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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31 03:14:53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1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是通过一定方法确定具体税务稽查对象,进而实施完整稽查行为的一种前置性工作。作为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和稽查成果的大小。

依法、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秩序,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特别是落实税收工作精细化管理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和发展现状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

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分析,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前瞻性。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必须具备一定的选案条件,一要拥有较为丰富的待选资料和完整的数据信息;二要设定科学的选案指标和采用先进的选案方法;三要具有一定的人力和时间保障。

(二)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发展现状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是伴随着不同时期税收经济形势发展不断调整而渐进式发展的,其质量受制于不同时期的硬件条件和稽查人员的应用水平。

从 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税

务稽查工作脱胎于税务综合管理,形成相对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开始,到1998年出于税收法制建设需要,税务稽查管理基本实现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分离”。但是,由于受当时信息管理资源的限制,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形式为人工筛选,过多依靠以往的稽查和征管工作经验,单纯确定检查方向和检查对象,选案的准确率基本在35%左右。

2000年以来,随着税收信息化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税务稽查管理系统,即“稽查模块”为稽查选案工作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实施程序,从而奠定了税务稽查向科学化发展的基础。

2005年,专业化检查工作的质量要求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为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发展提供了条件。天津市地税系统的“津税系统一稽查模块”,将税收征管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融为一体,为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质量,推动税务稽查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创造了条件。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经历上述四个时期的演变、发展,基本形成了目前广泛应用的“以信息技术为先导,以管理系统为平台,以比对分析为手段”的更为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方法。随着税收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也真正逐步由形式化应用向实质性方向转变。

二、目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

存在的突出问题纵观天津市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发展历程,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对照,与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省市工作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实现。

(一)对枕务稽查选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税务稽查选案的岗位职责和制定规范选案程序的工作要求。从实践看,目前的选案工作仅是在组织形式上达到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还未真正达到“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的管理目标。一是实际工作中更加偏重选案结果,忽视必要的选案过程。稽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急功近利、检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有的选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的稽查局没有按照规定设立选案部门和专门的选案人员。有的选案人员缺乏财务、税收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与计算机应用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选案水平的提高。

(二)涉税信息数据基础薄弱,不能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需要

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是对以往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税务稽查选案必须依托现有数据库信息开展分析、判定工作。长期以来,数据库中的财务报表信息是以简表的方式体现,不能满足评估分析的需要,加之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完整性没有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选案过程中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缺失或不完整。计算机选案系统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功能“人机结合”不能完美统一,无法对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和相关历史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定性、定量的分析和推理。

(三)现行税务稽查选案方法尚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

在实际选案工作中,采用的选案方法过于单一。大都存在只关注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缺乏对实际状况的系统、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是税务稽查部门特别倚重的主要信息来源,是选案的重要分析依据。

如果纳税人恶意处理或编造会计记录,引起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些信息不仅对稽查选案分析发挥不出应有的参考价值,更容易误导选案工作的实际结果。

(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

对于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而言,纳税评估结果是确定检查对象最有价值的管理信息之一。而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中,由于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信息传递交互利用程度不高,特别是依据纳税评估结果及时有针对地加以查前分析,缺位明显,使得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和动态线索。

(五)缺乏多元化数据网络

由于在整个地税系统内部尚未建立起综合的信息处理平台,外部数据又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大部分建成的信息管理系统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统一性,极易形成“信息孤岛”。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程度低,彼此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和协调配合,使各自数据难以达到最大化利用,存在管理上的空白。

(六)税务稽查选案经验缺乏及时总结

在以比对分析为主要手段的选案工作中,海量案源信息的筛选和鉴别成为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质量的关键。虽然随着信息化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数据模型作为数据筛选工具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稽查选案系统,但由于一些行之有效的税务稽查选案方法和经验没有被认真加以总结巩固,使之未能与计算机系统形成有效的结合,造成选案数据工具单一,影响了选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由于区域经济的特点具有不可比拟性,每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支柱税源的成分各不相同。稽查部门不能结合辖区特点进行针对性选案,导致具有典型区域特点的案源不能被有效挖掘,也未能形成有价值的行业稽查经验。

三、提高税务稽查选案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对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稽查选案工作的重要性,各个部门之间应形成合力,建立科学的选案制度,统筹安排选案工作。要大力提高税务稽查选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专业的人力资源。要把提高选案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培养出一批业务全面的税务稽查选案人员,不但要精通财务知识、税法政策、计算机应用等基础技能,还要熟悉掌握企业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方式等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需要。

(二)整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快税务稽查选案的软件开发

建立集中的“备查信息库”,改变以往被动选案的工作方法,以计算机系统为平台,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储存。结合当前数据信息,尽快开发出适合税务稽查工作需要的“人机结合”方式的选案软件。初选时,借助计算机系统提高海量数据的加工处理速度,根据人工设置的参数、指标,对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信息进行归纳复选时,通过人工分析提高个案的准确性,抽取部分典型企业,对其涉税情况进行调研,为税务检查的实施提供有效地查案线索。

(三)确定系统完整的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

税务稽查选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确定,是直接关系到选案质量高低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运用各种方法深入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其经济效果与各种涉税事项等诸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作为确定纳税异常户的参照依据。选案人员可以利用各类财务报表中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稽核,检查其填列的正确性,进而找出涉税问题的线索。通过设定公允的参数指标形成涉税指标体系,结合动态信息同步调整形成“数据仓库”,为以后的评估分析预置信息源。

(四)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整合信息资源,拓宽选案范围,构架横向选案体系。以查前分析为核心,实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计划统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联动的运行机制。形成一张严密的工作网络,以便及时发现纳税异常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变化异常、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以及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均纳入评估的重点关注对象。实施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日管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等,对企业进行“点对点”纳税评估,并决定有关评估案件是否移送稽查部门。切实形成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纳税异常情况,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并将涉嫌偷逃税的对象及时移转税务稽查,通过税务稽查落实评估疑点的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五)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网络

建立起纵横交错、内外相连、辐射范围广、传递速度快、监控能力强的税收信息网络。注重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拓展选案渠道。

要建立起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实施情况,分别进行信息筛选、分析加工。

对涉及两个部门的涉税案件及时向对方稽查部门通报有关查处情况。要建立国、地税联查体系。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行动,不仅节省人力、物力,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而且通过“联手”,能够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每年由两局牵头,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办几起有代表性的大要案件,不仅对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建立完善国、地税联手的稽查体系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2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人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人权”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人权”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

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董文毅.关于规范我国税收执法的若干思考[j].管理世界,2004(8).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3篇

同志对去年全市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刚才。客观地指出了当前稽查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完全同意。此,代表市局党组,对全市稽查系统的干部职工在过去一年里取得的效果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稽查工作。使全市稽查系统在乐山“产业提升年”中再创佳绩,推进乐山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开创我市地税事业跨越发展的新局面,讲三点意见。

一、树立“六个意识”实现“六个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通报了2009年全省稽查工作情况,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于3月5日至6日在西昌市召开。全省共检查纳税人4881户,查补收入5.89亿元,其中:税款4.53亿元,入库率102.58%含上年结转)滞纳金0.36亿元滞纳金加收率8.1%罚款1亿元,奖励率21.97%会议明确提出了2011年全省地税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一个目标”抓住“一个中心”突出“两个重点”推进依法稽查,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发挥稽查职能,推动我省地税事业跨越发展。

一个目标”就是坚持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

一个中心”就是以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为中心。

两个重点”就是以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为重点。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坚持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严格执法,强化税务稽查执法力度,依法稽查,努力构建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为了贯彻落实好以上要求,必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六个意识”

(一)发展意识。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依法治税、规范管理、队伍建设和系统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需要我始终如一地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精神面貌,对稽查事业的发展充溢激情,以负重自强、奋力前行,说了就干,干就干好的信心、决心和勇气,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推动乐山地税稽查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

(二)全局意识。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将服从和服务于乐山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重要准则,进一步增强做好地税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严格依法稽查,规范执法,又要遵循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规律,形成税收与经济协调运行的机制,执法与服务并重,推进乐山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效能意识。全面提高稽查工作效能。构建和谐税企关系,促进地税稽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对照《征管法》和总局关于检查时限的要求,与省内其他地、市、州相比较,还存在较大的差异。要在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的工作中,自觉强化效能意识,提高稽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市稽查工作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四)创新意识。创新是当今时代的主流。经济税源结构日益复杂化,仅凭过去工作的老经验、老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税收稽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我积极研究税务稽查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工作思路、系统管理、稽查方法、执法服务等方面不时创新思维,形成新认识,拓展新境界,开辟新途径,实现新跨越。

(五)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做好地税稽查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把责任意识贯穿地税稽查工作的始终。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正确处置好依法稽查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强化执法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稽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风险意识。相对于个别纳税人受利益的驱使。税务稽查的科技手段和办案装备相对滞后,税务稽查干部的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业化稽查人才较为匮乏,因此,必需审慎地看待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面临的有利因素,始终坚持清醒头脑,树立风险意识,不时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全市税务稽查部门。明确思路,坚定信心,着力推进全市稽查工作实现“六个转变”即:稽查目标由偏重收入为主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主转变;稽查对象由一般和面上稽查为主向大案要案、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为主转变;稽查管理由单项基础性管理为主向综合性、整体性、效能性管理为主转变;稽查方式由传统的经验式为主向应用信息技术和创新方式为主转变;稽查执法由注重办案数量为主向提高办案质效、执法震慑力和文明执法为主转变;稽查队伍由注重人员数量为主向增强人员专业和技能素质为主转变。要通过切实推进这“六个转变”实现乐山地税稽查工作的整体提升和跨越发展。

二、攻坚破难,求真务实。充分发挥稽查职能,努力做好今年的地税稽查工作。

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4%左右,2011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22%以上。市局已经确定,今年地方收入计划为28.64亿元,增长24.16%其中:税收收入计划26.97亿元,比去年实际入库数增长26.32%基金附加1.67亿元。全市地税稽查系统要围绕市局的工作要点,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发挥稽查职能深入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

以点带面,狠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点面结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今年,省局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确定了全省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计划项目是房地产业及建筑装置业、烟草业。指导性计划项目是餐饮业及娱乐业、有色金属冶炼业、证券业、中介服务业、知名品牌营销总经销商(总商)等。结合全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确定今年全市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计划为房地产业及建筑装置业、烟草业。指导性计划为有色金属冶炼业、证券业、中介服务业等检查项目。

这是总局和省局稽查局检查和督办的重点工作,总局稽查局将在今年直接组织对平安保险、工商银行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烟草生产、批发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市局稽查局要严格依照省稽查局的安排,牵头组织、实施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市、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指导和协调,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作用。重点地区的税收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总局和省局稽查局确定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今年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市局稽查局要依照省局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狠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税收违法行为猖狂,征管基础比较单薄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对问题多,影响大、查处难度大的重点地区,必要时市局以督办或直接组织专项整治等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和扩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找准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分析违法分子的作案手段和规律,总结其违法活动的共性特征,从根本上促进全市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不时提升稽查形象。税务稽查的形象,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主要体现在税务案件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上,体现在稽查查处的案件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影响力上,体现在对税收违法分子的威慑力上。全市稽查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63号)精神,规范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管理,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大案要案演讲制度,坚持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省局领导批示、省局稽查局督办或与省公安厅联合督办的案件,由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要把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作为案件查处的中心工作来抓。对利用虚假凭证、做假帐、两套帐、帐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利用货运发票和其他服务业发票偷逃税款以及制售假发票的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调查处理。要大力建议求真务实,履职尽责的工作作风,对大案要案和有影响力的案件,一定要查深、查透、查全,对案件的处置要做到顺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置、奖励适当,把每一起重大案件都办成铁案。要进一步加大税案的曝光力度,宣传依法诚信纳税,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税收秩序的优化,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

(二)认真做好税收举报案件和协查案件的管理、查处工作

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的各项管理制度,举报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案源。地税稽查部门要认真对待各类税收举报案件。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限时查办,并严格为纳税人激进秘密,努力提高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转办、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要重视涉税举报“缠诉”案件处置工作,加强与“缠诉”案件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努力化解矛盾,减少重复举报和上访案件的发生,实事求是切实维护举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树立“税务稽查一盘棋”思想,强化案件协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税案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转变观念,规范顺序,增强责任心,提高联动、协同作战能力。要树立“协查地也是案发地”思想,善于通过协查工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外地区案件的重要线索,把协查工作作为一个案源渠道进行深入调查,一查到底,确保协查工作质量。要及时向协查委托方进行协查回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去年,由省国地税和公安联手直接查处的临江税案”协查工作功不可没,乐山稽查的协查工作受到省局专案组的好评,协查工作经验值得认真总结。

(三)强化系统管理创新稽查方法

做好今年稽查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健全稽查业务管理制度,总局将印发《税务稽查案件信息反馈方法》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改进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和对外稽查文书;省局稽查局将探索建立全省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对这些即将印发或出台的各项制度、方法、文件,全市稽查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明确职责,强化监督,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强化系统管理,完善稽查制度建设。

确保政令疏通,要不断增强系统内的上下互动机制。指挥有力,反映快捷,管理有序。务必完成好总局、省局下达的指令性工作和各类督查、督办工作,依照省局稽查局修订的地税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方法及指标体系,全市稽查系统要加大考核和管理力度,管理职能要层层落实到位,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加强稽查系统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疏通信息和业务交流渠道,以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为主线,推进全市稽查系统的办案规范和工作协调,增强系统内部的工作合力,不时提高系统管理水平。

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继续实施和推进分级分类稽查和解剖式稽查方法的基础上,创新稽查方法。市局稽查局要积极探索对中心城区重点企业和区、市、县重点企业以及交办、转办案件的分级、分类查处方法,不时强化税务稽查的案例分析和应用,认真开展对税收违法案件新动向的分析研究,探索稽查新方法,掌握作案新手段,发现案发新规律,指导稽查执法实践。根据市局工作布置,市局稽查局要调整工作思路和策略,从今年起,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区、市、县局管户企业的税收检查,加大区域税收秩序整治力度,依法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反馈,各地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2011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产业提升年”也是市局确定的和谐税收建设年”稽查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稽查“四项制度”要通过查前告知、调查约谈等形式,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理解,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为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稽查对外执法、对内监督,积极探索建立稽查、法制、监察三位一体的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今年要选定局部税收稽查案件进行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堵塞征管漏洞,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渎职、失职行为的发生,降低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工作的整体效能。市局稽查局要会同监察、法制、税政等部门做好工作,履行职责,探索和总结工作效果,发挥稽查职能。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案件复查工作,形成两级稽查局之间和稽查内部“四个环节”之间的稽查执法监督体系,稳步推行“阳光稽查”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和“两权监督”等有关规定,推进稽查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全市稽查系统形成比执法水平、比执法规范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推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狠抓队伍建设。税务稽查工作处于税收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内部管理。处于各种经济利益交汇的风口浪尖,集中了多种矛盾,触及到多方利益,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各区、市、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把稽查工作纳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为稽查工作排忧解难,积极做好地方协调工作,为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提供坚强保证。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4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

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

,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5篇

时悌同志代表局党组作了很好的讲话,简要总结了去年地税系统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果,全面部署了今年的中心工作,并就今年的工作任务讲了明确的要求。各个单位要按照时悌同志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今天,我就税务稽查工作讲几点意见,请大家讨论。

税收征管工作,面对着日益活跃的社会经济活动,面对着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着不断进步的科学手段,面对着逐步提高的管理工作要求。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后,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在税收征管方面,税务稽查是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通过主动检查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重要工作,是堵塞跑冒滴漏、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是严格依照税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有效方式。二是在严格依法治税方面,税务稽查是在征纳双方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之外,独立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重要部门,不仅要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而且要监督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促进征纳双方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和义务。三是在改进和加强管理方面,税务稽查工作要直接接触纳税人,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通过稽查可以发现纳税人、税务部门以及税收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20*年,税务稽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行由市稽查分局直接稽查的新机制,不仅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而且对税务部门的执法情况,都进行了直接检查,解决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对规范税务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顶住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不仅追缴了大量收入,而且解决了部分单位执法不严,个别地区干扰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等问题。

认真检查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为了增加收入,违反税收征管和收入预算级次等政策规定,把市级收入交人区县级金库;有的单位不执行全市统一的税收政策,如建管站、运营站、律师事务所等经讨论修订以后出台的政策,没有得到贯彻实施;个别地区直接要求纳税人不交税,干扰了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市局党组决定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主要措施是,在机构改革中增设稽查处,作为市局职能处,组织协调全市的稽查工作;增设市局稽查二分局,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在机构改革以后,形成由市局稽查处、市局两个稽查分局和各区县地税分局稽查机构组成的稽查队伍。同时,要强化市稽查分局的职能,两个分局承担市局交办的任务,与各地税分局有分工、有合作,共同完成市局确定的稽查任务,改进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税务工作全面上水平。

稽查部门要完成好两项任务。一是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严格约束纳税人依法纳税。市局稽查分局的主要任务是,稽查市属行业、企业以及带有普遍性问题的行业,承办市局交办的税务案件。二是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严格约束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市局稽查分局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直接稽查和税务复查,严格约束各地税分局依法治税。税务稽查部门要完成好以上两项任务,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稽查工作计划。市局和各地税分局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的具体情况和年度中心工作,对全年的稽查工作做好总体安排,包括市和区县稽查部门分工,稽查工作重点、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等等。计划安排要体现市局中心工作要求,着眼于解决主要问题,统一协调全市稽查部门的行动。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之下,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各自的税收稽查工作计划。

二、搞好稽查工作组织。稽查工作要重点搞好全市统一的协调组织。市局部署的稽查工作,由稽查处负责协调、组织、推动,市局两个稽查分局和各区县地税分局稽查部门共同落实。今后,市局两个稽查分局承担直接稽查的任务量会逐步增加,初步研究两个稽查分局按行政区划分工。这个意见是否可行,提请各单位与会同志讨论。

三、突出稽查工作重点。稽查工作要集中力量,突破难点,扩大税基,增加税源。年度工作重点是,税收征收、管理难度比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经营管理账目不够健全,容易产生申报纳税不实问题的行业;以前没有搞过统一性稽查,征管查三个环节比较薄弱的行业;执行新的政策法规,需要加强管理的行业;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不严,形成带有普遍性问题的行业;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集中专项稽查的行业。

四、规范稽查工作行为。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改革原则,结合征管改革和机构调整,完善征管工作分工,强化各环节的协调配合;税务稽查要坚决落实选案、稽查、定案、处理四分离的原则,规范各环节的分工,提高稽查工作效率,防止出现违反税务稽查工作纪律的问题;合理确定稽查户数,推行各税统查,提高稽查工作质量;扩大调账稽查范围,减少对被稽查单位的干扰;规范稽查干部的行为,严格依法治税,改进行业作风,坚决杜绝侵犯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6篇

[关键词]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税收征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12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2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成份趋向多元化,作为征收税收和流失税收的税务征纳矛盾日益突出。在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与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的今天,税收征管难度不断增大。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稽查体系。

1 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1.1 两者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是国家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主要包括以税法宣传辅导、政策咨询及税务公告、服务热线、服务网站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咨询服务;以简并纳税程序、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多元化申报纳税、税银库一体化服务、避免重复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程序;以公开办税、依法兑现税收优惠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纳税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维权服务;以提供公平公正、便捷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纳税环境服务。

1.2 两者的关系

税务稽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稽查活动。而纳税服务的目的是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从结果来看,两者都是为创造优良的纳税环境。

作为税务稽查主体的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要规范执法保障税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坚持稽查和服务并重的执法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稽查,在稽查中体现服务。税务机关公正、文明、严格执法就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因此,优化纳税服务既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2 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

2.1 从税务稽查部门角度

2.1.1 部分税务稽查人员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首先,按照传统税务稽查模式,税务干部偏重管理和执法,忽视纳税服务,没有意识到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同样需要纳税服务,且“以纳税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并未真正形成。其次,部分税务稽查人员认为纳税服务是税务大厅的工作,与己无关,且认为稽查局强调纳税服务,会削弱管理,影响执法。最后,部分税务干部在落实纳税服务工作时,没有将服务观念融入稽查工作中,对纳税服务的理解停留在简单层面,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看作为税务部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上,对纳税服务认识较为肤浅,没有充分认识到税务稽查部门的纳税服务是在稽查过程中确保纳税人知法懂法,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手段。

2.1.2 税务稽查中的纳税服务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在近几年才开始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在税务办税大厅和征管部门逐渐强调抓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纳税服务工作并没有系统铺开,在机构制度、细化操作、考核奖惩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首先,在稽查工作中,纳税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具有不易量化和不易操作的特点,导致纳税服务工作总是浮于表面,不易做实,稽查部门只能通过回执表等单据获取纳税服务评价,评价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其次,缺少简单易行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对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停留在语言、态度等表面层次,在执法行为上,缺乏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且不能对服务质量进行科学统计和量化分析,纳税服务评价具有表面性;最后,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对纳税服务的监督仅停留在对纳税人举报税务人员不廉洁的行为层面,而在税务人员稽查不作为、程序不到位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办法。

2.1.3 稽查业绩与考核指标制约稽查工作的服务性

对税务干部而言,一方面,要将纳税服务融入日常稽查工作中,依法规范执法,在纳税人面前树立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受稽查业绩考核指标的制约,为稽查业绩和考核指标,部分税务干部对企业的稽查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还有部分稽查人员采取的稽查手段过于强硬,导致纳税人的强烈不满。

2.2 从纳税人角度

2.2.1 纳税人偷税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记账的现象,且在购货物时,极少有人索要发票,导致税务人员在稽查时,无账可查;其次,部分企业存在记两套账和做假账的现象。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部分企业对必须开发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另外设一套账,对内使用真账,而对外则使用假账,应付税收人员查账,使税收人员无法获得企业真实收入的信息,导致重大偷税漏税案件的产生,严重影响国家收入。

2.2.2 对纳税人涉税指导不足

在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下,通常每个税收管理员要管理几十户甚至上百户企业,难以实现精细管理,不能对每户企业都进行事无巨细地沟通。部分企业在稽查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时,才和税收管理员联系,导致税收工作滞缓。

3 改进稽查方式的对策

3.1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第一,税务稽查部门要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稽查人员要实现由单纯的税收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转变,每位稽查干部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要克服官本位思想,认真对待工作,敬业、讲原则。第二,稽查工作要实现由“查处打击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执法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第三,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税务稽查惩处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纳税环境,并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第四,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把税收法律规定宣传到位,又要尊重和考虑企业的合理诉求,既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公事公办,又要注重言行举止文明服务。第五,在稽查过程中,还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

3.2 实现规范执法,提高纳税遵从度

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人对执法者的涉税行为要求也不断提高。实行规范执法,是对新时期税收执法提出的新要求。因此,首先,稽查部门要不断在规范制度和教育培训上下功夫,通过教育学习,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增强稽查工作者的责任心,转变其观念;其次,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再次,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对行为规范的约束力,使工作人员严格按法律、按制度办事。最后,在处理涉税案件时,要坚持公正原则,重事实、重证据。力争使执法者与企业形成一种和谐的税企关系,使企业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纳税检查工作,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在纠正涉税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3.3 提高选案质量,改进稽查方式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人员检查时间过久,不仅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情绪,也会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稽查部门要探索稽查工作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强化税务稽查服务。此外,还要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避免无效检查给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

3.4 加强管理宣传,做好纳税辅导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稽查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第一,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辅导教育,使纳税人自行依法申报纳税,避免因不懂税法而误偷税、漏税,从而强化税收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第二,在稽查工作中,加强宣传、做好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规避偷税现象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节约税收征纳成本,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税务机关要建设科学、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运用现代化手段,打造一条流畅的沟通渠道,提高税收政策的辐射面,及时有效化解税企矛盾。第四,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普及纳税知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法制有效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五,检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还要做到稽查宣传两不误。应紧密结合稽查工作特点,将税收宣传、规范执法及文明服务融入整个税务稽查工作中,实现执法、服务在税收稽查工作中的有机结合,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和税务稽查的质量。如稽查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可以带着宣传材料进企业,对企业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这样做既能得到企业的积极配合,便于开展下一步稽查工作,又能发挥宣传作用,引导企业提高涉税遵从度。

3.5 创新思想工作,联系执法宣传服务

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推手。在税收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寻找税收宣传新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以更加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从1992年起,国家税务总局把每年的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已是第二十四个税收宣传月。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对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能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举办税收宣传月活动过程中,让税收宣传、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等观念深入税务稽查工作,一方面,能发挥税收宣传优势;另一方面,也能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这种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一体”相结合的行为,既提高检查人员对自身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又使其树立全局意识,让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流程办事,既彰显规范执法的威力,又推动税务稽查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7篇

关键字:税务稽查职能思考对策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经过选案分析系统和人工随机产生的,它必须经过四个环节,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经过特定程序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才是税务稽查。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4个方面:(1)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2)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3)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4)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的职能

传统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的职能是指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之一在其发生、发展及终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固有功能。只要开展税务稽查,这些固有功能都会或多或少的发挥,其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实现,这些功能为监督、惩处、教育、收入等。结合当前征、管、查分工协作的职责要求,根据对税务稽查内涵新的界定,税务稽查一些职能得以强化,笔者认为它应重新表述为具有4个主要职能:(1)打击职能。开展税务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严肃查处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分子,维护税法尊严,保障正常的税收秩序。(2)震慑职能。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可以对那些心存侥幸、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职能。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征管的措施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4)增收职能。税务稽查可以作为堵塞税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把偷逃的税收追补回来,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

而税务稽查的这4项主要职能,也有主次之分。其中,打击和震慑职能是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能和基本职能;而促管和增收职能只是税务稽查的辅助职能和派生职能。因为促管和增收并不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目的,而是税务稽查在履行了打击和震慑职能的基础上,客观上起到了“以查促管(监督、教育)”和“增加税收(收入)”的职能。那种把“促管”和“增收”作为稽查主要(基本)职能的观点,容易导致稽查在功能上的错位,直接影响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税务稽查的固有职能,决定了稽查在税收征管中“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征、管、查专业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般性的税收漏洞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的提高会自动修复,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矛盾将是如何惩处极少数纳税人故意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税务稽查的现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稽查在查处偷逃税行为、打击涉税犯罪、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客观上讲,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性税务稽查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的地位还未得到认可。虽然也讲“重点稽查”,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还未能完全从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转变过来,过分强调征收单位的作用,忽视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安于现状,不敢大胆对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瞻前顾后,仍沿用旧的征管模式,稽查部门承担了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大量管理性工作,不少地区的稽查部门将主要精力用于日常稽查和管理性检查,甚至漏征漏管户、滞纳欠税户、汇算清缴户的检查,至今还有对税务稽查下稽查任务的传统做法。据有关人士估计,目前稽查部门真正用于对重大偷逃税案件查处的精力还不到全部精力的20%,稽查职能资源被大大浪费。

2、稽查选案不规范,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除了举报案件外,一是靠以往的稽查经验来确定稽查对象,二是在进行专项稽查时,出于对某个行业或某项政策的税收清理的需要,在该行业或涉及该政策的纳税人中普遍确定稽查对象,三是税务稽查工作围绕收入任务,只注重纳税大户,而忽视缴税小户,。具有科学性的计算机选案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基础,基本没有做到。选案环节的准确性低,针对性差,效率不高,影响了稽查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针对性,严重浪费了稽查力量。

3、一些案件的查处未予查深查透,稽查效果不明显,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深。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和税收政策的局限性,以及经费、设备等客观原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的稽查部门虽然查处了大量的涉税案件,但有些案件未能查深查透,致使查处时间较长,但取得的效果不大,有些即使查出问题却处罚难、执行难,难以形成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大案要案。某国税稽查局在2006年3月份查处了所辖一企业,当初步查明该企业涉嫌偷税100多万元时,金融部门害怕企业破产收不回贷款,当即对企业进行了查封扣押,税务稽查从查处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当税务稽查结案时,企业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造成国家税款难以执行。

4、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性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突出表现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出现一项检查刚完,专项检查又来了,管理性检查刚完,专案稽查又来了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加上个别稽查人员执法随意、以言代法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比如:对某企业纳税人进行检查,该企业账面处理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A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账外资料,注重对账外资料的收集,从而查出一系列偷税证据;而B检查组认为对企业“查账查账,就账查账”,从而未发现偷税问题(抛开其它因素的影响)。作为税务机关来讲,虽然得出两种结论,但B检查组也无过错,该企业账面处理正常,也没有哪条哪款规定对每个纳税人都要检查账外资料,况且还有查到查不到的问题,这些都使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受到考验。

5、税务稽查处罚力度小,威慑作用还不够大。在西方一些税务稽查效能较高的国家,纳税人一听说税务稽查人员要找上门来,往往会十分紧张,这说明这些国家的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震慑力。而在我国,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由于处罚力度的限制,纳税人对税务稽查人员上门检查不以为然,偷税甚至在少数纳税人眼中是“精明能干”行为。据一线税务稽查人员称,一些涉税违法犯罪份子,对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能“舌生莲花”,乱说一通,怎么好怎么说;但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他则如实反映,经常造成税务与公安检查结果的不一致。对于那些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稽查也未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典型的案件,曝光遇到阻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

6、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畅通还没有真正实现。一是受企业财会软件开发应用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许多企业成本核算全是手工记账或自制软件,税务稽查软件变成了“高射机枪打蚊子”。二是税务机关本身对计算机协查运用不到位。现行的协查只能是增值税专用票的网上协查,而对所谓“四小票”,即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海关完税证、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协查,只能通过手工发函的形式,造成回函时间长或干脆没有回函的现象,影响稽查质量。三是国、地税两套机构的设置,造成信息不流畅。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管辖,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辖,增值税被国税查处后,有的甚至已被移送公安处理,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信息未及时传递,地税机关未作所得税方面的处理。而对于相同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在国税机关管辖,国税机关对两方面都可进行处理,从而造成对相同企业的处理不相同。

四、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措施

1、准确把握稽查职能,改变稽查考核机制。确立税务稽查职能定位,尽快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打击型税务稽查指导思想。一是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由考核收入型向考核单个案件质量型转化;二是由普查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弱化稽查的收入职能,以科学选案、规范查案、严格执法、依法稽查为工作导向,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切实抓好管理税务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衔接,向专业职能型稽查转变,重点突出稽查的打击惩处功能,维护税法尊严。

2、完善一级稽查模式,实现稽查机构的专业化。一级稽查的模式是税务征管改革进程中的一种体制改革,重点突出大要案的检查。专业化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负责专案稽查工作,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划归管理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从体制上改变目前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税务稽查工作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选案科学性,建立选案积分制。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选案方法,综合纳税人的收入、利润、税收变动情况、纳税人异常行为、未被稽查时间长短等各方面因素,按一定的计分标准,常年滚动给纳税人计分,当纳税人的积分超过既定的界限时,列入案源库。通过这种方法进行选案,可以更加客观、动态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状况,避免多重标准选案造成的多头稽查、重复稽查问题。

4、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稽查工作方法,强化案件证据的规范性。建立一整套的稽查工作方法和思路,利用案例式的方法,对一种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证据规范的体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取证意识,使取得的证据能直接为处理结果服务。

5、建立信息传递机制,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稽查的信息化,就是要在稽查工作中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目的是实现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信息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征管软件的建设抓紧开发统一的、具有良好兼容性和功能齐全的稽查软件,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二是大力开发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建立国、地税合用税务稽查协查系统,使“四小票”的协查工作能上机操作,确保稽查质量;建立国、地税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

6、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稽查行政透明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稽查案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公众的监督,促进规范稽查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违法纳税人的惩戒,有利于提高稽查的威慑作用,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每一个大要案都进行公示。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8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必须确立以提高稽查质量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当前,从认识上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稽查工作的重心要正确把握。稽查工作重心要转到强化执法效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稽查质量上来。过去由于受过分强调提前、超额、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思想的影响,省、市、县三级稽查层层承担任务,以查处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数为硬指标来衡量稽查工作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稽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各级稽查局要依法认真抓好各项税务检查工作的落实,对偷逃税案件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通过稽查的震慑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受到教育,依法纳税意识得到加强,从而促进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税收质量的提高。

(二)稽查工作的职责要正确定位。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一要通过严肃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二要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和反馈征管工作中的漏洞,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三要通过查处涉税案件,及时发现和反馈税务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税务稽查的奋斗目标是: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环境越来越好,偷逃税问题逐年下降,稽查查补税款相对数额越来越少。

(三)稽查工作的成绩要正确评价。考核稽查工作的好差既要看稽查查处了多少税款,更要看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要将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结案率、罚款率、入库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等方面的工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统一思想,不仅涉及全体稽查人员,各级国税局的领导更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把握稽查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为更好的履行稽查职责,发挥外打偷税、内堵漏洞的作用,必须突出稽点,合理使用力量,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稽查局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重点。对重大涉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各地每年都要办几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涉税案件,查处结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增强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震慑力。

(二)省、市局要取消指令性稽查查补收入任务,只下达稽查查补收入指导性指标。县区局应将收入任务全部下达到征收单位,稽查局查出的查补收入视同所查征收单位的任务。

(三)各市稽查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直接稽查任务。目前,各市稽查局主要承担系统管理、专案检查、复查抽查任务,要继续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为了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监控,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市稽查局要充分发挥人员精、素质高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县区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进行专项检查,发挥“上查下,力度大”的威力,取得更好的稽查效果。深化征管改革后,各市稽查局要认真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各县、区稽查局要承担各类稽查任务。在专业化征管格局和信息化纳税评估形成之前,县(区)稽查局要对辖区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日常、专项和专案稽查,年稽查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50%。对“三类重点企业”应作为检点。随着征管工作的深入,逐步调整职责,实行一级稽查。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

稽查机构的设立和配置应与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在市、县(区)局机构改革时,明确市、县两级稽查机构,统一机构形式,合理确定稽查人员比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稽查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稽查局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与工作配合责任制,确保征、管、查信息传递顺畅,使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建立稽查各岗位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公安、银行等单位的联系,健全信息交流渠道,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严格落实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提高稽查质量,必须有严格制度规范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当前要下功夫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严格稽查执法程序。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清楚,不得简化程序走“捷径”,影响办案质量。

(二)严格稽查执法标准。对涉税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不能擅自降低标准。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稽查处罚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使用稽查文书,直接影响稽查质量的高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培训,做到稽查干部人人会正确使用。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并采取措施加以促进。省局每年对全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各单位对拨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要严格按总局有关规定使用,保证稽查办案支出,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防止税收执法部门滥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税务稽查处在反偷逃税斗争的最前沿,相对征收、管理环节是最后一道关口,履行税收执法的重要职责,必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稽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严格落实“四分离”的制度。市稽查局和大的县(区)稽查局内部,要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实行机构、人员、职责分离,其它县(区)稽查局因人数少,不能实行机构分离的,也要实行人员、职责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二)认真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后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对每一纳税户每次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三)实行案件抽查、复查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复查制度,上对下的抽查面,一般不少于5%,各单位应根据查处案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确定本级的复查数量或率,一般不少于5%。

(四)推行稽查工作的公开监督制度。全省要结合税务公告工作,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稽查查处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及被查户的监督,以树立公平、公开、廉洁的稽查形象。

(五)建立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与征收、管理配套制定责任过错追究制,并严格抓好落实。

(六)努力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各级稽查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业务培训,重点抓好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稽查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金税工程、CTAIS软件、发票协查系统等的培训,注重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的素质,以尽快适应严格依法治税的新形势,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明、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稽查队伍。

(三)配合税政部门搞好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6-7月份要组织一定力量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对邮电、中保集团、*省农行系统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各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发现有偷税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以减少税款流失。

(四)配合征收和计会部门搞好欠税清理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办法》,分6月、9月、12月三个阶段,各级稽查局要派精干队伍,在各级国税局的统一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欠税清理工作。要按照省局明确的清理重点和清欠考核标准抓好落实。

(五)配合征管部门搞好漏征漏管户等专项清理。今年6-10月份各级要同本级征管部门一起,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知》的要求,对所辖区内发生的漏征漏管户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业户进行有重点、有计划的专项检查,并要注重质量,保证效果。

四、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地位将更加突出,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将更加重要。稽查人员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关系到稽查办案质量,影响到国税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省局的“素质工程”首先从税务稽查抓起,今年上半年组织全省稽查人员以自学为主的岗位培训,经过两次考试,现已有96%的人员考试及格,稽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市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抓好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工程建设。

(一)要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调整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结构,要充实一部分懂法律的专业人员、一部分有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一部分懂计算机的专业人员,以增强税务稽查力量。与此同时狠抓岗位练兵,通过以老带新、以查代训、每月一考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把通过自学和培训掌握的专业知识同税务稽查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稽查人员在工作岗位上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查帐技巧,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二)要加强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武装税务稽查人员的头脑,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人民的思想,加强法制和廉政教育,坚持依法行政,遵纪守法,贯彻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能力,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

(三)要逐步建立实施稽查岗位等级制度。提高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年在稽查干部全员培训考试的基础上,各市要研究制定稽查岗位等级制管理办法。省局经过调查研究,也将制定具体办法,在全系统实行“测考结合、三级四档、确定比例、差别待遇、等级浮动”的管理机制,调动税务稽查人员自觉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练就过硬本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税务稽查管理和考核

建立和推行税务稽查考核奖惩办法,是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稽查质量,实现以查促收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局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同时要借征管改革的机遇,对考核办法进行不断充实和完善。

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第9篇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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