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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监督检查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21 21:25:14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1篇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公诉案件 监督程序 刑诉程序

一、人民监督员对公诉案件的监督程序

(一)监督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公诉案件的监督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应当监督的情形。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不的工作实施监督。

2、有权监督的情形。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超期羁押或办案人员、贪赃枉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3、应邀监督的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可以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二)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对公诉案件的监督主要的是对拟不情形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此类情形的监督程序简述如下:

1、监督程序的启动。监督程序由公诉部门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十日外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提请监督时,公诉部门需移送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

2、监督的程序性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及时确定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人选,并由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同时,查看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有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并予以处理。

3、监督的方式和步骤。召开案件监督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

4、监督意见的执行。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公诉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公诉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二、人民监督员对公诉案件的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规定公诉部门对应当移送监督而不移送监督案件的保障机制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公诉部门提出不意见的,公诉部门应当将意见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但是,对公诉部门不移送上述意见和材料该如何处理及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却没有规定,缺乏保障机制。笔者认为,如果公诉部门不移送上述意见和材料时,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成员或人民监督员均有权建议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责令这些部门移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二)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使用人民监督员制度。但高检院并没有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这样容易为公诉部门拒绝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开一道无法衡量的口子,导致有的案件应当公开的没有公开,秘而不宣;应当向全社会公开的,只在内部公开,搞内部掌握;应当全部公开的只公开一半,犹抱琵琶半遮面。鉴此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按照高检院及国家保密局下发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从而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真正实施。

(三)完善“有权监督情形”的发现机制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第十一条列出了对“超期羁押或办案人员、贪赃枉法情形”的监督,但只规定了监督的范围及形式,并没有恰当的措施予以保障,缺乏操作性。对于第十一条所列的“超期羁押或办案人员、贪赃枉法情形”,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完备的发现机制。鉴此,笔者认为:对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诉案件进行定期人民监督员报告制,让人民监督员知晓案件何时移送审查、何时羁押到期情况,以利于监督。

(四)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制度

高检院现有的规定并没有人民监督员责任制度的内容,这有违“权义一致”的法理原则,且不利于司法的客观、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制度进行规定,要求每一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都要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负责的精神,确保监督程序和内容的客观、公平、公正。对人民监督员、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机制。

(五)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保密义务

我国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保密义务,这样不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所商议的内容必须绝对保密,人们监督员务必小心,切勿与本案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谈论案件,以避免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泄。在监督具体个案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不得把监督过程中提出的任何问题与其家人、朋友或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人员商讨。即使与其他人民监督员讨论,也应只在工作时间之内进行。

(六)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规则,保障监督案件最终决定的准确性。

笔者认为应补充规定:人们监督员在检察人员介绍完案情并查看过证据以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院记录人员应退席,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在评议期间各人民监督员除了可以互相对话外,不得与外界任何人员交换意见。人民监督员在做出决定时,在检察机关以外关于案件的所见所闻,都必须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只考虑在检察机关聆听到的介绍和查看到的证据。检察人员除向人民监督员提供案情、证据、相关法律以及部门意见外,不得对案件作过分阐述,避免对人民监督员产生诱导性影响,所有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工作都是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自行完成,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中。

三、人民监督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监督期限与刑事诉讼期限的衔接问题

《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审查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因而检察机关对案件拟作不决定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而言,检察机关提出不的,都需经过事先审查才能提出意见,审查花费了一定的期限,诉讼期限均已所剩无几。而高检院规定案件监督时限一般为7日,重大复杂的可延长1个月,对于检察机关不采纳监督意见的人民监督员还可申请上级院复核,但对复核期限未做出规定。因此,虽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强制措施,但如果要保证人们监督员的监督期限,很多案件会产生超过审查期限的情况;如果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则又会产生监督期限不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要合理解决两种期限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否可以引进重大、复杂案件人民监督员提前介入制度,以期适当缩短监督期限。

(二)人民监督员回避程序与刑事诉讼中告知义务的衔接问题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当人民监督员具有规定的四种回避情形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规定对如何落实回避制度却只字未提,此种缺陷会造成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因不能得知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名单,而丧失申请回避的权利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的回避问题与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相衔接,即要求检察机关在案件监督小组成员确定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人。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回避。此外,笔者认为,应扩大被告知对象的范围,以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当事人在押,而又没有法定人时,当事人则无法了解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2篇

一是高质量完成各类文稿工作。深入领会上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找准文稿与上级精神、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考虑、反复推敲,撰写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交流发言等各类文稿20 余篇。

二是高标准完成公文办理工作。坚持政策一致、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原则,高标准草拟各类文件10余份。健全完善机关公文管理制度,优化文件交办、督办、管理各环节程序,确保文件安全高效运转,累计办理各类文件1715 份。

三是全力做好机要保密工作。牵头建立了罗平县纪检监察系统保密工作定期自检自查制度、网络工作群备案制度、保密承诺制度、机要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办理制度;全力保障纪检监察内网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

四是周到细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严谨缜密负责做好全委公务用车、食堂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积极协调、督办领导交办各类事项。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3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督程序;施工技术资料

1引言

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两年多,在工作中发现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程序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为了能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质量而探索讨论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所包含的施工技术资料。

2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设计图纸是否经审图办审查、合同,主要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承包资质、建设单位是否给施工单位发包等。审查有没有会审审核表和图纸等。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将审查的内容交底记录等,还要审查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材料

3.1原材料。(1)分别测试外墙、玻璃幕墙、地面等保温材料和采暖、保温通风等材料是不是有合格的导热系数和密度等。(2)测试面砖黏结剂等黏结材料拉伸黏结强度和压折比。(3)测试增强网有多大的拉力、压力等、是不是能抗腐蚀、玻纤网的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和断裂强力保留率等。(4)测试抹面材料的拉伸黏结强度和压折比。(5)测试勾缝料的收缩值和吸水量。(6)测试幕墙玻璃的能传导热量度、能够遮挡阳光的力度、能透射多少可见光、中空玻璃露点。(7)测试玻璃幕墙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8)测试外窗的气密性、能传导的热量度和中空玻璃露点。(9)测试散热器的每单位能散出多少热量和金属热强度。3.2现场施工试验。对各项工程部件进行实验测试。3.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墙体节能工程。(2)幕墙节能工程。(3)门窗节能工程。(4)屋面节能工程。(5)地面节能工程。(6)采暖节能工程。3.4审查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资料。审查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划分是否合理及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和依据。3.5审查检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有效的整改监督检查时候发现的质量问题。3.6对节能工程实体进行抽查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规范规定,在工程施工完成后,要抽查节能工程保温、牢固、渗漏、耐久性、防火等各个方面性能和对容易产生热量部位的保温措施以及对施工时候发现的问题的应对措施等。

4验收监督条件

(1)各单位对其相对应的部分出具相应的质量合格报告。(2)监督过程中所有质量问题都处理干净。(3)责任主体单位接受相关部门关于违规的处理结果。

5验收监督须知

验收监督用抽查的方法来检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合格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的程度,主要把检点放在建筑节能工程措施的落实上,这样一来,就能对各方责任主体起到一个督促作用,能够让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更加负责,就能使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好。5.1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点。(1)墙体节能工程抽点:①进场复验资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②现场实体检验。③型式检验报告。(2)屋面节能工程抽点:进场复验资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主要检查保温隔热材料的能传导多少热量、密度、能承受的最大的压力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3)地面节能工程抽点:进场复验资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主要检查保温隔热材料的能传导多少热量、密度、能承受的最大的压力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4)门窗节能工程抽点:①进场复验资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主要检查建筑外窗的能传导多少热量和中空玻璃露点。②建筑外窗的气密性。(5)幕墙节能工程抽点:①进场复验资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主要检验保温材料能传导多少热量等和幕墙玻璃能传导多少热量、能遮住多少光线等和隔热型材料能承受多大的拉力等。②幕墙的气密性。(6)采暖节能工程抽点:①进场复验资料(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主要检测散热器每单位能散出多少热量和金属热强度以及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和吸水率。②试运转、调试室内采暖系统并记录结果。③检测居住建筑的室内温度系统节能性能。(7)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判定: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条文,严格审查规定是否落实,并且要根据这些进行审查。审查出检测报告中缺项或者检测不合格就说明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5.2实体质量(含观感质量)的监督抽点。(1)墙体节能工程抽点:①保温隔热材料方面,厚度是否合格。②是不是做好了保温、隔热断桥措施。(2)墙体节能工程抽点:①保温隔热材料方面,厚度是否合格。②是不是做好了保温、隔热断桥措施。

6结语

目前,到处都面临着资源枯竭的问题,所以,我国越来越重视节约资源,能源资源节约的工作也不断地深入进行,建筑节能的工作也就越来越重要,对此,为了让我国能建设节约型社会,质量监督站就要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严格监督控制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

作者:郁云兵 单位:山西省大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考文献

[1]何小林.试论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要点[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4篇

(一)继续开展好“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五五”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发挥党校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将保密教育纳入干部培训计划。二是继续参加领导干部、人员保密知识培训辅导。

(二)加强机关保密要害部门、人员和载体的保密管理。一是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执行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二是对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核心人员、重点人员、一般人员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是要严格载体的保密管理。

(三)加强机关信息系统保护与防范。按照计算机网络“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上网信息审查责任制。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非信息系统和国际互联网上存储、传输、处理和国家秘密信息(含工作秘密)。

(四)加强机关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环境、制度建设、防范措施等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关人员上岗、在岗和离岗及落实保密责任、履行保密协议等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存储、传递、使用、管理、清退、销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严格审批、施工过程的严格监督、设备配置的严格检测、投入使用前的严格检查和评估;加强对重大外事和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保密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的保密服务保障工作。

(五)加强组织建设,统一规范保密组织机构。按照中央关于“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机构建设,保证机构、人员编制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统一规范保密组织机构。健全保密组织,明确专兼职分管领导、明确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特别是保密要害部门要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确保国家秘密有专人管理,保密工作有专人负责。

(六)完成2010年度《保密工作》杂志征订任务。

(七)加强保密工作信息公开工作。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5篇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检察机关在决策机制上接受外界监督的一种措施。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逮捕、决定撤案、不等部分决策环节向社会公开,通过这项制度,办案人员更注意证据的审查和程序的规范,更注重文明办案,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所谓人民监督是指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的所有者为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察、督促和控制的活动。[1]高检院为了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同时也为了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初步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全面试点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引起更进一步的较大反响,有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是自我作秀,有的观点认为从制度的设计到推行能够看到,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完善提高,以往旧的司法体制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被逐步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程序公正观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权监督的背景下产生的,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侦查权,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念。经过前期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一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试从基层院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一隅之见。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程序和制度。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的)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从严格执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监督工作享有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并对妨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造成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功效和意义

长期以来,对检察体制改革较为关注的人们讨论到一点,即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享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高层在探索试从内部解决这个问题,尝试了加强内部纪检监察、完善侦查制约机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办法,但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处理的全过程笼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民群众对办案缺乏理解和信任,对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2]--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科学的监督依据应当从权力的本质中发生。权力除了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属性。权力如何行使,理应由公众来监督。”[3]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健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全面正确行使。20__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将普通民众的感受和判断带入到评判过程中,使法律裁判能够与社会发展相匹配。与外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检察审查委员会制度相类似的是,这种方式考虑到了民众的感受,与现行趋势下社区发展建设要求较相一致。一方面使群众参与司法,另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保证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防止检察权滥用,在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上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一是解决缺乏外部监督问题,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表明人民监督员是“有效监督”。截止20__年12月31日,全国有209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有16起案件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定的处理意见(据自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报告)。使监督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保障其准确、公正地行使。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4]“按照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才有可能跳出‘自我监督’和‘异体监督’的两难选择。”[5]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和对其他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权监督,增加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外界压力,使之反作用于办理案件的质量,办案工作更为细致,取证更为全面,办案人员适用法律更为审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权

力只有在受到制约和监督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为民众服务的目的。

二是建立了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途径。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起到矫正作用。这一制度的施行,使得一些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了救济渠道,他们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司法救济。有学术观点认为,应对监督范围扩大到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作出的类似决定。我们认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其立法目的、意义和范围定位是明确的,不能为了监督而扩大监督,使监督失去本来意义,增加诉讼环节,加大社会诉讼成本。在监督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开展工作,即使经过论证认为有必要扩大范围对普通案件进行监督,增加救济对象,也应作出监督模式上的改变。

三是取得的社会效果较为显著。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重要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成为抬头可见、触手可摸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克服了以往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空泛化、形式化、抽象化等缺陷。这从根本上确保了人民监督权利的有效实现。”[6]按照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在办理这些案件中,有关立案、侦查、逮捕、撤案、审查等环节都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仅靠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工作机制是难以实现有效地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程序中,嵌入一个外部监督程序,对侦、捕、诉三个关键阶段加以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作出的改革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7]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案件,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考虑到民众的感受,有利于树立外部形象并为内部工作注入新鲜活力。

三、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正当性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指出了我国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的根源,同时也指出了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同内部矛盾”。因此可以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符合宪法规定,它通过刚性的程序将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了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是人民民主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有益尝试。检察机关按照宪法精神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同时履行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设计和创造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形成的依据和背景可以看出,它是现行法律体制内,依托宪法和法律基于检察制度现实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为了统一和规范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__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定和实施工作方案,这些制度作为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全国、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下发执行。目前,先期试点已收到了良好成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初步显现,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通过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检务公开,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而为开展检察工作奠定了更为深厚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了宪法上的正当性,但与人民陪审制度相比,既缺乏大量的实践来丰富完善操作的细节,同时也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这一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头戏,同时也是一项法律创新,要使这一制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为人民检察事业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合宪性基础上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亟需的立法改进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在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和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两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它是在符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基础上,汲取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而成,这一改革措施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自侦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往各项社会制度改革中,可操作性强、实效高已成为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制度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从细节上保证制度的公正性,便于实际执行。

(一)人员选拔程序

当前,人民监督员的遴选办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区检察院的试点情况看,7名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7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1(法律专业2名),其中女性1人,组成架构能够适应当前监督工作需要。有观点认为人民监督员应从人大代表中产生,因为人大代表的法律身份形成了相应的监督权利,但没有检察机关主动导入接受监督的程序,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难以体现和实现。这一观点忽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广泛代表意义上的社会监督,绝对化了人大监督作用层面,从而使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范围变窄,成了一个特定群体的监督,失去了制度包涵的民众层面意义。建议对人员结构上可以以地市级检察机关为单位,调控总体比率,采用“四三三”办法,对人大代表取其民众代表性,在人民监督员组成中占40,对政协委员可以取其参政议政特点,占30,群众团体、社区等其他人员占30,既保障和强化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也实现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二)将监督模式统一更改为事后监督

人民监督员所监督的“三类案件”中除了对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外,另两类都是事中监督,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这种做法类似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与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不同,后者发表的意见属于审判程序中民主集中,其个人意见对合议意见产生影响,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要求人民监督员会议的审查应为事后审查,即对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的生效决定提起对案件处理的监督程序,而不能因为监督活动可能对检察侦查和公诉带来负面作用和障碍,从而影响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时,我们在建立制度时也不能疏忽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避免因审查期限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不能及时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监督工作仍未完毕的,承办案件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提请检察长批准,依法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从高检院公布的数据看,截止20__年5月,各试点院共监督结案871件,其中不服逮捕的79件,拟撤销案件的275件,拟不的517件。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781件,占90%,不同意的90件,占10%。尽管《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作出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但监督程序的事中审查还是可能会对相对人权益造成影响,使相对人的可预期权益因“遭遇”监督程序的介入而延后。人民监督员制度采用事后救济渠道不受期限制约,相对人的预期权益不受侵犯,监督的范围将更广泛、过程更细致,同样可以达到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的效果,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保密义务规定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符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但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还缺乏上位法的明确具体规定支持。人民监督员的保密义务仅有《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规定》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罚则有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但两个条款没有明确相互指引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有权了解案情的只能是特定人员,人民监督员以其特殊身份介入到案件处理过程当中,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享有阅卷、旁听讯问、询问、质询等权利,掌握了案件相关信息,特别是对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提起正处于侦查阶段,不利于案件侦查保密要求。人民监督员的本体是社会人员,来自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加以义务限制,那么无疑会造成新类型的司法腐败。建议应当参照对侦查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在立法上作出完善,建立相应的问责制,以保障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实践中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各种专项清理、检察长接待日及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实行征求意见等活动,带动其自觉进入检察工作角色,以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保密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党.论加强人民监督.理论与改革.1998.(4)

[2]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人民检察.20__.2.

[3]黄曙陈艳.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人民检察.20__.3

[4]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5]黄曙陈艳.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人民检察.20__.3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6篇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遍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测绘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储存和提供该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各地、各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七条 在本省辖区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达到或超过《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查验收;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由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外省和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必须向所在地测绘管理机构或测绘成果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用或转办。

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军队系统所属部门领用地方测绘成果,应当持南京军区或驻浙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出具的公函,通过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

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应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规管理。使用单位需要销毁已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密测绘成果时,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备案。

第十二条 外国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测绘的成果,其所有权属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需要带出境外和向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提供的各种测绘成果,必须按《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省外测绘生产单位在本省辖区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如需要出省外的,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交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版权所有,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转借,都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条十三条和《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省国土范围内(含大陆、海涂、海岛、内海、领海)的重要地理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应当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该成果成本的两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向该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罚款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丢失保密测绘成果和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会同保密部门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局吊销《测绘许可证》,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查资格,重新发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是起施行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技术侦查 监督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广泛运用的技术侦查纳入了调整的范畴,但未对如何开展技术侦查监督作出规定。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一旦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很有可能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准确打击犯罪、规范侦查和维护人权,对技术侦查进行有效的监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

技术侦查,这一侦查手段在刑事侦查实践中运用已久,但其内涵并无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从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见我国在不断加强完善技术侦查的立法规制,却未对技术侦查的内涵做出明文规定。

在理论界,亦仍未对技术侦查形成完整、统一的概念。目前,对技术侦查的内涵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该观点主要是从广义上来诠释技术侦查,突出强调的是技术侦查的技术性这一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 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该观点将技术侦查视为秘密侦查的一种。第三种观点认为: 技术侦查,指因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要而由法律加以规定和授权的、法定常规侦查措施以外的一些经过特别审批手续而秘密采取的侦查方法。该观点将技术侦查措施作狭义上理解,则是强调了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并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实施要经过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

以上观点分别体现了技术侦查的技术性、秘密性等特征,具有一定的可采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不足,或模糊了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的界限,或混淆了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关系,或忽视考虑了技术侦查的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审批程序等要件。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是技术侦查的重要特征,且因技术侦查会对行为对象的相关权利产生巨大影响,为防止侦查权滥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控制,所以,界定技术侦查概念时须考虑以上要素。因此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依法享有技术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采用监听、邮件检查、电子监控、秘拍秘照等特定的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或非秘密地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式。

二、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用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和期限、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信息材料的处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将游离于刑诉法调整之外的技术侦查手段纳入了法定侦查措施,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明确了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

新刑诉法将技术侦查适用的范围限定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检察机关侦查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范围限定体现了重罪原则。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则体现了必要性原则。

(二)明确了技术侦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执行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实施。为防止侦查机关对技术侦查的滥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对批准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对适用期限不得随意延长。

(三)明确了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对采取技术侦查所获取材料的处理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然会获取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这就关系到国家利益、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所以,新刑诉法规定了侦查人员及予以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并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限定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四)明确了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该规定有利于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法制轨道。

(五)明确了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实践中通过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公开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有效惩治犯罪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犯罪形式日趋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技术侦查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传统侦查方法的不足之处,降低了获取新型犯罪证据的难度,从而加大了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但若缺乏对技术侦查的监督,即使通过技术侦查获得了关键性证据,却因错误运用甚至违法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而使通过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同样降低了惩治犯罪的有效性。因此,为了做到对新时期各类犯罪的准确打击,有必要加强对技术侦查的监督。

(二)有利于保障人权

技术侦查具有的技术性、秘密性、强制性等特点,正是其区别于其他侦查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但正是技术侦查的以上特点,也使其在运用过程中更容易发生问题,因为其更大程度地触及公民的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技术侦查就好比双刃剑,对其运用得当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以打击犯罪,一旦侦查机关在追求破案效率的思想影响下对其恣意滥用又会侵犯人权。因此,必须严格限制使用技术侦查,加强对技术侦查运用全过程的监督制约。

(三)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正义是司法制度的永恒追求,其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技术侦查作为重要侦查措施之一,要追求案件事实,必须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当前技术侦查发展的大环境来看,通过对技术侦查程序进行监督,保障技术侦查具备正当化基础,无疑能使技术侦查获得更多的支持力量。加强技术侦查监督不仅是改进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现有状况、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侦查程序法治化、遵循国际刑事侦查发展趋势的应有之义。

四、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的建议

虽然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相关规定,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但对如何开展技术侦查监督并未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防止技术侦查权力滥用,检察机关应会同公安机关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研究如何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从而使技术侦查活动在法治的轨道内良好运行。

(一)监督的主体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监督我国技术侦查活动,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现行司法体制的具体情况,并且应主要由检察机关中具有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检察机关中的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监督。但是,应根据不同侦查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可由同级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为体现执法公信力和监督效能,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监督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技术侦查活动。

(二)监督的内容

因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和期限、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所以监督主体即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部门应当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对技术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侦查措施在案件侦查中实施的必要性,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有无超范围、期限、措施种类进行侦查,适用对象、执行主体是否合法,侦查人员有无违反保密义务,侦查人员有无诱人犯罪,获取的材料有无用于其他用途等等。

(三)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由于新刑诉法对“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没作具体规定,且鉴于我国目前的侦查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建议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申请的形式作为主要的监督方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技术侦查措施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决定,并载明措施种类、对象、期限等,再由申请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交由同级的公安机关严格按批准执行。对于特别紧急的案件,可由侦查机关先行实施,但必须在实施后特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不予批准的,侦查机关必须立即停止实施技术侦查手段。除审批技术侦查措施申请外,侦查监督部门还可通过接受举报控告、提前介入、审查逮捕案件等方式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包括侦查人员有无违法保密义务、获取材料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8篇

一、监督检查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是纪检监察机关最主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中强调监督作用时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为切实抓好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机关在处理管理与监督的关系,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事情要靠各部门共同来做,不能都“唱主角”,应该注重发挥职能部门和其他监督机关的作用,光靠纪检机关自己干,即使再增加一倍、两倍的编制也未必能做好,应该注重“唱配角”,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负责抓好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纪检机关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充分调动和依靠各有关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中智慧和力量,共同把工作做好。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监督检查,监督保证党规党法的执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以及对行政机关人员实施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保证作用,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纳入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就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纳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之中,体现“人性化”要求,明确要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不准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以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发展;不准竭泽而渔,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等,为党的中心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发展,顺利完成其主要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就要全面把握作用,切实提高意识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的服务性。它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为完成各项任务而实施监督保障,在监督检查中强调服务;二是监督检查的制约性。它在实现工作目标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行为,纠正其偏差,保证其顺利进行;三是监督检查的参与性。监督者积极参与到各种活动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性;四是监督检查的预防性。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对工作产生的不利因素,以便预防和阻止各种问题的发生,减少损失,防患于未然;五是监督检查的规范性。通过监督检查,可以使工作目标、计划、决策、协调、实施等各个方面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作用,提高监督检查意识是前提。

纪检工作人员总体上看监督意识是比较强的,监督的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但随着领导体制的变化,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监督的难度逐渐增大,思想上的畏难情绪越来越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一是从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上看,往往领导者是被监督者,监督者是被领导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二是作为纪检工作人员,其关系隶属于行政领导之下,对下级监督尚可,对同级监督不易,对上级监督更难,思想上存有怕领导给小鞋穿,遭领导打击报复的顾虑;三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深入发展,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涉及面越来越广,其监督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作为纪检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是党政工作的服务保障机构,其监督检查职能是形势赋予的一项重任,提高监督检查意识,依纪依法,积极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是保障党和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必须增强监督检查的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进,创新监督载体,完成自身历史使命。

三、强化监督检查,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涉及的监督检查对象很多,而我们的人员力量又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必须点面结合,“点”上要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面”上要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得较大的监督成果,本人认为应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抓手,切中要害和关键,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之有效地强化监督检查职能,服务第一要务,保障、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一)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为抓手,强化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重大社会矛盾包括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环境作保障。发展环境的好坏决定发展的快慢。纪检监察机关务必要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牢固树立“抓软环境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充分履行职能,作软环境建设的“督军”,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服务发展的第一要务,着力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发展软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紧贴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不断优化发展软环境中,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环境的突出问题。

1、依托《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①监督权力部门提高行政权力透明度,要求在公开对象上,由政府部门扩展到所有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事业企业单位;在公开内容上,要求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商业机密的事务,都要对外公开,尤其是对于人财物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真正公开。②加强效能监察,围绕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检要监督权力部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摸清底数,进行清理,切实做到“四个凡是”,即今后凡是公民或法人能自主决定的事宜、凡是可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的事情,凡是通过行业或中介组织可自律管理的事项,凡是可通过市场事后监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设行政许可。通过监督检查,就要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就要精减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建立行政服务、综合招投标、财会核算、经济环境投诉等中心,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促进行行政效率提高,规范行政行为,从而有效改善投资环境。

2、认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专项治理等相关活动,大力优化法制环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行为。目前,法律完善的程度还不高、贯彻落实得还不够好,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相比,差距还比较大。有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告状难、执行难仍然是老大难问题;还有的执法部门存在执法粗暴、吃拿卡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小的方面说严重影响了经济环境建设,大的方面说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保证法律正确地实施,特别是有效体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法,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司法和执法中的违纪现象要加大追究力度,做到具体行政作为“处之有据”,突出解决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的问题,进一步严格裁量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度,一视同仁、一个标准。从而有效促进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二)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抓手,强化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和充分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必须相适应的本质要求,第一次把实现人的发展放在经济发展的首位,突出了人的价值和第一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保护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经济的发展,效益的提高,还是社会的进步,都应落实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上。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维护群众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把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抓住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按照“四个坚决纠正”、“四个加大力度”的纠风工作要求,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加大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大力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严厉查处伤农事件,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不合法的涉农收费和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实际成效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以此保证和促进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三)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抓手,强化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现紧密相关,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不坚持科学发展现,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政绩观。贪钱、贪利是腐败,贪名、贪功也是腐败。因此抓党风廉政,既要抓廉洁自律,又要通过监督检查、查处曝光等措施,教育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政绩观。通过纪检机关的监督促进,引导党员干部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不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盲目攀比;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深入实际,察实情,讲实话,不虚报浮夸,不做表面文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急功近利。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发展;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总量增长,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

(四)以加大惩处力度为抓手,加强监督检查。

查办案件是十分有效的监督形式。特别是在腐败“多发、高发”的现阶段,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要加大惩处力度,首先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坚持与时俱进,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依靠现代科技手段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其次,要加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力度和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及赃款赃物追缴力度,要让腐败分子政治上声名扫地,经济上占不到便宜,精神上后悔莫及。第三,要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以惩处为手段,除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外,从另一方面来说,是强化监督检查,发挥的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和监督功能。就要求把查办案件工作,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确保反腐倡廉治本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以创新、改革和完善监督体制、制度,提高监督权威性、有效性、长效性为抓手,加强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的落脚点在“人”,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纪检监察机关既有惩处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职责,又有教育、引导、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职责,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角度来说,后者是最重要的职责。纪检机关强化监督检查,除了微观上抓住“点”之外,在宏观“面”上就要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契机,加大惩处力度,创新、改革和完善监督体制、制度,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有效性、长效性,并以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监督就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现阶段监督体制存在主客体职能不明、权力不对等、监督制约权不够的缺陷,难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为弥补缺陷,在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过程中,中央已明确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督主体的权力。另外还在探索通过实行巡视制度解决纵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实行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解决横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体制的革新,客观上对对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它是保证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只有强化制度创新意识,严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执行,把制度创新真正贯穿于监督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干部队伍的各个层面,体现到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反腐败斗争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从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要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根源,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从削减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运行等人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善于找出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与时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要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制度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在制订各项实体制度的同时,都要相应制订程序规范和操作办法,使制度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容,又有明确的实施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同时,要突出制度教育,确保各项制度深入人心;加强对执行制度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突出以制度管人管事,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强化监督检查,还必须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畅通监督渠道,努力改善监督环境

能否自觉接受监督,取决于党员干部自身素质。自身素质好,自律意识强,视接受监督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那么监督就会收到很好的功效。反之,自身素质差,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妄自尊大,必然拒绝、排斥甚至压制监督。因此,首先要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两个《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教育,切实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自觉主动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健全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党员的意见反映权;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保障党员的批评权;健全述职述廉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评议权;健全举报制度,保障党员的检举控告权,等等。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机制,对因泄密导致党员干部遭受打击报复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者要严惩不贷。要重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这些方面的监督机制,形成依法监督的氛围。总之,只有在全党全社会真正营造一个“人人敢于起采监督”的良好监督环境,才能真正提高监督能力,取得应有的监督效果。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第9篇

关键词:企业;督查工作

督查督办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督查工作怎么在提高企业执行力、推动企业实现科学发展、促进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与发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促成高效工作做为新形势下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最重要的工作。

一、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规范督查督办工作行为

1.把握源头 建立工作制度

督查督办的工作效应要想万全发挥出来,企业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开展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策部署的执行主体,主要是部门负责人,单位检验监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管领导,另一个是负责掌握开展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指导办公室开展的具体检验管理工作。第二,建立工作制度。从基于企业管理,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步一步负责系统,指导报告系统、评价系统、保密制度,规范监督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理。再次,阐明任务。根据工作要求,明确检验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取得实际的效果。

2.把握重点 创新工作手段

企业检验监管工作要紧密围绕中心任务,突出了企业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领导关注重要的事情,以及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敏感问题的检验管理工作第一,提前拟定检查监督计划,及时组织监督监督活动,监督部门及时反馈。建立和完善检验管理工作网络,完美的组织,强化监管责任,改进管理方法,确保检验监管工作顺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一个关键监督、跟踪监督,匆匆来监督,深度、监督,共同监督方法,目前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在企业私有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和基于网络的检测管理工作,利用网络技术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检查员管理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现快速的监管,提高监管部门的及时性。

3.把握原则 狠抓工作落实

检验管理工作在企业中,主要采取以下原则。一个是实事求是和实际结果。开展检验管理工作,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和公正的理解和反映业务决策的实施,了解和反映的决定执行问题的影响和原因,改善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防止任意和偏见,杜绝欺诈行为。二是认真处理,及时实施。检查监察事项,督促部门或单位花时间处理,根据交办事项的要求的结果报告,基于推广的实施决策和解决问题,严格避免形式主义,防止拖延拖延、敷衍了事,确保检验实施监察事项。三是上下联动,分级负责。检验管理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实现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一步一步级别捕获的级别,一级对一级负责,通过与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办公室的具体实现,逐步形成协作、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管理网络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及时掌握督查督办方法,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

1.明确各级的任务

明确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分级负责机制,规定各级班子作为抓落实的主体,对下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上要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形成科学有序的工作体系;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务政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督查督办工作负直接责任;党政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政策研究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履行督查督办职能。

2.督查有力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坚持举一反三、由点及面的原则,达到督办一件、带动一片、提高整体的效果;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督查、跟踪督查,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剖析,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务求实效,形成有建设性的工作经验与方法;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宜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督查,了解真实情况,倾听职工呼声,使督促检查工作实效化;对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到位、办理不及时、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并对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

3.协调有法

通过电话督促催办、书面督查督办、座谈问询、现场督促、联合调研的方法,对上级各项工作要求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企业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企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时限根据督办内容和要求下达,遇紧急性工作及事务安排要及时开展督导;督查督办事项为连续性、正在推进的工作时,要做好定期回访复核工作,回访复核与上一次督办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要抓紧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和情况分析,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党委和相关领导,遇特殊情况即结即报。

参考文献:

[1]宋明华.完善督办制度提高办理质量[J].天津人大,2008(06).

[2]李宝贵.浅谈督查督办职能在企业科学管理中的作用[J].科学之友(B版),2007(01).

[3]苗秀旺,杨峻岭,武奇光.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督办质量[J].秘书,2007(09).

[4]王海腾.以督查督办为切入点全面提升企业执行力[J].秘书,2006(01).

[5]方登高.正确处理四种关系提高督办工作实效[J].武钢政工,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