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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甲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此案应适用情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权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赁行为还应受一些特别法的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这些规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在审判中不宜轻易就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备,只是有一些细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补正,而不宜认定为无效。如甲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赁甲房屋,装修后经营饭店,经营期间拖欠甲两个月租金。甲至法院,要求乙给付租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因而为无效合同,判决乙将承租房屋返还甲。这一判决使甲,乙之间并无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双方均遭受很大损失。而实际上法院只要责令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即可避免这样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由于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数不少,这样的判决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实上,正是有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逃避责任,如许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违约一方常会主张合同无效,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把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须到在关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应把未登记备案的所有租赁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在租赁合同的各项实质要件均具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案件的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对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也是当前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性用房中,承租人为了自己经营的特殊需要,往往对承租房投资很多进行装修,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房要交还给出租人,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即成为问题。
对于房屋装修应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添附的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如无约定又协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价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经济效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兼顾双方的过错责任。属出租人过错的,可对装修的现值进行评估,由出租人予以相当价值的补偿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对装修进行评估后,应根据出租人适当的可利用程度折价予以补偿;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由出租人补偿装修的现值。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如装修对出租人没有利用价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顶装修费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顶,这样使装修的补偿更加经济合理。
三、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进行多年,出现许多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诉讼,主要为被发还私房产权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处理,而实际上此类纠纷比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复杂得多,不应简单对待。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遗留下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给予纠正;对房主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补留自住房。但目前这些落实了政策的房屋许多只是发还产权,房主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对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产的行为,现已彻底否定,并进行了纠正,根据有关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逐步解决。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其住房,将占用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有些单位无力为占用私房职工提供住房,有些单位有房却不优先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使许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却住不进自己的房屋。
在落实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上,也遗留有此类问题,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只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却未让房主实际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强制与住户签订了私房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照;有的由于争议较大,房主长年一直未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许多签订租赁契约的私房主,由于契约未约定租赁期限,也与住户产生纠纷,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此类收房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住户有他处住房,能全部腾退的,全部腾退,能部分腾退的,部分腾退,住户无他处住房,不予腾退。这样的处理是基于保护住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考虑的,许多案件也都按这样的原则处理了。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没有考虑到私房主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公平的。现今房地产已作为商品流人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过去那种强制私房主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住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悖,必须加以修正。
在处理此类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标准:(1)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转租、转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3)房屋产权人确实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条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产权人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承租人找到了相应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5)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确实不具备腾退条件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租赁关系,但应明确租赁期限或提高租金标准。以上几条可以作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但对于"提高租金标准",似不易掌握,因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私房租金应受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如果由法院判决提高租金,虽保护了私房主利益,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矛盾。此种“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与其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较大,应通过政府提高租金标准来解决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决。总之,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上,既要切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历史原因;既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单位的工作,使其尽快解决承租人的住房问题。毕竟,彻底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仍需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四、离婚案件中房屋纠纷的处理。
住房是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已得到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情况仍然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即体现为夫妻双方为分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而争执不休,使得简单的离婚案件复杂化。目前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点即为住房问题。因此解决好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往往成为办好离婚案件的关键。在审判工作中,应分别不同的情况去处理。
(一)对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如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去分配。如为夫妻一方婚前所购置,但双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经过八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总原则,如住房分配给夫妻一方,应按评估的市场价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中应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与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时应先析产,然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婚姻中预购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时候,购房方与售房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购房方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因而此种情况应按离婚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预售合同一半价值的补偿。并与售房方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手续。如双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当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对返还的剩余的购房款,进行分配。在处理此类问题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预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双方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就此问题另案处理。
(二)离婚时对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其纳入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理由是: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承租变为一方承租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征得公房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人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一并处理,理由是:离婚当事人之间就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处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体的变更,不会导致租赁关系其他内容的变更,且如不处理公房使用权,会使双方在离婚后又产生争讼,不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在解答中列举了几种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残疾或生活因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对于给付的标准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房租赁权不仅仅是一种民法理论上的债权,它包含有国家给予的福利,取得租赁权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这种福利,而另一方则将有可能享受不到这种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在承租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应考虑另一方有无房住,有无可能分房收入情况,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解答中规定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因而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时,如果单位不同意由当事人中非本单位职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决由其承租。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独立做出判决,不能受单位意见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是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三)部分产权房屋的分配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房屋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处分权与受益权。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同公房使用承租权一样,都是抚养子女一方优先,无过错方优先、相同条件下照顾女方,此外还要考虑收入、住房情况等。根据"解答"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笔者认为住房标准价是国家、单位给予职工的优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因此按住房标准价补偿其一半价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在分配其他财产时应照顾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要求其高于标准价给予对方补偿。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竞价的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还属新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应用经验,尚需审判人员在实践在逐步探索、总结。笔者认为,竞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选择竞价的方式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有关意见应记人法庭笔录。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强迫当事人竞价。2公平合理原则。指竞价的双方当事人应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如双方经济条件悬殊,或一方住房宽裕,而另一方无其他住房,即不应采取竞价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原则。竞价是在诉讼之中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指导,并依照法院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这样才能保证竞价的公正与合法。
五、拆迁纠纷的受理问题。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拆迁纠纷,应首先考虑应否受理。因为由于拆迁纠纷的特殊性质,其大部分都属行政案件,应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数由民庭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拆迁纠纷应按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讼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颂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颂发或不予答复,提讼的;(5)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的主管部门拒绝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或不予答复,提讼的;(6)认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除第三种情况外,其他几种情况应作为行政案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都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于第三种情况按何种诉讼处理曾有异议。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函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号函的规定已不适用,它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此种情况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共识。但是如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纠纷,提讼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为此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亦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六、军产房问题。
所谓军产房,是指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产。军队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民事审判中,较多的军产房纠纷为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腾退原住房问题及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问题。
关于军队离退体干部腾退军产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为:此问题属于军队离退休于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妥当的,因为有可能涉及到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并且如受理,将涉及到今后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腾房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同样理由,笔者认为,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腾退原住军产房纠纷,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房地产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房屋、设施、场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产的换建、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合资建房,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活动可以面向社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其收人可以用于弥补国防费不足,以房养房,但在经营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是法院应慎重对待的问题。
军队利用房地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地方单位、个人发生纠纷至法院的,一般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军队有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情况,可告知监督管理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如发现有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告知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中国人民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对军队方未申领《许可证》进行的房地产经营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如在一审诉讼中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补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只申领了《许可证》,但未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可认定为有效,但法院应督促当事人补办交易手续。
体育社会学理论体系研究
一门学科的建立、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其理论体系的探讨与争辩,体育社会学自70年代在我国发端以来,一直有部分专家专注于该学科理论体系的探讨,并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专家学者们就体育社会学理论基础问题长期、深入的探讨对该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与成熟起到非常重要的铺垫与推动作用。关于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性质,早期的观点认为体育社会学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尔后部分社会学领域和体育学领域学者认为它是社会学下的一门应用社会学。近年来,有的观点认为体育社会学是介于体育科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即它既具有社会学分支学科的属性,又是体育科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有学者提出了体育社会学只有一个学科属性,即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的观点。孰是孰非,还需学界的进一步讨论与争辩。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界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体育社会现象是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就什么是体育社会现象、构成体育社会现象的前提条件、什么样的体育社会现象才有研究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
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范式(para-digm)”是在科学实践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概念、定律、理论、观点、应用等在内的范例,范式可以用来揭示科学发展和科学革命的结构,为某一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模型。[1]有人认为“范式”这一学术词语已逐渐替代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学界大致持这一观点,即实证与思辨研究是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如仇军认为我国体育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初始阶段注重解释主义(思辨)研究范式,发展阶段具有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色彩,现阶段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与解释主义研究方法相互渗透和融合几个阶段。[2]吴贻刚等认为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范式较单一,主要以结构功能主义为主,虽然也有一些使用了冲突理论的范式,还有一些运用了后现代主义范式,但总招来结构功能主义者的激烈批判。[3]目前,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框架主要援引自社会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包括结构功能理论、角色规范理论、符号互动论、女性主义论、社会越轨理论、社会转型理论、非政府组织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排斥理论等。比如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不同时代体育应完成的历史任务和承担的历史责任,运用符号互动论分析体育群体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与组织之间的互动以及组织与组织间的互动,运用角色规范理论解释体育游戏与运动竞技对参与者的社会影响,运用社会越轨理论解释竞技体育异化问题,运用社会排斥理论探讨体育中弱势群体体育、体育权利与公平问题等等。其中,运用结构功能主义来解释体育现象的研究居多,其他理论应用较少。
研究方法是衡量一个学科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问卷调查法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应用越来越普遍,有学者就体育社会学中与问卷调查方法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陈海燕对6种体育期刊1999-2003年间以调查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论文进行分析后认为,多数研究者忽视了对研究方法的介绍,在抽样调查中,抽样方式介绍不明的占20.6%,在调查资料的处理、分析和表达方面,多数研究停留在以百分比的直观解释和说明上。[4]杨威的研究也表明,目前体育社会学研究中问卷调查方法的使用,在问卷统计处理和分析上,多采用百分比分类统计分析,注重对现状的描述;但从整体发展来看,呈现出由常规统计、单变量统计分析向多元统计分析发展,由描述研究向解释研究发展的趋势。[5]斯迪虎认为体育社会学因果关系的本质存在于决定论与人的自由意志之中,数理统计是关于体育社会现象之间量的相关分析,任何具体的量都有质的规定性,如果不了解量背后的质的规定性以及数量关系背后的社会背景情况,就可能做出肤浅、错误的解释。因此,体育社会学的数理统计中,即使两个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系数,并且具有统计意义,也不能因此作出两个变量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而应遵循数理统计与逻辑实证相结合的原则。[6]杨威的研究也赞成上述观点,建议应注重信度与效度问题、抽样方法问题(随机不等于随意)、统计分析问题(过于相信两个变量间的统计结果分析,忽略体育社会现象间的复杂性)、结果的理论解释问题(厚于资料收集与现状描述,薄于理论分析与解释),并介绍了目前体育统计教材中鲜有论及的定类、定序变量回归分析方法,有利于充实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并有利于提高研究结果的可信度,从而提高研究成果质量。[7]除传统的文献调研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外,一些学者逐步开始采用定量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典型调查、个案研究、田野调查等方法来研究体育运动中的社会问题,使体育社会学中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的运用向前迈出一步。
总体而言,关于体育社会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停留在借鉴与援引母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理论与方法阶段。尽管近年来有学者介绍了西方国家体育社会学的研究理论、视角、范式和研究方法,如“从一元走向多元:西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流变”、“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形成与发展”、“西方体育社会学新流派述评”等,但具体应用还不多见,并且在应用过程中还需对援引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本土化的考量。
体育社会学应用研究体育社会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
随时间与政策变化而有所侧重。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体育运动的社会功能、体育改革、体育娱乐理论、体育与大众传播媒介等主题上。90年代,体育社会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体育群体及其互动、体育与生活方式、体育人口、假球与黑哨等社会问题、社区体育、竞技体育异化、体育产业、中国体育事业发展问题、全民健身理论和实践、体育体制改革等主题上。近10年来,体育社会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与农村体育、体育公共服务问题、北京奥运会、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主题上。
农民与农村体育随着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号召的提出,农民与农村问题逐渐进入学者们视野,农民与农村体育问题也一跃成为体育领域的研究热点,与此相关的课题立项、成果发表数量剧升。以体育学人最为看重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为例,2001年至2004年该基金没有与“农民体育、农村体育”相关立项,但从2005年开始,与“农民体育、农村体育”相关的立项呈现出波浪式上升趋势。这一研究热点在整个社科基金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特别是最近两年,学者们对农村体育和农民体育倾注了更多热情,社科立项也向“农民体育、农村体育”的相关研究作了较大倾斜(如图3)。2001年至2011年10月,收录于中国知网核心期刊以“农民、农村体育”为命题的文章共262篇,其中2001年至2005年47篇,2006年至2011年215篇。一些学者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对不同地域农民体质与体育锻炼现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探讨;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和谐社会建设为语境的农民、农村体育发展问题的探讨;农民、农村体育需求问题的探讨;不同地域农村体育项目与文化的传承、发展、出路、困境等,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问题,农村体育发展对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总体来说,这些问题的探讨丰富了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主题,对农村体育的发展也颇有指导意义,但从理论上来看,采用问卷调查对现状进行量的描述与分析偏多,通过实地调查与访谈结合量的分析阐释现象背后的质的研究较少;研究对象不全面,研究方法较单一;宏观研究偏多微观研究较少;从实践上来看,对指导农村体育发展又缺乏可操作性。
体育公共服务问题随着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公共服务问题受到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体育公共服务问题也随之受到体育界的关注而成为近年来继“农村体育”以后的又一研究热点。2001年至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立项颇多,2001年0项、2002年1项、2003年5项、2004年2项、2005年0项、2007至2008年各一项、2009年2项、2010年6项、2011年7项。2001-2011年中国知网核心期刊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论文共计74篇,其中2007-2011年6月70篇,占10年间总数的94.6%。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就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现状、困境、影响因素,体育公共政策供给主体、供给方式、供给模式、供给制度与制度创新,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运行与评价等内容进行研究。不少研究或采用了体育社会学的理论,或采用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或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目前我国建立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应该肯定这些研究成果为促进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做了重要的铺垫。但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研究在理论上尚未完全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理论框架,在实践上尚未使得这一“体系”规范、有序的运行。[8]甚至可以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因此,还需要体育社会学者们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作进一步的研究。
北京奥运会研究2001年北京获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权,引起国人的振奋,举国上下为之欢庆,体育界更是如此。此后关于北京奥运会的报道不绝于耳,同时,学界对北京奥运会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多,从内容上看,涉及奥运理念,奥运会场馆、设备,运动队的备战,奥运会对城市与社会的影响等问题,从时间上看,奥运会前的研究成功主要涉及技术、条件等的准备性研究,奥运会后主要注重对奥运会各方面的分析总结和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向的思考等问题。其中不乏从社会学的视角去研究与这一主题相关的问题,如“影响我国女性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社会学因素分析”、“2008年奥运会与北京的流动人口问题”等等,这些研究对我国成功举办奥运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后,这一研究热点逐渐淡出多数学者们的视线。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与退役运动员保障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一直备受学界关注,从90年代初讨论的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到“体教结合”,再到以学校、家庭、社会多元化培养的讨论不曾停止过。由于退役运动员不再安排就业,没有退役后的保障,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选择从事体育运动训练,特别是北京奥运会后,公众的金牌意识逐渐淡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面临更大困境,体育界不得不再思考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调查、问题总结、对策分析、模式探讨上,也有关于美国、日本等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介绍与比较研究。其中也有部分采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或者视角来分析问题,如“美国学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社会学归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不同层次利益整合的机制”等。通过对相关文章的梳理不难发现,对该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宏观层面或中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研究极少,比如通过个案研究,深层次追踪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对从事运动训练的看法,随着社会变迁与政策变化,家长对子女从事运动训练的态度变化,从微观层面探寻因果关系。
有关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进展介绍与比较研究除了上述体育社会学研究的问题外,值得一提的是,近10年来有关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进展成果介绍与比较研究颇多,这可能与早期的学者们呼吁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体育社会学译著与成果介绍相关。在著作方面,国内有关学者翻译了部分国外著作,如卢元镇主持了《美国体育社会学》的译介、清华大学组织翻译了美国学者JayJ•Coakley的《体育社会学:议题与争议》、金季春主持翻译了《体育科学指南》等等;[9]在论文方面,有的探讨了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理论、视角等理论问题,[10][11][12][13][14][15][16]有的分析了近年来国际或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17][18][19]有的对中西体育社会学研究内容与热点进行了比较研究,[20][21]还有的专门探讨了中国体育社会学发展进程中的对外联系。[22]这些成果使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了解了国外同行们的研究现状、研究取向、研究方式、研究成果,为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同时也有专家指出在借鉴与参考的过程中应考虑本土化的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特点
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通过对近10年来相关研究成果的阅览和梳理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往往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不管是课题、毕业论文还是期刊论文,都热衷于选择大而难的课题,也倾向于选择思辨性的课题而非实证性课题,似乎有功利性之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处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体制改革需要更多宏观视野的研究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体育学各级课题规划和评审导向中,微观研究课题得不到重视,难于立项。此外,体育学各级课题资助金额小,难以完成以长期田野调查、访谈、观察等方法为手段的资料收集与分析论证的微观研究也是原因之一。
浓厚的政策导向色彩从对近10年体育社会学应用研究几个主题的逐年成果数量来看,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国家提出“三农”问题、提倡新农村建设、倡导和谐社会建设,则以此为背景的和与此相关的论文相继涌现,并成倍增长,尔后逐渐冷却。关于“北京奥运会”论题的情况如此,关于“阳光体育运动”论题的情况亦如此。北京奥运会后主席提出“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方针,则以“体育强国”为题名的论文不久便见于各刊物,中国知网以“体育强国”为篇名检索2001-2011年论文共计145篇,其中2009-2011年120篇,占10年来总篇数的82.8%。以上充分表明,我们的体育社会学研究紧跟政策,亦步亦趋,这虽体现了体育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任务应以社会学视角分析体育中的社会问题,揭示现象背后的规律,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方法,以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而不是在政府部门做出某一决策后,再一窝蜂地去解读某一策略的内涵,讨论对与错、可行性等等问题。
如果你所选择的题目是有关社会工作理论分析方面的题目,我们希望你能够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以提升自己的思维深度与科学素养。
二、论文的具体要求:
根据社会工作的培养目标我们对06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的论文提出如下要求
1、论文内容必须与专业发展方向密切相关,论文不能偏离专业方向
2、论文必须要反映学生自己的专业水平,以调查研究报告为主要形式
3、以来理论分析为重要内容的文章,必须体现撰写者的实际理论水平,坚决杜绝网上拼凑与抄袭他人的文章
4、论文字数要求在8000字以上,以10000左右字为宜;
5、一些题目的范围较大,撰写文章和与指导教师沟通的过程中,尽量把题目具体化。避免过分空洞与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的出现。
1. 个案管理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2. 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3. 校园学生文化现状调查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
4. 大学学校社会工作需求的实证研究
5. 大学教育本质研究:社会工作学的视角
6. 网络技术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方法革新的
7. 社会工作在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价值与应用
8. 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分工
9. 二本院校社会工作教育模式之思考:学生视角
10. 上海地区学校社会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11. 上海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工作现状调查
12. 社会工作课程对学生自我成长的价值与影响:一种质性研究
13. 大学生就业困惑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
14. 上海地区社会工作者生存现状调查
15. 艺术教育在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与应用
16.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7. 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8.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9. 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
2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21.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研究
22. 生育保险问题研究
23. 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24. 社区教育与新市民转换研究
25. 社区教育与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研究
26. 社区教育与外来人口生活适应性研究
27. 社区教育与外来人口生活融入研究
28. 80后婚恋观调查
29. 社会工作在家庭问题中的介入
30. 社会变迁与家庭生活-----以本人家庭为例
31. 老年婚姻问题调查与研究
32. 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研究
33. 空巢家庭状况与研究
34. 老年社会工作案例研究
35. 养老机构状况调查 36. 社会工作价值观、冲突与对策研究
37. 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38. 社会工作价值观在戒毒工作中的经验与分析
39. 医疗社会工作的个案研究
40. 我国医疗社会工作的发展、问题与对策
41. 中外医疗社会工作比较研究
42. 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43. 劳动争议的问题与社会工作介入
44. 社会工作行政方法与企业管理影响机制研究
45.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基本要素与困境分析研究
46. 社区资源对城市养老方式的影响
47. 职业化背景下的社会工作教育的回应
48. 上海社区建设研究
49. 上海社区服务发展研究
50. 上海外来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研究
51. 上海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52. 上海征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
53. 上海养老机构发展研究
54. 上海养老设施发展研究
55. 上海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56. 外来民工子弟享受上海义务教育情况调查
57. 在校大学生专业意识与转换专业的困境调查
58. 上海外来移民史个案调查
59. 我国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资助体系建设及其存在的问题
60. 改革以来城市邻里关系的变化
61. 城市家庭代际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62. 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63. 上海城市青年世博会参与研究
64. 上海市民世博会态度研究
65. 上海市民对外来农民工态度认知研究
66. 上海市民对钓鱼事件的认知研究
67. 市民对子女教育的认知研究
68. 上海市民养老方式的选择
69. 上海市民对房价认知研究
70. 上海市民与社区关系研究
71. 社会(群众)组织研究——以**组织为案例
72. 房产改革对上海市民生活影响调查
73. 社区邻里关系调查
74. 互联网与社区生活
75. 社区建设与市民生活(社区建设对上海市民生活影响调查)
76. 居民委员会与市民生活
77. 居民委员会选举调查
78. 业主委员会与市民生活
79. 业主委员会选举调查
80. 市民维权行动调查
81. 世博会对上海市城市文化资本的影响
82. “月光族”的住房消费模式研究
83. “啃老族”的住房消费模式研究
84. 90后大学生的就业观研究
85. 90后大学生的消费观研究
86. 上海市80后大学生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87. 上海市80后大学生移民的城市认同研究
88. 上海市持居住证的外来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论文关键词】社会体育社会运行社会体育运行障碍条件对策
社会体育是一项关系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明确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构建全民健身体系。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满足生存需要后,需要层面不断提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成为主要需求,而社会体育正能够满足人们的享受和发展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发展社会体育来满足社会和个体的需求,但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不可能是直线前进的,在它发展的道路上有许多障碍条件。本文就社会体育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条件及相关对策进行了简要分析。
1社会运行和社会体育运行
1.1社会运行
社会运行指社会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多种要素和多层次子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它们多方面功能的发挥。社会运行和发展的类型有三种,分别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中兴运行和模糊发展以及恶性运行和畸形发展。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指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三大系统之间以及各系统内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而社会障碍、失调等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
1.2社会体育运行
下面首先从主客体的角度理解社会体育的构成要素。
1.2.1社会体育的主体
主体在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社会体育的主体指全体与社会体育事业有利益关系的人,这些人包括职业群体和业余群体。职业群体中分为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者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业余群体分为业余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骨干、积极分子和体育志愿者,广义上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以及进行社会体育活动的普通社会成员。
1.2.2社会体育的客体
客体在哲学上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社会体育的客体包括:对象要素,是指社会体育事业运行的对象即社会体育活动,这也是社会体育事业最本质,最根本的表现形态。自然环境要素,主要指社会体育事业运行和发展的地理空间和地理环境,因为任何一事物的发展必须依托一定的地理空间和地理环境。经济要素,经济基础是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物质保障,主要表现在物质资源和资金资源两个方面,物质资源有社会体育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等,资金资源主要是社会体育得以维持自身运行和发展的经费来源。政治要素,在宪法、体育法和全面健身计划纲要等相关法规中对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做出了规定和指导,这是社会体育得以运行和发展的政治保障。文化和心理要素,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和心理来维系,而社会体育本身就属于文化活动,它的运行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体育事业的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文化和心理环境。
1.2.3社会体育的多层次子系统
按照行政区域的标准把社会体育分为农村社会体育,乡镇社会体育和城市社会体育。那么依照这个标准把社会体育分为三个层次,社会体育的运行系统就分为农村社会体育运行系统、乡镇社会体育运行系统和城市社会体育运行系统三个子系统,而每个子系统内部又有不同要素和层次的区分。
1.2.4社会体育运行
根据社会运行和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体育运行是指社会体育有机体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表现为社会体育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农村社会体育、乡镇社会体育与城市社会体育等多层次子系统的交互作用以及他们多方面功能的发挥。而社会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指社会体育的多层次子系统以及各子系统内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的相互促进,而社会体育的障碍因素被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进而促使社会体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妨碍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障碍因素
在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因素,这些障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主要矛盾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pJ卒土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体育事业的主要矛盾,董新光认为我国体育事业的主要矛盾是“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所能提供体育资源不足的矛盾。”f41因此,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是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社会体育需求与社会体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和重点解决的突出矛盾。
2.2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主要问题
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指的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使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失调的障碍因素,影响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对社会正常秩序甚至社会运行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需要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领域中发生的一种超常状态,它影响到体育系统抑制社会正常运行,使部分人意识到它的危险性并希望使之得到改善。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l。据此分析社会体育问题是指在社会体育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使社会体育结构和环境失调的障碍因素,影响了社会体育主体的共同生活,对社会体育的正常秩序甚至社会体育运行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需要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来解除威胁的社会现象。社会体育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社会体育的构成要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主体要素方面,主要表现为我国体育人口数量和比例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管理缺乏规范性。体育人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体育指标,它反映了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程度及亲和程度,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志[51。而(2oo1年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报告》表明,2000年,我国有35%的人参加了至少一次体育活动,占全部人口的33.9%,65%的人没有参加一次体育活动,占全国总人口的66.1%t51。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已达43万余人f61。显然这在我国总人口中的比例也是偏低的,而且社会体育指导员存在职业性和业余性两种人群,对他们的管理也是缺乏规范性的,这些都使社会体育的人口结构缺乏协调性,形成了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障碍因素。
其次在经济要素方面,缺乏体育场地设施和经费投入。尽管在我国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中,与第四次普查数据相比全国体育场地占地面积增加了11.8亿m。,场地面积增加了5.5亿m,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增加了0.38m,人均投人体育场地建设资金增加了117.09元。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数增加了1.58个川,要想使我国社会体育达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体育强国的目标,很显然,这些数据相对于我们13亿人口来说还是偏低的。
其三是政治要素方面,关于社会体育的法律法规仍是不健全的。《体育法》第4l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但在法律方面没有规定如果未能做到对社会体育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或比例过低时作何处罚,体育行政部门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并没有执法权。这些都说明了社会体育的法制建设是不健全的,致使社会体育的运行缺乏相关法制的保障,可能导致社会体育运行安全方面的问题。
2.2.2社会运行系统方面的问题
即使社会实现了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由于功能作为一种活动,常常是变动不居的,功能上的协调也是经常变化的。功能协调变动不居的特点也说明,社会运行总是处于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新的不平衡……的矛盾运动之中的。这表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即使在社会良性运行的状态下也存在一定的矛盾,那么,在中运行和恶性运行的状态下会有更多的矛盾,这样的社会运行肯定给社会体育系统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也会制约社会体育各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2.3转型社会和迟发展社会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加速期,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受到了转型效应的影响。转型效应是指由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等转换的不同步性而对社会运行产生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也会折射到社会体育系统之中,使社会体育的体制和结构的转换受到制约,给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造成障碍因素。从国际环境上看,我国属于现代化起步较迟的国家,属于迟发展国家之列,因此我国社会是一种迟发展社会n。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在国际经济分工和竞争中会受到较多的限制,因此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行,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当然这种影响也会折射到社会体育系统之中,主要表现在妨碍我国社会体育与国际社会体育的及时与平等交流。
3消除妨碍社会体育运行和发展的障碍因素的对策
为实现社会体育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采取相应对策来消除这些障碍因素。
3.1积极面对和解决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
我们要承认并紧紧抓住现阶段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由于我们国家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体育的主要矛盾。社会体育事业关系到全体国民的身心健康,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这个矛盾的解决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要想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由政府作为引导者,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发展社会体育事业,使社会体育日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进而消除社会体育运行中的主要障碍。
3.2增加体育人口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
在改变人们体育观念的基础上,是非体育人口通过社会体育的参与转化为体育人口;在《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两个制度下同时发展两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分清两类性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现他们的统一化管理。
3.3解决体育场地设施的不足和增加社会体育经费来源渠道
充分提高现有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增加便民利民的体育场地设施。充分利用身边的条件,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开辟各种各样的体育健身场所,自得其乐地开展体育活动阎。近几年全国范围内逐步兴起和建设体育公园工程,有效地增加了体育场地设施;社会体育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除此之外,我们要不断开拓其他筹资渠道,例如,社会赞助、社会集资以及社会体育自身产业的开发。
3.4完善现有的法制建设
针对当前法制中的漏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解决社会体育运行中的法制缺陷因素,使社会体育的运行和发展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
3.5促使社会运行各系统的协调配合发展
社会运行总是处于平衡和不平衡的矛盾统一体中,要想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社会各系统的协调配合发展。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各个社会子系统的改革应当保持同步关系,某一子系统的改革过分超前或过分滞后都会对改革产生不利影响。就某一领域看,单项改革必须由配套改革来支持。进而使社会大系统的运行给社会体育系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减少给社会体育系统带来的制约和不利因素。
3.6解决转型效应和迟发展效应的不利影响
针对转型效应和迟发展效应给社会体育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要努力使社会体育的体制和结构的转换同步和一致,尽量减少转型效应的不利影响;在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使社会体育的地位不断提高,加强社会体育的影响力,逐步使我国走向体育强国的道路。
论文关键词: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状况;因素;激励与约束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本质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体育指导服务,而这一本质功能能否得到发挥,关键取决于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使用是否得当。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总量已达到约32万人,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4643,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充分利用有限的人才资源,使之在发展社会体育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个完善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保证。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我国851名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2研究方法
1.2.1访谈法
走访了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群体司、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部分省(市)体育局群体处、晨晚练活动点、体育俱乐部、体育指导站等基层群众体育组织负责人30多名。了解各部门、各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情况,以及主管部门的主要思路。
1.2.2问卷调查法
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893份,回收率为81.2%0剔除无效问卷,有效问卷为851份(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79份,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87份,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40份,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45份),有效回收率为77.4%。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方式:以直接发放、现场回收方式为主,以邮寄发放方式为辅。
对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调查:主要采用邮寄的方式发放和回收问卷。
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调查:在2003年10~11月间,向参加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和沈阳体育学院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学员,亲自发放和委托他人的方式发放问卷,采用当场发放、当场回收的方法完成。
对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调查:在2003年10~11月各地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期间,对江苏、广东、上海、安徽等省的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采用委托他人的方式发放和回收问卷。
2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状况
2.1指导活动的组织
目前体育行政部门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使用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提供指导服务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约占31.5%,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聘请,约占28.2%,但仍有一些社会体育指导员不知指导去向,需要通过朋友介绍或靠自己寻找指导场所(表1),这将影响到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稳定以及作用的发挥。由于我国社会体育组织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因此,人们只能过多地依赖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信息获得提供指导的机会。目前我国城乡居民以及基层群众体育组织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需求较大,单纯依赖体育行政部门难以有效地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源进行配置。
2.2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以无偿志愿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方式为主(表2)。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大众在获得利益需求满足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新困难、新问题。在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大众需求、维护稳定发展方面能够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方式之一是志愿服务。日本、美国和德国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方式,这是社会民间自主、自助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满足人们健身娱乐需求的重要途径。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社会调整时期,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活动标志着一种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领域的发展,展示了在国家能力限度和市场不足之外社会自治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出一种新的公共精神,在关注人们公共体育需求和担负起公共责任的同时,人们也获得了精神道德的升华、社会价值的实现以及自身的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率并不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每周指导1~2次的人最多,约占44.3%,但仍有22.3%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并不进行实际指导工作,这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源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在不参与指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中,体育系统的管理人员所占的比例最高,约为45.3%。在所有职业人群中,离退休人员和无职业人群的指导率最高,均为100。一方面这可能与离退休人员和无职业人群有充裕的时间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他们希望通过指导别人的同时也能自己进行锻炼有关。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指导服务的动机中,为了获得报酬者只占总体的5.3%,这也是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能够坚持从事无偿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
2.3指导场所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场所主要是晨晚练活动点,约占57.5%,其次是体育活动站,约占20.2%,在经营性健身娱乐场所服务的最少,约占2.7%。依据1999年“市场经济下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与运行机制”课题组对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化水平地区体育俱乐部(包括经营性体育健身娱乐场所)技术人员调查结果认为,体育俱乐部聘请的技术人员中,以专业教练员居首,其次才是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爱好者等。就全国而言,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被聘请的技术人员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其原因:一是体育俱乐部专业性很强,专业教练员更能符合岗位要求;二是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数量和质量上还远远不能满足俱乐部的需求。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花钱买健康的观念将被认可。经营性体育场所将是我国未来健身活动的发展方向,有偿服务势在必行,但是有偿服务带来群众体育健身成本的增加,应在切实提高体育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才能在经费方面取得群众理解,而目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专业水准与服务质量还存在较大的不足。
2.4激励和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激励机制中,不以物质激励方式为主,而以各种精神激励为主,这是由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以志愿服务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绝大多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凭着热情与兴趣进行义务服务,尤其需要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以不断地巩固这支队伍。调查结果显示:在各种精神激励的方式中,体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是最多的一种激励方式,约占68.3%。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我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激励仅限于政府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认可度还不高,激励机制中的社会激励和社会保障机制还未形成,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物质激励仍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约束机制还在建立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约束机制可分为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监督为核心,内部约束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核心。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奖优力度不够,而罚劣几乎没有。调查中发现,98%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没有受过任何处罚。
在不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规章制度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要求“在社会各种场所、各个组织中开展社会体育指导活动,必须由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指导人员”,但我国很多的体育活动点、晨晚练点、体育辅导站中的社会体育指导者,以兼职和离退休人员的比例较大,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所占比例很低。在一些经营性体育健身娱乐场所中,很多没有资格证书的健身指导员因错误指导致使练习出错,严重的甚至发生伤害事故。
在影响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服务的主要因素中,“感觉缺乏动力”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表3),这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3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使用方式的思考
3.1建立完善的组织网络系统
通过建立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省、市、地、县、社区亦可成立相应协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进行管理;向各基层群众体育组织推荐和派遣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指导;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业务进行管理。
加快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建立,提高我国有组织的体育人口的数量,有效地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稳定的指导服务渠道。
各体育行政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应掌握各领域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需求情况,体育行政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社会体育组织与社会体育组织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为社会提供所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同时还要加强与卫生部、人事部、教育部、劳动部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完善培训制度、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认可度,更有效地向社会推荐社会体育指导员。
3.2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对服务需求对象进行调查。将需要服务的对象如体育俱乐部、活动点、指导站、社区体育中心、体育协会等组织以及个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要求如级别、年龄、项目、性别等建立档案。
对提供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源进行调查。由于目前存在着一些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获得等级资格后既不进行体育指导活动,又不到相关的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定期注册的问题,应加强对现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注册与重新确认工作;并做好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定期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信息库”。
进行需求与资源配置。将服务需求对象与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源通过配置,建立档案,并及时提供给双方。
3.3提倡和鼓励业余志愿服务
理顺组织体系。成立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协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指导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建立表彰制度。对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给予他们崇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在乘车、观看体育比赛、游览公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或优惠,在群众中树立典范的作用。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回报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也是普通人,如果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需要帮助,为社会做过奉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理应得到社会的回报,每年可将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记录进行汇总,作为回报依据。
实行无偿服务和低偿服务相结合,增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活动的生命力。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一般包括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社会福利基金的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的募捐等。基金的使用范围一般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的补助或津贴,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的公益性体育场所基础设施资助,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资助等。
3.4加快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使所有想将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职业和关心体育事业的人,都了解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使试点工作在起步时就纳人规范化的轨道。
一、坚持的原则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的原则,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宣传和动员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保体系。三是坚持个人、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承担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责任。四是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工作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业务管理要做好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费用的支付工作,加强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使其保值增值。
二、建立相适应的制度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不能简单的追求整齐划一,而应从实际出发,为不同社会群体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在实践操作中,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并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为保险基金筹集原则,强制性要求企业(雇主)完全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最主要的是加强用工单位的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并强化执法。
2.确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的现状,城镇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实行“一票征缴”是想以养老保险带动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然而该条例第一次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3.确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建议对有雇主的农民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按比例负担社会统筹的全部费用和个人帐户的小部分费用,个人缴纳进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一般医疗或门诊费用,当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则由社会统筹医疗负担绝大部分费用,其余仍为个人负担。无雇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开支,则由个人或家庭承担。
首先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已经取得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医疗合作,由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低缴费率所决定,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险待遇低于城镇水平,也不能满足一些农民工的需要。因为他的缴费额很低,所以他的报销比例也是很低,虽然能够解决部分费用,但是如果真的有了大病还是很难解决问题。因此还可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应有缴费的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比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在本地服务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
4.确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传统上将土地和家庭作为农民养老的依靠,对农民没有建立诸如城市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离乡的农民工来说,如果他们将在城市终身就业和生活作为自己的目标,在没有取得城市居民资格之前需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打算。
而对于那些打算以后回乡养老的农民工而言,农村家庭日趋小型化,是否能够发挥养老保障的作用是个未知数,况且农村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制度的改革,这样处于城市和农村两点间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日益浮出水面。目前有些地方已开始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索。《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而且个人缴费率要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逐渐达到8%。参保的覆盖面比较广,但是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参保时缴费基数非常低,发放的标准比较低,所以说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需要系统地研究整改。现在我们执行的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8%,基数最低为890 元,最高为4450 元,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关系,不转移养老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由于调价限制,该办法还将农民工分为本市籍和非本市籍两部分。本市籍农民工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值得思考。农民工按是否本市籍分类有实际的原因。因为很多农民工来自外地,如果他们到别的城市就业,虽然理论上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如果该地不存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也就成为无水之源。而即使他们选择回乡务农,如果当地根本没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然也不存在个人帐户,那么他们只好退出在城市里所参加的养老保险。所以除了在城市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也要加大步伐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在整体制度上才有衔接,农民工养老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在借鉴北京市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缴费比例过高,单位和农民工的负担过重。再如未将农民工分类,对于有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都一致对待,虽然理论上可行,但是管理上存在难度。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那些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才能参加目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而对于那种大量从事临时工作,没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最好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虽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理解能力以及工作的不确定性,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不愿意参加保险。
5.确立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群体,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的财政拨款,或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将土地承包给其他农民的租金,也可以是失业农民工通过从事公共劳动换取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食品和用品。
三、有效实现城乡衔接和整合
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农民工流动性强,情况较为复杂,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是一个非常必要的问题。
1.符合条件者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对长期在城市工作,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累计5 年按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且有移居城镇生活意愿的农民工,可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呈交相关部门审核资格,符合条件者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农民工在农村拥有的承包地,可一次性出让作为在城镇生活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始资金;对那些还达不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的,则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保障。
2.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
从农村进入城镇或从城镇进入农村,其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执行当地或本部门标准。
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也意味着社会中的劳动人口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变过程,它体现了社会生活及生产水平的总体进步。城市的发展有利也有弊,他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的生活及生产方式制造了更多的不利因素。曾有学者认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科技的迅速发展,全球城市化发展趋势的明显加强,使得城市规划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其中就包括对休闲体育的规划,这就说明一个问题:休闲体育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地位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越来越重要。但为了促进休闲体育的发展,我们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城市休闲空间。而现在这种问题却难以解决。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城市因为人口较多,交通堵塞,环境质量差及空间拥挤等问题,导致城市休闲规划严重受阻,大多数人有时间却没空间从事体育活动。当然,理论上讲,这与当时人们在规划城市发展过程中缺少对休闲体育观念上的认识有关。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城市中的人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2休闲体育业与城市化的发展
罗歇•苏认为: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也伴随着人们娱乐精神的成长,城市作为娱乐发展的根源及基地,为人们进行娱乐活动提供了更多的项目选择。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也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首先,原先的以密集型农业为主的传统农业发展模式逐渐转向工业化农业形式,使得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其次,相对于农村来讲,城市经济的繁荣不断吸引着新一代的年轻人疯狂追逐多彩的新生活,他们作为新时代的主力军,为休闲体育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最后,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变得逐渐密集并形成一些小的城镇,他们在生活和生产方式上采用城市化发展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小镇逐渐发展成一个个独立的城市。在这种城市化演变过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上逐渐彼此依赖,很长时间以后就会形成属于自己的交际圈,节奏化和规律化的生活方式以及一些法定假日,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休闲时间,使得大多数人有了想要休闲和从事休闲活动的可能。
3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
在当代,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以及社会变化日新月异,这种竞争归根结底其实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竞争,人们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不得不进一步完善和改变自己,以便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一来,人们的休闲时间就会被大量占用。话说回来,日趋复杂的社会结构以及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使得人们疲于应对,这也阻碍了人们从事休闲体育的潜在可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环境,人们不得不去接受新知识和新挑战,迫使自己在余暇时间不断地提升和完善自己。这也间接影响了休闲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4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物质产品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也激发了人们的欲望,这种欲望迫使人们不断地努力工作,获得更多的财富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同时,生产推动消费,消费促进发展。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中日用物品的不断更新,人们便已习惯某一层次的生活水准,为了保持这一“水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去从事更多的工作,进而在循环往复的情况下,人们的休闲活动便被不断挤压和忽视。
5行业中工作时间的延长
自20世纪以来,人类从事休闲体育的时间便有所减少,但没有相关明显的数据资料能够证实这一问题,而关于二战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缩短倒是有很多资料可以证实。如今,在所有行业中,服务业占到了8成之多,这些行业因为要做正常工作以外的很多琐事,所以常常有加班加点的时候发生,这一因素必然导致人们从事休闲活动的时间减少。
6失业者待业时间过长
21世纪,许多国家都会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话题——人口失业问题。资料表明:这些国家中,至少有两成的失业者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有时甚至是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些劳动者有更多的悠闲时间去享受生活,但却没有良好的受教育背景以及没有足够多的财富去享受休闲生活,这也阻碍了休闲体育的发展。
7网络游戏的冲击
【关键词】社会资本;概念;特征;功能;测量
社会资本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被提起但并未受到关注,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被人们所认识。随着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和利用,人们更加确定继续深入了解社会资本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资本的概念
在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上,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领域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最早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引入社会学研究领域的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上世纪80年代初,他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发表的题为“社会资本随笔”的短文中提出: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1]他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学家。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他认为,“所谓社会资本,是指个人拥有的以社会结构资源为表现形式的资本财产。它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构成,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詹姆斯·科尔曼强调了社会资本的结构性质及其公共产品性质。[2]上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在其著作中这样定义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网络,并且能够通过推动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他将社会资本与公民参与网络联系起来,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改变了以往学者把对社会资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社会学的领域的现状。[3]目前,学者们基本上认同罗伯特·普特南的定义。
国内学者关于“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把社会资本简单地定义为社会关系网络;(二)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网络关系及更广阔的社会结构来获取稀有资源的能力;(三)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联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资源的能力。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是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角度来界定和研究社会资本的。[1]
二、社会资本的特征
社会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例如:价值性、积累性、生产性和规模效应性等,除此之外,它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资本形态,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物品性。社会资本只能在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形成,即个人或组织只能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能拥有社会资本,所以社会资本是被这一社会关系网络所共有的;
(二)不可转让性。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的社会资本都有其具体的使用范围,都只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所以是不可以转让的;
(三)传递性。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各个个体或组织之间是相互联系的,通过联系,A的社会资本可以传递到B,从而在使用上可以达到互惠的效果;
(四)无形性。社会资本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是一种无形的资本;
(五)可再生性。经济资本会随着使用慢慢消耗,而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社会资本再生产有效地避免资源的消耗。
三、社会资本的功能
随着对社会资本研究的深入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本的各种功能越来越多地展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现在我们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实现应以丰富的社会资本为前提。公民个体拥有的社会资本各不相同,并且非常有限,只有相互团结、合作和信任,才能形成良好的互惠网络,才能有利于和谐目标的实现。如果社会资本的存量不足,那么社会和谐的实现将会受阻甚至无从说起。所以,社会资本能够使得公民具有高度的团结精神与参与意识,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制度的完善,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
公共政策反映公众意志,要求公众具有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积极参与,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网络。一方面,公共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公众,公民通过及时反映社会公众问题并且积极参与,使公共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另一方面,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决策主体,而公民是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二者之间需要构建起相互的信任机制。如果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本,如信任、关系网络等,那么将会增大公众对政府的支持力度,提高公共政策的效率。
四、社会资本的测量
要认识和利用社会资本首先要对其进行测量,但是由于目前学者们对社会资本的定义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其中具体的一些元素不能准确的测量。除此之外,学者们对社会资本的测量方法也没有形成共识,具体测量方法也还没有达到可操作化和精确定量化的程度。下面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测量方法:
韦恩·贝克的测量方法是先对对个体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测量,进而评估个体社会资本。在测量社会关系网络时他提出了四个指标,分别是: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规模、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成分和个体社会关系网络的侧重点。根据这四个指标,韦恩·贝克把个体社会资本分为两种理想类型:一种是社会关系网络规模比较小、比较密集、成分多样性程度不高、比较侧重于内部关系;第二种是社会关系网络规模比较大、不太密集、成分多样性程度高、比较侧重于外部关系。布伦、奥妮克丝在对社会资本的测量进行研究后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测量办法,他们提出了八个测量指标,分别为:对社区的参与、社会背景中的能动性、信任和安全感、邻居间的联系、家庭与朋友的联系、差异化的承受力、生活价值和工作联系,根据这个八个指标设计不同的问题,按照人们对问题的回答测出社会资本水平。他们的这一测量方法在目前的测量方法中得到了最广泛的认同。
世界银行将社会资本测量指标分为四类:第一类指标是根据普特南最狭义的社会资本定义测量横向社会资本;第二类指标是根据库尔曼的垂直性联合性定义测量纵向社会资本;第三类指标主要考察社会一体化和社会分裂对经济成果的影响,分析微观水平上影响企业凝聚力的企业文化因素;第四类指标是根据诺斯和奥尔逊提出的集合社会资本概念,即将正式制度当作社会资本,测量政府在保障财产权和管理经济过程中外部性(包括公共品)的经济作用,对契约执行、没收财产的风险、腐败等都要进行测定。世界银行的这个测量指标系统是依据社会资本的外延由窄到宽的几种定义得出的,是一种系统性的测量方式。[3]
以上的方法都是从社会资本总量上进行测量,而格兰诺维特则主要从网络强弱方面进行测量。格兰诺维特使用的指标分别是:互动的频率,即花费在某种关系上的时间;情感密度;熟识或相互信任的程度;互惠交换。
国内学者对社会资本的测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企业社会资本的测量方面,边燕杰、丘海雄比较早地提出了自己的测量方法,他们使用了三个指标测量企业的社会资本:一是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在上级领导机关任过职,其隐含的假设为企业法人代表的行政级别越高,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可能越大,企业在该方面的联系上就占优势;二是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在跨行业的其他任何企业工作过及出任过管理、经营等领导职务,其隐含假设是在跨行业的其他任何企业工作过并担任领导,他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可能较大,企业在横向联系方面就占优势;三是企业法人代表的社会交往和联系是否广泛,这是一个定序的主观评价指标,社会交往越广泛,企业法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量越大,企业则在社会联系上占优势。这个测量标准虽然包含的内容也不全面,但是使用起来比较方便,而且在现有测量方法中已经是比较完善的了,得到了国内众多学者的肯定和引用。[4]
虽然学者们对社会资本的测量方法没有达成共识,但是社会资本存在一个量却是大家一致认同的。相信在学者们的继续研究探索中,我们对社会资本的认识和利用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五、社会资本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受各方面局限性的限制,社会资本理论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概念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对于社会资本的定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这一概念的含糊性还来源于它在发挥具体功能过程中的不明确性。社会资本在什么时候构成生产要素,又在什么时候不构成生产要素?在什么情况下,社会资源属于社会资本?等等还有许多类似于这样的问题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测量困难
由于社会资本的概念还不统一,所以我们无法对社会资本进行量化,更谈不上对某个社会在特定时间内的社会资本总量进行测量。这就使得社会资本在具体运用中存在许多困难,大大加深了运用社会资本概念分析经济问题的难度。[1]
(三)研究方法单一
在对企业社会资本与企业经营、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上,大部分都是一些定性描述,即使国外有少量的定量研究,也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将企业社会资本如何影响企业经营与技术创新等方面作为一个“黑箱”来处理;二是即使已经开始打开企业社会资本如何影响技术创新绩效的“黑箱”,也只是从单一的维度出发,并没有能够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企业社会资本是如何影响其技术创新绩效的。[5]
六、建议
针对目前对社会资本的研究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学者们在对社会资本的继续研究过程中,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对社会资本概念的认识,给出一个更加全面、完整、统一和具有说服力的定义。这样既可以规范人们对社会资本的认识以免脱离正确的轨道,还可以为社会资本理论的深入发展扫除障碍,提高对社会资本研究的效率。
(二)结合社会资本的定义、特征和功能等,制定出恰当的测量指标,并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研究模型,从而能更精确地测量社会资本,使其能与其他的资本更加直观的进行比较,人们能更好地运用社会资本。
(三)改变单一的研究方法,具体如下:(1)更多地运用调查数据和测量指标对社会资本进行量化研究,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研究模型,以便对社会资本进行更精确地测量;(2)提高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层次,扩大范围。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应用,所以要把社会资本的研究结果应用到发展社会中,要由仅在经济领域的运用扩展到其他领域,充分的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萍萍.社会资本理论综述[J].科技信息,2007(15).
[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黄锐.社会资本理论综述[R].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7.
[4]边燕杰,丘海雄.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5]张方华.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综述[R].江苏科技大学,2005(4).
作者简介:
(一)从学校层面看
学校要树立加强体育锻炼健康第一的良好的思想基础。把提高当代学生的身体素质作为学校体育教学一项基本考核目标内容,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运动。学校教育要要求学生学好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是首先应该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为目标内容之一。充分落实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好学生的体育素质教育,要求大学院校以及高中、初中和小学各类学校都要依法办学,认真执行国家下发的体育教材实施,按照学校体育的授课计划搞好体育教学,可以结合体育教师的专业技能开好体育公共选修课,每堂课加强学生的身体素质锻炼,上好丰富多彩的体育课。大学各类院校和中小学都要充分落实教育部实施的《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把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第一的理念作为学生全面发展的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要很好的实施,要在这几个方面修改和推进,首先选定学生标准的及格、良好和优秀时把握好尺度,不能使学生很容易的就及格,这样对学生加强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不高,动力明显不足。其次各地区实施的标准要有所差异,制定好各项指标的合理性,有些是对大学生可以很好实施,课不宜在青少年中实施,最后要实施好学生的阳光体育运动,使学生走出课堂,迈进体育场所,来到阳光下,加强锻炼身体,增强身体素质,把身体健康第一的理念推向。做到人人都锻炼,人人想锻炼,身体健康为先的思想,这样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标准是大好的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在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同时,确保学生每天能够有一小时的锻炼时间,锻炼不是锻炼一下就可以的,要贵在坚持,对没有体育课的学生也要引导他们天天锻炼一小时,尤其是中小学做好引导工作,把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要列入体育教学的计划之中,加强体育教学的管理和实施,多开体育项目,是学生可以选自己喜爱的体育项目参加锻炼,提高锻炼的积极性,发挥体育场馆和场所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运动会,可以举行个人对个人的比赛、班级对班级的比赛、专业对其他专业对抗赛,形式多种多样,开展体育锻炼比赛,发展好适合本学校的体育特色,做到每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锻炼特长,使竞技性的体育活动和群众行的体育活动能够积极开展。
(二)从家庭层面看
家庭教育对孩子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有很大的影响,首先使家长要有锻炼身体的意识和健康第一的理念,对引导孩子锻炼起关键性的作用。要实施好孩子每天锻炼一小时家长是有顾虑的,因为中国的教育观还是要看学生的成绩,基本与体育不大,所以要改变家长的这种教育观以及人生观,身体健康,终生受益的思想理念,要懂得锻炼身体不是一时的事情,家长锻炼身体和健康第一的理念改变了,孩子参加锻炼的氛围就不一样了,多鼓励家长和孩子都一起参加体育锻炼,充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生观,尤其对独生子女的家庭要充分树立体育锻炼健康第一的理念,不能娇惯孩子,要养成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对孩子人生道路是非常重要的。
二、总结
1.从社会关注层面来看,建立健全学生身体素质的监测机制,定期对学生身体素质进行测试,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从学校角度看,贯彻落实阳光体育运动,使每天锻炼一小时的标准落实到实处,而不是一句空话。增加体育教学课时总量,在开展必修课的同时,开展选项课教学,同时做到男女分班上课,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培养提高体育教师专业能力,扩充教师队伍建设,改进体育教学方法。加强体育场馆和体育器材等基础体育实施建设,使一些场馆和器材能够得到合理的应用。要对学生的课外活动加强管理和组织,提高体育课外活动的质量和发展。加快体育教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现代高职院校学生生理、心理健康发展的学校体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