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态论文优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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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态论文

第1篇

(一)关于概念表述

在媒体报道和学术研究中,对医患冲突现象的表述用语不多,且不统一,使用最多的是“纠纷”、“医闹”、“闹丧”和“医患冲突”,也有使用“医疗暴力”的。所谓纠纷,是指争执不下的事情,不易解决的问题,而纠纷的过程不一定都有暴力行为发生。所谓“医闹”,是指患者家属、亲友及受雇者一起,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殴打侮辱医护人员、打砸财物、设置障碍等手段,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行为。2006年7月10日,原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曾直斥“医闹”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现实中,面对有争议的医疗结果,患者(死者)家属追求的又并非都是货币。所谓“闹丧”,俗称“打人命”,有非正常死亡发生是其引发的基本前提,其有着浓厚的封建宗族色彩,发生地可能与医院毫不相关。如发生在农村公路的交通肇事事件。“冲突”一词的本意指近身袭击,同时也包括:直闯、碰撞、冒犯、争斗、矛盾等意,当然也含心理冲突;现代词意上的冲突是指发生在同一空间两个或以上事物的相互对抗过程,分为意识和物质两种,意识以认识为基础,所以是无形的,物质的冲突是可见、有形的。“冲突”的特征主要有:其直接目的是打败对方,直接以对方为攻击目标;双方必须有直接的交锋;冲突双方追求的目标既可能相同又可能不同;冲突在形式上往往突破了规则、规章甚至法律的限制,带有明显的破坏性、危法性。冲突的类型包括:从规模上划分有个人之间和集团群体之间的冲突;从性质上划分有经济冲突、政治冲突、思想冲突、文化冲突、宗教冲突、种族冲突、民族冲突、国际冲突等;从方式和程度上划分,有辩论、口角、拳斗、决斗、仇杀、械斗、战争等。因此,综观已经被曝光发生在医院内的“那些事”,用“医患冲突”来表述应是最为恰当的。

(二)关于历史划定

《南方周末》报曾以“中国医疗暴力史”为题,长篇报道了我国的医患冲突历史,其中提到最早的案例为2001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被炸,致5死35伤,死者中包括因视网膜脱落疗效不满的患者包季厚。对医患冲突的历史划定,至今并没有权威的论述,但仅以2001年为划分而论史显然其“史”太短,准确地说也只是本世纪的“史”。仅从建国开始计算,应当承认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医患冲突早已有之,只是非现在如此严重而已。以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计划生育为例,当被强制“结扎”的妇女因故死在手术台上后,以“兴师问罪”、“吊民伐罪”为特征的农村“闹丧”事件便自然发生,医院被砸、医生被打亦是常事,笔者就曾亲眼所见死者家属将“大队长”(现称村委会主任)家房子拆掉的场景,而对因“闹丧”引发的纠纷冲突,笔者在1991年参加的江西省社科课题成果中就有论述。

(三)关于成因分析

就医患冲突事件引发的原因,对现有论述分析后可用符号形象加以表示。一面是痛斥医院医生的不良医术、过度治疗、不负责任等等,谓之“活该”;另一面则是痛斥对医生的犯罪行为是丧尽天良,谓之“暴徒”;更深层次的则是结合我国的医改政策、医疗资源、相对贫困人群及弱势群体等进行理性分析,呼唤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将医生和患者在利益争夺中推开,从而真正避免冲突悲剧的发生。由此看来,国家医疗制度、医疗政策层面的改革,使百姓看得起病,重塑社会诚信才是治本之策。

(四)关于破解之术

在国家医疗制度层面解决之前,对已经发生、可能发生的医患冲突应积极寻找破解之术,这已形成社会共识。其中,以实行“咨询、受理、调解”三免费的第三方调解方式已开始为公众所熟知,为患者及家属所接受。以江西省南昌市为例,《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2011年12月26日实行以来,共调解结案467起,结案率100%,为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2014年2月20日的《新闻和报纸摘要》中也曾进行了报道。“第三方调解”为医患矛盾冲突竖起了防火墙,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减压阀”。面对医患冲突,负有维护社会稳定之责的公安机关也在不断研究、创新化解之术。如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的“三听三算三调”法(即:听患方、听院方、听第三方;算法律账、金钱账、亲情账;联动处置、社会协同、重点掌控);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安分局的“六步法”实现了医患纠纷“零闹事”(即:常擦“清凉油”树牢维稳意识;用活“顺风耳”准确掌握信息;装好“减震器”,强化法制宣传;构筑“包围圈”,周密收集证据;狠出“杀手锏”把握时机严打;施展“组合拳”;联动化解争端)。就公安机关而言,用敢于担当的精神,坚决及时打击各种涉医非法行为,打击职业“医闹”应是治本的关键之术。医患冲突是世界性现象。在寻找破解之术时,也应考察、借鉴他国经验。美国:据美国劳工部统计,美国每一万名医院工作人员每年大约碰到八起非致命性质的攻击,约为一般职业的四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暴力:医院的职业风险》,建议医护人员要善于与患者及其亲友沟通。目前全美已经有38个州专门立法保护医护人员,法律规定医护人员必须参加政府相关机构义务提供的反暴力培训,同时还加大了袭击医护人员的惩处力度。同时,一些医院还对医护人员了一些行为指南,如不要透露个人联络信息、不要用强烈的灯光和色彩刺激病人等。以色列:以色列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在2012年所掌握的4047宗暴力袭击医护人员个案中,39%与医护人员的行为有关,29%与病人有关,16%与医院管理有关,因此该国在呼吁医护人员不应该遭受暴力对待的同时,也要求医护人员应该以负责的态度去解决矛盾,防止暴力冲突升级,在管理中应避免医护人员人手不足,医院过分拥挤等,并规范了医院管理和运作标准,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水平,减少医患矛盾。印度:医院会聘请身材健壮、手臂上有纹身、看上去有足够震慑力的保镖站岗,防范闹事家属。英国:请设计公司组建了包括精神分析学家、服务设计师、急诊室顾问和社会科学家等在内的专家进行研究,他们系统地分析了使患者产生激动情绪、辱骂医护人员,甚至产生肢体冲突的原因,结论为患者不理解临床语言和操作流程,甚至对为什么有人比他们后来却先看上医生而产生不满,为此他们优化了看病流程,使暴力事件减少了一半。法国:法国是医疗事故频发的国家,每年平均30万-50万起,可法国同时还是医疗事故诉讼最少的国家,因为法国法律规定:法律体系不支持由于医疗事故或过失引起的诉讼。但又该如何保护患者的利益呢?它另有一套医疗事故获赔偿的法律手续,不过手续极为繁琐,患者及家属没有十足的勇气和必胜的信念,往往会半途而废。俄罗斯:与许多国家采取“调解优先”不同,俄罗斯果断地将“调解”晾在一边,而采取“法律优先”,该国多项法律都贯穿了一条铁定原则:公民健康第一,患者及家属可拿起多部法律维护权益。

二、关于社会生态

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术界以生态经济为重点开始逐渐关注和研究生态问题,如今关于生态问题的研究已更加活跃,其研究领域覆盖了经济学、法学、哲学和社会学等许多方面,如“生态宪法”、“生态化意识形态”、“政治发展生态化转向”等,大家对生态的认识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建设领域,扩展到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领域。党的十最终确立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可以肯定的是,医患冲突是我国当下不良社会生态现象的自然反应,治理医患冲突就是治理社会生态的重要一环。

(一)对部委文件的对比分析

如前所述,国家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先后于2012年4月和2014年4月出台了有关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和意见,二者对比后不难看出,仅两年时间,从形式到内容变化都很大:其一,从卫生部、公安部二部发文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五部委联合发文;其二,将殴打、杀害、伤害医生由原第四款提前置首款;其三,增加了严格控制的危险物品的种类和等级;其四,首次将职业“医闹”列入打击对象;其五,在执法程序上,从一般性警告到可依法驱散、依法带离;其六,在执法过程上,要求公、检、法“快”字为先,并对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这六大变化,折射出我国社会生态病象的加重。

(二)社会学启示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也称作“社会系统”。“社会”与“社会系统”两个概念当然有侧重点的差异。社会是最为本源的概念,它等同于“人类社会”,更侧重于人群的聚集、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系统更侧重于社会是一个体系,强调社会的“有机体”特点,强调它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社会说,社会具有六大特点: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社会是以人的交往为纽带;社会是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社会是以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系统具有心理的、精神的联系;社会系统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机体。依据对社会的解读,不难发现,医患冲突双方本都是社会不同分工的组成部分,由于“疾病”的存在而必须产生交往,而交往或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视角和利益之差,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若干问题,问题积累导致冲突频现和升级,也就成了人们常说的社会病态现象的一种了。诚然,社会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本文讨论的医患冲突显然属于狭义的范畴。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越来越重视社会问题构成要素的分析,国外学者主张的二维分析法把社会问题的构成要素归结为:社会性、紊乱性和破坏性。我国社会学家则归结为:必须有一种或数种社会现象产生失调情况;这种失调影响了许多人的社会生活;这种失调引起了社会多数成员的注意;这种失调必须运用社会力量才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正发生的医患冲突完全符合这四个指标要素的要求。一个好的社会系统其社会问题应是少量存在,良性互动的,其社会生态是一种良性、健康、令人愉悦的状态;反之,则是恶性、毁坏性、令人失望的状态。对医患冲突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简单事件的定性描述,冲突的多量存在和恶性反复只能证明我国社会生态不良状况的客观存在,所以单纯治理医患冲突的个案远非能真正治理不良社会生态的全部。

(三)冲突视角下的社会生态核心问题

如同治理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一样,我们必须找到导致医患冲突加剧的社会不良生态的核心问题,但笔者以为社会信任、职业医闹和管控无矩是核心问题。由于腐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楼跨跨”等诸种现象的真实存在,信任危机已在诸多领域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和行为,社会学所描述的人与人之间的“囚徒”困境已成事实,如此,医患双方特别是患者对院方的不信任是自然要发生的。以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的职业“医闹”是将医患冲突推波助澜的重要灰黑色力量。职业“医闹”的主体鱼龙混杂,但绑架社会,唯恐不乱是其行为的重要支撑点,如同将他人拐骗至矿井杀害,再反闹矿主出钱摆平“事件”一样,其行为令人发指,不能容忍,公安机关理应依法对其严惩。近10余年来,媒体、学者、公众等对弱者、弱势群体的解读甚多,已是人皆言弱势,当医患冲突发生后,受同情弱者心态的驱使,相关部门对患者、家属及职业“医闹”违法行为的沉默无形中强化了违法犯罪的心理,由此花钱买平安、忍气呑声是必由之路.管控无矩是纵容,不愿执法、不敢执法更有损神圣的国徽。

三、结语

第2篇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把人类成长的生活环境(如家庭、社区等)看成类似生物周围的生态系统,强调人的社会生活环境对于分析和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性,特别强调人与生活周围环境之间各系统的相互作用及其对人类行为发生的影响。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每个人自生来就有与环境系统互动的能力,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互惠的,个人的意义是环境赋予的,要理解个人,就必须将其置于其生活的环境之中;个人的问题是生活过程中的问题,对个人问题的理解和判定也必须在其生存的环境中来进行。最早提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是著名的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他用公式D=f(PE)阐明人的发展是人与环境的复合函数关系,指出D(Develop-ment)即发展,P(People)即人,E(Environment)即环境,认为人的发展就是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些环境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影响着人的发展。这些环境系统从主到次分别是: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微观系统是指影响个人的生理因素和人格特质因素,中观系统是指家庭、群体等组织,宏观系统一般指大的社会系统。三个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其中个体微观系统受到中观系统家庭的影响比较大,同时,还受诸如社区、社区文化、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同样微观系统对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也有一定的影响。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构成一个大的社会生态环境共同作用于某一个体或群体,有学者将这一生态环境又做了具体归类:即“滋养性环境和不友善环境。滋养性的环境能在适当的时刻和方式下,提供必要的资源、安全与支持给个人。不友善的环境则缺乏或扭曲了资源支持的提供,因而阻碍了个人的发展”。依此,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并非完全是经济原因所致,更主要是长期不友善的环境的压迫及资源享受不公等原因所致。生态系统理论主张提供多层面、多元化的全人服务,为研究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对策措施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框架,本文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从滋养性环境和不友善环境等外在影响因素,探讨农村女性陷入文化贫困的成因,思考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对策建议。

二、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内涵界定及成因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一)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内涵界定

联合国开发署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正式提出“文化贫困”(human poverty)概念。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经济贫困,更深刻的是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即知识缺乏、参与不足、能力低下、素质不高、权利无法保障、健康状况差等的“文化贫困”。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明文指出:贫困不仅表现为饥饿、寒冷、无助,远离政治生活、绝望、没有尊严同样也是贫困。2000年联合国开发署进一步指出,文化贫困是指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发展能力的丧失,包括文盲、营养不良、预期寿命不足、母亲健康恶化、可控疾病感染,其间接衡量指标包括缺乏获取维持基本生活能力需要的商品、服务和基础设施(能源、卫生、教育、通信、饮用水)的途径。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指出,文化贫困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文化滞后于时展并影响到其生存与发展的落后状态。学者秦存强等人分析指出文化贫困的表现是:人们有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他们目光短浅,没有远见卓识;他们视野狭窄,不能在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去认识他们的困难。中国农村实事表明,女性较之男性往往更易陷于贫困,即我国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是相对于农村男性群体的事实存在。而且从本质上看,农村女性贫困并非是单纯的物质贫困和经济贫困,她们更多的是处于文化贫困状态。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是就指这一特殊群体或个人在接受教育、个体主体性、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样式等方面落后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影响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落后状态。作为占农村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女性,她们的文化贫困不仅在家庭内部形成代际恶性传递,对其后代产生难以克服的消极影响,而且严重延缓了农村的发展进程,制约着城镇化的进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文化贫困是一切贫困的总根源,消除女性文化贫困,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物质贫困和经济贫困,提升农村女性个人的文化素质,进而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二)农村女性文化贫困成因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1.个体微观系统自卑心理、依赖心理导致其主体意识缺失、社会参与不足等文化贫困。

个体微观系统是指个体生理的、心理的以及社会的系统,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影响或决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状态。在分析农村女性文化贫困现状及成因时,需要深入分析微观系统三个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许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女性生育的生理功能,是她们受剥削的根本,也是她们无法摆脱弱势地位的症结。因为从生理因素上看,女性较之男性,肌肉生长较为细腻,骨骼较小,力气不足。由此限制农村女性多数只能留守农村,导致农村女性不仅经济收入十分有限,而且生活范围、生活内容也十分狭窄和单一,进而致使其形成消极的自我评价,自我效能感低、眼界狭窄、自卑心严重等心理偏差。在这样的心理系统和生理系统的互相影响下,逐渐走向自闭,拒绝社会交往,进而逐渐被限制在农村社会公共领域之外,而农村女性这种参与公共生活不足的状态又导致其对自身的社会价值认识不足,加重了其自卑心理。此外,农村女性自我认知生理性别意识的弱者定位,使女性人格表现出一定的依附性,她们缺乏自主、自立意识,缺乏独立开辟事业的精神。而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事业又会导致其经济收入的有限和不足。这种物质贫困、经济贫困致使其产生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使其陷入视野狭窄、缺少主体意识、社会参与不足等文化贫困境地。

2.中观系统中婚姻家庭体制的负向影响,造成农村女性知识和能力欠缺的文化贫困状态。

家庭系统和社区系统是对农村女性生存发展状态影响较大的中观系统。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一现象的结果是农村女性婚前、婚后都很难获得对家庭的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力,接受教育权也极易被剥夺。家庭因素对农村女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明显少于男性。

农村家庭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较深,重男轻女依然存在,导致对女性充满了偏见和禁忌,使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机会明显少于男性,对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造成了深刻影响。中国从事传统农业劳动的女性人口中,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调查数据显示:“文盲和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占农村妇女总数的60.9%,远远高于城镇妇女22.7%的水平。农村妇女中文盲、小学、初中文化比例分别为67.7%、67.0%、51.2%,均高于农村男性相应的32.3%、33.0%、48.8%的水平;高中(中专)和大专以上学历中,农村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38.8%、27.3%,远低于农村男性61.2%和72.7%的水平”。农村教育的男女差异,造成农村女性知识和能力的欠缺,是导致农村女性易于陷入文化贫困的主要原因。

(2)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使农村财产仅由男性子嗣继承,子女随父姓,婚嫁从夫居,对女性的经济状况与地位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如,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要求已婚妇女退回承包地,或规定出嫁女的户口所在地进而剥夺其土地分配权。同时,从夫居的家庭体制导致了女性社会网络资源的流失和弱化,农村女性一旦陷入困境,可获得的社会支持十分有限。

3.宏观系统社会资源不足、文化消费有限,体制结构不合理使农村女性处于“失权”文化贫困状态。在探讨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问题过程中,应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将其放在特定的宏观环境中分析。纵观农村女性生活的宏观环境,发现问题表现在:

(1)农村女性可参与分配的社会资源缺乏。

社会制度决定了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如社会性别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从而导致了特定地区、区域、群体或个人处于贫困状态。农村女性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待遇集中体现在物质资源、受教育培训资源以及社会参与资源不足等方面。这些都表明农村女性在现实社会中无法与男性一样享有社会资源和占有发展机会。

(2)农村女性可消费的文化资源有限。

目前大部分农村的文化设施比较落后,一些贫困地区没有科技文化图书阅览室,没有有线电视,没有广播影剧院等文化设施。更没有针对农村女性特点的农业科技教育体系来对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农业技术培训。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女性文化、科技技能的获得。农村贫乏的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氛围造成了农村女性的文化贫困。

(3)二元分割的体制限制了农村女性的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同一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城乡长期分设、分治、分管,致使二者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出现明显的差别特征”。由于二元结构制的存在,尤其是现代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大多数农村女性无法随丈夫一起进城,不得不留守农村,长期生活在相对闭塞的文化环境中,没有机会接受现代文明和先进思想,消磨了农村女性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致使农村女性的生存方式、生活模式得不到根本上的改变。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的体制分割,专门针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扶持政策相对较少,农村妇女难以得到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基础设施等资源,这些都形成了强大的阻止农村女性发展的制度。加上社会性别歧视的存在,限制了农村女性个体的发展,使之在接受教育、个体主体性、思维方式、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生活样式等方面处于落后于当代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文化贫困状态。

三、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阈下农村女性反文化贫困治理途径

(一)微观层面:

在个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激发农村女性文化自觉,培养其主体意识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强调人的问题来自个人与环境之间交流的失衡,强调从服务对象的生态环境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的价值理念源于生活内容的基本观点,要改变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缺失状态,全社会应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为女性主体意识提升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应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为提升女性主体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解决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使女性从实实在在的主人地位上产生主体价值;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使女性与男性平等地开展竞争;通过各种社会化途径帮助农村女性进行角色塑造,从而成为主体价值发展的导向与支撑。女性的主体意识是女性对自身价值认可与追求的理性起点和支撑,是激活女性追求独立、自主,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内在动力。女性的解放和发展关键在于女性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即女性的文化自觉。“文化自觉”与“文化贫困”呈正相关关系,即拥有文化自觉意识会使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能够了解自身的文化处境,进而促使其主动获取和接受先进文化。反之,文化主体文化自觉意识缺乏或不足,会极大影响或制约主体文化落后状况的改变。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加之社会性别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女性长期以来习惯于“别人的附庸”这一畸形社会角色。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对策就是要不断提高女性自身的认识和评价水平,集个人、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健康、文明、进步的女性性别意识,努力实现农村女性自身观念的转变,通过文化和教育的影响,培养反文化贫困主体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使她们从传统角色模式中解放出来,树立良好的现代性别意识,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改变其命运的自觉愿望,克服自卑心理和依赖心理,进而真正帮助其从根本上实现文化脱贫。

(二)中观层面:

改变家庭传统观念,倡导男女平等,发展农村教育社会生态系统理论鼓励弱势群体多元化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应建立“家庭———社会”联动互动体系。研究与事实表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是影响农村女性智力开发的主要障碍。家庭生活和政治公共领域的决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多数农村家庭血缘的逻辑依然是,只有男性后代才能绵延宗族,而女孩是外姓人,“嫁出去的女人泼出去的水”。受传统父权制思想的影响,农村女孩从小就受家庭的歧视,受教育权力被剥夺,导致女性受水平普遍较低。按照生态系统理论,实现农村女性文化脱贫,需要政府主导下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1.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

在全社会层面开展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教育,使男女平等思想深入每个家庭,让“男女平等”理念从村民生活层面深入村民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女性的氛围,向农村女性和男性宣传社会性别意识,唤起农村家庭性别平等意识。同时,在社会性别意识推广的过程中,还需要电视、广播等媒介积极介入,形成倡导性别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

2.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消除文化贫困根源。

保障农村女性实现文化脱贫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鉴于中国农村地区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分布不合理以及男女参与学习的性别差异等因素,应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重点工作:一是发展女童教育,消除“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并通过法律保障以及制度安排确保农村女童教育机会得到真正的实现;二是发展多样的农村社区文化,通过潜移默化使其受到文化的熏陶;三要加强农村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获取经济收入的本领。

3.通过政策法规减少父权制家庭制度对农村女性应有权力的剥夺。

第3篇

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生态危机

生态社会主义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西方生态运动和社会主义思潮相结合的产物。生态社会主义运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学说,把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提升到“资本主义生产与整个生态系统之间的基本矛盾”,认为生态恶化是资本主义固有的逻辑,因而解决问题的惟一出路就在于粉碎这种逻辑本身。生态社会主义把生态问题的原因追溯到根本制度,这与传统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一致。

全球化挑战是总体性而非局部性的。全球社会主义国家或政党一方面面临着许多内部难题,针对资本主义全球化,全球社会主义运动的国际合作应对机制远未形成。这不仅需要各国社会主义在基本理论上做出创新性回应。而且还应就这种回应达成共识而不是分歧。

一、生态社会主义

西方的环境危机触发了绿色生态运动,生态运动产生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集中体现于生态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中。经济增长、社会公正、环境保护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而生态社会主义正是其中的核心。

生态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是生态。生态属于政治生态学,认为生态问题实际上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只有废除资本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它致力于生态原则和社会主义的结合,力图超越资本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构建一种新型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模式。第一,自然是客观自然与历史自然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自然界对人的优先存在地位,认为自然界制约和规定着人的生存和发展,随着实践水平的提高,人必将走向与自然的和谐。第二,人是自然存在属性与社会存在属性的统一。马克思认为,人的解放只能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人的社会存在属性与积极顺应自然才能实现。第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协调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果。在此思想基础上,生态社会主义形成如下观点:

第一,资本主义制度是造成全球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因为它无限追求利润的生产方式内在地包含着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内在地决定它不可能真正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各项环境经济政策不可能实际操作到位。全球化加快生态危机的转移和扩散。发达国家由于自己的资源无法维系现有的经济规模与生活水准,就通过资本全球化进行剥削,让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为他们的资源环境买单。发达国家制定的环保高标准,促使本国高能耗工业向不发达国家转移,甚至还把第三世界当作倾倒各种废物的垃圾场。环境问题一再让位于资本主义主导下一轮又一轮新的经济增长。所谓的可持续首脑会议只能在一些细微问题上达成象征性协议。在现有的资本主义国际秩序下,资金技术援助、贸易义务、教育、债务削减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等关键议题,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公平问题。受环境灾害影响的群体,是一种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问题。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可能会停止剥削而实现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环境公平问题。环境的问题要解决,就必须取得共识,必须公平;要公平,就必须改变现有不公平的、由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操纵的国际秩序;要改变现有国际秩序,就只能发展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公平。

第三,必须用生态理性取代经济理性。生态社会主义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就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经济理性只会使劳动者失去人性变成机器;只会使人与人的关系变成金钱关系;只会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工具关系。而生态理性则力图适度动用劳动、资本、资源,多生产耐用高质量的产品,满足人们适可而止的需求。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动机,即利润动机和可持续发展动机。

第4篇

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它既是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又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经济观指导下,克服传统经济体制的根本缺陷和主要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符合生态文明发展观要求的崭新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行是要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与可持续发展[3]348~349。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弊端是它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会导致社会内部严重的两极分化。要避免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性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就必须改变自然资源不能反映市场价格的制度安排,使生态产品具有相应的价格,以实现生态经济建设者的利益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应该包括[5]11:一是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石油、天然气、水、土地、电力、煤炭)价格大多数由政府控制,整体价格偏低,没有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不但难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起到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反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机制,本质上就是建立一个资源产品价格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机制。这种价格机制要求尽快明确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将资源自身的价值、开采成本、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为资源有偿使用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快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边界清晰、权能健全、流转顺畅的生态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界定及产权关系不明晰,容易导致因争夺资源而发生冲突,破坏资源矿产;容易导致资源的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产产权制度[6]。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这样一种经济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受益者”付费;通过体制创新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通过机制创新激励投资者从事生态投资,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既离不开市场机制,又离不开政府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此,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共建共享、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的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动区域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反映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又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一般性。我国的基本国情:生态环境严峻、资源匮乏、社会环境问题严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快进入生态市场经济社会。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陆续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最近又提出实现中国梦。政府提倡的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最严峻从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努力朝着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迈进。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就是生态与经济相结合,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生态凌驾于经济之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有时可能比为我们提供的产品更有价值。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生态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形态。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运行过程能够保证:坚决反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谋求发展;坚决反对以牺牲当前的发展去危害长远的发展;坚决反对用局部的发展去损害整体的发展;坚决反对用自身的发展去剥夺他人的发展。在新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实现人类自身价值和自然界价值的统一,当代人的发展权和后代人发展权的统一;能够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7]。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把物质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不仅要把经济系统中的全部经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系统中某些自然生态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党的十总部署,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样,我们要建构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孤立地建立在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经济体制;而必须是建立在能够使“五大建设”协调发展的经济体制,强调“五大建设”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

2建立能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制度是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共同构成的。生态经济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学原理,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工业文明的发展目标是单纯追求GDP,用消灭生态价值来创造经济价值,在获得最大量经济效益的同时,毁灭了巨大的生态价值。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始终是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达到尽可能地更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物质产品的目的。人们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忽视生态上的要求,这种在生态上的巨大缺陷不仅不能实现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与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而且造成了当今巨大的生态危机,更谈不上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伴随着人类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人类要摆脱这场生态危机,呼唤一场文明形态的全面变革。这场变革就是生态文明的转型,以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对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重视。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开始对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进行新的思考,政府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到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我们党开始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要求,并提出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生态文明战略地位的提升,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在不断深入,建设生态文明自觉性在不断增强。同时,党的十报告还提出:“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崭新概念,将生态文明提升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时代的高度。站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样一个高度,我们清楚地知道,生态文明新时代应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1)生态时代不仅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是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两种发展关系是相互依赖、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有机统一;(2)生态时代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人的生产关系;(3)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自然属性,人与人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社会属性。这两种属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生态时代的本质,这两种属性的协调发展,形成了生态时代的自然史和人类史,并推动生态文明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因此,生态时代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使人、社会与自然重新成为有机统一体,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与可持续发展[8]。在生态文明的新时代里,我们要以“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要想给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更绿的地、更青的山、更净的水,我们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坚持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针,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生态经济是一种与地球的生态系统保持和谐关系的经济,是人们在为实现自身利益努力的同时,将更加关注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生态市场经济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相结合的经济,能够正确反映生态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和全部成本,能够有效地克服传统市场经济发展中不顾社会成本、环境代价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缺点,使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优化生态辩证统一起来并实现三者协调发展。因此,贯彻和落实“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和生态经济优先发展的根本方针,其实质就是经济社会活动全过程的生态化变革,其目的就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整合过程[5]11。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第5篇

古今中外,不少大教育家都对师德做出过精辟的阐述,诸如我国古代的孔子、孟子、朱熹,近代的陶行知、,国外的夸美纽斯、裴斯泰洛齐、维果茨基、杜威等学者,都在不同时期针对师德问题做出过有启发性的探讨。那么,什么才是师德呢?师德是教师道德的简称,常常被错误地理解为“教师职业道德”或是被“教师专业道德”、“教师伦理”、“教师专业伦理”等概念所替代。以上这些概念都是从某一个角度对师德做出了解释,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只有明确教师道德的确切涵义,才能全面理解师德的真正含义,也才能更加有利于师德建设的开展。从本性上讲,教师首先是一个人,出于向善的人本价值追求,教师首先应该成为学生的道德典范,也就是说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这是对教师最起码的要求。其次,从职业的角度来看,教师是所谓的“授业解惑者”。任何职业都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与价值伦理的约束,教师当然也不例外。师德在此表现为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师德:首先,师德是指教师从事教育活动必备的品德,是指教师表现出来的职业行为、稳定的品德特征以及倾向。这种品德可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发展,甚至超越自己,我们通常称之为德性伦理。其次,师德还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外在的,有待于行为主体的内化,我们通常称之为规范伦理。无论是德性伦理还是规范伦理,都必须落实在具体的个人身上,否则,道德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教师本人不能实践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那么,教师道德也就无从谈起,只能是一句空话或者纯粹的口号而已。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理解师德:“师德的内涵包括师爱、学高、身正,即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引导学生成才,这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博学业精,知识丰富,学高为师,这是师德的基本要求;以自己的示范行为教育学生,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这是师德的外在表现。”由此来看,从师德的概念和内涵出发,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师德建设。师德建设是指建立一支关爱学生,为学生着想,精于教学,勤于教学,教学能力强,又能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教师队伍。

二、当今社会师德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校育人生态系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市场经济的强势冲击之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开始在学校之中蔓延,学校这方“净土”从此不再纯洁,不仅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受到强烈冲击,而且教师的道德标准、价值判断等也受到了影响与干扰,教师道德失范的情况也就逐渐增多。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绝大多数教师能够关爱学生,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但还是有极少数违背师德的教师,他们不但没能树立“好的榜样”,却成为了“坏的典型”。如果让这些缺乏师德的人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对国家和民族的危害可想而知。综合分析当今师德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爱学生不够,甚至体罚。爱是滴滴甘露,即使沉睡的心灵也能苏醒;爱是融融春风,即使冰冻的感情也会消融。教育如果没有情爱,就如无水之池。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可见,关爱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是多么的重要。然而,我们的一些教师似乎太“吝啬”,很少给予学生关爱。他们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教授书本知识,至于其他事情,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仅仅把教师工作当作是混饭吃的工具,全然忘记了教师的育人本职。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导向之下,个别教师不仅没有给予学生一定的关爱,而且往往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在他们眼里,学生与自己永远都是不平等的,与学生成为朋友只是一种理想,根本不会付诸实践。对于一些表现好的学生,尚能以礼待之,而对于一些表现不好的所谓的“差生”则经常拳脚相加,因为教师体罚学生而使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情时常发生,屡见报端。

2.利欲熏心,只想谋私利。在一般人看来,教学才应该是教师的本职任务,这也是师德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一些教师根本不以为然,不仅守不住教师职业的底线,甚至触碰了教师职业的底线。他们不把教学当回事,而是整天想着赚钱或者评职称等,在这种功利心的牵引之下,教师的心思自然不会放到学生的身上。本来应该是教师“主业”的教学工作却被当成了“副业”,而一些校外兼职工作却成为某些教师盈利的工具,并逐渐变成他们真正的“主业”。如此一来,教师不能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对教学应付了事,根本不顾及学生的学习状况,明显触碰了师德的底线。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让学生成为自己赚钱的工具,有的教师在校外大办辅导班,以此来收取高额的辅导费用。对于一些应该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某些教师故意不讲,只有参加教师校外辅导班的学生才能获得更多的教学资源,也才更能得到教师的照顾。更有甚者,有的教师会通过给自己过生日的方式向学生暗示有所“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就会被教师冷落。

3.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有些教师知识观念陈旧,不思进取,只想守着“老本”,缺乏理想和进取精神。他们备课不认真,教学手段单一,上课马马虎虎,经常出错,教学效果不理想。还有的教师,从教学起讲稿就没“换过样”,知识不更新,没有新观点,更谈不上新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教师这些传统的旧观念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了。还有一些教师参加教研、科研、教改等活动的积极性较差,整天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对教师的本职工作敷衍了事,事业心不强,职业情感淡薄。他们只求完成教学任务,而不求提高教学质量,不改革教学方法,一味地满堂灌。填鸭式的教育,与学生缺乏互动,没有启发,更不用说采用现代的教学手段。此外,也有许多教师在办公室里,除了闲聊就是“偷菜”、炒股,而不是批改作业、专研学问。

4.言行不一,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人师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比较难。甚至在一些教师看来,那简直是天方夜谭。因为在他们看来,教师也是普通的人,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言行不一有时候也是不得已的,而将某些裸的谎言却硬说成是“善意的谎言”。比如说,教育学生要互相尊重,自己却对学生极尽挖苦讽刺之词;要求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自己却整天无所事事,不思进取;要求学生要有社会公德,自己却将公德抛之脑后;要求学生远离赌博,自己却通宵打麻将;要求学生要有爱心,自己却比谁都冷漠;要求学生敬爱老师,自己却未曾想过疼爱学生;要求学生孝敬父母,却对自己的父母不管不问。教师是学生的表率,其一言一行对学生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样的教师失去了应有的表率作用,失去了学生信任,没有做到为人师表。

5.道德败坏,甚至触犯法律。一些教师道德品质低下,脏话连篇,对学生极尽侮辱之词,肆意践踏学生尊严,甚至还有一些教师道德极其败坏,抓住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通过各种卑鄙手段猥亵甚至女学生,这种事情近年来也是屡见报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社会形象。以上行为不仅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败坏了社会风气,玷污了学生纯洁的心灵,污染了育人环境,使学生无法获得健康的成长,而且严重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群众反映极为强烈。从深层上来看,也不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社会的构建。

三、生态文明社会对师德建设的新诉求

关于什么是生态文明,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识。比如,前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认为:“生态文明是人们在利用自然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自然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又比如,学者于海波认为:“生态文明就是用文明的方式对待生态,而且其背后是经济生态的文明,是文化生态的文明,还有政治生态的文明等,要从整体上把握生态文明,不能仅仅谈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以上各位专家对于生态文明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内涵基本一致,都强调要从整体上去理解生态文明,强调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对生态文明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文明社会更多的是强调一种和谐关系的建立,强调生态伦理的构建,与冰冷的工业文明社会相比,生态文明社会少了几分“冷漠”,多了几分“温情”,更加强调人文关怀以及人性化的交往。具体来说,在生态文明社会中,物质文明倡导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的形成,强调经济活动的开展不对大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精神文明更加倡导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去尊重自然,建立一种自然化的人生价值观,认可自然的价值,达到转移人们对物欲过分强调与关注的目的。与此相比,政治文明则更加强调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维护,以免因为政治权力斗争等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如此看来,我们有理由相信,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也更加符合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中华民族是工业文明的迟到者,决不能再成为生态文明的迟到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师德建设问题对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也对生态文明的构建产生着影响。如果不能解决好师德建设问题,最终会阻碍生态文明社会的整体建构。那么,生态文明社会对师德建设有哪些新诉求呢?换句话说,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我们建设什么样的师德?怎样才能通过师德建设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生态”教育。所谓“生态教育”,就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引导学生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动态和谐关系,进而从根本上影响自然和社会的生态平衡。与传统教育不同的是,生态教育更加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主张建立和谐的师生交往关系,在教育方法上,不再局限于课本知识的传授,而是更加贴近实际、贴近自然。

2.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做到“学高为师”。所谓“学高为师”,就是要求教师博学多思,做一个专而不器的人。在传统意义上,人们仅仅把博学多思看作是知识渊博的表现,而忽视了博学多思对教师修身养性、涵养全面自由和谐的精神人格的生态学意义及其对学生生态存在的影响。在博学多思、完善知识结构的同时,实现自我反省,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达到本真意义上的“学高为师”。

3.生态文明社会要求教师做到“为人师表”。所谓“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培养自身“真善美”的完美人格,自觉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具体来说,“真”就是要求教师具有科学精神,“善”就是要求教师要有道德精神,“美”就是要求教师要有审美精神。另外,由于教师对学生的特殊示范作用,所以教师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也直接关系到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和完善。

四、生态视野下的师德建设新策略

生态文明概念的引入,能够使我们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生态学的视角出发,考察师德的现状,从而认识和把握生态视野下的师德建设问题。以生态伦理观为导向,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师德建设。

1.从经济生态的角度看,要为教师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营造平衡的物质生态环境。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教师的物质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教师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比如任课教师与学校管理人员,助教与教授之间都有较大的收入差距。根据霍曼斯的公平理论,员工发现自己投入与收益的比例与别人投入收益比例不平等时,便会产生不公平感。作为收入方面的“弱势群体”,教师为了满足生存需要,就会从事一定的副业。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为教师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让教师感觉到自我价值得到了认可,才会对教师职业有归属感。通过物质生态环境的改善,解决了教师的生存问题,教师才有更多的精力去专研学问,教书育人。

2.从政治生态的角度看,要对教师实施人性化的管理评价,营造人文关怀的制度生态环境。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教师首先是一个自然的正常的“人”,然后才是“教师”,所以对教师的管理决不能忽视对教师自然生命的尊重与关注,应该遵循教师发展的自然规律。人的本性是崇尚自由的,而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适当的制度,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才能激发教师对工作的热情与激情。此外,还要建立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杜绝统一化的评价制度,尤其要把师德行为纳入评价考核内容之中,并作为教师评优、评职称的重要参照标准。

3.从文化生态的角度看,要为教师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对于师德建设而言,文化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在潜移默化之中促进教师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在师德建设的过程中,学校要按照教师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教师个性的前提下,分层次有所侧重地开展师德教育。学校可以积极地发动起广大学生,在教师之中评选师德标兵,从而激励教师努力工作,为学生树立道德典范。此外,学校在每个学期还可以确定一个德育主题,德育主题要尽量与教师的教学工作生活相关,并围绕这个德育的主题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并让教师亲身参与到德育建设中来,发挥教师主体在德育建设中的积极性。通过这种师德教育,让教师建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培养其敬业精神。

4.从心理生态的角度看,要对教师进行心理疏通,排解压力,营造健康的心理生态环境。近些年来,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教师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职业倦怠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每天甚至每年都重复着相似甚至相同的工作,许多教师对工作的热情越来越低。然而,由于缺乏沟通交流的有效渠道,教师的心理生态环境过于封闭,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开展心理培训,开展各种丰富多样的教师文化活动,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来排解教师压力,减少他们的职业倦怠,加强沟通交流,排除心理障碍。此外,教师自己也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解压,及时调整心态。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健康的心理生态环境,从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6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生态伦理观;生态文明

近几十年,中国的社会经济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迅速发展。在我们取得巨大经济进步的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出现了严重危机。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过分依赖,森林覆盖率急剧下降、山体滑坡、湿地萎缩、河道断流……甚至不断涌现出癌症村、绝症村、儿童出生缺陷、食品安全危机等问题。

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能盲目地进行GDP崇拜,“夭折”绿色GDP。要缓解现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状况,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生态伦理观势在必行。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写进报告,并且提出“建设生态文明, 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1建设生态文明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中国全面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

1.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

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著名的美国学者罗尔斯顿代表了生态伦理学的主流观点。他承认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确认生态有机体独立于人的内在价值,认为人对生态系统有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都具有平等性。这种观点把社会关系延伸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为不仅人与人之间,甚至是对生物界也要讲“道德”和“伦理”。

2.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导致的生态伦理危机

生态伦理学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处理人和自然关系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另一种是坚持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

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的恩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人类不用考虑对它的义务。可以说,人类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恣意的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最终导致了全球生态危机。

盲目的GDP崇拜、垃圾围城、生物多样性的消逝这些生态环境恶化现象,都是由于人们对自然的过度开采以及不负责任的开发引起的。人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只关注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忽视了对自然应尽的“责任”,最终导致了生态环境危机。

3.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生态危机的加剧,人类开始全面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相对应的是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可以分为动物解放/动物权利主义流派,生物中心主义流派以及自然价值论生态伦理学三个学派。它们的共同点是将伦理学的视野由人类扩展到一切生命和自然,重新认定了生命和自然的价值,并且强调了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特殊作用。认为人类可以主动地适应、支配、改造和补偿自然界。

虽然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把自然摆在了重要的位置上,重新重视自然的地位,但是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统一。

二、和谐社会对生态伦理观的要求

1.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

党和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2和谐社会对自然的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衡量标准。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体。生态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高度统一的文明,发展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当今社会的发展要求。

三、建构和谐社会下的生态伦理观和生态文明

1.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

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并不是指人类对自然或者自然对人类单方面的做贡献,它强调的是二者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不可能建立在破坏自然环境的基础之上。人类对自然应该是在遵循客观规律,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使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人们实现新型的、科学的生态伦理观。

2.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全新途径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和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也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这不仅是对长期以来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全新途径。

生态文明是一种全新的消费观,即既满足自身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人们追求的不再仅仅是物质的享受,而是追求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也注意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人与自然的相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生态伦理观和生态文明,必须要实现几个方面的转变。第一,实现由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第二,实现由“征服自然”的观念向“与自然协调相处”的方向发展;第三,转变对“发展”的衡量标准,即不应以简单的“增长”作为发展的标准,而是要实现人类的全面的、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平.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 J].哲学研究, 1995,(7):15.

[2] 程立显.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若干伦理学问题[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7(3):34-42.

[3] 徐艳秋.生态危机与可持续发展[J].沈阳大学报,2007,(6):36.

[4] 李承宗.论和谐生态伦理观的三个理论问题[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2):101-104.

作者简介:

第7篇

按照一般的界定,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从狭义的角度讲,生态文明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形态。然而,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对现有文明形态的超越,在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物质文明,将致力于消除经济活动对大自然自身稳定与和谐构成的威胁,逐步形成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生态文明下的精神文明,更提倡尊重自然、认知自然价值,建立人自身全面发展的文化与氛围,从而转移人们对物欲的过分强调与关注;生态文明下的政治文明,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平衡各种关系,避免由于资源分配不公、人或人群的斗争以及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的破坏。因此,与其说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相对应的文明形态,不如说,生态文明是对现有文明的超越,是一种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理念。在这种理念下,人们的消费行为、生产行为以及社会的分配格局都将沿着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迹运行。因而,笔者把生态文明界定为上述广义的生态文明定义。

然而,生态文明的提出本身也意味着我们面临着种种的不和谐。

第一,从生态理性的角度看。生态理性是和经济理性相对应,而且,一定意义上说,生态理性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生态社会主义认为,传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就是对经济理性的批判。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人们要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产生了劳动异化、资本异化,甚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成了覆盖着利益面纱的工具关系。而生态理性则力图适度动用劳动、资本、资源,多生产耐用高质量的产品,满足人们适可而止的需求。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动机,即利润动机和可持续发展动机。

第二,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公平问题。受环境灾害影响的群体,是一种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来消除这一类型的社会公平隐患。按照生态社会主义的相关理论,资本主义的本质不可能会停止剥削而实现公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环境公平问题。然而,在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理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环境公平问题如何得以根本解决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而,生态文明本质是和谐,构建生态文明必须从和谐的角度人手,通过各种制度创新或制度重建消除各种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

理论界认为,中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存在的问题是在社会领域之中,并认为,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社会领域支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将无法有效运行。另有学者更是认为,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进而推动社会领域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时代任务之一。

对于市民社会的理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马克思和黑格尔都“把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看作是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等,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从私人活动这一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既是一个实体性范畴,又是一个理念性范畴”,“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与其文化特征是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它是一种活生生的社会生活过程以及一系列思想和观念的结合体系”。市民社会是解决传统社会结构下矛盾的重要途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领域挣脱商业化和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复生”。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展出一套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但从总体上看,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以对私有财产权利的充分尊重并且加以法律上的严格保护为基础的。这是市民社会特有的市场经济的基础。第二,维系市民社会的,既不是横向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纵向的行政命令关系,而是在平等自治的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契约关系。第三,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第四,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第五,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社会成员的意见,在公共空间交换彼此意见,并据此以及通过社会运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活动和政策形成过程。

三、市民社会对生态文明可能的贡献

如果生态学所说的资本主义和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是同一个概念,那么,在生态学者看来,市民社会不可能对生态文明作出贡献。问题是,当我们用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时候,生态文明的贡献者却会由现代公民社会创造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质利益的协调。物质利益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因而,不管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不管什么样的文明形态,促进并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是其存在并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人们在追求的自身的物质利益的时候,往往会产生与人类自身、与自然界的矛盾。因而,生态文明在物质利益关系上要求处理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一个发育充分的市民社会,通过明晰的产权关系界定,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和谐运行,为人们创造财富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奠定基础;同时,通过产权的界定,确立资源、自然环境的保护边界,通过公共空间与政府的合理互动,保障公共政策的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而,在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比如,排污收费问题,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只要我们知道污染带来的边际社会成本和企业本身的边际收益,就可以确定排污收费标准,但是,从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是因为信息的问题,在确定边际社会成本时出现困难;其次是污染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往往不可能靠政府的简单规制就可以解决。在市民社会框架下,相关利益群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结成合法的团体,这些团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搜集相关资料,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依据,在维护自身利益(比如环保要求,避免环境保护中的不公平等)的同时节约了政府政策制定的成本。

第二,精神和谐的缔造。在生态文明的框架下缔造精神和谐,市民社会通过其文化领域的作用保证人们认知自然的同时实现人们生活的非物质化。“作为文化生活的领域,市民社会拥有一个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区别的阐发生活意义的符号体系。”作为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是一种自主、自愿、全面发展的生活领域和关系结构,是人们普遍交往活动的空间,它渗透于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伦理精神能够促进人的个性的增长、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

弗洛姆认为:“一个人是否精神上健康,这并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取决于个人所处的社会结构。”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除了满足人们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以外,还创造了人们的道德生活世界,为人们提供广泛的公共生活空间。人们通过社团的和传媒的沟通不仅满足了相互交流与沟通的内在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个体也实现了生命的意义与价值。由于市场经济导致了人们心灵秩序的内在紧张,导致浮躁的心态,人格的分裂以及精神家园的丧失,市民社会特有的公共精神能够培育人们的开放意识、交互主体的人格,以及宽容的精神和理性的价值取向。“当市民社会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环境时,同时也就消解了因生产和权力之争给人们造成的压抑和紧张。”在市民社会的生活世界中,人们可以自主地思考、自由地表达、平等地辩论、理性地宣泄,有效地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营造人们和谐的心灵和精神秩序,从而实现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三,利益平衡的构建。市场的作用导致了利益的分化,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单元。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不同的利益都要有合适的利益表达途径,否则,便会形成政治上的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危及生态文明。成熟和健康的市民社会会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首先,市民社会是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法治是市民社会伦理精神的现实表现。法治强调的是人民,个人平等自由的权利与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国家也必须服从法律。马克思曾经断言,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及其社会化,构成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的价值合理性的客观和现实的体现是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在市民社会中,法律及其制度是人的需要及其行为的普遍形式,也是社会秩序的客观的和外在的表现,伦理精神必须透过法律和制度,透过法律和制度所建构的社会秩序才能获得客观现实性和社会合理性。”其次,市民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个体伦理精神和权利伦理精神的充分展开总是以社会的开放性为必要条件,开放性表现为非权威化,非权威化则意味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一种要求权利和义务对等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发展的价值取向,它否定一切形式的特权,强调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道义关切的社会,需要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全体成员能够分享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共同的社会责任。

四、结论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需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是一种高级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建构过程,是协调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是以生态环境优化与发展为目的、促进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过程。生态文明的构建过程是对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性的重新认识过程,也是逐步推进人类全面发展的过程。因此,构建生态文明新社会不应单单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手,不应仅仅从生态学的角度思考,而应从整个社会结构和人类发展的角度思考才可以看到生态文明的和谐本质。市民社会与广义的生态文明有着紧密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市民社会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构建生态文明这样的高级文明形态提供了思路。建设生态文明新社会需要社会结构的调整,即从构建市民社会人手,构造和谐社会。

奥康纳把生态学看作是从生态角度来考察资本主义社会及未来社会特征的新理论,把生态社会主义看作是新的社会历史实践,即奥康纳本人倾向于赋予“生态学”以理论性质,而赋予“生态社会主义”以实践性质。当然,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分析还是有差别的,马克思更侧重于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意义。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问题,它是一种和谐的理念,要关注整个生态系统内部的所有关系。因而,构建生态文明,不能忽视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问题。

第8篇

关键词:民法;生态文明;生态主体;生态权利;生态义务;生态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6-0099-04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向来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然而“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1]要克服用公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弊端,就必须重视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发挥。自然人和法人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行为,这决定了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它既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又能有效防止生态损害行为的发生。只有协调综合运用私法与公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推进。

一、民法可塑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主体——生态民事人

培养具有生态意识和养成良好生态习惯的民事主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关键。为此,民法需将传统民法中的“理性经济人”塑造成为具有生态文明意识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

(一)生态民事人的界定

生态民事人是指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顺应生态规律,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协同进化中实现物质利益、精神利益与生态利益相平衡的人。生态民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态民事人是兼具“理性经济人”与生态人两者特征的复合人。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他在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为了自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这实为生态危机的根源。要克服“理性经济人”的民事主体所带来的弊端,就必须用生态人的理念塑造新型民事主体即生态民事人。这种新型民事主体兼具传统民事主体与生态人的特质,是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扬弃与超越。

第二,生态民事人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传统的民事主体以追求自己利益为唯一目的,其仅需具有权利意识即为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生态文明时代的民事主体不仅要具有权利意识,还需具有强烈的生态意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意识支配的,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进行权利变动和履行民事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实现私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和谐共存。

第三,生态民事人不仅追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还追求生态需要。传统民法坚持需要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民法之目的就在于为民事主体满足上述需要提供私法保证。基于需要二元论,传统民法认可民事主体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正当合法性。由此可知,需求二元论的民事主体制度无法实现生态保护,更遑论生态文明建设。为克服需要二元论不足,联合国环发大会颁布《21世纪议程》,明确将人的生态需要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同等并列,并将其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元动力之一。“生态需要作为一种高级需要的组合形式,不仅能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还能从生态学意义上促使人类需要结构合理化发展。它是人类需要结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第三种需要。”[2]由此可知,生态需要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条件。要将传统民事主体转型为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民法就是要为民事主体实现三元需要提供私法保证。

(二)生态民事人的塑造路径

我国民法要塑造生态民事人,就必须进行正义观与方法论的革新。传统民法的正义观与方法论是与“理性经济人”相匹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自由主义正义观认为自由即正义,只要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实施的行为,即使损害生态环境也是正当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认可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并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和谐、生态危机尚不存在的时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相当合理性。但在生态文明时代,民事主体根据上述价值观从事民事活动已造成严重生态危机,再一味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论就不合时宜。要塑造生态民事人,我国民法就不能继续完全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而应该用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对传统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予以一定的修正。社群主义正义观和整体主义方法认为,基于公共利益,法律对人的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乃正义之举。在生态灾难频发的当代,生态恶化已经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维持人类繁衍无疑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群主义正义观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民法可以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塑造具有生态意识的民事生态人;根据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个人主义方法,民法可以用倡导性规范积极鼓励民事主体保护生态。总而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中国民法不能片面坚持自由主义正义观与个人主义方法,它的价值观应该是社群主义正义观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有机协调,其方法论应该是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人主义方法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民法才能塑造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新型民事主体——生态民事人。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二、民法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发挥的核心:民事生态权的确立

民事生态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用、开发生态系统,以满足其生态利益需要的权利。它是民法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核心。十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是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前提,也是民事生态权确立的基础。生态利益不同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利益。“生态利益固然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又不同于纯粹的财产或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在于财产之价值和使用价值,人身利益在于人身之生命、健康、身体机能和组织等,而生态利益则在于人们能够在其生态系统中与其他生物或环境之间进行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3]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存在以生态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需由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所不同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生态利益关系以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调整手段为主导。在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背景下,生态利益关系则应以民法等私法调整手段为主导。要有效调整因为生态资源市场化配置所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需确立民事生态权,这是由其调整机理决定的。

(一)民事生态权的构成要素

1.民事生态权的主体。民事生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生态权的主体。人是权利主体,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受人支配,为权利客体,这是民法权利理论的基石,也是哲学主客体二元划分的必然结果。但由于人类滥用其对包括动物在内的外部世界的支配权,使人与动物的关系紧张,进而使生态系统失衡,形成生态危机。为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有学者主张动物权利论,即将动物也作为一种权利主体。该观点作为人类重视动物保护的一种价值观,具有合理性,但就民事权利体系构建而言,动物无法成为权利主体。首先,人作为权利主体是由人的类本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在于“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由此可知,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通过这种自由,人不仅仅依附于自然界而且还改造自然界。“权利为意志的自由,该意志自由即为人,并只有人的意志是天赋的。就此在我们看来,每个单个法律关系作为人格人与人格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律规则加以确定。”[4]权利的本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并与人的类本质要求高度契合。而动物不具有意志自由的本质决定了动物无法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其次,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能有效解决动物保护问题。法律赋予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动物也无法行使权利。有学者建议民法通过法定人或监护人的方式,让他们动物行使权利。但这种关系从实质上讲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动物依然是客体。这样的制度构建并不能使动物成为权利主体。最后,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不符合理论研究的“奥卡姆剃刀原理”。该原理指出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循思维经济原则,其格言为“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简而言之,解决同一问题,在实现效果相同的前提下,所用的理论能简单就不复杂。就动物保护问题而言,动物客体论与动物主体论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但动物主体论将民法理论复杂化并且使其内部出现了不协调。动物主体论违背了奥卡姆剃刀原理的要求,实属不可取。正如有学者正确指出的,“至于少数人提出的生物的生态权,既无理论上的科学性,也无实践中的可行性。”[3]

2.民事生态权的客体。所谓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变动行为的作用对象。权利的本质在于利益,权利客体是利益的载体。生态利益是民事生态权的本质,它的载体是生态系统。若没有生态系统的持续良好存在,民事主体的生态利益根本无法实现。生物群落依靠生态系统产生生态利益并分享生态利益。根据生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者、消费者与分解者。人既是生态利益的制造者,又是生态利益的受益者。无论是制造生态利益还是从生态利益受益,都必须对生态施加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因此,生态系统成为民事生态权的独特客体。

(二)民事生态权的性质与内容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其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石。“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的权利。”[5]根据人类社会生存实践可知,民事主体要满足其生态利益需求,必须利用以生态资源作为载体的生态系统。据此,民事生态权属于支配权,应当毫无疑问。民事生态权的内容是指其权能,就是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态利益需要所能够实施的各种从生态系统中受益的行为以及保护该权利所能够采取的行为。主要包括:其一,生态系统利用权,即民事主体积极利用生态系统满足自己生态利益的行为,比如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泉水、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等行为。其二,生态请求权,指民事生态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有某种妨害或有可能受到妨害之虞时,生态权利人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有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三,生态补偿权。该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而享有的请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补偿其生态利益的权利。其四,生态赔偿权。该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遭受侵害时请求加害人赔偿其生态利益损失的权利。

三、民法的生态优化功能:民事生态义务的设定

因为企业生态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所以民法由权利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是其发挥生态优化功能的理论基础。民法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功能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鼓励或倡导人们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二是禁止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社会本位的民法可以通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变动与权利行使设定生态义务的方式发挥积极的生态优化功能。根据在经济生产环节的地位不同,民事主体可分为生产者(企业)和消费者。我国民法可以为上述两种主体规定相应的积极生态义务,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企业生态义务

1.企业生态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要顺利实现党的十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民法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并确保其得以履行是关键一环。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认为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企业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由此可知,企业的生态义务是指其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为目标,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尽量减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企业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生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对同代人与后代人的生态义务。企业要以“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观念为指导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代内公平观”要求企业从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时尊重其他人的生态利益,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生态利益获得自己的发展。“代际公平”要求企业的资源开发利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留给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机会,而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满足本代人的利益。第二,企业对社会的生态义务即绿色生产义务。企业要树立生产生态产品的市场意识,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绿色产品,通过绿色包装、绿色认证,提供满足市场需要的健康产品。第三,有限度的开发义务,这是指企业对自然承担的生态义务。企业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履行该义务的主要途径是循环生产。主要包括:其一,实行减量化的生产模式,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出。其二,企业对生态资源与废弃物的再利用与资源化。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必须根据其生产特点与经营范围,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2.民法对企业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我国公司法仅原则性的规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负有生态义务,其他民商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生态义务。为促进企业生态化生产,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未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企业生态义务。理由在于: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其范围尚未明确,民法典若不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无疑不能有效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生态义务,这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二,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代替企业的生态义务。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其范围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尚未实行现代公司制度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诸多营利性民事主体。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不能取代企业的生态义务。若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生态义务,一是不利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总分的方式明确规定企业的生态义务。第二,将企业的生态义务层次化并采取不同的规范方式。根据企业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不同,可将其生态义务分为基本义务与其它义务。基本义务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又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对于积极义务,民法应用强制性规范予以规定,对于消极义务,民法应用禁止性规范予以规定。对基本义务以外的其它生态义务,民法可用倡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予以规定。第三,以生态化为导向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一,董事会中设立生态委员会或生态董事,就企业的生态生产经营和生态义务履行等事宜为董事会提供合理化意见。其二,经营管理部门设立负责生态经营的专门机构,一是专门负责绿色产品的设计、价格制定以及销售;二是负责对企业及其员工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培养员工的生态意识,使员工形成良好的生态习惯。其三,监事会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企业生态生产与生态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

1.生态消费义务的界定及其内容。生态消费是一种以低资源消耗实现高消费质量,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消费模式,其伦理基础在于消费正义。“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来反思人类的消费行为,以人与自然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使消费不仅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且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环节。”[6]消费主义导致的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已经严重危及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民法必须根据消费正义观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规定相应的义务,这既符合生态消费义务法律化的趋势,又能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消费者生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适度消费义务。适度消费义务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滞后的消费水平会导致消费不足和市场疲软,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而超前的消费水平产生的过度需求会导致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生态危机。建设生态文明最主要的是要防止过度消费,民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使消费者不要超前消费。第二,循环消费义务。它是指消费者必须对使用后的消费废弃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消费废弃品包括家庭废旧品和工业废品,消费者对以上两种消费废弃品都须根据其特性进行一定的再利用或为其再利用提供条件。第三,清洁消费义务。这是指消费者必须以减少或避免有害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消费。其一,在不同的消费行为中,消费者必须选择对生态环境危害最小的消费方式。其二,消费者必须以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2.民法对消费者生态义务的规范配置。第一,我国民法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我国民法关于消费者生态消费义务的规定目前尚付之阙如。为更好地发挥民法生态建设的功能,未来我国民法典必须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生态消费义务。第二,不同群体消费者的消费义务不同。首先,强势社会群体应该承担比弱势群体更重更严的消费义务,这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企业。理由在于,他们都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义务,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重大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民事主体的生态义务要高于企业,强于企业。最后,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要高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他除了要实现经济目标之外,还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无疑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社会目标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生态消费义务高于一般的私营企业。第三,对于不同的生态义务采取不同的规范手段。对保护生态所需的最基本行为,民法须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对较高层次的生态保护行为,民法须以倡导性任意规范规定之。

四、民法的生态保护功能:生态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应将生态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一)生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生态的加害行为。其一,我国的生态侵权制度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生态侵权中的加害人通过生态损害获得巨额利益,而生态损害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术性,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极为困难。若仅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就让其承担生态损害的后果,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生态侵权必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造成生态损害的行为既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前已述及,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民事主体负有一定积极作为的生态义务。对于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也构成生态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存在生态损害事实。何谓生态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包括生态利益损害、财产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狭义观点认为生态损害仅指生态利益损害。“生态损害是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面功能的严重退化或破坏。”[7]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纳广义的生态损害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因狭义生态损害产生的财产与人身利益损失与生态侵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纳入生态损害的范围符合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其二,采纳广义生态损害观点有利于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广义生态损害科学合理地扩张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增加了其赔偿数额,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因此更有利于预防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三,采纳广义观点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由于生态损害与环境损害不同,若不将因狭义生态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纳入生态损害范围,则会导致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既不能通过环境侵权获得赔偿又不能根据生态侵权获得赔偿。这对其明显不公。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应采取广义生态损害观点。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又一必备要件,生态侵权责任也需以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条件,但生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生态侵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损害发生机理极其复杂,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故让受害人举证生态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若不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则受害人的生态损失要获得救济恐怕永难实现。为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并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必须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实施生态侵害行为之人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第四,生态侵权责任的消极要件。生态侵权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需具备以上三个积极要件外,还需具备消极要件即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生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战争行为等;被害人的过错。若存在以上免责事由,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符合生态侵权的积极要件,也不承担生态侵权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与生态损害的范围

1.生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恢复原状。由于生态侵害是一种特殊侵权,其造成的损害除狭义生态损害外,既可能包括财产损失又可能包括人身权损失。因此,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何种责任,应视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助于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充分的补偿,上述各种手段可以根据情况联合适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填补生态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法律须明确规定恢复原状责任的优先适用,因为这是成本最低而且是最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要有效预防生态侵权行为发生,就必须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这要求生态侵权制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扩张损害赔偿范围。首先,生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与生态利益的损害。其次,采取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生态侵权责任的,加害人所赔偿的费用必须能够完全填补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清除性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8]最后,生态侵权制度应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侧重于事后救济,这不能有效防止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遏制生态侵权行为的发生,生态侵权制度需对主观恶性大的重大过失和故意生态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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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宪忠.物权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16.

[6]何建华.消费正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伦理基础[J].浙江

社会科学,2005,(5).

[7]黄锡生,段小兵.生态侵权的理论探析与制度构建[J].

山东社会科学,2011,(10).

第9篇

棚民的对徽州山区的无序垦殖和恶性开采,对徽州山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直接影响到了所在山区原有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形成了较为严峻的“棚民”与土著居民对立的社会问题。

关于徽州棚民问题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尚嫌不够深入。本文拟通过对徽州方志、家谱、档案、碑刻和文书等材料的分析,对棚民进入徽州山区后,给徽州山区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与破坏,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应对措施,进行系统剖析和论述。

一、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和数量分布

关于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清代安徽道宪杨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4]对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县治》的序文,杨懋恬关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杨懋恬所指出的那样,徽州山区棚民最盛的时期是清代中叶的乾隆时期。婺源县棚民有明确记载的最早时间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和绩溪等大体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考虑到祁门地当徽州府往安徽省盛会安庆孔道,故安庆进入此地的棚民应当不会晚于婺源。

进入徽州山区垦殖和经营的棚民数量,以毗邻的安庆等府为最多,其次为邻省的江西和浙江,远者甚至还有来自福建的棚民。“该民等籍隶(安庆府)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桐城等处,间有江西、浙江民人,徽属距伊等原籍甚近。”[5]

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租地种植苞芦和挖山烧炭等活动,曾经和当地土著居民产生了严重矛盾,导致纷争和诉讼不断,但这种矛盾都还是小范围的。直到嘉庆十二年(1807)才因休宁县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会中等逞凶酿成命案,棚民和土著居民的矛盾方才引起朝廷的重视。但徽州山区究竟聚集了多少棚民,不同的记载,数量也差异较大。据办理抚剿徽州棚民事宜的高廷瑶估计,约有万余人,“棚民之多,以万计也”。[6]还是高廷瑶,在办理棚民事宜后,他又说:“余思徽郡属境,俱有棚民,不下数十万人。”[7]而据杨懋恬饬令徽属各县确查,其具体数字8681丁口。徽州府六县棚民的具体分布如下表:

所在县|棚民所搭棚数|棚民丁口数

歙县|334|1415

休宁|395|2522

婺源|74|295

祁门|579|3465

黟县|9|69

绩溪|172|915

合计|1563|8681

以上统计相对较为精细,但由于徽州是高山纵横,加上棚民本身想方设法隐匿不报,因此,其数据难以完全与实际完全一致。至少黟县的数据就不够准确。根据黟县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嘉庆十年(1805))和嘉庆十六年(1811))连续颁布的四份关于严禁棚民造窑烧砖、水口烧煤、租山开垦和开煤烧灰等禁令的情况来看,黟县的棚民之害应是相当严重的,其棚民数量绝非表上统计的69丁口。又据道光四年(1824))安徽巡抚陶澍编查皖南棚民保甲事宜统计,此时,在大量棚民已被驱逐和勒令退山回原籍的情况下,编入保甲的徽州棚民依然还有156户,具体分布是:[8]

所在县名|棚民户数|选充棚头数|备注

歙县|156|17|

休宁|231|24|

祁门|432|24|

黟县|10|1|

绩溪|12|——|居住分散,不便编设棚头。

合计|841|66|

不管是数万还是数十万,清代中叶以后徽州棚民的数量不会是一个小数字。我们今天在徽州调查期间,发现很多以“棚”为名的村落,如祁门乔山,休宁回溪、南塘,以及歙县柘林、蓝田等地,都有大量以“棚”为村的村落。这些棚村在乾隆以前是没有的。更为要紧的是,这些棚民聚居村,至今竟然还能操着一口流利的安庆方言。可见,当年棚民的数量是极其可观的。

二、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进行无序甚至野蛮开开垦与开发,给徽州原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徽州“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大山之所,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快牛剡利不得田其间。”[9]如此恶劣而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徽州的粮食生产始终不能自给。“徽介万山中,地狭人稠,耕获三不膳一。即丰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论岁饥也。”[10]因此,徽州经济结构中,以养山植树、贩运木材为主的山林经济产业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一经济结构早在宋代即已形成,“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11]“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12]山场林木不仅是徽州人赖以维生的主要资源,而且,由于它们可以涵养水源,使徽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保持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状态。

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并进行无序的垦山种田和煤炭等矿物开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理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涝不能泻,原田多被涨没。一邑之患,莫甚于此。”[13]休宁人程元通在赴京控诉棚民罪状时,就曾声泪俱下地陈述棚民对休宁山区生态的破坏。他说“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等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14]

在徽州一府六县棚民聚集人数最多的祁门山区,因棚民租山种植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也最为剧烈。祁门西乡箬坑,向为王氏宗族聚居地,在棚民到来之前,这里的居民安居乐业,过着一种相对富足的生活,“我环溪基迁于宋,迹发于明,聚族而居,历年有所。向来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饮食,取给于田者,不敌取给于山。当年兴养成材,年年木弃取,络绎不绝。所以家有生机,人皆乐利,……无不衣食余饶。”[15]然自乾隆三十年(1765)棚民进入之后,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居民平静富有的生活环境也如明日黄花,“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国课永累。且住后来龙山场,合族公业,亦尽开挖锄种。人居其下,命脉攸关。此日坑河满积,一雨则村内洪水横流,祠前沙石壅塞。目击心伤,人皆切齿。”[16]祁门北乡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也是倍受棚民之害最烈的地区之一,同箬坑一样,山场林业是善和经济的命脉,诚如《窦山公家议》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17]就是这样一个仕宦、商贾辈出的山村,清代乾嘉时期,也遭遇到了棚民的大肆侵袭。为此,全族父老集议,由程钝根主笔撰写了程氏宗族驱逐棚民的檄文——《驱棚除害记》。在这篇驱逐棚民的檄文中,程钝根历数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前三项均系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18]

可见,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租山垦殖苞芦和赁山挖煤烧灰,直接造成了徽州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据有关史料,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植被的大量破坏。徽州历史上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境内山峦重嶂,河川纵横,森林植被面积广阔,所谓“重冈複岭参天际人,岩谷幽阻林莽丛茂”。[19]茂密的山场林木,不仅涵养水源,使徽州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还给徽州带来丰厚的财富资源。清代中叶以降,棚民的大规模入境,进行野蛮的垦殖与开采,使得徽州大量的山场林木遭到砍伐,植被覆盖率急剧降低,特别是在一些棚民聚居较为集中的山村,不少林木丰茂之山被砍削殆尽。“自棚民租种以来,凡自棚民租种以来,凡崚嶒险峻之处,无不开垦,草皮去尽,则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尽掘,甚至草莱屡被烧锄,萌芽绝望。”[20]在黟县,棚民“或开土党凿石,或租种苞芦,草木不留,山石立断,一邑之生灵受害。”[21]

其次是水土流失的加剧。植被受到破坏的直接后果,必然导致水土流失的加剧。黟县知县吴甸华在嘉庆十六年七月颁布的《禁租山开垦示》的禁令中,对棚民租山开垦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有着深刻的揭示,禁令指出:“石山戴土,一经垦松,适遇暴雨,沙石滚下,其势猛悍,山下成熟田亩,多被冲压,以致失业。邑境内现有虚粮,或因此故。其为农田害,一也;山坡溜水,有涧达溪,垦后夹沙带石,壅滞滩河。舟楫难行,竹簰亦碍。其为水道害,二也。”[22]水土流失不仅使得徽州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而且阻碍了道路的畅通,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徽州府通往省会安庆的必经之路——祁门大洪岭山道,就因棚民于道路两旁砍伐树木、种植苞芦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一度变得“木濯草斩,泥松沙削……积塞道途”。[23]至于因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更是触目惊心。如果说祁门社景村嘉庆九年(1804)的《奉府宪示禁》所说的“棚内有祸人之,每逢霉雨,河壅溪涨,遂使良田高平低没,……将来住宅墓址难免无虞”,[24]还只是一种预测的话,那么,在祁门箬坑和休宁田,由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则已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在箬坑,箬溪“水为一村血脉,屡岁洪水暴涨,人则栖息无所,物亦渍湿难堪。且祠内污泥壅积,灵爽何所凭依?沿坑屋宇,长在水中,居者宁无痛恨?”[25]在休宁浯田,因遭棚民开垦,导致“溪圳尽塞,河水泛滥,田园交涨,房屋冲坍。”[26]

最后是自然灾害频繁。植被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徽州的自然灾害逐渐变得频繁起来,尤其是在棚敏为害最烈的山区僻壤,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在歙县北乡,“迩为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石刨山,兴种包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寝致山皮剥削,石阞沙倾,霉月淋,乱石随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径,田庐涨没。”[27]祁门在棚民涌入山区进行野蛮开垦最烈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经发生了一次大洪灾,这次洪灾一共造成了六千人溺毙。这年五月,“初六日,夜大风雨。初七日清晨,东北诸乡蛟水齐发,城中洪水陡起,长三丈余。县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学宫水深二丈八尺余。冲圮谯楼、仓廒、民田、庐舍、雉堞数处,乡间梁坝皆坏。为从来未有之灾”。[28]虽然这次祁门历史上最严重的水灾不一定全部因棚民垦山而发生,但棚民滥砍乱伐开山种田所导致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降低,至少说是引发这次损失惨重的洪灾的重要因素之一。

棚民在开发徽州山区、发展山区经济方面是有贡献的。但是,比起其对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这一开发山区活动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它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除,直接导致了徽州山区各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三、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

徽州社会原本是一个宗族聚居的社会,宗族和乡村民间会社组织,在当时的徽州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赵吉士所指出的那样,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有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29]徽州乡村这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棚民大规模涌入下,发生了变动。社会治安形势也变得异常的严峻起来。

概括而言,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徽州平静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乱。在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之前,徽州人按照历史上沉淀下来的相沿数十百世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过着一种以宗族血缘组织为共同体的乡村社会生活,“农力最为勤苦,缘地势陡绝。……大山之所落,力垦为田,层累而上十余级不盈一亩。刀耕火种,望收成于万一。深山穷民,仰给杂粮。早出偕耕于山,耦樵于林,以警狼虎;暮则相与荷锄,负薪以归。……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谊,讲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贫民亦安土怀生,虽单寒亦不肯卖子流庸。婚配论门第,重别臧获之等”。[30]棚民来到徽州山区后,相当地宗族成员私自租山耕种或开采,并与当地居民通婚,所谓“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31]棚民初来时,由于徽州山场大部分实行宗族成员股份制经营,故族中一些贪利之辈,便将自己的股份租与棚民垦种、开采,“初起于租山者之贪利,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棚户亦因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骛,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复别租他山,以至沙土冲泻,淤塞河道农田。伐木搭棚,毁伤坟茔薪木。本不利于地方,历来奉文查禁,无如人情见利必趋,不肖之土民阳奉阴违,无业之异民遂争先恐后,日聚日多”。[32]这种局面最终导致了当地土著居民和棚民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先宗族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破。

第二,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棚民的野蛮开垦与开采,在经济与社会文化上,与当地土著居民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各种土棚纷争与诉讼事项增多,加上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异籍赌棍、乞乞丐组织也随棚民一道进入徽州,致使赌博、盗窃、强讨强索事件屡屡发生,直接造成了徽州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棚民“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是以占地侵山,动成讼案。……近年以来,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33]乾隆中期以来,举凡祁门洪迎瑞、洪大由案,休宁程金官案,直至休宁程元通赴京呈控等土棚相争案件,都是徽州社会治安恶化、土棚矛盾激化的直接反映。至于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赌博、乞讨、盗抢之徒,更使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在休宁,“迩年,时有无籍游民,多属少年壮丁,结党成群,借丐为名,强讨恶索。小窃叉鸡,其名曰单。其单有首,散则莫其踪,聚则难清其数。一遇婚娶丧祭,遂行纠集男妇,户开则升堂入室,户并则抛石击门,强索酒食,议折银钱。稍不遂欲,动辄滋端”。[34]祁门新安,“地当孔道,商贾往来,行李络绎。向则肃然,安居无事。近则恶丐结党联群,有号石埭陈贵地方王喇子、庐州王陈草包等等,名为甲头,以约束丐为辞,实则四党扰害,眷党旬肥。……外来匪徒,以讨乞为名,恃强滋扰,最为民害”。[35]祁门多通包括新安、彭龙、桃源等地立于嘉庆、道光年间的禁止赌博和流丐入境碑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棚民以及随之而进入徽州的乞丐、赌徒和黑社会组织,给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良田受损,物价特别是米价腾贵,给徽州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了困难。徽州本来就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山区,粮食不能自给,每年居民所必需的粮食要有三分之二靠从境外输入。棚民入境垦山、挖矿,不仅使居民的良田受损,赋税、柴薪供给受到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需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因为河道被棚民垦山造成的水土流失所堵塞,致使境外粮食不能即使运进徽州,导致粮价飞涨,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正如《驱棚除害记》所列举的棚民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九大灾害中所指出的那样,“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牌,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山河田亩多被{上为“入”字,下为“水”字}积,欲图开复,费倍买田。耕农多叹失业,贫户永累虚供,穷困日甚,为害四也;久之衣食无出,饥寒为非。法律虽严,莫可禁止,为害五也;河积水涨,桥崩屋坏,往来病涉,栖息遭危,为害六也”。[36]“柴薪价值,较之数年前顿增几倍。居民樵苏之利,当然无存”。[37]显然,因棚民对生态的破坏,给徽州土著居民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他们生活的贫困化。

第四,精神生活受到严重伤害。徽州向来重视阴阳居处环境的选择。在他们精神和内心世界里,祖先的坟墓风水直接关乎到后代子孙的幸福与否。棚民的滥砍乱伐,使土著居民祖先坟茔龙脉和荫木受到了破坏,“至于龙脉之伤戕,丁财折耗;古冢之平毁,坟墓遭殃,此尤祸之惨烈者。”[38]而且,在信仰和讲求风水堪舆风水的徽州,不仅是宗族祖先的坟茔,而且各县的县龙也因棚民的大肆砍伐而倍受荼毒。于是,休宁、婺源、祁门和黟县等士绅和官府,都纷纷发出了保县龙、禁棚民的呼吁和告示。棚民这种对徽州人精神和心灵世界的伤害,是直接导致土棚矛盾激化的一个最为直接的要素。正是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使得黟县知县吴甸华在连续发出三份禁令之后,还赋《安龙吟·禁种巴芦烧石煤以筦山脉钥水口也》诗,以示对棚民的憎恨与忿懣。诗云:“兹土安且敦,扶舆积之厚。连山络其脉,曲水环其口。秦县直至今,宁宇阅年久。如何牟利徒,甘受外奸诱。赁山恣垦发,邻患于焉狃。(休邑、祁门近奉宪驱逐棚民——原注。)不知崔嵬巅,冲沙裂石陡。石壅逈溪流,沙板失畦亩。山越况匪驯,是用驱之走。保民旧田河,完我好冈阜。或又石焚石,山骨目击剖。岂忘名在碑,何贪利斯薮。(嘉庆十年,有呈请示勒石——原注。)水驶山停之,钤束亮非偶。肯使郁厜(“厂”头下“義”字),化为缺培塿。渍言共惊诧,公吁来耆苟。任天即民福,因地乃官守。筦钥吾弗严,翳谁执其究。去弊当拔根,汛防议干掫。(屡禁烧煤,业已停止。恐日久废弛,因晋省请于抚宪,准移驻墩铺,分兵看守,为久远计。——原注。)但期长谧宁,无复自纷纠。两禁不可捍,有如山水寿。”[39]

总之,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即使在道光年间根据朝廷制定的章程和规定,大部分棚民被驱逐回原籍,少数棚民定居下来,他们也未能完全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他们的住宅还保留着原籍的建筑样式,“低小之屋,或以土为墙,或以草为瓦,四都源瑶、碣源之棚民,以及烧炭挖栲、种山蔔苞芦者,大率类此。不讲光线,仅蔽风雨,床与灶接,人与畜居。或一室一妇也,或十室八室而无二三妇也。”[40]他们的语言也基本保留着家乡的乡音方言。

四、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其处置方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开进徽州山区,开垦与开采以后,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乡村士绅阶层的震动。如何对待和处置棚民这一陌生的社会群体,成为摆在徽州官府和士绅面前的一件棘手的问题。同时,僻居徽州深山老林从未与外界接触过的宗族社会社员,面对陌生棚民的无序开垦和野蛮开采,无论在心态和行为上,也都出现了急速的变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对待和处置棚民的态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庆十二年(1807)休宁土棚相争酿成命案、程元通赴京控诉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也对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见。就休宁、祁门、黟县和婺源知县而言,他们偏重于对棚民进行驱逐,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就办理棚民事宜的芜湖道宪杨懋恬和高廷瑶,他们在奉命对棚民进行调查后,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因此,杨懋恬认为,“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数十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各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41]高廷瑶在会同芜湖道宪杨懋恬率兵四百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时,就对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认定程元通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并与诸知县协商,暂时驻兵县城,待廉得其实后再行定夺。他说:“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觉察?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涌入,难免秧及池鱼。我辈为县司牧,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42]于是,高廷瑶亲自轻骑进入山区,“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43]

当然,由于聚居休宁浯田的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以“棚民方会中等纠集多人、踞种山场、逞凶酿命等情”,于嘉庆十二年亲自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不安。尽管安徽巡抚初彭龄奉命委勘后,认定程元通所控之词多有不实,“程元通系族长,年已七十六岁。程怡仁所递之词,系祠长程绍兰主意。词内所称掘濠筑垒、祖墓遭掘、程柏押毙、尸匿不交、程靳被捆无踪等情节,均属架捏”。[44]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是采取了以驱逐棚民退山回籍为主、编查棚民入保甲为辅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这就是所谓的“十二年递解之法”。“除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编入保甲者,另册送部备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内年限为断。其载有年限者,概俟限满后退山回籍。现在年限已满,及不载年限、承种已久者,令再种二年,于嘉庆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种,不载年限者,应令该抚转饬地方官,谕令严立年限,至迟不得逾十年各等语,并经修《户部则例》,一并载入在案”。[45]对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更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用《酌议棚民退还山场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抚初彭龄的话来说,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无山主召租,亦无从托足,是棚民与山主实表里为奸。此次查办之后,若不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复蹈故辙。应请嗣后如将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至五十亩者,无论公业私业,均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从论。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令该族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绝迹,土民益臻宁辑”。这条规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载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乡村宗族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对棚民的蜂拥而至,采取了坚决的严禁和果断的驱逐举措。可以说,在清代中叶的驱逐棚民活动中,他们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终能够下定决心驱逐棚民,这批乡绅们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说没有乡绅的疾首顿足般的呼吁和影响,中央和地方官府在对待棚民的问题上或许不会那么坚决、果断和严厉。我们在文书、碑刻、谱牒和其他相关文献中,发现了数量可观的关于乡村宗族、会社和在野乡绅在禁止和驱逐棚民方面的史料。

在棚民潮涌动的初期,徽州宗族、会社和乡绅即发出了强烈的禁止和驱逐的呼声。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宁北乡儒村吴氏宗族族长吴懋长、吴世宗、吴钟溪、吴家漳、吴世茂和监生吴地保、吴兴等即以棚民“匪数潜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树药鱼,肆无顾忌”的名义,呈请到徽州府和休宁县,由恳请徽州府颁发禁示,“勒石永禁,保荫保族,以杜侵害”。[46]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县知县在阖邑士绅的强烈请求下,以棚民“江西窑匠邹国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窝僻之处、县龙正身地方,觅租北向地业,将来龙山塝劈入,造窑烧砖,火灼龙脉”为由,勒石颁布《保县龙脉示》,严令“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47]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监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无藉之徒盗行砍伐”,而集体向婺源知县彭家桂恳请颁示勒石严禁。[48]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长、监生俞奎茂等十数名乡绅,再次就蓄树垂荫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数十年冢也。累累鍬锄,坑逾数仞;天根斩削,地脉陵夷,所以财赋萧条,人文寥落。”敦请婺源知县予以勒石严禁。[49]在棚民为害最剧、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宁浯田岭,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乡绅程华苍等,“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使得“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啸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为由,恳请休宁知县“吁恩示禁、宁民杜害”。[50]

在棚民规模最大、为害最剧的嘉庆时期,徽州一府六县乡村士绅纷纷以各种不同方式,发起了禁逐棚民、保卫家园的运动。

在休宁聚居棚民最多的地区——浯田岭、江田村、岭南、牛岭、青山、方圩和横源七村,以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祠长程绍兰为首的乡绅组织,不远数千里,亲赴北京呈控棚民方会中等。在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贡生程国华为首的乡绅,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开垦锄种为虑,嘉庆年间,恐请张宪驱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51]并亲撰《驱棚除害记》,历数棚民九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52]在黄古田、环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垦山最烈的地区,宗族和乡绅都奋然而起,组织起了规模庞大的乡村力量,对棚民进行驱逐。宗族、乡约和会社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积极的基层堡垒作用。祁门善和、环砂和休宁浯田岭的程氏宗族、休宁商山和儒村的吴氏宗族、祁门黄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坑的王履和堂养山会,祁门侯潭和婺源汪口的乡约,都在驱逐棚民、捍卫家园的运动中,起到了中坚的作用。

不过,在论述针对棚民这一社会问题时,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徽州乡村社会宗族和乡绅组织,必须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无论是诉诸词讼,还是敦请官方出示严禁,这些组织和力量都离不开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乡约、会社等组织与封建地方官府的协调与互动,才最终将棚民这一社会问题加以解决。尽管这种解决方式不一定完全满足宗族、乡约和会社以及乡绅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过对棚民事件的处置,我们看到了徽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和乡绅势力在处理基层事务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清代中叶的棚民,作为徽州历史上最后一次可称为是移民的运动,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对徽州山区的滥砍乱伐、对徽州生态环境的破坏,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着这一恶果。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探究徽州由富变穷的根源时,就曾把深林资源的破坏当成了最为主要的原因,并将“兴树艺”作为振兴徽州经济的头等事务。他说:“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如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因此,在肯定棚民对山区经济开发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要忽视他们对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实事求是地复原历史、阐释历史。

注释

[1][明]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赠程君五十叙》。

[2]康熙《婺源县志》卷首《旧序·詹养沈序》。

[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6][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7][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册《奏疏·日记·编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鹿书社1998年版,第425页。

[9]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10]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汪伟奏疏》。

[11]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风俗》。

[12]淳熙《新安志》卷二《物产·木果》。

[13]同治《祁门县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

[14]《嘉庆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赓音等为安徽休宁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扰害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6]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7][明]程昌:《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19]同治《祁门县志》卷三十六《杂志·祥异》。

[20][清]方椿楚《颂山房杂著》,转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1]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

[22]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开垦示》。

[23]《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门大洪岭道路两侧山场永禁种植苞芦碑记》,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24]《清嘉庆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门社景黄一本堂奉府宪示禁碑》,原碑现置于安徽省祁门县横联乡社景村。

[2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26]《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棚民入山恳种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浯田岭一家杂货店墙壁上。

[27]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十六之一《杂记·祥异》。

[29][清]赵吉士:《寄苑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记》。

[30]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3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3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3]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4]《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宁县奉宪严禁无籍游民强讨恶索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唐头村。

[35]《清道光五年闰六月初二日祁门奉宪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政府。

[36]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9]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六《艺文志·诗》。

[40][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民情习惯·休宁风俗之习惯》。

[4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42][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4]《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抚初彭龄为休宁县浯田岭等七处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4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46]《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宁县儒村奉赋宪禁示棚民砍树药鱼等不法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儒村乡。

[47]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48]《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县严禁盗伐汪口村严禁盗伐向山林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49]《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50]《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租棚民种山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一杂货店墙壁中。

[51]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一本卷十二《东房新春显派泰支昂分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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