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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的遗产应由×××继承。
某市××公证处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注销的户口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还要说明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书。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告张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效力所及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就是属于对人权。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许可,是物权变更行为,物权属于对世权。张某对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的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也未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张某对该房产不享有追及力。所以,原告张某与被告房屋登记机构许可交易的不动产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是否许可该不动产转移,对原告向第三人陈某实现债权,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不符合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
一、该房属于陈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是属于陈某和刘某的共有财产。
二、登记机构不能为死者办理交易过户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刘某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自动终止,继承开始。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由新的权利人与第三人蒋某进行房产交易才符合《继承法》和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房屋无法律依据,房屋登记机构给蒋某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是错误的。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有权人死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继承登记,直接以产权人名义申请交易过户的转移登记,造成登记错误,这类案件实践中比较常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转移登记。
发生这种登记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继承后又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为图省事,少交继承登记发生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二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中某个继承人为了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试图一人独占全部售房款;三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他继承人默许一个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后来由于家庭内部或继承人内部纠纷和矛盾出现,其他继承人再明确表示反对;四是依据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资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发现该文件或资料错误而导致登记错误;五是债务人将房产证、身份证、土地证等资料交给债权人,后来债务人死亡,在债务人的被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关证件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手续。
三、蒋某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张某未对陈某与其妻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因此对陈某处置的房屋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如果蒋某系该房屋的善意有偿取得人,则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对蒋某的权利予以了认可。
关键词:公民个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 公证
一、继承权公证界定范围
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由于法律水平参差不一,个别公证员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极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作者在这里也很难用文字一一罗列其它合法财产,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财产不属继承范围即可。
二、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劳动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自由权、通信秘密等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等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鱼塘、果园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以上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属公民遗产范围,公证员在起草和审查遗嘱时应注意规避和提示当事人。在公证实践中,常见一些单位为避免纠纷,要求死者家属办理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的继承权公证,而有的公证员因不明了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不是公民遗产,而给当事人错误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权益。
三、继承权公证的处理方式
出具继承权公证之前,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按法定继承权公证则极有可能侵犯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女儿乙一人继承房产,某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乙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嘱意愿相同,没有不妥之处,但就是这种法定继承方式为乙日后单独处分该房产设置了障碍,致使乙不能单独处分继承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
四、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处理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还有别于转继承: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代位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即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第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有继承权。第三,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遗产的分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关键词:市政工程;基坑;施工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基础工程是市政工程的重要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要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各项要求,而且还要保证工程的整体性能。因此,必须提高基坑施工质量,从而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1、市政工程建设中基坑工程施工的特点
1.1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
基坑工程受到工程的地质、水文和基坑地下管网以及邻近建筑物的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制定的施工方案必须科学合理。
1.2施工难度的难把握
基坑开挖的形状和面积对施工的要求极高,开挖的面积越大,支护结构系统的施工难度就会越大。
1.3施工工期的控制必须控制好
如果在软土环境下施工,在基坑的开挖工程中就会出现较大程度的位移或沉降,同时考虑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施工时间越长,对于施工周围的建筑物、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威胁就会越来越大,因此,要十分注意对施工工期的控制。
1.4施工技术的应用要求极为严格
基坑工程是一项涵盖结构形式、降排工程、地质处理等内容在内的系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受到周围和本体变形、地质系统不稳定、渗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施工技术的应用要求极为严格。
2、基坑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的应用
市政建设中基坑工程的施工技术的应用,必须尊巡的原则首先是安全,其次是经济、方便、可靠。具体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①为满足施工人员对地下空间的要求,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必须保证基坑周围边坡的稳定性:②要保证基坑周围建筑物与地下管线在施工期问不受到任何损害:③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节省工程费用,尽可能的做到因地制宜。以下是基坑工程中主要的施工技术:
2.1钻孔灌注桩施工技术
钻孔灌注桩施工技术是采用正循环成孔,正循环清孔,商品混凝土,导管法水下灌注混凝土成桩的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流程为:施工准备桩位放线人工挖探孔钻机就位(进行桩位复测)(护筒就位、进行垂直度检查)钻进、掏碴清孔成孔检查(测量孔深、垂直度、直径)钻机移位(钢筋笼运输)安放钢筋笼下导管制砼试块(做好试件养护)灌注准备灌注砼测砼面高度成桩。施工过程中需注意合理布置泥浆循环系统,成孔过程中经常清理循环池和循环槽,并对泥浆池和沉淀池中的沉渣定期进行清理,并确保场地内外环境达到环保要求标准。
2.2高压旋喷止水桩施工
高压旋喷止水桩施工工艺流程为:就位对中预钻孔下喷管慢速喷浆上提重复下喷管慢速重复喷浆上提回填上部钻孔成桩移位。施工工程中需注意前台机操作工与后台制浆工密切配合,制定联络信号,后台供浆必须连续,一旦因故停浆,必须立即按信号通知前台机操作工,为防止断桩和缺浆,宜将喷头下沉至停浆点下0.5m待恢复正常供浆时,再喷浆提升;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地面标高接近时,应特别注意桩头质量,当喷浆口即将出地面时,宜停喷搅拌数秒,以保证桩头均匀密实。
2.3管井井点降水施工
管井井点降水施工工艺流程为:钻孔清孔换浆下设井管填滤料洗井安装水泵、深水泵及管路深井降水运行封孔。为了保证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底板安全,防止上浮,底板施工时原降水井暂不封闭,将井管割除高出底板顶面10~20cm,保留作为泄水孔并继续抽水。泄水孔在主体施工完毕,顶板回填土后再封闭泄水孔。封闭方法如下图所示。
3、市政建设中基坑工程的施工控制
3.1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控制
3.1.1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的加强
作为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前提,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管理需要工程施工单位对全面、合理且科学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理,并且对其充分进行完善,对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为及技术进行规范,在施工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及每位施工人员身上对管理监督及质量责任得到落实。其次,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安全与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进行加强,结合分段分层开挖的支护原则实施操作,促使基坑边坡的土体能量得到释放,避免有超挖等问题出现。
3.1.2对于基坑工程施工前的技术控制
在详细了解施工图纸并充分调查现场的前提下,必须要把重点放在综合周边环境、地质报告等因素所制定的施工方案上。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最基本的条件。
3.1.3对于基坑工程施工阶段的技术控制
①在进行施工降水时,必须采用均衡降水,在降水之前要对基坑附近的建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等进行密切监测,以防发生意外;②土方分层开挖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原则,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结合现场实际环境科学实施;③对于基坑支护结构系统的控制。钢筋混凝土的强度必须达到计要求,一定要避免出现边坡失稳等一切安全问题。另外,开挖期间一定严禁特种机械或大型车辆在基坑周边行走,要及时清除基坑上的一切荷载,防止出现坍塌。
3.1.4对于基坑工程检查验收阶段的控制
在对基坑工程检查验收时,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严格检查把关,坚决避免盲目施工。严格按照基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按照验收标准分部分项的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3.2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3.2.1注意周围的安全
由于基坑工程一般处于市中心的比较多,房地产开发商经常利用建设基地来开发地下的空间,所以基坑周边的施工空地比较少,钢筋等建筑材料的进场堆放会比较困难,这就要求基坑周边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基坑工程时所规定的附加荷载的允许值。大型的机械设备如果需要停放至坑边,必须在基坑设计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停放,否则会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如果基坑的深度超过2m,在基坑周边需要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
3.2.2内扶梯的设置
为了使施工人员的安全得到更好地保障,同时有利于在特殊的情况下方便采取应急措施,基坑内必须合理设置扶梯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安全通道。另外,扶梯的结构要尽量设置成平稳的踏步式,这样的结构有利于施工人员在携带工具时方便出入基坑。
3.2.3支撑上的护栏
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坑的面积也会越来越大。不少行人为了少走几步路而在支撑上行走,如果支撑上没有设置保护措施,很容易就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例如,选择部分支撑作为坑内的架空便道,其他支撑不得行人,并采取一定措施将其封住。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主体越来越高,建筑基坑也越来越深,并且许多建筑工程的基坑边坡紧邻建筑物基坑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就给基坑工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适应建筑业飞速发展的步伐,我国基坑工程应该建立一套更为完善可行的技术规程,并且不断完善与创新,不断吸取先进的理论知识,做到实践与理论相结合,逐步提高技术水平,为促进市政工程建设与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参考文献:
[1]梁瑞友.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3).
[2]吴鹏.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与施工[J].中国城市经济,2010(09).
本文就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施工技术通病及解决对策进行详细研究。
关键词: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解决对策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在城市化发展逐步提升的同时,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当前市政工程建设情况上来看,其各项施工技术在使用中还存有较大的弊端,因此本文就常见的施工技术通病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解决策略。
1市政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施工技术通病分析
施工测量标准不统一、施工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没有提出严格的施工质量要求等都是当前市政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技术通病。
1.1施工测量标准不统一
市政工程项目在具体施工中需要采用测量的方式来对施工环境及各项施工标准进行掌握。监测地理信息系统、测量平差、勘测施工地质等是施工测量的主要工作。为了促使工程测量质量可以全面提升,需要对测量的数据正确性得以保证,由此才能确保整体工程施工质量。但是从目前市政工程施工情况来看,测量标准没有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不少施工单位没有采用技术修正方式来对统计单位的差异性进行有效处理,没有采取技术检测手段来对地形地貌存在的差异性进行科学解决,因此导致市政工程整体施工质量的严重下滑。
1.2缺乏严格的施工监管
监管力度不强是目前多数市政工程在施工中都会出现的情况,导致施工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市政工程施工中之所以会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归根结底是由于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在施工管理现场中构建起来。例如:由于施工侧重点不同,导致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出现了职能上的相互干预,互相指挥等情况发生,因此监理单位本身职能重要性没有引起施工单位的足够重视,因此致使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1.3施工材料质量不过关
所开展的各项工程施工基础是施工材料,整体工程质量的好坏与所投入使用的施工材料规格是否正确、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有着直接关联。当前市政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中,若是使用了质量不过关的材料,既严重损害了工程建设质量,同时建筑物自身的使用寿命也会严重缩减,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目前所开展的各项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出现诸多的因财力质量不达标所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如在进行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中,管道出现开裂、渗水以及供水时出现的水管破裂等常见技术问题就是因为所使用的管材质量不过关导致的。
1.4较为落后的市政工程施工设备
目前,施工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远远赶不上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的发展,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通病便是施工设备过于陈旧。为了不断适应施工需求,市政工程机械化设备要趋于现代化,因此在施工设备的采购环节中需要掌握专业采购技术的专人来负责。但是从目前各项市政工程项目上来看,采购人员没有依照施工需要来实施采购,导致实际施工中设备质量不符合等问题时有发生。在此我们以常见的压路机设备为例:在进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大型的压路机设备可以将路面路基予以充分压平、压实,但是道路边角及局部位置则需要小型压路机来进行针对性的压实,而路面路基基于小型压路机自身的重量限制,其压实程度不够,因此这就需要采购人员要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有关技术手段来进行压路机的实际采购。但这正是目前市政工程采购人员所忽视的,就此出现了市政路面工程完工后,大型车辆在多次碾压路面后出现下沉、开裂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2新时期市政工程施工中常见技术通病的解决策略
2.1施工方案设计的进一步完善
基于施工种类繁多,且施工工序较为复杂多变,因此需要施工单位将详细的施工方案在针对技术难点集中的施工工序开展前予以有效制定,并为后续施工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做参考依据。这也说明,后期施工技术的使用效果取决于施工方案设计质量的好坏。基于此,施工单位需要对市政工程所有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后再来进行市政施工方案的编写。如在施工方案编写中,针对施工中所投入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周期以及施工班组的人员分配情况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着重考量。同时,还需将风险管控积极的加入到施工方案里,详细的考虑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会在施工周期内发生的机率,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来提前制定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通过制定出科学的施工方案,可以为后续施工提供有效地参考依据,并促使市政工程整体施工质量得以迅速上升。
2.2施工材料质量要严格把关
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严格的对照材料技术参数标准来进行既定数量的施工材料的采购。对验收入库的材料进行专业检测,其检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材料质量检测结果同施工设计标准存在较大误差。在针对运输进场的材料要对其进行抽养试验检测(如图1所示),在检测中发现任何质量问题都要立即进行上报,进行更换或加工处理。
2.3施工设备要定期的予以更新,加大力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
压实机、起重机、各项专业检测仪器以及各类专业技术设备是当前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大型设备。为此,在投入使用中,要切实依照工程施工所需来进行设备的选择,避免机械设备闲置的问题发生,导致其资源的浪费。根据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就模板及脚手架进行专项设计,由此来促使所开展的各项施工程序科学、合理,促使各道工序制作质量的完善。在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导致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有限,各项施工中所使用到的机器和各类设备普遍较为陈旧,尤其在遇到地质、土质以及特殊天气等环境因素影响,一般质量的机械设备其自身的功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基于此,需要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将一些高质量、污染少及操作便捷的机械设备引入进场,并适当的汲取国外施工操作经验,由此将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逐步完善。
2.4将施工监管体系及验收措施积极的建立起来
为了促使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得以稳步提升,将各类存在的技术通病进行有效解决,需要将科学完备的市政工程施工监管体系及工程质量验收体系积极的构建起来。在确保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可以朝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施工单位可以同建设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将工程各项施工质量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予以全权负责管理,由此从根本上促使市政工程施工效率及施工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升。与此同时,施工单位要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及安全责任意识的培训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提升施工人员自身的质量意识及安全操作意识,更加遵守规范流程来进行各道工序的施工,以此来促使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施工效率显著增强。
3结束语
总之,上述所列举的一系列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施工技术通病,可以采用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但是在问题发生时,施工单位是否予以高度重视这是十分关键的。需要施工单位详细总结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各类技术通病,结合具体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应对,由此来不断的为市政工程质量提供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晓东.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施工技术通病[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34).
关键字:工程施工;信息化;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当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从经济效益、技术手段和工程应用等三个方面,对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的发挥起了巨大作用使建筑施工管理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二、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特点与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的目的,是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物产品。对建筑施工过程本身以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和控制,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涉及面广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多专业的综合全面的管理。它不单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管理,还涉及到技术、质量、材料、计划、安全和合同等方方面面的管理内容。
(2)工作量大
一个建筑物的形成,需要消耗的物资种类繁多,需要大量的施工活动共同参与。对所有这些施工环节及其用到的资源都做到管理工作深入到位,可以想见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复杂与繁重程度,而这些仅仅是项目管理中的生产管理和材料管理两个侧面。
(3)制约性强
项目管理工作必然要符合建筑施工从准备到竣工验收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内在规律。因此,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不仅要符合建筑工程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还要做到彼此协作、安排有序。
(4)信息流量大
信息与物质、能源一样,是构成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某种信息的处理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各方面的管理活动并不孤立,它们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联系。于是,各管理活动之间必然需要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复杂与繁重程度直接决定了项目管理过程中信息流动的复杂和频繁等特点。
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速度、可靠性以及经济可行性等方面限制了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能力。近年来,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施工单位(如中建一局四公司、中建二局一公司等)率先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来辅助项目参与人进行某些项目管理工作。例如,专业预算员使用概预算软件编制施工概预算,生产计划员使用网络计划软件安排施工进度,技术资料员使用AutoCAD图形软件绘制竣工图纸等等。通过这些软件的使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了显著改善。一方面,这说明在建筑施工中应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各参与人单机独户式的工作方式,必然导致数据信息在参与人群体中得不到共享。频繁的信息交流与传递,重复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同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如出一辙。此外,由于各软件使用的数据标准不尽相同,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得不到保证,从而为用于决策的综合信息难以提取。可见,建筑施工单位应用计算机技术,并不是做得不好,而是做得不够。应该看到,建筑施工项目的信息化管理,不仅仅意味着在建筑施工项目内部的管理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它具有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首先,它基于信息技术提供的可能性,对管理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所有信息进行高效地采集、加工、传递和实时共享,减少部门之间对信息处理的重复工作。共享的信息为项目管理服务、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其次,它使监督检查等控制及信息反馈变得更为及时有效,使以生产计划和物资计划为典型代表的计划工作能够依据已有工程的计划经验而变得更为先进合理,使建筑施工活动以及项目管理活动流程的组织更加科学化,并正确引导项目管理活动的开展,以提高施工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三、项目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在此,我们以电力企业信息化管理为例来说名项目管理信息化在施工单位的应用。
3.1准备工作
项目管理信息化实施前,首先针对工程项目本身的基本内容,系统的实施人员和相关业务管理人员相互配合,利用先进的网络计划技术,结合P3项目管理软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能够准确的用施工工序的逻辑关系反映项目实施过程;(2)理解网络计划中如工期等时间参数及其含义;(3)结合现场施工经验,标明关键路径与关键作业;(4)结合现场施工经验,理解进度、资源、费用的相互关系;(5)结合目标工程,了解目标管理与网络计划技术结合对项日实施动态跟踪控制的方法。
3.2管理层次的划分
电力施工企业总部管理层使用网络版P3项目管理软件,项口部管理层使用P3单机版或VPN(虚拟个人网络)方式直接登陆P3网络版,采用工程组形式管理工程,进行。分头管理、统一协调。。各工程之间人、材、机项目协调调度,充分利用资源,在工程组层面进行分析统计。
3.2.1公司总部管理层
该层可以认为是工程项目的业主监理、总承包商。公司工程技术处和信息中心总体规划,由各业务处室包括财务、物资、经营计划、档案、质量、安全部门等部门参与。主要负责工程进度、成本、合同、安全、质量、协调等信息的控制和管理,及时掌握公司所有工程的进度、资金使用、物资到货、安全、质量、成本等信息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
3.2.2项目部管理层
该层是施工现场管理层。主要负责工程进度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实际进度控制、资源加载、安全、质量、工作联系等信息的提供。并负责向公司总部定期上报具体工程施工进度、资源和费用情况的报表。
3.2.1施工队管理层
该层提供施工现场实时数据。施工部门根据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任务,并负责将本日、本周的施工情况进行上报。
工程项目人员使用P3单机版在现场输人工程的进度、资源和费用情况后,将工程导出,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至总部管理层,由总部管理层人员导人P3网络版中对应工程,进行数据更新。
工程项目人员还可以在工程项日所在地采用拨号卜网,使用VPN(虚拟个人网络)方式直接登陆公司P3网络版服务器,通过互联网输人工程的进度、资源和费用情况。
3.3工程管理信息编码分类P3中项目信息编码包括工程项目分解结构编码(WBS)、作业分类码、作业代码、作业代码分类码、资源代码、费用编码、日历代码、自定义编码等。
3.4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及审查
项目进度管理人员将工程分为4级进度计划,进行控制与管理:
(1)里程碑进度计划,此计划由业主/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总体安排确定;
(2)由业主或建设单位编制的指导性计划及各承包商的总进度计划合并的总控制计划;
(3)公司总部各部门编制的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根据上一级级控制计划编制。反映公司总部对项目内容的整体安排,此计划要报监理批准,为3级总体目标控制计划。
(4)项目部编制的具体指导施工的进度计划,根据第3级进度计划编制。反映项目部对具体施工方案的安排。此计划要报公司总部批准。各级计划相互依存,各级进度计划工序与工作分解结构编码对应。
计划员利用P3软件将多层计划纳人一个工程或工程组进行管理,生成目标计划并进行动态更新,通过分析现行工程的进展与目标工程对比,采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定量数据为项目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参考文献
[1]马智亮,莫方彬,陈娟. 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面向对象建模. 土木工程学报
[2]刘克选. 信息高速公路与信息社会. 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