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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8 15:55:55

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索赔报告 处理程序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1-0272-01

通常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两种索赔,一个是施工索赔,另一个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相对于施工索赔来说也可以叫做反索赔。但通常业主索赔数量较少,而且处理方便。比如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等方式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

最常见的、最具代表性、处理困难的是施工索赔,所以人们将它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施工索赔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等事件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是向业主提出的一种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

但是,任何事情的解决都有其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索赔的处理也不例外。虽然每个索赔事件都不一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形式都是一样的。

一、索赔报告的编写

索赔报告不是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因此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虽然每个索赔事件索赔报告都各有各的特点,但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和索赔报告的一般内容包括以下二点。

1、索赔报告的编写要求

a索赔事件应该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计的猜测。

b 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c 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施工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扰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施工单位为了避免的减轻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所能采用的措施。

d 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e 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索赔报告必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详细和清晰,没有差错而又不显繁琐。语气措辞应中肯,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词汇;在提出索赔要求时,语气要恳切,忌用强硬或命令式的口气。

2、索赔报告的内容

每个索赔事件都不一样,但是从索赔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a 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结尾,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b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c计算部分。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8]。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①索赔款的要求总额;②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从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③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d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二、索赔证据文件

索赔证据文件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比如: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等都可以作为施工索赔的证据。

三、索赔证据引用

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四、索赔的处理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

索赔事件发生。可以说在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中,都会存在索赔的事件。只是由于有时候承包商没有注意或是认为不会引起索赔,这些事件就不会发生。所以做为承包商一定要加强管理,对索赔事件不要错过,因为一旦错过了,就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

2、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FIDIC条款为28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索赔报告第2篇

关键词:索赔方法程序报告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the project itself causes an extension, increased costs and require owners to compensation methods, procedures, etc.

Keywords: claims, methods, procedures, report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索赔是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施工单位都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业主提出来的索赔处理起来比较方便,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施工单位的索赔处理起来则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索赔指的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的一种权利。

一、索赔的分类

1、按合同类型分: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2、按索赔要求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3、按干扰事件分:工期延期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物价上涨、法令变化、业主延期支付工程款等)

4、按索赔起因分:业主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的索赔;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总索赔。

二、工程施工索赔的因素

1、可能发生的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包括: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因素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延误的索赔;因施工中断、工效降低提出来的索赔;因工程终止、放弃提出的索赔。

2、工期索赔

施工单位提出来的工期索赔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延误的合同工责任,使自己不支付、少支付或尽可能的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工期延长、延误造成的费用缺失的索赔。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工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的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材料,找出工期延长及拖延的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以补偿实际缺失为原则,包括直接、间接缺失。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缺失及缺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的证明,在提交的索赔报告中应出具这些证明,没有证据,索赔不可能实现。

三、索赔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面遭受缺失,同时也不得因索赔事件面获得额外的利益。

索赔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三种: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额。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对某些方面作出调整相应的修正。3)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项目费用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四、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1、索赔程序

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额,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解决索赔争议。施工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向业主提交书面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书面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补偿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及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下一步 要求,视为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的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索赔证据

证据是文件的组成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法律证明效力

2)证据的种类: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往来文件、签证、更改通知单等;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表;施工现场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工地交接班记录;建造材料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情况记录等;市场行情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3、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总论部分。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描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名单;根据部分:主要功能说明自己具有索赔的权利,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计算部分:以具体的计算过程、计算方法,说明应得到的补偿或工期延长;证据部分:包括该项事件所涉及到的一切证据和对这些证据的说明。

索赔报告第3篇

【关键词】施工索赔;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

一、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索赔权的审查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建设方、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管理目标和出发点的不同,对索赔事件的分析也常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承包方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利益提出索赔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在批准过程中的审查也就理所当然。

(一)索赔审查的原则

(1)及时性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其中时间是一个重要方面,及承包方提出索赔的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包括事件影响报告、费用清单以及补充报告,超过时间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索赔请求。根据FIDIC条款,承包方需要在干扰事件发生后28天内报告索赔意向通知,并在事件结束后28天内递交索赔费用的详细账单。

(2)全面性 承包方给出的证据能明确指出本次扰乱事件的整个过程及相关内容,即全面性,避免只有单一的证据而没有别的相关证据,或证据杂乱无章含糊其辞。如果出现此类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将索赔报告采取退回,或者要求承包方重新补充证据。

(3)真实性 证据是索赔必要条件,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索赔提交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作为依据的,有双发相关人员的认可。建设方与承包方都应该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相关资料进行留档保管,以便日后查询。对于某些事件细节记载不一致,双方应协商达成共识。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告知双方,承包方擅自补充修改或伪造证据,不但是违法行为,更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不但获得不了索赔请求,其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将被有关部门追究。

(4)法律效力当建设方与承包方双方观点不同、协商不了时,要提请仲裁或走法律程序解决,所以索赔证据具备法律效力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证据一般有:书面文件;有两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议纪要等;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索赔审查的内容

索赔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审查、责任分担的审查、索赔报告中合同依据审查、延期性质及延长时间审查、索赔费用审查、索赔证据审查等几个方面。

(三)索赔审查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常规监管,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主动参与工程索赔管理,独立、公正的收集承包方在工程实施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后期的索赔管理中,科学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索赔请求进行反驳,在索赔管理中真正做到客观、公平。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由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施工现场监理员,要细致的记录现场情况;对合同中要求承包方最短多长时间内或哪个时间点以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供其批准同意的某些材料;监理工程师要了解承包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到货情况;做好数据文件管理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

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这就难以保证在索赔报告中索赔方陈述事实的客观公正,夸大其词或推卸责任往往不可避免,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中的不合理、不真实部分进行审查、反驳,能否做到这一点,是评价监理工程师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对方的索赔要求提出的反驳情况如:索赔事项是与承包方有关的第三方的责任;承包方的索赔要求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承包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减少损失;事实或合同依据不足等。

二、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索赔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具体处理索赔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其它有关规定,承包方提出索赔请求,并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报建设方,此行为必须在承包方据以提出索赔请求的二十八天之内完成。

(2)引起索赔的事件出现的同时,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情况记载。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的索赔意向书之后,应该首先对索赔事件的原始记录进行核实审查,并对承包方将其它合理的记录保存完好,以备后期查询,而不必先认定责任。同时要求各级监理人员将自身掌握的与索赔事件相关的数据、资料、信息提交,予以收集,如工程施工记录、日报、班报等,同事,监理工程师及时介入索赔事件的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建设方的损失,并向建设方通报相关情况。

(3)监理工程师应该对索赔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跟班检查监督,并判定涉及到的索赔因素对本工程实施的干扰有多大。

(4)索赔方在提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抄报建设方。

(5)对于索赔方提交的报告,监理工程师立即予以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调查核对承包方所提出的基本事实;审核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初步确定索赔款额和延长工期。

(6)监理工程师要向建设方上报审核承包方索赔报告的基本情况,并大致计算出索赔金额和索赔工期,经过建设方的同意,获得建设方书面授权书。

索赔报告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 索赔 原因 依据 程序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319-01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包括施工索赔和业主索赔两个方面,一般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简称“索赔”,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在现代工程中,承包方的索赔要求通常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补偿。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对施工合同双方而言,工程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随着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工程索赔工作,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以此带动施工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工程索赔原因

在承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原因有:一是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或供应材料不合格,延误工期;二是工程地质情况与合同规定的不一样,出现异常;合同条款不全、错误,文件不完备或文件之间矛盾、不一致;招标文件不完备,业主提供的信息有错误;三是业主或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工程停建、缓建,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提高装饰标准,提高建筑五金标准等,把删除工程委托转给其他人完成;四是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业主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不及时下达指令、决定,造成工程停工,或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五是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货币贬值,使承包商蒙受较大的汇率损失;国家法令的修改,如提高工资税,提高海关税,颁布新的外汇制度等;六是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革命、暴乱、内战、政局变化、战争、经济封锁、禁运、罢工和其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任何自然力作用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七是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他非承包商责任造成损坏,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擅自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工程损坏。

二、工程索赔依据

索赔必须有理有据,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完善。工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收集和积累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工程索赔依据包括:一是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各种变更、签证、技术规范等;二是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三是施工计划、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工作日志、备忘录,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四是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停送电、停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等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五是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六是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工程索赔程序

当索赔事件发生以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搞好索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处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向乙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一是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二是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三是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四是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五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也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索赔报告第5篇

Abstract: In terms of construction unit, construction claims refers to actual loss caused in the case of non-self fault, and put in compensation requirement to owner. The procedure includes: putting in a claim, submitting claims report, negotiations and consultations, judicial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r prosecution. In this paper, commonly used procedure for claims was described in construction, combing with actual situation.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construction claims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088-01

0 引言

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结果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受损方通常会提出索赔要求。显然,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1 施工索赔的程序

1.1 提出索赔要求 按合同要求,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对非自身原因出现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或其他费用增加,导致工程拖期和成本增加时,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在索赔事项出现后,施工单位可以先口头提出索赔意向,并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出书面材料正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以表明索赔意向。施工单位应在索赔事件产生影响的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的索赔报告。

1.2 报送索赔报告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报送索赔报告及其证据资料及索赔费用预算,证据资料应尽可能详尽有力,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表明索赔标的。即要写明进行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及其具体数额。②索赔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及施工单位采取的补救措施。③列出该项索赔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以证明自己提出索赔要求的合法性。④证据材料(附件)。

证据材料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完整,索赔难以顺利进行。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累积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制度,认真系统地积累施工进度、质量以及财务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记录和积累保存各方面的资料主要有:图纸会审中做好施工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日志;业主、监理、设计和地方政府来文、信函以及向以上各单位递交的报告和信函,准确记录收发时间;气象资料;工程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过程现场照片;施工进度;各种检查证和验收报告;现场签证;技术鉴定报告;市场价格;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凭证;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超出合同规定时限,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延缓施工或返工造成的工程增加都是索赔的重要证据。

1.3 索赔谈判 索赔一般都在谈判桌上最终解决,索赔谈判是双方面对面的较量,是索赔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切索赔的计划和策略都是在谈判桌上体检和接受检验,因此,在谈判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对谈判的可能过程要做好分析。如怎样保持谈判的友好和谐气氛,估计对方在谈判过程中会提什么问题,采取什么行动,我方应采取什么措施争取有利的时机等。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既要据理力争,坚持原则,又要适当让步,机动灵活。

2 索赔的技巧

索赔的技巧是为索赔的战略和策略目标服务的,因此在确定了索赔的战略目标之后,索赔技巧就显得格外重要,它是索赔的策略的具体体现。索赔技巧因人、因客观环境条件而异,有以下几点。

2.1 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到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勘察施工现场,探索有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

2.2 商签好合同协议 在商签合同过程中,承包商对明显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件提出修改的要求,对其达成修改的协议应以“谈判纪要 ”的形式写出,作出该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特别要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特别注意,如:合同中不列索赔条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等。如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协议时不谈判清楚,承包商就很难有索赔的机会。

2.3 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监理工程师常乐于口头指令变更,如果承包商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此后,监理工程师矢口否认,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使承包商有苦难言。

2.4 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 一般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必须送出“索赔通知书”,否则,过期无效。

2.5 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 承包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书”后,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索赔计算及索赔论证,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定要令人信服,经的起推敲。

2.6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 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

2.7 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 索赔争端是难免的,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问题,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承包商尤其要头脑清醒,防止对立情绪,力争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2.8 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监理工程师是处理解决索赔问题的公正的第三方,注意同工程师搞好关系,争取工程师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

3 结束语

总之,施工索赔时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要做好索赔工作首先要懂得索赔程序,在我们实际施工中每一项有理有据的索赔如果能按照合理、正确的程序去办理,那么索赔取得成功的机率会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安春德.提高工程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8).

索赔报告第6篇

1、变更和索赔首先是正当的权益要求。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项正常而且普遍的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合理的行为。2、变更索赔必须要抱着双赢的理念。在项目建设中,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有分工也有合作,干好在建工程,良好履约,树立良好的形象,配合其它各方的工作需求,为对方排忧解难,搞好各方的关系,特别是搞好业主的关系,对变更索赔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3、熟悉合同中关于变更索赔的约定,掌握合同单价中所包含的内容和边界条件,自下而上,有理有据,报价谈判的原则。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我们要着眼于有利于施工方的变更,变更是否有利于施工方应从以下几条来判断:第一、是否有应得利润;第二、在不损失施工方利润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加快施工进度或提高工程质量;第三、在不损失施工方利润的情况下,是否方便施工方施工;第四、以上3项综合判断,如果判断变更对施工方有利,则积极予以落实或执行。4、变被动为主动的原则。从对变更的解释看,在变更工作中,施工企业好像是被动的,仅是执行人,其实,有利于施工方的变更往往是施工企业主动,通过阅读合同文件、查阅施工图纸、察看施工现场,发现有些活动会给施工方带来损失而这些活动又有足够的改变空间时,施工方就要主动提出变更,争取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认可,达到减损的目的。5、搞好变更索赔还必须有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人员。变更索赔历来都是让业主感到比较头疼棘手的问题,要做好这一工作,我们的业务人员首先要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能获得成功批复的报告,都必须是合同条款所允许批复的,这就要求我们自身的业务素质要高,对合同条款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掌握《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等,熟悉现场施工情况,这样的人在和业主人员商谈业务时,能够以理服人,容易使报告得以批复。

二、变更索赔工作的总体程序

变更索赔工作的展开有一定的程序性,无特殊情况时可按程序进行,简单可按以下流程图表示。上述流程图中的步骤,是一般性的简单程序,有特殊要求时按要求进行组织即可。简述如下:干好在建是基础,及时抓点好冲锋,提前策划最关键,收集证据最劳神,报告编写要科学,报告出去要跟踪,经理牵头定制度,全员协作又分工。

三、抓索赔点:及时抓点好冲锋

变更索赔工作开展的前提是发生合同约定的可进行索赔的事件。抓点是变更索赔工作的龙头工程,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程,抓点必须体现及时性。抓点的责任主体是项目经理,其次是总经和总工再其次是主管工程或商务的负责人。因为一个项目上能掌握全部信息的人只有项目经理,前方现场的、后方文件和方案中的等等,因此项目经理是索赔点工作中抓索赔点的第一责任人,而其它人包括总经、总工、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等,接触到的信息都是自己业务范围内的有一定局限性的信息。因此,抓索赔点是以项目经理为主其它分管领导为辅的一项领导工程。1、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有(1)因合同文件起的索赔有: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的有效性引起的索赔、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的索赔。(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有:地质条件变化起的索赔、工程中人为障碍起的索赔、增减工程量引起的索赔、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引起的偿付、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指定分包商延误或违约引起的索赔、其它方面引起的索赔。(3)价款方面引起的索赔有: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调整导致的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工期方面起的索赔有:延长工期起的费用索赔、延误工期造成的费用索赔、赶工费用的索赔。(4)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起的索赔有: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敌对行为、入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内战等。人力不可抗一般是指自然灾害(5)工程暂停和合同终止的索赔有: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全部或部分停工,只要这种停工是非承包商原因起的,承包商就有权进行索赔。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终止合同都可进行索赔。(6)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有: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2、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中的约定、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合同文件上索赔的最主要的依据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熟悉掌握合同中关于允许变更索赔的约定的和以往执行过的索赔惯例,是领导及时抢抓索赔点所应该具备的基础知识,也是一个合格项目经理和总经总工的基本条件,只有及时抓住了索赔点,才有可能进行后续的工作。

四、提前策划是关键

发现索赔事件后必须及时对索赔事件进行全面超前的分析,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的责任,确定索赔依据,紧扣索赔事件的关键点,寻找索赔突破口,全面布置索赔事件应该开展的工作和重点注意的事项。因为变更索赔要调配全项目部的所有资源来进行,因此,策划工作应该由项目经理或总经组织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以讨论会的形式进行,并形成策划纲领。

五、资料收集

索赔取证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很难成功的。资料收集是变更索赔过程中最繁琐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内容,对索赔的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六、报告编写要科学

索赔事件结束,资料收集完毕时,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和上报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日期、事实过程进行详细阐述。2、合同中对此类事件的相关约定进行说明,没有约定的也要说明。3、对事件实际与合同约定的不同进行对比说明。事实与合同约定的不同点也就是我们所主张的索赔点,因此,不同点的分析对比与阐述必须详实、清楚、目的明确。4、事实与合同约定不同对承包人造成的影响和承包人为该事件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等,这是施工企业进行费用索赔的依据。5、合同约定允许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条款归口和索赔论证。一般在合同中都会约定充许承包人进行索赔的一些条件或事件,而承包人进行索赔的事件必须要在合同约定可以进行索赔的范畴之内,因此,在报告中必须说明事件所符合的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索赔的第几款第几条,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是索赔的定性部分。6、索赔款项计算部分。主要是说明索赔款项的计算方法、计量依据、取费标准、计价方法等,是索赔事件的定量部分。7、证据部分。包括索赔事件成立性的证据、对承包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证据、计量的依据、计价的依据等。报告中所出现的每一个论点、每一个数据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并保证引用每个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对重要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说明或附以确认件。总体而言,对变更索赔报告的编写,必须要严谨细致,事件阐述要清清楚楚,论证要有理有据,计量要有业主认可的支持性资料,计价取费不能信口开河漫天要价,而是要合情合理合规。

七、变更索赔文件的时效性和程序性

索赔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超过时限,则有可能导致索赔工作失败,因此索赔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时限要求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21天的时限要求,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述及事件出现的时间、原因、经过,并明确根据合同那条那款提出本索赔意向书。另一方面是28天的时限要求:当索赔事件具有延续性,超过28天甚至延续数月时,则承包人每过28天应向监理工程师继续提交索赔款额帐单,以期监理工程师能够获得整个事件持续发生所引起的总的索赔金额。当然,有些项目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不同的时限,按合同约定进行即可。除了时限要求以外,索赔工作还有程序上的要求,这些往往在业主下发的有关办法中有单独相应的规定,应仔细阅读,操作时按办法执行。报告出去要跟踪。由于程序上的要求,所有的变更索赔报告一般必须首先经过监理的审批,因此,要使索赔最终获得成功,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要连续跟踪,确保上报或监理转报的资料都要完整无缺的送达业主,同时对监理和与业主有疑义的报告要及时进行沟通和解释或对报告进行修改,将问题处理在会前,使业主的业务人员能够有理有据的据实批复,最终达到索赔成功的目的。

八、经理牵头定制度,全员协作又分工

索赔报告第7篇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

(三)工程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拉的联系,合同工是索赔的依索赔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在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做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二、施工索赔

(一)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索赔管理是预测索赔机会,要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伙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又产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面三刀方南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 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的增加;

(2)设备费用的增加;

(3)材料费用的增加。

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革命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 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 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子采用。实际上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 事件 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 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勤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三、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放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二)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朋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四、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一)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二)索赔的证据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施工单位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施工单位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这末,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从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1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道记忆录如罢工、动乱、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历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

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2.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对重大的索赔 ,最好在律师或索赔 专家的指导下下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在求有以下几方面。

(1)索赔事件应该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不证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计的猜测。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

(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施工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扰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施工单位为了避免的减轻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所能采用的措施。

(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的数据,正确地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索赔报告必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详细和清晰,没有差错而又不显繁琐。语气措辞应中肯,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词汇;在提出索赔要求时,语气要恳切,忌用强硬或命令式的口气。

(四)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

(1)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索赔事件的出现,都会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努力从预防索赔发生着手,洞察工程实施中可能导致索赔的起因,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

(2)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到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等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3)公平合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决定。合理的索赔应予以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予以驳回。

(4)协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结果。这样做不仅能圆满处理好索赔事件,也有利于顺利履行和完成合同。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决定。

(5)授权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必须在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授权的权限之内,当索赔金额或延长工期时间超出授权范围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在取得新的授权后才能作出决定。

(6)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7)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单项索赔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所谓"一揽子索赔"处理方式。

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

(1)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接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之处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中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索赔成立条件,依据合同条件内涉及到索赔原因的各条款内容,可以归纳出监理工程师判定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索赔报告第8篇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条款解析

28天索赔,逾期失权。13版合同对索赔流程进行了细化,19.1条款中的28天索赔期间系可以按法律上除斥期间来理解,一旦承包人在这 期间内不行使索赔权利,即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索赔时效的起算争议。本条款中,发包人做出最终处理结果的起算时间为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而非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审查报告之日,从流程上缩短了发包人做出决定的时间;但若监理经审核认为承包人的索赔依据不充分、提出异议时,承包人可以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但此时发包人做出处理结果的时间点应为收到进一步补充资料之日起28天,换言之,发包人可以通过不认可索赔要求的方式拖延支付该部分索赔的款项。出现该情况时,承包人则只能依据争议解决条款主张权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的时间可能存在争议。对比99版施工合同可以发现,如果索赔事件系持续性时,承包人仅需先行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最后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即可。尽管19.1条款规定索赔报告的提交时间亦为28天,但该28天并非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及时发出索赔意向,即便逾期提交了索赔报告也并不丧失索赔的权利。因此,在13版施工合同文本下,出现持续性索赔事件时,也应只需提交一份索赔报告即可。

建企应对新版施工合同索赔条款的措施

加强签约审核,重视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调整与细化,重视合同交底。由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非建设工程项目中强制使用的合同文本,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发包人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删除对发包人不利的条款。因此,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及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应重视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调整与细化,以便全面执行合同条款内容,同时注意审核合同中涉及到承包人义务的相关默示条款,向发包人争取有利的条件,包括协商删除28天不予索赔即失权的条款等。

同时合同签订后,应由合约部、法务部、顾问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梳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向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加强施工管理,做好过程的索赔主张、签证及资料收集与归档。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加强管理,在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违约等可能引发索赔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记录等,重要文件应要求发包人、监理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完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主张权利。

严格遵守索赔28天的期限,避免逾期索赔失权。在出现索赔事件时,应严格控制在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做好收发文的记录。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如指定联系人、约定书面的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届时可通过多渠道进行送达,以保证索赔意向书能及时、准确地送达给发包人。采用当面交付的,应确保有权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采用邮寄方式的,建议使用EMS寄送,并保存好邮局加盖邮戳的相关邮寄凭证。

索赔报告第9篇

关键词:建设施工;FIDIC合同;索赔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9-0218-01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现时遭受损失时,向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而FIDIC合 同中只针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了规定,另外不论是风险事情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出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的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当然不同的合同条件下,依据也不尽相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的。

索赔事件发生时首先是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申请,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28日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告知对此事项索赔,同时仍需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FIDIC合同中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者情况后的也是28天内发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同样索赔要求得不到支持。

申请提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误差事件,影响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提出。在FIDIC合同中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1)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报告;(2)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余额,以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3)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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