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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法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7 16:09:28

道德与法治法律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1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法治

法律与道德的争论由来已久且亘古常新。从古代始,礼法合一一直是司法裁判者所追求的目标。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根深蒂固,指引甚至支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直至今天,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民众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 而法律作为静态的、硬性的规范存在,难免会和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诸多不一致和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也必将长久的存在下去。道德与法律如何协调,又该以怎样的方式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法不容情”还是“法外留情”,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面临的挑战,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过程当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1 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经典论战

说起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这两大法学派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费孝通《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任何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会中相遇,就发生了合理性并存的两种社会评价的“比较”问题,比较的过程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矛盾中凸现出来,表现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因其为“第三者”违反了道德,遗嘱合法但不合理,导致败诉。近年来经常有乘公交车因没让座被打的新闻报导见诸媒体,不让座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打人却又违反了法律,此为合理但不合法。

3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造成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此外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判决当中考虑道德,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损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他们看来,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情氛围浓厚的社会,一直以来都会有情、理、法这样的价值排序。当生活中出现法律纠纷时,人们往往最先去寻求托人情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也会想法去透过关系去影响法官的决策,这种思想与观念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样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喜恶和价值选择。当法官过多的受到这些情理因子的影响而过多的顾忌私情和舆情时,很容易做出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司法审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扰或者影响,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也很难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司法审判也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实施以及司法审判都应当对社会情理给予充分尊重。重视道德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使得判决更具温情效果,也更能获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法官只有不机械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种观点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将持续存在下去,如何减轻道德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又在判决中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对的问题。在判决中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探寻一种在判决中达到法律和情理和谐互动的可行路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司法认同、从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应该将眼光更多地放在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提示我们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

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们更应该警惕前一种危险--法治秩序遭受破坏的危险。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4 结语

建立法治中国必须摆脱道德对法律的压抑,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适度分离,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关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践行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营造道德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两大支撑都不可少。关键是实现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一旦失衡就会恶性循环。比如只看到法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到缺少法的精神与道德支撑,产生的法有可能是恶法。同样,只看到道德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和排斥法的基础作用,就可能导致道德绑架法律,迟滞法治社会的来临。

注释

①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2篇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愎傩蟹ǎ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3篇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

从在论坛里谩骂,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谩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案”。

网友们则从网络声讨改成现实攻击。他们来到王菲和刘方所在单位,追到刘方的新单位骚扰,并多次集体到王菲父母家散发传单并在小区内广泛宣传“王菲逼死妻子”的消息。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网友们居然还通过“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了刘方父母的名字和所在的单位,更有网友在网站贴出了王菲父母家的住址以及王菲父母所在小区居委会的电话。

随着时间的过去,“死亡博客”事件逐渐在人们的关注之下开始淡化。但是这场由网络到现实的公共事件,最后随着3月28日王菲的再次掀起高潮,并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在中国还是第一例。

4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原告王菲后,“天涯”和“大旗网”上的很多相关帖子已被删除。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现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挑战法律底线

2007年1月21日,26岁女歌手UNEE被发现在家中门框上上吊自杀身亡。她的演艺企划公司有关人士发言:“UNEE在过去的20个月里,因为被网络恶搞感到非常痛苦……作为具有性感形象招牌的艺人,被网民谴责过分暴露,还因整形争议似乎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不仅仅是名人因网络檄文而承受着巨大压力。近年来,“网络通缉令”、“网络悬赏令”、“网络追杀”等把网络暴力的战火引向普通人。

据了解,“网络通缉令”的前身是是“猫扑”网首创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它不提倡用计算机数据库,而是充分发挥网民的参与度。这个网经常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网友看到帖子后就会去寻找线索,然后把找到的答案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随后,这种搜索在网上流行,奖励也变为现金或实物。成千上万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赏金猎人”成为一个新兴职业。

在网上,没有人可以保守秘密,当成千上万的网民对一个人抓住不放时,他很快会被剥光衣服,无处遁形,网民把这样的群体暴力当作集体狂欢,当事人却饱受长期的精神伤害。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口碑研究所副所长杨飞指出,“网络暴力”的很多因素都可以用狂欢心理来解释。早期事件大部分出于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发的帖子多是就事论事的评论;而现在的“网络暴力”则呈现出恶搞当事者的倾向,有了娱乐化的倾向,公然放弃维护道德正义的责任。

整治“网络暴力”

今年1月28日,韩国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实施网络实名制,登录这些网站的用户在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得到验证后,方可发帖。从长远来看,对论坛、博客施行实名制,一方面保护了网民在网上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让网民知道,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自然人,要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冶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特别是针对商业网站在“网络暴力”中的推波助澜作用,应该以网站为监管中心,提高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净化网络空间。

治理网络暴力需要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界定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能否入罪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这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上的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刑法修正案巳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

而真正需要法律进一步规范的是网站的责任,网站对网上违法侵权言论如何管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对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笼统而简单的规定已成了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逃避法律的借口。

从道德自律的角度来讲,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它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只是很多上网者忽视了这一点。而要使上网者重视网络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进而净化网络环境,加强引导是关键。有人说,如果网上总是充斥着非理性和语言暴力,那么理性者和理性的声音就会自觉退场。这样的说法当然没错,但是反过来也是成立的。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所以,关键是我们如何引导,让哪种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成为网络上的民意主流。

杜绝网络暴力

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做客人民网首次同网民在线交流,中国网民倍受鼓舞,有网民甚至称,“今天应该是网民的节日”。这一标志性事件,引起全世界对中国互联网的空前关注。有媒体对此的评论是,“互联网中国”在全球得到一次罕有的传播,信息时代的中国执政风格更加开放和自信。事实上,这一标志性事件在中国的发生一点也不突然,而是时展的必然,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品格和“以人为本”这一执政理念在网络时代的生动体现。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4篇

教学案

课题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教学案序号

授课时间年月日课型新授

教与学目标

及重点难点1、知识方面:列举实例表明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具体表现。

2、能力方面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

3、情感目标:使学生了解和认识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联系,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的道理。教育学生更加自觉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为守法护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先学后教”

设计(学生

自学内容、

方式、方法,

教学思路、

方法、手段)1、自学内容: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具体表现。

2、方式方法:逻辑推理学习。

3、教学思路:温故知新—逻辑推理学习新课—小结—发散训练

自主、综合

拓展、创新

环节及内容逻辑推理学习。

教学与过程设计

授课内容与过程设计学生学习活动设计课中改进

一、温故知新:

1、我国法律的阶级本质是什么?

2、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二、师生共进:

师: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与我国的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这种本质上的一致性,决定着二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请同学们阅读第一目,找出它们的联系。

教师领学。

1、读我国宪法第27条、49条规定,分析说明。

结论:

第一、我国法律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保障其顺利实施。(法律对道德)

思考

回答

阅读讨论

分析说明

讨论得出结论

教学与过程设计

授课内容与过程设计学生学习活动设计课中改进

2、读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分析说明。

结论:

法律确认了道德的基本要求,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3、读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宪法第42条规定分析说明。

结论:

法律以其国家强制力对破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对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公民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发扬光大。

4、问题: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并促进其贯彻实施。为什么?

5、读事例学习第二目。

事例一、单某拾金不昧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分析说明

讨论得出结论

分析说明

讨论

阅读讨论

教学与过程设计

授课内容与过程设计学生学习活动设计课中改进

结论: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公民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

事例二、五少年护法的事说明了什么?

结论: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公民自觉护法的重要条件。

6、小结,提出行为要求。

三、发散训练:

1、读读想想议议

2、P18思考与练习3。

[答案]第一事例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能够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并促进贯彻实施。

第二事例使我们认识到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地守法、护法。

板书设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联系

一、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的守法、护法。

练习题设计

课内外1、读读想想议议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5篇

论文关键词:]儒家,修齐治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11年5月9日,国家副主席同志在旁听了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的师生举行的“我读《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当代价值”为主题的读书会活动之后指出,学习讨论儒家经典《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现代意义、时代精神是别开生面的,他说“我们的一切学习都是为了学以致用,中华民族连绵不断的五千年文化,是我们的自豪所在,一定要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动力。学习国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它当古董摆设,也不是食古不化、作茧自缚,而是要变成内心的源泉动力,做到格物穷理、知行合一、经世致用。”中国儒家传统素来重视道德教育与实践,“修齐治平”理论则是儒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体系进行道德教育和践履的理论体系。用新的精神去分析和改造儒家“修齐治平”理论,对于我们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儒家“修齐治平”理论体系。

“修齐治平” 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简称, 其完整系统的表述, 最早见于《礼记》第四十二篇《大学》之中。《礼记》相传是孔门弟子曾子所作,而《大学》篇在宋代先由二程兄弟从《礼记》中抽出,后由朱熹编排整理,并和《中庸》、《论语》、《孟子》一起合称“四书”,成为后世儒家入门的教科书。古代的“大学”涵义和现代大学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古代教育包括两个部分:“小学”和“大学”。其中“小学”的教育目标和过程是“详训诂,明句读”,即是学子掌握文字;“大学”是对“小学”而言的,“大学”是大人之学,是讲治国安邦的道理的。古人十五岁入学,学习伦理、政治和哲学等“穷理正心,修礼治人”的学问,也就是学习如何参与国家政治。

《大学》被分为经、传两个部分,其中的“经”为《大学》首章,即是“修齐治平”总论,而作为“传”的后十章则是对首章的阐释发挥。《大学》首章首句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在新民, 在止于至善”人文历史论文,这是《大学》的教育宗旨所在,被后儒成为“三纲领”;而后言及“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 欲诚其意者, 先致其知; 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1]P.4这里则被后儒总结为“八条目”,即”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是指穷究事物的原理来获得知识;诚意就是不要自欺欺人,不要“掩其不善而著其善”;正心就是端正自己的心思;修身就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齐家就是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家族;治国、平天下是谈治理国家的事。综合起来,意思就是:要想彻底了解事物,就要把事物的原理研究得清清楚楚,然后才能意念诚实,意念诚实了自然就能端正心态;做到心态端正就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了就能把家庭管理得有条不紊;家庭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好国家,最终实现平定天下。质言之,修齐治平理论作为古代儒家教育中的入门理论,中心就是如何修身和学习。

“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是有着严格的顺序的,也是一个彼此密切联系的整体,这体现了古人对于家国天下的整体理解。修身之前的四个条目是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问题,修身后的三个条目则探讨如何实现以德治国。修身是中心,是根本,但是修身的最终目的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说,《大学》宣扬的格物并不是进行科学研究,而是着眼于道德践履;修身也不是为了发展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人格自由,而是将个人束缚于家庭道德,进而受制于君臣上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是我们今天研究儒家“修齐治平”理论时所必须注意的。

二、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它是一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一门课程。这门课根据2005年教育部课改方案,从2006年9月开始实施,一直处于不断地改进过程中,但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这也在实践教学中造成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性较强,而学生政治理论素质不高,难以把握课程“教”与“学”的切入点,造成了学生兴趣缺乏的问题。“基础”课是大学生进入大学课堂的第一门课,它的授课对象是大一新生,新生们大都是长期处于家庭关爱之下,社会经验较少,法律素质较差,政治理论功底相对比较薄弱。在进入大学之前,他们对于政治理论的接触是有限的。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和高中开设的“政治与生活”课和“哲学与生活”课,是与“基础”课非常接近的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学体系和目标与“基础”课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学课程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和伦理常识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的教学主要根据中学生的生活实际和发展需求人文历史论文,通过案例教学,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进行教学,纯粹的理论分析很少。换句话,就是只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而没有告诉学生“是什么”和“为什么”。再加上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影响,使得大多数非文科学生将政治课视作副科,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政治理论课有着很深的误解,在看到“基础”课本上的理论时更感到枯燥无味,往往还会产生抵触情绪。基于这些问题,就亟需一个切入他们生活实际的,能有效统合道德和法律的理论体系来引导学生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接受政治理论,最终付诸于实践,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

另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章节设置上相对较为分散,整体上难以把握,即“基础”课在安排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涉及的道德法律知识时缺乏一个良好的逻辑结构,而且道德和法律的衔接上有些脱节。从课程形成背景来看,“基础”课是对“98”方案中的两门课进行整合而形成的一门崭新课程,它涵盖了思想政治教育、人生哲学、伦理学和法律基础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实践教学,而这门课只能开设一个学期,从理论上来讲,总课时也只有54学时,其中实践课时占去6个课时,再加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最后的实际理论课时量只有大约42课时。两门课合并以来,由于课时量的减少,在课程安排上难以兼顾且整体性差,某些院校将思修和法律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这却又违反了教育部把两课合一的初衷。再者,在课本的结构设置上,“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知识“基本上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而在大学生的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很模糊的,通常,一个忽视道德底线的人也很容易逾越法律的底线。因此应该在课本内容结构上进行调整,将道德和法律知识放在一起进行整合,放进人生的个人成长,个人和他人关系,个人与家庭关系,个人和国家集体关系的各个层面,和理论直接联系起来人文历史论文,这样就可以避免教学中的重复,以适应课堂教学课时量的不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三、“修齐治平”理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中的价值

儒家以“修齐治平”理论为核心的“大学之道”,其目的在于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自身的道德修养出发,对内整合管理家庭,对外为封建王权统治服务。虽然这种思想有着强烈的阶级局限性,但是应该看到,这种道德修养与践履的体系,对于当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能够为解决前面指出的“基础”课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维度。

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植根于中国道德文化传统,对于大学新生来说具有着亲和力,能够更好地为大学生所接受。我国的大部分家庭还是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影响的,很多学生接受了从小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长大后成家立业,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教育。在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根据大学生的成长规律,用“修齐治平”的道德修养和践履体系来承载“基础”课关于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道德常识和理论,能够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更好地学习相关政治理论,达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是一套完整的从个人道德修养的实现延展到家庭、国家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将“基础”课中的道德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实施教学。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道德是优位于法律的,法律是受道德指引并和道德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道德修养体系,从个人出发,将国家、家庭、个人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有着“家天下”的封建糟粕存在,但是在加以扬弃之后,也是能够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教育服务的。“基础”课的章节体系,若是能够按照修齐治平的体系,将法律和道德知识充实入个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等各个层面,就能够合理利用较少的课时,避免重复,有效的完成课程教学,使大学生获得必备的道德法律知识人文历史论文,实现自身的成才目标。

将修齐治平理论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具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现代人讲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就是源自于“修齐治平”理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就曾尝试着把传统修身思想与共产主义精神结合, 写成《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延安时期毛泽东曾亲定其为党员学习教材。但是,在引入修齐治平理论时需要注意该理论的历史背景和阶级性,必须清除其中蕴含的封建主义忠君残余,划清它同封建主义政治糟粕的界限“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对于传统文化,一定要用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进行分析,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反对食古不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努力改造落后的文化”[2]P.66书记也指出,大学生应该“不要立志做大官,而要立志做大事”,这样既发扬了“修齐治平”理论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为国为民的积极意义,又破除了封建主义官本位思想的糟粕,为大学生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总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运用修齐治平理论体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指导,采取扬弃的科学态度,批判地加以继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2010

[3]刘树宏,佟丽娟.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要矛盾及解决之道[C].北京教育(德育),2010(9)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6篇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政治社会化;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门公共必修课, 既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道德及法律教育的主要渠道和阵地, 也是大学生群体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强化政治社会化功能, 无疑会推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进程。因此,丰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创新授课方式对调动大学生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公民性格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课程内容安排合理化

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加大政治常识比重,在宏观上提高学生政治理论水平,树立正确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

(一)体现基本要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本身就充分体现了政治教育的基本要求。例如,理想信念问题对大学生来说,不仅是个人的问题, 也是关系国家命运的问题。因此, 引导大学生确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 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昌盛,更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持, 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二)拓宽知识面

在完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规定教学任务的同时, 要根据课程内容特点, 有针对性的拓宽知识面, 增加诸如“我国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为什么我国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实行‘三权分立'?”等政治常识内容的分析与研究。在完成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的同时, 真正承担起向学生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 并结合实例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 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 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重任。

列宁说过:“真正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任务要由青年来担负。”[5] 大学生作为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精神面貌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尤其是当今国内外形势的迅速发展, 使得大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态度和政治评价的任务显得更加急迫和艰巨。国际上, 随着中国的日益强大, 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 特别是借助网络大肆鼓吹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 传播错误的政治思想、价值观念。作为我国网络人群的主体, 大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从国内环境看, 改革开放以来, 大学生自强意识、创新意识、成才意识、创业意识增强了, 但是也开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等不良现象。所以, 我们要充分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 提高学生政治理论水平, 引导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

二、课堂教学组织生动化

大力倡导互动式教学模式,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讨论,积极思考问题,提高政治参与热情、丰富政治情感、提升政治认知能力。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在社会政治势力多样化和人们思想多元化的今天,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许多难题,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教师在讲授有关政治的课程内容时,要敢于发表自己正确的观点, 要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观念, 要关注学生对政治教育的特殊要求。邱柏生教授说:“在学生看来, 他们要关心政治, 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今后并不以从事政治活动或研究政治问题作为终身职业,因此, 他们不会为此投入更多的能力与精力”。[6] 这也正是学生对公共政治课不感兴趣、上课不认真的一个原因。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既要强调知识的系统性、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又要强调在理论逻辑中的问题意识,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二)互动与启发相结合

美国政治家派伊认为:“政治社会化不能以太过于直接的方式,并且目的也不能太过于直接, 否则会适得其反。往往是, 指向公民教育的太过于直接的方式并没有效率, 因为人们根据选择性原则的变化而进行的反应使其感到有必要去抵制那些要么太不熟悉或者太清晰地指向控制目的的东西”[7] 。这一点提示我们在组织教学过程中, 要采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例如, 组织学生讨论在“汶川大地震”救援过程中怎样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 又如, 可以将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 让大学生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才能救中国, 使大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再如,通过讲述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和邓小平哲学思想,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让他们充分认同现有的政治体系,这对大学生政治信仰的确立有着重要作用。通过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讨论,积极思考问题,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教育他们接受主流政治文化。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7篇

Abstract: Discuss the meaning of the rule of law identity. Analyze the current status of students' legal concept. Think that exploring the basic value of law in law teaching of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 can cultivate students' equal spirit and th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spirit; learning the content of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can developstudents' awareness of constitution and political system identity; teaching modern market economy law can develop students' independent consciousness andthe awarenes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raining statutory rules can develop students' the awareness of the rules.

关键词: 大学生;公民意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治认同;培养路径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citizenship;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 legal identity; training way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318-02

0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反映着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水准,对于塑造良风美俗,提升民族素质和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法治国家与现代化国家的构建。而当代大学生,站在中国与世界交流的最前列,是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宝贵的人才资源,对他们加强现代公民意识教育意义尤其深远。

1公民意识与法治认同

什么是公民意识?有学者这样解释:“公民意识是近代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公民意识包括主体认同、法治认同、政治认同和道德认同等,是公民对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政治地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认同理念.公民的法治意识首先是产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意思。按照法律的精神走路,小农的意识的摈弃和决绝应该是当前学者专家和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包括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当代文化学者、诗人张修林对公民意识有这样的阐述: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当今中国正在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大步前进。但是,我们却未能如愿地生活于成熟的法治社会之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的基本价值理念仍然没有成为我们社会的信仰,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依然没有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民还不具有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匹配的公民意识。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够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场向现代性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的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整个现代社会的运行都必须处于法律范围之内。它是公民意识理性化的体现,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有序状态,否则一味强调权利,只会造成个人利益的极端化,难以形成良序社会。责任意识主要体现为,公民在遭遇公私利益冲突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遭遇法律或道德困境时,应主动承担法律道德责任;在公共生活中,有责任参与社区建设、环境美化和公益事业等公共活动;在政治生活中,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支持等[1]。

2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

目前在一部分大学生中法治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没有把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当作学习目的,重视实用性较强的部门法知识,忽视与实际生活联系较少的法理和宪法知识。因此,很多学生对于依法治国的意义、民主与、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能正确理解,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够。而法律信仰意识与法律权威观念的缺失必然影响到大学生对现行法律的尊重、信赖及认同,有些大学生之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绝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更是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缺失,他们没有法治观念的支撑,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有的即使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仍经受不住私欲的诱惑而违法乱纪或者犯罪[2]。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件”)中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法制部分的教学中要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可见,《基础课》法制部分通过教学所追求的公平、秩序、平等等方面的价值与现代公民意识是契合一致的,所培育的权利与责任、自治、自律以及规则意识是现代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3]。

3《基础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认同观念培养路径

要在《基础课》中培养大学生法治认同观念,更好贯彻“5号文件”对《基础课》的教学要求,《基础课》教学必须变革现有的法制教育体制,不能再对大学生机械地进行普法灌输,教学目的不是要将他们培养成法律的操作工具,而是要结合现代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要义,更多地在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认同观念方面多下功夫[4]。具体而言,可以结合《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的路径培养:

3.1 在探寻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中培养大学生的平等精神和科学理性精神在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时,要引导学生看到法律与现实的关系,一方面认识到法律要反映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又一方面认识到社会现实与“理想的法”是有距离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需要从多个方面抓起的,法治的实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既不能因为某些现实与“理想的法”遥遥相距而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也不能因为局限于现实而失去对如公正、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的追求;既要重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也要帮助他们去掉“法是万能”的这样天真的看法,引导他们更加科学理性地看待法律。而这种科学理性精神恰恰是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意识。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即可引导学生体会这些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立法背后的法律价值:当一种群体处于弱势,以国家力量给与强制性的保护正是社会公正精神的表现,也正是以形式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平等,从而达到培养其平等意识的目的。

3.2 在宪法及行政法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培养大学生的意识、政治制度的认同意识如在介绍《宪法》时,引导学生认识“根本大法”价值所在,认识宪法是一国全部政权架构的合法性基础: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知道以宪法为依据来治理国家是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公民基本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的设定。教育学生树立意识,认识到对宪法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而在讲授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时,不要仅限于抽象地阐述要义,而是要让学生深刻认识“有限政府”的深刻内涵,理解现实的政府行为的实际意义,从更科学更理性的角度认识政府功能、政府运作的行为方式以及树立切合中国实际的政党观念。总之,通过宪法及行政法教学内容的设计,让大学生了解我国民主制度,深层次培养大学生的意识,培养他们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兴趣,强化大学生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认同感,超越传统教育中人和国家关系的感性认识,更理性的认同、热爱国家,使其在未来能正确处理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成为合格的公民。

3.3 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内容的讲解中,培养大学生的自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大学生是时代的主人,他们的公民意识强弱,决定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程度。就目前来看,确实还有不少大学生对公民意识缺失。这要求学校对其培育,让他们学会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不断完善自我。大学生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而且要树立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理应承担的责任意识。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可以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5]。

3.4 在法律规则的训练中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法律本身是一种规则,学校可以利用《基础课》课程的特点加强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帮助大学生建立起正确的“规则”意识: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学生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虽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看它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使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总之,《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因其本身固有的特点、特定的教学目的,与公民意识的培养存在诸多的切合点。法治认同观念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也是基础,只有建立起有序的规则意识、强烈的自主意识、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科学的理性精神,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才能得以形成,才能成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不辱党和国家的期望。

参考文献:

[1]陈大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制教育内容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增刊:70-80.

[2]陈丽洁.论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与职业,2010,(18):129-131.

[3]武晓婕.优秀影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作用[J].电影评介,2009,(9):63-64.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8篇

依法治国近年来成为党治理国家的主要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队伍的建设极为重要,而律师作为法治队伍中的重要一环,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接触最深的群体,代表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

自今年5月以来,在县司法局的组织下,全县律师行业开展整治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暨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以赵正永、张坚、熊德超、汪利军、朱俊酬、陆玮案为反面教材,要求律师人人自省,并在以往及以后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中注意分寸,时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本人自执业以来,谨记老师的教导,以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但细思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为个人的自查分析:

一、本人虽执业不久,但对律师行业已经存在一些感触。实践永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与书本上理论知识所存在的差距,刚执业时难以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在前辈的教导以及自己的不断摸索下,总算寻得一些门路,对律师行业有了一些感受和心得。现实是与书本不一样的,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与不同的阵营,在这种“三权分立”相互博弈的局面中,才能使各方利益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因此就注定了律师与法官存在摩擦的情况。在案件的过程中,自己也曾存在与法官交好的想法,但内心的坚持及法律职业道德的潜在要求让自己打消了这样的想法,我相信,法官也是如此认为,我们之间并没有矛盾,各方坚持己见不过是对各自职业道德的坚持,如果因为案子产生摩擦恰好说明案件的公正与平衡。

二、除了在与法官的交往中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外,在面对当事人时更应注意自己的执业纪律。当事人是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才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尤其是县域律师的工作领域,面临的服务群体一般文化水平不高,在遇到问题时更倾向于私力救济,得益于近些年法治社会的建设,才使得这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因此,在接待这些服务对象的过程中我们律师更要付出自己的耐心与细心,竭尽所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地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地合法利益;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没有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能够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更不能允许私下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道德与法治法律第9篇

近些年来,以胡锦涛同志未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在2003以来组织的大规模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相继下达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即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即5号文件)等重要文件。这些重要文件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地位和作用,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和方案都做了明确的决定。在这个基础上,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把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内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4本教材列入了中央正在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作为工程的重点教材加强建设。、教育部组织和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计划地集中抓好教材编写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亲自审批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4门课程教材的编写提纲。中央政治局委员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和指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经过了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审委员会审议、教育部党组审议、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审议、中共中央审定四个层次的审议,作为第一本面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新方案的教材,于2006年8月正式与大家见面。这本教材受到中央高度重视,经过将近一年的上下反复努力,这本《思想道德修养于法律基础》的新教材,具有导向正确、重点突出、联系实际的优点,可以基本认定是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优秀教材之一。

从教学的角度讲,这本新教材具有几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内容的高度整合性。与其他三本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新教材一样,《思想道德修养于法律基础》的新教材是高度整合的。从大的方面来说,这本教材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材与《法律基础》课的教材整合而成的,第七、八章完全是法律基础的内容;从各章的内容结构来说,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都增加了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

第二,思想的前沿性。这个教材不仅充分吸收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而且及时吸收了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并把这一内容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主线。任课教师对这些最新的前沿性思想理论成果的学习理解和研究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

第三,尖锐的挑战性。首先对任课教师的知识结构就是一个尖锐的挑战。教学改革的问题主要是教员的问题。无论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还是其他三门课程,由于内容涉及的广泛,都大大超出了原有任课教师的知识范畴。我们建国以来,包括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设立过适应如此广泛教学知识范围的专业,也从来没有培养过具有这样广泛知识的教师。面对新的课程体系,会造成相当多的任课教师一定程度的不适。其次,快速在全国实施新课程体系也是对任课教师的挑战。这次新课程体系的实施,没有设立试点和试验的环节,采取了立即全面直接实施的做法,8月份新教材刚刚出世,9月份就在全国全面铺开,准备的时间十分短促,这对于任课教师的备课工作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尖锐而紧迫的挑战,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完成新课程方案提出的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必须积极探索适合新的课程方案特点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

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大学新生在入学之初就要正确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的规律,消除各种潜在的消极因素,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方面具备基本的素质,以顺利度过本科学习阶段,并为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教学的实效性是教学追求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就要从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改进教学方法,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第一,坚持正确导向,依事说理,把理性的内容讲活。新的教材经过众多专家的集体创造性劳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严格把关,在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方面做出了典范。任课教师对于这个导向应该认真理解,严格遵循。教材的基本观点、基本论证思路都应该得到认真的贯彻,保证正确的导向。同时,也要注意把这种正确的导向讲活,处理好遵循正确的导向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关系。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讲授不能照本宣科,不能无穷无尽地解剖理论的结构层次。在提出理性结论之后,就应该运用典型的事实帮助学生充分消化这些理性的结论。甚至可以从典型的事实入手,经过分析和归纳,最后导引出理性的结论。这样才能把所讲授的道理讲活,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突出重点,联系实际,锤炼新的教学思路。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体系比较全面而严谨,每个问题都自成体系。如果在讲授的过程之中平均使用时间和精力,不但会造成空泛、重复的问题,而且无法突出重点。重点不突出就无法深入。授课教师应该善于抓住每一章的重点,在重点问题上投入足够的力量,深刻挖掘,形成揭示理论问题的比较深入的新思路,才能把问题讲透,把道理讲出水平。至于那些非重点的问题,就应该恰如其分,点到为止,迅速跨越,不能过多地流连。例如在分析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理想问题的时候,就要在教材提出的“三信”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分析思路。可以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进行客观的比较,以雄辩的历史事实使学生把握历史的方法,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第三,调整讲授角度,平等互动,坚持以学生为本。这门课以帮助学生了解大学新生活为起点,全面介绍和分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生活与中学阶段的学习生活相比较所发生的变化,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增加适应能力。任课教师实际上是以“过来人”的身份为新生当好参谋。面对学生的课堂讲授,切忌出现居高临下的训导口吻。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出现平等的探讨或辩论,但决不应该出现不平等姿态的训导。在讲解各章内容的时候,最好都要从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切入,做到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遇到的现实问题,围绕学生成长的需要,立足于激励学生自身成长的主观能动性。要做到这一切,关键是任课教师要树立与学生平等互动、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观念。在学生面前,要坚持平等待人,决不能摆架子。这个观念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态度问题。毛泽东同志:“在群众面前把你的资格摆得越老,越像个‘英雄’,越要出卖这一套,群众就越不买你的账。你要群众了解你,你要和群众打成一片,就得下决心,经过长期的甚至是痛苦的磨练。”[1]这段话值得我们深刻理解。

第四,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丰富课堂教学形式。当代大学生普遍欢迎采用现代科技含量高的多媒体教学技术。在这个方面,目前具有越来越好的条件。教育部制作的“精彩一门课”教学片,教育部组织制作的教学PPT材料,与教学相关的图片资料,都为丰富课堂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个方面,任课教师的思路可以更宽一些。如一些经典的电影故事片,录像片,都可以成为辅助教学的有力工具。例如,在讲解社会秩序与社会公德这个部分的内容时,1956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制作的《不拘小节的人》就深受大学生欢迎,他们惊讶地发现,在建国之初,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状态和社会风气就那么好,就能生产出艺术性和思想性都这么好的电影片。在讲解人生价值的问题时,清华大学校庆90周年大会上朱凤蓉的讲话,近年的故事片《离开雷锋的日子》都对学生的思想产生了深度的震撼,起到了良好的教学和教育作用。

三、加强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从根本上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体系的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本的工作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学科的建设,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不断提升任课教师的理论水平。

第一, 任课教师应该带头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马克思主义新成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应该了解、熟悉、坚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必须懂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必须懂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要养成注重读马克思主义原著的习惯,真正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弄懂,把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联系起来,然后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说明现实社会问题。这正如教育部李卫红副部长所指出的:“要认真抓好教师对马克思主义的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问题,真正让懂马列、信马列的、有理想信念的教师来教思想政治理论课。”[2]这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基本功。只有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练好基本功,才能适应新的课程体系的教学工作。

第二,任课教师在教学的学科领域,应该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任课教师来自各个不同的学科领域,能够从不同的学科的角度深化教学。但前提是教师的科学研究状况是不是适应教学的需要。要适应新的教学方案,要在新的形势下把理论问题讲活,教师就必须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能力,积累较多的科学研究的成果。这样才能应对日益复杂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提出的挑战,才能在较深的层次上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才能受到学生的尊重。

第三,任课教师要注重研究青年大学生的各种社会思潮。青年大学生的社会思潮是社会环境的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促成的思想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面对的最鲜活的素材,是联系大学生思想的最直接的途径。对社会思潮的研究,应该连续、持久、稳定地进行,坚持数年,就会有明显的理论水平的提高,就会提高适应当代青年思想实际的能力。这既需要任课教师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的勇气,又需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分清是非、分清轻重、分清问题性质,为教师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研究社会思潮创造一个宽松的研究氛围。

第四,任课教师要深入社会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开阔理论研究的视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任课教师应该保持经常深入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实际,了解城乡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懂得人民大众的生活疾苦,在社会实际之中不断寻找新的理论研究的课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体系的教学需要任课教师具有更高水平的思想理论素质。只要任课教师认识到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和光荣性,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在提高自身理论素养方面矢志不渝,就会使得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不断走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