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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督导工作计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2-11-30 04:29:39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1篇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 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计划;

(三)执行: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

(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

格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则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2篇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 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年度督查计划;

(三)执行: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

(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六)通报: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通报。

(七)归档:督办事项办理结束后,相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制定相应的落实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认真办理,对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情况要形成相应记录和报告。在办复期限内提前1日送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公文传递程序,各种发文应抄送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考核。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督办任务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

格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则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3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和“543211”科技创新工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廉洁为目的,扎实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断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科技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为确保政令畅通,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机构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赖立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一)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经费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经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项目是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发挥作用。

(四)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制度建设等。

四、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对2008-201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项目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其他项目随机抽查。

(二)对2008-2010年省级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随机抽查。

五、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局(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上述有关方案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自查自纠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另行通知)进行检查,检查主要以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询问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好项目组负责人及主要承担人员、财务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真实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原件;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自评报告》和《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统计表》(附后);

3、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如有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经费的到达证明、配套资金证明、支出明细帐、财务凭证;

5、上缴税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科技成果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以及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了解有关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廉洁高效。

(二)注意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典型示范推动工作开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查纠结合、务求实效。

(五)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监督检查情况。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4篇

一、评估的目的、思路与目标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十一五”规划进展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准确把握人口发展领域和计划生育领域若干重点指标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完善政策措施,改善规划实施的外部环境提供依据,确保规划主要目标顺利完成,为“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奠定重要基础,促进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

建立面向结果为主的部级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规划评估制度框架和体系,采取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方法,对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一些重点指标进行抽样调查和综合评估,把握全国和重点地区人口发展总体运行情况。通过评估,进一步发挥国家人口规划及其相关政策在国家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推动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切实转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轨道。

(三)拟达到的目标。

1.对规划若干核心指标进展情况作出客观评估。

2.对“十一五”时期若干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对规划事业目标和各项重点工作推进的效用作出评估。

3.形成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有关内容的进展评估报告、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规划评估报告、若干代表性省域规划评估报告以及若干重点专题评估报告和重点工程项目评估报告。

二、评估的原则、方法和基本方式

(一)评估的基本原则。

1.国家独立组织评估和省级自评估相结合。国家规划总体评估报告既采用独立调查资料和各重点专项规划评估资料,同时也吸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评估的基本材料。注重对规划实施结果的评估,通过评估工作推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战略规划的贯彻实施。

2.总体评估与专题(或工程)评估相结合。国家组织规划总体评估,选择若干重点专题,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单位负责重点专题的评估;同时各重点工程承担单位或专家评估组对重点工程的进展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3.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定量指标主要是事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指标以及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结果性指标。定性指标主要考察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口计生系统干部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中央《决定》和规划的战略思想的了解情况、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决策情况等。

4.核心指标数据专项采集与已有的统计报表、信息系统、抽样调查工作相结合。对规划涉及的核心指标,现有来源数据质量差或缺少的,根据财力情况有选择地进行专项数据采集。其他的数据,将主要依靠现有统计报表、部分省抽查、120个监测点和信息系统数据库等途径获取。

5.系统内部评估与专家外部评估相结合。在评估过程中,以系统内部人员为主进行评估的同时,可以适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也可以委托高校研究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在评估报告的形成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6.深度评估和常规绩效考核相结合。组织具有娴熟访问技巧的专家,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度访谈,摸清实情。

(二)国家评估的基本方式。

1.关键定量指标数据主要通过全国120个监测点获得。

2.定性分析和部分定量数据主要通过重点专题评估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估报告、重点工程评估报告、督察问卷调查以及报送的汇总表获得。

3.各重点专题评估报告和重点工程项目评估报告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相关单位承担,重点专题评估小组的基层调研、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验收与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规划中期评估督查工作相结合。

4.组织力量对部分人口大省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的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和评估。调查结果与国家督查评估结果、重点专题评估结果和各省自我评估结果相结合,掌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发展核心指标变动情况。督查评估重点掌握党政领导对人口问题的综合决策、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掌握人口形势及变动情况。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部级评估和国家对省级评估的主要指标。

1.总和生育率或出生政策符合率;

2.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覆盖率;

3.出生人口性别比;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数;

5.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设指数;

6.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覆盖率;

7.人均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8.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满意率;

9.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数;

10.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数。

(二)评估的侧重方面。

评估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将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宏观决策、加强领导、综合治理的情况;近年来外部环境的变化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两个规划”有关指标的进展情况。

3.“两个规划”中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与分布有关任务的进展情况。

4.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规划的有关目标、任务提出完善的政策建议。

(三)重点专题评估。

1.全国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水平专题评估(由发展规划司牵头);

2.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题评估(由政策法规司牵头);

3.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专题评估(由宣传教育司牵头);

4.全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和优质服务专题评估(由科学技术司牵头);

5.人口分布专题评估(由发展规划司牵头)。

(四)重点工程项目进展评估。

1.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评估(由办公厅牵头);

2.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评估(由财务司、科学技术司牵头);

3.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项目评估(含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建设项目,由宣传教育司牵头);4.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评估(由人事司牵头);

5.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评估(由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牵头);

6.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评估(由发展规划司牵头);

7.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评估(由国际合作司牵头)。四、评估步骤

本次调查评估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8年4月~5月)。

主要任务是: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并下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方案;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期评估工作作出部署;组织有关培训;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抽样调查、重点评估方案和督查方案。

(二)各地自评估阶段(6月~8月)。

主要任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确定调点,拟订具体的调查和评估活动计划;组织有关培训,统一认识,明确任务;结合当地实际,设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和评估中需要的各种调查提纲和问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对所辖的地级、县级进行评估性调查。

(三)综合调查评估阶段(9月)。

主要任务是: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评估、中期评估督查工作(含委机关相关单位组织的重点专题评估以及重点工程评估,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验收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将收集取得的各项数据和调查、座谈结果进行汇总,运用综合评估方式对“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作出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起草本省“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总结阶段(10月~11月)。

主要任务是:国家人口计生委依据120个监测点数据、重点地区抽样调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自评估报告、各重点专题评估报告、各重点工程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全国中期评估报告和重点调查地区的中期评估报告。召开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十一五”规划后半期的实施工作;全国中期评估报告和部分省的中期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报送国务院,并以通报的形式在内部刊物或公开媒体上。

五、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一)总体安排。

根据全委的统筹安排,各专题评估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起草评估报告,总体评估报告由发展规划司牵头、各专题评估的骨干人员共同参与起草。总体评估、专题评估方案、评估报告报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发展规划司负责中期评估总体协调工作。*8年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所有检查、评比、评估工作都统一纳入“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中进行,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监督落实。各地也要比照执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评估组的基本任务和地区分配基本方案。

各评估组的任务,一是督查评估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工作;二是结合业务工作对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评估。按照业务重点突出、督查地区不交叉重复、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各评估组地区分配的基本方案如下: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现代农业投资方向,优化财政支农项目,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财政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延长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的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安排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各类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支农项目整合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把发展现代农业与优质产业化升级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破,依据全县“十二五"规划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优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从县情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优势产业,把示范区建设与发展提高优势产业整体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我县农业生产上档次上水平。

坚持科技引领、多元投入的原则。全面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是标准化生产的重点,加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促进主导产业升级,提高农产品档次和质量,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现代农业的有机结合。在项目建设投资量大而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要坚持多元投资、财政补助,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与社会力量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建设的思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整合资源、板块推进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坚持做

到整合资金,划定区域,连片开发,板块推进。进一步发挥项目资金的聚合优势,最大限度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在现代农业项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县项目办主要负责现代农业项目协调工作,汇编全县支农项目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制定项目建设议事规则,协调做好项目组织验收等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乡镇、分部门的项目规划、立项、审查、上报、招标及项目计划报批。负责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书)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按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接受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社会各界对施工项目的检查监督等。

第五条县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乡镇、各部门编报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办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延长县现代农业项目规划》和《延长县现代农业项目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经县委、县政府、县现代农业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县项目办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延长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方案》和《延长县现代农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企业)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或企业根据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行政主管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实施前,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在项目区推行现代农业项目就地公示制,接受当地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中,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责任追究制,质量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监督跟踪制和监督抽查制。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法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要严格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县项目办严格按计划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项目办提供建设有关资料,申请对项目进行决算,同时,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完成后,县项目办及时将完成情况汇报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申请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复验。

第十三条县项目办对每个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项目库管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上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项目资金整合管理,实行项目主管、项目实施、资金结算三分离制度。

第十五条县现代农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县项目办负责设立现代农业项目资金专户,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三专”制度。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拨付按照《延长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延长县财政农业(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凭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实施单位做好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资金实行拨付“直通车”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工程,县项目办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县项目办直接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向农民直接发放,以减少资金运行中的中转环节,尽快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建设类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报账,项目开工预拨工程总资金的25%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实际完成进度报账,到项目竣工时累计拨付工程总投资的65%;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复验后,工程末出现质量问题,拨付剩余工程总资金的10%。

农民培训、环保等其他项目,按照前中后三个阶段分段验收,同时按30%、40%、30%报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县项目办有权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县项目办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项目办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通知停工,资金余额上交县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县项目办负责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6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7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区三级干部会议精神,服务“三四五六”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构建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督查体系,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督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督查工作重点:

(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上级组织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围绕制定的《今年运管局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评定细则进行督查,

(四)围绕各部门定期上报的《周进度》、《月计划》表进行督查。(附后)

二、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执行力

督查是领导行为,督查工作是领导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政令畅通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落实各项决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三四五六”发展计划为总任务,确保全局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落实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牵头督办,加大协调和指导力度,推动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督查考核评价制度。督查工作要与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对于抓落实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督查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行政问责制。为了提高行政效能,督查工作实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或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局领导说明情况。

三、完善督查机制,注重督查督办实效

(一)完善督查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督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区有关部门要求,并结合我局督查工作重点,成立两个督查组,同时,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从思想认识到工作部署上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狠抓责任落实(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二)完善周报、月报告制度

各部门每月初将本月工作计划;每周五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上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察组组长及办公室,督查部门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并建立督查台帐。

(三)建立内部督办检查机制

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督查组的工作,协调解决督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督查项目有人抓,有人管。要规范办理程序,注重信息反馈和办结时限,特别事项要做到急事急办,各部门必须速行、速决、不折不扣的执行,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督查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四、督查方式

(一)定期督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不定期督查,随机抽查。

(三)年终依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督查。

(四)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周进度》、《月计划》表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督查组及小组要高度重视,要按照“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成员是主体”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必须按时高效地完成督查任务。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8篇

第二条生态移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生态移民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农民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生态移民资金要按照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其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移民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市财政报账制。严格执行工程与资金分离制,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管理使用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投资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实行“十不准”,即:不准转移移民资金用途,不准将工程性资金用于非工程性开支,不准借支和挪用,不准设置“小金库”,不准用移民资金抵偿非移民性债务,不准支付赞助摊派,不准随意调项,不准多头开户存款,不准请客送礼,不准铺张浪费。

第六条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集中,从严控制,厉行节约,要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对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严格实行生态移民资金报账审批制度。财政部门拨付生态移民资金,由中标施工企业按工程进度及合同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等审核、财务人员复核、单位领导审批,填报生态移民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经相关部门联签,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政府主要领导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审批拨付。对支付到户的资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一律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

第八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资金一律缴入市财政生态移民资金专户统一核算。

第九条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行移民对象、移民政策、补偿标准、工作程序“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移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向干部、群众公开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要严把五个关口,一把规划关(充分体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搞无规划和超规划的项目);二把计划管理关(严格按照计划的指令,一切按规定程序编制,报批和执行计划);三把资金管理关(围绕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三个环节,做好规章制度的完善和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支出控制、审查复核和追踪检查工作);四把财务管理关(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五把项目管理关(推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理制和预决算审查制)。

第十一条生态移民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实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确需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报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达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政不予拨付工程款,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生态移民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项目单位实施的工程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于工程完工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验收工作,并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下达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移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督促管理使用部门积极整改,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五项督导工作计划第9篇

第一条为认真贯实中共中心、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党组严重决定计划和主要工作部署,实时处理中心指导和部指导同志指示件以及其他交做事项,保证农业部政令疏通,进一步推进催促检查工作标准化、准则化,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增强催促检查工作的规则和意见,结合农业部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农业部催促检查工作是指对严重决定计划、主要工作部署、主要大会议定事项、指导同志主要指示和其他交做事项的贯实和处理状况进行催促检查。

第三条本方法合用于农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元。

第四条农业部催促检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增强催促检查工作,推进党中心、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关于农业乡村经济工作的严重决定计划和主要工作部署的贯实,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农业部催促检查工作要遵照脚踏实地、突出重点、考究时效、保证落实的准则,切实做到事事有下落、件件有后果。

第二章催促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中共中心、国务院文件作出的需求农业部申报贯实状况的严重决定计划和主要工作部署;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催促检查任务。

第七条中共中心、国务院指导同志明确要求农业部处理并申报处理后果的指示件,或批请农业部担任同志阅、参阅、阅酌、研讨、思索,但需求反应处理后果的指示件。

第八条全国农业工作大会、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农业部党组大会、常务大会、专题大会等主要大会和农业部文件作出的需求督办落实的严重决定计划和主要工作部署。

第九条部指导同志的主要指示件和明确要求申报处理后果的指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催促检查事项。

第三章催促检查工作责任

第十条办公厅担任农业部催促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依照“三定”方案规则和部指导要求,对催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担任贯实状况的汇总、申报、传递。办公厅督查保护秘密处承当详细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元担任承办催促检查事项的组织施行并反应贯实状况。首要担任同志是催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担任同志分担催促检查工作。综合处、办公室担任本司局、本单元催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催促检查工作的联络员,指定专人详细担任催促检查事项的注销、催促、检查、申报等工作。有关营业处室详细承当催促检查任务的贯实工作。

四章催促检查工作顺序

第十二条农业部催促检查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决定计划督查。个中,专项督查是指对中心指导同志和部指导同志指示件以及交做事项的督查督办;决定计划督查是指对中共中心、国务院文件需求农业部贯实的工作任务,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催促检查机构交办的催促检查事项,以及农业部文件、主要大会作出的主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专项督查工作顺序

(一)立项。依据指导同志的指示内容和要求,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单元、落实办法、处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草拟督查通知,按顺序报部指导审批赞同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督查任务。

(三)承办。承办司局(单元)接到督查通知后,按要乞降时限认真处理。几个司局(单元)一起承办的,由办公厅确定牵头完成司局,牵头司局要做好组织工作。

(四)督办。办公厅要实时调查、把握督查事项处理发展状况,合时提示、催促承办司局(单元)做好落实工作。对需求较长工夫处理的事项,要增强跟踪督办。

(五)反应。承办司局(单元)必需在规则时限内,以书面方式并经首要担任同志审签后申报处理状况。几个司局(单元)一起承办的,由牵头司局会同其他承办司局(单元)一致报送。申报应按要求报送部指导,部指导指示后将有关资料抄送办公厅。

(六)专报。办公厅要按月度、半年按期对指导同志指示件处理状况进行汇总剖析,以《农业部督查》(专报)方式报送部指导。对特殊主要的指示件,应一事一报。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元)要按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则进行搜集、整治、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决定计划督查工作顺序

(一)立项。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和农业部文件、大会作出的严重决定计划和主要工作部署,依照部指导指示精神,对需求落实的工作任务,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牵头或担任司局、参加司局(单元)、落实办法、处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草拟督查通知,按顺序报经办公厅指导或部指导审批赞同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任务分工,要求牵头或担任司局制订落实办法。办公厅汇总牵头或担任司局制订的落实办法构成施行方案,按顺序报经部指导核定后以农业部或办公厅文件印发施行。

(三)承办。接到督查通知后,牵头或担任司局要按要求组织制订落实办法,参加司局(单元)要积极共同,明确工作办法、进度布置、责任人、责任处室。施行方案下发后,各司局、各单元要按要乞降时限抓好落实。

(四)督办。办公厅要实时调查、把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发展状况,合时提示、催促牵头或担任司局做好落实工作。对需求较长工夫处理的工作任务,要增强跟踪督办。

(五)反应。牵头或担任司局要按时限要求,实时报送落实办法和承当工作任务的落实发展状况。

(六)申报。依照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部指导的要求,办公厅实时对工作任务发展和完成状况进行总结,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督查》(专报)方式向中共中心、国务院和部指导申报。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元)要按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则进行搜集、整治、立卷、归档。

第五促检查事项处理时限

第十五条专项督查事项普通应在30日内办结;对有非凡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实时申报处理后果。确因状况复杂等缘由,难以在规则时限反应或办结的,承办司局(单元)要实时与办公厅沟通联络,根据有关状况可恰当延伸处理工夫。

第十六条决定计划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工夫和施行方案确定的完成时限申报处理后果。年度性工作任务,准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阶段性发展状况,岁尾前申报落实发展状况;中共中心、国务院和部指导有非凡要求的按规则工夫实时报送。

第十七条对没有明确处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单元)应本着实时、高效的准则抓紧处理并申报后果。

第六章催促检查工作准则

第十八条申报准则。各司局、各单元要依照规则的时限要求,实时将处理和贯实状况申报分担部指导,部指导指示后将有关资料抄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实时对指导指示件处理状况和主要决定计划督查贯实状况进行汇总,还要跟踪把握特殊主要的督查事项完成状况,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向部指导申报。申报要做到文字精辟,现实清晰,结论精确。

第十九条传递准则。各司局、各单元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承办的专项督查和决定计划督查事项的处理落实状况,辨别报办公厅。办公厅实时汇总,并以《农业部督查》(传递)申报部指导,并印发各司局、各单元。实时总结传递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历。

第二十条联络准则。坚持健全催促检查工作联络渠道,构成便捷、疏通、高效的催促检查工作系统。充分发扬农业部督查治理系统的联络沟通效果,进步催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程度。

第二十一条责任准则。坚持权责一致、分级担任的催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各司局、各单元首要担任同志对催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身抓好主要督查事项的贯实工作。要将催促检查工作开展状况归入指导干部年度审核和农业部文明司局(单元)评选内容。

第七章催促检查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书面督查。对需求申报处理后果的指导指示件和严重决定计划、主要工作部署,办公厅要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书面通知承办司局(单元),明确提出处理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德律风督查。对紧要督查事项,办公厅可德律风通知承办司局(单元)抓紧处理,并跟踪调查督做事项的发展状况。

第二十四条收集督查。坚持健全、充分应用农业部督查治理收集系统,改良督查工作方法,完成网上督查,进步督查效率。

第二十五条实地督查。对中共中心、国务院和农业部部署的督查调研任务,有关司局(单元)要积极参与。对需求深化查询调查的督查事项,有关司局(单元)要组织开展实地督导调研。

第二十六条协调督查。对中共中心、国务院交办的催促检查任务,触及外部分的,由办公厅组织协调。部内需求多个司局一起完成的督查事项,依据职责分工,由办公厅明确牵头或担任司局,参加司局积极共同。

第八章催促检查工作步队建立

第二十七条各司局、各单元要坚持健全催促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扬办公厅督查保护秘密处和各司局、各单元综合处(办公室)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效果,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传递评价等工作。高度注重催促检查步队建立,配强配齐人员,保证需要的工作前提,增强督查人员营业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强、营业精、作风硬、规律严的催促检查工作步队。

第九章催促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办公厅要把催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主要职责,放在突出地位,切实增强对承办司局(单元)的服务,主要督查事项要与承办司局(单元)一起研讨,实时供应有关资料,积极协助承办司局(单元)处理处理进程中碰到的坚苦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各司局、各单元要认真实行职责,切实抓好处理和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则时限内完成催促检查任务。对多个司局一起完成的催促检查任务,牵头或担任司局要积极组织参加司局(单元)一起做好工作,果断避免推诿扯皮、搪塞塞责的景象发作。

第三十条各司局、各单元要严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机密法》和国家有关保护秘密规则,在处理和落实催促检查工作中,增强信息平安和保护秘密治理,保证国家机密平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司局、各单元要依据本方法制订增强催促检查工作的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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