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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08 11:06:35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1篇

今年以来,水利系统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精心组织,统筹抓好工程建设、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提升和行业监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现将有关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以高度的使命担当,切实推进水利工作

1、水利建设。(1)洼地治理项目。加快实施2019年度工程,拆建黄沙港沿线闸站35座,整治潮河6公里、拆建闸站3座,整治杨家河2.3公里,水下土建部分、闸门水泵安装调试、水下工程全部通过验收,并开坝放水;河道疏浚完成土方30%。提前谋划2020年度工程。县城越河芦沟河段工程完成招标图设计,编制招标文件和预算;各专项部门组织前期现场查勘、预算编制和财政评审。(2)中小河流重点县工程。冈西项目区综合整治河道15条,疏浚河道62.83公里、土方82.06万方;岸坡整治9.64公里,其中格宾石笼网档墙2.16公里,连锁块护坡2.3公里,砌石护岸5.18公里;岸坡植物防护41207平方米;拆建西冈河灌排结合站1座。建阳项目区4月29日开标,概算投资3000万元,已完成工程量35%。(3)农村河道疏浚工程。根据农村河道“十三五”轮浚规划以及村庄河塘专项整治方案,疏浚整治村庄河塘227条200万方,高质量完成了省市下达的任务。(4)圩堤加修工程。加修加固不达标圩堤39公里,加修土方47万方。利用上级专项资金对病险闸站进行维修养护,有效保障汛期安全。

2、防汛防旱。扎实开展汛前检查。2月12日,县防指按照“查严、查细、查实”要求,对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开展拉网式排查。在各镇区、街道、和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局领导班子带队,分成5个督查组,重点督办隐患整改,督查操作技能培训、闸门试开试关、泵站试运行情况,督查不达标圩堤加固除险,5月10日前能整改的全部整改到位,一时无法加固除险的,迅速落实预案及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调整指挥部成员,召开全县防汛防旱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在《建湖日报》公布责任人名单,从严落实防汛防旱责任。认真编制应急预案。按照“建重于防、防重于抢、抢重于救”的防汛方针,结合往年暴露的新问题,对《建湖县防洪预案》《建湖县抗旱预案》《建湖县防御台风预案》《建湖县城防洪预案》《建湖县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湖县饮用水源地污染应急调度预案》等六个预案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省市要求,编制《建湖县城超标洪水预案》《建湖县滞洪圩区应急预案》,送省厅审批,随时应对汛情旱情。从6月1日起,县防办、各镇区严格坚持全天候防汛值班带班制度。夏插前期,我县降雨偏少、外河水位下降,从6月8日降至0.6米以下,6月12日达到今年最低水位0.28米。县防指及时组织缺水地区二级翻水,水稻栽插用水得到有效保障。6月9日我县入梅,比常年偏早10天左右,12、17日全县普降大到暴雨,至6月24日累计雨量为198.6㎜,外河水位迅速上涨,上游及县城水位一度超警戒,大部分地区关闸排涝,水位降至警戒线以下,全县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3、水资源管理。认真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支撑能力不断增强。上半年预计用水量2.2亿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为83.4立方米,市局检查后给予了充分肯定。巩固水源地达标建设成果。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广节水新技术和节水型器具,指导企业加强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实施自来水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建设,完成申报材料和高清视频,创建部级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县工作稳步推进,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厅创建申请。加强地下水管控。根据《建湖县地下水压采方案》《建湖县深井处置方案》,封填深井27眼,完成全部地下水压采任务。与省水文盐城分局签订23眼监测井技术服务项目,确保做到及时检测并上报数据。按程序审批地热井取水项目,帮助九龙口旅游度假区向省水利厅提出地热井探采结合预申请。规范取水许可。坚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严格依法治水“两手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取水审批手续,按时完成取水许可等水资源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录入率达90%以上。截止目前,我县取水许可证保有量为107个。从去年11月开始,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坚持依法规范,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着力提高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管理水平。

4、生态河道。4月份,对上年度重点打造的44条生态河道,组织逐条现场察看,查漏补缺,交办问题,要求各镇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回头看”,及时落实整改方案,落实长效管护措施和管护责任,巩固生态河道建设成果,确保每条打造的河道全部达到标准。2020年原计划建设生态河道13条,其中大港河、徐王中心河、西冈河等冈西镇7条河道,依托中小河流重点县项目,完成了河道疏浚的护岸建设,正在植树种草;另外6条位于建阳项目区,完成招投标工作,施工单位正在进场施工,年底前完成河道整治任务,明年开春栽植绿化。截至目前19条生态河道建设已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增加生态河道建设任务的要求,我县自我加压,各镇区增报1-2条以上具备打造条件的河道进行生态提升,今年生态河道建设达到33条,原计划3年打造生态示范河道69条,通过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3年打造生态示范河道100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河长制工作。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完成省市县三级河长湖长巡河治河服务工作,全面推广利用河长制APP巡河治河,全面更新全县五级河长湖长公示牌。开展河湖“两违”整治行动,在各镇(街道、区)上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逐一现场排查,确定问题发生地点时间规模及解决难易程度,形成第一批41个问题,及时交办整改,通榆河学滩村公墓、通达船厂、射阳湖建阳镇违建用房等问题提前完成整治任务。开展农村黑臭河道整治。明确整治责任,列出垃圾水草清理、清淤疏浚等具体整治任务及时间节点,建立进度月报制度,针对进度滞后镇(街道、区)重点督查,13条黑臭河道已整治过半。

6、改革监管。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6月底,县级验收工作全部完成。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办公场所、人员及工作职责全部落实到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聘请第三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上半年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文件精神,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对县水利部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工程质量监督基本达到全覆盖。集中力量,对重点工程实行全程现场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为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了质量保证。加强湖泊湖荡管理。探索实施湖区网络化管理,联合涉湖五镇,运用APP对湖泊湖荡进行常态化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通榆河等骨干河道运行管理,适时补植绿化、加固堤防,确保防洪安全。

(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深化从严治党

强化纪律规矩。局党委中心组坚持定期集中学习制度,认真抓好机关和基层支部党日活动,组织上好专题党课,讲纪律规定,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底线,把好关口,时刻绷紧廉政之弦。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和廉政教育基地,召开510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大家时刻牢记党的宗旨,牢记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局党委重申规定,局机关和各单位一律不准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所有项目全部实行招投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准投资投股水利工程项目。对机关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重要工作制度进行回头看,经过修改完善后敦促大家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建立全方位的管控体系,扎紧制度笼子,发挥制度效能。局党委成立两个小组,专门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一查到底,运用执纪武器,推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作风效能整治。开展系列活动和专项行动,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化风成俗,实现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做到“四治四强”:治慵强担当。以提升执行力为发力点和落脚点,培育办事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习惯,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治懒强服务。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问题,高效快捷“立即办”;对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迎难而上“主动办”;对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深入实际“上门办”,不断提升机关服务力。治怠强纪律。着力提升机关公信力,强化压力传导,认真对照服务承诺,形成“说了定、定了干、干必成、成必优”的工作纪律,不让承诺打白条。

强化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纳入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党委中心组和各基层支部多次组织专题学习,自上而下开展谈话活动,教育引导各层各级从更高的政治站位认识和把握专项斗争,切实排查解决认识不深、动作迟缓、成效不明显等问题,真正把专项斗争当作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牢。局党委多次研究部署“回头看”,提出具体细化的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分析存在问题,特别对前一阶段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剖析,查找不足,制定深化整改、完善提高的具体措施方案,推动水利系统“回头看”和问题整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始终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专项斗争“回头看”的重要导向,听取最基层群众的反映和呼声,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

(三)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切实抓好疫情防控

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为阶段性最重要工作来抓,把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落到实处。健全组织体系,恪守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严密打好阻击战。广大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佩戴党徽,主动亮明身份,带头站在防控斗争第一线,带头发扬无私无畏精神,带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带头落实防控措施,带头顾全大局,带头坚守岗位。水利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非必须,不举行;可推迟,即推迟”的原则,对存在交叉感染风险的人员聚集性活动一律停办,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渠道。各单位看好自己人、守好自己门,同时配合做好疫情高发地区往来人员的排查追踪和管控,及时报告情况。所有上班和外出人员,全部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工具,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切实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对办公区域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加强人员进出管理,无关人员禁止出入办公场所。严格执行报备制度,杜绝接触传染源,确保水利系统人员自身安全。

加强巡查值守。深入社区街道,开展科普宣传,增强市民防护意识。局机关和各单位加强值班应急力量和在岗工作力量,随时待命,全力以赴,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最大限度减少出入公共场所,最大限度减少聚会活动,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及时组织复工。从2月中旬起,在继续扎实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组织水利工程复工开工。复工前“四个到位”:责任到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将防控责任压实传递到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摸排到位,做到一人一档,形成台帐资料;物资到位,购齐备足口罩、手套、消毒剂、体温枪等必需物资;宣传到位,组织复工人员培训学习,作出守规承诺,张贴悬挂标语,增强人人自觉防控意识。复工后“四个严格”:严格实名制考勤制度,参建人员一律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进入工地;严格人员检查措施,实施封闭式管理;严格生活后勤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严格每日信息报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不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

下半年,将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1、继续推进重大项目。全力推进洼地治理工程。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整治县城越河(芦沟河、尤沟河)13.3公里,开挖土方210万方,拆建闸35座,拆建桥梁4座,完成投资约6.5亿元。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工程建阳项目区,整治河道14条、39.93公里、61.78万方,生态护坡11.84公里,建设水系连通建筑物5座,完成投资3000万元。充分发挥水利部门对水务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部完成省水利厅农水管网改造项目50公里,确保县域东部供水安全。

2、继续推进水安全保障。严格按照防汛工作责任制要求,督促防汛工作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做好应对特大洪涝灾害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对防汛重点地段、险工患段、病险闸站,督促所在镇(街道、区)和县城防洪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明确专人防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及时发布雨情、水情预警信息,保持防汛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当好领导决策参谋助手。

3、继续推进水环境整治。坚持高目标、高标准,打好生态河道提升攻坚战,对新增的生态河道建设任务,抓紧制订实施方案,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确保今年完成33条生态河道建设任务。对列入整治的13条黑臭河道,注重抓源头、抓根治、抓巩固,确保取得突破性成效。以推进深化河湖长制为抓手,优化服务指导,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职,形成上下联动、克难攻坚的工作合力。协助各级河湖长熟练使用APP巡河、巡湖,充分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巡河、巡湖工作信息化、精细化水平。以推进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排查梳理我县河湖“两违三乱”问题,及时交办,落实整改,边查边改,动态管理,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河湖问题整治任务。

4、继续推进行业监管。围绕省市考核目标,加强巡查检查,巩固西塘河、戛粮河水源地整治成果,联合相关部门抓紧办理通榆河取水口注销手续。以申报创建部级节水型社会达标县为契机,推进建设节水型企业,控制供水管网漏损,加强再生水利用,全县新创建节水型载体10家,GDP用水量控制在80立方米/万元以下。按照协会运行、计量设施安装、水价核定、水权发放、协商定价、水费收缴、设施管护、专业维修等“八个到位”的要求,加快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确保通过省市验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所在地水利站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坚持建管并重,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强化长效管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效益长久发挥。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监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其作用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建设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从业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因此,总结分析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学习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壮大狠有裨益。

2.水利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因为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理方面起步较晚,受传统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影响,对监理的作用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进行了解,监理工作还没有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依赖监理

在施工场地的大型机械、管理人员、施工工艺及方法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报的数据不一致,在资源配置上出现了不合理现象,在施工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散慢。只有在监理人员进行指示和配合时,才对施工现场做局部的调整和整顿。有时还只是对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进行应付,现场有监理人员就会按照规范施工,现场无监理人员就随意施工;无视监理人员的督促,许多工程项目无自检工作,编些工程资料向监理部门报验。

2.2计量不准确

施工单位在计量方面总是想尽办法,采用提前计量、多计量、重复计量、不能计量而计量、或者故意出错等许多方法,争取多得或者提前获得工程款。另外,在进行计算时不按合同和规范办事,使工程量扩大。

2.3随意向业主提出索赔

为了加大中标的几率,很多承包商进行投标文件设计时,提出了承担更多风险或代替业主的一些现场土地临时暂用的协商工作的条件;在履行合同时,因为业主对承包商有一些正当的要求,或者是因为承包商的一些行为导致了一些纠纷,比如堆土超出征地的范围,临时通道做了些改变等,当承包商的利益受损时,则不分析对错,直接要求索赔,并且索赔的数额较大。

3.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监理行为,是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明显暴露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人才匾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的、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求监理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应加强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应不断总结经验,编制总监业务工作手册和监理业务考核手册。

3.2监理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争取市场、占领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同时,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认真分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主要因素,编制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增强这些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3加强与业主方及其他参建方的沟通

监理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和业主的正确指导与支持,离不开承包人的充分理解与配合,离不开设计单位的大力协作。特别是业主和设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关系到每一项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如不能得到支持,许多好的设想将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监理工作的成绩也无法取得。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通过自必身努力,扎实工作,使业主充分相信监理、依靠监理,其他参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支持监理工作,从而达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作用。

3.4加快法制建设、规范监理市场

必须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培育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如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办法;监理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优办法(奖励办法);监理酬金新的收费指导意见(包括酬金的组成);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细则;监理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全系统统一的开放市场);项目法人违规追究办法。打破地区保护,严格监理市场的准人管理制度,杜绝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杜绝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杜绝分包、转包监理业务行为。

4.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监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作环境和施工难易程度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选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一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高效、精干的现场监理部;组织监理部监理人员熟悉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编制具有施工指导意见的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实施细则;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要有利于监理工程师施工中检查,有利于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有利于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编;做好合同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查、审核工作,达到监理规范要求的,才能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2)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施工中“三检制”和贯彻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熟悉施工、监理合同,认识风险,判断风险程度,制定防范措施,合理规避风险。处理好合同实施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树立服务业主、服务施工单位的理念,树立监理企业形象,搞好协调和沟通,建立监理的权威,促进监理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圆满完成。

5.总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相比,除了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之外,其他都大体相同。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洪水等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就要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并能够熟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对待工作尽职尽责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3篇

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主要来源于两类人员:一类是退休于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有非常丰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与设计的实践经历和经验,一般都在重要的监理岗位上任职。但是这些人员一般年龄比较大、缺乏充沛的精力,对于新事物、新知识的接受能力也相对较差。另一类监理人员主要是近年来本科、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这些人员年轻有活力也好学,但是缺乏监理管理与协调工作经验,也缺乏专业工程经验,他们大多为现场监理员。从总体上来看,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队伍缺乏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又懂得监理的且精力充沛的中青年人才的监理团队。

2.监理单位造价从业人员素质现状

监理单位造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真正从事工程监理一线造价控制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工程技术人员出身,对水利工程造价知识认识不够全面和系统。具有相对全面造价知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水电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一线工作的较少,没有真正做到施工过程监理造价控制的执证上岗,对于监理造价人员的造价控制得失没有明确的责任要求。

3.监理单位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现状

从目前来看,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监理造价控制主要从工程变更、索赔、计量、结算、偏差分析等方面展开工作,分析监理造价控制现状,主要在这几方面制约和影响着其造价控制。

①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主要指不同于合同预先约定的材料、技术指标、施工工艺和方法、工程项目数量、项目的构造、尺寸等方面发生的改变。工程变更的产生,多数都伴随着费用的变化,大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对于影响较大费用增加的变更,会第一时间与业主进行沟通,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再发出变更指令。

②变更单价处理监理变更单价审核的依据有: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相关定额、计价办法等。审核原则是:合同中已有单价项目套用合同单价执行;有类似单价的参照执行;没有单价的由施工单位上报单价,监理按照合同变更单价处理办法审核并报送业主批准后下达执行指令。很多时候出现的情况就是监理砍一刀、业主砍一刀,监理只是对施工的上报单价进行审核,只提出意见。而审核新单价的过程中,编制单价使用的定额、费用标准都比较老,比如说很多该水电站使用的定额就是1986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其审核编制的单价还是主要依据定额指导定价,受国家干预较大,没有完全市场化定价。

③索赔处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造价控制中处理索赔,一般是费用和工期索赔(合同中约定了工期超前滞后,有经济奖惩规定的)。监理在索赔中主要是索赔事件的立项、跟踪调查、提出索赔初步处理意见、组织双方会议谈判,根据双方谈判的结果下达索赔处理结果。

④工程量计量目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由监理进行工程量的计量,一般由各合同标段项目监理负责人负责。监理计量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的计量办法规定。计量有时还依据测量工程师的测量结果,例如开挖量计量的原则就是:规则断面依据设计图计算工程量,不规则断面以监理测量工程师收方量计算。对于现场签证项目的工程量,一般由现场监理或监理标段负责人签证量为结算工程量。在监理工程量计量环节,监理计量人员和计价人员一般是分开进行的。

⑤工程结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对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对已完成工程量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量,等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时再对扣留工程量计量支付。这样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够制约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监理主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竣工资料进行工程量的复核,大部分监理对前期支付工程量和相应价款都会建立支付台账并定期(多数工程按年度)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正确,主要的工作是审核总工程量和未进行支付工程量,并对未支付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⑥偏差分析目前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造价控制过程中,监理对造价控制的偏差分析在很多时候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文件。不过在工程结束后,监理最后的总结报告中,监理会对工程造价控制做对比,并分析其主要原因,监理的总结报告是协助业主编造工程竣工报告用。很多工程并没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具有实质性的偏差分析,即在超合同目标时或预测可能超出合同目标时,进行纠偏。当然,这有业主对监理的授权方面的影响因素,也有监理本身的原因在里面,监理对待投资控制在没有目标压力的前提下,显得很随意,依附于业主,决定权完全在业主。

4.总结

本文从监理造价控制的从业现状、监理人员现状、监理造价人员现状和监理单位造价控制的具体工作内容现状等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监理造价控制主要中存在的问题是:

①建设工程监理造价控制目标难以确定;

②监理造价控制中没有决策权,主动性不够,难于体现监理造价控制工作效力;

③监理造价控制范围受限,应积极推行项目全过程监理造价控制;

④监理造价控制人员总体素质不够,有待提高;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信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工程或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

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

师不予承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

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承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的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总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特点;对策

一、水利监理工作的特点

水利工程监理通常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通过组织、技术、合同、经济等措施,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工期以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能够按工程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水利监理工作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水利工程监理属于智力密集型的服务,相关水利监理人员依托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计划、协调、组织、监督以及控制,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二是水利工程监理是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统一结合,水利工程监理人员既要拥有较为丰富的水利工程理论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技术经验和出色的协调能力;三是水利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要相对独立地建立组织,站在公正立场上维护双方利益,在双方存在争执时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水利工程监理的发展情况

中国水利工程监理开始说始于1982年建设的鲁布革水电站,此项工程首次引进了招标承包以及业主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首次实践即获得了成功,在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较高效果。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监理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此后,我国多项大型水电工程也采取了工程监理制,均获得了成功。1996年水利部以文件的形势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指出:“所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建设监理制,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要逐步采用建设监理制”。2007年,水利部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监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全面实行了建设监理制,水利工程监理制的实施在保证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升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水利工程监理依然不是十分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等待我们解决。

三、水利工程监理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1、监理的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某些施工单位对监管工作认识不清,认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之外其他工作无权干涉。事实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人员拥有包括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开工审批的权、设备审查的权等多项权利,但在实践中有部分权利并未得到全面发挥。二是对业主的行为还没有充分规范。工程项目中业的重点在于进行监理管理,而不应该过多干预监理工作。业主不必要的干预是造成一些纠纷和误解的产生原因。三是某些人员错误地将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当做“监工”,将旁站监督以及检查当做了是监理的全部工作,无形中减少了工程监理的工作面和工作深度。

2、工程质量责任划分依然不够明确

在水利工程实际建设中,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水利工程监理往往是首当其冲,所有工程施工问题全部会找到监理。这是工程管理责任划分不清造成的。事实上,水利工程监理是依照业主授权,按照监理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质量责任更多应体现在设计阶段;在施工阶段,由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均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要对质量负责,所以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和监理共同承担责任。

3、监理人员自身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知识。必须讲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才能取得相应资质。然而由于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优秀人才难以长期留住,而监理工作有仅需人员,造成有些人员仅仅进行了一些短期培训后就投入工作,甚至没有执业资格证书,缺乏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必然对监理服务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加强水利工程监理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管理工作

应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将那些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靠降低监理费率来恶意承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业主以及质监部门必须严格审验监理资质,对于那些转包监理业务的单位一旦发现查实,应不予备案。要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规,严格遵循监理规范,严重在规范的框架内开展监理工作,从根本上避免随意性的监理工作。努力建设国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康发展的市场主体。

2、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一是要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得到真正落实,严谨总监出现空挂名现象以及多项目兼任现象。应重点加强招投标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机制,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一旦发现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情况,要相关部门责任。二是要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项目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全部要都要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的相关认证,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3、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队伍的监理能力

应应适时对从相关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对相关人员的从业人员强化培训,能够收到较明显的效果;相关人员也应更加主动地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技能,通过学习不断的拓宽知识面,提高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步提升预见能力、洞察能力和分析问题协调问题的能力。

4、加强监理工作的廉洁自律,公正独立开展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7篇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停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8篇

关键词:水利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作用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tus and relevant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vis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ndard detailed analysis, combined with anshan reservoir water supply project-the peasants led into the soup, fine dahuofang reservoir water emergency into a large water supply and eve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work experience, discus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afety control of responsibility and function,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at pres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right unified supervision and the conflicts, and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proposes Suggestion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responsible role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责任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笔者自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先后任鞍山市汤河水库扩建供水工程―引细入汤工程,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某大型供水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几年的监理工作,认为一个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国内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于1913年成立,标志着监理工程师步入工程建设领域。在国内,水利工程行业自1982年鲁布革开始,率先进行建设监理制度改革的尝试。辽宁省水利工程是从1992年富尔江引水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试点。1996年开始“三项制度”改革,同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文),监理工程师正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从此监理工作有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监理行为职责,确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水利部并于1999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渐走向正轨。

国内水利建设监理工作的错位与现状

1.2.1对监理的定位与重要性认识有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有二十余年历史,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仍有一部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范围认识错误,委托监理是迫不得已,以应付现存的国家规定。受此影响,工程建设管理业主依言是“大佬”,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聘请的质检员,只要替业主把好质量关就行了。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无视在工程量计量、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变更等方面单位规定,随意“拍脑袋”决定,造成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概算突破较大或者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最终把监理推出来顶罪了事。更有的业主认为监理是我雇来的民工,让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让你怎样做就要怎样做,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责任者,出了问题方便推卸责任而已。

1.2.2对监理责任定义的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时,很多人认为监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就是监理工程师具有签字权,且不知按国际惯例监理的签字只是监理程序的需要,代表业主对施工方案的认可,仅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法律规定监理责任的前提是“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2.3对监理工作的不支持

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但是由于运行的不规范,中标承包人多为人情标,出现分包和转包现象,导致承包人素质低、能力差,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从而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或者承包人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配备相关人员,致使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混乱。此时个别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也有个别业主认为监理就是“监工” ,随意要求监理死盯现场,把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任压给监理,变相减免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制度,大大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也造成事故发生后合理界定责任单位困难。

1.2.4监理人员素质低

水利行业现有监理从业人员60余万,注册监理工程师10万多人,其余人员大多是临时凑合的。监理人员的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来源于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设计单位,有的来源于基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总的来说,监理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甚至监理缺位、有名无实,更有缺乏诚信、失职失责等不良行为,距离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相距甚远。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部分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加之缺乏淘汰机制,造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2.5监理单位发展机制与行业动态

现有的项目法人制执行得不完全,招标投标办法执行中缺少监管机制,没有科学、公正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必要的工程保险业和担保未开展起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成效,致使监理单位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科学创新水平,努力树立行业声誉,以谋求推动企业和行业稳步快速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监理规范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驻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理单位所负责的责任。监理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是监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时应当检查的项目不作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监理工程师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况:“(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10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可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作用是其他监理人员无法替代的。监理的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控制手段是抽检,所能采取的措施是要求承包人整改、停工及报告。一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使建设工程按合同完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

4 水利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范围是“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是对这五个方面进行控制,把握业主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理顺权利与责任的对应关系,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

水利工程监理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断是否保障“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更应注重本监理部人员的培训,使其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吸收一批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监理队伍,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从大环境上,要在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正规教育。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杜绝监理人员的腐败行为。

5.2 加强监理责任的界定

a.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界定条款,取消分歧;

b.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责任边界;

c.成立专门的建设工程责任鉴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进行监理责任界定。但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体制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第9篇

监理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具有直接影响,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利监理工作的开展已取得良好效果,但在实际监理工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水利监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本文主要从监理行业的人才、立场等方面的定位入手,并针对当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促进我国水利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

水利工程;监理行业;现状;完善措施

1监理行业的明确定位

1.1人才定位

具备领域的专业知识素质和职位链接网的素质是衡量水利工程监理行业人才的主要标准,其中职位链接网主要体现为在同一部署机构内,保证上级和下级之间职位分工和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满足上述两种素质要求后,才能承担监理行业的基本工作职责。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监理行业的人才知识结构在不断完善,行业中对工程施工、经营、设计等方面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增加,水利监理行业因其特殊性则要求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但就目前水利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对于提高水利监理行业的人才定位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1.2立场定位

将监理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明确整个建设工程中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下的立场和定位,监理行业在初步发展阶段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存在的,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在当前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背景下,部分监理行业未能取得较好发展,使监理单位自身的立场不明确,早已脱离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范围。

2对水利工程监理行业构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主要服务于业主,业主可通过监理合同和勘测设计合同对水利工程监理进行委托,而设计监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工程的勘测设计进行监控,并在此基础上,维持好业主和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管理,从而为项目建设投资提供有力保障。

2.1水利监理工程师

在工程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做好工程使用资金的估算工作,从而为后期监理工程师对资金进行核实提供可靠依据。工程使用资金预算是贯穿整个工程设计阶段的,坚持工程施工和资金核算同步进行的原则,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结合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通过相关的监理机构对设计合同进行有效策划,以此来实现对工程设计阶段全方位的控制。

2.2水利工程设计环节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效益性较强的工作,水利工程投资控制主要由专业技术、经济资金和管理这三方面综合性因素组成,因此,水利工程师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在保证项目整体效益的基础上,在项目施工前就做好相应的策划管理工作,比如工程设计前期的准备工作、具体的施工流程、招投标等。

2.3水利工程监理部门

企业自身未对合同管理予以重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因此,在保证双方意见统一的前提下,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若发现合同有误或存在意见不统一的条约,应对其进行及时整改或协商,总之,应在合同内容中将双方达成共识的思想充分体现出来,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项目建设监理应履行合同条款中的职责和义务,由于水利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规模大的特点,资金的使用贯穿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装备、设施、材料的使用都会对投资资金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对该工作予以重视。

3我国水利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3.1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由于水利工程施工所处环境的特殊性及决策变动对其产生的影响,大大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在社会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国家及相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已取得较好成效。但水利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偏低,无法完全保障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多数水利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较低,常常出现延缓施工进度的现象。为了改善这一情况,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技术方面的专业培训,并建立相关制度来约束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使其意识到规范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实现自身素质的有效提高,为保证工程监理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3.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及解决措施

目前,多数业主只简单的认为监理人员的工作就是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因此,在水利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仅授予监理人员的质量控制权限,而缺少对施工进度、工程投资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的权限,多数情况下,监理人员的质量控制工作未切实落实到位,未能达到预计的控制效果,从而产生严重的监理工作授权问题。因此,在水利工程实际监理工作中,应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水利工程监理行业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所发展的情况,对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并着重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监理水平,使业主能够深刻意识到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督促监理工作的开展,以确保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能形成合理的监理机制。

4促进水利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4.1强化监理意识,扩大监理队伍规模

监理工作始终贯穿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中,因此,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性予以明确,在组织专业人员对以往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后,再决定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方向,做好工程内部、外部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以保障监理行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另外,提高监理人员对业务的熟知度,并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推动监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在水利工程监理环节中诸多监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了严重的人才缺失现象,因此,在有限的人才资源条件下,可对当前的监理队伍进行多样化、综合性培养,并在保证监理人员监理行为符合相关约束制度的基础上,相关监理负责人应加大对人员在业务操作、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检查力度,以此来满足监理工作的相关需求,强化监理效果,从而促使监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4.2促使水利监理政策的灵活化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在政策实施上应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针对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水利工程,为了进一步明确负责提高监管质量工作的主体,应在政策上满足工程总监和项目一对一的需求,若必要的话,可在不偏离主体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分,即允许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人员同时兼任一些小项目,使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实处。另外,其它一些小项目可由获得监理资格的工程师来负责总监工作。在对水利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水利工程项目量要多于获得总监岗位证的工程师,可见,工程项目建设和人员分配之间出现严重失衡现象,因此,为了使监理工作更好的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比如使工程师和高级总监共同承担一份工作。

4.3结合市场发展提升监理费收费标注

明确水利工程当前的发展节奏对树立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收费标准起到决定性作用,而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也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其中包括传统模式的行政管理方式、市场价格变动等众多更深层次的问题,而由于当前水利工程监理费的收费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对此予以重视,加大政策的实施力度,保障监理工作开展的合理性和全面性,从而促使监理行业具备一个较完善的监理费收费标准。

5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监理行业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且综合性较强的管理制度,由于管理可有效推动该行业目标的进一步实现,因此,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管理工作的支持,但若一个企业或行业的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则会导致管理效果不明显,同时,员工只简单的认为管理是流于表面形式的工作,这也是当前我国水利工程监理行业最大的难点,因此,为了促使水利监管效益的充分发挥,不仅要落实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还应对员工宣传监管的存在价值,使其深刻意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

作者:林志安 单位:百色市红银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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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霞.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科技投资,2014(A16):135.

[3]刘晓丹,陈艳,蒋晓光.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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