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兽药营销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09 20:42:48

兽药营销论文

兽药营销论文第1篇

1.销售商法律意识薄弱。兽药经营渠道不断放宽,兽药经营单位和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兽药市场的宣传管理力度,但许多经营者对兽药经营的相关要求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对经营兽药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2.从业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一是按照国家对兽药经营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有一定的畜牧兽医业务知识,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对养殖场户进行用药及用药注意事项等指导。现实中经营者因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无法帮助养殖场户诊断疫病及准确用药,只管销售,基本不进行技术指导。养殖场户用错药或用药不当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经营中不能按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进货、销售台账,缺乏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3.兽药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兽药产品的稳定性受贮藏条件影响,贮藏不当兽药效价将降低。有的兽药经营场所由于设施条件简陋,不能按要求保存药品,造成过期失效产品增加,出售过期失效兽药的事件经常发生。

4.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5.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6.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

7.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兽药营销论文第2篇

耿玉亭/ 中国兽药协会

一、兽药行业的法律法规

(一)与兽药有关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主要兽药法规是《兽药管理条例》。

(二)部门法规《兽药注册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

(三)兽药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行政处罚。

1. 兽药生产。包含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制度、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制度和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审批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新兽药监测期制度。

2. 兽药经营。包含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制度、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兽药广告审批制度。

3. 兽药使用。包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兽药休药期制度、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4. 兽药进口。包含进口兽药注册审批制度、进口兽药通关单制度、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报验制度。

5. 兽药监督。包含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驻厂监督;GMP 飞行检查;市场整治;案件查处。

二、行业现况

兽药产业已逐步形成门类较为齐全、品种相对多样、技术较为先进、产业链较为完整,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目前,全国兽药生产企业1 820 家,从业人员约17 万人, 兽药经营企业8 万余家。

发展趋势:近五年来,产业整体规模逐步扩大,产值、销售额逐年增长。2013 年行业统计,全国1 804 家企业生产总值437.46 亿元,销售额401.83 亿元。其中,生药企业72 家,生药企业年产值104.56 亿元,销售额94.33 亿元,毛利53.05%, 从业人员1.81 万人。化药企业1 589 家化药企业年产值332.9 亿元,销售额307.5 亿元,毛利21.72%, 从业人员约15 万人。

1. 生物制品。按使用动物分猪用生物制品和禽用生物制品,是生物制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48.22 亿元,占生物制品总市场规模近50%,涉及产品76 个;禽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35.74 亿元,占生物制品总市场规模的37.89%,涉及产品168 个。牛羊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8.11 亿元,占生物制品总市场规模8.6%,涉及产品34 个。

强制免疫疫苗

销售额57.16 亿元,占兽用生物制品总销售额的60.6%。其中猪用:销售量76.84 亿头份/ml、销售额35.96 亿元,占比74.57% ;禽用销售量118.97 亿羽份/ml、销售额14.21 亿元,占比39.76% ;牛羊用销售量10.71 亿头份/ml、销售额6.99 亿元、占比86.19%。

2. 原料药。市场规模(销售额)81.7 亿元,占化药总销售额的26.57%,毛利14.69%。主要产品包括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解热镇痛抗炎药。其中抗微生物药占85% 以上。

3. 化药制剂。市场规模(销售额)179.7 亿元。按产品类别分类,抗微生物药市场规模131.72 亿元,市场份额73.3% ;抗寄生虫药市场规模17.13 亿元,市场份额9.53%;消毒药市场规模9.46 亿元,市场份额5.26%;水产养殖用药市场规模8.71 亿元,市场份额4.2% ;解热镇痛抗炎药市场规模3.52 亿元,市场份额1.96%。

4. 中药。销售额46.1 亿元, 占比14.54%, 毛利9.39%。

5. 生物制品进口情况。销售额8.8 亿元,其中猪用疫苗5.22 亿元,占比59.92% ;禽用疫苗2.62 亿元,占比29.77% ;宠物及其他0.96 亿元,占比10.91%。进口主要品种:猪用:蓝耳、伪狂犬、圆环、支原体肺炎;禽用:法氏囊、马立克、传支、呼肠孤。

6. 兽药出口情况。目前我国原料药已经出口153 个国家(地区),出口额达18.99 亿元。制剂出口48 个国家,出口额达9.06 亿元,其中抗微生物制剂5.92 亿元,占比65.34%。

三、动物产品安全

( 一) 兽药残留危害

1. 毒性危害。包括:(1) 直接毒性作用;(2) 致癌作用;(3) 致畸作用;(4) 致突变作用。

2. 微生物危害。主要指细菌耐药性。

3. 免疫危害。包括:(1) 过敏反应;(2) 自身免疫反应;

(3) 免疫抑制作用。

4. 环境危害。

(二)造成兽药残留的主要原因

1. 非法使用违禁药物;2. 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3. 不遵守休药期;4. 超范围(目标动物)、超剂量、超疗程、长时间使用药物。

四、监管措施

(一)政策规定

关于兽药使用的监管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8]8 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公告第176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5.《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停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 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第560 号公告)。

( 二) 禁用药清单

关于禁止兽用的药物清单包括《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公告第193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公告第235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公告第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1 年农业部公告第1519 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公告第560 号);

其中《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收载5 类(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各种抗生素滤渣)40 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公告第193 号),共包括34 种类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停药期规定》(公告第278 号)对临床常用的202种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规定了休药期,同时确定了91种(类)不需要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品种。凡规定了休药期的药物,其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休药期,养殖场必须按休药期在动物上市或屠宰前停止用药。这些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三)处方药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 号,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字样;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四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处方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 号,2014 年3 月1日起施行)遴选原则:一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二是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用的兽药品种;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价使用的兽药品种;四是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药品种;五是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根据以上原则,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从我国已上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 类227 个品种。包括以下药物类别:抗微生物药(共计148 个产品,其中抗生素类79 个,合成抗菌药69 个,占处方药的65%)、抗寄生虫药、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外周神经系统药物、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局部用药物、解毒药。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069 号,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乡村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必须持有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兽药;兽药经营者要建立销售记录,以资核查。《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品种遴选原则是基本满足乡村兽医用药需求,涉及产品种类、品种基本同处方药目录

特别提示:兽用非处方药相对于处方药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较小、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系数低。但是,非处方药也具有兽药的各种属性,虽然其安全性相对来说高一些,但并非没有风险。应该说,兽用非处方药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是安全的,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同样会带来安全风险。

四、兽药流通

作为兽药流通环节的兽药经销商一定要合法经营,学法懂法,认真学习国家政令法规,了解信息动态。自觉守法,达到经营资质,规范经营。在监管措施方面,各地兽药检查机构会对重点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对非法经营原料药、人用药、变质兽药、过期失效兽药的现象进行市场整治;执法检查的重点包含采购、储存、销售环节,主要针对设施条件、经营产品、管理制度、出入帐目、各类记录等。

(一)兽药GSP 制度

2010 年3 月1 日兽药GSP 制度开始施行,地方根据自己情况制定兽药GSP 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办法、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兽药GSP 主要内容有九章三十七条。施行GSP 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活动,提高经营企业水平,行业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企业提出的条件包括硬件(场所与设施)、软件(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两方面的要求。

(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是为了对兽药产品进行标识和追踪溯源,实现对兽药产品的实时生产数据获取、物流监控、有效追溯。采用二维标识码为信息载体标识兽药产品。特点是成本低、编码范围广、容量大、易制作。目的是兽药企业和经营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责任意识。

执行情况:政府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通知》(农医发[2014]8 号),统一规划、信息共享、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试点,从13 个省、16 个兽药生产企业、3 个产品进行试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技术支持,进行追溯系统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追溯码管理、产品数据管理、数据查询、数据统计等功能模块。数据采集设备又分为手工数据采集设备(二维码识读设备PDA)、执法专用PDA 和自动化数据采集生产线等。2013 年4 月,追溯系统已建设完成,安装部署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兽药包装上印制专用惟一性二维码标识24 位追溯码。主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简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兽药生产企业所需设备与材料有二维码标签、二维码识读设备、U-key 等其他追溯系统所用设备,在兽药包装入库环节进行扫描、采集数据上传,做好追溯系统的数据跟踪。经营企业只需准备电脑、二维码识读设备,在兽药经营节点进行扫描、采集数据上传。使用者可通过智能手机和追溯码的方式进行追溯查询兽药产品信息。兽药执法部门只需用二维追识读设备(执法单位专用)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扫描产品上的二维码,即可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计划氛围试点先行、逐步铺开、全面覆盖三个阶段,稳步推进兽药追溯系统及物联网建设,力争在3 年内实现对所有兽药产品的全覆盖。

五、兽药合法经营问答

1. 什么是兽药?

答: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 什么是假兽药?

答: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 什么是劣兽药?

答:(1)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4. 什么是禁用兽药?

答:列入农业部发布的禁用兽药(物质)清单的品种。农业部未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物质)也应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

5. 什么是限用兽药?

答:农业部批准的所有兽药产品都限定其适用范围,若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动物或其他适应症则属于违规用药,因此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如仅批准用于禽类的,不得用于家畜;仅批准用于大肠菌感染性疾病的,不得用于葡萄球菌感染性疾病。

6. 如何降低采购兽药风险?

答:从生产企业购买:企业须持有《兽药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等有效证件、批准文件;企业须遵守国家兽药管理法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体系健全、兽药GMP 实施到位、质量信得过。未发生过兽药质量责任事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建议对相对固定、采购量大的生产企业,对其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7. 如何查询兽药产品及企业的信息?

答:(1)兽药审批信息:兽药GMP 和兽药生产证书、新兽药进口/ 兽药注册、产品批准文号;(2)兽药质量信息: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每季度发布一期,通报假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重点监控企业;(3)假兽药信息:农业部每月发布一期假兽药通报,通报涉嫌存在质量诚信问题的企业(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的企业及产品);(4)列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企业;(5)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查处通知、行政处罚决定或省级农业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公开的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咨询)。

8. 发现假劣兽药如何投诉?

答: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均采取设立了举报电话,发现假劣、违禁兽药后,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话或亲自到上述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时注意提供证据材料和有关详细信息。

9. 兽药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如何处理?

答:动物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或出现异常现象后,应立即停药,并请兽医人员进行诊断,查找问题根源。对经确诊属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兽药主管部门。

10. 兽药有效期如何判断?

兽药营销论文第3篇

【摘要】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兽药行业无论从产品规格、生产规模、还是市场营销,一直到研发与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及资本运作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产品的不规范运作及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兽药产业必然也必须有一个理性的回归,这种回归的必然结果就是真正让有资质和能力的人去管理、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兽药,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兽药 发展现状 畜牧 趋势

自1992年至今,我国畜牧业的持续性发展带动了诸如兽药业、饲料工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兽药产业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目前已有兽药厂1800余家,近几年来的年产值均保持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但是,作为一个世界畜牧养殖业大国,目前兽药行业的现状与之极不相称,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畜牧养殖业的需求。二十一世纪,我国的畜牧养殖业的整体水平要有大的提高和持续性发展,除了注重动物品种改良、加强管理、提高畜牧生产水平外,加强兽药的研究与对发,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兽药业的落后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兽药行业发展情况

根据2014年行业统计,我国兽药生产企业1809家,从业人员约16.46万人,兽药经营企业10余万家,兽药年产值439.55亿元,销售额406.76亿元,毛利127.33亿元,平均毛利率31.3%。兽药企业中,化药(中药)企业1524家,年产值325.18亿元,销售额302.98亿元,毛利67.23亿元,平均毛利率为22.19%,从业人员14.45万人。

二、我国兽药产业发展现状

国内化药企业研发成本投入少,占全年销售额3%-6%,因此导致以仿制药为主,近十年没有一类化药新兽药上市。兽药剂型和制剂简单,技术含量不高,严重同质化。具体如下:

1.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不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的问题依然存在,不按照兽药gmp要求生产、地下窝点非法生产和假冒伪造文号生产的现象屡禁不止。无证经营、网络非法经营及恶意销售假劣兽药的现象仍然存在;大部分经营食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少或没有科学管理和号业技术人员:养殖环节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非法使用禁用药物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2.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新药不新,目前,我国兽用化学药品的新药开发还是以仿制为主,自主创新的很少。2006~2005年核发的化药类一类新药证书只有2个、中药类3个。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弱,企业研发基础薄弱。研发能力不强。

3.国际兽药巨头对中国高端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凸显

数目众多的国内企业只能在日趋薄利的中低端市场“搏杀”,高端市场、种畜禽市场、大规模养殖场使用的兽药产品,尤其是生物制品甚至包括益生菌制品多以国外企业为主,可见国际兽药巨头的进入是对民族兽药行业的严峻挑战。

4.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大,职业化程度不高

目前很多兽药企业缺乏长远规划,管理粗放,重销售、轻管理的思想普遍存在,文化建设、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等方面严重滞后,致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其中尤以销售、技术人员的流动最为突出。兽药企业数量的不断扩张导致就业市场“需大于供”的形成,滋生了毕业生职业忠诚度缺失、兼职成风。

5.营销同质化、创新能力低

目前在国内兽药行业占主导地位的营销模式是从2001年在行业中开始出现的,以“业务+技术”为主的营销模式,也称为“兽药技术营销模式”。此模式为推动兽药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行业壁垒,很快就被全行业模仿,使兽药企业的营销模式几乎惊人的一致。近几年来,有部分兽药企业尝试过一些新的营销模式,如“深度营销模式”但失败的多,成功的少,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种新的营销模式能够超越技术营销模式。

三、我国兽药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1.兼并、重组、整合渐行渐近

我国的兽药企业总体上以中型为主,生药企业以大中型企业为中坚力量,化药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从产业集中度的角度来看,生药企业的CR10指标(CR为产业集中度的指标,CR10为销售前十名企业销售额占该类行业总销售额的比重)达50.95%,集中度较高,竞争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之间。我国化企业众多,中小型企业占到厂商总数的90%左右,2013年化药制剂企业销售集中度指标CR10为21.21%,未来兼并重组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是必然趋势,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将会利用资本和技术优势,积极进行产业布局,覆盖原料、兽药制剂、生物制品等整个产业链。

2.加强药剂学的基础研究,大力开发兽药新制剂

据资料说明,开发一个药物新剂型一般只需100―300万美元(仅为创制新药费用的1%),将一个控释制剂推上市场平均只花3~5年(为创新药的1/3~1/2),并且对于用高技术研制的新剂型美国仍列为新化学实体类,享受同等的专利保护期,这要求我国医药和兽药行业从总体战略上重视制剂的研究与开发。

3.科技创新,才是赢得竞争的关键

反思过去的失与得,谁能在研发工作上取得先机,谁就会在兽药行业领军企业之战中率先突围。用心为养殖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想养殖企业之所想,急养殖企业之所急,吸纳或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优秀科研人才,学习借鉴其它领域和国外先进经验,争取政府支持,研制新产品是赢得竞争的关键。

4.品牌战略是兽药企业发展的出路

养殖企业在纷繁杂乱的兽药企业和产品面前,消费时没有方向、没有标准,凭运气只能误打误撞。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兽药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养殖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兽药行业急需有品牌企业出现,急需品牌企业指引行业方向。

四、总结

总之,我国要发展兽药产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个企业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密切关注兽药行业的发展动态,探索出符合自身的、符合兽药行情的、属于中国的、甚至世界的品牌之路。

参考文献:

[1]刘文萍.浅析兽药产业的作用[J].吉林畜牧兽医.2011,32(5);46-47.

兽药营销论文第4篇

一、兽药经销商的现状

兽药经销商群体作为兽药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兽药的流通与推广以及对养殖户提供一些必须的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官方统计,目前我国有8万多家兽药经销商分布在全国各地,而实际数量可能远多于此,那么,曾经风光的兽药经销商群体如今的现状到底如何?

1. 群体两级分化,总数逐年减少。兽药经销商群体的出现应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而不断前行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到2008 年前后,兽药经销商的数量达到历史高峰,从2008 年以后呈下降的趋势,从2012 年以来,随着兽药GSP 的推进以及兽药行业整体趋势发生较大变化,兽药经销商数量下降的趋势加大,并且整个群体出现了明显的两级分化,一部分有实力有团队的经销商抓住推进兽药GSP 的契机以及行业转型的机会,成功转型为兽药经营企业,开始服务于一些大型养殖公司或养殖集团而迅速壮大,特别是经营生物制品为主的兽药经销商和那些形成“一条龙”服务的放养企业,他们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原来的兽药经销商而抓住了转型的机会而迅速壮大,而另一部分仍以中小型养殖户为服务对象的兽药经销商则步履艰难,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倒闭或转行。

2. 竞争明显激烈,利润不断降低。近年来,兽药经销商之间相互竞争的激烈程度一点也不比兽药生产企业弱,这主要是由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散养户迅速退出,导致中小型养殖户数量减少,而一些大型养殖场对许多兽药经销商来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兽药经销商经营产品的利润率也不断降低,这主要是三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经营成本的上升,人员、场地、服务成本近几年来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二是竞争过程中的价格战,由于竞争日趋激烈,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折让、赊销等都成为常态;三是部分呆死账的出现,一些小养殖户的倒闭或部分养殖户的不诚信是经销商出现呆死帐的主要因素。

3. 监管力度加强,经营风险加大。由于兽药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对兽药经营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从政策的出台及执行力度两个方面都在加强,近年来实施的“兽药GSP”、“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二维码”以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的规范”都涉及到兽药的经营管理,同时,各地相关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经营环节兽药的抽查与监管,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监管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而不会减弱,同时,由于养殖户信息不对称现象逐步减弱,兽药经销商在经营中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4. 两端遭受挑战,经营难度加大。所谓两端遭受挑战指的是兽药经销商正在遭受上游生产企业和下游养殖企业的双重挑战,生产企业所带来的挑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渠道下沉的挑战;二是销售政策的挑战。由于生产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一些生产企业为了生存开始实施渠道下沉战略,同时对经销商的一些政策也变得越来越苛刻,特别是那些形成一定品牌的企业更是如此,而一些大型养殖场也试图绕过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直接交易,即使和经销商合作,对经销商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得本来就在行业变化不定中勉强维持的部分经销商更是雪上加霜。

5. 经营不规范,管理不顺畅。兽药经销商所面对的养殖户的“最主要的需求”之一就是治病,养殖户对“治病”的需求强调的是“有效、价廉”,这样就迫使经销商为了满足养殖户的需求而使用部分“违规”药品,如原料药,以取得“治疗”效果,这在过去的经营中已是一种普遍的规则。近年来,这种现象曾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经销商都是从夫妻店开始做起,即使现在部分企业做的比较大,但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和企业发展仍不匹配,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顺畅,特别是在对客户管理方面还尚有较大差距。

其实,随着行业不断竞争和发展,兽药经销商群体也不断在竞争中成长,但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烦恼和一些现实问题。

二、兽药经销商的困惑

几天前看到一则报道,一个非常有名的营销专家说“目前,在中国还真找不到那个行业产能不过剩,竞争不激烈。”言外之意,指在我国每个行业都过剩,竞争都很激烈。在兽药行业中,其竞争激烈程度一点也不比其他行业低,我国兽药经销商群体作为行业中的一支“承上启下”的主力军,其竞争程度也是非常激烈,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养殖业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兽药经销商群体也前所未有的遇到了较大的挑战,有很多在历史上非常成功的经销商面对当前环境也倍感压力,困惑不已。

1.“经验”不再是优势。在许多经营领域里,人们非常重视所谓的“经验”,在兽药行业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销商对过去的“经验”也是津津乐道,如今忽然发现,由于整个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他们那些过去的“经验”似乎一下子就没有用武之地,那些多少年的“经验之谈”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基本上没有什么指导价值,甚至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障碍,甚至有些经销商就倒在了“经验”上。

2.“概念”、“客情”、“促销”失灵。在过去的经营中,经销商如果能和下线搞好客情关系,把产品“概念”讲得头头是道,一年中偶尔搞几次所谓的会议、旅游、奖品等促销活动,全年的销量就有了保障,如果再加上适当的“服务”,就会在当地经营的风生水起,有声有色。而如今,这些招数忽然间都不灵了,因为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会讲“概念”,甚至讲“故事”,竞争对手在做客情时一点也不会比自己差,促销时的力度更大……如此竞争之下,原来的“武功秘笈”全部都不灵了。

3.“牛人”模式的无奈。一些在过去非常成功的经销商除了自身的努力机会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依靠一两个“牛人”,比如有的经销商找一个退休的老师在门市上坐诊,有的经销商挖一个比较“牛”的兽医,有的大一些的批发商也可能找一两个比较“牛”的营销高手等等。当然,有些经销商自己就是“牛人”。依靠一两个比较牛的人,经销商在当地“异军突起”,而成为当地的领航者,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够,那些“牛人”都中规中矩,努力工作,而如今突然发现“牛人”的价码越来越高,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最终“牛人”的出路有两条,一是要更高的价码而勉强工作,二是被竞争对手挖去或自己变成了经销商的竞争对手。

4. 下线维护越来越难。经销商的下线一般包括零售商或养殖户,无论是批发商的下线零售商还是零售商的下线养殖户对经销商的压力越来越大,二级经销商或零售商的独立已成为一种趋势,只要他们羽翼稍加丰满就想绕开批发商自己“单飞”,而如今随着一大批规模养殖场的兴起,由于养殖场规模较大,他们对经销商也开始不断“挑三拣四”,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养殖场开始绕过经销商直接和兽药生产企业合作,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经销商既困惑又无奈。

5. 经营费用如何控制。兽药经销商目前所面临的很大的难题就是经营费用的快速上涨,有些经销商即使销售额在不断增加,但绝对利润却是连年下降。人员工资、管理费用、销售、促销等各种费用近年来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并且上升的幅度较大,而销售额的增幅却有限,并且多数经销商的销售额反而呈下降趋势,许多经销商认为他们花的钱都是该花的钱,那些钱也省不了,想控制费用非常困难。

客观的讲,经销商的上述困惑普遍存在,这是环境、时机、竞争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一些外部的因素特别是环境因素作为经销商是无力改变的,只能去适应环境。

三、兽药经销商的变革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起步的动保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养殖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兽药又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些因素的综合对兽药经营的影响极大,兽药经销商目前也处于一个变革的关键期。许多年前,人们就对兽药经销商的变革提出过一些观点和方向,但任何一种变革都不会一帆风顺,那么兽药经销商变革的方向应是什么呢?

1. 变革经营思维。传统的兽药经销商赖以生存的主体是大量的中小型养殖户及散养户的存在,经营方法主要是靠“治病”来推广兽药,随着一些小型散养户的退出及规模养殖场的崛起,这种以“治病”手段来推广兽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需求,规模养殖场的需求和散养户的需求有极大差异,这就迫使兽药经销商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思维,适应变革的趋势。兽药经销商经营思维的变革应把握四个方面:一是从“卖药”思维转向服务思维,顾客并不是需要兽药,而是如何减少疾病发生及带来的危害,从而提升养殖收益,所以围绕着提升养殖收益而提供服务是未来兽药经销商的必修课之一;二是从“治病”思维转向“预防及保健”思维,经销商的角色不再是“事后”,而应变成“事先”;三是从“高利”转向“微利”,任何一种竞争的结果都是降低经营利润,“微利”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过去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经销商喜欢卖“高利润”的产品,而未来的经营则是“性价比高”的产品才是主导产品;四是“专一化”经营,“专一化”经营主要体现的是抛弃产品“多而全”以及合作厂家“多”的观念,应减少合作厂家,减少产品品类,经营时只针对目标客户的某个需求点或某个环节,这样便于发挥专长,更利于经营。

2. 做好“角色”定位。经销商在兽药经营的环节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厂家和养殖户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许多人的疑问,从不同的角度看有着不同的解释。从发展的角度看,经销商要至少当好三种角色:一是服务提供商,传统经销商把“服务”的功能几乎全部推给了生产企业,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无论从哪方面看,经销商能够提供服务功能比厂家应更快捷、方便,所以经销商必须做好承接厂家的服务功能的准备;二是物流提供商,做“最后一公里”的产品配送服务,这是经销商的优势,当然,此类工作几乎经销商都在提供;三是信息提供者,夹在养殖场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经销商应当好生产企业与使用企业之间的纽带桥梁,做好上下游之间的信息传递。

3. 做好团队建设。我国绝大多数兽药经销商都是夫妻店经营。近年来,随着兽药GSP 推进,一部分夫妻店已转身成为兽药经营公司,但在经营团队的建设方面尚有欠缺,对经销商来说,团队建设的最大难题是招人难、留人难,一不小心还会培养出几个“竞争对手”,但没有团队经销商的发展会受到较大限制,所以做好团队建设是经销商经营中的主要一环。经销商在组建团队时应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持久战的决心,团队建设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并不会一蹴而就;二是学会向厂家“借力”,一般情况下,厂家在招人时比经销商相对更有优势;三是相对较高的“薪资”,一般情况下,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 ~ 50% 的薪酬才相对有吸引力;四是要注重团队流程建设,做好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避免“能人”现象导致的管理难题。

4. 打造合适“模式”。经营模式是经销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特点结合自身及上游的优势而打造的一种“系统化”的经营体系,经营模式的具体落地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团队协作,每一次成功都是团队协作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个人的结果;二是厂商互动,借助厂家的优势再结合自身的优势打造经营模式,这是一种好的选择;三是顾客导向,客户并不需要兽药,而需要的是如何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和尽量减少疫病带来的损失,兽药是服务顾客中的一个“棋子”而已;四是“要素”组合,经销商各种经营要素包括产品、渠道、客户、品牌、价值、推广等一系列的要素,把这些要素进行合理组合就形成一套“模式”。

5. 股权结构变革。兽药经销商从个体户到企业这已是一次较大的进步,但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则是重大创新。在南方发达地区的部分经营企业已迈出了步伐,股权结构的变革有许多种,但在实践中常见的经销股权变革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员工持股,即部分优秀员工在企业拥有一定的股份,以达到对优秀员工长期激励的目的;第二种是和生产企业合资,经营企业中有某些生产企业的股份,或经营企业持有生产企业的部分股份,经营企业以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公司名义经营;第三种是经营企业和下游大型养殖企业互持股份,以达到紧密合作的目的。

四、兽药经销商的未来

由于养殖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附于养殖行业而生存的兽药经销商群体也正在发生巨变。有许多兽药经销商突然感觉到“生意”不再容易做,传统的经营模式正在遭受巨大的挑战,其中一个典型的变化就是养殖户不再“听话”,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农牧电商也成为人们热门的话题。许多兽药经销商在思考未来的出路是什么?甚至有人认为未来还需不需要经销商?

作为兽药推广及对养殖户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兽药经销商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可能消亡,只是其未来的经营模式为适应行业的发展也会有适度改变而已。

1. 服务功能专一化。目前,兽药经销商为养殖户提供服务时是一种“大而全,但不专一”的一种形式,只要和养殖相关的“服务”经销商都尽可能提供。这种“大而全”的服务模式随着养殖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提供“专一化”的服务可能是兽药经销商未来服务功能的重要变化。“专一化”的表现应在二个方面:一是专家型服务。即兽药经销商在提供服务时,所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是“专家”型。二是服务功能细化。即兽药经销商对养殖场提供服务时是自身的专长领域,如消毒的服务,免疫的服务,疫病程序服务等,而不是“大而全”。

2. 发展模式“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发展就是兽药经销商应和生产企业、养殖企业甚至竞争对手进行合作。使其经营体系融为“一体”。兽药经销商一体化发展最可能的方向是“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所谓前向一体化指的是兽药经销商和下游紧密合作,成为养殖企业的一部分,事实上,在禽药领域的“一条龙”放养企业就属于前向一体化的一种模式。所谓后向一体化指的是兽药经销商的上游企业紧密合作成为兽药生产企业的一部分,如有些兽药经销商参股生产企业,把自己定位成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公司或办事处,就是一种典型的后向一体化模式。

3. 企业管理现代化。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传统的经销商多以夫妻店为主,此种经营模式无法适应未来行业发展的需求。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做好团队建设,引进管理人才,通过团队的分工与协作发挥团队的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并做好团队成员激励,这是未来经销商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4. 经营模式“标准化”。目前,兽药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更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是有一个大概的经营目标,然后依靠老板自己或团队成员的个人能力的发挥。未来应有相当一部分兽药经销商会采取“标准化”的经营模式,所谓“标准化”应体现在企业管理制度化、工作步骤流程化、工作内容具体化、工作方式标准化、工作目标数字化。

兽药营销论文第5篇

1.营销通路变短趋势明显

随着兽药行业营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兽药营销通路将由多级分销渠道向终端、养殖户端下沉,并有日趋变短的趋势。

传统兽药营销渠道根据中间商的具体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①三级渠道,即兽药企业——省级总经销——地级批发——零售——养殖户;②二级渠道,即兽药企业——地级批发——零售——养殖户;③一级渠道,即兽药企业——县级批发——养殖户。

不难发现,传统营销模式中间渠道和代理环节过多,势必造成兽药终端价格过高,养殖户养殖成本增加;同时中间流通环节过多,也不利于厂家对货物渠道的管理与监督,容易造成跨地区窜货、价格和中间商不易控制、伪劣假冒药品泛滥等情况发生。

许多大中型兽药生产厂家愈来愈注重兽药终端直销方式的探讨和实施,省去中间商环节,由生产企业直接面对养殖户;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大大增加,养殖户成本也显著降低,这也是兽药企业和养殖户一个理想的双赢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选择合适的渠道:规模化养殖场优先考虑O级和1级渠道;边缘、空白市场为迅速开辟和占领市场,选择二级渠道、三级渠道可能更合适一些。

从目前市场发育的情况来看,实施终端直销的企业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传统营销终端直销,第二种为普通直销,第三种具有较高服务和科技含量的“产品+技术下终端”方式。“产品+技术下终端”一般选择具有多种功能和组合产品进行销售,它对人员服务水平、产品特点与定位要求更高、更精确,也更有利于取得更好的市场价值。营销通路变短,O级渠道和1级渠道在兽药销售中所占的比例也会愈来愈大,这是今后兽药销售渠道总的变化趋势。

2.一些新的营销理念逐步应用

目前兽药中常见的营销手段是技术营销,在推行兽药技术营销时要着重解决好技术人员费用过高、服务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企业与中间商经济利益矛盾等问题。

终端营销就是以终端环节的传播为核心传播,以突出的“终端表现”来推广品牌、产品的营销活动过程。“做终端找死、不做终端等死”成为兽药企业普遍的法则,但众多兽药企业还是不得不选择“终端销售”,一方面作为销售方法的一种补充,降低流通环节,提高自己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防止中间商“独大”,生产企业可有效摆脱受中间商的控制和约束,防止“客大欺主”。终端营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进行,从企业战略的角度进行终端选择,找到适合自己的、能提升销售的战略终端,例如:选择1000头以上母猪规模场还是选择5000头以上母猪规模场作为销售终端,走规模场、集约化程度高的养殖场为终端还是中小散户作用终端,都涉及到营销定位的问题。

此外,终端营销必然会与传统经销商模式发生利益纠割和冲突,如何控制好渠道,分配好各自利益和市场也需深思熟虑。另外多品牌战略也不失为有效方法之一。如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选择不同的渠道和终端,在初期“借道”,待经历了原始创业和起步后就开始培育和自建终端,树立形象和加强控制。总之,在寻找战略终端过程中,应该与企业发展战略、资源状况、营销战略和产品等有效结合,寻找最适合的战略终端。

随着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和健全,几乎所有国家都大力提倡“食品安全之路、绿色农业之路”。有一定前瞻性的企业瞄准这一巨大市场和发展机遇,走差异化之路,大力提倡“绿色兽药”和推广“绿色营销”,以期生产出安全、放心畜禽产品,这也符合行业总的发展趋势。当然我国完全实行“绿色食品”,无论对企业、养殖户,还是政府都有相应长的一段距离要走。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政府监督离真正的“绿色”都还是停留中口号上。

此外还有电话营销、伙伴营销、内容营销、品牌营销、网络营销、病毒式营销、VIP营销等新概念,在兽药中操作有一定难度,实施效果有待考证,这里就不一一阐述。

3.客户管理贯穿营销始终

客户是企业的利润来源和发展的根本,规范、科学的客户管理能大大调动客户的热情,降低市场风险。做好客户管理不能仅仅做在与客户见面之前,更应始终贯穿在营销始终。企业应根据其发展战略来选择目标客户,注重全面布局和重点关注,尤其是要选择最有发展潜力的客户(不一定是销量最大的客户);客户按销售和信用、资金情况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二八法则”,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包括回款时间、信用额度、技术服务水平等。确定了目标客户之后,建立完整的客户资料,不仅要有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规模等基本资料,甚至包括个人兴趣爱好、生活习惯、教育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越详尽越好。我们做好了经销商的客户资料档案,也可以帮助经销商做好养殖户档案,掌握终端信息对企业同样重要,因为他们才是企业最终的利润来源和根本。

做好客户管理还要建立定期拜访制度,不仅业务员要定期拜访,大区经理、销售经理(甚至技术人员)也要定期拜访,他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了解客户需求和发展情况,有效提高客户忠诚度。

营销管理的核心是客户管理,客户管理的核心是客户潜力管理。管理的目的是客户的深度挖掘、可持续发展。客户管理应注重流程管理,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应考虑开发一些适宜的客户管理(CRM)软件。

4.从人员推销到真正营销

养殖疾病防治方式正从治疗兽医——预防兽医——保健兽医——管理兽医发生转变,其营销方法也必然随之改变。人员推销是与早期的治疗兽医发展阶段相适应;随着行业水平不断提升,注重个人能力的简单人员推销已不能满足兽药营销的需要,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团队合作、营销策略、客户与市场分析为重点的真正营销上来。营销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企业各个部门(销售部、市场部、研发部、技术部等)共同合作才可能使公司营销水平得到真正的提高和完善。

营销首先要做好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在经济发达地区行业都遵守游戏规则,市场相对规范,这时我们一般采取常规营销策略;在我国偏远地区市场及政府管理相对混乱,这是我们可能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一套非常规营销策略;营销策略应考虑当地养殖规模、养殖习惯也非常重要,否则极有可能“水土不符”。其次做好目标市场分析:营销能力(包括公司声誉、产品及服务质量、销售团队、分销、促销手段等)、财务管理能力(资金稳定性、现金流量、货款政策等)、组织管理能力(有远见的领导、企业家精神、经营理念、总体管理水平)、规模经济(生产能力、研发能力、人力资源)。产品的定位与产品特点分析、宣传策划也是影响营销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一个产品准确定位、一次成功的营销策划都会影响到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成败。

5.宣传策划将大行其道

一些有眼光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销企业都十分注重宣传策划,创意水平、视觉形象、文字形象、内涵的丰富性都大大加强了。一些兽药企业还有企划部或专人负责企划,使兽药企划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兽药宣传策划的方式也不断丰富。传统宣传策划以在杂志上投放广告、在兽药分销店张贴宣传海报、赠送年画台历为主;借助现代营销手段和现代科技,兽药宣传策划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如:“专家+技术员”产品推广活动(这也是目前普遍采取一种宣传形式)、提高企业网站管理水平,加快更新速度、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企业和产品搜索排名、在行业网站里设立企业或产品专栏、推出数字化期刊、进行数字化养殖等,宣传手法令人耳目一新。当然任何宣传策划必须以特色产品和合理营销方法为基础,否则任何宣传都中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6.网络营销将成为新亮点

兽药营销论文第6篇

兽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对兽药监管工作十分重视。每年都要召开兽药监管工作会议,认真分析兽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讨论抓好兽药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办法,对监管工作的时间、方法、步骤、目标任务作出了详细安排。此外,根据我市实际,年初,市、县(区)分别制订了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及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环节,对整治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兽药经营和使用户,按照《实施方案》逐项对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处理,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兽药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情况

1认真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2011年,市上与县、区联合各举办了两期兽药饲料监察执法人员培训班,对辖区内从事监督执法、规模养殖、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受训人员391人。

2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2011年,全市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并结合“3.15”春季农资打假、科技三下乡活动、“世界兽医日”等活动,以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对《兽药管理条例》、《禁用兽药清单》以及《兽用药物休药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兽药科普知识进行了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500多份。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使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对真假兽药识别能力,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水平得到了提高。为规范金昌市兽药市场经营使用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兽药监督管理的重点及执法监督情况

坚持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以兽药经营门店、动物诊疗场所和养殖场(户)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是否经营、使用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兽药,是否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是否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是否经营、使用农业部、省兽医局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通报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及假冒兽药,是否非法销售生物制品,是否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经营者是否建立有兽药、药物添加剂进货、销货台帐;养殖户是否有兽药购入记录、用药记录和休药期记录。

2011年全年,共完成了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检查14次,日常监督检查292次,出动执法人员1417人(次),检查兽药饲料经营点532家(次)、养殖场(户)1626家(次)、奶牛养殖户183户(次)、养鱼户213户(次),查处假劣兽药碘酊、注射用青霉素钾、阿苯达唑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注射液五种2772瓶(支),无证销售的兽用安钠咖15支,过期兽药维生素B1、硫酸阿托品、高效除癞灵、硫酸新霉素、复方金丝抗毒素、催奶灵散、醛康等十种211支(袋),配合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兽药7批,合格5份,合格率71.4%。此外,以金川区为试点,积极推行兽药饲料经营入市登记制度,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户进行了培训和备案登记,凡从事兽药经营、销售的企业(个体户),都必须携带兽药产品《兽药GMP认证书》复印件、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材料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经核查后核发《兽药经营单位及经营品种审查目录》,兽药经营户凭《审查目录》经营。通过备案登记,杜绝了未经审查登记而私自推销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市场,保障了我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兽药监管存在的问题

1不合法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兽药监察执法人员一直在从事执法活动,但部分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仍沿用旧的行政执法证(单位不合法),是我市兽药执法支撑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严重纰漏,须亟待解决。此外,2011年仅有1例对兽药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立案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2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力量及资金薄弱

一是随着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工作力度的逐年加大,加之明年我市的兽药监管重点将从兽药经营户(未通过兽药GSP,已依法取缔)转移到养殖场(户),面对数量庞大的养殖场(户),执法人员与规模场比例为32/968(约1∶30),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制约了监管力度和效果。二是资金严重不足,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设备缺乏,设施简陋,监管困难,给监测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3推行兽药GSP工作后,部分养殖户将面临购药不便的困难

我市32家兽药经营门店分布于全市12个乡镇,为广大养殖户提供兽药及诊疗服务,但是这些兽药店均为个体经营且经营规模小、经营场所、仓储面积、人员等软、硬件条件都达不到兽药GSP验收标准,而国家规定达不到要求的,2012年3月1日起将予以取缔,这就意味着我市无兽药经营企业存在,广大养殖户将得不到兽药及诊疗服务。

4非法经营、使用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一些养殖大户由于自己养殖场用药量较大,且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在自己养殖场使用兽药的同时也经营部分兽药;二是兽药生产厂家的业务代表为增加利润绕开经营者而自己直接经营,把兽药直接卖给养殖户;三是个别经营户受到利益驱使,故意经营假劣产品,无形中滋长了假劣兽药存在的土壤。四是一些经营、使用者受条件及经验的限制,无法识别假劣兽药产品,而被动经营、使用假劣产品。

规范兽药监管的对策

1完善执法体系、确保执法合法积极申报审核并通过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的申请办理,废止旧证、退休及调离人员的执法证,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制作一批典型案例。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重点培训兽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现场识假和案例分析的学习,培训结束后要对参训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执法案卷制作考核,合格颁发兽药执法资格证。二是有针对性地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核心是开展职业理想、道德、纪律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继续将确保兽药质量安全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对辖区内从业人员的兽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将《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休药期表》、《兽药残留的危害》等资料发送到各兽药经营、使用户手中,使广大农户掌握假劣兽药的辨别常识,做到依法经营、合法经营及兽药使用者规范使用兽药的自觉性,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4保护通过兽药GSP企业的发展

一是继续组织对兽药经营户进行兽药GSP整改指导工作,严格按照兽药GSP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验收,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全面加强兽药监管。二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的行为,保障通过兽药GSP验收企业的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积极从周边市区引进通过兽药GSP的企业,欢迎他们来我市各乡镇开连锁店,为广大养殖场(户)提高兽药服务。

兽药营销论文第7篇

兽药管理条例(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兽药营销论文第8篇

兽药市场混乱会带来污染农产品、损害消费者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影响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因此,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兽药、饲料全程监管,提高养殖业产品安全水平,已成为农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市多种措施并举,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在确保养殖业投人品质j_J安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成效与问题

l.l监管成果2002年我市共立案查处兽药案件47起(其中有涉及配合饲料和预混料中不规范添加兽药的饲料案件8起),在查处的纯兽药案件中,取缔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兽药的22起(其中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5起,无证生产销售兽药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56.41%;违法经营违禁药品案6起(违禁的药品有呋喃唑酮、丙酸睾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土霉素残渣等),占案件总数的l5.38%;违法经营未标注主要成份兽药案l6起,占案件总数的41.0%;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人药转兽用药的II起,占总数的28.21%;违法经营含量不足兽药案l起,占总数的2.56%;饲料加工点违法直接向饲料中添加兽药的1起,占总数的2.56%。

l.2存在问题我市兽药市场违法经营状况呈现七多三少一低的特征。七多为:一是饲料经营点无证偷卖兽药的多;二是养殖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带卖兽药的多;三是在职乡兽医,尤其是村畜技员无证经营兽药的多;四是持证经营人员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多;五是合法经营者经营未标注主要成分等标签不合格兽药的多;六是人药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兽药销售的多;七是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多。

三少为:严把进货验收销售质量关的少;建立完整兽药进、销、存台帐的少;经营的场所、仓库符合兽药经营陈列与储存要求的少。一低是:合法经营者整体专业水平低。实际从事购销活动的直接经营人员一半以上不具有专业资格或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

2措施与对策

2003年兽药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力量,完善兽药审核,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提高产品合格率;大力开展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认真清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继续推行安全使用各项制度,协助相关单位指导养殖场所科学合理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一切行为。

2.1积极宣传,为规范兽药市场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宣传回执制度。将兽药管理、禁用药清单、两院关于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印制成宣传资料,一边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成广泛宣传,同时将宣传资料直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当事人签字,将回执存档待查。这样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广泛参与,提高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把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每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兽药知识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兽药、兽医法律法规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绿色兽药和饲料。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观,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

2.3全程监管,依法整治,不留死角,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法律法规,重点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1)取缔无证经营者,即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者。(2)取缔四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说明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饲料产品;(3)没收违禁药物,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4)按照减少执法成本的要求,对抽检的兽药产品先行初检,初检有问题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3意见和建议

3.1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实行执业兽医处方制。一是初具规模的养殖场所,更要配备专职兽医,以确保兽药的安全、合理、有效。二是实行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销售制度,以此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兽药营销论文第9篇

问:农业部为什么要制定发布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

答: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兽药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据统计,2013 年我部抽检兽药15 218 批,合格14 184 批,合格率93.2%,比2004 年度(70.34%)提高22.86 个百分点,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

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守法意识不强,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去年媒体曝光的河南海润、江西海联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其他组分等违法行为,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我部发布《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依据。

问:请谈谈制定《公告》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过程?

答:制定《公告》,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依法查处原则。《公告》所列情形均在《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二是突出重点原则。重点针对严重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三是从重处罚原则。对所列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包括按上限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相关人员终身禁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确保《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公告》经我部兽医局和政策法规司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当前我国兽药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状况,重点分析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并邀请从事立法、兽药管理、兽药执法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周密论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公告》具体内容。

问:《公告》规定了哪些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从重处罚情形?

答:兽药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生产环节是兽药质量安全的源头,为体现从严惩处兽药生产违法行为,《公告》从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 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 批次以上;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兽药生产企业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兽药生产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

问:《公告》规定的上限处罚如何理解?

答:在《公告》发布实施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了兽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了兽药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公告》所规定的上限处罚通俗地讲就是“顶格处罚”,即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中最高的处罚标准。例如:《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并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公告》规定按第五十六条处罚的情形,应执行5 倍的上限罚款。按照上限处罚,将有力促进各地严格执行处罚尺度,严肃兽药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问:如何实施对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

答:兽药质量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由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管理出来的。为突出对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兽药质量安全,《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体现了责任到人的管理理念。这一终身行业禁入的规定将对从业人员产生心理威慑,促使其依法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告》既是对此项规定的重申,更是一种信号。今后,各地在执行《公告》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视情节相应明确兽药生产、经营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写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内容,并对处罚内容予以公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数据库,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