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01-30 23:49:50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1篇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学则进,不学则退。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刻苦学习,在学习中汲取工作能力,汲取前进的动力,汲取创新的活力。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使自己在思想上、理论上、业务上真正成熟起来,更好的搞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我的工作准则就是“干一行、爱一行、精通一行、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这更加使我注重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等。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感,在具体事情面前能够保持清醒头脑,立场坚定,处处以集体利益为重,先集体、后个人,思想逐步走向成熟。在生活中,积极向周围领导和同事们学习,使自己的交际能力不断提高,解决、思考问题逐步走向周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工作以来,我坚决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克服各种困难,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平时,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办公室的烧水、清扫工作,坚持每天提早上班,在大家上班之前烧好开水,整理好办公室,为大家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在本职工作上,我觉得自己有许多需要学习需要加强的方面。因此,在开始工作时,除了认真学习我行相关业务操作书籍外,我还虚心的向周围其他同事请教办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更利用休息时间,学习其他柜台的业务,如联行、工资、预算外等,以此使自己能尽快掌握全面的银行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通过平时的积累,我在调离原来的储蓄柜台,换做联行业务时,能很快的适应新工作,大大缩减了过渡的时间。同时我也刻苦练习点钞和电脑ABIS操作等业务技能,使自己能够拥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服务的本领。现在,我担任会计主管一职,对我来说这既是能更好的为农行服务的一个机会,更是一个挑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继续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和创新意识,同时虚心的像其他会计主管请教经验,使自己能尽快的适应这个岗位,不辜负领导的期望。

(二)把握全局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领导开展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支行各项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管理,搞好团结,凝聚士气;积极参与制订各项计划和规划,搞好分析和预测,合理建议,准确决策,促使我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认真履行会计主管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内当家的作用。首先是要合理安排内部人员岗位,充份调动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制,设立考核记录,做到赏罚分明。并定期实行轮岗制度,在减少柜员长期同个岗位操作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可以使每个柜员都能接触到不同种类的业务,丰富柜员的业务知识。此外,还应该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组织内部员工学习业务知识、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

(三)突出抓好业务规范操作和各项内控管理措施的检查落实。银行结算业务是一个高风险的部位,结算业务的内控建设应该被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从规范结算业务的柜面操作与加强管理两方面入手,做好会计主管即时、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审查,努力消除各种风险隐患,确保将结算部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充分发挥会计监控系统和可疑交易风险预警的监督作用。抓好重点业务、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自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纠正,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辅导,强化监管职能。

(四)提升服务理念,全面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服务是银行的生命线。我向每位员工灌输这个理念,使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这一点,促进服务的深层次、高水平、全方位发展,增强我行在同业之间的竞争力。规范化服务这也是积极营销的一个表现。提高了服务质量,可以为客户提供比其它银行更加优质和更具特色的服务,由此我们就可以保持良好的客户资源。

三、积极参加各项团体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2篇

商业信用融资方式

商业信用融资是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活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最普遍的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是筹资便利。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非常方便,因为商业信用与商品买卖同时进行,无需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筹资成本低。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商业信用筹资限制条件较少,选择余地较大,条件比较优越。

根据操作方法的不同,商业信用融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应付账款融资。主要是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

在规范的商业信用行为中,债权人(供货商)为了控制应付账款期限和额度,往往向债务人(购货商)提出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以及给买方的购货折扣与折扣期,如“2/10,n/30”,2/10:表示如果买方在lO天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2l至30天付款,则不能享受现金折扣优惠。

第二,商业票据融资。主要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业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企业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首先是无担保。企业在融资时无实体财产作抵押担保品,只以发行公司的声誉、实力地位作担保。其次,期限短。一般来说,大中型公司商业票据的发行期限为1-6个月,大型金融公司的发行期限则为1-9个月,最短的有以几天来计期的商业票据。再次,见票即付、利率低。商业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延期支付。商业票据利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国库券利率。利率差距的幅度因发行时间、发行公司状况、金融市场货币供求情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最后,商业票据融资方式不像其他融资方式那样受到较多法律法规限制,而且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第三是预收货款融资,主要是销货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形式,相当于销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先借一笔款项,然后再用货物抵偿。

使用商业信用融资,企业必须具备3个前提条件:首先是企业有一定商业信用基础,即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在市场上,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次,企业让合作方也能受益,现在商界常言:做生意不能一根甘蔗从头吃到尾,要留一定的利润空间给对方,生意才能长期做下去。同样,企业只有达到借贷双方的“双赢”,才能使商业信用得以延续。再次是,使用商业信用须谨慎。既然是商业信用,就要求企业在运用时一定不要超出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要言必信,行必果。否则一旦到期信用无法兑现,不仅使别人受到损失,更会破坏企业自身的信誉,严重的就变成了商业诈骗。

记者发现商业信用融资激活了企业的融资空间,北京某机械加工厂是一家典型的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资金,但因企业规模小,难以找到担保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很困难。该公司老板张先生深刻体会到融资的难处:即便银行答应贷款给你,但经过一番审查、审批下来,所谓的良机早已失去。但自从该公司与北京某银行合作后,票据融资多次为该公司带来发展机会,该公司累计贴现1330万元,且均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资金,企业不再因为流动资金紧张而失去发展机会,并推动了扩大再生产。而通过票据融资,该公司在财务管理水平上不断获得改善,这是融资之外带给企业的最大收获。

北京某钢材企业的王某也品尝到了商业信用融资的便利。今年夏季,王某与某贸易企业签订合同购买了4000吨钢材。钢材入库后,按理他应该马上付款,但在此时,市场上铜材畅销,如果他推迟付款,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来购买更多的钢材,出售后可获取较大利润。于是,他就与该贸易企业签订商业信用台同,延期付款,同时补偿对方7万元的占用资金费,这样一下子把资金运动开来,多获取了100万元的利润。

银行支持商业信用的发展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支持企业进行商业信用融资。

记者了解到,华夏银行推出的票据融资有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体而言,华夏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产生的正常款项的支付结算。币种为人民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出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票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真实商品交易或服务合同;出票人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来源证明,包括销售合同、资金计划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客户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拟采用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提供相应资料。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此外,许多银行开展了应付账款融资。记者从花旗银行了解到,中小企业通过出售应付账款项下的人民币商业承兑汇票,花旗银行配合客户的付款周期,帮助客户做应付账款融资,加快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需求及成本,其间无需繁杂的文件和流程。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3篇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b. 境外汇款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c.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 承诺函(预付款时需要提供)

f. 报关单

(2)付款流程

1)需要付款时先在GS系统上提交借款单或者报销单,待审批流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发票上的信息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完成后,连同报销单拿到财务,a项和b项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盖章后拿回。

2)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承诺函需提交用印审批盖公司章

3)上述资料准备好后到浦发行进行付款

注意:1. 付款前联系财务确保账户上有钱

2. 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时注意字迹工整,一笔写好,不可涂、抹、擦。

3. 盖章时注意区分西安航空制动和中航飞机章,以防财务盖错。

2、银行保证金购汇业务(A286材料款,特点:量大,金额大)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

b. 进口通知书回执

c. 背书申请书

d. 承诺函(承诺报关后给关单)

e. 承兑通知书

上述五项资料提用印审批,加盖公章,拿浦发银行13楼进行付款

(2)付款流程

付完材料款后,在浦发行拿正本提单(提单有背书银行章),将正本提单快递到天津港进行货物发放行。

报关所需资料:

a. 正本提单3份

b. 发票(invoice)

c. 报关委托书

d. 箱单(Packing list)

e. 手册前两页

后四样均为扫描件。

注意:正本提单特别重要,千万不能丢。

(3)付钱后银行回单

a. 购汇通知书(银行返一联)

b. 承兑通知书(浦发行13楼拿)

c. 汇率兑换小样(付完钱银行出)

d. 背书手续费(过两天去银行拿)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4篇

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融资

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进口押汇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同时,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

据了解,进口押汇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信用证单据的押汇进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第二种,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进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第三种,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押汇币种为付款币种,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收费标准是,企业做进口押汇日即为起息日,按实际押汇天数计收。不能按期偿还押汇本息的企业,需要办理展期的,须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展期。在未办妥手续前,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垫款天数,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向企业计收罚息。

企业进口押汇的好处,其一可以减少资金占压。企业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其二,进口押汇可以使企业优化资金管理。如企业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从汇率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进口押汇可以通过推迟企业购汇时间,避开汇率的高点,先由银行垫付资金对外付汇,待汇率下跌时再购汇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降低购汇成本。

目前,许多企业利用进口押汇成功进行了融资。以下是某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规避汇率风险的成功案例:某进口企业A公司于某年2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发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至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经过分析,银行欧元月利率为2.67%o。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3月lO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万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3.44=14.16万元人民币。

多家银行开展

进口押汇业务

目前,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展了进口押汇业务。据中国工商银行介绍,工行应进口商B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B公司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B公司系工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工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工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B公司向工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工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工行放单给B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据了解,企业在工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工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在工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且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工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开证业务均能按时付汇,没有垫款、无理延付、逾期贷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进口押汇:非全套物权单据;经银行审核,单证不符;进口货物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其他不适合进口押汇的情况。

企业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如企业首次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对进口押汇业务提出了如下规程:一、中行与企业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二、中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三、企业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

企业在中行办理进口押汇的具体手续有:申请企业应先同中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每笔具体融资,企业应另向中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由企业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中行融资审核的依据;押汇申请批准后,中行凭企业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押汇到期,企业应将押汇本息归还中行;逾期押汇款项,中行保留追索权。

中国建设银行对进口押汇企业的具体要求:一、申请人的条件: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1年以上的基本客户;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信誉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二、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非全套物权单据;即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问题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三、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期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企业向中国建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建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5篇

一、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繁琐。

首先,省级外经贸部门在项目核准前,要求拟以现汇出资的境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以实物投资方式出资的可免除该项审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还要求满足对外投资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账上要有相应的银行存款和企业前几年经营没有亏损等基本条件;其次,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外经贸部门后,一方面由企业直接登录商务部网站录入申请《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相关数据,另一方面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公函向企业拟投资国别的我国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意见,待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同意”的复函后才能出具项目核准的批复;第三,虽然对一定额度内的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出核准批复文件后,其纸质文件只要报商务部备案,但“备案”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再核准,由商务部核准后再将《批准证书》的号码发送给省级外经贸部门,再由省级外经贸部门代商务部打印纸质《批准证书》,企业拿到《批准证书》后,才能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去申请购汇和办理外汇登记。

2.材料繁多。

应该说,外经贸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要求企业自身提供的审查材料已经相当少了,材料繁多主要反映在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购外汇和外汇登记几个环节上。一是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除了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一套与提交给外经贸部门同样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就要专门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既耗财,又耗时),还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银行对账单,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还需提交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二是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企业除了要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章程、合同,境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境外企业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材料外,还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整个登记材料不下十几种。三是批购外汇汇付境外。企业要办理批购外汇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除了要书面申请,附送外经贸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以外,还要再一次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

3.过程长久。

从目前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的一般程序看,纵向主要有三个层次,企业――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初审转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批复或复审转报)――商务部(备案或审批、发证),如果以每个层次平均在6-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环节的工作计算,那就是20个工作日,加上传递在途时间就已超过了1个月,当然这仅仅是理想的结果,实际时间长得多。横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外汇审查、批汇和登记,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办理时间,每项业务在“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样的话,就算登记和批汇同时受理,那也需要40个工作日,实际日历时间也就要达2个月。二是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平均回函时间一般也需5个工作日。所以,综合起来,按照目前的核准办法,从企业提出申请到外汇汇到境外一般要3个月,中间如果出现要补充财务审计工作、补充审核部门认为要增加的资料、经办或签批人出差、休假等而耽搁的时间,就要4-5个月甚至半年。

二、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基本依据

1.管理办法应遵循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第一,境外投资是一项跨国界的经济行为,理应遵循国际惯例,而不应仅仅按在境内设立企业的法律规章和思维方式来设计制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境外企业(机构)设立后,其本身就是所在国的法人单位或合法组织机构,必须遵从当地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们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是否允许国内企业把资金投到国外,而这种“许可”的设定,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其投资行为是否损害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至于投资风险的评估、市场情况、经营盈亏等问题企业决策时必须也必然会慎重分析研究,应属企业自主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把不了这个关。当然,企业可能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政府有义务针对企业拟投资的国别地区可能出现的政治和经营风险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二,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境外投资应区别对待。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部分中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使非国有的企业法人已占了企业群体的绝大部分,因此,我们对境外投资的核准手续也应当适时加以调整,放宽对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而对国有或国有资产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应从对其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并与世界经济体系接轨的重要标志。这客观上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则去管理境外投资。在企业看来,“时间就是商机”、“时间就是金钱”已不再是空洞的口号,从实践过程反映的状况分析,企业从考察、可行性论证,到决策境外投资事项的过程相对较长,但一经做出决定,行动迅速。因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往往对资金的到位、货物的发运和筹建期都有时间约定,但没有这些文本,企业又无法起动境外投资申请,而由于核准手续复杂,过程长久导致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汇不了投资款项或发不了投资设备,甚至出现货物滞留在港口等待批件报关装船的情况。

2.贯彻效率优先原则。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繁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节太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的整个核准过程要经过十几道环节(还不包括部门内部的流转环节),就算每个环节都能在3个工作日办结,累加起来也要1-2个月的日历时间。因此,只有减少环节,才能使核准程序开上“快车道”。对那些“例行公事”和重复性的环节应予取消。

3.所需审查材料的多少,应按照有无使用价值来设定。

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是按照许可事项的法律规定对必须由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形式审查。材料种类和数量多少,应该本着合理、合法、必要的原则来设定,也就是说,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合乎情理的,而不是与所申请事项无直接关系的间接资料,因为如果设定间接材料,就很难把握限度,容易出现“本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之类的不透明条款;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如可行性报告、实物投资清单、无形资产作价资料等由企业单方面编写制作的资料缺乏法律效力,可以舍弃,合同、章程比可行性报告内容更详细,条款更规范,而且都有各方权利人签字,投资实物的出境报关单比企业自编的清单更具法律作用;至于必要性问题,就是审核部门对被审查资料是否都采信和使用,如果不管有用无用,仅仅是为了满足本部门自身的所谓“资料齐全”的要求,就有悖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基本原则精神;另外,属于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文件不应再让企业倒过来提供。

4.人停事不能停。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过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萝卜拔走无填充”的现实情况造成的,虽然好多部门都说设有“A、B角”,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经办的“A角”不在,“B角”就办不了或是找不到“B角”。有时候遇上经办人或他的上司或上司的上司(部门内部要逐级签批)出国、出差、外出开会、公休假等,只要其中某一个人不在就无法办理。所以,只有每个环节真正实行“A、B角”的工作制度,做到人停事不停,而且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认真负责地为基层、企业服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

三、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几点建议

1.简化程序。

第一,除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取消对其他企业项目核准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前置条件。谁都知道,在项目核准前,如果企业打算以自有资金解决投资款,也不可能提前几个月把资金存在银行不流动;如果通过借贷途径解决,项目未核准,银行也不会轻意放贷给企业;至于审查企业前几年盈利状况,我认为企业盈亏状况与能否对外投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某些企业就是因为在国内的竞争力衰退,才决策到境外投资寻求新的增长点来解境内母体企业之困,而且,按照现在的规定理解,意味着近年注册的新企业就不能对外投资,这没有道理;至于对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净资产的50%,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因为投资额和净资产之比是指企业对境内外全部投资和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余额之比。所以,待商务(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凭《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申请汇付投资资金和办理外汇登记更为合理,与以实物形态对外投资的企业相比也不失公平。

第二,除规定需商务部直接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编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同时报商务部备案。从目前办理的情况看,省级核准批复下达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颁发前,企业的对外投资工作根本无法实施。建议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在统一使用商务部印制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排证书号码,并在号码前加注地区简称。这样,一方面可以省掉省级核准批复,另一方面商务部的备案也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备案,把商务部的部分工作量分散到各省(区、市),从而大大加快核准发证速度。

2.下放权限。

第一,把征询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的工作下放到地(市)。按照目前的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拟对外投资项目意见是核准境外投资的一项前置条件,而且要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函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才受理。事先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是必要的,毕竟他们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比国内机构、企业了解更透彻,也能对企业到境外投资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协调解决一些困难,企业非常欢迎。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申请报送到省级外经贸部门这一环节才可以发函征询。发征询函的直接目的是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是否同意境内企业赴该国投资,至于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或机构去征询并不重要,因此,此项工作应当可以前移至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在企业准备申请材料的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拟发征询函,甚至可以在企业赴拟投资国考察洽谈、签订合同、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当面咨询时,就把征询答复函带回来,直接作为企业申请材料的附件之一,这样就可以省去企业申请材料转报到省级外经贸部门后再发征询函的等待时间,还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沟通和联系,自觉地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二,下放核准权限。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一样,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是缩短核准时间的重要举措,也是区别重点与非重点产业、重点与非重点国别地区、重大与非重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切实方法,应当积极推行。建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与境外投资的用汇审批权限相匹配,除商务部确定的对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由商务部审批外,对其他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凡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发证,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统一发证。这样做的结果,看似加大了地方主管部门的权力,实为加重了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在核准过程上,对1000万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至少可以减少10-20个工作日。

3.削减材料。

从目前对境外投资项目相关部门的要求来看,建议削减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企业在进行实地考察后编写并由董事会和经营者讨论通过的,到底可行不可行,能不能取得预期效益,风险有多大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对其可行性做出正确判断,除非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认证,这既没必要,也无可能。

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企业的资产和盈亏状况一般是银行放贷前需要查验的资料,不应成为同不同意其对外投资的依据。企业资产和盈亏,无论反映的是时点还是时期数据,只要企业在运转,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实物资产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变现投资。以前年度亏损不等于今年和以后一直亏损,就是为了扭转母体企业亏损局面才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也毫不奇怪。

境外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董事会的构成一般都与股权结构相匹配,在境外企业《章程》中都会明确表述,至于人员名单,一方面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一定都是控股的,有些仅占很少的股份,政府不可能去干预董事的任命;另一方面,即使是中方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母体企业委派谁当董事,也是企业自己的事。

境外企业(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账号。究竟是先办营业执照还是注册资本先要到位,各国(地区)的做法不同,国内成立企业,注册资本入资的验资报告在前,而注册登记发执照在后。把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一律作为能否批购和汇付外汇的要素材料是不恰当的。而境外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资料应属于母体企业在境内开户银行汇付外汇时才要向银行提供的,否则钱也汇不出去。

另外,要求企业申报的材料都应公开、透明,不应为了本部门的方便,埋下诸如“本部门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的伏笔。而且,由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批复、证书,不能要求企业再倒过来提供给自己。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6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

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

(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八、《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废止。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7篇

厚生科技公司是一家为金融行业、政府部门提供专业设备的科技企业。2012年,厚生科技公司研发了产品“便民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取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投入生产并在全国各地安装。2014年,厚生科技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关于安装“便民通”的服务协议,约定由厚生科技公司为该市无偿设计、建设“便民通”,共同提供便民服务。因某市报批事项没有进展,项目处于停止状态。

2015年,厚生科技公司发现银海资产公司与某市签订了同样的服务协议。厚生科技公司认为,银海资产公司成立于2014年,没有任何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经验,抄袭自己的“便民通”商业模式,照搬了自己的合同模板和汇报材料,还侵害了其专利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海资产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截取了厚生科技公司的交易机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银海资产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护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

银海资产公司辩称:厚生科技公司起诉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援引该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能直接适用;厚生科技公司不能因为与某市签订协议在先,就不允许该市与其他公司签订类似协议;合同模板、汇报材料、商业模式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单纯的商业机会也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厚生科技公司和银海资产公司均为从事“便民通”产品开发销售企业,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机会的行为条件;二是能否直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机会的行为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共同构成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是从正面规定经营者拥有的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都是法律规定的类型化的利益即民事权利,而对于竞争优势等未类型化的利益,称之为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规制市场竞争行为方面进行兜底保护。

商业机会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竞争可谓是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应鼓励和提倡竞争。商业机会不是法定的权利,本身又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市场竞争中,一个经营者获得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是常态,法律和道德都不会约束和责难,关键在于经营者获得商业机会所采用的竞争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也就是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厚生科技公司主张银海资产公司获取商业机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证明对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独占性权利,比如对相关材料主张其独创性而拥有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采取保密措施等,或者能够举证其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厚生科技公司的理由是对方成立时间较短,并与其签订协议的时间距离相近,这属于主观臆断,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2.認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援引法律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在于: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动力。鼓励竞争、保护竞争自由是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竞争予以限制是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和表现:第六条规定4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行为;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十条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网络虚假宣传及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常称作一般规定,属于法律原则范畴,为司法提供一般性价值指引。

《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已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只能依照特别规定来规制,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

本案中,厚生科技公司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规定予以规制,应当举证证明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破坏竞争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可责性。下面依次分析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

首先,关于合同模板。银海资产公司使用的合同模板虽然与厚生科技公司的合同模板实质性相同,但仅凭合同模板相同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得出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结论,厚生科技公司应当另行举证证明银海资产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了合同模板,比如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先由某市从厚生科技公司处获取合同模板,再提供给银海资产公司等不正当行为。

其次,关于汇报材料问题。厚生科技公司主张他人抄袭其汇报材料,除了需举证证明二者的汇报材料存在实质性相似以外,还应当举证证明该汇报材料系由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拥有著作权,且银海资产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汇报材料。仅凭实质性相似要件,难以认定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8篇

第一、工作归集:

发生业务的凭证的记录和帐簿登记,明细报表、科目余额表的出据,现金的每周盘点,银行存款的每月对帐,工资的核算(结算清单、工资表审核),其他临时事件的处理,仓库情况的关注,工资核算方法的改进,制造工艺的熟悉以及原材料等的熟悉!同时学习税务方面的知识和处理方法!

第二、行动计划:

1、凭证当日发生当日记帐,帐簿登记待凭证编号后及时登记,明细表和余额表结帐后马上出来,现金每周盘点,银行存款结帐后核对!工资结算从每月1日开始做完结算清单,其他事项基于基本工作完成后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

2、车间和后勤的费用耗费主要反映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上!以此作为细分的依据,不必要再做新的统计报表!但是在费用产生后在两项费用上摘要处做出费用产生的明细说明。

3、各车间生产成本和完工产品的成本核算:第一是生产日报表!(关于耗用的材料,产出的半成品,报损(正常和异常))!完工产品成本主要是包括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各车间再根据材料的耗费,人工工资,车间所耗费的制造费用!组成车间的生产成本!各车间的生产成本总和理论上应该等于完工产品的成本!

4、设备和工具的台帐的建立!!包括分布情况,损坏情况等!

5、车间的在产品,完工半成品,产成品的统计台帐和日报表!

其次、就这段时间的工作汇报:

第一、对各个车间的人工工资按工序,工种不同进行月份,年度汇总,因为在做此项工作时,8月发生尚未完结,我的汇总日期由xx年8月到xx年7月。(附件1)

第二、配合行政后勤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月度、年度汇总,并帮助理出明细!(行政部工作汇报已经有)

第三、8月所发生业务的帐务处理,包括记帐凭证的记帐,登帐,明细表和科目余额汇总表的出据,凭证的装订等工作。

第四、制定统计员培训教材(附件2)。

第五、做出仓库报表/单据填写、传送,粘贴的注意事项(附件3)。

银行先进汇报材料第9篇

————————————————————————————

①“庚”指庚款的“退款”;“关”指关税从新规定税则后增收部分净额的半数。

②行政院令,1932年1月16日;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二史馆藏;参看宓汝乌编《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以下简作《路史资料》),页737—738,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一、德国:玉南、南萍两段和湘黔路的材料贷款

1933年,铁道部在浙江省府自力建成杭(州)江(山)铁路,续向江西境玉山展筑中,决定在该段完工后接手继续延展先至南昌,再至萍乡……构成一条由“浙赣”和“湘黔”两路相联接、横贯国土东西的又一大干线。该部计划除了国内建筑经费发行公债自筹外,所需向国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把价款转成借款。此讯传出,德商奥托·华尔夫公司①在与我国进行易货贸易中熟知赣、湘两省是中国提供德国主要商货一一钨、锰、锑矿砂的产地,急起承揽;双方迅即达成协议,先是由德方供给玉南、南萍两段铁路材料;在铁道部决定兴建湘(株州)黔(贵阳)时,续行取得垫支该路材料价款的利益。

1.玉南、南萍的材料借款

铁道部既接手接办“玉(山)南(昌)”段,并准备路成后续往萍乡延展,即将本线起自浙江杭州经江山至江西南昌改名为浙赣铁路。铁道部经与浙、赣两省府商定:除了国内建造经费在国内发行公债募集如需向海外采购的物料设备,把价款转作借款。奥托·华尔夫公司迅即把这笔融商业、信贷于一体的生意承揽到手。1934年3月14日,铁道部先与江西省政府为一方和中国银行(代表本行及本国银团(2),并为奥托·华尔夫公司的保管人)为另一方,订立质押借垫款合同;再由中国银团与奥托·华尔夫公司订立委托保管合同。两者相结合,于10月22日形成浙赣铁路玉南段奥托·华尔夫公司质押借垫款一笔。合同规定:(1)该公司供给铁道材料,以价值国币800万元(或其它币种相等的数额)为限,作为该路向该公司息借的垫款,年利率7%,期限五年半;即以铁道部发行的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和财政、铁道两部联合发行的玉萍铁路公债各1200万元作为偿还基金,由中国银团经手按额分配;另,玉南段营业盈余的20%另款存储备作抵债之用;(2)此项垫款每年6月底、12月底结算一次,年利率7%;到1939年12月底,分两次全部偿清;(3)以玉南段的车辆,材料及盈余充作担保,提交中国银团代为保管;(4)公司供给的材料价格应为“最克己”的价格。并由德国船公司同样以“最克己”的运率承运;(5)玉南段若需延长,公司享有展筑路线供给材料优先权和由中国银团委派稽核一人稽核玉南段全路款项出入,服务期限以垫款完全偿还时终止。另有“谅解”;公司可将所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在江西省内购买钨砂运往德国,但其总值以不超过垫款本息的一半为度②

————————————————————————————

① 该公司与德国政府的国防、经济两部关系密切;于1933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②中国银团由交通、中国、农民、金城、大陆、盐业、中南和浙江兴业八家银行和四行储蓄部组成,并以时任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为总代表。

1935年玉南段行将完工,铁道部按其既定计划决定从南昌展筑到湖南萍乡,即浙赣线的南萍段;续与奥托·华尔夫公司接洽,援玉南例①于1936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南萍段材料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国币1000万元(或其它币种相等的数额);年利率7%,六年期,以铁道部发行的第2期建设公债2700万元和为玉南段建设而发行的第一期铁路建设公债的余款和南萍段的资产及营业收入作担保。合同订立后,德公司实际供应的材料款量为国币500万余元②。

————————————————————

①《玉山南昌铁路合同》,铁道部:《铁路借款合同汇编》,第l册,页225—231.姚崧龄著:《中行服务记》,页45。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85~766。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1册,《铁路外债》,三五、《浙赣铁路玉南段……借款》1943年。参见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民国历届政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以下简作《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二卷,页86—88。

2.湘黔铁路材料借款

浙赣铁路行将完成全工,铁道部于1935、36年之际决定从该线萍乡一端,西展至贵阳,名为湘黔铁路,定为当务之急。同时,铁道部另准备对直贯国土南北的干线之一——平汉线做番“整理”。德商西门子洋行并代表德国联合钢铁(出口)公司,甚愿垫支2000万至3000万元,承办整理平汉所需材料。奥托·华尔夫公司起与竞争,以其具有德国政府的背景,旋形成以它为主体,继铁道部与西门子公司于1936年1月达成草约①后的7月,订立一备忘录,修改上述草约。嗣后一再磋商,直到1936年11月28日,铁道部与德国爱森钢铁公司、克虏伯厂联合钢铁出口公司,奥托·华尔夫公司三家代表,另订购料合同,于12月5日经行政院核准成立;并征得西门子公司同意,废除铁道部原与之达成的草约。

新订的购料合同,由三部分构成;即(1)整理平汉铁路条款;(2)建筑株贵(即湘黔)铁路条款和(3)通用条款。内容大要是:(1)信贷总额国币4000万元,以1000万元供应“整理”平汉铁路用,从1936年12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止的6年零一个月里分期订购,年利率6%,由联合钢铁出口公司等四厂商供应所需材料;担保条件,由平汉铁路盈余项按月提拨基金备付,如有不敷由部补足,厂商委托中国银行为其信托人;(2)湘黔铁路采购钢轨等料额定国币3000万元,材料于四年内分批订购,由奥托·华尔夫公司代表四厂办理。利率与上同,期十年零一个月,以湘黔铁路财产及进款并由平汉路盈余项提拨基金备付;如有不敷由部补足作为担保;由厂商委托中国银行为信托人,由铁道部出具信托据交信托人收执②。

合同订立即付之实施。截至1937年6月份止,订购材料从德国起运四批;以日本于次月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运经日本港口遭日敌劫持;此后,既说不上平汉的“整理”,湘黔的新建也处于停顿状态。双方商定从1937年10月起材料停止装运。除了付给大部分货价,余欠加利息截至1942年底以海关金单位为准共计35万单位③。年利率6%,每月结算一次利息,原发期票作废。

——————————————————————————

①参看张嘉?1936年10月18日笔记;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53。

②张嘉?:《中国铁道建设》,页66~68,商务,1936年。

③交通部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四二,“湘黔铁路购料借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二卷,页95—96。

二、法国:成渝、贵昆两路借款

1.成渝铁路借款合同及其终结

1935年中,法人梅莱(h.merlet)受法国荷兰银行、中法工商银行的委托,抱着在华觅一可与合作的伙伴,寻找投资一一特别是对铁路事业进行投资的机会;经李石曾介绍,旋与中国建设银公司洽谈,初步商定从投资于线路短、沿线经济较发达的成都至重庆间的成渝铁路入手;待后再相继开发沿线地带的产业,于当年11月11日签订合作合同。接着,他转与铁道部联系;后者也以此路需费不多,借款或易成功,当即援德商奥托·华尔夫公司对南萍等段提供材料垫款例,与之商谈;另一方面,经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商定,委托该公司与四川省政府共同发起组织川黔铁路特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筹筑、经营成渝路及其枝线或展筑其它各线。这家铁路公司的股本,拟由银公司募集55%作为商股,铁道部、四川省双方各募22.5%作为官股,并决定由部、省双方在国内各发行公债2500万元以资筹措。同时,估算了铁路建筑经费,除国内用款约计4400万元外,向国外采购材料暨运费等等约计2300余万元。据梅莱告知:法国政府为促进输出,规定对材料信用贷款可附带现款二成五。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估计铁路成后头五年间收入,除开支外将不足以还本付息,短绌之数与采购价款加在一起,向法方提出借款数额:材料借款2322万元和现金借款985万元①。

铁道部等三方经过协商,由铁道部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和中国建设银公司与法国银团同于1936年2月18日分别订立投资、借款两份草合同。后一合同的要点是:1.法国银团以中国建设银公司为债权委托人,并为与铁道部和川黔铁路公司接洽的代表人;2.法国银团提供材料借款2322万元,现金借款985万元,同意承受以银公司所承受的川黔铁路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票作为凭证;3.在法采购材料由法银团,并推荐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帮助一切建筑技术;4.法国银团给予银公司以借款总额半厘作为酬金;和(5)此约草签后4个月内成立正约①。

梅莱回国汇报,法国银团嫌未能尽合其意,并改派其时在法国非洲殖民地充当铁路工程师多年的法郎索(a.francois)作为代表来华磋商正合同。法郎索增提种种要求,如提高利率、添加手续费以及要求铁路工程由法国财团包工建设。铁道部以以往包工恶习正在逐渐革除,不能使之复活;经4个多月的磋商,到同年12月16日签订正合同。要点有:(1)债额国币3450万元(也可以以英镑、比法郎、马克、美元计算)供作材料价款,利息7%;(2)川黔铁路公司出给期票给予无条件的担保;并给予第三期铁道建设公债1000万元作为期票与商股利息的共同担保,准其自由处置。如有不足时,政府另筹的款补足之。此项担保。以本息付清为止。(3)法银团得向川黔公司推荐工程总稽查、会计稽查各一员,参与工程查帐事宜,至合同满期为止;(4)借款期限十五年。最初两年半里支付利息,此后还本分十二年半偿清。(5)以银团经理借款酬给1%;为取消银团的包工,给予利益一成,两计70万元,从第一期借款收入内扣付,和(6)应法银团要求对由中法工商银行代表中法实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公司投资兴筑成渝铁路允予同意,另授予投资贵(阳)昆(明)线的优先权②。

————————————————————

①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50;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l。

②嘉?著,前引书,页59~62;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0~791。

合同订后到抗战军兴的七个月里,法国只启运材料极小部分来华;到1938年6月法方惟恐得罪日本,停止提供。1940年8月,在纳粹德国占领下的法国维希政权与日本订立《松冈-亨利协定》,允许日军进驻法属印度支那,局势日趋恶劣,我方通知法方:合同暂行中止。1941年12月,双方会商善后,拟议临时处理方案:将余存基金及售卖存料价款抵偿到期本息,以法国境况剧变,毫无结果③,事实上废除这个合同。

2.贵昆铁路借款草约的签订及其自动失效

1936年夏,铁道部在与法国银团磋商成渝铁路借款时,密呈行政院并咨外交部称:“滇省地处边陲,交通素梗,与内地往来每须绕道外邦”;根据既定的铁路建设规划,贵阳至昆明一线为联系西南交通之重要线路,且可与滇越铁路联接,遥以越南的海防作为我国大西南地区的一个出海口,在国防上、经济上均有克日修筑之必要;经行政院同意在案。

成渝铁路借款合同一签订,铁道部询问法国银团代表是否不久即可对贵昆线借款进行商谈;彼方答称,等成渝路合同顺利实施后再说,但不放弃优先权④。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巴黎工业公司等闻讯组成另一银团,派东方汇理(上海)经理迭罗(de raux)和巴黎工业公司代表濮弗乐(parlovsky)于同月21日向铁道部表示:滇越铁路方面颇希望贵昆路能予修建,认为这不只是于滇越路有利,且有助于海防商务的发展。滇越铁路系由东方汇理银行投资,故东方汇理愿居间帮助此路之成;探问可否商谈,铁道部答尽可商谈⑤。

————————————————————

①张嘉?著:前引书,页63~65;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2~~793。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四四、成渝铁路借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第二卷,页99—101。

③国民政府铁道部档案,二史馆藏。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798。

④、⑤张嘉?著,前引书,页83~85。

11月27日,法方向铁道部提交草约之最关紧要的有两端:(1)债权代表人为(法国)滇越铁路公司;(2)铁道部与云南省府集股组织滇黔铁路公司;滇越铁路公司约同法国及安南[即今越南]资本家组织银团担任供给资金①。

铁道部察觉其怀有强权居心!这不是要将拟建的贵昆构成滇越铁路的延长线?认定“借款合同若与滇越铁路公司订立,将来滇越铁路之对于贵昆铁路不免以债权者关系处于优越地位”,?不将等于南满铁路之对我东北地区投资建筑的其他各路作为自己的荣养线”②提出对案:希望收回滇越铁路滇境一段、即河口至昆明一段交与滇黔铁路公司代为管理。迭、濮两人即以“兹事……关系政治外交,应由两国政府交涉,法银团方面无法讨论此事”。贵昆路借款问题一时缓议③。

法国的以中法工商银行为代表的银团与以东方汇理银行为代表的另一银团互相竞争,经法国驻华大使那齐亚(p.e.naggiar)以法国银团不应自相分立的调解下,并告以无论哪一个“承借”最后决定仍操于法国政府,改定由巴黎荷兰银行为主体,由拉柴兄弟、东方汇理、中法工商三家银行参加组成另一个银团来承担④。铁道部经与这个新组成的银团商谈,于1937年5月8日谈成草约一件,并规定其有效期为从此日起到8月15日止⑤。

这个银团旋派夏第(e.chardy)为代表于5月底到华商订正约,却又横生枝节,认为债票仅以铁路收入为担保为不甚充足,要求指定可靠财源,意欲以云南省的盐税、矿税作为补充等等⑥。双方相持未决,日本挑起“七.七”事变,在?菽鸭彼俣┝⒄?胶贤?榭鲋型V固概校?龆ń?菰嫉挠行?谡怪聊甑祝坏搅四甑祝?夜?目拐椒榛鸶?纬懔遥??ú菰嘉从柙傩姓蛊冢?怪?远??А?br>

————————————————————

①、②、③、④、⑤张嘉?著:前引书,页83~85;779—780。

⑥张嘉?,前引书,页87;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80l。

三、比利时:展筑陇海铁路(宝成线)购料合同

比利时银团在我国对陇海铁路债票整理中,于德法等国金融资本组织先后在华获得或行将获得以贷放材料价款的利益,也亟愿分尝一杯羹。日本帝国主义其时正加紧策动华北特殊化,我国政府当局估计万一中日间爆发战争,敌人进击势必将潼关以东的陇海铁路切断;如果能从宝鸡到成都有条铁路,对于国防及经济均极重要;且西北国防与民生须赖西南资源的接济,修建一条沟通西北、西南两地区间的线路,利便军运民用意义重大①。鉴于比利时资本组织与陇海铁路从20世纪初以来一直有着密切关系;铁道部乃向比利时银团提议:举借一笔新债作为整理陇海旧债的条件;比银团当即作出积极回应。

铁道部就建筑此路初步估计长约770公里(实际长度逾此数)的宝成线,拟将需用国外材料的价款取给于比利时银团的贷款,经与其代表郎勃脱磋商,达成协议,并经比利时内阁核定。②铁道部同意比利时银公司声明会同另一公司即比利时铁路电车公司办理后,于1936年8月25日与之签订《展筑陇海铁路购料合同》;规定:(l)比方垫支料款总额为4.5亿比法郎(约合国币5000万元)于四年内平均分批订购材料时支付;(2)该款分七年还清,年利率6%,从材料到达中国之日起算;(3)担保品分为三项:每月付款数的35%由中国的一家殷实银行担保;以宝成路的收人为第一担保和以陇海、汴洛两路收入除去两路已有借款抵押的余数充作第二担保③。过了不到一年,抗日战争发生;宝成路既未动工,也说不上材料的提供;合同签订了,未曾付诸实施,归结为不废自废。

——————————————————

①、②张嘉?笔记,转引自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1936年8月25日条,页156~157。

②姚崧龄编,前引书;页170。两路中的陇海,系汴洛的延长线;而汴洛此时已并入于陇海线。

四、英国:沪杭甬路最后区段和京赣、广梅、浦襄三路的借款

英国政府谋求振兴长期陷入萧条困境的经济,加强对华资本输出(包括资本、货物)是其所采取的诸措施中的一着。德国进入1930年代接连取得对玉南、南萍、湘黔各路提供材料贷款的利益,尤引起是英国从政治角度考量,嫉忌德国资本势力闯入其深植势力和影响的地域,而同意并支持本国金融资本组织对华提供额度为1000万到2000万镑的贷款,英国的出口信贷部并为便利资本财货的推销,在上海特设一个办事处①。铁道部依据行政院的决策,在日本“亡我之心”不死致中日关系日趋严峻中,兼从经济、军事角度考虑,决定新建京赣、浦襄等线。英国既亟愿提供材料贷款,就先后与英国金融组织磋商借款问题,就其终有成果

的按时间顺序分述如下。

1.沪杭甬铁路最后区段和京赣铁路借款的商定

铁道部为完成沪杭甬铁路最后区段的经费②,除了按既定计划主要取给于庚关两款外,对采购国外材料则应中英银公司的要求于1936年5月与之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款额为110万英镑(约合1680万元),年利率6%,88扣发行,借期25年,以该营业收入及钱塘桥收益的70%作为还本付息基金;设立一由中国委员三人、英国委员二人混合组成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予以管理;借款的2/3供在英国采购筑路材料用;1/3则充作现地建筑工款;实际动用额为88万镑③。

——————————————————————————————

①杨格著:前引书,页419~420;张嘉?:《中国铁道建设》,页80、90~91。

②最后区段工程,包括从钱塘江西岸闸口越江到曹娥江东岸百官段,并钱塘江大桥。

③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十五、“完成沪杭甬路铁路借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39—40。

2.京赣铁路借款

在日本加紧策动所谓“华北特殊化”的岁月里,铁道部作出加紧修建东南系铁路的决策;考虑到一旦中日间战争爆发,京沪路因濒海必须别设一从南京西向的运输路线而选定京衢线;即从南京西南行,利用已成的江南铁路,经皖境、东折至浙江衢州,再循浙赣铁路往湘黔……。但旋以其离海还是太近,且缺乏经济价值,改定为京赣线:从南京西南向入皖境,经宁国、歙县、祁门、江西的景德镇到贵溪与浙赣线相联接。它以此线与1914年英国要求贷款修建的宁湘线东段走向相近,除向中英庚款董事会借用部分英国“退还”之款充作工程经费外,另于1936年12月4日与怡和洋行、汇丰银行订立合同,提供料款45万镑,十年期,年利率6%;购料事宜统由怡和经理,酬佣金3%。此路通车前以国有各路客货运价收入和首都轮渡营业收益中各提出若干万元作为担保,并预期本路1938年通车后次年起,改本路收入及其财产作为担保①

合同成立后,即分批定购材料并开始从英国运来;可是,为时不久,抗日战争军兴,已付运的部分材料经过日本的神户和大阪,遭扣留:为免被敌方没收,经委托英方出面代为出售;旋以南京撤守,继续进行京赣工程已失意义。数月后经双方商定:将已订购及可订购的材料设备品,全数移充湘黔铁路的衡(阳)桂(林)段用;除原有的担保仍属有效外,增以该段的财产和收入作为补充担保。后续订购材料、设备品等,终以运输困难,滞留于香港而考虑设法让售,并以售价抵偿到期本息。香港陷入日敌手后,音讯断绝,成为悬案;截至1942底,结欠本金44.2万镑②

——————————————————

① 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页163~164。

② 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四十三,“京赣铁路购料借款”,1943年。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97—98。

3。广梅、浦襄等借款的订立

1936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在广东路港并举以促进广东的发展。路指铁路,决定修建从广州到梅县的广梅铁路,预定成路后再延展;一东向经丰顺至潮安与已成的潮汕铁路衔接,一展至赣州再相机与浙赣铁路相联,使粤、闽、赣、浙四省以铁路紧密联接一片。一旦有事,设若东南海岸遭到封锁,四省之间以及中央与广东仍有条件紧密联通。港指黄埔筑港,使之成为华南的一大港埠。

国民政府顾忌于日本或对这些工程横作干扰,最初拟由广东集商股组织公司创办而未果;转与中国建设银公司商妥,由它仿成渝铁路组织一家同型铁路公司;另一方面,与财政部商定发行一笔广梅铁路建设公债以筹措建设资金。对于必须从国外输入的铁轨器材以及车辆等所需外汇,则借用英款。这一方案,经与英国驻华使馆联系,后者作出积极回应,希望铁道部派员测量线路时能允许英籍工程师参加作为条件;并介绍与汇丰银行洽商①。

铁道部旋提出借款申请书,在英使馆财政参赞霍伯器(h.l.hall-batch)参加下,经与汇丰代表卡塞尔(w.c.cassele)中英银公司代表台维森(a.l.davison)于1937年1月2日基本商定:(1)发行债票270万镑,年利率6%;(2)假定九折发行,则其中135万镑在伦敦发行备购料用;又以2500至3000万港元在香港发行,充作国内建筑用款;(3)粤省盐税附加年约170万元作为付息基金,不足之数由铁道部担任补足。债票由铁道财政两部会同发行;(4)五年后分l5年还本,由广梅铁路收入项下及盐税附加税项下拨付;(5)广梅路完成后,与广九路衔接,届时与广九路局洽商合作管理办法;为互利起见,当于广梅路及黄埔港完成时确立一联运办法;和(5)合同仿照完成沪杭甬路合同,也设立基金保管委员会,以保管清偿基金②。

————————————————

①、②张嘉?:《中国铁道建设》,页75~~76,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805~806。

同月16日,铁道部收汇丰函告英国财政部和伦敦银行对所议大体赞成,但尚有一个问题待解决。按、至此时,国际新银团虽久无活动而仍存在;英国因作为该银团的成员;按规定,如果中国债票在其国外发行,该与其它成员财团磋商,特别是顾忌于日本出行干扰,因此未即定实。

日本对中英间洽谈广梅借款,一开始就注意着;待有了成议即出行干预。其驻南京总领事于25日向铁道部函问此事究竟;其驻广州总领事则亲访广州市长声称:日本准备加入广梅借款,也可以单独供应铁路器材①。

在日本的干预下,英国与新银团另一成员美国财团联系,表示此项由英国单独承借,仍可随时与新银团的其它成员财团磋商合作;最后,以日本表示不坚持反对达成妥协②。

5月7日,卡塞尔向铁道部通报了上述情节,并继续磋商合同细节。至于正式成立,则由时在英国伦敦访问的财政部长孔祥熙、铁道部次长曾养甫于1937年7月30日与中英银公司代表培滋(h.betz)和中国建设银公司代表李德橘签订,名为广梅铁路五厘借款合同;规定借款英金30万英镑,期30年等等③。

铁道部与汇丰银行磋商广梅借款中提出浦襄铁路借款事。英方同意提供贷款。继广梅借款合同签订后一周,即8月4日,同在伦敦由财政、铁道两部的孔、曾两人与英国华中铁路公司签订名作“中国政府建筑浦襄铁路五厘金镑合同”一件,规定借款额400万镑,取作两项用途:(1)清偿华中铁路公司据1903年浦信铁路借款时垫款30万镑;和(2)建设浦襄在英国采购铁路材料用。其它条款与广梅的基本相同。

————————————————————

①、②、③张嘉?,前引书,页74~75、78~79;参看《路史资料,1912-1949》,页805~806、807。

③ 按、“浦”指浦口,“襄”指襄阳。浦襄系由19世纪末英国向清政府迫取承办“浦信(阳)特权,1913年与北洋政府签订了浦信铁路演变而来。

广梅、浦襄两路借款的贷方,原定于8月、12月先后在金融市场上分别发行债票;因7月初日本对我挑起侵略战火,到时都未发行。贷方转与借方于8月4日约定:“发行有效期订为两年”。届期中日战争更激烈,发行债票更是无从说起。虽然两件合同直到此时失效,若一作返顾,此两件合同在签订之日即已濒临夭折状态。

英方原拟贷款至少1 000万镑,除了对广梅、浦襄两路提供贷款共700万镑,还余300万镑;双方在洽商浦襄借款中,英方有意向贵梅、三梧等线继续放贷,铁道部同有此意向,但仅有初步接触,终未成事实,略。

五、铁路材料、包建码头等对英、德、捷、法、荷籍的零杂欠款、垫款

国民政府在广建铁路与兴建铁路有关的治港等工程中,为购置材料及承包工价,除了按约定分期结清的不计外,间有演变成为欠款、债务的。这些都较零星,按项目、基本上按时序先后附述如下。

铁道部在由德国奥托·华尔夫公司提供玉南等段材料垫款时,另成立四笔料债:(1)与上海的怡和洋行于1935年9月28日为购置枕木垫支价款,形成年利率7%,实计国币90.96万元的料债一笔;(2)以浙赣线路原始的杭(州)江(山)段在建筑时的“先求其通,后求其备”方针下,一切设备力求简单;钢轨用的是轻轨,桥梁属临时性质,此时既经一再延展成为横贯干线并须与在建的粤汉路接轨,乃按玉南、南萍两段标准予以改造。为补充订购钢轨附件,于1936年11月26日先与捷克的维特阔惠次矿产钢铁工厂商定,由它提供;而形成年息6%,期限为7年9个月,按货价为国币466.8万元的料债一笔;(3)该路为增加军用设备及筹筑利便军运的岔道,与德国奥开公司(0.s.k)于1937年1月另构成年息6%的料债一笔,和(4)浙赣全路为添设电话设备,由上海德商西门子洋行提供五年期年利率6%的国币53万余元①。

1935年5月,广九铁路局向捷克斯可达公司采购机车三辆,于3日订立合同;每辆价款为l0,325镑,第一年每月付港币1万元,不计息;第二年以后,每月仍交付港币1万元,按年利率6%计息,由广东省银行担保,经由铁道部核准。所有每月应付之款,都由该路按月拨付,预期约60个月付清②。

1935年6月5日,铁道部为建筑陇海路的咸(阳)宝(鸡)段购置钢桥、钢轨及车辆等与巴黎铁机厂订立了五批购料函约③。材料总价为英金45.5万余镑。年利率6.5%。此函约规定,还本付息办法:40天内先付10%,50天内再付10%,其余80%签发期票14组,从1936年4月至1939年7月1日,每季付一组,以正太铁路余利充作担保;并由铁道部与我国由金城银行为代表行的银团④签订保付合同,由它保障按期还本付息。1936年12月,铁道部与巴黎铁厂和我国银团重新达成正太余利支配和银团“保付”协议中声明:“如遇天灾事变、人力不可抗争之情形,影响正太路收入”的盈余不足偿付时,行方有权暂停保付之责”。这笔价款的清偿便一直按上述规定的办法,即使抗战军兴,正太收入短绌,仍由铁道部竭力维持,持续至1938年7月1日。停付后的余欠为20.1万镑;厂方此后展函“催索”;铁道部商请“一律展缓”,由部酌认延期利息;无结果,便使之悬搁一边⑤

————————————————————

①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铁路外债,三八至四一;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89—94。

②交通部财务司编:《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二册、四七;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196。

③铁道部与巴黎电机厂在此前以1933年6月起已有过四次“购料函约”,所有价值都按期付清,实际属于商务,略。

④此银团由中国、交通、盐业、中南和金城五行组成,金城为代表银行。

⑤《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二册、铁路外债, 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204。

1937年,铁道部为谋发展京沪铁路业务,拟在上海、苏州间铺设双轨,并改革车站、仓库设备、添购车辆等,于6月10日与英国中英银公司订立以80万镑为限的借款合同一件,年息6%,期限8年1个月,每月由京沪铁路现金收数中提取10%存人汇丰银行作为还本付息之用。“八.一三”事变发生,全路旋即沦陷,铺设双轨、改革设备计划停止执行。1938年春,铁道部采纳中英银公司的提议,即:“将已购尚未制造的材料予以取消”;已制造的材料仍行运交,在同年运到后即分存在港、沪两地堆栈,后经委托该公司让售部分。该公司请求在此款项下支付材料价款及各种费用;结欠额2.88万镑要求由部筹付,铁道部以该路沦陷,事出非常无法办理,须待该路恢复通车再定办法①,成为一笔宕帐。

兴建广梅线系与黄浦开港一并考虑的。黄埔开埠督办与荷兰治港公司于1937年4月8日订立《黄埔码头工程款》(或作《广东港河工程借款》),规定此项工程由荷兰治港公司承包,包价国币105万元。1938年9月11日,该工程完工,核计全部包价并连同变更工程增减的工价实计109.86万元。此项按原规定交通部以月拨2.2万元,发给期票作为凭证,至付清日为止,预期以64个月付清。合同一签订,即付诸实施。1938年10月,该码头沦落于入侵的日军手。虽然如此,财政部以此款为数不多,继续筹付,以维债信;直到1941年太平洋战事发生,计已付本金94.5万余元,此后,以该公司无人在华,才予停付②,终使之不废自废。

——————————————————————

①②《交通部债务汇编》,第一册,十四“京沪铁路改善设备借款”;第二册,四十九“黄浦码头工程欠款”。参看《整理外债资料汇编》,页37—38、19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