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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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作为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既是整个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整个刑罚制度的精髓。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在总体上主要有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等学说。从根本上讲,惩罚说是单纯报应说的体现,改造说是单纯特殊预防说,双重目的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等是报应和预防结合说的不同表达;预防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都属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结合说。尽管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究竟应如何安排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从总体上讲,目前学界认可刑罚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讲“双重预防目的说”是现阶段我国刑罚学界的通说。③此外,对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赞同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化的趋势来看,两个预防的关系是朝着特殊预防作用不断强化的方向发展的观点,认为“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已成为国内学者的共识。有学者研究了严重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认为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侵害单纯的公私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管理法规,还可能会影响到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人群的生存条件,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存续,因此,认为“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理应更加重视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预防作用;环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应重视的是对规范的维护,而不仅仅是对法益的滞后补偿。”④相应地,在实务领域,有学者对相关实际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改进建议。
⑤其他领域的研究者对于环境法对法学理论提出的挑战也有论述,例如,虽然我国大部分学者仍然坚守传统的观点,①否认环境是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学说,②但是,有学者对传统法学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对象论提出质疑,认为环境法不仅像传统法律那样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蔡守秋先生的“调整观”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③再例如,对于环境法的本质属性,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不同于一般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它应该是义务本位的规范;④在人和自然的关系方面,虽然很多学者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中心主义”颇多质疑,⑤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在环境法之中要改正以往的过于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甚至有人开始主张环境法的人与自然环境观应当是“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⑥
二、对于环境法三个“超越”的分析
前述学者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环境法学给传统法学所带来的所谓挑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接下来,笔者将尝试着从宏观层面上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做一个理论梳理,如果我们将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的挑战理解为是对传统观点的超越,那么相应地,环境法对于传统法学可能的挑战可以被归结为三个超越。
(一)超越人类的界限———主体之维区分主体与客体是传统法学理论思考的一个基本范式。一般认为,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近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为主要模板的,这种范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物二分”方法的适用。“人、物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在于:首先,这个世界分为主体与客体;其次,人是主体,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不能成为主体;再次,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最后,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这种范式体现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就表现在将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将法律关系的客体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⑦将这样的观点带到环境法领域,人类理所当然地是主体,而自然因素,包括动物、植物在内的因素都统归为客体。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有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环境状况并未根本改善,人们开始反思原本的法学理论,认为需要提高环境本身的地位。欧洲绿党的兴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并正在影响和改变着欧洲的政局。⑧中国的学者也在开始关注诸如动物的权利,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学者们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名义提讼。⑨如果说环境问题的被提上议事日程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的话,那么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界限则是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当前,这个超越可以被视为是对我们主流法学理论的一大挑战。
(二)超越国别的界限———空间之维一般来说,法律是一国之内的,国际法在传统法学理论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环境问题绝大多数是超出一国国界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所带来的温室效应是任何国家都逃不开的;阻止臭氧层的稀薄也不是一个国家的事务。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有全球的视野。环境法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社会手段,必须要求超越传统上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的立场。一般认为,国际环境法是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的全球性和跨国性。即便是各国的环境法,也离不开与国际环境法协调的问题,如果说关注一国之事是我们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的话,那么环境法的兴起对我们的挑战之一就是要超越这种国别的界限,放眼世界。有学者认为,这种超越国别性还导致了全球的环境立法具有了一种“趋同性”,每个国家的环境立法都是在国际环境法的指导下制定的。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让全球面对共同的挑战,引导我们摆脱国别界限的限制。
(三)超越代际的界限———时间之维关注当下的事情是一个无可厚非的立场,传统法学理论研究的立足点以解决当代人的事情,甚至当代人眼前的事情为根本切入点与目标。虽然立法的原则之中有所谓的适当超前的要求,但是这种超前归根结底是为当前利益服务的。③环境法的发展对我们的长远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这个星球是我们世世代代的栖息之所,以后的人类是我们基因的延续,我们自己仅处在这种绵绵不断的基因延续的一个极短的时间段上,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后代的生存。④“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概念就清晰地反映了这样的精神,“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在这里,我们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自身了,还考虑到了后代人生存的需要。这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而言,又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代际的隔阂是我们需要超越的一个界限。
三、难以避免的尴尬———另一种视角
环境法对主流法学理论所构成的上述三个挑战是否可以被圆满解决?我们是否可以实现这三个超越?已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过探讨。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应对挑战”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一)从孟子的“不忍人之心”看人类的主体意识超越主体的维度,不仅将人类自身当作是主体,还要将自然的因素当作和我们一样的主体,这需要我们对包括其他生物在内的自然环境抱有同对人类自身相当的关心。然而,人类是否真有这样的情怀?尽管亚圣孟轲很早就提出来过“不忍人之心”的观点,认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但是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同情心更大程度上是局限在人类自身的范围之内的,人类的这种同情心是来自于一种所谓的“弱者情怀”的。无论从生物学的角度,还是从政治、社会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人类总是可以将自己置于弱者地位的。这种弱者意识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人们那么容易对于经受苦难者表现出足够的同情心。也就是说,同情心的来源是因为我们害怕自己也会处于与受苦难者相同的境地。这种类似于移情、通感的能力,让我们对可以想见的痛苦感同身受。“借由想象,我们把自己摆在他的位置,我们设想自己正在忍受所有相同的酷刑折磨,我们可以说进入他的身体,在某种程度上与他合而为一,从而对他的感觉有所体会,甚至我们自身也升起某种程度上虽然比较微弱,但也并非与他的感觉完全不相像的感觉”。①我们甚至会将我们的同情心扩展到动物身上,动物在应对痛苦时的反应也可以使我们的心灵被触动;但是,我们当前还很难对植物保护主义者的宣传怦然心动,因为我们还无法感受其痛苦。②我们如何才能切身地理解和体悟到资源被消耗殆尽、环境被破坏给自身带来的痛苦?赋予自然以主体资格,不仅仅是说我们认识到它们的价值,还要从它们自身的角度来看待这种价值。这种将自然因素与人类自身平等看待的高度,我们目前恐怕还难以达到。
(二)民族国家的界限当今世界中最稳固的组织恐怕还是国家,超越国家的组织的确是存在的,但是其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国家的。在我们看来,民族、民族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会消失的。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依赖于生产活动的。这种生产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决定于我们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矿藏资源,地球上不同地方的人们所处的生活情况必然是不同的,这种地方性最终会形成民族性。当今世界上的国家大部分是以民族和地域为主要因素建立起来的,国家的这种地方性、民族性就很难消除。只有当人类的生存不需要依靠任何地球上的资源的时候,这些差异或许可以消失。国家、民族的存在不仅仅可以从自然的区别的角度来找其原因,其更为根本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它的人性基础。单个人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的,为了生存必须要结成群体而生活。③人类需要一种归属感,而现代社会中国家就是最好的身份认同,在民族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是我们最好的栖息地,是我们最后的精神家园。“民族”的想象能在人们心中召唤出一种强烈的历史宿命感。无可选择、生来如此的“宿命”,使人们在“民族”的形象之中感受到一种真正无私的大我与群体生命的存在。④民族主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会消失的,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国家也是无法消融的。人类在考虑问题时还是以国家为出发点。如果说人类组成国家是为了抵御共同的危险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说,似乎也存在着走向全球统一的可能性,那就是人类遭遇了共同的灾难,若真的像电影《2012》所表现的那样,⑤在面对着全球共同的灾难的时候,世界人民应该会走到一起的,但是这个结论有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在灾难之下形成的共同意识是不会太长久的,一旦灾难过去,相关记忆会逐渐消退,国家意识肯定还会复苏;第二,这样的共同灾难是无法预测的,果真遇到,灾难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人类或许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有人认为目前的全球环境恶化提供给了这样一个契机,人类会在此基础上找到共同的利益,抛弃一己之见。笔者认为这样的判断还为时尚早,全球气候问题算是一个全球环境问题了,可是这并没有将全球人民团结到一起来。⑥国家的区别在目前仍将存在,超越空间维度的具有很强的无国界特征的统一环境法能否真得成为在各国通行的法律,着实让人怀疑。
(三)软法是不是法?我们的主流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①即便我们放眼西方,情况也是差不多的。在奥斯丁的眼中,法律是者的命令,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奥斯丁也否认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②像企图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统一价值的国际环境法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特征的。即便是凯尔森这种承认国际法的学者,其赞同的理由也更多是因为“将国际法和国内法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③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超越国别界限的国际环境法能否发挥法律的功能?仍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近来学术界兴起了一个新的学术热点———软法。④学术界对此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取得了很多的学术成果。“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⑤有学者进一步做了说明,指出软法不具有约束力,指的是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实际上并非是说软法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环境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环境法学领域很多学者借用“软法”来论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质,软法的概念似乎是天然地符合国际环境法的,有学者大胆地判断“环境软法就是环境法的未来”。⑥笔者认为,无论使用什么名词来支持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其法律后果无法被合理地承担。一个不遵守国际环境法的国家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由其本身承受,同时也让其他国家甚至整个世界来承受,而目前并不存在相对有效的手段来改变这一现状,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环境法与政治性的宣誓、出于伦理的振臂高呼又有何异?⑦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而达成的《京都议定书》,面对美国的不批准能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因此,试图用“软法”来给予国际环境法以传统法律的地位,进而淡化国际环境法的非传统性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是很困难的。因为,国际环境法本身就与传统法学理论不相协调。
(四)我们真的有那样的长远眼光吗?追求享受或许不能说成是人类的一个弱点,很多时候正是一些享乐的欲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⑧所以短视就难免成为人类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那么多地去强调要有长远眼光,要有大局意识,要为后代人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是在强调我们去关注长远的利益。传统的法律至少不是以未来的事情为中心、出发点和归宿的,我们主要是考虑当下以及有限的、对我们有现实影响的将来,考虑过去也是为了学习经验以服务当下。⑨之前倒不是我们不愿意去考虑子孙后代,而是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资源是足够的(在当时的开发能力下),或者说我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资源和环境的有限性。但是随着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伴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我们有了日益加重的紧迫感,意识到自然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考虑到了环境恶化的严重性。瑏瑠我们会为了将来的发展而限制当下的欲望,但是这样的理性能达到怎样的水平?我们已经习惯了很多便利,如冬日的暖气、无尽的水资源(对于南方的人民而言),为了节约而放弃这些享受吗?我们不抱太高的期待。在国际视野下,我们不会为了环境而停下向欧美靠近的步伐,西部山区人民不会为了保护森林而放弃致富的梦想,非洲人民不会愿意永远这样落后下去而停止对于资源的高度开发。可以说我们现在是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了,科学发展观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战略已经被强调了将近10年了。即使是放在国际的视野上我们也不逊色,因为可能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对环保形成如此的共识。即便是“绿色GDP”被提高到再高的程度,其本质还是GDP,我们根本无法卸下发展的重任。没有了基本的发展,空谈环保是很难行得通的。在外国学者眼中,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快,基本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起来,但形势依旧严峻:“仍然是一个有着严重不足和缺陷的体系”(itremainsasystemwithseriousflaws);在本质上还是一种行政而非法律制度,法院的作用未得到很好地体现;地方利益经常影响规则的实施等等。①
四、结论
1.从危险防御到风险预防
传统的环境法强调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此种污染对于人类而言,根据经验是可以预见和估计的,即具有一种盖然性。也只有在此种盖然性之下,国家采取行动才是正当合理的,这就是一种危险防御。如果国家对不可预见的行为进行恣意干涉,就会丧失其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环境威胁正不断增加,如气候变化、新化学物质所引发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此类风险对于人类而言,无法通过经验进行判断,具有预测不可能性、作用不可逆性等特征,在归责方面难以确定。在危险防御理念之下,国家不能对其采取措施。但如果国家放弃,而将人民置于环境风险的威胁之中,同样是不合理与不正当的。所以,风险预防理念由此产生。
2.从目的二元到保护优先
我国原来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说明我国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存在二元性,即在要求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强调经济建设。此种设置使得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建设,致使环境形势不断恶化。对此,我国去年修改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目的二元的理念,强调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能获得优先考虑。
3.从环境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
传统环境法在环境保护路径方面通常强调的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治理,较多地使用被动的措施应对环境污染与破坏。并由此形成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其中或有制度设计不合理、实施不到位等因素,但根本性的因素在于没有将环境保护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党的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由此,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根本理念。
二、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环境风险规制理论
环境风险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环境风险规制也就成为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学范畴内,风险通常与危险相对而言。对于危险领域,基于制定法和基本权保护义务,国家有责任必须介入,以达到保护个人法益之目的,公民亦可要求国家保护。对于风险领域,除了在客观上完全不能克服的风险外,因国家行政资源有限性以及社会因素的限制,使得国家仅能在一定范围内规制风险,其规制界限在于一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水平。另外,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在环境风险国家行政规制之外,还需要社会力量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即自主规制。通常是企业自己设定环境保护目标,按自身特点制定对策,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优点在于企业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环境对策。环境风险规制理论包含了行政规制与自主规制,两者的结合必然可以实现环境风险的最小化目标。
2.统合性环境政策
在环境法领域内,关注整体性环境问题成为一种趋势,即超越环境媒介和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过去对于不同环境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规制,或者按照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等来规制,此种规制模式会导致在解决一种环境问题之时而形成对另一种环境问题的放任。所以,如果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无论是从环境法的角度还是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比起个别的、非全面的规制方式更有优势,这就是统合性环境政策。统合性环境政策需要程序上的整合,即在程序上、组织上的整合,实现环境行政决策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由单一管辖机构在单一程序内做出单一的决定。实体整合方面,要求环境法相关许可的要件事实的实体性审查或决定一体化,在环境媒介之间应注意其相互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转移,时间上应注意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使用后废弃的各个阶段,尽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循环化。统合性的环境政策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体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措施,加强环境污染与破环的治理,更是要建立新的制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之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模式的影响
1.加强环境问题意识的指引
我国环境法教科书的体例几乎都是从理论到法条的讲解。从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单项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等方面对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论述,但总体上存在一种“就法论法”的阐释法学方法,难以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对此,在环境法学教学过程中,应针对现实中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在面对某一环境问题之时,能从多角度和用多学科的方法对该环境问题进行剖析,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干预。这一过程中,具体的环境问题成为教学的指挥棒,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是随着问题的深入不断采取多学科交叉的方式予以应对。
2.推动环境法系统性思维教育
1.从危险防御到风险预防
传统的环境法强调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此种污染对于人类而言,根据经验是可以预见和估计的,即具有一种盖然性。也只有在此种盖然性之下,国家采取行动才是正当合理的,这就是一种危险防御。如果国家对不可预见的行为进行恣意干涉,就会丧失其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环境威胁正不断增加,如气候变化、新化学物质所引发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此类风险对于人类而言,无法通过经验进行判断,具有预测不可能性、作用不可逆性等特征,在归责方面难以确定。在危险防御理念之下,国家不能对其采取措施。但如果国家放弃,而将人民置于环境风险的威胁之中,同样是不合理与不正当的。所以,风险预防理念由此产生。
2.从目的二元到保护优先
我国原来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说明我国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存在二元性,即在要求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强调经济建设。此种设置使得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建设,致使环境形势不断恶化。对此,我国去年修改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目的二元的理念,强调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能获得优先考虑。
3.从环境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
传统环境法在环境保护路径方面通常强调的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治理,较多地使用被动的措施应对环境污染与破坏。并由此形成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其中或有制度设计不合理、实施不到位等因素,但根本性的因素在于没有将环境保护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党的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由此,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根本理念。
二、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环境风险规制理论
环境风险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环境风险规制也就成为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学范畴内,风险通常与危险相对而言。对于危险领域,基于制定法和基本权保护义务,国家有责任必须介入,以达到保护个人法益之目的,公民亦可要求国家保护。对于风险领域,除了在客观上完全不能克服的风险外,因国家行政资源有限性以及社会因素的限制,使得国家仅能在一定范围内规制风险,其规制界限在于一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水平。另外,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在环境风险国家行政规制之外,还需要社会力量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即自主规制。通常是企业自己设定环境保护目标,按自身特点制定对策,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优点在于企业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环境对策。环境风险规制理论包含了行政规制与自主规制,两者的结合必然可以实现环境风险的最小化目标。
2.统合性环境政策
在环境法领域内,关注整体性环境问题成为一种趋势,即超越环境媒介和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过去对于不同环境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规制,或者按照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等来规制,此种规制模式会导致在解决一种环境问题之时而形成对另一种环境问题的放任。所以,如果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无论是从环境法的角度还是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比起个别的、非全面的规制方式更有优势,这就是统合性环境政策。统合性环境政策需要程序上的整合,即在程序上、组织上的整合,实现环境行政决策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由单一管辖机构在单一程序内做出单一的决定。实体整合方面,要求环境法相关许可的要件事实的实体性审查或决定一体化,在环境媒介之间应注意其相互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转移,时间上应注意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使用后废弃的各个阶段,尽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循环化。统合性的环境政策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体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措施,加强环境污染与破环的治理,更是要建立新的制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之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模式的影响
1.加强环境问题意识的指引
我国环境法教科书的体例几乎都是从理论到法条的讲解。从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单项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等方面对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论述,但总体上存在一种“就法论法”的阐释法学方法,难以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对此,在环境法学教学过程中,应针对现实中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在面对某一环境问题之时,能从多角度和用多学科的方法对该环境问题进行剖析,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干预。这一过程中,具体的环境问题成为教学的指挥棒,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是随着问题的深入不断采取多学科交叉的方式予以应对。
2.推动环境法系统性思维教育
化学教学中实施的环境教育可以让学生了解环境不断恶化的处境,正确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和环境问题之间的辨证关系,培养科学正确的环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所以在化学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不但可行,而且必要。
化学教学中开展环境教育论析
科学适当的环境教育方法建立在遵循特定的环境教育原则的基础上。环境教育原则是依据教育的普遍规律以及环境教育的特殊性质制定的准则,具有科学性和客观必然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指导环境教育的目标、方法、途径等,并使环境教育过程效果更加显著。化学教学中实施的环境教育原则与与其它领域的相似,主要包括: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启发性原则;直观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理论与实际联系原则。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一系列科学方法,循序渐进的引导学生掌握环境知识并形成必备的环境素质,以完成环境教育的各项目标。环境教育作为教育科学的范畴,其教学方法不但有与一般教学方法相同的共性,还有符合自身特征和发展规律的个性。因此,设定环境教育的教学方法时,要从环境教育本身的内容和目标出发。其具体方法可分为:模拟法;实验法;调查法;探究法;环境考察法。
在化学教学的过程中,渗透环保意识。具体的做法是在主阵地——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意识,并结合化学实验,强化这种意识。在培养学生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化学课程的教育功能尤为突出。因为在环境教学课程尚未开设的情况下,化学教材为环境教育提供了题材。化学教师要做到抓住化学教材中的潜在可能因素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发掘,把环境教育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渗透。而化学科学通过化学实验得以不断发展。作为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化学实验课也成为实施环境教育的好机会。化学实验经常产生的各种有害气体和废液,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元凶。因此,在化学实验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应时刻保持环保意识,做到使实验现象明显、效果显著的同时,尽量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通过开展化学课外活动,开拓环境教育的新渠道。就其性质而言,环境教育实践性很强。所以仅在课堂上进行教育是远远不够,还要通过课外活动强化其效果。课外活动因其内容丰富、形式生动、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性强等特点而广被接受,成为开展环境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教学实例简析
课题:《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
教学的目标:从学习技能和知识角度:熟悉CO2的物理性质;掌握CO2的化学性质;了解CO2的用途。从培养价值观角度:通过培养学生联系现实生活现象检验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的能力,使其体会化学和社会间的关系;通过介绍二氧化碳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保意识。
论文摘要:环境法是现代国家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制度形式之一。受个体行为、政府行为以及违法人者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不合作博弈等因素影响,环境法规实施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通过讨论破坏行为数量与执法者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惩罚强度以及其它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了环境法规实施过程的内在机理,并据此提出了提高环境法规实施效率的建议。
环境法是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40)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等为基础,以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在内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环境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在遏制生态环境危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果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其中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突出,以致我国每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基调总是“局部好转,总体形势仍在恶化”。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内在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提高环境法规实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议。
一、影响环境法规效率的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个体在行使其环境权利中的“外部性”问题,是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属性,个体的环境权利彼此间是相关联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共产权。随着人口数量的急速增长,以及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对环境的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生态环境物品日益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由于存在负的外部性,出现了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2yr2-;a}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企业往往过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众多企业对于土地、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争相利用,对草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滥垦、滥砍、滥伐、滥樵,往往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公地悲剧”。[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环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个体环境权利的公共产权属性,在环境治理活动中,个体间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大大影响环境治理的绩效。以制止环境污染为例,为了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本可联合起来与污染者进行集体谈判以避免效用损失,但作为理性经济人,每一个体都希望自己不参与或少参与,尽量地将制止污染的成本转嫁给他人,即企图通过“搭便车”来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结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环境权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为人,政府对于环境目标的偏离甚至背离,也会影响到环境法的执行效果。环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实上,由于自然条件和技术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费用。这意味着治理主体以外的其它个体可以无须付费而免费享用环境利益。因此,要使个体成为治理主体尚存在相当困难。环境治理必须通过委托人指定的人来进行。在现代社会,政府往往扮演这种人的角色。在委托一关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风险”,使委托人的环境权益无法完全实现。作为人,政府有着多元化的目标,除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外,政府还不得不兼顾其他诸如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经济政治目标。在决定政府行为的综合目标体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标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的稀缺性,它们更多地被用于解决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近期目标,当众多发展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活动中有意地采取投机行为,作为远期目标的生态环境效益往往被忽视。另一方面,在环境效应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可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得GDP的增长。地方政府之间如此博弈的结果,同样会产生“公地悲剧”的结局。许多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不同地区政府间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环境法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并非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强制性地改变环境破坏者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法者的行为取决于它对其行为结果的收益与成本的理性计算。如果环境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理性的个体的选择必然是行动;若收益小于成本,则个体必然选择放弃。根据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的假定,个体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经济人”的全部特征。个体虽不乏对舒适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的追求,但在其效用体系中,经济利益仍居于首位。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上述个体会不惜损害其它人的环境权益。虽然无法脱离环境法的约束,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并不只是被动地服从法律规定,也会与执法者进行不合作博弈。表现为这些破坏者不仅不服从环境法,而且会通过“钻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大打折扣,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环境法规实施过程的机理
贝克尔认为,犯罪或违规活动不必归于道德或者个人的素质,它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4](P63)根据“经济人”假定,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或个体有意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否会发生,同样取决于其行为的收益与代价(违法的成本)的对比。
假定某一违背环境法者的违法行为数量CS;)与其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与被判定违规后接受的惩罚(f),以及与他从事其它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发现和惩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综合为混合变量u;)存在着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用下面的函数形式表示:S一艺S;}P}}.}}u})(,,
因为只有被发现而且被认定违背环境法规,破坏者才会受到惩罚,所以对违规者而言,违规是否会受到惩罚是不确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将因此而为每次违规支付关,否则他将分毫无损,而且还会因从事违法活动而获益。P,和关的任何增加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违法数量,即: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认为,对于那些对风险持喜好态度的违法者而言,他们对于违规行为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的变化的反应比对接受一定惩罚的反应更为敏感,违规行为发生的数量对于被发现并被惩罚P‘的弹性要大于个体对于惩罚本身关的弹性,即:as;>as;aP;al;-
另外,综合变量u‘的某些要素如个体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惩罚形式等,也会影响S;。如果个体能够通过合法经营和生产活动而不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取得经济收入,那么违法数量就会减少;同样,如果提高个体的遵纪守法程度,也可降低违法数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减少违法数量,提高违法者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是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但问题在于,受执法成本(c)、环境监测技术(t)以及自然条件,如环境行为者的空间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P}=P;}c}t}g)(3)
在监测技术和自然条件确定的前提下,执法成本(c)是影响P‘大小的重要变量。如果c增,._‘、___._.as
大P}将趋于递减。又由(2’知,蓄<0,则“f将增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将降低。
一般说来,违法者属于风险喜好型。他们对关的反应弹性要小于对P‘的反应弹性。尽管如此,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关同样是改变个体环境行为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在不违背“罪罚相当”的原则下,适当地提高惩罚强度是有利于减少违法数量s‘的。这可以解释现实中为什么罚款或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坏行为,而若将处罚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可大大提高环境法的威慑力。当违法者面对刑事责任而不是少量的罚金时,意味着违法的预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必然引导个体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的规范。
三、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目标,在于通过改变约束条件,使违法行为的数量最小化。即:
Min艺S;(,,,f,,u;)(4)
提高P;大或改变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违法数量。其中“,属于综合变量,可以视为外部环境因素。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条件下,u‘可视为常量,这时减少违法行为数量的关键就取决于执法者与违法者的博弈。对执法者而言,可以通过调整Pr关来改变违法者的行为以降低违法数量,达到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环境法实施绩效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改进技术和手段,扩大环境监测的时空范围;强化监督机制,督促执法者尽职尽责;通过界定资源的环境产权,以市场化的方式调动个体维护环境权益的积极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执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业、农户等生产者、消费者个体在空间分布极广,其环境破坏行为类型又呈现为多种方式。特别是在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信息障碍。另外,由于技术水平和实施条件所限,大量的生态环境事件还处于不可观察性的状态。如对污染企业的污染状况的监测,存在着很多技术障碍。要实现对所有违法者的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当生产企业或农户与执法部门进行不合作博弈时,这种成本会更大。如现实中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浓度的监测时,就经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难,企业往往和环境监测部门“捉迷藏”,使后者防不胜防,徒唤奈何。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改变f的方式,如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强度等来影响个体的环境行为就成为一种更可行的选择。在我国环境法的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罚款或行政处罚替代执法的现象,即对违规者只进行罚款处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评教育,且罚款数量远远低于其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违法者的污染和破坏行为,甚至在客观上还纵容了企业的破坏行为。如果增大罚款的强度,使违法者承受巨大的经济惩罚,以至倾家荡产,或者将惩罚方式改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必将增加违法者的风险预期,促使其改变其环境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执法中实行“严管重罚”、“杀一做百”,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策略。1997年,我国首次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罪,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关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坏资源方面的犯罪等四个类型共12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无疑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更趋于科学和成熟。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所谓循环经济,是一种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建立在循环利用基础上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利用—绿色工业—资源再生”的封闭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在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循环经济的提出促进了20世纪70年代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研究,拓宽了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相联系,90年代的知识经济研究给循环经济赋予高科技产业化和学习型社会的内容。循环经济要求运用生态学而非机械工程学规律来指导经济生产,既考虑工程承载能力,又考虑生态承载能力。在生态系统中,经济活动超过资源承载能力的循环是恶性循环,造成生态系统退化;承载能力之内的是良性循环,使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地发展。
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共存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无数实践显示,循环经济能够以更少的资源消耗、更低的环境污染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大会上,提出:“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能持续进行。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人类社会发展需求却不断增长,如果这两方面关系处理不当,必然导致生态的恶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之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废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循环经济以协调人与自然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循环经济通过延长生产链条,推动环保产业与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可以从根本上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缓解经济发展和资源不足的矛盾;循环经济是以保护生态和最有效的利用资源为特征,有利于产业结构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结构转变,促进经济结构向绿色化转型,有利于推动社会的科技创新和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最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许多地方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状况令人担忧,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保持较高的增长,但能源消耗量巨大,我们每创造1美元利润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目前,很多产品正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如不尽快走循环经济道路,则资源、生态、环境的问题必然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因此,我国面临着比其他国家更大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只有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行对循环经济的研究与实践,才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经济模式和技术支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环境污染与生态安全问题还直接影响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立足于我国21世纪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系列重大资源、环境和经济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正确理解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和原则
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过程模式;第二种是以“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过程末端治理”模式;第三种就是循环经济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多重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这一点看,循环经济就是生态经济,其出发点在于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生态、实现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统一。农业生产技术模式核心是劳动力与土地简单结合,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小规模生产,生产过程基本不产生废物,产品直接来源于自然。因此,循环经济发挥作用的重点是工业生产,一般说来,循环经济在工业生产中的体现就是生态工业,基本原理是工业生态。1989年,原通用汽车公司研究部副总裁RobertFrosch在《科学美国人》上发表的《加工业的战略》一文中提出了工业生态学的概念。工业生态学是指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工业生产的一门新兴学科,将工业生产视为自然生态系统的封闭体系,将一个单元产生的废物作为另一个单元的营养物,这样,区域内彼此靠近的工业企业就可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于生态食物链过程的“工业生态系统”。按企业、区域、社会三个层面,循环经济也可以分为企业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社会大循环三种模式。企业小循环模式是指企业内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推行污染排放的生产全过程控制,全面建立节能、节水、降耗的现代化新型工艺,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区域中循环模式是指以生态工业链或生态产业园区的形式出现,把不同的工厂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得一家工厂的废气、废热、废水、废物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这种生态链可以扩大到包括工业、农业和畜牧业在内的不同产业领域。社会大循环模式是指通过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与能量的循环,主要包括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引和群众的微观生活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减量、再用、循环”(即3R)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减量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再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末端处理负荷。换句话说,就是资源投入最小化、废物利用最大化、污染排放最小化、生态系统最优化原则。具体说来,针对产业链的输入端资源,通过产品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性开采与利用,并应用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以期尽可能地减少进入生产、消费过程的物质流和能源流,对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生产者应通过减少产品原料投入和优化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消费者应通过优先选购包装简易、循环耐用的产品,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针对产业链的中间环节,生产者应采取产业群体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周期加大,实现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消费者应采取过程延续方法,最大可能地增加产品使用方式和次数,有效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针对产业链的输出端废弃物,提高绿色工业技术水平,通过对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利用,实现废弃物多级资源化和资源的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少量排放。针对产业链的全过程,通过对产业结构的重组与转型,达到系统的整体最优。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提升环境容量,实现经济体系向提供高质量产品和功能的生态化方向转型,力求生态经济系统在环境与经济综合效益最优化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加大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良好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全民意识,是一件事关中华民族兴衰的大事。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能否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好的生存空间,必须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让我们大家行动起来,携起手来共创美好家园。为此,我们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着重说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使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
2.做好循环经济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循环经济知识普及教育。循环经济不是一句空话,不是一个供人们炒作的时髦概念,它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一种全新经济模式,它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包含许许多多具体内容。动员一大批科研工作者朝着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的循环经济使用技术方向进行研究,形成大量具有实用价值的循环经济使用技术,尤其是那些盈利较多并且污染非常严重的经济组织,它们是应用循环经济使用技术的重点单位,也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矛盾最突出的单位。我们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是研究出能够让企业获利的循环经济应用技术,能够使得企业在追求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获取自身利益,否则很难实施。同时将循环经济知识普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中小学课程中,系统地安排循环经济的相关内容,使他们获得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原理方面的知识;在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开展利用循环经济的技术培训和开设循环经济专业,培养出一大批掌握循环经济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和从事循环经济使用技术的研究队伍。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施循环经济的有效保证。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多采取末端控制、指令性控制,对根本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力不强。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定并完善鼓励支持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使法律法规能真正起到预防污染和绿色导向作用。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借鉴日本等国经验,着手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明确工业废物和产品包装物由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建筑废物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负责回收,生活垃圾回收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排放垃圾的居民和单位要适当缴纳一些费用;制定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4.建立新的经济核算制度,变传统GDP为绿色GDP。GDP是衡量一国经济规模、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我国干部政绩的标准。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我们对发展人与自然有了新的理解,中央形成了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内容,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所以我们应设计一套直接以社会基本需要为依据并有助于促进对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加以有效利用与保护的绿色GDP经济指标体系。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宗旨。从国家全局角度看,有必要研究制定区域可持续发展指数,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
此类教学环境设置的产生源于理论实践分离的实验室机房不能满足教学同步进行的缺点。计算机类课程中很多科目都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尤其是软件操作类及计算机基础类课程。此类课程没有太多的理论内容,大部分内容都是实际操作。此类教学环境是多媒体教室和实践机房的结合:教室前方配备多媒体控制台、计算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等;教室主体为每人一机的学生端计算机。于此类教学环境下教学,教师的课程设计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以烟台南山学院为例,目前该校所有计算机基础课程全部在一体化教室进行。教师以案例引导、任务驱动的方式展开教学。教师利用电子教室软件将教师端电脑的画面广播给学生进行案例效果展示、与学生共同进行案例分析与提示;之后断开广播,由学生在学生端电脑上按照案例效果与分析结果根据提示进行案例的自主学习;在此同时教师通过教师端实时监控所有学生端计算机,掌握学生学习进度、回答学生所问问题并及时进行辅导与解答;案例完成后,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自主进行开放式任务扩展,即完善了课程所学知识,又对案例内容进行了扩展学习,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为己所用。充分发挥了计算机类课程特点,使课程效果大幅提高。
二、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环境: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门学科都产生了其学科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深层次的变革。高校学生在知识获取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开阔性与实时性变化。学生的学习再也不像以前一样局限于教师授予和课本介绍,不论哪个学科学生学习过程中所要涉猎的知识越来越广阔,甚至连图书馆藏书都不能满足学生实时的需要。而基于此问题应运而生的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环境的建设就是各高校在现阶段需要完成的重点问题。
首先,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环境的建设的第一方面就是教学资源的准备。在网络技术与信息飞速发展的新时期环境下,教师的教学资源不仅仅局限于授课过程中使用的讲稿与电子课件,而要根据学生学习需要建立起适合学生随时自主学习的网络教学平台。教师将课程相关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素材、课程要求、操作步骤、重点讲解等内容公布于网络教学平台,供学生随时下载与练习,跨越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使课程开展于学生可供选择的随时随地,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其次,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环境的建设促进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课下交流。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如果不能及时与老师进行交流而是必须到教师规定的答疑时间与答疑地点进行解答,问题就累积起来,影响继续学习的进度。教师可以将学生在线提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进一步掌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较多的内容,通过论坛的方式在线与学生进行课程讨论,扩大学生的知识范围、开阔学生学习与教师课程设计思路,在实际课程中进行重点与难点的侧重讲解与巩固,提高教学效果与质量。
环境设计专业下的装饰壁画课程,人才培养和教学内容定位必须适应环境设计行业的需要和专业的发展。通过近些年的专业就业回访,我们发现在长三角地区,用人单位对环境设计专业设计师的定位是具有设计创造能力、整合能力及具备审美素养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由此可见,装饰壁画的教学中必须融入提升学生创造能力及审美能力的具体教学内容。另一方面,作为环境设计专业的辅修课程,装饰壁画仅48课时。有限的课时量导致传统的壁画类应用技法的学习无法大规模展开,教学的重点转向装饰壁画的创作思维方法、画面构图、色彩等基础知识以及引导学生了解、掌握在不同环境下各类型材料的绘制表现方法,从而提升学生的独立创作能力以及协调合作能力等。体现在教学课时分配比重上,装饰壁画设计稿的内容要多于装饰壁画的绘制技法。在教师讲授部分,教师通过对一些经典装饰壁画的评析,使学生能够直观地了解装饰壁画的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感受、鉴赏艺术美的能力,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在教学实践环节,前期创意草图部分主要以手绘形式在课堂讨论中完成,进入设计稿环节则以电脑绘制为主,手绘、扫描复印等多种方式为辅,完成主体性装饰壁画稿创作。到后期壁画制作环节,则由学生自主在重彩、丙烯、沥粉或马赛克综合材料等装饰壁画绘制手法中选择一种,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主题性装饰壁画的制作。
二、启发式教学理念
装饰壁画课程的特殊性在于兼具较强的实践性和创造性两方面的主要特征,这对学生以及教师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教师教学的重点在于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是否具有积极性,直接影响对其动手能力和创造性的开发,进而关系到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效果。作为一门专业辅修课,将启发式教学理念植入课堂可以很好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装饰壁画设计稿设计过程中,可以植入启发式教学理念,将学生有限的知识基础最大化拓展,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如,启发学生将保罗•克利的画面造型语言与中国的甲骨文造型进行比较,进一步解读西方现代绘画中点、线、面在画面构图、形式语言中的装饰性,并绘制以“当保罗•克利遇见东方的甲骨文”为主体造型语言的壁画稿。教师要努力营造多种创想氛围和模式启发学生的兴趣,帮助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通过实践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还要注意一些接受能力较弱的学生,先以调整其心态为主,再分别辅导,以免使这些学生失去学习的主动性。
三、材料媒介的拓展与表现
因为课时量和教学空间等方面的限制,装饰壁画实践教学中所涉及的装饰壁画材料一般是比较传统的绘画材料,如丙烯颜料、国画颜料、石膏板、高丽纸以及木板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设计观念的不断更新,综合材料与工艺方面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化特征,这是现代装饰壁画的亮点所在,也是将来装饰壁画的发展趋势。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向学生强调综合材料对于壁画及周边环境最终视觉效果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并带领学生到施工现场或材料市场学习和认识各种材料的特征及其在装饰壁画中具体运用的方法和最终呈现的效果,教育学生将材料的性能与造价成本放在同等重要的考量位置。在绘画材料上,除了传统的各种绘画颜料以外,还有油漆、涂料、硅藻泥等材料,泡沫、大理石、玻璃、塑胶、贝壳、树叶等也可以作为绘制材料,使用剪贴和拼接的方法制作装饰壁画;在表现工具上,除了毛笔,各种刷子、喷枪、叉子、凿锤、刮刀、针甚至竹刀都可以被作为制作特殊效果的绘画工具;平涂、勾线、拓印、喷溅、皴、扫擦、流色、编织、堆砌、镀金镶边等手段,往往可做出各种生动的肌理效果。教师要鼓励学生勇敢尝试不同的材料与造型,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创作出不同风格和类型的装饰壁画作品,达到材料、作品与环境三者的完美统一。另外,在课堂练习中,装饰壁画载体的拓展也应该是教师重视的问题。学生不能将目光停留在纸上或是画框上,教师要引导学生从室内空间、环境氛围、装置艺术等多方面尝试装饰壁画载体的拓展,这样不但可以开拓更为广阔的载体空间,而且更切合专业特点,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作品。在装饰壁画的制作环节,教师可以突破架上绘画的材料限制,要求学生在教学楼走廊的墙壁上进行装饰壁画的绘制。同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比较在画框绘制与墙壁绘制的不同感受,并要求学生考虑在墙壁上绘制过程中如何协调光线、材料、色调、构图以及表现方法,如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使用者的需求,从而使作品产生最佳的视觉效果。
四、注入地域性设计文化元素
全球化是当今的时代潮流,同样也是艺术设计学科的发展趋势。在顺应全球化与传承本地区优秀文化的同时,为了避免因国内艺术设计院校数量不断增长而产生的教育雷同化问题,一定要考虑设计教育的特色性和针对性。地域文化一般是指“本地区源远流长且独具特色,传承至今仍发挥作用的文化传统,是特定区域的生态、民俗、传统、习惯等文明表现”。①它是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以饮食、民间信仰、民间建筑等各种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就整个环境设计专业而言,结合地域性设计文化元素已成为高校专业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装饰壁画作为传达城市文化内涵和人文精神的载体,研究者更应该注重其在地域性特征和元素上的体现。所以,在装饰壁画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教师应该依托地缘文化优势及地域民间美术的独特性,在保持装饰壁画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在课后作业中增加本地调研部分,让学生在具有一定地域性设计文化背景的基础上进行命题创作。如,引导学生将本地的历史文化建筑造型进行抽象、概念化的表达,使之成为文化符号,运用于装饰壁画的创作。
五、结语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