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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01 19:24:38

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第1篇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怎样预防艾滋病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防治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对艾滋病的预防极其重要。

预防艾滋病需要针对导致其患病的高危行为来进行。

首先,不安全的性行为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比如卖淫嫖娼、乱交等等。针对这几点我们应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不嫖娼,避免任何无安全保障性行为。

正常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

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交叉传染的另一途径。吸毒者经常会共用不洁针具进行静脉注射,为了毒品卖血,加上自身抵抗力差导致比较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更不能去卖血。

输血及被污染的血制品也是危险源之一。输血可能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导致感染的危险性极大。

所以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经医生的指导使用。

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也可能导致传染,另外被感染 的文身器材和刺针也能传播艾滋病。

日常生活中不要借用他人牙刷、剃须刀、穿耳针等私人用品,也尽量不要去纹身,防患于未然。

另外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医院接产人员应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源外泄。

艾滋病防治第2篇

1.日常生活及接触会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病毒在体外的活力十分脆弱。它在0.2%漂白粉液及75%的酒精处理5分钟或加热至56℃半小时就可灭活。此外,在PH10的碱性溶液中浸泡10分钟也可灭活。

在日常生活和接触中如果没有发生传播的三个渠道,就不会感染艾滋病。

2.艾滋病有专用预防的疫苗吗?

到目前为止,尚无预防艾滋病病毒的特效疫苗。也就是说,靠艾滋病疫苗来预防艾滋病是不现实的。

3.预防艾滋病还有其它办法吗?

有的!现在,虽然艾滋病病情呈“低流行”趋势,甚至个别高发地区还处于“高流行”状态,但只要从艾滋传播三个渠道的“源头”进行严密的防控,就可以大大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比如,失足妇女、男性性消费者、男性同性恋者、静脉吸毒者、流动人群、长途卡车司机等都可能是“高危”及“重点”人群,大家尤须进行严防。另外,大家应注意不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接触,也无破损皮肤、粘膜、伤口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血液接触;不使用消毒不严密的注射器、手术及美容器具进行手术操作;不共用牙刷及剃须刀;不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血液和移植他们的组织、脏器;不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这样均可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防治第3篇

医护人员诊疗艾滋病的行为及需求调查

2005-2009年江西省抚州市暗娼人群HIV及相关知识和行为变化趋势

2000-2008年贵港市艾滋病感染情况分析

HIV-1感染中的白介素-2免疫治疗作用

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新药:杀微生物剂的研究进展及应用前景

MSM人群HIV/STD新发感染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进展

《中国艾滋病性病》稿约

100例HIV/AIDS患者接受AZT+3TC+EFV治疗不良事件的分析

HIV-1感染者CD_4~+T淋巴细胞及其各亚群细胞增殖和消亡情况的观察

HIV感染母亲分娩婴幼儿的体格生长发育状况研究

河南省HIV-1新近感染者耐药基因研究

云南省昆明地区高危人群HIV-1二重感染的研究

湖南省吸毒人群艾滋病防治与关怀的一站式转介服务模式

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的诊断和临床特点研究

福建省两市戒毒所和妇教所开展艾滋病检测与咨询的定性研究

不同地区吸毒者HIV感染与危险行为调查

艾滋病致孤儿童在“阳光家园”安置模式下的心理状况调查

我国10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受治者有关社会保障权益的现况调查

179例HIV/AIDS病人肝脏损害的临床研究

高危人群安全套需求状况调查

多部门协作开展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问题和策略研究

第四轮中国全球基金/中英艾滋病项目部分项目县(区)吸毒人群艾滋病行为学监测结果分析

卫生九项目部分省吸毒人群艾滋病行为监测调查结果分析

12212人次艾滋病咨询热线电话资料分析

河南三地AIDS病人幸福感的探索性研究

云南某县艾滋病及其他脆弱家庭中儿童身心健康现况调查

山西省运城地区PLWHAS主观幸福感及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

天津市男孩的HIV和梅毒感染状况分析

深圳地区MSM性伴数量及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大陆7城市MSM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调查

黑龙江省四市MSM人群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湖北省艾滋病流行特征及趋势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2002-2008年性传播疾病流行趋势分析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副作用探讨

医科大学生参与社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社会实践模式探讨

POL干预方法在MSM人群艾滋病防治中的应用

2008年广西南宁市部分男男者健康体检情况分析

湖北省推广实施100%安全套使用与女性商业者艾滋病相关知识 态度 行为调查分析

滴虫性阴道炎患者配偶不同标本滴虫检出率及致病情况分析

运城市18名艾滋病防治人员心理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

2例儿童因废弃注射器造成HIV非职

艾滋病神经系统机会性感染85例临床分析

以耳鼻喉科疾病住院的10例HIV感染者临床分析

哈尔滨市南岗区2004-2007年艾滋病与各种报告性病疫情分析

12例HIV职业暴露情况分析

方城县3例艾滋病母婴传播病例的调查报告

271名娱乐场所女性从业人员艾滋病知识 态度 行为分析

老年人感染HIV的风险不容忽视

牙周炎症可能会激活潜伏的HIV

美科学家发现抗HIV的天然抗体

HIV-1感染对麻疹疫苗接种效果有影响

抗HIV药物可以抵御新的感染

到2050年人类有望根除艾滋病

三唑类抗真菌药与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艾滋病疾病进程的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HIV/AIDS相关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研究进展

第二届全国艾滋病临床影像学研讨会暨培训班征文通知

2009年《中国艾滋病性病》杂志征订启

艾滋病防治第4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府发〔2004〕40号)精神,为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势头,现结合卫生部《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和《实施指南》(试行),提出我县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势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10年)的通知》(国发〔**〕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5年)的通知》(〔**〕4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10年)的通知》(**办发[**]21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县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层的指导,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落实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宣传部门要对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专题节目、科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平时和每年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月活动期间,要在广播电视的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有关艾滋病防治内容的报道,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通过宣传,使群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其中14—49岁妇女及青少年知晓率分别达85%以上;高危人群知晓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乡(镇)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县教委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和教学要求。按照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在全县中学生中深入持久地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无偿献血知识、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艾滋病孤儿创造就学条件,确保所有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

县交通局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要在候车、候船室内,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县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健康促进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尤其是要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采供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建立防治艾滋病药品储备库,使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到规范的诊疗、监护和预防保健服务,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提供及时的安全保障服务。要会同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并逐步加以推广,力求切断因注射吸毒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各级计生组织,在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中,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和保健能力,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配偶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高危人群达到70%以上。同时,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来足境外就业人员的管理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县公安局在受理常住境外人员办理一年以上居留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其检查证明。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团体,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或单位,组织开展适宜不同人群的、生动活泼的“青春红丝带”等宣传教育活动。

县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企业的作用,积极筹集各种捐赠,组织自愿者深入社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人道主义的关怀和帮助。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县卫生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同时,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县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和吸食、注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对从事打击、吸毒以及在戒毒所、收容所、看守所等特殊岗位和基层派出所的干警,加强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三)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我县是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四免一关怀”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

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完成基线调查,落实能力建设、医疗救助、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和动员、在高危人群中开展同伴教育、推广使用安全套、针具交换和社会市场营销、性病诊疗服务、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病人与感染者生活救助等示范区工作任务。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近期内开展一次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及各有关部门参与的,针对有外出卖血史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艾滋病筛查工作。

各街镇乡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县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落实艾滋病防治示范区配套经费,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监管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高度关心防治、监管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落实对基层防治、监管人员实行津贴补助政策。

五、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艾滋病防治第5篇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缓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最大限度的降低或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各市、重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具有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和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市、县(市)至少建立2-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在登记在册吸毒者较多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市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减少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8、开展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的试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艾滋病重点地区全面完成“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健全全省确认实验室网络,具备开展辅T淋巴细胞检测的设备和能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实验室配备有较为完善和先进的实验仪器和设备,能够满足和适应全省防治工作的需要并达到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和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县(市)。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建立有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试点地区,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积极开展清洁针具交换的试点工作,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7、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血液及血液制品100%经过严格的艾滋病检测,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每个县(市)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四个一、三条线”等政策的宣传。省、市和重点县级主要媒体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各市、县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招待所和旅店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安排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备有免费的、充足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供求职人员阅读。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安徽省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民政、计生、卫生部门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根据实际情况,在吸毒人员较多的县(市/区),结合创建无毒社区的活动,对戒毒所回归社会的吸毒人员强化“四位一体”的帮教工作,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浆)活动。建立非法采供血(浆)监测举报制度,保持打击非法采供血(浆)高压态势,及时、有效打击非法采供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以及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加强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提升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组织招募能力和社会的参与程度。提高自愿无偿献血比例。

3、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4、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5、建立覆盖全省的血液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采供血、临床用血的日常性监督;强化对血液资源的调配,预防和控制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发生。

(四)以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为重点,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认真组织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工程和建设“三条保障线”有关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四个一、三条线”按时按要求完成,并以此为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2、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当地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各市、县设立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3、积极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有计划的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4、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2、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监测。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网络,中、高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综合监测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3、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不具备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具备辅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

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并建立监测结果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艾滋病疫情。

(六)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网络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七)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加强艾滋病检测试剂的临床评价,提高艾滋病检测技术水平。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要建设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平台和示范区,加强艾滋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要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

2、积极引进国内外和省内外的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项目促进交流,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和疫情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疫情严重的地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各级政府防治工作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四个一、三条线”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犯罪、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省、市、县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重点县的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各市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好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建立科学、规范的艾滋病经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艾滋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第6篇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上升较快的势头,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分别控制在20%和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临床用血均应由合法机构提供,其中由合法采供点机构提供的应占95%以上;其余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必须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所有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

3.医务人员85%以上应接受过艾滋病、性病知识培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市直的医疗卫生部门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全市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5.接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人在城市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100%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监狱、劳教所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

6.全市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新生入学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初级中学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县(市)学校的开课率为85%,乡(镇)或以下学校开课率为70%以上。

7.规范全市HIV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建成一个高效、灵敏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8.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对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出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措施。

9.建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率在市区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和城区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6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要100%参加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蔓延

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1.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3.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防治艾滋病药品和艾滋病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

4.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部门的管理。

5.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发廊、美容院,桑拿馆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6.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验室建设与操作均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教育、交通、旅游、公安、司法、民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计生、广播电视、卫生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周至少在黄金时段播放一次艾滋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2.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3.公安、司法和民政部门负责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的民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使他们学会对被监管教育的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关于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协助对其它部门的师资进行培训。

5.在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6.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教育。在加强打击、、贩毒、吸毒活动的同时支持在高危人群中宣传共用针管注射器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防护措施。

7.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8.利用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形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血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9.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员、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公安、司法、卫生和计生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2.健全安全套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售货机,计划生育系统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有条件的地方或高危人群中宣传和促进安全套的推广和使用;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3.在条件成熟的社区医疗机构中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公安部门,报经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4.严格按照《关于对艾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安排与管理工作。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劳动、民政、社会保障和保险等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品的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西医结合治疗。

2.艾滋病高流行区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3.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4.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服务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6.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在生活、待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7.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

1.各镇政府应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将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综合治理部门常规督导工作中。

2.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推广使用安全套、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症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

卫生业务部门要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信息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中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力度。

(七)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评价体系

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好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八)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能力,完善我市艾滋病监测系统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针对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开展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行动计划》精神和《省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支持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安全套推广等活动。要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调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

公安、司法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的保险制度。

卫生部门要加快制定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政策与措施,妥善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

要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该领域有关的活动,借鉴与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积极引进国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考核评价

(一)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有关部门应将《省规划》和《省方案》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的有关内容列入相关工作的常规考评中;卫生部门要按《省规划》中的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工作的常规考评中。

(二)制定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综合性评价指标分三个方面,即:社会支持性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行为的变化指标及相关数据;血清学监测指标与病例报告数据。综合评价以收集第一方面的指标为重,结合第二、三方面指标反映的趋势和变化进行科学的评价。

(三)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评价制度

艾滋病防治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计划、财政、公安、司法、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教育、交通、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防治机构)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业务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艾滋病诊断和治疗,落实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防治原则)

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治疗相给合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权益保护)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艾滋病防治的意义,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教育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的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

第九条(重点单位的预防措施)

公共场所单位、旅行社和涉外劳务输入、输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以及游客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损皮肤、粘膜的用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市卫生局的指导,做好艾滋病预防工作。

第十条(医源性感染控制和实验室感染预防)

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执行各项消毒隔离规定,加强对介入人体和可能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的消毒,规范诊疗规程,安全处置废弃物。

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的扩散。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血液和血液制品以及献血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

第十二条(捐献行为管理)

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的,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禁止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

从事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单位需要使用、保存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的,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毒株管理)

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第十四条(艾滋病监测)

卫生防疫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三章控制

第十五条(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对象)

下列对象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一)与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

(二)疑似艾滋病病人;

(三)疑似性病病人;

(四)、、吸毒人员;

(五)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或者者;

(六)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出入境人员;

(八)市卫生局为控制疫情需要规定的其他人员、动物和物品。

第十六条(检测实验室的管理)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艾滋病诊断)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诊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罹患艾滋病或者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结果,应当通知其本人。

第十八条(流行病学调查)

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个人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随访。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九条(工作岗位调整)

卫生防疫机构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有传播、扩散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应当通知其在1个月内调整工作岗位。逾期未调整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对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医学管理)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其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医学管理。

前款所列者中,属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劳动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的,由羁押单位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羁押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消毒)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日常消毒工作,由本人及其家属或者羁押单位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终末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尸体处理)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监督下,送火葬场火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运出本市。

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者中属于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监护、消毒措施,直至其离境;死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防疫机构依法采取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发生和流行的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疫情初报)

医疗机构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在确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应当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或者延迟报告艾滋病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其中属于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疫情再报)

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医疗机构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疫情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卫生防疫机构的疫情报告后,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卫生局接到艾滋病疫情报告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发现艾滋病疫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疫情报告)

卫生防疫机构发现艾滋病重大疫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艾滋病重大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对疫情进行核实,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疫情公布)

本市的艾滋病疫情由市卫生局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艾滋病疫情。

第五章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权利)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第三十条(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反对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接受指导采取措施)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接受医疗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的医学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三十三条(告知)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发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向对方说明感染的事实;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指定医院就诊)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接受有关的医疗服务;需要接受住院治疗、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口腔治疗或者介入性诊疗的,应当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人员违反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规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执法者违法违纪的追究)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用语解释)

(一)艾滋病(AIDS),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二)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者恶性肿瘤或者CD4淋巴细胞数小于200/毫升者。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者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四)艾滋病监测,是对人群艾滋病的发生、流行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HIV感染检测),是指对人体血液、组织液、排泄物、组织、器官、以及有关血液制品、生物组织或者其他物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或者其他相应标志物的实验室测定,学名为免疫缺陷病毒检测。

(六)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是指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性接触者和其他共同生活者,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具)的吸毒者,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母亲所生育的子女。

(七)医学管理,是指为观察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病情演变,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艾滋病防治第8篇

一、活动名称

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宣讲活动。

二、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承办: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艾办)。

三、运作计划

(一)6月,着手制定活动方案,组织撰写、制作宣讲教案。

(二)6月下旬:成立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

团长:高开焰省防艾办主任、卫生厅厅长

副团长:杜昌智省卫生厅副厅长

宣讲团内设立三个小组和秘书处。宣讲团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法制办、团省委等厅局有关人员组成。

1、法律、法规组:

2、防治政策组:

3、基本知识组:

4、秘书处设在省防艾办。

(三)6月:省防艾办发文要求各地组织本地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利用省委党校远程教育系统,完成艾滋病防治政策课程网络学习任务,各市防艾办负责具体落实。

(四)7-9月:省宣讲团在省委党校开展艾滋病防治与对策专题报告,配合国家并安排省级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

(五)8-10月:各市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活动。

(六)11月:召开全省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活动工作总结会,交流活动经验,总结工作不足。

四、宣讲安排

(一)省宣讲团负责全省17个市的市级宣讲活动,各市成立市级宣讲团负责所辖县(区)县级宣讲活动。

(二)市级宣讲活动参加人员:市、县党、政领导,市、县政府办、科技、教育、文化、工商、财政、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计生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场参加人员不少于200人。

县级宣讲活动参加人员:县、乡级党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参加。

五、职责和分工

省防艾办:负责制定省级宣讲计划;国艾委宣讲团在我省宣讲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完成授课内容编写和教学光盘制作任务;组织宣讲团成员赴有关市县开展宣讲活动和督导各地完成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任务。

各有关厅局:负责推荐本部门宣讲团成员,参加宣讲活动;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宣讲工作。

省委党校:配合中央党校利用本系统的远程教学系统,在党校远程教育网络覆盖的市、县、区开展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任务。

市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级宣讲团在当地宣讲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干部组织、会场安排和会务服务及设备保障等,同时组织本市各级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讲活动,完成宣讲任务。

六、经费

(一)省防艾办承担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费用(包括专家食宿、交通和差旅费用以及部分场地费用),讲座光盘的制作和分发等费用。

艾滋病防治第9篇

1、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

2、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珍爱生命。

3、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4、与艾滋病病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5、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

6、全民动员,遏制艾滋,共建和谐。

7、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和性病

8、同心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

9、拒绝腐朽 远离毒品 利国利民

10、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11、推广行为干预措施 控制艾滋病毒传播

12、帮助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就是帮助我们自已

13、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社会。

14、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抗艾滋。

15、艾滋病/性病是可以预防的

16、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

17、关心艾滋病病人,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

18、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控制艾滋病方针

19、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20、关注艾滋病问题,关爱艾滋病病人。

21、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22、全社会都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病人

23、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经传播

24、预防艾滋,咨询检测,利己利人。

25、拒绝毒品,珍爱生命,预防艾滋病和性病

26、遏制艾滋病 预防是关键。

27、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28、崇尚文明 善待自己 坚信科学

29、奉献爱心 携手同行 共抗艾滋。

30、关爱生命,遏制艾滋病

31、避免共用注射器,有效预防艾滋病。

32、学习艾滋病预防知识 增强艾滋病预防能力

33、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

34、依法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

35、高雅生活 洁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