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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06 05:15:29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1篇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

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

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

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

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

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

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2篇

关键词:律师 风险代理 问题 探讨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如在日本,按照《报酬等标准规程》的规定,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代理制度。但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本文拟对这一新型收费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完善我国律师制度。

一、律师风险代理的特征

1、律师风险代理是律师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即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另一方处理的协议。虽然律师风险代理是以他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即律师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但是该法律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2、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律师风险代理的委托人是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人因信任律师才委托。而律师尽管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但必须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律师风险代理这一目的决定了它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3、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一般代理的根本区别就是把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联系在一起。律师风险代理的律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能否收取报酬,由案件是否胜诉决定。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

4、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

⑴、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⑵、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

⑶、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

二、律师风险代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和费用。

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支付报酬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对于律师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必需的费用,委托人应当予以支付,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必要费用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或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2、委托方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在处理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发生的损失。

律师在执行受托法律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发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负责赔偿。委托人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的损失,即构成违约。

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角度而言,律师一旦作出承诺,也必然会尽心尽力为委托人办事,否则将承担丧失费用的风险。

3、律师没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法律事务。

在律师风险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一般将案件的实体及程序的权利全部委托给律师,极少有对代理权限制的情况。律师应当以一个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经验的人为标准,谨慎地处理好从立案到执行终结的每一个环节。律师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履行法律事务。律师在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因自己的过失,未能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致使受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律师应承担责任。

4、律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

在律师风险代理中,律师负有向委托人报告法律事务办理情况的义务。律师的报告义务以委托人的要求或有必要为限。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律师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受托事务的情况。在律师风险代理的实践中,委托人未要求报告的,如有报告的必要,受托人亦应及时报告,如在处理法律事务中遇到情势变更等,律师应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决定。

5、律师没有按规定将办理法律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

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将办理法律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不得自己占有,律师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委托人的财产或使用应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财产的,构成侵权,应支付自使用之日起的利息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其财产不论由委托人受取,还是由第三人受取,也不论律师使用财产是否产生收益,只要律师为自己的利益使用了该财产,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三、律师风险代理的完善

律师风险代理有其合理的一面,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担费用风险,从最大限度促进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尤其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其社会效果就更为明显。如集体诉讼、追讨债务案件。但律师风险代理又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弊端,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它并规范它。

1、律师风险代理的效力。

确定律师风险代理的效力应从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来判断。从目前来看,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律师风险代理作禁止性规定。从理论上讲,法律没有禁止的都不构成违法。因此,只要适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如欺诈、协迫,不存在违反律师业普遍适用的执业规范的情形,该风险代理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属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律师风险代理的项目。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确定酬金是合法的,但应规定某些案件不得实行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此类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除涉及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外,还可以影响到社会公益,因此,不宜采取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具体规定如下:

⑴、刑事案件的辩护不能采取律师风险代理。因为这种案件不会取得大额财产支付收费,同时,这种收费会诱使律师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方法获得无罪、罪轻、减轻的处罚。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均能采取律师风险代理。

⑵、禁止律师参与家庭关系事务收取任何胜诉费,诸如家庭关系事务中的任何费用纠纷、离婚协定财产分配、离婚后付给妻子的生活费等,以维护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就有规定。

3、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律师风险代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收费方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收费的必然趋势。就我国而言,资产公司等行业迅速发展,使风险代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即使在刑事方面也有扩大的趋势。所以,律师风险代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将成为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如不限定胜诉酬金比例,则可能导致律师事务所的盲目攀比。因此,对胜诉酬金比例应加以限制,高于普通代理,但不宜过高,可限定在30%-50%。美国的某些州对律师胜诉费的比例也作了限制。如纽约、新泽西州对律师的胜诉费实行最高不超过50%的限制,有的州则为35%。在美国胜诉费被确认有三条理由:一是它使那些无能为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的人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追求其合法主张的财物;二是其主张的成功,取得的钱财也可以支付法律服务费;三是这种付费方式给律师一个有力的动力服务于当事人利益,以求得未决争议的解决。

目前,安徽省物价局会同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该标准规定,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办理案件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4、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时应注意维护其权益。

代理人不可在合同上承诺支付所有的法庭费用,为防止客户与他方私下达成协议,代理人有权为代理费用申请留置权,或就代理费办理转让书,代理人还应留意法庭是否保留否决风险代理合同的权利,如美国许多司法区,规定律师可以使用留置权来迫使委托人支付律师费,同样也适用于胜诉费的收费方式。律师可以扣押因业务关系而到律师手中的文件、存款或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但是不适用于律师作为托管人而代管的文件、存款或财产。

5、律师风险代理要接受监管。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分计时和计件两种。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委托合同中要写明收费条款或单独订立收费协议。近日,甘肃省出台《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属于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可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备案,另外,以美国为例,风险代理要经法庭核准,执业律师也须提出证据,证明风险代理收费是合理的,几乎所有涉及风险收费的合同都得到法庭的认可。同时,法院亦保留否决权,违反公共政策的风险代理合同,均不予批准。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3篇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它律师服务机构(以下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定义]

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本办法所称委托人包括就律师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签约的委托人和进行谈判或协商的潜在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等(以下统称办案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监管或转付的费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收费原则]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服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不得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等中介费。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订。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报市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为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计件收费]

律师计件收费的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时间、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订。

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解答法律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收费标准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收费协议]

律师服务收费采取协议形式。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订明收费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收费协议。收费条款或收费协议应当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付款方式、工作人员及在办案过程中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的处理予以明确。委托人对收费提出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提供。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不作为结算律师费的依据。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显著超出或可能显著超出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本条所称的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包括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本所收费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和内容的计件和计时收费标准。

第十条[收费明码标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全部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收费标准的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服务收费公布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市价格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注册办公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到注册办公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新设成立、合并或分立的,应当在批准设立、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收费标准的生效时间可以追溯到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合并或分立之日。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年可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当年十一月份办理相关手续,于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律师个人收费标准的,应当在人员变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预收费用]

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和办案费。

预收费用及其用途应当在收费协议或收费条款中明确规定。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办案费的用途。

律师个人不得预收任何费用。

除预收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立案费等各种名目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费用结算]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禁止承办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

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市律师服务收费统一发票。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以计时方式收费的,如委托人要求详细说明,还应当提供《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

办案费可在结案后或者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分阶段与委托人在服务费外另行据实结算。结算时应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发票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凭证的,已经收取的办案费应当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委托合同终止时的费用处理]

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律师承办该项法律事务已经付出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办案成本结算服务费,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十六条[收费争议的调处]

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律师协会调解。

律师服务收费纠纷调解规则由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费,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九条[解释权]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4篇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 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 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下浮幅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 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必须在收费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xx〕15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xx-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xx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5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庆林 、 曾伟 为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予诉讼。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商定本案的代理费为: 元(不含税) 。代理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代理期间,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师费用。代理费不包含以下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办案(市外)差旅费、查档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负责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 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委托代理内容:

2、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㈣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㈣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㈤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收;前两项为待填文书,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6篇

律师代理合同范文1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代理合同范文2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代理合同范文3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根据江苏省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制度,如本案败诉,则乙方不收取代理费用,如本案胜诉,律师代理费按法院判决的赔偿款的50%收取。

五、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甲方仍应按本案起诉标的额的50%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本案起诉标的额5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愿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的法律服务事业也就随之蓬勃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法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因之而引发的纠纷也为数不少,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纵观一些法律服务纠纷案件,其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目前,在法律服务领域,费都是由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法律服务本身属于一种无形的智力付出,很难具体量化。这就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双方自愿约定的费是否体现公平,是否与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实际付出等价?二是在双方对费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何种标准来确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协议,指派律师一起二审案件,收取5000元。之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仅参加了一次庭审且没有尽到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显然不合理,要求退回200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有效,律师事务所已经指派律师出庭并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所述律师未尽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合理没有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写明费为18万元,但当事人所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复印件写明费为1千元。经鉴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原件中的费“18万”字迹被修改过。律师事务所认为虽有修改,但双方已经在协议最后盖章确认,应为有效,要求支付费18万元以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约定的 “1000”元显然不足为证;诉讼委托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双方对合同的认知水平、专业熟悉程度实际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对自己有利,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是轻而易举的,而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很难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作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很清楚,对修改合同条款内容的确认,应当体现为双方在修改出加盖公章或另签补充协议,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利用对方为能保留合同原件这一疏忽,强调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这一做法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因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中费条款已被修改,双方又未能在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按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惯例,酌情确定费数额最终,判决支付费二万八千元。

(二)风险

律师的费通常都是在开庭前收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法律服务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出现了“风险”,即约定费在执行完毕后从实际所得款中按比例扣除,之前当事人不必交纳费,而这种情况下费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通常都达到15%-30%,甚至有时达到50%.这种风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母子二人(孩子为未成年人),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诉讼,费为最后判决数额的30%并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最后判决赔偿为49万余元并已执行,律师事务所在扣留12万余元后,将剩余款汇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认为风险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之下所签,律师事务所不应擅自扣留案款,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法院认为,在协议中没有谈到未成年人的诉讼问题,而由于该风险收费比例为30%,显然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

(三)指派非律师进行诉讼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指派律师进行诉讼。但有的时候律师事务所由于案件小、费用少,或者自己人手不够等原因,就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诉讼。这就出现了如下问题,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能否收取费用?如果能,应按何种标准收费?当事人能否因此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费为4000元,但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非律师人员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诉讼,诉讼完结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进行,给其造成了损失,双方经过协商,律师事务所退还了4000元费,但当事人仍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8万余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已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际履行了委托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四)委托事项争议

委托的事项应当是在协议中写明,这通常不会引起纠纷,但由于目前相当多的人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也不够,这样导致许多人并不真正理解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的真正含义,如分不清“上诉”还是“申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婚姻无效”还是“离婚”……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有可能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并不是当事人真正所要求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委托事项的内容?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约定: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离婚纠纷第一审诉讼事宜;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了离婚案,该案结果为调解离婚。但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撤销结婚登记事宜,律师事务所没有按委托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反而使离婚案被错误的审理下去,导致了自己由未婚变为离异,不得不另请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三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事务所已经按协议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不存在过错行为,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丢失证据

由于人通常要比当事人更多地参与诉讼,因此在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是将证据材料交给人,以方便诉讼。由于诉讼是一项时间较长、也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证据材料要经过当事人、人、法院、审计鉴定部门等几个环节,交接次数很多;而且有时一个人可能同时要几个案件,或要向不同部门提交证据;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许多人在诉

讼中可能就调换了单位,而很多当事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变更也很多、很频繁,这样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导致证据材料的丢失。这样就产生问题,如果人丢失证据,应否负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某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在诉讼中,因审计需要,当事人将全部单据原件交给该律师,该律师将这些单据原件交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又取回。之后该律师离开了律师事务所,并称单据原件已经全部交给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否认收到。当事人要求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返还单据。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保管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主张返还证据材料原件,理由正当;该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人参加诉讼是职务行为,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证据材料。

二、对问题的分析以及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寻找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即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从而确定其主张能否成立。

法律服务应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因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失者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此外,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应当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一)费的收取标准

法律服务既然属于委托合同,那么对于费的数额原则上就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考虑到有许多当事人并不真正了解各种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所以如果约定的费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不对等时,依据合同法第54条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对约定的费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显示公平的判断,应当依据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确定的收费标准,但要注意,只要约定的费不“明显”高于标准,就仍应当按约定,因为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就个案是有差别的,而且每个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当允许人们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自由的决定价格,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才有利于提高法律服务者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全社会的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还有,如果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没有确定收费标准,则可以参照当地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平均收费来确定;如果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仍难以准确的统计,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由主张变更、撤销合同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显示公平,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对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则属于合同内容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62条,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应按当地的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当地没有收费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平均收费来确定。

(二)风险问题

所谓风险,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目前在实践中,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多年的债务追讨案件中,风险已经比较普遍。

风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引起争论也就在所难免。赞成者多认为:①风险是一种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双赢模式,能增强律师的责任心和激发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②实行风险,有利于拓展律师新的业务市场,促进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③风险可以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民间救助”,从而缓解国家法律援助的压力;④实行风险,可以避免当事人由于风险的影响而不敢或不愿的无奈窘况,引导当事人敢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能够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推进社会法制建设,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对者则认为:①律师诉讼行为是司法的组成部分,其执业行为很大程度涉及公众利益,相当于医生的“救死扶伤”,与以完全追求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有很大差别,因此不能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风险与利润相当的观念生硬地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②如果引入风险,势必会导致一些高风险的诉讼无人问津,使一些当事人无法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③司法公正的真实含意应是让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胜诉,让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败诉,律师不能只获得胜诉一方的当事人,而使事实、证据和理由处于劣势的一方得不到律师服务,得不到法律帮助,这样无疑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

上述观点可说是各执一词,但究其本质都属于立法方面的探讨,而不是对目前已经存在的风险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风险并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风险的效力,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本质上,风险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协商约定的一种收费标准,仍属于合同范畴,应适用合同法。因此,判断风险的效力,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三章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确定之。就风险这种收费标准本身而言,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之作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之间采用风险作为收费标准这一约定本身,并不绝对的违法无效。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只要采用风险收费的,就属于无效约定,而应当着重于看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达成风险约定的过程是否违法(例如有无欺诈、胁迫、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等情形),以及风险约定的内容是否违法(例如有无侵害他人权益、显失公平等情形),以确定其效力。

(三)非律师的问题: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必须指派律师进行,也应当认为按照协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因为这正是双方合同目的所在。除非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指派非律师进行,如果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则属于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律师事务所虽然指派非律师进行

,但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据“无损害无赔偿”之法理,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如果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为当事人进行,则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因委托合同具有对特定受托人的人格信任性质,而由于律师事务所擅自指派非律师进行,就不能实现当事人对律师的这种信任,所以律师事务所这种违约行为导致委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94条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据合同法第97条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四)对委托事项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委托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即使当事人主张的委托事项与委托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时,除非有充足的反证,否则仍应当以委托协议为准,因为委托协议是不能被随意的。依据合同法第 397条,委托事项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特别委托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一切事务。由于委托事务时委托合同成立的主要标的,所以如果对委托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认为委托合同没有成立,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

考虑到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对法律用语的理解也通常不够准确,因此,作为提供法律服务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在订立委托协议时,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最好是将约定委托事项时所使用的法律用语,在协议中单列一款作专门解释,这样会使委托更加清楚、准确,避免纠纷,即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样也能方便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五)丢失证据

1、证据的返还

证据材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将证据材料交给人进行诉讼,其目的在于方便进行诉讼,而并非移转证据材料的所有权。因此,在诉讼完成后,人应当将证据交还给当事人,除非证据被司法机关收取保存。如果人在诉讼完成后没有将证据交还给当事人,属于侵占他人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赔偿;如果因此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还应当赔偿。

2、损失赔偿

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可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接受委托进行诉讼,对委托人所交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即使在委托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人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委托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60条,也足以认定妥善保管证据是委托协议的附随义务,人应当遵守。如果因人丢失证据,导致败诉,使当事人受到损失,此时成立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从委托合同来看,依据合同法第406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人有过错就应赔偿损失;但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人才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从侵权来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在违约责任中,依据合同法第114条,损失赔偿额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要受 “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在侵权责任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应当是所受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更为有利一些。

三、结语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艺术,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普通人是很难真正了解的。因此,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卫者,那么法律服务就是帮助人们实现社会正义的向导。

法律服务和司法一样,其生存和发展要依赖人们的信任,不正确地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任,而如果失去了人们信任,那不仅会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8篇

律师授权委托书样本一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律师授权委托书样本二委托人 根据法律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委托人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为:

(×)A、一般代理。

(√)B、特别代理:

(√)①代为起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上诉; (√)②代为陈述案情,代为举证质证;

(√)③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代为承认对方请求事项;

(√)④参与本案的调解、和解并代签协议,代为申请撤诉; (√)⑤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⑥其他权利:

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写明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法律文书、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注意事项

1、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不能把律师当成包打官司的神仙式的人物。并非有了律师官司就准赢,赢不了即是律师不行。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第9篇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文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文2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 号

甲方因其 涉嫌 事宜,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田云靖律师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具体包括(选择划):

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阶段:阅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一审阶段:阅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庭辩护。

4.二审阶段:阅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上诉,出庭辩护。

其他阶段: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3. 对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 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 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乙方受理投诉电话为:(010) 8391 3636转8066。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项目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

2. 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指定 先生/女士代表甲方向乙方律师传达甲方的指示和建议,提供、签署、签收有关证据、文件等资料,并对乙方律师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4.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费用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鉴于本案性质为(选择划):

案情不清晰,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综合水平要求明显高;

案情清晰,法律关系简单,不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综合水平要求一般。

故此,双方就法律服务费达成如下一致:

1. 甲方同意按如下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乙方账户如下:

户 名: 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开 户 行: 银行北京分行

账 号:

异地汇款行号: , 本地汇款行号:

2. 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乙方律师代为垫付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实报实销;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3. 本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含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就京外差旅费,双方同意按如下办法处理(选择划):

乙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无需垫付,差旅费甲方全部承担,; 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 元人民币的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乙方先行垫付差旅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

4. 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或和收取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收费金额等条款如有变化,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甲方自行委托乙方律师个人办理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以外的事项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除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甲方有捏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外,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第六条 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范文3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思路及办案策略。

3.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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