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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02 03:26:06

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第1篇

延宕太久的退市问题,于今年全国“两会”间再度被放上台面。

3月10日,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创业板退市的核心制度是不允许企业重组和借壳,交易所已上报两稿,最新一稿定位于退市将缓冲到三板。

11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亦公开表示,证监会已经成立退市工作小组,正在研究完善退市制度,目前已草拟相关方案。他表示,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框架思路已基本落定,不日即可推出。“这是个整体方案,包括主板和创业板一起考虑。”欧阳泽华说。

创业板退市制度呼吁多年,人们冀望借此可倒逼主板退市制度创新,以解多年来因退市而导致的借壳上市、内幕交易、恶炒垃圾股等诸多沉疴。

不过,退市制度出台时间表仍不容乐观。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表示,创业板推出退市制度非常复杂,涉及交易规则、退市标准等。从工作的进程来看,由于其涉及面比较广,现在还没有推出的具体时间表。

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板直接退市直切各方复杂利益,如何平衡并非易事,缓冲三板真能做到彻底退市?“市场担心,一个没有注射过‘疫苗’的新生儿能走多远?”

缺乏“疫苗”

对于主板而言,由于历史原因的积累,退市几成泡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5月13日,先后有PT水仙等75家上市公司摘牌退市,其中,强制退市43家、自愿退市32家。两市退市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4%。

境外交易所退市数据显示,2003年-2007年间,纳斯达克退市公司数为1284家,超过了同期该市场新上市公司1238家的数量;日本佳斯达克、加拿大多伦多创业板和英国AIM的退市公司数量与新上市数量之比均超过了50%;韩国科斯达克退市公司数超过100家,为该市场新上市公司数量的三分之一。

陈东征表示,主板的退市制度虽有缺陷,但其有历史合理性。“主板企业的重组和地方政府有很大关系,因而带来很大弊病。”他特意强调,创业板基本上是民营企业,“其退市制度的核心就是不允许重组和借壳。”

不过,创业板推出已一年半,退市问题迟迟未解。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创业板退市成为多位监管层人士讲话的重点。陈东征表示,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正常成长的“疫苗”,重在防止市场“出现成批脑瘫和小儿麻痹”。

3月11日,欧阳泽华透露,对于退市制度框架,监管层已明确三个核心问题,即如何完善退市的各项财务标准;如何提高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准入标准?“提高到多大程度,则难以平衡。”

另外,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较多,欧阳泽华表示,监管层需要考虑的第三个问题,即力求通过司法方式建立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机制。

截至3月9日,共有26家创业板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报。中注协人士表示,从已公布的2010年年报和业绩快报看,创业板公司2010年度的业绩增长不及中小企业板公司和主板公司,甚至出现个别创业板公司刚刚上市,业绩下滑比例就超过了40%的现象。

“创业板公司的高风险特征已初步显现,需要引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充分关注和高度警醒。”中注协负责人表示。

数字显示,2011年在新股连连破况下,创业板的市盈率依然达到66倍左右,远远高于主板,净利润增长率却不敌主板。2010年183家创业板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31.5%,同期沪深主板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40.95%。

直接退市困顿

3月10日,陈东征透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就退市制度上报两稿,“交易所曾提过两个建议,第一次提出直接退市方案。但此举遭遇困难。”由于监管层考虑直接退市将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届时无法承担“社会不稳定”之后果。

之后,深交所提交第二稿,表示创业板公司可先退市至“三板”市场。在2009年5月8日,深交所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在肯定“直接退市”的同时,也预留了“符合条件的,可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根据该份意见稿,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不够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对较高的风险,因而有必要通过实行有效的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保持市场的总体质量。

据此,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进行了如下调整,第一条即为,实行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对于该条“直接退市”政策,市场多有异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晓国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后续安排方面有待进一步明晰。根据规定,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一退到底”,退市后不再强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但是,对于那些不符合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而还原为非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其权属登记、托管、转让、行权的制度安排出现了空缺。”

另外,王晓国表示,如果实行快速退市,投资者资本增值的交易权将受到限制,退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将较大幅度地下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这些都是监管层设计退市制度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陈东征表示,深交所提出的第二稿建议,即退市公司进老三板的同时,亦要求增加深交所对直接退市公司的责任追究权利。“我们建议将交易所发出警告的范围扩大,不给企业造成借壳和重组的机会。”

陈东征说,交易所还需成立专门复审委员会,允许被警告公司提出申诉。“这个委员会将邀请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加,对交易所权利进行制约,不过现在的退市制度还需达成共识。”

境外经验

2011年3月8日,新华悦动传媒表示,公司已于2011年2月25日收到纳斯达克通知,因股价长期低于1美元,公司将被退市,公司的美国存托凭证将于2011年3月8日停止交易。代码转为“XSEL.PK”。代码后加“.PK”指美国粉单市场(Pink Sheets),意味着公司股票将在粉单市场交易。

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粉单市场是美国创业板中层次最低的一个市场。“201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因业绩或财务问题无法达到交易所标准而被退市至粉单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体系由主板、二板、区域性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构成。其中主板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二板是注重公司成长性的纳斯达克市场;而OTCBB(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和粉单市场则是场外交易市场,可称为美国的三板市场。

杨戈表示,上述各个市场的上市规则和门槛不同。在转板方面,美国各个市场的制度设计较为周全,优秀公司可以一边在本级市场交易,一边申请升板至更高级别市场。不过,即便如此,“粉单市场公司重新升板的希望较小。”杨戈表示,OTCBB和粉单市场的交易极为清淡,且多为每股价值仅几美分的垃圾股。

退市制度第2篇

从最近市场的表现来看,ST板块过早地进入了“办丧事”阶段。上交所的《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犹如秋风扫落叶,让ST股票掉的稀里哗啦。这与6月28日的主板退市方案形成巨大反差,当时ST板块几乎纹丝未动,人们对退市制度不以为然,大家不太相信证监会有这个魄力,毕竟保壳大戏经常都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而且一个垃圾公司背后往往都有一段不为人知的“黑幕”,会涉及到很多人和很多事。但当风险警示板要对涨跌幅采取不对称限制时(风险警示股票跌幅继续为5%而涨幅拟改为1%),人们才恍然大悟监管者的意图:“这次退市制度要玩真的”。本应该是好事,毕竟千呼万唤的退市制度终于来了,将有可能改变中国股市长期“只进不出”的貔貅文化。有数据统计,自2001年A股上市公司启动退市制度以来,沪深两市主板公司因触犯监管规则而退市的总共只有42家,占比不到整个市场的2%,尤其2008年以来就再也没有一家公司退市。这很不正常,一个成熟的市场是需要有进有退、优胜劣汰,而不是好坏不分和纵容垃圾股兴风作浪。

但为何这次将“喜事办成了丧事”?

很多人认为主要是交易规则的修改和涨跌幅的不对称限制,过于粗暴,只鼓励跌不鼓励涨有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当然,这个不对称规则确实让ST持有者信心崩溃,一旦进入风险警示板,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就很小。交易所之所以设计这样的规则主要是为了抑制借壳重组和遏制投机炒差,希望将股市资金集中到有价值的股票上,用惩罚性的机制来鼓励价值发现,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的不对称限制其合理性确实有待商榷。不过可以变通,比如在不修改涨跌幅的情况下,但可以引入成熟市场的熔断机制,比如风险警示股票上涨至1%时采取熔断停牌,照样可以起到不对称限制的效果。熔断机制使用相对比较普遍,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美国市场也有熔断机制,而且我们在新股上市时也采用了不对称熔断机制,因此熔断停牌无论在法理上还是规则上都较不对称的涨跌幅限制稳妥和易于接受。

在风险警示板里的“不对称”设计初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中国股市,资产重组概念经常成为主力机构和知情交易者牟利的场所,散户往往都是最终的买单者,而且在参与概念重组的交易中,知情交易者可以选择提前买入和提早卖出,而非知情交易者往往在追随股价时存在时滞,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而言,“不对称”规则不利于投机者制造“乌鸡变凤凰”的神话,如果没有人给概念重组买单,不再被人追捧,壳资源和ST股价就会很便宜,投资者的行为才会逐渐趋于理性。

因此,我们认为造成整个A股市场对退市制度恐慌的主要原因是“不追溯既往”。这本来是一个法律名词,“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就是不能用今天制定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但我国股市的退市制度2001年就有了,如果按照“法不溯及既往”那就应该用2001年来划分,而不应该对所有退市公司“不追溯既往”。

如果没有责任追溯机制和赔偿机制,让退市很轻松,退市成本很低,那些一次圈够钱的上市公司巴不得早点退市,以尽早避开监管和公众视野。显然,这样的退市制度是有漏洞的,需要及时填补。

商品因质量不合格被下柜,上市公司因不合格被退市,本是理所当然。但是,不合格商品被召回消费者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上市公司退市的损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有失公允。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缺失责任追溯机制,这样的退市制度对投资者不利,而对问题的“制造者”而言,几乎没有承担损失的义务,反而将退市的威慑力全部转给了投资者,这样的制度意图显然将投资者当成了“坏孩子”来对待,而对问题的“制造者”没有相应的威慑和约束,从而他们上市、退市都是最大的受益者。

显然,退市制度应该平等对待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退市时得查明是什么原因导致退市,如果是因为系统性风险或公司盈利模式遇阻,或者是正常性的经营失败,投资者承担股东应有的责任天经地义。如果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包装上市或恶意退市,其导致的退市损失则不应该由投资者来全额承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小的范围。只有责权利明确,赏罚分明,才能公正执法,才不会有怨言。

退市制度第3篇

关键词:主动退市;退市动机;创业板退市制度

一、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的意义

2009年10月30日,深交所举行创业板开市仪式,首批创业板公司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一个成熟完整的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必然是其最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做了具体规定。完善的创业板退市制度非常重要,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创业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

创业板市场担负着助推创业企业的历史使命,具有筹资与资源配置的功能。而创业板由于其相对较低的上市“门槛”易引入一些虽满足创业板上市标准,但经营不善的高新技术公司。这就不得不要求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原则,实现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二)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促使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自身治理的动机

创业容易守业难。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相对更高的经营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业绩和经济效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是上市公司的终极目标。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通过完善外部的治理环境来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更为现实和更有操作性。

(三)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是揭示创业板市场风险,降低市场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成长性预期高,市盈率高,波动性大的特点,容易引发炒作行为。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的建立正是有效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借壳炒作,降低市场风险的必要制度。

二、从主动退市角度看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现状

主动退市,指上市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出于策略性的考虑,主动放弃上市资格,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退出证券市场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多方面因素,鲜有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出现。但随着创业板解禁高潮的出现,创业板高管辞职套现必将成为热点。尽快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已刻不容缓。其中,主动退市制度,是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一块软肋。相比海外成熟市场,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中关于主动退市规则的制定还很缺乏。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原因,一般是为了防止恶意收购、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上市成本过高、公司经营模式调整、公司兼并等自发性的原因。创业板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一般通过要约收购,吸收并模式和股份回购等模式实现。无论哪种模式,其客观标准主要集中在:股权分布比例、股东人数或股本总额不再符合上市规定;公司形态和实体改变或消失。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规定: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因故解散的上市公司,均可根据上市规则提出主动退市申请。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占到总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这一比例为10%,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须终止上市。第86条规定,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第16条、56条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公司须终止上市。

三、从退市动机角度论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

显然,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NASDAQ和其他海外成熟创业板市场主动退市制度的经验,具有一定的成熟性与完备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创业板主动退市标准非数量标准较为丰富,数量标准缺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视非数量标准轻视数量标准,对信息披露、审计报告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相较NASDAQ市场数量标准极其匮乏。使得主动退市的标准指标很难量化。建议应从头全面设计创业板主动退市的数量指标,设计相应的退市程序。

(二)我国创业板主动退市标准设计还不够全面,程序设计匮乏,针对性不强

我国主动退市标准仅仅只从股权分布和股本总额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且股权分布的设计也是参照我国主板市场的一般性标准,与创业板的高风险、高成长性的特点结合差,针对性不强。而对于主动退市的退市程序,《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仅在第14.3.8条至第14.3.12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退市公司做出主动退市决定的程序、决定主体、如何提起申请、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证券交易所的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审批时间、退市信息披露、主动退市过程中股票停牌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主动退市成为一种茫然,法律的监管保护成为盲区。所以首先应当明确主动退市的决定主体与权限,其次应充分考虑主动退市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及可能带来的风险,设计完善的主动退市的立法程序及细则。避免可能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欺诈等违法情况的发生。

(三)我国创业板主动退市制度设计还缺乏对退市后续配套保障规则的制定

我国现行主动退市法律制度的制定仅仅关注于主动退市从申请到获批退出这一时间段,忽略了上市公司完成退市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与监督。主动退市区别于强制退市,退市后的后续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法律应当分别予以安排规定。主动退市后续操作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应当尽快予以完善补充。

参考文献:

退市制度第4篇

在股市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股民投资极其看重的一个因素。许多ST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规避退市的风险,在退市前扭亏为盈并不是依赖其主营业务收入,而是非经常性损益。而退市制度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上存在一些漏洞,被部分上市公司所利用,致使一些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一直存在于股市上。截至2013年4月2日,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一共996股,其中包括A股943股,B股53股。在风险警示版中进行管理的是20支ST股(包括*ST股),暂停上市的只有*ST轻骑,从上交所1990年成立至今只有40支股票被终止上市,市场淘汰率为4.02%,在这个上市公司很低的淘汰率的退市制度上,退市制度形同虚设,退市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2008年修订版的《上海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旧的退市制度)中,主营业务正常经营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同时满足才能使ST公司成功摘帽,但是退市却没有相关规定,只要公司在第四年的半年度扭亏为盈就可以恢复上市,使*ST摘星变为ST,可以说公司退市条件比ST公司摘帽要容易得多,制度规定的漏洞使得许多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形成“二一二”保牌模式,成为“不死鸟”却一直没有被退市,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上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导致投资者良莠不分,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而2012年6月8日,上交所出台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新退市制度),从多个退市指标来约束ST公司以及更加严格完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细则,增加了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和营业收入连续三年低于1000万就退市的条件,严格了退市的条件。但制度出台后,新的退市制度并没有想象中的力度大,在新退市制度下退市的公司也是寥寥可数,并不如人们希望的那样制造大面积的退市。因此,本文将结合ST天龙的具体案例,探讨新的退市制度对旧的退市制度下规避退市的会计手段起到的抑制作用,同时分析新的退市制度下的漏洞,最后总结政策意义。

二、会计视角下新旧退市制度的区别

从会计视角来看,新旧退市制度存在以下区别:

(一)退市指标差异 根据证监会旧的退市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二年就会进入退市分险警示处理,即在股票前面加上ST;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处理,在股票前面加上*ST;如果连续四年亏损就会被退市处理。而在2012年6月上交所出台的新的退市制度下,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4个新的退市指标:(1)净资产为负。如果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一年为负,就会被ST;连续二年为负,就会被*ST作暂停上市处理;如果连续三年的净资产为负,则会退市处理。(2)营业收入连续收入低于1000万元。如果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一年,就被会ST;连续两年则暂停上市;连续三年就会被退市。(3)审计报告意见。此次新的退市制度加入了审计报告意见,如果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一年则被加上ST;连续二年则暂停上市;连续三年就会被退市处理。(4)股票成交量与股票收盘价。

相对于原有的只有一个条件的退市指标而言,这次新的制度的退市指标要求更加严格。比原来ST和暂停上市的时间都缩短了一年,不仅仅包括了连续亏损,还增加了净资产为负这个条件,警示了许多没有经营实力的上市公司

(二)恢复上市差异 在旧的退市制度下,如果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只要第四年的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已经赢利,就可以摆脱退市风险,恢复上市。也正是因为这个条件的漏洞被部分上市公司所利用。公司的盈利包括经常性盈利和非经常性盈利,主营业务收入是一个公司的长久经营之本,而依靠非经常性损益去维持营业只是“杯水车薪”,但是只要在第三年这个关键的一年利用非经常性损益盈利就可以迅速摆脱退市风险。为公司的经营又赢得两年的时间。这使得非经常性损益成为许多ST公司扭亏为盈,规避市场的法宝。

而在新的退市制度下,对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的要求比旧的会计制度严格了许多,主要是要全部满足以下主要条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这明显严格了恢复上市的条件,使得许多符合会计盈余条件的手段无法实施,规避了原有的利用会计手段来规避退市的目的。

三、新退市制度分析

由于旧的退市制度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条件都很宽松,被部分上市公司所利用,形成了“二一二模式”及连续两年亏损和一年盈利的情况,ST天龙就是这样一个上市公司,上市12年,一直徘徊在“ST家族”,ST天龙――全称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作为山西省商业企业的佼佼者,公司于2000年6月15号在上海证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234。但是在公司上市后,整体经营状况一路下滑,在2003年被ST后,一直循环于ST和*ST之间长达11年之久。通过分析其财务报告,在2003、2006、2009年都扭亏为盈。由于2003年因为天龙公司转换了大股东,改变了经营范围,从而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盈利,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2006年和2009年天龙公司在旧的退市制度下典型的扭亏为盈的会计手段来规避退市,并利用假设的方法分析在新的退市制度下用此会计手段只能导致退市,最后得出此次新的退市制度的完善之处,对原有的会计盈余手段起到了抑制作用。

(一)新退市制度优势 具体分析如下:

(1)2006年扭亏为盈。从建国之初到80年代,是中国百货商店的黄金时期,从事百货零售的公司只赚不赔,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压力加大,百货行业越来越不景气,因此天龙公司在2003年及时对主营业务进行变革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自从2003年大股东发生变化后,2004年天龙公司的资产和货币资金急剧减少。在此期间ST天龙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却大量激增。这些账款又导致大量坏账的计提,短期资金链断裂。从2004、2005年的经营来看,其实ST天龙资金被大股东掏空,其主营业务又是一直亏损,到了2006年,又到退市之前关键的一年,原本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ST天龙却又扭亏为盈了,实现了净利润1000多万。

在表1中,ST天龙在2005年营业利润亏损了2.9个亿,其中管理费用支出有2.5个亿,而在2006年营业利润只亏损了172万元,其中管理费用是-1604万元,在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颁布以前,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计入到管理费用当中。因此管理费用是决定天龙公司营业利润的一个关键因素,提取了ST天龙2003、2004、2005、2006年的应收账款。下文以合并报表为研究对象,对其他应收款、总资产、管理费用和坏账准备进行分析(见表2)。

ST天龙自从2003年以后总资产一直呈递减的趋势,而其他应收账款自2004年开始占总资产的比重增大。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很正常,其他应收款的数额不应该接近或大于应收账款。因此如果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很大,应该加以关注。ST天龙的其他应收款比应收账款多得多。占ST天龙总资产过多,其中其他应收账款中广东金正公司占了50%以上,而这个公司和ST天龙是同一个母公司金正数码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表2中显示2004、2005年ST天龙大量计提坏账准备分别达到3.3亿和2.0亿,因此导致2004、2005年天龙公司的管理费用达到4.6亿、2.5亿。在2006年据天龙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ST天龙对广东金正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计提了全额的坏账准备,管理费用的转回是因为广东金正公司向银行提出破产清算,收回了2402万元。由此得知,ST天龙在2004、2005年就为2006年的避免退市而未雨绸缪,计提大量坏账准备,导致ST天龙2004年和2005年的巨亏,而在2006年有部分坏账准备转回时就可以使营业利润一下减少了许多,只是亏损了172万元。而在非经营损益中未确认投资损失从2004年到2006年中,仅ST天龙就固定在2000万到3000万之间,因此这也帮助ST天龙在2006年这关键的一年扭亏为盈。

在旧的会计制度下只要第四年扭亏为盈就可以规避退市了,但是如果在新的退市制度下,ST天龙还是采取上述的会计处理办法。根据新的恢复上市的条件。ST天龙的虽然净利润为正,但是其扣除非经营性损益之后的营业利润却为负,而且在2006年ST天龙的资产负债表中得知ST天龙的净资产为-6.5亿元,不满足新的退市制度下恢复上市的所有条件,因此只能退市。

(2)2009年规避退市。在2007年、2008年天龙公司的净利润一直为负。直到2009年,ST天龙又面临退市的风险,它的营业利润为-1653万元,但是净利润却为4494万元。

从天龙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分析中,可以看出2009年与2008年最大的区别在于2009年的营业外收入为6439万元,使天龙公司的净利润为正,而在附注中营业外收入中债务重组的收入为6398万元,在天龙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中提及到了此项债务重组的收入。这项债务重组是在2009年12月29日,即披露年限的最后三天,中国银行将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1.1亿借款转让给了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由于天龙公司还不上所有的借款,与其签订协议,于12月30日一次性以4860万元的现金将这笔借款取消。这里的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真正增加了货币资金,而是由资产重组导致的收入。而对于天龙公司来说,在2009年底迅速完成这笔债务重组,刚好就弥补了营业利润的亏损,*ST天龙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又成功规避了退市。

同样假设在新的退市制度下,ST天龙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为负,而且ST天龙在2009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为负。依据新的退市制度ST天龙就算在2009年扭亏为盈,但是净利润和净资产情况不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ST天龙就只能退市了。

综上所述,在旧的退市制度下一系列可以扭亏为盈的会计手段,在新的退市之下却连两点基本的要求都没有达到。因此新的退市制度在这一方面完善了旧制度的缺陷,对原来的会计盈余手段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新退市制度劣势 新退市制度是对旧退市制度的完善与补充,正是因为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问题,又重新对制度进行了修订与补充。在新退市制度出台以后并没有想象中一大串退市名单出现。新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新制度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给以前年度就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一定的宽限时间。不计较以前的报表年度数据,但是在这期间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因为新的退市制度给了1年半的时间让上市公司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使得净资产为正达到重新经营的目的。就ST天龙来说,在2013年4月就开始不断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转换。据统计在4月就有12次重大停牌公告,希望在接下来的8个月完成自己的资产重组。监管的意图是好的,但是新的退市制度给了借壳上市的公司一个机会,同时会出现倒壳的现象,在2013年4月20日ST天龙公司的澄清报告中说到: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倒壳的方式虽然使ST天龙的净资产为正,但是却增加了天龙公司的债务。因此大规模的ST公司重组可能会被其他借壳上市的公司所利用,出现倒壳现象,为以后的管理埋下隐患。

(2)恢复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净资产为正而且未分配利润可以为负这个条件形同虚设。净资产为正就代表只要净资产大于1元就可以,未分配利润代表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及盈利,是下一年营业的基础。在恢复上市时,应该未分配利润为正,代表今年的营业收入将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3)在增加退市指标中并没有加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这一条件,而在摘帽中和恢复上市中这个条件是必须满足的,在退市的指标中却并没有这一条件。企业的持续经营依靠的是主营业务收入而不是非经常性损益,没有增加这个严格条件,使得新政策的力度小于预期。

综上所述,此次新退市制度的完善弥补了旧退市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在实际中出现的利用会计手段进行盈余操纵来规避退市的行为,在新退市制度的改善下使得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看出新的退市制度的优势。这次新退市制度出台后并没有造成大面积的退市,其实并非退市制度要求不严格,而是监管层对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去资产重组。尽管市场多方解读认为不尽理想,但是按照新的退市制度,A股市场的退市制度将进一步完善,“麻雀”摇身一变成了“凤凰”的故事或将不再重演,众多ST公司的命运或将终结。正是因为退市制度中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可以看出监管层的意图:其实并不是真正想要大面积造成退市,而是想要遏制炒作。由于监管层给了宽裕的时间给ST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就会导致一些隐藏的问题出现,例如:借壳上市,倒壳卖壳的行为。为了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严格实行新退市制度。新退市制度的制定完善了原有的旧退市制度,制度的出台拉开了中国股市新的退市方案的帷幕,监管层应该严格按照新退市制度的条例来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二是加强监管力度。中国证券市场并不仅仅存在退市制度不完善这一问题,还有许多其他问题,因此监管层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好中国证券市场,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三是不断完善退市制度。理论的制定来源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监管层应该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总结发生的问题,及时对退市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

参考文献:

[1]胡可果:《非市场化并购重组、退市机制与资本市场效率》,《现代经济探讨》2012年第4期。

[2]赵胜男、叶建芳:《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看退市制度》,《财政监督》2010年第3期。

退市制度第5篇

这被业界看成证监会新主席刘士余上任满月后为A股市场献上的厚礼――力推强制退市。“*ST博元退市标志着强制退市政策的真正落地。”海通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荀玉根认为。

与*ST博元类似、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根据《财经》研究粗略统计,目前A股市场上有41家上市公司面临暂停上市甚至退市风险,其中有30家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尤以3家因涉嫌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的ST公司最危险,因其所处现状与退市前的*ST博元最为相似。

与往年相比,今年涉及退市风险的公司骤然增多,这与2014年实施的退市新规有很大关系。新规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被市场称为“史上最严退市制度”。

因触犯新规而退市的*ST博元,被认为是监管趋严的一大信号。该股的退市甚至被业界称为刘士余上任后“全面依法加强监管”的第一枪。事实上,自2001年证监会推行退市制度以来,国内退市制度正日臻完善,此次*ST博元因信披违规被强力退市也被认为是A股退市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显然还不够。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即对《财经》记者表示,监管层治理退市风险股的决心应更坚决。

在这场退市危机逼近之前,大批机构投资者已选择撤离这块是非之地。《财经》研究员统计发现,截至去年底,上述41家风险公司中已有大部分从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名单中消失。

尽管监管趋严,退市制度要全面推行仍是前路多艰。其一,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的仍属罕见,《证券法》并未对界定重大违法违规予以细化。“只有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才会进入退市程序,一般性违法违规,不会进入退市程序。”一位接近证监会的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其二,监管层的决心不足、退市牵涉的层面太广被视为另一大障碍。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专家《财经》记者表示,“退市制度推行的根本问题取决于监管层的决心。”同时,上市公司退市与否,还将是地方政府和监管层的一场博弈。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多种原因会力保上市公司不退市。 预警名单

自3月29日复牌后,*ST博元股价连续跌停,股票简称也变更为“退市博元”。这家在A股市场沉浮近26年、屡遭ST又屡次成功保壳的公司,终将作别A股市场。

该公司3月21日晚间的公告显示,当日收到上交所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书。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过后,公司将正式退市。

广东证监局此前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曾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等,这些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因此,证监会已于2015年3月2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这是自2014年11月证监会将重大违法违规纳入强制退市情形以来,A股市场上首家因此退市的公司。

一石激起千层浪。监管层力推*ST博元退市的决心,令那些处于暂停上市及退市边缘的公司风险陡增。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ST博元?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及现行的退市制度,《财经》研究员近期对潜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粗略统计。结果显示,目前A股市场上有41家公司面临暂停上市甚至退市风险,其中有30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述41家公司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ST公司,共有14家;第二类则是涉嫌违法违规或连续三年亏损的创业板公司,目前共有9家,除吉峰农机外,其余公司皆因涉嫌违法违规面临暂停上市风险,其中金亚科技、同花顺及昔日“两市第一高价股”安硕信息均赫然在列;第三类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主板及中小板公司,这些公司有可能的结局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交易满30个交易日后停牌,由交易所决定是否暂停上市。

最危险的是第一类公司,其中*ST新亿、*ST成城和*ST舜船等3家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在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所处现状与退市前的*ST博元最为相似,它们步其后尘的概率大增。

创业板公司则是另一类危险的公司,其中金亚科技被市场“推选”为最有可能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的股票。 在今年1月18日的自查报告中,金亚科技承认财务造假。公告显示,金亚科技2014年虚构货币资金2.2亿元,虚增营业收入3033万元,公司当年净利润也由此调减近2000万元,调减后仅剩700多万元。为了平衡财务报表,公司还虚设了3.1亿元的预付账款。

事实上,早在公司2009年IPO时就曾饱受质疑,彼时财务专家夏草指出该公司在创新的销售模式下蕴藏极大的经营风险。该公司上市后,经营业绩则一度下滑,并在2013年亏损1.2亿元。

今年涉及退市风险的公司骤然增多,与2014年实施的退市新规有很大关系。

退市制度第6篇

[关键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相对应,共同构成工商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职能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制度。多年来,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体系,而市场主体退出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法律规范和操作执行都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我国目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现状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制度,包括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申请注销,是市场主体意志的体现。这种方式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去认真执行。目前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搞假破产、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点是“四多四少”,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被动退出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性质的行政制裁。这种退出方式一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二是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种退出方式互为补充,普遍为世界各国认同和采纳。如果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市场竞争井然有序的话,市场主体在歇业、破产、解散、依法关闭时申请注销退出市场应该是主要方式,市场管理者对严重违法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应该只是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辅助方式。而目前,少数市场主体认为主动退出一般需要清算、公告债权人、完税、还债、销户等步骤,手续多、程序繁,而不去办理注销登记;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税收,钻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场时,不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事实上工商部门每年都要通过年检依法吊销一大批“三无”企业、查无下落企业、不参加年检企业,而真正因为严重违反市场管理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却并不多见。吊销营业执照是位于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应成为制裁市场主体制假售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如今却成了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渠道。这种“本末倒置”的退出市场方式,从事实上证明当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不但不能实现国家保护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源的立法初衷,相反却危及交易安全,而且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

二、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现象成因的法律分析

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现象的产生,有市场环境不够纯净、市场参与者素质高低不一、市场监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但究其原因相关法制体系建设的不统一和不完整是最主要的。

1.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一是市场主体法律规定众多、杂乱。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由于受立法思路不同和历史条件不同的影响,对市场主体退出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但又不尽相同,给实践操作中相互之间的把握带来困难。二是破产清算的法律缺乏系统性。虽然目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规范,所带来的掌握难、理顺难、理论研究难等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执法人员、投资人执行起来很难把握。三是破产清算之外的清算没有明确、完整的法规来调整。

2.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准不明确。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中发现,不同的市场主体其退出标准是不同的,这就给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增加了困难,导致各地执行情况是各自为政。静态意义上的退出标志(吊销或者注销),和动态意义上的退出标志(清算终止),何为市场主体的最终退出标志,或者是互为前置要件模糊不清。从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定义分析,其含有确认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双重性的特性来看,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视作为取消了经营主体资格,而不能视同市场主体的完全退出。3.法律法规对无序退出市场主体缺乏严厉的惩戒性规范和有效的防范手段。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制裁是吊销执照,这正是部分恶意退出者求之不得的好事。仅有的市场禁入条款,也只限于部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而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人,以及投资人却不受该条款约束。再有对不按规定组织清算的也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追责性保证条款。加之又没有其他诸如经济的、民事的、刑事的制约机制作补充,对市场主体无序退出行为的监管和防范相对处于听之任之状态。

4.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的规定不完善。一方面是根本就没有程序性的相关规定。如个体工商户的收缴营业执照退出程序、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的直接注销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是有的程序性规定也各不相同。如同样是法人类市场主体,公司注销必须提供清算报告,而非公司企业法人就较为灵活,允许用落实清算责任的保证作替代。再者就是有的程序性规定形同虚设。如按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并办理注销手续,但事实上普遍难以落实。

三、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思路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应以“宽进严出”为原则,以进出畅通为目标,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机制,从法制体系层次和实践操作规程方面加快疏通市场主体的退出关,提高市场主体的合格率。

1.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认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标准是出于市场退出成本与收益比较,出于市场主体经济性亏损的大小,或预期收益大于机会成本时,所进行自觉的调整性退出。从法律的角度,市场主体退出标准为,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清算程序(除合并、分立外)和形式意义上的注销程序,才能完全退出市场。即实体上市场主体全部财产被依法清算,并了结一切债权债务,为市场主体退出的内在标准;在程序上向登记机关完成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志,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正常途径合法注销。一是对小规模公司、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的退出,可以设置简易程序,提高退出效率。二是对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应更加简捷方便,只要由其上级单位承诺承接债权债务即可办理。三是政府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退市制度第7篇

引言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为经营不佳的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离开市场的渠道,对于消弭金融风险,推动金融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该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可以说,该条规定为中国出台系统完整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但细细考究第134条,终觉其过于原则,属于高度概括的弹性条款,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众多具体问题无力进行规范。基于此,本文拟就以此为起点展开对中国现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考察,进而提出我国构建金融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的指导理念、系统构造、机构设置等若干建议,希望能对我国金融法制实践有所助益。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主要由《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组成。

破产清算制度。我国关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破产法》,共12章136条,详细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另外,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可以适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也略略规范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清算问题。

企业再建制度。企业再建制度主要是指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两者的立法旨在恢复和再建债务人的营业,避免清算倒闭。关于破产和解的制度,我国一直将其置于《企业破产法》之中,并没有进行单独立法,新《破产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和解制度。对于重整而言,新《破产法》第八章,共计3节25条规定了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同时,新《破产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和解或重整。

其他制度规范。除法律层面的立法外,我国还有一些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其他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颁布的通知与命令,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台后,明确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和撤销的权利,条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余地被极大削弱,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工作的制度已经名存实亡。

由于历史与时代所限,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缺憾。

一方面,设计理念滞后。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其主要经营目的的企业组织,在竞争中产生亏损而破产倒闭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高风险性,其倒闭或破产涉及到不特定公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金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竞争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而我国恰恰没有一套包括破产清算在内的完整而专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规范,没有给金融机构退出竞争提供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实践中常见的解决方式仍是行政化方式大行其道,基本以政府管理层实施注资拯救计划为主,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去除各类金融机构多年积累的沉疴痼疾。

另一方面,立法技术陈旧。即使是已经存在的某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规范,对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术语使用不当,立法的结构也比较简单,某些应有的制度没有确立,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手段还缺乏应有的法律定位。立法的简陋,导致有关部门必然会颁布大量的法律解释、通知、条例、决议等文件来指导实践,造成法律适用混乱。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中没有清晰的法律规范可依,使用的整改手段必然多样,这不仅破坏了金融法律规范的统一,对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退出市场也造成了制度上的障碍。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重构

价值理念的重构。

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优胜劣汰,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竞争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运行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竞争者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市场运行制度为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从而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市场管理制度则通过对金融业务运营的合规性、风险性、资产质量等进行监管,确保其稳健经营;市场退出机制是在金融机构出现法定情况时,依法将其淘汰出金融市场的制度。

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应避免原先一直将市场退出制度,如破产清算,作为企业改制工具的固有思想。若按照企业的改制需要来制定相关制度,将会导致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再次作为一种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工具先制定出来,就会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家公共权力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领域。而公共权力的介入,容易使个人权利以及作为市场竞争自治实体的金融企业的权利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将阻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法律系统的重构。

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因此,本文建议对市场退出制度采取一种更加宽泛的理解,多种市场退出方式应有机结合,统一构成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整体。

具体而言可以包括:(1)托管。主要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任命一名或多名托管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对问题机构的组织、人事、财产、经营的控制权,以便解决财务困难并恢复企业的经营。(2)撤销。撤销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一般是在金融机构出现了重大违法行为时采用。这种程序必须要求监管机关组建清算组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3)破产清算。当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应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将金融机构的财产在债权人中进行公平分配和概括执行。(4)和解。是指进入破产清算或破产宣告之前,有危机的金融机构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双方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债务债权的处置。(5)重整。就是对濒临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拯救以使其恢复经营能力并获得再生。但重整制度成本巨大,费事耗力,只能适用于有限的场合。(6)其他法律措施,包括贷款、资本注入或股权转让等。目前,鉴于我国存在各类程序和不同手段,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施办法,将前述各类市场退出程序明确进行界定和设计。这不仅有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对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退出市场也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执行程序的重构。

我们可以考虑在各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对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职能部门,监督任何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但是,在监管机构内设立上述部门可能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之间的关系。此处,有一点必须要明确,即行政手段的定位应当准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采用行政手段仅是司法手段的有益和必要补充,以用来克服司法手段冗长和复杂的弊端。因此,不能再发生以行政清理程序完全压抑或者取代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形,要避免政府权力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干预和介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执行制度的设计重点应当是构建专门的司法程序,最好能有专门的破产法院或在法院内部设立专业的破产法庭,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组建专门的破产法院还有些遥远。

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应采用一种混合模式,将已有的行政手段与法院监管进行整合。这个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金融机构将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重组、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至于行政手段和司法程序衔接的具体问题,可以考虑赋予相关的破产行政机构尽可能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但立法应同时明确所有的重大决定都得经过法院的批准或确认。这样就实现了法院司法介入的权威性、公正性与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的简洁性、有效性的完美结合。

小结

退市制度第8篇

一、中国建立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连续经营亏损,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公司退市或摘牌。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1997年退市问题再次被提出来,1998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值跌止面值以下,将实施特别处理,简称ST(SPECIALTREATMENT),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中期报告要审计。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1999年7月9日证监会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articularTransfer),实行特别转让的股票每周交易一次,涨幅限制在5%,不设跌幅限制。两个制度的先后推出,在早期确定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制约和鞭策的作用,但是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让ST、PT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不仅市场的投机气氛没有减弱,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没有明显增强,有人分析认为,这主要归结于相关的折衷政策的影响。

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PT公司申请宽限期、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摘牌,在中国证券史上写下了退市的第一笔。2001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正式《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值得关注的是,新制度取消了现有的PT(特别转让)及其宽限期制度。

从2002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直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半内公司仍未扭亏,将直接终止其上市。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为上市公司的整顿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中国股市发展不规范,迫切召唤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上市公司的投机,破坏了社会资源(宝贵的资金)在生产中的合理配置,同时增大了券商的投机风险。

(六)股指大跌使银行违规入市的资金,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委托理财资金在短期内大幅缩水,致使众多大券商、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股市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我们必须使它逐步规范起来。

三、退市制度的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鸡犬升天的现象不断重演,从而也就进一步限制了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新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的整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壳资源”价值大大缩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壳”上市现象,从而达到了通过市场机制对有限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的。新规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期限缩短导致的重组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缩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二)使投资者树立了正确的投资理念。长期以来,投资者之所以敢于买入亏损股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相信亏损PT和ST可以在两年的期限内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满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第三年继续亏损,以后还有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可以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新《办法》的实施对上述情况都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重组期限被缩短,而且特别转让服务也将终止,更重要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使政府对亏损公司决不袒护的决心表露无疑,这对亏损公司的打击是沉重的。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它的投资价值下降,股价也必将向其内在的价值回归,这就迫使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稳键,成绩优良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抛弃原有的在亏损公司上的冒险投资理念。

(三)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使ST或PT在较短的时间里拿一套方案,否则将会面临退市风险。从目前两市看,有29家ST或PT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在政策出现变化的情况下,这7家中期亏损的PT公司、22家连续亏损二年半的ST公司将面临着退市风险。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这些绩差个股改进经营,尽早走出风险低谷。同时其重组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而不是以“保壳”为目的的搞报表重组甚至散布不切实际的重组信息误导投资者。

(四)对二级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虽然两个市场当天的反映是以阴线报收,但是后来消息面的主流是稳定、规范和发展,大盘指数则更是沿均线稳步推高,自救式的反弹行情仍维持振荡向上的趋势。

综上所述,完善退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将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总体质量;且将有利于改变市场价格扭曲的现状,使绩优股、成长股的价值得以体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退市机制的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日趋走向规范,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证监会也得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退市制度第9篇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

(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上市公司的投机,破坏了社会资源(宝贵的资金)在生产中的合理配置,同时增大了券商的投机风险。

(六)股指大跌使银行违规入市的资金,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委托理财资金在短期内大幅缩水,致使众多大券商、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股市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我们必须使它逐步规范起来。

2、退市制度的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鸡犬升天的现象不断重演,从而也就进一步限制了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新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的整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壳资源”价值大大缩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壳”上市现象,从而达到了通过市场机制对有限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的。新规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期限缩短导致的重组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缩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二)使投资者树立了正确的投资理念。长期以来,投资者之所以敢于买入亏损股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相信亏损PT和ST可以在两年的期限内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满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第三年继续亏损,以后还有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可以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新《办法》的实施对上述情况都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重组期限被缩短,而且特别转让服务也将终止,更重要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使政府对亏损公司决不袒护的决心表露无疑,这对亏损公司的打击是沉重的。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它的投资价值下降,股价也必将向其内在的价值回归,这就迫使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稳键,成绩优良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抛弃原有的在亏损公司上的冒险投资理念。

(三)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使ST或PT在较短的时间里拿一套方案,否则将会面临退市风险。从目前两市看,有29家ST或PT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在政策出现变化的情况下,这7家中期亏损的PT公司、22家连续亏损二年半的ST公司将面临着退市风险。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这些绩差个股改进经营,尽早走出风险低谷。同时其重组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而不是以“保壳”为目的的搞报表重组甚至散布不切实际的重组信息误导投资者。

(四)对二级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虽然两个市场当天的反映是以阴线报收,但是后来消息面的主流是稳定、规范和发展,大盘指数则更是沿均线稳步推高,自救式的反弹行情仍维持振荡向上的趋势。

综上所述,完善退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将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总体质量;且将有利于改变市场价格扭曲的现状,使绩优股、成长股的价值得以体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退市机制的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日趋走向规范,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证监会也得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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