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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30 20:44:40

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第1篇

英文名称: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天津市

种:中文

本:小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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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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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第2篇

关键词:市场主体.低价中标.工程单招.

中图分类号:F713文献标识码: A

1.市场主体不规范

项目业主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工程、强迫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投标企业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投标企业诚信缺失,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行业自律性差,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时有发生;恶性竞争,低价竞标,中标后再以高价索赔、偷工减料等方式获利;违法层层转包、分包等。而且,由于投标企业属于弱势群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虽然明知受到不公正待遇,但为了争取揽到工程,也害怕对以后的项目投标产生不利影响,往往不敢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分招标机构诚信度较差,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到位。主要表现是: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业主、投标企业合谋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机构超资质范围承接、挂靠业务;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个别评标专家缺少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主要表现在评审时不尽职尽责,草率评标;在利益驱动下与“关系企业”勾结,为他们打高分,影响评审结果。另外,现评标时间大多在0.5~1天之间,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说评标时间不足。

有形建筑市场定位不明确。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的挂靠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的为独立运行的服务型事业单位,还有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如在省会城市建有省级和市级两个有形建筑市场,造成资源浪费,承接业务量不足。

2.代建制的推行受制约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推行代建制对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的发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当前由于投资人、监管者、业主、代建单位各方职责定位不清,致使代建工作常常受到多方干扰,代建制推行难度加大。

3.最低价中标后患无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另外,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因此,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一般分为两类: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在实际评标过程中,主要是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标,而技术标在综合评分中所占比重较小(据了解,技术标一般占40~45%,商务标占55~60%),同时投标人的技术组织设计方案差异也不大,因此,“商务标”成为中标的关键,谁的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

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惯例,即符合合同的授予应采取报价对购买者“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但是在我国,最低价中标已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不惜报低价,中标后一旦发现价格报亏了,就停工或拖延工期;采取偷工减料或高价索赔等方式,以及通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从而多接工程来弥补损失或获得盈利,这些做法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程按期完工均带来了巨大隐患。

4.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问题多

我国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清单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现量价分离,对于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并由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还刚刚推行,起步较晚,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问题。《清单规范》4.0.9条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建设部对该条的解释是“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本规范对工程量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但是,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却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核实工程量后进行报价,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还有的直接标明“由施工企业3日内复核,若无意见则接受,结算时不再调整”。显然这样的规定违反了《清单规范》和有关法规,是有失公平的。这种规避己方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责任,将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现象,给下一步建筑项目的合同谈判、施工、管理、协调、工期、质量、索赔等等,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处理不好,不仅投标人遭受重大损失,招标人同样不可避免地蒙受重大损失。

而且,即使投标人审核出有量差,招标人一般也不进行调整,而多是让投标人在报价中通过价格调整予以解决,但招标人以原工程量编制的标底却不做调整。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还需要出台具体的法规、操作规程进行指导,以最终实现量价分离、风险共担,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问题。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编制,是《清单规范》赋予发包人的责任,当其因自身原因不能编制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但是,当前不管是发包人还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均不太高,存在清单范围不明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以及与《清单规范》的计算规则不相吻合的现象。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金拨付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质量问题的存在,会给下一步的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施工企业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认识不足,风险估计不够,盲目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实施以后,原有的企业预算价格体系受到很大冲击,新的报价体系尚待构建起来,企业定额缺乏,完全凭过去的经验结合市场行情报价,缺乏科学完整的投标评价体系;有的还投机心理严重,恶意压低报价。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分析投标报价工作做得不够。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优点在于工程量一致、子目一致。投标人只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子目报每项的单价和相关的措施费用及计算相应的税费,非常便于评标人员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对比,以评价报价的合理性,但这项工作往往做得不够。一些评标专家迎合招标人心理,不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和公正客观的评判,仅仅对各投标人所报总价进行比较,强调最低价中标。

5.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国家在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巨大。城镇建设涉及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批管理、银行信贷等,这些领域和环节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部位。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和土地管理、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和建筑企业等行业、部门;主要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环节,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资金管理、资产评估等环节,并且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居多。

招标投标市场第3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监管、服务“三个主体”,实行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

成立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作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全县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整合我县现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工作机构,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县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承办服务主体,为县招管办下属的二级机构,接受县招管办管理。

三、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县境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必须纳入县招管办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等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屋、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策性融资的项目;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四)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权、交通线路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出售和租赁;

(五)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六)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七)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于应进而未进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四、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假借招标投标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与市联网,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出售类(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县招管办认定有效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低于成本价竞标。

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通过网络充分利用我省及外地专家资源。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查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自动化水平。

六、几点要求

建立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现行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建立集中统一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必然涉及到部门职能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创新政府管理体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全部进场,规范交易。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管办分离,规范运作。县招管办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奖惩机制,实施全程监管。

(三)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编办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确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编制;县建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县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的选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作,将有关招标投标事项委托县招管办具体实施,支持县招管办做好监督工作和对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主动做好招标投标前后的工作衔接;县财政部门要对新机构正常启动运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县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定,采取驻点办公、聘请监督员、巡视员等形式加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等各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县招管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县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

招标投标市场第4篇

【关键词】不良现象;产生原因;解决措施;信用记录;重要意义

一、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产生原因

首先,在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的现象,一部分投标人通过行贿等手段使得相关权力部门或个人与其进行串标。这种串标行为在一般的招投标程序掩盖下,使特定投标人“自然”中标,“合法”取得工程。这一隐蔽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性。

其次,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陪标现象也屡见不鲜。一些部门滥用权利,使得一些工程投标人基本固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增加了陪标、围标现象出现的几率。而投标人之间又不按常规的投标人报价思路报价,通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报价,来取得中标资格,对招标投标市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再次,一些竞标企业在投标时以低价中标,中标后则采用偷工减料,大范围的变更工程等行为来谋取利润。更有甚者,直接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费用,这些行为不仅是对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为工程埋下了安全的隐患,更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没有科学完善的评标办法,招标机构的不规范、不完善也是我们招投标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招标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相关的配套制度有待健全,这使得一些机构在实际中工作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而一些招标单位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只注重报价的高低,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也使得招标结果难以达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

深刻探究我们以上所提到的招投标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及不良现象,我们可以将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信用度缺失。

第二,相关部门在招标方式的审批审核上把关不严、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甚至个别部门或个人、以权谋利,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造成了招投标过程中诸多不良现象的出现。

第三,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依旧不完善、不科学,这就使得招投标过程中有了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第四,对招投标机构没有健全的制度约束与监管,造成个别机构对招标投标的过程暗箱操作,以此牟取利润。

最后,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制度法规不完善,使得我们在招投标过程中很难发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并及时制止这些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招投标市场。

根据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弊端,结合一些地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招投标行为:

1、对招标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招标方在开标前不与投标企业接触密切,无透露标底等行为。同时,对招标机构严肃管理,查处对于一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促使招标机构严格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范围内工作。同时,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管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招标机构的不良行为并坚决严肃地进行查处。

2、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其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部门、招标方、机构等部门要真正做到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围标、串标等行为无法进行。

除此之外,相关政府机构还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有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查处。

3、在招标后,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单位全面确实履行承诺和合同,加大查处力度,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让不良行为曝露在“阳光”之下。一旦发现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中标后有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参考项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有不良记录者无从立足;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以便于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社会监管的目的。

三、实行招投标市场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决策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政策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对相关行业的宏观调控。建立奖优罚劣、记录公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维护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了"择优"的目的,实现了相关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

同时,招标制的发展与规范,也将会促进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一些企业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落后,无法很好的适应市场竞争机制,这在无形中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的不断调整与变革,变管理型为经营型,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促使企业以良好的企业形象、精湛的技术水平去迎接市场的挑战。

招标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不断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力,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不断进步。而建立不良的信用记录这一措施在招投标行业的推行,可以促进相关企业、机构、部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树立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实践证明,完善的招投标这制度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我们应当不断前行,让招投标制度得以发展完善

四、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基于“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在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之上。针对市场中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机构建设,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更好地规范管理招投标行业,从源头上遏止各种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促进招投标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让招投标行业真正成为我们的阳光事业!

参考文献:

招标投标市场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市场 ,串标, 原因 ,对策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technology, in to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o bring a lot of convenience, but also increase the risk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ten is a large project, in many work content, which the bidding work of play a crucial role.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rket often appear string of standard phenomenon, the serious influence the bidding work, so the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market of standard phenomenon of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a thorough, fo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paper, from the guard bidd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market with the importa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standard, analyzes the bidding market easily appeared string of mark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in order to restrain the bidding market standard phenomenon of play a positive role.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bidding market, string of mark, reas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防范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的重要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是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出现不利因素,影响工程项目实现时,利用最小的成本,对这些风险加以识别,评估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确保工程的实际利益,以便安全及时的实现工程总目标,实现预期效益的管控过程。鉴于招投标工作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串标现象进行有效防范和抑制是我国建设工程市场迈向规范化,完善化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有利于稳固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上的串标现象进行有效管控,能够充分稳固本已基本形成的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更大限度的促成建设工程市场价格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时,通过对市场价格的均衡合理管理,也可以避免出现众多投标人之间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1.2、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在众多投标人中,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值的投标人才会在决标时脱颖而出。因此,通过对招投标市场上的串标现象进行科学管理,对投标人实行优胜劣汰原则,能够使最重要的生产力资源达到较为合理的配置。

1.3、有利于合理控制建设工程的造价

无论何时,供求关系中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其原因在于双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所不同。在招标与投标环节中,应当采用这种较为被人接收的方式,使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选择创造条件,实现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双赢。当然,这种比较灵活的招投标方式,也促成了串标现象的形成和泛滥,因此,抑制串标现象,能够合理平衡利益冲突,稳定工程造价。

1.4、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招标工作尤其自身的程序和组织,因此,其运作流程较为严格,有章可循,相关工作人员也具备相应业务素质,这些,都为杜绝串标现象的滋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避免了不良竞争形成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出现,使得“三公”原则在招投标市场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招投标市场中容易出现串标的原因

2.1、招投标主观部门较多,不利于招投标工作开展

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的主观部门较多,这些部门无法也不能统一行使职权,发挥职能作用,致使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直线下降。因此,这种不健全不科学的体制,严重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落实。

2.2、招标工作中频繁出现行政干预

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思想狭隘,只为满足个人欲望或考虑本部门局部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通过其他手段间接控制或左右招标工作,毫无大局意识,服务大局更无从谈起。招标人为了不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只能向地方领导妥协,使招投标工作应有的公平公正丧失殆尽,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2.3、缺乏对投标人资质真实状况的必要了解和审查

目前,部分招标人考虑问题是不周全不谨慎,导致其在行政投标人时,无法从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企业信誉等方面加以全面考量。毕竟,投标人的标书并不代表其真正的经营水平。因此,如果不对投标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势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2.4、招标人过分注重标价

目前,有很多招标人一味的关注投标人的报价,这就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部分投标人在对工程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或根本没有去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抢到工程,胡乱承诺给招标人虚假条件,使自己实现低价抢标,却无法实现承诺的条件。

2.5、工程量增加或新增建设项目时的处理方法欠妥

很多时候,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工程量有所增加或新增项目的情形,招标人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直接对工程价款予以打折,致使承包人不堪重负,从而使承包商从其他渠道偷工减料来补偿自己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

2.6、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成体系,致使串标成本低廉

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当前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形势,其责任条款与当前串标等不良行为不相称,不足以制约违法行为的出现。

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些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市场经常出现一些不合时宜的怪现象,很难界定其性质,更无能将其直接定为串标,并且事后调查时,难以固定有力的证据。

3、招标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招标投标市场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招标投标市场第7篇

在谈到当前招标投标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时,任珑指出:由于我国招投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少数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采购,不在国家指定媒体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现象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珑指出: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健全法规制度。依照《招标投标法》授权,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界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此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基本建立起了规范工程、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到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招投标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规则。可以说,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都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强化监督执法。《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逐步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招投标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项目稽察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共对近两百个国债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了稽察,并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建设、铁道、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将招投标制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多次组织开展深入检查,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

招标投标市场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36 -02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工程项目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这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达到预期投资效益至关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房地产业已明显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但与此同时,在整个产业市场中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却日趋激烈。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市场参与资格不具有平等性等种种原因,使得房地产招投标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起不到明显作用,而且成为一种浪费人力、物力,以及消耗项目时间的无效工作。有些招投标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的进度和利润,必须严格落实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工作。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的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主要是在不断地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存在于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在房地产建筑市场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招投标机制必须要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形房地产市场现阶段还未完全建立与市场缺乏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观念和体制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其次,房地产市场目前的招投标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顺,完整的工程交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受到肢解;由于保障体制未建立,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投标报价,造成一些弊端;有的工程项目利用多头管理打球,不进入有形房地产市场开标、评标、定标;有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个别工程招标完成以后,还未办理报建手续等等。

但是,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中不断研究解析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房地产市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二、招投标活动的现状

随着招标制度的广泛实施,招投标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产生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现象增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导致项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期延误,而且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造成房地产市场招投标中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一些房地产工程招投标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竟争受到了各方面的干涉。房地产企业内部、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及要求投标人垫资、高资质承包等不公平条件变相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常常受到地区领导、基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干涉,使招标失去公正性。总之,来自各方面的干涉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法则,对建筑业的发展及建筑市场的规范都是不利的。

(二)评标专家只以标书为准欠合理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科学的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评标过程中,有一些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自己作为专家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废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2、未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评标时责任心不强。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招投管理的方法

(一)打破垄断,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打破垄断,建立房地产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专家的选择方法

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些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公正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对于违规的评委应果断地及时更换。

3、在评标专家和评标环节上加强管理

建立装备图像监控、声音监听及屏蔽设施的的封闭式评标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类别满足各类项目的招标评标的需要。同时,开发电脑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软件系统,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产生,消除了评委抽取及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四、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建设和发展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解决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有形市场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都能够在有形市场得到监督和遏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和改善工作手段,尤其是要推广运行计算机,改革过去那种粗放管理、随意管理的状况。

房地产招投标市场不断走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逐步加强。建立市场经济,本意就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招投标市场也必须统一、开放、规范。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招投标制度和规范。全国招投标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省市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针对外地分支机构办理投标手续不便,规定允许分支机构参与项目投标。

二是完成职能分离,实施了长效管理。职能分离后,理顺了内部关系,建立了沟通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保证了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保证了招投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依法行政和监督的机制已经确立。宣传法律法规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通报批评违规行为;对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并予以公布,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五、结论

房地产市场的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房地产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健全市场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效益和质量的法律法规,对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腐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加强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的研究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希望最终能够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构建房地产招投标大市场,统一管理招投标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招投标制度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实行.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实行.

[3]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1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施行.

[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实行.

[7]经济法[M].知识出版社,1982.

[8]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招标投标市场第9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一.引言

当前,我国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整个建筑市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招投标政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招投标的实施,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投标单位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招标单位可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最终促进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就在招投标程序不断完善,招投标流程不断加强的情况下,行业内潜规则却从未消失,暗箱操作现象丛生,内定、串标、挤标、泄示、陪标现象层出不穷,某种程度上,招投标成为建筑行业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源头,已经严重扰乱了我国建设行业秩序。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急需提升监管手段,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市场监管现状

(一)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现状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项目招投标也渐趋于普遍,绝大部分都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度,但招投标违规违法事件也越来越多。为推动及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又颁布了《招投标公告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规章和法规,各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建设的需要,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化。

(二)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不足

我国当前项目招投标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与矛盾,如决策者干预招投标活动,没有客观评标、串标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存在弹性,操作过程难以控制;招投标活动存在许多监管问题多是法律法规欠缺造成的;二是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面对日益增多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相对供给不足,特别是专业工程的专家非常稀缺,明显体现出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评标专家的数量日渐失衡状态;同时,存在一些招标单位不采用专家评标机制,势必会造成评标的人为性和倾向性,而失去了评标本应该具有的公平、公正性;三是传统的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仅仅依靠招投标相关法律条例和监督机构已不足以满足如今日新月异的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多元化势在必行。

三.提升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能力的可行手段

(一) 法规制度的制定

对于《招标投标法》中不规范或不明确的措辞等,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弥补其中缺陷。配合综合监管机构拟定综合性的招投标法规和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监管空白点及弹性表象。比如假设某个项目标底价为1亿元,依照《招投标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的最高罚款额为100万元(即标底价的千分之十),责任人的最高罚款额为1万元(即责任单位罚款额的千分之十)。从中可以看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而言,相应处罚金额与1亿的项目相比,现行的处罚标准太轻,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威慑力太轻,应当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处罚力度,特别是在强制招标活动中涉及财产的行为。

(二) 建立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过程是一个决定最终招标结果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就是其中关键因素。建设及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聘用、培训、考核及评价的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总库联网运行,从而改善专家供给不足的情况,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保障。对于一些不采用专家评标机制的招标单位,需出台相应细则对此行为进行约束。评标专家来自各行各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道德素养,对于招投标活动可以起到较高的监督评审作用。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传播介质对国家、社会和一般公民的全方位监督。在招标活动中,社会舆论可在任何时间、地点对任何对象进行监督。舆论监督相对更加独立、公开和无形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现阶段的招投标活动中,鉴于我国法制及监督模式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舆论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招投标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四)推行电子招投标制

积极、逐步建设电子招投标应用管理系统包括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全过程应用管理系统;网上评标、远程评标音像监控应用管理系统;电子监督监察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等网上电子招标平台,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治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就目前,上海区域一些招标单位已逐步开始实行电子招投标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自动生成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投标答疑程序,切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联系链,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减少串标、围标的机会;同时又可以减少传统标书的制作,从而更加环保;再者,电子招投标和计算机评标系统的全新模式,对各种数据参数直接对比审查,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既方便又快捷准确,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是保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乱象丛生,充分表明了监管的不足,应当着力于从法律法规、监督体制、监督内容等方面下功夫,使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完全纳入监管之中,拓展监管宽度和深度,消除监管存在的漏洞,从而减少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玉琴.浅谈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门窗,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