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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意见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10 16:24:28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1篇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优先地位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统筹协调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进一步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各方面对创业主体予以支持,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富民、就业惠民。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此同时,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除保证省本级就业工作经费所需外,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全面建立资源共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根据培训、鉴定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五)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安置。

(十六)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八)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省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先进典型。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促进就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2篇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并免收两年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

(十六)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青年创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十八)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十九)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二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省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三)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5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五)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十六)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工商、物价、国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3篇

一是举办专项行动援助就业。盛夏之约”籍高校毕业生园区行”就业服务周”人才服务百日行动”年冬季综合性人才招聘会等专场专项活动,先后举办了创业之园”人才招聘会、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年市公益性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起信息对接平台,促进其快速走上工作岗位。

二是拓宽见习基地促进就业。今年新批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等10家单位为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共达81家,其中部级就业见习基地1家(洋河集团)省级基地12家,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市级基地68家,年提供见习岗位1500个,提高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就业技能的提升。

三是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积极引导大学生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三支一扶”计划,配合组织部门完成了600名“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全市共招募200名大学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招募数位居全省首位。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建立大学生QQ群、成立“三支一扶”志愿者之家、组织联谊活动、建立导师帮带模式、开展创业培训和服务等举措,引导大学生融入基层、投身创业,不断提高他带头致富、带民致富的本领。

四是购买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据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持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通知》精神,为切实帮助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购买了476个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此举既解决了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又充实了基层服务服务工作力量。

五是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就业创业。鼓励企业积极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出台了关于做好市直企业接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录用一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至10万元。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上马再送一程。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4篇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根据2009-2011年**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通过落实本意见,力争实现“181212”的工作目标,即帮助1800名劳动年龄段且具意向创业者成功创业(2009-2011年,每年帮助600人成功创业);创业培训人数1200人(2009年300人,2010年400人,2011年500人);开辟创业场地12个。

二、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责任体系

健全本区的创业扶持协调机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街镇,并列入目标考核和督办范围,在全区形成合力,开创抓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三、强化政策扶持,改善创业环境

(一)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本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工商宝山分局、区税务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重点鼓励青年及大学生群体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和发展创立在18个月以内(以下简称“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责任部门:各街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区财政局、区经委、区农委等)

根据本市一系列鼓励扶持创业新政策和本区的实际情况,落实配套政策,出台《宝山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方案》,对于本区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在初创期给予创业奖励、社保费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房租费补贴和开业贷款全额贴息等。(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四、拓宽经营场地范围,突破场地瓶颈

(一)增加创业场地的供给

支持发展开业园区、创意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各类创业园区,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园区或经营场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就业的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在符合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旧区改造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各街镇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用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每街镇至少开辟一个创业场地,由区财政按照入驻户数给予街镇一次性场地开发补贴。(责任部门:各街镇、区国资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拓宽经营场地范围

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违法搭建或擅自将房屋翻建、扩建。(责任部门:区规划土地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农委)

五、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一)建立“创业教育+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

推动高校、中等技术职业学校将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进一步增强创业实训

探索推行“素质测评、理论培训、模拟运作、创业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引导意向创业者进行创业素质测评,根据测评配备开业指导专家展开针对性指导,定期开展以创业实务和技能为主题的“菜单式”专题讲座。

开展“模拟公司”的创业实践培训,以大学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做好与“**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的联系对接。

推动创业见习,在本区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创业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创业见习补贴制度。(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5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6篇

一、组织领导

1、制定2011年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意见的记5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2、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面的创建规划,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挂牌成立创业指导站。村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标准的得10分,不达标准的不得分。

二、台帐报表资料

1、健全本村劳动力状况基础台帐得10分。按照创建“充分转移就业村”的要求,各村每月将年满16岁的劳动力户口迁入的新增劳动力、迁出及死亡减少的劳动力以及对劳动力职业有变动情况的以组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并以组为单位建立劳动力变动登记台帐,无基础台帐的不得分。

2、每月将变动和劳动力新增转移输出人员及时录入“镇镇通”系统记5分,每少一项扣0.5分。村组设立劳动力登记台帐记5分,如发现一个组无劳动力台帐资料或台帐资料不全的扣2分。

三、开展创业就业扶持工作

1、完成技能培训任务的记10分,定期组织贫困农民到市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并报镇劳服所备案,村送培人员名册、档案齐全的记基本分,完不成培训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2、完成创业培训送培任务记15分,按经过创业培训走上创业致富之路实际人数比例记分。以培训的档案资料和培训后当年兴办个私农、工、商企业并领取执照的人数及当年成为农副产品营销收入超万远的农民经纪人数(以领取市农民经纪人协会免费发放的会员证书数为依据)记分。

3、培训并组织转移输出达90%以上记10分(抽查培训转移输出人数20人,按实际就业人数的比重记分),送镇培训或市培训基地培训的均以劳动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书为准。

4、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各村要为创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的政策功能,在做好调查摸底、核实论证的基础上,为创业者融资提供全方位服务,做到应贷尽贷,提高贷款额度,增加贷款频次,让创业扶持政策在落实中发挥效能,力争全年村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人数3人以上,到期还款率达到98%。完成任务记20分。

5、每季度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创业项目集中推介活动。深入开展创业宣传和创业典型培育工作,各村每年扶持3名以上自主创业典型。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员占就业人员数20%《(创业人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就业人数》,初始创业成功率80%以上。完成任务记10分。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7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为主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坚持转移、培训、创业三策并举,统筹城乡创业就业,完善扶持农民创业就业政策,健全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加大创业就业服务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进一步构建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从年起,力争每年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万人以上,扶持农民创业2千人以上;建立健全镇、村农民创业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网。

二、鼓励扶持农民自主创业

(三)鼓励引导农民创业。各地、各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农民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引导农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创业致富。鼓励引导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联合创业。拓宽创业领域,建设创业载体,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抓好返乡农民工、农村能人大户、村组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四大群体创业扶持工作,努力提高农民的创业成功率。

(四)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各类园区要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业项目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项建设规费和行政性、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政发〔〕8号)文件明确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大农民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把返乡创业农民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小企业、非公有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设出资额限制。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32号)精神,积极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农村困难家庭和零转移家庭人员创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六)提供创业信贷支持。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农民特别是返乡创业农民,从事高效农业、规模农业或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依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其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创办企业且吸纳本市城乡劳动力达到50人以上的,可依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积极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农民创业。

三、大力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七)积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根据现有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特点,通过异地输出就业、就地转移就业、现代农业内部就业、亦农亦工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途径,引导农民多渠道、多门路就业。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就业工作。对企业吸纳农村困难家庭和零转移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应给予相应年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实际招收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指导和服务用人单位与村建立劳务协作关系,互为基地,实现满足企业用工和促进农民就业有机结合。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社会及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农民在市内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镇、村创建工作,对达到创建标准的镇、村给予奖励。

(八)落实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认真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四项制度。加强政策宣传普及,加大对市、县相关部门和镇村平台工作人员的四项制度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依托乡镇、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对创业就业农民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建立管理台账,抓好跟踪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继续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登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清零”的工作目标。

四、强化农民创业就业服务

(九)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办理效率。

(十)提供创业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为创业农民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开办、风险评估、企业孵化、信贷支持、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帮助农民顺利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建立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提高就业岗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服务企业用工和帮助农民就业结合起来,组织开展“牵手行动”、就业援助周、春风行动等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一)强化农民创业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农民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发挥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作用,送教下乡,方便农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通过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把农民变成新农民;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变成农民工;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把农民变成创业者。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推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制度,以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作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等级标准及时给予补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创业农民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加强农民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创业就业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镇、村公共服务平台要在全面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政办发〔〕98号)文件规定,多渠道筹集村级平台建设资金,确保尽早实现全市工作人员配备专职化率百分之百,经费到位率百分之百的目标。高度重视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工作平台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市、县(市、区)、镇、村四级实时联网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市、县(市、区)、镇设立“农民创业指导中心”;村设立“农民创业指导站”,承担农民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农民创业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积极做好农民创业就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对本地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把农民创业就业与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十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委、教育、扶贫、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自身优势,齐心协力做好农民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在宣传培训、指导服务、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8篇

为有序推进充分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力争在年底前达到“充分就业乡镇”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充分就业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以下工作计划:

一、第一阶段:做好组织宣传,打好创建工作基础。(5月底前)

(一)健全相应组织,完善工作方案。各行政村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实干班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拟定完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乡镇把创建工作纳入考核机制。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创建工作人员开展创建业务培训,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创建充分就业市有关的政策规定,讲解充分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基本台帐制作及电子台帐录入等。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创建氛围。为顺利推进创建工作,各社区村(居委)要召开专题动员会议,并通过横幅、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使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第二阶段: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工作。(6月至10月底)

(一)调查摸底。各村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及富余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建立“四簿”、“六册”登记台帐,制订创建工作方案,为开展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做到“四簿”包括《农村失业人员登记簿》、《求职意向登记簿》、《培训人员登记簿》、《用工单位登记簿》等;“六册”为《农村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及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花名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花名册》、《未就业人员花名册》和《暂无就业愿望人员花名册》等。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要进行督促指导。

(二)建立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制度,具体做到:“五清、四送、三上墙”,并对失业人员实行“贴近服务、跟踪管理”。“五清”是指对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清、个人特长清、家庭状况清、择业愿望清、就业动态清;“四送”是指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三上墙”则是指工作制度、办事程序、服务项目上墙。

(三)平台建设。乡镇、村(居委)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内容,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必须按照市文件规定做到“六个到位”。

1、机构到位。乡镇成立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村成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2、人员到位。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按文件配好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专(兼)职人员经过业务培训、鉴定考试,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3、经费到位。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行政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按现有村工作人员相同渠道列支。

4、场地到位。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村工作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服务场所,配有电话、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5、制度到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等,并予以公布。

6、工作到位。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失业人员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

(四)健全台帐。乡镇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市创建办要求做好各项台帐,并督促指导各村分类建立各项基础台帐、电子台帐,各单位把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对各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开展活动。

1、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各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四送”活动即:一送政策。在接待失业人员及登门走访时,传达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平时利用村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载体张贴促进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特困家庭和援助对象,实行上门服务,跟踪帮扶。二送信息。乡镇劳保中心及各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采集招聘、培训、用工信息,并通过村墙报、宣传栏、电话等形式,及时提供给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失业人员。三送岗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主动出击,通过走访企业实现村企对接,想方设法收集用工信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失业人员自身条件和就业愿望进行合理匹配,实现就业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四送培训。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竞争力,乡镇将免费为有培训愿望的各类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一批适合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培训项目,特别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增劳动力素质培训、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型、创业型”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技能培训,使培训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努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率。

2、根据市创建工作活动安排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市创建办拟组织开展的活动有“实现就业你我他”征文、“创充分就业、建和谐”(暂定名)知识竞赛及“创优争先促创建”等活动。届时将组织各村发动辖区内各类人员参加活动。通过举办活动使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更加过硬,使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对政策法规更加了解,努力把创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三、第三阶段:开展自我评估,迎接市创建验收。(11月至12月底)

(一)组织相关材料,做好申报准备。乡镇本级、村在11月底之前,要写好创建工作总结,完善各类台帐、卡表、册等硬件和软件资料,重点装订好纸质台帐,要求外表整洁内容齐全。

(二)进行自我评估,逐级实施考评。乡镇本级、村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组织自评。自评要实事求是,不掩盖问题。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各创建单位要抓紧时间,制订措施,做好查漏补缺、限期整改工作。自评认为符合标准后,将自评结果在本辖区内公示一周,在公示确无异议的情况下,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填写《市充分就业乡镇(街道)申报表》,报请市创建办考评。村填写《市充分村申报表》,报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考评,同时做好迎接市创建办抽检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第9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推动全民创业,是促进就业的根本途径

(一)充分认识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重要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全民创业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兴陕步伐、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坚持做到"四个坚定不移"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陕西为主题,以创业扩大就业、扶持创业培养企业家为目标,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开创全省创业环境优良、融资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各级政府要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用先进的创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注意培育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小额担保贷款是创业促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将担保机构延伸到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的自主创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贷款的政策扶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落实、考核及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将作为省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指标之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级政府要根据省上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五)全面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创建信用社区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要结合实际,在辖区内至少选择10%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工作目标和评定标准,全面启动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社区贴近市场和贷款人的优势,协助承贷机构加强贷款管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通过信用社区创建试点,明确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难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各市要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对创建信用社区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社区,按照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3%给予奖励;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实际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给予奖励。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当年贷款回收任务达到90%以上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各市在完成当年省上下达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2%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可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按逾期贷款回收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贴。以上奖励资金从下拨各市的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对诚实守信的贷款者及时还贷后,可允许其续贷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与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开展全面业务合作,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业绩突出的银行,各市可采取优先开设社会保险基金存放账户等措施,进一步调动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迅速便捷的为创业者服务。对在信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 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无反担保的,可以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各市要将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工作。各市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进展情况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单独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及时拨付到位。省财政将加大对各市特别是贫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助力度。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对市财政实行季度拨付、年终清算制。

各市应尽快建立由劳动保障、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创业成功率。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联和会审制度,到现场对贷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对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变层层审批为各有相关部门到街道(社区)集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流向、效益及经营情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将基本情况在社区内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各市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八)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由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对持有《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的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__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新增加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与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同级财政负担75%。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为5万元,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可按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建立创业载体和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市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要对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的创业项目,各市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 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于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20__元的经营场地补贴;对于自主寻找固定经营场地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800元至20__元的经营场地补贴。

(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市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建立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的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并定期向社会推介。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志愿团,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十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各市要认真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作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措施明确、台帐规范、动态管理、援助到人、跟踪服务、目标落实。大力开发家政服务业、保洁保绿保安业、手工活加工业、便民利民小店、托幼托老业和公益性岗位,摸清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积极安置本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中,组织健全、服务到位、管理规范、当年消除"零就业"家庭并安置大部分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的社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社区适当奖励。对已建成的充分就业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四、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十二)完善和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各级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同时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十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扶持作用,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事建筑业、房屋中介、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由相关部门批准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20__年年底之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个体工商户凭《再就业优惠证》,每年减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000元,工商企业按实际安置下岗人数每年每人减征4800元的税费。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认真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好退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五)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各市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创业活动,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走出去"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拓展劳务市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或联络机构,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乡群众"走出去"创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凡返乡的创业人员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

(十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各市要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自发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按《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领取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和职业介绍补助。

(十七)扩大免费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各市要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加强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提倡社区志愿者开展面对社区居民的免费培训。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退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和残疾人;参加再就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范围由农民工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市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的倍增效应。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各类创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创业培训要与小额贷款、企业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等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积极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组建创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的师资充实、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解除创业者后顾之忧。各市要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各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 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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