阳能灭虫技术推广示范工作。2015年,计划推广太阳能灭虫技术示范基地4000亩,需要资金50万元,重点在连片1000亩以上的瓜菜、热带水果等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110示范基地示范推广。

8.继续开展科技下乡活动。2015年准备举办各类科技培训班10期,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技术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9.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结合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县政府对科技的投入,争取2015年我县科技进步考核的经济目标达到省的要求。

(二)工业工作

1、以发展工业项目为抓手,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发展。今年重点抓好引进1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和大型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推进国电西南电厂建设。积极做好服务跟踪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促进项目尽快落户我县。

2、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县“十二五”规划工业节能减排要求,我县2015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比2013年降低。特别要做好节能灯推广工作,让节能概念深入到我县每个公民的工作生活中。

3、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县建材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工作,落实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产业目录及项目库,增强招商引资实效。

4、根据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原材料开采、生产加工、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整顿治理工作。

5、做好各类工业项目的申报工作。重点申请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努力争取技改、节能等项目资金,提升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

6、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县腰果加工厂改制工作。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对环保砖厂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打击取缔非法实心粘土砖厂工作力度。

(三)信息化工作

1、争取政府投入,加快发展以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基础设施,为各行业接入信息网络、共享信息资源及开发网上应用搭建方便、快捷的平台。

2、进一步完善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增强网站的服务功能,以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利于公众充分行使其监督权,成为我县对外宣传和外界了解的重要窗口。

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扎实推进我县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监察建设工作。力争2013年年底前实现我县辖区县城、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联网覆盖,并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我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4、加快农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充分依托农业科技110体系,争取政府投入,完善农业专家库、智能农业专家系统和“农信通”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服务需求,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四)防震减灾工作

1、加强地震灾害宣传力度。结合科技月活动,组织开展5.12“防灾减灾日”纪念宣传活动,使防震减灾知识进乡镇、农场、机关和学校。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抗震救灾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第9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政府救助政策落实到位,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到位,切实保障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筹协调、街道统一实施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使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由民政局牵头,整合全区资源,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全区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全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切实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实现动态、规范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1.细化分类管理、分类救助制度。对于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低收入人员劳动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不同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适度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

2.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调整低保标准的有关政策。

3.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区街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及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通过发扬社区民主、扩大居民参与,把好公示关、评议关、舆论关,运用居民群众的舆论力量,形成讲诚信、讲政策的救助氛围,化解基层矛盾。

4.建立低保对象协议管理制度。低保经办机构与低保对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粮油帮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法律援助、促进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

1.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2.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3.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4.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众住房监测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5.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街道民政科和社保所分工合作,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在街道层面实现各种救助措施的互联、互动、互补。

6.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的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外地来京上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7.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保障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建立财政资金、物资等救助资源的日常储备和响应困难群众临时特殊需求的应急筹集资源机制。区财政局要储备适量的资金用于救助工作。建立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点,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对社会仓储、物流等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统一调度。街道在区接收捐赠工作站的帮助下,建立小范围应急定向募捐制度,救助有突发特殊困难的群众。

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实施低收入家庭全年收支数据跟踪调查,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待物价稳定后,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市低保标准。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供暖、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加强对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的宣传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逐步建立健全社工、义工机制,开展社会帮扶、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带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区委开展的“党心连民心,亲情进万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帮扶老、残、幼等困难群众,进而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带一”救助关系。区街民政部门对“一带一”救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由街道组织双方签定协议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协商或委托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创造有利环境,推动慈善事业面向公众、面向社会、面向困难群众自主经营、良性发展,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健全爱心家园和慈善协会,广泛吸纳社会救助资源。按照立足基层、合理布局、拾遗补缺、方便群众、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分级建立爱心家园,形成连锁运作效应。以“爱心家园”为服务平台,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三、加强领导,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一)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调整*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协调下,整合政府和社会的各种救助资源,统一掌握困难群众的各种需求,统筹落实各种救助政策,统筹安排募捐和救助活动,统一掌握救助标准,使综合救助手段发挥最佳效用。领导小组有权统一调配使用各成员单位掌握的救助资源。

(二)通过各街道实施统一救助,规范救助程序

各街道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募捐和救助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本辖区内的募捐、救助工作,发挥街道民政科在救助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指导各社区居委会掌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统一调配发放救助款物,统一上报救助信息。各单位、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通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各种救助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社区评议、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多渠道筹集救助资源机制

区财政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预算。有关职能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调整区慈善协会,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筹款能力,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四)健全监督和评价机制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

(五)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区低保事务中心、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助理,列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各单位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审批;了解全区救助资源和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公益性组织、群团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接收捐赠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拓展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预决算,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督促并协助参保单位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其再就业。

区卫生局:负责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为辖区贫困孕产妇、低收入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孕期检查、住院分娩、节育手术等基本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区红十字会:依法接收捐赠,开展日常救助和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区工会:负责对本区管理的市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提出的临时救助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向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提供、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爱心家园”活动的开展。

团区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区妇联:依法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及社会救助对象的提供、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爱心家园”活动的开展。

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认定;了解和掌握辖区内贫困残疾人情况,对享受低保待业期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或重残人生活补助等救助工作;向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对临时救助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提供、志愿者招募等工作,推动“爱心家园”活动的开展。

区老龄办:负责对特困老人开展救助工作。

区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家庭提交的廉租住房申请、核查及管理工作。

区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开展中小学学杂费减免、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负责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和侨界人士的认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他们的救助工作。帮助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实施向境内的捐赠活动,并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辖区低收入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按政策规定积极协调落实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工作。

区老干部局:负责救助生活困难的本区老干部。

区人事局:负责救助本区的事业单位困难户。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在辖区内统一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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