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6 09:45:0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仓库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文 件 号:
编 制:
审 批:
受控状态:
共 2 页(含本页)
河南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版 号
标题: 仓库管理制度
实施日期
2007年7月12日
1. 目的
确保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贮存期间质量和数量上符合有关要求,并防止损坏、丢失和变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贮存在仓库和车间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
3.职责
3.1 仓管员负责贮存物资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仓库内物资的管理;
3.2 生产部负责车间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管理,定期对车间物资进行盘点,并把结果书面报仓库和财务;
3.3 经营部对仓库物资实施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仓库必须保证库存物资数量和质量的完整无损,按时、按质、按量发料,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仓库实行科学管理,物资下库,定额结算,日清月结。
4.2仓库要切实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库。
4.3材料入库要登记,详细填写到货日期、来料单位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4.4半成品及成品入库要登记,并明确生产日期、型号规格、数量等。
4.5对刚入厂的原材料,要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原材料,由仓库保管员做出标记,隔离存放,等待处理。
4.6库存物资应分类码放,标志明显,摆放整齐,库容整洁,随时保持帐、物一致。
4.7物资的发放管理
4.7.1物资发放必须办理出库手续,领料人、发料人必须在料单上签字盖单,任何人不准签白条出库。
4.7.2发料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1.目的
本制度对于仓库的收、发、存、管作了规定,以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不入库、不发出,储存时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库和成品库及待处理品库的管理.
3.职责
3.1原料仓管员负责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收、发、管工作。
3.2成品仓管员负责成品的收、发、管工作以及被退回的货物的前期验收。
3.3待处理品仓管员负责待处理品的收、发、管工作。
4.入库管理
4.1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入库
4.1.1原材料、外协品到公司后,由仓管员指定放置于仓库待验区内,大宗的货物可以直接放在仓库合格区内(左栈板上码垛存放),但应做出待验标识。然后,仓管员按《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龋,孝序》的规定进行到货验证和报验。 验证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数量、包装状况和合格证明等。经验证合格的,仓管员提交《采购收料通知》报质管部检验;经验证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进行交涉或办理退货。
4.1.2库管员接到质管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待验区内的货物转移到库内合格区存放,已放在仓库合格区的待验品,应将待验标识取下;接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应按规定做出不合格标识,等待不合格品审理。接到《不合格品评审表》后按处置结论执行。
4.1.3采购部打印采购收料通知单交生产部库管员作为收货入库凭证。
4.1.4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半成品库办理半成品入库手续。仓管员应核对丰成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4.2成品入库
4.2.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时,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标识是否正确、规范以及外包装是否干净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
4.2.2成品入库后应放置于仓库合格区内。
4.3待处理品入库
4.3.1成品库仓管员负责退货和超过保质期滞销产品入库工作;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和准成品待处理入库前期工作;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等是否属实,对入库单进行审核。
4.3.2产品入库后,仓管员应及时审核,在账上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保质期和入库日期以及注意事项。并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做出标示。
4.3.3未经检验和试验或经检验和试验认为不含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4.3.4仓管员应妥善保序入库产品的有关质量记录(验证记录、原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单等),每月将这些质量记录按时间顺序和产品的类别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序档并妥善保管。
5.储存管理
5.1储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5.2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城。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具体要求如下:
5.2.1库存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保质期,由仓管员用挂标牌的方法做出。若产品外包装已有上述标识的,仅挂产品型号的标识牌即可。
5.2.2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五距: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灯、离柱、离墙大于5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5.2.3成品按型号、批号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5.2.4原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防止串味),整齐码放,纸箱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袋包装和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宜过高,以防损坏产品。
5.2.5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5.2.6有冷藏、冷冻储藏要求的原料、半成品均按要求储藏于冰箱、冰柜、冷库或有空调的库房。
6.发放管理规定
6.1生产部生产人员凭《配料单》和《领料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2原料库库员每天按《配料单》每罐原料的实际数量备料、发放。
6.3在备料时,如果发现计划数量和实际发放数量不符时,库管员应在《配料单》备注栏中填写每罐实际发放的数量。
6.4实行批次管理的原料,仓管员每天备料、发料时在《配料单》上填写该原料的批号,以达到可追溯的目的。
6.5技术部开发人员凭经部门经理审批的《出库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6提取成品时必须有营业部打印的《出库单》和《调拨单》。
6.7原料库和成品库的仓管员凭经审批的《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发放原材料、半成品或咸品,发放时应做到。
6.7.1认真核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的各项内容,凡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放;
6.7.2发放时,应认真核对实物的品名、型号和数量,符合领料或出库凭证要求的才能发放。
6.7.3发放完毕,仓管员应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进行审核,《配料单》交会计部,单据应妥善保管。
6.7.4发放时,若产品标识破损、字迹不清,应重新作出标识后发放。
6.7.5同一规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7.仓库内部管理
7.1抽查
7.1.1成品库的主管部门应对仓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账、物、卡相符状况,存放情况、标识情况。
7.1.2原料库主管应抽查物料的仓储情况、环境条件、有无错放、混料及超期储存、变质、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2仓管员应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变质、发霉或标识脱落等现象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对有保质期的产品要防止失效。发放距保质期不到(含)一个月的原料前应报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发放。距保质期不到(含)三个月的成品一般不发放(顾客同意的除外),但应及时报验,根据了验结果进行处理。若超过保质期,应及时报验,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7.3仓库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动态盘点,做到日清日结,保持账、物相符,年中和年末应配合财务部搞好盘点工作。
7.4仓库做到通风、防潮、清洁,无苍蝇、老鼠。冷藏、冷冻库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仓库内严禁烟火,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危险库除外),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允许占压。
7.5对有毒有害及带有腐蚀性的物品应分别储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6退库的成品应按品种、型号分别码放并予以标示,经质管部检验为合格的办理入库,并尽快发出。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评审处置意见办理,并作出待处理标识。
7.7成品库另划待处理品区,存放退货并予以标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退货处理工作。
7.8原料库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查料、备料工作,严格按领料制度发放原料。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填报采购申请计划,保证生产需要。
7.9对于喷粉产品要严格按照产品的储序条件储存,经常检查并通风,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直接上级并与技术部联系,做到及时处理。
7.10凡打开包装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应重新包装,保证密封,不允许敞开存放。没有标识的应做出标示。
7.11成品库负责样品的包装、发放。样品包装上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和生产日期。样品应在生产后的三个月内发放。若要将超过三个月的产品做样品发放,应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做样品发放。
7.12安全事项
二、库房保管员持健康证上岗,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三、库房建立好食品原料入、出库帐薄,坚持入、出库验收登记制度。未经验收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严禁入库贮存。
五、食品出库坚持先进先出,缩短储存时间,避免食品原料变质腐烂。
六、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经批准及时处理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原料。
七、库房环境做到防火、防盗、防毒(包括防投毒)、防蝇、防尘、防鼠,确保食品原料卫生安全。
八、库房卫生定期打扫,贮存物品定时整理,保持干燥、通风、整洁,确保食品原料卫生安全。
第一条粮食仓库之修建、管理、防护与收纳粮食之检验、病虫害防治,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称粮食,指稻谷、米、小麦、面粉及其他经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由省(市)政府公告之杂粮。
第三条本办法称粮食仓库,指粮食管理机关自设及受粮食管理机关委托办理收储粮食之仓库。
第二章粮食仓库修建
第四条粮食管理机关每年度得编列预算,依计划修建或补助修建仓库。
第五条粮食仓库之兴建地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中,交通便利。
二、无淹水之虞。
三、地质坚实干燥,地势平坦。
四、四周无易于著火之建筑物毗连。
第六条粮食仓库应具有储存需要之防热、防湿、通风、防虫、防鸟兽等设备,其建筑设计应特别注意下列设施
一、仓库屋顶应坚密完好,并装设隔热防水设备。
二、仓库墙壁应涂防水浸湿材料。
三、仓库应坚实干燥或铺设木板。
四、仓库应有良好通风设备。
五、仓库墙壁开关窗户者,应设铁条栏栅,加订铁丝网,并于仓门设置防鼠板。
六、仓库四周应建筑围墙,并开辟排水沟。
七、仓库应置备必要消防设备。
第七条粮食仓库之设计、修建及验收,应经粮食管理机关核定。
第三章粮食仓库管理
第八条粮食仓库应置备衡量器具、检验器材、处理用具及其他仓储有关之必要设备。
第九条粮食仓库所用之衡量器具,须经度衡检定机关检定,粮食管理机关并应随时检查校正。
第十条粮食仓库门前应钉挂收储公粮牌志,仓库内应标示存储粮食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并在墙壁刻划长、宽、高尺码。
第十一条粮食仓库应保持整洁,于收储粮食前,并应彻底清扫及喷洒防虫药剂。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对于进仓粮食,应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切实检验,其不合标准者,并应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粮食进仓应按品种、年期、等级分仓保管,在堆积时应注意通风、防湿、防热及便于检查与搬运。
第十四条粮食非经粮食管理机关之通知或许可不得出仓。
粮食出仓应按年期先后,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经管之粮食,得现实际需要处理保险。
第十六条粮食仓库经收、保管、加工及拨付各项粮食,应设置登记簿,按日据实登记,并于每旬终了之次日,列报粮食管理机关。
每一库房粮食进仓、出仓、库存数量,应设置登记卡,由仓库管理人员逐日登记。
第十七条粮食管理机关对各项粮食收拨、存仓数量,应按旬申报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八条粮食仓库对仓储粮食必须每日检查,注意其温度、湿度、品质变化及库房有无破损,并详予记录。如有温度、湿度超出规定度数及有生虫霉变现象,应即报请粮食管理机关迅速派员勘察处理。
第十九条仓储粮食如有发霉、潮湿发热及虫害等情事,应即分别轻蚕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调节仓内温度、湿度。
二、翻仓。
三、曝晒。
四、除虫。
五、提前加工。
六、其他紧急处理。
第二十条粮食仓库奉准处理变质或受害储粮者,应将处理粮食之品种、年期、等级、数量及处理费用等详为记录,并报请粮食仓库主管机关查核。
第二十一条仓储粮食之损耗,由粮食管理机关视当地仓库设储、气候情形,按其种类汀定损耗率,报请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仓储粮食因不可抗力而生损害时,应由仓库管理人员,迅依规定详报粮食管理机关查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粮食仓库因验收不实、保管不善等请事,以致仓储粮食发生损失或品质不合格时,应直明责任,责令赔偿,并予议处。
第二十四条粮食仓库对于储存之各项粮食数量及调拨情形,应严守秘密,非经粮食管理机关通知,不得接受任何人员调查。但依法有调查或侦查职权经出示证明文件者,下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粮食管理机关对仓储粮食应定期扼员清查,必要时随时实施抽查。
第二十六条粮食管理机关委托仓库办理粮食经收、保管、加工、拔付业务时,应签订委托合约。受托仓库应觅具殷实商号或人士提供财产保证,必要时并将该保证财产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第四章粮食仓库防护
第二十七条粮食仓库之防护应切实遵守下列事项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燃点火烛及放易燃危险物品,并不得在距离仓库二十五公尺以内焚烧废物。
二、设置之消防设备,应经常检查修理,并充实科技器材。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巡视,并严防钳盗、人警、破坏及注意其他安全措施。
违反前项规定致发生损害时,粮食仓库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管理机关派驻粮食仓库之查核人员,应负责协调办理防护工作及有关业务,以维护粮食仓库之安全。
第二十九条军、宪、警机关,对于当地粮食仓库,应予协助防护。
第三十条粮食仓库遇有空袭时,应严密戒备,并与当地军宪警民防机关密切联系,如遭受破坏,应作迅速处置。
第三十一条粮食仓库管理人员或查核人员发现仓库附近放置危险物品或有危害仓库安全之可疑人物时,应即报请当地军、宪、警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粮食仓库遇有抢劫或破坏值事,情况危急时,应即洽请当地军、、智机关保护,并应自作紧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粮食管理机关对各地粮食之存粮应视情况需要,或应军事机关之要求,随时疏移安全地区。
第五章粮食检验
第三十四条粮食检验分为简易检验及精密检验两种,依其设备状况实施之。
简易检验包括视觉、触觉、听觉、嗅觉、齿咬之鉴别及简单器具之利用。
精密检验指利用下列设备办理之检验
一、各种度量衡器及六号米刺。
二、水份测定器。
三、刚度计。
四、温度计。
五、显微镜。
六、各种必要之化学仪器。
七、细菌培养器。
八、其他器具。
第三十五条粮食检验时间如下
一、定期检验。
二、粮食交接时。
三、粮食在储存中发现异状或有损坏品质之可能时。
四、研究粮食之性能及其保存方法时。
第三十六条粮食验收标准,除各省(市)粮食管理机关依当地粮食品种及性质特为规定报请中央粮食主管机关核准备案者外,应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稻谷
(一)稻谷以纯净干燥之新谷为合格。
(二)谷色以鲜明清洁,谷粒以饱满末受虫害者为合格。
(三)夹杂物不得超过千分之五。
(四)水份含有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五)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两以上。
二、糙米
(一)色泽鲜明无变质征象者。
(二)屑米混合宰未超过百分之十五者。
(三)碎米混合率未超过百分之五者。
(四)发烧米(黄粒)混合宰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三粒者。
(五)异品种米混合率每六号刺中末超过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未超过二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未超过二粒者。
(八)夹杂物混合率末超过千分之三者。
三、白米
(一)色泽鲜明,无变质征象者。
(二)白度符合样品者。
(三)碎米混合宰未超过百分之十五者。
(四)发烧米(黄粒)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三粒者。
(五)异品种米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二十粒者。
(六)稻谷混合率每六号刺一刺中未超过一粒者。
(七)砂石混合率以白米一·五公斤中末超过二粒者。
(八)夹杂物混合率未超过千分之五者。
四、小麦
(一)夹杂物不得超过千分之四
(二)水份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前项验收标准,如因灾害或特殊情形难达标准时,得由省(市)政府视实际情形酌予降低。
第三十七条粮食交接时,交接双方应会同检量,如认为毋须逐包过碎,得就总数量抽磅十分之一计量。
前项抽验以包装完整者为准,如有破包应会同整理后另行计划。
第三十八条验收粮食除依第三十四条规定之方法检验外,对于数量、包装及其他有关事项均须注意勘察。
第三十九条验收粮食如一部或全部与所定标准不符时,其不符标准部分应拒绝接受。
第四十条验收人员每次验收粮食后,应将下列情形提出报告
一、检验粮食之种类、数量。
二、验收时间及地点。
三、检验方法。
四、包装情形。
五、检验或验收人员姓名。
六、其他。
第四十一条经验收合格之加工粮食,由验收人员在包装上加盖验收合格戳记,并于每次验收完毕后填发验收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验收人员对于符合验收标准或经核降低验收标准之粮食,假借职权故意留难者,经查属实后,依法惩处。
第四十三条受检验加工粮食,粮食仓库如有故意混杂不合标准之加工粮食在内,取巧蒙混经发现者,应负赔偿之责,并依法惩处。
第六章病虫害防治
第四十四条仓储粮食之病虫害及鼠患之防除,应以事先防阻为原则,对进仓长期储存之粮食,并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防治仓内害虫繁殖滋长。
二、仓储粮食应使用药剂处理。
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4
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5.1.1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5.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5.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5.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5.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5.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5.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5.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5.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3.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5.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5.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5.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5.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5.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5.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5.4.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5.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5.4.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
5.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5.5.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5.5.1.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5.5.1.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5.5.1.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编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卷烟仓库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预防库存卷烟遭受损失,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仓库管理
第二条 仓库实行封闭式管理,仓库入口处要有“仓库重地,严禁烟火,禁带火种”等字样的警示标识,仓库各区域用标识牌标示清楚。
第三章 进出仓库规定
第三条 仓库员工上班时,必须将除手机外的任何物品存放在员工储物柜后方可进入仓库,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
第三条 进出仓库区域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仓库保管员的监督与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服从保管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入仓库的所有卷烟,保管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卷烟验收入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到公司取货的客户及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及分拣区,只能呆在“禁火线”以外等候。
第六条 快递公司送货至公司门卫,由门卫人员通知保管员进行签收入库。
第七条 进出仓库的公司人员要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上交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后,在相关人员的引导下,方可进入仓库参观检查。
第八条 仓库区域严禁吸烟。任何人进入仓库区域内,不得吸烟,吸烟需到指定区域。外来参观人员吸烟的,将不得进入仓库参观。
第九条 对不能按照《仓库进出管理制度》的,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进入仓库。
第十条 所有出仓库的人员主动配合保管人员做好自查,确定没有携带仓库的任何物品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其处于100元罚款:
(1)外来人员进入仓库未登记的;
(2)库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收取外来人员火种的;
(3)工作人员携带火种进出库区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其处于200元罚款:
(1)在库区“禁火线”以内吸烟;
(2)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
(3)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仓库;
(四)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五)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使用明火。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1)仓储安全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仓库所在位置、建筑结构、存储物资、消防设施及器具配备及布置图、消防通道指示图、仓储安全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形成了每栋烟叶仓库的安全“身份证”。同时,仓储安全基本信息、库区仓库平面布置总图、库区仓库消火栓平面布置总图、安全操作规程全部采用上墙管理,让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一目了然了解掌握仓库安全信息。(2)安全检查项目安全检查项目分为安全管理资料和现场检查两个部分,其内容是在系统分析行业烟草火灾事故案例和全面识别梳理烟叶仓储管理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突出重大危险源防控和“三易”(易发生、易忽略、易反复)部位和环节,根据事故风险防控优先级,按照“便于掌握、便于执行、便于考核”原则,制定了涵盖安全记录台账、库房仓储管理、电气安全管理、消防设施配备、安全标识五个模块,穷举了100个仓储安全管理要点,采用合格制进行仓储安全检查。既克服了传统巡查易漏查、走马观花查的缺点,又可对该仓库安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同时可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评价,有效督促仓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位、隐患排查落地运行。(3)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评价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评价主要包括检查日期、隐患内容、整改情况评价等内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部门或各级安全检查组对仓储管理人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五、落实“一库一表”烟叶仓储安全检查表制度的有关建议
任何制度发挥效能先决条件是落地运行。山东复烤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建议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1.循环往复、持续改进
安全检查就要循环往复、持续改进。仓储管理人员要对照安全检查表,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复查,尤其要注重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追踪评价,从而形成“检查、整改、复查、追溯”闭环式管理,通过循环往复检查、持续进行改进,推动仓储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
2.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安全检查表实行量化打分制为考核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将“一库一表”复查评分和隐患整改情况评价得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使其成为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抓手,确保仓储安全管理工作见成效。
参考文献:
[1]王斌,阎文华.烟草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云南消防.2001,(2).
[2]张宏宇.烟草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及防火对策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8,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