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6:56:21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从卫生行政部门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受处罚的当事人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能够反映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能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依法行政办案能力,我们将常州市2005年度食品卫生、医政执法、公共场所、职业卫生等各专业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我市2005年共承办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815件。按执法专业分类,食品卫生处罚案卷612件,占75.09%;医政执法案卷114件,占13.99%;公共场所处罚案卷55件,占6.75%;消毒产品案卷9件,占1.10%;职业卫生处罚案卷7件,占0.86%;化妆品案件6件,占0.74%;涉水产品处罚案卷5件,占0.61%;其它类别案件7件,占O.86%;按办案程序分类,简易程序253件,占31.04%,一般程序557件,占68.34%,听证程序5件,占o.61%。我们组织法律、食品卫生、医政执法等各专业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案卷严格按照《常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分定级。该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及本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考核评议要求制定,由文书择用、处罚对象认定、处罚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裁量适当、案卷装订8项内容组成,8项内容又各自细化为若干小标准。案卷整体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甲级案卷,在80~89分为乙级案卷,60~79分为丙级案卷,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处罚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文书质量4项有扣分的不得评为甲级案卷;处罚对象认定、处罚程序、法律适用错误的则评为不合格案卷。对案卷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则由数位专家和专业人员共同讨论分析,得出最终结果。
2 结果
经过打分评定,甲级案卷645份,占79.14%;乙级案卷112份,占13.74%;不合格案卷58份,占7.12%;无丙级案卷。常州市卫生监督所承办的126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甲级案卷有121份,占%.03%;乙级案卷2份,占1.59%;不合格案卷3份,占2.38%;所辖2市5区卫生监督所承办的689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甲级案卷有524份,占76.05%;乙级案卷110份,占15.97%;不合格案卷55份,占7.98%。
3 讨论
2005年本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达815件,较2004年的648件增加了20.5%,案件数量的增加反映了本市卫生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能力有明显提高,处罚案卷质量也得到了本市司法部门以及政府法制部门的肯定,执法程序完备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证据收集形式丰富多样,执法文书符合卫生部执法文书规范要求。
3.1 执法领域拓展
2005年卫生执法重心由传统的公共卫生向医政执法逐渐转移。2003年以前,本市没有开展医政方面的处罚,2004年仅有18件,且多以警告、责令整改为主,2005年度处罚案卷中虽仍以食品卫生为代表的公共卫生领域为主,但医政执法案件有114件,占案例总数的13.99%,执法依据涵盖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且案例具有一定质量,开拓了卫生行政执法新领域,积累了一定办案经验,为开拓医政领域执法奠定了基础。
3.2 处罚力度加大
卫生行政处罚的社会影响和效果日益明显。由于部分卫生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对象日益复杂等原因,卫生行政处罚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障碍,操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案卷的质量分析,一些案卷的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一些案卷在调查取证时已不能收集到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而案件承办人员都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2005年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没收)金额达152万元,较2004年罚没款129.2万元增长15.38%。说明虽然面临的执法情势日渐复杂,但卫生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办案能力在不断提高,卫生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
3.3 案卷质量较高
从2005年年初,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办案如何取证、固证、案件点评等培训,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加强文书制作考核等”。所以,757件甲乙级案卷基本能做到对受处罚主体资格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进行确认;处罚程序在文书中固定,每个运作程序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证据形式丰富,有书证、物证(或照片)、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文书择用正确。在2005年度本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卫生监督所案卷质量评比中获得较好成绩,得到了本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卫生监督所案卷质量评议组的肯定。尽管办案质量有较大的提高但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①案卷中各种文书制作质量有待提高。一是案由表述不规范,未按卫生部工作规范要求书写案由,如在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案例中,将案由书写为某某工作人员不穿工作服上岗案;二是在法律文书中使用口语化的用语,未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用语,三是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涂改处未经当事人确认;四是表述过于笼统不客观具体等。②欠缺对当事入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对处罚对象的主体认定方面,程序不够完备,缺乏相应证据材料,有些案卷出现主体认定错误,如在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中,将当事人打出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而不是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负责人认定为当事人,这些案卷则被判为不合格案卷。③少数案卷证据单薄、未形成证据链。部分处罚案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仅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予以支持,证据形式单一,证明力相对较弱。甚至出现了某案卷以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证据定性违法事实为食物中毒肇事,案卷中未见采样记录的情况及其它相关证据。④适用法律、法规不具体。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少数处罚案卷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不能具体适用到款、项,而只是适用到条,为行政处罚被司法部门撤销埋下隐患。⑤合议较为简单,合议过程流于形式。部分处罚案卷合议形式化,走过场,案件讨论记录过于简单化,不能真实反映讨论的过程和与会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见。如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减轻行政处罚的,在再次合议的过程中不能体现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一是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移动执法APP试点。在城阳、平度、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流程,优化移动执法APP软件设置,以信息化技术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能力建设,形成移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1年4月末,移动端累计录入681件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件。
二是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审查。对城市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青岛市物业条例》5月1日推行,在短时间内完成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规范合理,对各执法部门报送的细化分解标准,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按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对照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情节逐一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基准。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工作实效。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案卷评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工作开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接,按照规定的权限、步骤、方式、时限,紧密结合本系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对本部门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尽可能使制定调整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现过罚相当,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三是推动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执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市南、西海岸新区。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
一、案件线索少。据某县统计,几年来因涉嫌伪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一件也没有。面对线索的匮乏,检察机关只能依靠自已发现线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该项工作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又难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线索。举报线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相对刑罚而言),当然会息事宁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已作罚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处罚,也必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严格不应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必竟存在)而得罚便罚,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了,这也正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本质所在。当然,群众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众对案件的了解不会很深,并且当今社会下,"事不关已"而主动"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
二、立法上的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但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从法律的比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来,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例如批捕权、公诉权、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权、检察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对法庭审理的监督权、抗诉权、对监管机构监督权等等,非常具体,非常明确,这是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有力度,监督机制也成熟;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外,法律的规定则几乎是个空白。例如开展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是无法并论的。
三、监督手段弱。从当前情况看,对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和案件线索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从手段上分析,比较弱,并且提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但从现实情况分析,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一般数额较高,而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和发现的当事人的物品(犯罪对象)则很难达到犯罪的数额和标准。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怎么办,也无从下手。因为检察机关也无法再进行初查,从人力、物力上也难以保障,并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支持也可见一斑。
三、建议和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线索少。据某县统计,几年来因涉嫌伪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一件也没有。面对线索的匮乏,检察机关只能依靠自已发现线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该项工作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又难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线索。举报线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相对刑罚而言),当然会息事宁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已作罚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处罚,也必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严格不应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必竟存在)而得罚便罚,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了,这也正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本质所在。当然,群众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众对案件的了解不会很深,并且当今社会下,"事不关已"而主动"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但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从法律的比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来,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例如批捕权、公诉权、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权、检察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对法庭审理的监督权、抗诉权、对监管机构监督权等等,非常具体,非常明确,这是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有力度,监督机制也成熟;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外,法律的规定则几乎是个空白。例如开展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是无法并论的。三、监督手段弱。从当前情况看,对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和案件线索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从手段上分析,比较弱,并且提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但从现实情况分析,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一般数额较高,而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和发现的当事人的物品(犯罪对象)则很难达到犯罪的数额和标准。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怎么办,也无从下手。因为检察机关也无法再进行初查,从人力、物力上也难以保障,并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支持也可见一斑。
三、建议和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关键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1检疫监管方面
1.1提高检疫率
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和分片包干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检疫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个人,增强责任感。通过市场监督、检查站把关、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严厉打击逃避检疫的行为,督促经营者申报检疫。
1.2强化病死畜禽监管
持续落实“一标两书三制四个严格”的措施,监督指导养殖者落实“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出售、收购、贩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收集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积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1.3严格“瘦肉精”检疫把关
各地要克服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落实“瘦肉精”抽检制度,持续严把动物出栏、屠宰、出入省境“三关”。严格落实农业部等八部局制定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2执法办案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豫牧〔2013〕76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2.1统一执法文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统一使用新的《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停止使用原来的执法文书格式。
2.2规范文书制作
应按照新的《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2.3严格裁量标准
认真落实《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准确严格使用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公布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合理处罚。
2.4落实几项制度
对于通过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明确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要健全法制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落实好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工作。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切实做到同案同罚。
2.5准确使用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按照此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加盖行政执法专用印章。
2.6保证办案质量
实行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每个案卷要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准确、书写规范、档案完整。对已查办的案件,要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查办是否彻底,程序是否严谨,证据是否确凿,处罚是否到位。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依规整改,保证办案质量。
3信息化建设方面
3.1提高认识
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意见》,采取得力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逐项抓好落实。
3.2抓好原有系统应用
抓好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切实提高管理效率。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检疫证明使用量,清理废止的电子出证客户端,严格整改出证不规范、数据不采集等行为。各地要立即开展网络清查,对出证不规范、数据不采集、分配有用户名而不出证的人员,要清理删除,减少资源占用。
3.3全面应用5个新系统
一是畜牧兽医执法监管系统。要严格按照信息登记制度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建档的原则应用。二是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管理和在线考试系统。各地要及时注册、完善执法人员信息,通过组织全省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在线考试,将考试分数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三是动物检疫证明标志管理系统。各地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和标志,一律在网上进行,不再接受电话和传真订购检疫证明和标志。四是畜牧兽医执法案件管理系统。针对立案后的案件,案件办理人员要将案件文书上传到网上,在办理中只有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可以查阅,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整个案卷。对于省、市督办案件,要随时上传案件文书。五是饲料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目前系统已经开发完毕,正在试点测试,下一步将全面推广使用。
3.4完善终端硬件设备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依法行政和卫生工作做工作报告。等会,市长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严格按照余市长的讲话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依法行政工作
(一)年依法行政工作的简要回顾
去年来,我们坚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创新依法行政机制为突破口,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着力点,切实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一是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得到提高。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六项制度,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对操作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去年,我市就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启动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市人民政府还组建了法律顾问团,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一年来,顾问团参加各类矛盾协调32次,审查各类合同及协议36件,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规范性文件管理步入正轨。严格坚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切实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去年,全市出台规范性文件29件,全部按要求进行了报备。同时,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有效杜绝了随意发文、越权发文,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去年,组织对全市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18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宣布废止的4件,失效的70件,继续有效的106件。
三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全面启动。按照“抓培训、贯规则、定基准、发案例”的总体部署,全面启动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首先是狠抓学习培训。全市共组织授课10余场次,发放培训资料1000余份,于月底前完成了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其次是完成基准制定。按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目前,全市29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三是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去年,全市21个行政执法单位共报送执法案例32个,市法制办将在容易发生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领域挑选典型案例,编订成册并予以,有效用于指导行政执法。第四是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完成了全市1200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年检年审,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7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
四是行政复议与应诉、复查复核工作取得突破。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探索运用简易程序、听证、调解、和解、协调、现场勘查等多种手段,稳妥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处理行政争议。去年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件,全部办结,其中维持1件,撤销1件,经协调终止复议4件;参加行政诉讼6件,全部胜诉。同时,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大了复查复核案件的办理力度。去年共收到复查复核案件12件,受理10件,结案10件,其中协调解决8件,复查2件。办理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办理质量明显提高,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过去的一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不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力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案源拓展不够,案件受理数量偏少等等。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安排
今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武冈”主题,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行政程序法治化为抓手,以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行政程序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科学制定规划方案。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抓紧制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好年度实施方案,对重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建立健全听证机制。要按照“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的总体要求,制定听证计划,严格听证程序,保证听证质量。今年全市举行听证会不得少于5次,国土、物价、城管、建设、计生等部门各不得少于1次。三是切实抓好典型示范。湾头桥、邓元泰、龙田、国土资源局等8个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
2、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继续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认真开展裁量权基准执行工作“回头看”,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单位,今年6月以前必须制定好裁量权基准,并公布实施。要完成行政执法案例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务必在月底前将本年度执法案例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每个单位报送案例不得少于3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15日内报送备案审查。对因违法行政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实行严格追责。
3、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复议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都要依法受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要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分类审理制度,积极完善证据规则、听证规则、集体讨论规则等配套规则,完善案件审理方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公信力。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程序建设的推进作用,对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4、以落实“三统一”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的文件,坚决予以取消,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范围。要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对涉及民生的重要文件,要有针对性地召开听证会,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零失误”和“零差错”。要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控制突击发文、违规发文。
5、以创新机制为重点,大力推进复查复核工作。要完善事前沟通制度和特定案件指定办理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建立完善复查复核工作考核评议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整改力度,确保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关于卫生工作
(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过去的一年,我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有序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职责,大力实施卫生惠民工程,全市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年,全市参合率达到93.5%;补偿36.2万人次,补偿金额7684.2万元,其中住院补偿31092人次,人平住院补助1719元,住院费用实际补偿率达到52.1%,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率为62.3%;完成先心病儿童免费手术29例。新农合工作名列邵阳第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如期启动。去年12月31日,我市17个乡镇卫生院和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启动实施以来,全市药品价格平均下降了30%左右,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迎春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楼、镇卫生院住院楼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人民医院新外科楼即将投入运营;共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置医疗设备3986件,乡村两级医疗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年内招聘卫技人员53名,选送各级各类进修人员71人次,举办各类培训40期,培训卫技人员和乡村医生1394人次。同时,深入开展了“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等活动,全市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实施。全面落实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42%,农村居民达31%;为l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72953人次;完成农村降氟改灶3000户、改厕1572座;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133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114人,补助金额145.56万元;农村妇女病免费普查837人;免费补服叶酸1523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体检测4018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2568人次。免疫规划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全年共报告传染病2556例,总发病率为339.53/10万。儿童、孕产妇和老年人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强,5岁以下儿童建卡建证率100%,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6.87%,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55%。卫生监督执法全面加强。全年执法检查医疗机构442家、学校和托幼机构156个,实施公共场所量化管理62家,依法取缔黑诊所30家。
——无偿献血工作扎实有效。全年共组织开展集中无偿献血活动38次,无偿献血达1948人次,圆满完成了邵阳市下达的指标任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不够合理,整体服务水平仍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健机制不够完善,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仍然存在;医疗执业环境不优,医患关系比较紧张。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年卫生工作主要任务
年,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卫生事业加快发展的机遇之年,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今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围绕建设湘西南医疗卫生中心城市目标,以深化医改为中心,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全面完成医改各项重点任务,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卫生监督,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加快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全面落实医改重点任务。一要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到“五个落实”。即全面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药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政策、药品使用配备规定、多渠道合理补偿措施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编制、补偿、绩效考核政策等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二要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确保12月底以前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要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全面推行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要进一步拓展保障范围,扩大受益人群。要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三要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年内完成市人民医院外科大楼、湾头桥中心卫生院住院楼、邓家铺中心卫生院公转房建设任务;争取市中医院住院大楼、卫生监督所办公楼和稠树塘中心卫生院综合门诊楼的建设立项并开工建设;以市二人民医院为依托,积极筹建水西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着力抓好人才培养,全面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切实提高整体服务水平。要切实转变医疗方式,实现服务对象由个体患者向家庭转变,服务形式由坐堂行医向主动进社区、进家庭转变,服务内容由专科向全科转变,服务模式由阶段性向连续性转变。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四是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与覆盖面,制定并落实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综合评估,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五是探索推行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抓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完善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等三个关键环节。抓紧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健全完善以服务质量、岗位工作量和病人满意度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工资制度。
2、切实做好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工作。一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完成免疫规划任务,“五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新增疫苗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6%以上。同时,要切实做好霍乱、人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和职业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二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继续抓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认真对照标准,层层落实责任,圆满完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急救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标复评工作。三要做好卫生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市、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同时,要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3、大力抓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一是全面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年内,市人民医院要顺利通过二甲医院复评,并做好创建三级医院规划;市中医院要争创为二甲医院。二是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准入管理,严格把好医院开展新技术、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关。三是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要建立两个以上重点专科。四是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逐步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4、切实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今年,邵阳市下达我市的任务是完成无偿献血2200人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无偿献血任务。3月30-31日,我市将在市卫生局门口组织开展年全市第一次集中无偿献血活动,献血预约时间安排在3-4月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
20**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暨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以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为主题,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调研,推动简政放权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有效。
二、积极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完善监督执法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整合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完善 “四级五层”综合监督体系,推进行业内综合执法。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与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的监督执法业务交接工作要于5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环翠区辖区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由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独立承担。
(四)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培训规划(20**-20xx),举办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培训班、市级监督骨干培训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督骨干库和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能力。扎实做好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五)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依据、程序、频次和执法文书,全面推行监督员持证上岗、执法全程记录、行政处罚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稽查,搞好案例评查,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活动。按照省里制定的示范区创建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要求,做好第一批综合监督示范区迎查准备工作,发挥示范区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全面提升综合监督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七)开展“两法两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xx-20xx)》,对《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加强组织领导、出台落实措施、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培训和统计调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防护监测、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履职)及依法监管情况; 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八)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消毒产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二次供水等专项监督和抽检计划监督检查,做好健康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力争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所有城区和80%以上的镇。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执业和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代孕、医托诈骗和“号贩子”,强化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人类库的监督核查,严肃查处代孕行为,加强对口腔、牙科和医疗美容行业的整顿治理,开展镇卫生院依法执业、干细胞临床应用、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督查督办卫生计生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四、积极探索建立卫生计生社会化综合监督工作机制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建立行政相对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拟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监管频次,开展“双随机”抽查试点。
(十)加强行业自律。召开卫生计生行业社会组织座谈会,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一)强化信用约束。制定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违法执业、违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公开,制定全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办法,建立督办机制,加大典型、重大案件曝光力度。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内设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凝聚监管合力。
五、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环境
一、活动目的
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方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和维护卫生行政执法形象,保障卫生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执法和执法为民,强化以案说法和执法普法,增强群众卫生法制意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将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贯穿于卫生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包括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决定作出等。针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特点,结合具体个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说理,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要予以充分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涉及事实、定性、依据、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所提观点的分析说明等,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还应说明行使的依据和理由。具体有:
1、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说理。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或局医政科、防保科及市卫生监督所在现场监督检查、许可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时,都必须说明具体事实、具体理由、法律依据或规定要求,并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调查取证过程说理。在调查取证等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出示证件的过程记载于调查笔录。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说明执法原由和执法内容。要书面记载或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仔细阅读或执法人员宣读经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执法案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适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对涉案物品和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阐明采取证据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期限、当事人和应尽的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
3、案件调查终结说理。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经过调查,如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无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建议结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4、集体合议说理。要坚持集体合议制度,体现公平公正、综合裁量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注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说理处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的依据。
5、告知、听证过程说理。要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通过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失当等错案发生。
6、做出决定说理。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时,要按照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总体要求进行说理,对吊销许可证件等疑难复杂案件重点进行说理。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做到案件事实表述完整、案件证据逐一列举、适用法律全面表述、说明当事人观点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清自由裁量理由、交代办案程序、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等。
7、执行处罚决定说理。在执行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规劝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或合理理由的,要认真听取并依法采取暂缓执行等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以书面通知方式事先向当事人发出履行处罚决定通知书,再次告知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保证执法效果。
8、执法回访说理。要对行政处罚结案、行政许可办结的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回访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办理)过程的真实看法,了解行政相对人存在的实际困难,指导落实后续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切实巩固说理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8、执法管理过程说理。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过程中,坚持执法普法结合,执法指导结合,充分利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要求,争取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化解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当事人守法经营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步骤
1、20*年7月上旬,市卫生局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具体实施。
2、20*年7月中旬,开展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说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注重普法;要加强卫生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结合实际,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说理业务指导,提高说理的针对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20*年7月下旬—11月,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和大中型单位行政许可推行全程说理。从方案下发之日起,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各现场科室每月完成全程说理式处罚案件卷宗和行政许可档案1件以上。
4、20*年12月,总结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长效实施机制,全面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四、工作要求
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抓住今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力求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着力围绕调查取证、终结、合议、告知或听证、决定等程序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制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要加强执法队伍培训,统一执法人员思想,并完善行政处罚卷宗和许可档案。要加强对现场科室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保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实施。
市卫生局将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列入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内容,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