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0:45:4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员工保密协议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条例》和《大连爱顺达保洁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信息,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税务资料,培训材料等需妥善保管的其他资料;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人员配备、岗位配置、成本控制方法、公司经营状况、其他公司项目信息等对公司形象或发展不利的其他信息。
3. 甲方的合作秘密,包括商品产、供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交易合同内容等未公开的公司交易信息;
4. 员工不得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谈论公司内部信息,尤其是未经证实或对公司有不利影响的信息;
5. 影响甲方形象、发展、经营的其他秘密。
(二)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的商业秘密被公开前。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同时乙方的言行需以甲方利益为先;
2. 乙方不得通过言论损害公司形象,更不得将未证实的信息向第三方传播;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或向他人泄露本公司的内部信息;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内部信息;
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得泄露甲方的内部信息;
6. 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四)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五)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处理;
3.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主张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甲方的实际损失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4.乙方因违反此协议构成犯罪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议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 方(员工): 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一定期间内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保密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双方确认,本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策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薪酬福利数据、绩效考核办法、招聘进货渠道、管理诀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书内容以及尚未批露的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分红方案,等等。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著作权(依照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个月内所完成、与乙方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书面向乙方申请。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定、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泄露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除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按照乙方保密制度的规定,甲方对不得知悉商业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人,接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甲方保证,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进入公司技术部、质量部等各部门和资料室等保密区域,不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在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甲方仍须依据本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充分考虑了甲方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元(¥ ),作为乙方保守甲方秘密的补偿费,该补偿费与工资同时支付给乙方。故而无须在甲方任职时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差旅费等):乙方因此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九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 年内,不得自行生产、经营同行业产品或提供同行业服务;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行业产品或提供同行业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等。
第十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可以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这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固定的工作场所之内。
本协议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保密补偿费累计总额2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 方: 乙 方:
住 址: 住 址:
身份证号: 代表:
员工离职后需要对公司的一切进行保密,那么签订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2020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不相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九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给甲方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范文2
甲方:
公司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公司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公司信誉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术和资料,包括扩展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招投标方案、提成比例、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运作模式、经营、文书、人事档案等一切有关重庆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务于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重庆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公司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的行为。
(二)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公司的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公司。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
(一) 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 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 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 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范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且,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将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协议编号:
甲方: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公司的发展,以下就甲方聘请乙方为期间乙方应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义务
1、乙方主要是负责甲方公司工作,基于乙方职务的特殊性,乙方应保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会议、会谈记录、员工资料;
(2)任何客户资料信息;
(3)公司经营情况(如:合同件、合作形式、合作商户、价格、产品信息、合作进度,来往的通信文件等);
(4)其他未经甲方公司确定公开或通告的一切资料或情况。
2、保密责任
(1)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在职期间获悉的甲方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工作范围之外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3)乙方应当谨言慎行,注意保护其正当掌握或知悉的商业秘密。如因过失不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协同做好弥补挽救工作,以避免或挽回损失;
(4)如因泄漏、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造成甲方公司或客户的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誉损失、经济损失、客户损失等),甲方有权追究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竞业限制义务
1、乙方无论任何原因从甲方处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同类或相似产品业务的行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开设类似企业、入股类似企业、入职其他经营范围
与甲方类似或有竞争关联的企业)。
2、为确保乙方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切实履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补偿费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以下方式支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按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前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月工资的10%)(这是根据员工的月工资*10%填写)
元/月。该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与工资一并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依法将补偿费向有关部门提存。乙方竞业限制义务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间,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上一年的总收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造成甲方公司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五、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企业):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 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 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保密义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
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保密义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 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 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乙方工作的性质,将不可避免得接触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现双方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下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第三条所谓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第四条所谓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本协议中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职权划分、规章制度和主要会议纪要、记录;
(二)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审计报表等;
(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情况,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收入状况等;
(五)公司产品供应商的资料、报价及售价等信息资料;
(六)公司合作伙伴的信息资料;
(七)公司产品采购计划及流程等信息资料;
(八)公司的市场调研和分析报告等信息资料;
(九)公司的产品包装设计及文案策划等信息资料;
(十)公司新产品上市计划等信息资料;
(十一)公司广告片的制作及投放等信息资料;
(十二)公司正在洽谈或正在调研的产品和项目等信息资料;
(十三)依照法定或约定,公司对他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他方商业秘密;
(十四)其他公司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本协议中所称记载商业秘密的载体系指: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等);
(二)公司文档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若公司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第八条除因履行职务之必须外,未经公司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按照公司制度或信息保密等级,不得知悉该秘密的其他公司员工)使用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使用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
(二)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保密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相关约定;
(三)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未经公司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五)协助任何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在其离职之后一年内仍对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该载体所记录内容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于离职时或应甲方要求,将上述载体返还甲方。若载体的系乙方自备,甲方应补偿相当于该载体价值的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天通知,以便甲方采取脱密措施。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在提出解
除要求后的30日内配合甲方的脱密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
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专门负责主管技术开发工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与宋某所在单位有竞争的另一软件开发公司有意高薪聘请宋某出任项目主管。劳动合同到期后,宋某遂与原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高新技术公司拒绝了宋某的要求,宋某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上班。该公司以宋某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公司全部产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2年。宋某则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其择业不应受到限制。
[风险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竞业限制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而对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有约定竞业限制事项,用人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该义务。
案例中,若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主要是针对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用来规范离职后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过约定来规范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综上,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某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风险控制]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
小张毕业以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小张一定的经济补偿,小张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合同履行了两年,小张感觉到公司不再适合自己发展,于是提前30天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总经理认为,小张的工作部门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好让公司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现在小张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小张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风险提示]
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避免遭受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对于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来说,还有一种措施,即上述案例中该企业提到的“脱密期”。在1996年,劳动部曾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提前通知期”)。根据此规定,和用人单位订立了脱密期协议的员工,应当遵守脱密期的约定,脱密期不超过六个月。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那么两者的关系该如何,两者能否并用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综上,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并没有和小张协商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小张履行脱密期相关义务。此外,由于公司已经和小张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小张再订立一份脱密期协议。
[风险控制]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因为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的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到相关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通过分析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看出,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而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某、李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叶某、李某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的客户。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叶某与李某成为了公司业务主管,公司总经理为了对老员工表示感谢以及鼓励员工更积极地工作,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不料,叶某、李某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了不再继续在本公司工作,总经理意识到他们要图谋另立门户,因此,想到了要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要求叶某、李某和本公司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防止其离职后从事和本公司一样的广告策划工作。但是,叶某和李某已做好自立门户的打算,于是拒绝了签订保密协议的要求。公司见他们坚决要抢走自己的客户,更感到签订保密协议的重要性,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某和李某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风险提示]
前文已经明确,“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保密协议,则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所以,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以叶某、刘某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离职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风险控制]
既然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那么该义务的履行就要以双方的协议为前提。上述案例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问题。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误区四:将“保密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
某软件公司和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技术员一职,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底。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的规定,除支付陈某每月的“保密津贴”外,还规定陈某离开原单位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从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1000元的“保密津贴”,一直到2010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久,陈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事后,认为陈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陈某未与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仲裁委裁决,对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密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陈某在职期间支付的“保密津贴”能否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的情形比较多。其实,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不同:
首先,作用不同。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给劳动者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比保密义务要高,即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在保密的同时还不能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其次,强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自动延伸,是任何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之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即便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知道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同样具有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则不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发放的。因为,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三,支付时间不同。如同上述案例,在实践中,裁判部门一般认为保密津贴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保密津贴并不能代替离职后应当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应义务不同。用人单位支付“保密津贴”的,并不能让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员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对应,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向劳动者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综上,上述案例中公司败诉的理由是显然易见的,该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每月支付的“保密津贴”并不能等同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在陈某离职后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没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公司无权向陈某主张违约金。
[风险控制]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存在很大区别,如果用人单位误用这两个概念,不但达不到相应的目的,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也没有支付保密津贴的义务,企业应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支付保密津贴的条款。但是,如果保密协议里有竞业限制条款,并且需要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已经支付“保密津贴”为理由而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了。
误区五:用人单位有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案例]
金先生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并订有5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中,金先生与其主管部门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公司要求与金先生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产品研制开发的员工对产品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不管以何原因离开公司,则在1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金先生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金先生及其部门员工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双方于是签订保密协议。
不久,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金先生离开了公司,考虑到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1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的协议,因此,半年过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金先生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最后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经济补偿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金先生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金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金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根据《合同法》对于债务履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债务的,金先生可以要求其按照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费。
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有的地方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特别的解除权,比如上海的地方规定中就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文,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也无权要求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员工已经履行了的期限,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无论从一般的理论分析,还是从地方性立法的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若不再需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劳动关系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
随着国有大型企业外部市场的不断开拓,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此外由于部分地处西部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处区域环境恶劣、条件艰苦,高级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国有大型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加强国有大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泄密。
一、加强保密教育,从源头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
国有大型企业新增人员以大中专毕业学生为主,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这些刚出校门的学生来说,是一个从未接触过的话题,对岗位上的新员工开展保密培训,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对新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知识的学习,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人事部门还可以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召开保密专题讨论会,使新员工了解哪些信息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确定保密培训的方式和频率,对于主要从事科研和外部市场开拓工作的单位来说,保密培训应该是单位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这就要求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应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制度性的保密培训体制。为了更好开展保密培训工作,企业人事部门可以将保密培训开展情况列入对下级单位工作考评的指标,同时要求各单位将员工参培情况作为劳动合同年度履行考核的组成部分。
二、完善保密协议的订立,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人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保密协议,一旦发生泄密,企业就可以依据保密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责任。保密协议一般有保密事项、劳动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为防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泄密,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基于公平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地处西部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往经营环境较为封闭,近年来逐步参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企业经营理念和参与外部市场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企业在订立保密协议方面的参次不齐,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做这一项工作,有的企业规定岗位上的员工一律签订带有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不可取。不订立保密协议固然不对,但普遍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也同样不妥,因为对所有的离职员工都进行调查,看其是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性质的工作,对企业来说操作的难度很大,另外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要件是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
做好保密协议的订立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对石油钻井队技术员、一线队现场管理人员等较少人员,只需签订《保护商业秘密承诺书》以明确保密事项,加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对较多的一般科研、管理人员应签订不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明确其泄密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对于涉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保密协议,对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明确特定部门负责调查其履约情况,如发现其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企业可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直接提讼。
三、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从根源上杜绝商业秘密的流失
相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泄密而言,企业高级职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泄密,往往造成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往往出现一个人跳槽走了,一大批客户也被带走了,或者出现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企业来和本企业抢夺市场。特别对于地处西部艰苦地区的企业,高级职员的流失现象尤为严重。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除了加强保密协议的订立工作外,企业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降低高级职员的离职率,减少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企业应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员工的切身利益,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为企业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做到感情留人;建立合理的工资福利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奖金的激励职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合理拉开岗位工资差距,稳定企业核心骨干队伍,利用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做到待遇留人;“感情和待遇留人留一时,事业留人留一生”,企业要为员工发挥专长、建功立业提供优越的软、硬件环境,建立良好的职业生涯管理体系和通畅的人事升迁渠道,做到事业留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内部员工泄密发生,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周 庆 郭凯峰:论商业秘密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08)
[2]崔明霞 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J].法学论坛, 2001,(06)
[3]郑书前 王和平:企业商业秘密战略初探[J].中州学刊,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