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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14 12:17:13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1篇

六年级上学期——

稚气未脱的我们怀着对六年级的憧憬和向往迈入了六年级的教室,可一堂堂比五年级更加枯燥无味的课程却让我们头昏脑涨,学习成绩越来越下降,清洁屡屡出错。可我们仍毫不在意,仍在每次考试的自我总结上写上“下次争取考到更高的分数”。永远都是这样,下次,下次,永远都是下次。我们六年级了,下次了六年,下次了六个三百六十五天,我们还有多少个三百六十五天可以来下次呢?“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推脱了这么久了,难道我们还要推脱到初中、高中、乃至大学吗?“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这是岳飞在感叹。六年级了,六年级了啊。在这风华正茂的六年级,难道我们真的应该浑浑噩噩地过每一天吗?难道我们真的应该对自己的学习成绩毫不在乎吗?真的应该在心里想着“下次努力“吗?我们没有多少时间再来下次了。记得刘老师说过一句话:”今天是2009年12月18日,今天过去了,就再也没有第二个2009年12月18日了。”这句话震撼了我,把我点醒了。不,应该说是骂醒了。我们就要走完六年级的上半学期了,在六年级的上半学期里,我们留下了太多太多的遗憾,希望六年级的下学期能弥补这些遗憾。憧憬未来,六年级的目标变得更加确定。

六年级下学期——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2篇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是指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十七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其他干部。标准工资额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地质野外队和测绘外业的干部,可按(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在机关与野外队之间相互调动工作时工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确定工资相当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的范围。

二、矿山井下工人“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是指现有井下工人中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以后一直在井下工作的工人,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一九七六年在井下工作的工人,以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井上工作,一九七七年九月底以前又因工作需要再次下井当工人的,也可按井下工人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

在井下工作的干部,应按井上职工的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不能按井下工人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以免影响其他干部。

三、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人,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四、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哪一年参加工作的,也不论是当干部或当工人的批准调整工资的,均可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七年以来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届中专毕业生,应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因此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六六年以后又进中专学校毕业的,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五、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的毕业生,不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能按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六、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包括中专毕业生),调整后的工资额超过原上一级工资时,执行原上一级工资的,不得“坐车”,即不得“靠”到下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也不得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七、按参加工作年限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现在当学徒(练习生)的可以参加调整工资。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待遇的基础上,按本工种一级至二级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转为一级工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一级工的工资加上这次增加的工资执行;定级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定级工资执行。

八、调动工作的职工,凡是原来有工资等级的,一律按原工资等级确定调整工资范围,不能按工资额确定调整工资范围。

矿山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的,未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的,应改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并按井上工资等级确定其调整工资范围。

九、国发(1977)89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是按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确定的,不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单位,也应按该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控制数”执行。

十、已经拿到最高等级工资的工人,也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批准调整工资的,可按本人原等级与下一等级之间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

十一、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一、三岗相似一、二级的,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岗工人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岗工人,可分别视为一级半、二级半,这次调整工资时,可按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规定调整工资。这次未能调整工资的,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可分别按同期参加工作的一、三岗工人调整工资后的工资额发给工资。五岗以上的工人,属于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经批准调整工资时,原则上可按两岗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有的单位,经过群众评议,党委批准,也可对有的工人调高一岗(增加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但应按两个人折合一个人计入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同时调高一岗的人数,折合的调整面,一般不要超过五岗以上工人调整面的百分之十。

实行有半级制工资标准的职工,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加副级的职工,也可按上述办法调整工资。

十二、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没有确定过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时,应按本人工资额接近本单位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确定按哪一个等级对待。

十三、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上应抵销其保留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船上工作的,可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船岸差”执行;分配到矿山井下当工人的,可按矿山井下工人的定级工资执行,如果井下的定级工资低于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时,可按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执行;分配到地质野外和测绘外业工作的,可根据(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的精神,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野外和机关、外业和内业之间的工资标准差额执行。

十五、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一个工资等级的,这次调整工资时,只能按工资等级的顺序级差和这次调整工资办法增加工资,不能跳过一个工资等级来计算级差调整工资。

十六、劳动总局(77)劳薪字110号文件第十条第2项意见,关于“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延期毕业的),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所谓“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是指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十七、在职职工进入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的问题,应按原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字35号文件执行,即:“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或为培养深造,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和技工等学校学习,学习期满后又回原单位或另行分配工作的,不论他们在学习期间是照发原工资或是享受人民助学金,在这次调整工资时,其学习期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至于他们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经组织批准,从社员中提拔到公社以上、现已领取工资的干部,这次调整工资,可以从本人脱产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3篇

总体来说,我对自己这学期的表现还是很满意的。

从开学起一个半月的时间,我基本属于无所事事,根本学不下去,可能是既不用为工作操心也不用为考研作准备的缘故吧。其实,人们最难受的事情莫过于消磨时间,看着时间匆匆流去却无动于衷。那种滋味我确实体会到了。在那一个半月里,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除来吃饭就是睡觉,而且起得还比较晚。没有目标,没有动力的日子真的很难受,那对我来说简直是一种煎熬,因为我根本无法做到麻木。

还好在十月中旬,自己终于能够自己惊醒自己,重新找到那个目标——六级。其实我从开学就一直由那个目标,只是找不到动力。可从那时起,我强迫自己和那些考研的“混”,和他们一个时间起床,去相同的自习室自习,在相同的时间一起去吃饭。虽然我不是考研的人,但我却和那些考研的人有着相同的作息安排,唯一的不同在于我的压力比他们要小些。我清楚,大四学生的生活很容易变的混乱,也很容易被改变。我看到身边一个个同学的生活变得愈发糜烂。我只要和他们呆上一阵,我也会变成那样的。还好,我没有。为那六级,我拼命地学着,书包里整天背着一堆英语的东西,什么电子词典、六级听力训练、六级阅读、朗文词典......在自习室一坐基本就是一天。在和他们一起的学习状态中,我渐渐找到了那种愉悦的感觉:自习时听着我爱听的歌背英语,和狼、轶明一起去吃饭,学累了和他们在教学楼里四处转悠,寻找美女。晚上十点半才回宿舍,和他们在路上说笑。尽管六级我考得不怎么理想,但是我拼过了,虽然有些遗憾,但下次继续努力就是了。

本学期还一个对自己比较满意的就是学会安排自己的时间了,尤其是在后来既有学习任务又有家教的那段时间,把学习的是提前弄完,周末备完课再安心去家教。另外,对于期末的科目提前作了准备,在十一月的时候就已经把初等数论这门课复习过一遍了,而且看得很细,这样我十二月的时候才能把所有的时间都用于六级的准备上。而当期末时我可以不紧不慢地准备初等数论那门课,可以说这可以算我大学四年学的最好科目之一,尽管成绩才考了八十多,排了十几名,但也还算不错啦。

但是,元旦后对自己有些放松,主要体现在计算机图形学的复习上,本来有很充裕的时间的,因为自己的荒废最后只用了两天时间。还好最后过了,不过是刚过了。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4篇

每次的每次,想起六年级,还是那么的痛彻心扉。经常接到同学的电话,“那个……那个,你无聊不。我好怀念六年级啊,虽然那段岁月很苦。”是呵,虽然那段日子很苦。但是、有全年级的人一起走过。我们彼此扶持,走在泥泞的青春小路上。记得我们团结一致向老师抵抗;记得我们第一次月考都考的不是一般的差,全年级的人都被校长骂了一顿。可是我们还是哈哈大笑。记得越临近毕业考,我们越不专心。就连老师都在感慨,“这届学生很特别啊,我教了那么多的毕业班。头一次见到这么倔强的六年级学生,而且非常叛逆。学风倒是越来越乱了。”

噢,的确。我是觉得我们很特别,很叛逆。全年级有百分之八十五都去过网吧,有四到五个帮派,男生们天天讲脏话,穿的非常的前卫。年级里大片泛滥的爱情海。

直到现在,我回忆起,还是那么的温暖。每一个画面都那么的清晰。想起来还是泪流满面。

记得九月份刚开学之际,对六年级满怀期待。后来经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自己变得已经不单纯了。我到底怎么了呢?我当时一遍一遍在询问自己。只是被六年级的学风影响了吧,发现年级里没一个人变得单纯了……

我常常在数,毕业有多长时间了。一个月半,可是我觉得远远不止,总觉得它似乎有点太遥远了,触不到,也无法摸的到。

可是,那毕竟是我们都回不到的过去。对吧,回不去了。

六月二十日,毕业考。

记得六月十九日早上,年级的男生不知道干什么。一些混混男生在操场上大叫,召集男生们下来。每个班的男生都站在长廊上,我站在下面看只属于我们六年级的那一栋教学楼,看着走廊上都站满了人。觉得很是壮观。

之后下午放学,老师要我们回去好好复习,全六年级都没有家庭作业。可是我们大多数人都没有回去,只有六(10)班与六(11)班两个聚集了优秀生的好班乖乖回家去了。另外我们九个班的人有的不是在操场上,就是在校门口前或者在校门口对面那个花园里。可以说,我们比一到五年级的下课都早。我和同学坐在草地上,高谈阔论。那些男生故意捣乱,拿球轻轻抛到我们女生身上。

如果站在操场上,就会看到这样一派景观:好多女生都在追好多男生……边追边喊:“欠揍的!你给我站住!”其实那些叛逆的男生还是蛮可爱的。

那些老师突然开会下来,看着如此壮观的人数。就向我们大叫着说:“诶诶诶,看看你们这一到九个班的人,好好看看人家十班跟十一班。早就回家复习去了,快快快!回家去!”然后那些男生就说:“是啊,我们是比他们差。怎么样!我们会证明给你们看!”我们都暗暗下定决心,我们、一定会超过他们的。

六月二十日,一年多来的紧张准备。终于等来了这一天。

老师一遍一遍要我们认真做题,仔细检查。看不看有没有漏掉什么没带的东西。我们早就不耐烦,只是期望毕业考快点结束。好不容易等老师说完,我们就一窝蜂的冲出教室,走廊被挤得排泄不通。到了那一边的教学楼,大家各奔东西,找自己的教室。

每一场考试都是不同的两个老师监考,一个老师坐前面,一个坐后面。装有东西的包要放到外面;只能带文具之类的,我们每人还会发两张很大很大的草稿纸。一些想作弊的人,倒吸了一口冷气。

总算一个上午结束了,我们下午一点半就要到学校来。十二点半才考完试。大家全部都拼命奔回家去。

一点半到了学校,每个班都有两个教室。二点二十开考,我们都在新教学楼属于自己班的两个教室睡觉。结果我们班的人一些人睡得跟死猪一样;现在想起来。还是那么的好笑,而绝大部分人都在“装睡。”我也睡不着,一两个男生更是在教室里嘻嘻哈哈笑,结果老师进来把他臭骂了一顿。不过有两个教室,老师顾得了那边,也顾不了那边。

熬熬熬,终于要考试了。接着又熬熬熬,终于考完了。

然后大家又一窝蜂的涌出去;一年以来的紧张准备终于在今天得以圆满。我顿时送了一口气,回到教师之后,老师又开始唧唧歪歪的,接着开始进行教室大扫除。

我们都抢着要留下来,因为都舍不得离开。

黑板上的那些数字擦掉了;一张张白纸也被我们扔入垃圾桶。桌椅叛逆的歪在一边。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5篇

我的音乐·想high就high

二、活动目的

时光飞逝,一个学期已经过去了,迎来的是崭新的第二学期,而这个学期,因为有一批优秀毕业生的离去,显得意义非凡。为了给毕业生留下大学生涯最后美好的回忆,同时丰富长大学子的校园生活,为长达学子提供更为广阔的交流平台,经研究决定,举办长大xx级毕业生典礼暨校园high歌会。

三、组织单位

主办:共青团长江大学委员会

策划承办:长江大学学生会

四、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主要分为海选、淘汰赛、半决赛、总决赛四场进行。海选与淘汰赛皆由各院系承办,半决赛和总决赛由校学生会承办。具体内容及日程安排如下:

1、海选:3月16日晚7:00,各大院系(一工部21个院和5大院)同时进行校园high歌会海选,形式为30s清唱。一工部各院20人选出10人,即210人;5大院80人选出40人。总计250人晋级淘汰赛,名单当天统计于校学生会处。活动具体流程由各院操作。

2、淘汰赛:3月23日晚7:00,各大院系同时进行校园high歌会淘汰赛,选手每人演唱一首歌曲。各院1名选手晋级半决赛,总计26人。晋级名单当天于学上交校学生会处。活动具体流程由各院操作。

注:海选报名人数以及海选、淘汰赛晋级人数可据各院系具体情况进行调控。

3、半决赛:3月31日下午2:00,在西校区一教广场开展校园high歌会半决赛,26名选手代表各院参赛(提交一首歌的完整伴奏带及20s的走秀音乐),进行一对一式的对抗比拼,13名选手胜出,最后,再根据选手的分数进行排名,筛除最后3名,10名选手晋级总决赛。

半决赛流程:

(1)12:30-2:00,工作人员布置会场;

(2)2:00-2:15,主持人宣布半决赛开始;26名选手走秀,主持人介绍选手;

(3)2:15-3:05,第一组至第六组的一对一式,选手依次演唱,第四组结束后公布前三组的成绩;

(4)3:05-3:10,中场节目;

(5)3:10-4:05,公布第四组至第六组的成绩;第七组至第十三组的一对一式,选手依次演唱,第十组结束后公布第七组至第九组成绩,第十三组结束后公布后四组成绩。主持人公布总决赛相关内容,并宣布活动结束。

(6)4:05-4:30,工作人员打扫卫生,收拾会场。

4、总决赛:4月1日晚上7:00—9:00,在西校区一工部主席台开展校园high歌会总决赛,10名选手进行3轮pk(提交3首歌的完整伴奏带,开场节目由10名选手共同排演,排演主题为大学生的2种人生)。第一轮“队队”对抗赛,10进5;第二轮帮帮帮,5进2;第三轮冠军争夺战之花花同学会,胜出冠军。

总决赛流程:

(1)5:00-7:00,工作人员布置会场;

(2)7:00-7:10,10名选手共同表演开场节目;

(3)7:10-7:20,主持人开场;选手亮相自我介绍;主持人介绍赛制,宣布第一轮pk---“队队”对抗赛开始;

(4)7:20-8:10,10名选手依次演唱,评委现场亮牌,5人晋级;

(5)8:10-8:15, 中场节目;

(6)8:15-8:40,主持人介绍赛制,宣布进行第二轮pk---帮帮帮;

(7)8:40-8:45,毕业生节目;

(8)8:45-8:55,主持人介绍赛制,宣布第三轮pk---冠军争夺战之花花同学会;

(9)8:55-9:30,合影留念,工作人员整理会场。

五、活动报名

1、报名条件:热爱音乐,擅长音乐,有才艺者优先。

2、报名方式:选手就所在院系报名点处报名参赛

3、报名时间:3月12日-3月15日

4、报名咨询:曾燕燕(15027001392) 付妹缘(13593827737)

陈璐(18995854664)

六、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1、个人赛奖项: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最佳组织奖1名,优秀组织奖1名。

2、奖励办法:获得奖项的同学将获得由校团委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奖品。

共青团长江大学委员会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6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第二章雇用及解雇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b)员工调查表二份。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d)保证书一份。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2.2寸半身照片七张。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第三章保证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第五章差假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第六章工资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第七章奖惩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一)在公司内斗殴者。(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诬控同事者。(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五)窃取公物者。(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第八章考绩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一)特等:90分以上者。(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六)戊等:未满50分者。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四)丙等:仍支原级。(五)丁等:降一级。(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二)本业智能70分。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第九章福利及卫生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八条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第九十九条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7篇

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8篇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

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六年级数学半期总结第9篇

“成绩明显,形势依然严峻”

会议介绍,2015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5个特点:一是事故总量继续下降。二是较大以上事故继续下降,上半年发生515起,同比减少53起,下降9.3%,死亡人数持平。三是煤矿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发生事故181起,死亡308人。到7月31日为止,煤矿连续28个月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百万吨煤的死亡率为0.179,同比下降26.6%。非煤矿山上半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4.9%和23.6%。尾矿库已经61个月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四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继续下降,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等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五是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有19个单位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18个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上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做了6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2014年年底全部实现“三级五覆盖”后,进一步向地方“五级五覆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延伸。目前,全国有87.6%的乡镇街道,72.6%的行政村,75.3%的规模以上企业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安全法制,以推进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集中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了20条有针对性的措施;先后颁布了《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

三是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煤矿坚持一手抓矿长,一手抓县委书记和县长,推动煤矿减矿、减产、减面、减人,最终达到减事故的效果。对全国1万多处煤矿开展两轮隐患排查,召开4万多人参加的警示教育会,再一次吸取“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非煤矿山持续加大整顿关闭的力度,比2011年减少21.3%,尾矿库较2007年减少40%。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对全国14家企业的18个PX装置进行拉网式排查,推进16个省区市和近90%的县市区退出了烟花爆竹的生产。

四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推动安全生产创新。深入开展8个省市改革试点,坚持放管结合,累计取消、下放24项行政审批事项,修改、废止40部部门规章,制定了25项事前、事后、事中监管制度。开展了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核查指定专项服务、制止强制性规定等违规行为。

五是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安全保障,成立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了万名专家支撑的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加强职业病监管执法,集中开展石棉、陶瓷、耐火材料粉尘危害专项整治等。

会议指出,成绩明显,但形势依然严峻。上半年仍有2.6万人死于各类事故,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19起,死亡318人,同比起数持平。1-7月发生两起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是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河南鲁山养老院“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占比仍然较高,非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问题呈现,农村、公共安全领域事故增多,以往相对平静的旅游、养老、电梯、游乐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相继发生伤亡事故,极端恶劣天气也时常引发次生灾害事故,有的已经超过高危行业。

上述问题,既有地方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原因,也有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安全管理滑坡、经营困难、安全投入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转型期的发展阶段,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不严、安全法制秩序不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仍呈现多发、高发的苗头。

下半年6项重点工作

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下半年的6项工作要求。第一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向基层延伸落实,责任体系向“五级五覆盖”延伸;201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实现“五落实五到位”,明年开始向规模以下企业推动;三是根据行业安全监管“五落实”,即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人员;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职责,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派人到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从严治理。从严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落实责任;从严查处事故,加大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力度;以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为重点,及时修订、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等。

第三,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长江航运、油气输送管道等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第四,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育和利用第三方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并建立安全生产长期投入机制。

第五,夯实安全基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推进“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推动监管信息化、企业标准化、安全大数据建设,建立风险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强化汛期安全防范,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汛期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8月 开始大检查和专项行动

会上,孙华山公布了国务院安委会从8月份开始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新一轮“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决定,并强调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点,以及“六打六治”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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