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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吸收;融合;创新
如何成功的将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进行最完美的结合,诠释出最具有感染力的平面设计,这个对于如何吸收、融合、创新的正确的方法,对于我们的平面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业。在设计文化成为主导文化的今天,设计的国际性与区域性的文化交流,传统文化资源与现代视觉语境之技术融合,设计的个性风格与共性风格的共同点将成为平面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设计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会为平面设计注入更强大的生命力,于是在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在碰撞中产生了整合现象,因为在文化的交流中,必须进行“吸收、融合、创新”的文化思考。但是目前在我国,在平面设计中对于不同文化领域之间进行的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还只是属于初级阶段,我在校藏书馆以及网上翻看了许多关于此类的文章,但是都没有发现有对于如何吸收,如歌融合,如何创新此类方法的,或者是说没有系统的,理论的,单单针对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的文献。单单对于本土文化来说,挖掘中国哲学思想之内核,将本土文化之精髓融入现代平面设计中,使设计理念渗透出本土文化语意,是中国现代平面设计发展的一个趋势。所以我来发表下我自己对于平面设计对于不同文化领域进行的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的一些薄见。艺术设计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只有在汲取精华, 去其糟粕, 借鉴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创新, 才能赋予传统图形以活力,推动现代设计的发展。
平面设计作为一种文化艺术,也不例外,浏览和揣摩当代的平面设计作品,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优秀作品之所以成功, 往往是与其恰到好处地运用传统图形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作品, 既能体现出现代平面设计的观念与时尚,又能折射出各民族、各地区不同的历史文化特征和审美取向,充分的继承与创新了传统图形,显示了传统图形与现代平面设计紧密结合的艺术魅力。然而我一直在思考是将吸收、融合、创新的方法分成三个步骤分开来进行一一阐述,还是合为一体阐述。例如靳埭强对于水墨和设计之间的融合,不仅是传统水墨与现代设计之间的融合,试问如果不是吸收了中国传统的水墨文化,又如何能运用水墨文化来糅合到现代设计中,再经由之间精湛的设计水平,设计出了独具创意的平面海报,脍炙人口。所以我决定将吸收、融合与创新的方法分开进行各自阐述,再将三者统一为一个方法进行分析。吸收,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吸收不同于融合不同于创新,我们在继承和借鉴本民族传统艺术图形的同时,还应该放宽眼界,学习和借鉴国外其他民族的优秀传统图形。从世界的角度来看,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个时代都有其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图形,都反映出独特的地域、时代风格。这些都作为人类的文化财富,时刻为我们提供很多可供借鉴的范例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文化只有在不断地交流与融合中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八个字是我看到的最多的对于吸收的诠释,但是怎么才能做到取精华,去糟粕,却只字没提,只有多看,才知道哪国的文化是什么样的,只有多看,才知道哪个时期的文化及其艺术的走向是怎么样的,只有多看,才知道什么的精华什么是糟粕,只有多看,才知道什么与什么的融合是精品,什么与什么的融合会更加败笔。看,多学习了各国之间以及不同之间的文化,才能提升自己的眼见与鉴赏能力,我觉得这是现在尤其是学生最缺乏的,了解的知识面太少。众所周知,现代平面设计中借鉴和运用传统图形不是简单的、机械的、重复、移位、拼凑和变异,也不是在设计中放上一张剪纸或画上一张京剧脸谱就能称之为融合,从文化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勇于吸收,敢于继承,善于交融。在当代社会,许多艺术大师充分挖掘民族传统图形的精粹,将其与现代精神融会贯通, 创作出了许多艺术杰作,例如,众所周知的2008 年奥运会标志就典型的继承和创新了传统艺术,其将中国传统的印章和书法艺术形式与体育运动相结合。日本的平面设计, 其在世界的设计领域中也可谓是独树一帜。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的同时, 依然保持着浓郁的东方风情和本民族的传统特色,相当一部分设计作品凸显出鲜明的传统文化特点。首先培养自己的审美与艺术鉴赏能力,然后运用更多的尝试,才能将吸收来的特色或大众文化进行最完美的融会贯通,或者是在你的经常性,或常尝试性融合中,某一天,精品诞生。创新并不是说要斩断一切渊源,盲目追求标新立异,而是要在继承传统的优秀审美观念的同时又有突破,要赋予其新的含义与新的生命力。好的平面设计要做到既要让人“一目了然”还要做到让人“一见倾心”。为它所吸引, 顾盼之余, 留下较深的印象。这就要求其具有精湛的构思。对传统传承的意义,不在于僵化地保持传统,而在于如何在传统的基础上创新,使传统具有新的生命力。不断地打破原形不断地追求新的视觉形象,是创新的办法之一。
但是我又觉得它们三者是合为一体,不能分离的,许多优秀的现代平面设计既继承吸收了传统图形的精华, 又融入了现代平面设计的一些构成形式、表现手法和版式技巧以及现代人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观念,将传统图形用现代的创新意识和方法加以演绎,赋予传统图形以新的意义和新的视觉感染力。靳埭强的设计作品中出现的所谓中国文化的象征物,比如筷子、毛笔、砚石等等,都不仅仅是吸收,或者是融合,或者是创新的一部分,而是将三者进行了最完美的结合,所以筷子、毛笔、砚石等等在他的设计中,不仅是作为一样吃饭或者画画的工具,而是赋予了生命力以及全新的意义。靳埭强的设计,是以东方传统思想作为创作灵魂,从中国文人绘画,民间艺术中汲取营养,结合现代手法来表达,呈现为具现代感的民族化设计,最后运用他的感情与才华,创造出新的创意。中国的优秀设计师,基本都是将三者进行了完美的结合,包括陈幼坚对于西方美学和文化的吸收融合创新,当然还有其他许多知名的设计师,当然不包括更多的平面设计师,说他们就没有将三者进行最合理的结合,而是在我对于设计作品的了解跟咨询探讨后,只有是成功的设计作品,基本都是将不同文化进行了最完美的结合,所以作品才透露了一股欣然的生命力,感动你我、感染你我。现代平面设计中传统图形是其得以延续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继承和创新传统图形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 之间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正是这种碰撞,才使的新的传统图形焕发出强劲的生命力,使现代平面设计拥有更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学习汲养传统文化,外来文化,消化传统,消化异域,加上现代与本土生活的体现,把感情融汇其中,创造新的文化。
吸收是融合的基础,而只有融合成功了,才是一个好的创新。三者缺一不可,没有吸收来的知识,就没有东西进行融合,而只有将文化之间融合成功后,经过各种表现技法和创意的研究探讨,才会产生一个好的,深入灵魂的创新。我觉得好的平面设计,必定是融汇了吸收、融合、创新此三点。
参考文献
[1] 靳埭强《靳埭强-身度心道》[M] 2008 安徽美术出版社
[2] 孙红阳《传统美学观点对现代商业设计的影响》[J].装饰,2004,(3).
[3] 寻胜兰《继承民艺[J].艺术与设计》2002,(6).
[4] 赵希岗《现代图形设计与传统图案》[J].装饰,2003,(4).
[5] 李砚祖《视觉传达设计的历史与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
关键词:民间金融;监管;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暴发的担保公司倒闭和非法集资案引起了人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再次重视。民间金融发展有助于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只有适当监管之下,民间金融才能得到稳步发展。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对此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正规金融、类金融、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亚洲发展银行在《非正规金融:来自亚洲的发现》(1990)一书中将其定义为“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民间金融特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间金融的历史要远远长于正规金融,在正规金融产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属于民间金融。因此正规金融是在民间金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正规金融建立后,民间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规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对于进入的融资者都设置了或高或低的门槛,目的在于降低正规金融风险。这样在客观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挡在了门外,这就为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这一市场空间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历史时间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加之经营不稳定性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其发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资不得不依赖非正规金融。
2.金融压抑制造了民间金融空间。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重工业的发展,采取了压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压低利率,并引导资金向重工业方向投入,其他产业则难以得到发展的资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市场需要的产业,有市场,有利润。这样民间金融就填补了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义的金融抑制外,我国的金融抑制还体现为所有制抑制,即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大量民营企业长期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外。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就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动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间融资解决。
3.交易费用也会给民间金融创造空间。处理金融业务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现场考察、账面处理等,这些成本不论融资数额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与地理远近成正比,这样对于一些小额的处于偏远地区的项目,单位成本就会很高,因而被正规金融放弃。对于民间金融来说,这些成本则可能会比较低,比如民间金融不需要正规的档案材料,与客户比较近等,与正规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间金融也是对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的一种反应。市场需求往往变化迅速,需要相应的金融创新以满足这一需求。正规金融的产品创新需要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创新需要经历一定的程序,所费时间比较长,特别是在金融管制比较严重的国家,金融创新更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民间金融受管制比较少,经营灵活,可以迅速地进行金融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对正规金融起了良好的补充,提升了经济的效率,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许多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给予了一定的成长空间。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一些民间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广,其理论及运作模式被正规金融采纳。比较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需求
与世界其他地区一样,我国也存在着多样性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促进金融资源重新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出来。
1.非法集资。民间金融发展障碍之一就是资金来源短缺,而只允许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是很多国家普遍实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间金融机构总有扩大规模的冲动,在资金来源如股东出资、内源融资增长速度难以达到自己意愿速度时,他们就会求诸于私下吸收公众资金,这种私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除非发生纠纷很难查觉。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资这一步,就走向不归路。民间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弱,容易发生风险,而风险发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显现了,公众的挤兑行为很快就会让民间金融机构破产,引发群体性讨债事件。
2.利率高企。民间金融资金普遍比正规金融的资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种,一是与正规金融争夺资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间金融的活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对的客户风险相对比较大,这造成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三是资金需求高拉升了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对于民间金融是一种伤害,根据逆向选择理论可知,金融机构利润率与利率水平呈倒U形关系,当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优质的客户会退出贷款市场,只会留下一些劣质客户,此后利率上升优质客户越少,金融机构风险越高,利润率下降越严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易发生危机的重要原因。
3.隐藏犯罪行为。缺少监管的民间金融隐藏着诸多犯罪行为。一是暴力收账,即对未偿还的款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追偿,引发刑事案件,与之相对应的还会伴随着强制借款与高利贷借款,让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钱或资助犯罪,由于缺少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间金融进行流转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筛选让非法行为得到了资金;三是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相当普遍,在发达国家也常会发生,投资者对高额回报吸引,早期投资者会有所收获,但随后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而且这种骗局无论在总金额还是牵涉的投资者规模都很大,影响严劣;四是诈骗,冒充身份诈骗客户资金或者虚构情节诈骗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民间金融领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机构担负起监管的责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
1.缺少监管主体。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俗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主要针对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少量的其他类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机构,对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间金融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并不承担监管责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要求其担负监管职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机构会或明或暗地拒绝承担。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虽然有名义上的主管部门,如典当行主管部门为政府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没有主管部门,只要经地方工商局批准就可以营业,结果造成大量所谓的理财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号称合法性机构公开吸收公众资金。而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而其他部门则没有监管的职能。
2.缺少监管的能力。监管能力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监管授权,即对于当下的形形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监管的主体,当下地方政府面对诸多疑似非法集资行为也想进行监管,但是却没有明确部门有类似的监管授权。二是监管人员不足,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监管人数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门槛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控制数量规避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而现在大量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即使以后归口监管,也存在着监管人手不足的问题。三是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与一行三会相比,金融办历史短,人员来源多样,对金融监管本身都需要一个熟悉过程,加之民间金融要比正规金融更复杂,就民间金融发展方向、监管的重点等需要专业判断方面存在较严重不足。
3.缺少监管的法律法规。民间金融的监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监管和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执行的程序条件都未规定,被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者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监管信号,造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原则缺少严格的论证,例如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还是非审慎监管,监管标准是否以资本金为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有何规定,是否对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干预以及干预的标准是什么,公司的档案记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内容对于监管方式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关键,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三、世界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
世界各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过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总体来说,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民间金融立法规范使之遵守正规金融的监管标准。针对一些数量多、规模大、经营成熟的民间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监管,使之正规化。如美国信用社曾是美国民间金融主要的组织形式,为此美国国会颁布《联邦信用社法》(1934)给予其合法身份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监管,他们缴纳存款保险并受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美国的社区银行是非正规金融转为正规金融的典范,美国的社区银行为独立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其资产规模小,分支机构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区经营,其组织形式可以为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机构,社区银行要遵守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规则,只是其监管的标准要比一般商业银行宽松。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着诸如合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虽经严历打击仍然存在,1989年台湾实行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通过了新《银行法》,允许银行设立自由,部分民间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册为银行,进入正规发展轨道。
2.立法保护民间金融但发挥其自身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合作金融,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的发源地,1847年莱富埃森(Raiffeisen)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后发展为莱富埃森合作银行;此后舒尔茨创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发展为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固定下来,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国组建中英合作银行,并成立全国合作银行协会。到现在合作银行遍布德国城乡,成为德国主要金融服务提供者。台湾民间金融合法化运动中,1999年通过了《民法债编》,以法律形式将合会等金融组织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对民间金融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3.将民间金融转化成正规金融。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来就存在轮转型互助基金称为“无尽”(Muji),为当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1915年日本出台《无尽业法》,把无尽进行合并组成多家联合股份公司,规定了注册资本、组成人数、组织形式、存续期等,成为法律认可的组织。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户存入适当金额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额的贷款,称为互助无尽,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比无尽更为健全,为此1951年日本通过《互助银行法案》,把无尽转变为互助银行,开始向商业银行转变。到20世纪80年代,互助银行业务范围与一般银行已经无差异,日本金融顾问委员会于1985年开始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在1989年和1990年间,日本所有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
4.对民间金融进行扶持。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持一种消极立场,但由于民间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开始重视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措施推动民间金融开展业务。这方面的典型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贷款,采取诸如群贷的方式降低风险。改变了过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务的经营特点,因而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推行这类业务。
上述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几个特点,一是对民间金融的作用给予承认而非取缔,监管的介入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监管同时把民间金融运营模式标准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三是特别注重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间金融在进行监管后都成立了相应的自律组织(协会),在增强监管针对性同时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把民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的模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四、对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建议
把民间金融置于监管之下无论对于民间金融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体到监管体制的建设,则需要多方面考虑。
1.监管要让民间金融合法化与透明化。金融业从事的是资金的往来,与生产制造业最大的不同是无形化因而隐蔽性很强,对其打压不会让民间金融消失,只会让其转入地下。当民间金融转入地下时,其风险不会消失而且由于无法对其监控,其结果是只有当问题很严重时才会暴发出来,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民间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让民间金融能够透明化,阳光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让其合法化。民间金融所隐藏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只有通过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压低。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建立起从一般民法到专业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体系,让民间金融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2.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当采用多种模式。我国幅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多样,经济类型众多,对金融需求多样,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类型众多。监管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监管制度,对民间金融监管采取适度原则,防止过度监管使民间金融失去低成本与灵活性。对于那些服务于众多客户群体的民间金融,可以更标准化,监管相对严格,以利于推广;对于那些针对客户群体比较少,不宜标准化,在进行监管时尊重其经营特点,减少政府干预。
3.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民间金融监管来说自律组织非常重要,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并能有效规范行业内经营。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自律组织可以承担相当部分的监管职能,面对数量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其组织与管理量很大,这是监管当局在人力上难以胜任的;其次自律组织可以起到与政府部门协调的功能,民间金融机构的需求多样,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解决某些问题和出台扶持政策,自律组织可以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三是自律组织可以对本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与完善提供规划,就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案。
4.监管需要确定一些标准的监管规则。对于民间金融监管,一些核心内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众存款,虽然世界一些国家允许民间金融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来说我国不应当放开这一规定,把民间金融机构单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开,民间金融的资金往来应当进行登记,在电子信息化与网络化下,这种信息的登记成本已经很低,可以考虑信贷登记系统向民间金融开放,换取其信息的登记,做到激励相容。三是民间金融治理架构与组织管理架构,由于其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结构可以由机构自身决定,只是提供指导意见,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以建议民间金融机构聘用专业人士进行管理与运营,特别高层管理人员聘用有正规金融从来经历的人员担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范宝文.民间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D].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13,5.
[2]刘少军.我国民间金融的功能定位与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3]汪丽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博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3,5.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式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也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吴英案”死刑判决作出以来,金融界、法律界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5]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证标准》,在《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规范化
一、引言
自从实行本轮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来,我国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是加剧,不少都纷纷破产倒闭。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浙江省规模以下小企业的数量,相比最高峰时已经减少了1.5万多家。但是同时,浙江也蕴藏着数额不菲的闲散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十五”期间,浙江民间资本总额为8300亿元人民币)。如何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使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困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罕见地辟出专栏,明确提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200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了《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又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并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也是针对目前信贷紧缩周期下,中小企业资金链极度紧张所采取的一个措施。可见,政府也将民间金融的规范化问题提上了日程。
本篇论文,首先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内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其次分析阐述了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与问题。然后,从营造法律环境、发展民营银行、降低准入条件和完善监管体系四个层面,提出了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的一些建议。最后,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及其特点
所谓民间金融(又称民间借贷),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人钱庄、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大部分民间借贷只打借条,而且,借据上只列出借贷双方姓名和金额,利率有口头协商或随行就市,期限大多不确定,债权方可随时收回贷款。民间借贷形成的信用关系,符合个体私营经济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征,成为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中小企业理想的融资途径,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制度背景
应该说,我国民间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它的生长有其必然性。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其一是农村地区,其二是中小企业。造成这一问题并非因为我国资金供给绝对数量不足,相反,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国民储蓄大于国内投资,我国实际在进行净资本输出。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匮乏,一是因为它们自己先天具有弱质性,二是因为中国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商业化,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不断加强贷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较低的基层网点,继续依赖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越来越不现实。因此,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同时,民间金融也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
三、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与问题
目前,浙江省拥有40万多家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是浙江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李建军等(2005)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位个体工商业者的调查结果显示,它们的融资来源中有54%来自银行或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其余46%是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包括地下金融机构、企业相互拆借、商业信用、内部集资等。其中通过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拆借获得资金的比重分别是24%和14%,两者合计高达38%。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包括典当公司、寄售店等;其他途径包括:集资,自有资金(主要是小规模的家族生意)等。
尤其是在个体生产者和私营中小企业居多的温州、台州地区,民间资本充裕且流动性较强,使得民间金融组织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盛行一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的性质也由生活互借贷逐渐转向生产盈利性借贷。其规模经历了由长期小规模存在到大规模扩展、再到逐渐衰落的阶段。据2008年6月份温州民间利率监测显示,在当前宏观调控从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表现再次活跃,并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新特点:一是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利率上扬,月利率已达10%~12%,接近2005年的最高水平;二是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三是民间借贷期限向短期化发展。央行曾做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近期又出现了年化利率很高的“过桥资金”借贷情况,期限大多在10天至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除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四、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建议
令民间金融合法化,发挥民间资金的活力,一将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二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三是有利于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监控体系、法治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几种基础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是,民间金融也有其两面性。毋庸讳言,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一是它虽能提供优质快捷的存贷款服务,但却难以满足流动性和安全性需要,高收益往往是以高风险为代价换取的。二是不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可能被利用而成为不法分子的骗钱工具。当前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少数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高息融资活动的现象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应引起关注。鉴于此,政府在承认民间金融合法身份的同时,应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明确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使其在自我约束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扶持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政府的制度选择。
在政府转变对民间金融的认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
(一)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
将民间金融这种在融资关系上以人格化交换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转变为以契约性关系为特征的金融活动方式,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相关纠纷和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政府设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即完善相关法规,比如说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现所涉及的法规内容还过于粗疏,远不能很好地保护民间金融的权益和规避风险,因此应加以细化。
(二)降低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另外,要扶持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应该降低其市场准入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它真正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平台上与正规金融进行平等竞争。其次,为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还能扩大它的经营活动区域,使其分享规模经济所带来的收益,提高它的运行效率。
(三)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民营银行
民间金融的活跃恰恰说明民营正规金融缺位。因此国家应在法规上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引导。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彻底打破经营上受政府干预的障碍,从产权结构上和经营制度上充分保证银行经营自主,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展,同时通过民营银行这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方式促进民间资本流入民营经济。 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
(四)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它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业务活动也不受有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历史上也确实出现过坑蒙拐骗的“非法融资”。2007年年初,浙江东阳年轻女商人吴英涉嫌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为名,非法吸收存款近10亿元被拘捕,该案件曾轰动一时。吴英案只是众多非法融资案的一个缩影,来自公安部的数据,仅2007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就破获74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浙江是此类事件的高发地。
所以一旦民间借贷真正合法化,监管部门应注意两方面监管:一是对提供资金的个人和机构要充分揭示风险;二也要防止利率过高,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这个规定,当事人将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或保护。”但是,民间借贷很少会在“白条”上体现真实的利率,不太熟悉的借贷双方会在借条上约定一个“保底”的还贷利率,将借款风险降至最低。所以,如何使民间借贷真实的披露信息也是监管的一个重点。此外,由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也很难保证其资金投向完全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出于上述考虑,为了引导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监管当局还要在完善相关法规上下大力气。
五、结论
浙江省蕴藏着数额不菲的民间闲散资金,尤其是在个体生产者和私营中小企业居多的温州、台州地区,民间资本充裕且流动性较强,使得民间金融组织作为一种地方特色盛行一时。我国民间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它的生长有其必然性。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发端于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台会和钱庄等私营金融机构,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如何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使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困境,就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政府转变对民间金融的认识的前提下,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降低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民营银行以及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刚.发展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商业时代,2006,(3):53-54
[2] 李建军,陆丰.浙江民间借贷调查[J].环球财经,2005,(2):82-85.
[3] 刘汉霞,黄福员,李睿.我国合会及合会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美中法律评论,2006,(5):12―16
[4] 史晋川,严谷军.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以浙江民营金融发展为例[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6):70-76
[5] 叶檀.以市场力量救中小企业出围城[N].中国经营报,2008年8月18日A01版
1.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
2.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
3.基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构架与构建流程
4.论电子档案开放利用中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
6.制度压力、信息安全合法化与组织绩效——基于中国企业的实证研究
7.“棱镜”折射下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及其战略思考
8.再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
9.“云计算”时代的法律意义及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对策研究
10.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其防护对策
11.网络信息安全防范与Web数据挖掘技术的整合研究
12.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13.处罚对信息安全策略遵守的影响研究——威慑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的整合视角
14.论国民信息安全素养的培养
15.国民信息安全素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16.高校信息安全风险分析与保障策略研究
17.大数据信息安全风险框架及应对策略研究
18.信息安全学科体系结构研究
19.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研究
20.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演进与启示
21.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22.“5432战略”: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研究
23.智慧城市建设对城市信息安全的强化与冲击分析
24.信息安全技术体系研究
25.电力系统信息安全研究综述
26.美国电力行业信息安全工作现状与特点分析
27.国家信息安全协同治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28.论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新特点与新要求
29.构建基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必要性研究
30.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研究进展
31.电子文件信息安全管理评估体系研究
32.社交网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研究
33.信息安全与网络社会法律治理:空间、战略、权利、能力——第五届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会议综述
34.三网融合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35.云计算环境下信息安全分析
36.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研究综述
37.浅谈网络信息安全技术
38.云计算时代的数字图书馆信息安全思考
39.“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研究
40.故障树分析法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
41.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方法浅谈
42.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体系结构
43.用户信息安全行为研究述评
44.数字化校园信息安全立体防御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45.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信息安全机遇和挑战
46.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47.基于管理因素的企业信息安全事故分析
48.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立法
49.美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0.论网络信息安全合作的国际规则制定
51.国外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措施比较与启示
52.云计算下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
53.云计算信息安全分析与实践
54.新一代电力信息网络安全架构的思考
55.欧盟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之解读
56.组织信息安全文化的角色与建构研究
57.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地理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体制的重构
58.信息安全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
59.美国电力行业信息安全运作机制和策略分析
60.信息安全人因风险研究进展综述
61.信息安全:意义、挑战与策略
62.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新趋势
63.基于MOOC理念的网络信息安全系列课程教学改革
64.信息安全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
65.企业群体间信息安全知识共享的演化博弈分析
66.智能电网信息安全及其对电力系统生存性的影响
67.中文版信息安全自我效能量表的修订与校验
68.智慧城市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分析及立法建议
69.基于决策树的智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70.互动用电方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与安全需求分析
71.高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信息安全问题成因及对策探析
72.高校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
73.国内信息安全研究发展脉络初探——基于1980-2010年CNKI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与内容分析
74.云会计下会计信息安全问题探析
75.智慧城市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模型构建与实证研究
76.试论信息安全与信息时代的国家安全观
77.IEC 62443工控网络与系统信息安全标准综述
78.美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综述及其对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借鉴意义
79.浅谈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80.大学生信息安全素养分析与形成
81.车联网环境下车载电控系统信息安全综述
82.组织控制与信息安全制度遵守:面子倾向的调节效应
83.信息安全管理领域研究现状的统计分析与评价
84.网络信息安全及网络立法探讨
85.神经网络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中应用研究
86.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模型的定性与定量对比研究
87.美国信息安全战略综述
88.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综合评估方法综述
89.信息安全产业与信息安全经济分析
90.信息安全政策体系构建研究
91.智能电网物联网技术架构及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研究
92.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研究
93.电力信息安全的监控与分析
94.从复杂网络视角评述智能电网信息安全研究现状及若干展望
95.情报素养:信息安全理论的核心要素
96.信息安全的发展综述研究
97.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立法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98.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 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论文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往往既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不论政府态度如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间金融囿于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我国民间金融运行特征及其影响分析,探讨其未来的规范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5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体根据资金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自主决定。要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利率市场化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由隐蔽性向透明性转变,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关键词 信用担保 法律制度 中介机构
一、背景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创新。它不仅在宏观方面改善了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了由于搜集信息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而且在微观方面它能够增加长期资本的流动性,有效的解决了商业银行中长期存在的短寸长贷的矛盾,并且带来了新的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收入新增长点,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此外,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提供更为广泛的市场。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标的的证券则格外引人关注,它在历史上一直风靡,占据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却又在金融风暴中被指责为罪魁祸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开始于美国,并在八九十年代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美国市场上,发行总量从1985年的8亿美元,到1992年的1888亿美元,平均增长了157%。到1997年底,,全美4万多亿美元未清抵押贷款余额已经有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1999年,MBS市场更是首次超过了国债市场规模(3.28万亿美元)成为第一大证券市场。之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继续发展,到2007年,抵押贷款余额达到GDP的105.17%,MBS市场也随之在不断扩大。
在我国,由于金融起步较晚,金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金融创新产品一度缺乏,直到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才推出第一只MBS—建元证券。之后又不断有银行推出此类产品,如国开行发起的“开元2005—1”和“开元2006—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兴业银行发行的“2007—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于2007年再次发行的“建元2007—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但就其规模和发展来看,远远不能解决住房抵押贷款长时间的积累和日益增加的贷款购房需求之间的矛盾。
然而,正待市场进一步扩大的时候,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刚刚起步的道路一个警示,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此类产品,事实上,出于审慎的态度,银监会在金融风暴后已声称暂停了资产证券化进程。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中,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方向毋庸置疑,而如何防范风险,有效管理等问题则日益突出。因此,在吸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同时,探究分析近年来MBS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虽然较晚,但在金融和政府当局的配合和推进下,发展迅速,主要历程如下:
1、起步阶段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源于海南省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公开发行了2亿元的3年期投资证券;1996年,珠海市为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曾在海外发型了2亿元的债券;1997年,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要突破;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MBS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关注这项业务: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这是国内首次应收账款证券化,同年,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单位。
2、发展阶段
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加快了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它与德国施豪银行签署了合资合同等文件,筹建合资住房储蓄银行;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准备合作引进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并在上海成立了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以二手房市场为重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2003年中集集团以海外应收账款为支持,发行了三年期的证券‘同年,华融公司推出国内首个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到了2004年,政府推动了证券化的发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此后一系列规章的出台规范了市场规则,推动证券化进入实质阶段。
3、规范阶段
2005年3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于年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30.17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之后不断有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2007年以来,包括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都相继加入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化产品的行列。截至2008年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总规模达到了410.26亿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出于审慎态度,银监会暂时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使得资产证券化进程陷入停滞状态,2009年到2010年期间没有任何证券化资产产生。而银监会则强调暂停并非叫停,在危机的根源尚未探讨清楚,资产定价没有合适的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投放市场后,价格波动会比较大,容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一确定在当时引起热议,褒贬不一。但无疑使得大家看到金融创新在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同时,并不能消除风险,风险积聚后的爆发对经济的影响可能更为恶劣。审慎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现状分析与建议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由于制度和技术限制等原因,目前我国的MBS市场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发行金额较小,流通范围有限,风险衡量和管理能力低,收益率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SPV相对缺位以及担保和保险制度受到限制。鉴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促进多方位多层次金融机构的发展,推动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同时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提供再贷款资金,外加我国住房需求的快速增加,更快更广泛的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我国金融市场健全发展的必然之选。因此,根据上文的分析,为促进MBS市场稳健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首先,要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进行证券化的资金基础,没有相当规模的资产支持和规范的一级市场,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规模和风险控制就得不到保证。进一步发展一级市场的主要措施有:(1)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虽然近年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发展迅速,但整体规模还较小,2004年末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为GDP的12%,而同期英国的比例为59%,美国64%,日本41%,并且呈现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具体的,我国可以采取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在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之外尝试更多的还款方式以匹配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变化;创造新的贷款品种满足不同需求等措施。(2)规范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运作机制。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规范的程序能够更快更稳的促进一级市场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发放程序,贷款合同等方面实行进行规范,施行统一的标准。(3)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快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全面衡量个人的信用历史,通过一定的技术性手段,建立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衡量信用等级,以便得到具体的,具有可操作行的风险防范和规避参照体系。具体的措施可以有:在完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个人存款户的范围,利用目前身份证制度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针对不同客户类别建立信用评级模型,进行较为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等等。
其次,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能够促进MBS市场参与主体和持有人的多元化,有助于风险的有效分散。主要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现行法律作适当修改,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养老资金和商业银行资金的运用限制,是这些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能够进入市场,增加需求;(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投资基金的介入能解决个人无法成为MBS市场投资者的难题,同时能更有效的进行资金分流,分散风险;(3)适量引入海外投资者,有助于引领和推动本国相关机构的发展。
再次,加快促进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1)在证券化发展初期和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的情况下,可以推行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制,有政府或政府成立的专门性机构为资产提供担保。(2)加强保险业在MBS中的作用。保险业在促进MBS发行和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业是非常欠发达的。促进保险业和MBS的融合即有助于MBS的稳健,又能够促进保险业市场的拓展。因此,应当鼓励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同时要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经营管理,加快学习相关计量技术,设计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如除住房财产保险外,还可针对不同借款人的健康状况和信用状况相关的寿险和信用保险等,从而保证证券化资产的质量。
最后,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也是极其重要的。在促进MBS市场的发展的时期,应当修改《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MBS冲突的条款,或者增加对证券化给予特殊豁免的条款。如关于SPV设立的问题,可以由政府出资或出面建立SPV公司,可以逐步使SPV的设立和MBS发行合法化,在“真实出售”上的问题,可以给予契约变更的确认和超额抵押特殊的豁免。但最终要在法律上构建出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除此之外,在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上给予一定优惠和特殊规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过新伟,王学鸿.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证券化(MBS)的思考.经济问题探讨,2009.
[2]王超.建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李沛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的方法研究——我国应选择的模式、工具和定价模型.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龚望,黄绥彪.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障碍及对策.商业时代,2009.
[5]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证券化信托.中国债券信息网.
[6]田青.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证券化的思考.财经纵横,2009.
[7]王芳.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8]崔佃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行性探讨.当代经济,2009.
[9]王化争,谈俊琦.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比较及启示.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
[10]沈娟,向兰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流动性和风险机制.中国商界,2010.
[11]马华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问题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
[12]陈晓东.近年国内学术界关于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4.
[13]颜哲,童陈香.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探究.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6.
[14]曹俊,吕德宏.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浅析.管理学家,2010.
[15]戴英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现代商业,2008.
[16]陈玉京.中美住房金融理论与政策:房地产资本运动的视角.人民出版社, 2009.52-70.
[17]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237-264.
[关键词] 创意产业;政策性信贷政策;市场性信贷政策;一体两翼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Credit Policies for Supporting the Creative Industry
TUO Zhong, QU Hongjian
Abstract: To proactively develop the creative industry meets the demand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poli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depends on the support of credit policies. The evolutionary process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is analyzed based on life circle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ltivation, development and mature stages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a credit support system with"one body and two wings" is proposed for offering credit support for the industry. The credit system is the body and the two support systems, state-provided and market-based credit policies, are the two wings.
Key words: creative industry, state-provided credit policy, market-based credit policy, one body and two wings
一、引言
2010年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加大金融支持创意产业的力度,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文化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需要;加快推动适合创意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信贷创新,推动创意产业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根据创意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进行业务创新。创意产业与一般产业不同,它一般不单独存在,而是与其他产业融合,这种融合能够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创意产业发展一方面能够直接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可以与其他产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国民增长。经国家统计局核算,2015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25829亿元,比2012年增长42.9%;年平均增长14.3%;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82%,比2012年增加0.3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文化及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按照支柱性产业的标准是产业增加值的GDP占比要超过5%,创意产业要发展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要充分发挥信贷对创意产业的支持作用,推动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创意产业融资难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理论研究。兰仁凤[1]认为基于投资方式不合理、投资渠道不畅通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创意产业投资明显不足;侯燕[2]认为创意产业投资具有产业投入高、风险大、周期长等特点;魏鹏举[3]认为我国创意产业存在融资能力弱、投入机制不成熟和投融资体制不稳定三个困境。为了解决这些融资难的困难,徐明亮[4]认为应该构建创意产业融资体系解决融资难问题;朱佳俊等[5]分析了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多元化融资模式;王运生[6]、王家庆[7]针对创意产业融资难问题,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融资和政府支持等多元融资渠道;刘学华[8]针对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难问题,提出信息对接、重点聚焦、主体示范等建议。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创意产业信贷支持政策研究不多,特别是针对创意产业的发展阶段有针对性提出信贷政策的更少,对于创意产业金融支持方面的研究较少,没有系统性根据创意产业发展阶段进行信贷支持政策的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创意产业发展的阶段为切入点,分析创意产业培育期、发展期和成熟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每个发展阶段信贷支持政策。
二、信贷支持创意产业的影响机理
何琦和高长春[9]认为创意产业发展要经历三个阶段:萌芽发展阶段、向市场化转移阶段、进入成熟阶段。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一般产业的发展分为培育期、发展期和成熟期,所以我们认为创意产业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培育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在每个阶段创意产业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处于培育期的创意产业具有以下特征:创意产业发展潜力水平较大,产业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创意产业发展规模较少,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较少,市场占有率不高,产业地位低下。当创意产业从培育期进入发展期,创意产业的特征产生了变化:创意产业发展潜力水平逐渐减少,但是潜力水平仍然为正值;创意产业规模水平呈现增长趋势,创意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逐步增加,从而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创意产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规模,产业地位较高。当创意产业从发展期进入成熟期,创意产业的特征随着变化:创意产业发展潜力水平进一步减少,最终减少为负值状态;而创意产业发展规模水平持续上升,创意产业规模水平达到最高水平,直至稳定,创意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出于较高水平,成为国家支柱产业,创意产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顶峰,创意产业地位很高。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依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创意产业的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三个过程:培育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信贷政策依次对创意产业演进三个过程进行支持,从而实现创意产业的演进目标。因而,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的演进过程,即信贷政策如何支持创意产业的培育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其中: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的培育期和发展期,重点应该放在如何发挥信贷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从而引导创意产业的内部动力因子对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推动作用,使信贷政策支持和帮助成为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快速发展的催化剂。而处于成熟期的创意产业的发展潜力水平逐步减少为零,意味着出于成熟期的创意产业内部动力因子已经消失,这也是创意产业处于成熟期的重要特征,因此,处于成熟期的创意产业需要实施技术创新策略,用技术创新策略代替内部动力因子对产业的推动作用,使技术创新策略成为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推动因子,促进创意产业的转型和升级。所以,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的成熟期发展,重点应该放在如何发挥信贷政策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和帮助,来实现创意产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培育期的发展,是通过初次信贷资源优化配置来实现创意产业培育期的发展目标;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发展期的发展,是通过二次信贷资源优化配置来实现创意产业发展期的目标;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成熟期的发展,是通过三次信贷资源优化配置来实现创意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因而,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演进的机理如下图所示。从机理图中可以看出,在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的培育、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和市场新信贷支持政策的共同作用。其中,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是指通过政府直接或间接方式的干预,促使金融部门向某些产业开展信贷活动,通过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领域的发展;市场性信贷支持政策是指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不受任何干扰,完全依据市场信贷资金的需求进行信贷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按照信贷资源配置的要求,市场上的信贷活动应该以市场性信贷活动为主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辅之以政策性信贷活动。下图显示的是“一体两翼”情况下的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演进的机理。其中,以信贷体系为创意产业发展的支持主体,市场性信贷支持机制和政策性信贷支持机制为创意产业发展支持的两翼。该机理侧重于市场性信贷支持机制与政策性信贷支持机制的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持,通过信贷资源的合理优化与配置,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对创意产业培育期、发展期与成熟期的支持作用,实现创意产业发展的目标。
信贷政策支持创意产业的机理图
三、创意产业的市场性信贷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的市场性信贷政策
培育期的市场性信贷支持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如下:市场性信贷政策以银行信贷支持为主体,建立创意产业培育期的信贷支持体系。首先,由于创意产业培育期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按照信贷资金的配置要求,商业银行不愿意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因此,应该按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做法,成立专门为处在培育期的创意产业服务的小额信贷部门。创意产业小额贷款部门的股权结构主要以民营资本为主,国家政策进行引导,按照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为创意产业培育期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这种股权模式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政策性的引导,另一方面符合市场化信贷资源配置的要求。其次,由于创意产业培育期具有高风险的特点,按照正规信贷体系的信贷标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信贷资源无法提供相应的支持,所以,可以引导民间信贷为主的非正规信贷体系进入,通过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化为创意产业提供信贷支持,但需要加强非正规信贷体系的有效监管,使之符合国家信贷发展的要求。处于培育期的创意产业的高风险特点与非正规信贷体系的市场化运作特点相符,非正规信贷体系与正规信贷体系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共同促进创意产业培育期的发展。因而,非正规信贷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创意产业培育期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发展期的市场性信贷政策
发展期的市场性信贷支持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如下:市场性信贷政策以银行信贷支持为主体,建立创意产业发展期的信贷支持体系。首先,按照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模式,处在发展期的创意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很难引起大型商业银行的重点关注,它们从大型商业银行获取信贷支持的概率较低。因此,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服务创意产业发展小型商业银行、在大型商业银行内部设立创意产业信贷部等创新方式,引导小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积极拓展创新产业方向的信贷活动,为创意产业中的企业载体提供信贷支持活动。其次,重点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贷款、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业务。处在发展期的创意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发展规模较小。所以,没有办法提供房产等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来获取商业银行的贷款。因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创新,为发展期的创意产业提供了信贷支持。
(三)成熟期的市场性信贷政策
成熟期的市场性信贷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如下:市场性信贷政策以银行信贷支持为主体,建立创意产业成熟期的信贷支持体系,且这种信贷支持政策体系应该重点支持创意产业的升级与转型上。首先,应该加强商业银行创意产业的信贷审核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促进商业银行建立适合创意产业特征的的信贷审核和管理制度。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不同,是新兴产业,其财务报表与其他传统产业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商业银行信贷审核和管理制度应该关注这样区别。其次,要重点优化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商业银行与创意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关系。优质的金融生态环境可以使创意产业比较容易地获得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因此,政府要加强创意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构建创意企业诚信的数据库,并根据数据库资料对创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同时,创意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优质的合作关系,可以有效缓解创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优质的创意企业在市场化的信贷资源配置条件下,获取更多的信贷支持。
四、创意产业的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的政策性信贷政策
培育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贷政策以银行信贷支持为主体,建立创意产业培育期的信贷支持体系。首先,为了加快处于培育期的创意产业的发展,政府应该设立创意产业培育基金,其资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辅之以其他资金形式,按照创意产业培育期的发展程度每年适当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并逐年递减,直至创意产业培育期结束。该专项资金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提供培育资金,帮助创意企业实现培育目标。其次,基于创意产业培育期的高风险且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特征,政府可以要求一些政策担保机构适当介入,为处于培育期的创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确保创意企业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获取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从而实现创意产业培育期的发展目标。再次,政府也可以采用直接干预的方式,指导政策性银行改变现有的信贷业务发展模式,进行信贷业务和产品创新,扩大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的范围,通过提供低利率的信贷资金,降低创意企业信贷资金的成本,从而实现创意产业的培育目标。
(二)发展期的政策性信贷政策
发展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贷政策以银行信贷支持为主体,建立创意产业发展期的信贷支持体系。首先,与培育期高风险特征不同,处在发展期的创意产业风险适中,可以获取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但并不是说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政策性信贷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创意产业信贷倾斜政策,来保障创意产业的发展目标。创意产业信贷倾斜政策是指政府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领域来贯彻创意产业发展目标,这是国家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其次,政府可以采取差别化利率政策扶持培育期创意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措施,为商业银行支持创意产业发展的市场性信贷活动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对创意产业的贷款利率上限进行管制或窗口化指导。再次,政府应该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在创意产业方面的担保作用,还应该引导建立民营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和互担保公司,发挥它们在创意产业方面的融资担保作用,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和互担保为辅的多层次担保政策体系,为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成熟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
成熟期的政策性信贷政策总体设计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贷政策以银行信贷支持为主体,建立创意产业成熟期的信贷支持体系,且这种信贷支持政策体系应该重点支持创意产业的升级与转型上。首先,处在成熟期的创意产业规模较大,贷款风险较少,因此满足商业银行的信贷要求,为了体现政府对创意产业支持的目的,需要制定创意产业信贷倾斜政策,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开展创意产业信贷支持业务,另一方面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信贷支持业务,对创意企业给予信贷政策倾斜,支持创意产业扩大规模。其次,与其他产业融合是创意产业升级的重要步骤。为了鼓励创意产业不断与其他产业融合,政府可以采用差别化利率政策,通过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对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给予政策支持。再次,政府可以按照支持农业发展的做法,成立创意产业发展银行和创意产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信贷机构,支持成熟期的创意产业发展。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提供创意产业技术升级贷款,而创意产业发展银行主要提供创意产业规模升级贷款。
[参 考 文 献]
[1]兰仁凤.试论文化产业投资不足问题之克服[J].科学教育,2008(7):132
[2]侯燕.文化产业投资特点及融资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0(9):293-295
[3]魏鹏举.我国文化产业的融资环境与模式分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5-49
[4]徐明亮.创意产业金融支持体系:国际经验与借鉴[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316-322
[5]朱佳俊,郑建国,薛伟业.金融危机下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多元化融资服务模式研究[J].科技和产业,2010(10):5-8
[6]王运生.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新思路[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6):109-111
[7]王家庆.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方式创新研究[J].技术与创新管理,2013(7):3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