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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塞尚的困惑,现象学,空间
key words:cézanne's doubt,phenomenology,space
1945年,法国现象学家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1908-1961)在《塞尚的困惑》一文中,对“塞尚的困惑”进行了界定和分析:
“他的绘画是自相矛盾的:他追求真实(reality),却又不放弃感性的表面,除了对自然的第一印象外,他别无依赖,不追随轮廓,没有圈住色彩的边线,没有透视的或构图的安排。这就是伯纳德所谓的塞尚的自杀:以真实为目标,与此同时却拒绝使用任何手段。”i
为了征服“真实”、征服自然,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绘画已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和技法。塞尚为何甘愿舍弃这一切,要像一个全无经验的门外汉那样去作画?梅洛-庞蒂认为,这并不是由画家乖僻的性格决定的,而是由他所选择的任务决定的,“塞尚的困难是吐出第一个字的困难。lw881.com他觉得自己无能为力,这是因为他不是上帝,他的愿望只是描摹这个世界,将它整个地转变为图画,使世界如何接触(touch)我们这件事成为可见的”ii。
用现象学的话来说,塞尚的任务,是用画笔捕捉世界成其象的刹那。无独有偶,这一任务连同其带来的难以想象的困难,也是梅洛-庞蒂的艺术家朋友贾克梅蒂所面对的。贾克梅蒂(alberto giacometti,1901-1966)出生在瑞士一个画家家庭,1922年定居巴黎,早期曾受立体主义影响,后参加超现实主义运动,其作品《被谋杀的女人》(1932年)被公认是超现实主义雕塑的代表作。奇怪的是,从1935年开始,他主动切断了与这个时髦运动的联系,重新回到画室埋头进行写生训练。
从达达主义到超现实主义,现代西方绘画走上了一条侧重观念的道路,受关注的不再是绘画的材质和技法,而是所绘图像背后的观念意义。贾克梅蒂不愿走观念艺术的道路,甚至不愿像抽象派那样去探索绘画的另一种可能性,而是重新回到最基础的写实训练。他这么做,就仿佛从文艺复兴到后印象派的绘画实践还没有穷尽写实绘画的各种可能性,因此还需要他用毕生精力去填补这一空白――在一个摄影术繁荣、图像泛滥的时代,此举可称得上是件咄咄怪事!
很多人注意到,贾克梅蒂是沿着塞尚的道路继续前进的一位现代艺术家,正如梅洛-庞蒂在他的哲学思考中所做的那样,贾克梅蒂以身体力行的方式将现代绘画中侧重通过写生来探索视象之谜的这一支脉发展壮大了。而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与塞尚之间的这种师承关系iii,才极大地促成了今日中国之具象表现画派所从出的传统。梅洛-庞蒂曾如此评说塞尚的工作:“对存在(what exists)的表现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任务”iv。若此言确凿,则由塞尚、贾克梅蒂开启的这一具表绘画之路,也是一条可以永远继续下去的道路。
然而,在今天,不管是写实绘画,还是任何一种形式的绘画,都不再站在时代的风口浪尖上,不再是人类精神最高的代表。诚如黑格尔所说,艺术终结了。绘画重新成为一门手艺。作为一门手艺的绘画,也还不断会有新手加入,不断会有从写生、临摹开始学习西洋画法的学生。但是,也还不断会有始终以新手自居、并以失败为乐的画家存在吗?还会有人把一生情思尽数灌注到写生活动中去吗?用画家的眼睛来看世界,还会是一项令人向往的事业吗?
换言之,坚持写实、写生的具表画派是冥顽不化者吗?或者,塞尚、贾克梅蒂等先行者,果真为写实绘画留下了一条弥久常新的生路,就像康德在科学知识之外为信仰留出一块永久的地盘来吗?他们究竟是冥顽不化的宗教徒,抑或是自有其深刻理由在的伟大的探索者?
作为生活在后绘画时代的后现代人,我们不可能天生对绘画充满感情。所以很自然的,我们更关心的不是他们对于写生绘画的热情,而是热情背后的那些理由。
塞尚的理由是,“今天我们的视力被成千的图像记忆压得有些疲倦了”v,“在我接触到印象主义者时,我懂得了我应当再次成为世界的学生”vi。因此,画家的任务是“把这个世界的辽阔无垠以及强劲有力的浩荡潮流在一两英寸的空间里表现出来”vii,而“无疑在自然中还有没被看到的事物。如果一位艺术家发现了它们,他就为后继者开辟了道路”viii。塞尚的这一席话,可谓道尽了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绘画所能有的最高思想境界。
贾克梅蒂则说,“自从我变得对桌子和椅子之间的距离――有50厘米吧――越发敏感起来,一个房间或任何房间都变得比以前无限增大。某种程度上它变成如同世界一般浩瀚。所以,我只需生活在其中就足够了。这样渐渐地就不再走动了,这就是我为什么不再去散步的原因”ix。
忘掉以往的技法和程式,像孩童一样用纯真的双眼看世界,是印象派提出的任务x。印象派画家用这样的眼睛看到的是光的游戏。牛顿的三棱镜成为他们将光的魔术转化为色的颤动的依据。但是,一当他们的后继者发现纯色与纯色之间存在着一种音乐式的对位关系,被观看的就不再是世界,而是画布上的色彩关系。于是,观看世界的任务移交给了彩色照相机。可惜的是,相机本身并不观看,它只是机械地记录和对应。于是,像孩童一样观看世界的任务,又重新掷回到画家身上。
不过,印象派的光色理论并非全无真理内容。它的纯真之眼说和视网膜主义固然是站不住脚的,但它却教会人们重新发现:可见世界是川流不息、变动不居的,画家的天职就在于将流变的世界凝定在二维的平面上。塞尚继承了包含在印象派中的这一真理要求,他所采用的基本手段依然是色彩搭配,与印象派不同的一点是,他要用色彩更彻底地征服可见世界,不仅征服闪烁的阳光,也要征服物的体量感和空间的浩瀚。
如果说印象派对绘画的贡献,主要在色彩上,那么塞尚的贡献则主要体现在他对空间的处理上。在古典绘画中,素描是骨架,是色彩赖以存在的基础。色彩,一如安格尔所说,“不过像个宫廷小姐,仅仅对艺术的真正完美起些促进作用”xi。印象派为了解放色彩,不得不削弱了绘画的素描基础。塞尚是印象派和古典主义之间的一个伟大调停者。他在放弃传统素描和透视理论的同时,却不放弃对素描曾经占据过的领地也即体积和空间的征服。众所周知,塞尚用以塑造体积和空间的那些“面”,纯然是色彩的而不是线描的。也正由于没有安格尔式的“线筐”在下面垫底,塞尚的画常被人视为透视不准确的,或被恭维为散点透视的。散点透视这个名称其实并不准确,因为塞尚并不在“透视”的意义上来塑造空间。塞尚所理解和加以表现的空间与古典绘画中的空间是全然不同的,他那独具一格的静物画一再向世人暗示,创作者本人早已背叛了阿尔伯蒂以来的古典透视学说。
将这种未曾明言的背叛提到明面上来的,是塞尚的隔世再传弟子贾克梅蒂。贾克梅蒂是画家,更是一位雕塑家,他奇怪的雕刻方式给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众所周知,贾克梅蒂以绘画的方式来对待雕塑,他创造的扁平的小人像,只适宜从一个面来观看。
贾克梅蒂在评论写实雕塑及罗丹的技法时曾说,“雕塑一个头像,就意味着是一个希腊或罗马模式的头像、因而是被人们视为一块体积、一个球体,视为等同于实在本身的头像。甚至罗丹在塑造半身像时仍然运用着测量手段。他并没有按照他在空间中、在某段距离上实际看到的样子――如同我现在隔着我们之间的距离看到你那样――去塑造它。罗丹只是想通过泥土塑造出一个等同物,一个完全与真人同等量的头摆放在空间里。所以那并非是根据视觉,却是根据概念”xii。
贾克梅蒂对罗丹雕塑的批评,透露出他关于雕塑空间或者说古典透视理论的思索。在古典透视理论中,绘画与雕塑几乎是一回事,前者不过是在平面上重塑后者的空间。达?芬奇曾说,“浮雕的感觉是绘画中最重要的元素,是绘画的灵魂”xiii,“雕塑不费力气得来的东西,到了绘画里就成了奇迹,看不见的物体可见了,平坦的物体呈现出浮雕,使近物宛如远物。的确,绘画拥有雕塑不具备的无穷可能性”xiv。达?芬奇扬绘画而抑雕塑,曾使身为雕塑家的米开朗基罗大为不悦,但是,米开朗基罗用以还击的理据却是和达?芬奇一致的。这种理据的实质,是以几何学的方式来规定物和把握物。达?芬奇之所以认为绘画比雕塑更难,是因为绘画比雕塑多一道工序,也即,为了在平面上制造深度的错觉,不得不依据人的混沌的视觉经验对明晰的几何学构造进行再次修正,例如,“近大远小”修正了几何学中平行线不能相交的公理,再如明暗变化、色彩浓淡等,也都是能够增强深度错觉的因素。
不过,古典透视理论虽然根据人的感觉经验对数学空间进行了修正,但它真正的基础仍然是欧氏几何学。从贾克梅蒂的那段话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他对于这种理性构造方法的厌恶。“那并非是根据视觉,却是根据概念”,或不如说,根据几何学。几何学产生于测量,它的贡献在于,将可见的物转化为不可见、却可加以测量的对象。所有的物体被装入了一个盒子式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物体上每一点的位置都可以在三度座标上确定下来。严格按照这套方法从事的雕塑活动,无异于以一种等比的方式将原物放大、缩小或原样复制,原物所处的空间和雕塑所处的空间,在原则上是一样的,它们共同归属于一个均质的、可度量的座标系。虽说任何一位成功的古典雕塑大师都不可能完全依照这套方法来工作,但是,他们用自己的感觉和经验来加以修正的“原型”,却是严格的欧氏的。
立体主义盛行期间在画家中流传的四度空间说,是对欧氏空间的反叛。不过,这不过是一种浮浅的反叛,这不仅因为画家们其实搞不清什么是非欧几何,什么是四度空间,更因为他们不具备可以用来替换古典空间的新的空间感受。立体主义只不过粗暴地把古典大师搭建起来的四方盒子拉垮了,却并没有往里增添什么新的内容。只有等到立体主义进一步发展成为构成主义,如在俄国雕塑家加波那里,新的空间感才得以最终确立。不过,这种发展方向并不是唯一的。贾克梅蒂将现代艺术引入到另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空间中去。与构成主义理性化的空间构造相比,贾克梅蒂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空间是感性的、视觉的、混沌的,因而也是更为自然的、更为人性的:
“如果我望见街对面一位女士,她看起来是那么渺小,我对在那个空间中行走的微小形体感到奇妙,看着她愈变愈小,我的视线范围却变得大幅度扩大。一个上下四面八方浩瀚的空间在我眼前展开,几乎无边无际。如果我走进一间咖啡馆,我的视野几乎就是整个咖啡馆;它即刻变成巨大的空间。每当我看见这种空间时就感到很奇妙,因为它让我无法再确信一种实质的、绝对的实在性――我又怎么去解释它呢?一切事物都只是现象、不是吗?另外,如果这女人对我再靠近一点,我无法对她观看时,她的存在也就几乎终止了。要不就是情感搀杂进来;我想碰碰她,不是吗?观看的兴趣已经完全消失了”xv。
从地面上冒出来的小人,给了贾克梅蒂以巨大的创作灵感,他生产了一批又一批像火柴棍似削瘦的小型雕像。在一些批评家看来,这无非表现了艺术家某种偏执的个性感受,其结果无非是风格上的一点点改变和创新。这种过于简化的说法,或许掩盖了事情令人吃惊的一面。贾克梅蒂的独具慧眼的发现,并不主要表现在他把人看得越来越小、把周围的空间看得越来越大,而在于他至始至终忠实于现场的观看,只允许对象出现在以我为中心的视野中,而不允许它置身于抽象的几何空间中。
在另一处,贾克梅蒂更为明确地表述道,“有时候在咖啡馆,我注意到街道对面的人走过,看他们是那么的小,简直像微小的雕像,我发现这种情况非常的奇妙。对我而言,我已不可能将他们想象成事物的原形尺寸;在那种距离上,他们径直成为显现出来的现象。假如他们靠近过来,他们就变成了不同的人”xvi。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受到艺术家肯定的是“径直显现的现象”,被否定掉的显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人在实际生活中看到的物,也即在性状大小上保持同一性的物(只有原始人才可能出于无知把远处的帆船和近处的帆船看成两个东西);另一种是几何学框架下被规定的物,也即“事物的原形尺寸”,也即被拉近到手头加以抽象地研究的对象(object)。严格地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还不是人在他的锥形视域中真正“看到”的现象,是“所知”而不是“所见”。在贾克梅蒂所推崇的特殊的观看和呈现方式中,人或物最终从古典的四方盒子中解放了出来。唯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正确领悟贾克梅蒂所说的“空间变得浩瀚无边”的含义。反之,如果我们依然把空间想象为一个方盒子,那么即便它大如宇宙,也绝无可能变成另一种空间。
毫无疑问,贾克梅蒂的新空间是随着一种新的观看方式诞生的。这一新的观看方式,不仅被用于雕塑,也被用于绘画。美国作家詹姆斯?诺德亲身见证了贾克梅蒂独具一格的绘画方式。贾克梅蒂的写生素描分为十二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的末尾,贾克梅蒂都会像疯子一样把画好的肖像抹掉重来,这使得充当模特的诺德时常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是什么缘故使得贾克梅蒂的创作如此艰难,如此缺乏自信?不知出自何种体会,竟使得他对诺德感叹说,“得把所有的东西都扔掉。我得一切从零开始。不管怎么说,还是不可能把所看到的东西重新制造出来”xvii?
然而,无论是塞尚还是贾克梅蒂,都不是真正意义上从零开始的新手。有段时间,塞尚每天都会去卢浮宫看画,从他与加斯凯的谈话中我们可以得知,他在美术史方面的知识积累是惊人的。贾克梅蒂从小就受过良好的美术训练(他父亲是一位印象派画家),成年后又师从罗丹的学生bourdelle学习,无论从哪方面来看,他都不是一个浅薄的艺术爱好者。当然,在他初学绘画时,也曾遇到过任何一个入门者都可能面临的那种困难,比如,因为无法把握梨的尺寸,结果把梨越画越小。学过素描的人都知道,只要正确把握梨和参照物之间的比例关系,无论把梨画大或画小,都是可以的。实际上,对于传统的素描方法来说,绘画者并不关心梨本身的大小,而是梨在三度空间中的位置以及梨与其他参照物之间的关系(即点、线、面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那些一心听从老师教导并顺利入门的学生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在这种行之有效的描绘方式中,梨本身恰好被蒸发掉了。而这对于成熟时期的贾克梅蒂来说,几乎是不可容忍的一种失误。也正因为这个缘故,他才不把他入门阶段所遇到的障碍视为一种完全的失败,而是反过来看作是一个富于启示性的起点。在这个意义上,贾克梅蒂以一种堪称顽固的方式保留了入门者在观察物时所产生的那种陌生感和惊诧感,并将它维持终身。
贾克梅蒂“随手”拾起的这项任务,并不是西方美术史上一个偶然的突变。站在西方美术史的角度来看,贾克梅蒂肩头担负的使命,恰好在于更彻底地去完成达?芬奇为后世画家提出的任务:“绘画是自然界一切可见事物的唯一的模仿者”xviii。达?芬奇的这一口号庄严雄伟,感奋人心,但是,在达?芬奇的口号和他的实施方案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难以弥合的裂隙,在这个裂隙中,“物”本身即便不是消失得无影无踪,也是被严重损伤了。如何使物如其本然地呈现自己?这是贾克梅蒂以明确的方式、塞尚以隐含的方式为自己安排的任务。无独有偶,贾克梅蒂之友梅洛-庞蒂所信奉的现象学,其任务也正在于使物如其本然地呈现自身。在这里值得指出的一点不同是,塞尚和贾克梅蒂仅仅关注视觉中呈现的物,也即,以自然的方式向受过训练的画家眼睛显现的物xix,而不是日常生活中以各种方式与人打交道的物。
在古典透视理论中,画家“看到”的其实不是物,而是比例尺寸以及物与物的关系。由贾克梅蒂倡导的这一新的绘画观察法,预示了一种更接近于东方智慧的观物之道。“万物静观皆自得”。物在这里所处的境地,颇像郭象在《庄子注》中提到的“独化于玄冥之境”。物在画布上孤独地成长,随同物的生长,那玄冥的、浩瀚的空间也就连带着一齐涌现了。严格地说,随物涌现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空间”(space),而是晦暗混沌、不可名状的氛围(aura)。氛围和空间的区别在于,空间是个空盒子,可以盛装任何一物,氛围却不能离开每一个别之物,它随独一无二之物一同生长。
新的绘画方式不仅画出了物,也画出了物的显现方式,也即画出了氛围。物在有无之间。捕捉虚无中显现的物,与将物嵌入几何空间相比,其难度不知相去几千百里。唯有有此了悟,人们才能最终相信,塞尚和贾克梅蒂所遭遇的困难并不是自己虚构出来的,而是真有其事。不过,坚持以他们的方式来对待物、对待绘画,这在一个缺乏氛围的“机械复制时代”里,只可能是极少数人的事业。塞尚对加斯凯说,“我愿死于绘画”xx。一个人可以为绘画而死,但不能死得不明不白。塞尚和贾克梅蒂都是明白人,他们毕生的志向在于“使世界如何接触我们这件事成为可见的”xxi。谁对自然仍然保持着爱与新奇,谁就可以像他们那样画下去,画到死,不后悔。
注释:
i the merleau-ponty aesthetics reader: philosophy and painting,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3,p63.
ii the merleau-ponty aesthetics reader: philosophy and painting, p60-70.
iii 塞尚包含着多种可能性,师承塞尚,关键在于去实现哪种可能性。立体主义虽然也尊塞尚为先驱,但立体主义所实现的那种可能性和贾克梅蒂所实现的那种可能性,几乎处在完全相反的方向上。分析立体主义所继承和发展的那种可能性,由俄国构成主义最终完成,例如,加波的构成主义雕塑。
iv the merleau-ponty aesthetics reader: philosophy and painting, p66.
v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塞尚等著,许江、焦小健编,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73页。
vi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65页。
vii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26页。
viii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66页。
ix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128页。
x 在贡布里希看来,这一任务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xi 《西方画论辑要》,杨身源、张弘昕编,江苏美术出版社,1990年,第333页。
xii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121页。
xiii 《西方画论辑要》,第127页。
xiv 《西方画论辑要》,第119页。
xv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123页。
xvi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121-122页。
xvii 《具象表现绘画文选》,第160页。
xviii 《西方画论辑要》,第111页。
xix 这种物与常人所见之物是有所区别的。常人以器具的方式熟悉物、把握物,画家则呈现了物的陌生的一面,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也即物的大地性的一面。梅洛-庞蒂在他的《塞尚的困惑》一文中指出,塞尚的绘画揭示了“人类筑居于其上的非人的自然”(the merleau-ponty aesthetics reader: philosophy and painting, p66.)。
古与今的组合是指列举事例时,既从历史的长河中寻求材料,又从现实生活中选择材料。过去历史中的人和事经过了长期的沉淀,已经深入人心,更容易为人所认同和接受;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往往更能体现时代精神,更能引起读者的思考和兴趣。古与今结合起来使用事例,让材料有了一个时间的跨度,让观点在历史的发展中得到验证,不仅让人觉得文章厚重饱满,而且让人洞察到作者既能从古人那里汲取智慧,又能关注时事,与时代合拍。
特别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种“融今入古”的方式,“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从“古”材料挖掘出“今”的因素,推陈出新,化腐朽为神奇,赋予历史人物、事件以及自己的情感和新的内涵,这样不但非常恰当地论证了论点,而且还使读者对古代的事例有了一个全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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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与反的组合
正与反的组合是指既从正面举例,又从反面举例,将两方面的事例论据进行分析比较,以阐明正确观点或驳斥错误观点。“有比较才会有鉴别”,两种事物一经对比,就可以分辨出彼此间的差异,就更容易暴露出各自的本质和特征。真与假的对比,可以去伪存真;善与恶的对比,可以抑恶扬善;是与非的对比,可以拨乱反正。正与反结合起来使用事例,会使是非曲直更加清楚,观点更加鲜明,从而增添说理的论辩色彩。
四、实与虚的组合
实与虚的组合是指除了使用客观存在的事例之外,还可使用文学作品中虚构的一些事例,这些虚构的事例来源于现实生活,但又不同于现实生活,它往往也具典型性,也为人们所了解,有的事例已经在读者心中产生了一定的艺术魅力。实与虚结合起来使用论据会让议论更具说服力,会给人带来更为强大的震撼效果,同时也会显示出作者深厚的文化底蕴,甚至还会给读者以文学的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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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与面的组合也叫详与略的组合,“点”是指对生动新鲜或读者可能感到陌生的事例要详写,甚至可以写出紧扣观点的细节,详写的部分既有力地支撑了论点,又能让读者获得新知识,从而在一种浓厚的兴趣中展开阅读。“面”是指对读者非常熟悉的一组事例,可用排比句的形式将事例一带而过,列举的事例都要略写,每个事例只是选择与论点有关的内容,通常只用一句话概括出来,语言十分精炼,让文章不会因论据增多而显得臃肿,排比使用又能让议论显得气势如虹,不可阻挡。点与面结合起来使用事例既能增强文章的论证效果,增强文章的形象性、可读性,又能保证论据数量充足,增加读者的认同感。
相比之下,对于办事的学门却议论较少。出于抛砖引玉的想法,试就办事的学问作一番探讨。
一、如何办好领导交办事项
(一)接受工作任务要弄清三要素
领导交办工作任务,大体都有三要素:一是内容--办什么事;二是时限--什么时间完成;三是要求--工作质量, 注意事项等等。秘书人员在接受领导交办任务时,一定要把三要素搞清楚,为把事情办好创造前提条件。
(二)优化办事成果三比较。
办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好的结果,排除或缩小坏的结果,因而办事的全过程也是趋利避弊、兴利抑弊的过程。事物有其两面性,比较地说,一是利,一是弊。优化办事成果,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比较,这就是利利相交取于大,利弊相交取于利,弊弊相交取于小。
(三)把握好办事三形式
办事可能出现三种形式:1.单一办事--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一项工作任务;2.交叉办事--同时受领两项工作任务或者两位领导分别赋予不同任务,需要在同一时间或交叉时间内完成;3.穿插办事--三项以上工作任务穿插在同一时间流程中进行。
(四)检验办事效率三标准
秘书人员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之后,要进行工作效率自我检验,标准有三:l.工作质量,是不是达到了领导要求的限制条件,有没有潜在的问题和漏洞;2.工作速度,有没有超过工作时限,有没有浪费拖延时间的情形;3.对社会和群众的影响,办事全过程对社会、群众有没有不良影响。
(五)向领导复命三注意
工作任务全部结束,或告一段落,应向赋予任务的领导复命,汇报完成任务的效果、时间,讲明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后续工作的看法等。复命时要注意三点:1.不失真。对完成任务情况要一是一,二是二,不扩大,不缩小,不隐匿问题和缺点。2.不吹嘘。不借机自我夸耀,不喋喋不休地表功、诉苦。3.不邀利。不因为完成了领导交办工作。
二、如何办好请办事项
做好请办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秘书人员和部门事先搞好情况调查和了解,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可行的工作建议,并且通过科学的请办方式和程序,使领导对请办建议表示赞同或者赏识,以体现出秘书人员在请办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一)精心准备,提出合理建议
(二)讲究方法,选择适当形式
(三)注重程序,坚持逐级请办
在传统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在强行灌输的过程中被迫接受枯燥的理论知识。探究式教学理论改变了这一传统教学模式,它主张通过问题的提出,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在活跃的思维过程中确认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循循善诱的引导中让学生在问题探究中感知理论的深度,拓展自己的认知。问题的提出意义重大,不仅可以诱发学生的思考,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内在强烈的求知欲。有了问题才可以让学生深入思考,突破事物的表层与形式。在文学理论教学实际中,因为理论自身深度和难度需要老师在问题情境中引导学生,而且,老师不直接给出答案,这个过程需要贯穿整个课堂始终,在积极思考过程中,结合具体文本、具体文学现象、文学思潮等逐步让学生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是什么。通过问题的提出让枯燥的理论知识慢慢内化成学生的体验,在体验的过程中让学生从文学现象的感性认知逐渐过渡到深入的理性思考。问题主导式教学均是从同学们感兴趣的问题入手,在文学理论研究中关注热点、关注理论前沿与文学理论教学关注现实、关注生活中的审美现象不可等同。现实中,文学理论和文学实践之间的关系如何?文学理论未来发展如何?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不是理论教学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学术研究和理论发展面临的问题。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文学理论教学如何通过可操作性的实践设计,将貌似枯燥、教条的理论和生活中的文艺现象联系起来,恢复其本有生命力。要求学生把讨论中的理论要点、基本观点形成文字,特别注意引导学生建立自己的观点,形成自己的论证结构,并学会对自己的论证进行概括和总结。主动思考问题是获取知识的最佳途径。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能动性,让学生自主寻找和发现知识。相信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逐步扭转学生对文学理论课程的错误认识,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真正训练学生理论思维、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作用,从而使文学理论教学获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合作与交流,开放探究环境
探究是一个过程,探究是一种行为,同学之间需要展开交流,这是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自己思想和倾听别人意见能力和态度的需要。使课堂教学真正成为既能让学生自主探究,又能促进师生、生生合作互动,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社会生存发展的人的阵地,教师在教学中“教会学生合作学习”,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文学理论教学不单要求学生掌握文学基本概念和文学理论基本知识,更善于引导学生进行理论思考,培养学生应用理论的能力和理论思维能力。理论不仅是一种知识,更是一种精神。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好奇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逐渐进入到自主学习氛围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尽力为学生营造深入学习理论的良好氛围,为学生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在合作性学习中,教师的功能在于设计教学方案,并以指导者和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到师生互动中,引导学生体会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之间的依赖关系。要求学生运用已有理论分析作品,或者就文学现象对文学的普遍规律进行归纳,如讲授文学活动时,对世界、作家、作品、读者之间的具体关系,需要学生在具体作品中认识到文学源于生活,生活是文学产生的源泉,这个认识是在就这个问题具体文本讨论过程中清晰起来的。就作家和作品的关系、作品及读者的关系同样需要从不同角度激发学生的兴趣,多角度地思考,呈现出思考的多维度,让学生对问题中彼此的关系有明确的认知。就读者和世界的关系,在读者接受过程中,每个学生都是接受者,就这个问题谈自己在阅读中的切身体会,在阐释与批评中理解和诠释读者对作品进行评价反馈的重要性。学生在合作与探究过程中深入理论学习,不仅是对以往文学认识的梳理和修正,更是对理论思维方式的切身感知,与此同时强化学生对文学理论本身的理解。在学生自主探究的基础上,课下可以组织学生组建各种学习团队,针对文学现象、文学思潮进行相互交流与探讨,在师生互动的氛围中培养学生理论学习兴趣,不仅对课堂教学起到辅助作用,而且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
三、引导探究,课堂教学可操作性实践环节设计
文学理论是一门基础理论课程,需要系统阐述文学的基本知识、规律和理论,但是文学理论也是一门应用性课程。文学理论在理论指向和诠释方面具有多功能性,必须让学生清楚明晓文学理论的理论指向和最为合理、最适合的诠释方法。文学理论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沟通的关系,因而要让学生在理论视域方面认识到其交融互摄、旁通统贯、相浃相洽的思维脉路。文学理论具有广且厚的内容涵盖面和阐释的界域极宽的潜在理论因素。要顺利展开对一个理论问题的“探究”活动,仅靠课堂上三言两语的思考讨论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往往只能停留在问题表面,不能将理论深化。因此,注重课外资料收集,引导学生进行课外延伸思考是探究式教学方式的关键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关注学术前沿,并及时把相关学术观点带给学生,让学生在文学理论应有的语境中审视文学现象,如果不站在当下文学发展语境下,那么学生始终都会把自己当做理论的外人,不能真正理解理论的发展状况。所有在探究理论发展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关注现实、关注当下。教师在具体课堂教学中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调整教学内容,灵活针对学生提出的关于文学理论认知的相关问题进行讲授,层层深入,理解理论精髓所在。大学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感知体验和认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概念的接受、学科视角的形成、方法的训练和知识类型的再生产等。这些方面都建立在教学个体之间的感知和互动过程中。文学理论课程教学过程是一个在师生互动过程中推动学生对文学理论和文学现象的认知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要求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逆向体验,增强学生解读文学与理解文学现象的能力。
关键词:遗失物遗失物拾得悬赏广告有偿付酬
遗失物被拾得后,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的无偿归还制度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这种关系,需要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一种双轨制度,即在遗失物通知、公告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时,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使得物尽其用;有人认领时,则适用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从而使失主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
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法条评析
一、遗失物的界定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①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三.、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及对法条的评析:
(一)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
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这一点只要对我国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晓。
(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析:
纵观我国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现行立法,即《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除内容过于简略,难以适用外,尚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即对遗失物的归属,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得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拾得人对于拾得物将永远无取得所有权的可能。这样规定显然不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导致资源浪费,有碍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失主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并且取回遗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虽然规定了失主应偿还支出的费用,但这是与拾得人的实际劳动相对应的,不是报酬。而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并且归还是无偿的。显然,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平衡的,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这种无偿归还制度在现实中受到挑战。因为,首先,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却得不到失主给予丝毫的利益,则没有返还拾得物的积极性,倒有可能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②其次,如果无偿归还,等于认可失主对因为不谨慎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这就会导致人们以低效率的方式行事。再次,这种无偿归还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的现实可能性仅仅体现在那些已明知拾得人身份的人身上,而对身份不明的拾得人无多大的约束作用。最后,片面强调无偿归还的道德意义,是脱离社会实际的,完全不考虑拾得人利益的立法是很难收到成效的。
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可知主要与道德规范相互配合的无偿归还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了很大差距。针对其存在的不足,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完善遗失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以平衡受领人和拾得人的利益。
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遗失物拾得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遗失物经法定期限找不到失主时,又会出现归属争议,如采日尔曼法由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所有权则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如经法定期限找到失主,则涉及遗失物返还问题。现实中,因为悬赏行为与不悬赏行为的并存,法律又无获酬规定,则形成了有赏而交者获酬无赏而交者无酬的不公平社会现象。此外,现实中也出现了大量由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立法应改无偿归还制度为失主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对悬赏广告加以规范,即可合理地规范失主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参酌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来判定和解释本国法律,系现代文明国家之通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遗失物立法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相应立法是极为必要的。
一、遗失物归属制度
(一)在遗失物归属问题的立法上,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
罗马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所有权之取得方法,规定“拾得遗失物者,于有失主前,负有保管遗失物之义务,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只能依无因管理,要求失主赔偿费用,且无权请求报酬。
日尔曼法则有不同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③
(二)我国应改采日尔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权主义
比较两种立法例,不难看出,罗马法在拾得人尽了应尽的义务后仍找不到失主时,又将出现遗失物归属的确定问题。而日尔曼法的规定则恰当地考量了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及利益的要求,基于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适宜的要求,并有利于物尽其用,兼顾了所有人与拾得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采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显然,也存在上述罗马法产生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改采日尔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权主义,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发生债之关系,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即拾得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即尽了应尽的义务,如通知义务、保管义务、报告义务后,遗失物于法定期间经过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
二、遗失物返还制度
(一)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例: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归还义务和违者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主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获酬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制相当详细,从第965条到第984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可见,该法典赋予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作了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要简明得多。该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显见,该条规定之效果与德国民法典第970、971条规定的效果基本相当。
日本则制定了单行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二)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二分之一,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英国规定: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二)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的立法及现在实践中的实证分析
从我国历史上的立法看,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奖惩并重的,如清律户律钱债门得遗失物条载,“凡得遗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认识,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还失物之人,如三十日无人认识者,全给。”④
虽然,我国民事立法未明确规定失主应给予拾得人报酬,但一些地方对此的尝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据1997年10月9日《人民公安报》.报道,重庆市公安局出租车治安管理办公室规定,按照所拾得物价值1%至5%奖给拾金不昧的驾驶员,奖金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然后由遗失人支付。推行拾物有奖6年多来,出管办共收到驾驶员上缴物达4600多起,平均每年700多起,是该办法推行以前的3倍多。所缴拾物有手机290余部,其他还有现金、照相机等总价值700余万元。由此不难看出,有无奖励,极大地影响着遗失物交还数量和重大价值物品归还的比例,这种名义上的奖励,实际上就是由失主支付酬金。从重庆的这个作法所产生的巨大实效来看,无疑为我国民法建立失物归还失主应付酬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实证。⑤
(三)有偿付酬制度的确立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失主丢失物品后,悬赏或不悬赏的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应确立一种有偿付酬制度来加以规范,以尽量消除不同情况产生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1,一般规定。我国立法可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最高可获得遗失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规定悬赏广告的合法性,赋予悬赏广告行为人以悬赏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失主付酬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的,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参照各国的规定,笔者认为,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无返还积极性,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在我国立法上,可参照《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58条规定:(1)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应当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人与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3)遗失物的价值应由返还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同类市场价格的,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4)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无报酬请求权。
报酬数额按比例规定后,在确定遗失物价值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遗失物为有价证券。因有价证券为权利的表现形式,并非权利的主体,是否是动产仍存在争议,况且有价证券遗失后,原持有人可依法通过公式催告程序宣告其失效。因此,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主张,“于计算其价值时,不得不加以变通,而依个别情形解决。”“只能准用遗失物规定”。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可以借鉴。
第二,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书信、有证明价值的证书或其他的仅对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的,此时报酬如何确定?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如拾得物仅对有权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此种规定,可以借鉴,要求有受领人支付适当数额的酬金。“适当”应参照给付义务人的资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决定物品的价额,并以此确定报酬的数额。⑦
2,悬赏广告。
现实中,失主采取悬赏广告来追寻遗失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⑧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作规定。然而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对其予以规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种主要学说: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笔者赞成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与民法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悬赏金额。悬赏金额是失主悬赏的金额,这是拾得人归还的动力,也是悬赏制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当悬赏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不一致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竞合,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依据民法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同时行使。⑨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谢”、“当面酬谢”等。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因自己付出劳动有权获得报酬。同时,应斟酌指定行为的内容、性质、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在广告完成之后,合意决定报酬。⑩若酬金大于费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费用。
再次,数人分别完成指定的行为,则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数人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应考虑每个人参与该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关于有偿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偿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归还遗失物的报酬。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某些拾得人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此时享有报酬将有悖于社会宗旨,固各国立法均对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第978条);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3款规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其住宅内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也应对此进行限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应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11有维护公众财产安全义务的公民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不得享有报酬。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务在为人民服务,因此无取得报酬之理。
第二,没有尽归还拾得物的相关义务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违反应尽的义务如通知、报告、保管、交付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结语
总之,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对遗失物的归属和返还加以规范,能更好地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着的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纠纷,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创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在立法上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如要处理好借鉴外国法与结合我国国情的问题,要处理好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性规定的关系等。所以,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并相应作出完善、灵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规定,必将有利于规制遗失物拾得关系,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李淑梅,山西昔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郜永昌,山西忻州人,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②黄少安.李振宁,悬赏广告的法经济学分析[J].民商法学,2002、9
③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④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1
⑤人民公安报[N]1997-10-9
⑥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三)[M].台湾:台大法学丛书编委会1976年版,第45页
⑦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
⑧张广兴.债权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第59页
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84页
⑩张永华.悬赏广告诸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1997、7
11张晓军.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J],法学家,1998.6,第70页
OnPickingUpLostProperty
Abstract:ThroughanalyzingArticle79,section2ofourCivilGeneralRuleandtherelatedjudicialinterpretation,thisarticlewillexploreandappraisethecivillegislativesystemofChinaconcerninglostproperty.Atthesametime,itwillpointouttheexistingdisadvantagesandsuggestthatakindofdouble-track-systemonlostpropertylegislationdecidingtheownershipofthelostpropertyandstandardizingthereturnsystemshouldbebuilt.Also,thepapershowsusindetailthecontentofthissystemconnectingwithothercountries''''andregions''''legislativecasesaswellastheauthenticproofinChinesehistoryandinpractice.
什么是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是描述性地将其解释为低排放、高增长。由此,国内学术界的不少专家学者基于各自的观察视角和研究需要提出了关于低碳经济概念的种种说法。以潘家华(2010)、付加锋等(2010)等学者为代表,提出:“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他们认为,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形态,并在这一形态上加入人文约束,通过发展碳生产力来实现。付允(2008)、朱四海(2009)、金乐琴(2009)等一批学者则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提出:“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改造成低碳型的新经济模式”,“一种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过渡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国际新规则的形成。杨丹辉、李伟(2010)撰文指出:“低碳经济的背后是和联合国、关贸总协定一样,是规制世界发展新格局的又一个新的联合国,一个国家低碳经济战略的制定,……关乎一个经济体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小组组长冯之浚教授则将低碳经济视为:“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活动的总称”。以上种种观点,尽管都意识到低碳与经济存在密切联系,但仅仅是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某一角度,如社会人文要求、社会发展路径、制度建设等方面来定义低碳经济,是从侧面对低碳经济的描述和刻画,尽管在本质上与低碳经济发展需求并不矛盾,但并未能揭示低碳经济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低碳经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关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相继推出。由于这几个概念颇为接近,加之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中,不仅使大众困惑,对学术研究也形成不小的干扰,特别是在厘清低碳经济概念、低碳发展重点和任务时,容易与其他概念的内涵和发展任务产生混淆,反映在实际领域中,低碳经济有被泛用的趋势。在低碳经济研究中,目前,围绕碳排放驱动因素和碳足迹的研究,大多是从能源领域获取数据并建立分析模型,进而将结论推广至整个经济系统,这种方式忽略了能源行业与工业过程、农业林地、废气物等其他领域具有的不同的碳排放特征,其结论的严谨性有待推敲;关于国际贸易中碳排放的归属问题,大多数的定量研究忽略了上游中间产品生产排放的间接影响,并采用投入产出方法对截面数据进行静态估算,造成了全球产业分工对“贸易内涵排放”(EmbeddedCar-boninTrade)影响的显著低估;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主要以国家宏观层面研究较多,并形成以低碳产出、低碳消费、低碳资源和低碳政策为维度的指标体系对策研究,针对区域或行业低碳发展需求的微观领域评估体系则相对较少;围绕各种模拟模型的使用,主要以实现各种减排模式的减排情景预测为目标,较少考虑经济是否平稳增长以及如何保持宏观经济的总体增长最优等问题。综上,国内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低碳经济研究已取得了不小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困惑。理论研究进展的缓慢,既不能满足国内低碳实践领域的发展需求,在面对全球低碳经济领域业已出现的激烈利益博弈时,也难以及时跟进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因此,尽快构建低碳经济学发展平台,完善低碳经济理论框架体系,成为当前推动低碳经济研究向纵深发展以及满足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最为现实和迫切的问题。
二、基于范式理论的低碳经济学理论框架
1.“范式”理论与经济学范式
最早提出“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史家、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以范式概念为核心的科学发展的动态结构的理论。库恩对“范式”的理解有3种:一是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二是“一定时期内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三是指“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以及仪器设备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库恩(2003)认为,规则、属性这些东西都是事后的,范式具有在先性。一套实际的科学习惯和科学传统对于有效的科学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极其重要的,它不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团结一致、协同探索的纽带,而且是其进一步研究和开拓的基础;不仅能赋予任何一门新学科以自己的特色,而且决定着它的未来和发展,而它的形成须要仰赖于“范式”。因此,按照库恩的理解,“范式”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从学科建立的角度看,范式是“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在经济学领域,“库恩的范式理论得到经济学者的高度重视,范式理论被用来解释、评价重要经济理论的形成,以及它们在经济学史上的地位”。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经济行为和现象的社会科学,经济学形成了自身的研究范式。钱颖一提出,现代经济学“由3个主要部分组成: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或基准点(Benchmark)和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视角”是经济学中研究问题的出发点,通常基于三项基本假设: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参照系”的建立对任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极为重要,是经济学家研究经济问题的标尺,包括一系列公认的理论和公式等,如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罗定理(Arrow-DebreuTheorem),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默迪格利安尼-米勒定理(Modigliani-MillerTheorem)等,都被经济学家用作分析经济问题时的基准点;经济学还提供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即各种图象模型和数学模型,其作用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象和数学结构帮助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如供需曲线图象模型、萨缪尔森的重叠代模型、所有权-控制权模型、非对称信息模型等。由此可见,“视角”———基本假定、“参照系”———理论术语体系以及“分析工具”,这三部分是构成现代经济学范式研究的基本要素。如今,经济学家们正是运用这些概念所代表的分析框架来认识和揭示各种经济行为和现象。
2.低碳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
根据经济学范式的要求,笔者认为,低碳经济学是基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这一基本假定,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配置过程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进行研究的经济学下面的一门学科分支。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配置”(Allo-cation)不是“配额”(Quota),前者是研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如何配置的整个过程及其影响因素,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事件,后者强调的结果,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这里所指的温室气体除了通常所了解的CO2、CH4、N20等气体,随着自然科学的深入,还包括已经发现并证明的CO2、CH4、N20、HFCS、PF-CS、SF6等30余种气体,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中的5个方面:能源行业、工业工程和产品用途、农业、林地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其他领域和途径等,低碳经济学的研究也主要围绕这5个方面展开。
(1)低碳经济学的基本假定
低碳经济学承认经济学范式中的“理性人”和“资源稀缺”假设,在学科本质上归属于经济学。同时,低碳经济是在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温室效应对人类产生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理性人”、“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共同构成了低碳经济学作为经济学范式下一门学科分支的假定前提。低碳经济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相对脱钩,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经济手段,即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解决全球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高排放之间的矛盾。所以,经济系统是低碳经济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持续和高效的经济系统,以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
(2)低碳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低碳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学科,即一切与温室效应有关的人类经济活动都是低碳经济的研究对象,低碳经济学的目的在于找到并运用其中的规律。在现实中,通过对大量低碳经济现象的观察,可以将其从4个维度抽象概括,即低碳经济成分、形态、模式以及秩序。低碳经济成分,凡是与低碳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我们都可以称之为低碳经济成分,它是低碳经济中的最小元素,也是构成低碳经济的基本单元。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各种低碳经济行为,如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增加可再生资源利用率、植树造林等具体行为都是低碳经济的一种成分。低碳经济形态,是指低碳经济各种成分的总和,是各种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潘家华、庄贵阳、付加锋等学者的研究,就是从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出发,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经济形态,并分析其具有的特征。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指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及其最终形成的结果,它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子,包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思路、分配方式等。低碳经济秩序,代表着国际社会一种新的规则的形成,温室气体问题导致气候成本与收益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重新分配。秩序是低碳经济内在运营的要求,这一秩序的形成不仅将重塑全球产业结构的形态和布局,而且将决定各国在未来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配置问题,即通过对温室气体(目前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空间的配置,实现经济高增长和低排放的目标。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配置,国际社会形成了以下共识:低碳经济发展与经济持续增长、消费水平提高高度兼容,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自然系统最大可排放温室气体这个客观尺度的刚性约束下展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遏制全球气候暖化是世界各国共同承担的责任。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合理配置,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系统碳循环的影响,维持生物圈的碳平衡,实现以碳生产力为核心的碳中性经济,即经济发展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与通过人为措施吸收的温室气体实现动态均衡。低碳经济要求人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基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开发可再生能源基础之上的低碳经济社会。
(4)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
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目前,已经提出的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包括市场失灵理论、产权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经济周期理论、生态足迹理论、“脱钩”理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城市矿山”理论等;研究方法上包括情景分析法、灰色关联度方法、简均分解法(SampleAverageDivision,SAD)、自适应权重分解法(AdaptiveWeightingDivsion—AWD)、Topio脱钩指标、对数平均权重分解法(LogarithmicMeanWeightDivisionIndexMethod,LMDI)、Kaya恒等式、数据包络分析(DEA)技术、投入产出结构分解方法、IPAT方程理论等;模型分析工具则形成了以能源所开发的IPAC系统为核心的能源经济模型(IPAC-SGM),排放模型(IPAC-emission),能源技术模型(IPAC-AIM),中国科学院引入的经济分析和预测模型REMIPolicyInsight,以及CGE模型、MARKAL-MACRO模型,STIRPAT模型等等。随着低碳经济研究的深入,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将进一步发展并完善。
3.低碳经济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经济学范式下的一个新兴理论分支,低碳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4门学科都是自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在对经济行为与自然关系不断反思过程的背景下形成的,通过设定理性人选择、资源稀缺两大假设,研究人和环境之间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不同之处来看,环境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发展同环境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的科学;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能源经济学是研究能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规律以及能源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的科学;低碳经济则是近10年出现的概念,针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低碳经济学是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交叉学科。同时,低碳经济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其他3门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如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产权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生态经济学的生态价值、生态均衡理论等,能源经济学中的能源替代与转换、能源利用技术等。
三、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低碳经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选之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了技术领先并掌握了一定主导权。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发达国家的低碳发展道路并不适合中国:能源结构上,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60%以上,这一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根本转变,在降低单位能源碳排放强度上中国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困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是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呈现加速发展,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必然还会持续增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中国居世界前列,受不平等国际贸易规则以及“锁定效应”影响,中国总量减排的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是中国低碳经济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目标
国际层面,为中国经济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如何让中国争取到更多机会参与国际气候制度体系的建立,如何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和必要的排放空间,是国内低碳经济研究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对减排问题,探讨是否参加减排或者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参加减排,研究减排的真实成本和社会经济风险,提出明确符合国家利益的减排指标和目标。国内层面,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路径选择。从全国层面统筹考虑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问题,通过各种情景分析评价中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适应性,明确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和优先领域,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和应对各种低碳经济问题提供决策依据;立足于国内低碳经济发展中各主体方的利益诉求,解释低碳经济发展推进过程中利益激励和约束的可能性,提出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分配均衡对策,诱发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利益机制的有效运作上确保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行业和区域层面,提供低碳发展技术路线和发展模式选择。全面分析和评价各种低碳经济政策、发展方案对我国各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影响,提供行业或区域的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与决策支持系统,探索不同背景的低碳发展模式及选择。
2.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重点任务
(1)完善低碳经济信息、数据集成系统
目前,我国尚缺少系统的碳排放监测数据,且气候变化信息分散在不同领域和部门,国外关于中国的信息和数据容易影响到对我国排放地位的科学判断,不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决策。因此,要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及能源利用信息集成系统,将目前分散的、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系统化的架构中,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完善我国碳排放数据统计、采集、监测体系,发展集成碳排放数据系统(包括各种温室气体、不同部门和不同来源的数据),为相关决策、评估和研究工作提供数据库支撑。
(2)研发适合中国的模型工具和分析方法
由于统计体系和口径差异,国外气候变化分析工具在研究我国气候问题时存在适应性差,结论出入大等问题,因此,应开发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计算模型,形成更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型工具和分析方法:充分认识吸收国内外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政策模拟模型的优缺点,在LEAP模型(Long-rangeEnergyAltemativesPlanningSystem)、MARKAL模型(MarketAllocation)、SGM模型(SecondGenerationModel)等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寻求更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型和预测方案;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碳发展轨迹,估算各国低碳减排成本,建立一致的间接代价评估方法,对中国的减排途径进行优化选择并为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依据;进一步完善IPAC模型系统对中国能源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情景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模型框架。
(3)探究低碳经济运行内在机理和发展规律
从不同的角度深入低碳经济内在运行机理,深入到具体区域、产业、行业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发展)演进的关系、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与能源(结构)演进的关系、与区域发展格局的关系;在碳排放影响因子和驱动因素研究中,具体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行业发展情况研究碳排放问题,加强居民消费行为对碳排放影响的研究;进一步分析核算碳排放,得出具体行业、区域的碳足迹边界系统,构建碳足迹核算框架体系;加强碳税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提出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以及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制定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开展碳排放贸易(交易)研究,对全球碳交易市场构架、碳交易品种、额度、市场规模以及地区分布进行统计和估算,推动国内交易机制发展;进一步深化碳汇研究,分析如何提升我国森林碳汇、海洋碳汇等的发展潜力。
(4)提出中国低碳经济路线图
研究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勾画我国国家层面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图。探讨各个区域、行业、部门等微观层面的碳排放轨迹,分析不同途径所能形成的现实节能减排量及其贡献率,以各种途径所能实现的节能减排量及其现实难度为基础对未来中国低碳发展选择重点作出判断,分析不同系统下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同时,对发达国家碳轨迹开展总量和结构比较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探讨碳轨迹的一般性规律及不同经济和政策情景对碳轨迹的影响,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得到未来中国可能碳轨迹及其峰值年份,为国家在碳减排目标下的低碳发展路线图选择提供决策依据。
(5)研究与国情相适应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
关键词:生命伦理 新闻伦理 电视节目创新
2014年以来,以上海卫视《急症室故事》、北京卫视《生命缘》、深圳卫视《来吧孩子》、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生死之门:ICU见证实录》为代表的、充满了生命伦理和人文情怀的电视节目获得较好的收视,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是电视创新实践活动在题材解放和内容挖掘上的新突破,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引领作用。对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传播实践中新闻伦理的作用与功能进行探究,是电视媒体和电视从业者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生命伦理本质上体现的是对人的生命、权力、价值和尊严的关怀,或者是“为人类更好的生存开处方”。值得重视的是,关怀和“开处方”都离不开一个“爱”字。生命伦理就是在“爱”这一伦理精神光辉下,对“人”的生命个体生与死,对增进人的健康和改善人的生命质量,以及对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是为人的生存和人类社会发展开出的道德和伦理处方。客观、真实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素,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媒体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但是,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与单纯的新闻节目有所不同,虽然有新闻节目的信息内容,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却又在节目中倾入了许多意向性元素,有着艺术创作的充分。也正因为如此,节目对新闻伦理的要求也随之高涨。
当前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中新闻伦理缺失的具体表现
过度消费与恶意炒作。与裸的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不同,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一般不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甚至有时候还会应被采访者的要求,提供一些精神、物质和资金上的帮助。但是,电视媒体为了收视效果,会采用“真情报道”的方式,不惜将一个普通人甚至是受害者推到镜头前,诱导被采访者一次次陷入痛苦的回忆中,进而把他的窘迫放大,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在这种“舆论暴力”下,造成了被采访者的二次伤害、重复伤害,最终演变成怪诞荒谬的“大众狂欢”事件。
合理想象与主观臆造。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通常采用纪实性的表现手法,给受众的直观感受是真实。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出于让节目更好看、关注度更高的想法,工作人员经常采用所谓的合理想象,以主观臆造的方式对真实内容进行加工剪辑。虚构成分虽然提升了节目的“看点”,更易于传播和引起轰动效应,但是却会背离客观事实,一定程度上出现凭空捏造、捕风捉影、夸大其词、文题不符、违反常识等误导性报道。
责任不强与取舍不对。电视节目的内容都是媒体有选择的呈现给受众的,怎么样取舍靠的是责任心。毋庸讳言,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素材是海量的,如何掌握好“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法人和公民各种合法权益的框架中取舍有度,是加强新闻伦理建设,营造客观、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的关键所在,也是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节目工作人员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观众负责,对自己的使命负责,不要忘记节目之上还有人性,也应该对被采访人负责,对伦理道德负责。
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对新闻伦理研究的新要求
概念准确与标准统一。从目前的电视屏幕内容来看,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或者与之有一定关系的栏目节目已经是遍地开花,乃至成为一种现象。透过现象看本质,就需要对这一类型的节目有明确的、基础性的概念化描述,从而用普遍性的概念去指导、引导每一地每一期节目的形式与内容。有了一致的标准,就可以在新闻伦理的框架下对涉及生命伦理的电视节目进行方向性的引领,进而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社会进步。
选择适当与情绪把握。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时常面对生与死、情与法等生命情态,是一种跨文化的社会情态。不可避免地会对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基因、意外死亡、器官移植等敏感的伦理问题进行呈现,在这样的过程中,题材选择的艺术与技巧,内容选择的适当和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些因素会对社会的情绪产生直接的影响。“效果美”还需要“过程善”,惟其如此,人道与医道、生命与仁爱才会体现得更加和谐。
个案呈现与社会影响。百分之一和百分之百是对于不同人而言的。生命伦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包含有伦理、临床、研究、政策、文化等五个层面,是普遍意义上的宏观概念。在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中,往往注重个案的经典呈现,忽视社会的普遍影响。在新闻伦理和生命伦理的交互中,应该做到伦理与实践的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典型与系统相结合,既要让每一个案百分之百感受到道德的力量,又要让社会的每个成员体会到正义的气息。实现信息更加迅捷、资讯日益发达传播环境下舆论导向的正确和社会效果的显著。
找寻生命伦理与新闻伦理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生命伦理与新闻伦理原本只是医学科学和新闻领域内的学术门类,二者之间不存在交集。发生“化学反应”是因为在新闻传播的实践中,生命伦理被吸纳为表现内容的缘故。探究生命伦理和新闻伦理之间的相互作用力和共同影响力,需要从道德伦理、社会因素、心理情绪诸多方面全盘衡量,尽可能找寻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一、将生命伦理置于时代格局中重新认识。从问题导向的思维来看,生命伦理的本源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但是随着时展、技术进步,加之电视媒体的传播活动,《急症室故事》《生命缘》《来吧孩子》《生死之门:ICU见证实录》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镜子”型节目,有隐私的披露,有生活的重塑,能够让大家从中感受到人物的命运以及自己的内心体验。
在时代的框架下,生命伦理为生命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伦理框架,规定了研究人员和被研究对象的权利,并体现在有利、无伤、尊重、公正四项原则上。有利原则体现了行动者维护或增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无伤原则强调了行动者维护他人利益,保护此种利益不被减损的义务。尊重原则强调了行动者尊重他人、视他人为完整利益主体的义务。公正原则强调根据一个人的义务或应得而给予公平、平等和恰当的对待。
二、推进新闻伦理的研究与建设。在强调规范与原则建设外,新闻领域的道德伦理建设更应该重视道德教育与修养的养成。在确立“对社会负责、对受众负责、社会效益第一”的社会责任前提下,以职业道德的教育促进职业自律,用时代责任打造电视的未来。
新闻从业人员要自觉进行道德推理,守住底线和良知。罗伯特・斯蒂尔在《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提出的:“为什么我会如此重视这条新闻?发表新闻会带来什么好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果这则报道与我或我的家人有关,我会有什么感受……”这些问题给从事生命伦理类节目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参考坐标。当节目内容与新闻伦理发生冲突的时候,采用这些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报道,会给出一个明晰的选择。这些标准同样可以衡量新闻行业、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三位一体”的人格意识和人文精神。
三、生命伦理类节目的生命在于创新升级。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的发展不能只靠简单“整改调整”与“重新定位”,需要系统化的提升和全员的参与。升级的动力来自改革创新、规划设计,升级的能量来自系统思维、时代氛围。在发挥基础资源配置的最大作用的同时,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做到尽心尽力,每一期节目都应该做到尽善尽美,每一个细节都应该做到精益求精。这样更有益于节目“量”的扩展和“质”的提升。
生命伦理因为电视媒体的介入而更具有时代特征、时尚特点。为了让生命科学绽放出光彩,生命伦理与新闻伦理应该从过去的相离相背进化到相亲相融,进而推动生命伦理类电视节目科学创新和持续升级。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法律行为;债权行为
长期以来,物权行为理论就是我国民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及物权法制定工作的推进,关于物权行为的探讨愈发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以及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等问题。笔者认为理清物权行为的本质、解决其存废问题是根本前提。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源起
物权行为的概念被公认为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最早提出。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这种契约,是一种物权合意,故即使“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是一种转移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是独立于债权关系的原因行为;基于债的原因行为被撤销,交付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失效。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起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原则
萨维尼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害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推论出公示公信原则,即“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我国法学界对于物权行为存废问题的两种观点
物权行为理论自萨维尼提出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物权行为的存废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债权合同。交付行为并不是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存在,实际交付标的物不是什么单独的行为,而是当事人依据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行为。就登记来说,其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j(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生存空间已丧失殆尽,其所谓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如从利益衡量角度考量无因性在交易上的机能,则可发现无因性乃与现代人类之正义的法感情、法意识及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相悖。因此,学者们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所包含的无因性理论已穷途末路,在现实中更加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持肯定观点的一方以谢怀械老先生和孙宪忠博士为代表,他们的主要观点罗列如下:谢老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首先,“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一般法律行为与具体法律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为不同类型具体法律行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克服了大陆法系各国法制实践中长期悬而未决的矛盾,解决了法律行为普遍规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关系,使民法典避免再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做出不必要的重复规定。它解决了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之间的关系,确认了法律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债法上的效果,而且可以产生婚姻法、亲属法以及其他私法上的效果,摆脱了将法律行为从属于债法或合同法的传统民法体系。同时他还认为,只要我国民法理论还承认债权、物权、亲属权等基本民事权利的划分,就同样必须承认物权行为这样一种法律行为的客观存在。因为作为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人们从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既然有以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以发生、变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行为,顺理成章地就有一个以设定、变动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行为,这就是物权行为。孙宪忠博士认为,物权行为并非纯属抽象,而是事实存在的。例如,德国民法上,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土地设立债务的行为,以及物权的设立行为都是现实中存在的物权行为。对于很多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因为过于玄妙而难以被公众理解和立法,他则认为物权行为作为一个符合法理逻辑的理论,只是因为对其了解和运用得不熟悉就弃之不用,实在是荒唐。还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如果在民法理论上否认物权行为,那么作为法律行为的唯一支柱就只有债权法上的合同。这样一来,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制度就成了问题,因为,只作为对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规则的抽象,作为债法的一般规则尚有问题,作为民法的一般规则列入总则编的科学性就更不能成立了。
三、对于物权行为理论存在意义的思考
(一)物权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改变了将法律行为从属于债法或合同法的传统民法体系,只要我国民法理论还承认债权、物权、亲属权等基本民事权利的划分,就同样必须承认物权行为这样一种法律行为的客观存在。他们进而认为,只有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法律行为规则才能顺理成章地成为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导致了民法典总则成为民法立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然而笔者认为,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多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按照董安生的理解,意思表示乃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充要条件,法律行为中必然存在独立的意思表示,而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和设立期待中的法律关系的实际意义。首先,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做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本质上具有对债权行为意思表示之践行的意义,它并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德国早期的普通法学者以及后来某些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始终坚持:“对于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不能做扩大理解,交付行为中所包含的默示意思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他们并不认为交付是以一项契约因素,尤其是物权合意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其次,法律行为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根据意思表示来行为,这也是很多学者强调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素的原因。然而在物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这是物权理论在设计过程中为保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的考虑的体现。这就使得物权行为理论设立的初衷与法律行为的内在精神相矛盾,且这种矛盾是根本上的。
从理论上说,创造物权行为的概念,并把它界定为法律行为的属概念,违背了法律行为的本质,其存在不仅没有达到使法律行为的概念完整的作用,而且带来了一系列理论的复杂化问题。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只有承认物权行为,法律行为才能顺理成章地成为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作为对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规则的抽象,作为债法的一般规则尚有问题,作为民法的一般规则列入总则编的科学性就更不能成立了,这一论点从理论根源上讲是有问题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并非一律都适用各个编章,如法人不能作为身份法的主体,法律行为也不一定要适用于全部。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不是由“人身权行为”引起的。可见,强调总则与分则必须对应,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在分则的各编都有反映,是一些学者的理想,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顾此失彼,我们不能为了追求理论的完美而凭空创造出一些没有现实价值的概念,这与法律实用主义是相悖的。并且物权行为也不能包含所有的物权现象,连物权行为肯定论者都不得不承认物权的变动可以因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引起,如继承、时效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因此,那种民法分则各编中都存在的制度,民法总则中才应当有,物权法编中若没有物权行为制度,民法总则中存在法律行为制度就不合逻辑的推论是错误的。
(二)物权与债权的两分不能必然有物权行为存在
物权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正是基于解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者的关系由德国民法学者提出的。这一理论的提出的时间意义在于使物权移转过程中每一个阶段的权利归属均处于稳定状态。然而这一原则较之后来大陆法系通行的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制度,具有重大的缺陷,并且不同制度在功能上产生了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物权行为的原理,如果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而财产出让人已经履行了物权行为,那么受让人仍将取得合法有效的物权。虽然这种情况下,出让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受让人返还,但如果受让人已经将标的物再行转让,则属于合法处分和有权处分行为。因为受让人已经依据物权行为理论成为物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时候原所有人只能以债权人的身份来行使对第三人的撤销权或追偿权,那么原所有人只能与第三人的债权人来分割标的物,而对本来应该为其所有的标的物不享有任何优先权。因此,物权行为理论仅仅着眼于保护标的物受让人的利益,而且是以牺牲出让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这早就已经超出了保护交易安全的范围,而且也达不到有效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生态伦理观环境法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嬗变的过程。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基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应当体现某种伦理观。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存在物仅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外。在这种伦理价值的支配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仅侧重于人的权利。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的环境法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也有利益,它们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权利的,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目的二元论”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那么环境将得不到保护,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又何必多此一举,在环境保护之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体现的也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错误在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上表现为对环境权与健康权保障不充分。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质量和美好环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目的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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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姬志闯.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表征与困境[J].河南大学学报,2003,43(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