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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07 19:56:22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1篇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区先后召开区委常委会、区四套班子联席会和乡镇场、街办以及区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4月15日下午,区委、区政府召开由区四套班子全体成员和乡镇场、街办的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区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参加的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随即,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先后召开党政班子,机关中层领导和干部群众三个会议,层层进行思想动员。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层层发动和宣传,全区上下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全区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和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精心筹划,严密组织

我们在认真总结前几个五年普法考核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按照“立足实际、重在提高、分类指导、便利操作”的原则,分别制定出《关于切实做好“四五”普法考核验收查漏补缺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区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在具体实施步骤上,针对每个阶段的不同要求,把整个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试点和查漏补缺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宣传发动。即以全区动员大会为契机,利用多种方式和一切宣传阵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普法考核验收宣传动员活动。与此同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宣传长廊(栏)等各种宣传媒体和阵地,大造考核验收声势。先后组织宣传车在城区主要街道和30个乡镇场巡回宣传;发送宣传资料6万余份;全区422个宣传栏(橱窗),1424块墙报全部更新刊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内容。临川晚报、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台以及乡镇广播站、差转台都开辟了普法专栏或专题节目。二是抓先行试点。选择工作扎实的乡镇、街办、企业及市直机关为全区“四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先行试点,确定具体的抓点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试点的指导方法和实施步骤。三是抓普法复习。充分利用党校、中小学校、农(居)民法制夜校等各类普法教育阵地,组织干部群众对“四五”普法以来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全面复习,重点抓好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少年和法制宣传员、农(居)民家庭户主等对象的复习巩固。四是抓规范上墙。我们要求各地将<<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四五”普法规划、“十五”期间依法治理规划、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名单、普治工作组织网络示意图、领导干部包干挂点安排表等制作上墙。五是抓资料完善。对五年来普法依法治理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依法管理方面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收集整理、补充完善分类装册,立卷归档,规范存放。

第二,总结和自查自验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认真搞好五年工作总结。区普治领导小组和区政府以及全区各乡镇场、街办和区直部门、单位分别就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十五”期间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搞好典型总结。指导各试点单位和各乡镇场、街办以及区直部门、分别撰写出各具特色的工作经验总结。三是认真搞好成果展示。精心摄制一部反映XX五年普法依法治理全过程的电视片;制作一套反映全区实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宣传版块;印制十多万份“四五”普法知识复习问答。通过图像、照片和文字等多角度宣传和展示全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巨大成果。四是搞好自查自验。区普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全区各乡镇场、街办和区直部门进行检查考核,为迎接上级考核验收作好准备。

第三,整改和迎接上级考核验收阶段。在二个多月的“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过程中,我们组织了5个督查组,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定期与不定期深入一线督查。督查出来的情况于5月16日、5月30日、6月10日先后召开了三次由各乡镇场、街办和区直单位部门一把手参加的普治工作调度会。会上,区委副书记、区普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洪XX、区政法委书记、区普治领导小组副组长XX、区政府副区长、区普治领导小组副组长XXX强调,“四五”普治工作已列入今年全区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的考核验收标准,扎实地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针对三次督查及交叉查检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先通报批评,后黄牌警告。上级来我区考核验收时,哪个地方、哪个单位不合格,除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外,年底综治考评时,该单位综治工作一票否决,以此促进各地、各部门普法工作有序而深入地开展。

三、以点带面,规范推进

为了提高工作效果,保证试点质量,按照“以点带面,协调发展,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试点工作思路,我们选择了孝桥镇、六水桥街道办事处、区检察院、区林业局、区供电局、区教育局等六个不同类型的单位,作为全区“四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先行试点。并从四个方面着力,狠抓点上的指导实践,带动全区“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一是严格标准,分类指导。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的工作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任务分解量化,制定出统一的《临川区“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标准》。在具体内容上,我们针对条块、部门和单位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任务的同一性和不同性,将整个标准分为共同标准和分类标准两部分。一方面围绕“四五”普法条块的共同任务,把“组织领导、机构建设、保障措施、教材配置、学法形式、资料档案”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六个试点普法考核验收工作的共同标准。另一方面,按照依法治理工作中单位履行的职责不同,分乡镇、街办、部门单位、企业等几大块,实行不同的试点工作分类标准。这样,使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更具针对性,既有利于每个试点单位落实共同试点工作任务,又能较好地突出各个点上的不同特色。

二是定人定点,加强管理。我们充分发挥普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包抓和挂点包干。即核定任务,明确责任和职责,每个点上都确定1名领导和1名小组成员及1名区普治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试点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落实,掌握点上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荐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检查督促,疏理分析。一方面,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抽查,面上检查与实地考查,交叉检查与巡回督查相结合的方法,督促点上扎扎实实地做好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建立试点例会工作制度,每星期召开一次试点进度情况分析会,由抓点领导和督查人员反馈点上工作情况,试点单位报告任务完成结果和下步工作构想等。通过分析例会,及时掌握试点任务落实情况,全面了解试点单位各自工作进展,并从中发现和找出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及时予以完善、改进和调整,推动整个试点工作协调发展。

四是现场交流,总结提高。为使点上取得各具特色的可行性经验,我们加大指导力度,采取纵向推开,横向交流,条块交叉,相互促进的方法,扩大试点的带动效应。首先,分别在各个点上召开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现场会,按照对口一致的原则,组织与点上职能对口或相近的系统单位现场听取试点单位经验介绍。其次,边实施边总体推广。对点上每个阶段的做法及时验证,跟踪总结,做到成功一个推广一个,提高试点经验的示范效果。

四、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严格考核标准,认认真真地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的落实:

第一,落实责任措施。试点工作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全面完成“四五”普法规划任务,高标准地接受并通过上级的考核验收,强化责任措施是关键。为此,我们建立和实行三项责任制度。一是“一把手”负责制。区委决定试点期间,各级党政组织的“一把手”是本地、本部门普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区四套班子领导抓片包点责任制。我们把全区36个乡镇场、街办划片设点,依照包片定点,任务到人的原则,由区四套班子领导分工包抓。三是督查责任制。区司法局五位正副局长组成五个督查组,责任包干、深入一线,分别对全区各个乡镇场、街办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普法考核验收准备工作进行巡回督导。

第二,落实组织机构。“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要求高,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有力的组织管理。我们一方面在全区层层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另一方面,从区委宣传部、区委办、政府办等10个部门和单位协调30名素质较高的干部,连同普治办的6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了督查协调组、材料撰写组、电视摄制组、版块编制组等专职机构的试点工作办公室。并抓好乡镇场、街办和区直单位试点工作机构和队伍的落实,做到专职专人、专人专用。健全上传下达、情况反馈、请示汇报运作制度,使之适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的要求。同时,落实工作经费。区政府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给予了大力支持,想方设法解决试点所需经费20万元,从而保障了全区试点工作高效运行。

第三,落实教材资料。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普法学习内容查漏补缺,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普法复习活动。因此,搞好普法教材和宣传资料的落实,是做好试点工作的必要环节。我们在认真落实省、市规定的普法考核验收必备教材的同时,抓好普法考核验收宣传复习资料的编印和发放,及时足额地把普法教材和宣传资料送进千村万户,落实到人。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及省、市全会精神,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为促进我市交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__年3月份开始,主要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召开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下发湖州市交通局“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做好总结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总结阶段:4-5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对照“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工作情况总结。局属各单位要在5月15日前将“五五”普法总结报告上报市局。

(三)迎接检查阶段:6-9月,市、省及全国普治办将组织“五五”普法工作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迎接全国及省市的考核验收。

(四)总结评比阶段:10—12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挖掘树立普法先进典型,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典型的推荐工作,参加市里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湖州市交通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

(三)《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四)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单位领导及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全(来源:文秘站 )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自查及迎检工作。

(二)查漏补缺,做好总结。要通过这次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落实整改意见,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并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三)认真准备,做好台帐资料整理。各单位要按照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法律“六进”、依法治理、普法工作创新和调研成果、普法工作获奖和表彰情况等内容收集“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资料,做好相关台帐。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3篇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考核验收的重要一年。为做好“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检验工作质量和效果,提高我厂法制建设水平,推动今后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保证我厂“四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公司“四五普法验收工作安排”为指导,把总结验收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全面客观真实的检查总结五年来我厂的“四五”普法开展及依法治理工作情况,重点检验考核组织领导、普法的基础工作,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及实际效果和依法治理成效,努力推动我厂普法工作的新发展,为促进公司经济建设、完成第四次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

1.“四五”普法规划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2.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及机制运行情况。

3.结合单位实际,广泛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4.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

5.普法工作各项制度、措施、档案资料建设情况。

验收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四五”普法验收检查标准》。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根据公司“四五”普法迎检验收工作会议精神,将提前做好迎接公司、中油及省市“四五”普法验收准备工作,确保一次通过“四五”普法验收。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6月13日前)。各单位根据我厂20__年普法工作规划中安排的具体内容,提前做好迎检验收准备。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15日前)。根据本方案检查要点,进行认真自查,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6月15日-6月20日)。工厂将成立“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组对各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为迎检阶段(6月20日-7月末)。在总结检查验收工作的同时,迎接公司组织的普法工作检查验收。各单位必须同时做好迎接公司检查组的抽查工作。

第五阶段为总结整改阶段。工厂将在公司、中油、省市“四五”普法验收后,认真总结验收情况并通报,同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工厂普法工作顺利通过验收。

2.各单位要紧密配合,互相沟通,交流信息,为做好工厂“四五”普法验收工作创造条件。

3.各单位要根据《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二五年度普法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继续做好后几个月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4.各单位普法验收工作情况纳入综合考核。

20__年6月9日

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4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全面检查验收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增强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查验收内容

(一)中央企业组织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的情况。

(二)中央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情况;中央企业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情况。

(三)中央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情况,法律纠纷发生和处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方案与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到2010年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3-4月)。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4-5月)。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对本企业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和企业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6-8月)。中央企业在本企业系统内开展验收和总结(中央企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赴中央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中央企业请于8月30日前将“五五”普法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

(四)评比表彰阶段(9-12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检查验收结果,评选国务院国资委表彰的“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于12月底前将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推荐给全国普法办公室,参加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总结验收工作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指导下进行。各中央企业普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企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要充分调动本企业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要注意学习其他中央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

(三)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普法规划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总结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总结验收工作的质量。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精神,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县于2001年制定了《金沙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五年规划》,由县委、县政府批转实施。按照《规划》的时间要求,今年已经进入总结检查验收阶段,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四五”普法验收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各乡镇、各部门要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和做好“四五”普法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迎接省、地对我县的检查验收。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四五”普法验收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我县“四五“普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五年来,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普法办按照依法治县的五年工作规划,在全县广大农村和各乡镇、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其中,重点进行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修改后的《宪法》、《行政许可法》、新《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普及覆盖面遍及全县的26个乡(镇)、592个村(居),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全县9至55岁的普法对象共37万多人,全部接受了法制宣传教育,参学率为100%。其中,29万多人(次)参与不同规模、不同形势的法律知识测试,参测率为78%。24万多人经测试合格,合格率为81%。1万多名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全部按规定学完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了“四五”普法合格证。五年中,全县共建立和完善各级普法机构110多个,累计培训普法骨干8000多人(次),发放各类普法学习资料560多万份。各乡镇、各部门共投入普法经费70多万元。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到了人、财、物的全面到位,按规划要求,全面完成了“四五”普法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进行总结,高度重视“四五”普法验收工作

省、地对这次“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验收工作非常重视,地委赵友良书记对“四五”普法验收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亲自对这次验收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对此,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毕节地区“四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总结验收方案》和《毕节地区“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标准》,充分认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召开专题会议,作出科学安排,加大工作力度,对我县五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作总结要实事求是,要高标准、严要求,要严格按照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金沙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验收安排意见》和《金沙县2005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进行操作,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迎接省、地对我县“四五”普法工作的验收。

三、“四五”普法工作验收阶段的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将会议的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将工作成效体现在验收效果上。

(二)要严格按照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安排意见、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进行工作,各乡镇、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此项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抓,保证人、财、物全面到位,工作能正常运转。

(三)县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是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县普法办做好各项工作,如实向普法办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总结,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县普法办也要按阶段、按时间、按质量对各乡镇及各单位的普法验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工作的不足之处和不到位的地方,该督促的要进行督促,该检查的要进行检查,不能到接近尾声的时候再进行突击性检查,到时有些工作就补不上来了。

(四)各乡镇、各部门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的同时,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该补充的资料要及时补充完善,不留漏洞。

(五)执法部门要以这次普法验收为动力,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执法水平。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6篇

关于加强县级机关“四五”普法工作资料整理归档的

通知

各县级机关: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接受省市的检查验收。为了全面展现普法依法治理成果,保证“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顺利通过,各县级机关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要求和做好本部门《“四五”普法五年规划》自查自检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县“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办法》的标准,重视和加强普法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归档工作。

一、资料归档要求

县级各机关应将“四五”普法期间(年—××年)形成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资料分年度装订成册。卷首应有卷内目录,写明资料的名称、起止页码等内容。每年的资料收集都应齐全、完整,能够反映本单位一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貌。要认真对照《××县“四五”普法规划》以及“四五”普法总结考核验收标准,把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基础保障、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六大方面的资料全部收集完整,不能遗漏。其中反映制度建设的资料可单独装订成册,图片、影像资料可把五年来形成的资料汇总起来装订成册。年至××年已经归档的,也应对照标准和后面的主要资料目录检查是否已经收集全面,必须补的材料应尽量补充齐全。版权所有

二、归档主要资料

⒈本单位的“四五”普法规划(年编写,时间、内容跨度为年至××年整个“四五”普法期间);

⒉本单位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⒊成立或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文件,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年度不少于次),听取、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记录、资料(含图片、音像等);

⒋成立或调整充实普法宣讲团(组),配备法制宣传员或普法联络员的文件,普法宣讲团(组)、法制宣传员开展普法教育的资料;

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的预算、执行资料;

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签定、年度考核资料;

⒎本单位中心组及职工的学法用法制度、年度计划,学法用法、法制讲座资料党委中心组学法不少于次,职工不少于学时或每月一次年度重点学法内容见附件),;

⒏“送法下乡”,法制赶集的资料(相关文件、书籍、图片、简报、信息);

⒐开展“”法制宣传日法制教育活动的资料(内容同);

⒑本单位依法治理资料:首先是反映实施规划、治理目标、工作措施、取得成效的相关资料;其次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决策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等的资料;再次是创建依法治理合格单位、模范单位的资料,政务、财务公开的相关资料;

⒈本单位职工学法,书籍、讲义(或授课提纲)、学法名册、考勤表、成绩表、图片等资料,领导干部及职工参加法制培训、“四五”普法培训考试、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的资料;

⒉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⒊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式,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资料;

⒋报送的信息、简报(年度不少于4篇),制作的法治宣传专栏、展板、标语(岩报)的资料;

⒌全年(半年)工作总结;

⒍反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材料;

⒎“四五”普法考核验收汇报材料。

附件:《“四五”普法期间重点学法内容》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7篇

转眼间,20xx年就过去了,在这一年里单位各部门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作为单位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展望未来,我对单位的发展和今后的工作充满了信心和希望!为了能够制定更好的工作目标,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我把参加工作以来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

1、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根据单位需要提取现金备用。

2、核对保单,与保险公司办理好交接手续,完成对我单位职工的投保工作。每月按时交公司按揭款。

3、做为现金出纳,每天对收入和支出的凭证要认真核对,及时记帐。月底和会计对帐、盘点,做月报表。

4、做好20xx年各种财务报表,并及时送交部门领导。

二、在本年度工作中: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2、及时收回单位各项收入,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从无坐支现金。

3、根据会计提供的依据,及时发放教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

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算(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帐),对不符手续的发票不付款。

三、主要经验和收获:

在单位工作的两年多时间里,积累了许多工作经验,尤其是基层财务工作经验,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理财管账,才能履行好财务职责;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只有保持心态平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才能不断提高、取得进步。

四、工作中的不足:

随着不断的学习和深入,我对本职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的工作内容可以说既简单又繁琐。例如登账,公司各项目独立合算,账本有十几本之多,要逐笔登记汇总。庞大的工作量,使我必须细心、耐心的操作。经常是一天下来眼花缭乱的。

由于工作量很大,特别是月底和年终,自己一个人有时感觉力不从心,在一些细节中出现了一些疏漏和不足,从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同事的工作,在这里深表歉意。

五、确立工作目标,加强协作:

财务工作象年轮,一个月工作的结束,意味着下一个月工作的重新开始。我喜欢我的工作,虽然繁杂、琐碎,也没有太多新奇,但是做为企业正常运转的命脉,我深深的感到自己岗位的价值,同时也为自己的工作设定了新的目标:

1、做好财务工作计划,以预算为依据,积极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并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倡导效益优先,注重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控制,充分发挥预算的目标作用,不断完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反馈的财务工作;

2、实抓应收账款的管理,预防呆账,减少坏账,保全单位的经营成果。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8篇

一、检查验收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三提高,两增强”的目标,全面客观检查试点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圆满完成全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

这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是:县“五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执行情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的运作情况;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重点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落实情况;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考核验收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问卷座谈与抽查相结合,查看档案资料与抽查基层单位相结合。

(一)检查验收的方法,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评。

一是听取汇报。听取单位普法领导小组组长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是看档案。查看有关普法文件,简报、每年计划、总结、制度、考勤、课程安排、会议记录、考卷、普法照片等资料。

三是抽查。每个单位抽查1—2个二级单位或组织本单位5—10人开展座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是评议。严格按照依法治县办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综合评定。检查验收组对被查单位的检查情况作适当的意见反馈,但不当场打分,不作结论性评价,检查结果由县普法办在全县进行通报。

(二)步骤及要求。对试点单位的验收,实行县、乡(镇)两级分级验收,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负责验收县级普法试点单位,以及对乡(镇)所属试点单位的抽查。各乡(镇)负责搞好本级普法试点单位的验收,并将试点单位的验收情况于11月底前向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

注: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为:县国税局、县实验中学、__集团*分厂、__村、__社区

附件:

1、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乡、镇)

2、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学校)

3、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县直)

4、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企业)

5、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村、社区)

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乡镇)

一、组织领导(10分)

1、党委、政府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3分)

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总结工作。(7分)

二、保障机制:(25分)

1、制定“五五”普法规划。(2)

2、每年制定年度计划;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6分)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农民的学法用法制度。(5分)

4、普法办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2分)

5、普法经费能保障日常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2分)

6、普法教材发行,完成规定任务。(2分)

7、成立“五五”普法讲师团。(2分)

8、举办“五五”普法骨干培训。(2分)

9、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资料齐全, 档案管理规范。(2分)

三、法制宣传教育:(40分)

1、“五五”普法期间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8次以上,中心组学法4次以上,中心组成员有学法笔记。(8分)

2、公务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撰写学法用法心得体会2篇以上。(2分)

3、领导干部、公务员集中进行了统一考试,参考率、合格率达98%以上。(2分)

4、中小学法制教育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切实发挥课堂教学之渠道作用。(4分)

5、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100%。(2分)

6、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且适合青少年自身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分)

7、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了集中法制学习培训。(2分)

8、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2分)

9、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活动有方案,有检查,有典型情况反映;法制宣传普及率达到90%以上;开展 “法律进乡村”五个一建设。村“两委”干部普法教育年度不少于1次,开展外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年度不少于1次;开展“法律进社区”四个一建设。抓好社区内青少年、农民工、下岗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每年集中培训骨干不少于1次。(10分)

10、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紧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来源:文秘站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分)

11、认真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2分)

12、积极搞好扫黄、除黑、禁毒、反等专项整治斗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分)

四、基层依法治理:(25分)

1、出台了本地法治建设实施办法。(3分)

2、党委、政府建立了法律顾问团或法律咨询制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4分)

3、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2分)

4、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有方案、有典型、有总结。(6分)

5、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建立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开辟法制宣传阵地。(4分)

6、依法治理效果显著,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4分)

7、城乡治保网络和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治安防范工作落实,纠纷调处工作效果明显。(2分)

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学校)

一、组织领导:(20分)

1、学校领导班子重视“五五”普法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相关工作。(10分)

2、成立学校“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制度完善。(10分)

二、保障机制:(20分)

1、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或实施意见)。(5分)

2、有年度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计划、总结。(10分)

3、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3分)

4、普法经费落实。(2分)

三、“五五”普法宣传教育:(30分)

1、建立健全学校领导(中心组)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掌握国家基本法律、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5分)

2、开展教职员工学法、用法活动,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教师掌握国家基本法律和教育法律法规。(5分)

3、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按规定开设法制课程,做到有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10分)

4、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5分)

5、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发挥作用。(5分)

四、依法治校工作:(30分)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按章程管理学校。(5分)

2、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增强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5分)

3、依法进行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无违规收费和乱收费现象。(5分)

4、定期对校舍、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5分)

5、依法治校成效显著,治安秩序良好,学校形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良好风尚。(5分)

6、教师依法施教,尊重学生人格,无侮辱、岐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5分)

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县直)

一、组织领导:(10分)

1、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3分)

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分)

3、有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5分)

二、保障机制:(20分)

1、制定了“五五”普法总体规划。(2分)

2、有普法依法治理年度规划和年度总结。(10分)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2分)

4、落实了“五五”普法经费。(2分)

5、落实了普法教材,对依法治县办统一布置学习并要求购买的普法教材,持有率达90%以上。(2分)

6、积极参加依法治县办举办的各类培训、工作会议及宣传活动。(2分)

三、“五五”普法宣传教育:(40分)

1、建立健全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经常性、规范化。(10分)

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法学习,每年有学法用法计划,有具体落实措施。(5分)

3、积极开展专业法大型法律咨询、竞赛及其它宣传周、宣传月等重大活动,五年内有二次以上重大活动。(10分)

4、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制宣传橱窗、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难点、热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0分)

5、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5分)

四、依法治理:(30分)

1、本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进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5分)

2、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行执法“四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5分)

3、①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依法治企规划,建立健全依法治企规章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纳税。(6分)

3、②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规划,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规章制度,实行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3、③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行业依法治理有规划,有具体落实措施。

4、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治理活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3分)

5、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3分)

6、本单位未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2分)

7、创造性地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3分)

8、能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有书面总结,及时反馈普法办信息等。(3分)

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企业)

一、组织领导:(10分)

1、企业领导班子重视“五五”普法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相关工作。(5分)

2、成立企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制度完善。(5分)

二、保障机制:(25分)

1、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或实施意见)。(5分)

2、每年度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10分)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3分)

4、举办“五五”普法骨干培训。(3分)

5、普法经费落实。(2分)

6、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了相应的法制宣传员。(2分)

三、“五五”普法宣传教育:(30分)

1、建立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掌握国家基本法律、企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5分)

2、制定企事业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训面达50%;参考率、合格率达98%。(10分)

3、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5分)

4、组织普法骨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10分)

四、依法治企工作:(35分)

1、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企业。(5分)

2、依法建章立制。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工作、生产、经营有章可行。(6分)

3、围绕维护企业生产、生活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社会治安、文明创建等专项活动。解决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劳动权益。(5分)

4、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5分)

5、领导干部做到依法经营,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意识增强,无重大合同纠纷。(4分)

6、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依法履行自身义务,无重大涉法上访事件。(4分)

7、将普法依法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自身文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成效显著,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生活治安秩序良好。(6分)

__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标准

(农村、社区)

一、组织领导:(10分)

1、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3分)

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分)

3、有具体人员负责日常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5分)

二、基础工作:(20分)

1、制定“五五”普法规划。(4分)

2、有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总结。(10分)

3、有普法网络图。(2分)

4、制定了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实施方案。(2分)

5、制定了普法领导小组职责、普法宣讲员职责。(2分)

三、制度建设:(14分)

1、民主选 举制度。民主选举的档案资料齐全。(2分)

2、建立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齐全(4分)。

3、建立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2分)

4、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民主理财活动记载。(2分)

5、建立村(居)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档案资料齐全。(2分)

6、建立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2分)

四、硬件建设:(6分)

1、建立村(居)务公开栏。(2分)

2、建立财务公开栏。(2分)

3、有法制宣传栏。(2分)

五、“五五”普法宣传教育:(25分)

1、建立健全村(居)委会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制度,掌握国家基本法律、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5分)

2、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居)民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农村开展“五个一”活动,社区开展“四个一”活动。(10分)

3、组织普法骨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10分)

六、基层依法治理工作(25分)

1、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有活动、有效果、有记载。(10分)

2、依法治理效果显著,治安秩序良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5分)

一单四制工作经验总结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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