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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7 15:17:39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1篇

20xx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 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 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2篇

一般来说,企业年金基金可分为设为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不同的基金类型所遵循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一)设定缴存基金

设定缴存基金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个人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这些缴存金额的投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到该参与者账户的其他参与者罚没的福利。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设定缴存基金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因为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二)设定受益基金

设定受益计划是基金主办者(企业)按既定的金额提供养老金福利的企业年金;福利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该福利既可以是一笔年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在这一基金下,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基金主办者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基金主办者承担,换言之,基金主办者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福利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设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的折现率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去服务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和利息费用等项目。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因此,理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

二、企业年金会计处理:一个简单的阐述和比较

财政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虽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但它仅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而没有区分两种不同基金的不同会计处理。以下笔者以《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2000修订)》(以下简称,IAS.19)为例,来说明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在确认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英国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对设定缴存基金的规定基本相同,而就设定受益基金而言,其会计确认和计量所遵循的原则相同,但在一些具体环节的处理方面略有差异。有鉴于此,本文以设定受益基金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为重点,进行分析和论述。

因设定受益基金涉及名词概念很多,为了便于理解和讨论,我们将本文所使用的关键概念和主要名词加以分析和论述:(1)计划资产。已经分割并加以限制,以提供养老金福利的资产,通常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资产。计划资产的金额等于企业、职工或两者共同缴存的金额和用缴存金额投资所赚得的金额的合计额,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计划资产一般不能由企业随意抽回。(2)期间养老金净成本。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确认为某一期间企业年金成本的金额,其中包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计收益、精算利和损失、过去服务成本的摊销、以及首次应用准则日已存在的未确认净债务或资产的摊销。之所以使用“期间养老金净成本”而不是“净养老金费用”,是因为在某期确认的部分成本可以与其他成本一起被资本化为资产的一部分。(3)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职工当期提供服务而导致的养老金负债的增加额,这一成本不受基金缴存情况的影响。(4)精算利得和损失。由于实际情况与精算假设不同以及由于假设变更所造成的预测的福利债务或基金资产金额的变动。根据定义可知,精算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①经验调整,即以前精算假设与实际情况之间差异的影响;②由于精算假设发生变化所造成的影响。IAS.19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SFAS.87)对精算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采用了相似的方法,即将一部分精算利得和损失(包括:a.基金资产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异;b.以前期间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摊销额)确认为期间养老金净成本,而其余部分不予确认。(5)过去服务成本。在当期引入企业年金或养老金福利发生变化时,职工前期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现值的变化额。过去服务成本可以是正的(引入或提高福利)或负的(降低现有福利)。(6)累计福利义务。根据养老金受益公式,并按照职工的服务期限和报酬计算的、可归因于某一特定日期前的雇员养老金福利精算现值。累计福利义务和预计福利义务的区别在于,它不包含对未来报酬水平的假设,换言之,前者以目前的实际工资为基础,后者以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计量养老金义务。对于有着平直福利(为每一服务年度提供固定金额的养老金)或非工资相关的养老金,累计福利义务与预计福利义务的金额是相同的。这两个概念是SFAS.87所使用的概念。IAS.19使用的概念是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指企业在不扣除任何基金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产生的义务所需要的预期未来支付的现值。(7)最小负债。累计养老金负债超过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也称积累不足养老金负债。最小负债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存在未摊销过去服务成本、未摊销过渡成本和未摊销精算利得和损失。(8)附加最小负债。当企业的养老金累计福利义务大于基金资产时,在已确认养老金负债的基础上追加确认的负债。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确认的附加最小负债A=期末养老金累计福利义务-期末基金资产公允价值-期末“应付养老金费用”的余额+期末“预计养老金费用”的余额-期初附加最小负债”。若A>O,则当期需确认附加最小负债;若A<O,则当期不需确认附加最小负债。附加最小负债的金额年年高低不平,不计息,不摊销,也不偿还,它的出现只是为了获得满意的会计结果,即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养老金负债的最低限。以上是根据美国SFAS.87的要求所确认的附加最小养老金负债,而英国FRS.17及IAS.19均未做出相关规定。

通过对上述关键概念的解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在设定受益养老金基金下,第三部分详细说明,损益表中的养老金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养老金负债所包含的内容。以下式明确表述。

养老金成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计收益+前期服务成本摊销+精算利得和损失-基金缩减或结算的利得(+损失)

养老金负债=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未确认精算利得(-损失)-未确认过去服务成本-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三、企业年金的会计确认问题

如果企业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必然存在一项负债,但这项负债是针对谁的,是否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这些问题是企业年金会计建立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规范会计处理、研究相关准则建设首先应当澄清的问题。

(一)基金会计确认的特征

如表1所示,设定缴存基金和设定受益基金遵循的会计确认原则虽然相同,但是二者的差异,直接导致它们会计确认的实质内容不同。在设定缴存基金下,企业仅承担按期向基金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而应予确认的企业负债也只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应缴未缴的企业年金缴存金。而在设定受益基金下,企业不仅承担了按照企业年金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企业按期向基金管理者缴存一定的资产,只是保证其能够在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提供设定养老金的一种手段。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仍应视为企业的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但该项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的重大差别在于它是限定用途的,并且不能用于清偿企业除养老金义务外的其他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负债是企业到期应支付的养老金福利的现值。

(二)企业年金会计确认的障碍

有人认为,设定受益基金的养老金义务虽然符合确认的其他标准(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和计量》公告指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应符合四个基本标准即:定义——项目要符合财务报表中某一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足以充分可靠的计量;相关性——有关信息在用户决策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靠性——信息反映是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也指出,确认的两项标准:(a)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或流出企业;(b)对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加以计量。从上两项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这是判断养老金资产或负债能否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确认的根本依据。),但它不能够可靠计量。因为在设定受益基金下,企业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由此而计算的养老金负债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能够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人数和折现率等。既然养老金负债存在这么多不确定性,就不应将其在资产负表中确认;即使为了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也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而无需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笔者认为,会计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和进行合理估计,如资产减值、待摊费用、会计分期等,因此,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养老金负债的确认;另外,实证研究(PaquitaY.Davis-Friday,I.BukyFolami,ChaoshinLin,H.FredMittelstaedt,1999)表明,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具有不同的信息含量,表外披露往往造成投资者低估该项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从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出发,我们不仅要考虑精确性,而且还要考虑相关性。因此,当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已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就应当承担养老金成本,并在服务提供的当期予以确认,而不论它是否真正导致一项法定负债。

(三)企业年金会计确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

目前,美国、英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及IAS.19都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设定受益基金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48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一个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会计研究公报第36号(ARB36),该公告虽然确立了配比原则的主导地位,但仍使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养老金成本,即将养老金成本等同于基金的筹措。1956年CAP颁布的ARB47公告和1966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8号意见书,试图改变实务中的收付实现制,实现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但由于当时要缴存的基金数往往超过了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在大部分企业中仍盛行收付实现制的成本确认方法,但毕竟开始了企业年金会计应计制的应用。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SFAS.87)再次肯定了权责发生制的根本原则,并一直沿用至今。但仍然保留了过去企业年金会计的三个基本方面:推迟确认某些事项(注:指养老金债务的变化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不在发生时立即确认,而是在后续期间分期确认。)、报告净成本(注:指公司每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期报酬、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未确认损益的摊销数等项目,这些项目需汇总成一个金额,在损益表中列示。)和抵消(注:指企业的养老金负债与提拔的基金资产,两者抵销后以其净额列示在财务报表上。)。虽然这些特征未被明确说明与广泛理解,且它们在某些方面与应用于其他领域的会计原则相冲突,但是FASB为避免太大的变动,保持会计准则改革的渐进性,保留了这些特征。由于美国在企业年金会计领域的权威性,此后,加拿大、英国及IASB相继制定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差别的根源在于对养老金成本确认和养老金基金筹措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基金筹措是一个财务程序,其目的是转移资产而达到有可动用的资金以履行将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而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确保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并确认当期的养老金成本。所以,养老金成本的确认和基金的筹措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而收付实现制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养老金成本直接等同于提拨给养老基金的现金数。而权责发生制则将成本的确认与基金的筹措分开,无论当期基金的拨付数是多少,都需采用某种可接受的精算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成本。另外,企业的拨付数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企业的现金流量及是否有其他的投资机会,这时,某一会计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不一定等于该期间企业拨付给养老基金的金额。权责发生制有利于排除些干扰因素,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更为真实可靠。

权责发生制的实质性要求就是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是在发生时确认,而不管其是否实际支付。当职工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与该服务相配比的未来养老金成本应该在该服务被提供的会计期间进行确认。同时,企业在确认养老金成本时,应考虑职工以前期间的服务,确认过去服务成本,并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前期服务成本分摊到剩余服务期间。本期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的一部分,加上本期的服务成本,减去基金资产的投资报酬,就构成了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这样,养老金成本的确认环节也就与养老基金的筹集环节分开,体现了比较严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确认的特殊问题:最小负债的确认

最小负债是累计养老金负债超过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是否确认最小负债,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信息,因为这一金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财务报表上直接确认将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或准确性,同时带来资产负债表的较大波动,而且表内确认使报表上的债务金额上升,给企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从流动性看,由于无形资产和流动负债金额上升,使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净流动资本下降;从偿债能力看,债务上升,导致已获取利息倍数下降;从财务杠杆看,负债权益比率上升,所以养老金负债的确认会导致企业债券等级下降,外部融资成本上升和企业估价下降,国际会计准则遵循了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附注披露的信息是无法充分取代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的。最小负债是企业不可避免的法定负债,如果此时终止企业年金,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应承担基金资产不足以偿付累计养老金负债的部分,因此,理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而且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弥补准确性方面的不足。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持续经营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年金计划也遵循持续经营的假设,实际上,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较大的破产风险。同时,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笔者认为应该充分估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附加最小负债。

四、企业年金的会计计量问题研究

(一)企业年金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一般而言,由于养老金义务持续时间较长,国外通常采用折现的方法确定养老金的当期服务成本。但是对企业年金资产的计量属性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虽然英国FRS.17、美国SFAS.87及IAS.19都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养老金计划资产,认为这种做法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有效弥补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的不足。它提供了企业没有进一步缴存的情况下,基金到期时支付职工养老金的最相关信息;也提供了已向职工承诺的养老金所必须进一步缴存的最相关的信息。学术界对使用公允价值的争议主要体现在:首先,公允价值是否可以可靠计量。理论上对公允价值的界定虽然清楚,但实务上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则对于股票、债券而言,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与报表报出日的市价相差甚远;如果无法获得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不可用,而将预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估计公允价值,则会进一步增加养老金成本的不确定性。其次,公允价值的使用必然会造成养老金成本每年产生很大变动,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利润申报,而养老金成本的频繁波动又会诱发企业平滑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动机和做法,如企业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样其成本是确定的,不受会计计量的影响;可以改变投资策略,不投资于股权,而投资于优质债券,降低养老金成本的不确定性。但这两种方式都会造成养老金成本的攀升,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股权投资的撤移,直接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

从我国的实践看,《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修订前都采用了国际惯例,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实行后却发现公允价值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因此,财政部对上述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公允价值的使用。由此可见,现阶段在我国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的基础还为时过早。笔者建议采用一种变通的方法,即资产负债表的信息仍然采用基金资产的历史成本或账面价值,但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对养老金负债的影响应作为重要信息在报告附注中披露。当资产连续几个会计期间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则应当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一方法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操作利润,避免损益无意义的剧烈波动。

(二)企业年金成本的计量

在无相反的证据时,企业对养老金成本的计量基于这样一种假定:企业现在对职工支付养老金的承诺将延续到预计的职工剩余工作年份。这种假定是和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相吻合的(吴祥云,2003)。按现行的企业年金会计惯例,企业所报告的期间养老金净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计划资产的预计收益、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摊销额、过去服务成本的摊销额。笔者将对其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讨论。

1.过去服务成本的计量。过去服务成本是在当期引入企业年金计划或养老金福利发生变化时,职工前期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现值的变化额。过去服务成本可以是正的(引入或提高福利)或负的(降低现有福利)。该项目通常是由于建立一项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或对原计划进行修订而产生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19的规定,在计量设定受益养老金负债时,职工的过去服务成本应在修正的福利成为既得前的平均期限内、采用直线法子以摊销,有规律地计入养老金成本之中;如果在引入或改变设定受益基金后福利立即成为既得的,企业应立即确认过去服务成本。对于过去服务成本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过去服务成本是由于职工过去提供了服务而取得的养老金领取权,因此,这些成本应在当期立即计入企业当期养老金成本中。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所以愿意追溯增加养老金,无非是希望它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职工未来的生产率、工作效率,降低职工的流动率。不管这些成本的产生是否与过去的服务相联系,其带来的收益仅涉及本期和将来各期,因此根据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过去服务成本应当在未来各期进行摊销。其中第二种观点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而IAS.19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是吸收了这两种做法。我国企业年金还处于初步设立的阶段,建立设定受益基金的企业很少,因此,如果也采用过去服务成本立即确认的方法,必然造成企业在刚刚建立企业年金的阶段负担过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选择设定受益计划的障碍。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确认职工过去服务成本。

2.精算利得和损失的计量。精算利得和损失是由于实际情况与精算假设不同以及由于假设变更所造成的预测的福利债务或基金资产金额的变动。IASB和美国的FASB都建议将当期的精算利得和损失分期计入养老金成本,并规定了相应的摊销方法——走廊摊销法。IAS.19第92段规定,“如果报告期末累计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净额超过以下两种的较大者,企业应将部分精算利得和损失确认为收入或费用(按93段规定):(1)该日期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注:IAS.19中对设定受益义务现值的定义是:企业在不扣除任何计划资产的情况下,为履行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产生的义务所需要的预期未来支付的现值。)的10%(在抵扣计划资产前):(2)该日期任何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10%。这些现值应对每一设定受益基金单独计算和运用。”同时,准则第93段规定,“每一设定受益计划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部分,是按第92段确定的差额部分除以参加该计划的雇员预计平均剩余工作年限求得的。”但是,《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4号——养老金成本会计》(以下简称SSAP.24)只要求按照现职职工终身服务年限分期计入养老金成本,但未说明具体的方法;而正在取代SSAP.24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退休福利》(以下简称FRS.17)在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循了IAS.19的规定,但在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处理方法上却完全不同于IAS.19。根据FRS.17,精算利得和损失须立即计入当期养老金成本。英国采用分期确认法的原因在于这种损益既反映估计的改进,又反映经济价值的真正变更,某一期间的某些利得可以被另一期间的损失抵消,避免了由于立即确认所造成的养老金成本的不稳定性和利润的较大波动。但是,对已发生的损益采用摊销的方法,一方面缺乏概念基础;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就必须规定一种权威的摊销方法以规范实务工作中不同的会计处理,这必然会增加准则制定的难度。而立即确认的方法,改变了对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平滑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报告数字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损益表体现以市场价值和当前精算估计为基础计量的养老金成本,资产负债表则体现按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值和精算估计为基础计量的养老金负债或资产,真实反映了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精算估价,避免了分期确认法可能产生的误导。英国的会计准则之所以异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英国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即早在1992年,英国在《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报告财务业绩》中就引入了第二张业绩报表——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认为,财务业绩项目应该按其性质分组,如果利得和损失主要是因价格变动引起的并且与职工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负债有关,且持有该资产和负债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从其价格变动中受益,则将这些利得和损失计入经营利润会使人产生误解。相反,应把他们报告为“其他”利得和损失,即应计入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中,而不是计入损益表。ASB认为精算损益在性质上与固定资产重估价利得和损失是相似的,因此,在精算损益发生时,最好在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中加以确认。显然,立即确认的方法在本质上有突出的优越性,但却不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体系。因此,在承认立即确认法的优越性同时,笔者认为我国在没有解决财务报告体系的实质问题以前,不便采用该方法。

(三)企业年金会计计量的一个复杂问题:精算估价方法的选择

精算估价方法主要用于将养老金成本分配于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期间。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1年讨论备忘录,精算估价方法可分为福利法和成本法。其中,福利法包括累计福利法、福利/服务年限法和福利/报酬法;成本法包括成本/服务年限法和成本/报酬法。为了集中讨论本文所关注的问题,笔者不再详细阐述上述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相关内容可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81年出版的讨论备忘录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5年8月出版的问题白皮书。这里需指出的是,IAS.19(1998年修订)提供了两种方案,基准方法为应计福利估价法(福利法),备选方法为预计福利估价法(成本法)。但在2000年再次修订之后,IASB只允许采用预计单位贷记法又称为福利/服务年限法),不再允许选用成本法。另外,美国SFAS.87和英国FRS.17在精算估价方法的选择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显然,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可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以下问题作出选择:

第一,是否可以在规定一种基准精算方法的基础上规定几种备选方法。虽然固定资产折旧就有多种会计政策以供选择,但是人们易于理解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之间的差别,但难于理解不同的精算估价方法之间的差异。同时,企业间环境的差异不需要用根本不同的方法来计量养老金当期服务成本,而假设上的差异就会反映环境上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单一的方法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第二,是否可将成本法作为计量养老金当期服务成本的基准方法。许多人比较偏爱成本法,因为这样每年当期服务成本比较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滑资产、负债和养老金净成本的作用。但是,在这种方法下,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服务成本不是该期职工实际赚得的养老金福利的精算现值,而是全部预期福利被折现后再按数学的方法一次分配到各期,这对于计算企业各期的养老金缴存金额可能是理想的,但却没有真正反映当期服务成本。如假设养老金在60岁时支付,承诺给一位45岁职工一美元养老金现值一定大于承诺给一位20岁职工的一美元的养老金现值,而对于一位职工来说,他20岁时的养老金服务成本应小于他45岁的服务成本,而成本法所确认的成本是相等的。因此,福利法优于成本法。

第三,以未来报酬水平为基础还是以目前实际报酬为基础。以未来报酬水平为基础所计量的养老金负债不符合整个报表的历史成本体系,它包含了未来的预测事项(如工资的提高)。但是,一般而言,养老金折现率包含了对未来预期通货膨胀的升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以实际工资水平为基础,则必然会低估养老金负债和职工当期服务成本。因此,在计量养老金负债时应优先选用以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的计量方法。

五、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会计规范的政策建议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和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和西方国家都有较大差异,这就造成中西方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制定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绝不能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准则蓝本。为提高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质量,制定既适应于我国实际情况又能和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笔者建议:(1)设定受益基金和设定缴存基金的会计处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制定我国企业年金会计规范时,应对其加以区分;(2)设定受益基金,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养老金成本的确认基础;(3)精算估价方法,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准则应限定一种方法,这样有利于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笔者认为,应优先选用以未来工资水平为基础的预计单位贷记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4)精算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应选择分期摊销的方法,在具体摊销方法上,是选择走廊摊销法,还是选择其他摊销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立即确定的方法虽然更符合相关性的原则,但现阶段采用显然为时过早;(5)养老金资产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操之过急,可以考虑在保证相对可靠的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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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葛家澍、裘宗舜:《会计信息丛书(第五辑)——会计热点问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吴祥云:《养老金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厦门大家2001年博士论文。

[5]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3篇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

由于缴费确定型计划和待遇确定型计划中养老金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现就两种不同计划下美国的会计处理进行介绍。

1.缴费确定型计划下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企业实际向基金组织提存养老基金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只需在提存时借记“养老金费用”,贷记“现金”或“应付养老金费用”。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相等,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构成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资产(应提存数额小于实际提存额)或是一项养老金负债(应提存数额大于实际提存额)。

2.待遇确定型计划下的会计处理

与缴费确定型计划不同,企业不仅要定期向基金组织支付提存金,还要承担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提存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额等等。

美国的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组成部分相加而成:当期服务成本、PBO利息费用、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过去服务成本的摊销、基金盈利和亏损的影响。

(1)服务成本―增加养老金成本

服务成本指雇员在当期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应获得的将来的养老金,按照即定的公式,通过精算折现而成的当前价值。SFAS 87要求未来的工资水平要纳入计算。

(2)PBO的利息费用―增加养老金成本

PBO的利息费用是指PBO的时间价值,即随着时间的流逝,PBO应该增加一定的价值,这个价值就是PBO的利息费用。因为养老金计划的负债在年初是以现值反映的,因此到年末必须计算其全年利息。期末,养老金计划的负债将增加一定价值,这个价值由管理层所选择的折现(清算)利率,乘以PBO期初余额确定。折现利率的选择应该考虑市场状况,参考投资管理质量较高的企业年金的内含收益率确定。这个利率必须清楚地反映出来,并且必须合理,能够经得起质疑,能够确保养老金计划在未来能够满足养老金的支付需要。

(3)养老金资产实际收益―减少(也有可能增加)企业养老金成本

养老金资产实际收益是指养老金资产期末价值与期初价值的差额。计算时需先将企业本年向养老金计划缴纳的金额扣除,再加上养老金计划本年向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收益=(资产期末公允价值-资产期初公允价值+本期支付的养老金-本期新缴纳资金)

养老金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是指买方与卖方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并且允许一定程度的估计偏差。养老金资产通常是可交易证券。如果资产受到了雇主的控制,则该项资产不能算做养老金资产。虽然养老金资产的实际收益需要计量,并且必须做为养老金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披露,但真正计算养老金成本时使用的并不是资产的实际收益,而是资产的预期收益。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并不计入当期前老金成本,而是做为一项负债,按照受益雇员未来的服务年限,在未来年度内进行摊销。

(4)以往服务成本

以往服务成本是指雇员因为以往年度的服务(相对当期服务而言),而应在未来获得的养老金折现到当前的价值。这项成本一般是在企业对原有养老金计划进行补充,或者新设立养老金计划时发生,因为这样会造成养老金PBO的增加。以往服务成本总额等于PBO的增加值。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项成本在未来若干年内进行摊销,计入各年的养老金成本,避免因为养老金造成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虽然以往年度的服务属于过去,但会计准则假设,为此而补充或新设养老金是为了有利于企业将来的经营,而不是过去的经营。基于这个假设,以往成本应该在当期和将来相应时期进行摊销。可以选择的摊销方法有两种,一个是预期未来服务年限法,一个是直线推销法。

预期未来服务年限法过程如下:首先用精算的方法,对所有员工未来预期服务年限进行加总。之后将现有员工按未来的预期服务年限进行分组,计算当年和未来各年这些雇员的未退休人数。各年未退休人数除以预期服务年限总数,乘以往服务成本,得出当年和未来各年摊销的服务成本。使用这种方法,随着纳入补充计划的雇员逐年退休,各年的摊销成本呈递减趋势,类似于用年限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直线摊销法相对比较简单。首先精算出纳入计划雇员的未来预期服务年限,加总后除以雇员总人数,得出雇员未来预期平均服务年限。例如,10名员工还有10年要退休,15名雇员还有20年要退休。加权平均,(10*10+15*20)/25=16,每名员工的还有16年要退休。在当年和未来15年中,每年要摊销服务成本的1/16。每年对于尚未摊销的成本,要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做为一项负债(待确认以往年度服务成本)进行反映。

(5)盈利或亏损是指养老金资产(投资)所获盈利或亏损

计入企业当期养老金成本的盈利和亏损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当期资产的预期收益,等于预期收益率乘以期初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对未确认盈利和亏损的摊销。对以往年度未确认盈利和亏损的摊销方法类似于对以往服务成本的摊销(如前述),但是不必每年都对累积盈亏进行摊销,以避免过于频繁的会计处理。FASB为此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方法:“走廊法”(Corridor),只有超过一定限额的盈利和亏损,才进行摊销。每年初,首先计算PBO和资产价值,取其中高者,乘以10%,得到该限额。如果年初累积待摊销盈亏未超过该限额,则不做摊销;如果超过了该限额,则仅对超过部分进行摊销。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额不计入企业当期养老金成本,而是计入OCI(其他综合收入)。在综合收入表中,OCI于EPS后单独计算,不影响企业当期业务收入和EPS,使企业不致因为养老金计划的大额盈亏而引起经营成果的大幅波动。

(二)企业养老金的披露

1.财务报告中应包含一份核对表,对各项退休债务进行逐项反映

2.财务报告中应包含一份核对表,反映退休金资产的具体构成,以及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3.对于退休金计划的财务状况,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分为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三部分进行反映。

4.关于养老金资产的具体信息,如这些资产属于权益性证券还是债务性证券等,需要书面描述其投资政策和策略、确定预期资产收益率的依据。如果有其他对报表使用者有用的信息,也需要做出相应披露。

5.对于DB型养老金计划,需要披露累积退休金负债(ABO)。

6.未来五个财年中,退休金计划每年预计需要支付的退休金数额,以及五年后总计需要支付的退休金数额。

7.本财年剩余时间里,企业可能向养老金计划缴纳的资金数额。

8.本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以及构成成本的各个项目的金额。

9.计入当期OCI的盈利和亏损及以往年度服务成本,以及所有从OCI转入退休金成本的金额。

10.累积OCI中,还没有被确认为退休金成本的,按净盈亏、以往服务成本净值,以及向当期退休金成本转移的数额。

11.用于计算PBO的折现利率、薪酬增长率、养老金资产的预计长期收益率、以及用于确定养老金债务和养老金成本的假设。

12.养老金资产中包含的雇主及其关联单位的证券,雇主或其关联单位对养老金承保的未来每年的数额,以及本年雇主或其关联单位与养老金计划的任何重要关联交易。

13.用于摊销以往服务成本和盈亏的任何其他方法。

14.任何重要的责任(例如每年加薪的惯例),对计算退休金负债的影响。

15.本年是否通过向雇员提供特别补偿,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如有此种情况,需对此进行描述。

16.对于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的任何重要变化都要做出解释。

17.累积OCI中,预计在下一财年中将转为养老金成本的部分,按照盈利和亏损、以往服务成本以及资产或负债分别列示。

18.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由养老金计划归还企业的资产的价值以及归还时间。

四、启示

(一)我国企业存在大量隐形的员工养老负债,亟需实现充分透明的会计与报告

我国目前的养老金制度采取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相当于美国的第一支柱,本质上属于税收。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当于美国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与企业会计核算关系不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当于美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中的DC养老金计划,即企业只负责每年为每个账户缴纳一定保险金额,至于将来员工退休后能拿到多少养老金,企业并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所以会计核算极为简单,每次发放工资时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直接借记“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需做其他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中国企业目前虽然没有DB养老金计划,实际上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却需要对员工尽DB义务。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少国有企业“本来效益不错”,但由于“背上了沉重的人员包袱”,最后效益下滑甚至倒闭。从会计角度看,所谓“背上了沉重的人员包袱”,就是企业不能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适时裁员并把人员推向社会,实质上是企业必须对员工退休及辞退后的待遇负责,这是企业的一项隐形负债。所谓“本来效益不错”,有可能是因为企业没有核算其对员工必须负担的养老负债。所谓“最后效益下滑甚至倒闭”,实际上可能不过是企业的养老负债由隐性转为显性而已。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企业以买断等形式,让雇员提前退休,或者“内退”。雇员提前退休后,理论上企业已经不负有责任,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往往不再反映对这部分员工的负债。但实际上如果企业后来的薪酬福利水平大幅度提高、物价大幅度上涨、员工遇到生活困难等,这些“买断”的员工很有可能要求企业补发工资或提高待遇。如果不解决,就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等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一些企业最终不得不再向这些“买断”、“内退”、“病退”人员增加福利。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企业以“优质资产上市”。所谓“优质资产”,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人员资产。在集团公司的“精心”安排下,精干人员(优质资产)进入上市公司,非精干人员(劣质资产)留在集团公司或者“服务公司”等实体中,以此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上市一段时间后,由于效益较好,就拿钱回购集团公司、服务公司全部资产,接收其全部人员,美其名曰“整体上市”,“巧妙地”把企业的隐性养老负债转移给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效益下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企业的隐性养老负债还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严重影响。当前由于出口顺差大,中国与很多国家产生了严重的贸易磨擦,面临人民币升值等严峻挑战。而“中国制造”之所以有这么强劲的国际竞争能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中国企业不核算、不报告、不考虑其对员工所承担的养老责任,大量顺差其实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把大量员工推向社会,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几年前,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沿海一些外向型企业一夜间关门倒闭,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压力。由于大部分员工是“民工”,而“民工”的权益意识还比较弱,否则后果会相当严重。

可以说,我国企业养老金的会计与报告不充分等问题,是影响社会和经济稳定、资本市场公平和效率、国际贸易与收支平衡、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需要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加以重视和解决。

(二)会计准则需要法律的催生,法律的实施需要会计准则的支撑,会计核算必须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美国养老金会计准则的发展历史,是一部会计准则与法律互相促进的历史。在1974年之前,美国企业养老金会计与报告的水平大致相当于我国当前的水平。1963年,Studebaker汽车公司的工厂倒闭后,由于其养老金积累不足以保障员工养老,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美国政府痛定思痛,于1974年出台ERISA法案,要求DB型养老金必须实行基金制。ERISA法案只规定了宏观的原则,那么会计准则如何更好地体现法律的要求,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美国会计界为此做了长达数十年的努力,最终达到了今天较为理想的会计与报告水平。反之,如果没有会计界的持续努力,则ERISA法案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至少不会有这么好的效果。美国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几十年前即已实现全国统筹,其管理效率和资金积累远非我国能比。即便如此,美国政府还是高度重视第二支柱的建设,将风险分散到数以万计的企业中去,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影响中国企业养老金会计与报告充分、透明的关键之一,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除“社保基金”这一“大锅钣”外,中国并无法律具体规定企业如何建立和管理DB式养老金基金。理论上企业只要在当期依法缴纳了相应保险,未来员工的养老问题便不再与企业相关,企业因此也不必做养老金基金资产和债务的相关会计与报告。将来有了问题,有能力的企业就“兵来将挡”,没有能力的企业就把员工养老问题全部推给政府,推向社会。如果中国能够出台类似ERISA的法律,必将极大地推动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缺少会计界的呼应,则即便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企业会计准则跟不上,企业会计报表不能够充分、透明地反映养老金相关资产和负债,法律也将很难落实到位。例如,我国法律要求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但我国会计准则对此缺少有效支撑,相关法律的效力便大打折扣。

政府不应该、也没有能力把十几亿人的养老金全都承担下来,不能把全部矛盾都集中到自己身上。政府管理养老金,最突出的问题是管理成本较高而效率却普遍很低,而且容易导致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过分依赖、政府面临的经济压力乃至政治和社会压力过大等问题。在这些方面,许多国家都有深刻的教训,中国也不例外。目前养老金第一支柱是政府承担风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表面上企业和员工本人承担,实质是最终仍由政府承担。如果出现问题,容易引起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甚至引起社会动荡。美国DB养老金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风险,近年来,DB型养老金在美国的发展速度有较大下降,跟企业不愿承担过多风险有关。所以DB型养老金需要政府的引导、鼓励,如税收优惠等,在一定历史时期甚至需要强制要求,才可以建立起来。

(三)重视养老金会计与报告技术问题

1.会计与报告复杂度问题

美国会计准则关于养老金的会计与报告虽然十分充分和透明,但同时也十分复杂。例如,对于补充或新设养老金计划,美国会计准则要求对以往年度服务成本进行摊销,摊销的计算相当复杂。对于待确认盈利和亏损的摊销,在以往服务成本摊销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走廊法”。对于养老金资产的收益,美国会计准则一方面要求按预期收益计算当期养老金成本,同时又要求按实际收益进行计算和披露,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额,纳入综合收益表,不计入EPS。这样做虽然达到了更好的会计与报告质量,但也显著增加了实务的复杂度,甚至达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程度。中国会计准则根本没有其他综合收益(OCI)的概念。而对于PBO这样的概念,仅仅做到理解就已经很不容易了。就当前我国会计队伍整体水平而言,将PBO这样的概念用之于会计实务,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我国迫切需要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关于养老金的会计与报告技术,但同时也需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2.投资和监管水平问题

要实现养老金基金积累并且保持新制度的顺利运行,基本前提之一就是要完善资本市场。在当今美国资本市场,养老金基金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从美国的经验看,核心的问题就是要培育高效率的投资机构并引入充分竞争,同时全面强化政府以及社会的监督,否则很难保证改革目标的顺利实施。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养老金投资安全取决于资本市场发展,但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资本市场完善后才能够发展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从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看,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资本市场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

3.精算力量不足问题

美国养老金会计与报告是以精算为基础的。没有相当数量与水平的精算力量,无法实现对DB型养老金的高质量会计与报告。美国政府和会计界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ERISA法案中就对精算人员的从业资格、职业道德和培养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严格要求。我国目前精算人员数量很少,需要提前着手培养,方能具备高质量开展养老金会计与报告的条件。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4篇

[关键词]年金;信托;委托;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2-0038-03

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养老的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保证为目标的制度安排,其替代率在40%~60%之间,也就是说,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只是其工作期间收入的40%~60%,这会严重影响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医疗保障。储蓄作为个人的资金的积累,在个体间存在很大差异,难以解决社会的公平性问题。正是基于这两种养老资金存在的问题,目前各国纷纷通过建立年金计划来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1]。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于1995年由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首次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规范。中国加入WTO后,为与国际接轨,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年金,并于2004年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企业年金相关各方的信托、委托关系进行了分析,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年金的顺利推行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方

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方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和企业之间是信托关系,双方签订信托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其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管理委托给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这个信用关系网络中,受托人明显处于核心地位,是企业年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是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受托人是依据信托合同对委托资产进行全面监管的当事人。

(一)以资金增值为目的的信托关系

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由于收入相对稳定,因此只注重现实消费而忽视了对未来养老的储蓄。为了避免员工过度的现实消费而可能导致的未来养老问题,通过按一定的比例关系由员工和企业共同缴纳相应的费用,从而形成了年金的资金源头。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其实是一种强迫性的延期消费。

作为对延期消费的补偿,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应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就需要保证企业年金能获得令受益人满意的回报率。企业和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委托人,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经验来保证资金的合理收益率,因此需委托相关机构对这笔资金进行管理,这就是受托人产生的原因。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以契约关系为纽带的信托关系。年金的信托关系属于他益型受托关系,即委托人和托管人通过签定信托合同来保障第三方的权益。在一般的他益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是无条件的,即受益人无须支付对价;而在年金的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受益权是有条件的,是在支付对价的前提下(如按期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而获得的。因此,为最大限度保障受益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以避免可能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信托关系涉及委托人、托管人和受益人,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年金资金的安全性,以保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信托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制衡关系非常弱,而更多依赖于受托人自身的职业道德。通过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最终维护委托人的根本利益,并通过要求受托人将其资产与受托资产分开以保证受托资产的独立性[2]。

(二)受益人的产权出让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当受益达到规定条件(退休、出国定居等),才可以从账户中提取资金。由此可见,年金资金的产权游离于收益人的年限很长。在游离过程中需要一个产权出让过程。从权责的角度来看,由于受托人需要对年金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因此如果其缺乏相应的产权,将不利于其尽职尽责的履行受托义务。

对于受托人的暂时财产权,可以有两种形式的制度安排:一种是实际占有,即明确规定年金资产的归属性,一旦受托人破产,委托资产也就列入了清算目录中;另一种是民意占有,即受托人享有对年金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无收益的权利,当受托人破产时年金资产并不列入清算目录。

企业年金信托属于附条件的他益信托,这就意味着受益人是在支付对价的前提下获得其受益权,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从保证养老的角度看,受益人只有达到规定条件才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应禁止其对受益权进行转让、偿债、抵押和质押。

三、托管人与其他三方的委托关系

(一)以委托关系为特征的功能外包行为

在年金管理过程中,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非常重要的负责保证年金安全的相关方。从保证资产保管安全的角度看,年金管理采取和会计管理中的“账钱分离”的原则,账户管理人类似于企业的会计,专门负责账目处理。账户管理人类似于企业的出纳,专门负责现金资产的管理。从保证资产投资安全的角度看,投资管理人类似于企业的财务部门,专门负责资产的投资管理。

受托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形成委托关系,通过功能外包实现对年金的有效运作和监管[3]。与信托关系相比较,委托关系所承担风险较小。在委托关系的框架之下,受托人有权依据自我判断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者进行更换,这就迫使这三种机构必须以提高管理效率为重点,切实降低运营成本,在保证年金安全性的前提上提高自身竞争力。

(二)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相互制衡关系

账户管理、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作为对企业年金进行具体运做的相关方,他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账户管理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在强调受托人知情权的同时,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还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关系。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账户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托管人应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通过相互间的监督和制衡,最终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性[4]。

四、政府机构的监管模式

设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一个严格的退休收入来源服务,其在具有市场属性的同时,更多体现了社会属性,因此政府的监管是保证年金市场性和社会性的必要条件,政府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及报告。

(一)市场准入

以事前监管为目的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包括两种,即严格准入限制模式和审慎准入管理模式[5]。严格准入限制模式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明确要求。审慎准入管理模式强调市场进入的开放性,仅对年金专业管理机构的准人资格作一个基本条件和要求。

年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使得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严格的准入限制模式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受托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账户管理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托管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投资管理人中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通过对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保证了参与年金运作的机构行为的规范性。

(二)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

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保证年金管理透明性的重要前提[6]。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细节的任何重大变动,都需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清晰、准确、及时披露。报告制度是指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相关各方之间应建立通畅的报告渠道和规范的报告程序,确保治理主体的各方均可获得及时、准确、完备的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最终是为了保证政府监管的动态性,以最大限度保证受益人合法权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年金管理中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最低收益保障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等流动性产品,银行定期存款、国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等投资性产品。由于投资存在一定风险,而投资人自身又并不直接享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人对年金投资的管理可能会因缺乏激励机制而影响年金投资的收益率。

年金收益人并不参与投资管理,而只是被动接受投资结果,因此这可能导致收益人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7]。为防止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违规操作而可能导致的年金基金的高风险性,一些国家相应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为年金基金的受益者提供最低收益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基金公司也列入了投资管理人的范畴,但由于我国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公司不得为投资人设定最低收益保证,因此如何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调整,是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关键。

(二)明确受益人的转让事宜

企业年金的管理更多采用了信托和委托关系,因此当事各方的行为也受《信托法》的调整。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托管受益权。

从实际情况看,职工放弃受益权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活困难,希望通过放弃受益权得到现实的补偿;另一类是个人储蓄充足,无须通过年金安排未来的养老事宜。从年金设立的目的来看,受益人不应该享有转让权利,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又未对放弃或转让受益权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可能导致受益人私下的转让行为。

六、总 结

企业年金计划作为保障职工未来养老的制度安排,对于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导致的社保资金不足问题,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8]。年金计划的相关方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各自的分工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准入监管和信息披露和报告体系的建立,将各方行为置于政府的有效监控之下。未来企业年金的具体运作,应尝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对禁止受益人转让年金权利的明确规定,确保真正发挥企业年金的延期消费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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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守清.加强中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8,(8):64-66.

[3]张英明.企业年金外部监管制度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7,(12):17-21.

[4]唐 ,王 营.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J].甘肃社会科学,2008,(4):150-153.

[5]巴曙松,陈华良.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的构建[J].海南金融,2006,(9):8-12.

[6]诸星龙,任万杰.OECD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 2008,(3):138-141.

[7]劳艳清,孙家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托关系的博弈分析[J].商业时代,2008,(18):47-48.

[8]左香乡,李连友.企业年金政府监管制度安排及策略分析[J].系统工程,2008,(4):42-47.

Research on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Enterprise Annuity

Wang Lizhi

(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Beijing 100088, China)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5篇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升能力产品的研发需要的是理论,更需要实践能力往往理论中的一个简单的接地问题,在工程实践中,需要从结构、电磁、可靠性上具体加以分析和设计如处理和设计不当,将影响产品的性能,甚至关系到产品研发的成败电子市场不断推出新的芯片和性能更高的元器件。设计师需要根据自身产品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元器件,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性价比对于电子类学生来说,需要敏锐的市场洞悉能力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22电子设计具有层次性电子类专业开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业课中单片机、DSP和VHDL等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技术要求、设计复杂程度不一样,对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来说,师资、实践场所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学生在实践中应有所偏重,不能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和难点对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上,应有一个清楚的社会定位23电子设计需要综合设计能力电子设计需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能力,还需要从产品规格、温度、能效、性价比、电磁兼容和可靠性等方面考虑产品的设计电子产品的研发还包括元器件的选购和设计文档的书写电子设计需要综合设计能力。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电子类专业学生实践创新模式的构建

焊接工艺与装配基础知识内容繁杂,理论性不强,但需要教师系统介绍实用电路主要是常用实用电路,需要由模电、数电和高频电路很熟悉的老师详细分析实用电路是学生进行电子设计的基石,理解实用电路是对专业课程的加深和实践微处理器主要为单片机技术、DSP技术以及可编程逻辑器件设计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及验收报告在实际设计过程中所需的文档资料,通过报告内容,了解设计的主要思想,能展现设计者的理论水平和所设计项目的把握程度讲授可参照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从用语、格式上加以规范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目的在于按照紧密结合教学实际,着重基础、注重前沿的原则,促进电子信息类专业和课程的建设,引导高等学校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工程实践的训练,提高学生针对实际问题进行电子设计、制作的综合能力;吸引、鼓励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根据历年题目分类。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可分为四类,即模电类、高频类、仪器仪表类和数电与自控类培训内容可按照这四类题目,将历年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的题目作为学生训练的内容,根设计要求,通过查阅参考资料,由2-3人组合,完成设计、测试并书写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②学生创新项目每年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可申报大学生创新项目,目的是为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学生根据创新任务要求,完成产品的实验室设计与开发一般来说,学生创新项目所设计的产品复杂程度不高,也可多个学生共同讨论完成③教师科研项目教师将自己的科研项目分解,将部分简单工作由学生参加完成,学生在科研项目的完成中,了解科研工作的基本过程。感受科研工作的氛围教师在科研过程中,耐心细致指导学生④成熟产品历年电子设计大赛选题、学生创新项目和教师科研项目所设计的电子产品经老师或多人组成的团队改进,从产品的功能、设计指标、可靠性以及性价比等多个方面,做成成熟产品,老师将整个设计过程讲解给学生,由学生参照产品重新设计和制作在设计过程中,学生试图理解设计者的思想市场有成熟的电子产品,学生感兴趣,拆解后,琢磨着自行设计,也能达到提高动手能力的效果(3)实践形式:培训过程需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学生缺乏电子设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次接触电子设计,还存在畏惧心理,需循序渐进引导进入设计过程电子设计需要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在这个阶段,由老师系统地将基础知识以专题形式讲授给学生,让学生了解常用电子电路元器件的识别和使用、印制电路板设计与制作、焊接技术、常用软件的使用以及单片机技术等基本知识第二阶段以学生自行设计为中心,老师进行过程指导在这个阶段,可成立培训小组给老师分配多名学生,可以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由老师全面负责产品的论证、制作和调试碰到问题,可在学生间、教师间讨论学生完成的产品设计以及报告文档,由多名老师进行测试、验收和评审(4)成果:经评审的产品和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通过学生接受系统培训和多个综合实验项目的完成,在综合实验室通过与同学的交流,熟悉产品的设计过程,实践能力得以提高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6篇

本文从养老金统筹模式入手,分别介绍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两种模式,同时也对我国独特的统账结合模式进行了剖析。然后针对不同的统筹模式,本文又给出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及比较,并从中分析了我国目前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在考虑了会计准则以及养老金模式国际化发展的前景和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本文给出了对中国养老金体制转轨时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探索与建议。

关键词:养老金统筹,现收现付制,基金制,会计处理

一.序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国家的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以及各国养老金受益者的年龄趋向低龄化,加之世界各国再次遭遇的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冲击,各国政府明显感受到了公共养老金制度对国家财政带来的好处。因此,多元化的养老金统筹模式便在这种情况下日臻成熟。然而,与发达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相比,我国的养老金制度的实施起步较晚,在各方面的发展还不完善,这便导致了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养老金这方面的缺陷。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都对我国养老金会计进行了新的规范和界定,也使我国的制度与国际趋势有了进一步的接轨。尽管如此,起步晚、底子薄所形成的差距仍然难以弥补,改革仍需继续。

本文将从会计的角度研究养老金的制度改革,通过比较国外较完整的养老金会计体系并结合我国国情来推断我国养老金模式的发展方向。之所以选择会计和养老金制度两个角度,是因为会计就是为制度建设服务的,会计制度的研究以养老金制度的建设为基础,同时会计制度的发展也会映射出它对养老金制度发展的要求。在目前我国养老金制度发展尚不具规模时,进行企业养老金会计研究具有一定的超前意义,但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完善养老金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文献回顾

对于养老金制度的研究,最早开始于17-18世纪的英国,但直至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才对这一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出现了一批养老金理论的经典文献。在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萨缪尔逊(Samuelson)首先引进叠代模型来分析和论证,此后,艾伦(Aaron)在叠代模型中引进生产和投资对该模型进行补充和修正。上世纪70年代,以弗尔德斯坦(Feldstei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现收现付制会对私人储蓄带来负面影响,各国政府开始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进行改革。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尚没有独立研究的体系,所以大部分研究都以借鉴为主。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障由基本养老保障、企业养老保障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三部分(或层次)组成。

对于养老金会计的处理方法,国外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系与不同的养老金制度进行结合。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第8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和第88号公告(SFAS88)——“雇主对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的结算、削减以及终止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的“雇员福利”(IAS19)和“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IAS26)等。由于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大多数学者都以借鉴为主,普遍认为我国也应该逐步改善实施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来核算养老金。

三.养老金统筹模式介绍

(一)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PAYG)

1.方式: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税收。政府向所有当前的劳动者强制性征收社会保障税,然后再将通过社会保障税形成的社会保障基金相对公平地分配给当前退休的老人。现收现付制的简单流程为:当前劳动者纳税形成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收益当前的退休人员。现收现付制所实现的养老保险宗旨是全体退休老人都能够得到社会保障,避免因为年老、疾病和残疾等原因产生的贫困。它支付的养老金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的影响,正常情况下能够实现养老保险的宗旨。

2.特点:现收现付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转移支付或者说进行收入再分配,它体现的思想要实现社会公平。在现收现付制下,转移支付或者实现收入再分配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不同代人之间的转移,从而使得个人的缴费和退休收益及养老金的领取额之间产生不平等的差异,当前的工作人口所缴纳的税款大部分直接支付给当前的退休者了,所以又将这种分配称为“代际转移”。二是同代人之间的转移,主要是因为个人收入水平、家庭状况以及其他收益条件的差异所引起的。

3.影响:

(1)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而影响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容易产生引致性退休效应(InducedRetirement),特别是熟练工人的提前退休或离职对劳动生产率产生的不利影响。

(2)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往往是由公营机构或部门来统一管理的,而且一般只委托给一个或有限个投资公司来操作,在管理者之间不利于产生竞争,因此难以保证投资效率的提高;而且养老金积累的资产规模一般都十分庞大,在资本市场规模狭小的国家里,公营的养老金投资公司往往处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地位,不利于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形成。

(二)基金制(Pre-Funding)(以美国为例)

1.方式:在基金制模式中,给每一位劳动者建立个人账户,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向该个人账户缴费,这样个人账户资金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积累。个人账户积累的主要资产包括:连续缴费形成的本金和通过投资行为实现的收益量。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的所有资产就是劳动者在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总数。劳动者在退休时,可以采取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年金方式领取。

2.特点:基金制下的投资决策方式及投资收益核算方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整体投资管理,或者称之为“集体投资选择”,有雇主或投资人将某一个基金制计划的所有资金进行投资决策,所实现的投资收益按照资金量进行平均分配,然后分别计入个人账户,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个人账户的所有者不对具体投资行为行使决策权。第二种形式是完全分散的投资管理,或者称“个人投资选择”,由个人账户的所有者充分行使投资决策权,自主投资,每一个账户分别获得投资收益。第三种形式是混合投资管理,个人账户的资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实行集体投资选择,另外一部分实行个人投资选择,最后对每一部分实现的投资收益进行加总,计入个人账户。

3.应用(美国为例):

美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开始于1935年,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者相互协调、共同支持,形成了管理雇员个人储蓄、雇主出资设立退休金计划(Employer-SponsoredRetirementIncomePlans)以及联邦政府负责管理社会保障金(SocialSecurity),这样就出现了三足鼎立、保险程度较高的退休收入来源体系,可以说这种机制明显属于基金制的养老金统筹模式。

下面通过图表来解释一下美国养老金制度模式:

表格一:

退休制度制度特点

支柱一:

社会保障

(SocialSecurity)1.强制型,退休时按时提供养老金

2.雇主与雇员分别缴费

3.替代率为40%—50%(专家预测需要有60%—70%的替代率才能够保持与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不会有大的差别)

4.还用于为死者亲属和伤残者提供抚恤金

支柱二:

私人养老金计划

(PrivatePensionPlans)1.对社会保障和个人储蓄的补充

2.通过税收减免和激励的方式,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退休计划

3.无歧视,不对高收入企业和个人差别对待,普惠员工

4.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的关键福利

支柱三:

个人储蓄

(PersonalSavings)1.退休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2.美国净国民储蓄率一直较低

(三)我国“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养老金制度

1.基本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障由三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障,第二部分是企业养老保障,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

第一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障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组成。基金的筹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金的发放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社会统筹部分采取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个人账户部分采取基金制,使基本养老保障既体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第二部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一种辅的养老保障,由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障的缴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也可由企业和员工双方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第三部分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根据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还职工个人所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障的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2.存在问题: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处于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式向基金制转轨的过渡时期,转轨成本是必不可少的。现收现付制度下,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通过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来供给,社会养老金债务是隐性的。转为基金制后,养老金债务隐性变为显性。由于当期职工缴费的部分款项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因此,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必然出现资金缺口,这便造成了极大的转轨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曾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增加缴费,二是使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空账”。但是现实的运作却明显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在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由行政部门实行一揽子管理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使个人账户“空账率”越来越高。1996年,财政部、审计署对全国养老保障基金和失业保障基金进行过专项财务检察,发现违纪金额高达92.9亿元。

四.不同养老金统筹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基金制模式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以美国为例)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第8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87)—《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和第88号公告(SFAS88)—《雇主对规定受益制计划的结算、削减以及终止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美国养老金计划有两种不同方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

根据养老金的给付方式不同,养老金计划分为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Plan)和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DefinedBenefitPensionPlan)两种。由于在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和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的方式下养老金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不同,这两种给付方式下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也有所不同,因此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

1.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

(1)概念与特点: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指雇主同意依照一个公式在每段时期支付给养老金托管人一定资金的计划。这个公式可以考虑这样一些因素,比如年龄、服务期的长短、雇主的盈利状况和报酬水平。企业并不承诺将来发放的养老金具体金额,只需定期提存一定金额的养老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营,雇员退休时从信托机构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一个变量,其大小视所提存的基金及其投资盈利情况而定,与计划资产相关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费用水平等)全部由雇员个人承担。

(2)会计处理: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是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该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雇员从支付给养老金计划的资产的收益中获益,也从损失中承担风险。雇主只在确定的公式的基础上每年做一定的支出。因此,雇主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只是必须支付给养老金信托公司的资金。只有当支付金额不等于规定的金额时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一项资产或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它的会计处理通常只需一笔:

借:养老金费用

贷:现金(实际提存时)

应付养老金(尚未实际提存现金时)

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数额之间不等,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2.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

(1)概念与特点: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确定了雇员在退休时得到的福利。通常使用的公式是,给退休雇员的福利定义一个当雇员退休时工龄和酬报水平的函数。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后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一定数额养老金的计划,因此企业必须确定现在的支付水平以满足退休时的养老金福利承诺。可以使用许多不同的支付方法,无论使用什么基金方法,都应该在退休时拿出足够的资金满足计划确定的福利。

(2)会计处理: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下的企业负有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应该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同时,企业还需按期向基金组织提存一定的数额,以确保届时养老金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下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缴纳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等。在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中,除了要确认其主要组成部分——当期服务费用外,还包括各种待摊项目。目前,西方国家确认的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下养老金费用及相关因素有:当期服务费用、前期服务费用、利息费用和基金资产的实际报酬、精算损益以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等。这样,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必须就这些项目分别进行。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会计非常复杂,但由于其核算原则及披露内容的合理性,仍然受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青睐。因为收益是按照将来不确定的变量来确定,必须建立一个合适的基金模型来保证在退休时有足够的资金提供承诺的收益。这个基金水平应考虑许多因素比如周转率、死亡率、雇员工龄的长短、酬报水平以及利息收入等。养老金资产就是企业按计划规定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养老金负债就是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然而在具体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由于存在着对企业与基金组织间关系的不同看法,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1)非资本化观点。2)资本化观点。

1)非资本化观点(Non-capitalization):在FASB第87号公告以前,关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遵循非资本化方法。非资本化,即企业将基金组织视为一个外在的独立经济实体,基金组织的资产和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并不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职工在提供服务的期间,企业确认当期养老金费用,承担的义务是向基金组织提存与养老金费用相等的资金数额。只有当企业向基金组织提存的资金与当期确认的养老金费用不一致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基金组织负责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时,由于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企业也不作任何正式的会计记录。

2)资本化观点(Capitalization):该观点强调的是养老金计划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业最终负有偿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该将基金资产与养老金给付义务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职工已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企业养老金给付义务在各期期末的现值即为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随各期养老金费用的确认而增加。而基金组织向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反映为企业基金资产和养老金给付义务的同时减少。企业各期向基金组织的提存额反映为基金资产的增加。FASB第87号公告中采用倾向于资本化的一种方法,因此,这也成为美国会计界比较公认的一种处理方法。

(二)我国“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1.养老金会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体现及其特点: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障;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又称为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养老金会计按照会计主体的不同分为企业养老金会计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他们核算的对象和角度是不相同的。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养老金会计有如下两类:

(1)企业养老金会计。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反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年金),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我国法律法规对养老金目前还没有定额给付养老金办法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大都是各期按照固定金额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属于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因此,本准则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按照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进行处理,即在职工提供服务相应的会计期间,按照实际应缴纳或提取金额确认应承担的义务,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2)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内容。该准则的主要特点:

1)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将有助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也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

2)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有助于提供关于企业年金财务状况、净资产变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而反映相关各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该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年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3)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侧重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只规定养老金计划所持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该准则本着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另一方面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报表的具体格式,提高了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

4)投资是企业年金的重要资产,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取决于投资的风险与报酬。为了及时反映企业年金所持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变动情况,该准则规定投资的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做了相应规定。

2.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实务: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实行的是定额缴费养老金办法,因此会计核算也相对简单。其会计处理主有两部分:

(1)企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

1)当计提养老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应付基本养老金

2)向社会保险机缴纳养老金时:

借:应付福利费——应付基本养老金

贷:银行存款

3)代扣职工个人基本养老金时,为保证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及时足额收缴,该部分养老金一般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此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代扣基本养老金

(2)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

1)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

借:管理费用——补充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向个人账户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补充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向个人账户不足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补充养老金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养老金费用

4)向个人账户超额提拨资金时

借:管理费用——补充养老金费用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7篇

一、调研目的

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运用课程学习的基本理论知识,研究和探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社会调查实践活动,锻炼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协调沟通能力,通过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提升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认知水平,培养学生所需的专业素养,更好服务于自身工作。

二、调研内容

学生根据现有所学理论知识基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既可在教师给定的选题范围内开展调研,也可以根据课程学习内容,自行确定调研课题,以便更加有效的开展社会调查实践活动。调研课题根据课程设置分为两部分,选题分别如下:

(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1、当代青少年社会责任感调查。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参观纪念场馆、观看陈列展览、瞻仰历史遗址、寻访革命先烈、聆听“五老”讲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一系列方式,调研当代青少年社会责任感现状,探讨行之有效地思政教育途径,深入教育和积极引导青少年爱国、爱党、爱社会,肩负时代使命,敢于担当,建设美好中国。

2、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结合自身工作和行业特点,分析生态文明意识与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调研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情况,提出一系列可行的建议和对策,写出调研报告。

3、所在家乡青少年精神生活状况调查与分析。通过对当地青少年精神生活状况的调研,了解青少年精神生活基本情况,针对调研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帮助青少年树立科学正确的“三观”,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的培养,敢于担当,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4、革命老区经济发展模式调研。江西革命老区在国家支持和自身努力下,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提高,但仍居全国较后水平。通过对生产生活条件、产业结构、教育卫生、地方财力、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深入调研,为老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二)《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1、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面临挑战调查。对自己所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变迁及农民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调查,调查中可采取查看文献、走访、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展开,在收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或选择当地一个或两个有的村庄开展相关调查,写出调查报告;亦可对全球化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环境变化、劳动力转移等方面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开展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城乡结合部农村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如治安问题、征地款项的发放使用、劳动力安置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

2、以你的家乡为例,从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生活、社会面貌及百姓生活等诸多方面进行建国70周年社会变迁的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3、城乡居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调查,了解、分析当地居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状况,分析近几年来普法教育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并思考对策。

4、结合所在地区红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推进红色文化的创新,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5、新时期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走访、谈话、问卷调查等随机形式在你所选乡村或社区了解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状况、党内民主发展状况,了解农村和社区党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及存在问题。

三、调研要求

1、所有学生根据教师给定的选题范围,必须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

2、学生根据自己所选定的选题列出调查计划书(包括调查对象、方法、内容及时间安排),作好调查笔记。

3、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调查报告字数3000字左右。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四、组织实施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小组成员以5人为宜)进行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每人独立提交调查报告。

五、成绩考核

社会实践成绩采用百分制,根据学生完成情况分为三档,评分标准如下:

A档:80~100:全面完成社会实践各项工作,选题适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实践方法正确,实践计划设计合理,实践记录完整;调查报告语言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有理有据,字数不少于2500字。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8篇

2013年 2月 4日,一家养老产业的新锐——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发展”)以总价 4.62亿元成功中标北京密云县一宗包含养老功能的居住用地,打破了养老用地多年“难产”的局面。这也是全国率先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破冰之举。据悉,该地块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京密引水渠调节池东侧,面积 519965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是 50年。楼面价为 888.5元 /平方米。

继北京首开先河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养老综合用地招拍挂制度后,广东省也将对养老综合用地实行招拍挂制度,通过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而计划采取这一形式的还包括四川省、吉林省、山东省等省份。

据中国社科院的一份报告显示:预计截至2050年,中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即每3个人中有1个人需要提供养老服务),届时中国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将达到年均 5万亿元。那么,此番养老地产用地破冰,对于养老地产市场来讲意味着什么?对于企业来讲,又会带来哪些市场机会?

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陈云峰就表示,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快转型:一是选择商业地产,二是选择旅游地产,三是选择养老地产,四是选择文化地产。总之,都转向产业地产。他同时给出一组数据:中国 60岁老年人口达 1.77亿,这是《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上的数据,占总人口13.26%;65岁及以上老人 1.1883亿,老年抚养比11.9%;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2.57亿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 10277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 2863万人。

事实上,有不少开发商已经意识到老龄化的逐步到来,社区养老是必须未雨绸缪的问题。以北京、上海、台湾桃园三地四家养老项目为例,各自模式不一:北京东方太阳城现金流为王;北京太申祥和以养生带动养老;上海亲和源提供足够个人空间的高端秘书式服务;台湾桃园长庚文化养生村依托台塑集团医疗资源,提供“保险 +预防保健 +临床治疗 +后续治疗 +持续照护 +临终照护”全价值链服务。

对于养老地产的定义,坊间认为,按照其盈利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进入债券式养老院地产,此类地产物业要求住户搬进养老院须缴付进入债券款项,价格通常相等于该物业的市值;收取租金的老年公寓和养老院,这种物业开发会采用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以收取租金为盈利手段,服务于老年人群,是一种社会投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商品住宅;老年类住宅物业,它是针对老年人开发的出售住宅物业,这种项目社区通常配有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医护设施中心,入住者主要为老年人。

而对于养老地产开发持续走热,业界普遍认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在绝大多数老年人还是更愿意在自己家中养老,所以养老地产的客群看起来很庞大,但实际上却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家庭式居住仍占据主要地位。

养老产业可行性报告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委托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