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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24 03:14:16

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第1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控新减存、示范先行”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面实施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依据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开展我县土壤环境污染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对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企业及其他土壤潜在污染企业用地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农经局、经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建设管委会落实,统称为各地区政府且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点位布设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录入工作。依托省、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对土壤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按照国家和省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所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充分发挥我县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局、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完成重点区域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县农经局牵头,县环保局、规划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5.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将各地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保护,确保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县规划国土局牵头,县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推行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秸秆还田、作物轮作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农经局、农机局牵头,县环保局、林业局、发改局等部门配合)

6.控制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县环保局、发改局负责)

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现有的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7.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及我县农用地划分情况,完成我县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经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8.加强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监管。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防止原有污灌区禁耕农用地复耕,禁止复耕农产品流入市场;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地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农经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9.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有害物质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经局、林业局负责)

10.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至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至90%以上。(县农经局牵头,县供销联社、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建立符合我县特点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和监管体系。(县农经局牵头,县环保局、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

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应指标要求完成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县农经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推进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经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1.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完善我县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自2017年起,对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企业及土壤潜在污染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规划国土局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县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局、规划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自2017年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管控名录及其开发利用控制清单。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上传至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污染、敏感程度划分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规划国土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13.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自2017年起,各地区政府要与本区域内在产的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县环保局负责)

环保部门要实时动态更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测指标要涵盖企业生产涉及的所有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每年至少1次,形成长效机制,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金支持。(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空间布局管控,实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县环保局、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县发改局局、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15.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于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负责)

16.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县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部门配合)

17.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管。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河道清淤等污泥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禁止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进入耕地。完成历史堆存污泥无害化处置。组织开展简易垃圾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县环保局、行政执法局、住建局负责)

(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维护生态功能。

18.严格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县规划国土局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未利用地,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开发利用,影响生态功能。(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规划国土局、农经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9.加强未利用地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查处向沙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农经局、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辽河局等部门配合)

(五)开展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减少存量。

20.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我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与各类规划衔接,确保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农经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2.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项目,建立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依据农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综合利用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化学钝化、植物修复等措施,选择连片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治理效果评估,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和模式。2020年底,完成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建立我县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实现污染耕地筛查和风险等级自动识别、信息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撑服务。(县农经局、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3.强化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县环保局负责)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县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修复后风险评估满足住宅用地标准的地块,可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其他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4.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县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我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县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每年至少组织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农经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5.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县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环保局、规划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26.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安监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环保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7.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土壤污染源头,在重点污染物防控区、工业企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规模化养殖基地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县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农经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28.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部门监督推进潜在土壤污染行业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应急事故时,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评估,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9.成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康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各地区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各地区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0.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区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区政府负责)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31.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受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监理制度;建立不同类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体系,并将该体系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2.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产业发展力度。借助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经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农经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34.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规划国土局、住建局、农经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九)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3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县级和各地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6.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县财政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农经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规划国土局、经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7.完善激励政策。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县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经局、地税局、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

38.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引导、支持开展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环保局牵头,县国金办等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9.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国金办等部门配合)

40.严格评估考核。根据县政府与各地区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1.依据规定处罚。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各地区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各地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42.引导公众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县环保局牵头,县规划国土局、住建局、农经局等部门配合)

土壤污染防治第2篇

关键词: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物;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属环境污染的范畴。环境污染指的是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便可能产生危害。环境污染根据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人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中某些或某种有害物质含量过高,致使健全的土壤功能受到损害,理化性质改变,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受到破坏,肥力下降,导致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对生物、水体、空气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浅析:

第一:工业点源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等。工业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1)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过去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生产过程转变为“资源-产品-再资源”的生产过程。包括征收污染税和排污费等惩罚性政策,以及政府对环保型产业的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等鼓励性政策。最后从侧重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重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2)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推进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冶金、轻工、机械、电力、建材等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速技术改造,加快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及改造,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排放量,强制淘汰污染重、能耗物耗高的设备和产品。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增强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提高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5)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和森林缓冲带。

在工业污染集中的区域,通过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减缓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速度,营建森林缓冲带减小污染物在风力和水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具体地:

①在粉尘沉降严重的地段,种植阔叶的泡桐、女贞、夹竹桃、毛白杨、大叶杨等滞尘树种;

②在工矿企业周围选择种植抗二氧化硫的树种臭椿、香椿、苦楝、垂柳、桑树、侧柏、杜英、夹竹桃、法国冬青; 抗氯、氯化氢的树种合欢、榆树、木槿、构树、紫荆、槐树、紫藤、梧桐、刺槐、紫穗槐、胡枝子;防火树种广玉兰、法国冬青、女贞、木荷、油茶、白栎;

③在铅汞污染地区栽植有吸铅尘本领的青杨、桑树;有吸汞能力的桂花、棕榈、腊梅。

第二: 土壤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由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畜禽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废弃的农用地膜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区,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1)标准化施用化肥、无公害农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从源头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的使用管理,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施用有关规定,控制氮素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

(2)对病虫害进行综合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施用次数和施用量,同时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

(3)选择种植抗性较强的品种,如种植转基因水稻可以减少农药的用量[15]。

(4)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在畜禽养殖区用畜禽废弃物充当沼气底料生产清洁能源,发酵后的剩余物又是高效的有机肥料,既解决了畜禽废弃物的污染难题,还可以减少化学肥料的施用,大力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

(5)对于已经污染的地区,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和Eh等生态、生物修复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此外在面源污染区构建水土保持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进而迁移到其他地区造成危害。

第三:工农业复合污染的防治

在工农业复合污染区,要采取分类治理的措施,对于已经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采用农业生态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改变一些耕作管理制度来减轻危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改变耕作制度,选种抗污染作物品种,或筛选出在食用部位累积污染物少的品种;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如种植树木、花草等观赏或经济作物;

土壤污染防治第3篇

关键词: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物;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属环境污染的范畴。环境污染指的是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便可能产生危害。环境污染根据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人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中某些或某种有害物质含量过高,致使健全的土壤功能受到损害,理化性质改变,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受到破坏,肥力下降,导致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对生物、水体、空气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浅析:

第一:工业点源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等。工业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1)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过去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生产过程转变为“资源-产品-再资源”的生产过程。包括征收污染税和排污费等惩罚性政策,以及政府对环保型产业的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等鼓励性政策。最后从侧重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重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2)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推进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冶金、轻工、机械、电力、建材等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速技术改造,加快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及改造,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排放量,强制淘汰污染重、能耗物耗高的设备和产品。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增强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提高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5)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和森林缓冲带。

在工业污染集中的区域,通过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减缓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速度,营建森林缓冲带减小污染物在风力和水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具体地:

①在粉尘沉降严重的地段,种植阔叶的泡桐、女贞、夹竹桃、毛白杨、大叶杨等滞尘树种;

②在工矿企业周围选择种植抗二氧化硫的树种臭椿、香椿、苦楝、垂柳、桑树、侧柏、杜英、夹竹桃、法国冬青; 抗氯、氯化氢的树种合欢、榆树、木槿、构树、紫荆、槐树、紫藤、梧桐、刺槐、紫穗槐、胡枝子;防火树种广玉兰、法国冬青、女贞、木荷、油茶、白栎;

③在铅汞污染地区栽植有吸铅尘本领的青杨、桑树;有吸汞能力的桂花、棕榈、腊梅。

第二: 土壤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由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畜禽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废弃的农用地膜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区,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1)标准化施用化肥、无公害农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从源头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的使用管理,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施用有关规定,控制氮素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

(2)对病虫害进行综合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施用次数和施用量,同时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

(3)选择种植抗性较强的品种,如种植转基因水稻可以减少农药的用量[15]。

(4)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在畜禽养殖区用畜禽废弃物充当沼气底料生产清洁能源,发酵后的剩余物又是高效的有机肥料,既解决了畜禽废弃物的污染难题,还可以减少化学肥料的施用,大力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

(5)对于已经污染的地区,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和Eh等生态、生物修复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此外在面源污染区构建水土保持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进而迁移到其他地区造成危害。

第三:工农业复合污染的防治

在工农业复合污染区,要采取分类治理的措施,对于已经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采用农业生态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改变一些耕作管理制度来减轻危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改变耕作制度,选种抗污染作物品种,或筛选出在食用部位累积污染物少的品种;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如种植树木、花草等观赏或经济作物;

土壤污染防治第4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危害

地球表面上“水、土、气、生、岩”是一个整体,构成了整个环境,其概念是讲“水、土(土壤)、气(大气)、生(生物)”,再加一个“岩(岩石岩层)”。由于人类的发展速度快,使“水、土、气、生、岩”发生了变化,这就变成了环境问题。

土壤污染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环境问题当中的核心问题。最近几年,土壤污染问题渐次浮出水面,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是因为形势与现实都要求必须重视。不重视与正视这一问题,就会使人类的健康与生命,受到负面影响。

土壤是指地球表面具有一定肥力且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层,主要由矿物质、有机质(包括活有机体—土壤生物)、水分和空气等组成,是一个复杂的陆地生态系统。在自然界中,土壤圈处于大气、岩石、水和生物圈之问的过渡地带,是联系有机界和无机界的中心环节,是地理环境各组成要素的枢纽,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和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之一,也是物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储存库,还是环境中有害物质进人、迁移、转化、积累的重要场所,对环境变化具有高度敏感性。土壤作为地理环境各组成要素的枢纽,完成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功能,维系着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然而,随着工业的发展与城市化的推进,整个土壤环境质量日益恶化,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广、种类多,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铜、汞、铬、镉、镍、铅等)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从土壤污染的概念来看,判断土壤是否发生污染有两个指标:一是土壤背景值即土壤中某元素的平均含量超过背景值,即发生了土壤污染。二是生物指标,土壤中某有害元素或污染物含量较高时,被植物吸收的量也相应增加,可引起植物的一系列反应,土壤微生物区系会发生变化,受污染的植物被人们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上述植物、微生物及人体受到的危害程度等均可作为度量污染的生物指标。

土壤污染的特点主要有四个。首先是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而土壤污染很少有比较直观的表现,多数情况下污染物通过植物的吸收进人果实,人体食用后长期积累产生病变,通过人体健康状况反应出来。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时间。二是具有累积性和地域性。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像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三是具有不可逆性。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需要200~1000年才能够恢复。四是土壤污染治理的艰难性。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的形成过程比较漫长,一般需要几万年以上,一旦破坏了又难以恢复,土壤资源又十分有限,因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则很难恢复,治理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我国土壤污染已表现出多元、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的现代环境污染特征,正从常量污染物转向微量持久性毒害污染物,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尤其如此。我国土壤污染退化的总体现状已从局部蔓延到区域,从城市郊区延伸到乡村,从单一污染扩展到复合污染,从有毒有害污染发展至有毒有害污染与氮、磷营养污染的交叉,形成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或混合的态势。

据估计,截至20世纪末,中国受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面积达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面积为130多万公顷。每年因土壤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万吨;另外还有1200万吨粮食受污染而超标,二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亿元。

近20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强度的人类活动,我国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数量日益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土壤质量恶化加剧,危害更加严重,已经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未来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减少化肥施用量,增加生物有机肥料。研究表明,污泥复合肥对小麦的增产效果和土壤培肥效果明显优于化肥,同时还可以促进我国日益突出的污泥资源化的出路问题。我国大部分的城市污泥经无害化处置后,在正常施用量下,污染土壤的风险较小。可见,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料和可降解塑料薄膜,有利于缓解土壤污染的恶化。

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积极应对土壤污染问题。 [科]

【参考文献】

[1]汪志国.澳大利亚土壤污染状况及防治对策[J].北方环境,2004,(05).

土壤污染防治第5篇

一、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二是监测水平滞后。多数地区缺乏土壤监测必备的仪器和人员,尤其是基本农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监测站点布置过少、监测项目少、监测数据流通信息不畅、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诸多问题。

三是修复技术不成熟。我国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大多数仍处于实验阶段,有些还只仅适用于实验室的小规模实验,与工程的实际推广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现有修复技术成本较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然依赖进口。

四是防治资金短缺。土壤污染防治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目前主要由政府买单。而政府财力的相对有限性使防治资金的来源受到很大局限。尤其对于无主的污染场地,由于其大多数位置偏远,开发利用价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积极性不高,中央资金的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目前我国土壤治理修复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社会资金进入相对困难。

二、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和相关建议

自上个世纪以来,美国、丹麦、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检测、治理、防控、资金、惩治等诸多环节,建章立制、标本兼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和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如美国设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并以这一基金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污染土地管理框架。针对责任方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即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丹麦在2000年就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壤污染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设立了土壤检测点,对土壤进行长期实时监测,进行动态管理。英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制定了详细的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基于风险的污染地块管理框架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建议: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相应配套各类法规细则,构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摸清底数,并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各级政府和机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并根据不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4.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列为常规环境监测内容,建立起完善的土壤监测网络,制定科学的定期监测制度,长期、动态、实时地对土壤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5.拓宽防治资金投入渠道。一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土壤污染实行永久性的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土壤污染者除了要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土壤修复费用。二是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资金保障机制,成立类似美国“超级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能力的土壤污染的管理和修复,保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的稳定。另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科研开发、企业的清洁生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力度。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土壤治理修复。

6.加强防治技术人才支撑。一是制定土壤修复企业准入制度,引导行业有序规范发展。二是加快相关人才培养和设备研发。一方面在各大高校增设土壤修复等方面的专业,加大专业土壤防治人才的培养力度;另一方面相关科研部门要加快土壤污染治理设备、原料等研发的步伐。

土壤污染防治第6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第7篇

>>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研究 浅谈我国土壤污染及其防治 浅析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 浅议完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浅议我国土壤污染的危害及防治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现状及防治措施分析 试论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探析土壤污染防治与法制完善 浅谈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分析 改善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现状的法律构想 我国环境中的土壤污染检测手段分析 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现状及其成因 探究土壤污染与我国农业环境保护 探讨土壤污染与我国农业环境保护 浅谈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浅谈如何防治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的危害与防治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8]王娅.推行农村清洁生产迫在眉睫――访全国政协委员朱玲[J].环境经济杂志, 2016(4):2628.

[9]王权典.生态农业发展法律调控保障体系之探讨[J].生态经济,2011(6):115121.

[10]桑东莉.论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4(4):5457.

[11]于华江,侯静.农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6):3536.

[12]严厚福.再也不能重蹈覆辙――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问题[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238.

[13]宋才发,向叶生.我国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探讨[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3033.

[14]任洁,王文美,黄智明.加快实施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若干浅见[J].福建农业科技,2003(6):3133.

[15]张昕,杨芳.产业承接地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根源及因应对策[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628.

[16]罗吉.我国土壤污染发展立法研究[J].现代法学,2013(11):6869.

[17]汪再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J].法学评论,2008(3):3839.

[18]蔡守秋,李建勋.土壤污染防治法论纲[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8283.

[19]郭巍.环境立法将有较大的发展[N].中国环境报,20071030(4).

[20]李建勋.论土壤污染防治法[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36238.

[21]周在娟.科学的整体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论之根[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721.

土壤污染防治第8篇

关键词 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1土壤污染的现状

1.1土壤的有机污染

目前我国土壤的有机污染十分严重,且对农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已开始显现。如我国从1959年起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用五氯酚钠防治血吸虫病,其中的杂质二恶英已造成区域二恶英类污染,洞庭湖、鄱阳湖底泥中的二恶英含量很高。有机氯农药已禁用了近20年,土壤中的残留量已大大降低,但检出率仍很高。广州蔬菜土壤中六六六的检出率99%,DDT检出率为100%。太湖流域农田土壤中六六六、DDT检出率仍达100%,一些地区最高残留量仍在1mg/kg以上。

1.2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工业、城市污染的加剧和农用化学物质种类、数量的增加,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污染程度在加剧,面积在逐年扩大。重金属污染物在土壤中移动性差、滞留时间长、不能被微生物降解,并可经水、植物等介质最终影响人类健康。据我国农业部进行的全国污灌区调查,在约140万hm2的污水灌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水灌区面积的64.8%,其中轻度污染的占46.7%,中度污染的占9.7%,严重污染的占8.4%。我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 多万吨, 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

2土壤污染的修复

土壤的污染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外针对土壤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已经发展了一系列的修复技术。

2.1有机污染土壤的修复

有机污染由于其难降解、毒性大的特点,其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也成为了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领域的研究热点,有机污染土壤的修复方法主要包括:物理化学修复法、植物修复法和微生物修复法等。

物理化学法主要是通过溶剂洗脱、热脱附、吸附和浓缩等物理化学过程将有机化合物从土壤中去除。有机污染土壤植物修复是利用植物的生长吸收、转化、转移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包括战争残留物(TNT、GTN)、多氯酚(PCBS)和三氯乙烯(TCE)等。有机污染土壤微生物修复法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来降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土壤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初状态。

2.2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

目前,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物理、化学、植物和微生物等方法。其中,植物和微生物的方法近年来得到了特别重视,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物理方法主要有换土法、热处理法等。化学修复法是利用重金属与改良剂之间的化学反应从而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固定、分离提取等。植物修复是一种经济、有效且非破坏性的修复技术,主要利用自然生长或遗传培育植物对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固定和吸收。微生物对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方面具有独特的修复作用,虽然它不能降解和破坏重金属,但可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毒性、吸附积累重金属、改变根际微环境,从而提高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挥发或固定效率。

3土壤污染的防治

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3.1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3.2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3.4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土壤污染防治第9篇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