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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6 16:06:41

职场调查报告

职场调查报告第1篇

据悉,该报告调查对象为该校已落实工作的9000名XX届毕业生,其中包括本科和硕博毕业生。调查从XX年年1月开始,采用无记名问卷填写形式,通过邮寄的方式发放和回收,实际有效问卷1560份。

调查耗时长达半年,主要涉及毕业生就业起薪、择业规律、职业适应能力三方面内容。经过数据分析,报告总结出8项基本结论,勾勒出大学生初入职场状况。

调查

学历越高,起薪也越高

毕业后,第一份工作起薪凭借什么来定位呢?

这份针对浙江大学XX届毕业生的调查结论显示,学历对起薪有较大影响,学历越高,起薪也越高。另外,性别、地域、行业、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类型都是影响毕业生起薪的重要因素。

不同专业,起薪差距相当大。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本科毕业生还是毕业研究生,计算机学院起薪都最高,分别达3716元和6158元,起薪最低的分别是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XX元、环资学院毕业研究生2175元。可见不同行业、不同学历带来的起薪差距也比较显着。目前而言,it行业的毕业生起薪6158元高居榜首,且遥遥领先。

从性别上看,男性与女性起薪差别不大。本科毕业生男女起薪差距为520元,毕业研究生男女起薪差距为826元。在事业单位或者当公务员,男女工作收入差不多。但如果是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起薪差别会比较大。

受调查者中,本科毕业生平均起薪为2732元,毕业研究生中,硕士生为3721元,博士生为3765元。本科毕业生与毕业研究生相差1000元左右。但是,通过数据也发现,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差距不是很明显。

针对这种现象,浙江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金海燕分析认为,本科生阶段学生接受的一般都是通识教育,或者说是素质教育,针对社会上的产业或行业知识所学不多,入职后上手较慢,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因此相应的薪酬会低一些。

“硕士研究生对一个行业算是已经入门了,而且去企业的多,薪酬比较高是可以理解的。博士研究生目前看来薪水不是很高,但可以预期的是,它今后的增长曲线会更陡。”

金海燕说,博士毕业生起薪不是很高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毕业后进高校、研究单位工作的比例最大,这些单位起薪一般都不如企业高,但随着资历加深,博士的科研提成等收入进来后,其薪酬优势会逐渐体现出来。

期望与实际薪酬差最高达1393元

求职前,你对月薪的期望值是多少?调查表明,大学生对薪酬期望还是偏高的。

记者从报告中发现,不同专业背景的毕业生,月薪期望值参差不齐。以本科毕业生为例,浙江大学材化学院和计算机学院的薪酬期望值较高,均值在4300元左右。信息学院、电气学院和外语学院次之;理学院和人文学院最低,均值在2900元以下。

职场调查报告第2篇

长假&小假,都要打着飞机去旅行

互联网行业作为节奏快、压力大的行业之一,“职场菜鸟”们所面对的压力剧增。而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放宽对国人的签证申请条件,年轻人想要走出国门,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说走就走的旅行”变得真正可以实现。XX年全年共有8个公众假期。在这些公众假期期间,68%的职场年轻人首选旅游作为减轻压力的方式,另有12%人选择看电影,10%会听音乐放松。

旅途减压 身心愉悦

在这些选择旅游作为减压方式的人群中54%认为旅游带来的愉悦感可以放松身心,有效减轻压力;以开阔眼界为目的的出境游人数占到42%;同时有3%的人认为在旅途中结交新朋友是非常有趣的事,这也是他们出游的原因。

“旅游是非常好的减压方式,尤其现在出国游的价格比国内游还便宜。我个人就经常利用小长假或者周末,飞去临近的韩国和新加坡。品尝美食放松心情,再精神饱满的投入工作中,这样劳逸结合花钱不多的减压方式特别受欢迎,我身边的越来越多的朋友都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参加调查的李小姐表示。

结伴玩耍占大多数

年轻人群体都希望在旅途中讲求释放个性,找寻真我,不喜欢被约束,所以他们是出境自由行的主要人群。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结伴自由行的人数高达71%,独自自由行也占到了22%,而通过传统的旅行社报团的只有7%。

热带海岛是主流,欧洲小镇也不错

在热情阳光照射下的细软沙滩上轻嘬饮料,静下心来捧上一本书细细研读或潜潜水游游泳…这种惬意悠然的度假体验被不少年轻人推崇。所以在目的地调查方面,热带海岛不出意外以49%票数占据首位;愿意体验欧洲小镇文化的选项达到36%;有10%心仪风情古堡;另有5%的人群选择了野外探险。

逃离城市,大自然生活令我返璞归真

在这5%选择野外探险为数不多的人群中,68%的人是因为“想在旅行中放松,找回城市里丢失的自己”而选择此项;不断挑战,超越自我也是现代职场年轻人的特点,因此有24%的用户选择此项原因是“想挑战极限,锻炼自己”;还有8%的用户是希望“体会旅行艰辛,给城市压力找个平衡点”

自由行参与感极强,才更体现价值

也许对于很多职场年轻人来说,出行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令人兴奋的。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查看地图设计属于自己的独特行程;在茫茫互联网中搜索相关的攻略,通过这字里行间的分享,还未出发却已真切感受到旅途的美妙。这些痛并快乐着的过程就是自由行的乐趣!强参与感为旅游注入了不一样的意义。因此在“我在多人旅行中,通常扮演的角色是:”这个问题上,41%受访者非常乐意做旅行总策划师,规划旅途的方方面面;在旅行中做参谋,为策划师出谋划策的人数位居第二,达到37%;20.5%的受访者很享受跟着他人走,来一趟不操心之旅。

公司出游,呼声最高

此次调查显示:高达76%的公司每年没有公司团队旅游。大多数职场年轻人呼吁公司团队出游,认为团队旅游不仅可以减轻员工压力,使员工更好的投入工作,更可以增强公司凝聚力,使团队氛围更轻松。据统计,“职场菜鸟”的带薪年假数在5-10天之间占48%;享受10天以上带薪年假的为34%的人群;而带薪年假不足5天的人群占18% 。

职场调查报告第3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幼儿教师职场状态的调查,了解幼儿教师的职业状态,引起人们对幼儿教师职业的关注,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并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教师的职场状态,主要指幼儿教师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的教育、教学、教研、学习、培训及家园联系的状貌特征以及表现出来的情态。2007年12月,我们对四平市6个县区11所幼儿园,包括公办园、民办园、处于改制中(由企业幼儿园改制为公办幼儿园)幼儿园的师资状况、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培训进修、家园联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查。我们采取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40份,收回问卷110份.有效问卷106份,有效率占75.7%。

一、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师资状况

调查显示:在编教师198人,持证上岗的144人,保育员23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81人(幼师专业53人),高中学历的51人,初中学历的8人,大专以上学历181人〔其中幼师专业53人);教龄在五年以下的29人,6-15年的74人,16-20年的50人,20年以上的77人;小教高级职称的教师108人,小教一级的教师92人,小教二级的教师3人;省级骨干教师12人,市级骨干教师25人,县、区级骨干教师20人,园级骨干教师17人。由此可见:(1)持证上岗的教师占在编教师的72.7%; (2)教师的学历基本达标,但是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非师范类的教师尚占有一定比例;(3)教师以中青年骨干居多。

(二)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共设计了20道题,这些题目是对教师职场状态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1.对幼儿教育工作的满意程度

(1)热爱幼教事业、愿意终身从事幼儿教育,是绝大多数幼儿教师从业的坚定信念。幼儿教师喜欢和孩子在一起,并且对工作本身充满乐趣和信心,这表明幼儿教师对事业的忠诚和对孩子的热爱。“幼教工作是一项比妈妈疼爱孩子更细心、更耐心的工作,是充满爱的事业。”这是幼儿教师们对幼儿教育最基本的看法。有了对幼儿教育事业这样崇高的认识以及整个社会教师地位的总体提升,他们才能希望终身从事幼教工作。由此也反映出,幼儿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可敬的奉献精神。

(2)认为工作很辛苦,精神压力大。其中24.5%的教师感觉异常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很多教师工作时间长,每天工作8到10小时;二是工作量大;三是25岁至39岁之间的教师多数都是各个幼儿园的“顶梁柱”,他们经常上各种形式的公开课,工作任务比较多;四是幼儿教师的地位尚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幼儿教师对自己从事的事业热爱有加,但幼儿教师是教师中弱群体这一事实,一时还难以改变。他们没有自己专门的职称系列,走的是小教系列,这不免使人感觉有些不专业;而且幼儿教师工作劳累、工资低.这很容易导致一些人对幼儿教师职业另眼相看,认为幼儿教师是一个非常容易从事的职业。

从上述分析看,幼儿教师对幼教职业是满意的,但是希望幼儿教师的地位能进一步得到提高。

2对教材把握程度

我们以省编幼儿教材为蓝本,在小班、中班、大班和学前班的教材里各选一课,共四题,教师任选一题,只要能表述出该课的具体内容即可。这对任何一位任课老师来说,都不应该是困难的事情。我们的目的在于通过此题,调查教师对教材把握的情况。从调查的情况看,能完整表述的教师占22%,能简单表述的教师占19%,只能表述纲目的教师占22%,完全表述错误的教师占32%,没有答题的教师占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真正能完整表述课文者并不多,后两项的人数超过了前两项的人数。如果说初步表述课文还可以完成教学,那么表中的后两项就很难胜任教学,而有误人子弟之嫌了。

对教材生疏的原因,我们分析主要是因为:

(1)有的幼儿园并没有完全使用省编教材。课程改革中,幼儿教师能够直接投人进去的莫过于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课改使用的统编教材,具有较强的时代性、综合性、实践性、针性、开放性和趣味性,科学地融进了幼儿成长过程中应该学习的内容以及适合不同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方法,受到了广大幼儿教师的欢迎。但是,也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材中需要的教具,有的没有及时配套。幼儿课程很多是通过游戏的方式来完成的,寓教于乐,玩中学,乐中学,没有教具万万不能的。为了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教师只好根据提示,自制教具。条件好的幼儿园,寻求使用其它更方便的配套教材,统编教材不能不用,配套教材又舍不得放手;而条件不好的幼儿园,只好尽力而为,使用统编教材,又不能完全体现其新理念。这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个别幼儿园采用了小学一年级教材。这样的情况尤其以民办园居多,他们迎合家长的要求,把小学课程搬进了幼儿园,至使省统编教材无法使用。调查中,有45%的教师认为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是当前幼儿教育的主要问题。

3.家园联系谈论的话题

调查结果依次是:学习一日常表现一能力表现一思想品德一兴趣爱好一心理健康一家园差异一卫生条件。从调查结果排序,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学习是家长普遍非常关心的事情;其次才是孩子在幼儿园一天的表现;能力的培养又次之;品德排在第四位;兴趣爱好、心理健康、家园差异,几乎被忽视了;卫生已经很少有人问津。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因为在孩子如何学习这个间题上,教师与家长在观念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1)关于学习。在学习问题上,家长最关心的还是孩子每日在幼儿园中学到什么知识。教师则认为,知识确实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但是家长过于注重幼儿学前教育中拼音和计算方面的能力,忽视了孩子的思想品德、兴趣爱好等,对孩子的成长实际是不利的。儿童幼年期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敏感期,每一个敏感期都是接受某种教育和知识学习的最佳时期,教育必须适应这种发展过程中的动态性、节律性和阶段性特征违背规律,该学不学或者堰苗助长都是不可取的。 (2)关于教学。很多家长会用自己的观念去影响甚至干扰教师。如果教师没有按照家长的意图施教,家长就不能理解,对教师失去信任,甚至提出转园。令人惊叹的是,教师已经意识到家长的一些要求是违背教育科学规律的,也认识到幼儿教育小学化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因素、“帮助幼儿理解基本的数学概念,发展思维能力”阎和让幼儿从1背到100完全是两回事,但是还是违心的去迎合家长,甚至很少同家长谈到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危害性。幼儿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并不想因此失去生源,尤其是民办幼儿园。虽然,每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但有时还是不能说“不!”于是,有的教师感叹“做一名幼儿教师容易,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难!”因为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不仅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外界环境的配合。

家园异步,容易导致教师对工作产生厌倦感。调查显示,有两种情况是教师对幼教工作厌倦的主要因素:一是家长不配合,二是与自己理想相悖。其中前者占整个有效问卷的73%。

4,学习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有47%的教师有机会参加学习,而且幼儿园给予的学习条件还是比较优越的。幼儿园不仅能安排时间让将近一半的教师外出学习,而且一部分教师的学习费用还能报销,这一点甚至超乎了我们的想象。除此之外,教师们能经常自学,调查统计,幼儿教师常看的杂志有《幼儿教育》、《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还有《幼儿简笔石酷、《幼儿主题活动课程》、心营养科兰黔、份儿成长故事》,个别教师读过檬特梭利教育》和拗儿教育心理黔等书籍。尽管如此,这并不能表示培训和学习的效果尽如人意。从前面教师把握教材的程度可以看出,结果并不乐观。为什么这样的学习仍不能使教师对教材的把握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除了前面的分析之外,至少还应该有以下几个因素:

(1)学习的内容与教师的教育教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是说所学知识不能完全满足教师的需求,与工作的关联不够紧密或者帮助不大。

(2)教师参加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应付的过程。教师没有认真学习,没有真正把应该掌握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等学到手,敷衍了事,或者半途而废。

二、几点建议

1.依法治教,科学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佚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锄,依据傲师资格条锄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人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淤,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幼儿教育的投人,在业务上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支持,为幼儿教师的工作、进修创造更好的条件。要使幼儿教师职业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在精神上得到鼓励,在待遇上得到实惠,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真正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幼儿园(FIr)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本园的骨干教师,使那些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教师成为本园(所)的学科带头人,以促进幼儿园(Flr)的健康发展。

2.深化教改,明确目标。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使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目标更加明确。目前,我国正在通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共同制定一个中国仁岁一6岁儿童早期学习与发展的指南,将作为幼儿园课程教学的基础。参照这个标准,将会明确3岁一6岁的儿童“应该知道什么、应该能做什么、应该能做到什么”,这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帮助家庭、社会理解关于儿童发展应实现的目标起到积极的作用。加大统编教材力度,尽快配套完,贴近本地实际,方便教师使用。

3.加强培训,科学引领。要为幼儿教师的学习、进修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幼儿教师外出学习、进修,创造合作、交流的平台。可以组织专家讲学,也可以通过远程教育来开阔教师眼界。培训幼儿教师要有系列科学的教程,应该结合教育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要形成常态,制定科学的考评机制,不要把学习培训看成是一时的活动,而要作为幼儿教师的终身学习。

职场调查报告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幼儿教师职场状态的调查,了解幼儿教师的职业状态,引起人们对幼儿教师职业的关注,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并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教师的职场状态,主要指幼儿教师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的教育、教学、教研、学习、培训及家园联系的状貌特征以及表现出来的情态。2007年12月,我们对四平市6个县区11所幼儿园,包括公办园、民办园、处于改制中(由企业幼儿园改制为公办幼儿园)幼儿园的师资状况、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培训进修、家园联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查。我们采取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40份,收回问卷110份.有效问卷106份,有效率占75.7%。

一、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师资状况

调查显示:在编教师198人,持证上岗的144人,保育员23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81人(幼师专业53人),高中学历的51人,初中学历的8人,大专以上学历181人〔其中幼师专业53人);教龄在五年以下的29人,6-15年的74人,16-20年的50人,20年以上的77人;小教高级职称的教师108人,小教一级的教师92人,小教二级的教师3人;省级骨干教师12人,市级骨干教师25人,县、区级骨干教师20人,园级骨干教师17人。由此可见:(1)持证上岗的教师占在编教师的72.7%; (2)教师的学历基本达标,但是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非师范类的教师尚占有一定比例;(3)教师以中青年骨干居多。

(二)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共设计了20道题,这些题目是对教师职场状态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1.对幼儿教育工作的满意程度

(1)热爱幼教事业、愿意终身从事幼儿教育,是绝大多数幼儿教师从业的坚定信念。幼儿教师喜欢和孩子在一起,并且对工作本身充满乐趣和信心,这表明幼儿教师对事业的忠诚和对孩子的热爱。“幼教工作是一项比妈妈疼爱孩子更细心、更耐心的工作,是充满爱的事业。”这是幼儿教师们对幼儿教育最基本的看法。有了对幼儿教育事业这样崇高的认识以及整个社会教师地位的总体提升,他们才能希望终身从事幼教工作。由此也反映出,幼儿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可敬的奉献精神。

(2)认为工作很辛苦,精神压力大。其中24.5%的教师感觉异常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很多教师工作时间长,每天工作8到10小时;二是工作量大;三是25岁至39岁之间的教师多数都是各个幼儿园的“顶梁柱”,他们经常上各种形式的公开课,工作任务比较多;四是幼儿教师的地位尚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幼儿教师对自己从事的事业热爱有加,但幼儿教师是教师中弱群体这一事实,一时还难以改变。他们没有自己专门的职称系列,走的是小教系列,这不免使人感觉有些不专业;而且幼儿教师工作劳累、工资低.这很容易导致一些人对幼儿教师职业另眼相看,认为幼儿教师是一个非常容易从事的职业。

从上述分析看,幼儿教师对幼教职业是满意的,但是希望幼儿教师的地位能进一步得到提高。

2对教材把握程度

我们以省编幼儿教材为蓝本,在小班、中班、大班和学前班的教材里各选一课,共四题,教师任选一题,只要能表述出该课的具体内容即可。这对任何一位任课老师来说,都不应该是困难的事情。我们的目的在于通过此题,调查教师对教材把握的情况。从调查的情况看,能完整表述的教师占22%,能简单表述的教师占19%,只能表述纲目的教师占22%,完全表述错误的教师占32%,没有答题的教师占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真正能完整表述课文者并不多,后两项的人数超过了前两项的人数。如果说初步表述课文还可以完成教学,那么表中的后两项就很难胜任教学,而有误人子弟之嫌了。

对教材生疏的原因,我们分析主要是因为:

(1)有的幼儿园并没有完全使用省编教材。课程改革中,幼儿教师能够直接投人进去的莫过于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课改使用的统编教材,具有较强的时代性、综合性、实践性、针性、开放性和趣味性,科学地融进了幼儿成长过程中应该学习的内容以及适合不同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方法,受到了广大幼儿教师的欢迎。但是,也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材中需要的教具,有的没有及时配套。幼儿课程很多是通过游戏的方式来完成的,寓教于乐,玩中学,乐中学,没有教具万万不能的。为了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教师只好根据提示,自制教具。条件好的幼儿园,寻求使用其它更方便的配套教材,统编教材不能不用,配套教材又舍不得放手;而条件不好的幼儿园,只好尽力而为,使用统编教材,又不能完全体现其新理念。这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个别幼儿园采用了小学一年级教材。这样的情况尤其以民办园居多,他们迎合家长的要求,把小学课程搬进了幼儿园,至使省统编教材无法使用。调查中,有45%的教师认为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是当前幼儿教育的主要问题。

3.家园联系谈论的话题

调查结果依次是:学习一日常表现一能力表现一思想品德一兴趣爱好一心理健康一家园差异一卫生条件。从调查结果排序,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学习是家长普遍非常关心的事情;其次才是孩子在幼儿园一天的表现;能力的培养又次之;品德排在第四位;兴趣爱好、心理健康、家园差异,几乎被忽视了;卫生已经很少有人问津。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因为在孩子如何学习这个间题上,教师与家长在观念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1)关于学习。在学习问题上,家长最关心的还是孩子每日在幼儿园中学到什么知识。教师则认为,知识确实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学习的重要内容,但是家长过于注重幼儿学前教育中拼音和计算方面的能力,忽视了孩子的思想品德、兴趣爱好等,对孩子的成长实际是不利的。儿童幼年期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敏感期,每一个敏感期都是接受某种教育和知识学习的最佳时期,教育必须适应这种发展过程中的动态性、节律性和阶段性特征违背规律,该学不学或者堰苗助长都是不可取的。

(2)关于教学。很多家长会用自己的观念去影响甚至干扰教师。如果教师没有按照家长的意图施教,家长就不能理解,对教师失去信任,甚至提出转园。令人惊叹的是,教师已经意识到家长的一些要求是违背教育科学规律的,也认识到幼儿教育小学化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因素、“帮助幼儿理解基本的数学概念,发展思维能力”阎和让幼儿从1背到100完全是两回事,但是还是违心的去迎合家长,甚至很少同家长谈到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危害性。幼儿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并不想因此失去生源,尤其是民办幼儿园。虽然,每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但有时还是不能说“不!”于是,有的教师感叹“做一名幼儿教师容易,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难!”因为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不仅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外界环境的配合。

家园异步,容易导致教师对工作产生厌倦感。调查显示,有两种情况是教师对幼教工作厌倦的主要因素:一是家长不配合,二是与自己理想相悖。其中前者占整个有效问卷的73%。

4,学习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有47%的教师有机会参加学习,而且幼儿园给予的学习条件还是比较优越的。幼儿园不仅能安排时间让将近一半的教师外出学习,而且一部分教师的学习费用还能报销,这一点甚至超乎了我们的想象。除此之外,教师们能经常自学,调查统计,幼儿教师常看的杂志有《幼儿教育》、《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还有《幼儿简笔石酷、《幼儿主题活动课程》、心营养科兰黔、份儿成长故事》,个别教师读过檬特梭利教育》和拗儿教育心理黔等书籍。尽管如此,这并不能表示培训和学习的效果尽如人意。从前面教师把握教材的程度可以看出,结果并不乐观。为什么这样的学习仍不能使教师对教材的把握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除了前面的分析之外,至少还应该有以下几个因素:

(1)学习的内容与教师的教育教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是说所学知识不能完全满足教师的需求,与工作的关联不够紧密或者帮助不大。

(2)教师参加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应付的过程。教师没有认真学习,没有真正把应该掌握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等学到手,敷衍了事,或者半途而废。

二、几点建议

1.依法治教,科学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佚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锄,依据傲师资格条锄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人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淤,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幼儿教育的投人,在业务上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支持,为幼儿教师的工作、进修创造更好的条件。要使幼儿教师职业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在精神上得到鼓励,在待遇上得到实惠,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真正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幼儿园(FIr)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本园的骨干教师,使那些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教师成为本园(所)的学科带头人,以促进幼儿园(Flr)的健康发展。

2.深化教改,明确目标。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使幼儿学习与发展的目标更加明确。目前,我国正在通过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共同制定一个中国仁岁一6岁儿童早期学习与发展的指南,将作为幼儿园课程教学的基础。参照这个标准,将会明确3岁一6岁的儿童“应该知道什么、应该能做什么、应该能做到什么”,这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帮助家庭、社会理解关于儿童发展应实现的目标起到积极的作用。加大统编教材力度,尽快配套完,贴近本地实际,方便教师使用。

3.加强培训,科学引领。要为幼儿教师的学习、进修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幼儿教师外出学习、进修,创造合作、交流的平台。可以组织专家讲学,也可以通过远程教育来开阔教师眼界。培训幼儿教师要有系列科学的教程,应该结合教育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要形成常态,制定科学的考评机制,不要把学习培训看成是一时的活动,而要作为幼儿教师的终身学习。

职场调查报告第5篇

一、研究文献与现状

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相关的研究文献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模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为研究主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读,认为高校的体育硬件资源、体育人力资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在充分满足高校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服务才能使高校体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不同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适合本校的社会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体育资源为社会服务。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观念落后,服务形式单一,这是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之一。第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高校体育资源的资金投资力度小,投资渠道单一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献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职院校的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来进行研究的却寥寥无几,高职院校的数量远多于本科院校数量,其体育场馆资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为课题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论知识和现实情况,分析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在体育场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颈,为本研究探讨实现路径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及服务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收集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了解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况和未开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体育场馆人才、对外开放情况、资金和信息来源、经营模式、承担比赛情况等,为本研究提供参照系。

(三)专家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和建议分析

拜访本领域的学术专家和体育场馆一线管理者等,获取专家们站在学术角度和现实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建议、注意事项、要做的工作、长期规划、实现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指导。

(四)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前期工作的成果,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结合全民健身的热潮,研究出符合实际可行的服务社会计划和探讨出可行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调查的结果分析

(1)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行为和情况不太乐观。(2)高职院校体育场馆的经营方式、办学效益和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是制约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主要因素。(3)全民健身的切实开展需要较充足的体育场地设施来予以保障。(4)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是多因素的综合表现,不能简单地以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因素为依据,要在统筹兼顾的视角予以对待和开展。(5)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有较大的可为之处。

职场调查报告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职场调查报告第7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职场调查报告第8篇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职场调查报告第9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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